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通过注射药物、使用凝血剂等现代医学手段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措施,在当下存在监管困难、界限模糊的问题。合法化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损害和成本过大,且本身难以实现安乐。难以实现安乐的构想,故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论证如下:
第一,安乐死在我国无法真正达成安乐的需求。安乐并非指停止消除身体上的疼痛,更重要的是心安。在安乐死的构想中,到底应该追求死者安乐、生者安乐还是生者认为死者安乐,这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一方面,自愿安乐死的病人并不能像普通自杀者那样由自己独立完成自杀行为,而必须通过亲属、监护人尤其是医生的帮助才能实现死亡的愿望。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生命权不得转让以及受害人无同意则无效的前提。亲人和医生若要满足他的愿望,就要冒着杀人带来道德谴责的风险。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合法的安乐死会给执行者和家属带来并不安乐的伤害。
另一方面,实行安乐死对患者完全自愿这一要求,使病人对自己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之情,痛苦的不是死亡的那一瞬间,而是被下了死亡的判决书、掐灭生命的希望,相比于病痛的折磨,更为痛苦的是病人未到决定心已决。
此外,我国社会现有的观念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死亡谨慎的态度,即使有不少人支持安乐死,但安乐死的事情仍然存在巨大争议,而这一部分争议必然有一部分安乐死的先行者来承受。任何一项国家政策或法律事宜,都不应由部分群众承受舆论压力甚至加剧深陷痛苦的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
第二,安乐死带来的成本巨大。我国现有的国情不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并不是一纸协议就能解决的,对安乐死执行条件的审查需要大量的监管成本,地方灰色地带及金钱利益等对安乐死进行滥用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安乐死的执行需要大量的医疗成本,安乐死相关舆论需要极大的引导成本。
当下中国医疗资源分配极不均衡,北上广地区每天仍拥有4名医生,中西部地区某些地区仅1名。2024年瑞士以高价实现安乐死引发激烈争论,此例恰恰表明,让安乐死成为少数人甚至是富人的特权,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争议和社会矛盾。
最后,我方对于当今人们缓解痛苦有需求这一点,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叫做临终关怀。这种方案可以控制患者的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的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最终达到逝者安详、生者安宁、患者安生的目的。并且相对于安乐死,临终关怀展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性,体现了医护职业道德的崇高,并且更有助于减轻家庭压力和缓和社会的矛盾。
我再解释一下临终关怀,它为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的服务,控制患者的痛苦和不适症状。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立论。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是通过注射药物、使用凝血剂等现代医学手段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措施,在当下存在监管困难、界限模糊的问题。合法化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损害和成本过大,且本身难以实现安乐。难以实现安乐的构想,故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论证如下:
第一,安乐死在我国无法真正达成安乐的需求。安乐并非指停止消除身体上的疼痛,更重要的是心安。在安乐死的构想中,到底应该追求死者安乐、生者安乐还是生者认为死者安乐,这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一方面,自愿安乐死的病人并不能像普通自杀者那样由自己独立完成自杀行为,而必须通过亲属、监护人尤其是医生的帮助才能实现死亡的愿望。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中生命权不得转让以及受害人无同意则无效的前提。亲人和医生若要满足他的愿望,就要冒着杀人带来道德谴责的风险。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合法的安乐死会给执行者和家属带来并不安乐的伤害。
另一方面,实行安乐死对患者完全自愿这一要求,使病人对自己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之情,痛苦的不是死亡的那一瞬间,而是被下了死亡的判决书、掐灭生命的希望,相比于病痛的折磨,更为痛苦的是病人未到决定心已决。
此外,我国社会现有的观念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死亡谨慎的态度,即使有不少人支持安乐死,但安乐死的事情仍然存在巨大争议,而这一部分争议必然有一部分安乐死的先行者来承受。任何一项国家政策或法律事宜,都不应由部分群众承受舆论压力甚至加剧深陷痛苦的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
第二,安乐死带来的成本巨大。我国现有的国情不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并不是一纸协议就能解决的,对安乐死执行条件的审查需要大量的监管成本,地方灰色地带及金钱利益等对安乐死进行滥用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安乐死的执行需要大量的医疗成本,安乐死相关舆论需要极大的引导成本。
当下中国医疗资源分配极不均衡,北上广地区每天仍拥有4名医生,中西部地区某些地区仅1名。2024年瑞士以高价实现安乐死引发激烈争论,此例恰恰表明,让安乐死成为少数人甚至是富人的特权,往往会带来更大的争议和社会矛盾。
最后,我方对于当今人们缓解痛苦有需求这一点,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叫做临终关怀。这种方案可以控制患者的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的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最终达到逝者安详、生者安宁、患者安生的目的。并且相对于安乐死,临终关怀展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性,体现了医护职业道德的崇高,并且更有助于减轻家庭压力和缓和社会的矛盾。
我再解释一下临终关怀,它为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的服务,控制患者的痛苦和不适症状。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立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听着,反方一辩同学,你给我解释一下,临终关怀需不需要花费费用?
反方一辩:行。
正方四辩:那临终关怀的关怀是什么呢?临终关怀是指为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那你方认为关怀一下患者就不痛苦了,对吗?
反方一辩:不是的,痛苦依然存在,但是痛苦可以减轻。
正方四辩:可是问题是,再怎么关怀,生理上的痛苦并不会减轻。然后你方告诉我,临终关怀也要花钱,那么是不是至少是经济情况好的人才可以采用这样的一个办法呀?我方刚才论证了安乐死的成本也很高,你方回答我是不是?你方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反方一辩:是,而且也很高。
正方四辩:所以说在你方看来,这种情况下,其实临终关怀在你方也会跟安乐死一样成为少数人和富人的特权。那么你方刚刚说到安乐死如果成为少数人和富人特权,那么安乐死就不应该合法,那么你方这么说,临终关怀也不应该合法。我再往下问你,你方说因为有先行者要承受一些可能是非议,这个法律就不应该合法,对吗?
反方一辩:首先我就回答一下刚才的一个问题,你方说因为临终关怀的成本也很大,所以它也不应该合法,但是我刚刚想解释的是,我方已经论证了,安乐死合法的成本也很大,所以相比之下是否临终关怀更适合少数群体呢?并不是,因为在你方的这个论点下,安乐死和临终关怀都需要很大的成本,那么两者就都不应该合法,因为临终关怀并没有更好。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回答我啊,是不是就要让先行者承受,所以这个是不是个好的让先行者承受的情况。所以这是一个应该合法的情况吗?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我刚刚没有听清,请问可以再说一遍吗?
正方四辩:不记得我方是说只要有先行者承受非议这个东西就不应该(合法)。但是根据我方论点来看,因为任何一项国家政策和法律实行,都不应该有部分群众来承受这个责任,会影响法律和政策的,就是政策的出现都会提前听证者,对不对?
反方一辩:嗯,是的。
正方四辩:那其实先行者都会受到非议,那么你方要这么说,法律不要改变好了,那么为什么每一年的宪法都在变革,都在越变越好,所以你方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正方四辩:第三个问题,你方认为安乐死,它掐灭了他们生命的希望吗?安乐死没有掐灭他们对生的希望,但是他们因为病痛而被迫选择安乐死。
正方四辩:听着,反方一辩同学,你给我解释一下,临终关怀需不需要花费费用?
反方一辩:行。
正方四辩:那临终关怀的关怀是什么呢?临终关怀是指为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那你方认为关怀一下患者就不痛苦了,对吗?
反方一辩:不是的,痛苦依然存在,但是痛苦可以减轻。
正方四辩:可是问题是,再怎么关怀,生理上的痛苦并不会减轻。然后你方告诉我,临终关怀也要花钱,那么是不是至少是经济情况好的人才可以采用这样的一个办法呀?我方刚才论证了安乐死的成本也很高,你方回答我是不是?你方回答我是还是不是?
反方一辩:是,而且也很高。
正方四辩:所以说在你方看来,这种情况下,其实临终关怀在你方也会跟安乐死一样成为少数人和富人的特权。那么你方刚刚说到安乐死如果成为少数人和富人特权,那么安乐死就不应该合法,那么你方这么说,临终关怀也不应该合法。我再往下问你,你方说因为有先行者要承受一些可能是非议,这个法律就不应该合法,对吗?
反方一辩:首先我就回答一下刚才的一个问题,你方说因为临终关怀的成本也很大,所以它也不应该合法,但是我刚刚想解释的是,我方已经论证了,安乐死合法的成本也很大,所以相比之下是否临终关怀更适合少数群体呢?并不是,因为在你方的这个论点下,安乐死和临终关怀都需要很大的成本,那么两者就都不应该合法,因为临终关怀并没有更好。
正方四辩:所以你方回答我啊,是不是就要让先行者承受,所以这个是不是个好的让先行者承受的情况。所以这是一个应该合法的情况吗?
反方一辩:不好意思,我刚刚没有听清,请问可以再说一遍吗?
正方四辩:不记得我方是说只要有先行者承受非议这个东西就不应该(合法)。但是根据我方论点来看,因为任何一项国家政策和法律实行,都不应该有部分群众来承受这个责任,会影响法律和政策的,就是政策的出现都会提前听证者,对不对?
反方一辩:嗯,是的。
正方四辩:那其实先行者都会受到非议,那么你方要这么说,法律不要改变好了,那么为什么每一年的宪法都在变革,都在越变越好,所以你方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正方四辩:第三个问题,你方认为安乐死,它掐灭了他们生命的希望吗?安乐死没有掐灭他们对生的希望,但是他们因为病痛而被迫选择安乐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法院此及时,对方辩友你方误解了一件事情,即刑法第115条服务自然人合法这一部分是合法的,不违背刑法准则,也不违背生命权的相关条件。所以,你看,我们今天不讨论消极安乐死本身是恶的情况,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
第二件事情,你方提到今天医生需要心理建设。确实,什么事情不需要心理建设呢?就像今天我们去枪毙一个犯人,那些执行的人也需要建立心理建设,对吧?我们本身是可以建立这样一套合法体系的,所以这不是我们的问题。
还有,你说真正掐灭生的希望是什么?难道不是那一支病危通知书吗?难道你能说我们今天的医生肯定会重视到乃是病人好这样的话,病人心里就不会有落差,不会有那么多伤害吗?按照你方的观点,本质上我们还是会让一个人走向最终的尽头,而安乐死的利好在于让一个人活得体面、安享最后的时光,这一点临终关怀并没有做到,也没有让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享受到。
法院此及时,对方辩友你方误解了一件事情,即刑法第115条服务自然人合法这一部分是合法的,不违背刑法准则,也不违背生命权的相关条件。所以,你看,我们今天不讨论消极安乐死本身是恶的情况,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
第二件事情,你方提到今天医生需要心理建设。确实,什么事情不需要心理建设呢?就像今天我们去枪毙一个犯人,那些执行的人也需要建立心理建设,对吧?我们本身是可以建立这样一套合法体系的,所以这不是我们的问题。
还有,你说真正掐灭生的希望是什么?难道不是那一支病危通知书吗?难道你能说我们今天的医生肯定会重视到乃是病人好这样的话,病人心里就不会有落差,不会有那么多伤害吗?按照你方的观点,本质上我们还是会让一个人走向最终的尽头,而安乐死的利好在于让一个人活得体面、安享最后的时光,这一点临终关怀并没有做到,也没有让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享受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申论。接下来由反方二辩进行申论。
对方辩友在您方才的申论中非常强调人格权利的内容。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而对方辩友选择让医生执行饿死患者的行为,这就是将人格权转让给了医生,这与《民法典》的精神相违背,此为其一。
其二,我方强调自愿的事情。我方已经向您说明,病人的意愿不能够去改变医生的意愿,而您方在这个论述当中,承认了有这样的人物可以违背身体的意愿,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强迫吗?
其三,对方辩友跟我们说,先行者会承担非议。没错,经营者确实会承担非议,但下面是谁来发言这个问题。实际上,我方认为临终关怀的方案更好。我方有科学依据证明临终关怀还可以进行,而如果推行安乐死,就不可避免地让患者陷入绝望的深渊,而临终关怀则可以让患者真正拥有向死而生的勇气。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首先,安乐死是安乐的,您方提出了安乐死要遵循自愿的原则,那么病患就必然要遵守原则。刚刚说到病危通知,我发现对方辩友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不是看病人的情况,而是看病人家属的情况。很多时候,病危通知这件事不会告诉病人,因为病人得知自己病危当然会像您方所说的那样,陷入无尽痛苦当中。所以在当代医学的范畴之下,很多时候病危的消息不会告诉患者本人,而如果要实行您方所谓的安乐死,那病人是必须要得知自己将死,当失去求生的意志,这样的话,这才是个问题。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申论。接下来由反方二辩进行申论。
对方辩友在您方才的申论中非常强调人格权利的内容。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而对方辩友选择让医生执行饿死患者的行为,这就是将人格权转让给了医生,这与《民法典》的精神相违背,此为其一。
其二,我方强调自愿的事情。我方已经向您说明,病人的意愿不能够去改变医生的意愿,而您方在这个论述当中,承认了有这样的人物可以违背身体的意愿,这难道不也是一种强迫吗?
其三,对方辩友跟我们说,先行者会承担非议。没错,经营者确实会承担非议,但下面是谁来发言这个问题。实际上,我方认为临终关怀的方案更好。我方有科学依据证明临终关怀还可以进行,而如果推行安乐死,就不可避免地让患者陷入绝望的深渊,而临终关怀则可以让患者真正拥有向死而生的勇气。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首先,安乐死是安乐的,您方提出了安乐死要遵循自愿的原则,那么病患就必然要遵守原则。刚刚说到病危通知,我发现对方辩友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不是看病人的情况,而是看病人家属的情况。很多时候,病危通知这件事不会告诉病人,因为病人得知自己病危当然会像您方所说的那样,陷入无尽痛苦当中。所以在当代医学的范畴之下,很多时候病危的消息不会告诉患者本人,而如果要实行您方所谓的安乐死,那病人是必须要得知自己将死,当失去求生的意志,这样的话,这才是个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二辩的申论,接下来进入正方二辩与反方二辩的对辩环节,各有1分30秒发言时间,开口即计时,正方先发言。
正方二辩:您好,我方观点为辅助自杀合法,而您方观点提到禁止随意放弃。我方注意到在法律人格权方面,不得放弃且可继承,而您方强调人格权。您方认为要完全定义系列原则,那是不是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情况呢?第102条写着人格权作为权利享有,始终由权利主体享有,禁止权利主体随意放弃,这是完整的条文,请您不要断章取义,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您说所有医生都不愿意帮助病人安乐死,您这部分的论证在哪里呢?我方发现的调查数据显示,有95%的医生是支持安乐死的。我可以给您做个类比,就像很多士兵上战场,他们只是可能会失去生命,但这涉及我方另外一个关于不能定义死亡的问题。所以,如果今天上战场的士兵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执行死刑的执行者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和珍爱,那么如果医生执行安乐死,他们也会失去对生命的敬畏。如果社会强调安乐死,社会就会出现对生命自由的错误认知,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按照您方的说法,我们对生命有敬畏,就不应该有死刑,也不应该上战场,不应该有生命的失去,这是您方的推论。现在我想问您,今天病危通知单是发给家人的,所以病人没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病情吗?在现代医学中,为了不让病人承受更多心理痛苦,病危的消息不直接告知病人,而您方认为病人想要安乐死就必须得知自己的病情,不让他们承受更多心理痛苦,那病人到底有没有权利知道呢?在现行的医疗状况下,他们是有权知道的。所以,如果我身体状况很差,我自己心里没数,您说我知道自己身体状态差就会更痛苦,您这部分的论证是有问题的。不管是否要放弃生命的行为,是谁没有敬畏呢?我告诉您,我方的方案是有科学依据的,可以改变病患心理和生理上的痛苦,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我知道自己的情况就会更痛苦,这只是您方的理想状态。坦白说,如果临终关怀真的有那么好的效果,就不会有这样的病例产生,也不会有人远到瑞士去寻求安乐死了。所以您方如何推论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存在呢?保护尊严,为什么不放弃对生命的敬畏?是谁没有敬畏?您告诉我,今天保存尊严,为什么不被尊敬?您方不能知晓这些原因,不去寻求安乐死,只是因为临终关怀的程度不够。我们需要更多的临终关怀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而不是让他们去表决自己对生命的漠视。
反方二辩:(此处等待反方二辩的回应内容,由于未给出,暂不补充)
感谢反方二辩的申论,接下来进入正方二辩与反方二辩的对辩环节,各有1分30秒发言时间,开口即计时,正方先发言。
正方二辩:您好,我方观点为辅助自杀合法,而您方观点提到禁止随意放弃。我方注意到在法律人格权方面,不得放弃且可继承,而您方强调人格权。您方认为要完全定义系列原则,那是不是病人就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情况呢?第102条写着人格权作为权利享有,始终由权利主体享有,禁止权利主体随意放弃,这是完整的条文,请您不要断章取义,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您说所有医生都不愿意帮助病人安乐死,您这部分的论证在哪里呢?我方发现的调查数据显示,有95%的医生是支持安乐死的。我可以给您做个类比,就像很多士兵上战场,他们只是可能会失去生命,但这涉及我方另外一个关于不能定义死亡的问题。所以,如果今天上战场的士兵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执行死刑的执行者失去了对生命的敬畏和珍爱,那么如果医生执行安乐死,他们也会失去对生命的敬畏。如果社会强调安乐死,社会就会出现对生命自由的错误认知,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按照您方的说法,我们对生命有敬畏,就不应该有死刑,也不应该上战场,不应该有生命的失去,这是您方的推论。现在我想问您,今天病危通知单是发给家人的,所以病人没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病情吗?在现代医学中,为了不让病人承受更多心理痛苦,病危的消息不直接告知病人,而您方认为病人想要安乐死就必须得知自己的病情,不让他们承受更多心理痛苦,那病人到底有没有权利知道呢?在现行的医疗状况下,他们是有权知道的。所以,如果我身体状况很差,我自己心里没数,您说我知道自己身体状态差就会更痛苦,您这部分的论证是有问题的。不管是否要放弃生命的行为,是谁没有敬畏呢?我告诉您,我方的方案是有科学依据的,可以改变病患心理和生理上的痛苦,不像您方所说的那样,我知道自己的情况就会更痛苦,这只是您方的理想状态。坦白说,如果临终关怀真的有那么好的效果,就不会有这样的病例产生,也不会有人远到瑞士去寻求安乐死了。所以您方如何推论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存在呢?保护尊严,为什么不放弃对生命的敬畏?是谁没有敬畏?您告诉我,今天保存尊严,为什么不被尊敬?您方不能知晓这些原因,不去寻求安乐死,只是因为临终关怀的程度不够。我们需要更多的临终关怀来解决这个社会问题,而不是让他们去表决自己对生命的漠视。
反方二辩:(此处等待反方二辩的回应内容,由于未给出,暂不补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同学,第一个问题,你应该知道有死刑执行人员的存在吧? 反方:嗯,是的。 正方三辩:那他们有舆论压力吗? 反方:必然是存在的。 正方三辩:不是存在这件事情,请问有多少人在抨击那些死刑执行人员,是你要举证论证的。我第二个问题问你,你觉得死刑执行人员他们需要做那些心理建设、心理培训吗? 反方:我不知道,这个地方可以解释一下吗? 正方三辩:对,就是死刑执行人员,他们在执行之前,他们会做心理建设,并非他们是被迫的,他们也可以去选择。所以你的那个观点不成立。我第二个问题问二辩吧,你觉得安乐死很贵,所以不知情,对不对?我方认为安乐死成本不仅仅是经济成本,还有道德成本、伦理成本等方面,而且刑法当中有一条关于协助自杀是很严重的,第232条,这是非法的。 反方:同学,如果这个事情违法,这个辩题就不会存在。 正方三辩:不要偏离主题跟我论证,你就回答我的经济问题,你是不是觉得很贵?这方面没有涉及刑法吗?我再重申一遍,如果安乐死本身违法,这个辩题不会存在。我再问你最后一遍,很贵,所以不执行。我方想说的是,我们做整个成本比较的时候,不能仅仅是经济成本的比较。安乐死不仅经济成本很大,还有其他方面,包括道德、伦理成本等,你说太贵了所以不知情,谢谢。我分开来跟你说,奢侈品很贵,所以售卖奢侈品都不合法吗?对方辩友,你们的失信只是仅仅讲到经济成本,而我方提及的不只是经济成本,我放弃跟你聊经济成本没关系的部分,同学跟我聊这个吧,好不好?我方想说的是,我们在做整个成本比较的时候,不能以你这个观点为依据。我可以打断吗? 反方:嗯,可以。 正方三辩:你不回答我问题啊,你逃避问题也没关系,我就说到这里。所以一个事情很贵,并不代表这能成为它不合法的标准。我再问你第3个问题,你觉得对于一个已经深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他的全部身体器官只能靠冰冷的机器维持,他每天就只能听着冰冷的心电监护仪的滴滴声,他们真的还有生的欲望吗? 正方三辩:我方想说的是,你方给出了很多问题,我们都可以用临终关怀的方案解决,临终关怀不仅仅是在生命的最后给他一些关照。 反方: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我的所有器官都只能靠那个仪器维持了,我真的还有希望吗?那你能不能再给我解释一下,就是具体的那个临终关怀方法是咋样的? 正方三辩:我方一辩已经跟你讲过很多遍了,这个方法是在他的生命的末期给他一些关照,不对他的生命做简短的行为。 反方:你方案我打断一下你的就是安慰安慰他说你别痛啊,我摸摸你,别痛了,是这样吗? 正方三辩:当然是还有药物的治疗了。我方想说的是,临终关怀这件事情在我国现在是可行的,我们要做的是让它适用范围是这样的。 反方:我再打断一下,不好意思,实在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对于那个只能靠着仪器来维持他的生命的人,这样通过语言的安慰是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的,他都只能靠那个痛苦来支撑了,你的临终关怀起不到任何作用,而你的药物治疗可能不属于你的临终关怀之内吧。 正方三辩:如果他只能用机器来维持生命的话,你让他如何在这种连动都不能动的状态下做出一个理性的选择,让他自己去实施安乐死呢?对,所以这就是我方的价值所在,我方就是要提倡那些没有尊严的人(此处表述不完整,但按照原文处理)。
正方三辩:同学,第一个问题,你应该知道有死刑执行人员的存在吧? 反方:嗯,是的。 正方三辩:那他们有舆论压力吗? 反方:必然是存在的。 正方三辩:不是存在这件事情,请问有多少人在抨击那些死刑执行人员,是你要举证论证的。我第二个问题问你,你觉得死刑执行人员他们需要做那些心理建设、心理培训吗? 反方:我不知道,这个地方可以解释一下吗? 正方三辩:对,就是死刑执行人员,他们在执行之前,他们会做心理建设,并非他们是被迫的,他们也可以去选择。所以你的那个观点不成立。我第二个问题问二辩吧,你觉得安乐死很贵,所以不知情,对不对?我方认为安乐死成本不仅仅是经济成本,还有道德成本、伦理成本等方面,而且刑法当中有一条关于协助自杀是很严重的,第232条,这是非法的。 反方:同学,如果这个事情违法,这个辩题就不会存在。 正方三辩:不要偏离主题跟我论证,你就回答我的经济问题,你是不是觉得很贵?这方面没有涉及刑法吗?我再重申一遍,如果安乐死本身违法,这个辩题不会存在。我再问你最后一遍,很贵,所以不执行。我方想说的是,我们做整个成本比较的时候,不能仅仅是经济成本的比较。安乐死不仅经济成本很大,还有其他方面,包括道德、伦理成本等,你说太贵了所以不知情,谢谢。我分开来跟你说,奢侈品很贵,所以售卖奢侈品都不合法吗?对方辩友,你们的失信只是仅仅讲到经济成本,而我方提及的不只是经济成本,我放弃跟你聊经济成本没关系的部分,同学跟我聊这个吧,好不好?我方想说的是,我们在做整个成本比较的时候,不能以你这个观点为依据。我可以打断吗? 反方:嗯,可以。 正方三辩:你不回答我问题啊,你逃避问题也没关系,我就说到这里。所以一个事情很贵,并不代表这能成为它不合法的标准。我再问你第3个问题,你觉得对于一个已经深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他的全部身体器官只能靠冰冷的机器维持,他每天就只能听着冰冷的心电监护仪的滴滴声,他们真的还有生的欲望吗? 正方三辩:我方想说的是,你方给出了很多问题,我们都可以用临终关怀的方案解决,临终关怀不仅仅是在生命的最后给他一些关照。 反方:不好意思,我打断一下,我的所有器官都只能靠那个仪器维持了,我真的还有希望吗?那你能不能再给我解释一下,就是具体的那个临终关怀方法是咋样的? 正方三辩:我方一辩已经跟你讲过很多遍了,这个方法是在他的生命的末期给他一些关照,不对他的生命做简短的行为。 反方:你方案我打断一下你的就是安慰安慰他说你别痛啊,我摸摸你,别痛了,是这样吗? 正方三辩:当然是还有药物的治疗了。我方想说的是,临终关怀这件事情在我国现在是可行的,我们要做的是让它适用范围是这样的。 反方:我再打断一下,不好意思,实在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对于那个只能靠着仪器来维持他的生命的人,这样通过语言的安慰是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的,他都只能靠那个痛苦来支撑了,你的临终关怀起不到任何作用,而你的药物治疗可能不属于你的临终关怀之内吧。 正方三辩:如果他只能用机器来维持生命的话,你让他如何在这种连动都不能动的状态下做出一个理性的选择,让他自己去实施安乐死呢?对,所以这就是我方的价值所在,我方就是要提倡那些没有尊严的人(此处表述不完整,但按照原文处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首先,对方在稿子中提出了面对死亡的落差感,是吗?有三四点。您方所指的面对死亡的落差感,是当病人得知自己还有多久将离世时产生的恐慌吗?这是您方提出的,您方认为安乐死是在掐灭生命的希望。您方二辩在稿子中曾提出,病人在得知自己快要死亡的时候会怀有恐慌,所以可以辅以安乐死。
而我方想询问的是,当病人选择安乐死,躺在病床上倒计时,数着自己还有多久会死,这难道不会造成更大的恐慌吗?
我想打断一下,病人不一定会得到自己的病危通知书,而是病人的家属,医院目前的做法一般是先告知家属,而不直接告诉病人,所以病人自己可能从不知道自己生了什么病,对吧?
正方:病人会知道自己生什么病,但病人不会知道自己还有多久死,谢谢。
反方三辩:病人知道自己生什么病,那他就知道自己可能已经处于一种什么情况了,所以他照样知道。那你告诉我,当死亡倒计时降临在你头上,和你不知道什么时候死亡来临,哪个更让你恐慌?我自己痛了,我难道不知道吗?我自己痛了,我也知道自己会死,我还多一层身体的痛。你知道你会死,但你不知道你什么时候会死,可是当死亡真正来临,你知道你见不到真实的人、真实的事,你所有的人格尊严都泯灭,在那一刻的时候,你不会恐慌吗?好的,谢谢。
反方三辩:接下来我想问,您方有提出安乐死可以维护一个人最后的尊严,是吗?
正方:可以维护。
反方三辩:我想说,一个人最后生命的尊严,不是你作为一个局外人能够来看待的。当你站在一个如此高的姿态看待他,觉得他痛苦时更应该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如何展现自己?你是如何得知他的痛苦的呢?
正方:当他自己说他自己想要死的时候,那么是不是让他死,让他体面地死去更加能保证他的尊严?
反方三辩:不好意思,刚刚有点卡。当他自己说他自己想死的时候,我知道了。接着我想说,您方认为安乐死的成本不高是吗?
正方:我们从来没有说过安乐死成本不高。
反方三辩:那您方一直以安乐死和临终关怀的成本比较,是为什么呢?因为您方说临终关怀成本也高,安乐死的成本也高,那么您方有什么数据可以支撑这两个成本是一样高的吗?临终关怀是您方提出的,并且我问您方一辩的时候,您方一辩承认它很高。我方一辩并没有承认它很高,反而是您方承认了它的成本很高,而且并没有列出依据。
反方三辩:首先,对方在稿子中提出了面对死亡的落差感,是吗?有三四点。您方所指的面对死亡的落差感,是当病人得知自己还有多久将离世时产生的恐慌吗?这是您方提出的,您方认为安乐死是在掐灭生命的希望。您方二辩在稿子中曾提出,病人在得知自己快要死亡的时候会怀有恐慌,所以可以辅以安乐死。
而我方想询问的是,当病人选择安乐死,躺在病床上倒计时,数着自己还有多久会死,这难道不会造成更大的恐慌吗?
我想打断一下,病人不一定会得到自己的病危通知书,而是病人的家属,医院目前的做法一般是先告知家属,而不直接告诉病人,所以病人自己可能从不知道自己生了什么病,对吧?
正方:病人会知道自己生什么病,但病人不会知道自己还有多久死,谢谢。
反方三辩:病人知道自己生什么病,那他就知道自己可能已经处于一种什么情况了,所以他照样知道。那你告诉我,当死亡倒计时降临在你头上,和你不知道什么时候死亡来临,哪个更让你恐慌?我自己痛了,我难道不知道吗?我自己痛了,我也知道自己会死,我还多一层身体的痛。你知道你会死,但你不知道你什么时候会死,可是当死亡真正来临,你知道你见不到真实的人、真实的事,你所有的人格尊严都泯灭,在那一刻的时候,你不会恐慌吗?好的,谢谢。
反方三辩:接下来我想问,您方有提出安乐死可以维护一个人最后的尊严,是吗?
正方:可以维护。
反方三辩:我想说,一个人最后生命的尊严,不是你作为一个局外人能够来看待的。当你站在一个如此高的姿态看待他,觉得他痛苦时更应该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如何展现自己?你是如何得知他的痛苦的呢?
正方:当他自己说他自己想要死的时候,那么是不是让他死,让他体面地死去更加能保证他的尊严?
反方三辩:不好意思,刚刚有点卡。当他自己说他自己想死的时候,我知道了。接着我想说,您方认为安乐死的成本不高是吗?
正方:我们从来没有说过安乐死成本不高。
反方三辩:那您方一直以安乐死和临终关怀的成本比较,是为什么呢?因为您方说临终关怀成本也高,安乐死的成本也高,那么您方有什么数据可以支撑这两个成本是一样高的吗?临终关怀是您方提出的,并且我问您方一辩的时候,您方一辩承认它很高。我方一辩并没有承认它很高,反而是您方承认了它的成本很高,而且并没有列出依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用了它的成本很高。
接下来是4分钟的战术暂停环节,我将直接开始计时。
我感觉这个环节应该不是在模拟(“模片”应为“模拟”),应该不太用的,就问反方,坐学(表述不清,可能为“做些”)需要吗?
正方表示需要,那你们要讨论一下吗?我们可以的。
需要,好的,没关系,谢谢。
用了它的成本很高。
接下来是4分钟的战术暂停环节,我将直接开始计时。
我感觉这个环节应该不是在模拟(“模片”应为“模拟”),应该不太用的,就问反方,坐学(表述不清,可能为“做些”)需要吗?
正方表示需要,那你们要讨论一下吗?我们可以的。
需要,好的,没关系,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由于这段文本主要是战术暂停期间一些零散、未形成完整辩论逻辑结构的表述,无法按照立论、质询或对辩、驳论的要求进行分析。它更多是一些关于环节安排、简单询问和回应的话语。
感谢主席。
开宗明义,安乐死即患者在自身理性状态下行使其人格权利、结束自身生命的权利。我方将从需求性、解决、利损益比等角度进行论证。
从需求性角度来看,当今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公共医疗资源供给压力增加。2019年8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1.9%,可见我国目前每10人中至少有一人是65岁以上的年龄,人口老龄化速度还在逐年加剧,而中后期绝症病症与年龄增长的关联性十分密切。人口老龄化必将加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压力,挤压十分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致使本就相对匮乏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更加紧张。在此背景下,保障中末期绝症病人自主权不仅彰显了其人格权、生命权,还具有特殊的社会现实意义,且绝症晚期病人数量近年持续增长。近些年来,我国恶性肿瘤发病率与死亡率逐年增加。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中国恶性肿瘤流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全国2015年新发恶性肿瘤病例约为380.4万例,死亡约233.8万人。而在救治恶性肿瘤患者过程中,许多身患恶性肿瘤患者身陷痛苦,其自身及其家属却无能为力。此时安乐死可以帮助患者解除痛苦,体面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从解决的角度来看,合法化的过程可以参考比利时与荷兰的政策。在执行安乐死前,患者必须经过两次医生的评估,并且在执行安乐死前,患者需要再次确认自己的决定,并经过48小时的思考期。在比利时,安乐死实施在法律的监管下,监管机构由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构成,且医生和协助医疗人员必须至少有5年的医生专业经验。同时我们建立起申请程序与审查程序,即首先进行书面申请,至少两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家属签字确认,经过一系列资料提供后,年满18岁的患者需要再次出面确认,自愿选择安乐死并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确认自己充分了解病情。同时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查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保公正,若有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则予以通过,这种方式会让安乐死更合理地施行。
从益处看,宪法中的生命尊严为所有自主决定终结生命行为内容奠定规范基础,而安乐死正可以让患者更有尊严地死去。2013年,王明成身患癌症,向医院请求安乐死,遭到医院拒绝。因为缺乏安乐死立法和正当的实施程序,最终历经了七个月的痛苦。如果有了合法化的安乐死,那么更多这样的患者或许可以更有尊严地死去。其根据刑法第115条,辅助自杀不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没有私种疾病(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综合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
感谢主席。
开宗明义,安乐死即患者在自身理性状态下行使其人格权利、结束自身生命的权利。我方将从需求性、解决、利损益比等角度进行论证。
从需求性角度来看,当今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公共医疗资源供给压力增加。2019年8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1.9%,可见我国目前每10人中至少有一人是65岁以上的年龄,人口老龄化速度还在逐年加剧,而中后期绝症病症与年龄增长的关联性十分密切。人口老龄化必将加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压力,挤压十分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致使本就相对匮乏的公共医疗卫生资源更加紧张。在此背景下,保障中末期绝症病人自主权不仅彰显了其人格权、生命权,还具有特殊的社会现实意义,且绝症晚期病人数量近年持续增长。近些年来,我国恶性肿瘤发病率与死亡率逐年增加。2019年国家癌症中心发布的《中国恶性肿瘤流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全国2015年新发恶性肿瘤病例约为380.4万例,死亡约233.8万人。而在救治恶性肿瘤患者过程中,许多身患恶性肿瘤患者身陷痛苦,其自身及其家属却无能为力。此时安乐死可以帮助患者解除痛苦,体面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从解决的角度来看,合法化的过程可以参考比利时与荷兰的政策。在执行安乐死前,患者必须经过两次医生的评估,并且在执行安乐死前,患者需要再次确认自己的决定,并经过48小时的思考期。在比利时,安乐死实施在法律的监管下,监管机构由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构成,且医生和协助医疗人员必须至少有5年的医生专业经验。同时我们建立起申请程序与审查程序,即首先进行书面申请,至少两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家属签字确认,经过一系列资料提供后,年满18岁的患者需要再次出面确认,自愿选择安乐死并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确认自己充分了解病情。同时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查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保公正,若有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则予以通过,这种方式会让安乐死更合理地施行。
从益处看,宪法中的生命尊严为所有自主决定终结生命行为内容奠定规范基础,而安乐死正可以让患者更有尊严地死去。2013年,王明成身患癌症,向医院请求安乐死,遭到医院拒绝。因为缺乏安乐死立法和正当的实施程序,最终历经了七个月的痛苦。如果有了合法化的安乐死,那么更多这样的患者或许可以更有尊严地死去。其根据刑法第115条,辅助自杀不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没有私种疾病(此处表述可能有误,但按原文保留),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综合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我想先确认一下,正方一辩是否听说过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乙方可以解释一下。
积极安乐死就是指用药物促使患者死亡,这是外界强制的;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患者的治疗,导致其死亡。你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包含其中一种,还是两者都包含?
不好意思,刚刚音频断掉了,能麻烦你方再说一遍吗?
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对患者施加药物使其死亡,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使其死亡。
在消极安乐死已经合法的情况下,我们更要让积极安乐死也合法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下,安乐死是不合法的,想确认一下这一点,所以你方认为应该合法化的是两种安乐死,对吗?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放弃治疗这种消极安乐死已经合法了,我方认为积极安乐死也应该合法。
继续往下,你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在理性条件下进行安乐死,对吧?所以你方觉得安乐死是基于患者完全自愿的,对吧?你方对自愿的实践路径已经陈述过很多遍了,那我就不再问了。那你方觉得安乐死应该由谁来执行?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在一辩稿里说过了,应该由医疗人员来执行。
反方四辩:那你方如何保证医疗人员是自愿的呢?什么叫医疗人员是自愿的?请你方解释一下。医疗人员要来结束这个患者的生命,这是在实行一种杀人的行为,就算你方觉得法律上不这么认为,但万一有人这样认为呢?他不自愿去的话,那么可以换自愿的来,这本来就是患者自己的事情,而且医疗人员只是在帮助这个患者,其实这也是一种临终疗法而已。所以你方觉得可以放弃医疗人员自愿,让医疗人员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来保证患者自愿是吗?但这种自愿我方是不能让步的。
下一个问题,你方觉得安乐死是没有痛苦的,对吗?
正方一辩:医疗人员不自愿的话,可以进行心理培训。安乐死至少比具有终末期的患者再去忍受长时间痛苦要更少。
反方四辩:你方跟我比痛苦的话,那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你方觉得安乐死是完全没有痛苦的,对吗?
正方一辩:我方不敢说完全没有,但至少比不安乐死的痛苦更少。
反方四辩:你方考虑的痛苦是身体上的无痛苦,还是身心二者共同的无痛苦?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如果是患者自愿,身心痛苦一定比继续治疗更轻。
反方四辩:你方如何保证在当今中国,实施安乐死不会受到任何非议?当患者得知自己处于临终状态的时候,你方如何保证他身心不会受到伤害?
反方四辩:我想先确认一下,正方一辩是否听说过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乙方可以解释一下。
积极安乐死就是指用药物促使患者死亡,这是外界强制的;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患者的治疗,导致其死亡。你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包含其中一种,还是两者都包含?
不好意思,刚刚音频断掉了,能麻烦你方再说一遍吗?
积极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对患者施加药物使其死亡,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使其死亡。
在消极安乐死已经合法的情况下,我们更要让积极安乐死也合法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下,安乐死是不合法的,想确认一下这一点,所以你方认为应该合法化的是两种安乐死,对吗?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放弃治疗这种消极安乐死已经合法了,我方认为积极安乐死也应该合法。
继续往下,你方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在理性条件下进行安乐死,对吧?所以你方觉得安乐死是基于患者完全自愿的,对吧?你方对自愿的实践路径已经陈述过很多遍了,那我就不再问了。那你方觉得安乐死应该由谁来执行?
正方一辩:我方已经在一辩稿里说过了,应该由医疗人员来执行。
反方四辩:那你方如何保证医疗人员是自愿的呢?什么叫医疗人员是自愿的?请你方解释一下。医疗人员要来结束这个患者的生命,这是在实行一种杀人的行为,就算你方觉得法律上不这么认为,但万一有人这样认为呢?他不自愿去的话,那么可以换自愿的来,这本来就是患者自己的事情,而且医疗人员只是在帮助这个患者,其实这也是一种临终疗法而已。所以你方觉得可以放弃医疗人员自愿,让医疗人员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来保证患者自愿是吗?但这种自愿我方是不能让步的。
下一个问题,你方觉得安乐死是没有痛苦的,对吗?
正方一辩:医疗人员不自愿的话,可以进行心理培训。安乐死至少比具有终末期的患者再去忍受长时间痛苦要更少。
反方四辩:你方跟我比痛苦的话,那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你方觉得安乐死是完全没有痛苦的,对吗?
正方一辩:我方不敢说完全没有,但至少比不安乐死的痛苦更少。
反方四辩:你方考虑的痛苦是身体上的无痛苦,还是身心二者共同的无痛苦?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如果是患者自愿,身心痛苦一定比继续治疗更轻。
反方四辩:你方如何保证在当今中国,实施安乐死不会受到任何非议?当患者得知自己处于临终状态的时候,你方如何保证他身心不会受到伤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