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感谢反方二辩。首先我想请问反方二辩,您说既然留有前科之后,那是否意味着轻罪犯一生都应该为过去的错误背负无法弥补的错误,所以他要为曾经所做的一件小事情买单,却无法通过改过自新而与其他人真正平等地融入社会呢?首先,他们有前科并不意味着他们与别人不平等,他们也可以成功就业。我方已经举出了例子,刑满释放的吸毒人员的就业率都能高达99%,他们可以回归社会,为什么不能回归社会呢?
反方二辩:您方的意思是?那根据我方的调查研究显示,全国500强企业中有90%以上是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直接拒收的。就算他们凭个人的能力很难进入这些企业工作,但是社会已经在帮助他们呀,社区已经在全国各地建立了8000多个矫治工作基地,这些人都可以成功就业,他们为什么不能就业呢?既然您方以及所说已经建立了就业基地,以及一些我们正常人所接触不到的一些事情,他背负前科,是否就代表他既然出来之后,就要接受一些任务而难以享受到那些可能无法接受一些所谓培训的隐性帮扶政策呢?这对有前科的人来讲,其实就已经是一种不平等的表现了。但我想请问犯罪率这些问题,犯罪率的根源与前科是否消除,它会对社会造成那些隐性破坏影响,这真的有什么必然联系吗?为什么您方没有提及?我方发现就是前科消除制度之后,轻罪者在消除前科之后依然能够回归社会,既然您刚才说他能回归社会,为什么他会提高社会的警惕,为什么会增加社会犯罪率呢?
正方二辩:我会告诉你,我方立论时已经提到了,湖北警院已经指出了,如果他们在犯罪得逞,没有得到足够的惩罚的时候,如果没有这个前科,他们畏惧刑罚的心理压力就会降低,就会有侥幸心理,还是会再犯。我方没有进行移交,但是我要质询您方所说的,他既然已经出来之后,他没有在他的意愿下,他又……
反方二辩:好的,正方辩友,首先我方已经提到了,就算您方告诉我说他不能够回归社会,但是我方已经给您举了例子,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他是可以回归社会的,并且政府已经在助力他们回归,您方并没有告诉一个例子来说明他不能够回归,哪里有歧视。最后我方想告诉您的是,如果说我们不对他进行一个限制,没有前科的限制,他们没有得到足够多的惩罚的时候,他们畏惧刑罚的心理压力就会减弱,从而产生侥幸心理,那还是会去再犯,还是会去犯罪,这样对社会稳定来说并没有益处。所以我方坚决地认为,我们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毕,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正方二辩·对辩·反方二辩。
正方二辩:感谢反方二辩。首先我想请问反方二辩,您说既然留有前科之后,那是否意味着轻罪犯一生都应该为过去的错误背负无法弥补的错误,所以他要为曾经所做的一件小事情买单,却无法通过改过自新而与其他人真正平等地融入社会呢?首先,他们有前科并不意味着他们与别人不平等,他们也可以成功就业。我方已经举出了例子,刑满释放的吸毒人员的就业率都能高达99%,他们可以回归社会,为什么不能回归社会呢?
反方二辩:您方的意思是?那根据我方的调查研究显示,全国500强企业中有90%以上是对有犯罪前科人员直接拒收的。就算他们凭个人的能力很难进入这些企业工作,但是社会已经在帮助他们呀,社区已经在全国各地建立了8000多个矫治工作基地,这些人都可以成功就业,他们为什么不能就业呢?既然您方以及所说已经建立了就业基地,以及一些我们正常人所接触不到的一些事情,他背负前科,是否就代表他既然出来之后,就要接受一些任务而难以享受到那些可能无法接受一些所谓培训的隐性帮扶政策呢?这对有前科的人来讲,其实就已经是一种不平等的表现了。但我想请问犯罪率这些问题,犯罪率的根源与前科是否消除,它会对社会造成那些隐性破坏影响,这真的有什么必然联系吗?为什么您方没有提及?我方发现就是前科消除制度之后,轻罪者在消除前科之后依然能够回归社会,既然您刚才说他能回归社会,为什么他会提高社会的警惕,为什么会增加社会犯罪率呢?
正方二辩:我会告诉你,我方立论时已经提到了,湖北警院已经指出了,如果他们在犯罪得逞,没有得到足够的惩罚的时候,如果没有这个前科,他们畏惧刑罚的心理压力就会降低,就会有侥幸心理,还是会再犯。我方没有进行移交,但是我要质询您方所说的,他既然已经出来之后,他没有在他的意愿下,他又……
反方二辩:好的,正方辩友,首先我方已经提到了,就算您方告诉我说他不能够回归社会,但是我方已经给您举了例子,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他是可以回归社会的,并且政府已经在助力他们回归,您方并没有告诉一个例子来说明他不能够回归,哪里有歧视。最后我方想告诉您的是,如果说我们不对他进行一个限制,没有前科的限制,他们没有得到足够多的惩罚的时候,他们畏惧刑罚的心理压力就会减弱,从而产生侥幸心理,那还是会去再犯,还是会去犯罪,这样对社会稳定来说并没有益处。所以我方坚决地认为,我们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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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三辩:其实施满示范之后已经恢复他法律审核,为什么还要恢复理性的话?但是就算他有这样的隐私惩罚,你消除的前科,他的这个歧视还就会这样,你消除的前科,那你只是可以样到你比如说现在社会存在一些女性的形式,存在专界上的歧视,那我们就要来去消灭们是不是要归行一个自动去消灭这个歧视了,那你的意思就是说歧视永远存在面,不需要去作为,对不对。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隐性歧视,为什么要去消除呢?但是社会的天性的问题,我们要去引导社会的观念,而不是这从法律上去改变啊,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社会状态的观念,现在有男男男性女性歧视,我们是不是要倡导男女平等啊?是不是也对呀?我们家倡导男性小孩,不是去消灭性别这个概念吧?不是,所以我们要立法,所以去倡导男女从新同宠啊,没有问题啊,需要立法,是我放这个词。
正方三辩:好,接下来我问题的问题啊,要没有跟我讲这样讲,现在社会很多人非常包容那些罪犯,然后但是对方的论话要跟我说有家很害怕,就相对你说不知道旁边是不是罪大,导致种思项活动多少,从何而来的。不好意思,你方再说一遍,我方什么时候提到了。不计我实你你你在二辩申论的时候不是说了嘛,就是社会在非常的包容这些罪犯,然后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然后对大融入社会情况非常好,那你帮他医院搞一想,如果消灭了这个制度,大家会不知道旁边人是不能罪犯,然后括陷入恐慌情绪,这种像某某刚提出的是政府在帮助他们,是政取是政府社区在帮助他们,不是不是不分公民在帮助他们。
正方三辩:没有听懂,因为我然觉得说话口径有点跳动,然后接下来我再这个无非就是在讲这个东西成本非常的大。对的,回答你方上一个问题,我方上面的公民是说是公民的知情者,我来针对这个,针对那个犯罪者来说,我们是社会,是整个镇政府,是社区的方,上面就也方便我问了,今天你在路上碰到一个人,然后你就可以去调取他啊,去看他有没有犯罪吗?是侵犯到你哪里的事,侵权了。当然会呀,我今天我今天跟别人相亲,别人他是一个家暴考,但是他没有犯罪前科,那这会不会影响我呢?你在路上碰到一个人,跟他聊天,然后你就要去叫别人干案,看你人们有没有犯罪,这是你这是属于公人还是心趣,然后这这这里我方不敢理解,然后接下来跟你聊下一个表对不对样,然后还知道一个法律规设立的问题,对吧,那我问你啊。
正方三辩:犯了亲对的子女,他的子女三代不能口中口言,为什么就是出生这无辜的子女要背上这这样一个不公平犯。首先他的性技数只有在考公考研这一方面,只有在考公这一方面,就是比较高的职业受到限制,他别的他的别的职业上仍然可以就业啊,你方不是我问题在哪里?其罪犯的子女没有做到任何错误,他们可能是出生是个品行非常高致的学生,他们为什么不能考公考?就算是我方承认,就算这个制度存在一点点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坦然,你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指出了,犯罪者亲属这个社关级也我也些,咱先收下,至少至少推进这个制度,这是有一个很大部分的力。
正方三辩:好的,接下来我们接着问第二个啊,就是。我想问一下这方面就是对方辩友一直跟我们讲一个立法成本很多,但其实我们知道有很多目标都实现了,现在上面这个我们不能学习其他国家,为什么其他国家能做的事情我们不能做,就是因为别人家实现了,并且我方已经看到了,别人在实现之后成本很大呀,很多机关成本很大,过度很复杂,所以我方才不要分析了。那为什么别的国家知道成本,可那也要实行,是不是代表它本身就有很大的好处啊,比如可以占233之类的?首先我还要强调的是,这个速度就算有一定问题,我们可以去改制度,我还没他推翻,他好好的感谢。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三辩:其实施满示范之后已经恢复他法律审核,为什么还要恢复理性的话?但是就算他有这样的隐私惩罚,你消除的前科,他的这个歧视还就会这样,你消除的前科,那你只是可以样到你比如说现在社会存在一些女性的形式,存在专界上的歧视,那我们就要来去消灭们是不是要归行一个自动去消灭这个歧视了,那你的意思就是说歧视永远存在面,不需要去作为,对不对。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隐性歧视,为什么要去消除呢?但是社会的天性的问题,我们要去引导社会的观念,而不是这从法律上去改变啊,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社会状态的观念,现在有男男男性女性歧视,我们是不是要倡导男女平等啊?是不是也对呀?我们家倡导男性小孩,不是去消灭性别这个概念吧?不是,所以我们要立法,所以去倡导男女从新同宠啊,没有问题啊,需要立法,是我放这个词。
正方三辩:好,接下来我问题的问题啊,要没有跟我讲这样讲,现在社会很多人非常包容那些罪犯,然后但是对方的论话要跟我说有家很害怕,就相对你说不知道旁边是不是罪大,导致种思项活动多少,从何而来的。不好意思,你方再说一遍,我方什么时候提到了。不计我实你你你在二辩申论的时候不是说了嘛,就是社会在非常的包容这些罪犯,然后帮助他们融入社会,然后对大融入社会情况非常好,那你帮他医院搞一想,如果消灭了这个制度,大家会不知道旁边人是不能罪犯,然后括陷入恐慌情绪,这种像某某刚提出的是政府在帮助他们,是政取是政府社区在帮助他们,不是不是不分公民在帮助他们。
正方三辩:没有听懂,因为我然觉得说话口径有点跳动,然后接下来我再这个无非就是在讲这个东西成本非常的大。对的,回答你方上一个问题,我方上面的公民是说是公民的知情者,我来针对这个,针对那个犯罪者来说,我们是社会,是整个镇政府,是社区的方,上面就也方便我问了,今天你在路上碰到一个人,然后你就可以去调取他啊,去看他有没有犯罪吗?是侵犯到你哪里的事,侵权了。当然会呀,我今天我今天跟别人相亲,别人他是一个家暴考,但是他没有犯罪前科,那这会不会影响我呢?你在路上碰到一个人,跟他聊天,然后你就要去叫别人干案,看你人们有没有犯罪,这是你这是属于公人还是心趣,然后这这这里我方不敢理解,然后接下来跟你聊下一个表对不对样,然后还知道一个法律规设立的问题,对吧,那我问你啊。
正方三辩:犯了亲对的子女,他的子女三代不能口中口言,为什么就是出生这无辜的子女要背上这这样一个不公平犯。首先他的性技数只有在考公考研这一方面,只有在考公这一方面,就是比较高的职业受到限制,他别的他的别的职业上仍然可以就业啊,你方不是我问题在哪里?其罪犯的子女没有做到任何错误,他们可能是出生是个品行非常高致的学生,他们为什么不能考公考?就算是我方承认,就算这个制度存在一点点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坦然,你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指出了,犯罪者亲属这个社关级也我也些,咱先收下,至少至少推进这个制度,这是有一个很大部分的力。
正方三辩:好的,接下来我们接着问第二个啊,就是。我想问一下这方面就是对方辩友一直跟我们讲一个立法成本很多,但其实我们知道有很多目标都实现了,现在上面这个我们不能学习其他国家,为什么其他国家能做的事情我们不能做,就是因为别人家实现了,并且我方已经看到了,别人在实现之后成本很大呀,很多机关成本很大,过度很复杂,所以我方才不要分析了。那为什么别的国家知道成本,可那也要实行,是不是代表它本身就有很大的好处啊,比如可以占233之类的?首先我还要强调的是,这个速度就算有一定问题,我们可以去改制度,我还没他推翻,他好好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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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您方认为犯罪者找工作会被歧视,所以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来减少被歧视,是吗?低学历的人找工作也会被歧视,难道我们要推行学历消除制度吗?低学历者不行,是因为他们有办法提高自己的学历,但是有轻罪前科的人有办法消除自己的前科吗?我只是在讲一个简单逻辑,假设我只有小学学历,找工作被歧视了,难道我就可以要求在不提升学历的情况下,和高学历的人被平等对待吗?请回答这个问题。学历所代表的是个人能力水平,不同企业对社会有不同要求,这是一种责任。而轻罪,难道有犯罪前科和没有犯罪前科,对于一个企业的工作来说是完全一样的吗?这方面您方有后续论证,所以我方先搁置这个问题。我方看到即使有前科的工作人员找工作会被歧视,我们也不应该一刀切地取消轻罪前科,而是应该通过其他立法保护手段避免歧视。
我方再问一下,您方认为犯罪者的亲属会受到犯罪者犯罪记录的影响,不利于公民正义,所以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吗?我国大部分岗位对于犯罪亲属并没有限制,仅有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岗位有所限制,这种限制的不合理之处在哪里?您方虽然已经锁定了已经存在部分岗位对此有限制,那就是在承认这种制度不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应对措施。
我方前场应该达成共识,我们今天讨论这个制度应该是关乎全社会的利益。现在,比如说国安或者公检这样对整个社会利益有巨大影响的岗位,难道我们应该让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的亲属去做这样的岗位吗?难道我们的政策是不合理的吗?如果为了个人利益,选择让这一部分有犯罪前科的人的亲属进入对国家安全或者政治安全非常重要的岗位,难道对于整个社会的利益不是一种伤害吗?
正方二辩:国家安全相关的职业需要对国家利益、国家发展有帮助的人,假设前科亲属本身有能力胜任这样的职业,能对国家发展做出贡献,却因为所谓的政审制度无法得到重用,无法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国力、社会发展,这难道是合理之处吗?他难道不能在其他岗位上为社会、国家做贡献吗?为什么一定要把一个对社会、国家如此重要的岗位交给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的亲属,这样对于社会利益难道不是一种伤害吗?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您仍然认为对这种重要岗位不交给这种亲属,这本身就承认了这种存在的形式,这对我们社会的工作有意义、有任何好处吗?您方所说的利益只是对于犯罪者亲属的一种好看,但是整个国家利益您方看不到吗?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您方认为犯罪者找工作会被歧视,所以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来减少被歧视,是吗?低学历的人找工作也会被歧视,难道我们要推行学历消除制度吗?低学历者不行,是因为他们有办法提高自己的学历,但是有轻罪前科的人有办法消除自己的前科吗?我只是在讲一个简单逻辑,假设我只有小学学历,找工作被歧视了,难道我就可以要求在不提升学历的情况下,和高学历的人被平等对待吗?请回答这个问题。学历所代表的是个人能力水平,不同企业对社会有不同要求,这是一种责任。而轻罪,难道有犯罪前科和没有犯罪前科,对于一个企业的工作来说是完全一样的吗?这方面您方有后续论证,所以我方先搁置这个问题。我方看到即使有前科的工作人员找工作会被歧视,我们也不应该一刀切地取消轻罪前科,而是应该通过其他立法保护手段避免歧视。
我方再问一下,您方认为犯罪者的亲属会受到犯罪者犯罪记录的影响,不利于公民正义,所以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吗?我国大部分岗位对于犯罪亲属并没有限制,仅有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岗位有所限制,这种限制的不合理之处在哪里?您方虽然已经锁定了已经存在部分岗位对此有限制,那就是在承认这种制度不合理的情况下做出了应对措施。
我方前场应该达成共识,我们今天讨论这个制度应该是关乎全社会的利益。现在,比如说国安或者公检这样对整个社会利益有巨大影响的岗位,难道我们应该让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的亲属去做这样的岗位吗?难道我们的政策是不合理的吗?如果为了个人利益,选择让这一部分有犯罪前科的人的亲属进入对国家安全或者政治安全非常重要的岗位,难道对于整个社会的利益不是一种伤害吗?
正方二辩:国家安全相关的职业需要对国家利益、国家发展有帮助的人,假设前科亲属本身有能力胜任这样的职业,能对国家发展做出贡献,却因为所谓的政审制度无法得到重用,无法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国力、社会发展,这难道是合理之处吗?他难道不能在其他岗位上为社会、国家做贡献吗?为什么一定要把一个对社会、国家如此重要的岗位交给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的亲属,这样对于社会利益难道不是一种伤害吗?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您仍然认为对这种重要岗位不交给这种亲属,这本身就承认了这种存在的形式,这对我们社会的工作有意义、有任何好处吗?您方所说的利益只是对于犯罪者亲属的一种好看,但是整个国家利益您方看不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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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三辩·小结:
我首先回顾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比如,今天我的父亲喝醉了酒,然后酒驾被抓,进去蹲了几天,出来之后我就不能考公务员了,我觉得这种对我的限制没有看到任何合理之处。如果按照对方辩友那种荒谬的想法,那失去年检资格(此处疑似表述不清,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为“失去年检资格”之类的情况)不也是非常合理的吗?因为你有个犯罪记录,然后你子女可能报复社会,干脆把你子女关起来坐牢也没问题。
接下来讲下一个点。对方辩友无非就是在讲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其立法成本非常大。但是我们知道,每个法律的制定,它的立法成本都是非常大的,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就像我们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成本难道不大吗?任何一个法律,如果想要施行,或者说它对社会有益处的话,我们觉得其立法成本不是问题。其次,在施行方面我们有很多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立法成本这个问题,我方认为并不是问题。
然后,针对现在当今轻罪者的犯罪率已经占到全社会的85%往上的情况,在新增犯罪率非常高的情况下,我方觉得给轻罪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消除他们的前科,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让他们找到工作,这样可以显著降低二次犯罪率。在德国、法国、日本这些有轻罪前科消除制度的国家,罪犯的二次犯罪率会下降20%左右,这点我觉得就是它的积极之处,在一次犯罪率不会显著增高的情况下,可以显著降低二次犯罪率。
再接着讲下一个点,对方辩友今天的说法非常荒谬,他一边跟我讲社会非常包容他们,一边又讲如果消除这个制度,街上的人可能会觉得旁边是一个罪犯,我觉得这个逻辑非常奇怪,就是你一边说大家很接纳他们,然后又说大家其实非常排斥,请对方辩友给我论证。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正方三辩·小结:
我首先回顾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比如,今天我的父亲喝醉了酒,然后酒驾被抓,进去蹲了几天,出来之后我就不能考公务员了,我觉得这种对我的限制没有看到任何合理之处。如果按照对方辩友那种荒谬的想法,那失去年检资格(此处疑似表述不清,根据上下文推测可能为“失去年检资格”之类的情况)不也是非常合理的吗?因为你有个犯罪记录,然后你子女可能报复社会,干脆把你子女关起来坐牢也没问题。
接下来讲下一个点。对方辩友无非就是在讲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其立法成本非常大。但是我们知道,每个法律的制定,它的立法成本都是非常大的,都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就像我们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成本难道不大吗?任何一个法律,如果想要施行,或者说它对社会有益处的话,我们觉得其立法成本不是问题。其次,在施行方面我们有很多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立法成本这个问题,我方认为并不是问题。
然后,针对现在当今轻罪者的犯罪率已经占到全社会的85%往上的情况,在新增犯罪率非常高的情况下,我方觉得给轻罪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消除他们的前科,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让他们找到工作,这样可以显著降低二次犯罪率。在德国、法国、日本这些有轻罪前科消除制度的国家,罪犯的二次犯罪率会下降20%左右,这点我觉得就是它的积极之处,在一次犯罪率不会显著增高的情况下,可以显著降低二次犯罪率。
再接着讲下一个点,对方辩友今天的说法非常荒谬,他一边跟我讲社会非常包容他们,一边又讲如果消除这个制度,街上的人可能会觉得旁边是一个罪犯,我觉得这个逻辑非常奇怪,就是你一边说大家很接纳他们,然后又说大家其实非常排斥,请对方辩友给我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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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三辩·小结:
第一个点,对方辩友称轻罪犯的亲属非常无辜,不应受限制。那我们不禁要问,重罪犯的亲属就不无辜了吗?为何轻罪犯亲属可不受限制,而重罪犯亲属却要受限制呢?对方辩友还未给我们答案。
第二个点,对方辩友提及犯罪者的就业问题,说学历低只是一个疑问,因为是给你们修改的。那我们换个例子,来谈性别问题。在当今社会,部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可能受到歧视,难道我们要消除这种性别差异吗?我认为不是,我们应立法让企业不进行性别歧视。同理,有犯罪前科的人在就业中受到歧视,我们难道不应通过立法让企业不歧视他们,而非一刀切地消除所有人的前科吗?这样做合理吗?
再者,我们来谈谈银行方面。之前,轻罪犯罪者就要付出应有的成本,难道不应该吗?他犯罪又不是别人逼迫的,既然选择犯罪,那在回归社会时需要付出一些隐性成本,这难道不是他应付出的吗?毕竟犯罪不是被人强迫的。
最后,我们再说说法律的威慑力。对方之前提到法律的威慑力源于法律制度的完整和稳定,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难道不完整、不稳定吗?对方辩友现在要引入一个带有很强腐败性的轻罪消灭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轻罪可消灭,有的人轻罪不能消灭,法律的威慑力难道不会降低吗?对方辩友还提到司法成本问题,称新建一个机构不一定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但对方辩友所说的就业提示和保障权益的问题,我们现在不是已经在解决了吗?我们已有非常完整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既然如此,为何要花费大量司法资源重新设立一个新制度来解决正在解决的问题呢?请对方辩友后续作答。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三辩·小结:
第一个点,对方辩友称轻罪犯的亲属非常无辜,不应受限制。那我们不禁要问,重罪犯的亲属就不无辜了吗?为何轻罪犯亲属可不受限制,而重罪犯亲属却要受限制呢?对方辩友还未给我们答案。
第二个点,对方辩友提及犯罪者的就业问题,说学历低只是一个疑问,因为是给你们修改的。那我们换个例子,来谈性别问题。在当今社会,部分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可能受到歧视,难道我们要消除这种性别差异吗?我认为不是,我们应立法让企业不进行性别歧视。同理,有犯罪前科的人在就业中受到歧视,我们难道不应通过立法让企业不歧视他们,而非一刀切地消除所有人的前科吗?这样做合理吗?
再者,我们来谈谈银行方面。之前,轻罪犯罪者就要付出应有的成本,难道不应该吗?他犯罪又不是别人逼迫的,既然选择犯罪,那在回归社会时需要付出一些隐性成本,这难道不是他应付出的吗?毕竟犯罪不是被人强迫的。
最后,我们再说说法律的威慑力。对方之前提到法律的威慑力源于法律制度的完整和稳定,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难道不完整、不稳定吗?对方辩友现在要引入一个带有很强腐败性的轻罪消灭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轻罪可消灭,有的人轻罪不能消灭,法律的威慑力难道不会降低吗?对方辩友还提到司法成本问题,称新建一个机构不一定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但对方辩友所说的就业提示和保障权益的问题,我们现在不是已经在解决了吗?我们已有非常完整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既然如此,为何要花费大量司法资源重新设立一个新制度来解决正在解决的问题呢?请对方辩友后续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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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我方想请对方给出具体数据和例子,证明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能降低犯罪率。另外,想跟对方辩友确认一下,您方今天认为推进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最终是不是应该考虑整体社会利益的平衡?如果轻罪犯无法找到工作或者无法很好地融入社会,其再犯性是否会很高?轻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是否破坏了社会平衡?通过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发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确实能显著降低二次犯罪率,这是不是维护了社会平衡呢?我方举消除性别歧视的例子,对方辩友说要立法消除性别歧视,但因为不能消除生理限制所以要立法。对于有轻罪前科的人,轻罪前科成为其工作的障碍,档案第一条就写着曾经犯错,这该如何消除?所以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最好的矫治形式。
反方: 先回应对方辩友上一个问题。对方辩友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解决歧视的最好方法,但如果将所有人的轻罪前科都消除,对于那些没有犯过前科的人,这难道是一种社会公平吗?有个数据对方没有回答,大家都没有犯过罪就不会受到提示。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我方想问的是,犯了罪的人,是应该让他二次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还是让他更好地融入社会从而不对社会造成危害?首先,您方并没有用数据表明消除前科后就不会犯罪,相反,我方已经指出,在保留轻罪前科的前提下,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率只有0.2%左右,在社会的帮助下不会再犯,保留前科也不会再去犯罪。另外,我方想问,您方说对于轻罪者的子女不公平,那如果我是重罪者的子女,对我来说是不是也不公平?那您方是不是也要推行重罪前科消灭制度呢?
正方: 南方同学,请不要偷换论题,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回答一下您方现在的问题,首先,把前科记录写在档案册不是歧视,而是一种前科告知义务,它保障的是每个公民的知情权,一个老板有权知道他的员工曾经犯下的罪行。其次,我方想问,如果轻罪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受到限制,重罪者的子女难道就不会受到限制吗?所以这个问题不应立足于前科消灭制度,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您方能否针对这一点进行论证?我方再次重申,对于轻罪前科,我方认为可以消除,没有问题。那您方认为所有罪行都可以消除,对那些没有犯罪的人以及受害者的公平性体现在哪里呢?我们今天的论证义务应该着眼于整体社会的利益,而非具体某一类人的利益。再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也承认轻罪前科不能完全消除,而是需要主观评定,那这样的评定是不是一定需要界定标准,一定要设立新的机构和新的程序来实施呢?
反方: 回您方上一个问题,我方刚说的不是重罪也可以消除,我方说的是对于子女考研这个问题,应该彻底消除影响,就是不应受父母的影响而不能考研,这是第一个点,我们没有说一定要把重罪前科也消除。然后第二个点,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体系,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成本不是问题。您方也说在就业时不应参照前科,那我们为什么要消灭前科制度,而不是去消灭工作中的歧视,用政策和价值观去引导呢?再问对方一个问题,我方看到当今政策有很多帮助犯罪者回归社会的措施,您方如何论证现在的犯罪者没有回归社会呢?
正方: 回答您方刚才关于社会成员的问题,您方讲到整体社会利益的平衡,但是目前中国的前科人员已经达到千万之巨,其中至少60%以上是轻罪者。第一点,这部分人本身数量庞大,加上其家庭成员,再加上其负面情绪堆积可能产生的影响,万一他们报复社会呢?我们可能成为其负面情绪堆积的受害者。所以这个需求是不小的。而且我们推行这个制度不是因为看难不难推行,就像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法存在认知偏差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界定困难问题,但我们仍然在推行。我们是因为有社会需求才推行法律的。您方认为有难度,但可以解决,那您方也承认这个制度确实有难度,确实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上升,那我方先收下这点利好。再想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一直在提就业上的歧视,那为什么我们不去设立制度消灭歧视,而是非要消灭前科制度呢?请正面回答。
反方: 回答您方先前提出的问题,关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难度,难道说当今针对轻罪犯的社会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有很大难度吗?我们已经有消除轻罪前科影响、帮助他们更好融入社会的更好办法,为什么要忽视前者的难度而只强调后者的难度呢?更何况,根据数据显示,轻罪犯出来后从事的大多是低智力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这与他们本应享受的与公民平等的职业权利是不公平的。哪怕他们能找到职业,这也不是他们想要的真正公平的职业。所以说,您方从头到尾还是在论证就业上的歧视,还是在论证政审制度的不合理,那为什么我们不直接修改政审制度,而要推行一个耗费巨大且很难推行的全新制度呢?请正面回应。
正方: 对方辩友,我回应您这个问题。对方辩友,您能告诉我消除歧视制度的运行成本一定会比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高吗?或者您今天能论证出,通过设定一个消除歧视成本低且效率比这个高的制度来反驳我方吗?您觉得可行吗?首先我们比较的是前科消灭制度和我们现在运行制度的成本,其次我们主要说的是把政审制度进行修改,而非推行一个全新的前科制度。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我方想请对方给出具体数据和例子,证明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不能降低犯罪率。另外,想跟对方辩友确认一下,您方今天认为推进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最终是不是应该考虑整体社会利益的平衡?如果轻罪犯无法找到工作或者无法很好地融入社会,其再犯性是否会很高?轻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是否破坏了社会平衡?通过其他国家的情况可以发现,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确实能显著降低二次犯罪率,这是不是维护了社会平衡呢?我方举消除性别歧视的例子,对方辩友说要立法消除性别歧视,但因为不能消除生理限制所以要立法。对于有轻罪前科的人,轻罪前科成为其工作的障碍,档案第一条就写着曾经犯错,这该如何消除?所以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最好的矫治形式。
反方: 先回应对方辩友上一个问题。对方辩友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解决歧视的最好方法,但如果将所有人的轻罪前科都消除,对于那些没有犯过前科的人,这难道是一种社会公平吗?有个数据对方没有回答,大家都没有犯过罪就不会受到提示。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我方想问的是,犯了罪的人,是应该让他二次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还是让他更好地融入社会从而不对社会造成危害?首先,您方并没有用数据表明消除前科后就不会犯罪,相反,我方已经指出,在保留轻罪前科的前提下,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率只有0.2%左右,在社会的帮助下不会再犯,保留前科也不会再去犯罪。另外,我方想问,您方说对于轻罪者的子女不公平,那如果我是重罪者的子女,对我来说是不是也不公平?那您方是不是也要推行重罪前科消灭制度呢?
正方: 南方同学,请不要偷换论题,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回答一下您方现在的问题,首先,把前科记录写在档案册不是歧视,而是一种前科告知义务,它保障的是每个公民的知情权,一个老板有权知道他的员工曾经犯下的罪行。其次,我方想问,如果轻罪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受到限制,重罪者的子女难道就不会受到限制吗?所以这个问题不应立足于前科消灭制度,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您方能否针对这一点进行论证?我方再次重申,对于轻罪前科,我方认为可以消除,没有问题。那您方认为所有罪行都可以消除,对那些没有犯罪的人以及受害者的公平性体现在哪里呢?我们今天的论证义务应该着眼于整体社会的利益,而非具体某一类人的利益。再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也承认轻罪前科不能完全消除,而是需要主观评定,那这样的评定是不是一定需要界定标准,一定要设立新的机构和新的程序来实施呢?
反方: 回您方上一个问题,我方刚说的不是重罪也可以消除,我方说的是对于子女考研这个问题,应该彻底消除影响,就是不应受父母的影响而不能考研,这是第一个点,我们没有说一定要把重罪前科也消除。然后第二个点,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体系,我们可以学习借鉴,成本不是问题。您方也说在就业时不应参照前科,那我们为什么要消灭前科制度,而不是去消灭工作中的歧视,用政策和价值观去引导呢?再问对方一个问题,我方看到当今政策有很多帮助犯罪者回归社会的措施,您方如何论证现在的犯罪者没有回归社会呢?
正方: 回答您方刚才关于社会成员的问题,您方讲到整体社会利益的平衡,但是目前中国的前科人员已经达到千万之巨,其中至少60%以上是轻罪者。第一点,这部分人本身数量庞大,加上其家庭成员,再加上其负面情绪堆积可能产生的影响,万一他们报复社会呢?我们可能成为其负面情绪堆积的受害者。所以这个需求是不小的。而且我们推行这个制度不是因为看难不难推行,就像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法存在认知偏差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界定困难问题,但我们仍然在推行。我们是因为有社会需求才推行法律的。您方认为有难度,但可以解决,那您方也承认这个制度确实有难度,确实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上升,那我方先收下这点利好。再想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一直在提就业上的歧视,那为什么我们不去设立制度消灭歧视,而是非要消灭前科制度呢?请正面回答。
反方: 回答您方先前提出的问题,关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难度,难道说当今针对轻罪犯的社会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有很大难度吗?我们已经有消除轻罪前科影响、帮助他们更好融入社会的更好办法,为什么要忽视前者的难度而只强调后者的难度呢?更何况,根据数据显示,轻罪犯出来后从事的大多是低智力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这与他们本应享受的与公民平等的职业权利是不公平的。哪怕他们能找到职业,这也不是他们想要的真正公平的职业。所以说,您方从头到尾还是在论证就业上的歧视,还是在论证政审制度的不合理,那为什么我们不直接修改政审制度,而要推行一个耗费巨大且很难推行的全新制度呢?请正面回应。
正方: 对方辩友,我回应您这个问题。对方辩友,您能告诉我消除歧视制度的运行成本一定会比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高吗?或者您今天能论证出,通过设定一个消除歧视成本低且效率比这个高的制度来反驳我方吗?您觉得可行吗?首先我们比较的是前科消灭制度和我们现在运行制度的成本,其次我们主要说的是把政审制度进行修改,而非推行一个全新的前科制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讨论要不要推行前科消灭制度,本质上是要进行利益比较,即看哪种情况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对方无非说了以下几点。首先,在轻罪方面,对于轻罪的界定,我们需要主观评定怎样的轻罪可以消除,怎样的不能消除。正如2023年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对他人侮辱性的短信,最后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例子,这样的轻罪是否在消除范围内呢?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标准,并且我们从零建设一个制度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人力和物力资源,这必然会造成司法成本增加和资源浪费。
再来说对方的论点,对方认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我想请对方看到,当前国家的法治倾向是从新化趋势,国家也正在通过政策引导和价值引导社会对于犯罪人员的宽容,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正如玉林市警园区吸毒前科人员中已经有55家企业接纳吸毒前科人员就业,吸毒人员就业率高达90%。我方的数据正体现出当今社会的趋势是对犯罪人员的包容。而对方一直在空谈,说现在犯罪人员无法回归社会,却并没有举出实际的数据和例子告诉我们犯罪者到底怎样受到了社会的歧视,怎样不能就业。
今天对方对我方的攻击无非是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前科制度可能会带来社会歧视,不利于犯罪者回归社会,但前面我已经向对方阐明了,当前国家的法治化是从新趋势,从我国的政策,如重庆市长寿区积极采取促进刑释人员就业政策保障方面的措施,这些都表明了我们的政府正在采取积极的行动,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就像当前社会对于女性、对于非应届生都存在着很多的歧视,我们正确的做法也是应该从价值观引导出发,去消除人们心中的成见,而非去改变人的身份、改变学历。
我们可以承认当前的前科制度或许存在着特殊领域,对犯罪者的就业有所限制,但是这恰恰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至少,如果你是学生家长,你会不会放心让一个有殴打学生前科的老师来教你的孩子?如果你是委托人,你会不会放心任用一个有做假证前科的律师来处理你的事务?这样的前科制度更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独立选择的权利。在特殊领域的限制,这是出于维护整体社会做出的必要牺牲。
我方今天愿意退一步跟你方聊,我方坦然承认,即使真的有一部分犯罪者,可能在前科制度下没有办法回归社会,也可能甚至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即使真的有一部分亲属,因为家人的犯罪记录,可能没有办法考编考公。对此,我方认为,从来没有认为这不是问题。我方从始至终都认为,可以通过部分的修改来修补不可避免的制度漏洞。更重要的是,我们始终认为,要或者不要推行一个法律制度,根本在于能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你方只看到了这对部分权利受到限制,却没有看到这对公民整体利益的维护,你方只看到了前科制度表面上的严苛,却没有看到公民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的提升。我方恰恰看到的是不要推行前科消灭制度,才更符合公众利益,对社会负责,对任何人都负责。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讨论要不要推行前科消灭制度,本质上是要进行利益比较,即看哪种情况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对方无非说了以下几点。首先,在轻罪方面,对于轻罪的界定,我们需要主观评定怎样的轻罪可以消除,怎样的不能消除。正如2023年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对他人侮辱性的短信,最后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例子,这样的轻罪是否在消除范围内呢?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标准,并且我们从零建设一个制度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人力和物力资源,这必然会造成司法成本增加和资源浪费。
再来说对方的论点,对方认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我想请对方看到,当前国家的法治倾向是从新化趋势,国家也正在通过政策引导和价值引导社会对于犯罪人员的宽容,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正如玉林市警园区吸毒前科人员中已经有55家企业接纳吸毒前科人员就业,吸毒人员就业率高达90%。我方的数据正体现出当今社会的趋势是对犯罪人员的包容。而对方一直在空谈,说现在犯罪人员无法回归社会,却并没有举出实际的数据和例子告诉我们犯罪者到底怎样受到了社会的歧视,怎样不能就业。
今天对方对我方的攻击无非是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前科制度可能会带来社会歧视,不利于犯罪者回归社会,但前面我已经向对方阐明了,当前国家的法治化是从新趋势,从我国的政策,如重庆市长寿区积极采取促进刑释人员就业政策保障方面的措施,这些都表明了我们的政府正在采取积极的行动,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就像当前社会对于女性、对于非应届生都存在着很多的歧视,我们正确的做法也是应该从价值观引导出发,去消除人们心中的成见,而非去改变人的身份、改变学历。
我们可以承认当前的前科制度或许存在着特殊领域,对犯罪者的就业有所限制,但是这恰恰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至少,如果你是学生家长,你会不会放心让一个有殴打学生前科的老师来教你的孩子?如果你是委托人,你会不会放心任用一个有做假证前科的律师来处理你的事务?这样的前科制度更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和独立选择的权利。在特殊领域的限制,这是出于维护整体社会做出的必要牺牲。
我方今天愿意退一步跟你方聊,我方坦然承认,即使真的有一部分犯罪者,可能在前科制度下没有办法回归社会,也可能甚至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即使真的有一部分亲属,因为家人的犯罪记录,可能没有办法考编考公。对此,我方认为,从来没有认为这不是问题。我方从始至终都认为,可以通过部分的修改来修补不可避免的制度漏洞。更重要的是,我们始终认为,要或者不要推行一个法律制度,根本在于能不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你方只看到了这对部分权利受到限制,却没有看到这对公民整体利益的维护,你方只看到了前科制度表面上的严苛,却没有看到公民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的提升。我方恰恰看到的是不要推行前科消灭制度,才更符合公众利益,对社会负责,对任何人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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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一辩·陈词一
各位辩友大家好。轻罪,在我国通常指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其危害性相对较小。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是针对实施特定轻罪的犯罪人,在法律上宣告其实施的犯罪不再受到负面评价的制度。
法律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我方认为,推行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更加符合法律推行的实际要求,对个人和社会都更为有利。
于个人而言,该制度可维护轻罪犯罪者及其家庭的尊严。当前,前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在就业方面,这就出现了轻罪不轻、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倒挂的现象。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使很多有轻罪前科者被拒之门外,外卖员、滴滴司机、收银员等职业都无法从事,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然而,许多轻罪犯罪者,其犯罪行为本身的恶性较小,甚至没有恶性。例如过失犯罪、高性罪(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高息罪之类,但按原文保留)、隐瞒罪等因道德或无知造成的犯罪,这类犯罪本身的破坏性小,主观恶性低,犯罪者被矫正的可能性大,消除前科的可行性大。实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使个人及其子女受到的歧视减少,加速其再融入社会。维护公平、保障其尊严,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于社会而言,该制度可维护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轻罪犯罪占比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到了2023年的82.3%。轻罪化是一个犯罪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释放的轻罪犯也会越来越多。就目前而言,中国前科人员已达180万之多,其中60%以上为轻罪犯。这个群体基数大,生活因前科受到远高于罪行本身的负面影响,产生巨大的负面情绪是必然的,对社会稳定的危害难以估量。日本的一项研究表明,七成犯罪者再犯时处于无业状态,而前科是造成其无业的重要原因。消除前科、降低犯罪率对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同时这一部分人还能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相较于大批带着怨气的无业者,对社会发展的利好更加明显。
但是,轻罪前科的消除并非随意为之。可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予以消灭,在我国可设置为5年,与再犯的标准相统一,在此期间对其进行观察,若无违法记录,则予以消除,且只消除一次前科以防止漏洞被利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轻罪不予消除等具体措施,让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更加严谨,让轻罪犯罪者的人权得到保障,从而捍卫法律尊严。
我方认为,应当推行轻罪前科消除制度。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一辩·陈词一
各位辩友大家好。轻罪,在我国通常指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其危害性相对较小。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是针对实施特定轻罪的犯罪人,在法律上宣告其实施的犯罪不再受到负面评价的制度。
法律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我方认为,推行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更加符合法律推行的实际要求,对个人和社会都更为有利。
于个人而言,该制度可维护轻罪犯罪者及其家庭的尊严。当前,前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在就业方面,这就出现了轻罪不轻、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倒挂的现象。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使很多有轻罪前科者被拒之门外,外卖员、滴滴司机、收银员等职业都无法从事,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然而,许多轻罪犯罪者,其犯罪行为本身的恶性较小,甚至没有恶性。例如过失犯罪、高性罪(此处可能表述有误,推测为高息罪之类,但按原文保留)、隐瞒罪等因道德或无知造成的犯罪,这类犯罪本身的破坏性小,主观恶性低,犯罪者被矫正的可能性大,消除前科的可行性大。实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使个人及其子女受到的歧视减少,加速其再融入社会。维护公平、保障其尊严,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于社会而言,该制度可维护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轻罪犯罪占比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到了2023年的82.3%。轻罪化是一个犯罪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释放的轻罪犯也会越来越多。就目前而言,中国前科人员已达180万之多,其中60%以上为轻罪犯。这个群体基数大,生活因前科受到远高于罪行本身的负面影响,产生巨大的负面情绪是必然的,对社会稳定的危害难以估量。日本的一项研究表明,七成犯罪者再犯时处于无业状态,而前科是造成其无业的重要原因。消除前科、降低犯罪率对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同时这一部分人还能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相较于大批带着怨气的无业者,对社会发展的利好更加明显。
但是,轻罪前科的消除并非随意为之。可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予以消灭,在我国可设置为5年,与再犯的标准相统一,在此期间对其进行观察,若无违法记录,则予以消除,且只消除一次前科以防止漏洞被利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轻罪不予消除等具体措施,让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更加严谨,让轻罪犯罪者的人权得到保障,从而捍卫法律尊严。
我方认为,应当推行轻罪前科消除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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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好。第一个问题给到您方的定义,您方认为轻罪就是指法律条文上规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罪刑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好,所以确认到这里,我们双方达成的共识是,轻罪在法定刑为3年以下。可是我方看到2013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伤害被害人王某某,最后判刑为一年六个月,这样社会影响极大的轻罪,您方也认为可以消除吗?而我方的3年是指法律上量刑,法律上可以量刑3年,但并不只是实际的量刑。所以说在您方轻罪的定义下,您方认为轻罪是并不能全部消除的,我们还是需要通过人为的主观判定去判定它是否可以消除,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很高兴,那我们双方在对于轻罪的界定上面也达成了一致,轻罪是需要我们人为去主观评定的,那这样的标准是不是很难去界定一个客观的标准呢?此外,设立这样的制度,是不是我们需要设立新的机构、新的程序? 正方一辩:我们并不因为它制度的实施难而放弃这个制度,因为这个制度在当下它是有必要去实施的。 反方四辩:所以说您方其实也承认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必会带来司法成本上的上升和浪费。好,再来问一下对方关于法治态度的问题。对方辩友确认一下,您方对待修改法律的态度是涉及到最终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没有问题。 反方四辩:还有一点我方并没有提到说(此处正方一辩稍有打断),所以说其实您方也认可了,我们评判一个制度要看整体的社会利益,而不是说专门为某一类人群服务,而是应该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但是这一部分人他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啊,社会受益的(此处反方四辩稍有打断)。 反方四辩:所以说我们后面的讨论应该围绕整个社会的利益来辩论,而不要仅仅局限于犯罪者及其家属的利益。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好,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辩友好。第一个问题给到您方的定义,您方认为轻罪就是指法律条文上规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罪刑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好,所以确认到这里,我们双方达成的共识是,轻罪在法定刑为3年以下。可是我方看到2013年,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伤害被害人王某某,最后判刑为一年六个月,这样社会影响极大的轻罪,您方也认为可以消除吗?而我方的3年是指法律上量刑,法律上可以量刑3年,但并不只是实际的量刑。所以说在您方轻罪的定义下,您方认为轻罪是并不能全部消除的,我们还是需要通过人为的主观判定去判定它是否可以消除,对吗?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很高兴,那我们双方在对于轻罪的界定上面也达成了一致,轻罪是需要我们人为去主观评定的,那这样的标准是不是很难去界定一个客观的标准呢?此外,设立这样的制度,是不是我们需要设立新的机构、新的程序? 正方一辩:我们并不因为它制度的实施难而放弃这个制度,因为这个制度在当下它是有必要去实施的。 反方四辩:所以说您方其实也承认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必会带来司法成本上的上升和浪费。好,再来问一下对方关于法治态度的问题。对方辩友确认一下,您方对待修改法律的态度是涉及到最终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没有问题。 反方四辩:还有一点我方并没有提到说(此处正方一辩稍有打断),所以说其实您方也认可了,我们评判一个制度要看整体的社会利益,而不是说专门为某一类人群服务,而是应该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对吧? 正方一辩:是的,但是这一部分人他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啊,社会受益的(此处反方四辩稍有打断)。 反方四辩:所以说我们后面的讨论应该围绕整个社会的利益来辩论,而不要仅仅局限于犯罪者及其家属的利益。 正方一辩:是的。 反方四辩:好,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一辩·陈词一
轻罪是指犯罪者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行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则是对于某些轻罪犯罪在一定条件下消灭犯罪记录的司法制度。要讨论在当今中国是否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要比较推行该制度对于当代社会带来的利弊。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推行难度大、运作成本高的问题。就我国现试行的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而言,对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区分,无论未成年人犯的是何种性质的罪行,包括煽动分裂国家、性暴力、校园暴力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的罪行,只要符合轻罪定义,都有可能适用该制度。这种定性暴露了轻罪判定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与标准的固定化。程序上以瓮安县针对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践为例,该县法院指出,针对前科封存所需的审查材料,包括当事人的申请、学校组织的意见、公安局各大队及整体意见,针对每一份材料都要进行核实,如果缺少,还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补交,即使材料提交齐全,也仍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同理,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从轻罪性质区分、申请受理需要调查核实,再到最终裁定,每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成本,为了确保该制度的公平实施,还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后续的跟踪与评估,这些运作成本又会挤压到其他司法制度的资源投入,影响到司法系统整体的稳定运行。
其次,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降低了犯罪成本,诱导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公民知情权,进而削弱司法体制权威性,引发信任危机。据警官学院学报指出,绝大多数犯罪人在实施或准备犯罪的时候,都充当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这些犯罪行为有一定经济考量,如果犯罪得逞,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惩处,那么畏惧刑罚的心理压力就会减弱,产生侥幸心理。那种犯罪有益的心理机制在犯罪者重新融入常规社会经济活动时会被进一步强化,因此他们往往更容易倾向于选择成本低、回报高的犯罪行径导致再犯。英国智库政策交流2022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消灭制度不利于保护公众安全。前科消灭制度为犯罪者提供了抹除犯罪记录的途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但也使得民众失去对身边犯罪前科者的知情权。一个家暴前科者可以隐去犯罪记录,寻找新的恋爱对象,一个犯故意伤害罪的人可以从事教师行业,我们就能发现,前科记录作为保持刑法威慑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公民而言,无疑削弱了刑法的惩戒性与威慑性,在犯罪成本降低的前提下,他们无法得知身边的人是否存在潜在危险,这恰恰加剧了民众对当今中国司法体系权威性的信任危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推行的难度与运行成本的考量,还是从对司法体系权威性的影响来看,当今中国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反方一辩·陈词一
轻罪是指犯罪者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行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则是对于某些轻罪犯罪在一定条件下消灭犯罪记录的司法制度。要讨论在当今中国是否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要比较推行该制度对于当代社会带来的利弊。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推行难度大、运作成本高的问题。就我国现试行的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而言,对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区分,无论未成年人犯的是何种性质的罪行,包括煽动分裂国家、性暴力、校园暴力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的罪行,只要符合轻罪定义,都有可能适用该制度。这种定性暴露了轻罪判定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与标准的固定化。程序上以瓮安县针对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践为例,该县法院指出,针对前科封存所需的审查材料,包括当事人的申请、学校组织的意见、公安局各大队及整体意见,针对每一份材料都要进行核实,如果缺少,还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补交,即使材料提交齐全,也仍需要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同理,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从轻罪性质区分、申请受理需要调查核实,再到最终裁定,每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成本,为了确保该制度的公平实施,还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后续的跟踪与评估,这些运作成本又会挤压到其他司法制度的资源投入,影响到司法系统整体的稳定运行。
其次,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降低了犯罪成本,诱导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公民知情权,进而削弱司法体制权威性,引发信任危机。据警官学院学报指出,绝大多数犯罪人在实施或准备犯罪的时候,都充当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这些犯罪行为有一定经济考量,如果犯罪得逞,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惩处,那么畏惧刑罚的心理压力就会减弱,产生侥幸心理。那种犯罪有益的心理机制在犯罪者重新融入常规社会经济活动时会被进一步强化,因此他们往往更容易倾向于选择成本低、回报高的犯罪行径导致再犯。英国智库政策交流2022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消灭制度不利于保护公众安全。前科消灭制度为犯罪者提供了抹除犯罪记录的途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但也使得民众失去对身边犯罪前科者的知情权。一个家暴前科者可以隐去犯罪记录,寻找新的恋爱对象,一个犯故意伤害罪的人可以从事教师行业,我们就能发现,前科记录作为保持刑法威慑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公民而言,无疑削弱了刑法的惩戒性与威慑性,在犯罪成本降低的前提下,他们无法得知身边的人是否存在潜在危险,这恰恰加剧了民众对当今中国司法体系权威性的信任危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推行的难度与运行成本的考量,还是从对司法体系权威性的影响来看,当今中国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同学,我再来问你一个问题。你们告诉我说,设立这样新的机构就会导致浪费,论证在哪里?我方先根据已经施行的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的制度,证明了在对于犯罪行径性质的界定上,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去进行具体体现。
反方一辩:我打断一下,我方的意思是只要设置了机构,这个机构有流程,流程复杂了,就一定会造成(浪费)。不仅如此,它还要从零开始,而从零开始意味着人力(不足),因为我们暂时没有那么多(人力)。
正方四辩:我打断一下,不一定要人员去参加这个活动。今天国家也在进行很多机构改革,在这个国家当中,很多机构的设置都是从零开始的,我们看不出来为什么设置一个从零开始的机构就一定带来资源的浪费,后续你方再仔细跟我论述。下一个问题,你今天告诉我说法律,那我问你,今天你觉得对那些轻罪犯的惩罚力度够不够?
反方一辩:首先回答前一个问题,这不是(好好)回答问题。好,回答您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认为前科记录的惩罚,它是包括在对于犯罪人员惩罚之中的。
正方四辩:就是你觉得不消灭(前科)也是对他的一种惩罚,那我问你,轻罪犯跟重罪犯,他们都要承担实体上的惩罚有差异,可是前科带给他们的隐性惩罚是一致的,那你怎么来解决这两种人群的问题呢?
反方一辩:首先,他们两个之间的后果是不一致的,因为在重罪犯和轻罪犯中,他们适用的工作是不一样的,包括后续的(后果),后续我方将继续和你讨论,反正现在我们认定是不一样的。
正方四辩:你也没有给我详细解释为什么不一样,那我就先认可他们两人(轻罪犯和重罪犯)的隐性惩罚是一致的,所以你看似是用了一种实际性的惩罚,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可是你再去用这种(方式)压迫着每个人,这就是你们的问题。你先不要解释,今天我再问你,今天就业市场上的歧视严不严重啊?
反方一辩:首先,就业市场中的歧视不仅包括犯罪人员,也同时包括各种性别或者患有疾病的人的歧视。
正方四辩:所以这些歧视不应该被消除吗?
反方一辩:这样的歧视应该被消除,但不代表要用这个制度来消除,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比如说我方政府对于有前科人员也展开了一系列的就业机会政策,这些我方将后续为你论证。
正方四辩:你方一直在给我隐性地表示,后续会论证,那你为什么现在不(好好)论述,我给你时间论述你却不(好好)论述,所以对方辩友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论点成立。
辩题: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同学,我再来问你一个问题。你们告诉我说,设立这样新的机构就会导致浪费,论证在哪里?我方先根据已经施行的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的制度,证明了在对于犯罪行径性质的界定上,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去进行具体体现。
反方一辩:我打断一下,我方的意思是只要设置了机构,这个机构有流程,流程复杂了,就一定会造成(浪费)。不仅如此,它还要从零开始,而从零开始意味着人力(不足),因为我们暂时没有那么多(人力)。
正方四辩:我打断一下,不一定要人员去参加这个活动。今天国家也在进行很多机构改革,在这个国家当中,很多机构的设置都是从零开始的,我们看不出来为什么设置一个从零开始的机构就一定带来资源的浪费,后续你方再仔细跟我论述。下一个问题,你今天告诉我说法律,那我问你,今天你觉得对那些轻罪犯的惩罚力度够不够?
反方一辩:首先回答前一个问题,这不是(好好)回答问题。好,回答您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认为前科记录的惩罚,它是包括在对于犯罪人员惩罚之中的。
正方四辩:就是你觉得不消灭(前科)也是对他的一种惩罚,那我问你,轻罪犯跟重罪犯,他们都要承担实体上的惩罚有差异,可是前科带给他们的隐性惩罚是一致的,那你怎么来解决这两种人群的问题呢?
反方一辩:首先,他们两个之间的后果是不一致的,因为在重罪犯和轻罪犯中,他们适用的工作是不一样的,包括后续的(后果),后续我方将继续和你讨论,反正现在我们认定是不一样的。
正方四辩:你也没有给我详细解释为什么不一样,那我就先认可他们两人(轻罪犯和重罪犯)的隐性惩罚是一致的,所以你看似是用了一种实际性的惩罚,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可是你再去用这种(方式)压迫着每个人,这就是你们的问题。你先不要解释,今天我再问你,今天就业市场上的歧视严不严重啊?
反方一辩:首先,就业市场中的歧视不仅包括犯罪人员,也同时包括各种性别或者患有疾病的人的歧视。
正方四辩:所以这些歧视不应该被消除吗?
反方一辩:这样的歧视应该被消除,但不代表要用这个制度来消除,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比如说我方政府对于有前科人员也展开了一系列的就业机会政策,这些我方将后续为你论证。
正方四辩:你方一直在给我隐性地表示,后续会论证,那你为什么现在不(好好)论述,我给你时间论述你却不(好好)论述,所以对方辩友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论点成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作为正方二辩,我将对反方的观点进行回应,并对我方立场做出总结。
首先,反方认为前科消除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但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的威慑力来源于严格惩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一份终身但却无用的前科记录。前科消除的目的不是纵容犯罪,而是鼓励轻罪犯改过自新,给予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多项研究表明,社会的宽容和支持有助于减少再犯率,增强犯罪者的社会责任感。联合国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部的数据显示,执行恢复性司法项目的国家,犯罪者在完成修复计划后,犯罪率降低平均40%。
其次,反方担心前科的消除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但事实上,前科消除仅适用于轻罪犯,且不影响重罪的记录与追责。真正的改过自新需要社会接纳与支持。前科消除有助于减少对个体的歧视,更何况轻罪犯本身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较小,更多的是由于自身的无知与冒失,前科消除可以推动他们积极回归社会,提高整体社会安全。
再者,关于可能的受害者权益问题。对于社会其他人的权益问题,前科消除并不意味着犯罪者不受监控,在社会的支持体系下,能确保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时得到正确的引导,配套的防范犯罪的风险措施。再者,前科消除记录并不等于将他们的犯罪记录一并完全消除,可以通过封存来进行查询。
最后,反方提到前科消除会增加管理成本。但多个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化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前科消除制度不仅有助于减少社会负担,还能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前科消除制度是对改过自新者的支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求,能增强社会的包容性,推动法治进步。我们应当为每一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不是让他们一生背负错误的标签在社会上生存。
谢谢大家。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作为正方二辩,我将对反方的观点进行回应,并对我方立场做出总结。
首先,反方认为前科消除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但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的威慑力来源于严格惩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一份终身但却无用的前科记录。前科消除的目的不是纵容犯罪,而是鼓励轻罪犯改过自新,给予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多项研究表明,社会的宽容和支持有助于减少再犯率,增强犯罪者的社会责任感。联合国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部的数据显示,执行恢复性司法项目的国家,犯罪者在完成修复计划后,犯罪率降低平均40%。
其次,反方担心前科的消除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但事实上,前科消除仅适用于轻罪犯,且不影响重罪的记录与追责。真正的改过自新需要社会接纳与支持。前科消除有助于减少对个体的歧视,更何况轻罪犯本身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较小,更多的是由于自身的无知与冒失,前科消除可以推动他们积极回归社会,提高整体社会安全。
再者,关于可能的受害者权益问题。对于社会其他人的权益问题,前科消除并不意味着犯罪者不受监控,在社会的支持体系下,能确保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时得到正确的引导,配套的防范犯罪的风险措施。再者,前科消除记录并不等于将他们的犯罪记录一并完全消除,可以通过封存来进行查询。
最后,反方提到前科消除会增加管理成本。但多个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化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前科消除制度不仅有助于减少社会负担,还能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前科消除制度是对改过自新者的支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求,能增强社会的包容性,推动法治进步。我们应当为每一个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而不是让他们一生背负错误的标签在社会上生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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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
首先,我们来看经济方面的问题。今天,正方告诉我们,轻罪相对(此处疑似表述不清,按照原意推测理解),并非所有的犯罪前科都要进行界定。但是我方参考其他国家发现,如果要进行界定的话,会存在很大的成本问题,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如果说成本很低的话,请正方继续向我方论证。
其次,来看判准的问题。今天我们要看的是权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涉及的各方利益比较,也就是说,我们要看到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某一类人的利益,我们要着眼于整个社会。
最后,来看正方的论点。先看正方的第一个论点,正方的第一个论点告诉我们,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影响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回归社会,从而影响个人尊严。首先,有犯罪前科者回归社会并不困难,社会对犯罪前科者的歧视并不严重,他们可以成功就业。例如,玉林市扶贫区吸毒前科人员中,已经有15家企业接纳了这些前科人员,他们的就业率高达99%。有犯罪前科的人是可以融入社会的。其次,对于其近亲属而言,犯罪前科者的近亲属只有在公务员、警察等政审要求较高的职业中可能会受到限制,但仍然可以在其他职业就业,所以说对他们的歧视是比较少的。
再看正方的第二个论点,正方的第二个论点提到无业人员可能会产生负面情绪,从而犯罪,犯罪率会提高,会危害到社会。首先,政府已经对这些难以回归社会的人采取了特殊的帮扶措施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全国各地已经对服刑人员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并且建立了8000多个就业基地。这些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罪率只有0.2%左右,也就是说,这些人在社区的帮助下,很少会再次犯罪,并且能够成功就业。
感谢主席。
首先,我们来看经济方面的问题。今天,正方告诉我们,轻罪相对(此处疑似表述不清,按照原意推测理解),并非所有的犯罪前科都要进行界定。但是我方参考其他国家发现,如果要进行界定的话,会存在很大的成本问题,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如果说成本很低的话,请正方继续向我方论证。
其次,来看判准的问题。今天我们要看的是权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涉及的各方利益比较,也就是说,我们要看到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而非某一类人的利益,我们要着眼于整个社会。
最后,来看正方的论点。先看正方的第一个论点,正方的第一个论点告诉我们,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影响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回归社会,从而影响个人尊严。首先,有犯罪前科者回归社会并不困难,社会对犯罪前科者的歧视并不严重,他们可以成功就业。例如,玉林市扶贫区吸毒前科人员中,已经有15家企业接纳了这些前科人员,他们的就业率高达99%。有犯罪前科的人是可以融入社会的。其次,对于其近亲属而言,犯罪前科者的近亲属只有在公务员、警察等政审要求较高的职业中可能会受到限制,但仍然可以在其他职业就业,所以说对他们的歧视是比较少的。
再看正方的第二个论点,正方的第二个论点提到无业人员可能会产生负面情绪,从而犯罪,犯罪率会提高,会危害到社会。首先,政府已经对这些难以回归社会的人采取了特殊的帮扶措施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全国各地已经对服刑人员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并且建立了8000多个就业基地。这些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罪率只有0.2%左右,也就是说,这些人在社区的帮助下,很少会再次犯罪,并且能够成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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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我先来解决对方的一个数据问题。对方提到所谓榆林式的就业率,说有15家企业愿意招收相关人员,可大家想一想,全国企业数量众多,15家企业实在是非常少。
对方辩友全程存在三点自相矛盾之处。第一点,对方告诉我,在当今社会要有成绩,不能轻易放过罪犯,如果大家不再犯罪是因为有前科的威慑,那何必区分轻重犯而直接从重从严判罚就好了。但社会并没有这样做,就是因为轻重之间存在不同,所以实体上的惩罚不同,隐性的惩罚也应该不同。
第二点,对方说要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可每个公民的利益不都是全社会应该保护的吗?新罪犯的利益难道就不应该被保护吗?这是第一个自相矛盾之处。第二个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对方说要保护社会利益,却又害怕设置新机构,不想承担太多工作任务,这是一种非常高傲的态度。而且退一步讲,就算站在对方的立场,设立一个新制度,难道设立新制度就不用走流程、开大会,就没有难度吗?对方不能只是为了攻击我方而信口开河。
第三点,对方均告诉我全社会已经接纳轻罪者,可又告诉我作为社会公民要有知情权,得知道其身份。假设我是一个老板,知道员工有前科就不招聘,那到底算不算是接纳呢?对方全程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第四点,对方辩友今天讲到歧视,当今社会存在男女歧视、工种歧视、年龄歧视,甚至学历歧视。如今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未来也会在劳动法中明确学历方面的问题。那我们今天也可以通过法律来引导整个社会观念,解决轻罪者的就业问题,对方的错误之处我们难以理解。
回到今天的话题,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形成一种感召效应,能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和社会矫治功能。轻罪人员看到自己有机会摆脱前科的束缚,会更有动力改过自新,积极回归社会,从而有效减轻社会治理的压力。而且,前科制度给轻罪人员贴上了终身犯罪人的标签,严重限制了他们的平等发展权。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对这类轻罪人员基本权利的尊重,让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这是我方从个人方面与对方探讨的内容。
其次,我方从社会方面与对方探讨。我们的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一个人因为轻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后,如果让他背负的前科负担过重,承受的不利因素远远超过其犯罪行为本身所受的刑罚,这就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罪犯,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符合这一刑罚目的的有利举措。这些轻罪罪犯在接受惩罚、改过自新后,重新开始是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宽容的一个方面。
今天,我方明白对方辩友想要通过一段法律条文来限制当今社会的再犯罪率。然而,我方今天想要倡导的是,面对当前新时代的发展,法律制度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调整,社会治理也不应该单纯以惩罚为首要步骤,而应该提升教化力量,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有益的尝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真正走向稳定。
谢谢。
谢谢主席。
我先来解决对方的一个数据问题。对方提到所谓榆林式的就业率,说有15家企业愿意招收相关人员,可大家想一想,全国企业数量众多,15家企业实在是非常少。
对方辩友全程存在三点自相矛盾之处。第一点,对方告诉我,在当今社会要有成绩,不能轻易放过罪犯,如果大家不再犯罪是因为有前科的威慑,那何必区分轻重犯而直接从重从严判罚就好了。但社会并没有这样做,就是因为轻重之间存在不同,所以实体上的惩罚不同,隐性的惩罚也应该不同。
第二点,对方说要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可每个公民的利益不都是全社会应该保护的吗?新罪犯的利益难道就不应该被保护吗?这是第一个自相矛盾之处。第二个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对方说要保护社会利益,却又害怕设置新机构,不想承担太多工作任务,这是一种非常高傲的态度。而且退一步讲,就算站在对方的立场,设立一个新制度,难道设立新制度就不用走流程、开大会,就没有难度吗?对方不能只是为了攻击我方而信口开河。
第三点,对方均告诉我全社会已经接纳轻罪者,可又告诉我作为社会公民要有知情权,得知道其身份。假设我是一个老板,知道员工有前科就不招聘,那到底算不算是接纳呢?对方全程都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第四点,对方辩友今天讲到歧视,当今社会存在男女歧视、工种歧视、年龄歧视,甚至学历歧视。如今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未来也会在劳动法中明确学历方面的问题。那我们今天也可以通过法律来引导整个社会观念,解决轻罪者的就业问题,对方的错误之处我们难以理解。
回到今天的话题,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形成一种感召效应,能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和社会矫治功能。轻罪人员看到自己有机会摆脱前科的束缚,会更有动力改过自新,积极回归社会,从而有效减轻社会治理的压力。而且,前科制度给轻罪人员贴上了终身犯罪人的标签,严重限制了他们的平等发展权。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对这类轻罪人员基本权利的尊重,让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这是我方从个人方面与对方探讨的内容。
其次,我方从社会方面与对方探讨。我们的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一个人因为轻罪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后,如果让他背负的前科负担过重,承受的不利因素远远超过其犯罪行为本身所受的刑罚,这就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罪犯,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符合这一刑罚目的的有利举措。这些轻罪罪犯在接受惩罚、改过自新后,重新开始是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宽容的一个方面。
今天,我方明白对方辩友想要通过一段法律条文来限制当今社会的再犯罪率。然而,我方今天想要倡导的是,面对当前新时代的发展,法律制度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调整,社会治理也不应该单纯以惩罚为首要步骤,而应该提升教化力量,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有益的尝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真正走向稳定。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有益尝试,法律制度应随时代调整,社会治理应提升教化力量,该制度有助于社会走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