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谢谢主席,我方观点是需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开宗明义,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我国,轻罪分为纯正的轻罪(指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独立的犯罪类型)和不纯正的轻罪(某罪名的最高刑虽然超过3年,但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意来判断)。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在经过一定期限后,其犯罪记录可视为消灭,这是一个普适法。我方的判准在于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推行法治以及保障人权。以下我将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证。
论点一: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我国司法完善。从我国刑法典中轻微罪名数据变动来看,轻微罪名从1997年的79个上升到如今的106个,轻罪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54%上升到83%。此时轻罪时代全面来临,大量的轻罪人员存在于我国人群中,这些人接受应有的处罚后,重新开始的难度不断增加,其受到的惩罚过剩,对他们而言过于严重。我国前科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加剧了他们回归社会的难题。刑法惩处的严重后果殃及子女及其亲密的人,这对轻罪人员自己和家属都有一定坏处。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与弥补不足方面有一定的帮助,此制度是普适法,对老百姓都是有好处的。
论点二: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者接受处罚后的人权,促使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例如,聋哑人李某曾两次因盗窃被刑罚处罚,于2020年又进行了盗窃。据李某供述,每次刑满释放后,很难找到维持生计的工作。在四川省监狱调研时发现有40%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原因是找工作时遭受歧视、无法就职、开具犯罪证明困难等。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制度上涉及数百万过错者及其庞大的亲属的权益保障。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可以影响庞大的人数,该制度有利于改善轻罪人员因犯罪记录在就业、升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同时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谢谢主席,我方观点是需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开宗明义,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我国,轻罪分为纯正的轻罪(指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独立的犯罪类型)和不纯正的轻罪(某罪名的最高刑虽然超过3年,但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意来判断)。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在经过一定期限后,其犯罪记录可视为消灭,这是一个普适法。我方的判准在于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推行法治以及保障人权。以下我将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证。
论点一: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我国司法完善。从我国刑法典中轻微罪名数据变动来看,轻微罪名从1997年的79个上升到如今的106个,轻罪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54%上升到83%。此时轻罪时代全面来临,大量的轻罪人员存在于我国人群中,这些人接受应有的处罚后,重新开始的难度不断增加,其受到的惩罚过剩,对他们而言过于严重。我国前科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加剧了他们回归社会的难题。刑法惩处的严重后果殃及子女及其亲密的人,这对轻罪人员自己和家属都有一定坏处。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完善我国司法体系与弥补不足方面有一定的帮助,此制度是普适法,对老百姓都是有好处的。
论点二: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者接受处罚后的人权,促使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例如,聋哑人李某曾两次因盗窃被刑罚处罚,于2020年又进行了盗窃。据李某供述,每次刑满释放后,很难找到维持生计的工作。在四川省监狱调研时发现有40%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原因是找工作时遭受歧视、无法就职、开具犯罪证明困难等。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制度上涉及数百万过错者及其庞大的亲属的权益保障。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可以影响庞大的人数,该制度有利于改善轻罪人员因犯罪记录在就业、升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同时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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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既有利于我国司法完善,又有利于保障犯罪者接受处罚后的人权,促使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当今中国需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同学,刚才您方提到法律设立初衷是要保障人权的,请问您方是如何体现保障人权的呢?您方说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有前科者更好地找到工作。那我打断一下,我想问,在当今社会当中,是犯罪的人多还是不犯罪的人多呢? 正方一辩:当今社会肯定是不犯罪的人多。
反方四辩:对,所以我认为今天倡导的就是要保护这些不犯罪的大多数百姓的人权。比如,你们让这些有轻罪前科的人出来继续从事某些职业,您方又如何保障那些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呢?今天的这个制度,它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它是有利于全国的老百姓的,不管你犯不犯罪,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以后有没有犯罪,这是对所有老百姓而言的。我方看不出来您方如何体现保护其余那些没有犯过罪的百姓。
反方四辩:接下来下一个问题。您方说到可能对这些犯过罪的人,他们从事之后的职务不公平,让他们重返社会比较困难。但是我想问的是,我方认为他们继续从事那些对百姓有贴近性的职业,不也是对这些群众的一种保护吗?比如从事教师、律师这些行业,难道不是应该的吗?而且他们有前科后,他们的子女也会受到前科所影响,这是我们要保证他们子女的一些人权啊。
反方四辩:好,所以您方现在又跳到要保护子女。我方今天确实不否认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我们可以去完善这个法律,取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这是我方倡导的一个保障人权的态度。
反方四辩:谢谢。(反方四辩,你还有10秒,你要继续吗?)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对方同学,刚才您方提到法律设立初衷是要保障人权的,请问您方是如何体现保障人权的呢?您方说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有前科者更好地找到工作。那我打断一下,我想问,在当今社会当中,是犯罪的人多还是不犯罪的人多呢? 正方一辩:当今社会肯定是不犯罪的人多。
反方四辩:对,所以我认为今天倡导的就是要保护这些不犯罪的大多数百姓的人权。比如,你们让这些有轻罪前科的人出来继续从事某些职业,您方又如何保障那些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呢?今天的这个制度,它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它是有利于全国的老百姓的,不管你犯不犯罪,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以后有没有犯罪,这是对所有老百姓而言的。我方看不出来您方如何体现保护其余那些没有犯过罪的百姓。
反方四辩:接下来下一个问题。您方说到可能对这些犯过罪的人,他们从事之后的职务不公平,让他们重返社会比较困难。但是我想问的是,我方认为他们继续从事那些对百姓有贴近性的职业,不也是对这些群众的一种保护吗?比如从事教师、律师这些行业,难道不是应该的吗?而且他们有前科后,他们的子女也会受到前科所影响,这是我们要保证他们子女的一些人权啊。
反方四辩:好,所以您方现在又跳到要保护子女。我方今天确实不否认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我们可以去完善这个法律,取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这是我方倡导的一个保障人权的态度。
反方四辩:谢谢。(反方四辩,你还有10秒,你要继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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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反方一辩开篇陈述,首先感谢主席。以罪行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犯罪称为轻罪,这符合我国判处3年以下刑罚案件占比80%以上的客观现实情况。
当前,我国需要有效的治理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震慑潜在犯罪方面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现行前科制度下,如果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产生诸多弊端。
第一,轻罪前科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以醉驾为例,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1年醉驾入刑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记录开始被正式纳入个人案底。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分别下降39.3%和37.2%。贸然消除案底,无疑会降低法律惩戒效果,使得潜在的犯罪者认为即使犯罪,其社会污点也可以轻易抹去。
第二,有轻罪前科的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普通人群。经惠州市公安局查实,监狱的重新犯罪率为10.5%,盗窃类罪犯的再犯罪比例甚至达到了38.3%。而在2013年到2020年间,我国的犯罪总人数为1490万人,我国普通公民的犯罪率仅有1%,充分体现了有前科者再次犯罪的危害之大。
其次,我方认为可以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单位的任用规则,从而规避前科制度带来的就业歧视现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因法律、行业法规有从业禁止规定,用人单位仅对国家机关人员、银行高管、新闻记者、律师等特定职业,可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罪记录证明。除特定职业外,企业强行要求员工提供或擅自获取员工无犯罪记录信息,构成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指出,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仅以轻罪前科为由拒绝录用或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我方认同并呼吁推动相关劳动法的落实,减轻歧视,增加接纳,在现行前科制度的框架下,不断促进有前科者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不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是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劳动单位任用规则,既能维护社会安全,又能有效减轻就业歧视,促进犯罪者的社会融入,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负责。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不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当前更明智的选择。
以上谢谢大家。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一辩·开篇陈词
反方一辩开篇陈述,首先感谢主席。以罪行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犯罪称为轻罪,这符合我国判处3年以下刑罚案件占比80%以上的客观现实情况。
当前,我国需要有效的治理手段来维护社会稳定,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震慑潜在犯罪方面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现行前科制度下,如果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产生诸多弊端。
第一,轻罪前科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以醉驾为例,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1年醉驾入刑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记录开始被正式纳入个人案底。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分别下降39.3%和37.2%。贸然消除案底,无疑会降低法律惩戒效果,使得潜在的犯罪者认为即使犯罪,其社会污点也可以轻易抹去。
第二,有轻罪前科的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普通人群。经惠州市公安局查实,监狱的重新犯罪率为10.5%,盗窃类罪犯的再犯罪比例甚至达到了38.3%。而在2013年到2020年间,我国的犯罪总人数为1490万人,我国普通公民的犯罪率仅有1%,充分体现了有前科者再次犯罪的危害之大。
其次,我方认为可以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单位的任用规则,从而规避前科制度带来的就业歧视现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因法律、行业法规有从业禁止规定,用人单位仅对国家机关人员、银行高管、新闻记者、律师等特定职业,可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罪记录证明。除特定职业外,企业强行要求员工提供或擅自获取员工无犯罪记录信息,构成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指出,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仅以轻罪前科为由拒绝录用或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我方认同并呼吁推动相关劳动法的落实,减轻歧视,增加接纳,在现行前科制度的框架下,不断促进有前科者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不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是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劳动单位任用规则,既能维护社会安全,又能有效减轻就业歧视,促进犯罪者的社会融入,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负责。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不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当前更明智的选择。
以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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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是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劳动单位任用规则,既能维护社会安全,又能有效减轻就业歧视,促进犯罪者的社会融入,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也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负责,所以不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当前更明智的选择。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您好,可以听见吗? 反方一辩:嗯,可以。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方无法否认当今是轻罪盛行的时代,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么轻罪的定义是什么?您方能再重申一遍吗? 反方一辩:轻罪即罪行所对应的最高刑为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犯罪称为轻罪。 正方四辩:我们对最高刑在3年以下认可,但是我们根据《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关于轻罪时代的犯罪与制度供给中的解释,对于某些可能被判处较低刑罚的犯罪,如性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等具有恶意性的犯罪活动,虽被判处3年以下,但依然对此保持零容忍,并不属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轻罪前科消灭的范畴里面。
正方四辩:我们再继续问一下,您方提到了公众的问题,请问您方是否有具体权威的调查表明公众对这一制度的抵触情绪大到难以推行呢?比如是否进行过大规模的民意调查,有明确的比例显示公众强烈反对? 反方一辩:你的意思是公众反对前科消灭制度是吗? 正方四辩:对,就是是否有数据显示。 反方一辩:首先我方指出没有这样的数据,但是我方有前科刑满释放人员有85%以上的再就业率,这是他们融入社会的一个具体证明。然后针对你刚刚说的轻罪的范畴,我要说明一下,有很多比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还有很多比较轻的贩毒,实际上也是判在轻罪的范畴里,我方并不认为它们很轻,相比酒驾、醉驾这种比较轻的而言。 正方四辩:这些是属于您方所说的情况,但是您也说了,有些是故意杀人罪,我们也说了呀,根据我们给出的法律条文,您方是无法单纯空口来辩驳的呀。
正方四辩:其次我再来询问一下,您方强调前科制度对潜在犯罪有降低其威慑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大量的轻罪者因为前科在就业生活中出入受限,导致他们难以维系生活,这样的情况下,不才是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促使他们再次犯罪吗? 反方一辩:这个我们会给出一些数据。好的,我方承认现在前科制度带来的问题,另外我方给出我们现行的一个规定,除了国家单独法律规定的一些行业外,其他的岗位企业没有权利因为你有前科记录而不去录用你,或者恶意开除你,这是违法行为。 正方四辩:好的,谢谢。 反方一辩:好,谢谢。
辩题为:当今中国,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vs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您好,可以听见吗? 反方一辩:嗯,可以。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方无法否认当今是轻罪盛行的时代,对吧?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四辩:那么轻罪的定义是什么?您方能再重申一遍吗? 反方一辩:轻罪即罪行所对应的最高刑为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犯罪称为轻罪。 正方四辩:我们对最高刑在3年以下认可,但是我们根据《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关于轻罪时代的犯罪与制度供给中的解释,对于某些可能被判处较低刑罚的犯罪,如性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等具有恶意性的犯罪活动,虽被判处3年以下,但依然对此保持零容忍,并不属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轻罪前科消灭的范畴里面。
正方四辩:我们再继续问一下,您方提到了公众的问题,请问您方是否有具体权威的调查表明公众对这一制度的抵触情绪大到难以推行呢?比如是否进行过大规模的民意调查,有明确的比例显示公众强烈反对? 反方一辩:你的意思是公众反对前科消灭制度是吗? 正方四辩:对,就是是否有数据显示。 反方一辩:首先我方指出没有这样的数据,但是我方有前科刑满释放人员有85%以上的再就业率,这是他们融入社会的一个具体证明。然后针对你刚刚说的轻罪的范畴,我要说明一下,有很多比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还有很多比较轻的贩毒,实际上也是判在轻罪的范畴里,我方并不认为它们很轻,相比酒驾、醉驾这种比较轻的而言。 正方四辩:这些是属于您方所说的情况,但是您也说了,有些是故意杀人罪,我们也说了呀,根据我们给出的法律条文,您方是无法单纯空口来辩驳的呀。
正方四辩:其次我再来询问一下,您方强调前科制度对潜在犯罪有降低其威慑的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大量的轻罪者因为前科在就业生活中出入受限,导致他们难以维系生活,这样的情况下,不才是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促使他们再次犯罪吗? 反方一辩:这个我们会给出一些数据。好的,我方承认现在前科制度带来的问题,另外我方给出我们现行的一个规定,除了国家单独法律规定的一些行业外,其他的岗位企业没有权利因为你有前科记录而不去录用你,或者恶意开除你,这是违法行为。 正方四辩:好的,谢谢。 反方一辩: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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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对方提及保障人权,可是轻罪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为何不能给一些改过自新的机会呢?对方似乎预设了一个前提,即轻罪罪犯一定会进行二次犯罪,这反而是对轻罪罪犯的一种偏见,这与保障人权恰恰相反。
首先,我们双方已达成共识,当今时代已是轻罪时代,轻罪定义为最高刑期3年以下,主观恶意性小,社会危害较轻。我方并非没有限制轻罪前科消灭,而是有审查机制,并且在刑事上记录轻罪罪犯的犯罪前科与前科消灭记录,但在前科消灭后,实质上视为没有前科,这样就无需向用人单位报告,也不会影响亲人。而当其再次犯罪时,可以参考刑事上的犯罪记录,加重刑罚并考虑不再给予前科消灭的机会,这给了轻罪罪犯一个真正重新做人的机会,并不会出现反复犯罪而不知情的状况。
我方数据显示,监狱释放罪犯的三年内从轻犯罪率为8.15%,5年内从轻犯罪率仅10.32%,这些数据是包含重罪主观恶意性大的犯罪数据,轻罪罪犯的再犯率只会更低,因为轻罪罪犯本身主观恶意性小,造成的结果危害很难对受害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很多甚至根本没有伤害事实。
直至2023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82.3%。在审查起诉案件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合计占比53.2%,几乎不会对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人身伤害。根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轻罪治理白皮书显示,盗窃罪在轻罪案件中排名第一,占比高达1/4,其中普通盗窃罪占比最大,高达48%,涉案金额主要在2000元到1万元之间的高达81%。
谢谢,正方二辩。
谢谢主席。
对方提及保障人权,可是轻罪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为何不能给一些改过自新的机会呢?对方似乎预设了一个前提,即轻罪罪犯一定会进行二次犯罪,这反而是对轻罪罪犯的一种偏见,这与保障人权恰恰相反。
首先,我们双方已达成共识,当今时代已是轻罪时代,轻罪定义为最高刑期3年以下,主观恶意性小,社会危害较轻。我方并非没有限制轻罪前科消灭,而是有审查机制,并且在刑事上记录轻罪罪犯的犯罪前科与前科消灭记录,但在前科消灭后,实质上视为没有前科,这样就无需向用人单位报告,也不会影响亲人。而当其再次犯罪时,可以参考刑事上的犯罪记录,加重刑罚并考虑不再给予前科消灭的机会,这给了轻罪罪犯一个真正重新做人的机会,并不会出现反复犯罪而不知情的状况。
我方数据显示,监狱释放罪犯的三年内从轻犯罪率为8.15%,5年内从轻犯罪率仅10.32%,这些数据是包含重罪主观恶意性大的犯罪数据,轻罪罪犯的再犯率只会更低,因为轻罪罪犯本身主观恶意性小,造成的结果危害很难对受害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很多甚至根本没有伤害事实。
直至2023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82.3%。在审查起诉案件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合计占比53.2%,几乎不会对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人身伤害。根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轻罪治理白皮书显示,盗窃罪在轻罪案件中排名第一,占比高达1/4,其中普通盗窃罪占比最大,高达48%,涉案金额主要在2000元到1万元之间的高达81%。
谢谢,正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正方主张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需要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意味着有过轻罪前科的人将能够顺利通过政审,参与小到公务员,大到法官、检察官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在一线为人民服务的职位。这类职务的特殊性在于,他们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信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岗位。我们不应也不允许让这些本就不能冒险的岗位去承担哪怕1%的未知风险。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基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数数据,2012年1月1日到2024年4月25日的计算,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包括两年)、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有轻罪前科的被告人数,各占其样本总数比例的再犯率仍然为11.4%、21.6%、21.8%。这表明如果一味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能导致国家执法人员的风险升高,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甚至破坏国家公信力。难道要让基层人民群众去承担这种未知风险吗?
第二,我方今天给出的讨论条件是,我方不否认社会公众固有认知使公众存在对有轻罪前科人员的歧视,以及普通职业就业限制使刑后人员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但我方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相关劳动法规定对前科记录查询提供的规则仍不完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普通职位,企业无权直接查询应聘者的犯罪记录。《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仅以轻罪前科为拒绝录用、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用人单位事后以此解除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解除。轻罪前科犯罪者的就业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完善现有制度,规定企业普通职业不能以轻罪前科记录作为拒绝聘用的歧视性理由,以此来规范社会行为。
谢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正方主张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需要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意味着有过轻罪前科的人将能够顺利通过政审,参与小到公务员,大到法官、检察官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在一线为人民服务的职位。这类职务的特殊性在于,他们是维护国家形象和公信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岗位。我们不应也不允许让这些本就不能冒险的岗位去承担哪怕1%的未知风险。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基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数数据,2012年1月1日到2024年4月25日的计算,全国法院判处拘役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不包括两年)、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中,有轻罪前科的被告人数,各占其样本总数比例的再犯率仍然为11.4%、21.6%、21.8%。这表明如果一味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能导致国家执法人员的风险升高,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甚至破坏国家公信力。难道要让基层人民群众去承担这种未知风险吗?
第二,我方今天给出的讨论条件是,我方不否认社会公众固有认知使公众存在对有轻罪前科人员的歧视,以及普通职业就业限制使刑后人员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但我方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相关劳动法规定对前科记录查询提供的规则仍不完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对于普通职位,企业无权直接查询应聘者的犯罪记录。《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在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仅以轻罪前科为拒绝录用、开除员工,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用人单位事后以此解除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解除。轻罪前科犯罪者的就业问题可以通过大力完善现有制度,规定企业普通职业不能以轻罪前科记录作为拒绝聘用的歧视性理由,以此来规范社会行为。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对方提及醉驾数量的下降,这个原因应该是入刑才让醉驾数量下降,而非前科记录罪行才使数量下降,所以您方这一点论证无法达成。
请问您方,因为轻罪罪犯,就要剥夺他们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吗?我方认为,其中根本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度并未完全得到推行,因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以轻罪前科为理由拒绝聘用这些人。
其次,我想请问您方,您方今天所提到的轻罪的范围到底是指轻罪当中的轻微罪,还是指所有轻罪呢?我方已经明确表述,是最高刑3年以下,并且主观恶意偏小的,像性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是不包括在内的。
我继续请教您方,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和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您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多少就业单位愿意录用他们,他们又如何入伍呢?这类行业属于我国的特殊岗位,其最根本的特殊性在于维护国家形象和公信力,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岗位。对于这些岗位,我方有数据表明,有前科的犯罪人再犯率仍然存在,我方认为这些岗位不可以承担哪怕1%的未知风险。
其次请教您方,您方对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标准是什么,还是说没有甚至没办法制定统一的标准呢?不止在入伍时,而且在就业时都应该如实相告,不得隐瞒。而且我方数据已经显示,即使把重罪、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融合在一起,再犯率仍然极低,何况是轻罪呢?而且我方在二辩稿的时候,已经明确补足了我方政策审查期加上形式上的记录、实质上的消灭。
所以您方刚刚提到“不止”,所以您方也是认可我方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允许他们承担这1%风险的观点。但是对于第二点您方所说的其他职业,我方说过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实应该如实相告,但是用人单位无权以此理由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员工,甚至用人单位在事后来解除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解除,所以您方也没有回答我方关于统一标准的问题,这说明您方制度下的实施成本可能会更高。
其次请教您方,对于这种国家公职人员,您方愿意让基层群众去承担这种风险吗?我方数据显示,2018年四川省监狱调研发现,34.33%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其原因在于无法回归社会或找工作被歧视。
您方这个数据的统计样本只是一个省份而已。
谢谢双方二辩的对辩。
谢谢主席。对方提及醉驾数量的下降,这个原因应该是入刑才让醉驾数量下降,而非前科记录罪行才使数量下降,所以您方这一点论证无法达成。
请问您方,因为轻罪罪犯,就要剥夺他们为社会服务的机会吗?我方认为,其中根本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度并未完全得到推行,因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以轻罪前科为理由拒绝聘用这些人。
其次,我想请问您方,您方今天所提到的轻罪的范围到底是指轻罪当中的轻微罪,还是指所有轻罪呢?我方已经明确表述,是最高刑3年以下,并且主观恶意偏小的,像性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是不包括在内的。
我继续请教您方,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和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您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多少就业单位愿意录用他们,他们又如何入伍呢?这类行业属于我国的特殊岗位,其最根本的特殊性在于维护国家形象和公信力,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岗位。对于这些岗位,我方有数据表明,有前科的犯罪人再犯率仍然存在,我方认为这些岗位不可以承担哪怕1%的未知风险。
其次请教您方,您方对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标准是什么,还是说没有甚至没办法制定统一的标准呢?不止在入伍时,而且在就业时都应该如实相告,不得隐瞒。而且我方数据已经显示,即使把重罪、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融合在一起,再犯率仍然极低,何况是轻罪呢?而且我方在二辩稿的时候,已经明确补足了我方政策审查期加上形式上的记录、实质上的消灭。
所以您方刚刚提到“不止”,所以您方也是认可我方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允许他们承担这1%风险的观点。但是对于第二点您方所说的其他职业,我方说过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实应该如实相告,但是用人单位无权以此理由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员工,甚至用人单位在事后来解除合同可能属于违法解除,所以您方也没有回答我方关于统一标准的问题,这说明您方制度下的实施成本可能会更高。
其次请教您方,对于这种国家公职人员,您方愿意让基层群众去承担这种风险吗?我方数据显示,2018年四川省监狱调研发现,34.33%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其原因在于无法回归社会或找工作被歧视。
您方这个数据的统计样本只是一个省份而已。
谢谢双方二辩的对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