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计时1分半,有请。
您光说限制就业,那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一定能促进就业吗?如果推行了这个制度,不一定能促进就业,但如果保留前科,就业肯定会受到阻碍。您方有举例相关职业吗?对,包括考公考教资等,其实在生活中,很多职业如外卖员、滴滴司机等都需要无犯罪证明。您方所说的这些职业在我国众多职业中占比是多少呢?这个占比我暂时不举例,但是很多轻罪犯罪者,他们犯罪可能是出于愚昧,比如帮信罪,是将信用卡借给别人,导致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这些人本质上可能无法从事某些职业。
您刚说到社会危害,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没有社会危害了吗?不推行,社会危害会更大吗?这种情况就没有危害了吗?可以暂停一下时间吗?我刚才没太听清,请再问一遍,不好意思。我是说,您刚提到社会危害,推行这个消灭制度就没有社会危害性了吗?推行该制度肯定存在社会危害性,因为一个制度的好坏不能一概而论。但您方在指出推行这个制度造成的危害时,为何只考虑这一方面造成的危害呢?
我刚刚已经提到,中国的前科人员已达1800万,其中60%是轻罪罪犯,这个群体基数很大。那我们就不管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了吗?假设您方支持消灭轻罪前科制度,有其他国家的相关数据吗?其他国家,如德国已实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美国在部分州也分别实施了该制度。这对社会有什么影响?有什么积极影响呢?当然,它降低了一部分犯罪率,降低了再犯率,也提高了就业率,让社会更加稳定。
在实施之前,轻罪犯罪率有多少呢?您有这个数据吗?我方刚才已经提到,在我国,轻罪占比已升至82.3%。打断一下,我是说,比如您方提及的法国,在执行该制度之前,轻罪犯罪率是多少呢?在法国,这个数据我方暂时无法提供。不过在我国,轻罪犯罪率其实已经下降了。但您方目前看到的是下降趋势,相对之前而言,又没有法国的数据,这边无法进行比较。
德国的数据显示犯罪率下降了20%,荷兰的数据显示就业率提升了11.35%,有60%的人认为这产生了积极影响。之前的情况是怎样的呢?我方已经给出了下降的数据,能证明之前的情况吗?犯罪率已经下降了。
按您方观点,那对受害者有什么影响呢?您方有相关数据吗?您所说的受害者,是指被审判的轻罪犯、带着前科的轻罪犯,还是原本的受害者?我方刚才已经说明,这类罪犯造成的是轻罪。原受害的一方是弱势方,即轻罪犯的受害者。我方认为其犯罪行为并不恶劣,具有被矫正的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这叫做轻罪判断。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友。
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计时1分半,有请。
您光说限制就业,那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一定能促进就业吗?如果推行了这个制度,不一定能促进就业,但如果保留前科,就业肯定会受到阻碍。您方有举例相关职业吗?对,包括考公考教资等,其实在生活中,很多职业如外卖员、滴滴司机等都需要无犯罪证明。您方所说的这些职业在我国众多职业中占比是多少呢?这个占比我暂时不举例,但是很多轻罪犯罪者,他们犯罪可能是出于愚昧,比如帮信罪,是将信用卡借给别人,导致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这些人本质上可能无法从事某些职业。
您刚说到社会危害,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就没有社会危害了吗?不推行,社会危害会更大吗?这种情况就没有危害了吗?可以暂停一下时间吗?我刚才没太听清,请再问一遍,不好意思。我是说,您刚提到社会危害,推行这个消灭制度就没有社会危害性了吗?推行该制度肯定存在社会危害性,因为一个制度的好坏不能一概而论。但您方在指出推行这个制度造成的危害时,为何只考虑这一方面造成的危害呢?
我刚刚已经提到,中国的前科人员已达1800万,其中60%是轻罪罪犯,这个群体基数很大。那我们就不管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了吗?假设您方支持消灭轻罪前科制度,有其他国家的相关数据吗?其他国家,如德国已实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美国在部分州也分别实施了该制度。这对社会有什么影响?有什么积极影响呢?当然,它降低了一部分犯罪率,降低了再犯率,也提高了就业率,让社会更加稳定。
在实施之前,轻罪犯罪率有多少呢?您有这个数据吗?我方刚才已经提到,在我国,轻罪占比已升至82.3%。打断一下,我是说,比如您方提及的法国,在执行该制度之前,轻罪犯罪率是多少呢?在法国,这个数据我方暂时无法提供。不过在我国,轻罪犯罪率其实已经下降了。但您方目前看到的是下降趋势,相对之前而言,又没有法国的数据,这边无法进行比较。
德国的数据显示犯罪率下降了20%,荷兰的数据显示就业率提升了11.35%,有60%的人认为这产生了积极影响。之前的情况是怎样的呢?我方已经给出了下降的数据,能证明之前的情况吗?犯罪率已经下降了。
按您方观点,那对受害者有什么影响呢?您方有相关数据吗?您所说的受害者,是指被审判的轻罪犯、带着前科的轻罪犯,还是原本的受害者?我方刚才已经说明,这类罪犯造成的是轻罪。原受害的一方是弱势方,即轻罪犯的受害者。我方认为其犯罪行为并不恶劣,具有被矫正的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这叫做轻罪判断。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友。
各位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犯罪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封存及消灭犯罪前科记录的制度。目前中国尚未推行这样的制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框架下,今天我方的判断标准是要看不推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威慑力,维护社会秩序。
基于此,我方观点有二。
首先,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法律的威慑力部分来源于犯罪行为的后果具有持续性,前科记录就是对这种持续性后果的体现之一。一旦轻罪前科可能会被消灭,犯罪者在实施轻罪时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因为他们知道,即使被定罪,前科也有可能在未来被消除,这会大大降低法律对轻罪行为的威慑效果。
根据中国司法部发布的数据,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例占比高达60%。若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能会导致部分犯罪人员因缺乏前科记录约束而再次犯罪,从而增加社会治安风险。在部分国家推行类似制度之后,再犯率有所上升。例如,美国部分地区在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后,某些类型的犯罪率再次上升了约15%。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例如李华可能会因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轻视盗窃、轻微伤害等轻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前科记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轻罪前科的存在提醒人们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保留前科记录,可以对潜在的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从而减少犯罪发生。
根据中国公安部的统计,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中,有前科人员占比超过30%。前科记录的存在可为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保留前科记录,可以有效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调查,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记录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例如,张峰犯了故意杀人罪,出狱后可能会因为情绪或其他原因,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作,如保安、司机等时,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综上所述,反对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基于公共安全、再犯风险、法律的威慑力等多方面的考虑。通过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犯罪人的隐私,同时保留司法机关在必要时查询犯罪记录的权利,从而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法律威慑力,在两者之间达到平衡。
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如何通过教育和改造来帮助犯罪者真正改过自新,而不是简单地消除他们的犯罪记录。
各位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犯罪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封存及消灭犯罪前科记录的制度。目前中国尚未推行这样的制度。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框架下,今天我方的判断标准是要看不推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否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威慑力,维护社会秩序。
基于此,我方观点有二。
首先,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法律的威慑力部分来源于犯罪行为的后果具有持续性,前科记录就是对这种持续性后果的体现之一。一旦轻罪前科可能会被消灭,犯罪者在实施轻罪时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因为他们知道,即使被定罪,前科也有可能在未来被消除,这会大大降低法律对轻罪行为的威慑效果。
根据中国司法部发布的数据,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轻罪案例占比高达60%。若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可能会导致部分犯罪人员因缺乏前科记录约束而再次犯罪,从而增加社会治安风险。在部分国家推行类似制度之后,再犯率有所上升。例如,美国部分地区在实施前科消灭制度后,某些类型的犯罪率再次上升了约15%。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例如李华可能会因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而轻视盗窃、轻微伤害等轻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前科记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轻罪前科的存在提醒人们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保留前科记录,可以对潜在的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从而减少犯罪发生。
根据中国公安部的统计,2022年全国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中,有前科人员占比超过30%。前科记录的存在可为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保留前科记录,可以有效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调查,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记录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例如,张峰犯了故意杀人罪,出狱后可能会因为情绪或其他原因,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作,如保安、司机等时,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综上所述,反对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基于公共安全、再犯风险、法律的威慑力等多方面的考虑。通过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犯罪人的隐私,同时保留司法机关在必要时查询犯罪记录的权利,从而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法律威慑力,在两者之间达到平衡。
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如何通过教育和改造来帮助犯罪者真正改过自新,而不是简单地消除他们的犯罪记录。
接下来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1分30秒,有请。
我先试一下音,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吗?
不好意思,刚才多记了2秒。那我先纠正一点,刚刚我听到你的论述当中提到有故意杀人这件事情,故意杀人是重罪,不是我们今天强调的轻罪,所以这是定义概念上的问题,你方定义已经出错。
好了,你不要反驳我,我接着往下问。你今天认为法律对于轻罪犯的惩罚力度够不够?我认为是够的。很好,轻罪犯已经实现了所谓的罪有应得。那我问你,你还要对他进行持续性的惩罚,这是不是在说明对他的惩罚力度还不够?
如果你犯了罪,出狱之后能和平时没有犯罪的人员享受一样的待遇,这公平吗?这时您方要谈公平,我来问,轻罪犯跟重罪犯在实体上惩罚有差异,但是前科记录的隐性惩罚,您方是如何实现所谓平等的?
对方辩友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大家可以发现,他方一方面表示要追求平等,可另一方面却用一种隐性的惩罚来压迫着每一个人。一边追求平等,一边用所谓的平等压迫别人,这难道不是一种特权阶级的思维吗?所以这是你方的一种自相矛盾。
我再来问你,你觉得今天就业市场上的歧视现象是否严重?我认为还好。但对方辩友给了一个很含糊的回答,说还好。可是各位想一想,今天就业市场上的歧视有多明显,我们可能会因为性别、生理特征的不同,甚至会因为外貌差异引起就业的歧视,更何况是因为之前有犯罪记录的差异而受到影响。可能我作为一个情节轻微的犯罪者,本来犯罪意图很低,却被判处了罪行,就因为这些事情导致我不能就业,在就业市场上遭受歧视。
并且他方讲到了一个封存制度,封存制度实际上并不能成立,而且也无法削弱这样的歧视。
提示时间到。
接下来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1分30秒,有请。
我先试一下音,可以听到我的声音吗?
不好意思,刚才多记了2秒。那我先纠正一点,刚刚我听到你的论述当中提到有故意杀人这件事情,故意杀人是重罪,不是我们今天强调的轻罪,所以这是定义概念上的问题,你方定义已经出错。
好了,你不要反驳我,我接着往下问。你今天认为法律对于轻罪犯的惩罚力度够不够?我认为是够的。很好,轻罪犯已经实现了所谓的罪有应得。那我问你,你还要对他进行持续性的惩罚,这是不是在说明对他的惩罚力度还不够?
如果你犯了罪,出狱之后能和平时没有犯罪的人员享受一样的待遇,这公平吗?这时您方要谈公平,我来问,轻罪犯跟重罪犯在实体上惩罚有差异,但是前科记录的隐性惩罚,您方是如何实现所谓平等的?
对方辩友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大家可以发现,他方一方面表示要追求平等,可另一方面却用一种隐性的惩罚来压迫着每一个人。一边追求平等,一边用所谓的平等压迫别人,这难道不是一种特权阶级的思维吗?所以这是你方的一种自相矛盾。
我再来问你,你觉得今天就业市场上的歧视现象是否严重?我认为还好。但对方辩友给了一个很含糊的回答,说还好。可是各位想一想,今天就业市场上的歧视有多明显,我们可能会因为性别、生理特征的不同,甚至会因为外貌差异引起就业的歧视,更何况是因为之前有犯罪记录的差异而受到影响。可能我作为一个情节轻微的犯罪者,本来犯罪意图很低,却被判处了罪行,就因为这些事情导致我不能就业,在就业市场上遭受歧视。
并且他方讲到了一个封存制度,封存制度实际上并不能成立,而且也无法削弱这样的歧视。
提示时间到。
进入最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有请正方先发言。
我先来阐述一轮。对方辩友在小结部分的最后论述,呈现出纯立场性、主观性的发言,称“不可能找不到工作”,认为工作众多,为何找不到。而我方有数据表明,很多企业明确拒绝有前科记录的人,且当下有不少年轻人面临找不到工作,进而再次犯罪的问题,贵方如何解决?不能仅凭主观意识判定“能找到工作”。
我方也有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释放超过10万名服刑人员,其中85.2%已实现再就业,即约8.5万名释放人员获得了就业机会。但仍有近15%的人未就业,这部分人该怎么办?
同学,能否重新念一遍你刚刚的数据,我没听清。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释放超过10万名服刑人员,其中85.2%已实现再就业。
所以有80%多的人实现了再就业。我问你,假设你是一家500强企业员工,因帮人犯妨碍性犯罪入狱,出狱后让你去扫大街,这也叫再就业,你愿意吗?
贵方所举例子是个例。你一直试图让我方承担更多论证义务,用个例对冲我方宏观数据,这不合理。
我再问你,你方认为法律越宽松,犯罪越容易,所以要强调法律威慑,那按你方态度,设置重罪即可,为何法律还要区分轻重罪?
不好意思,没听清,可以重复一遍吗?不要计我的时间。
我再问一遍,你方强调法律的威慑力,那为何法律还要区分轻重罪,直接从重处理不就好了?
轻罪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代表没有社会危害性。比如酒驾,可能只是撞倒一根电线杆,未影响人身安全,为何酒驾者出狱后还要背负重大后续责任?但犯罪就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很好,一个犯轻罪撞倒电线杆的人和一个杀人的人,最后背负的后续责任一样,这是你方所强调的公平性原则吗?我方所说的是故意伤人,并非杀人这样的重罪。我想说的是,犯轻罪和犯重罪最后背负的社会后续责任和惩罚一致,这公平吗?
你所说的酒驾,不也具有侵害大众的危害性吗?所以酒驾和杀人应承担一样的责任吗?显然不可能,杀人可能判无期徒刑,而轻罪通常是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我们能达成共识,即不同罪行承担的实体惩罚不同,为何后续惩罚要一样?贵方是否混淆了重罪和轻罪的定义?我方已明确指出,轻罪是指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公平和正义,所以主张对轻罪实施前科消除制度,且消除前科并非直接释放,而是设置考察期。
有轻罪制度能预防犯罪人实施更严重的行为,起到警戒作用。但一个因前科受歧视、没有职业的人,如何预防再次犯罪?
我方议题是是否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贵方称歧视是社会问题,这当然会影响制度推行。若能消灭前科,一个犯轻罪的人可能并非坏人,只是一时愚昧或道德问题,如隐瞒罪、妨碍性犯罪。经过考察期消灭其前科,可加速其融入社会,维护公平,助其重回原就业岗位。
但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后,能确保社会不存在歧视,人人不受影响地就业吗?不可能让每个人都不受影响,但可减少歧视。
你提到在一定考察期内,犯罪人经过考察可消灭前科,是这样吗?
正方二辩,你这边的麦声音嘈杂,请调整一下。
算了,我来说。对方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威慑力,可降低犯罪率。但在犯罪率不提升的情况下,推行前科消灭制度可降低二次犯罪率。
我再重复一遍,贵方认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犯罪人因小错入狱,经过考察期可消灭前科,重回原岗位,对吗?
若犯罪人带有目的性犯罪,且知道表现良好可出狱,这样的人是你们所描述的吗?若其再次犯罪被抓,难道我国警力资源很宽松吗?我方并非认为贵方判罚不够重,只是觉得有前科记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进入最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计时4分钟。首先有请正方先发言。
我先来阐述一轮。对方辩友在小结部分的最后论述,呈现出纯立场性、主观性的发言,称“不可能找不到工作”,认为工作众多,为何找不到。而我方有数据表明,很多企业明确拒绝有前科记录的人,且当下有不少年轻人面临找不到工作,进而再次犯罪的问题,贵方如何解决?不能仅凭主观意识判定“能找到工作”。
我方也有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释放超过10万名服刑人员,其中85.2%已实现再就业,即约8.5万名释放人员获得了就业机会。但仍有近15%的人未就业,这部分人该怎么办?
同学,能否重新念一遍你刚刚的数据,我没听清。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释放超过10万名服刑人员,其中85.2%已实现再就业。
所以有80%多的人实现了再就业。我问你,假设你是一家500强企业员工,因帮人犯妨碍性犯罪入狱,出狱后让你去扫大街,这也叫再就业,你愿意吗?
贵方所举例子是个例。你一直试图让我方承担更多论证义务,用个例对冲我方宏观数据,这不合理。
我再问你,你方认为法律越宽松,犯罪越容易,所以要强调法律威慑,那按你方态度,设置重罪即可,为何法律还要区分轻重罪?
不好意思,没听清,可以重复一遍吗?不要计我的时间。
我再问一遍,你方强调法律的威慑力,那为何法律还要区分轻重罪,直接从重处理不就好了?
轻罪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不代表没有社会危害性。比如酒驾,可能只是撞倒一根电线杆,未影响人身安全,为何酒驾者出狱后还要背负重大后续责任?但犯罪就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很好,一个犯轻罪撞倒电线杆的人和一个杀人的人,最后背负的后续责任一样,这是你方所强调的公平性原则吗?我方所说的是故意伤人,并非杀人这样的重罪。我想说的是,犯轻罪和犯重罪最后背负的社会后续责任和惩罚一致,这公平吗?
你所说的酒驾,不也具有侵害大众的危害性吗?所以酒驾和杀人应承担一样的责任吗?显然不可能,杀人可能判无期徒刑,而轻罪通常是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我们能达成共识,即不同罪行承担的实体惩罚不同,为何后续惩罚要一样?贵方是否混淆了重罪和轻罪的定义?我方已明确指出,轻罪是指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公平和正义,所以主张对轻罪实施前科消除制度,且消除前科并非直接释放,而是设置考察期。
有轻罪制度能预防犯罪人实施更严重的行为,起到警戒作用。但一个因前科受歧视、没有职业的人,如何预防再次犯罪?
我方议题是是否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贵方称歧视是社会问题,这当然会影响制度推行。若能消灭前科,一个犯轻罪的人可能并非坏人,只是一时愚昧或道德问题,如隐瞒罪、妨碍性犯罪。经过考察期消灭其前科,可加速其融入社会,维护公平,助其重回原就业岗位。
但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后,能确保社会不存在歧视,人人不受影响地就业吗?不可能让每个人都不受影响,但可减少歧视。
你提到在一定考察期内,犯罪人经过考察可消灭前科,是这样吗?
正方二辩,你这边的麦声音嘈杂,请调整一下。
算了,我来说。对方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威慑力,可降低犯罪率。但在犯罪率不提升的情况下,推行前科消灭制度可降低二次犯罪率。
我再重复一遍,贵方认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犯罪人因小错入狱,经过考察期可消灭前科,重回原岗位,对吗?
若犯罪人带有目的性犯罪,且知道表现良好可出狱,这样的人是你们所描述的吗?若其再次犯罪被抓,难道我国警力资源很宽松吗?我方并非认为贵方判罚不够重,只是觉得有前科记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各位朋友大家好。轻罪在我国通常指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是针对实施特定轻罪的犯罪人,在法律上宣告其所实施的犯罪不再受到负面评价的刑事制度。
法律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我方认为推行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更符合法律推行的时代要求,对个人和社会更加有利。
对个人而言,该制度可以维护轻罪犯罪者及其家庭的尊严。就当下而言,前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在就业方面,出现了轻罪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倒挂的现象。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让很多有前科者被拒之门外,外卖员、滴滴司机、收银员等职业都无法从事,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
但是,许多轻罪犯罪者本身所犯的罪行恶性较小,甚至没有恶性。例如过失造成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因道德问题或无知造成的犯罪,这类犯罪本身造成的破坏小,主观过错小,犯罪者被矫正的可能性大,消除前科的可行性也大。实施轻罪前科消灭,犯罪者受到的限制及时减少,能加速其融入社会,维护公平,保障其尊严,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于社会而言,该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轻罪犯罪占比呈持续上升的趋势。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占比由1999年的54.04%上升到了2023年的82.3%,犯罪轻症化是一个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释放的轻罪犯也会越来越多。就目前而言,中国的前科人员已经达到了1800万之多,其中至少有60%以上是轻罪犯。这个群体基数大,生活因前科受到的影响,远超其罪行本身的负面影响,其负面情绪必然也是巨大的,对社会稳定的危害难以估量。
日本的一项研究表明,再犯者在再犯时处于无业状态,而前科则是造成其无业的重要原因。消除前科可降低犯罪率,对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这一部分人还能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相较于大量的无业者,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利好更加明显。
但是,对前科的消除并不是一概而论的。我们主张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消灭,在我国可设置为5年,与再犯的标准相统一。在此期间对前科人实行观察,无违法记录再予以消除,且只消除一次前科,防止对漏洞的利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轻罪不予以消除,让犯罪者的人权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为捍卫法律的正义意义,促进社会的稳定,我方认为应该推行轻罪前科消除制度。谢谢。
各位朋友大家好。轻罪在我国通常指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是针对实施特定轻罪的犯罪人,在法律上宣告其所实施的犯罪不再受到负面评价的刑事制度。
法律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我方认为推行轻罪前科消除制度更符合法律推行的时代要求,对个人和社会更加有利。
对个人而言,该制度可以维护轻罪犯罪者及其家庭的尊严。就当下而言,前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在就业方面,出现了轻罪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倒挂的现象。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让很多有前科者被拒之门外,外卖员、滴滴司机、收银员等职业都无法从事,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
但是,许多轻罪犯罪者本身所犯的罪行恶性较小,甚至没有恶性。例如过失造成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因道德问题或无知造成的犯罪,这类犯罪本身造成的破坏小,主观过错小,犯罪者被矫正的可能性大,消除前科的可行性也大。实施轻罪前科消灭,犯罪者受到的限制及时减少,能加速其融入社会,维护公平,保障其尊严,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于社会而言,该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轻罪犯罪占比呈持续上升的趋势。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占比由1999年的54.04%上升到了2023年的82.3%,犯罪轻症化是一个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释放的轻罪犯也会越来越多。就目前而言,中国的前科人员已经达到了1800万之多,其中至少有60%以上是轻罪犯。这个群体基数大,生活因前科受到的影响,远超其罪行本身的负面影响,其负面情绪必然也是巨大的,对社会稳定的危害难以估量。
日本的一项研究表明,再犯者在再犯时处于无业状态,而前科则是造成其无业的重要原因。消除前科可降低犯罪率,对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这一部分人还能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相较于大量的无业者,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利好更加明显。
但是,对前科的消除并不是一概而论的。我们主张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消灭,在我国可设置为5年,与再犯的标准相统一。在此期间对前科人实行观察,无违法记录再予以消除,且只消除一次前科,防止对漏洞的利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轻罪不予以消除,让犯罪者的人权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为捍卫法律的正义意义,促进社会的稳定,我方认为应该推行轻罪前科消除制度。谢谢。
首先,它是一个环境,补充一个消毒的方法,形成一个明确特色。在现有对师资的应用基础上,设定一个小目标,这个目标的范围界定,不会过于局限自身,具有很大的宽容度。
其次,关于尽快推进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解决相关问题,达到二级保障,避免伤者转化为更严重的情况。
最后,在我们看来,进行一些改造是必要的。就像快速行动起来,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非常感谢正方。
首先,它是一个环境,补充一个消毒的方法,形成一个明确特色。在现有对师资的应用基础上,设定一个小目标,这个目标的范围界定,不会过于局限自身,具有很大的宽容度。
其次,关于尽快推进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解决相关问题,达到二级保障,避免伤者转化为更严重的情况。
最后,在我们看来,进行一些改造是必要的。就像快速行动起来,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非常感谢正方。
首先有请正方二辩发言。
正方二辩发言音量过大,未能听清,请正方二辩重置音量后重复发言,暂停计时,待正方二辩重新发言后,4秒后为反方重新计时。
正方二辩重新发言:保留前科记录制度,意味着一些刑事罪犯一审宣判后,无法通过撤诉改动记录,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请问,您认为这对他们来说是公平的吗?
犯罪之后,罪犯有责任承担后果。但您方提到,由于前科记录制度,罪犯的生活受到阻碍,这是否意味着社会永远无法包容那些想要改过自新的人?这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吗?社会无法包容改过自新的人,是这样吗?
即便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社会依然会包容他们吗?他们周边的人不会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吗?所谓“前科之路”是什么?犯罪后,档案上的记录会影响工作录用和调查,纳入前科制度后,档案会成为犯罪记录。若犯罪记录超过规定,会导致犯罪人受到更多限制。
中国有很多职业,能够包容轻罪犯的职业也有很多。请不要以恶意的问题来质疑。犯罪人员本身具有为国家做贡献的能力,却因犯罪而失去这些权利,这在社会层面有利吗?您方也提到犯罪人员想考公务员,但您方只是指出宏观数据。
根据中国文化新闻网的新闻,招聘时会以一年内未出现几次新情况来衡量一个人,这显然不公平。您有什么疑问吗?
我们回到职业方面,您所举的例子属于个例,我想要宏观数据。您这边有宏观数据表明多数轻罪犯罪人员想要考公务员等特殊职业吗?您也说了,犯罪者半年内无法考公务员,您能给出想考公务员的犯罪人员的宏观数据吗?
首先有请正方二辩发言。
正方二辩发言音量过大,未能听清,请正方二辩重置音量后重复发言,暂停计时,待正方二辩重新发言后,4秒后为反方重新计时。
正方二辩重新发言:保留前科记录制度,意味着一些刑事罪犯一审宣判后,无法通过撤诉改动记录,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请问,您认为这对他们来说是公平的吗?
犯罪之后,罪犯有责任承担后果。但您方提到,由于前科记录制度,罪犯的生活受到阻碍,这是否意味着社会永远无法包容那些想要改过自新的人?这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吗?社会无法包容改过自新的人,是这样吗?
即便实行前科消灭制度,社会依然会包容他们吗?他们周边的人不会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吗?所谓“前科之路”是什么?犯罪后,档案上的记录会影响工作录用和调查,纳入前科制度后,档案会成为犯罪记录。若犯罪记录超过规定,会导致犯罪人受到更多限制。
中国有很多职业,能够包容轻罪犯的职业也有很多。请不要以恶意的问题来质疑。犯罪人员本身具有为国家做贡献的能力,却因犯罪而失去这些权利,这在社会层面有利吗?您方也提到犯罪人员想考公务员,但您方只是指出宏观数据。
根据中国文化新闻网的新闻,招聘时会以一年内未出现几次新情况来衡量一个人,这显然不公平。您有什么疑问吗?
我们回到职业方面,您所举的例子属于个例,我想要宏观数据。您这边有宏观数据表明多数轻罪犯罪人员想要考公务员等特殊职业吗?您也说了,犯罪者半年内无法考公务员,您能给出想考公务员的犯罪人员的宏观数据吗?
首先,我问第一个问题,对方辩友今天一直跟我讲公平问题,那么轻罪的前科和重罪的前科是否具有同样的隐性后果?为什么轻罪犯罪人要和重罪犯罪人承受一样的隐性后果,导致他们找不到工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前科制度具有威慑力。但请问,如果我的父亲犯了罪,影响到我考公、考编,而我作为子女并未犯过任何错误,却要承受这种所谓的“威慑力”带来的后果,这合理吗?犯罪人员本人承担后果是应该的,但为何要让其子女也承担,这对子女来说公平吗?对方认为当犯罪人员为人父母时,要成为一种代表,让子女不再犯这种错误,这难道不是一种荒谬的立场吗?所以,这种制度并不合理,他们的子女不应该活该受到这方面的影响。基于此,我方认为你方的论证存在问题。
接下来,对方辩友一直在举证工作方面的问题。我方已经指出,很多工作连外卖员、滴滴司机都要求出示无犯罪证明。你方说有很多工作可供轻罪人员选择,请问具体是哪些工作?除了扫地工作人员、工地工作人员、公证员等,据你所知,有前科的人和没有前科的人竞争同一岗位,用人单位肯定会优先录用没有前科的人。
然后,我想问,今天取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导致犯罪率增高,这是对方的唯一核心观点,没错吧?我方认为,如果轻罪人员出狱后找不到工作,处于无业状态,就可能会二次犯罪;但如果为他们提供一份工作,二次犯罪率就会降低。所以,我方认为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降低犯罪率的。而且,我方也提到法律本身具有威慑力,可以威慑其他未犯罪的人。我方明显降低了二次犯罪率,所以你方的论点不成立。
请二辩回答我的问题。我再重复一遍,我方已经说明很多工作轻罪人员无法从事,连外卖员、滴滴司机都需要无犯罪证明,而你方说有很多工作可供他们选择,请问具体是哪些工作?
首先,我问第一个问题,对方辩友今天一直跟我讲公平问题,那么轻罪的前科和重罪的前科是否具有同样的隐性后果?为什么轻罪犯罪人要和重罪犯罪人承受一样的隐性后果,导致他们找不到工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前科制度具有威慑力。但请问,如果我的父亲犯了罪,影响到我考公、考编,而我作为子女并未犯过任何错误,却要承受这种所谓的“威慑力”带来的后果,这合理吗?犯罪人员本人承担后果是应该的,但为何要让其子女也承担,这对子女来说公平吗?对方认为当犯罪人员为人父母时,要成为一种代表,让子女不再犯这种错误,这难道不是一种荒谬的立场吗?所以,这种制度并不合理,他们的子女不应该活该受到这方面的影响。基于此,我方认为你方的论证存在问题。
接下来,对方辩友一直在举证工作方面的问题。我方已经指出,很多工作连外卖员、滴滴司机都要求出示无犯罪证明。你方说有很多工作可供轻罪人员选择,请问具体是哪些工作?除了扫地工作人员、工地工作人员、公证员等,据你所知,有前科的人和没有前科的人竞争同一岗位,用人单位肯定会优先录用没有前科的人。
然后,我想问,今天取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会导致犯罪率增高,这是对方的唯一核心观点,没错吧?我方认为,如果轻罪人员出狱后找不到工作,处于无业状态,就可能会二次犯罪;但如果为他们提供一份工作,二次犯罪率就会降低。所以,我方认为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降低犯罪率的。而且,我方也提到法律本身具有威慑力,可以威慑其他未犯罪的人。我方明显降低了二次犯罪率,所以你方的论点不成立。
请二辩回答我的问题。我再重复一遍,我方已经说明很多工作轻罪人员无法从事,连外卖员、滴滴司机都需要无犯罪证明,而你方说有很多工作可供他们选择,请问具体是哪些工作?
首先,正方一辩提到法律的存在是保障权利、维护稳定。那么我想问一个问题,如果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会使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使那些犯罪人员对法律的尊重以及法律对他们的约束降低,他们会不会再次犯罪呢?
其次,正方也提到该制度会限制人们的就业行为。但中国职业种类繁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划分,我国职业共分为 8 个大类、66 个中类、413 个小类、1838 个细类。这些职业涵盖了社会各个行业和领域。个别行业、特殊行业或许不允许有轻罪前科的犯罪人员就业,但他们仍有很多行业可供选择。
再次,正方也提及过失犯罪。我方想说的是,过失犯罪也属于轻罪的范围。
另外,关于就业率,我方想说的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本来就存在歧视,您方能够保证实施了前科消灭制度后,社会上的这种歧视就会消失吗?
最后,根据我国司法部门统计,释放人员约 7 万人。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全国释放人员中已有 85.2%实现了再就业,也就是说,约 6 万名释放人员获得了就业机会。
首先,正方一辩提到法律的存在是保障权利、维护稳定。那么我想问一个问题,如果实行前科消灭制度,会使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使那些犯罪人员对法律的尊重以及法律对他们的约束降低,他们会不会再次犯罪呢?
其次,正方也提到该制度会限制人们的就业行为。但中国职业种类繁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划分,我国职业共分为 8 个大类、66 个中类、413 个小类、1838 个细类。这些职业涵盖了社会各个行业和领域。个别行业、特殊行业或许不允许有轻罪前科的犯罪人员就业,但他们仍有很多行业可供选择。
再次,正方也提及过失犯罪。我方想说的是,过失犯罪也属于轻罪的范围。
另外,关于就业率,我方想说的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本来就存在歧视,您方能够保证实施了前科消灭制度后,社会上的这种歧视就会消失吗?
最后,根据我国司法部门统计,释放人员约 7 万人。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全国释放人员中已有 85.2%实现了再就业,也就是说,约 6 万名释放人员获得了就业机会。
对方辩友刚才提到了歧视问题。歧视本来就存在于社会中,除了制度层面,大众的歧视依然会存在。而且我方有调查显示,英国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后,50%的犯罪分子会在两年内重蹈覆辙,美国司法部的报告称,60% - 70%的犯罪分子会在五年内重蹈覆辙。
如果消灭前科制度,虽然犯罪记录会在档案里消除,会增加对方所说的职业机会,但我方并没有说有前科者不能进入企业公司。我刚刚提到一个例子,2004年的阿金,他虽有入狱经历,但在狱中学习了很多知识,后来进入了世界500强企业做主管。这一例子很好地证明了有前科者并非不能进入企业公司。
我方也提到了公平性问题,认为前科消费制度就能解决。即使进入监狱,服刑人员也会有社会的保障,他们在监狱里能找到工作,学习专业知识,出狱后也能找到工作。而且行业众多,不至于找不到工作,除非是国家限制的职业。
对方辩友刚才提到了歧视问题。歧视本来就存在于社会中,除了制度层面,大众的歧视依然会存在。而且我方有调查显示,英国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后,50%的犯罪分子会在两年内重蹈覆辙,美国司法部的报告称,60% - 70%的犯罪分子会在五年内重蹈覆辙。
如果消灭前科制度,虽然犯罪记录会在档案里消除,会增加对方所说的职业机会,但我方并没有说有前科者不能进入企业公司。我刚刚提到一个例子,2004年的阿金,他虽有入狱经历,但在狱中学习了很多知识,后来进入了世界500强企业做主管。这一例子很好地证明了有前科者并非不能进入企业公司。
我方也提到了公平性问题,认为前科消费制度就能解决。即使进入监狱,服刑人员也会有社会的保障,他们在监狱里能找到工作,学习专业知识,出狱后也能找到工作。而且行业众多,不至于找不到工作,除非是国家限制的职业。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对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单方计时2分钟。
能听到我声音吗?可以。好,请问对方辩友,您方一直在说,如果不消灭这个经济制度,患者人也会找不到工作,您方是这么认为的吗?我刚好像提过一个问题。请不要计时,因为我听不到正方二辩在讲什么。能听得到我说话吗?可以。请您再重复一遍您的观点。
对于应对犯罪之后谁付款的问题,我们的观点是社会融入与社会发展相关。我方也可以论证,犯罪人员入狱之后也可以找到工作。例如,2004年因抢劫入狱的阿金,他不仅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还学习了汽修及车型相关知识,考取了大学文凭,并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做主管。
您方说的是公平,若不取消这个制度,原因是什么呢?因为我方已经说过,犯罪人员接受调查之后仍保有案底,这会产生一些影响。还有,若消灭了前科制度,犯罪人员出去工作、应聘时,是否会侵害雇主的知情权呢?请问您方的逻辑是什么?认为消灭前科制度会侵害他人知情权,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犯罪人员可能还是会被保留记录,但是在档案上进行筛选之后,怎么就侵害他人知情权了呢?若保留前科制度,那与不推行这个制度有什么区别呢?办中心招聘监制活动的数据都是要核查的,前科记录是可以查到的。它与无前科肯定有很大差别,不会因为某个部门的原因,导致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为什么不会导致歧视呢?您刚所说的档案不能查,是指档案没有前科记录,但前科存在是吗?我方所说的前科记录,虽然档案有,但不妨碍社会公平性。中国有多少公民,其实您还是没理解。即使取消前科制度,歧视还是会存在,社会本来就存在歧视,消灭一个前科制度,并不代表歧视一定会消失。这难道不是思想层面的问题吗?您能改变大众的思想吗?大众的态度总是难以改变的。
国家在决策新罪行时,推行前科制度意味着国家会实行相应政策。这种社会风气和积极性的监察,会影响更多人。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相应的前科制度不会导致法律无约束力吗?
时间到。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对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单方计时2分钟。
能听到我声音吗?可以。好,请问对方辩友,您方一直在说,如果不消灭这个经济制度,患者人也会找不到工作,您方是这么认为的吗?我刚好像提过一个问题。请不要计时,因为我听不到正方二辩在讲什么。能听得到我说话吗?可以。请您再重复一遍您的观点。
对于应对犯罪之后谁付款的问题,我们的观点是社会融入与社会发展相关。我方也可以论证,犯罪人员入狱之后也可以找到工作。例如,2004年因抢劫入狱的阿金,他不仅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还学习了汽修及车型相关知识,考取了大学文凭,并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做主管。
您方说的是公平,若不取消这个制度,原因是什么呢?因为我方已经说过,犯罪人员接受调查之后仍保有案底,这会产生一些影响。还有,若消灭了前科制度,犯罪人员出去工作、应聘时,是否会侵害雇主的知情权呢?请问您方的逻辑是什么?认为消灭前科制度会侵害他人知情权,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犯罪人员可能还是会被保留记录,但是在档案上进行筛选之后,怎么就侵害他人知情权了呢?若保留前科制度,那与不推行这个制度有什么区别呢?办中心招聘监制活动的数据都是要核查的,前科记录是可以查到的。它与无前科肯定有很大差别,不会因为某个部门的原因,导致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为什么不会导致歧视呢?您刚所说的档案不能查,是指档案没有前科记录,但前科存在是吗?我方所说的前科记录,虽然档案有,但不妨碍社会公平性。中国有多少公民,其实您还是没理解。即使取消前科制度,歧视还是会存在,社会本来就存在歧视,消灭一个前科制度,并不代表歧视一定会消失。这难道不是思想层面的问题吗?您能改变大众的思想吗?大众的态度总是难以改变的。
国家在决策新罪行时,推行前科制度意味着国家会实行相应政策。这种社会风气和积极性的监察,会影响更多人。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相应的前科制度不会导致法律无约束力吗?
时间到。
今天对方辩友指出,现行的前科制度对犯罪者有威慑力,如果取消前科,可能会增高犯罪可能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对方的这些举证只是一种可能性。而我方有实际的数据表明,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其他地方,当实施了前科消灭制度之后,二次判罪率会大大降低。
其逻辑在于,犯罪者入狱服刑后出狱,若存在前科制度,他们在寻找工作时,企业会优先查看其档案,一旦前科记录被标注在上面,企业可能会将其淘汰。犯罪者因此找不到工作,又要养活自己,就只能再次犯罪。所以,有前科的再犯率非常高。而当我们去除前科消灭制度后,二次犯罪率就会降低,这是基于数据的论证。
其次,推行前科消灭制度,能在让社会更加稳定的情况下,使犯罪者感受到人道主义的关怀,让他们有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
今天我想问问对方辩友,在之前的讨论中,对方已经承认,当今中国对前科的惩罚措施是足够的。犯罪者在监狱里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并且已经改过自新,出狱后想好好做人。然而,他们却发现连工作都找不到。比如一个大学生,就像海南大学的学生,海南有一个特色,即帮别人从外面买东西(因为海南是免税区),在没有任何恶意的情况下,可能会被留下前科记录。出来之后,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社会上的人却对他们抱有歧视,导致他们连工作都找不到,前途被毁。请问,这是公平的现象吗?显然不是。
而且,对方辩友认为通过前科给犯罪者的子女施加类似于连坐制的威慑也是可行的,这是什么道理呢?实在难以理解。
今天对方辩友指出,现行的前科制度对犯罪者有威慑力,如果取消前科,可能会增高犯罪可能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对方的这些举证只是一种可能性。而我方有实际的数据表明,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其他地方,当实施了前科消灭制度之后,二次判罪率会大大降低。
其逻辑在于,犯罪者入狱服刑后出狱,若存在前科制度,他们在寻找工作时,企业会优先查看其档案,一旦前科记录被标注在上面,企业可能会将其淘汰。犯罪者因此找不到工作,又要养活自己,就只能再次犯罪。所以,有前科的再犯率非常高。而当我们去除前科消灭制度后,二次犯罪率就会降低,这是基于数据的论证。
其次,推行前科消灭制度,能在让社会更加稳定的情况下,使犯罪者感受到人道主义的关怀,让他们有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
今天我想问问对方辩友,在之前的讨论中,对方已经承认,当今中国对前科的惩罚措施是足够的。犯罪者在监狱里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并且已经改过自新,出狱后想好好做人。然而,他们却发现连工作都找不到。比如一个大学生,就像海南大学的学生,海南有一个特色,即帮别人从外面买东西(因为海南是免税区),在没有任何恶意的情况下,可能会被留下前科记录。出来之后,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社会上的人却对他们抱有歧视,导致他们连工作都找不到,前途被毁。请问,这是公平的现象吗?显然不是。
而且,对方辩友认为通过前科给犯罪者的子女施加类似于连坐制的威慑也是可行的,这是什么道理呢?实在难以理解。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的态度很奇怪,一方面强调惩处,认为不能轻易放过轻罪,否则就是对法律威严的损害;另一方面又与我方探讨平等,质疑当向世界宣扬平等时,那些犯罪者是否就不平等了。这是对方观点存在的矛盾之处。
其次,对方与我方探讨法律,其观点似乎是法律越宽松,犯罪越容易发生,甚至认为直接设置重罪、直接枪毙就可以解决问题。但现实恰恰相反,根据美国刑法研究所调查指出,未得到社会支持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大概是 70%。如果社会仅依靠重刑法律解决问题,社会永远无法得到良性发展。
另外,对方今天还提出歧视是固有的观点。但社会上女性追求同工同酬、择业平等,这显然是通过争取来实现的。我们这样做也是为社会树立一个风向标,让人们知道不应存在歧视。
还有,对方举了一个例子,称 80%有前科的人能找到工作,却指责我方提及的无犯罪前科的人找不到工作。我方认为这个数据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回到我方观点。在金钱化的浪潮席卷而来的当下,高达 10%的数据是一个冰冷的现实,其背后是无数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我们不得不直面现实,已然踏入一个全新的轻罪化时代,这个时代如同一个严苛的考官,给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和迫切的要求。因此,我方从个人和社会两方面对整场辩论进行总结。
第一,我方认为应对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形成一种感召效应,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和社会矫治功能。当轻罪人员看到自己有机会摆脱前科时,他们会更有动力改过自新,积极回归社会,从而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减轻社会治理压力。而且,前科制度给轻罪人员贴上了终身犯罪的标签,严重限制了他们的平等发展。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对轻罪人员基本权利的尊重,让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像普通人一样追求生活、实现自身价值。
第二,从社会层面来讲,我方一直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符合法制精神和社会发展需求。我们都知道,刑法最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一个人因轻罪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如果让他背负前科的沉重负担,其所承受的不利远远超出了犯罪行为本身应受的惩罚,这无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罪犯,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这一刑罚目的的体现,它给予了轻罪罪犯在接受惩罚、改过自新后重新开始的机会,让法律的公正和宽容得以彰显。
最后,在当前轻罪化时代,法律制度应随时代进行调整,社会治理不应单纯以惩罚为首要目的,更应提升教化环节,使社会得到真正的安定。通过消除轻罪前科,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使相关政策和制度更好地落实。非常感谢!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的态度很奇怪,一方面强调惩处,认为不能轻易放过轻罪,否则就是对法律威严的损害;另一方面又与我方探讨平等,质疑当向世界宣扬平等时,那些犯罪者是否就不平等了。这是对方观点存在的矛盾之处。
其次,对方与我方探讨法律,其观点似乎是法律越宽松,犯罪越容易发生,甚至认为直接设置重罪、直接枪毙就可以解决问题。但现实恰恰相反,根据美国刑法研究所调查指出,未得到社会支持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大概是 70%。如果社会仅依靠重刑法律解决问题,社会永远无法得到良性发展。
另外,对方今天还提出歧视是固有的观点。但社会上女性追求同工同酬、择业平等,这显然是通过争取来实现的。我们这样做也是为社会树立一个风向标,让人们知道不应存在歧视。
还有,对方举了一个例子,称 80%有前科的人能找到工作,却指责我方提及的无犯罪前科的人找不到工作。我方认为这个数据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回到我方观点。在金钱化的浪潮席卷而来的当下,高达 10%的数据是一个冰冷的现实,其背后是无数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我们不得不直面现实,已然踏入一个全新的轻罪化时代,这个时代如同一个严苛的考官,给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和迫切的要求。因此,我方从个人和社会两方面对整场辩论进行总结。
第一,我方认为应对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形成一种感召效应,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和社会矫治功能。当轻罪人员看到自己有机会摆脱前科时,他们会更有动力改过自新,积极回归社会,从而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减轻社会治理压力。而且,前科制度给轻罪人员贴上了终身犯罪的标签,严重限制了他们的平等发展。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对轻罪人员基本权利的尊重,让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像普通人一样追求生活、实现自身价值。
第二,从社会层面来讲,我方一直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符合法制精神和社会发展需求。我们都知道,刑法最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一个人因轻罪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如果让他背负前科的沉重负担,其所承受的不利远远超出了犯罪行为本身应受的惩罚,这无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而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罪犯,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这一刑罚目的的体现,它给予了轻罪罪犯在接受惩罚、改过自新后重新开始的机会,让法律的公正和宽容得以彰显。
最后,在当前轻罪化时代,法律制度应随时代进行调整,社会治理不应单纯以惩罚为首要目的,更应提升教化环节,使社会得到真正的安定。通过消除轻罪前科,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使相关政策和制度更好地落实。非常感谢!
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进行陈词。
正方提到了社会问题,我还是想说在歧视方面,如果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社会歧视并不会因此消除。因为一个人犯罪了,他身边的朋友、亲属都是可以知晓的。
其次,在就业方面,即使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也不是每一个有前科记录的轻罪犯罪人员都能找到工作。我国目前有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在五年以下的,其犯罪记录可以封存。同时,正在构建当中的前科工程制度,如果将来出台,成年人三年以内的罪行也将会被封存,除非相关单位有权力向国家机关调查后才能知晓。那么为什么要如此极端地去推行一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呢?这难道不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吗?
再者,轻罪前科制度存在的意义是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一辩已经说过,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记录的存在是对他们权益的一种保护。
而且,这也是一种犯罪成本的降低。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一项研究,前科记录的存在使得犯罪人员在就业、住房等方面受到重大影响。如果前科记录被消灭,这些现象将不复存在,犯罪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再者,从受害者方面来看,如果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犯罪人员的档案就不复存在了,那么如何保障受害者,即受到犯罪人员伤害的受害方的权益呢?
另外,在工作方面,劳动保障提到了对轻罪违法人员的工作保障,当然这种轻罪记录也是对招聘方的一种保障,保障了招聘方的知情权,这是对双方的保障。
总结一遍,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原因如下:一是会降低法律威慑力;二是不利于保护和维护社会安全与公众利益;三是会降低犯罪成本。
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进行陈词。
正方提到了社会问题,我还是想说在歧视方面,如果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社会歧视并不会因此消除。因为一个人犯罪了,他身边的朋友、亲属都是可以知晓的。
其次,在就业方面,即使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也不是每一个有前科记录的轻罪犯罪人员都能找到工作。我国目前有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在五年以下的,其犯罪记录可以封存。同时,正在构建当中的前科工程制度,如果将来出台,成年人三年以内的罪行也将会被封存,除非相关单位有权力向国家机关调查后才能知晓。那么为什么要如此极端地去推行一个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呢?这难道不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吗?
再者,轻罪前科制度存在的意义是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一辩已经说过,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前科记录的存在是对他们权益的一种保护。
而且,这也是一种犯罪成本的降低。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一项研究,前科记录的存在使得犯罪人员在就业、住房等方面受到重大影响。如果前科记录被消灭,这些现象将不复存在,犯罪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再者,从受害者方面来看,如果推行了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犯罪人员的档案就不复存在了,那么如何保障受害者,即受到犯罪人员伤害的受害方的权益呢?
另外,在工作方面,劳动保障提到了对轻罪违法人员的工作保障,当然这种轻罪记录也是对招聘方的一种保障,保障了招聘方的知情权,这是对双方的保障。
总结一遍,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原因如下:一是会降低法律威慑力;二是不利于保护和维护社会安全与公众利益;三是会降低犯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