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四辩同学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单边计时1分30秒,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得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反方四辩。
我想请问一下对方辩友,清退消灭的前提和消灭制度的需求,无非就是促进当事人的再就业、再社会化,是吗?不仅是促进他的再社会化和再就业。
那我请问,你方对于轻罪前科消灭之后这个机制是怎么解释的?我方在一辩稿里已经提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只是将其犯罪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只因法定事由被调取,而且生活与工作档案不应有其犯罪记录。考察期过后,当员工不再有社会危害性。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相对封存制度不能解决这个再就业的问题?现在封存制度其实并没有被完全封存,是可以被调取的,如果被调取的话,其就业以及生活依旧会受到影响。
我这里有一个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对犯罪记录封存制的解读,因为犯罪记录封存要求对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处理,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也就是说,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特殊的职业,才会有调取的需求,对于一般的,比如洗盘子、销售、金融等职业,其实都没有什么影响。所以我觉得相对封存制度可以很好地替代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我想再问一下,你方是否承认,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犯罪人的犯罪率可能会有一点上升?这是你方的论证责任,我方觉得在机理上,消灭制度并不会使犯罪率上升。我们这里有个数据,在2023年华中师范大学论文中显示,对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反方四辩同学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单边计时1分30秒,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得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反方四辩。
我想请问一下对方辩友,清退消灭的前提和消灭制度的需求,无非就是促进当事人的再就业、再社会化,是吗?不仅是促进他的再社会化和再就业。
那我请问,你方对于轻罪前科消灭之后这个机制是怎么解释的?我方在一辩稿里已经提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只是将其犯罪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只因法定事由被调取,而且生活与工作档案不应有其犯罪记录。考察期过后,当员工不再有社会危害性。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相对封存制度不能解决这个再就业的问题?现在封存制度其实并没有被完全封存,是可以被调取的,如果被调取的话,其就业以及生活依旧会受到影响。
我这里有一个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对犯罪记录封存制的解读,因为犯罪记录封存要求对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处理,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也就是说,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特殊的职业,才会有调取的需求,对于一般的,比如洗盘子、销售、金融等职业,其实都没有什么影响。所以我觉得相对封存制度可以很好地替代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我想再问一下,你方是否承认,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犯罪人的犯罪率可能会有一点上升?这是你方的论证责任,我方觉得在机理上,消灭制度并不会使犯罪率上升。我们这里有个数据,在2023年华中师范大学论文中显示,对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2024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犯罪结构呈现明显的轻罪化趋势。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轻罪前科人员的生存困境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为了帮助他们融入社会,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决定建立轻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今也在我国试点实施并取得成效。而关于是否需要进一步推行前科消灭制度,我方认为不应该。
在我方展开论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轻罪前科消灭的概念。所谓轻罪前科消灭,是指曾因犯罪被判处轻罪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法律条件,由有关机关依法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删除,实现在法律上恢复到未曾犯罪的状态。
在这里,我们相信双方都能够达成一个共识,在法律量刑上,轻罪是一个与重罪相对的概念,即使轻罪带有“轻”字,它也和所谓的轻微的民事责任不同,它是刑事犯罪的一种。轻罪并非无关痛痒的过错,它同样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所以我方认为轻罪不轻,轻罪犯罪记录可以封存保留,但不能消灭。基于此,论证如下: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相较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没有产生进一步利好,同时会带来多重弊端。现有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解决、消除轻罪前科人员的犯罪歧视,帮助其融入社会,乃至于使得其子女考公不受影响,实现无痕就业。犯罪记录封存要求对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处理,除非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这能有效改善轻罪人员因犯罪记录在就业、生活方面的困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这是轻罪封存制度的利好。
但是,相较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倘若实施,会另外带来两重弊端。第一重弊端在于特殊行业将无法对前科人员设置限制与准入门槛。我国《教师法》《律师法》规定,曾故意犯罪的个人不得取得教师资格证。当失去犯罪记录门槛之后,曾经触犯过法律底线的人,也能担任教书育人这一承载着启蒙与传承义务的职业。我方认为这是对下一代教育的极不负责。第二重弊端在于犯罪记录的销毁有碍于公权力机关的职能发挥,这一点后面我方会论述。
其次,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容动摇,前科消灭制度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从而降低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约束力,不利于社会公民。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2024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犯罪结构呈现明显的轻罪化趋势。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轻罪前科人员的生存困境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为了帮助他们融入社会,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决定建立轻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今也在我国试点实施并取得成效。而关于是否需要进一步推行前科消灭制度,我方认为不应该。
在我方展开论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轻罪前科消灭的概念。所谓轻罪前科消灭,是指曾因犯罪被判处轻罪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法律条件,由有关机关依法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删除,实现在法律上恢复到未曾犯罪的状态。
在这里,我们相信双方都能够达成一个共识,在法律量刑上,轻罪是一个与重罪相对的概念,即使轻罪带有“轻”字,它也和所谓的轻微的民事责任不同,它是刑事犯罪的一种。轻罪并非无关痛痒的过错,它同样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所以我方认为轻罪不轻,轻罪犯罪记录可以封存保留,但不能消灭。基于此,论证如下: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相较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没有产生进一步利好,同时会带来多重弊端。现有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解决、消除轻罪前科人员的犯罪歧视,帮助其融入社会,乃至于使得其子女考公不受影响,实现无痕就业。犯罪记录封存要求对犯罪记录进行保密处理,除非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这能有效改善轻罪人员因犯罪记录在就业、生活方面的困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这是轻罪封存制度的利好。
但是,相较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倘若实施,会另外带来两重弊端。第一重弊端在于特殊行业将无法对前科人员设置限制与准入门槛。我国《教师法》《律师法》规定,曾故意犯罪的个人不得取得教师资格证。当失去犯罪记录门槛之后,曾经触犯过法律底线的人,也能担任教书育人这一承载着启蒙与传承义务的职业。我方认为这是对下一代教育的极不负责。第二重弊端在于犯罪记录的销毁有碍于公权力机关的职能发挥,这一点后面我方会论述。
其次,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容动摇,前科消灭制度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从而降低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约束力,不利于社会公民。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与反方二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位1分30秒,一方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开始计时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没有间隙,及时照常进行。有请正方。
那我方想请问,您方是否认为国家现行的这些规定已经能解决有前科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我方认为已经解决了一部分,因为国家已经做出了努力,而且已经有了结果,我方认为这个成果是可以扩大的。
所以您方认为在国家现行政策的情况下,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那您方为什么还要继续推行替代政策?这是您方观点相悖的地方。
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您方,您方认为像放火烧山林这种过失犯罪的人,难道是有意犯罪的吗?或者说他没有资格从事医生、律师这样的行业吗?
我没听清楚您的例子,能再说一遍吗?
是说放火烧山林这样的过失犯罪,您方认为他没有资格去当医生,是吗?
我方认为,犯罪者在犯罪之前就应该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结果,因为作为一个公民,这是应尽的责任。
我想问,我刚刚提到的那些措施,是否能够解决一些犯罪人员的就业问题,是否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一个方向,让我们未来能更好地解决,而且也不存在轻罪消灭后对公权力的损害和降低法律威慑力的危害。
我说了,法律威慑力的危害这一点我已经论证过了。第二点,您方所说的公权力,您方并未论证。其次,如果您方认为现行法律已经能解决问题,那为什么还要有替代政策?正因为您方对现状不满,才会提出替代政策,这是您方观点矛盾的地方。
其次,我想请问,放火烧山林这种过失犯罪有点因果倒置。什么叫过失犯罪?犯罪者没有主观犯罪意识,根本没想过会犯罪,是主观无意间引燃了其他东西,这才犯了罪。请问他在做这件事的时候,能知道自己今天会犯法吗?
我方认为,从结果来看,他已经犯了罪,就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那些被烧伤的受害者怎么办?如果他的犯罪证明能够全部被清除,那些受害者怎么办?
而且我方一辩完全没有说现行封存制度是扩大与替代,我方一辩所说的是,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向,能为未来提供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因为相比于您方所说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我方方案不存在法律威慑力降低的弊端。
我再次重申,法律威慑力这一点您方未论证。其次,您方根本没有明白什么叫过失犯罪,您方一直在强调犯罪者就应该承担义务,但他们可能是无意间犯罪的,请您方不要再逃避这个问题了。
您方所说的法律威慑力的点并未被打掉,因为我认为从朴素的认知来看……
不好意思,反方的时间已经到了。正方,还要继续说吗?
我要说,您方认为我打断的这个点,正是您方要论证的。因为法律的威慑力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您方要告诉我为什么不在于部分避免,而在于前科。
好的,感谢双方。下面有请正方。
下面有请正方二辩与反方二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位1分30秒,一方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开始计时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没有间隙,及时照常进行。有请正方。
那我方想请问,您方是否认为国家现行的这些规定已经能解决有前科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我方认为已经解决了一部分,因为国家已经做出了努力,而且已经有了结果,我方认为这个成果是可以扩大的。
所以您方认为在国家现行政策的情况下,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那您方为什么还要继续推行替代政策?这是您方观点相悖的地方。
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您方,您方认为像放火烧山林这种过失犯罪的人,难道是有意犯罪的吗?或者说他没有资格从事医生、律师这样的行业吗?
我没听清楚您的例子,能再说一遍吗?
是说放火烧山林这样的过失犯罪,您方认为他没有资格去当医生,是吗?
我方认为,犯罪者在犯罪之前就应该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结果,因为作为一个公民,这是应尽的责任。
我想问,我刚刚提到的那些措施,是否能够解决一些犯罪人员的就业问题,是否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一个方向,让我们未来能更好地解决,而且也不存在轻罪消灭后对公权力的损害和降低法律威慑力的危害。
我说了,法律威慑力的危害这一点我已经论证过了。第二点,您方所说的公权力,您方并未论证。其次,如果您方认为现行法律已经能解决问题,那为什么还要有替代政策?正因为您方对现状不满,才会提出替代政策,这是您方观点矛盾的地方。
其次,我想请问,放火烧山林这种过失犯罪有点因果倒置。什么叫过失犯罪?犯罪者没有主观犯罪意识,根本没想过会犯罪,是主观无意间引燃了其他东西,这才犯了罪。请问他在做这件事的时候,能知道自己今天会犯法吗?
我方认为,从结果来看,他已经犯了罪,就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那些被烧伤的受害者怎么办?如果他的犯罪证明能够全部被清除,那些受害者怎么办?
而且我方一辩完全没有说现行封存制度是扩大与替代,我方一辩所说的是,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向,能为未来提供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因为相比于您方所说的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我方方案不存在法律威慑力降低的弊端。
我再次重申,法律威慑力这一点您方未论证。其次,您方根本没有明白什么叫过失犯罪,您方一直在强调犯罪者就应该承担义务,但他们可能是无意间犯罪的,请您方不要再逃避这个问题了。
您方所说的法律威慑力的点并未被打掉,因为我认为从朴素的认知来看……
不好意思,反方的时间已经到了。正方,还要继续说吗?
我要说,您方认为我打断的这个点,正是您方要论证的。因为法律的威慑力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您方要告诉我为什么不在于部分避免,而在于前科。
好的,感谢双方。下面有请正方。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同学。正方四辩向反方一辩提问,时间为1分30秒,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得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5秒宝贵时间,发言提醒时请注意。
第一件事情,你刚提到的轻罪前科消灭,消灭指的是什么?消灭指的是犯罪分子依法服刑之后,消除他的犯罪记录。所以你刚才指的是消除犯罪记录,不要给我方扣扩张的帽子,我方也没有与你方达成共识。对于轻罪前科,是有适用人群划分的,并且有考察期。
我继续问你,像有性犯罪、恐怖组织等极其恶劣的行为,或者因某些原因重罪判轻的情况,这类人群不适用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没问题吧?
是的,所以我方和你方态度一致,这样的人群都不适用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恰恰是犯罪情节很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行为,没问题吧?
我们所说的相对较小,是在刑罚范围内讨论的。我给你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人上山扫墓祭祀,用打火机不小心引发了火灾,但他主动自首并消除了犯罪风险,对于这样的人群,你方的态度是什么?
首先,这样的人群占极小部分,他们要为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据我方调查显示,轻罪人群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而且我们今天讨论的也是这部分人群。
我再问你,一个轻罪罪犯出去之后,想去应聘一个工作岗位,但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可以入职,他该怎么办?
只要不是像教师这样的特定职业,在轻罪封存制度的条件下,他是可以实现无痕就业的。所以你方不打算考虑这些人的利益?
我继续问你,你方今天的态度是打算维持现状,还是推行封存制度政策?
我方认为,封存制度的利好能够概括轻罪消灭制度的全部利好,同时它不会像轻罪消灭制度那样有弊端。
那你觉得封存制度有什么好处?
封存不会像消灭犯罪记录那样给社会带来……
打断一下,你方还是在说空话,我们是有具体的人群划分以及考察期的。你方既然觉得我们两方目的一样,都是希望让他们更好。
不好意思,时间到了,我们的目的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实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同学。正方四辩向反方一辩提问,时间为1分30秒,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得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5秒宝贵时间,发言提醒时请注意。
第一件事情,你刚提到的轻罪前科消灭,消灭指的是什么?消灭指的是犯罪分子依法服刑之后,消除他的犯罪记录。所以你刚才指的是消除犯罪记录,不要给我方扣扩张的帽子,我方也没有与你方达成共识。对于轻罪前科,是有适用人群划分的,并且有考察期。
我继续问你,像有性犯罪、恐怖组织等极其恶劣的行为,或者因某些原因重罪判轻的情况,这类人群不适用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没问题吧?
是的,所以我方和你方态度一致,这样的人群都不适用于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恰恰是犯罪情节很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行为,没问题吧?
我们所说的相对较小,是在刑罚范围内讨论的。我给你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人上山扫墓祭祀,用打火机不小心引发了火灾,但他主动自首并消除了犯罪风险,对于这样的人群,你方的态度是什么?
首先,这样的人群占极小部分,他们要为自己做过的事情负责。据我方调查显示,轻罪人群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而且我们今天讨论的也是这部分人群。
我再问你,一个轻罪罪犯出去之后,想去应聘一个工作岗位,但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可以入职,他该怎么办?
只要不是像教师这样的特定职业,在轻罪封存制度的条件下,他是可以实现无痕就业的。所以你方不打算考虑这些人的利益?
我继续问你,你方今天的态度是打算维持现状,还是推行封存制度政策?
我方认为,封存制度的利好能够概括轻罪消灭制度的全部利好,同时它不会像轻罪消灭制度那样有弊端。
那你觉得封存制度有什么好处?
封存不会像消灭犯罪记录那样给社会带来……
打断一下,你方还是在说空话,我们是有具体的人群划分以及考察期的。你方既然觉得我们两方目的一样,都是希望让他们更好。
不好意思,时间到了,我们的目的是一样的。
感谢双方。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为 2 分钟。
我们今天想表达的是,轻罪人员罪不至此,而且目前我国存在轻罪不轻的现实现象。你方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对犯罪人员的长期困扰,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什么叫不可避免性呢?就是说今天犯罪了,就一定会被刑事处罚,就一定会坐牢,这就是法律威慑力的不可避免性。而其威慑力的根本并不在于你们所说的前科对犯罪人员的影响以及犯罪成本的降低。
我方需要你方提供论据,论证为什么有前科时,犯罪成本会降低,以及犯罪率反而会升高。你方不必强加义务,要求我方论证为什么犯罪率会降低,因为我方有激励机制,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点。
我方代表的是,当一个轻罪人员的小孩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为国家发展做贡献;想成为军人,保卫国家安全;想成为老师,教书育人时,却因为父母的犯罪记录而无法通过审核,这难道公平吗?他甚至没有犯过罪,却无法完成自己的梦想,为社会做贡献。
我们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不应该高高在上地审判,去制定自认为的“好法律”,而应该考虑这些公民面对的真实困境,解决他们的真实需求。这是我方想表达的。
你方今天所说的替代政策,其实也认可了我方的利好观点,但对于我方提出的独特弊端,你方似乎并未进行论证,希望你方后续给出论证。
同样,你方也应当承认给这些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却没有给予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你方今天需要论证的重点。
我的发言结束。
感谢正方二辩。
感谢双方。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为 2 分钟。
我们今天想表达的是,轻罪人员罪不至此,而且目前我国存在轻罪不轻的现实现象。你方要明确的一点是,我国法律的威慑力并不在于对犯罪人员的长期困扰,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什么叫不可避免性呢?就是说今天犯罪了,就一定会被刑事处罚,就一定会坐牢,这就是法律威慑力的不可避免性。而其威慑力的根本并不在于你们所说的前科对犯罪人员的影响以及犯罪成本的降低。
我方需要你方提供论据,论证为什么有前科时,犯罪成本会降低,以及犯罪率反而会升高。你方不必强加义务,要求我方论证为什么犯罪率会降低,因为我方有激励机制,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点。
我方代表的是,当一个轻罪人员的小孩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为国家发展做贡献;想成为军人,保卫国家安全;想成为老师,教书育人时,却因为父母的犯罪记录而无法通过审核,这难道公平吗?他甚至没有犯过罪,却无法完成自己的梦想,为社会做贡献。
我们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不应该高高在上地审判,去制定自认为的“好法律”,而应该考虑这些公民面对的真实困境,解决他们的真实需求。这是我方想表达的。
你方今天所说的替代政策,其实也认可了我方的利好观点,但对于我方提出的独特弊端,你方似乎并未进行论证,希望你方后续给出论证。
同样,你方也应当承认给这些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却没有给予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你方今天需要论证的重点。
我的发言结束。
感谢正方二辩。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陈词时间同样为2分钟。
我们先看结果,前科消灭后,权力机关仍然有义务宣告罪行记录被注销,并恢复犯罪人受损的权利。他们的犯罪记录是被完全注销的,无法被查询,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前科消灭制度。而我们的前科封存制度是犯罪记录仍然能够被权力机关所查询到,权力机关对于犯罪分子还是有监督责任的。
首先,我确定一下,轻罪封存制度是司法机关为了更好地办案、查询犯罪记录,同时更好地解决犯罪人再就业的问题。轻罪封存制度完全能够解决您方所说的犯罪分子再就业问题,因为一些特殊岗位,比如教师、医生、律师,犯罪人在犯罪之前就应该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些重要的岗位怎么可能让有犯罪前科的人继续就业。就像您方所说,有人犯了一点罪,却仍然想当军人,既然想当军人,为什么要犯罪呢?难道不知道打架、吸毒是犯罪吗?这应该是公民守法的本分。
然后,我方要说明,除了轻罪消灭之外,我国已经为犯罪人群再就业做出了很多努力。央视网曾有“发现员工有前科后,公司将开除,法院如何判”的议题,明确提到如果公司未询问,犯罪人可以完全不告知,即没有报告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和就业人知情权的平衡。轻罪封存试点也让轻罪封存的适用范围有了扩大的现实可能性,这些都可以做到。您方提到的带动就业率问题,我方承认目前存在一些困难,但已经有了可行的解决方法。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陈词时间同样为2分钟。
我们先看结果,前科消灭后,权力机关仍然有义务宣告罪行记录被注销,并恢复犯罪人受损的权利。他们的犯罪记录是被完全注销的,无法被查询,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前科消灭制度。而我们的前科封存制度是犯罪记录仍然能够被权力机关所查询到,权力机关对于犯罪分子还是有监督责任的。
首先,我确定一下,轻罪封存制度是司法机关为了更好地办案、查询犯罪记录,同时更好地解决犯罪人再就业的问题。轻罪封存制度完全能够解决您方所说的犯罪分子再就业问题,因为一些特殊岗位,比如教师、医生、律师,犯罪人在犯罪之前就应该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些重要的岗位怎么可能让有犯罪前科的人继续就业。就像您方所说,有人犯了一点罪,却仍然想当军人,既然想当军人,为什么要犯罪呢?难道不知道打架、吸毒是犯罪吗?这应该是公民守法的本分。
然后,我方要说明,除了轻罪消灭之外,我国已经为犯罪人群再就业做出了很多努力。央视网曾有“发现员工有前科后,公司将开除,法院如何判”的议题,明确提到如果公司未询问,犯罪人可以完全不告知,即没有报告义务。这是用人单位和就业人知情权的平衡。轻罪封存试点也让轻罪封存的适用范围有了扩大的现实可能性,这些都可以做到。您方提到的带动就业率问题,我方承认目前存在一些困难,但已经有了可行的解决方法。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立论陈词,时间为 3 分钟,发言计时开始。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最高检数据显示,2024 年上半年轻罪案件在受理案件中占比超过 85%,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而现行前科制度产生的前科效应,致使刑满释放人员长期被社会边缘化,呈现出轻罪实质不清的现象。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虽能封存犯罪记录,但在求职时却会被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入职门槛挡住,使轻刑犯难以找到稳定工作,同样阻碍其再社会化。以上两种制度对于轻刑犯的社会排斥现象极有可能致使他们走投无路,再次犯罪。
基于此,我方将从两方面论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如下: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美国联邦政府研究表明,刑事处罚后的社会接纳不足可能是导致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2017 年美国刑法研究所调查指出,没有得到社会支持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概率大约是 70%。美国著名犯罪学流派提出的贴标签理论表明,在首次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人的标签给其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使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迫使其重新犯罪。此外,某市调查表明,因刑事犯罪前科造成的就业困难的占 37%,政审受限的占 31%。由此可见,就业和生活上的困境是迫使轻刑犯重新犯罪的重要驱动力。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摘掉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使其更好融入社会,找到稳定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
其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更好地拥护刑罚的宽严相济原则。我国 160 多部刑罚法律对于受过刑罚的人进行就业等资格限制,导致轻刑犯求职困难,前科制度罪行不相涉现象明显,已然罚大于罪,有悖刑罚正当性。此外,我国刑法第 286 条规定,尽管犯罪记录被封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具无罪证明,相关犯罪记录可能会在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被注明,这表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依然是对刑事人员再就业和政审等人生大事的严重困扰,刑罚带来的不良影响与轻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一致,其正当性值得质疑。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则可以完全恢复刑事人员正常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使之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就业与生活的权利,不再因前科而受限。
最后,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划分前科消灭的人群,即只适用于危害性较小、积极悔过且非职业、专业性轻罪群体;二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设置考察期,以轻刑犯重归社会为起始时间。考察期间对轻罪前科人员宣告注销犯罪记录,其犯罪档案因法定事由被调取,而且生活和工作档案不应有其犯罪记录,考察期内若再次犯罪,则数罪并罚,且犯罪记录和档案不予消除。
综上,当今中国应该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感谢正方一辩。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立论陈词,时间为 3 分钟,发言计时开始。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最高检数据显示,2024 年上半年轻罪案件在受理案件中占比超过 85%,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而现行前科制度产生的前科效应,致使刑满释放人员长期被社会边缘化,呈现出轻罪实质不清的现象。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虽能封存犯罪记录,但在求职时却会被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入职门槛挡住,使轻刑犯难以找到稳定工作,同样阻碍其再社会化。以上两种制度对于轻刑犯的社会排斥现象极有可能致使他们走投无路,再次犯罪。
基于此,我方将从两方面论证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如下:
首先,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美国联邦政府研究表明,刑事处罚后的社会接纳不足可能是导致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2017 年美国刑法研究所调查指出,没有得到社会支持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的概率大约是 70%。美国著名犯罪学流派提出的贴标签理论表明,在首次刑罚执行完毕后,犯罪人的标签给其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使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迫使其重新犯罪。此外,某市调查表明,因刑事犯罪前科造成的就业困难的占 37%,政审受限的占 31%。由此可见,就业和生活上的困境是迫使轻刑犯重新犯罪的重要驱动力。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摘掉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使其更好融入社会,找到稳定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的概率。
其次,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能更好地拥护刑罚的宽严相济原则。我国 160 多部刑罚法律对于受过刑罚的人进行就业等资格限制,导致轻刑犯求职困难,前科制度罪行不相涉现象明显,已然罚大于罪,有悖刑罚正当性。此外,我国刑法第 286 条规定,尽管犯罪记录被封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具无罪证明,相关犯罪记录可能会在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被注明,这表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依然是对刑事人员再就业和政审等人生大事的严重困扰,刑罚带来的不良影响与轻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一致,其正当性值得质疑。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则可以完全恢复刑事人员正常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使之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就业与生活的权利,不再因前科而受限。
最后,我方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划分前科消灭的人群,即只适用于危害性较小、积极悔过且非职业、专业性轻罪群体;二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设置考察期,以轻刑犯重归社会为起始时间。考察期间对轻罪前科人员宣告注销犯罪记录,其犯罪档案因法定事由被调取,而且生活和工作档案不应有其犯罪记录,考察期内若再次犯罪,则数罪并罚,且犯罪记录和档案不予消除。
综上,当今中国应该推行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感谢正方一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