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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正式开始,有请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
感谢主席,控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一定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控辩交易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基于其特殊的陪审团制度而采用的特色方法,其应当是主要探讨对象。我方认为,控辩交易的出现令法律裁定与正义的距离更近,更能满足各方的需求,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论证如下:
第一,控辩交易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让更多人能感受到社会正义。
一方面,美国的司法资源极其紧张,其暴力犯罪从2019年的580万起上升到2022年的660万起,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司法资源却凸显不足。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为例,其高等法院有五分之一的法官职位空缺。
另一方面,美国的陪审制度过程非常冗长,花费的时间比普通审判制度审理的时间多40%。因此,美国的特殊国情导致如果没有控辩交易,大量案件将积压,绝大多数人的正义将被埋没在法院的角落,无人问津。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而控辩交易恰恰能帮助正义快一点到来。
采用控辩交易的程序审理案件,相对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平均花费的庭审时间只有原来的十二分之一。20岁的罗杰克因盗窃被当场抓获后,认罪认罚不仅省去大量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还为其争取到了从宽处理。大量诸如此类的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帮助到更多真正有需要的人。
第二,控辩交易降低了撤案或败诉的风险,让更多人的正义从不确定走向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相比其他国家,美国的被告人权利受到较多的保护,而检察官的刑事侦查权具有较多限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检察官的侦查困难极大。因此,美国刑事案件的质量较差。
在这种质量不高的案件中,无论是就控辩双方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是就陪审团最后的认定来说,都存在着许多难以确定的因素,是一种零和博弈。庭审之前,谁也不敢断定最终的结果如何。为避免诉讼彻底失败的现象发生,双方都愿意进行控辩交易。
以美国的人民诉亨利案为例,在菲利浦·亨利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交的犯罪情节上,检方和辩方各执一词,均存在被陪审团采信的可能。于是双方最终达成控辩交易,使不确定的正义成为了确定的正义。
在控辩交易未能大范围施行之前,诸多案件都只能是抛硬币式的零和博弈,由此导致了大量的撤案。过去美国重罪案件的定罪率只有49%,而在控辩交易大范围普及后,能提升至68%,同时,美国检察官撤案率大幅度下降,案件损耗得以控制。可见,若是采用控辩交易,就能大大降低涉案失败的风险,避免罪犯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比赛正式开始,有请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
感谢主席,控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一定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控辩交易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基于其特殊的陪审团制度而采用的特色方法,其应当是主要探讨对象。我方认为,控辩交易的出现令法律裁定与正义的距离更近,更能满足各方的需求,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论证如下:
第一,控辩交易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让更多人能感受到社会正义。
一方面,美国的司法资源极其紧张,其暴力犯罪从2019年的580万起上升到2022年的660万起,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司法资源却凸显不足。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为例,其高等法院有五分之一的法官职位空缺。
另一方面,美国的陪审制度过程非常冗长,花费的时间比普通审判制度审理的时间多40%。因此,美国的特殊国情导致如果没有控辩交易,大量案件将积压,绝大多数人的正义将被埋没在法院的角落,无人问津。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而控辩交易恰恰能帮助正义快一点到来。
采用控辩交易的程序审理案件,相对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平均花费的庭审时间只有原来的十二分之一。20岁的罗杰克因盗窃被当场抓获后,认罪认罚不仅省去大量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还为其争取到了从宽处理。大量诸如此类的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帮助到更多真正有需要的人。
第二,控辩交易降低了撤案或败诉的风险,让更多人的正义从不确定走向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相比其他国家,美国的被告人权利受到较多的保护,而检察官的刑事侦查权具有较多限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检察官的侦查困难极大。因此,美国刑事案件的质量较差。
在这种质量不高的案件中,无论是就控辩双方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还是就陪审团最后的认定来说,都存在着许多难以确定的因素,是一种零和博弈。庭审之前,谁也不敢断定最终的结果如何。为避免诉讼彻底失败的现象发生,双方都愿意进行控辩交易。
以美国的人民诉亨利案为例,在菲利浦·亨利强迫他人与其发生性交的犯罪情节上,检方和辩方各执一词,均存在被陪审团采信的可能。于是双方最终达成控辩交易,使不确定的正义成为了确定的正义。
在控辩交易未能大范围施行之前,诸多案件都只能是抛硬币式的零和博弈,由此导致了大量的撤案。过去美国重罪案件的定罪率只有49%,而在控辩交易大范围普及后,能提升至68%,同时,美国检察官撤案率大幅度下降,案件损耗得以控制。可见,若是采用控辩交易,就能大大降低涉案失败的风险,避免罪犯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控辩交易是否能让法律裁定与正义的距离更近,更能满足各方的需求。
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间。
首先,我们先确认一下论域的问题。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利于正义,将其放在它适用的国家考量,这没有问题。所以,我们今天将范围放在典型的美国,这也没问题。
其次,确定我们的论证义务。判断一个制度不正义,并不意味着我方要提出替代性政策。你方是在普通的庭审制度和控辩交易两个制度之间进行比较。可以说,我们主张减少对控辩交易的依赖。我们达成共识,我方没有必要提出替代性政策,也没有义务说今天必须马上废除控辩交易、不再使用它,只是说减少对它的依赖,因为它放大了不正义,使不正义增多,所以我方认为它不利于实现正义。
下面听听你方论点,比如节约资源。我相信你方不是单纯想用效率来论证这一点。要论证的话,是要论证它又好又快。你提到资源不充足,论据是在哪一年?我方数据可以再念一遍,暴力犯罪在美国从1980年的580万起,上升到1982年的660万起,现在司法资源不足,所以要用控辩交易。你以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为例,其高等法院有1/5的法官职位处于空缺状态,同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打断一下,你这份数据是在哪几年?
稍等一下,我找一下原告方的数据。没关系,因为我们有数据支撑,2025年,美国给司法局拨款396亿多美元,同时同年有130万活跃的律师和法官,覆盖美国各州。所以司法资源没有像你方所说的那么匮乏。
其次,你说它只是单纯节约资源,降低了撤诉和败诉的风险。可是我们发现,35% - 69%的被告人本应当赢得诉讼,却因控辩交易被定罪。那么你降低撤案和败诉风险的论证意义何在?你所说的“本应当赢得诉讼”是如何判断的呢?就是他们后面通过金牌清白专案审查之后,发现他们原来其实是无罪的,但因控辩交易被定罪。350次用DNA检测无罪释放的人,就有11%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认罪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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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确定我们的论证义务。判断一个制度不正义,并不意味着我方要提出替代性政策。你方是在普通的庭审制度和控辩交易两个制度之间进行比较。可以说,我们主张减少对控辩交易的依赖。我们达成共识,我方没有必要提出替代性政策,也没有义务说今天必须马上废除控辩交易、不再使用它,只是说减少对它的依赖,因为它放大了不正义,使不正义增多,所以我方认为它不利于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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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会指出,控辩交易也称应诉交易,是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低指控为条件,来换取被告有罪答辩。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学会强调中国认罪认罚并非控辩交易。
而何为正义?正义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仅其一不能定义为正义。好比我们不愿意承认刑讯逼供得到情报是正义的,因为这是对程序正义的背离。正义本质上是一个社会的崇高追求,核心关注是透明公开的程序与事实真正的彰显。而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论证控辩交易背离正义:
第一,控辩交易削弱司法部门追求程序正义的动力,易造成冤假错案。在实操中,虽然认罪认罚条件是公开的,但控辩交易协商过程几乎完全不公开,检察官有莫大权力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做出各种减轻指控的承诺,且几乎不受任何约束。
2016年,重庆女孩江月在国外被一名女性驾车追尾后枪杀,警方抓获凶手后表示,枪伤及指控结果是检察官与被告在未告知其家属的情况下进行了控辩交易,达成二级谋杀认罪协议,而检察官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指出,19世纪美国检察官大多为兼职,需要在法庭开庭期间代理民事案以补贴收入,但需完成本职职责才能代理。在此基础上,控辩交易可以让检察官迅速获得大量的有罪判决结果,为其选举提供助力,这种利益检察官难以抗拒。所以我们可以发现联邦定罪判决97%是控辩交易的结果。以曼哈顿的联邦法院为例,如今一年仅有50次审判,许多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多年没有出庭,许多法官也多年没有主持过正式的审判,这意味着陪审团制度名存实亡。而陪审团审判本来是公民直接参与刑事司法的途径,这一现状削弱了公众在个案中对抗政府越权行为的能力。有法官评价,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正在失灵,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影响。
第二,控辩交易容易导致罪行失衡,背离结果正义。检方在控辩交易中往往不会将辩方披露犯罪的证据全部展示,因此被告人可能不知道针对他的案件的全部范围。检察官可以提出宽大处理来换取控辩交易,如果被告人不接受,他们也可以在不违反程序的情况下提出更严重的指控。被告人面临巨大的政策压力,香港中文大学研究指出,39.7%的人选择控辩交易是由于来自辩护方的压力。多数被告人都是在压力情况下,为确保自身利益而不情愿地作出有罪答辩。
无罪项目曾举例,福特被指认为有罪,要认罪,但一个月之后,法官给了一份协议,只要他愿意认罪,就可以马上回家,如果不认罪,那么意味着他需要被关在看守所,所以福特只能崩溃地和律师同意辩护交易,直接认罪。这一过程被称为几乎完美的无辜者的有罪制度。
我方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正义,但并不倡导立刻废除这一制度,而是应该当下减少对其的依赖。
谢谢主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会指出,控辩交易也称应诉交易,是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低指控为条件,来换取被告有罪答辩。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学会强调中国认罪认罚并非控辩交易。
而何为正义?正义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仅其一不能定义为正义。好比我们不愿意承认刑讯逼供得到情报是正义的,因为这是对程序正义的背离。正义本质上是一个社会的崇高追求,核心关注是透明公开的程序与事实真正的彰显。而我方将从以下方面论证控辩交易背离正义:
第一,控辩交易削弱司法部门追求程序正义的动力,易造成冤假错案。在实操中,虽然认罪认罚条件是公开的,但控辩交易协商过程几乎完全不公开,检察官有莫大权力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做出各种减轻指控的承诺,且几乎不受任何约束。
2016年,重庆女孩江月在国外被一名女性驾车追尾后枪杀,警方抓获凶手后表示,枪伤及指控结果是检察官与被告在未告知其家属的情况下进行了控辩交易,达成二级谋杀认罪协议,而检察官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指出,19世纪美国检察官大多为兼职,需要在法庭开庭期间代理民事案以补贴收入,但需完成本职职责才能代理。在此基础上,控辩交易可以让检察官迅速获得大量的有罪判决结果,为其选举提供助力,这种利益检察官难以抗拒。所以我们可以发现联邦定罪判决97%是控辩交易的结果。以曼哈顿的联邦法院为例,如今一年仅有50次审判,许多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多年没有出庭,许多法官也多年没有主持过正式的审判,这意味着陪审团制度名存实亡。而陪审团审判本来是公民直接参与刑事司法的途径,这一现状削弱了公众在个案中对抗政府越权行为的能力。有法官评价,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正在失灵,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影响。
第二,控辩交易容易导致罪行失衡,背离结果正义。检方在控辩交易中往往不会将辩方披露犯罪的证据全部展示,因此被告人可能不知道针对他的案件的全部范围。检察官可以提出宽大处理来换取控辩交易,如果被告人不接受,他们也可以在不违反程序的情况下提出更严重的指控。被告人面临巨大的政策压力,香港中文大学研究指出,39.7%的人选择控辩交易是由于来自辩护方的压力。多数被告人都是在压力情况下,为确保自身利益而不情愿地作出有罪答辩。
无罪项目曾举例,福特被指认为有罪,要认罪,但一个月之后,法官给了一份协议,只要他愿意认罪,就可以马上回家,如果不认罪,那么意味着他需要被关在看守所,所以福特只能崩溃地和律师同意辩护交易,直接认罪。这一过程被称为几乎完美的无辜者的有罪制度。
我方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正义,但并不倡导立刻废除这一制度,而是应该当下减少对其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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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同学,认真学习有利于我考北大,不代表我认真学习一定能考上。同理,有利于不等于完全正义,我们双方要比较,在公平交易和普通法律体系下,谁的制度更趋近于正义,这没问题吧?
没问题。你的第一个论点提到错判,说有多少人因为控辩交易被错判。在我方资料中,有35% - 69%的人本该赢得诉讼,却因控辩交易被定罪。你能念一下完整的数据吗?
根据新加坡兰阳智库研究显示,30%中的899名被告本应赢得一个诉讼,却因为控辩交易而被定罪。你这个数据样本是在新加坡,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样本貌似在美国。所以你今天有没有比较控辩交易和没有控辩交易在美国的错判率呢?
在美国的制度下,控辩交易可能会产生一些冤假错案,有32% - 62%的人被美国法院判有罪的情况下,是可以靠打官司来证明自己无罪的。但我到现在都没听到你关于美国错判率的有效数据。而且我方研究显示,无辜者被陪审团定罪的可能性为25%,所以普通法律的错判率貌似高于控辩交易错判率,美国错判率的数据引用方需进一步举证。
另外,控辩交易在法律上遵循自愿原则,被告明确直接拒绝控辩交易即可。有人说被告的律师和检察官可能出于完成KPI的要求,强迫无辜人员进行控辩交易。但这些法官或律师在控辩交易中违规,在普通法律程序中难道就不会违规吗?
控辩交易过程不够公开和透明,但这本质上是律师人品的问题,而非制度问题,自愿原则压根不会导致错判。如果这个律师不行,换个律师不就行了吗?
控辩交易本身是一种双方利益权衡后的妥协,至少在我方看来,美国的控辩交易要被告人达到自愿原则才可以进行。
你还提到法院可能会因被告人积极认罪、积极改造而轻判减刑。比如张月案中,本来应判一级谋杀,最后判了二级谋杀,这种认罪认罚本身表明犯罪者有悔悟之心,减轻处罚本身符合法理判罚,并不存在弊端。
好同学,认真学习有利于我考北大,不代表我认真学习一定能考上。同理,有利于不等于完全正义,我们双方要比较,在公平交易和普通法律体系下,谁的制度更趋近于正义,这没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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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易过程不够公开和透明,但这本质上是律师人品的问题,而非制度问题,自愿原则压根不会导致错判。如果这个律师不行,换个律师不就行了吗?
控辩交易本身是一种双方利益权衡后的妥协,至少在我方看来,美国的控辩交易要被告人达到自愿原则才可以进行。
你还提到法院可能会因被告人积极认罪、积极改造而轻判减刑。比如张月案中,本来应判一级谋杀,最后判了二级谋杀,这种认罪认罚本身表明犯罪者有悔悟之心,减轻处罚本身符合法理判罚,并不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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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我在此环节讲清楚为什么我们认为控辩交易放大了冤假错案,以及它实质上为什么放大了冤假错案。
首先,原因一:无辜者不愿意去冒险。正方一辩在讲自愿原则,称其不会导致误判错判,可是无辜者今天有胜诉的风险,也有败诉的风险。为了使自己不败诉,甚至不承担那么多的风险,他们选择进行控辩交易。在控辩交易中,检察官允诺以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利益罪名,换得被告认罪。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并害怕名誉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起诉而换得被告人认罪。所以此时被告人是既得利益者,那么此时自愿原则怎么发挥它的作用?
其次,律师和法官受到了不良心理影响。在美国,律师和法官有KPI要求,他们的结案率、胜诉率恰恰是他们被选举、被人民认可,成为好律师、好法官的标准,所以他们选择以最稳妥的方式进行结案。可是我们的数据也显示,塔夫茨大学和密歇根大学对于免罪案件的研究发现,仅仅是免罪案件中,检察官就有30%的案件存在不当行为,他们伪造证据,甚至伪造证人,以及收受贿赂。这只是免罪案件,重罪案件我将采用另外的举证。所以他们选择以稳妥的方式进行结案,同时控辩交易导致调查监督减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一份报告建议立法规定检察工作透明公开,但指出检察决策的公开统计数据很少,使得几乎不可能发现个别滥用职权、系统性歧视与办公室政策不符的模式。所以此时控辩交易的过程是不公开的,减少了人民的监督。
以上三点原因都来自于美国2023年控辩交易报告。其次,我方觉得控辩交易本质上也是不公平的,一级谋杀的犯罪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了二级谋杀,犯强奸罪的被害人通过控辩交易被定为酒后滋事。
感谢主席,我在此环节讲清楚为什么我们认为控辩交易放大了冤假错案,以及它实质上为什么放大了冤假错案。
首先,原因一:无辜者不愿意去冒险。正方一辩在讲自愿原则,称其不会导致误判错判,可是无辜者今天有胜诉的风险,也有败诉的风险。为了使自己不败诉,甚至不承担那么多的风险,他们选择进行控辩交易。在控辩交易中,检察官允诺以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利益罪名,换得被告认罪。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并害怕名誉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起诉而换得被告人认罪。所以此时被告人是既得利益者,那么此时自愿原则怎么发挥它的作用?
其次,律师和法官受到了不良心理影响。在美国,律师和法官有KPI要求,他们的结案率、胜诉率恰恰是他们被选举、被人民认可,成为好律师、好法官的标准,所以他们选择以最稳妥的方式进行结案。可是我们的数据也显示,塔夫茨大学和密歇根大学对于免罪案件的研究发现,仅仅是免罪案件中,检察官就有30%的案件存在不当行为,他们伪造证据,甚至伪造证人,以及收受贿赂。这只是免罪案件,重罪案件我将采用另外的举证。所以他们选择以稳妥的方式进行结案,同时控辩交易导致调查监督减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一份报告建议立法规定检察工作透明公开,但指出检察决策的公开统计数据很少,使得几乎不可能发现个别滥用职权、系统性歧视与办公室政策不符的模式。所以此时控辩交易的过程是不公开的,减少了人民的监督。
以上三点原因都来自于美国2023年控辩交易报告。其次,我方觉得控辩交易本质上也是不公平的,一级谋杀的犯罪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了二级谋杀,犯强奸罪的被害人通过控辩交易被定为酒后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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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将针对不同情况分析控辩交易与社会正义的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完全没有证据却被判有罪的人。若我走在街上,突然有人冲出来说我有罪并提议进行控辩交易,我肯定不会同意。所以,无辜的人与控辩交易似乎并无关联。我难以理解,在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的情况下,他何来败诉风险。
第二种情况,是案件明了、证据完整的。例如美国有一位市民盗窃商店,当场人赃俱获。此时,双方提出不麻烦法院审理,直接进行控辩交易,犯罪者坦白所有罪行、积极认罪,以换取从轻判刑。这种控辩交易能节省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而这类小案子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将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用于其他较难判的案子,我方认为完全可行。
第三种情况,是掌握了一些证据,但最终无法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人群。嫌疑人自己心里肯定清楚是否犯罪。比如辛普森案,如果他真的没杀他的妻子,就应直接拒绝控辩交易,争取无罪判决,聘请律师与陪审团进行辩论即可,为何要进行控辩交易呢?但如果他真的杀了妻子,就直接认罪,交代动机、过程以及是否有同伙,法院降低对他的刑罚,这样既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破案效率,罪犯也能积极改造以获得减刑。
对方唯一的反驳观点是,控辩交易可能会有错判或轻判的情况。首先,错判始终只是很小一部分群体,绝大多数人因此获得了相对的公正。我不理解为何在对方看来这不算公正。其次,对方只是列举了新加坡的数据,但我们双方此前已达成共识,今天讨论的主体是美国。美国一项研究显示,无辜者被陪审团定罪的可能性为25%,所以似乎没有控辩交易的错判率更高,对方应进行比较。最后,控辩交易是自愿的法律制度,而非强制。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拒绝控辩交易。对方提及的早期诱导或威逼利诱等情况,在普遍的法律现象中也存在栽赃陷害的案例,这并非制度问题,而是法律执行者、法官或律师的问题。
关于认罪减刑的问题,认罪减罚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我不理解为何反对法院给积极配合调查、供出犯罪窝点或积极改造的罪犯减刑。若一个积极配合的罪犯和一个嘴硬、耗费司法资源的罪犯受到相同刑罚,这才是真正的不合理。现在,我特意来与对方比较这两种裁判方式。
接下来,我将针对不同情况分析控辩交易与社会正义的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完全没有证据却被判有罪的人。若我走在街上,突然有人冲出来说我有罪并提议进行控辩交易,我肯定不会同意。所以,无辜的人与控辩交易似乎并无关联。我难以理解,在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的情况下,他何来败诉风险。
第二种情况,是案件明了、证据完整的。例如美国有一位市民盗窃商店,当场人赃俱获。此时,双方提出不麻烦法院审理,直接进行控辩交易,犯罪者坦白所有罪行、积极认罪,以换取从轻判刑。这种控辩交易能节省大量时间和司法资源,而这类小案子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将节省下来的司法资源用于其他较难判的案子,我方认为完全可行。
第三种情况,是掌握了一些证据,但最终无法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人群。嫌疑人自己心里肯定清楚是否犯罪。比如辛普森案,如果他真的没杀他的妻子,就应直接拒绝控辩交易,争取无罪判决,聘请律师与陪审团进行辩论即可,为何要进行控辩交易呢?但如果他真的杀了妻子,就直接认罪,交代动机、过程以及是否有同伙,法院降低对他的刑罚,这样既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破案效率,罪犯也能积极改造以获得减刑。
对方唯一的反驳观点是,控辩交易可能会有错判或轻判的情况。首先,错判始终只是很小一部分群体,绝大多数人因此获得了相对的公正。我不理解为何在对方看来这不算公正。其次,对方只是列举了新加坡的数据,但我们双方此前已达成共识,今天讨论的主体是美国。美国一项研究显示,无辜者被陪审团定罪的可能性为25%,所以似乎没有控辩交易的错判率更高,对方应进行比较。最后,控辩交易是自愿的法律制度,而非强制。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拒绝控辩交易。对方提及的早期诱导或威逼利诱等情况,在普遍的法律现象中也存在栽赃陷害的案例,这并非制度问题,而是法律执行者、法官或律师的问题。
关于认罪减刑的问题,认罪减罚完全符合法律精神。我不理解为何反对法院给积极配合调查、供出犯罪窝点或积极改造的罪犯减刑。若一个积极配合的罪犯和一个嘴硬、耗费司法资源的罪犯受到相同刑罚,这才是真正的不合理。现在,我特意来与对方比较这两种裁判方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行开始。
首先,一个案件在卷宗里面堆积10年无法审理,与这个案件及时结案,及时惩戒加害人、补偿被害人,更趋近于社会正义。
同学,今天我们讲社会的公平正义,难道取决于案件判得快与慢吗?今天案件判得快就一定正确吗?
再次,我第一个问题是,今天我们讲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和效率是不是一回事?首先你先不要管我快不快的事情,你就回答我,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办法放到法院上进行审理,你所谓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从哪来?从来没有被审判过,你的正义从何达到?
同学,今天我们说为什么一个案件如果不碰到法律问题,就不能走程序呢?它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有检察机关的起诉,我们今天讲刑诉也是在庭下。
我来问你,今天你方核心讲了一个论点,就是它的效率高,那我来问你,快等于一定好吗?所以你方也认为,如果法院有相应的程序可以解决这样的案件,是有一些好处的,那为什么控辩交易不可以?
同学,今天它有好处,不等于它一定是好的。我们今天聊,你说它有好处,但是它依赖的前提是什么?依赖的是当事人的道德自觉和检察官的职业操守。但是我们讲,把它作为一个制度,它就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经得起人性的考验,控辩交易制度经得起吗?
可是你能不告诉我说,那些法律之外、法庭之外的司法机关,也是一种可以达到正义的程序,那为什么有控辩交易就不行?
同学,难道你今天的意思是要把所有的案件都放在法律程序里处理吗?它的使用场景也是有特殊性的,要不然证据非常直接指向了这个人,那我们为什么不直接简化程序,及时结案,然后把资源省下来给另外更需要进行严谨程序的案件。
第一个,你想把事实清楚、证据清楚,这是审理难度上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一个案子好审,就把该走的程序全部省略。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统一,就是要保障程序走好,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让当事人及时认罪,进行控辩交易,跟认罪认罚本质上是同样的,有什么问题?所以因为你提到里面有个认罪认罚制度,这个本身就有问题,但是你能论证它为什么有问题吗?当事人达成了控辩交易,认定了自己有罪,然后法院准备给他轻判,有什么问题?
我让你论述控辩交易和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但是你也不能讲出它们的区别和联系,那我进一步来问你,就是你刚在论点里面还存在一个东西叫降低撤诉、降低撤案和败诉。那有一个例子,为什么撤案率和败诉率和控辩交易有关联?你看有些案件最后只能撤案,涉案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疑罪从无,证据不足。如果因为这个原因,也是认为不同于正常情况。
接下来,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行开始。
首先,一个案件在卷宗里面堆积10年无法审理,与这个案件及时结案,及时惩戒加害人、补偿被害人,更趋近于社会正义。
同学,今天我们讲社会的公平正义,难道取决于案件判得快与慢吗?今天案件判得快就一定正确吗?
再次,我第一个问题是,今天我们讲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和效率是不是一回事?首先你先不要管我快不快的事情,你就回答我,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办法放到法院上进行审理,你所谓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从哪来?从来没有被审判过,你的正义从何达到?
同学,今天我们说为什么一个案件如果不碰到法律问题,就不能走程序呢?它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有检察机关的起诉,我们今天讲刑诉也是在庭下。
我来问你,今天你方核心讲了一个论点,就是它的效率高,那我来问你,快等于一定好吗?所以你方也认为,如果法院有相应的程序可以解决这样的案件,是有一些好处的,那为什么控辩交易不可以?
同学,今天它有好处,不等于它一定是好的。我们今天聊,你说它有好处,但是它依赖的前提是什么?依赖的是当事人的道德自觉和检察官的职业操守。但是我们讲,把它作为一个制度,它就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经得起人性的考验,控辩交易制度经得起吗?
可是你能不告诉我说,那些法律之外、法庭之外的司法机关,也是一种可以达到正义的程序,那为什么有控辩交易就不行?
同学,难道你今天的意思是要把所有的案件都放在法律程序里处理吗?它的使用场景也是有特殊性的,要不然证据非常直接指向了这个人,那我们为什么不直接简化程序,及时结案,然后把资源省下来给另外更需要进行严谨程序的案件。
第一个,你想把事实清楚、证据清楚,这是审理难度上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一个案子好审,就把该走的程序全部省略。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统一,就是要保障程序走好,才能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让当事人及时认罪,进行控辩交易,跟认罪认罚本质上是同样的,有什么问题?所以因为你提到里面有个认罪认罚制度,这个本身就有问题,但是你能论证它为什么有问题吗?当事人达成了控辩交易,认定了自己有罪,然后法院准备给他轻判,有什么问题?
我让你论述控辩交易和认罪认罚之间的关系,但是你也不能讲出它们的区别和联系,那我进一步来问你,就是你刚在论点里面还存在一个东西叫降低撤诉、降低撤案和败诉。那有一个例子,为什么撤案率和败诉率和控辩交易有关联?你看有些案件最后只能撤案,涉案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疑罪从无,证据不足。如果因为这个原因,也是认为不同于正常情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先确认一下我的声音能听到吗?可以听到。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控辩交易不符合程序正义?今天,这应该是您方的举证内容,因为我们讲公民正义,它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统一。那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来走。控辩交易难道不是法定程序吗?它在美国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吗?在美国的法律程序中,它有这样一种规定,在您的定义下,程序正义是合法的规定,控辩交易也是合法进行的制度,它本身就符合程序正义。
三辩、二辩同学,我进一步请教,如果现在一个案子,我们可以让它及时结案,和要拖个10年、20年,让凶手逍遥法外,谁更符合正义?这可是公众想要的结果,普通公众不希望案件拖个10年、20年都判不了,这符合程序正义吗?
我给出数据,普通公众中有18.9%的比例同意采取相应对被告人的刑罚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所以他们不认可拖延时间。我想强调的是拖延的时间问题,而不是要不要降低刑罚。可是控辩交易的前提不就是降低刑罚吗?您不打算回答我的问题。
一辩同学,如果联邦首席大法官博格说,如果将控辩交易的比例只下调10%,就要投入超过一倍的司法资源,而我们现在没有这一倍的司法资源,因为美国司法资源本身极为紧张。不使用控辩交易,导致大量的案件被堆积,这在您方看来是正义的吗?您方说要具体看美国的司法资源是否紧缺,华盛顿作为首都都出现1/5的高等法院法官的空缺,这还不紧张吗?但是我方有数据表明美国司法部预算是足够的。
所以回过头来我总结一下,至少我方的做法让更多的人真切地感受到了正义,而您方的立场让他们连上法庭的机会都没有,又何谈正义呢?
二辩,我进一步请教,您论述控辩交易不公平,是因为没有问被害人的意见。中国的法院什么时候问过被害人的意见?它至少允许被害人和原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前两天有一个新案件,小谢被家暴案,小谢说应该判那个男人死刑,中国的法律认为判他11年有期徒刑是公正的,那按照您的观点,中国的法律也不公正,因为它没有按小谢的态度判他死刑。您的意思不是说必须听被害人的意见,而是至少当事人知情。当事人小谢也知情了,美国的被害人同样也知情了。
四位同学,我进一步请教,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之下,认罪认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本身就是可以轻判的,为什么在美国认罪认罚就不能轻判呢?第一,中国的刑法里面讲的不是应当轻判,而是可以酌情覆判,为什么您把两者混为一谈?为什么在美国认罪认罚不能轻判,不符合法理吗?我们讲的是可以轻判,但是没说必须要轻判,虽然您也认为轻判本身是合理的,那在美国同样认罪认罚,法院给他轻判本身也不违规。谢谢各位。
我先确认一下我的声音能听到吗?可以听到。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控辩交易不符合程序正义?今天,这应该是您方的举证内容,因为我们讲公民正义,它是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统一。那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来走。控辩交易难道不是法定程序吗?它在美国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吗?在美国的法律程序中,它有这样一种规定,在您的定义下,程序正义是合法的规定,控辩交易也是合法进行的制度,它本身就符合程序正义。
三辩、二辩同学,我进一步请教,如果现在一个案子,我们可以让它及时结案,和要拖个10年、20年,让凶手逍遥法外,谁更符合正义?这可是公众想要的结果,普通公众不希望案件拖个10年、20年都判不了,这符合程序正义吗?
我给出数据,普通公众中有18.9%的比例同意采取相应对被告人的刑罚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所以他们不认可拖延时间。我想强调的是拖延的时间问题,而不是要不要降低刑罚。可是控辩交易的前提不就是降低刑罚吗?您不打算回答我的问题。
一辩同学,如果联邦首席大法官博格说,如果将控辩交易的比例只下调10%,就要投入超过一倍的司法资源,而我们现在没有这一倍的司法资源,因为美国司法资源本身极为紧张。不使用控辩交易,导致大量的案件被堆积,这在您方看来是正义的吗?您方说要具体看美国的司法资源是否紧缺,华盛顿作为首都都出现1/5的高等法院法官的空缺,这还不紧张吗?但是我方有数据表明美国司法部预算是足够的。
所以回过头来我总结一下,至少我方的做法让更多的人真切地感受到了正义,而您方的立场让他们连上法庭的机会都没有,又何谈正义呢?
二辩,我进一步请教,您论述控辩交易不公平,是因为没有问被害人的意见。中国的法院什么时候问过被害人的意见?它至少允许被害人和原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前两天有一个新案件,小谢被家暴案,小谢说应该判那个男人死刑,中国的法律认为判他11年有期徒刑是公正的,那按照您的观点,中国的法律也不公正,因为它没有按小谢的态度判他死刑。您的意思不是说必须听被害人的意见,而是至少当事人知情。当事人小谢也知情了,美国的被害人同样也知情了。
四位同学,我进一步请教,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之下,认罪认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本身就是可以轻判的,为什么在美国认罪认罚就不能轻判呢?第一,中国的刑法里面讲的不是应当轻判,而是可以酌情覆判,为什么您把两者混为一谈?为什么在美国认罪认罚不能轻判,不符合法理吗?我们讲的是可以轻判,但是没说必须要轻判,虽然您也认为轻判本身是合理的,那在美国同样认罪认罚,法院给他轻判本身也不违规。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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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反方三辩盘问时间2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间。
主席,我试一下,应该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
我问你,程序正义中的一个标准是不是要过程公开透明?不用解释,因为要实现程序正义,过程肯定要公开说明,否则怎么能达到程序正义?
我问你,在交易的案件中,犯罪人由一级谋杀案变成二级谋杀,检察官在没有与被告达成协议,在辩诉交易之前,如何出示证据定罪?所以,检察官跟相关方达成交易时,法庭是执行的,整个过程是按照正常正确的流程进行的,对不对?
同学你也看到了,即便跟着正常流程走,背后的人都不知情,这样的程序正义怎么能够达到?
结果正义是不是要达到罪行相适应?我对于程序正义跟结果正义的定义确实不太熟悉,你可以继续解释。程序正义里面必然包含公开。那我问你,结果正义是不是要达到罪行相适应?
你方创造这种绝对正义,在我方看来很难达到,所以至少我们让正义与结果正义的距离更近。
四辩你看得到,后面的交易达不到这种正义,所以它是不正义的。比如在克雷格案件中,因辩诉交易之后刑期从长期监禁变成5年监禁,达不到结果正义。
我再问你一个问题,你知不知道什么叫做虚假认罪率?
我告诉你,比如你刚才指出的美国法律相关案件,标题是美国法律草菅人命,35% - 69%的被告人因辩诉交易被定罪,而这些人原本是不被定罪的,这就是虚假认罪。
我再问你,你们所说的节约司法资源,比如有670亿美元的资源,难道还不够吗?你只是举证了有396亿多的投资,396亿多的投资怎么解决法官职位空缺问题?有投资不等于有回报,不等于资源就够了。现在资源更多了,刑事案件在减少,现有132万件待审判案件,司法资源是充足的。
我方二辩告诉你,现在有18.9%的人不愿意用辩诉交易,你怎么保证它公平?坦白来讲,我并不觉得这是一个冲突的事情。有数据显示,哪怕辩诉交易的适用率只降低10%,也要投入两倍于现在的司法资源。而且你引用的是1970年的数据,我们现在讨论的是2024年。
我再问一下撤案率,如果因为证据不够撤案,这不符合公平正义吗?因为证据不够,要错放一个罪犯,辛普森案件大家都觉得他杀了自己妻子,但因为证据链问题撤案,这难道不是对程序正义的推进吗?在我们法庭看来,这是对程序正义的体现。
再说到虚假认罪,有35% - 69%的虚假认罪率,你怎么能够保证那些没有被撤案的人不是被错判的呢?
我不太知道你所说的虚假认罪、虚假判案是什么意思。比如一个人本来被判3年,却认了4年,或者本来被判9年,却认了6年,我觉得这都属于虚假认罪率的范畴。
我方可以再给你解释一点,比如一个人本来无罪,但因为被长时间关在监狱,被迫认罪,这叫虚假认罪。所以这和控辩交易好像没有太大关系,在普通的法律程序下也会存在,比如严刑拷打、威逼利诱让嫌疑人认罪。检察官为了KPI,告诉嫌疑人认个罪就放出去,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后面的情况我们也不知如何处理。
接下来反方三辩盘问时间2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间。
主席,我试一下,应该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
我问你,程序正义中的一个标准是不是要过程公开透明?不用解释,因为要实现程序正义,过程肯定要公开说明,否则怎么能达到程序正义?
我问你,在交易的案件中,犯罪人由一级谋杀案变成二级谋杀,检察官在没有与被告达成协议,在辩诉交易之前,如何出示证据定罪?所以,检察官跟相关方达成交易时,法庭是执行的,整个过程是按照正常正确的流程进行的,对不对?
同学你也看到了,即便跟着正常流程走,背后的人都不知情,这样的程序正义怎么能够达到?
结果正义是不是要达到罪行相适应?我对于程序正义跟结果正义的定义确实不太熟悉,你可以继续解释。程序正义里面必然包含公开。那我问你,结果正义是不是要达到罪行相适应?
你方创造这种绝对正义,在我方看来很难达到,所以至少我们让正义与结果正义的距离更近。
四辩你看得到,后面的交易达不到这种正义,所以它是不正义的。比如在克雷格案件中,因辩诉交易之后刑期从长期监禁变成5年监禁,达不到结果正义。
我再问你一个问题,你知不知道什么叫做虚假认罪率?
我告诉你,比如你刚才指出的美国法律相关案件,标题是美国法律草菅人命,35% - 69%的被告人因辩诉交易被定罪,而这些人原本是不被定罪的,这就是虚假认罪。
我再问你,你们所说的节约司法资源,比如有670亿美元的资源,难道还不够吗?你只是举证了有396亿多的投资,396亿多的投资怎么解决法官职位空缺问题?有投资不等于有回报,不等于资源就够了。现在资源更多了,刑事案件在减少,现有132万件待审判案件,司法资源是充足的。
我方二辩告诉你,现在有18.9%的人不愿意用辩诉交易,你怎么保证它公平?坦白来讲,我并不觉得这是一个冲突的事情。有数据显示,哪怕辩诉交易的适用率只降低10%,也要投入两倍于现在的司法资源。而且你引用的是1970年的数据,我们现在讨论的是2024年。
我再问一下撤案率,如果因为证据不够撤案,这不符合公平正义吗?因为证据不够,要错放一个罪犯,辛普森案件大家都觉得他杀了自己妻子,但因为证据链问题撤案,这难道不是对程序正义的推进吗?在我们法庭看来,这是对程序正义的体现。
再说到虚假认罪,有35% - 69%的虚假认罪率,你怎么能够保证那些没有被撤案的人不是被错判的呢?
我不太知道你所说的虚假认罪、虚假判案是什么意思。比如一个人本来被判3年,却认了4年,或者本来被判9年,却认了6年,我觉得这都属于虚假认罪率的范畴。
我方可以再给你解释一点,比如一个人本来无罪,但因为被长时间关在监狱,被迫认罪,这叫虚假认罪。所以这和控辩交易好像没有太大关系,在普通的法律程序下也会存在,比如严刑拷打、威逼利诱让嫌疑人认罪。检察官为了KPI,告诉嫌疑人认个罪就放出去,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后面的情况我们也不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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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 2 分钟。
第一件事,司法效率是为了什么?不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司法效率是为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民众的正义需求。考虑社会正义不应该只考虑一个案件的正义,而要考虑整个社会的正义。
美国特殊国情决定他们需要控辩交易,因为控辩交易避免了大量案件堆积,让案件可以被法院审理,让广大民众的正义有机会被回应。它当然存在弊端,可是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弊端,但它仍然是对美国原有的审判体系的改良,有 90%的案件因此被公正解决,而不是永远被埋在历史的垃圾堆里。
所以,我方让社会正义真正走到了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身边,而你方正义只存在于那些专家的定义里,谁更趋近一目了然。
就你方而言,一直在聊错判的案例,你方唯一一个数据是新加坡智库的那个虚假入罪案例。我必须坦言,新加坡的智库是如何接触到美国案件的一手资料,又是如何判断哪些是错判、哪些是正确判决,哪些案件可以、哪些案件不可以的呢?在几十万个案件中,一个个拿出来看,我认为你方这个调查肯定有问题。
没关系,我进一步引用美国本土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西北大学法学院合作项目国家免罪资料库的数据,他们能接触到第一手资料,最后发现的结论是,从 1989 年至今的那些冤假错案中,只有 10%是由控辩交易造成的,剩下 90%都是由不进行控辩交易的陪审团制度造成的。换言之,你方也说了,现在 97%使用控辩交易的案件,只造成了 10%的冤假错案,而那些 3%不使用控辩交易的案件,造成了剩下 90%的冤假错案。到底谁更公正,谁更好,一目了然。
进一步而言,比方说如果不进行控辩交易,就把人关到死,不让其出去,那是不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辛普森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仍然可以出门。
正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 2 分钟。
第一件事,司法效率是为了什么?不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司法效率是为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民众的正义需求。考虑社会正义不应该只考虑一个案件的正义,而要考虑整个社会的正义。
美国特殊国情决定他们需要控辩交易,因为控辩交易避免了大量案件堆积,让案件可以被法院审理,让广大民众的正义有机会被回应。它当然存在弊端,可是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弊端,但它仍然是对美国原有的审判体系的改良,有 90%的案件因此被公正解决,而不是永远被埋在历史的垃圾堆里。
所以,我方让社会正义真正走到了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身边,而你方正义只存在于那些专家的定义里,谁更趋近一目了然。
就你方而言,一直在聊错判的案例,你方唯一一个数据是新加坡智库的那个虚假入罪案例。我必须坦言,新加坡的智库是如何接触到美国案件的一手资料,又是如何判断哪些是错判、哪些是正确判决,哪些案件可以、哪些案件不可以的呢?在几十万个案件中,一个个拿出来看,我认为你方这个调查肯定有问题。
没关系,我进一步引用美国本土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西北大学法学院合作项目国家免罪资料库的数据,他们能接触到第一手资料,最后发现的结论是,从 1989 年至今的那些冤假错案中,只有 10%是由控辩交易造成的,剩下 90%都是由不进行控辩交易的陪审团制度造成的。换言之,你方也说了,现在 97%使用控辩交易的案件,只造成了 10%的冤假错案,而那些 3%不使用控辩交易的案件,造成了剩下 90%的冤假错案。到底谁更公正,谁更好,一目了然。
进一步而言,比方说如果不进行控辩交易,就把人关到死,不让其出去,那是不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辛普森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仍然可以出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回应对方观点。一位新加坡的法律学者是可以研究美国法律的,所以请不要再质疑我方观点的合理性。
今天我们来讨论你方提出的观点,比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等,实际上这些优势都属于我方观点。如今司法资源充足,例如资金有六百七十亿美元,且刑事案件正在逐年减少,现有132位法官。你方所举的数据,可能是在1971年代社会动荡、治安黑暗的时候才会出现大量案件,但现在情况已不同,资源充足。
关于你方所说的降低撤案不起诉风险,以辛普森案为例,如果辛普森当时因证据不足而被定罪,反而是对正义的一种误导;而因为证据不足他被判无罪,才是尊重证据。在辩诉交易制度之下,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正义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张越南案件中,罪名从一级谋杀变成二级谋杀,受害者家属并不知情,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克雷德的案件中,原本应长期监禁,却因辩诉交易变成五年监禁,当事人也并不认同。
另外,你方在发言时逻辑混乱,一会儿聊中国,一会儿聊美国。我方想强调的是,控辩交易既不符合司法建议中的程序正义,也不符合结果正义。我方并非片面看待问题,而是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下,如果继续选择控辩交易这种降价值制度,那么程序无法得到保证,结果也无法得到保证。而且,48.9%的普通公众不愿意选择控辩交易,而它却切实存在于美国制度中,我们难道不应该对其进行改革和改进吗?这就是我方所说的,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首先,回应对方观点。一位新加坡的法律学者是可以研究美国法律的,所以请不要再质疑我方观点的合理性。
今天我们来讨论你方提出的观点,比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等,实际上这些优势都属于我方观点。如今司法资源充足,例如资金有六百七十亿美元,且刑事案件正在逐年减少,现有132位法官。你方所举的数据,可能是在1971年代社会动荡、治安黑暗的时候才会出现大量案件,但现在情况已不同,资源充足。
关于你方所说的降低撤案不起诉风险,以辛普森案为例,如果辛普森当时因证据不足而被定罪,反而是对正义的一种误导;而因为证据不足他被判无罪,才是尊重证据。在辩诉交易制度之下,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正义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张越南案件中,罪名从一级谋杀变成二级谋杀,受害者家属并不知情,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克雷德的案件中,原本应长期监禁,却因辩诉交易变成五年监禁,当事人也并不认同。
另外,你方在发言时逻辑混乱,一会儿聊中国,一会儿聊美国。我方想强调的是,控辩交易既不符合司法建议中的程序正义,也不符合结果正义。我方并非片面看待问题,而是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下,如果继续选择控辩交易这种降价值制度,那么程序无法得到保证,结果也无法得到保证。而且,48.9%的普通公众不愿意选择控辩交易,而它却切实存在于美国制度中,我们难道不应该对其进行改革和改进吗?这就是我方所说的,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4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作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首先,拨钱了,但司法资源仍然短缺。我先将案件分为两部分,第一种案件是像罗杰克案一样,案情清楚明白,可以快速结案;第二种案件是案情可能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讨论。
先讨论第一部分案件,即在美国占大多数的案件。通过控辩交易可以快速结案,让那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不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呢?
首先,拨的钱比去年多了,案子比去年少了,法官、律师人数也比去年多了,所以此时是不是可以适度减少控辩交易了?
其次,你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这根本不在控辩交易的范围内。我国《人民法院报》提出,控辩交易适用于证据存在瑕疵或者难以取证的情况。你证据充足甚至清楚,走简易程序即可,无需进行交易。
所以,通过交易让强奸致人死亡的人被判酒后过失强制猥亵,一级谋杀变二级谋杀,长期监禁变为5年监禁。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时,通过交易换取新的罪名,你认为这对公众、原告或者被告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吗?
美国的暴力犯罪从2019年的580万起上升到2022年的660万起,而2024年最新的数据显示,有五分之一的高等法院法官对此表示担忧。我不清楚司法资源是否足够。
进一步而言,现状下有97%的案件采用了控辩交易,我不清楚这97%的案件是否全都是证据有问题。如果全都是证据有问题,那美国这个国家就完了。显然,这个国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案情比较清晰、简单的,可以通过控辩交易快速解决,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提升司法效率,进而让整个国家尽可能多的人感受到正义。
这是第一层人群。下面讨论第二层人群,即部分案件比较复杂的人群。就算是案件比较复杂,在陪审团审判之下,罪犯也有可能不被判刑、逃脱处罚,而控辩交易至少保证了其受到法律制裁。
也不要让我去论证这些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因为控辩交易本身就是适用于证据存在瑕疵或者难以取证的情况。
你说控辩交易让公众都感受到了正义,但我们发现美国公众中只有18.9%的比例同意采取降低对被告人的刑罚来换取对被告人的认罪。你如何论证这是公众想要的正义?任何一个公众都认为应该把某些罪犯判死刑,上抖音看的话,很多人认为所有的罪名都应该判死刑,这是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但它不符合正常的司法程序。正当司法程序认为,如果你认罪认罚了,本身就应该降低刑罚,从宽处理,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是一样的道理。
回过头来请你回答我,在陪审团制度下,罪犯完全有可能被无罪释放,就像辛普森案一样,结果正义没有实现,你方怎么看?
抖音上并不是所有人都要求重判,但你方所说的控辩交易并不是真正的正义。我再告诉你一个数据,35% - 69%的人原本可以被判无罪,却因控辩交易被判定有罪,你方如何解释这样的数据?你这个数据我认为存在问题,可能是调查样本有问题,你用的是新加坡智库的数据,而我刚才用的是密歇根大学本土的、能够接触到第一手案源的法学院的数据反驳你。
回过头来,在基准的案件中,如果真的出现了结果难以保证的情况,我方是不是至少争取到了相对的正义,通过控辩交易让罪犯真正受到惩罚,这不是更好吗?
密歇根大学的研究同样显示,在控辩交易中30%的检察官有不当行为,如收受贿赂或者伪造证据,所以我同样将此作为论据给到你。
其次,你说控辩交易符合民众的朴素正义观,那为什么大家都希望重判呢?就比如说你觉得控辩交易是对的,所以你觉得强奸罪被判为猥亵、长期监禁被判为5年监禁都没问题,因为这都是控辩交易带来的。
第一件事,检察官受贿跟控辩交易本身没有关系;第二件事,如果按照你的说法,当时使用控辩交易的原因是因为案件很复杂,就比如你说的强奸案例,在陪审团制度下,那个强奸的加害者很有可能被判无罪释放,那此时无罪释放更好,还是让他接受一定的刑罚更好?
现在我再跟你说辛普森那个案件,如果辛普森案被判有罪,那以后还需要调查什么证据呢?只要检察官认为你有罪,就直接判你有罪就行了。那这样的话,你的程序正义反倒不如控辩交易,根本就不存在程序正义这样的说法了。那你去追求结果正义,是不是把程序正义全部抛弃了?
谢谢。第一,程序正义,刚才我在质询中已经解答过了;第二,至少在你方观点下是完全没有结果正义的,而我方为什么有结果正义呢?因为控辩交易本身是自愿的,在自愿情况下,辛普森自己内心中也有压力,他觉得自己确实干了坏事,与其不服判决,不如干脆认罪,把刑期判得轻一点,这样是不是更能保证结果正义,让结果正义更进一步?
所以我想问你,在克拉克案中,长期监禁预案变为5年监禁,这样的结果正义能够保证吗?辛普森那个案件,当时因为证据不足,且证据取证时警察是非法取证,所以证据不足以认定为有效证据,他才被判无罪,这才是符合我们正常司法证据中的程序正义的要求。虽然那些证据都证明了辛普森确实杀了他妻子,但是结果正义却没办法实现。在我方观点下,我方争取到了相对的正义,而你方立了一个贞节牌坊,却带不来任何的正义。
回过头来,你方说那些人都是不自愿承认的,可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明确写了,法庭上必须公开去亲自询问被辩护人,确认答辩是自愿的,为什么还会有不自愿的情况?
现在在你方的立场上,你方连证据合法性取得都不要了,然后你方在讲什么无辜者,他们怕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进行控辩交易。对啊,就是这个样子,我可能有败诉的风险,但是我仍然有胜诉的风险,我为了不承担败诉的风险,为了不承担以后声名狼藉、影响今后的生活,所以我去换取更轻的罪名,进行控辩交易。所以这时候你觉得强奸罪被判为强制酒后过失猥亵是对的吗?
你不敢回答我关于制度的问题,至少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本身保障了当事人的自愿性。回过头来我就跟你讨论这个问题,现在案件比较复杂的情况,大概可以分为两种人。第一种人是压根儿没干的,那他完全可以选择陪审团审判,不进行控辩交易;第二种人是真的干了这件事,是有罪的人。如果他有罪,碍于心理的压抑,他说怕受审,跟你进行控辩交易,直接认输,可不可以?
美国自由联盟指出,检察官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证据揭露犯罪,因为这个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检察官跟被告人达成的协议,被害人是看不见的,这就是无法得到结果正义。
正是因为控辩交易使得检察官的行为不公开透明,这就是控辩交易的弊端。你说如果检察官有问题,应该取缔所有的检察官,这跟控辩交易有关系吗?
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分两类,一类是真的干了,那他完全不用怕,选择陪审团审判就好了;另一类是真的干了,但可能罪行没有那么重,他怕罪名判重,所以选择进行控辩交易,获取更轻的罪名,或者换取不声名狼藉的罪名。以此来看,你的自愿性根本就没有办法保障。其实你不要跟我讲什么犯意,检察官在这个过程中有30%有不当行为,赔偿制度也不完善。
接下来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4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作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首先,拨钱了,但司法资源仍然短缺。我先将案件分为两部分,第一种案件是像罗杰克案一样,案情清楚明白,可以快速结案;第二种案件是案情可能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讨论。
先讨论第一部分案件,即在美国占大多数的案件。通过控辩交易可以快速结案,让那些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不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呢?
首先,拨的钱比去年多了,案子比去年少了,法官、律师人数也比去年多了,所以此时是不是可以适度减少控辩交易了?
其次,你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这根本不在控辩交易的范围内。我国《人民法院报》提出,控辩交易适用于证据存在瑕疵或者难以取证的情况。你证据充足甚至清楚,走简易程序即可,无需进行交易。
所以,通过交易让强奸致人死亡的人被判酒后过失强制猥亵,一级谋杀变二级谋杀,长期监禁变为5年监禁。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时,通过交易换取新的罪名,你认为这对公众、原告或者被告人来说都是公平的吗?
美国的暴力犯罪从2019年的580万起上升到2022年的660万起,而2024年最新的数据显示,有五分之一的高等法院法官对此表示担忧。我不清楚司法资源是否足够。
进一步而言,现状下有97%的案件采用了控辩交易,我不清楚这97%的案件是否全都是证据有问题。如果全都是证据有问题,那美国这个国家就完了。显然,这个国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案情比较清晰、简单的,可以通过控辩交易快速解决,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提升司法效率,进而让整个国家尽可能多的人感受到正义。
这是第一层人群。下面讨论第二层人群,即部分案件比较复杂的人群。就算是案件比较复杂,在陪审团审判之下,罪犯也有可能不被判刑、逃脱处罚,而控辩交易至少保证了其受到法律制裁。
也不要让我去论证这些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因为控辩交易本身就是适用于证据存在瑕疵或者难以取证的情况。
你说控辩交易让公众都感受到了正义,但我们发现美国公众中只有18.9%的比例同意采取降低对被告人的刑罚来换取对被告人的认罪。你如何论证这是公众想要的正义?任何一个公众都认为应该把某些罪犯判死刑,上抖音看的话,很多人认为所有的罪名都应该判死刑,这是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但它不符合正常的司法程序。正当司法程序认为,如果你认罪认罚了,本身就应该降低刑罚,从宽处理,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是一样的道理。
回过头来请你回答我,在陪审团制度下,罪犯完全有可能被无罪释放,就像辛普森案一样,结果正义没有实现,你方怎么看?
抖音上并不是所有人都要求重判,但你方所说的控辩交易并不是真正的正义。我再告诉你一个数据,35% - 69%的人原本可以被判无罪,却因控辩交易被判定有罪,你方如何解释这样的数据?你这个数据我认为存在问题,可能是调查样本有问题,你用的是新加坡智库的数据,而我刚才用的是密歇根大学本土的、能够接触到第一手案源的法学院的数据反驳你。
回过头来,在基准的案件中,如果真的出现了结果难以保证的情况,我方是不是至少争取到了相对的正义,通过控辩交易让罪犯真正受到惩罚,这不是更好吗?
密歇根大学的研究同样显示,在控辩交易中30%的检察官有不当行为,如收受贿赂或者伪造证据,所以我同样将此作为论据给到你。
其次,你说控辩交易符合民众的朴素正义观,那为什么大家都希望重判呢?就比如说你觉得控辩交易是对的,所以你觉得强奸罪被判为猥亵、长期监禁被判为5年监禁都没问题,因为这都是控辩交易带来的。
第一件事,检察官受贿跟控辩交易本身没有关系;第二件事,如果按照你的说法,当时使用控辩交易的原因是因为案件很复杂,就比如你说的强奸案例,在陪审团制度下,那个强奸的加害者很有可能被判无罪释放,那此时无罪释放更好,还是让他接受一定的刑罚更好?
现在我再跟你说辛普森那个案件,如果辛普森案被判有罪,那以后还需要调查什么证据呢?只要检察官认为你有罪,就直接判你有罪就行了。那这样的话,你的程序正义反倒不如控辩交易,根本就不存在程序正义这样的说法了。那你去追求结果正义,是不是把程序正义全部抛弃了?
谢谢。第一,程序正义,刚才我在质询中已经解答过了;第二,至少在你方观点下是完全没有结果正义的,而我方为什么有结果正义呢?因为控辩交易本身是自愿的,在自愿情况下,辛普森自己内心中也有压力,他觉得自己确实干了坏事,与其不服判决,不如干脆认罪,把刑期判得轻一点,这样是不是更能保证结果正义,让结果正义更进一步?
所以我想问你,在克拉克案中,长期监禁预案变为5年监禁,这样的结果正义能够保证吗?辛普森那个案件,当时因为证据不足,且证据取证时警察是非法取证,所以证据不足以认定为有效证据,他才被判无罪,这才是符合我们正常司法证据中的程序正义的要求。虽然那些证据都证明了辛普森确实杀了他妻子,但是结果正义却没办法实现。在我方观点下,我方争取到了相对的正义,而你方立了一个贞节牌坊,却带不来任何的正义。
回过头来,你方说那些人都是不自愿承认的,可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明确写了,法庭上必须公开去亲自询问被辩护人,确认答辩是自愿的,为什么还会有不自愿的情况?
现在在你方的立场上,你方连证据合法性取得都不要了,然后你方在讲什么无辜者,他们怕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进行控辩交易。对啊,就是这个样子,我可能有败诉的风险,但是我仍然有胜诉的风险,我为了不承担败诉的风险,为了不承担以后声名狼藉、影响今后的生活,所以我去换取更轻的罪名,进行控辩交易。所以这时候你觉得强奸罪被判为强制酒后过失猥亵是对的吗?
你不敢回答我关于制度的问题,至少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本身保障了当事人的自愿性。回过头来我就跟你讨论这个问题,现在案件比较复杂的情况,大概可以分为两种人。第一种人是压根儿没干的,那他完全可以选择陪审团审判,不进行控辩交易;第二种人是真的干了这件事,是有罪的人。如果他有罪,碍于心理的压抑,他说怕受审,跟你进行控辩交易,直接认输,可不可以?
美国自由联盟指出,检察官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证据揭露犯罪,因为这个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检察官跟被告人达成的协议,被害人是看不见的,这就是无法得到结果正义。
正是因为控辩交易使得检察官的行为不公开透明,这就是控辩交易的弊端。你说如果检察官有问题,应该取缔所有的检察官,这跟控辩交易有关系吗?
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分两类,一类是真的干了,那他完全不用怕,选择陪审团审判就好了;另一类是真的干了,但可能罪行没有那么重,他怕罪名判重,所以选择进行控辩交易,获取更轻的罪名,或者换取不声名狼藉的罪名。以此来看,你的自愿性根本就没有办法保障。其实你不要跟我讲什么犯意,检察官在这个过程中有30%有不当行为,赔偿制度也不完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首先我们回顾一下这场辩论。在今天对方立论的时候,有两个论点存在问题。
第一个论点是资源问题,对方强调场域效率,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公民正义问题。我询问对方时,对方表示要论又快又好,但仅论“快”显然是不够的,所以这第一个论点不成立。
第二个论点是对方称降低了撤案和败诉的风险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然而,撤案败诉的风险与社会正义有何关联呢?在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撤案是因为证据不足。证据不足而撤案,是因为我们遵循“疑罪从无”这一重要原则,该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所以这是符合公民正义的。因此,对方立论的两个论点缺乏诚意。
当对方二辩小结时,提到了三种被告人的状态。但对方是否注意到,在被告人处于这三种状态时,被告人和检察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有罪,而控辩交易实际上加大了这种差距,加剧了这种不平等状态。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说话的机会本就比检察官少,进行控辩交易后,被告人更是被检察官牵着鼻子走。在这种情况下,我不明白对方如何认定这种失衡状态更能走向社会公平正义。
对方三辩今天核心阐述的观点,概括来说就是,因为一个人可能犯罪也可能没犯罪,就将其当成犯罪来判,以满足公众对罪犯的憎恶之情,认为这是符合正义的。但对方也提到“社会公平正义不在于考虑一个人的正义”,然而,如果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恰恰需要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因为一个人是否有罪应由法庭判定,在其走上法庭之前,应将其视为自然人,保障其说话的权利。这就是我方一直强调的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也许经过程序正义得出的结果与控辩交易的结果相同,但我们坚持走这个程序,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排除冤假错案的产生。
接下来进入我方观点,我方核心观点是,控辩交易实际上在放大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从检察官和被告的角度来看,它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对方今天提及控辩交易有优势,我方并不否认,但对方所举例子,其优势恰恰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道德修养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这些是经不起考验的。我们若将控辩交易作为一种制度,它必须经得起考验。若经不起考验就将其制度化,只会为一些黑暗的东西提供更多生长空间,这也是我们强调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罪行失衡。正如我方所说,应区分一个人是否犯罪。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应按程序审判其无罪;如果一个人确实犯罪了,也应将其送上法庭,根据其罪行和罪责来判定。这才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但按照对方所说,在控辩交易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机取巧,知道自己在这种情况下能获得轻判,根本毫无悔过之意,对方又该如何区分呢?所以,我们将控辩交易作为一种制度时,必须考量到这些负面因素。
回到这道辩题,我们真正要做的,是保障每个人说话的权利。今天,不管一个人是否是犯罪人,哪怕在审判之前已有确凿证据,但我们依然要保障其说话的权利,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判,以此体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谢谢主席,首先我们回顾一下这场辩论。在今天对方立论的时候,有两个论点存在问题。
第一个论点是资源问题,对方强调场域效率,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公民正义问题。我询问对方时,对方表示要论又快又好,但仅论“快”显然是不够的,所以这第一个论点不成立。
第二个论点是对方称降低了撤案和败诉的风险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然而,撤案败诉的风险与社会正义有何关联呢?在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撤案是因为证据不足。证据不足而撤案,是因为我们遵循“疑罪从无”这一重要原则,该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所以这是符合公民正义的。因此,对方立论的两个论点缺乏诚意。
当对方二辩小结时,提到了三种被告人的状态。但对方是否注意到,在被告人处于这三种状态时,被告人和检察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有罪,而控辩交易实际上加大了这种差距,加剧了这种不平等状态。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说话的机会本就比检察官少,进行控辩交易后,被告人更是被检察官牵着鼻子走。在这种情况下,我不明白对方如何认定这种失衡状态更能走向社会公平正义。
对方三辩今天核心阐述的观点,概括来说就是,因为一个人可能犯罪也可能没犯罪,就将其当成犯罪来判,以满足公众对罪犯的憎恶之情,认为这是符合正义的。但对方也提到“社会公平正义不在于考虑一个人的正义”,然而,如果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恰恰需要考虑到每一个人的公平正义。因为一个人是否有罪应由法庭判定,在其走上法庭之前,应将其视为自然人,保障其说话的权利。这就是我方一直强调的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也许经过程序正义得出的结果与控辩交易的结果相同,但我们坚持走这个程序,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排除冤假错案的产生。
接下来进入我方观点,我方核心观点是,控辩交易实际上在放大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从检察官和被告的角度来看,它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对方今天提及控辩交易有优势,我方并不否认,但对方所举例子,其优势恰恰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道德修养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而这些是经不起考验的。我们若将控辩交易作为一种制度,它必须经得起考验。若经不起考验就将其制度化,只会为一些黑暗的东西提供更多生长空间,这也是我们强调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罪行失衡。正如我方所说,应区分一个人是否犯罪。如果一个人没有犯罪,应按程序审判其无罪;如果一个人确实犯罪了,也应将其送上法庭,根据其罪行和罪责来判定。这才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但按照对方所说,在控辩交易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机取巧,知道自己在这种情况下能获得轻判,根本毫无悔过之意,对方又该如何区分呢?所以,我们将控辩交易作为一种制度时,必须考量到这些负面因素。
回到这道辩题,我们真正要做的,是保障每个人说话的权利。今天,不管一个人是否是犯罪人,哪怕在审判之前已有确凿证据,但我们依然要保障其说话的权利,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审判,以此体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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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甩掉一些对方扣给我们的、不属于控辩交易的帽子,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成招、虚假认罪率以及威逼利诱。如果对方举证,包括说检察官会贪污,那在任何时候他们都会贪污,这不是控辩交易的问题,其属性不在于控辩交易。任何制度都存在弊端,但控辩交易仍然是对美国原有审判系统的改良。
第二件事情,对方仅提出两个论点,一是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程序正义,二是认为不利于结果正义。首先,对方今天已经完全抛弃了结果正义。在对方的立场下,相关法律人应置身事外,包括像辛普森案这样的情况也完全不去管。而在我方的立场下,我们可以保证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如果其确实犯了罪,可以通过控辩交易让他们接受刑罚,这至少让结果更接近正义,而你方完全抛弃了正义的结果。在此时,你方就已经承认了,今天程序这一块其实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常规的司法程序来获得。所以我方并不太清楚控辩交易到底哪里妨碍了你方所主张的程序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控辩交易是自愿的,最后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也是公示透明的,我方实在不太能理解你方对于程序正义的指控依据何在。
最后,你方今天指控的最后一点,我方不太明确你方具体意思。但至少你方认定了我方的控辩交易是有效的,也至少承认了我方的观点。
回看我方论点,今天我方认为司法资源与社会正义有关系。因为在场下,大多数人的案件甚至无法走进法院被审理,其中可能有受害者。由于案件迟迟无法落地,他们甚至无法得到补偿,或者受到二次伤害,甚至失去生命。你方对此视而不见,只强调要保证案件中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我方不太理解,那些被拦在法院之外的大多数民众,他们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待遇和定论,你方要如何保障,你方所谓的法治要如何实现。
第二个情况,我方认为控辩交易降低了撤案和败诉风险。因为你方始终认为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会逍遥法外。可是在法庭中,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承认了相关事实。你方秉持“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观点,但在现实情况下,控辩交易明明可以达成大多数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自洽。我不明白为什么你方一定要死守程序正义,在其明明已经妨碍结果正义的情况下,还要将二者对立起来。
最后,对方有一句话让我觉得很不舒服,你方认为普通大众在你眼中不重要,或者是所谓司法的诚实可信在你方看来无足轻重。我不理解你方想表达什么。
首先,我要甩掉一些对方扣给我们的、不属于控辩交易的帽子,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成招、虚假认罪率以及威逼利诱。如果对方举证,包括说检察官会贪污,那在任何时候他们都会贪污,这不是控辩交易的问题,其属性不在于控辩交易。任何制度都存在弊端,但控辩交易仍然是对美国原有审判系统的改良。
第二件事情,对方仅提出两个论点,一是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程序正义,二是认为不利于结果正义。首先,对方今天已经完全抛弃了结果正义。在对方的立场下,相关法律人应置身事外,包括像辛普森案这样的情况也完全不去管。而在我方的立场下,我们可以保证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如果其确实犯了罪,可以通过控辩交易让他们接受刑罚,这至少让结果更接近正义,而你方完全抛弃了正义的结果。在此时,你方就已经承认了,今天程序这一块其实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常规的司法程序来获得。所以我方并不太清楚控辩交易到底哪里妨碍了你方所主张的程序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控辩交易是自愿的,最后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也是公示透明的,我方实在不太能理解你方对于程序正义的指控依据何在。
最后,你方今天指控的最后一点,我方不太明确你方具体意思。但至少你方认定了我方的控辩交易是有效的,也至少承认了我方的观点。
回看我方论点,今天我方认为司法资源与社会正义有关系。因为在场下,大多数人的案件甚至无法走进法院被审理,其中可能有受害者。由于案件迟迟无法落地,他们甚至无法得到补偿,或者受到二次伤害,甚至失去生命。你方对此视而不见,只强调要保证案件中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我方不太理解,那些被拦在法院之外的大多数民众,他们最基本的司法公正待遇和定论,你方要如何保障,你方所谓的法治要如何实现。
第二个情况,我方认为控辩交易降低了撤案和败诉风险。因为你方始终认为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会逍遥法外。可是在法庭中,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承认了相关事实。你方秉持“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观点,但在现实情况下,控辩交易明明可以达成大多数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自洽。我不明白为什么你方一定要死守程序正义,在其明明已经妨碍结果正义的情况下,还要将二者对立起来。
最后,对方有一句话让我觉得很不舒服,你方认为普通大众在你眼中不重要,或者是所谓司法的诚实可信在你方看来无足轻重。我不理解你方想表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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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没办法感谢。三位评委是否进行资料见证,见证请在公屏扣1,不见证请在公屏扣2。
请参赛队伍在五分钟内提交到公屏,只对证据本身和来源提交,不涉及论证观点。
我先说一下,关于三方35% - 99%的错判率部分,以及正方提到的10%的错判率,其中10%的错判来自于控辩交易,90%来自于传统审判,就是这两个数据。
反方同学可以出示一下原文,因为这些内容跟你们当时念的没有任何区别,我们想查看一下这份调查报告到底是如何得出的。
不好意思,因为我们这边是姐妹直发的数据,数量太多,还没发。哎呀,已经发了,已经发给评委了,不好意思。
可以看到,链接也算。完事。
好,没办法感谢。三位评委是否进行资料见证,见证请在公屏扣1,不见证请在公屏扣2。
请参赛队伍在五分钟内提交到公屏,只对证据本身和来源提交,不涉及论证观点。
我先说一下,关于三方35% - 99%的错判率部分,以及正方提到的10%的错判率,其中10%的错判来自于控辩交易,90%来自于传统审判,就是这两个数据。
反方同学可以出示一下原文,因为这些内容跟你们当时念的没有任何区别,我们想查看一下这份调查报告到底是如何得出的。
不好意思,因为我们这边是姐妹直发的数据,数量太多,还没发。哎呀,已经发了,已经发给评委了,不好意思。
可以看到,链接也算。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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