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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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论道,徽词为伟。欢迎来到第三届安徽辩论锦标赛,我是本场主席王金明。本次比赛的辩题为“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正方为安徽工程大学辩论队,他们的立场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反方为安徽理工大学辩论队,他们的立场为“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有请双方辩手进行试音,由正方同学先开始。 “你好,你好,听得到吗?” “听得到。” “可以。我是正方三辩,大家可以听到吗?” “可以。” “双方四辩可以听得到吗?” “可以。”
接下来有请反方同学进行试音。 “反方一辩,可以听到吗?” “可以。” “这里是反方二辩,声音可以听到吧?” “可以。” “这里是反方三辩,可以听到吗?” “可以。” “反方四辩,可以听到吗?” “可以。”
接下来有请评委进行试音。 “徐中远前辈请试音。” “下午好,声音可以听清吧?” “可以。” “付雅瑞前辈请试音。” “下午好,这个可以听清吗?” “可以。” “刘汉阳前辈请试音。” “测试,可以听到吗?” “可以。”
有请正方同学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大家下午好。” “正方二辩,大家下午好。” “正方三辩,大家下午好。” “正方四辩,安徽工程大学辩论队,向在场各位问好。”
下面有请反方同学进行自我介绍。 “我方一辩张子欣,安徽理工大学辩论队,大家下午好。” “反方二辩,安徽理工大学辩论队,下午好。” “反方三辩,大家下午好。” “反方四辩杜晓慧,安徽理工大学辩论队,向大家问好。”
很荣幸介绍本次比赛的三位评委,他们是徐中远前辈、付雅瑞前辈、刘汉阳前辈。接下来……
电影论道,徽词为伟。欢迎来到第三届安徽辩论锦标赛,我是本场主席王金明。本次比赛的辩题为“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正方为安徽工程大学辩论队,他们的立场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反方为安徽理工大学辩论队,他们的立场为“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有请双方辩手进行试音,由正方同学先开始。 “你好,你好,听得到吗?” “听得到。” “可以。我是正方三辩,大家可以听到吗?” “可以。” “双方四辩可以听得到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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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同学进行自我介绍。 “我方一辩张子欣,安徽理工大学辩论队,大家下午好。” “反方二辩,安徽理工大学辩论队,下午好。” “反方三辩,大家下午好。” “反方四辩杜晓慧,安徽理工大学辩论队,向大家问好。”
很荣幸介绍本次比赛的三位评委,他们是徐中远前辈、付雅瑞前辈、刘汉阳前辈。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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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本为比赛开场的提示音介绍环节,未涉及立论、质询、对辩、驳论等辩论核心内容,无有效信息可供分析。
由于文本主要是程序性内容,无明显精彩语句,暂无法选出金句。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控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当前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在此背景下,诉讼案件的数量日趋增多,导致司法机关承受的实际工作量大幅度增加,而控辩交易可以有效处理该问题,以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现论证如下:
第一,由于司法资源缺乏,积压案件多,多数人的权利无法保障,而控辩交易可以高效处理案件,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据美国发布的重罪判决报告,通过辩诉交易判决的案子可以在一天内完成备案,而通过庭审的案子则要超过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同时,美国检察官撤案率从1979年至1982年的46%下降至1992年至2009年的26%。随着辩诉交易的大范围推行,有相当部分原来证据不足需要撤销的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处理。检察官促使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从而获得有罪判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效率也是判断社会优良的考量标准。因此,控辩交易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减少了被羁押的司法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
第二,由于积压案件多,司法机构无法高效解决案件,这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的威慑力降低,进而导致民众犯罪率增高,使得社会安全受到威胁。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论证,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平和有益。可见,控辩交易的高效率可以降低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国外专家建立的数学模型中发现,辩诉交易的机制所带来的好处足以抵消威慑力减弱所带来的成本。由此,辩诉交易机制可使犯罪率降低,维护社会安全,有利于社会正义。
第三,刑法有两大机能,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刑法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单纯惩罚犯罪人,实质上是要维护、保护社会利益。虽然辩诉交易会削减法律的惩罚力度,但大量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过失犯,他们事后认罪、悔罪,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小。按照报应刑论,这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小,而且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小,也没有重罚的必要性。另外,对被告人处罚本身就是具有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已经犯下的罪行木已成舟,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将对社会整体影响降到最低,也是理性的善后方式,同时也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罪大恶极需要严厉惩处的犯罪分子始终只占少数,如果一律单纯从报应刑出发,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导致被告人敌视社会的心理,进而走上犯罪道路,不利于社会稳定。控辩交易能够兼顾社会效益的实现,形成宽容民主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有序发展。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控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当前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在此背景下,诉讼案件的数量日趋增多,导致司法机关承受的实际工作量大幅度增加,而控辩交易可以有效处理该问题,以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现论证如下:
第一,由于司法资源缺乏,积压案件多,多数人的权利无法保障,而控辩交易可以高效处理案件,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据美国发布的重罪判决报告,通过辩诉交易判决的案子可以在一天内完成备案,而通过庭审的案子则要超过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同时,美国检察官撤案率从1979年至1982年的46%下降至1992年至2009年的26%。随着辩诉交易的大范围推行,有相当部分原来证据不足需要撤销的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处理。检察官促使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从而获得有罪判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效率也是判断社会优良的考量标准。因此,控辩交易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减少了被羁押的司法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
第二,由于积压案件多,司法机构无法高效解决案件,这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的威慑力降低,进而导致民众犯罪率增高,使得社会安全受到威胁。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论证,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平和有益。可见,控辩交易的高效率可以降低犯罪率,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国外专家建立的数学模型中发现,辩诉交易的机制所带来的好处足以抵消威慑力减弱所带来的成本。由此,辩诉交易机制可使犯罪率降低,维护社会安全,有利于社会正义。
第三,刑法有两大机能,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刑法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单纯惩罚犯罪人,实质上是要维护、保护社会利益。虽然辩诉交易会削减法律的惩罚力度,但大量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过失犯,他们事后认罪、悔罪,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小。按照报应刑论,这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小,而且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小,也没有重罚的必要性。另外,对被告人处罚本身就是具有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已经犯下的罪行木已成舟,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将对社会整体影响降到最低,也是理性的善后方式,同时也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罪大恶极需要严厉惩处的犯罪分子始终只占少数,如果一律单纯从报应刑出发,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导致被告人敌视社会的心理,进而走上犯罪道路,不利于社会稳定。控辩交易能够兼顾社会效益的实现,形成宽容民主的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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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易可以有效处理诉讼案件增多带来的问题,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犯罪率、兼顾刑法机能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接下来进入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环节,时间为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长。
反方二辩:正方辩友,第一个问题,您方觉得社会正义是否需要保证大家都公平?
正方一辩:嗯。
反方二辩:您方觉得受害人的公平需要保证吗?
正方一辩:嗯。
反方二辩:所以为什么在控辩交易中,检察官有权利提出、终止控辩交易,被告人也有权利终止控辩交易,而受害人却不能终止控辩交易?西南政法大学相关论文,以及我方看到的一些其他论文都表明,在控辩交易中,所谓的被害人永远只是一个被排除在交易外的客体,其所有权利,包括知情权、协商权,没有一项可以直接影响或约束到控辩交易,都只能作为提议。所以第一点,我方认为受害人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我第二个问题,您方今天的倡导是不是在遇到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为了能够尽快结案、提高效率而进行控辩交易?
正方一辩:可以这样理解。
反方二辩:我方的倡导与您方相对,即建议面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要继续调查,后续再比较哪一种方式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我最后问您一个问题,美国有一个北美石油公司案,其中的检察官在执行控辩交易时,因为被害人数众多,直接向法院申请不告知被害人有控辩交易存在,法官还同意了。您方认为这样是否损害到被害人的权益?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被告人没有质询权,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会进行完善。
反方二辩:纠正一下,是被害人。那被害人为了弥补这部分过失,在2011年对这个诉讼进行了一部分处理,到2019年还是201几年还重新进行审理,我方没有看到所谓的消息。
(时间到)
接下来进入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环节,时间为1分30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5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长。
反方二辩:正方辩友,第一个问题,您方觉得社会正义是否需要保证大家都公平?
正方一辩:嗯。
反方二辩:您方觉得受害人的公平需要保证吗?
正方一辩:嗯。
反方二辩:所以为什么在控辩交易中,检察官有权利提出、终止控辩交易,被告人也有权利终止控辩交易,而受害人却不能终止控辩交易?西南政法大学相关论文,以及我方看到的一些其他论文都表明,在控辩交易中,所谓的被害人永远只是一个被排除在交易外的客体,其所有权利,包括知情权、协商权,没有一项可以直接影响或约束到控辩交易,都只能作为提议。所以第一点,我方认为受害人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我第二个问题,您方今天的倡导是不是在遇到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为了能够尽快结案、提高效率而进行控辩交易?
正方一辩:可以这样理解。
反方二辩:我方的倡导与您方相对,即建议面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要继续调查,后续再比较哪一种方式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我最后问您一个问题,美国有一个北美石油公司案,其中的检察官在执行控辩交易时,因为被害人数众多,直接向法院申请不告知被害人有控辩交易存在,法官还同意了。您方认为这样是否损害到被害人的权益?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被告人没有质询权,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会进行完善。
反方二辩:纠正一下,是被害人。那被害人为了弥补这部分过失,在2011年对这个诉讼进行了一部分处理,到2019年还是201几年还重新进行审理,我方没有看到所谓的消息。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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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易也可称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社会正义则是保障普罗大众处于一种公平的社会状态。因此,我方判准为:控辩交易是否能够保障普罗大众的社会公平?
控辩交易降低了事实在法律判罚中的重要性,减弱了法律对不法侵害的惩戒和警示作用。控辩交易的本质在于被告人放弃无罪辩护以换取刑罚减轻,而检察官则通过提供刑罚优惠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这是一种妥协与利益平衡。然而,这种妥协往往牺牲了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并反映了检方减少证据搜集负担的动机。其结果是重刑犯可能因此受到较轻的判决,同时检方的证据搜集能力逐渐削弱。
在加庭行为案这一骇人听闻的连环凶杀案中,凶手连续杀害48名无辜少女,其行为之残忍、影响之恶劣,依法本应面临死刑的严厉制裁。然而,由于检方在关键证据——被害人尸体的搜集工作上遭遇困难,出于迅速结案与获取确凿认罪的考量,检方与加庭行为达成了控辩交易,最终换取了他的认罪,并将其刑罚减轻至无期徒刑。这一妥协性的判决结果,不仅深深刺痛了无数被害人家属的心,让他们难以接受正义未能得到伸张的事实,还在社会层面上引发了广泛的质疑与不满,显著降低了死刑作为极端严厉刑罚本应具有的强大威慑作用,使得社会对于法律严惩重罪的期待受到挑战。
在控辩交易中,受害人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们通常只有建议权,对于交易内容即便无法接受,也无法直接拒绝。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受害人甚至对交易一无所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他们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以美国诉英国北美石油公司案为例,法院以被害人人数众多、难以通知为由,认为广泛的告知和协商可能会引发媒体的广泛报道,进而导致公众对案件处理产生偏见,这种偏见可能会破坏英国北美石油公司的认罪协商过程,最终影响案件的顺利解决。然而,这种理由实际上是在为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找借口,它忽视了受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公。
控辩交易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中,它往往以牺牲受害人的权益为代价。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控辩交易也可称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社会正义则是保障普罗大众处于一种公平的社会状态。因此,我方判准为:控辩交易是否能够保障普罗大众的社会公平?
控辩交易降低了事实在法律判罚中的重要性,减弱了法律对不法侵害的惩戒和警示作用。控辩交易的本质在于被告人放弃无罪辩护以换取刑罚减轻,而检察官则通过提供刑罚优惠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这是一种妥协与利益平衡。然而,这种妥协往往牺牲了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并反映了检方减少证据搜集负担的动机。其结果是重刑犯可能因此受到较轻的判决,同时检方的证据搜集能力逐渐削弱。
在加庭行为案这一骇人听闻的连环凶杀案中,凶手连续杀害48名无辜少女,其行为之残忍、影响之恶劣,依法本应面临死刑的严厉制裁。然而,由于检方在关键证据——被害人尸体的搜集工作上遭遇困难,出于迅速结案与获取确凿认罪的考量,检方与加庭行为达成了控辩交易,最终换取了他的认罪,并将其刑罚减轻至无期徒刑。这一妥协性的判决结果,不仅深深刺痛了无数被害人家属的心,让他们难以接受正义未能得到伸张的事实,还在社会层面上引发了广泛的质疑与不满,显著降低了死刑作为极端严厉刑罚本应具有的强大威慑作用,使得社会对于法律严惩重罪的期待受到挑战。
在控辩交易中,受害人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们通常只有建议权,对于交易内容即便无法接受,也无法直接拒绝。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受害人甚至对交易一无所知。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他们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以美国诉英国北美石油公司案为例,法院以被害人人数众多、难以通知为由,认为广泛的告知和协商可能会引发媒体的广泛报道,进而导致公众对案件处理产生偏见,这种偏见可能会破坏英国北美石油公司的认罪协商过程,最终影响案件的顺利解决。然而,这种理由实际上是在为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找借口,它忽视了受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公。
控辩交易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践中,它往往以牺牲受害人的权益为代价。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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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易制度在实践中以牺牲受害人权益为代价,破坏了司法公正,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所以反方坚定地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正方二辩:同学,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确保嫌疑人没有问题,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那你告诉我,控辩交易的前提是什么?控辩交易是在我证据不足,没有办法给嫌疑人定罪的时候才会使用。但我们今天应该倡导的是更多地去进行证据搜查,而不是妥协,直接把嫌疑人从重罪判到轻罪,形成这样一种社会状态。所以你看,原本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现在通过控辩交易可以定罪,这其实也是一种进步。
另外,在如今司法警力紧缺的情况下,你说的所谓实现正义拉长时间周期,不顾效率,这怎么解释?
反方一辩:先回到您方上一问。首先,您方如果要说达到零收益,需要论证证据永远无法被找到的可能性。其次,您方所说的拉长战线问题,美国很多案件出现这种情况,本质原因是美国整体社会架构对于毒品交易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造成了现状,不应该直接归咎于控辩交易。司法警力紧缺是受其社会状态影响的。不管什么原因,现在司法现状导致不能拉长战线打持久战,因为正义不能无限期等待,不然会造成不安等情况。
正方二辩:通过控辩双方的协商,让被告人认罪,增强了指控的证据,补偿了控诉证据的不足,案件处理更加高效,你告诉我哪里不公正了?
反方一辩:您方今天的逻辑,就好比在明末时代,人们吃不起饭只能吃土,然后得出吃土是健康的结论,这是非常荒谬的。其次,对于您方说的证据不足问题,我方的观点是接着去查,直到把真相发掘出来。
正方二辩:实际采集的证据不足,你告诉我应该怎么调查?
反方一辩: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后来发明的DNA技术,明确这个人就是罪犯。其次,一个人只要犯了案,就一定会留下痕迹,在事实层面不可能找不到证据。
正方二辩:如果能够实现惩治罪犯,你只担心结果不公正,是不是?
反方一辩:以中国为例,在山东青岛侦破命案积案,20多年前的案件现今都能得到完整侦破,这证明侦破积案在可能性上是存在的。正义是要付出一定代价,但不应该以这种妥协的方式。
正方二辩:同学,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确保嫌疑人没有问题,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那你告诉我,控辩交易的前提是什么?控辩交易是在我证据不足,没有办法给嫌疑人定罪的时候才会使用。但我们今天应该倡导的是更多地去进行证据搜查,而不是妥协,直接把嫌疑人从重罪判到轻罪,形成这样一种社会状态。所以你看,原本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现在通过控辩交易可以定罪,这其实也是一种进步。
另外,在如今司法警力紧缺的情况下,你说的所谓实现正义拉长时间周期,不顾效率,这怎么解释?
反方一辩:先回到您方上一问。首先,您方如果要说达到零收益,需要论证证据永远无法被找到的可能性。其次,您方所说的拉长战线问题,美国很多案件出现这种情况,本质原因是美国整体社会架构对于毒品交易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造成了现状,不应该直接归咎于控辩交易。司法警力紧缺是受其社会状态影响的。不管什么原因,现在司法现状导致不能拉长战线打持久战,因为正义不能无限期等待,不然会造成不安等情况。
正方二辩:通过控辩双方的协商,让被告人认罪,增强了指控的证据,补偿了控诉证据的不足,案件处理更加高效,你告诉我哪里不公正了?
反方一辩:您方今天的逻辑,就好比在明末时代,人们吃不起饭只能吃土,然后得出吃土是健康的结论,这是非常荒谬的。其次,对于您方说的证据不足问题,我方的观点是接着去查,直到把真相发掘出来。
正方二辩:实际采集的证据不足,你告诉我应该怎么调查?
反方一辩: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后来发明的DNA技术,明确这个人就是罪犯。其次,一个人只要犯了案,就一定会留下痕迹,在事实层面不可能找不到证据。
正方二辩:如果能够实现惩治罪犯,你只担心结果不公正,是不是?
反方一辩:以中国为例,在山东青岛侦破命案积案,20多年前的案件现今都能得到完整侦破,这证明侦破积案在可能性上是存在的。正义是要付出一定代价,但不应该以这种妥协的方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来说效率方面,今天对方的观点就如同在说,现在缺钱就要去偷钱、抢劫,因为这样能把钱拿到手,就不缺钱了。但实际上还有别的解决方法,控辩交易并非唯一途径。
上海市市政法院的相关研究显示,美国司法资源紧张,排名第一的所谓滥用毒品罪,仅2019年一年就有159万起案件,而我国两三年总共的吸毒人员数量都不及美国一年此类案件数量。所以,与其采用控辩交易这种可能危害受害人和其他事实的方法,倒不如直接从结构性上解决问题,这样更能带来长久的效益。
所以第一点,我们并非只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第二点,控辩交易真的能解决问题吗?答案是未必。以多一诉美国案为例,在控辩交易过程中,由于检察公司没有履行所谓的协商权和知情权,为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受害人从2008年到2019年,多次先后向南佛、地佛、抵达地区联盟法院提出抗议,近10年才完成这个案件。所以,我方并未看到控辩交易所谓的效益体现在哪里。
接下来看我方刚才所讲的内容。我们认为,所谓社会正义不应为了保全被告人的所谓公平而损害被害人的公平。西南政法大学的相关研究表明,受害人的任何一项权利,无论是知情权还是协商权,都无法直接改变或影响控辩交易,一切都要看检察官的态度。然而,我们很难保证检察官不会像北美石油公司案或多一诉美国案中的检察官那样忽视受害人的利益。由此可见,被告人可以直接拒绝控辩交易,检察官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而受害人的权益在其中似乎并未得到公平的对待。
首先来说效率方面,今天对方的观点就如同在说,现在缺钱就要去偷钱、抢劫,因为这样能把钱拿到手,就不缺钱了。但实际上还有别的解决方法,控辩交易并非唯一途径。
上海市市政法院的相关研究显示,美国司法资源紧张,排名第一的所谓滥用毒品罪,仅2019年一年就有159万起案件,而我国两三年总共的吸毒人员数量都不及美国一年此类案件数量。所以,与其采用控辩交易这种可能危害受害人和其他事实的方法,倒不如直接从结构性上解决问题,这样更能带来长久的效益。
所以第一点,我们并非只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第二点,控辩交易真的能解决问题吗?答案是未必。以多一诉美国案为例,在控辩交易过程中,由于检察公司没有履行所谓的协商权和知情权,为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受害人从2008年到2019年,多次先后向南佛、地佛、抵达地区联盟法院提出抗议,近10年才完成这个案件。所以,我方并未看到控辩交易所谓的效益体现在哪里。
接下来看我方刚才所讲的内容。我们认为,所谓社会正义不应为了保全被告人的所谓公平而损害被害人的公平。西南政法大学的相关研究表明,受害人的任何一项权利,无论是知情权还是协商权,都无法直接改变或影响控辩交易,一切都要看检察官的态度。然而,我们很难保证检察官不会像北美石油公司案或多一诉美国案中的检察官那样忽视受害人的利益。由此可见,被告人可以直接拒绝控辩交易,检察官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而受害人的权益在其中似乎并未得到公平的对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中未明显体现防御内容。
公正和法律的基本价值都要求兼顾效率,所以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当庭审证据不足时,该如何调查呢?你说要彻查到底,但你自己也提到,有些受害人的案件20年后才得以解决。20年后受害人才看到结果,这对受害人而言难道不是一种不公平吗?
你的意思是办案就一定会留下痕迹,每个案件都能得到解决,是这样吗?如果真是如此,那世界上就不会存在任何悬疑案件,也不会有任何不公或不公平了。因为你认为仅靠一句“以后都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当下的效率方式。但我方并未看到你论证效率的体现。
而我们看到,通过控辩交易,美国的检察案件涉案率从1979 - 1989年的46%下降到了1992 - 2009年的26%。如此高的结案率,难道不足以说明效率有所提高吗?
另外,控辩交易既实现了程序的功能,也实现了结果的功能。从客观角度看,人们利用证据查明案件的活动总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被告人认罪并给予惩罚,追求相对现实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惩罚。特别是对于我国这种重视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的国家来说。
司法资源其实无法满足高发犯罪率的需求。司法机关难以认真仔细地处理每一个案例,只能处理很小一部分案件。这样不仅会耗费案件后续整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还会造成大量案件的积压和拖延。因此,控辩交易对于效率价值的提升是显而易见的。
公正和法律的基本价值都要求兼顾效率,所以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当庭审证据不足时,该如何调查呢?你说要彻查到底,但你自己也提到,有些受害人的案件20年后才得以解决。20年后受害人才看到结果,这对受害人而言难道不是一种不公平吗?
你的意思是办案就一定会留下痕迹,每个案件都能得到解决,是这样吗?如果真是如此,那世界上就不会存在任何悬疑案件,也不会有任何不公或不公平了。因为你认为仅靠一句“以后都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当下的效率方式。但我方并未看到你论证效率的体现。
而我们看到,通过控辩交易,美国的检察案件涉案率从1979 - 1989年的46%下降到了1992 - 2009年的26%。如此高的结案率,难道不足以说明效率有所提高吗?
另外,控辩交易既实现了程序的功能,也实现了结果的功能。从客观角度看,人们利用证据查明案件的活动总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被告人认罪并给予惩罚,追求相对现实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惩罚。特别是对于我国这种重视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的国家来说。
司法资源其实无法满足高发犯罪率的需求。司法机关难以认真仔细地处理每一个案例,只能处理很小一部分案件。这样不仅会耗费案件后续整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还会造成大量案件的积压和拖延。因此,控辩交易对于效率价值的提升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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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 1 分 30 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发言。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开始。
正方:同学你好,我在前面一直听到你说受害者的权利无法保障。就拿你刚刚那个 20 年后才解决的案件来说,在这 20 年期间,受害人的正义体现在哪里?受害人已离世,他希望杀害他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对方辩友,您方一直强调效率,且认为效率是公平正义的标准之一,但您方所说的强相关性体现在哪里?
反方:你先跟我回答一下上一个问题,我刚刚没太听清,你可以重复一遍吗?
正方:好,我重复一遍。受害人已经死了,他最需要的是让公平正义得以伸张,而非能否等待。他都死了 20 年案件未破,不就是因为要进行 DNA 检测吗?受害人虽然死了,其家属也希望正义得到伸张。在这 20 年期间,家属等待却未得到正义,那正义体现在哪儿呢?您没有解释清楚。我给您举个例子,美国有个“水鬼案”,凶手杀害了 48 名少女,最后通过控辩交易,凶手只被判了无期徒刑,这对那些受害者的父母来说难道不更残忍吗?有数据举证,或者对那些父母进行采访,能表明他们对此的态度吗?实际上,那些父母强烈抗议这种控辩交易不公平的现状,十分愤慨。而且,控辩交易之后,受害人不能再上诉,权利被剥夺。我既受到了权利侵害,又不能让步,愿意等待更长时间让凶手绳之以法,到底哪种方式更公平?另外,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刚刚的问题,您方一直说效率是公平正义的标准之一,又一直在强调效率,那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强相关性到底在哪里?
反方:我先回答一下你刚刚的问题。之所以说控辩交易体现了公平正义,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无法判凶手死刑,这是进行控辩交易的首要原因。至于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相关性,如果案件长期积压,对整个社会而言难道是公正的吗?我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处理所有案件,这样的社会能说是公平正义的吗?
正方:可是对方辩友,我方刚才已经大量举证,出现案件积压的情况,根源在于制度不合理。您方应该去改变制度,而不是妄想通过控辩交易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不是很可笑吗?我方正是在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提出控辩交易这种形式,以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您说案件一直积压,受害者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维护呢?还有,您说罪犯没被判死刑,此时去采访受害者家属,这难道不是对他们安全的不保障吗?您方没有解释这一点。
时间到,下一环节。
接下来,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 1 分 30 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发言。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开始。
正方:同学你好,我在前面一直听到你说受害者的权利无法保障。就拿你刚刚那个 20 年后才解决的案件来说,在这 20 年期间,受害人的正义体现在哪里?受害人已离世,他希望杀害他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其次,对方辩友,您方一直强调效率,且认为效率是公平正义的标准之一,但您方所说的强相关性体现在哪里?
反方:你先跟我回答一下上一个问题,我刚刚没太听清,你可以重复一遍吗?
正方:好,我重复一遍。受害人已经死了,他最需要的是让公平正义得以伸张,而非能否等待。他都死了 20 年案件未破,不就是因为要进行 DNA 检测吗?受害人虽然死了,其家属也希望正义得到伸张。在这 20 年期间,家属等待却未得到正义,那正义体现在哪儿呢?您没有解释清楚。我给您举个例子,美国有个“水鬼案”,凶手杀害了 48 名少女,最后通过控辩交易,凶手只被判了无期徒刑,这对那些受害者的父母来说难道不更残忍吗?有数据举证,或者对那些父母进行采访,能表明他们对此的态度吗?实际上,那些父母强烈抗议这种控辩交易不公平的现状,十分愤慨。而且,控辩交易之后,受害人不能再上诉,权利被剥夺。我既受到了权利侵害,又不能让步,愿意等待更长时间让凶手绳之以法,到底哪种方式更公平?另外,您方还是没有回答我刚刚的问题,您方一直说效率是公平正义的标准之一,又一直在强调效率,那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强相关性到底在哪里?
反方:我先回答一下你刚刚的问题。之所以说控辩交易体现了公平正义,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无法判凶手死刑,这是进行控辩交易的首要原因。至于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相关性,如果案件长期积压,对整个社会而言难道是公正的吗?我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处理所有案件,这样的社会能说是公平正义的吗?
正方:可是对方辩友,我方刚才已经大量举证,出现案件积压的情况,根源在于制度不合理。您方应该去改变制度,而不是妄想通过控辩交易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这不是很可笑吗?我方正是在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提出控辩交易这种形式,以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您说案件一直积压,受害者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维护呢?还有,您说罪犯没被判死刑,此时去采访受害者家属,这难道不是对他们安全的不保障吗?您方没有解释这一点。
时间到,下一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盘问时间为2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间。
第一件事情,对方给出的替代方案是只要证据不足,就一直调查下去,认为一定能调查出关键证据。我方查到相关数据,以中国为例,有越来越多的陈年积案被侦破,由此可见陈年积案确实存在。但侦破这些积案需要多长时间呢?10年、20年以上都有可能。在这漫长的20年中,受害人既没看到罪犯被绳之以法,也没有得到任何司法补偿。
首先,如果按照你方所说用控辩交易的方法解决,受害人哪怕对交易内容不满意,想要反悔,也没有这个权利。我方强调的是,在这整整20年期限中,被害人既没有任何司法补偿,也没有看到罪犯绳之以法,你觉得这件事情对他公平吗?他没有得到补偿,罪犯也未受到惩处,你方追求的是最终的公平,但不能磨灭本该当年就给予他的正义,却跟我说给予补偿。本该在当年就解决的案件,到20年后才给出结果,你说这是对他的公平,对吗?不公正的判决,既是对嫌疑人的不公平,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
你方要论证20年前可以给出结果。而采用控辩交易,虽然结果没有达到20年后审判的标准,略微降低了一点,但起码让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不是让罪犯在外面逍遥法外20年后才得到审判,这是第一点,关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第二件事情,在美国司法资源不足的背景下,部分案件积压无人处理,你觉得这件事情对被害人公平吗?
可是对方辩友,在我方看来,这20年中间,嫌疑人并没有逍遥法外,所有人都在等待最后一个公正的判决。
那如果这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20年对他公平吗?就我国来看,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会给予经济补偿。
我方理解你方意思是所谓的经济补偿就能弥补对一个嫌疑人或者对一个受害人整整20年的冤枉或没有结果。我方认为,恰恰是用控辩交易去完成证据不足案件的结案,既是对被害人的交代,也是对嫌疑人的保障,这样才能让双方都达到真正的公平。
时间到。
正方三辩盘问时间为2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在5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间。
第一件事情,对方给出的替代方案是只要证据不足,就一直调查下去,认为一定能调查出关键证据。我方查到相关数据,以中国为例,有越来越多的陈年积案被侦破,由此可见陈年积案确实存在。但侦破这些积案需要多长时间呢?10年、20年以上都有可能。在这漫长的20年中,受害人既没看到罪犯被绳之以法,也没有得到任何司法补偿。
首先,如果按照你方所说用控辩交易的方法解决,受害人哪怕对交易内容不满意,想要反悔,也没有这个权利。我方强调的是,在这整整20年期限中,被害人既没有任何司法补偿,也没有看到罪犯绳之以法,你觉得这件事情对他公平吗?他没有得到补偿,罪犯也未受到惩处,你方追求的是最终的公平,但不能磨灭本该当年就给予他的正义,却跟我说给予补偿。本该在当年就解决的案件,到20年后才给出结果,你说这是对他的公平,对吗?不公正的判决,既是对嫌疑人的不公平,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
你方要论证20年前可以给出结果。而采用控辩交易,虽然结果没有达到20年后审判的标准,略微降低了一点,但起码让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不是让罪犯在外面逍遥法外20年后才得到审判,这是第一点,关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第二件事情,在美国司法资源不足的背景下,部分案件积压无人处理,你觉得这件事情对被害人公平吗?
可是对方辩友,在我方看来,这20年中间,嫌疑人并没有逍遥法外,所有人都在等待最后一个公正的判决。
那如果这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20年对他公平吗?就我国来看,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会给予经济补偿。
我方理解你方意思是所谓的经济补偿就能弥补对一个嫌疑人或者对一个受害人整整20年的冤枉或没有结果。我方认为,恰恰是用控辩交易去完成证据不足案件的结案,既是对被害人的交代,也是对嫌疑人的保障,这样才能让双方都达到真正的公平。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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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反方三辩盘问,时间为 2 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在 5 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答辩方发言不计入总时间。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认为冤假错案有利于我们现在的司法进行吗?
正方辩手:侦查破案当然不利于司法进行了。
反方三辩:行,但是在你们一辩的陈词中,我听到一句话,“从不定罪到定罪是一种上限”,那么这个定罪的过程中是否有一定的冤假错案需要处理?
正方辩手:肯定有冤假错案要处理,但问题是,难道按正常流程进行就没有冤假错案了?我不太懂这一点。
反方三辩:打断一下,所以对方的逻辑不完整。为什么?因为对方一直在强调从不定罪到定罪是一种上限的表现,但是对方没有考虑到相关定律。在这里我给你方一个数据,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与西北大学法学院结合调查,从 1989 年至今,1428 起案件中,通过辩诉交易产生的冤假错案一共 151 起,占比 10%,所以控辩交易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可以导致冤假错案。
那么,我问你们第二个问题,司法资源短缺是否要考虑社会现状?
正方辩手:先回答一下你方上一个问题,你认为控辩交易会带来冤假错案,但是你也没有跟我讲这个冤假错案的程度在哪里,也没告诉我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控辩交易会带来冤假错案。然后,你问我司法资源紧缺,我方的观点是,司法资源紧缺已经成为一种现状。
反方三辩:打断一下,我方在陈词中已经给了你 2019 年美国滥用毒品的人数,超过了 156 万。请问,如果美国采用根治的方法,像我国一样禁掉毒品,那毒品犯罪率是否会变低,因毒品处理的案件是否会增多?
我再举一个事例,2013 年美国学者路易斯安那做了一项实验,找来十个大学生,结果显示,原本 10 个有罪的大学生愿意接受控方开出的条件,10 个无罪的大学生有 6 个愿意接受控方条件。请问,这种从无罪到有罪的状态转变是否公平?
正方辩手:我听到你说的这个例子,我也给你一个例子,在班克斯这个案件之中,他认下了强奸罪,从原本 41 年的有期徒刑减到 6 年的有期徒刑。
反方三辩:打断一下,今天无罪的人可以通过认罪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但实际上是无罪却认罪了,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吗?
那么,我再问你方另外一个问题,你方一直在强调,我们需要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应有的结果,给予惩罚。请问,今天一个杀人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被处决,但因为控辩交易,从应被处决到有期徒刑,甚至更轻的刑罚,公平何在?
正方辩手:我先回答一下你上一个问题,他之所以认罪,是因为如果不通过控辩交易认罪,他所失去的时间、各种权利会导致他长期关在监狱里。他为什么要坐 41 年的牢呢?本身那些指控他的罪名可能本身都是不存在的,他之所以认这个罪名,就是因为他想通过控辩交易的形式去达到一个对他有利的结果,这就是我方今天所站的立场,为什么要进行控辩交易。
反方三辩:打断一下,所以我希望你能证明……
接下来,反方三辩盘问,时间为 2 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盘问方有权在 5 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答辩方发言不计入总时间。
反方三辩:请问,对方认为冤假错案有利于我们现在的司法进行吗?
正方辩手:侦查破案当然不利于司法进行了。
反方三辩:行,但是在你们一辩的陈词中,我听到一句话,“从不定罪到定罪是一种上限”,那么这个定罪的过程中是否有一定的冤假错案需要处理?
正方辩手:肯定有冤假错案要处理,但问题是,难道按正常流程进行就没有冤假错案了?我不太懂这一点。
反方三辩:打断一下,所以对方的逻辑不完整。为什么?因为对方一直在强调从不定罪到定罪是一种上限的表现,但是对方没有考虑到相关定律。在这里我给你方一个数据,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与西北大学法学院结合调查,从 1989 年至今,1428 起案件中,通过辩诉交易产生的冤假错案一共 151 起,占比 10%,所以控辩交易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可以导致冤假错案。
那么,我问你们第二个问题,司法资源短缺是否要考虑社会现状?
正方辩手:先回答一下你方上一个问题,你认为控辩交易会带来冤假错案,但是你也没有跟我讲这个冤假错案的程度在哪里,也没告诉我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控辩交易会带来冤假错案。然后,你问我司法资源紧缺,我方的观点是,司法资源紧缺已经成为一种现状。
反方三辩:打断一下,我方在陈词中已经给了你 2019 年美国滥用毒品的人数,超过了 156 万。请问,如果美国采用根治的方法,像我国一样禁掉毒品,那毒品犯罪率是否会变低,因毒品处理的案件是否会增多?
我再举一个事例,2013 年美国学者路易斯安那做了一项实验,找来十个大学生,结果显示,原本 10 个有罪的大学生愿意接受控方开出的条件,10 个无罪的大学生有 6 个愿意接受控方条件。请问,这种从无罪到有罪的状态转变是否公平?
正方辩手:我听到你说的这个例子,我也给你一个例子,在班克斯这个案件之中,他认下了强奸罪,从原本 41 年的有期徒刑减到 6 年的有期徒刑。
反方三辩:打断一下,今天无罪的人可以通过认罪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但实际上是无罪却认罪了,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吗?
那么,我再问你方另外一个问题,你方一直在强调,我们需要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应有的结果,给予惩罚。请问,今天一个杀人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被处决,但因为控辩交易,从应被处决到有期徒刑,甚至更轻的刑罚,公平何在?
正方辩手:我先回答一下你上一个问题,他之所以认罪,是因为如果不通过控辩交易认罪,他所失去的时间、各种权利会导致他长期关在监狱里。他为什么要坐 41 年的牢呢?本身那些指控他的罪名可能本身都是不存在的,他之所以认这个罪名,就是因为他想通过控辩交易的形式去达到一个对他有利的结果,这就是我方今天所站的立场,为什么要进行控辩交易。
反方三辩:打断一下,所以我希望你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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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对方给出的数据很奇怪。对方称在1448起冤假错案中,有151起是控辩交易造成的。但当时美国司法资源紧缺,导致美国90%以上的司法案件都是通过控辩交易解决的。在这么高的司法使用率情况下,1448起案件中只有151起存在问题,对方却认为这个比例很高,且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我对此难以理解。关于这件事,对方需要进一步阐释。
第二件事,对方提到大学生从无罪认到有罪的问题,并以偷拍案件举证。美国的轻罪案件启动程序很简单,一方面,轻罪案件中的被追诉人仍要面临审前羁押、失去自由并接受各种审问。他们觉得这种方式很麻烦,因此可以接受认罪协议,以换取轻判或者简单处罚,这对他们来说是换取自由的可行途径。
另一方面,很多轻罪案件的被追诉人是底层民众或者黑人。在美国阶级分化和种族歧视的背景下,这些被追诉人往往很难缴纳高额的保释金。所以认罪认罚对他们来说其实是更好的选择。
恰恰相反,我们对比正常庭审制度。以班克斯案件为例,班克斯在高三时被指控强奸、绑架等罪行,但他实际上并没有这些罪行。如果按照正常的庭审程序,他可能要面临41年的监禁。而他通过控辩交易的方式,承认部分罪行,换取了3到6年的监禁,他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相比正常庭审可能造成的冤假错案后果,或者前置所提到的各种繁琐环节,其社会危害难道不是更小吗?这需要反方进行评判。
我认为对方给出的数据很奇怪。对方称在1448起冤假错案中,有151起是控辩交易造成的。但当时美国司法资源紧缺,导致美国90%以上的司法案件都是通过控辩交易解决的。在这么高的司法使用率情况下,1448起案件中只有151起存在问题,对方却认为这个比例很高,且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我对此难以理解。关于这件事,对方需要进一步阐释。
第二件事,对方提到大学生从无罪认到有罪的问题,并以偷拍案件举证。美国的轻罪案件启动程序很简单,一方面,轻罪案件中的被追诉人仍要面临审前羁押、失去自由并接受各种审问。他们觉得这种方式很麻烦,因此可以接受认罪协议,以换取轻判或者简单处罚,这对他们来说是换取自由的可行途径。
另一方面,很多轻罪案件的被追诉人是底层民众或者黑人。在美国阶级分化和种族歧视的背景下,这些被追诉人往往很难缴纳高额的保释金。所以认罪认罚对他们来说其实是更好的选择。
恰恰相反,我们对比正常庭审制度。以班克斯案件为例,班克斯在高三时被指控强奸、绑架等罪行,但他实际上并没有这些罪行。如果按照正常的庭审程序,他可能要面临41年的监禁。而他通过控辩交易的方式,承认部分罪行,换取了3到6年的监禁,他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相比正常庭审可能造成的冤假错案后果,或者前置所提到的各种繁琐环节,其社会危害难道不是更小吗?这需要反方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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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防御内容。
接下来,我将进行质询小结。
首先,攻击一下对方的一辩论点。对方一辩提到资源短缺,认为通过控辩交易可以高效处理案件。但我们看待资源短缺问题,应该结合社会现状。如今美国虽允许控辩交易,但毒品交易却成为该国犯罪的最大诱因,是犯罪案件的最大“贡献源”。当效率不足时,对方选择了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即采用控辩交易来处理大量案件。而我们提供了一个更有效的方法,就像中国实行全面禁毒,如此一来,相关案件自然会减少,从根本上解决了效率问题。
其次,再看对方二辩的论点。对方二辩称,由于无法高效处理案件,导致法律没有威慑力。然而,从无罪到有罪是一种质的飞跃,对方却始终未说明冤假错案该如何处理。比如对方提及400起案件中有151件是错案,但并未给出解决办法,那些被误判冤假错案的人该何去何从?对方仅强调从无罪到有罪的过渡能换取多年自由,可我想问,难道真的能因为获得自由就消除犯罪记录吗?要知道,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社会都会对犯罪人存在一定的歧视。所以,对方的观点是对审理案件不进行深入破解,通过妥协给予少量自由,但却未考虑到这种自由背后的限制。
最后,对方也承认被害人是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环节,但一直未考虑被害人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因为控辩交易的双方是控方和被告者,并不包括被害人。所以,对方所列举的保护社会利益的相关内容,因始终未考虑被害人这一因素,是缺乏合理性的。
接下来,我将进行质询小结。
首先,攻击一下对方的一辩论点。对方一辩提到资源短缺,认为通过控辩交易可以高效处理案件。但我们看待资源短缺问题,应该结合社会现状。如今美国虽允许控辩交易,但毒品交易却成为该国犯罪的最大诱因,是犯罪案件的最大“贡献源”。当效率不足时,对方选择了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即采用控辩交易来处理大量案件。而我们提供了一个更有效的方法,就像中国实行全面禁毒,如此一来,相关案件自然会减少,从根本上解决了效率问题。
其次,再看对方二辩的论点。对方二辩称,由于无法高效处理案件,导致法律没有威慑力。然而,从无罪到有罪是一种质的飞跃,对方却始终未说明冤假错案该如何处理。比如对方提及400起案件中有151件是错案,但并未给出解决办法,那些被误判冤假错案的人该何去何从?对方仅强调从无罪到有罪的过渡能换取多年自由,可我想问,难道真的能因为获得自由就消除犯罪记录吗?要知道,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社会都会对犯罪人存在一定的歧视。所以,对方的观点是对审理案件不进行深入破解,通过妥协给予少量自由,但却未考虑到这种自由背后的限制。
最后,对方也承认被害人是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环节,但一直未考虑被害人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因为控辩交易的双方是控方和被告者,并不包括被害人。所以,对方所列举的保护社会利益的相关内容,因始终未考虑被害人这一因素,是缺乏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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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未体现明显的防御内容。
第一点,我们提出了一个可直接类比的方式。美国为什么不禁毒品,可能是有其自身的结构性问题。所以我们进行第一个比较,即迟到的正义与虚伪的正义。
在美国绿河杀手案件中,凶手仅服刑两年,就换来了永远不死的无期徒刑。20年间,受害者亲属要面对凶手还活着且在牢里安然待着的事实。而若多调查20年,换来凶手被判死刑,受害者至少在看到判决后能获得心理上的安定。你方称关键证据不足,需调查20年才能获取,可在这20年中,受害者根本得不到任何安慰和司法正义。20年后,这个人的情况如何都不确定。在这个主立案件中,你方也承认存在结构性问题,那请问如何完成你方所谓治本的预疗方案?
20年来,你方认为控辩交易带给受害者的安慰是,看到罪犯不用死,被判了无期就心安了。然而,这个凶手杀了48个人。从社会层面比较,若一个人看到前辈与法庭对抗两年、拒不认罪,就能换取检察官降低指控目的,提出控辩交易从而免除死刑,那对于其他人来说,可能更愿意犯罪,因为犯罪代价看似没那么大。
但实际上,其代价依旧很大,因为罪犯不是从死刑直接判成无罪。按照你方说法是关键证据不足,若走庭审制度,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请你方举证。
走庭审制度释放的信号是,对抗10年、20年都没用,因为死刑没有追溯期,只要查到尸体,罪犯必死无疑。而现在所谓控辩交易带来的是,两年后只要挺过这两年,检方就要妥协。我方不倡导这种行为,这是第二种比较,即受害人权益的比较。凭什么被害人可以直接拒绝控辩交易,而受害人不能直接拒绝?关于这个案件,我们先比较清楚再往下讨论。
对方所谓资本的妨碍,根本没有考虑美国当时的本土制度问题,可行的方式也不确定。
第二点,关于连环杀人案,杀48人的凶手,若走正常的庭审制度去追诉他10年、20年,倘若这个人真的没有犯罪,20年的追诉对他公平吗?倘若这个人犯罪了,20年后才将结果告知受害人,受害人在20年中没有得到司法补偿,也没看到罪犯伏法,这对受害人公平吗?
有一个叫汪康夫的人,年轻时当老师被指控强奸,但他并未犯罪,甚至被指被他强奸的两个女学生都为他辩护。他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用了一辈子时间,到80岁去世时,也没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你方观点是,因为社会正义本就不存在,所以少一点邪恶就叫做正义了,这是我方不能接受的。
回到受害人维度,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可以直接拒绝控辩交易,而受害人不能,因为在控辩交易中,主体并没有受害人这一项,这也是我方认为对受害人权利的最大侵害。
在连环杀48人的案件中,对于20年的追诉期,若嫌疑人真的没有犯罪,这20年的追诉对他肯定不公平;若他真的犯了罪,20年后才到来的所谓正义结果,对受害人来说,也不能算真正的社会正义。因为这20年里,嫌疑人未受审判,受害人也未得到司法补偿,最后的结果只能算是一个补偿,而非真正的社会正义。
在强奸案件中,若走正常的庭审制度,邪恶根本不会被放过。少一点邪恶是否能让正义早一点到来?你方描述的社会现状是,找不到证据就永远找不到证据是常态,希望你方举证。我们看到绿河杀手被抓住,是因为DNA技术的进步。我方相信,现在的社会,无论是监控还是DNA技术,都比过去容易出现查无对证的社会要强得多。
我再问你方,你方一直讲的案例,如爱泼斯坦诉美国案,检察官因爱泼斯坦名声太大而进行保密,从2008年到2019年,当事人花了几十年时间不断诉讼,这十年时间对当事人的伤害有多大?现在根本不是证据能不能找到的问题,而是在连环杀人案中,迟来的20年结果,为何对受害者和嫌疑人公平,这才是关键问题。
通过控辩交易,虽然量刑标准稍低,从死刑变为无期徒刑,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公平的。毕竟死刑还有缓刑,判刑后能否减轻也不确定,最终的审判也不一定公正。
从前面的角度看,如果一个案件20年、30年都得不到解决,社会人士看到这样的司法效率,会对司法产生质疑。我方认为,20年以后的审判是基于事实,20年以前的审判是基于妥协。我方倡导,不要因为找不到事实和证据,就忽视事实和正义的重要性。
在美国,想要对控辩交易提起控诉基本不可能,只能行使救济权,不断向巡回法庭求助。若这种求助消耗10年、20年时间怎么办?在20年后迟到的正义中,若去追诉,无论能否追到证据都要追,追不到就放掉嫌疑人,追到了就严惩。但这对嫌疑人及受害人造成的危害根本无法解决,案件久拖未决,司法机关就没有威慑力。在这样的犯罪背景下,一个国家判罪率下降的问题怎么解决?至少我方认为,比对抗两年就可以不死的情况要强得多。
控辩交易的结果不是对抗就一定不受刑罚,而是刑罚稍轻。刑法给社会的量刑信号是,犯罪了就一定会被惩治,且不会有不合理的结果,犯罪一定会被审查到,受害人的补偿也会尽快到来,而不是拖延20年双方都没有结果。希望你方解释,杀48个人可以不死,到底有多么合理。
第一点,我们提出了一个可直接类比的方式。美国为什么不禁毒品,可能是有其自身的结构性问题。所以我们进行第一个比较,即迟到的正义与虚伪的正义。
在美国绿河杀手案件中,凶手仅服刑两年,就换来了永远不死的无期徒刑。20年间,受害者亲属要面对凶手还活着且在牢里安然待着的事实。而若多调查20年,换来凶手被判死刑,受害者至少在看到判决后能获得心理上的安定。你方称关键证据不足,需调查20年才能获取,可在这20年中,受害者根本得不到任何安慰和司法正义。20年后,这个人的情况如何都不确定。在这个主立案件中,你方也承认存在结构性问题,那请问如何完成你方所谓治本的预疗方案?
20年来,你方认为控辩交易带给受害者的安慰是,看到罪犯不用死,被判了无期就心安了。然而,这个凶手杀了48个人。从社会层面比较,若一个人看到前辈与法庭对抗两年、拒不认罪,就能换取检察官降低指控目的,提出控辩交易从而免除死刑,那对于其他人来说,可能更愿意犯罪,因为犯罪代价看似没那么大。
但实际上,其代价依旧很大,因为罪犯不是从死刑直接判成无罪。按照你方说法是关键证据不足,若走庭审制度,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请你方举证。
走庭审制度释放的信号是,对抗10年、20年都没用,因为死刑没有追溯期,只要查到尸体,罪犯必死无疑。而现在所谓控辩交易带来的是,两年后只要挺过这两年,检方就要妥协。我方不倡导这种行为,这是第二种比较,即受害人权益的比较。凭什么被害人可以直接拒绝控辩交易,而受害人不能直接拒绝?关于这个案件,我们先比较清楚再往下讨论。
对方所谓资本的妨碍,根本没有考虑美国当时的本土制度问题,可行的方式也不确定。
第二点,关于连环杀人案,杀48人的凶手,若走正常的庭审制度去追诉他10年、20年,倘若这个人真的没有犯罪,20年的追诉对他公平吗?倘若这个人犯罪了,20年后才将结果告知受害人,受害人在20年中没有得到司法补偿,也没看到罪犯伏法,这对受害人公平吗?
有一个叫汪康夫的人,年轻时当老师被指控强奸,但他并未犯罪,甚至被指被他强奸的两个女学生都为他辩护。他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用了一辈子时间,到80岁去世时,也没能证明自己的清白。你方观点是,因为社会正义本就不存在,所以少一点邪恶就叫做正义了,这是我方不能接受的。
回到受害人维度,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可以直接拒绝控辩交易,而受害人不能,因为在控辩交易中,主体并没有受害人这一项,这也是我方认为对受害人权利的最大侵害。
在连环杀48人的案件中,对于20年的追诉期,若嫌疑人真的没有犯罪,这20年的追诉对他肯定不公平;若他真的犯了罪,20年后才到来的所谓正义结果,对受害人来说,也不能算真正的社会正义。因为这20年里,嫌疑人未受审判,受害人也未得到司法补偿,最后的结果只能算是一个补偿,而非真正的社会正义。
在强奸案件中,若走正常的庭审制度,邪恶根本不会被放过。少一点邪恶是否能让正义早一点到来?你方描述的社会现状是,找不到证据就永远找不到证据是常态,希望你方举证。我们看到绿河杀手被抓住,是因为DNA技术的进步。我方相信,现在的社会,无论是监控还是DNA技术,都比过去容易出现查无对证的社会要强得多。
我再问你方,你方一直讲的案例,如爱泼斯坦诉美国案,检察官因爱泼斯坦名声太大而进行保密,从2008年到2019年,当事人花了几十年时间不断诉讼,这十年时间对当事人的伤害有多大?现在根本不是证据能不能找到的问题,而是在连环杀人案中,迟来的20年结果,为何对受害者和嫌疑人公平,这才是关键问题。
通过控辩交易,虽然量刑标准稍低,从死刑变为无期徒刑,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公平的。毕竟死刑还有缓刑,判刑后能否减轻也不确定,最终的审判也不一定公正。
从前面的角度看,如果一个案件20年、30年都得不到解决,社会人士看到这样的司法效率,会对司法产生质疑。我方认为,20年以后的审判是基于事实,20年以前的审判是基于妥协。我方倡导,不要因为找不到事实和证据,就忽视事实和正义的重要性。
在美国,想要对控辩交易提起控诉基本不可能,只能行使救济权,不断向巡回法庭求助。若这种求助消耗10年、20年时间怎么办?在20年后迟到的正义中,若去追诉,无论能否追到证据都要追,追不到就放掉嫌疑人,追到了就严惩。但这对嫌疑人及受害人造成的危害根本无法解决,案件久拖未决,司法机关就没有威慑力。在这样的犯罪背景下,一个国家判罪率下降的问题怎么解决?至少我方认为,比对抗两年就可以不死的情况要强得多。
控辩交易的结果不是对抗就一定不受刑罚,而是刑罚稍轻。刑法给社会的量刑信号是,犯罪了就一定会被惩治,且不会有不合理的结果,犯罪一定会被审查到,受害人的补偿也会尽快到来,而不是拖延20年双方都没有结果。希望你方解释,杀48个人可以不死,到底有多么合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对方辩友的言论中,有一件事十分荒谬。什么事呢?20年之后,案件确实查清楚了,我们告知受害人家属嫌疑人要被判死刑,受害人家属对此似乎不以为然。但在20年前,我们都不确定嫌疑人是否就是真正的罪犯,仅仅因为名分和公分,就要将其判处死刑、无期。有没有这样的案子呢?是有的。那么,资源的消耗会不会更多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国家会给予更多的补偿。
对方辩友一直在跟我们强调,一开始我们指出制度有问题,应该改变制度,而不是采取一些手段盲目地弥补漏洞。对方却称这是尸体采样的问题。后续聊到制度时,对方又说这是总体大的制度出了错,才致使这么多人犯罪。对方辩友,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即便制度有错,您却认为可以采取一些小手段弥补,觉得这样终究可行。若秉持这样的态度,社会公平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如果您真觉得这个大问题能彻底解决,您可以去推动变革,并非没有办法。
再者,今天对方辩友对于公平正义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对方辩友所认为的公平正义,似乎是一种大家都开心就行。但实际上,最后有没有让大家都开心呢?并没有。被误判的人不会开心,受害人也不会开心,这是一个三方都不开心,只有资源节约、效率提高这方面看似“开心”的情况。对方辩友提到效率是公平正义的其中一个标准,但从头到尾都没有跟我方解释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相关性究竟在哪里,而且效率也并非公平正义的唯一标准,对方辩友并未阐述清楚。
回到我方观点,我方今天要表达的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应该关注双方的公平,而非任何一方单独的公平。所以,并非让受害人尽早进入审判程序就叫做公平,也不是让加害人尽快进入审判程序就是公平。相反,受害人的公平不能因为其离世就被完全忽略,不能抱着随便解决、越快越好的态度。事实上,真正的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任何所谓的宽松妥协都不应该在这条防线上出现。对于一个杀了48个人的杀人魔,您方说让他尽快进入审判程序,判一个稍微轻一点的罪行,可以让受害者家属宽慰。真的会宽慰吗?那那些复仇爽片是从何而来呢?如果那些受害者家属真的会因此而宽慰,那无异于将自己孩子的生命往火坑里推,我也不愿意用我家人的生命去挽救一个人的良知,这种说法十分荒谬。
另外,我方今天还要指出,受害人没有办法拒绝控辩交易。因为在美国,是检方帮受害人提起诉讼,甚至有时受害人会因为控辩交易而未被通知到场。在这种情况下,您方还说公平正义能够实现,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在对方辩友的言论中,有一件事十分荒谬。什么事呢?20年之后,案件确实查清楚了,我们告知受害人家属嫌疑人要被判死刑,受害人家属对此似乎不以为然。但在20年前,我们都不确定嫌疑人是否就是真正的罪犯,仅仅因为名分和公分,就要将其判处死刑、无期。有没有这样的案子呢?是有的。那么,资源的消耗会不会更多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国家会给予更多的补偿。
对方辩友一直在跟我们强调,一开始我们指出制度有问题,应该改变制度,而不是采取一些手段盲目地弥补漏洞。对方却称这是尸体采样的问题。后续聊到制度时,对方又说这是总体大的制度出了错,才致使这么多人犯罪。对方辩友,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即便制度有错,您却认为可以采取一些小手段弥补,觉得这样终究可行。若秉持这样的态度,社会公平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如果您真觉得这个大问题能彻底解决,您可以去推动变革,并非没有办法。
再者,今天对方辩友对于公平正义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对方辩友所认为的公平正义,似乎是一种大家都开心就行。但实际上,最后有没有让大家都开心呢?并没有。被误判的人不会开心,受害人也不会开心,这是一个三方都不开心,只有资源节约、效率提高这方面看似“开心”的情况。对方辩友提到效率是公平正义的其中一个标准,但从头到尾都没有跟我方解释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相关性究竟在哪里,而且效率也并非公平正义的唯一标准,对方辩友并未阐述清楚。
回到我方观点,我方今天要表达的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应该关注双方的公平,而非任何一方单独的公平。所以,并非让受害人尽早进入审判程序就叫做公平,也不是让加害人尽快进入审判程序就是公平。相反,受害人的公平不能因为其离世就被完全忽略,不能抱着随便解决、越快越好的态度。事实上,真正的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任何所谓的宽松妥协都不应该在这条防线上出现。对于一个杀了48个人的杀人魔,您方说让他尽快进入审判程序,判一个稍微轻一点的罪行,可以让受害者家属宽慰。真的会宽慰吗?那那些复仇爽片是从何而来呢?如果那些受害者家属真的会因此而宽慰,那无异于将自己孩子的生命往火坑里推,我也不愿意用我家人的生命去挽救一个人的良知,这种说法十分荒谬。
另外,我方今天还要指出,受害人没有办法拒绝控辩交易。因为在美国,是检方帮受害人提起诉讼,甚至有时受害人会因为控辩交易而未被通知到场。在这种情况下,您方还说公平正义能够实现,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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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应关注双方公平,真正的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应有宽松妥协。
谢谢主席,各位。我先回应一下对方刚刚提到的连续发 48 人的案例。我们启用控辩交易,首先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对方一直要求我方举证,却未说明能否找到证据以及如何找到证据,这一点对方并未论证。
假设某人真有重大罪行,对方让受害人等 20 年之后再来保障公平正义,但完全没有解释这 20 年期间受害人的公平正义如何得到保障。对方一直在强调正义要等待,认为可以为了迟到的正义不断等待,却不讲中间的时间成本。若这个人本身无罪,因莫须有的嫌疑罪名被关押在监狱 20 年,其自由权又由谁来保障?
其次,对方承认司法资源紧缺是当前现状。美国有调查显示,如果要把 90%的案例减少到 80%,仅仅下降 10%,就要投入一倍的人力物力资源。这证明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用控辩交易的形式去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给受害人一个交代,而不是一味让案件积压。
我方之前已经提出过一个数学模型,也阐述了控辩交易机制所带来的好处,足以抵消威慑力减弱所带来的成本。这就是我要解释的犯罪率和效率之间的联系,也是我方利用控辩交易维护司法权威性的原因。
我方一直在强调,在司法资源紧缺的大背景下,案件不断积压,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所以我们才提出用控辩交易的形式去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因为我们无法预知几十年后案件是否会真正得到关注,对方也未对此进行论证,而且我们也无法预知案件完结后是否会有改判等情况。
在两相对比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利用控辩交易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此外,长期积压的案件会导致司法系统的威慑力下降,引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因为案件积压严重,群众看到一堆案子 10 年、20 年都未得到解决,就会开始怀疑司法系统是否有能力保障群众的安全和有效权利。所以,我们应该通过控辩交易来解决这些问题。
谢谢主席,各位。我先回应一下对方刚刚提到的连续发 48 人的案例。我们启用控辩交易,首先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对方一直要求我方举证,却未说明能否找到证据以及如何找到证据,这一点对方并未论证。
假设某人真有重大罪行,对方让受害人等 20 年之后再来保障公平正义,但完全没有解释这 20 年期间受害人的公平正义如何得到保障。对方一直在强调正义要等待,认为可以为了迟到的正义不断等待,却不讲中间的时间成本。若这个人本身无罪,因莫须有的嫌疑罪名被关押在监狱 20 年,其自由权又由谁来保障?
其次,对方承认司法资源紧缺是当前现状。美国有调查显示,如果要把 90%的案例减少到 80%,仅仅下降 10%,就要投入一倍的人力物力资源。这证明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用控辩交易的形式去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给受害人一个交代,而不是一味让案件积压。
我方之前已经提出过一个数学模型,也阐述了控辩交易机制所带来的好处,足以抵消威慑力减弱所带来的成本。这就是我要解释的犯罪率和效率之间的联系,也是我方利用控辩交易维护司法权威性的原因。
我方一直在强调,在司法资源紧缺的大背景下,案件不断积压,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所以我们才提出用控辩交易的形式去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因为我们无法预知几十年后案件是否会真正得到关注,对方也未对此进行论证,而且我们也无法预知案件完结后是否会有改判等情况。
在两相对比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利用控辩交易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此外,长期积压的案件会导致司法系统的威慑力下降,引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因为案件积压严重,群众看到一堆案子 10 年、20 年都未得到解决,就会开始怀疑司法系统是否有能力保障群众的安全和有效权利。所以,我们应该通过控辩交易来解决这些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觉得这场比赛,其实并非反方打得不好,双方实力相当、势均力敌。但具体来说,距离获胜的关键点,反方虽有观点阐述,却讲得稍晚,导致内容讲述不充分。若能提前阐述,效果可能更佳。
在绝大部分环节,双方表现都很均衡。比如,在能否高效处理案件这一问题上,后续衍生出一系列利弊讨论。正方认为,如果无法高效处理案件,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让人们觉得法律不能快速解决问题,可能需要等待很久。而反方则觉得,若过于追求高效解决案件,而忽视证据、牺牲对事实的追求,这对法律本身也存在问题。此外,反方还指出,因控辩交易给人减刑,会使死刑等刑罚的威慑力下降。
关于受害人权利方面,反方提出受害人的权利会被侵犯,受害人对控辩交易几乎无能为力。正方则回应,如果没有控辩交易,受害人可能要等待多年,也未必能得到期望的结果。双方观点似乎都有道理。
进一步探讨,反方认为,即便受害人等待很久才得到结果,也希望这个结果是相应的处罚,而非更轻的处罚。
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反方觉得他们会认为犯罪代价更低,更愿意犯罪,认为挺过两年就能获得较低的刑期。正方则认为,按照原有的庭审进度,可能最后不是找足证据给人判死刑,而是因找不到证据而撤诉,并且正方还给出了相应的撤诉案件比例数据。
总体而言,这些观点都很重要,双方在这些方面的表现旗鼓相当。我认为,比赛的关键输出点在于,正方提到控辩交易并非我国的主要司法模式,我国有类似认罪认罚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并不相同。控辩交易主要存在于美国等其他国家,正方同学结合美国的具体情况,指出即便自己可能没有犯罪,也愿意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处罚,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处罚对自己的影响不大,而若不认罪,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无法缴纳保释金等情况,会对实际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反方则给出了对抗的例子,比如有些人不在意是否被关押,他们追求公平正义,没做过的事坚决不认。不过,这些例子与控辩交易所在国家的国情有一定差距,更偏向于我国民众心中对公平正义的执念和追求。
我认为反方比较可惜的是,虽然结辩讲得很好,强调不管是效率还是其他方面的利好,这种妥协都不应存在于司法中,效率本身也并非公平正义。正方在很多具体的攻防环节可能略微占优,但反方认为这与社会正义无关。然而,反方本可以利用更多环节解释清楚这一点,如果能更早阐述,正方后续的环节可能就只是重复之前的内容。双方都提到,嫌疑人被关押多年却等不到结果,这是否正义;受害者希望得到结果却久等不来,这又是否正义。反方若能更早说明,更好地诠释为何这些情况不影响社会正义的具体样态,优势可能会更大。但综合来看,我更倾向于正方。
许中远评委: 我与上一位评委的判决相同,也支持正方。我认为这场比赛双方表现很均衡,主要原因是大家都没有对“社会正义”这个词进行很好的诠释,双方给出了两套不同的正义解释。反方主张的是迟到的正义,认为人们愿意为了最终的判决等待10年、25年甚至更久;正方主张的是妥协的正义,即不需要等待10年、20年、30年,虽然判决可能存在妥协,但基本公正,比如不一定判死刑,判无期也能保证一定程度的公正。
这道辩题的核心在于比较,究竟是迟到但能保证公正的正义更能推动社会正义,还是虽有妥协但及时的正义更能推动社会正义。很遗憾,双方没有比较出结果,原因在于没有对社会正义进行清晰描摹,没有说明这两种不同的正义对社会推动、法律进程以及最终的影响力有何不同,导致我认为正方和反方的正义观点都可以接受,这使得评判变得困难。
正方除了妥协的正义,还强调了效率。我认为反方没有对正方效率背后的观点进行反驳,最后的反驳点落在“追求效率为何就意味着公平和正义,那些因效率而被妥协的冤假错案该如何看待”上。但正方有另一个观点我认为是合理的,且反方没有解释,即效率背后的妥协能使很多积压案件得到高效处理,这对社会正义而言是非常有效的一环。正方提到,很多积压案件若不采用控辩交易,可能最终无法解决,案件会被搁置,无人问津。而通过控辩交易,即便判罪较轻,但至少能给嫌疑人定罪,相比那些冤假错案堆积的情况,更能推动社会正义。
关于反方主张的迟到的正义,以杀了40多人的案件为例,若最终判决嫌疑人未被判处死刑,只判了无期,会降低人们对严惩重案的期待,削弱法律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可能导致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反方认为虽久必诛,为了维护法律的威慑力和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需要等待。但我认为这里存在两层需要解释的内容。一方面,若亲属在10年、20年、30年后看到案件解决,这固然是好事,但长时间的煎熬是否会让正义蒙上灰色?另一方面,亲属是更愿意看到犯罪嫌疑人多年未受处罚,还是更愿意看到其虽被判罚较轻但已受到惩罚?反方没有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正方则有两点解释。其一,从死刑到无期也是一种程度的严惩,无期徒刑本身也有一定的惩罚力度,并非随意判罚。其二,反方没有比较10年、20年的煎熬和20年后看到判罚较轻的煎熬,哪一种更让亲属难以接受。因此,在这一点上,双方观点拉平。
反方的另一个观点是,控辩交易存在权益的不对称和不对等,没有考虑受害人的意见,只考虑了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受害人可能一无所知,甚至无法继续上诉,案件一旦确定就无法更改。但反方没有解释清楚,这种受害人权益的不对称是否意味着不公平和不正义,以及牺牲部分受害人权益以推动案件解决,是否能被接受,是否对社会正义有推动和改变。
正方所说的妥协的正义有两点。一是能解决积压案件,二是原本无法侦破的案件现在可以定案,或者原本可能被判20年的冤假错案,通过妥协判5年,当事人出来后可能更好地寻找证据,减少自身损害。正方认为,虽然存在妥协,但本质上还是正义的,因为在证据不足、正常庭审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控辩交易能让嫌疑人认罪认罚,虽然程序上有小的妥协,但本质上实现了定罪和惩罚。这是一种风险博弈,若不采用控辩交易,可能永远无法找到证据定罪;采用控辩交易,虽判罚较轻,但能让嫌疑人受到一定惩罚。
整体而言,双方对于妥协的正义和迟到的正义在社会正义构建上的影响,都没有充分解释,哪一种正义能让社会正义走得更远、更好,也未阐述清楚。但在正方的效率以及解决积压落灰案件方面,论证多了一层,所以我最终倾向于正方。
付雅瑞评委: 前面两位评委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的观感与大家相似,但最终判决会有一点不同,我会倾向于反方。
正反双方这场比赛的主要战场围绕“迟来的正义到底是不是正义”,或者说反方所说的到底是迟到的正义还是虚假的正义。我和上一位评委的看法几乎一致,认为在这个战场上双方都没有占据优势。从双方二辩或四辩对辩环节开始,主要围绕这个战场展开,但如果这是双方的战术设计,那么双方准备的论据和辩论能力都有所不足,导致争来抢去后,很难让评委判断哪一方赢得了这个战场,这让我很苦恼。
由于在主要战场无法判断胜负,我需要回到双方的论点,看整体框架和最终的论证程度。
正方一开始提出了三点。一是资源少,多数人的权利无法保障;二是积压案件增多会使法律威慑力下降,而控辩交易的好处可以抵消这种威慑力下降;三是能营造更加宽容、民主的社会氛围。我认为正方的第一点和第二点有重合之处,所以将效率和保障统一纳入第一点,第二点的主体落在法院威慑力下降上,第三点则是关于社会利益。
反方提出了两点。一是控辩交易会降低事实在法律程序或案件中的重要性,存在两种妥协的利益平衡,一方面会降低检察官的政治能力,另一方面会使重罪轻判,如48人杀人案最后可能判得较轻,导致死刑威慑力下降,进而降低社会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二是提到了受害人权益,包括迟到的正义以及正方全场都未挑战的一点,即在控辩交易中,如北美石油的例子,受害人可能完全不知情,其知情权被牺牲。
在自由辩之前,我一直认为正方更占优。但在辩论过程中,当反方提出与检方对抗两年就能换来检方妥协,意味着检方威慑力下降,以及受害人不允许拒绝时,我意识到反方一直在试图将论据更加丰富、多元地展示,并且回到论点中强调威慑力和受害人知情权的保障。
然而,很遗憾,正方除了“迟到的正义”这一战场外,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控辩交易有利于提升法律威慑力,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控辩交易能营造宽容、民主的社会氛围。所以,从自由辩开始,我的观点微微倾向于反方,因为反方在主战场之外,还能对原本的论述框架进行坚守和拓展,而正方在“迟到的正义”战场打完后,未能进一步解释清楚威慑力和民主社会氛围等方面的内容。
比赛结果已出,本场比赛的最佳辩手为正方三辩。刘汉阳评委将票投给正方,许仲远评委将票投给正方,付雅瑞评委将票投给反方,正方比反方为2:1。本场比赛获胜方为正方。感谢各位辛苦付出,本场比赛到此结束。
我觉得这场比赛,其实并非反方打得不好,双方实力相当、势均力敌。但具体来说,距离获胜的关键点,反方虽有观点阐述,却讲得稍晚,导致内容讲述不充分。若能提前阐述,效果可能更佳。
在绝大部分环节,双方表现都很均衡。比如,在能否高效处理案件这一问题上,后续衍生出一系列利弊讨论。正方认为,如果无法高效处理案件,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让人们觉得法律不能快速解决问题,可能需要等待很久。而反方则觉得,若过于追求高效解决案件,而忽视证据、牺牲对事实的追求,这对法律本身也存在问题。此外,反方还指出,因控辩交易给人减刑,会使死刑等刑罚的威慑力下降。
关于受害人权利方面,反方提出受害人的权利会被侵犯,受害人对控辩交易几乎无能为力。正方则回应,如果没有控辩交易,受害人可能要等待多年,也未必能得到期望的结果。双方观点似乎都有道理。
进一步探讨,反方认为,即便受害人等待很久才得到结果,也希望这个结果是相应的处罚,而非更轻的处罚。
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反方觉得他们会认为犯罪代价更低,更愿意犯罪,认为挺过两年就能获得较低的刑期。正方则认为,按照原有的庭审进度,可能最后不是找足证据给人判死刑,而是因找不到证据而撤诉,并且正方还给出了相应的撤诉案件比例数据。
总体而言,这些观点都很重要,双方在这些方面的表现旗鼓相当。我认为,比赛的关键输出点在于,正方提到控辩交易并非我国的主要司法模式,我国有类似认罪认罚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并不相同。控辩交易主要存在于美国等其他国家,正方同学结合美国的具体情况,指出即便自己可能没有犯罪,也愿意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处罚,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处罚对自己的影响不大,而若不认罪,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无法缴纳保释金等情况,会对实际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反方则给出了对抗的例子,比如有些人不在意是否被关押,他们追求公平正义,没做过的事坚决不认。不过,这些例子与控辩交易所在国家的国情有一定差距,更偏向于我国民众心中对公平正义的执念和追求。
我认为反方比较可惜的是,虽然结辩讲得很好,强调不管是效率还是其他方面的利好,这种妥协都不应存在于司法中,效率本身也并非公平正义。正方在很多具体的攻防环节可能略微占优,但反方认为这与社会正义无关。然而,反方本可以利用更多环节解释清楚这一点,如果能更早阐述,正方后续的环节可能就只是重复之前的内容。双方都提到,嫌疑人被关押多年却等不到结果,这是否正义;受害者希望得到结果却久等不来,这又是否正义。反方若能更早说明,更好地诠释为何这些情况不影响社会正义的具体样态,优势可能会更大。但综合来看,我更倾向于正方。
许中远评委: 我与上一位评委的判决相同,也支持正方。我认为这场比赛双方表现很均衡,主要原因是大家都没有对“社会正义”这个词进行很好的诠释,双方给出了两套不同的正义解释。反方主张的是迟到的正义,认为人们愿意为了最终的判决等待10年、25年甚至更久;正方主张的是妥协的正义,即不需要等待10年、20年、30年,虽然判决可能存在妥协,但基本公正,比如不一定判死刑,判无期也能保证一定程度的公正。
这道辩题的核心在于比较,究竟是迟到但能保证公正的正义更能推动社会正义,还是虽有妥协但及时的正义更能推动社会正义。很遗憾,双方没有比较出结果,原因在于没有对社会正义进行清晰描摹,没有说明这两种不同的正义对社会推动、法律进程以及最终的影响力有何不同,导致我认为正方和反方的正义观点都可以接受,这使得评判变得困难。
正方除了妥协的正义,还强调了效率。我认为反方没有对正方效率背后的观点进行反驳,最后的反驳点落在“追求效率为何就意味着公平和正义,那些因效率而被妥协的冤假错案该如何看待”上。但正方有另一个观点我认为是合理的,且反方没有解释,即效率背后的妥协能使很多积压案件得到高效处理,这对社会正义而言是非常有效的一环。正方提到,很多积压案件若不采用控辩交易,可能最终无法解决,案件会被搁置,无人问津。而通过控辩交易,即便判罪较轻,但至少能给嫌疑人定罪,相比那些冤假错案堆积的情况,更能推动社会正义。
关于反方主张的迟到的正义,以杀了40多人的案件为例,若最终判决嫌疑人未被判处死刑,只判了无期,会降低人们对严惩重案的期待,削弱法律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可能导致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增加。反方认为虽久必诛,为了维护法律的威慑力和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需要等待。但我认为这里存在两层需要解释的内容。一方面,若亲属在10年、20年、30年后看到案件解决,这固然是好事,但长时间的煎熬是否会让正义蒙上灰色?另一方面,亲属是更愿意看到犯罪嫌疑人多年未受处罚,还是更愿意看到其虽被判罚较轻但已受到惩罚?反方没有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正方则有两点解释。其一,从死刑到无期也是一种程度的严惩,无期徒刑本身也有一定的惩罚力度,并非随意判罚。其二,反方没有比较10年、20年的煎熬和20年后看到判罚较轻的煎熬,哪一种更让亲属难以接受。因此,在这一点上,双方观点拉平。
反方的另一个观点是,控辩交易存在权益的不对称和不对等,没有考虑受害人的意见,只考虑了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受害人可能一无所知,甚至无法继续上诉,案件一旦确定就无法更改。但反方没有解释清楚,这种受害人权益的不对称是否意味着不公平和不正义,以及牺牲部分受害人权益以推动案件解决,是否能被接受,是否对社会正义有推动和改变。
正方所说的妥协的正义有两点。一是能解决积压案件,二是原本无法侦破的案件现在可以定案,或者原本可能被判20年的冤假错案,通过妥协判5年,当事人出来后可能更好地寻找证据,减少自身损害。正方认为,虽然存在妥协,但本质上还是正义的,因为在证据不足、正常庭审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控辩交易能让嫌疑人认罪认罚,虽然程序上有小的妥协,但本质上实现了定罪和惩罚。这是一种风险博弈,若不采用控辩交易,可能永远无法找到证据定罪;采用控辩交易,虽判罚较轻,但能让嫌疑人受到一定惩罚。
整体而言,双方对于妥协的正义和迟到的正义在社会正义构建上的影响,都没有充分解释,哪一种正义能让社会正义走得更远、更好,也未阐述清楚。但在正方的效率以及解决积压落灰案件方面,论证多了一层,所以我最终倾向于正方。
付雅瑞评委: 前面两位评委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的观感与大家相似,但最终判决会有一点不同,我会倾向于反方。
正反双方这场比赛的主要战场围绕“迟来的正义到底是不是正义”,或者说反方所说的到底是迟到的正义还是虚假的正义。我和上一位评委的看法几乎一致,认为在这个战场上双方都没有占据优势。从双方二辩或四辩对辩环节开始,主要围绕这个战场展开,但如果这是双方的战术设计,那么双方准备的论据和辩论能力都有所不足,导致争来抢去后,很难让评委判断哪一方赢得了这个战场,这让我很苦恼。
由于在主要战场无法判断胜负,我需要回到双方的论点,看整体框架和最终的论证程度。
正方一开始提出了三点。一是资源少,多数人的权利无法保障;二是积压案件增多会使法律威慑力下降,而控辩交易的好处可以抵消这种威慑力下降;三是能营造更加宽容、民主的社会氛围。我认为正方的第一点和第二点有重合之处,所以将效率和保障统一纳入第一点,第二点的主体落在法院威慑力下降上,第三点则是关于社会利益。
反方提出了两点。一是控辩交易会降低事实在法律程序或案件中的重要性,存在两种妥协的利益平衡,一方面会降低检察官的政治能力,另一方面会使重罪轻判,如48人杀人案最后可能判得较轻,导致死刑威慑力下降,进而降低社会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二是提到了受害人权益,包括迟到的正义以及正方全场都未挑战的一点,即在控辩交易中,如北美石油的例子,受害人可能完全不知情,其知情权被牺牲。
在自由辩之前,我一直认为正方更占优。但在辩论过程中,当反方提出与检方对抗两年就能换来检方妥协,意味着检方威慑力下降,以及受害人不允许拒绝时,我意识到反方一直在试图将论据更加丰富、多元地展示,并且回到论点中强调威慑力和受害人知情权的保障。
然而,很遗憾,正方除了“迟到的正义”这一战场外,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控辩交易有利于提升法律威慑力,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控辩交易能营造宽容、民主的社会氛围。所以,从自由辩开始,我的观点微微倾向于反方,因为反方在主战场之外,还能对原本的论述框架进行坚守和拓展,而正方在“迟到的正义”战场打完后,未能进一步解释清楚威慑力和民主社会氛围等方面的内容。
比赛结果已出,本场比赛的最佳辩手为正方三辩。刘汉阳评委将票投给正方,许仲远评委将票投给正方,付雅瑞评委将票投给反方,正方比反方为2:1。本场比赛获胜方为正方。感谢各位辛苦付出,本场比赛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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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比反方票数为2:1,正方获胜,最佳辩手为正方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