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解除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难以忍受或极端痛苦的一种方式。患者可进行申请程序,准备好病例、治疗方案、医生开出的证明等,经过两次书面申请,每次申请间隔不低于15天。申请资料除本人签字外,还要有医生的签字盖章,由鉴定机构、审查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核查,确认病人有理性决定且出于自愿。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是患有绝症并遭受巨大痛苦折磨且无治愈后挽救生命可能性的患者。
今天,正方将从需、根、节、损四个方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从需求上来讲,绝症会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安乐死为患者提供了保留体面、摆脱痛苦的机会。据全国癌症疼痛现状调查,62%的癌症患者患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到晚期这一比例增加到70% - 80%。世卫组织统计,我国现有1亿人患有癌症,癌痛折磨着多数中晚期癌症患者,其爆发痛群体疼痛等级也在7级以上。精神方面承受的痛苦和压力对病人来说也是沉重的打击,患病之后生活难以自理,对自身精神和尊严有冲击,对家庭经济的影响也难以承受。对癌症晚期患者来说,死亡只是一瞬间,可病痛却如同凌迟处死。
其次,面对绝症带来的疼痛,安乐死能从根属性上帮助患者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并给予他们有尊严死亡的权利。癌痛不仅折磨人的身体,也会给意志带来沉重打击,每一次疼痛加剧,都会使患者失去治疗和生活的信心,狂躁、抑郁随之而来。2019年《中国癌症患者生存质量白皮书》显示,有近25%的癌症病人患有抑郁症,这是导致自杀倾向的主要动因。全国人大代表刘克方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零点调查数据显示,全国86%人群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八成被访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希望临死之前少遭罪。如何体面离开这个世界是人生中要面对的一件事。四成被访者认为安乐死可以为绝望的人群提供一个体面离开世界的方式。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成为现实,以解决更多不治之症患者在法律上安乐死相关规定模糊不清的空白。
台湾著名主播傅达仁在晚年受癌症折磨,在生命最后两年积极推动了台湾安乐死合法化,可惜没有成功,最后在家人陪同下前往瑞士执行安乐死。在实践中,人们已经逐渐将安乐死作为一个可选方法,可是由于未经法律的认可,它处于一种尴尬地位。禁止病人选择安乐死,很有可能消耗了大量原本可以利用的医疗资源,却与患者的意愿相悖。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自主权,如何选择死去同样是一个人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所以,安乐死合法化不但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更可以拯救因法律不明确而挣扎的人。
最后,患者每天夜里疼痛在身上无尽蔓延,整个人如同被千刀万剐一般,根本无法正常入睡,每次疼痛来临时都能感到在体内横冲直撞,身体各个器官部位都因疼痛而支离破碎。在这种比较中,患者身陷极大的难以忍受的痛苦之中,生命在漫长的折磨中无法维持,难以体面死亡。
安乐死是解除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难以忍受或极端痛苦的一种方式。患者可进行申请程序,准备好病例、治疗方案、医生开出的证明等,经过两次书面申请,每次申请间隔不低于15天。申请资料除本人签字外,还要有医生的签字盖章,由鉴定机构、审查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核查,确认病人有理性决定且出于自愿。安乐死的实施对象是患有绝症并遭受巨大痛苦折磨且无治愈后挽救生命可能性的患者。
今天,正方将从需、根、节、损四个方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从需求上来讲,绝症会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安乐死为患者提供了保留体面、摆脱痛苦的机会。据全国癌症疼痛现状调查,62%的癌症患者患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到晚期这一比例增加到70% - 80%。世卫组织统计,我国现有1亿人患有癌症,癌痛折磨着多数中晚期癌症患者,其爆发痛群体疼痛等级也在7级以上。精神方面承受的痛苦和压力对病人来说也是沉重的打击,患病之后生活难以自理,对自身精神和尊严有冲击,对家庭经济的影响也难以承受。对癌症晚期患者来说,死亡只是一瞬间,可病痛却如同凌迟处死。
其次,面对绝症带来的疼痛,安乐死能从根属性上帮助患者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并给予他们有尊严死亡的权利。癌痛不仅折磨人的身体,也会给意志带来沉重打击,每一次疼痛加剧,都会使患者失去治疗和生活的信心,狂躁、抑郁随之而来。2019年《中国癌症患者生存质量白皮书》显示,有近25%的癌症病人患有抑郁症,这是导致自杀倾向的主要动因。全国人大代表刘克方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零点调查数据显示,全国86%人群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八成被访者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希望临死之前少遭罪。如何体面离开这个世界是人生中要面对的一件事。四成被访者认为安乐死可以为绝望的人群提供一个体面离开世界的方式。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成为现实,以解决更多不治之症患者在法律上安乐死相关规定模糊不清的空白。
台湾著名主播傅达仁在晚年受癌症折磨,在生命最后两年积极推动了台湾安乐死合法化,可惜没有成功,最后在家人陪同下前往瑞士执行安乐死。在实践中,人们已经逐渐将安乐死作为一个可选方法,可是由于未经法律的认可,它处于一种尴尬地位。禁止病人选择安乐死,很有可能消耗了大量原本可以利用的医疗资源,却与患者的意愿相悖。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自主权,如何选择死去同样是一个人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所以,安乐死合法化不但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更可以拯救因法律不明确而挣扎的人。
最后,患者每天夜里疼痛在身上无尽蔓延,整个人如同被千刀万剐一般,根本无法正常入睡,每次疼痛来临时都能感到在体内横冲直撞,身体各个器官部位都因疼痛而支离破碎。在这种比较中,患者身陷极大的难以忍受的痛苦之中,生命在漫长的折磨中无法维持,难以体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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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从需、根、节、损四个方面来看都有合法化的必要,应该推动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我想请问,您方认为患者能够自主肯定自己的死亡,是吗?
正方一辩:对呀,因为要根据我们这个程序,他是申请程序,需要准备好自己的病例治疗方案,然后由医生来开具证明,再经过两次书面申请,而且必须是纸质的,在这个期间之内一定要本人签字,并且要有相应的机构来证明这个病人是有理性决定,而且是出于自愿而选择安乐死的。
反方四辩:可是您方觉得重病患者在病情发作、痛苦不堪的时候,能否清楚地认知自己愿意选择这种方式去结束自己的生命呢?这种意愿您方能否给出一个清晰的界定呢?
正方一辩:我们说的是在进行核查确认的时候,是这个病人有理性,而且他有意识的时候,我们让他去进行一种出于自愿而选择是否进行安乐死,而且在后续实施阶段,患者随时有时间、有机会也可以选择不执行安乐死,这也是他自己的权利。
反方四辩:那么您方认为法律能够保障这样的权利是吗?
正方一辩:因为现在这样的现行状况下,这个部分是有一种模糊不清的空白,但是如果在法律上进行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大家明确了,有这么一个明晰的情况下,所以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正是为了让这样饱受绝症的患者从痛苦中抽离出来。
反方四辩:所以您方认为在法律制定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困难?
正方一辩:任何法律法规在制定以及实行的时候,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及不足,但是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法律,它可以去填补这方面空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其实所有的法律并不只是说安乐死是否合法化。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它不仅要考虑患者的感受,还要考虑医生。
反方四辩:请问您方认为医生的医德是可以协助病人的死亡是吗?
正方一辩:我们刚才也说了,在这个申请程序的时候,我们不只是有医生这一个主体,而是有三个机构,鉴定机构、审查机构以及执行机构,多方面进行这种核查确认,确认病人本身以及这个病人的情况是否符合安乐死才进行的,而并不只是医生的一面之词。
反方四辩:其次就是您方觉得不是医生一面之词,您方又觉得病人能够自主决定,您方又能够觉得患者能够自主决定这种念头,但是我方一辩会给您一个数据,您将会看到患者会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您方并没有考虑得太过于理想化。其次就是您方所说的,您方承认医德,您方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但是我想说在医生这方面,他们自古以来都是救死扶伤的,当这个法律执行之后,那么医生就会产生两种信念冲击,即拯救生命还是协助死亡。
反方四辩: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我想请问,您方认为患者能够自主肯定自己的死亡,是吗?
正方一辩:对呀,因为要根据我们这个程序,他是申请程序,需要准备好自己的病例治疗方案,然后由医生来开具证明,再经过两次书面申请,而且必须是纸质的,在这个期间之内一定要本人签字,并且要有相应的机构来证明这个病人是有理性决定,而且是出于自愿而选择安乐死的。
反方四辩:可是您方觉得重病患者在病情发作、痛苦不堪的时候,能否清楚地认知自己愿意选择这种方式去结束自己的生命呢?这种意愿您方能否给出一个清晰的界定呢?
正方一辩:我们说的是在进行核查确认的时候,是这个病人有理性,而且他有意识的时候,我们让他去进行一种出于自愿而选择是否进行安乐死,而且在后续实施阶段,患者随时有时间、有机会也可以选择不执行安乐死,这也是他自己的权利。
反方四辩:那么您方认为法律能够保障这样的权利是吗?
正方一辩:因为现在这样的现行状况下,这个部分是有一种模糊不清的空白,但是如果在法律上进行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大家明确了,有这么一个明晰的情况下,所以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正是为了让这样饱受绝症的患者从痛苦中抽离出来。
反方四辩:所以您方认为在法律制定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困难?
正方一辩:任何法律法规在制定以及实行的时候,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及不足,但是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法律,它可以去填补这方面空白,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其实所有的法律并不只是说安乐死是否合法化。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它不仅要考虑患者的感受,还要考虑医生。
反方四辩:请问您方认为医生的医德是可以协助病人的死亡是吗?
正方一辩:我们刚才也说了,在这个申请程序的时候,我们不只是有医生这一个主体,而是有三个机构,鉴定机构、审查机构以及执行机构,多方面进行这种核查确认,确认病人本身以及这个病人的情况是否符合安乐死才进行的,而并不只是医生的一面之词。
反方四辩:其次就是您方觉得不是医生一面之词,您方又觉得病人能够自主决定,您方又能够觉得患者能够自主决定这种念头,但是我方一辩会给您一个数据,您将会看到患者会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您方并没有考虑得太过于理想化。其次就是您方所说的,您方承认医德,您方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但是我想说在医生这方面,他们自古以来都是救死扶伤的,当这个法律执行之后,那么医生就会产生两种信念冲击,即拯救生命还是协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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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认为,对方主张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其需求性、属性、解决力以及损益比皆不成立。
首先看需求。对方称,当绝症病患还剩若干个月生命时,可提出安乐死申请。但问题在于,医生该如何准确判定一个患者只剩几个月的寿命呢?我方有两份数据,一份来自《英国医学杂志》(BMJ),另一份是美国的《CA:临床癌症杂志》所做的报告。这两份数据表明,即便采用最先进的模型,控制了11个变量,也只能预估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且准确率仅为57.3%,这意味着仍有42.7%(此处原文本中47%应为计算错误)的患者根本无法界定其剩余寿命。常听到“医生告诉我只能活半年,我却已经活了3年”这类新闻,可见并非空穴来风。所以,在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患者生命究竟还剩多少的情况下,对方就断言一定只剩下多少个月,这合理吗?
其次看根属性。对方称,不通过安乐死就无法解决病患的痛苦。然而,根据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的调查,纳啡缓解癌症病患痛苦的临床效果为97.3%,又比如二乙酰吗啡和芬太尼,其效果是吗啡的750到1250倍。在此情况下,是否现有的医疗科技依旧无法缓解病患的痛苦,对方需要继续论证。此外,大量研究表明,绝症患者的痛苦与抑郁情绪密切相关,病患越痛苦,抑郁症状越严重,而抑郁的显著特征是对世界充满绝望并想自杀。那么此时病患想要安乐死的原因到底是疼痛还是抑郁呢?如果是抑郁,那应该给予病患心理治疗,鼓励其勇敢乐观地与病魔抗争,而非让其轻易放弃生命。
再看解决力。对方称要通过审查来确定患者是否自愿,但未告知大家这样的审查周期是多久,其周期是否会超过患者的预期寿命。我方了解到,凡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对病患的司法精神鉴定通常要一个月,且6个月之后还要回访调查病患是否后悔。也就是说,如果病患提出申请时寿命不足7个月,那么极有可能还未等到允许实施安乐死就已离世。如此,在这样的方案下,到底有多少病患能真正被实施安乐死呢?
最后看损益比。据比利时联邦安乐死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3年至2013年,比利时安乐死的人数几乎增加了8倍,达到8752例;而英国《邮报》2014年10月的报道称,荷兰从2007年到2014年安乐死的人数也暴增了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环球时报》更是指出,荷兰每年有近万病危老人出国躲避安乐死,而这种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高达41%。可见,安乐死一旦合法化,犹如打开潘多拉魔盒,相当于大家拥有了合法杀人的权利,会引发诸多不可承受之痛。
综上,我方认为,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认为,对方主张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其需求性、属性、解决力以及损益比皆不成立。
首先看需求。对方称,当绝症病患还剩若干个月生命时,可提出安乐死申请。但问题在于,医生该如何准确判定一个患者只剩几个月的寿命呢?我方有两份数据,一份来自《英国医学杂志》(BMJ),另一份是美国的《CA:临床癌症杂志》所做的报告。这两份数据表明,即便采用最先进的模型,控制了11个变量,也只能预估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且准确率仅为57.3%,这意味着仍有42.7%(此处原文本中47%应为计算错误)的患者根本无法界定其剩余寿命。常听到“医生告诉我只能活半年,我却已经活了3年”这类新闻,可见并非空穴来风。所以,在我们根本无法确定患者生命究竟还剩多少的情况下,对方就断言一定只剩下多少个月,这合理吗?
其次看根属性。对方称,不通过安乐死就无法解决病患的痛苦。然而,根据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的调查,纳啡缓解癌症病患痛苦的临床效果为97.3%,又比如二乙酰吗啡和芬太尼,其效果是吗啡的750到1250倍。在此情况下,是否现有的医疗科技依旧无法缓解病患的痛苦,对方需要继续论证。此外,大量研究表明,绝症患者的痛苦与抑郁情绪密切相关,病患越痛苦,抑郁症状越严重,而抑郁的显著特征是对世界充满绝望并想自杀。那么此时病患想要安乐死的原因到底是疼痛还是抑郁呢?如果是抑郁,那应该给予病患心理治疗,鼓励其勇敢乐观地与病魔抗争,而非让其轻易放弃生命。
再看解决力。对方称要通过审查来确定患者是否自愿,但未告知大家这样的审查周期是多久,其周期是否会超过患者的预期寿命。我方了解到,凡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对病患的司法精神鉴定通常要一个月,且6个月之后还要回访调查病患是否后悔。也就是说,如果病患提出申请时寿命不足7个月,那么极有可能还未等到允许实施安乐死就已离世。如此,在这样的方案下,到底有多少病患能真正被实施安乐死呢?
最后看损益比。据比利时联邦安乐死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3年至2013年,比利时安乐死的人数几乎增加了8倍,达到8752例;而英国《邮报》2014年10月的报道称,荷兰从2007年到2014年安乐死的人数也暴增了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环球时报》更是指出,荷兰每年有近万病危老人出国躲避安乐死,而这种非自愿安乐死的比例高达41%。可见,安乐死一旦合法化,犹如打开潘多拉魔盒,相当于大家拥有了合法杀人的权利,会引发诸多不可承受之痛。
综上,我方认为,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通过论证安乐死合法化在需求性、根属性、解决力和损益比方面皆不成立,得出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的结论。
正方四辩:王同学你好,听得见吗? 反方一辩:听得见,你说。 正方四辩:我来确认你的第一个态度,今天你方认为人在痛苦中选择死亡时,安乐死的权利是不应该被保障的,对吧?我方认为人可以拥有选择自己生命的自由权益。所以我方在此提出一个替代政策,我们不要荷兰的安乐死合法化,而是要韩国的尊严死。简单来说,患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援助的权利。例如在癌症最后阶段,我不想接受治疗,想要平静地死去,那我就可以说我不要治疗了,然后接受一些临终关怀,这同样可以减缓我的痛苦,这和你方政策是一样的呀。 反方一辩:不一样。 正方四辩:那告诉我尊严死是我自杀,还是让自己自然而然地死呢?尊严死就是我可以选择不接受那些治疗,然后每天服用一些吗啡这类药物。因为你方的底层逻辑说白了就是希望可以平静地死去,可是我方发现吗啡缓解病痛的临床效果有97.3%,我方的政策一样可以达到,不明白你方的根属性和你方的属性在哪里,你方态度很暧昧。所以人这一部分权利在你方立场上是要保障的,对吧? 反方一辩:嗯,要保障呀。而且我方不仅要保障大家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我方更要保障大家不会予以合法侵害。 正方四辩:好的,可以打断一下。那我察觉到你的这个逻辑了。你问吗啡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它是缓解痛苦,相当于麻醉剂。那它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它为什么可以缓解痛苦?你知道吗? 反方一辩:我不知道,因为我不是学医的。 正方四辩:它的作用机理是麻痹神经,就相当于说它类似于那种带有成瘾性。那你不考虑成瘾方面的问题吗? 反方一辩:不是,在癌症患者最后都活不了了,我只想要少些痛苦,还考虑成不成瘾呀?对方很荒谬,对方的逻辑是,既然这个东西对人有危害,那我不用管,因为那个人反正都活不了了,就相当于那我给你一个计量方案,你把那个人敲晕了,那个人也是,你方的方案不就是反正活不了,所以我平静地死,你方不也是注射一些没有痛苦的药,让我可以,你可以打断我吗? 正方四辩:你可以打断也不可以,不可以你说你说。 反方一辩:所以,所以说这种区别在于哪?一种区别在于一个人是选择有尊严地死,一种人是选择他要注射药物,这是两者今天的区别。下一个问题,我问你啊,每个人都打吗啡吗?同学,你这个逻辑是双刀逻辑,一旦实现安乐死,每个人都能实现安乐死嘛,这个安乐死的钱可比吗啡的钱要贵多了吧,而且在我国现在就有很多临终关怀的法案,我们不可以效仿韩国呀,就是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医保体系之下,我觉得就是打吗啡可以做临终关怀的钱,应该比安乐死的钱要便宜多了吧。 正方四辩:好,那下一个问题之后我再跟你比经济这一部分,我继续问你啊,你方认为今天的误诊率是导致你方认为这个解决率不够的原因,对吧?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就是我明白你方的意思,你方说的无非是通过专业的医生预测你还剩几个月的寿命,如果确定你是绝症。 反方一辩:问题在于我方永远没有办法达到100%,因为。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绝症只是其中一个条件,绝症加上已经达到痛苦的程度,为什么不可以? 反方一辩:不是,你这两个是一样的,因为我方数据告诉你,哪怕控制了11个变量,你依然只能预期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甚至准确率只有50%多点,但甚至达不到99%。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就是我现在痛苦得不行了,我还不知道我是不是得了绝症。你方不能说我只要痛苦得不行了,如果说这个人还剩20年可活,但只要我痛苦得不行,我都可以随便去死,你方是这个态度。 正方四辩:所以说你方还是要绝症的嘛,可是绝症只要存在,你就没法达到100%,那在这个情况下,如果他本来还有20年寿命,但是你误判可能只有几个月,你说你去死吧,那这个时候这个代价你方怎么承担? 反方一辩:你跳了我的问题,我问的是当我达到痛苦后,我可以执行安乐死,因为这是对我人格尊严的保障,感谢。
正方四辩:王同学你好,听得见吗? 反方一辩:听得见,你说。 正方四辩:我来确认你的第一个态度,今天你方认为人在痛苦中选择死亡时,安乐死的权利是不应该被保障的,对吧?我方认为人可以拥有选择自己生命的自由权益。所以我方在此提出一个替代政策,我们不要荷兰的安乐死合法化,而是要韩国的尊严死。简单来说,患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援助的权利。例如在癌症最后阶段,我不想接受治疗,想要平静地死去,那我就可以说我不要治疗了,然后接受一些临终关怀,这同样可以减缓我的痛苦,这和你方政策是一样的呀。 反方一辩:不一样。 正方四辩:那告诉我尊严死是我自杀,还是让自己自然而然地死呢?尊严死就是我可以选择不接受那些治疗,然后每天服用一些吗啡这类药物。因为你方的底层逻辑说白了就是希望可以平静地死去,可是我方发现吗啡缓解病痛的临床效果有97.3%,我方的政策一样可以达到,不明白你方的根属性和你方的属性在哪里,你方态度很暧昧。所以人这一部分权利在你方立场上是要保障的,对吧? 反方一辩:嗯,要保障呀。而且我方不仅要保障大家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我方更要保障大家不会予以合法侵害。 正方四辩:好的,可以打断一下。那我察觉到你的这个逻辑了。你问吗啡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它是缓解痛苦,相当于麻醉剂。那它的作用机理是什么?它为什么可以缓解痛苦?你知道吗? 反方一辩:我不知道,因为我不是学医的。 正方四辩:它的作用机理是麻痹神经,就相当于说它类似于那种带有成瘾性。那你不考虑成瘾方面的问题吗? 反方一辩:不是,在癌症患者最后都活不了了,我只想要少些痛苦,还考虑成不成瘾呀?对方很荒谬,对方的逻辑是,既然这个东西对人有危害,那我不用管,因为那个人反正都活不了了,就相当于那我给你一个计量方案,你把那个人敲晕了,那个人也是,你方的方案不就是反正活不了,所以我平静地死,你方不也是注射一些没有痛苦的药,让我可以,你可以打断我吗? 正方四辩:你可以打断也不可以,不可以你说你说。 反方一辩:所以,所以说这种区别在于哪?一种区别在于一个人是选择有尊严地死,一种人是选择他要注射药物,这是两者今天的区别。下一个问题,我问你啊,每个人都打吗啡吗?同学,你这个逻辑是双刀逻辑,一旦实现安乐死,每个人都能实现安乐死嘛,这个安乐死的钱可比吗啡的钱要贵多了吧,而且在我国现在就有很多临终关怀的法案,我们不可以效仿韩国呀,就是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医保体系之下,我觉得就是打吗啡可以做临终关怀的钱,应该比安乐死的钱要便宜多了吧。 正方四辩:好,那下一个问题之后我再跟你比经济这一部分,我继续问你啊,你方认为今天的误诊率是导致你方认为这个解决率不够的原因,对吧?这是一个科学问题,就是我明白你方的意思,你方说的无非是通过专业的医生预测你还剩几个月的寿命,如果确定你是绝症。 反方一辩:问题在于我方永远没有办法达到100%,因为。 正方四辩:打断一下,绝症只是其中一个条件,绝症加上已经达到痛苦的程度,为什么不可以? 反方一辩:不是,你这两个是一样的,因为我方数据告诉你,哪怕控制了11个变量,你依然只能预期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甚至准确率只有50%多点,但甚至达不到99%。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就是我现在痛苦得不行了,我还不知道我是不是得了绝症。你方不能说我只要痛苦得不行了,如果说这个人还剩20年可活,但只要我痛苦得不行,我都可以随便去死,你方是这个态度。 正方四辩:所以说你方还是要绝症的嘛,可是绝症只要存在,你就没法达到100%,那在这个情况下,如果他本来还有20年寿命,但是你误判可能只有几个月,你说你去死吧,那这个时候这个代价你方怎么承担? 反方一辩:你跳了我的问题,我问的是当我达到痛苦后,我可以执行安乐死,因为这是对我人格尊严的保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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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回应第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提到医生救死扶伤,到底是救治患者,还是送患者走向死亡。首先,医生看到因安乐死而逝去的人,难道不会产生更努力钻研医术的想法吗?这样就能让更多人有被救治的机会,而非选择安乐死。所以,即使有安乐死的情况,医生依旧有积极向上的动力,这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关于误诊率的问题。我听到的对方所提供的数据是关于所有临床的数据。然而,在安乐死的条件下,是针对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情况。对方给我的是全部病种的临床数据,并没有给出不治之症和绝症情况下即将死亡时的误诊率数据,所以这个误诊率还有待考察。
再者,关于抑郁这个点。并非是抑郁导致患者想不开要去安乐死,而是因为患者已经深受病痛折磨,明知自己死期将近才会抑郁。比如,明知自己只剩下3个月的生命,身体饱受癌症的痛苦,经受着化疗,骨瘦嶙峋,还要面对家庭的压力。并且,在收入这一考察范围内,月收入低于5000的人群,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有88%的人表示支持。这说明,人在面对死亡时,不仅仅有死亡的威胁,还有家庭经济、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之后才会决定安乐死,而不是因为抑郁,是生病导致了抑郁。
最后,考虑河南老人的问题。我们查到河南关于安乐死的数据和规范是非常完善的,那为什么会出现一部分河南老人的情况呢?这是因为相关机构没有发展好,是机构的问题,而不是安乐死的问题。
我首先回应第一个问题。对方辩友提到医生救死扶伤,到底是救治患者,还是送患者走向死亡。首先,医生看到因安乐死而逝去的人,难道不会产生更努力钻研医术的想法吗?这样就能让更多人有被救治的机会,而非选择安乐死。所以,即使有安乐死的情况,医生依旧有积极向上的动力,这不会受到影响。
其次,关于误诊率的问题。我听到的对方所提供的数据是关于所有临床的数据。然而,在安乐死的条件下,是针对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情况。对方给我的是全部病种的临床数据,并没有给出不治之症和绝症情况下即将死亡时的误诊率数据,所以这个误诊率还有待考察。
再者,关于抑郁这个点。并非是抑郁导致患者想不开要去安乐死,而是因为患者已经深受病痛折磨,明知自己死期将近才会抑郁。比如,明知自己只剩下3个月的生命,身体饱受癌症的痛苦,经受着化疗,骨瘦嶙峋,还要面对家庭的压力。并且,在收入这一考察范围内,月收入低于5000的人群,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有88%的人表示支持。这说明,人在面对死亡时,不仅仅有死亡的威胁,还有家庭经济、社会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之后才会决定安乐死,而不是因为抑郁,是生病导致了抑郁。
最后,考虑河南老人的问题。我们查到河南关于安乐死的数据和规范是非常完善的,那为什么会出现一部分河南老人的情况呢?这是因为相关机构没有发展好,是机构的问题,而不是安乐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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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同学你好。我们首先确认一下,您方对于安乐死的标准是否为患者要理智地进行思考,并且能够比较精确地做出他的预测呢?
同学,不仅是医师,同时还会有很多机构参与考察。如此一来,您方的机制就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个人的理智足够充分;第二个前提是这些机构能够公正地做出正确的抉择,而且准确率足够高。
我们来讲一个癌症患者的例子。他可能很痛苦,很多时候他也许能被治好,但因为他多次表示很痛苦,想要结束生命,那这时该不该让他死呢?首先,如果已经濒临绝境、无法医治,并且他自己觉得痛苦无法忍受,在自愿的情况下,同时经过鉴定以后可以实施安乐死,那您告诉我,多痛苦才算达到这个机制的标准呢?身体上极大的痛苦,心灵上极大的痛苦,可这依然没有标准,到底多痛苦才算痛苦呢?
同学,请不要打断我。
第二个点,您告诉我医学判断很准确,是这个意思吗?您方讲至少没有您刚说的误诊率那么高,我方的数据其实蛮准确的。因为有这样一个数据表明,医生没办法很精确地预测一个人能活多久,虽然可能接近100%,但做不到99%。但如果有人因为医生的误诊而死了怎么办?比如他本来能活10年,医生却告知只能活10个月,这是不是医生的问题呢?经《柳叶刀》期刊显示,有58%的病人一确诊就在癌症晚期,而对方辩友是否了解癌症晚期的界定呢?癌症晚期的界定是比较准确的,但他能活多久还是不准确的。所以我们确认到第二层共识,其实医生对于患者能活多久的判断是不确定的。
第三个点,您方告诉我替代政策不行,所以您方认为安乐死的唯一优势就是只要有尊严地死去就可以了,对不对?同学,不是您能活多久的问题,您光回答我这个问题就好,您告诉我安乐死的利好是不是就是有尊严地死去呢?还有医疗资源的节约、家庭负担的减轻以及社会方面的好处。所以我总结到这点,我方只要有替代政策,也能有尊严地死去,而且我方的成本更低。谢谢。
反方三辩:同学你好。我们首先确认一下,您方对于安乐死的标准是否为患者要理智地进行思考,并且能够比较精确地做出他的预测呢?
同学,不仅是医师,同时还会有很多机构参与考察。如此一来,您方的机制就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个人的理智足够充分;第二个前提是这些机构能够公正地做出正确的抉择,而且准确率足够高。
我们来讲一个癌症患者的例子。他可能很痛苦,很多时候他也许能被治好,但因为他多次表示很痛苦,想要结束生命,那这时该不该让他死呢?首先,如果已经濒临绝境、无法医治,并且他自己觉得痛苦无法忍受,在自愿的情况下,同时经过鉴定以后可以实施安乐死,那您告诉我,多痛苦才算达到这个机制的标准呢?身体上极大的痛苦,心灵上极大的痛苦,可这依然没有标准,到底多痛苦才算痛苦呢?
同学,请不要打断我。
第二个点,您告诉我医学判断很准确,是这个意思吗?您方讲至少没有您刚说的误诊率那么高,我方的数据其实蛮准确的。因为有这样一个数据表明,医生没办法很精确地预测一个人能活多久,虽然可能接近100%,但做不到99%。但如果有人因为医生的误诊而死了怎么办?比如他本来能活10年,医生却告知只能活10个月,这是不是医生的问题呢?经《柳叶刀》期刊显示,有58%的病人一确诊就在癌症晚期,而对方辩友是否了解癌症晚期的界定呢?癌症晚期的界定是比较准确的,但他能活多久还是不准确的。所以我们确认到第二层共识,其实医生对于患者能活多久的判断是不确定的。
第三个点,您方告诉我替代政策不行,所以您方认为安乐死的唯一优势就是只要有尊严地死去就可以了,对不对?同学,不是您能活多久的问题,您光回答我这个问题就好,您告诉我安乐死的利好是不是就是有尊严地死去呢?还有医疗资源的节约、家庭负担的减轻以及社会方面的好处。所以我总结到这点,我方只要有替代政策,也能有尊严地死去,而且我方的成本更低。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vs
反方二辩·申论:
对方今天跟我说,疼痛没有确切的标准,全靠病人的主观判断。那么,如何检验病人的表现以及语言是真实表达自身情况而非被自愿的呢?对方没有对此做出回应。这种主观判断是否会导致标准的滑坡呢?例如荷兰,发展到精神抑郁即可执行安乐死。对方还提出了一个客观标准,即疼痛达到极致,但并没有告诉我这个极致是依据什么理论论证为合理的,不是随便想的标准。
我还想指出,虽然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不能因此就让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对安乐死有需求的人是极少数的,而法律是面向所有人的。我们不应该为了少数人的需求而制定一条面向所有人的法律,况且这条法律的漏洞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的。我们同情痛苦者的个人遭遇,但不能将这样的法律推向全社会,因为每一个无辜者的死亡都是不可承受的代价。当一条法律以牺牲无辜生命为代价时,我们要坚决反对,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认为安乐死能为痛苦病人解决痛苦,因此就要推行。我想说,那些痛苦的人并不是真的想死去,而是想不那么痛苦地活着,想要更健康地活着。解决病痛难道不应该依靠医学的发展吗?医疗发展的目的就是让人活得更好、更久。有疼痛、有疾病,我们发展医疗才有了需求,这是推动医学发展的动力。若是让安乐死合法化,病痛一针就能解决,那么原本处于动态的绝症将永远固定为绝症,而且本可以延续的生命也就此终结。
其次,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我们不能把握什么样的病症是无法治愈的,什么样的痛苦是无法承受的。医学上不乏被医生诊断为必死之人最后又康复的案例。
辩题:vs
反方二辩·申论:
对方今天跟我说,疼痛没有确切的标准,全靠病人的主观判断。那么,如何检验病人的表现以及语言是真实表达自身情况而非被自愿的呢?对方没有对此做出回应。这种主观判断是否会导致标准的滑坡呢?例如荷兰,发展到精神抑郁即可执行安乐死。对方还提出了一个客观标准,即疼痛达到极致,但并没有告诉我这个极致是依据什么理论论证为合理的,不是随便想的标准。
我还想指出,虽然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不能因此就让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对安乐死有需求的人是极少数的,而法律是面向所有人的。我们不应该为了少数人的需求而制定一条面向所有人的法律,况且这条法律的漏洞是以人的生命为代价的。我们同情痛苦者的个人遭遇,但不能将这样的法律推向全社会,因为每一个无辜者的死亡都是不可承受的代价。当一条法律以牺牲无辜生命为代价时,我们要坚决反对,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认为安乐死能为痛苦病人解决痛苦,因此就要推行。我想说,那些痛苦的人并不是真的想死去,而是想不那么痛苦地活着,想要更健康地活着。解决病痛难道不应该依靠医学的发展吗?医疗发展的目的就是让人活得更好、更久。有疼痛、有疾病,我们发展医疗才有了需求,这是推动医学发展的动力。若是让安乐死合法化,病痛一针就能解决,那么原本处于动态的绝症将永远固定为绝症,而且本可以延续的生命也就此终结。
其次,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我们不能把握什么样的病症是无法治愈的,什么样的痛苦是无法承受的。医学上不乏被医生诊断为必死之人最后又康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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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同学可以听到吗?
我问你第一个问题,今天如果我知道一个法律,在它推出之后,可能依然会有人钻空子、滥用,那我是不是就不该推出这个法律了呢?
反方二辩:我这边听不到,是我这边卡了,不好意思。你能重复一下吗?我一直没听到。(之后回答)我说是的。
正方三辩:所以按照你方的观点,如果我推动推出反垄断法,但依然有人拿它进行恶意收购,那我是不是就不应该推崇反垄断法了呢?同学,我想告诉你的是,今天一个是以生命为代价,另一个是以经济为代价,这两者是不能相比的。
正方三辩:所以你的意思是生命的代价更高,所以即使有一点点漏洞,我们也不应该推崇吗?但是我方看到中国法律推崇的意义可能只是一种政策导向,所以今天即使安乐死的立法体系、立法条件不充分,但是我方认为只要带着法律体系朝着推崇安乐死和法制化的方向去走,去完善配套医疗体系,去保障漏洞被监管,也依然能认定它是合法化的。
正方三辩:进一步,我要针对你所说的极少数人的需求这一点提问,你告诉我为什么那些疼痛的人是极少数人呢?你觉得现在得绝症的人多吗?
反方二辩:我先回应你上一个观点。今天有权威数据证明,全国有超3亿人在承受各类疼痛,你觉得这个人群是少数,那你刚刚所说的生命至上的观点是不是自相矛盾了呢?
正方三辩:你方跟我说,安乐死的标准是要达到从疼痛到一个极点,我想说你方给我的数据是疼痛,疼痛一定要到达。
反方二辩:我们从来没有说这种标准是达到疼痛极点,而是第一步有疾病清单,第二步有两层的医院对其的检测,从来不是以疼痛作为唯一标准。
正方三辩:我先问你关于吗啡的事情,你现在告诉我吗啡是可以缓解一切阵痛吗?你方先统一一下口径吧,你方刚才已经认可了那个观点,就不要再来反驳我了。
反方二辩:我回应你下一个问题。我觉得吗啡是能够麻痹神经的,肯定是能够免除一些疼痛的。疼痛,我方从来没说不看,因为疼痛是表象,而这个病症是否属于安乐死的对象和范围之内,是有更多的配套设施去做这个疾病清单的定义,我们之前的前端方法论已经讲过了,吗啡也不是所有的疼痛都可以解决,而且吗啡会导致人的无意识,那生命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正方三辩:同学可以听到吗?
我问你第一个问题,今天如果我知道一个法律,在它推出之后,可能依然会有人钻空子、滥用,那我是不是就不该推出这个法律了呢?
反方二辩:我这边听不到,是我这边卡了,不好意思。你能重复一下吗?我一直没听到。(之后回答)我说是的。
正方三辩:所以按照你方的观点,如果我推动推出反垄断法,但依然有人拿它进行恶意收购,那我是不是就不应该推崇反垄断法了呢?同学,我想告诉你的是,今天一个是以生命为代价,另一个是以经济为代价,这两者是不能相比的。
正方三辩:所以你的意思是生命的代价更高,所以即使有一点点漏洞,我们也不应该推崇吗?但是我方看到中国法律推崇的意义可能只是一种政策导向,所以今天即使安乐死的立法体系、立法条件不充分,但是我方认为只要带着法律体系朝着推崇安乐死和法制化的方向去走,去完善配套医疗体系,去保障漏洞被监管,也依然能认定它是合法化的。
正方三辩:进一步,我要针对你所说的极少数人的需求这一点提问,你告诉我为什么那些疼痛的人是极少数人呢?你觉得现在得绝症的人多吗?
反方二辩:我先回应你上一个观点。今天有权威数据证明,全国有超3亿人在承受各类疼痛,你觉得这个人群是少数,那你刚刚所说的生命至上的观点是不是自相矛盾了呢?
正方三辩:你方跟我说,安乐死的标准是要达到从疼痛到一个极点,我想说你方给我的数据是疼痛,疼痛一定要到达。
反方二辩:我们从来没有说这种标准是达到疼痛极点,而是第一步有疾病清单,第二步有两层的医院对其的检测,从来不是以疼痛作为唯一标准。
正方三辩:我先问你关于吗啡的事情,你现在告诉我吗啡是可以缓解一切阵痛吗?你方先统一一下口径吧,你方刚才已经认可了那个观点,就不要再来反驳我了。
反方二辩:我回应你下一个问题。我觉得吗啡是能够麻痹神经的,肯定是能够免除一些疼痛的。疼痛,我方从来没说不看,因为疼痛是表象,而这个病症是否属于安乐死的对象和范围之内,是有更多的配套设施去做这个疾病清单的定义,我们之前的前端方法论已经讲过了,吗啡也不是所有的疼痛都可以解决,而且吗啡会导致人的无意识,那生命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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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陈词:
我方发现,在辩论进程中,对方的口径转换得非常快。对方一位辩友刚刚告诉我程序很复杂,又告诉我中国有3亿人正在遭受疼痛。难道您是打算让这3亿人都去安乐死吗?由此可见,对方自己都难以说清这种巨大且难以承受的疼痛的标准是什么。所以,我方首先指出,对方的标准是不清晰的。
其次,对方称因为患者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很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一个合法的主观意愿,就可以让他们死去。对方的这种态度很奇怪,这难道不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吗?这就好比是说,因为这些人反正快要死了,对社会的影响又那么大,干脆找一种死法让他们死就好了。所以,我方认为对方的价值观有些奇怪。
再者,对方称其解决力很强,然而我方并未听到这一说法的依据。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国家,安乐死的成本很高,而且其配额审核制度会导致很多本应可以安乐死的人没有机会安乐死。可见,对方也并未证明其所谓的解决力。
最后,我方听到对方所说的利好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人有尊严地死去。可是,让人有尊严地死去,真的一定要采用安乐死这种复杂的方法吗?现在人类可以选择自杀,韩国也有尊严死的方法,比如可以签署不接受医疗的协议,回家自然地选择自己的归宿。然而安乐死将这种权利交给了并不理智的病人,交给了不一定能够准确诊断的医生。所以,对方所说的利好与成本是完全不对等的。
我方有吗啡等方式,对方称吗啡的成功率不够,可是吗啡有97%的成功率。对方还说法律有漏洞就不要去做了,可是在当代,很多事物都是不够完善的。谢谢。
反方三辩陈词:
我方发现,在辩论进程中,对方的口径转换得非常快。对方一位辩友刚刚告诉我程序很复杂,又告诉我中国有3亿人正在遭受疼痛。难道您是打算让这3亿人都去安乐死吗?由此可见,对方自己都难以说清这种巨大且难以承受的疼痛的标准是什么。所以,我方首先指出,对方的标准是不清晰的。
其次,对方称因为患者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很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一个合法的主观意愿,就可以让他们死去。对方的这种态度很奇怪,这难道不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吗?这就好比是说,因为这些人反正快要死了,对社会的影响又那么大,干脆找一种死法让他们死就好了。所以,我方认为对方的价值观有些奇怪。
再者,对方称其解决力很强,然而我方并未听到这一说法的依据。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国家,安乐死的成本很高,而且其配额审核制度会导致很多本应可以安乐死的人没有机会安乐死。可见,对方也并未证明其所谓的解决力。
最后,我方听到对方所说的利好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人有尊严地死去。可是,让人有尊严地死去,真的一定要采用安乐死这种复杂的方法吗?现在人类可以选择自杀,韩国也有尊严死的方法,比如可以签署不接受医疗的协议,回家自然地选择自己的归宿。然而安乐死将这种权利交给了并不理智的病人,交给了不一定能够准确诊断的医生。所以,对方所说的利好与成本是完全不对等的。
我方有吗啡等方式,对方称吗啡的成功率不够,可是吗啡有97%的成功率。对方还说法律有漏洞就不要去做了,可是在当代,很多事物都是不够完善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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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请问反方辩友,像吗啡这种东西,它的处理性方面要不要考量呢?毕竟患者可能活不了多久。
我听明白了,今天反方辩友的意思是,面对绝症且非常痛苦的病人,你们愿意让他们失去尊严,去无限延续生命,而不是让他们更有尊严地活着,对吗?
你们认为使用成瘾性的东西就没有尊严,我方用吗啡是为了麻痹疼痛,为什么麻痹疼痛就等于没有尊严呢?
我打断一下,您方不过是在麻痹绝症带来的痛苦,而并不能够达到您方所说的真正解决面对癌症等病症的痛苦。我有数据显示,如果想要减少使用吗啡,我们用吗啡内置泵,它有20万支,而且需要3万,都不能被医保报销,这部分您方怎么看?
我想了解到,只有瑞士的富裕阶级在瑞士才用得起安乐死,而用得起吗啡的人远远比用得起安乐死的人多。
所以,面对安乐死与吗啡这样的成本相比,像在国内医疗费报销的地方非常少,以及三阶止痛药物价高达200元一天的情况,难道反方就要说大家就要花更多的钱来维持所谓的生命体征吗?您方没有告诉我为什么吗啡比安乐死要更贵。而我方有数据表明,只有很富有的人才用得起在国外的安乐死,您方又怎么解释在国内安乐死的成本就会变得比吗啡还低呢?
我打断一下,我们知道安乐死的处理方式并不只像您方所认为的那样,比如口服或者国内有三种安乐死的处理方式。
那我接下来问您,面对这种他们无法忍受的痛苦,您方今天就要主张用尽所有的医疗资源,拼尽全力维持他这个生命体征,对吗?如果病人真的同意,他可以去自杀,可以进行尊严死,不一定要用安乐死这种手法。而且事实上大部分病人您方也预测不了他究竟有多大的疼痛,所以您方是没有量化的标准的。
我再打断一下,我们在一辩稿里已经说过了,面对这样一个审核程序,不只是病人一个人的主观感受,而且面对绝症痛苦,我们也有层层分级,所以说面对病人处于这种无法承受的情况时,他选择了安乐死,谢谢。
反方三辩:(此处未给出回答内容,仅按照要求对正方一辩质询内容进行了处理)
正方一辩:请问反方辩友,像吗啡这种东西,它的处理性方面要不要考量呢?毕竟患者可能活不了多久。
我听明白了,今天反方辩友的意思是,面对绝症且非常痛苦的病人,你们愿意让他们失去尊严,去无限延续生命,而不是让他们更有尊严地活着,对吗?
你们认为使用成瘾性的东西就没有尊严,我方用吗啡是为了麻痹疼痛,为什么麻痹疼痛就等于没有尊严呢?
我打断一下,您方不过是在麻痹绝症带来的痛苦,而并不能够达到您方所说的真正解决面对癌症等病症的痛苦。我有数据显示,如果想要减少使用吗啡,我们用吗啡内置泵,它有20万支,而且需要3万,都不能被医保报销,这部分您方怎么看?
我想了解到,只有瑞士的富裕阶级在瑞士才用得起安乐死,而用得起吗啡的人远远比用得起安乐死的人多。
所以,面对安乐死与吗啡这样的成本相比,像在国内医疗费报销的地方非常少,以及三阶止痛药物价高达200元一天的情况,难道反方就要说大家就要花更多的钱来维持所谓的生命体征吗?您方没有告诉我为什么吗啡比安乐死要更贵。而我方有数据表明,只有很富有的人才用得起在国外的安乐死,您方又怎么解释在国内安乐死的成本就会变得比吗啡还低呢?
我打断一下,我们知道安乐死的处理方式并不只像您方所认为的那样,比如口服或者国内有三种安乐死的处理方式。
那我接下来问您,面对这种他们无法忍受的痛苦,您方今天就要主张用尽所有的医疗资源,拼尽全力维持他这个生命体征,对吗?如果病人真的同意,他可以去自杀,可以进行尊严死,不一定要用安乐死这种手法。而且事实上大部分病人您方也预测不了他究竟有多大的疼痛,所以您方是没有量化的标准的。
我再打断一下,我们在一辩稿里已经说过了,面对这样一个审核程序,不只是病人一个人的主观感受,而且面对绝症痛苦,我们也有层层分级,所以说面对病人处于这种无法承受的情况时,他选择了安乐死,谢谢。
反方三辩:(此处未给出回答内容,仅按照要求对正方一辩质询内容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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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对方一直指责我方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在此我为大家描摹一个场景。我才20多岁,因为化疗头发全部掉光,我的父母在病房外偷偷抹眼泪。我不想让他们承受经济与精神的双重负担,也不想让家庭因为我的治疗而债台高筑。我选择安乐死,请问我错在哪里?凭什么说我就是社会达尔文主义?期待对方后续能给我答复。
现在,对方甚至都承认安乐死是有尊严的死,那按照对方的逻辑,这岂不是更倡导他人去自杀?这难道就是尊重生命的体现吗?这样做岂不是会让人们更加痛苦?那对方所谓尊重生命的体现到底在哪里?难道是鼓励人们去自杀吗?
我方在损益方面,相较于对方所说的替代政策,例如安宁疗护或者尊严死务,是有优势的。我方有数据证明,安宁疗护1000元的成本就能达到2万元人民币(在南京附近的疗养院),我方不清楚对方所说成本低到底低在哪里。
所以,今天我不想让父母看到我因不治之症而遭受痛苦,不想让他们看到我日渐憔悴,不想看到家庭因为我的病,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方面都遭受消耗。而且,国家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这一点对方也已承认。所以,综合这三层考量我的现实需求,当我想要进行安乐死时,为什么法律不能给我提供合法的保障呢?难道小部分人的需求就不应该被重视吗?
进一步来说,针对对方提出的医生无法准确判断的事情,我想问,在已经极度痛苦且被医生判定病症无法治愈、生命有限的人群里,误判率有多少?其伴随的后果又是什么?对方给出的误判率为47%的数据,难道所有的都是误判吗?我方对这个数据的效益提出质疑。
好的。对方一直指责我方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在此我为大家描摹一个场景。我才20多岁,因为化疗头发全部掉光,我的父母在病房外偷偷抹眼泪。我不想让他们承受经济与精神的双重负担,也不想让家庭因为我的治疗而债台高筑。我选择安乐死,请问我错在哪里?凭什么说我就是社会达尔文主义?期待对方后续能给我答复。
现在,对方甚至都承认安乐死是有尊严的死,那按照对方的逻辑,这岂不是更倡导他人去自杀?这难道就是尊重生命的体现吗?这样做岂不是会让人们更加痛苦?那对方所谓尊重生命的体现到底在哪里?难道是鼓励人们去自杀吗?
我方在损益方面,相较于对方所说的替代政策,例如安宁疗护或者尊严死务,是有优势的。我方有数据证明,安宁疗护1000元的成本就能达到2万元人民币(在南京附近的疗养院),我方不清楚对方所说成本低到底低在哪里。
所以,今天我不想让父母看到我因不治之症而遭受痛苦,不想让他们看到我日渐憔悴,不想看到家庭因为我的病,无论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方面都遭受消耗。而且,国家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这一点对方也已承认。所以,综合这三层考量我的现实需求,当我想要进行安乐死时,为什么法律不能给我提供合法的保障呢?难道小部分人的需求就不应该被重视吗?
进一步来说,针对对方提出的医生无法准确判断的事情,我想问,在已经极度痛苦且被医生判定病症无法治愈、生命有限的人群里,误判率有多少?其伴随的后果又是什么?对方给出的误判率为47%的数据,难道所有的都是误判吗?我方对这个数据的效益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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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辩:在视频里提前吗?可以,同学,我现在跟你确认一个普遍的态度,就是不管是你方的政策还是我方的政策,至少我们的底层价值观都应该是只要人能活着,就要尽量引导其活着,只有到最后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应该允许其死亡。这个态度没问题吧?
我方认为生命不应只考虑长短,生命追求也可能是生命的质量,但我方也认为,如果还有治疗的可能性,当然应该选择治疗,所以我方所认定的安乐死的人群也是有限定的。
沿着这个价值往下走,今天你方如何确定一个人是真的想死呢?我方的方法论里已经确认,第一是他的病种是否在极度清单里,即那种极度疼痛并且很难治疗的病种;第二是有医疗确认其是否在清醒自主的情况下选择执行安乐死。这里所说的很难治疗,是指在目前的技术无法达到治疗,并且疾病的疼痛对其生活质量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我概括一下,第一是极度疼痛,第二个是已经是绝症,活不了多少天,没问题吧?
正方三辩:没问题。
反方一辩:好,我们先来看第一个,你说极度疼痛这个东西,当时怎么判断真的达到了那个标准呢?疼痛是有肯定的标准的,医学上是分疼痛等级的,那么达到几级算是允许其死亡呢?哦,这个当然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你方是提出政策的一方,你方要给我政策呀。所以在我看来,你方有点像,哪怕今天一个抑郁症患者这个时候说我好痛啊,我好难受啊,这也像极度疼痛。
我再往下问你,我方这个数据再给你念一遍,在学界哪怕控制11个变量,但是当前的医学手段也只能预测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甚至准确率只达到57.3%,换言之,现在的医学手段不足以精准地预测一个人还能活多少个月,所以在这种模糊的标准下,你方是怎么做到真的判断他只能活三个月的呢?
正方三辩:哦,这样的,你比如说一个医生给你下判断,你只能活两周,但实际上你可以活三周,这部分你方也会认为是误诊,对不对?但是这部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在两周也是很疼痛,虽然说我也是很疼痛,并且我已经知道我医治不好了,我方不认为这部分误诊率有什么关系啊。
反方一辩:所以你方的底层态度是哪怕这个人还能再活3个月,但是今天他想去死,就要让他去死,是这个意思吗?剩下那3个月不要了啊,剩下的那3个月我过得极度疼痛,浑身插满管子,头发掉完,活的极其没有尊严。我方都认为在这个时候你就可以自主选择你的生命,可以选择是要生存还是选择死亡。为什么对方说话一直在记我的事,他是不是记错了?嗯。没事没事,反正也没几次。所以对方今天的态度到最后变成了根本不像他方说的是我要确定还剩几个月治不好了我才是,而是今天哪怕有几个月,但只要我今天极度痛苦,我都可以去死。所以待会儿我跟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这么荒谬。
反方一辩:在视频里提前吗?可以,同学,我现在跟你确认一个普遍的态度,就是不管是你方的政策还是我方的政策,至少我们的底层价值观都应该是只要人能活着,就要尽量引导其活着,只有到最后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应该允许其死亡。这个态度没问题吧?
我方认为生命不应只考虑长短,生命追求也可能是生命的质量,但我方也认为,如果还有治疗的可能性,当然应该选择治疗,所以我方所认定的安乐死的人群也是有限定的。
沿着这个价值往下走,今天你方如何确定一个人是真的想死呢?我方的方法论里已经确认,第一是他的病种是否在极度清单里,即那种极度疼痛并且很难治疗的病种;第二是有医疗确认其是否在清醒自主的情况下选择执行安乐死。这里所说的很难治疗,是指在目前的技术无法达到治疗,并且疾病的疼痛对其生活质量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我概括一下,第一是极度疼痛,第二个是已经是绝症,活不了多少天,没问题吧?
正方三辩:没问题。
反方一辩:好,我们先来看第一个,你说极度疼痛这个东西,当时怎么判断真的达到了那个标准呢?疼痛是有肯定的标准的,医学上是分疼痛等级的,那么达到几级算是允许其死亡呢?哦,这个当然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你方是提出政策的一方,你方要给我政策呀。所以在我看来,你方有点像,哪怕今天一个抑郁症患者这个时候说我好痛啊,我好难受啊,这也像极度疼痛。
我再往下问你,我方这个数据再给你念一遍,在学界哪怕控制11个变量,但是当前的医学手段也只能预测患者两周到两个月的寿命,甚至准确率只达到57.3%,换言之,现在的医学手段不足以精准地预测一个人还能活多少个月,所以在这种模糊的标准下,你方是怎么做到真的判断他只能活三个月的呢?
正方三辩:哦,这样的,你比如说一个医生给你下判断,你只能活两周,但实际上你可以活三周,这部分你方也会认为是误诊,对不对?但是这部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在两周也是很疼痛,虽然说我也是很疼痛,并且我已经知道我医治不好了,我方不认为这部分误诊率有什么关系啊。
反方一辩:所以你方的底层态度是哪怕这个人还能再活3个月,但是今天他想去死,就要让他去死,是这个意思吗?剩下那3个月不要了啊,剩下的那3个月我过得极度疼痛,浑身插满管子,头发掉完,活的极其没有尊严。我方都认为在这个时候你就可以自主选择你的生命,可以选择是要生存还是选择死亡。为什么对方说话一直在记我的事,他是不是记错了?嗯。没事没事,反正也没几次。所以对方今天的态度到最后变成了根本不像他方说的是我要确定还剩几个月治不好了我才是,而是今天哪怕有几个月,但只要我今天极度痛苦,我都可以去死。所以待会儿我跟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这么荒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未明确提及
正方一辩陈词:
发生解析时,首先,对方辩友对我方人群存在重大误解。我方一辩老师已经明确指出,我们所讨论的安乐死的适用患者是患有不治之症且忍受着极端痛苦的患者。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为他们提供安乐死这种选择。
其次,对方辩友提出使用吗啡。然而,吗啡这类药物有一定的耐受作用,需要适当增加剂量才能达到理想的止痛效果。并且,在吗啡止痛的情况下,它有很大的副作用。例如,我们可以指出,患者在使用吗啡之后,眼睛开始充血,走不动路,上车后直接睡到后排座椅上,下车就开始狂吐,吃完止痛药之后还会出现肚子胀痛,不能够正常进食。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对方辩友还要倡导,面对这样的极度痛苦,我们去打吗啡,去打这样的止痛药,让自己活得如此没有尊严来维持所谓的生命体征,这真的是活受罪。
而且,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缓解政策,比如刚才提到的使用吗啡泵,但其费用高达30万一个,外置设备3万,并且都不能进入医保报销。难道对方辩友就要说每个人都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止痛,而不顾及其高昂的费用和副作用吗?
再次,当所有的治疗手段都无效时,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尽量去减少患者所承受的痛苦,反而让他们在痛苦中反复折磨自己,大大消耗生命呢?这是出于对患者人格的尊重。而且,对方一直倡导的做法并没有顾虑患者个人的意愿,只是空谈救死扶伤,让患者承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这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亵渎,这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最后,对方又说用医疗设备来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但是又有多少医疗资源、医疗经费可以用于维持这些已经回天乏术的患者呢?这反而不利于医疗的发展。另外,对方提到打止痛药,我们刚才也指出,3000片止痛药的价格高达200元。难道对方也要说,我们那么痛苦了,一定要花这些钱,一定要用这样的资源来维持所谓的生命体征,让自己活得如此没有尊严吗?
谢谢。
辩题:未明确提及
正方一辩陈词:
发生解析时,首先,对方辩友对我方人群存在重大误解。我方一辩老师已经明确指出,我们所讨论的安乐死的适用患者是患有不治之症且忍受着极端痛苦的患者。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为他们提供安乐死这种选择。
其次,对方辩友提出使用吗啡。然而,吗啡这类药物有一定的耐受作用,需要适当增加剂量才能达到理想的止痛效果。并且,在吗啡止痛的情况下,它有很大的副作用。例如,我们可以指出,患者在使用吗啡之后,眼睛开始充血,走不动路,上车后直接睡到后排座椅上,下车就开始狂吐,吃完止痛药之后还会出现肚子胀痛,不能够正常进食。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对方辩友还要倡导,面对这样的极度痛苦,我们去打吗啡,去打这样的止痛药,让自己活得如此没有尊严来维持所谓的生命体征,这真的是活受罪。
而且,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有缓解政策,比如刚才提到的使用吗啡泵,但其费用高达30万一个,外置设备3万,并且都不能进入医保报销。难道对方辩友就要说每个人都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止痛,而不顾及其高昂的费用和副作用吗?
再次,当所有的治疗手段都无效时,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尽量去减少患者所承受的痛苦,反而让他们在痛苦中反复折磨自己,大大消耗生命呢?这是出于对患者人格的尊重。而且,对方一直倡导的做法并没有顾虑患者个人的意愿,只是空谈救死扶伤,让患者承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这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亵渎,这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最后,对方又说用医疗设备来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但是又有多少医疗资源、医疗经费可以用于维持这些已经回天乏术的患者呢?这反而不利于医疗的发展。另外,对方提到打止痛药,我们刚才也指出,3000片止痛药的价格高达200元。难道对方也要说,我们那么痛苦了,一定要花这些钱,一定要用这样的资源来维持所谓的生命体征,让自己活得如此没有尊严吗?
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面对患有不治之症且忍受极端痛苦的患者时,考虑到减轻患者痛苦、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等因素,安乐死是一种应该被提供的选择,而对方所倡导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我还是沿着刚才的价值往下论述。今天对方的论证其实只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方太过自大。对方听起来像是在慷他人之慨,告诉我们说,一个得了癌症晚期的女孩很痛苦。可是对方如果真的设身处地去想,假如我是那个得了癌症晚期的女孩,哪怕我未来还有一星期可活,哪怕我每天都能看一眼日出,哪怕我每天都能清醒地看一眼我的父母,我也不会想要去死。我其实根本不想死,我也很怕死,可是我更怕的是什么呢?我更怕的是在这种病痛中,我看不到每天日出的绚丽,看不到我父母的面容,所以这个时候我宁愿去死。可假如今天医生告诉我说,其实你不是还剩一星期可活,其实你还有三年可活,你还有三年的时间去尝试拯救自己,你还有三年的时间去看每天的日出,你还有三年的时间好好跟父母诉说那些未曾说过的话。这个时候我还想死吗?这个时候,其实我已经没那么想死了,这个时候我想要搏一把,我想试试这三年的时间是否真的能把自己救回来。为什么呢?因为这就是人性,人性的本能会让我们求生,尤其是当如对方所说,当我身边有我的父母,当我有我的家庭的时候,这种亲情之间的羁绊让我这个时候不想放弃。所以这是对方今天最大的问题,当你们慷他人之慨的时候,其实反而违背了我们刚刚达成共识的一个价值。
接下来再聊聊今天的第二部分,也就是成本的部分。你们知不知道,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7万个,而一台安乐死的成本价要12万人民币,如果要全部覆盖的话,成本价将达到21亿人民币有余。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了这部分成本的钱从哪里来?其实这是待会儿对方后期要跟我方在尊严和人文关怀方面进行比较的部分。
最后一个部分是,不知道对方今天赞不赞同器官交易合法化,因为听起来哪怕是以民众为代价,但是按照对方的意志似乎要推行下去。可问题在于,荷兰的数据表明,实现安乐死之后,每年有近万个病危的老人出国,甚至躲避安乐死。而在这方面,我方从来不是不保障大家自主选择自己生命的权利,我方担心的是这个权利被掌握在某些人手上,就像被人操控着去开枪一样。
我还是沿着刚才的价值往下论述。今天对方的论证其实只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方太过自大。对方听起来像是在慷他人之慨,告诉我们说,一个得了癌症晚期的女孩很痛苦。可是对方如果真的设身处地去想,假如我是那个得了癌症晚期的女孩,哪怕我未来还有一星期可活,哪怕我每天都能看一眼日出,哪怕我每天都能清醒地看一眼我的父母,我也不会想要去死。我其实根本不想死,我也很怕死,可是我更怕的是什么呢?我更怕的是在这种病痛中,我看不到每天日出的绚丽,看不到我父母的面容,所以这个时候我宁愿去死。可假如今天医生告诉我说,其实你不是还剩一星期可活,其实你还有三年可活,你还有三年的时间去尝试拯救自己,你还有三年的时间去看每天的日出,你还有三年的时间好好跟父母诉说那些未曾说过的话。这个时候我还想死吗?这个时候,其实我已经没那么想死了,这个时候我想要搏一把,我想试试这三年的时间是否真的能把自己救回来。为什么呢?因为这就是人性,人性的本能会让我们求生,尤其是当如对方所说,当我身边有我的父母,当我有我的家庭的时候,这种亲情之间的羁绊让我这个时候不想放弃。所以这是对方今天最大的问题,当你们慷他人之慨的时候,其实反而违背了我们刚刚达成共识的一个价值。
接下来再聊聊今天的第二部分,也就是成本的部分。你们知不知道,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7万个,而一台安乐死的成本价要12万人民币,如果要全部覆盖的话,成本价将达到21亿人民币有余。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了这部分成本的钱从哪里来?其实这是待会儿对方后期要跟我方在尊严和人文关怀方面进行比较的部分。
最后一个部分是,不知道对方今天赞不赞同器官交易合法化,因为听起来哪怕是以民众为代价,但是按照对方的意志似乎要推行下去。可问题在于,荷兰的数据表明,实现安乐死之后,每年有近万个病危的老人出国,甚至躲避安乐死。而在这方面,我方从来不是不保障大家自主选择自己生命的权利,我方担心的是这个权利被掌握在某些人手上,就像被人操控着去开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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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论点存在问题,一是违背人性本能,二是没有考虑安乐死的高成本,三是没有重视权利可能被操控的风险。
正方二辩:同学,能听到吗? 反方四辩:可以,可以。
正方二辩:好,第一个问题。同学,您刚刚是不是提到可以用吗啡来麻痹自己?我们所说的是用吗啡来缓解痛苦吧。 反方四辩:哦,对,缓解痛苦,然后麻痹疼痛,然后在浑浑噩噩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正方二辩:嗯,您方太过于消极了。首先,吗啡可以作为一种医疗手段,有很多数据证明,比如(此处“答时推出了3的同学”表述不清,按推测可能是举例说明时的口误,暂不明确具体含义,保留原文逻辑进行处理),吗啡有抗药性,第二,吗啡有耐受性。抗药性是指最后一定会产生抗药性,耐受性是指不是所有人都能用吗啡,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听到对方的观点是,用吗啡就是自杀,用吗啡来麻痹自己,度过这样的时光。我很想问一下,这样浑浑噩噩躺在床上,用吗啡来麻痹自己的这种行为,您觉得算是活着吗?所以您方觉得每个得了重病的人都是这样的状态。其次,您方所提出的吗啡的效果我们都清楚,但是有数据证明,它被用作药物使用的概率只有0.03%,只有过量使用吗啡才会造成那样的结果。其次,您方所说我方的态度是活不了就去自杀,您方不觉得这个是您方三辩或者四辩说的吗?我听到了,说用吗啡来麻痹,在最后死亡的时间来麻痹自己的痛苦,可是我方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叫做活着,和死没有区别。
正方二辩:第二个问题,对方质疑了我们所说的安乐死执行体系需要很多钱。请问一下,您刚才所说的韩国那个尊严关怀体系,就是那种疗法,不需要钱吗?因为您方觉得在这里比较经济条件,您觉得安乐死比这样的人文关怀体系成本要低很多,难道这不是您方提出的吗?您方提出了一个新的政策,然后告诉我,我只是想问您这个政策实行是不是也要钱,也要成本,这是您方没有跟我说清楚的。
正方二辩:接下来一个问题,当您方在医院中渲染了很多情绪,我不太理解(此处“我看不到渲耀运时”表述不清,按推测可能是想说不太理解对方渲染情绪的行为,暂按此逻辑处理),我想要维护心情,同学,我们这是要在自愿的前提下才会去安乐死,如果想要维护心情就不要去安乐死,如果想要进行(此处“进情”应为“进行”)就不要去安乐死啊。
正方二辩:同学,能听到吗? 反方四辩:可以,可以。
正方二辩:好,第一个问题。同学,您刚刚是不是提到可以用吗啡来麻痹自己?我们所说的是用吗啡来缓解痛苦吧。 反方四辩:哦,对,缓解痛苦,然后麻痹疼痛,然后在浑浑噩噩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正方二辩:嗯,您方太过于消极了。首先,吗啡可以作为一种医疗手段,有很多数据证明,比如(此处“答时推出了3的同学”表述不清,按推测可能是举例说明时的口误,暂不明确具体含义,保留原文逻辑进行处理),吗啡有抗药性,第二,吗啡有耐受性。抗药性是指最后一定会产生抗药性,耐受性是指不是所有人都能用吗啡,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听到对方的观点是,用吗啡就是自杀,用吗啡来麻痹自己,度过这样的时光。我很想问一下,这样浑浑噩噩躺在床上,用吗啡来麻痹自己的这种行为,您觉得算是活着吗?所以您方觉得每个得了重病的人都是这样的状态。其次,您方所提出的吗啡的效果我们都清楚,但是有数据证明,它被用作药物使用的概率只有0.03%,只有过量使用吗啡才会造成那样的结果。其次,您方所说我方的态度是活不了就去自杀,您方不觉得这个是您方三辩或者四辩说的吗?我听到了,说用吗啡来麻痹,在最后死亡的时间来麻痹自己的痛苦,可是我方认为,这样的行为不叫做活着,和死没有区别。
正方二辩:第二个问题,对方质疑了我们所说的安乐死执行体系需要很多钱。请问一下,您刚才所说的韩国那个尊严关怀体系,就是那种疗法,不需要钱吗?因为您方觉得在这里比较经济条件,您觉得安乐死比这样的人文关怀体系成本要低很多,难道这不是您方提出的吗?您方提出了一个新的政策,然后告诉我,我只是想问您这个政策实行是不是也要钱,也要成本,这是您方没有跟我说清楚的。
正方二辩:接下来一个问题,当您方在医院中渲染了很多情绪,我不太理解(此处“我看不到渲耀运时”表述不清,按推测可能是想说不太理解对方渲染情绪的行为,暂按此逻辑处理),我想要维护心情,同学,我们这是要在自愿的前提下才会去安乐死,如果想要维护心情就不要去安乐死,如果想要进行(此处“进情”应为“进行”)就不要去安乐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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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同学,你好。我先确认一下你的态度,如果你患了绝症,你对自己生命的态度是想痛苦地活着,还是想没有病痛地好好活着呢?
你方似乎误解了我方立场,我方是尊重病人的选择。安乐死有两个条件。我再确认一下你的态度,患病的时候,你是想好好活着,没有病重地活着,还是想带着病重活着呢?我方尊重个人的选择。你方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那我们来讨论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吧。你方的价值有两三条,你就讲核心的就好,毕竟肯定有个核心价值。首先,安乐死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尊重,因为我们现在的法律中缺少对人权的尊重。那自杀是不是自我支配的一种呢?你方怎么劝阻自杀的人呢?
正方四辩:你聊的不是一个点。自杀不是我方今天要论证的立场,劝阻自杀的人不是我方的论证义务。
反方二辩:同学,我只是跟你指出,你刚才跟我说人权自我支配,那自杀也是自我支配的一种,你怎么劝阻自杀的人呢?
正方四辩:我听懂了,但是我可以告诉你我怎么劝阻他。不过我得先提醒你,你这个问题有两个类比不当之处,因为自杀和安乐死的情况不同,你曲解了安乐死。如果今天一个人想要自杀,我会劝他多看生命的美好,不要自杀。所以你也能发现,其实每个人都不是很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所以安乐死的本质就是想好好活着。
反方二辩:你方现在截断了第一个问题,人的本质就是想好好活着。那我方也是基于人道主义,如果很痛苦的病人本来可以活下去,却死了,这还能算人道主义吗?这就是你们最大的问题。我方从来不是提倡那个人去死,我方是提倡如果那个人在遭受病痛的时候,他有选择死的权利。你方完全误解了我方立场。同学,你好像没有听懂我的问题。
反方二辩:同学,你好。我先确认一下你的态度,如果你患了绝症,你对自己生命的态度是想痛苦地活着,还是想没有病痛地好好活着呢?
你方似乎误解了我方立场,我方是尊重病人的选择。安乐死有两个条件。我再确认一下你的态度,患病的时候,你是想好好活着,没有病重地活着,还是想带着病重活着呢?我方尊重个人的选择。你方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那我们来讨论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吧。你方的价值有两三条,你就讲核心的就好,毕竟肯定有个核心价值。首先,安乐死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尊重,因为我们现在的法律中缺少对人权的尊重。那自杀是不是自我支配的一种呢?你方怎么劝阻自杀的人呢?
正方四辩:你聊的不是一个点。自杀不是我方今天要论证的立场,劝阻自杀的人不是我方的论证义务。
反方二辩:同学,我只是跟你指出,你刚才跟我说人权自我支配,那自杀也是自我支配的一种,你怎么劝阻自杀的人呢?
正方四辩:我听懂了,但是我可以告诉你我怎么劝阻他。不过我得先提醒你,你这个问题有两个类比不当之处,因为自杀和安乐死的情况不同,你曲解了安乐死。如果今天一个人想要自杀,我会劝他多看生命的美好,不要自杀。所以你也能发现,其实每个人都不是很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所以安乐死的本质就是想好好活着。
反方二辩:你方现在截断了第一个问题,人的本质就是想好好活着。那我方也是基于人道主义,如果很痛苦的病人本来可以活下去,却死了,这还能算人道主义吗?这就是你们最大的问题。我方从来不是提倡那个人去死,我方是提倡如果那个人在遭受病痛的时候,他有选择死的权利。你方完全误解了我方立场。同学,你好像没有听懂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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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那你可以再问一遍。我不近视。双方共识是要让人有尊严地活着,你方提倡使用吗啡,可是吗啡有可能导致人变得疯癫,你认为一个人疯癫地活着是有尊严的生活吗?
首先,你方能否给出吗啡致人疯癫的数据?如果吗啡用于医疗,是否会控制剂量?你方所说是否属于太过极端的表现?
其次,我想问一下,你方觉得霍金活着是痛苦的吗?如果有医学依据表明,使用吗啡可导致人疯癫,那你方认为吗啡不是让人有尊严地活着的方式,换而言之,你方的根属性就不存在了,对吧?我不太能理解你方的意思,而且你方确实也没有给出数据证明,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你方不回答也可以,你方觉得渐冻症患者活着应该算是你方所认定的痛苦吧。他活着痛不痛苦,要看他的疼痛等级,因为我不知道他那个病疼不疼痛。
从你方的办事效率来说,欧美工作5天,每天5小时,我国工作时间每5天共40小时(每天8小时)以上,你只看欧美的工作效率,但不比较工作时间,是不是有失偏颇?你方比较的这个工作时间,就需要好好探究一下了。你方所给出的那些政策所要花费的时间是否比给这个病人治疗的时间还要长?或许这个病人已经可以用一定手段治疗了,但是你方的政策还没有下达,你方不觉得你方的政策有些繁琐、荒谬至极吗?
制定政策的是官员,治病的是医生。我方觉得你方痛苦的定义不够准确,其次就是政策也不够完善。你说我方的政策制定很繁琐,但制定政策的应该用这些繁琐程序去制定,可是制定政策的是官员,而治病的是医生,这两者并不矛盾,所以你方怎么看?如果因为使用吗啡导致疯癫,产生成瘾性,这是否是一种有尊严的活法?
反方四辩:(此处等待反方四辩的回应内容,但原文未给出,所以仅按要求处理正方四辩内容)
正方四辩:那你可以再问一遍。我不近视。双方共识是要让人有尊严地活着,你方提倡使用吗啡,可是吗啡有可能导致人变得疯癫,你认为一个人疯癫地活着是有尊严的生活吗?
首先,你方能否给出吗啡致人疯癫的数据?如果吗啡用于医疗,是否会控制剂量?你方所说是否属于太过极端的表现?
其次,我想问一下,你方觉得霍金活着是痛苦的吗?如果有医学依据表明,使用吗啡可导致人疯癫,那你方认为吗啡不是让人有尊严地活着的方式,换而言之,你方的根属性就不存在了,对吧?我不太能理解你方的意思,而且你方确实也没有给出数据证明,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你方不回答也可以,你方觉得渐冻症患者活着应该算是你方所认定的痛苦吧。他活着痛不痛苦,要看他的疼痛等级,因为我不知道他那个病疼不疼痛。
从你方的办事效率来说,欧美工作5天,每天5小时,我国工作时间每5天共40小时(每天8小时)以上,你只看欧美的工作效率,但不比较工作时间,是不是有失偏颇?你方比较的这个工作时间,就需要好好探究一下了。你方所给出的那些政策所要花费的时间是否比给这个病人治疗的时间还要长?或许这个病人已经可以用一定手段治疗了,但是你方的政策还没有下达,你方不觉得你方的政策有些繁琐、荒谬至极吗?
制定政策的是官员,治病的是医生。我方觉得你方痛苦的定义不够准确,其次就是政策也不够完善。你说我方的政策制定很繁琐,但制定政策的应该用这些繁琐程序去制定,可是制定政策的是官员,而治病的是医生,这两者并不矛盾,所以你方怎么看?如果因为使用吗啡导致疯癫,产生成瘾性,这是否是一种有尊严的活法?
反方四辩:(此处等待反方四辩的回应内容,但原文未给出,所以仅按要求处理正方四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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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我想问一下,方二辩刚刚提出大家共同目的都是想要活着,那我想问,如果我很疼痛,带着病痛插着管子,甚至屈辱地活着,这样的活着还有意义吗?
不好意思,刚刚有点失误。其实您方的标准还没有给出,所以您方最后想表达的事情还是一个病人想要去死,然后医疗机构出示证明,鉴定机构鉴定后就可以去死了,因为您方这个标准是很清晰的。
我再重申一下我方标准,我方标准第一点是,他有自主意识,能决定自己想要执行安乐死;第二,他的病痛要在权威医师出具的可以安乐死的病种清单里;第三点才是审核鉴定并执行,这会有多层次的鉴定机构。
我再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今天说我们的共识是想活着,但是带着病痛活着、插着管子活着,甚至不体面地活着,也是您方所追求的吗?我方觉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活着是比较好的。
再者,您方告诉我因为社会负担很大,然后我们就不要让他活了,那是不是相当于给这些本就社会负担大的人一个舆论导向,说你们这些社会负担大的人都该去死呢?
第一,您要告诉我,有多少人只追求生命的长度,不追求生命的质量;第二,刚刚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我不想让我的家庭有太多心理上和经济上的负担,我不想让我的父母看着我难过,我错在哪里呢?不是我有没有错,而是今天一个患者他不想死,可是有没有可能会被家庭裹挟着强迫去证明自己很疼痛呢?
所以您看,您方如果一旦将这样一个人的权利交给公众,这个事情就会很难办。您方说他自己签字,可是他可能会受到舆论攻击,所以他必须去签字,对不对?您方也说是有可能,只是有可能会被家庭裹挟,那么我今天用多重立法保障去削弱这种可能性,去满足那一部分真正有安乐死需求的少数人的需求,难道在您看来,这部分需求就不该被法律满足吗?您方没有给我讲保障政策,而且说实话,今天一个患者本来就挺难受的,现在社会舆论都攻击他,那他可能就会退缩,其实他还不想死。
正方三辩:(此处没有正方三辩的回应内容,按照原文保留沉默状态)
反方三辩:我想问一下,方二辩刚刚提出大家共同目的都是想要活着,那我想问,如果我很疼痛,带着病痛插着管子,甚至屈辱地活着,这样的活着还有意义吗?
不好意思,刚刚有点失误。其实您方的标准还没有给出,所以您方最后想表达的事情还是一个病人想要去死,然后医疗机构出示证明,鉴定机构鉴定后就可以去死了,因为您方这个标准是很清晰的。
我再重申一下我方标准,我方标准第一点是,他有自主意识,能决定自己想要执行安乐死;第二,他的病痛要在权威医师出具的可以安乐死的病种清单里;第三点才是审核鉴定并执行,这会有多层次的鉴定机构。
我再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今天说我们的共识是想活着,但是带着病痛活着、插着管子活着,甚至不体面地活着,也是您方所追求的吗?我方觉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活着是比较好的。
再者,您方告诉我因为社会负担很大,然后我们就不要让他活了,那是不是相当于给这些本就社会负担大的人一个舆论导向,说你们这些社会负担大的人都该去死呢?
第一,您要告诉我,有多少人只追求生命的长度,不追求生命的质量;第二,刚刚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我不想让我的家庭有太多心理上和经济上的负担,我不想让我的父母看着我难过,我错在哪里呢?不是我有没有错,而是今天一个患者他不想死,可是有没有可能会被家庭裹挟着强迫去证明自己很疼痛呢?
所以您看,您方如果一旦将这样一个人的权利交给公众,这个事情就会很难办。您方说他自己签字,可是他可能会受到舆论攻击,所以他必须去签字,对不对?您方也说是有可能,只是有可能会被家庭裹挟,那么我今天用多重立法保障去削弱这种可能性,去满足那一部分真正有安乐死需求的少数人的需求,难道在您看来,这部分需求就不该被法律满足吗?您方没有给我讲保障政策,而且说实话,今天一个患者本来就挺难受的,现在社会舆论都攻击他,那他可能就会退缩,其实他还不想死。
正方三辩:(此处没有正方三辩的回应内容,按照原文保留沉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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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给出完整内容。以下是经过校对和分段后的正方二辩与反方二辩对辩内容:
这一问题存在对我方的误解。所谓的核心是,按照反方的解释与理解,只要没钱、只要病痛就该去死,这是不对的。我方强调的是自愿的情况。包括反方刚刚提到霍金的例子,说霍金如何如何,说他要安乐死,但霍金是不愿意安乐死的,同学。是我们自愿决定要安乐死,而不是因为没钱、病痛痛苦就去安乐死。
你之前似乎也没有跟我讲明白什么是自愿,如何判断自愿,自己说就是自愿吗?在理性决定的情况下,坚定且书面地表达自愿才是。我举个例子,癌症晚期患者治疗过程非常折磨,环境比较压抑,患者有没有可能产生极端情绪呢?然后第二天又反悔了呢?同学,我们有规定,要申请两次书面材料,并且间隔不低于15天,如果第二天他可以反悔,而且社会也是允许反悔的。
同学,你发现了一个本质性问题,但在本质上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就算这几天他受环境影响很大,然后他要签第二次,他仍然处于那个环境下,没有办法解除影响呢。同学也搞错因果关系了,不是因为抑郁才想去死,而是因为病痛,因为受到折磨,因为尊严被损害、被侮辱才抑郁进而想死。
我没听到你讲话,老师。我没听懂。你让他讲嘛。
好的,我们继续聊聊刚刚对方说的要提出其他政策这件事。这是两个方面,一方面麻木地活着,这好意思吗?
第二个,好了,要跳过下一个环节了。
辩题未明确给出完整内容。以下是经过校对和分段后的正方二辩与反方二辩对辩内容:
这一问题存在对我方的误解。所谓的核心是,按照反方的解释与理解,只要没钱、只要病痛就该去死,这是不对的。我方强调的是自愿的情况。包括反方刚刚提到霍金的例子,说霍金如何如何,说他要安乐死,但霍金是不愿意安乐死的,同学。是我们自愿决定要安乐死,而不是因为没钱、病痛痛苦就去安乐死。
你之前似乎也没有跟我讲明白什么是自愿,如何判断自愿,自己说就是自愿吗?在理性决定的情况下,坚定且书面地表达自愿才是。我举个例子,癌症晚期患者治疗过程非常折磨,环境比较压抑,患者有没有可能产生极端情绪呢?然后第二天又反悔了呢?同学,我们有规定,要申请两次书面材料,并且间隔不低于15天,如果第二天他可以反悔,而且社会也是允许反悔的。
同学,你发现了一个本质性问题,但在本质上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就算这几天他受环境影响很大,然后他要签第二次,他仍然处于那个环境下,没有办法解除影响呢。同学也搞错因果关系了,不是因为抑郁才想去死,而是因为病痛,因为受到折磨,因为尊严被损害、被侮辱才抑郁进而想死。
我没听到你讲话,老师。我没听懂。你让他讲嘛。
好的,我们继续聊聊刚刚对方说的要提出其他政策这件事。这是两个方面,一方面麻木地活着,这好意思吗?
第二个,好了,要跳过下一个环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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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给出。
反方一辩: 你不要曲解我们的政策,我们的替代政策叫“尊严”。这是什么意思呢?在我自主选择放弃的情况下,对我进行临终关怀。在此期间,如果我很痛苦,可以申请一次,让自己麻痹。所以我来和你方比较一下成本。截至2023年末,如果要在全国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放置一台安乐死仓,成本将达到1323亿有余。这个成本你方要不要和我方比较一下呢?这笔钱从哪里出呢?
对方辩友今天对临终关怀存在重大误解。临终关怀就好比一个老年人去养老院,是对其进行身体上的关注、关怀以及照顾,并不能直接达到缓解疼痛的效果。刚才我们已经提到,面对像吗啡这样的三阶止痛药,每天物价高达200元,以及病人所面对的所有痛苦,例如近八成病患者希望减少遭罪,这部分你们是否考虑呢?所以你方要算一下吗啡的钱是否超过1323亿,我觉得你方未必也会算这个数字吧。
再进一步说,哪怕不看这个成本,可问题在于现在的医保里,国家有很多特效药甚至很多药物都没有纳入医保。如果真的要花这笔钱,为什么不用在药物研发上呢?这才更符合我们应该救人而不是让人去死的价值观。
我方从来没有说过让人去死的价值观。我们只是说在面对无力回天、无法医治的情况时,我们选择给病重的患者提供一种方式,那就是安乐死,我们提供这种方法,而不是说他们面对疼痛,我们就任由他们去死。
其次我想问对方辩友,例如现在有些病人,吃完止痛药之后,感觉自己完全没有了人的尊严,就像案板上的肉,任人宰割,这种情况下你方如何解决呢?当你方虽然减少了家庭社会成本的时候,当社会舆论兴起的时候,一个病床上非常痛苦、非常抑郁的病人,他自己会怎么想呢?他可能会想我还是去死好了。大家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一个饱受折磨的家庭,那时会不会想让他猝死算了呢?这是你方无法解决的。我方已经说过,是在病人自愿的前提下,我们尊重每个人的个人选择。谢谢。
辩题未明确给出。
反方一辩: 你不要曲解我们的政策,我们的替代政策叫“尊严”。这是什么意思呢?在我自主选择放弃的情况下,对我进行临终关怀。在此期间,如果我很痛苦,可以申请一次,让自己麻痹。所以我来和你方比较一下成本。截至2023年末,如果要在全国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放置一台安乐死仓,成本将达到1323亿有余。这个成本你方要不要和我方比较一下呢?这笔钱从哪里出呢?
对方辩友今天对临终关怀存在重大误解。临终关怀就好比一个老年人去养老院,是对其进行身体上的关注、关怀以及照顾,并不能直接达到缓解疼痛的效果。刚才我们已经提到,面对像吗啡这样的三阶止痛药,每天物价高达200元,以及病人所面对的所有痛苦,例如近八成病患者希望减少遭罪,这部分你们是否考虑呢?所以你方要算一下吗啡的钱是否超过1323亿,我觉得你方未必也会算这个数字吧。
再进一步说,哪怕不看这个成本,可问题在于现在的医保里,国家有很多特效药甚至很多药物都没有纳入医保。如果真的要花这笔钱,为什么不用在药物研发上呢?这才更符合我们应该救人而不是让人去死的价值观。
我方从来没有说过让人去死的价值观。我们只是说在面对无力回天、无法医治的情况时,我们选择给病重的患者提供一种方式,那就是安乐死,我们提供这种方法,而不是说他们面对疼痛,我们就任由他们去死。
其次我想问对方辩友,例如现在有些病人,吃完止痛药之后,感觉自己完全没有了人的尊严,就像案板上的肉,任人宰割,这种情况下你方如何解决呢?当你方虽然减少了家庭社会成本的时候,当社会舆论兴起的时候,一个病床上非常痛苦、非常抑郁的病人,他自己会怎么想呢?他可能会想我还是去死好了。大家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一个饱受折磨的家庭,那时会不会想让他猝死算了呢?这是你方无法解决的。我方已经说过,是在病人自愿的前提下,我们尊重每个人的个人选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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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 对方辩友刚刚提到了很多关于成本的问题,但我们要明确一点,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安乐死的合理性,而不是单纯的成本问题。虽然1323亿看起来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成本就否定一种可能给患者带来解脱的方式。
关于临终关怀,对方辩友存在理解偏差。临终关怀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照顾,它还包括心理上的慰藉,是一种综合性的关怀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患者的痛苦。而且,吗啡等止痛药的费用虽然存在,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安乐死的理由。
对于医保的问题,我们也有自己的看法。虽然现在医保存在一些药物未纳入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在其他方面进行优化,比如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而且,安乐死也可以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的选择,并不与救人的价值观相悖。
对方辩友提到病人失去尊严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点。但我们要知道,安乐死是在患者自愿且经过严格审核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正是为了尊重患者的尊严。而对于家庭和社会舆论的担忧,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宣传教育来解决。
我们认为,对于那些身患绝症、无法忍受痛苦且自愿选择安乐死的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一种人性化的选择。它可以让患者在最后的时光里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避免遭受更多的痛苦,同时也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这并不是一种消极的让患者去死的方式,而是一种积极的尊重患者意愿的体现。
辩题为:vs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您方给出的价值观中,提出了痛苦的等级这一标准,但这个标准并不明确。因为每个人所能承受的痛苦是不同的,您方仅仅指出痛苦等级达到一定数量,且当事人自愿就可以。
其次,您方还提到了15天的两次证明。然而,这15天中的痛苦,在这期间是否患病,以及15天中生与死的折磨等,您方都未加以考虑。
我方提出的吗啡只是一个替代政策,而您方一直在强调吗啡有成瘾性。但对于将死之人来说,在此之前用吗啡缓解自己的痛苦,难道这些是不能被理解的吗?
再者,在金钱成本方面,我方一辩已经证明,您方提出的安乐死的金钱成本远高于我方现在所给出的所有政策。所以,您方给出的政策既理想又难以实现。
另外,您方的价值观也十分奇怪。您方称,因为当今中国的医疗设备不够先进且比较紧张,所以那些自认为快要死的人就应该去死。您方的这种价值观未免太舍己为人了吧。每个人都有对生的渴望,您方却认为那些没几天可活的人就可以去死,这是不是太没有人道主义了呢?
还有,您方提出了一些非常繁琐的法律规定之类的内容,并且说这都是属于个人意愿。可是,正如我方三辩所说,当事人可能会被社会舆论裹挟。您方这些情况都没有办法在法律范围内考虑到,所以您方这个措施的实行是非常理想化的。
例如,父母愿意为白化病或者化疗的孩童付出一切,而我作为独生子,因为受不了社会舆论的裹挟,选择了安乐死。您不觉得这对我的父母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吗?他们投入了那么多的时间和金钱,而我作为独生子却没有办法微笑着面对生活。并且您方认为的资源,也不一定是当事人自愿的。
就像我方所论证的,在那些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都发现,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老人根本不想安乐死。而您方所谓高尚的人道主义是节省医疗成本给那些可以存活的人,您方难道不考虑这些吗?即使没几天活头了,也没有人愿意自己去死亡的。
所以,您方在如此不完善的程序下草率决定,正如我方所举的例子,有老人害怕被安乐死而选择出国,这种情况在荷兰地区已经出现过了,您方却认为安乐死应该推行到当今社会,您不觉得这实在是太不人道主义了吗?
最后,在安乐死的需求性、属性与解决性方面,都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我们现在难道不应该讨论积极创造更先进的医疗设备吗?
辩题为:vs 环节为: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首先,您方给出的价值观中,提出了痛苦的等级这一标准,但这个标准并不明确。因为每个人所能承受的痛苦是不同的,您方仅仅指出痛苦等级达到一定数量,且当事人自愿就可以。
其次,您方还提到了15天的两次证明。然而,这15天中的痛苦,在这期间是否患病,以及15天中生与死的折磨等,您方都未加以考虑。
我方提出的吗啡只是一个替代政策,而您方一直在强调吗啡有成瘾性。但对于将死之人来说,在此之前用吗啡缓解自己的痛苦,难道这些是不能被理解的吗?
再者,在金钱成本方面,我方一辩已经证明,您方提出的安乐死的金钱成本远高于我方现在所给出的所有政策。所以,您方给出的政策既理想又难以实现。
另外,您方的价值观也十分奇怪。您方称,因为当今中国的医疗设备不够先进且比较紧张,所以那些自认为快要死的人就应该去死。您方的这种价值观未免太舍己为人了吧。每个人都有对生的渴望,您方却认为那些没几天可活的人就可以去死,这是不是太没有人道主义了呢?
还有,您方提出了一些非常繁琐的法律规定之类的内容,并且说这都是属于个人意愿。可是,正如我方三辩所说,当事人可能会被社会舆论裹挟。您方这些情况都没有办法在法律范围内考虑到,所以您方这个措施的实行是非常理想化的。
例如,父母愿意为白化病或者化疗的孩童付出一切,而我作为独生子,因为受不了社会舆论的裹挟,选择了安乐死。您不觉得这对我的父母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吗?他们投入了那么多的时间和金钱,而我作为独生子却没有办法微笑着面对生活。并且您方认为的资源,也不一定是当事人自愿的。
就像我方所论证的,在那些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都发现,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老人根本不想安乐死。而您方所谓高尚的人道主义是节省医疗成本给那些可以存活的人,您方难道不考虑这些吗?即使没几天活头了,也没有人愿意自己去死亡的。
所以,您方在如此不完善的程序下草率决定,正如我方所举的例子,有老人害怕被安乐死而选择出国,这种情况在荷兰地区已经出现过了,您方却认为安乐死应该推行到当今社会,您不觉得这实在是太不人道主义了吗?
最后,在安乐死的需求性、属性与解决性方面,都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我们现在难道不应该讨论积极创造更先进的医疗设备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在场各位,我现在来理清一下今天我方的立场。我方并非如反方所说,秉持着“你有病你就该去死”这样的立场,若我方是这样的立场,我方甘愿认输。我方今天一直在向对方表明:你应该更坚强地活着,但如果你真的遭遇了不治之症,并且十分痛苦,我们应该给你一个自由选择的机会,因为这是你决定自己生命的自由。
接下来看今天反方给我们的三层质疑。
其一,是今天争议最多的使用吗啡究竟是不是有尊严的死。我方之前已经提出,过量使用吗啡会导致疯癫、精神病,这是有尊严的活着吗?这是有尊严的死去吗?我认为不是。同时,吗啡的副作用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口渴、食欲不振、便秘、消瘦、肌肉抽搐等等,这也不是有尊严的活着。
其二,对方的第二次质疑是我方办事效率很低。他们拿出的暂时证据的矩阵是西方,说西方要有一个月才有反应。可是我方想说,他们看的是欧美国家,其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5个小时。而我国的工作体系是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公务员当然不止8小时。我们的工作效率真的低吗?只是不重视罢了。如果我们真的重视,火神山1000张床位7天就能建成,世界上谁能做到呢?所以我们的效率一点都不低。
其三,第三层质疑是对方曲解了我方的意思。对方说误诊率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层质疑呢?是因为对方曲解了我方的意思。我方的意思是,医生告诉我这是一个不治之症,我没有多久可以活了,并且此时我已经遭受到了痛苦。痛苦是有等级划分的,当我遭受到痛苦的时候,我不愿意再这样承受痛苦、毫无希望地活着,所以我选择安乐死作为我的一个手段,这是我的一个选择,我们应该给人这样的一个选择。
然后,纵观整场辩论,今天反方呈现的是这样一个画面,说:“哎,你活着有很多很多希望啊,活着多么美好。”对,但这有一个前提叫疼痛,实现了只能叫疼痛。他们说那些看日出啊,你痛都痛死了,还看什么日出啊?
最后我方想告诉大家,为什么要提倡安乐死合法化呢?因为在我们中华文化中,一直对死亡存在一种忌讳。小时候我要说一些带死的字,家长赶紧会说“呸呸呸”。但死亡真的有那么可怕吗?死亡不是我们应该面对的一个议题吗?唯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才能促使我们正确认识死亡,真正了解死亡,进而明白应该如何生活。感谢。
感谢主席,在场各位,我现在来理清一下今天我方的立场。我方并非如反方所说,秉持着“你有病你就该去死”这样的立场,若我方是这样的立场,我方甘愿认输。我方今天一直在向对方表明:你应该更坚强地活着,但如果你真的遭遇了不治之症,并且十分痛苦,我们应该给你一个自由选择的机会,因为这是你决定自己生命的自由。
接下来看今天反方给我们的三层质疑。
其一,是今天争议最多的使用吗啡究竟是不是有尊严的死。我方之前已经提出,过量使用吗啡会导致疯癫、精神病,这是有尊严的活着吗?这是有尊严的死去吗?我认为不是。同时,吗啡的副作用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口渴、食欲不振、便秘、消瘦、肌肉抽搐等等,这也不是有尊严的活着。
其二,对方的第二次质疑是我方办事效率很低。他们拿出的暂时证据的矩阵是西方,说西方要有一个月才有反应。可是我方想说,他们看的是欧美国家,其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5个小时。而我国的工作体系是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公务员当然不止8小时。我们的工作效率真的低吗?只是不重视罢了。如果我们真的重视,火神山1000张床位7天就能建成,世界上谁能做到呢?所以我们的效率一点都不低。
其三,第三层质疑是对方曲解了我方的意思。对方说误诊率的问题,为什么会有这层质疑呢?是因为对方曲解了我方的意思。我方的意思是,医生告诉我这是一个不治之症,我没有多久可以活了,并且此时我已经遭受到了痛苦。痛苦是有等级划分的,当我遭受到痛苦的时候,我不愿意再这样承受痛苦、毫无希望地活着,所以我选择安乐死作为我的一个手段,这是我的一个选择,我们应该给人这样的一个选择。
然后,纵观整场辩论,今天反方呈现的是这样一个画面,说:“哎,你活着有很多很多希望啊,活着多么美好。”对,但这有一个前提叫疼痛,实现了只能叫疼痛。他们说那些看日出啊,你痛都痛死了,还看什么日出啊?
最后我方想告诉大家,为什么要提倡安乐死合法化呢?因为在我们中华文化中,一直对死亡存在一种忌讳。小时候我要说一些带死的字,家长赶紧会说“呸呸呸”。但死亡真的有那么可怕吗?死亡不是我们应该面对的一个议题吗?唯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才能促使我们正确认识死亡,真正了解死亡,进而明白应该如何生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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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应该提倡安乐死合法化,因为安乐死是生命自由的体现,过量使用吗啡不是有尊严的死,我国工作效率不低,反方存在曲解正方意思的情况,并且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促使人们正确认识死亡,从而明白应该如何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