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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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在比赛开始之前,我将对本场比赛的时间做出说明。赛场中有正反双方,当时间还剩30秒时,将有提示音;当时间还有5秒时,也会有提示音;时间到时是另一个声音。此时双方辩手应立即停止发言。
在比赛过程中,双方辩手请不要引用历史人物及当代领导人的发言。
辩题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在比赛开始之前,我将对本场比赛的时间做出说明。赛场中有正反双方,当时间还剩30秒时,将有提示音;当时间还有5秒时,也会有提示音;时间到时是另一个声音。此时双方辩手应立即停止发言。
在比赛过程中,双方辩手请不要引用历史人物及当代领导人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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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文本只是关于比赛的时间说明和引用限制等规则介绍,并非立论、质询、对辩或驳论内容,无法按照要求进行分析。
辩题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正方:正方一辩,权志龙;正方二辩,王一然。正方四辩代表正方,向大家问好。
反方:反方一辩,向阳;反方二辩,在焊机;反方四辩,学生预习(此处可能存在错误表述,但按照要求忠实于原文),来自华北理工大学,在辩成对方赛场中(此处表述不清,但忠实于原文)。
然后请双方辩手入座,宣布本场辩论开始。
辩题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正方:正方一辩,权志龙;正方二辩,王一然。正方四辩代表正方,向大家问好。
反方:反方一辩,向阳;反方二辩,在焊机;反方四辩,学生预习(此处可能存在错误表述,但按照要求忠实于原文),来自华北理工大学,在辩成对方赛场中(此处表述不清,但忠实于原文)。
然后请双方辩手入座,宣布本场辩论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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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介绍双方辩手,不属于立论、质询/对辩、驳论中的任何一种辩论环节内容,只是一个开场介绍环节,没有涉及到观点的逻辑结构分析内容。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控辩交易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属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鉴于各国实践方式不同,其核心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或提供证据从而获得相应的减轻刑罚的制度。
基于此,我方论点如下:
第一,控辩交易制度符合罪行相适应基本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相适应,并且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举个例子,根据刑法232条和233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结果同样是致人死亡,量刑却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刑罚在判罚时考虑的是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过失致人死亡的再犯可能性较低,因此判罚也较轻。同样的,当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改之意时,应当承担较轻的刑罚。控辩交易制度的核心便是如此。
第二,控辩交易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美国每年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数量巨大,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一犯罪报告的统计数据,2019年,警察以逮捕、传唤方式使嫌疑人到案的次数超过1000万次。若每一起案件都依赖传统审判程序,司法资源将面临极大压力,而通过控辩交易可以快速处理简单案件,将资源集中于疑难案件,从而缓解法院接案压力。同样,我国已步入轻罪时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实施以来,危险驾驶案件所占比重及数量持续走高,2021年该类犯罪案件审结数量高达34.8万件,成为同年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一类。该类案件数量激增,造成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刑事被追诉人生活、社会生活正常化受阻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司法效率的提高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之一。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合理简化诉讼,从而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认罪认罚案件做出了分流处理的规定,推动简单案件快办,疑难案件精办,为不同类型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提供了依据。
综上,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谢谢。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控辩交易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属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鉴于各国实践方式不同,其核心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或提供证据从而获得相应的减轻刑罚的制度。
基于此,我方论点如下:
第一,控辩交易制度符合罪行相适应基本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相适应,并且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举个例子,根据刑法232条和233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结果同样是致人死亡,量刑却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刑罚在判罚时考虑的是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过失致人死亡的再犯可能性较低,因此判罚也较轻。同样的,当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改之意时,应当承担较轻的刑罚。控辩交易制度的核心便是如此。
第二,控辩交易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美国每年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数量巨大,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一犯罪报告的统计数据,2019年,警察以逮捕、传唤方式使嫌疑人到案的次数超过1000万次。若每一起案件都依赖传统审判程序,司法资源将面临极大压力,而通过控辩交易可以快速处理简单案件,将资源集中于疑难案件,从而缓解法院接案压力。同样,我国已步入轻罪时代,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实施以来,危险驾驶案件所占比重及数量持续走高,2021年该类犯罪案件审结数量高达34.8万件,成为同年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一类。该类案件数量激增,造成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刑事被追诉人生活、社会生活正常化受阻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司法效率的提高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之一。对于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合理简化诉讼,从而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认罪认罚案件做出了分流处理的规定,推动简单案件快办,疑难案件精办,为不同类型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提供了依据。
综上,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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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控辩交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且能提高司法效率,所以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反方二辩:感谢主席。学姐您好,请问您认为的社会正义是什么呢?
正方一辩:我们这里所体现的社会正义,一个是当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悔改之意时,我们认为罪行相适应原则就应该让其判罚降低一点;第二是司法效率的提高,因为疑难案件很多,在法院羁押案件越多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也好,对被告人来说,他们的社会生活都无法正常化了,所以对于这些案件,我们认为在判得好的情况下,越快越好,所以司法效率和罪行相适应原则都要达到。
反方二辩:好的,所以学姐您说效率我们也需要考虑,但是如果只追求效率,准确度不高,请问这有利于社会正义吗?
正方一辩:所以我刚刚就说了,要在保证准确度的情况下提高效率。
反方二辩:嗯,好的,很好,谢谢您。那我想问一下,基于您方的观点,您方指的这个社会正义是美国的社会还是我国的社会呢?因为我看您的一辩稿当中举的很多大概都是美国社会上的一些案例。
正方一辩:是这样的,因为控辩交易它是美国最先提出来的,但是其实我方今天讲的可以叫做认罪认罚协商制度,它其实是中国吸收了美国所谓的控辩交易制度而来的一个制度,所以你说我的一辩稿虽然有很多美国的例子,其实我在谈中国的情况。
反方二辩:嗯,好的,谢谢您。那我想举一个,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消除阶级剥削和压迫,这个观点您是否认可呢?
正方一辩:我不知道跟这个具体有什么必然的关系,您可以具体跟我说一下吗?
反方二辩:就是说社会正义需要消除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是马克思主义认为的,请问您是否认可?那您觉得控辩交易没有体现这个观念吗?还是什么?那您觉得控辩交易在哪里消除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呢?当一个被告人认罪且有悔改之意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您方看来给他轻一点的量刑不符合您方说的消除阶级剥削或压迫呢?
正方一辩:好的,这个问题应该不归我来回答。
反方二辩:然后就是说,像假如您所说的美国,美国是个资本主义国家,所以资本主义存在很明显的剥削和压迫,然而在美国案件当中有95% - 98%的案件都可以通过控辩交易进行解决,但是这个现象侧面可以反映出恰恰就是美国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相当于美国的KPI应对率,所以才会使用控辩交易,对吗?
正方一辩:哦,您一直在谈中美,所以您不打算跟我谈中国的。
反方二辩:我想跟您谈中国的,但是我国是没有明确指出控辩交易的,这个在文宣法院案提出啊,邹小刚说的那个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制度,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下位概念,您如果仔细去阅读一下的话,就会发现它的叙述和控辩交易是差不多的,我可以念给您听,您需要听吗?
正方一辩:好的。
反方二辩:感谢主席。学姐您好,请问您认为的社会正义是什么呢?
正方一辩:我们这里所体现的社会正义,一个是当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悔改之意时,我们认为罪行相适应原则就应该让其判罚降低一点;第二是司法效率的提高,因为疑难案件很多,在法院羁押案件越多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也好,对被告人来说,他们的社会生活都无法正常化了,所以对于这些案件,我们认为在判得好的情况下,越快越好,所以司法效率和罪行相适应原则都要达到。
反方二辩:好的,所以学姐您说效率我们也需要考虑,但是如果只追求效率,准确度不高,请问这有利于社会正义吗?
正方一辩:所以我刚刚就说了,要在保证准确度的情况下提高效率。
反方二辩:嗯,好的,很好,谢谢您。那我想问一下,基于您方的观点,您方指的这个社会正义是美国的社会还是我国的社会呢?因为我看您的一辩稿当中举的很多大概都是美国社会上的一些案例。
正方一辩:是这样的,因为控辩交易它是美国最先提出来的,但是其实我方今天讲的可以叫做认罪认罚协商制度,它其实是中国吸收了美国所谓的控辩交易制度而来的一个制度,所以你说我的一辩稿虽然有很多美国的例子,其实我在谈中国的情况。
反方二辩:嗯,好的,谢谢您。那我想举一个,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消除阶级剥削和压迫,这个观点您是否认可呢?
正方一辩:我不知道跟这个具体有什么必然的关系,您可以具体跟我说一下吗?
反方二辩:就是说社会正义需要消除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是马克思主义认为的,请问您是否认可?那您觉得控辩交易没有体现这个观念吗?还是什么?那您觉得控辩交易在哪里消除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呢?当一个被告人认罪且有悔改之意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您方看来给他轻一点的量刑不符合您方说的消除阶级剥削或压迫呢?
正方一辩:好的,这个问题应该不归我来回答。
反方二辩:然后就是说,像假如您所说的美国,美国是个资本主义国家,所以资本主义存在很明显的剥削和压迫,然而在美国案件当中有95% - 98%的案件都可以通过控辩交易进行解决,但是这个现象侧面可以反映出恰恰就是美国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相当于美国的KPI应对率,所以才会使用控辩交易,对吗?
正方一辩:哦,您一直在谈中美,所以您不打算跟我谈中国的。
反方二辩:我想跟您谈中国的,但是我国是没有明确指出控辩交易的,这个在文宣法院案提出啊,邹小刚说的那个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制度,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下位概念,您如果仔细去阅读一下的话,就会发现它的叙述和控辩交易是差不多的,我可以念给您听,您需要听吗?
正方一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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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控辩交易是检察、法官与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一种司法制度,通常是指嫌犯通过承认罪名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社会正义指的是社会上下不同阶层之间与领域之间付出和所得的公平性,它强调社会制度、政策和法律应体现公平原则,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特权和歧视的存在。
要看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首先要看控辩交易是否能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控辩交易会削弱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用主义作为控辩交易的思想基础,导致其核心并不是司法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是为了促进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以及提高司法效率。
其一,控辩交易破坏了对抗式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在控辩交易中打破了理想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平等对抗,检方与辩方绕过了完整的评审对抗环节,通过私下协商达成协议,这种做法使得评审的质证、辩论等关键环节流于形式,案件难以深入审查。
其二,控辩交易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应与其所判处的刑罚相匹配。但在控辩交易中,为了促成交易,检方常常会降低对被告人的控诉或建议从轻量刑。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起性侵案中,被告人原本应被判处几十年的监禁,在被告人通过控辩交易的情形下,获得了大幅度的减刑,最终法官仅判处被告人10年监禁。受害者及其家属对于判处结果十分不满,认为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不应该通过交易获得较轻刑罚,这使得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无法实现刑法的威慑能力,也难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应有的慰藉。
其次,控辩交易会因为资源力量不同,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控辩交易本质上是一次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自主互动和利益交换,其中存在巨大的资源力量差距,经济实力雄厚的阶层能够聘请到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反观经济条件较差的阶层,由于无法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他们在控辩交易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可能会因为缺乏专业人士的帮助而被迫接受对自己不利的交易条件。这种阶层之间在司法待遇上的不平等,会进一步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不满和不信任。当这种社会阶层差异在司法当中也具有不平等体现时,民众会对司法公平产生怀疑,进而可能加深社会阶层的隔阂,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感谢。
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控辩交易是检察、法官与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一种司法制度,通常是指嫌犯通过承认罪名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社会正义指的是社会上下不同阶层之间与领域之间付出和所得的公平性,它强调社会制度、政策和法律应体现公平原则,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特权和歧视的存在。
要看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首先要看控辩交易是否能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控辩交易会削弱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用主义作为控辩交易的思想基础,导致其核心并不是司法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是为了促进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以及提高司法效率。
其一,控辩交易破坏了对抗式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在控辩交易中打破了理想的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平等对抗,检方与辩方绕过了完整的评审对抗环节,通过私下协商达成协议,这种做法使得评审的质证、辩论等关键环节流于形式,案件难以深入审查。
其二,控辩交易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应与其所判处的刑罚相匹配。但在控辩交易中,为了促成交易,检方常常会降低对被告人的控诉或建议从轻量刑。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起性侵案中,被告人原本应被判处几十年的监禁,在被告人通过控辩交易的情形下,获得了大幅度的减刑,最终法官仅判处被告人10年监禁。受害者及其家属对于判处结果十分不满,认为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不应该通过交易获得较轻刑罚,这使得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无法实现刑法的威慑能力,也难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应有的慰藉。
其次,控辩交易会因为资源力量不同,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控辩交易本质上是一次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自主互动和利益交换,其中存在巨大的资源力量差距,经济实力雄厚的阶层能够聘请到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反观经济条件较差的阶层,由于无法承担高额的律师费用,他们在控辩交易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可能会因为缺乏专业人士的帮助而被迫接受对自己不利的交易条件。这种阶层之间在司法待遇上的不平等,会进一步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不满和不信任。当这种社会阶层差异在司法当中也具有不平等体现时,民众会对司法公平产生怀疑,进而可能加深社会阶层的隔阂,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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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觉得各国的控辩交易是一模一样的吗? 当然不是了。 所以今天我们讨论这个就不太合适,控辩交易打断一下,你就像有美国的民主和中国的民主,我们中国已经有中国特色的控辩交易,而不是西方的,因为美国控辩交易很厉害。 我们中国今天有这样的情况,比方说当你对检方主动承认自己有罪的时候,我就给你减刑啊,这和你所说的控辩交易逻辑有什么区别。
同学,你今天这一点就是你方今天最大的误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控辩交易,而你刚才,包括你方刚刚一辩稿中所提到的可能都是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可是这两种并不是一种。 我给你举个例子。中国的认罪认罚体系,你现在告诉我,我刚刚提的中国的和你方所要的那个控辩交易的逻辑有什么区别?
同学,控辩交易不等同于认罪认罚制度,如果你想问区别的话,我可以给你解释。 没错,控辩交易和认罪认罚是不同的,它更侧重于被告人的自愿性和如实供述。 但是控辩交易大多数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换取检察官员在指控罪名、罪犯或刑罚等方面做出让步的制度,它更侧重于控辩双方的协商与交易。
你说的是美国的控辩制度,你刚才说我们有中国的控辩交易吗? 那你来跟我讲一讲,如果我今天比方说我酒驾的时候,然后我发现我确实酒驾了,然后我就供认不讳,这个时候检察院就给我起诉的东西相应而言更加的轻一些,这和控辩交易的逻辑有什么区别?
我刚才给你解释了呀,认罪认罚制度不等同于控辩交易,它们两个之间是有区别的。 首先你举的是美国的控辩交易,而我方也讲了中国的控辩交易和美国不一样,而我没有听到在逻辑上有任何区别的。 现在我来问你啊,你知道现在大多数的,因为是轻罪,所以大多数这种需要看的这个罪名是酒驾。你知道吗?
我知道,同学,我回答你上一个问题,认罪认罚我之后再去解释好吧。 你觉得酒驾这样的问题,有的人拒不认罪,就说我就没酒驾,有的人他说,那我发生了酒驾了,我就坦然承认,并且我态度良好,你觉得这样的人应该被判处同样的罪名吗?就是被判处同样的刑罚吗?
同学,在你方看来,只要认罪了之后,就可以判处更轻的刑罚,那今天我杀人了,我盗窃了,然后我因为主动承认就被判处了更轻的刑罚,然后我再打断一下,你刚才也说了这个就是我们今天这控辩交易,主要是针对酒驾这样的轻罪,而有大量这样的轻罪,我方认为一个抵抗的人和一个供述的人,应该让供述的人获得更好的情况,其实这才是公平的呀。
同学,你觉得各国的控辩交易是一模一样的吗? 当然不是了。 所以今天我们讨论这个就不太合适,控辩交易打断一下,你就像有美国的民主和中国的民主,我们中国已经有中国特色的控辩交易,而不是西方的,因为美国控辩交易很厉害。 我们中国今天有这样的情况,比方说当你对检方主动承认自己有罪的时候,我就给你减刑啊,这和你所说的控辩交易逻辑有什么区别。
同学,你今天这一点就是你方今天最大的误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控辩交易,而你刚才,包括你方刚刚一辩稿中所提到的可能都是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可是这两种并不是一种。 我给你举个例子。中国的认罪认罚体系,你现在告诉我,我刚刚提的中国的和你方所要的那个控辩交易的逻辑有什么区别?
同学,控辩交易不等同于认罪认罚制度,如果你想问区别的话,我可以给你解释。 没错,控辩交易和认罪认罚是不同的,它更侧重于被告人的自愿性和如实供述。 但是控辩交易大多数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换取检察官员在指控罪名、罪犯或刑罚等方面做出让步的制度,它更侧重于控辩双方的协商与交易。
你说的是美国的控辩制度,你刚才说我们有中国的控辩交易吗? 那你来跟我讲一讲,如果我今天比方说我酒驾的时候,然后我发现我确实酒驾了,然后我就供认不讳,这个时候检察院就给我起诉的东西相应而言更加的轻一些,这和控辩交易的逻辑有什么区别?
我刚才给你解释了呀,认罪认罚制度不等同于控辩交易,它们两个之间是有区别的。 首先你举的是美国的控辩交易,而我方也讲了中国的控辩交易和美国不一样,而我没有听到在逻辑上有任何区别的。 现在我来问你啊,你知道现在大多数的,因为是轻罪,所以大多数这种需要看的这个罪名是酒驾。你知道吗?
我知道,同学,我回答你上一个问题,认罪认罚我之后再去解释好吧。 你觉得酒驾这样的问题,有的人拒不认罪,就说我就没酒驾,有的人他说,那我发生了酒驾了,我就坦然承认,并且我态度良好,你觉得这样的人应该被判处同样的罪名吗?就是被判处同样的刑罚吗?
同学,在你方看来,只要认罪了之后,就可以判处更轻的刑罚,那今天我杀人了,我盗窃了,然后我因为主动承认就被判处了更轻的刑罚,然后我再打断一下,你刚才也说了这个就是我们今天这控辩交易,主要是针对酒驾这样的轻罪,而有大量这样的轻罪,我方认为一个抵抗的人和一个供述的人,应该让供述的人获得更好的情况,其实这才是公平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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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到,下面是反方二辩就质询内容进行小结,时间为2分钟。
对方一辩在刚才的质询环节中,明显将控辩制度与控辩交易混为一谈了。我国有认罪认罚制度,但控辩制度并不等同于控辩交易,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表明我国存在控辩交易这种手段。而且,控辩制度更多体现在庭审之中,而控辩交易是在场外进行的。控辩制度(即认罪认罚)会倾向于考虑受害人的观点与感受,而控辩交易却忽略了受害人的感受,这种忽略受害人感受的情况怎能体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呢?这也有可能造成我方二辩所说的情况,即背地里是否会出现有钱就能脱罪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正义如何伸张呢?
正方一直在跟我们谈论中国的控辩交易,但你们似乎一直在说认罪认罚制度,并将其当作控辩交易,当成中国化的控辩交易,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控辩交易的概念很明确,而且很明显,控辩制度并不等于控辩交易,希望正方能够自行了解一下。
控辩交易这种手段在司法体系中会破坏程序的完整性,因为它缺乏公堂审案的过程。如果缺乏程序的完整性,在司法理念中就会削减司法正义,同时也能进一步证明我们的论题,因为缺乏司法公正,社会正义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谢谢。
时间到,下面是反方二辩就质询内容进行小结,时间为2分钟。
对方一辩在刚才的质询环节中,明显将控辩制度与控辩交易混为一谈了。我国有认罪认罚制度,但控辩制度并不等同于控辩交易,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表明我国存在控辩交易这种手段。而且,控辩制度更多体现在庭审之中,而控辩交易是在场外进行的。控辩制度(即认罪认罚)会倾向于考虑受害人的观点与感受,而控辩交易却忽略了受害人的感受,这种忽略受害人感受的情况怎能体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呢?这也有可能造成我方二辩所说的情况,即背地里是否会出现有钱就能脱罪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正义如何伸张呢?
正方一直在跟我们谈论中国的控辩交易,但你们似乎一直在说认罪认罚制度,并将其当作控辩交易,当成中国化的控辩交易,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控辩交易的概念很明确,而且很明显,控辩制度并不等于控辩交易,希望正方能够自行了解一下。
控辩交易这种手段在司法体系中会破坏程序的完整性,因为它缺乏公堂审案的过程。如果缺乏程序的完整性,在司法理念中就会削减司法正义,同时也能进一步证明我们的论题,因为缺乏司法公正,社会正义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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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最开始就和对方确认过,国家的控辩交易当然不是一个模式,中国有自己特色的控辩交易模式,就像中国有自己特色的民主一样。在中国,“交易”这个词一直以来的说法不太好听,所以我国学者才把控辩交易在中国叫做认罪协商。这并非一个制度,而是认罪制度下属的概念,是中国化的控辩交易。
现在我们来聊聊当下的轻罪时代。对方觉得效率一定是由其所派证据决定,我方却恰恰相反。试想,一个酒驾的案子,开庭时需要三位法官正襟危坐,然后从头开始进行开庭流程,提交诉状。实际上酒驾之人自己都知道证据确凿,却仍要花费一个小时完成开庭流程,这恰恰是对方所讨厌的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意味着效率低下,这不是公平,也不是正义。如果法官的时间都耗费在这种证据确凿、情节简单易懂的轻罪案件上,谁去处理真正的大案要案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开庭模式,提高效率。
同样,我方也觉得,有的人被查处后死不承认,这也是司法会遇到的情况;而有的人被查处后知错能改,比如承认错误,接受扣分、吊销驾照的处罚,然后重新做人。这两种不同的人应该得到不同的待遇,这才是公正公平。公平并非均等、平均主义,而是不同的人所受处罚应与罪行相适应。在我方看来,这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谢谢大家。
我方最开始就和对方确认过,国家的控辩交易当然不是一个模式,中国有自己特色的控辩交易模式,就像中国有自己特色的民主一样。在中国,“交易”这个词一直以来的说法不太好听,所以我国学者才把控辩交易在中国叫做认罪协商。这并非一个制度,而是认罪制度下属的概念,是中国化的控辩交易。
现在我们来聊聊当下的轻罪时代。对方觉得效率一定是由其所派证据决定,我方却恰恰相反。试想,一个酒驾的案子,开庭时需要三位法官正襟危坐,然后从头开始进行开庭流程,提交诉状。实际上酒驾之人自己都知道证据确凿,却仍要花费一个小时完成开庭流程,这恰恰是对方所讨厌的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意味着效率低下,这不是公平,也不是正义。如果法官的时间都耗费在这种证据确凿、情节简单易懂的轻罪案件上,谁去处理真正的大案要案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开庭模式,提高效率。
同样,我方也觉得,有的人被查处后死不承认,这也是司法会遇到的情况;而有的人被查处后知错能改,比如承认错误,接受扣分、吊销驾照的处罚,然后重新做人。这两种不同的人应该得到不同的待遇,这才是公正公平。公平并非均等、平均主义,而是不同的人所受处罚应与罪行相适应。在我方看来,这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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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环节:对辩
正方四辩:谢助席同学,一个在实质上相同的制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名称,是否可以接受?既然你认为其在实质上相同,那我要告诉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同教授在人民法院报告中提出,任何将认罪认罚制度与辩诉交易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你方如何看待?
反方四辩: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是因为它们有细小区别,其时效相同。根据检察院网站资料,认罪协商制度以鼓励被追诉人进行有罪答辩、量刑协商和放弃陪审团审判为特点,是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这与你方所谓的控辩交易有何不同?
正方四辩:按照你的逻辑,你先告诉我认罪认罚等于控辩交易,那为何今天还要讨论控辩交易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而且我已举例,中国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都说了不能混为一谈,名称不同但实质上一样。不能混为一谈是有区别的,我刚也说了这是中国化的控辩交易,所以名称有别但逻辑相同。那我来问你,针对不同案件,我们倾斜不同资源进行不同审判,有问题吗?
反方四辩:你哪里论证完了?人家都明确说不一样,这就表明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你却说只是名字不同。还有你方所说的自愿论证,论证在哪里?你告诉我不同案件不同判有没有问题,没问题啊,所以对于轻罪简化程序有何问题?你需要向我论证它值得被简化,而且在你方立场下自愿认罪,这种悔改意愿你方如何得证?还有,请你方不要再把认罪认罚和控辩交易混为一谈了。
正方四辩:自愿认定是法院要审理的,这不是双方讨论的部分。我告诉你,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酒驾的意见,它告诉我们要简化酒驾的审理程序,简化后从每个案件2 - 5个月缩短到只需50天左右,这难道不是效率的提高吗?
反方四辩:你在告诉我简化程序对不对?但简化程序不代表就是控辩交易吧。
正方四辩:所以这个时候控辩交易、控辩协商就是它的下位概念对吧,简化是一种途径,为何官方觉得可以,你却觉得不行?官方哪里说可以了,官方只是说简化程序,但我没看到控辩交易已在中国制度里实行,我国实行的是认罪认罚,不是控辩交易,同学。你知道认罪协商和认罪认罚的区别吗?认罪认罚是一套制度,包含自首立功等一系列制度,而认罪协商是其中之一,指的是控权的交易,就是我做有罪辩护,我坦白,然后你在量刑上给我优惠,我不明白这有什么区别,而这种区别在我们看来国家也有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适用这套程序,我方觉得没有问题。
反方四辩:你给我举例专业术语,但我告诉你,最权威的人民法院的教授都说了两者不同,你不要再强词夺理,我继续问你,在证据清晰明确的情况下,为何还要继续简化程序,简化到底是不是控辩交易的程序,控辩交易10年的这种程度,难道不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吗?
辩题: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环节:对辩
正方四辩:谢助席同学,一个在实质上相同的制度,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名称,是否可以接受?既然你认为其在实质上相同,那我要告诉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同教授在人民法院报告中提出,任何将认罪认罚制度与辩诉交易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你方如何看待?
反方四辩: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是因为它们有细小区别,其时效相同。根据检察院网站资料,认罪协商制度以鼓励被追诉人进行有罪答辩、量刑协商和放弃陪审团审判为特点,是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这与你方所谓的控辩交易有何不同?
正方四辩:按照你的逻辑,你先告诉我认罪认罚等于控辩交易,那为何今天还要讨论控辩交易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而且我已举例,中国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都说了不能混为一谈,名称不同但实质上一样。不能混为一谈是有区别的,我刚也说了这是中国化的控辩交易,所以名称有别但逻辑相同。那我来问你,针对不同案件,我们倾斜不同资源进行不同审判,有问题吗?
反方四辩:你哪里论证完了?人家都明确说不一样,这就表明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你却说只是名字不同。还有你方所说的自愿论证,论证在哪里?你告诉我不同案件不同判有没有问题,没问题啊,所以对于轻罪简化程序有何问题?你需要向我论证它值得被简化,而且在你方立场下自愿认罪,这种悔改意愿你方如何得证?还有,请你方不要再把认罪认罚和控辩交易混为一谈了。
正方四辩:自愿认定是法院要审理的,这不是双方讨论的部分。我告诉你,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酒驾的意见,它告诉我们要简化酒驾的审理程序,简化后从每个案件2 - 5个月缩短到只需50天左右,这难道不是效率的提高吗?
反方四辩:你在告诉我简化程序对不对?但简化程序不代表就是控辩交易吧。
正方四辩:所以这个时候控辩交易、控辩协商就是它的下位概念对吧,简化是一种途径,为何官方觉得可以,你却觉得不行?官方哪里说可以了,官方只是说简化程序,但我没看到控辩交易已在中国制度里实行,我国实行的是认罪认罚,不是控辩交易,同学。你知道认罪协商和认罪认罚的区别吗?认罪认罚是一套制度,包含自首立功等一系列制度,而认罪协商是其中之一,指的是控权的交易,就是我做有罪辩护,我坦白,然后你在量刑上给我优惠,我不明白这有什么区别,而这种区别在我们看来国家也有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适用这套程序,我方觉得没有问题。
反方四辩:你给我举例专业术语,但我告诉你,最权威的人民法院的教授都说了两者不同,你不要再强词夺理,我继续问你,在证据清晰明确的情况下,为何还要继续简化程序,简化到底是不是控辩交易的程序,控辩交易10年的这种程度,难道不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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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来,一辩。我看你的态度,似乎你方已认可认罪认罚。那对于我提出的关于公正的问题,你觉得它不是负面标志了。既然已经说控辩交易等同于认罪认罚制度,那我们谈论的是中国社会,是不是要谈论中国社会的正义呢?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所以你也认为认罪认罚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那我再来处理一个问题,就是认罪认罚实际上是否就是负面交易呢?现在我来问你,你觉得美国的控辩交易实际上在做什么样的事情,二辩。
反方二辩:首先啊,你一开始说的我可没同意。你刚刚的问题是什么?我估计你没时间,你可以再说一下,因为我们刚刚可能没听清。
正方三辩:好的,你来回答我,你觉得美国控辩交易做什么事情啊?具体说一下。
反方二辩:很简单呀,控辩交易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的一种协商交易。
正方三辩:那交易的东西是什么呢?二辩。不好意思,刚刚卡了,刚刚是叫我吗?你再重复一下,不记我的时间,你来跟我讲,我说控辩交易,交易的东西是什么?
反方二辩:交易的是在忽略了受害人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交易,让被告人减轻他的刑罚,就是对那个案件的处理。
正方三辩:你凭啥减轻?我给出了什么东西吗?你可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比如说类似于贿赂的手段,可以达成这种交易的目的啊。你稍微了解一下吧,一辩。我告诉你啊,其实是我去提出一些证据,或者是我主动去承认我的罪行,愿意接受刑罚,然后检察院相信会给我一些罪行上的减免。二辩,你知道我国的认罪认罚协商之后在干什么吗?是鼓励大家去积极地认罪,然后有那种反省的态度,然后在起诉阶段的时候,如果你主动说我承认我的罪行,我就愿意接受处罚,然后这个检察院在诉讼的时候就会给你相应的在罪行上的减免,比如说原来要诉你3年,就相当于给你诉2年。你这跟我刚刚提的美国的控辩交易有什么形式上的区别呢?
反方二辩:区别就在于我国更注重于证据的实质性,以及被告人的悔改心意。
正方三辩:那怎么就注重实质性了?你说美国如果证据不全,这个被告人可能会被无罪释放,你才阐述意见。不好意思啊,我刚才没听清你的问题,那有问题啊,那不计我的时间,我再说一次,你凭什么说我国就重视,美国就不重视这个证据实质性呢?大家都很重视啊,你没有告诉我区别在哪里?
反方二辩:我方刚才给你解释了,不止两遍,我方给你解释了很多次,认知认罚制度不等同于控辩交易。
正方三辩:我知道你只说不等同于,所以我刚才你也回答不上来。那我接下来问你,你知道为什么说它就不等同于吗?二辩。既然您说认,我来告诉你吧,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是两个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就包括了自首坦白一系列制度。而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就是我这边认罪认罚与你进行交易,然后你相应地给我减轻一些罪行。你继续跟我解释,为什么你觉得它依然有不同之处。我再问下一个问题,你方今天觉得如果我们进行这个交易,会让有钱人更加恣意妄为,对吧?
反方二辩:对,我们举证的是美国,可是美国人本来就是当事人主义的,都是有钱人,本来就可以请好我的律师,可能本来就可以在这个场上有更大的一个动作。
正方三辩:那我们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呀。就是因为它存在在当事人主义的情况,所以你引入到职权主义的国家,它当然会有影响。好,我告诉你职权主义是怎么运作的,当你在应诉时候不会强制配备值班律师,保证你的自然行。
辩题: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来,一辩。我看你的态度,似乎你方已认可认罪认罚。那对于我提出的关于公正的问题,你觉得它不是负面标志了。既然已经说控辩交易等同于认罪认罚制度,那我们谈论的是中国社会,是不是要谈论中国社会的正义呢?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所以你也认为认罪认罚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那我再来处理一个问题,就是认罪认罚实际上是否就是负面交易呢?现在我来问你,你觉得美国的控辩交易实际上在做什么样的事情,二辩。
反方二辩:首先啊,你一开始说的我可没同意。你刚刚的问题是什么?我估计你没时间,你可以再说一下,因为我们刚刚可能没听清。
正方三辩:好的,你来回答我,你觉得美国控辩交易做什么事情啊?具体说一下。
反方二辩:很简单呀,控辩交易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是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的一种协商交易。
正方三辩:那交易的东西是什么呢?二辩。不好意思,刚刚卡了,刚刚是叫我吗?你再重复一下,不记我的时间,你来跟我讲,我说控辩交易,交易的东西是什么?
反方二辩:交易的是在忽略了受害人的情况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达成一种协议交易,让被告人减轻他的刑罚,就是对那个案件的处理。
正方三辩:你凭啥减轻?我给出了什么东西吗?你可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比如说类似于贿赂的手段,可以达成这种交易的目的啊。你稍微了解一下吧,一辩。我告诉你啊,其实是我去提出一些证据,或者是我主动去承认我的罪行,愿意接受刑罚,然后检察院相信会给我一些罪行上的减免。二辩,你知道我国的认罪认罚协商之后在干什么吗?是鼓励大家去积极地认罪,然后有那种反省的态度,然后在起诉阶段的时候,如果你主动说我承认我的罪行,我就愿意接受处罚,然后这个检察院在诉讼的时候就会给你相应的在罪行上的减免,比如说原来要诉你3年,就相当于给你诉2年。你这跟我刚刚提的美国的控辩交易有什么形式上的区别呢?
反方二辩:区别就在于我国更注重于证据的实质性,以及被告人的悔改心意。
正方三辩:那怎么就注重实质性了?你说美国如果证据不全,这个被告人可能会被无罪释放,你才阐述意见。不好意思啊,我刚才没听清你的问题,那有问题啊,那不计我的时间,我再说一次,你凭什么说我国就重视,美国就不重视这个证据实质性呢?大家都很重视啊,你没有告诉我区别在哪里?
反方二辩:我方刚才给你解释了,不止两遍,我方给你解释了很多次,认知认罚制度不等同于控辩交易。
正方三辩:我知道你只说不等同于,所以我刚才你也回答不上来。那我接下来问你,你知道为什么说它就不等同于吗?二辩。既然您说认,我来告诉你吧,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是两个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就包括了自首坦白一系列制度。而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就是我这边认罪认罚与你进行交易,然后你相应地给我减轻一些罪行。你继续跟我解释,为什么你觉得它依然有不同之处。我再问下一个问题,你方今天觉得如果我们进行这个交易,会让有钱人更加恣意妄为,对吧?
反方二辩:对,我们举证的是美国,可是美国人本来就是当事人主义的,都是有钱人,本来就可以请好我的律师,可能本来就可以在这个场上有更大的一个动作。
正方三辩:那我们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呀。就是因为它存在在当事人主义的情况,所以你引入到职权主义的国家,它当然会有影响。好,我告诉你职权主义是怎么运作的,当你在应诉时候不会强制配备值班律师,保证你的自然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请教对方,一辩控辩交易等同于认罪认罚吗?我方讲得很清楚了,认罪认罚制度下还有一个下位概念,叫做认罪协商制度,其核心都是被告,如果你去主动认罪或者提供证据,我就给你减轻刑罚,我方不懂它跟你方所说的英美的控辩交易到底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同学,你有依据吗?我可以念给你听,在顾永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这篇论文中写到的,你需要我念更具体的内容吗?嗯,可以念吗?嗯,好,他就提到说控辩交易,就你刚一直说控辩交易跟那个认罪协商制度不一样了,他就说“交易”一词在汉语里容易引起误解,在名称上我国不宜采用“控辩交易”的表述。多年前有的学者就提出了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表述,笔者认为,如果参考该提法,并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背景,可以称其为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表明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项制度,而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
正方:(未明确是正方哪位辩手)我打断一下,我方给你一份对冲数据,是来自广西师范大学的,它告诉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交易制度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是否适用于罪行法定原则,他的论文告诉你了罪行法定原则,它是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但是控辩交易不体现,所以您方一直在混淆概念,这里我跟你讲清楚,然后我进一步往下跟你聊。
反方三辩:从本质上讲,控辩交易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自主互动和利益交换,这么说没问题吧?还有一点我希望你直接回答就可以了。
正方:哦,好的,就是我没听出来你方所谓的对冲在哪。同学,我的问题是什么?你不是说你有一个依据跟我对冲了吗?我没听出来对冲在哪,提出了我的疑问。
反方三辩:对冲就在于今天我方的数据告诉你,控辩交易不等同于认罪认罚制度,两者的核心区别就在于认罪认罚制度不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这跟您方观点恰恰是相悖的。我第二次问你了,刚才说的本质问题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的利益交换,这没问题吧?所以我方之前在对辩环节也跟你说了一个制度,它在两个法系下必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美国有美国的民主方式,我国有我国的民主方式,你们说这不叫民主了吗?所以说今天您方的态度是今天因为都一样,所以今天我们不讨论控辩交易也没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认罪认罚制度,它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它也没有问题,你们的态度是这样对吧?
正方:不是,我给你说,我方没有说都一样,你不要混淆概念。
反方三辩:我第二次,我第三次问你了,这个控辩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的利益交换,这件事情没问题吧?虽然你这么想不清楚,但是你就替我好好解释一下,控辩交易制度是一个上位概念,那下位概念可能有美国的控辩制度和中国的,问一下说。你给我念一遍控辩交易的定义好不好?
正方:哦,你是说整个大的吗?您方一辩吗?你是说这个意义是什么?辛苦您念一遍可以吗?
反方三辩:哦,如果你是问的是控辩交易整个上位概念的话,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属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要求法官重新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我念再直白一点给你听,这叫做如果被告人他这里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水平的律师在控辩交易中所取得的交易条件是不同的,这种不对等的结果为什么是正义的?所以你方觉得今天我们就不要请任何律师去来辩护了,因为只要有律师就会有厉害一点的和不厉害一点的,所以你方觉得辩护制度也不应该存在,对吗?
正方:所以说同学现实生活中存在,但是不是控辩交易的本质,但是在控辩交易中,这种差异恰恰是司法待遇不平等的体现。
反方三辩:我方第二个论点跟你聊,你方告诉我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的提高,这符合程序正义吗?所以我方也听明白了,你方今天觉得辩护制度就不应该存在,因为律师就有好的和坏的区分,现在我方论点来说,不管对方的态度,我方给你讲清楚了,最起码差异存在,但是不会像控辩交易这样进行一个等价的利益交换。那我问你效率大于公平到底可不可取?
正方:嗯,我虽然没听到你说的那个等价利益交换在哪,但是我来给你解释我的论点二吧,第一,我没听清楚为什么效率就交换了公平,第二,我给你设想你的那个情景好了,一个法院他有巨多巨多的案件,假如是那个法官,他坐在他的办公室喝茶,就是打把式,聊聊天,然后过有一个案件来敲门。我方举的这个例子只是一个语境,我方告诉我效率提高了,它的正义性为什么?很奇怪,你方会去给我解释?
辩题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请教对方,一辩控辩交易等同于认罪认罚吗?我方讲得很清楚了,认罪认罚制度下还有一个下位概念,叫做认罪协商制度,其核心都是被告,如果你去主动认罪或者提供证据,我就给你减轻刑罚,我方不懂它跟你方所说的英美的控辩交易到底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同学,你有依据吗?我可以念给你听,在顾永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这篇论文中写到的,你需要我念更具体的内容吗?嗯,可以念吗?嗯,好,他就提到说控辩交易,就你刚一直说控辩交易跟那个认罪协商制度不一样了,他就说“交易”一词在汉语里容易引起误解,在名称上我国不宜采用“控辩交易”的表述。多年前有的学者就提出了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表述,笔者认为,如果参考该提法,并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背景,可以称其为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表明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项制度,而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
正方:(未明确是正方哪位辩手)我打断一下,我方给你一份对冲数据,是来自广西师范大学的,它告诉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交易制度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是否适用于罪行法定原则,他的论文告诉你了罪行法定原则,它是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但是控辩交易不体现,所以您方一直在混淆概念,这里我跟你讲清楚,然后我进一步往下跟你聊。
反方三辩:从本质上讲,控辩交易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自主互动和利益交换,这么说没问题吧?还有一点我希望你直接回答就可以了。
正方:哦,好的,就是我没听出来你方所谓的对冲在哪。同学,我的问题是什么?你不是说你有一个依据跟我对冲了吗?我没听出来对冲在哪,提出了我的疑问。
反方三辩:对冲就在于今天我方的数据告诉你,控辩交易不等同于认罪认罚制度,两者的核心区别就在于认罪认罚制度不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这跟您方观点恰恰是相悖的。我第二次问你了,刚才说的本质问题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的利益交换,这没问题吧?所以我方之前在对辩环节也跟你说了一个制度,它在两个法系下必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美国有美国的民主方式,我国有我国的民主方式,你们说这不叫民主了吗?所以说今天您方的态度是今天因为都一样,所以今天我们不讨论控辩交易也没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认罪认罚制度,它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它也没有问题,你们的态度是这样对吧?
正方:不是,我给你说,我方没有说都一样,你不要混淆概念。
反方三辩:我第二次,我第三次问你了,这个控辩交易就是检察官与被告方之间的利益交换,这件事情没问题吧?虽然你这么想不清楚,但是你就替我好好解释一下,控辩交易制度是一个上位概念,那下位概念可能有美国的控辩制度和中国的,问一下说。你给我念一遍控辩交易的定义好不好?
正方:哦,你是说整个大的吗?您方一辩吗?你是说这个意义是什么?辛苦您念一遍可以吗?
反方三辩:哦,如果你是问的是控辩交易整个上位概念的话,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属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要求法官重新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我念再直白一点给你听,这叫做如果被告人他这里可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同水平的律师在控辩交易中所取得的交易条件是不同的,这种不对等的结果为什么是正义的?所以你方觉得今天我们就不要请任何律师去来辩护了,因为只要有律师就会有厉害一点的和不厉害一点的,所以你方觉得辩护制度也不应该存在,对吗?
正方:所以说同学现实生活中存在,但是不是控辩交易的本质,但是在控辩交易中,这种差异恰恰是司法待遇不平等的体现。
反方三辩:我方第二个论点跟你聊,你方告诉我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的提高,这符合程序正义吗?所以我方也听明白了,你方今天觉得辩护制度就不应该存在,因为律师就有好的和坏的区分,现在我方论点来说,不管对方的态度,我方给你讲清楚了,最起码差异存在,但是不会像控辩交易这样进行一个等价的利益交换。那我问你效率大于公平到底可不可取?
正方:嗯,我虽然没听到你说的那个等价利益交换在哪,但是我来给你解释我的论点二吧,第一,我没听清楚为什么效率就交换了公平,第二,我给你设想你的那个情景好了,一个法院他有巨多巨多的案件,假如是那个法官,他坐在他的办公室喝茶,就是打把式,聊聊天,然后过有一个案件来敲门。我方举的这个例子只是一个语境,我方告诉我效率提高了,它的正义性为什么?很奇怪,你方会去给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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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下面是正方三辩的质询小结: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协商从宽制度与控辩交易有共通之处,即犯罪者认罪并提供证据,相应地会得到刑罚上的从宽处理,这是其一。
其二,对方提到美国的控辩交易可以交易罪名、罪数、罪行,而我国只能交易罪行。但我们看到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也有类似制度,他们主要也是交易罪行。例如,检察官对犯罪者说原本要起诉三年刑期,现在根据情况调整,这就是控辩交易在世界上的一种运用,所以对方不要再在这方面进行争辩。
对方很担心如果有这样的交易,会出现更有力量的检察官剥削被告人的情况。但美国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其诉讼费用非常高,普通人很难进入庭审程序,聘请律师费用高昂,取证也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这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所以在资本主义下必然会出现有钱人更有优势的情况。而在我国,如果进行认罪认罚,会有国家指派的值班律师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且在整个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如果不想继续认罪认罚,可以随时反悔,且不会承担不利后果,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自愿性。
最后,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既可以保障效率,又可以保障公正。因为我们处于一个轻罪时代,醉驾成为犯罪人数最多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一是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所以不用担心控辩交易会损害被害人利益;二是证据事实非常清晰,有监控、行车记录仪等记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而不像对方所倡导的那样采用复杂的体系,那样反而可能破坏公义体系。
好的,下面是正方三辩的质询小结: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协商从宽制度与控辩交易有共通之处,即犯罪者认罪并提供证据,相应地会得到刑罚上的从宽处理,这是其一。
其二,对方提到美国的控辩交易可以交易罪名、罪数、罪行,而我国只能交易罪行。但我们看到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也有类似制度,他们主要也是交易罪行。例如,检察官对犯罪者说原本要起诉三年刑期,现在根据情况调整,这就是控辩交易在世界上的一种运用,所以对方不要再在这方面进行争辩。
对方很担心如果有这样的交易,会出现更有力量的检察官剥削被告人的情况。但美国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其诉讼费用非常高,普通人很难进入庭审程序,聘请律师费用高昂,取证也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这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所以在资本主义下必然会出现有钱人更有优势的情况。而在我国,如果进行认罪认罚,会有国家指派的值班律师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且在整个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如果不想继续认罪认罚,可以随时反悔,且不会承担不利后果,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自愿性。
最后,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既可以保障效率,又可以保障公正。因为我们处于一个轻罪时代,醉驾成为犯罪人数最多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一是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所以不用担心控辩交易会损害被害人利益;二是证据事实非常清晰,有监控、行车记录仪等记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而不像对方所倡导的那样采用复杂的体系,那样反而可能破坏公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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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主席,各位好。
第一件事情,需明确控辩交易与认罪认罚制度并不等同。控辩交易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此制度下,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若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检察官可能降低指控罪名的严重程度,或者向法官建议从轻量刑。而认罪认罚制度是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基于自愿,并且司法机关依然要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公正公平,并非简单的交易。二者虽都涉及犯罪嫌疑人认罪后的从宽处理,但在目的、司法理念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再谈论域的界定。我们明确了一个讨论的前提,即今天讨论这个辩题之所以有意义,必然是要在中国的体制内讨论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社会正义。这一界点如果脱离了本土的法律和社会环境,讨论就没有意义,就如同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去讨论社会主义是否正义一样,所以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司法体系来讨论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第二件事情,阐述我方为何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恰恰是因为阶层差距会导致司法不平等。控辩交易本质上是检察官与被告方的自主互动和利益交换,但由于律师水平参差不齐,不同经济实力的被告所争取的交易条件差异巨大,这就导致不同阶层在司法待遇上的不平等。有钱有势者可以凭借更好的律师和资源获得有利的交易,而弱势群体只能接受这种不正义的结果。这种现象无疑会让公众对司法产生严重的质疑,长此以往,危害极大。
谢主席,各位好。
第一件事情,需明确控辩交易与认罪认罚制度并不等同。控辩交易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此制度下,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若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检察官可能降低指控罪名的严重程度,或者向法官建议从轻量刑。而认罪认罚制度是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基于自愿,并且司法机关依然要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公正公平,并非简单的交易。二者虽都涉及犯罪嫌疑人认罪后的从宽处理,但在目的、司法理念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再谈论域的界定。我们明确了一个讨论的前提,即今天讨论这个辩题之所以有意义,必然是要在中国的体制内讨论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社会正义。这一界点如果脱离了本土的法律和社会环境,讨论就没有意义,就如同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去讨论社会主义是否正义一样,所以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司法体系来讨论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第二件事情,阐述我方为何认为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恰恰是因为阶层差距会导致司法不平等。控辩交易本质上是检察官与被告方的自主互动和利益交换,但由于律师水平参差不齐,不同经济实力的被告所争取的交易条件差异巨大,这就导致不同阶层在司法待遇上的不平等。有钱有势者可以凭借更好的律师和资源获得有利的交易,而弱势群体只能接受这种不正义的结果。这种现象无疑会让公众对司法产生严重的质疑,长此以往,危害极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同学,我国在重建交易时会安排值班律师来确保自愿性,这些值班律师由国家统一安排,不存在您所说的实力参差不齐的情况。我很清楚控辩交易和认罪认罚的区别。我想继续问您,如果在您方看来,证据链已经完善,为何还要进行控辩交易而不走正常程序呢?我已经告诉您二者实际上是一样的。您可能不理解,这是因为这道题耗时太久,您猜一个题可能半天就过去了,但如果通过认罪认罚,就可以快速解决,原本很复杂的题目可能几分钟就能解决,您为何不这样认为呢?这有两点,第一点,控辩交易最初适用于证据不完善的情况;第二点,在您方一辩的论述中,我们提出刑罚要相应,您方也提出了合理的证据链,然后您方告诉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按照之前法律条文里的罪名给他减刑,这是您方所倡导的,对吗?这种做法的前提是自愿性,希望您不要把美国的制度套用到我国制度上。反过来,您觉得在一个非常简单的醉酒案件上,花费很长时间去做一些形式主义的庭审工作,对我们推进社会正义有何帮助呢?您也告诉我不要直接套用,那么今天您为何认为二者是完全割裂的呢?它们并没有割裂,是有相同逻辑的。关于值班律师的统一安排,您并没有真正有力的论点。我再问您,有的人即使证据清楚明白,却拒不认罪,从而消耗司法资源,这个时候我让他快点认罪,然后尽快判决,是不是节省了司法资源呢?
反方:非常好,您在这里退让了,您之前告诉我刑法要相适应,现在您告诉我为了追求效率可以放弃一部分公平正义,对吧?
正方:是的,那我反问您,我们会给自首的人减刑,不也是因为看到了他主观的悔改意愿吗?
反方:嗯,对,主观悔改意愿嘛。
正方:对啊,可是对于认罪认罚者,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接受处罚,我们看到了他的悔改意愿,您方为何觉得给他减刑是不公正的呢?同时,在这里的悔改意愿究竟是因为可以减刑,还是真心的悔改,您方可以举证吗?您说杀人是因为犯法,是因为不想被减刑还是真心的悔改,您方可以举证吗?难道杀人是因为犯法,而不是因为不想杀人吗?我觉得都有可能。所以,这个时候法律不规制思想,只要在法律体系内做了法律允许的事情,法律就会给予应有的补偿。所以,认罪认罚也不要求一定要有特别真心的悔改意愿,只要如实供述,就是遵循司法,就是正义的。我再问您,您告诉我很多时候对抗对司法不好,但是很多时候面对轻罪,为了减轻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将庭审转变为合作式的庭审,为什么不好呢?
反方:非常好,您前面告诉我这个认罪制度是否诚信无所谓,只要能换取减刑就行,那这样的话,我出狱后可以再犯罪啊,而且我可能也没有罪行。
正方:所以我们双方在这里都无法论证,您方根本无法论证在您方视角下控辩交易中的自愿认罪体现在哪里,所以您方还是为了效率而舍弃了一部分公平正义吗?
反方:我没有舍弃公平正义。我问您,在坦白的情况下,为什么愿意给他减刑呢?您如何看待他坦白有没有价值呢?主动坦白和您提出可以减刑的交易下的坦白当然不一样了,性质存在不同啊,为什么?不也是希望可以减刑吗?您觉得区别在哪?您方需要举证坦白是为了减刑的证据。但是我可以看到,在您方的视角下,如果先告诉他做出这个行为可以减刑,那他的目的就不单纯了。我们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难道没有异议吗?所以在这里您方还是无法论证您这个自愿认罪能保证公平正义的效益在哪里,所以您方不还是为了效率让渡了一部分公平正义吗?请您举证。
正方:以坦白来讲,我可以同时保证效率和正义,所以坦白不应该被否定,对吗?应该从它的内涵来看。所以,为了经济动因,我愿意接受刑罚的处罚,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下就应当被认可,所以这点您已经无法论证了。我进一步问您,我们知道您方觉得我们无法体现公正,那么对于简单明了的醉酒案件,真的需要花费那么长的庭审时间吗?简化程序不等于控辩交易,还有您方告诉我的交易属性里的交换利益性质和主动坦白的悔过性质当然是不一样的。正是因为使用了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相应地就会适用简易程序,在这种程序中,一个人10分钟左右就可以解决一个案子,因为证据非常简单,我们只要简单地核实一下证据,问他是否承认、是否认罪,这个案子就可以了结,这是我方效率的提升。反过来问您,在这上面花费那么多形式主义的工作,做那么多形式主义的评审,反而把那些要案、疑案搁置,这是您方想要的正义吗?我没有记错的话,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您方今天的态度是承认这件事情很简单,没有必要走那么多繁琐的程序了。您方正在论证的是效率等同于社会正义。我问您,效率等同于社会正义吗?您了解过四审程序吗?
反方:当然了解过呀。
正方:您了解过简易程序吗?
反方:嗯,对呀。
正方:就是在证据体系完整之后,我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也可以使用速裁程序,其中速裁程序就是专门针对证据体系完整、协商从宽制度的,这是不是一种可以提高效率的制度呢?
反方:当然可以呀。
正方:可是他这个认罪认罚,他的情绪肯定是这个事实是事实,这个事实是清楚的,可是这当然也是为了获得一个简单的刑罚而盲目地认了,我方认为这种态度恰恰是不正义的。您方今天是否打算论证,您方第一个论点告诉我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可是还是很奇怪,为什么控辩交易适用于罪行法定原则呢?一个事实证据很清楚但是拒捕认罪、消极抵抗、反对政府的人和一个事实证据很清楚就选择认罪,然后让社会更好转变的人,他们之间没有区别,会得到一样的对待吗?在您方的视角下,事实证据链非常完善,其实这个人抵抗,我也可以给他定罪嘛。所以抵抗人员和对抗人员是不一样的,对不对?
反方:是。
正方:所以我们看到更重要的是什么呢?是他悔改的意愿,还是交易的利益交换呢?我为了减刑,而如实供述,降低司法机关调查的压力,为什么不是我的主动坦白呢?
反方:非常好,您又改变立场了,您告诉我控辩交易适用于证据链不完善、需要我主动论述的时候。证据完善时,我能不能拒捕认罪呢?拒捕认罪是不是在对抗司法呢?
正方:我国的法律条文里有任何一条规定我在法庭过程当中拒不认罪就要被多判吗?主观罪意下要从重处罚,您不知道吗?
反方:哦,对,所以您方也说了,主观意愿非常重要,对不对?所以您方主观意愿下的利益交换带来的公平正义表达,在是否坦白等种种情形下都有利益交换的动机,可是为什么我们认为他有诚恳悔改的这样一种意愿呢?是因为他愿意为他的行为接受司法处罚,那么我们反而因为他符合司法的情理,如果我愿意接受处罚,我们会觉得他的处罚为什么更小呢?
辩题: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同学,我国在重建交易时会安排值班律师来确保自愿性,这些值班律师由国家统一安排,不存在您所说的实力参差不齐的情况。我很清楚控辩交易和认罪认罚的区别。我想继续问您,如果在您方看来,证据链已经完善,为何还要进行控辩交易而不走正常程序呢?我已经告诉您二者实际上是一样的。您可能不理解,这是因为这道题耗时太久,您猜一个题可能半天就过去了,但如果通过认罪认罚,就可以快速解决,原本很复杂的题目可能几分钟就能解决,您为何不这样认为呢?这有两点,第一点,控辩交易最初适用于证据不完善的情况;第二点,在您方一辩的论述中,我们提出刑罚要相应,您方也提出了合理的证据链,然后您方告诉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按照之前法律条文里的罪名给他减刑,这是您方所倡导的,对吗?这种做法的前提是自愿性,希望您不要把美国的制度套用到我国制度上。反过来,您觉得在一个非常简单的醉酒案件上,花费很长时间去做一些形式主义的庭审工作,对我们推进社会正义有何帮助呢?您也告诉我不要直接套用,那么今天您为何认为二者是完全割裂的呢?它们并没有割裂,是有相同逻辑的。关于值班律师的统一安排,您并没有真正有力的论点。我再问您,有的人即使证据清楚明白,却拒不认罪,从而消耗司法资源,这个时候我让他快点认罪,然后尽快判决,是不是节省了司法资源呢?
反方:非常好,您在这里退让了,您之前告诉我刑法要相适应,现在您告诉我为了追求效率可以放弃一部分公平正义,对吧?
正方:是的,那我反问您,我们会给自首的人减刑,不也是因为看到了他主观的悔改意愿吗?
反方:嗯,对,主观悔改意愿嘛。
正方:对啊,可是对于认罪认罚者,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接受处罚,我们看到了他的悔改意愿,您方为何觉得给他减刑是不公正的呢?同时,在这里的悔改意愿究竟是因为可以减刑,还是真心的悔改,您方可以举证吗?您说杀人是因为犯法,是因为不想被减刑还是真心的悔改,您方可以举证吗?难道杀人是因为犯法,而不是因为不想杀人吗?我觉得都有可能。所以,这个时候法律不规制思想,只要在法律体系内做了法律允许的事情,法律就会给予应有的补偿。所以,认罪认罚也不要求一定要有特别真心的悔改意愿,只要如实供述,就是遵循司法,就是正义的。我再问您,您告诉我很多时候对抗对司法不好,但是很多时候面对轻罪,为了减轻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将庭审转变为合作式的庭审,为什么不好呢?
反方:非常好,您前面告诉我这个认罪制度是否诚信无所谓,只要能换取减刑就行,那这样的话,我出狱后可以再犯罪啊,而且我可能也没有罪行。
正方:所以我们双方在这里都无法论证,您方根本无法论证在您方视角下控辩交易中的自愿认罪体现在哪里,所以您方还是为了效率而舍弃了一部分公平正义吗?
反方:我没有舍弃公平正义。我问您,在坦白的情况下,为什么愿意给他减刑呢?您如何看待他坦白有没有价值呢?主动坦白和您提出可以减刑的交易下的坦白当然不一样了,性质存在不同啊,为什么?不也是希望可以减刑吗?您觉得区别在哪?您方需要举证坦白是为了减刑的证据。但是我可以看到,在您方的视角下,如果先告诉他做出这个行为可以减刑,那他的目的就不单纯了。我们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难道没有异议吗?所以在这里您方还是无法论证您这个自愿认罪能保证公平正义的效益在哪里,所以您方不还是为了效率让渡了一部分公平正义吗?请您举证。
正方:以坦白来讲,我可以同时保证效率和正义,所以坦白不应该被否定,对吗?应该从它的内涵来看。所以,为了经济动因,我愿意接受刑罚的处罚,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下就应当被认可,所以这点您已经无法论证了。我进一步问您,我们知道您方觉得我们无法体现公正,那么对于简单明了的醉酒案件,真的需要花费那么长的庭审时间吗?简化程序不等于控辩交易,还有您方告诉我的交易属性里的交换利益性质和主动坦白的悔过性质当然是不一样的。正是因为使用了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相应地就会适用简易程序,在这种程序中,一个人10分钟左右就可以解决一个案子,因为证据非常简单,我们只要简单地核实一下证据,问他是否承认、是否认罪,这个案子就可以了结,这是我方效率的提升。反过来问您,在这上面花费那么多形式主义的工作,做那么多形式主义的评审,反而把那些要案、疑案搁置,这是您方想要的正义吗?我没有记错的话,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您方今天的态度是承认这件事情很简单,没有必要走那么多繁琐的程序了。您方正在论证的是效率等同于社会正义。我问您,效率等同于社会正义吗?您了解过四审程序吗?
反方:当然了解过呀。
正方:您了解过简易程序吗?
反方:嗯,对呀。
正方:就是在证据体系完整之后,我既可以使用简易程序,也可以使用速裁程序,其中速裁程序就是专门针对证据体系完整、协商从宽制度的,这是不是一种可以提高效率的制度呢?
反方:当然可以呀。
正方:可是他这个认罪认罚,他的情绪肯定是这个事实是事实,这个事实是清楚的,可是这当然也是为了获得一个简单的刑罚而盲目地认了,我方认为这种态度恰恰是不正义的。您方今天是否打算论证,您方第一个论点告诉我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可是还是很奇怪,为什么控辩交易适用于罪行法定原则呢?一个事实证据很清楚但是拒捕认罪、消极抵抗、反对政府的人和一个事实证据很清楚就选择认罪,然后让社会更好转变的人,他们之间没有区别,会得到一样的对待吗?在您方的视角下,事实证据链非常完善,其实这个人抵抗,我也可以给他定罪嘛。所以抵抗人员和对抗人员是不一样的,对不对?
反方:是。
正方:所以我们看到更重要的是什么呢?是他悔改的意愿,还是交易的利益交换呢?我为了减刑,而如实供述,降低司法机关调查的压力,为什么不是我的主动坦白呢?
反方:非常好,您又改变立场了,您告诉我控辩交易适用于证据链不完善、需要我主动论述的时候。证据完善时,我能不能拒捕认罪呢?拒捕认罪是不是在对抗司法呢?
正方:我国的法律条文里有任何一条规定我在法庭过程当中拒不认罪就要被多判吗?主观罪意下要从重处罚,您不知道吗?
反方:哦,对,所以您方也说了,主观意愿非常重要,对不对?所以您方主观意愿下的利益交换带来的公平正义表达,在是否坦白等种种情形下都有利益交换的动机,可是为什么我们认为他有诚恳悔改的这样一种意愿呢?是因为他愿意为他的行为接受司法处罚,那么我们反而因为他符合司法的情理,如果我愿意接受处罚,我们会觉得他的处罚为什么更小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今天对方辩友从一开始就告诉我,控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就是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但我方在前端已给出证据表明,在中国,认罪认罚制度并不等同于控辩交易,这一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的专业权威胡云鹏教授也明确指出,把任何一种认罪认罚制度和控辩交易混为一谈都是不对的。所以在您方的视角下,哪怕是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认罪认罚协商制度,都不等同于控辩交易,这是您方必须要明确的一个定义问题。
在您方一辩稿中出现第一个谬误。您方一辩稿中提到刑罚要相应,然而在后续论证当中却表示只要这个人认罪了之后,就可以给他减刑,可以给他判很轻的刑,即使是在证据链完善的情况下,只要他愿意悔改,也可以给他减刑。那我国为何还要实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呢?为何不直接引用控辩交易的制度呢?在这个核心区别上,您方是不是没有搞清楚?所以您方是不是一开始就违背了您方刚开始提出的刑罚要相应的原则,如果刑罚都不相应的话,我看不到社会正义体现在哪里。
第二点,在您方的视角下,您方在论文当中指出,控辩交易制度可以帮助解决非常多的司法案件的堆积。对此我有两个疑问。第一个疑问就是,解决案件是否就等于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呢?您方把所有的司法资源全部都集中到那些重大要案上,所以那些真正能够切实关系到民生的案件就不重要了吗?都可以用控辩交易流于政治审查、流于形式的方式忽略掉吗?这是您方的立场吗?您方这么愿意拿效率来牺牲公平吗?我给你举个例子,1990年纽约市被捕的重刑犯高达11.8万人,但是其中按照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只占7.4%。这些都是重罪犯。所以现在美国的公诉人与被告人间达成了一种合同,双方都希望从交易协定中受益,这是一种明显的利益交换,而我国认罪认罚制度显然不是这样的。我希望你们还要明确这个核心的区别,这样才能继续往下聊。
您方要告诉我只要他自愿认罪,就代表符合您方的罪行刑罚相适应,那么您方对于这个自愿的论证在哪里?我方没有听到。我方对您这个自愿认罪提出合理的质疑,在有交易的前提之下换取了既得利益,他的这个自愿认罪的悔过心、主观的悔过意愿存在多少,这是您方需要举证的。在这个协议当中,一旦被法官接受,双方都必须遵守,没有办法进行公布,所以这个不透明、不公正的控辩交易制度,在您方看来为什么没有损害原告的权利?在这个视角当中,您方只考虑到了犯罪刑罚人在这个司法案件中应该保证的权利,但是没有人考虑过原告真正应该被保护的权利。
今天对方辩友从一开始就告诉我,控辩交易在中国的适用就是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但我方在前端已给出证据表明,在中国,认罪认罚制度并不等同于控辩交易,这一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的专业权威胡云鹏教授也明确指出,把任何一种认罪认罚制度和控辩交易混为一谈都是不对的。所以在您方的视角下,哪怕是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认罪认罚协商制度,都不等同于控辩交易,这是您方必须要明确的一个定义问题。
在您方一辩稿中出现第一个谬误。您方一辩稿中提到刑罚要相应,然而在后续论证当中却表示只要这个人认罪了之后,就可以给他减刑,可以给他判很轻的刑,即使是在证据链完善的情况下,只要他愿意悔改,也可以给他减刑。那我国为何还要实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呢?为何不直接引用控辩交易的制度呢?在这个核心区别上,您方是不是没有搞清楚?所以您方是不是一开始就违背了您方刚开始提出的刑罚要相应的原则,如果刑罚都不相应的话,我看不到社会正义体现在哪里。
第二点,在您方的视角下,您方在论文当中指出,控辩交易制度可以帮助解决非常多的司法案件的堆积。对此我有两个疑问。第一个疑问就是,解决案件是否就等于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呢?您方把所有的司法资源全部都集中到那些重大要案上,所以那些真正能够切实关系到民生的案件就不重要了吗?都可以用控辩交易流于政治审查、流于形式的方式忽略掉吗?这是您方的立场吗?您方这么愿意拿效率来牺牲公平吗?我给你举个例子,1990年纽约市被捕的重刑犯高达11.8万人,但是其中按照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只占7.4%。这些都是重罪犯。所以现在美国的公诉人与被告人间达成了一种合同,双方都希望从交易协定中受益,这是一种明显的利益交换,而我国认罪认罚制度显然不是这样的。我希望你们还要明确这个核心的区别,这样才能继续往下聊。
您方要告诉我只要他自愿认罪,就代表符合您方的罪行刑罚相适应,那么您方对于这个自愿的论证在哪里?我方没有听到。我方对您这个自愿认罪提出合理的质疑,在有交易的前提之下换取了既得利益,他的这个自愿认罪的悔过心、主观的悔过意愿存在多少,这是您方需要举证的。在这个协议当中,一旦被法官接受,双方都必须遵守,没有办法进行公布,所以这个不透明、不公正的控辩交易制度,在您方看来为什么没有损害原告的权利?在这个视角当中,您方只考虑到了犯罪刑罚人在这个司法案件中应该保证的权利,但是没有人考虑过原告真正应该被保护的权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在概念理解、刑罚相应原则、公平与效率关系、自愿认罪论证以及原告权利保护等多方面存在问题,所以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辩题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我特别反感在进行这类辩论的时候,有些人不去深入了解,反而在这里满嘴胡话。你最后一句话说的是为什么不考虑原告,我告诉你,你去读刑法、刑诉法的法条就会明白,法条写明了要同时参考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而你完全不看。所以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就会考虑被害人的意见。
你方存在很大的问题。你方提出社会主义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显然是有区别的,但是你去问任何一个学者,都会告诉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跟科学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以及原来的社会主义是不一样的,但这并不影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一套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地域都有不同的背景和特色,这是很明显的,它们虽然不等同,但实质上可以相似。这是你方最大的谬误,也是最无聊的一点,因为你方逃避了一切实质性的讨论,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你方一开始就说我方不懂倾向事业,其实是你方不懂什么叫对应关系。在量刑时是要考虑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性的。主观恶意方面,如果是故意杀人,会被判7年以上直至死刑,如果是过失杀人,只需3年到7年就可以了,这是对主观方面的考虑。而从宽情节方面,比如自首、坦白从宽制度,只要如实供述,就能认定有悔改之意,就能够借助刑法助力其回归社会,这是对主观方面的考虑。而今天的认罪认罚处理也是一样的,很多时候虽然要求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认罪协商,但很多时候先供述事实,然后帮助检方查清事实,这也是认罪认罚的一种表现形式。再进一步,哪怕查清了事实,只要主观上不给检方制造无罪辩护的困难,进行有罪辩护本身也是一种主观上有悔改意愿的表现,所以主观恶意性很低,并不违反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点,你方今天也不否认我方在程序上能变得更好、效率能变得更高,你方只是在质疑效率和正义为什么能挂钩。我来告诉你为什么挂钩。在当今时代,很多犯罪是醉酒犯罪,醉酒犯罪占了80%多的犯罪数额。如果每个醉酒案件都要开庭审理,三个法官走流程是很浪费时间和司法资源的。很多时候,司法资源是固定且有限的,必须把资源放在更重要的事情上,这才是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资源的合理配置本身就是对正义的最好辅助。很多时候,如果资源浪费在一些醉酒之类的新案件里,那些故意杀人、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受害人可能要多等5年甚至更多时间去查清事实,甚至很多时候因为没有资源而查不清事实,导致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很轻罪的释放,这时候对于那些更重要的案件查不清事实、分配不到资源,导致被害人、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才是更大的不正义,这是你方对效率和正义挂钩的误解。
第四点,你方今天谈到了金钱的问题,你方根本不懂控辩交易,控辩交易不是花钱,是量刑的考量,不涉及钱的问题。退一步说,我国的制度能保证即使没有钱,也可以进行。再退一步说,即使按照你方的逻辑,认为有请律师就存在所谓金钱交易,但请律师也不违反正义,因为我能请到的律师和马云能请到的律师显然能力不一样,但这并不违反正义。所以你方这个所谓的论点2也不成立。
本场辩论到此结束,谢谢双方辩手。哈哈,正好有时间聊一下好吗?那我就先结束共享了。OKOKOK。
辩题为:控辩交易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vs控辩交易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正方四辩的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我特别反感在进行这类辩论的时候,有些人不去深入了解,反而在这里满嘴胡话。你最后一句话说的是为什么不考虑原告,我告诉你,你去读刑法、刑诉法的法条就会明白,法条写明了要同时参考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而你完全不看。所以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就会考虑被害人的意见。
你方存在很大的问题。你方提出社会主义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显然是有区别的,但是你去问任何一个学者,都会告诉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跟科学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以及原来的社会主义是不一样的,但这并不影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一套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地域都有不同的背景和特色,这是很明显的,它们虽然不等同,但实质上可以相似。这是你方最大的谬误,也是最无聊的一点,因为你方逃避了一切实质性的讨论,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你方一开始就说我方不懂倾向事业,其实是你方不懂什么叫对应关系。在量刑时是要考虑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意性的。主观恶意方面,如果是故意杀人,会被判7年以上直至死刑,如果是过失杀人,只需3年到7年就可以了,这是对主观方面的考虑。而从宽情节方面,比如自首、坦白从宽制度,只要如实供述,就能认定有悔改之意,就能够借助刑法助力其回归社会,这是对主观方面的考虑。而今天的认罪认罚处理也是一样的,很多时候虽然要求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认罪协商,但很多时候先供述事实,然后帮助检方查清事实,这也是认罪认罚的一种表现形式。再进一步,哪怕查清了事实,只要主观上不给检方制造无罪辩护的困难,进行有罪辩护本身也是一种主观上有悔改意愿的表现,所以主观恶意性很低,并不违反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点,你方今天也不否认我方在程序上能变得更好、效率能变得更高,你方只是在质疑效率和正义为什么能挂钩。我来告诉你为什么挂钩。在当今时代,很多犯罪是醉酒犯罪,醉酒犯罪占了80%多的犯罪数额。如果每个醉酒案件都要开庭审理,三个法官走流程是很浪费时间和司法资源的。很多时候,司法资源是固定且有限的,必须把资源放在更重要的事情上,这才是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资源的合理配置本身就是对正义的最好辅助。很多时候,如果资源浪费在一些醉酒之类的新案件里,那些故意杀人、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受害人可能要多等5年甚至更多时间去查清事实,甚至很多时候因为没有资源而查不清事实,导致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很轻罪的释放,这时候对于那些更重要的案件查不清事实、分配不到资源,导致被害人、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才是更大的不正义,这是你方对效率和正义挂钩的误解。
第四点,你方今天谈到了金钱的问题,你方根本不懂控辩交易,控辩交易不是花钱,是量刑的考量,不涉及钱的问题。退一步说,我国的制度能保证即使没有钱,也可以进行。再退一步说,即使按照你方的逻辑,认为有请律师就存在所谓金钱交易,但请律师也不违反正义,因为我能请到的律师和马云能请到的律师显然能力不一样,但这并不违反正义。所以你方这个所谓的论点2也不成立。
本场辩论到此结束,谢谢双方辩手。哈哈,正好有时间聊一下好吗?那我就先结束共享了。OKOKOK。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