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四辩:今天比如说被视为绝症的病,如果明天可能研究出解决方案,在这种病症处于动态的前提下,您方不认为有可能存在误诊吗?我方所提供的可以进行安乐死的人群,一定是绝对无治愈可能的人群。您可能会问这是谁规定的,我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经过两名医生诊断确定之后提交的。
正方一辩:(欲说话被打断)
反方四辩:我方有数据显示,医院检测出得病,实际上真得病的概率只有28.4%,也就是说医院检测出来有一定病症的概率只有28.4%,您怎么能保证两名医生确诊之后,这个就是绝症呢?对方辩友,您是要挑战全球的医疗机构吗?除了医生能判定我们是否得病之外,全中国以及全世界(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还有其他判定方式之类的意思)。还有,今天存在治愈可能性的,比如说在您方看来是第一点,您方说如果存在绝症,我方可以推行安乐死,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安乐死针对绝症是有1%的可能性(此处表述较模糊,推测是有1%治愈可能之类的意思)。
反方四辩:第二点,您方告诉我说资源紧张,那资源紧张怎么解决呢?给您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像7天ICU的养护费用以及对ICU的占用率,在我们的城市是不低的,如果让这个绝对无治愈可能的患者继续住在这个ICU病房里,他会造成真正需要这个ICU病房的资源占用,那这个时候他可以自由选择提前结束医疗,所以因为得了绝症就不能去住ICU了吗?这是自己的选择,对方辩友请听清楚我的观点。所以,请您继续您的论证,那么资源紧张要如何解决呢?假如有一部分患者的诉求是,我已经不想忍受病痛的折磨了,我要决定去安乐死,所以您发现没有,今天您方的安乐死是没有办法解决资源紧张的问题的。
反方四辩:我再来聊第三个点,您方觉得安乐死有利于缓解患者的痛苦,对不对?首先,上一个问题我觉得我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接下来的那个问题,您觉得安乐死是解决痛苦的方式,我方认为它是一种选择,是选择现在有尊严地死亡,还是之后没有尊严地被病痛折磨致死。您可能会问,为什么被病痛折磨致死是没有尊严的,而举个例子,最后一秒为什么不是有尊严的呢?给您举个很简单的例子,首先在我国,这种化疗跟放疗,是要剃光头发的,甚至会到最后屎尿失禁的情形,我们很多患者以及您可以看到很多人都不愿意接受这种情形,所以说我们给他们一个选择的权利,您可以选择尊严。
正方一辩:(欲说话被打断)
反方四辩:也就是说您方今天告诉我的是因为他们的尊严是指不愿意剃光头,所以说今天宁愿去死,也不要剃光头,这是您方给出的安乐死的解决方法,也就是说您方宁愿要这种所谓的您方想要的尊严来替代今天选择性的安乐死,这是第三个点。
反方四辩:我接下来聊第四个点,您方说安乐死的流程是什么?首先您方在第三点,我觉得有点问题,我方告诉您,在我国尊严死亡权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来回答您下一个问题,我方给出的流程是,首先必须是病人自愿提交申请,且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确定之后提交给法律机构,假如病人已经没有办法自愿提交申请怎么办呢?所以说如果已经神志不清的话,他就不符合我们定义的狭义安乐死的定义,所以说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推广的,所以必须是病人神志清晰且自愿坚定地提出请求之后,我们才开始实施流程。所以这种情况下,您没有发现这种情况下讨论的东西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某一特别小部分的情况,所以说这种合理性为什么等于合法化呢?所以说我们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要与我们本国国内情况相结合,像那种广义安乐死在我国就是不能被推崇的,所以说我们不推崇广义安乐死,我们今天推崇的是狭义安乐死。那么合理性为什么等于合法化呢?告诉我。因为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需求和利益,我们没有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说您方今天讨论一小部分人,为什么因为小部分人就要建立大部分的合法化的东西呢?
反方四辩:中国(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话题转换之类的意思),聊下来一点,您方告诉我说。还有我回答您说的那个问题,中国癌症发病率有四百八十二万例,它不是小部分,是大部分,远大于小部分的,谢谢。
反方四辩:今天比如说被视为绝症的病,如果明天可能研究出解决方案,在这种病症处于动态的前提下,您方不认为有可能存在误诊吗?我方所提供的可以进行安乐死的人群,一定是绝对无治愈可能的人群。您可能会问这是谁规定的,我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经过两名医生诊断确定之后提交的。
正方一辩:(欲说话被打断)
反方四辩:我方有数据显示,医院检测出得病,实际上真得病的概率只有28.4%,也就是说医院检测出来有一定病症的概率只有28.4%,您怎么能保证两名医生确诊之后,这个就是绝症呢?对方辩友,您是要挑战全球的医疗机构吗?除了医生能判定我们是否得病之外,全中国以及全世界(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还有其他判定方式之类的意思)。还有,今天存在治愈可能性的,比如说在您方看来是第一点,您方说如果存在绝症,我方可以推行安乐死,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安乐死针对绝症是有1%的可能性(此处表述较模糊,推测是有1%治愈可能之类的意思)。
反方四辩:第二点,您方告诉我说资源紧张,那资源紧张怎么解决呢?给您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像7天ICU的养护费用以及对ICU的占用率,在我们的城市是不低的,如果让这个绝对无治愈可能的患者继续住在这个ICU病房里,他会造成真正需要这个ICU病房的资源占用,那这个时候他可以自由选择提前结束医疗,所以因为得了绝症就不能去住ICU了吗?这是自己的选择,对方辩友请听清楚我的观点。所以,请您继续您的论证,那么资源紧张要如何解决呢?假如有一部分患者的诉求是,我已经不想忍受病痛的折磨了,我要决定去安乐死,所以您发现没有,今天您方的安乐死是没有办法解决资源紧张的问题的。
反方四辩:我再来聊第三个点,您方觉得安乐死有利于缓解患者的痛苦,对不对?首先,上一个问题我觉得我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接下来的那个问题,您觉得安乐死是解决痛苦的方式,我方认为它是一种选择,是选择现在有尊严地死亡,还是之后没有尊严地被病痛折磨致死。您可能会问,为什么被病痛折磨致死是没有尊严的,而举个例子,最后一秒为什么不是有尊严的呢?给您举个很简单的例子,首先在我国,这种化疗跟放疗,是要剃光头发的,甚至会到最后屎尿失禁的情形,我们很多患者以及您可以看到很多人都不愿意接受这种情形,所以说我们给他们一个选择的权利,您可以选择尊严。
正方一辩:(欲说话被打断)
反方四辩:也就是说您方今天告诉我的是因为他们的尊严是指不愿意剃光头,所以说今天宁愿去死,也不要剃光头,这是您方给出的安乐死的解决方法,也就是说您方宁愿要这种所谓的您方想要的尊严来替代今天选择性的安乐死,这是第三个点。
反方四辩:我接下来聊第四个点,您方说安乐死的流程是什么?首先您方在第三点,我觉得有点问题,我方告诉您,在我国尊严死亡权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来回答您下一个问题,我方给出的流程是,首先必须是病人自愿提交申请,且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确定之后提交给法律机构,假如病人已经没有办法自愿提交申请怎么办呢?所以说如果已经神志不清的话,他就不符合我们定义的狭义安乐死的定义,所以说这种情况我们是不推广的,所以必须是病人神志清晰且自愿坚定地提出请求之后,我们才开始实施流程。所以这种情况下,您没有发现这种情况下讨论的东西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某一特别小部分的情况,所以说这种合理性为什么等于合法化呢?所以说我们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要与我们本国国内情况相结合,像那种广义安乐死在我国就是不能被推崇的,所以说我们不推崇广义安乐死,我们今天推崇的是狭义安乐死。那么合理性为什么等于合法化呢?告诉我。因为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需求和利益,我们没有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说您方今天讨论一小部分人,为什么因为小部分人就要建立大部分的合法化的东西呢?
反方四辩:中国(此处表述不清,推测为话题转换之类的意思),聊下来一点,您方告诉我说。还有我回答您说的那个问题,中国癌症发病率有四百八十二万例,它不是小部分,是大部分,远大于小部分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无(仅给出“vs”) 环节:反方·开篇陈词
安乐死变为合法化的状态,这一过程涉及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修改或制定,明确规定在何种状态下这种行为可被允许,且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我们需要明确,合理与合法是不同的概念。合理是指只要能够通过道理和逻辑推理得出,觉得有可能实现的都可称为合理;而合法需要有一定的、被普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在不违背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的情况下,对社会有积极影响、有助于社会稳定。所以,合理与合法并非同一概念。若我方能够证明安乐死合法化后弊大于利,我方的观点即可得证。
首先,安乐死的实行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的标准十分模糊,我们无法判断患者是否为自愿,是否收受他人钱财,是否签订不良合同,医院是否有不良操作,也无法判断患者的求生意志。患者可能在某一瞬间觉得生命无望,认为死亡对自己、社会和家人都是较好的结果,于是签署安乐死协议。但在另一瞬间,可能因想起吃过的蛋糕、喝过的美味奶茶,或受到家人朋友鼓舞,又想活下去,然而此时已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这该如何是好?安乐死这件事在这种情况下极难判断。安乐死的实行并非仅仅是患者同意、医生注射药剂使其死亡这么简单。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患者是在清醒状态下依据自身意愿接受安乐死?通常患者在身体遭受巨大痛苦时,往往伴有中度或重度精神类疾病,我们无法保证患者接受安乐死时处于清醒状态。为确保这种状态,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验证。假设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一个身患重病的人在提交自己是清醒状态下接受安乐死的材料时,内心也会更加痛苦难熬。而且,同意安乐死的到底是患者本人、家属还是第三方协助确认其精神状态?医生的诊断结果是否包含在内?如果真的出现胁迫签订安乐死合约书的情况,又该如何检验?我们无法检验。
根据2021年权威数据,抑郁症的全球患者超过3.5亿,中国高达5400万人患有抑郁症,占我国总人口数的4.2%,相当于每1000个人中有4个人患抑郁症。2004年到2012年的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以及2013年到2016年的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的检验结果显示,2015年我国青少年的自杀率与年龄呈显著差异,且自杀率随着年龄升高而逐步上升。现在的人面临诸多压力,从校园走向工作岗位经历重大困难时,可能会有一瞬间想要放弃生命。这是由巨大压力造成的。如今抑郁症患者众多,有自杀倾向的人也不少,如果人们遭遇重大挫折无法走出而产生不好的想法,难道就能用安乐死来解脱吗?还有空巢老人、抑郁症患者等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说,安乐死存在诸多弊端。
辩题:无(仅给出“vs”) 环节:反方·开篇陈词
安乐死变为合法化的状态,这一过程涉及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修改或制定,明确规定在何种状态下这种行为可被允许,且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我们需要明确,合理与合法是不同的概念。合理是指只要能够通过道理和逻辑推理得出,觉得有可能实现的都可称为合理;而合法需要有一定的、被普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在不违背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的情况下,对社会有积极影响、有助于社会稳定。所以,合理与合法并非同一概念。若我方能够证明安乐死合法化后弊大于利,我方的观点即可得证。
首先,安乐死的实行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的标准十分模糊,我们无法判断患者是否为自愿,是否收受他人钱财,是否签订不良合同,医院是否有不良操作,也无法判断患者的求生意志。患者可能在某一瞬间觉得生命无望,认为死亡对自己、社会和家人都是较好的结果,于是签署安乐死协议。但在另一瞬间,可能因想起吃过的蛋糕、喝过的美味奶茶,或受到家人朋友鼓舞,又想活下去,然而此时已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这该如何是好?安乐死这件事在这种情况下极难判断。安乐死的实行并非仅仅是患者同意、医生注射药剂使其死亡这么简单。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患者是在清醒状态下依据自身意愿接受安乐死?通常患者在身体遭受巨大痛苦时,往往伴有中度或重度精神类疾病,我们无法保证患者接受安乐死时处于清醒状态。为确保这种状态,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验证。假设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一个身患重病的人在提交自己是清醒状态下接受安乐死的材料时,内心也会更加痛苦难熬。而且,同意安乐死的到底是患者本人、家属还是第三方协助确认其精神状态?医生的诊断结果是否包含在内?如果真的出现胁迫签订安乐死合约书的情况,又该如何检验?我们无法检验。
根据2021年权威数据,抑郁症的全球患者超过3.5亿,中国高达5400万人患有抑郁症,占我国总人口数的4.2%,相当于每1000个人中有4个人患抑郁症。2004年到2012年的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以及2013年到2016年的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的检验结果显示,2015年我国青少年的自杀率与年龄呈显著差异,且自杀率随着年龄升高而逐步上升。现在的人面临诸多压力,从校园走向工作岗位经历重大困难时,可能会有一瞬间想要放弃生命。这是由巨大压力造成的。如今抑郁症患者众多,有自杀倾向的人也不少,如果人们遭遇重大挫折无法走出而产生不好的想法,难道就能用安乐死来解脱吗?还有空巢老人、抑郁症患者等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说,安乐死存在诸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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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安乐死实行不具有可行性且存在诸多弊端,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后弊大于利,反方观点得证。
正方四辩:是正方四辩之前。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啊。你方提到2024年癌症并发率为四百八十二点四七万的数据,你方有明确的误诊数据吗?这个数据是我在知网上查到的。这不是明确误诊数据,所以你不要拿你方的可能性来推翻我方的递进事实。
第二件事情,有立法成本就等于不需要立法吗?有立法成本,但也要考虑立法以后的后果。所以今天中国法律看的不是成本,而是人民的利益。
我接着往下问,安乐死合法化不代表要求大家都去安乐死。我们只是说合法化是以个人的意愿为前提,给有需求的人提供保障。而你在一辩稿里举的那些抑郁症患者有一瞬间想自杀、精神病患者等例子,这些都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我今天需要安乐死合法化,合法化允许而不合法化的话,不支持甚至帮助我的人都得判刑,哪一个更不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的意愿是很难被确定的。在这一层面,如果确定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也是我方更能去尊重,虽然不能去满足。
我接下来要问关于自我意愿那部分,按照你的意思,只要受到外界影响,都不能判定,对吧?受到了外界影响就会有误差,你现在给我举出一个人完全不受外界影响的例子。你觉得有这样的事情,而现行法律签订合同只需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比如我想租1800的房子,但工资不高,我去租1500的房子,我和房东签订了合同,按你的意思是无效的,对吧?根本不是,你都自己说受到外界影响了,所以按照你方的态度,现今法律只要涉及到当事人意愿的,均为无效,均应该被处置。但显然不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了不能存在欺诈、逼迫等行为,即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我接着往下问你,如果即便存在有这样的行为,就等于不能合法化吗?如果合同也可能存在逼迫行为,所以就不应该设立合同法吗?我方并没有说受到外界影响的都不合法,我们并没有这样说。只是他已经身患重病,是一个重症病人,他身上已经很痛苦了。你在这方面走向极端没关系,同学。双方在这里的分歧在于,你方觉得有恶,所以不能立法,那当今很多法律你方都应该反对。如果我方觉得恰恰是因为存在恶,才更要立法,走合法化道路,保护他们的权益,惩治恶。就像战场上一个身负重伤的战士走不了,不想痛苦死去,哀求战友给自己一枪,他的战友又有什么错呢?
正方一辩:(此处应等待正方一辩作答,但原文未给出作答内容)
正方四辩:是正方四辩之前。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啊。你方提到2024年癌症并发率为四百八十二点四七万的数据,你方有明确的误诊数据吗?这个数据是我在知网上查到的。这不是明确误诊数据,所以你不要拿你方的可能性来推翻我方的递进事实。
第二件事情,有立法成本就等于不需要立法吗?有立法成本,但也要考虑立法以后的后果。所以今天中国法律看的不是成本,而是人民的利益。
我接着往下问,安乐死合法化不代表要求大家都去安乐死。我们只是说合法化是以个人的意愿为前提,给有需求的人提供保障。而你在一辩稿里举的那些抑郁症患者有一瞬间想自杀、精神病患者等例子,这些都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我今天需要安乐死合法化,合法化允许而不合法化的话,不支持甚至帮助我的人都得判刑,哪一个更不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的意愿是很难被确定的。在这一层面,如果确定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也是我方更能去尊重,虽然不能去满足。
我接下来要问关于自我意愿那部分,按照你的意思,只要受到外界影响,都不能判定,对吧?受到了外界影响就会有误差,你现在给我举出一个人完全不受外界影响的例子。你觉得有这样的事情,而现行法律签订合同只需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比如我想租1800的房子,但工资不高,我去租1500的房子,我和房东签订了合同,按你的意思是无效的,对吧?根本不是,你都自己说受到外界影响了,所以按照你方的态度,现今法律只要涉及到当事人意愿的,均为无效,均应该被处置。但显然不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了不能存在欺诈、逼迫等行为,即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我接着往下问你,如果即便存在有这样的行为,就等于不能合法化吗?如果合同也可能存在逼迫行为,所以就不应该设立合同法吗?我方并没有说受到外界影响的都不合法,我们并没有这样说。只是他已经身患重病,是一个重症病人,他身上已经很痛苦了。你在这方面走向极端没关系,同学。双方在这里的分歧在于,你方觉得有恶,所以不能立法,那当今很多法律你方都应该反对。如果我方觉得恰恰是因为存在恶,才更要立法,走合法化道路,保护他们的权益,惩治恶。就像战场上一个身负重伤的战士走不了,不想痛苦死去,哀求战友给自己一枪,他的战友又有什么错呢?
正方一辩:(此处应等待正方一辩作答,但原文未给出作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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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先来看一看,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前和之后有什么不同。安乐死合法化之前,我国已经有14例案例,这14例案例确实出现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没有合法化,没有相关的条文,导致法院、司法机构、执法机构不能依法执法,才会出现很多混乱。
那么我们今天倡导合法化,就是要解决之前的这些混乱。比如说第一例是无罪,但后面很多协助自杀的医生被判刑。我们会发现医生帮助病人进行安乐死是出于善意的,是正义的行为。对方辩友说法律是要维护社会稳定,但法律还有另一条,就是要维护和发扬正义。我们会发现在医生作为善意第三人想要帮助病人时,却要遭到法律的惩戒,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所以我们需要对法律进行改进。
第二个方面,在20年的时候,人大代表提出要进行安乐死合法化,并且同时民法典也提出了一个改动,即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要维护人民的生命尊严权。所以我们就要明确什么叫生命尊严权。对方辩友不理解在即将病死之人承受痛苦时肉体和尊严之间的关系,认为只要承受痛苦就有价值。但你有没有发现在这些不治之症(对方也提到是不治之症)、极端痛苦之下的人,他们没有未来的生命,没有幸福生活的可能性了。在这个时候,你要让他们承受这种痛苦,并且在无法生活自理、身体可能都不能进行正常生活的时候,你要强行让他们延长生命,这是对生命的延长。
我们今天先来看一看,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前和之后有什么不同。安乐死合法化之前,我国已经有14例案例,这14例案例确实出现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没有合法化,没有相关的条文,导致法院、司法机构、执法机构不能依法执法,才会出现很多混乱。
那么我们今天倡导合法化,就是要解决之前的这些混乱。比如说第一例是无罪,但后面很多协助自杀的医生被判刑。我们会发现医生帮助病人进行安乐死是出于善意的,是正义的行为。对方辩友说法律是要维护社会稳定,但法律还有另一条,就是要维护和发扬正义。我们会发现在医生作为善意第三人想要帮助病人时,却要遭到法律的惩戒,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所以我们需要对法律进行改进。
第二个方面,在20年的时候,人大代表提出要进行安乐死合法化,并且同时民法典也提出了一个改动,即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要维护人民的生命尊严权。所以我们就要明确什么叫生命尊严权。对方辩友不理解在即将病死之人承受痛苦时肉体和尊严之间的关系,认为只要承受痛苦就有价值。但你有没有发现在这些不治之症(对方也提到是不治之症)、极端痛苦之下的人,他们没有未来的生命,没有幸福生活的可能性了。在这个时候,你要让他们承受这种痛苦,并且在无法生活自理、身体可能都不能进行正常生活的时候,你要强行让他们延长生命,这是对生命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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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安乐死合法化能够解决之前安乐死相关的诸多问题,如同罪不同罚、法律维护正义、生命尊严权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三辩:首先,我后面一分钟没听清,那我就直接问了。我只听到两点,就先从这两点说起。
第一,您刚提到“混乱”,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您方如何保证立法一定能保障弱势群体,例如经济困难、缺乏家庭支撑的患者,在面对安乐死选择时,不是因减轻压力或经济负担而被迫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二辩:我方之前解释过,任何经济情况都会影响一个人的决定,就像我只有1000元就只能租1000元的房子一样,家庭压力导致无法治病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全部原因。
反方三辩:我先打断一下,您不能打断我方。您拿租房子和我们所说的事情做比较,这有什么必然联系吗?病人在遭受痛苦时,他生命背后的价值其实是没有的。(此处正方二辩似乎有回应但听不清)
反方三辩:我们不否认任何法律和制度都存在滥用和漏洞,您方也不会否定这一点吧?既然如此就需要完善,这也是我们提出的,您方又如何保证它一定会完善呢?所以我们看到法律存在法理和条款之间自相矛盾的情况,所以要进行调整。
反方三辩:如果您的亲人已经到了无法治愈且极度肉体痛苦同时存在的地步,您愿意为他实行安乐死吗?是您执行还是患者自己决定呢?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已经有相关方案,但难以区分的地方在于难以区分刑法造成的帮助自杀行为。
正方二辩:我们可以区分。
反方三辩:那您方拿出证据来,有什么法律证据可以表明您方能够规避这种行为?如果您方都没有办法对法律推定或者包括分解这些情况,那都不行。
正方二辩:您能给我回答时间吗?我可以回答一下,在西方有两种安乐死的方式,一种是进行注射,把注射的按钮交给病人让病人自己按,另一种是让病人进入一种休眠状态。国家并不是很推荐安乐死,而是推荐消极安乐死,即放弃救治、自然死亡,这是主流想法。当然也有让病人自主选择死亡的主动安乐死,这是西方现在的主流想法,包括很多国家,比如瑞典、伊博(此处可能表述有误,也许是想说瑞典等国家),他们大部分还是使用这种方式比较多。
(时间到,进入下一环节)
反方三辩:首先,我后面一分钟没听清,那我就直接问了。我只听到两点,就先从这两点说起。
第一,您刚提到“混乱”,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您方如何保证立法一定能保障弱势群体,例如经济困难、缺乏家庭支撑的患者,在面对安乐死选择时,不是因减轻压力或经济负担而被迫选择安乐死呢?
正方二辩:我方之前解释过,任何经济情况都会影响一个人的决定,就像我只有1000元就只能租1000元的房子一样,家庭压力导致无法治病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全部原因。
反方三辩:我先打断一下,您不能打断我方。您拿租房子和我们所说的事情做比较,这有什么必然联系吗?病人在遭受痛苦时,他生命背后的价值其实是没有的。(此处正方二辩似乎有回应但听不清)
反方三辩:我们不否认任何法律和制度都存在滥用和漏洞,您方也不会否定这一点吧?既然如此就需要完善,这也是我们提出的,您方又如何保证它一定会完善呢?所以我们看到法律存在法理和条款之间自相矛盾的情况,所以要进行调整。
反方三辩:如果您的亲人已经到了无法治愈且极度肉体痛苦同时存在的地步,您愿意为他实行安乐死吗?是您执行还是患者自己决定呢?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已经有相关方案,但难以区分的地方在于难以区分刑法造成的帮助自杀行为。
正方二辩:我们可以区分。
反方三辩:那您方拿出证据来,有什么法律证据可以表明您方能够规避这种行为?如果您方都没有办法对法律推定或者包括分解这些情况,那都不行。
正方二辩:您能给我回答时间吗?我可以回答一下,在西方有两种安乐死的方式,一种是进行注射,把注射的按钮交给病人让病人自己按,另一种是让病人进入一种休眠状态。国家并不是很推荐安乐死,而是推荐消极安乐死,即放弃救治、自然死亡,这是主流想法。当然也有让病人自主选择死亡的主动安乐死,这是西方现在的主流想法,包括很多国家,比如瑞典、伊博(此处可能表述有误,也许是想说瑞典等国家),他们大部分还是使用这种方式比较多。
(时间到,进入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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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有一个很可笑的点。刚刚对方辩友说可以让病人自己进行安乐死相关操作,可当一个人身患绝症,已经痛苦到想要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他哪里还有力气自己去按注射的按钮呢?大多还是要靠医生来注射的。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维护生命尊严权,这其实是我方的利好。现在有很多重病患者,在某个瞬间可能想去死,但在注射死亡之前,谁能保证如果他活着,在未来某一刻不会被亲友打动,从而产生继续活下去的希望呢?如果直接安乐死,一切就化为乌有,这恰恰是对生命的一种蔑视,这样结束生命太过轻易和随意了。
再者,对方二辩说因为有了病痛,所以未来人生没有价值,可你们凭什么给身患重病的人宣判死刑?凭什么说他们未来的生活就没有价值?又凭什么替他们做这个决定呢?
另外,对方一辩说要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去立法。但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提到,很多癌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神志已经不清晰了,神志清晰的只是很小一部分,所以对方这一说法本身就自相矛盾了。
最后,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合理。安乐死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被协助者要有清晰的自我判断能力并且是自愿的。第一,在当下精神病发病率直接上升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患者一定有清晰的自我判断能力?第二,如何确保患者一定是自愿而不是被迫进行安乐死?第三,如何界定一个安乐死的标准?要达到什么样的等级才能够进行安乐死?对方辩友都没有告诉我们,而题目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当心”这两个字,对方没有提及条件就倡导安乐死。
以上,感谢。
反方二辩申论:
首先,有一个很可笑的点。刚刚对方辩友说可以让病人自己进行安乐死相关操作,可当一个人身患绝症,已经痛苦到想要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他哪里还有力气自己去按注射的按钮呢?大多还是要靠医生来注射的。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维护生命尊严权,这其实是我方的利好。现在有很多重病患者,在某个瞬间可能想去死,但在注射死亡之前,谁能保证如果他活着,在未来某一刻不会被亲友打动,从而产生继续活下去的希望呢?如果直接安乐死,一切就化为乌有,这恰恰是对生命的一种蔑视,这样结束生命太过轻易和随意了。
再者,对方二辩说因为有了病痛,所以未来人生没有价值,可你们凭什么给身患重病的人宣判死刑?凭什么说他们未来的生活就没有价值?又凭什么替他们做这个决定呢?
另外,对方一辩说要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去立法。但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提到,很多癌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神志已经不清晰了,神志清晰的只是很小一部分,所以对方这一说法本身就自相矛盾了。
最后,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合理。安乐死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被协助者要有清晰的自我判断能力并且是自愿的。第一,在当下精神病发病率直接上升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患者一定有清晰的自我判断能力?第二,如何确保患者一定是自愿而不是被迫进行安乐死?第三,如何界定一个安乐死的标准?要达到什么样的等级才能够进行安乐死?对方辩友都没有告诉我们,而题目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当心”这两个字,对方没有提及条件就倡导安乐死。
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在开始质询时,我希望您能告诉我,刑法针对的是什么样的行为? 反方二辩:刑法针对的是所有人啊,它是针对所有国民的。 正方三辩:打断一下。我查到的是刑法针对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最低限度地维护人的生活秩序。那您是否知道当今中国有14例安乐死的案子,他们是以故意杀人罪来判的?您怎么能确保那个被协助的人就一定是自愿的呢?在中国目前并没有这样的确认条件,所以在中国不应该推行安乐死。您觉得如果没有办法确认,您说当事人自己表明意愿就可以了。那希望您去查一下福连生的案件,以及后面提到的复方冬眠中延林案件。这里面当事人确实有安乐死的自我意愿,但是帮助他安乐死的福连生却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虽然后来因为诉方中年龄的考量不致死而被无罪化判决,但一个善意帮助别人的人却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希望您能好好看待这个事情。 反方二辩:不好意思,我后面有一点点没听清,您可以再重说一遍吗? 正方三辩:行,那我重说一遍。在福连生这个医生的案件中,他帮助一位极度想要进行安乐死的患者进行了安乐死,于是他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但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后,最后法院又给他判处了无罪,原因是因为考虑到诉方年龄而不至死。 正方三辩:还是很简单的一点,我方刚刚一辩稿已经说过了,在身患绝症的时候,是伴随着大大小小的精神疾病的,您怎么就确定我一定想自杀呢?而且当下我想自杀,可是万一我没有自杀,我后续想活了,那怎么办呢?您是觉得所有的决定都是一瞬间的吗?我希望您能明白一个事情,人类存复等级分为10级,在癌症晚期的时候,人类存复等级来到10级,这是非常折磨人的一件事情。如果我有足够的意愿,按照我方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是给足够意愿的人提供一个合法化的保障。再往后的话,我们在实际的案件里面就可以看到,中国对于安乐死的判断比较混乱,在关系到人的生命问题的时候,必须从国家立法的角度,以法治性规划,最终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律禁止不可为。我希望那个因为善事而被判处的人,能有一个合法的法律法规让法院依照他真实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公正公平的判处,而不是所有的东西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去判断。 反方二辩:针对对方前面那个问题,你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如果有一种新型的犯罪,法律还没有禁止,我是不是可以去做呢?所以很明显不应该这样。然后再说回刚刚那个,我们已经说了疼痛等级,您刚刚提到一个疼痛等级的东西,这个东西您没有告诉我到底要达到多少级,我们才去执行安乐死,当今中国也没有这样的一个评判标准,所以说当今中国不应该推行安乐死。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在开始质询时,我希望您能告诉我,刑法针对的是什么样的行为? 反方二辩:刑法针对的是所有人啊,它是针对所有国民的。 正方三辩:打断一下。我查到的是刑法针对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最低限度地维护人的生活秩序。那您是否知道当今中国有14例安乐死的案子,他们是以故意杀人罪来判的?您怎么能确保那个被协助的人就一定是自愿的呢?在中国目前并没有这样的确认条件,所以在中国不应该推行安乐死。您觉得如果没有办法确认,您说当事人自己表明意愿就可以了。那希望您去查一下福连生的案件,以及后面提到的复方冬眠中延林案件。这里面当事人确实有安乐死的自我意愿,但是帮助他安乐死的福连生却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虽然后来因为诉方中年龄的考量不致死而被无罪化判决,但一个善意帮助别人的人却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希望您能好好看待这个事情。 反方二辩:不好意思,我后面有一点点没听清,您可以再重说一遍吗? 正方三辩:行,那我重说一遍。在福连生这个医生的案件中,他帮助一位极度想要进行安乐死的患者进行了安乐死,于是他被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但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后,最后法院又给他判处了无罪,原因是因为考虑到诉方年龄而不至死。 正方三辩:还是很简单的一点,我方刚刚一辩稿已经说过了,在身患绝症的时候,是伴随着大大小小的精神疾病的,您怎么就确定我一定想自杀呢?而且当下我想自杀,可是万一我没有自杀,我后续想活了,那怎么办呢?您是觉得所有的决定都是一瞬间的吗?我希望您能明白一个事情,人类存复等级分为10级,在癌症晚期的时候,人类存复等级来到10级,这是非常折磨人的一件事情。如果我有足够的意愿,按照我方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是给足够意愿的人提供一个合法化的保障。再往后的话,我们在实际的案件里面就可以看到,中国对于安乐死的判断比较混乱,在关系到人的生命问题的时候,必须从国家立法的角度,以法治性规划,最终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律禁止不可为。我希望那个因为善事而被判处的人,能有一个合法的法律法规让法院依照他真实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公正公平的判处,而不是所有的东西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去判断。 反方二辩:针对对方前面那个问题,你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如果有一种新型的犯罪,法律还没有禁止,我是不是可以去做呢?所以很明显不应该这样。然后再说回刚刚那个,我们已经说了疼痛等级,您刚刚提到一个疼痛等级的东西,这个东西您没有告诉我到底要达到多少级,我们才去执行安乐死,当今中国也没有这样的一个评判标准,所以说当今中国不应该推行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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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针对刚才正方三辩所说的,其提及因善性而导致安乐死(大概是这个意思)。我想问,如果一个人很痛苦,那么这种痛苦是由主观判定还是客观判定呢?据我所知,根据资料显示,我国癌症患者总体的生存率已经在40%以上,这意味着癌症患者有五年以上的生存期限。在这五年内,即便他五年前签了相关合同,难道五年后就一点希望都没有了吗?
刚才正方跟我质询的时候提到,一个人患了绝症之后,他往后的生活就没有价值了吗?难道价值是这样衡量的吗?如果这样鼓励安乐死,难道不会导致人们对生命的侵蚀吗?
还有一点,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比如正方提到的剃光头之类的情况,这是患者本人的诉求吗?这是社会和家庭给他带来的压力,是社会在歧视他,是社会对他的一种摧残,而不是患者自身的意愿,是家庭或者社会因素导致患者选择安乐死。
感谢。
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针对刚才正方三辩所说的,其提及因善性而导致安乐死(大概是这个意思)。我想问,如果一个人很痛苦,那么这种痛苦是由主观判定还是客观判定呢?据我所知,根据资料显示,我国癌症患者总体的生存率已经在40%以上,这意味着癌症患者有五年以上的生存期限。在这五年内,即便他五年前签了相关合同,难道五年后就一点希望都没有了吗?
刚才正方跟我质询的时候提到,一个人患了绝症之后,他往后的生活就没有价值了吗?难道价值是这样衡量的吗?如果这样鼓励安乐死,难道不会导致人们对生命的侵蚀吗?
还有一点,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比如正方提到的剃光头之类的情况,这是患者本人的诉求吗?这是社会和家庭给他带来的压力,是社会在歧视他,是社会对他的一种摧残,而不是患者自身的意愿,是家庭或者社会因素导致患者选择安乐死。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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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应明白,世界上不存在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而做决定的情况。后面我提到,在中国已有王明成、刘家东、梁万山等14例案件,如果这14个人的有期徒刑都不足以判处死刑,而你对安乐死仍有正确认知的话,我觉得不太合理。你要知道,刑法是社会中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如果因为患者有诉求,家人帮助其完成诉求,就要受到最严厉的刑法判处,这是否太不合规?
希望你明白,生存是最基本的权利,中国有优生优育的原则,为何不能有优死的项目?安乐死是将既病的死亡痛苦过程转化为安乐死亡过程,实现优死的过程。英国美体主义培根指出,减轻患者痛苦和悲伤也是医生的职责之一。我们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不仅要对病人的安危负责,更要对病人的心理健康负责。对于那些无法挽救生命的病人,让他们安定地死去,这难道不是尊重生命的价值观体现吗?
忍受着巨大病痛折磨的患者,无论是患者本人还是家属,都无权延长患者的痛苦,而做出残酷且极不人道的延续生命的行为。给予患者选择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是对他们的尊重和解脱。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三辩:
首先,对方一辩稿中提到安乐死合理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而二辩申论中说安乐死不合理,三辩能否统一一下口径?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合法化,所以你方认为安乐死合理但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
你方今天一直强调安乐死难以判定,我方已给出解决方案,你方首先应论证为何不合理。你方始终未说出安乐死的痛苦标准。
第二个问题,你方主张维持现状,还是给出其他解决方案?你方说不合法,那你方是要立法吗?如果立法,立法方案是什么?我方再问一遍,你方不认可安乐死合法化,是觉得应维持现状,还是给出其他解决方案?
我方已提出解决方案,我方主张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是强制病人安乐死,还是给病人多一个选择权利?是病人自己选择安乐死,还是医生实行安乐死,这一点你方也未明确。你方不要质疑这一点,也不要打断我。
其次,如果你方说安乐死难以判定,是指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进行安乐死有难度,一件事难不难和要不要做是不是一回事?你方无法规避科学的困难和该不该做是不是一回事。你方今天主张的论点是安乐死很难合理,不同意合法,我认为安乐死合法,但安乐死的认定和实施都不合法。所以我们今天必须讨论的是该不该,还是难不难?我们现在已有解决方案,就是把重心放在上述问题上。
下面是正方一辩申论环节,之后是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时间为1分半,有请反方一辩。好,可以听到吗?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对方辩友应明白,世界上不存在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而做决定的情况。后面我提到,在中国已有王明成、刘家东、梁万山等14例案件,如果这14个人的有期徒刑都不足以判处死刑,而你对安乐死仍有正确认知的话,我觉得不太合理。你要知道,刑法是社会中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如果因为患者有诉求,家人帮助其完成诉求,就要受到最严厉的刑法判处,这是否太不合规?
希望你明白,生存是最基本的权利,中国有优生优育的原则,为何不能有优死的项目?安乐死是将既病的死亡痛苦过程转化为安乐死亡过程,实现优死的过程。英国美体主义培根指出,减轻患者痛苦和悲伤也是医生的职责之一。我们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不仅要对病人的安危负责,更要对病人的心理健康负责。对于那些无法挽救生命的病人,让他们安定地死去,这难道不是尊重生命的价值观体现吗?
忍受着巨大病痛折磨的患者,无论是患者本人还是家属,都无权延长患者的痛苦,而做出残酷且极不人道的延续生命的行为。给予患者选择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是对他们的尊重和解脱。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三辩:
首先,对方一辩稿中提到安乐死合理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而二辩申论中说安乐死不合理,三辩能否统一一下口径?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合法化,所以你方认为安乐死合理但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
你方今天一直强调安乐死难以判定,我方已给出解决方案,你方首先应论证为何不合理。你方始终未说出安乐死的痛苦标准。
第二个问题,你方主张维持现状,还是给出其他解决方案?你方说不合法,那你方是要立法吗?如果立法,立法方案是什么?我方再问一遍,你方不认可安乐死合法化,是觉得应维持现状,还是给出其他解决方案?
我方已提出解决方案,我方主张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是强制病人安乐死,还是给病人多一个选择权利?是病人自己选择安乐死,还是医生实行安乐死,这一点你方也未明确。你方不要质疑这一点,也不要打断我。
其次,如果你方说安乐死难以判定,是指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进行安乐死有难度,一件事难不难和要不要做是不是一回事?你方无法规避科学的困难和该不该做是不是一回事。你方今天主张的论点是安乐死很难合理,不同意合法,我认为安乐死合法,但安乐死的认定和实施都不合法。所以我们今天必须讨论的是该不该,还是难不难?我们现在已有解决方案,就是把重心放在上述问题上。
下面是正方一辩申论环节,之后是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时间为1分半,有请反方一辩。好,可以听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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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 主要是看患者本身的个人意愿,我们倡导安乐死合法化,是为有安乐死意愿的患者提供合法合规的操作可行性。请问反方二辩,安乐死痛苦的标准到底是如何判定的呢?安乐死并非以痛苦为标准,也不应让协助者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您方刚才说要达到某个标准才可以进行安乐死,现在却又举不出这个标准是什么,痛苦的标准到底界定在哪一级,我觉得您方这一点是否有待完善,或者根本就不合理呢?
下一个问题,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应该如何制定呢?您方主张合法就要立法,那么您方觉得执行标准是什么?法案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执行标准,由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协商、讨论流程。而您方现在只是在我们面前空谈,说这个多好多好,却不打算考虑后续问题,是这个意思吗?您方似乎还在混淆一些问题,如果因为一件事有不明白的地方就不去做,而不是去讨论它,那我相信像器官捐献这类事情的动力也就不会再出现了。
我们今天辩题的背景是当今中国安乐死究竟要不要合法化。您刚才前后表述不一致,我们承认安乐死这个方案可能要做,但不是在当下,因为当今中国绝不能把重心放在安乐死上,不应在安乐死合法化研究上。我们不是说不做,只是不在当下。2024年中国伦理学期刊提到,不是真正的群体数量经验增加,对于生命终结选择问题,社会和法律焦点到底是患者什么呢?
我的时间还在继续。您真的觉得不治之症一定无法治愈吗?就像在青霉素发现之前,那些能用青霉素治疗的病症,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都被认为是不治之症,那您觉得如果以后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怎么办呢?我希望您明白一个问题,这其中有很多因素,如果我们因为以后可能未知的事情而不去做当下的决定,那我们自己就会被束缚。能不能把自己生命的终结权交给第三方去判断呢?不管怎样,不管是不是我做的决定,终究会有一个人去审视这个事情,哪怕是现在。
正方三辩: 主要是看患者本身的个人意愿,我们倡导安乐死合法化,是为有安乐死意愿的患者提供合法合规的操作可行性。请问反方二辩,安乐死痛苦的标准到底是如何判定的呢?安乐死并非以痛苦为标准,也不应让协助者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您方刚才说要达到某个标准才可以进行安乐死,现在却又举不出这个标准是什么,痛苦的标准到底界定在哪一级,我觉得您方这一点是否有待完善,或者根本就不合理呢?
下一个问题,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应该如何制定呢?您方主张合法就要立法,那么您方觉得执行标准是什么?法案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执行标准,由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协商、讨论流程。而您方现在只是在我们面前空谈,说这个多好多好,却不打算考虑后续问题,是这个意思吗?您方似乎还在混淆一些问题,如果因为一件事有不明白的地方就不去做,而不是去讨论它,那我相信像器官捐献这类事情的动力也就不会再出现了。
我们今天辩题的背景是当今中国安乐死究竟要不要合法化。您刚才前后表述不一致,我们承认安乐死这个方案可能要做,但不是在当下,因为当今中国绝不能把重心放在安乐死上,不应在安乐死合法化研究上。我们不是说不做,只是不在当下。2024年中国伦理学期刊提到,不是真正的群体数量经验增加,对于生命终结选择问题,社会和法律焦点到底是患者什么呢?
我的时间还在继续。您真的觉得不治之症一定无法治愈吗?就像在青霉素发现之前,那些能用青霉素治疗的病症,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都被认为是不治之症,那您觉得如果以后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怎么办呢?我希望您明白一个问题,这其中有很多因素,如果我们因为以后可能未知的事情而不去做当下的决定,那我们自己就会被束缚。能不能把自己生命的终结权交给第三方去判断呢?不管怎样,不管是不是我做的决定,终究会有一个人去审视这个事情,哪怕是现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未明确给出,在“反方·开篇陈词”环节:
在判断一个人是否神志清晰时,必然会有第三方进行判定。我神志是否清晰,并非由我自己或者对方说了算,而是应由专业的第三方判断机构来判定。如果专业的医生都无法达到这个判定标准,那又如何回答相关问题呢?我也不确定是否要回答。回顾一下,如果连专业医生都不能对一个人是否神志清晰作出判罚,那么在一个人无法开口说话的情况下,世界上还有谁能够判定其意识是否清醒呢?权威难道不应该被审视吗?盲目相信权威是一种不好的习惯。
您的时间已经到了,而且前面的内容应该还处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
辩题未明确给出,在“反方·开篇陈词”环节:
在判断一个人是否神志清晰时,必然会有第三方进行判定。我神志是否清晰,并非由我自己或者对方说了算,而是应由专业的第三方判断机构来判定。如果专业的医生都无法达到这个判定标准,那又如何回答相关问题呢?我也不确定是否要回答。回顾一下,如果连专业医生都不能对一个人是否神志清晰作出判罚,那么在一个人无法开口说话的情况下,世界上还有谁能够判定其意识是否清醒呢?权威难道不应该被审视吗?盲目相信权威是一种不好的习惯。
您的时间已经到了,而且前面的内容应该还处于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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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给出结论,但整体论述围绕应由专业的第三方判断机构判定一个人是否神志清晰这一判断标准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