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在21世纪的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是指在病人患有不治之症、生命气息临近衰竭,由于身体和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后,由医生实施的、被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况下结束生命,并且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和认可,使安乐死的施行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
判断是否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的标准是这一行为能否严格促进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是指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幸福、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保障人权。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约占死亡人口的1/5,癌症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人类健康。并且临床上有许多癌症患者极为痛苦,例如肝癌、胃癌、食道癌、结直肠癌等,患有这些疾病的患者往往生不如死,身体遭受极大痛苦。他们中有60%以上的人不堪忍受痛苦,所以要求死亡,但是却无法得到成全。因为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医生大多不敢实施,怕被扣上杀人的罪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床上,走向人生的终点。虽然表面上看他们延长了生命,可是在剩余时间里,等待他们的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不断的困苦折磨,生不如死。对他们而言,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解脱?与其在病魔前遭受屈辱般的精神和肉体的磨难,不如主动抉择命运,这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性的尊重,保障了人择时而死的自由。所以我们应该让安乐死合法化,不让遭受病痛折磨的人因安乐死未合法化而得不到解脱,让他们获得选择死亡的自由,以保障人权。人权的保障是人民幸福的基础。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能让安乐死所需医疗资源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合理分配,缓解患者因医疗资源紧缺而遭受的痛苦。目前我国医疗资源紧缺,其一,医护人员短缺;其二,医疗床位紧张,全国医疗卫生床位总数为1017.45万张,其中医院床位800万张,虽然人均床位从2022年的6.92张增加到2023年的7.23张,但是床位紧张的问题依旧十分突出;其三,医疗资源使用率高,2023年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9.4%,公立医院使用率高达86%,这会导致患者等待时间更长,加重患者的痛苦以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达到减轻病人痛苦的目的。
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合法化后可能被滥用与无法完全保障自愿的弊端,根源在于我国安乐死在法律上并未给出完善的定义,对此,我们应该完善法律保障等解决方法。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在21世纪的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是指在病人患有不治之症、生命气息临近衰竭,由于身体和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后,由医生实施的、被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况下结束生命,并且在法律上予以规范和认可,使安乐死的施行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
判断是否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的标准是这一行为能否严格促进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是指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幸福、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保障人权。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约占死亡人口的1/5,癌症在很大程度上威胁人类健康。并且临床上有许多癌症患者极为痛苦,例如肝癌、胃癌、食道癌、结直肠癌等,患有这些疾病的患者往往生不如死,身体遭受极大痛苦。他们中有60%以上的人不堪忍受痛苦,所以要求死亡,但是却无法得到成全。因为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医生大多不敢实施,怕被扣上杀人的罪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数十万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床上,走向人生的终点。虽然表面上看他们延长了生命,可是在剩余时间里,等待他们的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不断的困苦折磨,生不如死。对他们而言,安乐死何尝不是一种解脱?与其在病魔前遭受屈辱般的精神和肉体的磨难,不如主动抉择命运,这也是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性的尊重,保障了人择时而死的自由。所以我们应该让安乐死合法化,不让遭受病痛折磨的人因安乐死未合法化而得不到解脱,让他们获得选择死亡的自由,以保障人权。人权的保障是人民幸福的基础。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能让安乐死所需医疗资源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合理分配,缓解患者因医疗资源紧缺而遭受的痛苦。目前我国医疗资源紧缺,其一,医护人员短缺;其二,医疗床位紧张,全国医疗卫生床位总数为1017.45万张,其中医院床位800万张,虽然人均床位从2022年的6.92张增加到2023年的7.23张,但是床位紧张的问题依旧十分突出;其三,医疗资源使用率高,2023年全国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9.4%,公立医院使用率高达86%,这会导致患者等待时间更长,加重患者的痛苦以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而安乐死合法化能够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达到减轻病人痛苦的目的。
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合法化后可能被滥用与无法完全保障自愿的弊端,根源在于我国安乐死在法律上并未给出完善的定义,对此,我们应该完善法律保障等解决方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虽然存在被滥用和无法完全保障自愿的弊端,但可以通过完善法律保障等方法解决,所以在21世纪的中国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
反方四辩:您方对安乐死的适用群体能再说一遍吗? 正方一辩:是患有不治之症、确定一定死期的病人,并且这个病人遭受了意识和肌体的痛苦,在他们有意识的情况下,尊重其亲属的法律效率程度自控,并且这种安乐死的要求是有受可生(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可能是“有可操作性”之类的意思)。
反方四辩:那么我们会质疑您的说法呢,就比如说您提到的比较痛,就是可能需要深入讨论之外的说法,就参观展示呢?因为哪怕是孩子从因(此处表述不清)都是从我公司的风险(此处表述不清)对少数人群的保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实也能够体现我国的这种人文关怀,您方认同吗?还有,残疾人普遍存在,举个例子,残疾人普遍存在对残疾人设立的相关的便利厕所,但是呢,艾滋病人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为什么没有设立艾滋病人的洗手间呢?所以您方是不是不能完全认证?
反方四辩:您方是说,在病人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前,心理和身体遭受比较痛苦是吗?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含有麻痹成分的止痛药可以很大程度地缓解病痛,在可以缓解病痛且保全生命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选择活着而是选择死亡呢?
反方四辩:您方说法律是为了保障人权,身犯重病的人,因此其实他们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是吗?就比如写单子(此处表述不清)。
反方四辩:您方对安乐死的适用群体能再说一遍吗? 正方一辩:是患有不治之症、确定一定死期的病人,并且这个病人遭受了意识和肌体的痛苦,在他们有意识的情况下,尊重其亲属的法律效率程度自控,并且这种安乐死的要求是有受可生(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意推测可能是“有可操作性”之类的意思)。
反方四辩:那么我们会质疑您的说法呢,就比如说您提到的比较痛,就是可能需要深入讨论之外的说法,就参观展示呢?因为哪怕是孩子从因(此处表述不清)都是从我公司的风险(此处表述不清)对少数人群的保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实也能够体现我国的这种人文关怀,您方认同吗?还有,残疾人普遍存在,举个例子,残疾人普遍存在对残疾人设立的相关的便利厕所,但是呢,艾滋病人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为什么没有设立艾滋病人的洗手间呢?所以您方是不是不能完全认证?
反方四辩:您方是说,在病人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前,心理和身体遭受比较痛苦是吗?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含有麻痹成分的止痛药可以很大程度地缓解病痛,在可以缓解病痛且保全生命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选择活着而是选择死亡呢?
反方四辩:您方说法律是为了保障人权,身犯重病的人,因此其实他们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是吗?就比如写单子(此处表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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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安乐死是针对绝症(如骨闭质症)的病人,在其处于垂危或不可治疗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遭受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通过气体注射的方法使病人结束生命的行为。若我方论证安乐死不满足合法化的条件和要求,我方的观点即可得证。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无法保证患者的自愿性。从医师执行和患者本身这两方面来看,医师执行分为主动执行和被动执行,患者本身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只有在医师主动执行且患者本身自愿的情况下,安乐死才符合正常伦理道德的标准,而合法化必然会导致自愿性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德国格林根大学的研究报告显示,荷兰新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中,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在这41%的安乐死病人中,11%在此前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却被强行决定对他们实施了安乐死。考兰基主教运动的一位人士认为,由于各种原因,安乐死法律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只要减缓疼痛或反复表示结束生命时,就可以将其作为适用法律上的依据,并在病人不情愿的情况下结束其生命。这说明安乐死不能保证真正是患者的自愿。显然,一部分人的意愿并不能代表全体,既然不能满足大部分患者的需求,那么安乐死合法化就丧失了它的意义。
第二,我方认为,当今中国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在宪法原则和法律层面不具备可执行性。可执行性方面,首先,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决定权,保证立法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宪法中也强调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生命权不受侵犯,而推进安乐死合法化与宪法的原则相违背,不符合合宪性审查的规范,按照法律规定不予立法。同时,安乐死在实践中可能涉及到故意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也与立法原则相违背。其次,立法需要满足大量的社会需求和应对现实影响。安乐死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包括对生命尊严的侵蚀、对患者自主权的滥用,以及可能引发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这些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恰恰证明了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社会伦理问题。首先,中国的传统观念在当今中国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有着例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爱惜生命、尊重生命的观念,而安乐死源于西方,其迎合的是西方“自杀不能上天堂”的观念,也就证明安乐死其实是一种他杀的行为,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合理要求,不应当在当今中国实行。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反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单轮,计时2分钟,请双方辩手站在前面进行质询。
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安乐死是针对绝症(如骨闭质症)的病人,在其处于垂危或不可治疗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遭受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通过气体注射的方法使病人结束生命的行为。若我方论证安乐死不满足合法化的条件和要求,我方的观点即可得证。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无法保证患者的自愿性。从医师执行和患者本身这两方面来看,医师执行分为主动执行和被动执行,患者本身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只有在医师主动执行且患者本身自愿的情况下,安乐死才符合正常伦理道德的标准,而合法化必然会导致自愿性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德国格林根大学的研究报告显示,荷兰新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中,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在这41%的安乐死病人中,11%在此前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却被强行决定对他们实施了安乐死。考兰基主教运动的一位人士认为,由于各种原因,安乐死法律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只要减缓疼痛或反复表示结束生命时,就可以将其作为适用法律上的依据,并在病人不情愿的情况下结束其生命。这说明安乐死不能保证真正是患者的自愿。显然,一部分人的意愿并不能代表全体,既然不能满足大部分患者的需求,那么安乐死合法化就丧失了它的意义。
第二,我方认为,当今中国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在宪法原则和法律层面不具备可执行性。可执行性方面,首先,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决定权,保证立法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宪法中也强调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生命权不受侵犯,而推进安乐死合法化与宪法的原则相违背,不符合合宪性审查的规范,按照法律规定不予立法。同时,安乐死在实践中可能涉及到故意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也与立法原则相违背。其次,立法需要满足大量的社会需求和应对现实影响。安乐死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包括对生命尊严的侵蚀、对患者自主权的滥用,以及可能引发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这些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恰恰证明了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社会伦理问题。首先,中国的传统观念在当今中国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有着例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爱惜生命、尊重生命的观念,而安乐死源于西方,其迎合的是西方“自杀不能上天堂”的观念,也就证明安乐死其实是一种他杀的行为,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合理要求,不应当在当今中国实行。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
感谢反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单轮,计时2分钟,请双方辩手站在前面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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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您方所说的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处于垂危或不可治疗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通过服药或气体注射等方法,使病人在清醒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的行为。
那么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建立在安全和规范的基础上的。您方却认为安乐死可能会造成变相杀人。
但是,当安乐死规范化之后,安乐死与故意杀人存在本质区别。故意杀人是我们法律所不容的,而安乐死是在国家法律规定之下的。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虽然安乐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看似合法,但患者的自愿性可能会导致有故意杀人情况产生。国家立法是极其严谨的,即使对安乐死进行严格规范的评估,这个起点也是不成立的。
正方四辩:您方还提出,安乐死将人置于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外,您方认为这将对人的生命造成多种影响。那您能否解释一下这对普通人的生活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正方四辩:您方所说的安乐死,是指在病人处于垂危或不可治疗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通过服药或气体注射等方法,使病人在清醒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的行为。
那么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建立在安全和规范的基础上的。您方却认为安乐死可能会造成变相杀人。
但是,当安乐死规范化之后,安乐死与故意杀人存在本质区别。故意杀人是我们法律所不容的,而安乐死是在国家法律规定之下的。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虽然安乐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看似合法,但患者的自愿性可能会导致有故意杀人情况产生。国家立法是极其严谨的,即使对安乐死进行严格规范的评估,这个起点也是不成立的。
正方四辩:您方还提出,安乐死将人置于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外,您方认为这将对人的生命造成多种影响。那您能否解释一下这对普通人的生活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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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该vs不应该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在每个人心中,生命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但在面临生命中特殊的决定时,如何融入生命的尊严,则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以人民为中心的事业全方位关注人的幸福与痛苦,不仅在生命情况良好时给予关注,更在生命面临不可逆转的状况时给予关怀。而安乐死并非对生命的轻视,相反,它是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对生命价值与尊严进行的深度讨论。
当个体存在的法益有冲突,现代医学又回天乏术时,个体对自身生命走向应该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尊重这种权利,是对个体意愿的尊重,更是将人视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与意愿的个体的设计,而不仅仅从群体宏观的角度看待生命。
在社会层面,安乐死反映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理念。通过合法、严谨的安乐死程序,使部分希望结束痛苦且已无可能改善状况的患者得以解脱。这样释放出的医疗资源便能更多地投入到有希望提升生命质量程度的患者身上,从而提高社会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让更多人受益。
从生命质量层面考量,现代人群关注体内关注生命质量与程度的平衡。大量医学数据研究表明,晚期癌症患者中约80%的患者被疾病所控制,在生病期间,他们往往依靠大量的镇痛药维持。如对方辩友所说的,麻痹的药物充斥在他们的生活中,身体无法自理,极度虚弱。在这种情况下,生命已经失去了基本的价值和尊严,安乐死的实施能够让这些患者在无法改善生命状况的情况下,有机会选择结束这种痛苦,可维护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
以往期癌症患者为例,他们往往承受着难以言喻的痛苦,身体被肿瘤侵蚀,各种治疗手段带来的副作用以及痛苦甚至比死亡更甚。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给予了他们摆脱痛苦、维护生命尊严的可能。
辩题为:应该vs不应该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在每个人心中,生命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但在面临生命中特殊的决定时,如何融入生命的尊严,则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以人民为中心的事业全方位关注人的幸福与痛苦,不仅在生命情况良好时给予关注,更在生命面临不可逆转的状况时给予关怀。而安乐死并非对生命的轻视,相反,它是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对生命价值与尊严进行的深度讨论。
当个体存在的法益有冲突,现代医学又回天乏术时,个体对自身生命走向应该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尊重这种权利,是对个体意愿的尊重,更是将人视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与意愿的个体的设计,而不仅仅从群体宏观的角度看待生命。
在社会层面,安乐死反映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理念。通过合法、严谨的安乐死程序,使部分希望结束痛苦且已无可能改善状况的患者得以解脱。这样释放出的医疗资源便能更多地投入到有希望提升生命质量程度的患者身上,从而提高社会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让更多人受益。
从生命质量层面考量,现代人群关注体内关注生命质量与程度的平衡。大量医学数据研究表明,晚期癌症患者中约80%的患者被疾病所控制,在生病期间,他们往往依靠大量的镇痛药维持。如对方辩友所说的,麻痹的药物充斥在他们的生活中,身体无法自理,极度虚弱。在这种情况下,生命已经失去了基本的价值和尊严,安乐死的实施能够让这些患者在无法改善生命状况的情况下,有机会选择结束这种痛苦,可维护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
以往期癌症患者为例,他们往往承受着难以言喻的痛苦,身体被肿瘤侵蚀,各种治疗手段带来的副作用以及痛苦甚至比死亡更甚。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给予了他们摆脱痛苦、维护生命尊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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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尊重生命尊严、个体自主决定权、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和维护生命质量等多方面有着积极意义,所以应该支持安乐死。
反方三辩:主席,请问正方刚刚说到按照主断(此处可能表述不清,推测为“按照主张”)的话,这是给予生命自主决定权,是对自己的尊重,对吗?请正方讲述一下。
那么,正方认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对于节省医疗资源以及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其实际作用有多大呢?这些医疗资源可以分配给那些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比如一位科学家,他患有疾病,但他的思想等对中国社会理论学(此处可能为“社会学理论”)有很大的帮助。如果将药物投资到他的身上,也会给生活带来很大利好。而那些无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只是一小部分,甚至比绝症患者还少。
首先,正方还没有认识到大部分人民群众还承担着房贷等民生问题。就拿生病患者来说,他们承受着极大的痛苦,他们使用镇痛药,这关乎他们生命的质量。因为这种药物有一定作用,就是要减轻身体的痛苦,这是一种用途。
正方在定义生命重要的意义时提到能够活动、拥有健康。那么,难道残疾人不能活动,他们的生命就没有质量吗?他们不依然是国家需要重视的一部分吗?我刚刚没有说残疾人没有活动能力,他们也是有活动能力的,比如脑力活动等。而且运动患者也有脑力。如果运动患者没有脑力,那么他们如何能清醒地自愿决定实行安乐死呢?他们不是没有脑力,而是有意识。对于那些有意识但不清醒的人,这就涉及到立法程序的繁琐了。就目前的立法情况而言,还是要慎重考虑,所以现在不应该。
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3分钟。
反方三辩:主席,请问正方刚刚说到按照主断(此处可能表述不清,推测为“按照主张”)的话,这是给予生命自主决定权,是对自己的尊重,对吗?请正方讲述一下。
那么,正方认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对于节省医疗资源以及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其实际作用有多大呢?这些医疗资源可以分配给那些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比如一位科学家,他患有疾病,但他的思想等对中国社会理论学(此处可能为“社会学理论”)有很大的帮助。如果将药物投资到他的身上,也会给生活带来很大利好。而那些无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只是一小部分,甚至比绝症患者还少。
首先,正方还没有认识到大部分人民群众还承担着房贷等民生问题。就拿生病患者来说,他们承受着极大的痛苦,他们使用镇痛药,这关乎他们生命的质量。因为这种药物有一定作用,就是要减轻身体的痛苦,这是一种用途。
正方在定义生命重要的意义时提到能够活动、拥有健康。那么,难道残疾人不能活动,他们的生命就没有质量吗?他们不依然是国家需要重视的一部分吗?我刚刚没有说残疾人没有活动能力,他们也是有活动能力的,比如脑力活动等。而且运动患者也有脑力。如果运动患者没有脑力,那么他们如何能清醒地自愿决定实行安乐死呢?他们不是没有脑力,而是有意识。对于那些有意识但不清醒的人,这就涉及到立法程序的繁琐了。就目前的立法情况而言,还是要慎重考虑,所以现在不应该。
感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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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刚您方说的安乐死仅仅针对的是有意识的群体,那我想请问您方,植物人失去语言能力和自主意识,他们算不算应该享受安乐死合法化的群体呢?我们立法需要保证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植物人这一少部分群体失去了自主能力,他们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而且您方刚刚一直在说要把医疗资源给科学家,给其他对社会有帮助的人用。难道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没有权利和其他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吗?享有同等的权利才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我国立法的标准。
同时,我们社会面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的问题。因为医疗分配不均等,去推行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并且社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我们无法保证家庭和一些经济压力不会导致患者被迫选择安乐死,这不仅违背他们的意愿,也是对社会矛盾和社会伦理的挑战。
其次,在法律层面需要考量。您方一直没有明确立法的规范,在此我要指出,法律明确安乐死合法化需要明确且可执行的法律框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准备好迎接这些挑战。同时,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必须明确才能避免被滥用。但是如何界定挽救的剧烈痛苦等条件,以及如何界定患者是否是自愿接受安乐死而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这些都是在执行和法律执行中无法解决的问题。
同时,国际上主流国家对安乐死也秉持谨慎的态度,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生命权的普遍尊重。中国的法律体系应该与国际的法律标准和道德伦理相匹配。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基于对社会伦理和情绪价值的稳定保护,也是基于对社会医疗资源分配和社会压力的考量,对于法律的明确性、执行性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维护。我们应该寻求其他的方式来缓解痛苦,而不是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生命。
谢谢。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刚您方说的安乐死仅仅针对的是有意识的群体,那我想请问您方,植物人失去语言能力和自主意识,他们算不算应该享受安乐死合法化的群体呢?我们立法需要保证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植物人这一少部分群体失去了自主能力,他们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而且您方刚刚一直在说要把医疗资源给科学家,给其他对社会有帮助的人用。难道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没有权利和其他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吗?享有同等的权利才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我国立法的标准。
同时,我们社会面临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的问题。因为医疗分配不均等,去推行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并且社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我们无法保证家庭和一些经济压力不会导致患者被迫选择安乐死,这不仅违背他们的意愿,也是对社会矛盾和社会伦理的挑战。
其次,在法律层面需要考量。您方一直没有明确立法的规范,在此我要指出,法律明确安乐死合法化需要明确且可执行的法律框架,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准备好迎接这些挑战。同时,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必须明确才能避免被滥用。但是如何界定挽救的剧烈痛苦等条件,以及如何界定患者是否是自愿接受安乐死而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这些都是在执行和法律执行中无法解决的问题。
同时,国际上主流国家对安乐死也秉持谨慎的态度,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生命权的普遍尊重。中国的法律体系应该与国际的法律标准和道德伦理相匹配。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基于对社会伦理和情绪价值的稳定保护,也是基于对社会医疗资源分配和社会压力的考量,对于法律的明确性、执行性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维护。我们应该寻求其他的方式来缓解痛苦,而不是通过安乐死来结束生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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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半。
正方三辩:小的方面你好。刚刚您在我的陈述中提到了关于无意识患者这一点,请您再重申一下关于无意识病患者的情况。嗯,我觉得无意识的病患,在这方面包括像植物人,他们处于一种失去语言能力和失去意识表达能力的状态。那你们当时是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想要安乐死的呢?或者说,他的家人和医生是否有权利让他们安乐死呢?
首先,我记得你们反方一辩在陈述的时候,和我方一辩对安乐死的定义已经达成共识,就是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在经过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而你方这种情况已经违背了我们的一个定义,那这恰恰是我方的一个论点所在,因为立法要保障的是这个少数群体中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证。那这一部分人中自然也包括了这些没有意识,或者说没有能力去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如果是这样的话,立法者您请回答。
而事实上,关于我国法律,我方可以给出一个关于安乐死的一个依法流程:首先必须要明确适用范围与具体条件;构建严格的、严谨的审批程序与审查机制;三、推行透明化执行与强化监管,保证这种患者一定是在自愿、清醒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这种生命方面的一些重大规定,一定是要求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安乐死的意义、程序、后果,表达清晰明确的意愿。满足此条件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具有足够的判断力和自主权。你方认同吗?
反方二辩:我方不认同,因为我方考虑到的是患者自愿性得不到保证。我刚刚已经陈述过了,刚刚您陈述的只是立法的要求,但是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患者的自愿性,难道说我家你家里没有钱了,我逼迫你家人说让你安乐死,然后,但是其实你内心不想死,就这么死了吗?对,因为我们要保证自愿性,这就是我们不应该立法(安乐死)的原因。
正方三辩:下一个问题。首先我……
时间到。
11分半。
正方三辩:小的方面你好。刚刚您在我的陈述中提到了关于无意识患者这一点,请您再重申一下关于无意识病患者的情况。嗯,我觉得无意识的病患,在这方面包括像植物人,他们处于一种失去语言能力和失去意识表达能力的状态。那你们当时是如何确定他们是否想要安乐死的呢?或者说,他的家人和医生是否有权利让他们安乐死呢?
首先,我记得你们反方一辩在陈述的时候,和我方一辩对安乐死的定义已经达成共识,就是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在经过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而你方这种情况已经违背了我们的一个定义,那这恰恰是我方的一个论点所在,因为立法要保障的是这个少数群体中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证。那这一部分人中自然也包括了这些没有意识,或者说没有能力去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如果是这样的话,立法者您请回答。
而事实上,关于我国法律,我方可以给出一个关于安乐死的一个依法流程:首先必须要明确适用范围与具体条件;构建严格的、严谨的审批程序与审查机制;三、推行透明化执行与强化监管,保证这种患者一定是在自愿、清醒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而且我国法律关于这种生命方面的一些重大规定,一定是要求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安乐死的意义、程序、后果,表达清晰明确的意愿。满足此条件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具有足够的判断力和自主权。你方认同吗?
反方二辩:我方不认同,因为我方考虑到的是患者自愿性得不到保证。我刚刚已经陈述过了,刚刚您陈述的只是立法的要求,但是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患者的自愿性,难道说我家你家里没有钱了,我逼迫你家人说让你安乐死,然后,但是其实你内心不想死,就这么死了吗?对,因为我们要保证自愿性,这就是我们不应该立法(安乐死)的原因。
正方三辩:下一个问题。首先我……
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
首先,安乐死在中国,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满足患者的自愿性。因为患者的心理状态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病患主动寻求安乐死,另一种是病患非主动。从伦理角度看,只有符合医师主动且患者自愿的情况,才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也就是符合自愿性的要求。而其他多数情况都没有满足这种合同伦理要求。所以,在中国,不应该推行安乐死。
安乐死的安全性也存在问题,它会影响患者的心理。我们为什么不优先保障患者的自愿性呢?首先,医院的态度可能会引导事情的发展。这就好比,假设医生对患者家属说这个病很难治,然后获取患者家属的地址,这就可能会进行一种道德绑架,很容易造成误差。家属为了节省开支,可能会诱导患者选择安乐死。
第三点,如果受到外界影响,患者可能会被迫承认执行安乐死。即使在执行过程中患者改变想法不想死了,但最终结果还是死亡,这算不算误杀呢?这是不是没有尊重生命的体现呢?
我方提出替代政策,即进行分期治疗,减轻患者的治疗压力。
反方三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
首先,安乐死在中国,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满足患者的自愿性。因为患者的心理状态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病患主动寻求安乐死,另一种是病患非主动。从伦理角度看,只有符合医师主动且患者自愿的情况,才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也就是符合自愿性的要求。而其他多数情况都没有满足这种合同伦理要求。所以,在中国,不应该推行安乐死。
安乐死的安全性也存在问题,它会影响患者的心理。我们为什么不优先保障患者的自愿性呢?首先,医院的态度可能会引导事情的发展。这就好比,假设医生对患者家属说这个病很难治,然后获取患者家属的地址,这就可能会进行一种道德绑架,很容易造成误差。家属为了节省开支,可能会诱导患者选择安乐死。
第三点,如果受到外界影响,患者可能会被迫承认执行安乐死。即使在执行过程中患者改变想法不想死了,但最终结果还是死亡,这算不算误杀呢?这是不是没有尊重生命的体现呢?
我方提出替代政策,即进行分期治疗,减轻患者的治疗压力。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您好。您刚刚提到无法确保安全性,小组和法规无法满足这种需求的制衡。那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程序,要求患者都能表达意愿,有专业人员来确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对方辩友为何认为这样的监管机制在实施上是困难的呢?
首先,在荷兰有一个数据,在2022年这一年之中,在荷兰实际上通过安乐死而死亡的人数仅有4000人,但是在2022年下半年这半年之中,就达到了4000人。这部分对于安乐死的患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其中40%是非住院的,这其中就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这就说明法律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既然法律有漏洞,我们就需要去完善法律、完善手续。而您并没有提出更好的完善措施。
当患者身患绝症,在极度痛苦中明确表达想要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时,您却因为各种理由选择剥夺他的权利,这是否是对患者这种决定权的不尊重呢?
反方三辩:首先我方并没有说要去剥夺患者权利,患者不一定想死,患者如果受到外界压迫,才会走上安乐死的方案。但是我方并不承认我方在压迫患者的权利,我方并没有这么做。
正方二辩:我只是说您在剥夺他的权利。但我方并没有。那我们还是针对安乐死的监管问题。我们应该明确适用范围,然后为确保安乐死的公平性与严谨性,执行相关法律。
反方三辩:您方刚刚有论点是对法律的不认同,我方并没有对法律信息不认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我才相信它的。但是您要说因为有漏洞就有一些理由吧,我方只是不支持安乐死在国内和国外合法化。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您好。您刚刚提到无法确保安全性,小组和法规无法满足这种需求的制衡。那我们可以建立严格的程序,要求患者都能表达意愿,有专业人员来确保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对方辩友为何认为这样的监管机制在实施上是困难的呢?
首先,在荷兰有一个数据,在2022年这一年之中,在荷兰实际上通过安乐死而死亡的人数仅有4000人,但是在2022年下半年这半年之中,就达到了4000人。这部分对于安乐死的患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其中40%是非住院的,这其中就可能存在一些问题。这就说明法律可能存在一些漏洞。既然法律有漏洞,我们就需要去完善法律、完善手续。而您并没有提出更好的完善措施。
当患者身患绝症,在极度痛苦中明确表达想要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时,您却因为各种理由选择剥夺他的权利,这是否是对患者这种决定权的不尊重呢?
反方三辩:首先我方并没有说要去剥夺患者权利,患者不一定想死,患者如果受到外界压迫,才会走上安乐死的方案。但是我方并不承认我方在压迫患者的权利,我方并没有这么做。
正方二辩:我只是说您在剥夺他的权利。但我方并没有。那我们还是针对安乐死的监管问题。我们应该明确适用范围,然后为确保安乐死的公平性与严谨性,执行相关法律。
反方三辩:您方刚刚有论点是对法律的不认同,我方并没有对法律信息不认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我才相信它的。但是您要说因为有漏洞就有一些理由吧,我方只是不支持安乐死在国内和国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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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
刚刚小康提到的几点,其实都建立在立法以后才会出现的状况。现在我们了解到,在中国关于安乐死的民意调查中,有90%多的人都支持在病患患有不治之症且痛苦无法忍受时,家属应该尊重其意愿,而且我国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目前,我国想要实施安乐死的人,只能前往荷兰、瑞士等国家,而对于那些国家,我们无法保证其法律是否严格。刚刚反方也提到过,我们无法保证他们法律的严格性。
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才应该建立相关法律来保证安乐死实行的程序。中国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的法律都是如此。而且对方刚刚提到的一点就是方案分批治疗,而贵方必须要承认,医疗发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经过判定此病患已经身患绝症且短期内肯定无法攻克病症时,病人的痛苦是实时存在的。我不知道贵方是否有了解过我国一些目前无法攻克的绝症患者每天面临的精神和身体上的压力。安乐死可以为这些病患提供一个选择的权利,选择是否有尊严地死去,而不是强迫他一定要现在死去。而且如果要立法的话,我们的法律程序也一定要提到给患者一个缓冲期,要考量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表达清晰意愿、是否有至少两名以上医师确诊为行为不可逆转的无法治愈的病症。
谢谢。
好的,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申论,时间为2分钟。
刚刚小康提到的几点,其实都建立在立法以后才会出现的状况。现在我们了解到,在中国关于安乐死的民意调查中,有90%多的人都支持在病患患有不治之症且痛苦无法忍受时,家属应该尊重其意愿,而且我国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目前,我国想要实施安乐死的人,只能前往荷兰、瑞士等国家,而对于那些国家,我们无法保证其法律是否严格。刚刚反方也提到过,我们无法保证他们法律的严格性。
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才应该建立相关法律来保证安乐死实行的程序。中国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的法律都是如此。而且对方刚刚提到的一点就是方案分批治疗,而贵方必须要承认,医疗发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经过判定此病患已经身患绝症且短期内肯定无法攻克病症时,病人的痛苦是实时存在的。我不知道贵方是否有了解过我国一些目前无法攻克的绝症患者每天面临的精神和身体上的压力。安乐死可以为这些病患提供一个选择的权利,选择是否有尊严地死去,而不是强迫他一定要现在死去。而且如果要立法的话,我们的法律程序也一定要提到给患者一个缓冲期,要考量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表达清晰意愿、是否有至少两名以上医师确诊为行为不可逆转的无法治愈的病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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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首先我想问一下,你们方刚刚所呈现这个数据,90%的来源是哪里?上海市针对老年人做了一项调查,调查对象选取了50 - 59岁、60 - 69岁和80岁不同年龄层的老人进行医院调查。这能代表社会上所有人的意愿吗?所以你们方在解读数据上的权利值得商榷。
现在我给你们一个问题,你们是否认为安乐死是减轻医疗负担的一种方式?那你们如何看待安乐死?执行安乐死的医生等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心理创伤。你们认为医生在看着病患如此痛苦且无能为力的情况下,两者的心理压力哪一个更大?如果医生执行了安乐死,那他们每天都在“杀人”,他们自己也会有这样的感觉,你们方如何解释他们可能会受到的心理创伤和压力?如果这一点你们方无法回答,那我提下一个问题。
你们是否认为医疗资源应该分配给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比如科学家?这是你们方刚刚的观点,我不完全认同这一观点,这应该以我方观点为准,这是对你们方观点的一个质疑。
下一个问题,你们是否能确保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不会引发外部的问题?我的意思是,你不能要求每一个病患都有伟人那样的精神,在最后治疗阶段,他们遭受极大的痛苦,你不能要求他们像伟人一样做出巨大贡献。那你们方是否能够保证?你们认为这些社会医疗资源应该分给那些对国家有用的人,难道我们不是对社会有用的人吗?如果人是不平等的,这不符合我们社会发展的伦理要求,所以这一点应以我方观点为准。
再问一个问题,你们是否知道法律具体规范的权力是什么?
反方二辩:首先我想问一下,你们方刚刚所呈现这个数据,90%的来源是哪里?上海市针对老年人做了一项调查,调查对象选取了50 - 59岁、60 - 69岁和80岁不同年龄层的老人进行医院调查。这能代表社会上所有人的意愿吗?所以你们方在解读数据上的权利值得商榷。
现在我给你们一个问题,你们是否认为安乐死是减轻医疗负担的一种方式?那你们如何看待安乐死?执行安乐死的医生等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心理创伤。你们认为医生在看着病患如此痛苦且无能为力的情况下,两者的心理压力哪一个更大?如果医生执行了安乐死,那他们每天都在“杀人”,他们自己也会有这样的感觉,你们方如何解释他们可能会受到的心理创伤和压力?如果这一点你们方无法回答,那我提下一个问题。
你们是否认为医疗资源应该分配给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比如科学家?这是你们方刚刚的观点,我不完全认同这一观点,这应该以我方观点为准,这是对你们方观点的一个质疑。
下一个问题,你们是否能确保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不会引发外部的问题?我的意思是,你不能要求每一个病患都有伟人那样的精神,在最后治疗阶段,他们遭受极大的痛苦,你不能要求他们像伟人一样做出巨大贡献。那你们方是否能够保证?你们认为这些社会医疗资源应该分给那些对国家有用的人,难道我们不是对社会有用的人吗?如果人是不平等的,这不符合我们社会发展的伦理要求,所以这一点应以我方观点为准。
再问一个问题,你们是否知道法律具体规范的权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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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该vs不应该
环节为:自由辩论
反方:中国人口基数比外国庞大很多,安乐死在外国合法化后造成了负面影响,在中国这个人口基数大的国家,其负面影响肯定会更大,所以安乐死不能推动社会发展。
正方:但正是因为中国人口基数大,存在这种问题(身患重病且无法治愈遭受痛苦)的群众也更大,我们难道不应该更加关注这类人吗?您方今天考虑的是是否要立法,而立法考虑的是大部分人的利益,您方仅站在少数人的角度。您方说人口基数大,负面影响就更大,这个观点我方认同,但您方又如何保证安乐死立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会波及更多的人呢?
反方:正方刚刚所陈述的各种负面影响都是在立法之后的,而且都是外国的例子,外国的情况与我国不同。濒死患者,全球濒死患者都是病死患者,无论哪个国家都是病死患者,所以外国的例子也可以用到我国。在您方说的那些负面影响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毕竟法律具有严谨性,而且立法流程是必须要严格的。
正方:那其他国家已经立好了法,为什么那种情况没有被避免,没有减轻严重性呢?您方所说的都是外国例子,或者说一些立法之后的负面影响,我方刚刚已经论证过这个例子为什么可以用了。我们刚才讨论的就是利弊问题,那您方认为是生命的质量还是生命的长度更重要呢?我认为一个病患在遭受重病,感受到无比痛苦的情况下,他很难感受到生命的美好。那您方在考虑安乐死立法之前,是否已经讨论过了其他可能的方案,如疼痛管理和呼吸治疗等来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呢?在这个过程中患者还是会遭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
正方:我想再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说中国人选择去外国做安乐死的原因是因为中国没有合法化,但是如果连外国都无法保证安全性,如何保证国内立法就可以一定保证安全性呢?既然在国内,那就是我们可控的,国内可控的,而且去外国发生什么事情并不可控。
反方:您说是国内是可控的,那国内现在那么多法律不也存在不可控的情况吗?但是我国的不法分子在我国的法律是能够被约束的,但是若我国公民在国外所受到的创伤,是我国的法律无法触及到的。
正方:您方说了,您方是要尊重患者的个人选择,对吗?那他们选择在外国进行安乐死,那也是他们自身的选择,对吗?所以要尊重他们的选择。我们强调的是,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更加合法化,而您方说的是患者是否要选择去国外安乐死。不好意思啊,就是您方刚刚在质询环节说的,您方说中国人选择去外国去安乐死的原因是因为国内没有立法,同时我也想请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如何保证立法之后每一个患者的自愿性都可以得到保证?这一点我刚刚在之前的环节中都已经有想到过,您方仅仅针对的是立法流程,而非是如何保证,现在请对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如何保证自愿性?
正方:安乐死的立法应明确适用范围,一定是要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确立其范围。绝症患者往往面临生命的最后阶段,且治疗手段已无法挽回病情。为确保安乐死立法的公平性、严谨性,必须要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理解安乐死的意义、程序、后果,刚刚已经提到过,且患者需尝试多种治疗手段,病痛无法缓解,也要构建公平的程序,适当的可以有缓冲期与审查机制,推行透明化管理与强化监管。
正方:我想请问一下您方一辩的一个问题,您方在一辩中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经济文化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以给我解释一下吗?
正方:我方提到的是指社会发展,具体由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人民幸福、文化繁荣等方面,但是我们我方今天主要谈论的认为是安乐死合法化,它是可以对人民有帮助的。
时间到,最后进入陈词总结。
辩题为:应该vs不应该
环节为:自由辩论
反方:中国人口基数比外国庞大很多,安乐死在外国合法化后造成了负面影响,在中国这个人口基数大的国家,其负面影响肯定会更大,所以安乐死不能推动社会发展。
正方:但正是因为中国人口基数大,存在这种问题(身患重病且无法治愈遭受痛苦)的群众也更大,我们难道不应该更加关注这类人吗?您方今天考虑的是是否要立法,而立法考虑的是大部分人的利益,您方仅站在少数人的角度。您方说人口基数大,负面影响就更大,这个观点我方认同,但您方又如何保证安乐死立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会波及更多的人呢?
反方:正方刚刚所陈述的各种负面影响都是在立法之后的,而且都是外国的例子,外国的情况与我国不同。濒死患者,全球濒死患者都是病死患者,无论哪个国家都是病死患者,所以外国的例子也可以用到我国。在您方说的那些负面影响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毕竟法律具有严谨性,而且立法流程是必须要严格的。
正方:那其他国家已经立好了法,为什么那种情况没有被避免,没有减轻严重性呢?您方所说的都是外国例子,或者说一些立法之后的负面影响,我方刚刚已经论证过这个例子为什么可以用了。我们刚才讨论的就是利弊问题,那您方认为是生命的质量还是生命的长度更重要呢?我认为一个病患在遭受重病,感受到无比痛苦的情况下,他很难感受到生命的美好。那您方在考虑安乐死立法之前,是否已经讨论过了其他可能的方案,如疼痛管理和呼吸治疗等来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呢?在这个过程中患者还是会遭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
正方:我想再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说中国人选择去外国做安乐死的原因是因为中国没有合法化,但是如果连外国都无法保证安全性,如何保证国内立法就可以一定保证安全性呢?既然在国内,那就是我们可控的,国内可控的,而且去外国发生什么事情并不可控。
反方:您说是国内是可控的,那国内现在那么多法律不也存在不可控的情况吗?但是我国的不法分子在我国的法律是能够被约束的,但是若我国公民在国外所受到的创伤,是我国的法律无法触及到的。
正方:您方说了,您方是要尊重患者的个人选择,对吗?那他们选择在外国进行安乐死,那也是他们自身的选择,对吗?所以要尊重他们的选择。我们强调的是,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更加合法化,而您方说的是患者是否要选择去国外安乐死。不好意思啊,就是您方刚刚在质询环节说的,您方说中国人选择去外国去安乐死的原因是因为国内没有立法,同时我也想请问对方一个问题,您方如何保证立法之后每一个患者的自愿性都可以得到保证?这一点我刚刚在之前的环节中都已经有想到过,您方仅仅针对的是立法流程,而非是如何保证,现在请对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如何保证自愿性?
正方:安乐死的立法应明确适用范围,一定是要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确立其范围。绝症患者往往面临生命的最后阶段,且治疗手段已无法挽回病情。为确保安乐死立法的公平性、严谨性,必须要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理解安乐死的意义、程序、后果,刚刚已经提到过,且患者需尝试多种治疗手段,病痛无法缓解,也要构建公平的程序,适当的可以有缓冲期与审查机制,推行透明化管理与强化监管。
正方:我想请问一下您方一辩的一个问题,您方在一辩中说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经济文化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以给我解释一下吗?
正方:我方提到的是指社会发展,具体由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人民幸福、文化繁荣等方面,但是我们我方今天主要谈论的认为是安乐死合法化,它是可以对人民有帮助的。
时间到,最后进入陈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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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们双方站在此处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无非是因为当今社会对安乐死的定义有所争执。回顾整场辩论,我们双方刚刚对安乐死的定义存在一个不同之处,我方对安乐死病人的圈定范围并未将意识亲属圈定进去,而正方对意识亲属有所限定。
那么,身患绝症且意识清楚的病人在我国是否属于极少数的情况呢?安乐死的费用,据我方了解,安乐死在外国的费用高达几十万,且后续还有很多相关收费,在病人经过长期治疗之后,是否还有能力支持安乐死呢?当今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人口基数庞大,但是能够支付得起这个费用的人群依然是少数的。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受益的群体是少部分人,产生的弊端却远大于利,并且还会影响到社会公正性。外国的人口基数比中国要小很多,外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产生了许多负面的社会影响。在中国人口基数更加庞大的情况下,在中国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是否会比外国更加庞大呢?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大家好,今天我们双方站在此处讨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无非是因为当今社会对安乐死的定义有所争执。回顾整场辩论,我们双方刚刚对安乐死的定义存在一个不同之处,我方对安乐死病人的圈定范围并未将意识亲属圈定进去,而正方对意识亲属有所限定。
那么,身患绝症且意识清楚的病人在我国是否属于极少数的情况呢?安乐死的费用,据我方了解,安乐死在外国的费用高达几十万,且后续还有很多相关收费,在病人经过长期治疗之后,是否还有能力支持安乐死呢?当今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人口基数庞大,但是能够支付得起这个费用的人群依然是少数的。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受益的群体是少部分人,产生的弊端却远大于利,并且还会影响到社会公正性。外国的人口基数比中国要小很多,外国实行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产生了许多负面的社会影响。在中国人口基数更加庞大的情况下,在中国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是否会比外国更加庞大呢?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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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应该vs不应该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认为,个人的选择应该高于模拟道德。使用安全的药物会改变社会环境,进而使社会标准发生变化。对方在意识层面上对人的尊重存在问题,这是否是对人道主义的尊重呢?从人权角度看,人在生命质量能够提升自己尊严时,是符合人的福利的。生殖资源不同,我们既要保护生的尊严,也要保护死的尊严。
虽然病人可能没有选择是否被救治的权利,但从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体现来看,他们在初中权利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是有选择死亡权利的。一个长期被病痛折磨的病人,选择安全的方式结束痛苦,这是对个人人权的尊重。我们应该尊重自己的选择,理解这种痛苦。
我方还认为,根据自主原则,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在提高资源利用率方面,我方回应,当我方提出方案之后,会有一个更加严谨的程序,对于安乐死也会有一个更加合法严谨的程序。这会使部分希望结束痛苦行为的患者有尊严地离世,并且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会积极投入到更多有希望的社会事务中,同时也能为整个社会医疗资源的使用策略提供帮助。医疗资源涉及全体,我们并不反对专业的划分。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本次比赛的环节已全部结束,有请各位评委填写并上交印象表。
辩题:应该vs不应该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认为,个人的选择应该高于模拟道德。使用安全的药物会改变社会环境,进而使社会标准发生变化。对方在意识层面上对人的尊重存在问题,这是否是对人道主义的尊重呢?从人权角度看,人在生命质量能够提升自己尊严时,是符合人的福利的。生殖资源不同,我们既要保护生的尊严,也要保护死的尊严。
虽然病人可能没有选择是否被救治的权利,但从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体现来看,他们在初中权利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是有选择死亡权利的。一个长期被病痛折磨的病人,选择安全的方式结束痛苦,这是对个人人权的尊重。我们应该尊重自己的选择,理解这种痛苦。
我方还认为,根据自主原则,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在提高资源利用率方面,我方回应,当我方提出方案之后,会有一个更加严谨的程序,对于安乐死也会有一个更加合法严谨的程序。这会使部分希望结束痛苦行为的患者有尊严地离世,并且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会积极投入到更多有希望的社会事务中,同时也能为整个社会医疗资源的使用策略提供帮助。医疗资源涉及全体,我们并不反对专业的划分。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本次比赛的环节已全部结束,有请各位评委填写并上交印象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从人权、个人尊严与自由、自主原则等多方面论证了个人的选择应该高于模拟道德,如个人选择对社会标准的影响、符合人的福利以及在自主原则下的积极社会影响等,所以应该支持个人选择高于模拟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