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二辩:我们可以采用更多其他方法来保护受害者。我不太理解你刚才所说的内容。你之前提到受害者并不希望得到关注,然而他走法律程序本身就是希望通过法律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那么当我们都不关注这个案件时,谁来关注他的清白呢?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需要过多的社会讨论,而且这里的社会讨论是关于加害者的不幸,这种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只会使案件的舆论倾向于加害者。
正方一辩:您方的意思是我们不应该讨论任何事情吗?
反方二辩:不是。那请您解释一下,不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关注这个案件,我们可以通过研究犯罪行为本身或者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来制定更好的解决案件的方法。既然您说需要关注,那您方对于关注的定义是不是有些片面呢?
正方一辩:没有。
反方二辩:那就是我们不应该讨论吗?还是这个问题,我方说的是不应该过多地讨论加害人的不幸,而不是说不应该讨论这些案件。那您方对于受害者二次受到伤害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当社会在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种舆论倾向,可能是一种感性上倾向于加害者的情况。作为受害者,我本来已经受到了伤害,而舆论却偏向加害者,这难道不是对我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吗?
正方一辩:您说这也是舆论,但这并不是社会讨论,您所说的这个社会情境有些过于片面,社会讨论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个人倾向,讨论他的不幸时,难道不会产生同情心理吗?
反方二辩:那请问同情加害者的人是大部分人吗?
正方一辩:有存在这样的情况。
反方二辩:那您已经承认这种关注是少部分的,那您怎么会认为这就是对加害者无形的帮助呢?绝大部分人都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考虑的呀。
反方二辩:但是我们这边主要讨论的是社会在讨论加害者这种情况,而且并没有这样的方案。
反方二辩:我们可以采用更多其他方法来保护受害者。我不太理解你刚才所说的内容。你之前提到受害者并不希望得到关注,然而他走法律程序本身就是希望通过法律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那么当我们都不关注这个案件时,谁来关注他的清白呢?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需要过多的社会讨论,而且这里的社会讨论是关于加害者的不幸,这种对加害者不幸的讨论只会使案件的舆论倾向于加害者。
正方一辩:您方的意思是我们不应该讨论任何事情吗?
反方二辩:不是。那请您解释一下,不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关注这个案件,我们可以通过研究犯罪行为本身或者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来制定更好的解决案件的方法。既然您说需要关注,那您方对于关注的定义是不是有些片面呢?
正方一辩:没有。
反方二辩:那就是我们不应该讨论吗?还是这个问题,我方说的是不应该过多地讨论加害人的不幸,而不是说不应该讨论这些案件。那您方对于受害者二次受到伤害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当社会在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种舆论倾向,可能是一种感性上倾向于加害者的情况。作为受害者,我本来已经受到了伤害,而舆论却偏向加害者,这难道不是对我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吗?
正方一辩:您说这也是舆论,但这并不是社会讨论,您所说的这个社会情境有些过于片面,社会讨论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个人倾向,讨论他的不幸时,难道不会产生同情心理吗?
反方二辩:那请问同情加害者的人是大部分人吗?
正方一辩:有存在这样的情况。
反方二辩:那您已经承认这种关注是少部分的,那您怎么会认为这就是对加害者无形的帮助呢?绝大部分人都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考虑的呀。
反方二辩:但是我们这边主要讨论的是社会在讨论加害者这种情况,而且并没有这样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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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不幸并非是对受害者不公。以下是我方的主要观点:
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加害者的加害行为,并非是对受害者不公。在讨论案件时,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对该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讨论。在讨论事件的同时,加害者的过往经历也会慢慢浮现。出于对人性的考量,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非是支持加害者的加害行为,而是对澄清受害者与加害者关系的同情,也是分析加害行为背后动机的重要条件,目的是查明真相,最大程度上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并没有对受害者应获得的公平产生影响。
18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判案过程中,被视为受害者的刘海明曾经被判定为杀害者,实为杀害者的刘海龙曾被判定为受害者,案件一度以于海明故意杀害案命名,但经过社会讨论和警方的全面调查,最终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让本属于受害者于海明的公平得以回归。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受害者获得更公正的结果。
对于加害者不幸的讨论是一种延展性讨论,是在讨论案件时延伸出来的,目的是给予整个事件一个完整且全面的真相。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作为案件当事者,容易被委屈、愤怒、仇视、痛苦等情绪蒙蔽双眼,很难冷静客观地看待整个事件,此时就需要客观看待,以一个全面的角度讨论整个事情,还原整个事情的全貌。此时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为了探究加害者做出加害行为背后的成因,以便给予受害者以及社会一个合理的解释,减少受害者因不明所以而对侵害所产生的不安感,确保不轻判、不错判、不误判加害者,让加害者最终获得应有的惩罚,这对受害者来说是最理想的结果。
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给予受害者更长远的公平。加害者与受害者作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人,不可忽视人具有社会性这一事实,人在社会中生活是受到社会影响的。从犯罪学的普遍研究来看,受后天影响而产生加害行为的加害者越来越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研究犯罪心理,推动社会对犯罪预防和矫治体系的完善,从根源上解决犯罪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惠及在社会中生存的受害者,这同样是给予受害者的一种公平,别样的公平。
以上是我方对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的阐述。我方坚定地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也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简单地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对受害者不公,既是缺乏对人性的思考,也存在不公平的浅层意义。以上是我方的观点。
加害者不幸并非是对受害者不公。以下是我方的主要观点:
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加害者的加害行为,并非是对受害者不公。在讨论案件时,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对该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讨论。在讨论事件的同时,加害者的过往经历也会慢慢浮现。出于对人性的考量,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非是支持加害者的加害行为,而是对澄清受害者与加害者关系的同情,也是分析加害行为背后动机的重要条件,目的是查明真相,最大程度上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并没有对受害者应获得的公平产生影响。
18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判案过程中,被视为受害者的刘海明曾经被判定为杀害者,实为杀害者的刘海龙曾被判定为受害者,案件一度以于海明故意杀害案命名,但经过社会讨论和警方的全面调查,最终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让本属于受害者于海明的公平得以回归。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有利于受害者获得更公正的结果。
对于加害者不幸的讨论是一种延展性讨论,是在讨论案件时延伸出来的,目的是给予整个事件一个完整且全面的真相。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作为案件当事者,容易被委屈、愤怒、仇视、痛苦等情绪蒙蔽双眼,很难冷静客观地看待整个事件,此时就需要客观看待,以一个全面的角度讨论整个事情,还原整个事情的全貌。此时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为了探究加害者做出加害行为背后的成因,以便给予受害者以及社会一个合理的解释,减少受害者因不明所以而对侵害所产生的不安感,确保不轻判、不错判、不误判加害者,让加害者最终获得应有的惩罚,这对受害者来说是最理想的结果。
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给予受害者更长远的公平。加害者与受害者作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人,不可忽视人具有社会性这一事实,人在社会中生活是受到社会影响的。从犯罪学的普遍研究来看,受后天影响而产生加害行为的加害者越来越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研究犯罪心理,推动社会对犯罪预防和矫治体系的完善,从根源上解决犯罪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惠及在社会中生存的受害者,这同样是给予受害者的一种公平,别样的公平。
以上是我方对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的阐述。我方坚定地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也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简单地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对受害者不公,既是缺乏对人性的思考,也存在不公平的浅层意义。以上是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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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非是对受害者的不公,简单认为是不公的观点缺乏对人性的思考且意义浅层。
正方二辩:那没有。现在我开始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
反方一辩一直在说曾经的受害者,认为曾经的受害者是我方造成的。但在恐怖袭击案件中,民众强烈要求严惩加害者,此时去探讨加害者的不幸会引发民众更大不满,影响社会稳定,请问反方如何解释?我方所说的讨论加害者的加害行为,是为了探究加害者做出加害行为背后的心理原因,是为了给社会一个更公平的真相,这是在讨论犯罪心理学,并非为加害者开脱。
在公平事件中,是从第三方视角得出整个事情不偏不倚公正的结果。公帑原本可用于受害者康复治疗的资金被挪用于分析加害者为何会犯罪的心理研究项目,这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保障。反方怎么会认为那些资金原本是用来给加害者研究犯罪心理的呢?
下一个问题,反方一直在强调加害者曾经也是受害者,但加害者的不幸并非受害者所造成的。我们探究的是加害者加害行为背后的心理,并不是忽视加害者加害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
在诈骗案中,如果强调加害者因贫困等不济境遇而犯罪,是否会让其诈骗行为合理化?其实并不会,因为不管怎样,最后还是要加害者赔偿受害者的利益。
如果在讨论加害者行为经历来预防犯罪的过程往往很漫长,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当下受害者的利益及时得到弥补?我觉得不应该只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因为受害者的伤害已经造成了。
正方二辩:那没有。现在我开始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
反方一辩一直在说曾经的受害者,认为曾经的受害者是我方造成的。但在恐怖袭击案件中,民众强烈要求严惩加害者,此时去探讨加害者的不幸会引发民众更大不满,影响社会稳定,请问反方如何解释?我方所说的讨论加害者的加害行为,是为了探究加害者做出加害行为背后的心理原因,是为了给社会一个更公平的真相,这是在讨论犯罪心理学,并非为加害者开脱。
在公平事件中,是从第三方视角得出整个事情不偏不倚公正的结果。公帑原本可用于受害者康复治疗的资金被挪用于分析加害者为何会犯罪的心理研究项目,这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保障。反方怎么会认为那些资金原本是用来给加害者研究犯罪心理的呢?
下一个问题,反方一直在强调加害者曾经也是受害者,但加害者的不幸并非受害者所造成的。我们探究的是加害者加害行为背后的心理,并不是忽视加害者加害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
在诈骗案中,如果强调加害者因贫困等不济境遇而犯罪,是否会让其诈骗行为合理化?其实并不会,因为不管怎样,最后还是要加害者赔偿受害者的利益。
如果在讨论加害者行为经历来预防犯罪的过程往往很漫长,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当下受害者的利益及时得到弥补?我觉得不应该只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因为受害者的伤害已经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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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一辩一直在说,可能受害者不需要过多的关注,也许部分情况如此,但我们知道法院庭审或者公开庭审过程,这难道是不人道的做法吗?世界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
我方也经常问对方辩友,今天讨论这个辩题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被加害者的不幸难道不应该被讨论吗?我们从不否定受害者在这件事情上所受到的伤害,可是不公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对面打了我一巴掌,我怀恨在心,觉得不公平,他应该付出代价,再还他一巴掌就是公平的,那这种公平是个人主观意识上的不公平,这能叫公平吗?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种古老的复仇观,为何在当今社会会被法律制约?因为个人性质的报复会导致无尽的循环暴力,我们能做到的只有相对公平,而您方对这个相对公平却一直持怀疑态度,那么相对公平难道就是对受害者来说的不公吗?你们对于公平的定义是否过于主观了呢?
建立更加公正的社会环境,加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是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和待遇,这样才可以做到减少犯罪的发生,这才应该是社会的追求。一味地指责并不能改变现状,只有改变关系。
所以我方一直认为舆论是应该能改变的。我们不应该只讨论需要关注加害者,不让其隐身,也不仅仅是关注加害者。事实上,说白了,我们需要实事求是,让加害者无所遁形,既不要冤假错案,关注他难道就是为其开脱吗?但不关注他不是会让其在事件中隐身吗?我们要关注的是加害者与受害者的错对,而不是单纯打着为受害者好的名义。这才是所有应该关注的事。
谢谢主席。
一辩一直在说,可能受害者不需要过多的关注,也许部分情况如此,但我们知道法院庭审或者公开庭审过程,这难道是不人道的做法吗?世界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
我方也经常问对方辩友,今天讨论这个辩题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被加害者的不幸难道不应该被讨论吗?我们从不否定受害者在这件事情上所受到的伤害,可是不公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对面打了我一巴掌,我怀恨在心,觉得不公平,他应该付出代价,再还他一巴掌就是公平的,那这种公平是个人主观意识上的不公平,这能叫公平吗?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种古老的复仇观,为何在当今社会会被法律制约?因为个人性质的报复会导致无尽的循环暴力,我们能做到的只有相对公平,而您方对这个相对公平却一直持怀疑态度,那么相对公平难道就是对受害者来说的不公吗?你们对于公平的定义是否过于主观了呢?
建立更加公正的社会环境,加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是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机会和待遇,这样才可以做到减少犯罪的发生,这才应该是社会的追求。一味地指责并不能改变现状,只有改变关系。
所以我方一直认为舆论是应该能改变的。我们不应该只讨论需要关注加害者,不让其隐身,也不仅仅是关注加害者。事实上,说白了,我们需要实事求是,让加害者无所遁形,既不要冤假错案,关注他难道就是为其开脱吗?但不关注他不是会让其在事件中隐身吗?我们要关注的是加害者与受害者的错对,而不是单纯打着为受害者好的名义。这才是所有应该关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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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1vs2 环节为:正方二辩 · 质询小结
在刚才的辩论环节中,对方辩友提出了一些观点,然而我方认为这些观点存在明显漏洞,我方的立场也愈发坚定。
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对方辩友强调查明真相,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以查明真相,从而避免未来的受害者遭受伤害。
但受害者在加害行为中已经遭受了切实且往往极为严重的身心创伤。例如在恶性伤人案件中,受害者可能失去劳动力,家庭陷入困境,心灵也遭受重创,急需社会给予诸如医疗救助、经济补偿、心理疏导等多方面支持以重新站起来。
当社会把目光和资源优先投向探究加害者家庭矛盾、成长等不幸经历时,加害者与受害者得到的关注和资源依然被错配。对方还提到探究成因可促成司法法律体系完善,但这绝不能以牺牲受害者的利益为代价。
以家庭暴力案为例,受害者长期忍受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渴望的是公正的裁决以及社会的同情和援助。如果社会将大量精力放在剖析加害者为何会有暴力倾向的不幸过往中,如童年曾被父母打骂等经历,即便发现了所谓的社会问题,可受害者已经遭受的伤害又如何弥补?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应该优先倾向受害者,而并非本末倒置。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受害者的切身利益、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导向,还是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来看,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都会导致受害者受到不公平对待。受害者在这件事情中已经承受太多伤害,社会理应以保障受害者权益为核心,在对待加害者不适宜的讨论上,秉持谨慎态度,遵循公正公平的尺度,构建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
辩题为:1vs2 环节为:正方二辩 · 质询小结
在刚才的辩论环节中,对方辩友提出了一些观点,然而我方认为这些观点存在明显漏洞,我方的立场也愈发坚定。
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对方辩友强调查明真相,认为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可以查明真相,从而避免未来的受害者遭受伤害。
但受害者在加害行为中已经遭受了切实且往往极为严重的身心创伤。例如在恶性伤人案件中,受害者可能失去劳动力,家庭陷入困境,心灵也遭受重创,急需社会给予诸如医疗救助、经济补偿、心理疏导等多方面支持以重新站起来。
当社会把目光和资源优先投向探究加害者家庭矛盾、成长等不幸经历时,加害者与受害者得到的关注和资源依然被错配。对方还提到探究成因可促成司法法律体系完善,但这绝不能以牺牲受害者的利益为代价。
以家庭暴力案为例,受害者长期忍受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渴望的是公正的裁决以及社会的同情和援助。如果社会将大量精力放在剖析加害者为何会有暴力倾向的不幸过往中,如童年曾被父母打骂等经历,即便发现了所谓的社会问题,可受害者已经遭受的伤害又如何弥补?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应该优先倾向受害者,而并非本末倒置。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受害者的切身利益、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导向,还是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来看,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都会导致受害者受到不公平对待。受害者在这件事情中已经承受太多伤害,社会理应以保障受害者权益为核心,在对待加害者不适宜的讨论上,秉持谨慎态度,遵循公正公平的尺度,构建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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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1vs2 环节为:对辩
正方:我方提到讨论加害者,就能够深入剖析其根源。那如何确保这种讨论对受害者是公正对待呢?剖析其行为背后的原因,不是为了让受害者摆脱内心的困扰,还他一个公道吗?这难道不是一种公正吗?但在我方听取意见中,受害者其实并不想再被讨论,不想再回忆起这个案件,这其实是对受害人不公。您方说这种讨论可以了解案件,但事实上往往会出现偏差的状况,那您方如何保证这种做法可以达到您方所说的效果呢?您方不会用自己的想法去揣测受害者的心理吧。您说受害者不希望网络关注,那我说他希望得到关注,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呢?而且一个受害者如果觉得不公平,他的公平是由法律带来的,他当时虽然感受到不公,但法律给他的结果是公平的,这就够了呀。为什么社会讨论给警方施压,促进这个案件的发展,难道对他不是有利的、不是公正的吗?可是在社会讨论给警方施压时,就会使案件受理时间变长,那么受害者得到公正的时间也会变长,他受到公正的时间变长,就会反复想起这个案件,再次受伤。
反方:那个受害者已经受到了心理伤害,那社会却讨论加害者的罪行,这对受害者的情感如何弥补,难道会让受害者觉得被冷落?那社会不去讨论加害者的罪行,就像于欢案,如果说不去讨论这个罪行,让那11个人逃脱了,让案件不了了之,这样的结果就是公平的吗?那凭什么对那11个人就是公平的呢?我们要明确的是讨论加害者的罪行,可以找出这个事情的起因,同时了解其前因后果,让判决更加公平,证明这个才是对受害者真正的公平,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难道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吗?这不是公平吗?没有啊。
辩题为:1vs2 环节为:对辩
正方:我方提到讨论加害者,就能够深入剖析其根源。那如何确保这种讨论对受害者是公正对待呢?剖析其行为背后的原因,不是为了让受害者摆脱内心的困扰,还他一个公道吗?这难道不是一种公正吗?但在我方听取意见中,受害者其实并不想再被讨论,不想再回忆起这个案件,这其实是对受害人不公。您方说这种讨论可以了解案件,但事实上往往会出现偏差的状况,那您方如何保证这种做法可以达到您方所说的效果呢?您方不会用自己的想法去揣测受害者的心理吧。您说受害者不希望网络关注,那我说他希望得到关注,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呢?而且一个受害者如果觉得不公平,他的公平是由法律带来的,他当时虽然感受到不公,但法律给他的结果是公平的,这就够了呀。为什么社会讨论给警方施压,促进这个案件的发展,难道对他不是有利的、不是公正的吗?可是在社会讨论给警方施压时,就会使案件受理时间变长,那么受害者得到公正的时间也会变长,他受到公正的时间变长,就会反复想起这个案件,再次受伤。
反方:那个受害者已经受到了心理伤害,那社会却讨论加害者的罪行,这对受害者的情感如何弥补,难道会让受害者觉得被冷落?那社会不去讨论加害者的罪行,就像于欢案,如果说不去讨论这个罪行,让那11个人逃脱了,让案件不了了之,这样的结果就是公平的吗?那凭什么对那11个人就是公平的呢?我们要明确的是讨论加害者的罪行,可以找出这个事情的起因,同时了解其前因后果,让判决更加公平,证明这个才是对受害者真正的公平,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难道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吗?这不是公平吗?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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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下面有请我进行盘问。
正方三辩:对方刚才提到女方发言所说的不意味着支持受害者行为。因为受害者成年,那么受害者就是加害者吗?加害者的不幸和受害者本身有关系吗?请您细说一下。如果加害者存在反抗行为的话,那肯定是有关系;如果没有反抗行为,是否有关系呢?
正方三辩:我感觉您方的思考并没有那么深入。加害者的不幸和受害者本身受到这件事的伤害,其实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您用加害者不幸为受害者这件事解脱,这是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呢?我们没有因为加害者的不幸而为加害者开脱,我们只不过是探究整个事情的经过,探究事情发生的原因,探究事情背后产生的社会问题,这难道不是受害者所想要的吗?受害者为什么不想要您去讨论这件事情,然后做好全面分析这件事的原因呢?
正方三辩:我请问您,受害者想要的是什么东西?受害者想要的是公平。如果受害者单方面觉得公平,不管判决如何,受害者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伤害,他不会觉得很公平。那么您所说的对他而言的公平,请您细说一下。您觉得受害者觉得这样的公平好吗?您所谓的公平,请详细说说。我认为公平是一个思考,或者是第三方的视角之一,可是一个公平、公正、公信的确定,这就是对受害者的公平吗?毫不相干的是我受到了无辜的加害,难道然后您告诉我第三方通过推导这件事情,这就是对我的公平吗?受害者很无辜,但是您没有说不给受害者赔偿。当您或者您身边的朋友、亲人成为这个受害者的时候,您还能这么理所应当地说出这件事就是我要的公平吗?
正方三辩:当然可以啊,就是说您可以接受司法案件一拖再拖,然后一直等到您所谓的公平,等到您的亲人因为这件事受到影响,比如说产生过激行为自杀的时候,您还能理所应当地说我还是要这个公平吗?最后结果是公平,您还是要这个公平,当然是要了啊。
正方三辩:那我再想问一下,您方如何看待我方一辩所说的房四起案件?我认为社会上如果对该案件的加害一方产生任何一个开脱罪行的行为,那么这些人应该算是帮凶。您的意思是那些人要对加害者保持同情吗?
正方三辩:当舆论趋向于对加害者的同情时,甚至产生受害者有罪论的时候,您是如何看待的?
反方:我认为这应该是司法的不保全,这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
正方三辩:下面有请我进行盘问。
正方三辩:对方刚才提到女方发言所说的不意味着支持受害者行为。因为受害者成年,那么受害者就是加害者吗?加害者的不幸和受害者本身有关系吗?请您细说一下。如果加害者存在反抗行为的话,那肯定是有关系;如果没有反抗行为,是否有关系呢?
正方三辩:我感觉您方的思考并没有那么深入。加害者的不幸和受害者本身受到这件事的伤害,其实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您用加害者不幸为受害者这件事解脱,这是不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呢?我们没有因为加害者的不幸而为加害者开脱,我们只不过是探究整个事情的经过,探究事情发生的原因,探究事情背后产生的社会问题,这难道不是受害者所想要的吗?受害者为什么不想要您去讨论这件事情,然后做好全面分析这件事的原因呢?
正方三辩:我请问您,受害者想要的是什么东西?受害者想要的是公平。如果受害者单方面觉得公平,不管判决如何,受害者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伤害,他不会觉得很公平。那么您所说的对他而言的公平,请您细说一下。您觉得受害者觉得这样的公平好吗?您所谓的公平,请详细说说。我认为公平是一个思考,或者是第三方的视角之一,可是一个公平、公正、公信的确定,这就是对受害者的公平吗?毫不相干的是我受到了无辜的加害,难道然后您告诉我第三方通过推导这件事情,这就是对我的公平吗?受害者很无辜,但是您没有说不给受害者赔偿。当您或者您身边的朋友、亲人成为这个受害者的时候,您还能这么理所应当地说出这件事就是我要的公平吗?
正方三辩:当然可以啊,就是说您可以接受司法案件一拖再拖,然后一直等到您所谓的公平,等到您的亲人因为这件事受到影响,比如说产生过激行为自杀的时候,您还能理所应当地说我还是要这个公平吗?最后结果是公平,您还是要这个公平,当然是要了啊。
正方三辩:那我再想问一下,您方如何看待我方一辩所说的房四起案件?我认为社会上如果对该案件的加害一方产生任何一个开脱罪行的行为,那么这些人应该算是帮凶。您的意思是那些人要对加害者保持同情吗?
正方三辩:当舆论趋向于对加害者的同情时,甚至产生受害者有罪论的时候,您是如何看待的?
反方:我认为这应该是司法的不保全,这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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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于受害者,我想问的是,您刚开始说倾向于受害者,这是不是意味着并没有不让社会讨论加害者呢?嗯,对,您说没有不让我们讨论受害者的情况,那我们可以讨论。受害者需要社会关注,那加害者的不幸是不是就应该视而不见、闭口不谈了呢?
其实,不去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对案件进行前因后果的了解。我认为,案件处理要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结果,是要通过司法及各个方面的,并不是说一定要通过讨论加害者的动机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我再问您,一个被家暴的妻子在怨恨中杀害了自己的丈夫,此时我们是不是只需要关注看似可怜被杀的丈夫,而忽略妻子身上惨不忍睹的伤疤呢?这是你们向往的公平的正义吗?
您可能会说这是两个案件,在家暴案和杀人案这两个案件中,受害者和加害者都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那您的意思是不是说,加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呢?是,但在同一个案件中不是。
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妻子被法院判为杀害者,那么她也是受害者。如果我们忽视了这种加害者的属性,那么曾经的受害者,她的苦衷是不是就被埋没了呢?不是,她是在另一个案件中属于受害者,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得到恰当的处理。而在这个案件中,那个死掉的丈夫才是受害者,他已经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各种伤害,他们的伤害是当下而且是最直接的,难道他们的痛苦不应该在这个案件中得到公正的处理吗?
您是觉得那个丈夫需要得到公正处理是吗?是的,他需要得到公正的处理,他已经受到了死亡,那肯定是要对加害者进行处罚。那您觉得这对曾经被家暴的妻子是公平的吗?曾经她是被家暴者,是受害者,但一事归一事,她在这里杀了人就是要受到处罚。
我再问您,昆山反杀案,您知道这个案件吗?不知道。曾经这个案件讨论的是防卫过当,曾经一个人被判定为防卫过当,然后通过社会讨论,警方重新调查工作,这个防卫过当转化成了正当防卫。那么此时如果我们不去讨论这个被判定防卫过当的于海明,那么昆山反杀案是不是就没有反转了呢?我们不能为了一个尚未发生的可能伤害而忘了一个正在痛苦深渊中的受害者。如果这个案件的处罚判决改变,可能对之后的案件有更好的发展,但当下的话,我们肯定是一事归一事的。那我们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不是会产生一些其他的误导呢?
倾向于受害者,我想问的是,您刚开始说倾向于受害者,这是不是意味着并没有不让社会讨论加害者呢?嗯,对,您说没有不让我们讨论受害者的情况,那我们可以讨论。受害者需要社会关注,那加害者的不幸是不是就应该视而不见、闭口不谈了呢?
其实,不去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对案件进行前因后果的了解。我认为,案件处理要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结果,是要通过司法及各个方面的,并不是说一定要通过讨论加害者的动机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我再问您,一个被家暴的妻子在怨恨中杀害了自己的丈夫,此时我们是不是只需要关注看似可怜被杀的丈夫,而忽略妻子身上惨不忍睹的伤疤呢?这是你们向往的公平的正义吗?
您可能会说这是两个案件,在家暴案和杀人案这两个案件中,受害者和加害者都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那您的意思是不是说,加害者也可能是受害者呢?是,但在同一个案件中不是。
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妻子被法院判为杀害者,那么她也是受害者。如果我们忽视了这种加害者的属性,那么曾经的受害者,她的苦衷是不是就被埋没了呢?不是,她是在另一个案件中属于受害者,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得到恰当的处理。而在这个案件中,那个死掉的丈夫才是受害者,他已经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各种伤害,他们的伤害是当下而且是最直接的,难道他们的痛苦不应该在这个案件中得到公正的处理吗?
您是觉得那个丈夫需要得到公正处理是吗?是的,他需要得到公正的处理,他已经受到了死亡,那肯定是要对加害者进行处罚。那您觉得这对曾经被家暴的妻子是公平的吗?曾经她是被家暴者,是受害者,但一事归一事,她在这里杀了人就是要受到处罚。
我再问您,昆山反杀案,您知道这个案件吗?不知道。曾经这个案件讨论的是防卫过当,曾经一个人被判定为防卫过当,然后通过社会讨论,警方重新调查工作,这个防卫过当转化成了正当防卫。那么此时如果我们不去讨论这个被判定防卫过当的于海明,那么昆山反杀案是不是就没有反转了呢?我们不能为了一个尚未发生的可能伤害而忘了一个正在痛苦深渊中的受害者。如果这个案件的处罚判决改变,可能对之后的案件有更好的发展,但当下的话,我们肯定是一事归一事的。那我们社会讨论加害者的不幸,是不是会产生一些其他的误导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对方刚才称要给社会一个合理的解释,然而在整个事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难道不应是给受害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对方还说要有更长远性的公平,可是受害者真的想要这种长远性的公平吗?他们想要的难道不是尽快得到合理的赔偿,让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吗?
如果社会的声音聚焦在加害者的不幸上,受害者应有的权益因此受到影响,本不想被打扰的受害者生活再次被提及,甚至出现所谓的“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会作何感想?
当这件事在潜移默化中使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偏差时,正如我方之前向对方提问的,当受害者因此变成下一个加害者时,这种所谓的公平还有意义吗?
还有,我刚才所说的,如果您或者您的亲人因这件事受到损伤,这时我们还再三强调所谓的公平正义,您能心安理得地说这就是您想要的公平吗?但我想说,现实中没有那么多道德高尚的人,他们想要的是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最大力度的惩罚,让受害者得到更好的补偿。
现实中哪有那么多道德高尚的人会说,我要长远性的公平,我要为其他人考虑,不让他们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呢?大家想的都是为自身考虑。
所以在这件事情中,我们更应该探讨的是,受害者本身应该得到什么,而不是考虑加害者的不幸。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只会让青少年的价值观念产生偏差,对受害者来说就像平白无故遭受最大的灾难,您方却称这是所谓的公平正义,这真的是公平正义吗?我觉得您方应该仔细思考一下,希望您方在后面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好的。对方刚才称要给社会一个合理的解释,然而在整个事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难道不应是给受害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对方还说要有更长远性的公平,可是受害者真的想要这种长远性的公平吗?他们想要的难道不是尽快得到合理的赔偿,让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吗?
如果社会的声音聚焦在加害者的不幸上,受害者应有的权益因此受到影响,本不想被打扰的受害者生活再次被提及,甚至出现所谓的“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会作何感想?
当这件事在潜移默化中使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偏差时,正如我方之前向对方提问的,当受害者因此变成下一个加害者时,这种所谓的公平还有意义吗?
还有,我刚才所说的,如果您或者您的亲人因这件事受到损伤,这时我们还再三强调所谓的公平正义,您能心安理得地说这就是您想要的公平吗?但我想说,现实中没有那么多道德高尚的人,他们想要的是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最大力度的惩罚,让受害者得到更好的补偿。
现实中哪有那么多道德高尚的人会说,我要长远性的公平,我要为其他人考虑,不让他们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呢?大家想的都是为自身考虑。
所以在这件事情中,我们更应该探讨的是,受害者本身应该得到什么,而不是考虑加害者的不幸。讨论加害者的不幸只会让青少年的价值观念产生偏差,对受害者来说就像平白无故遭受最大的灾难,您方却称这是所谓的公平正义,这真的是公平正义吗?我觉得您方应该仔细思考一下,希望您方在后面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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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刚刚对方一辩称受害者被动承受关注会造成二次伤害,那我想问,若没有社会讨论加害者的行为,受害者就不会被关注吗?这显然不可能。而且社会讨论加害者的行为是在了解事情本质之后进行的预防和干预。
对方一直认为社会讨论加害者的行为会导致社会讨论过度发酵,进而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但我们要知道,社会讨论能够剔除少数人意见中的不良成分,从而使意见更加理性和成熟,最终成为更多人重视的公平。公平不是偏袒一方,也不是无视一方,而是客观看待整件事情、坚持正义。
通过“反杀案”可以发现,讨论加害者的行为能够推动社会对犯罪预防和矫正体系的完善。社会上有太多隐情,如果通过社会讨论加害者的行为能让隐藏的隐情公之于众,让群众全面看待整件事情的因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的看法值得参考,当整件案件存在争议时,他们的力量终归会站在正义的一方,我们的社会讨论也一定会实现真正的正义。
我们已经论证了讨论加害者的行为并非支持加害者的加害行为,讨论加害者的行为有利于整个案件得到更公正的结果。而您方所说的公正一直是比较主观的,当关注点只留给受害者一方时,整个案件的倾向已经完全偏向一方,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会公正的。我们每个人都有个体认知差异、情感因素干扰,所以主观上的公正一定不会得到满足。我们不应该排斥社会讨论。
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刚刚对方一辩称受害者被动承受关注会造成二次伤害,那我想问,若没有社会讨论加害者的行为,受害者就不会被关注吗?这显然不可能。而且社会讨论加害者的行为是在了解事情本质之后进行的预防和干预。
对方一直认为社会讨论加害者的行为会导致社会讨论过度发酵,进而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但我们要知道,社会讨论能够剔除少数人意见中的不良成分,从而使意见更加理性和成熟,最终成为更多人重视的公平。公平不是偏袒一方,也不是无视一方,而是客观看待整件事情、坚持正义。
通过“反杀案”可以发现,讨论加害者的行为能够推动社会对犯罪预防和矫正体系的完善。社会上有太多隐情,如果通过社会讨论加害者的行为能让隐藏的隐情公之于众,让群众全面看待整件事情的因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的看法值得参考,当整件案件存在争议时,他们的力量终归会站在正义的一方,我们的社会讨论也一定会实现真正的正义。
我们已经论证了讨论加害者的行为并非支持加害者的加害行为,讨论加害者的行为有利于整个案件得到更公正的结果。而您方所说的公正一直是比较主观的,当关注点只留给受害者一方时,整个案件的倾向已经完全偏向一方,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会公正的。我们每个人都有个体认知差异、情感因素干扰,所以主观上的公正一定不会得到满足。我们不应该排斥社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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