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开始立论。首先,我们先定义一下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减轻患者痛苦的医护措施,旨在使患者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安然离世。现代学界所定义的安乐死,通常是指病人在肉体和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病痛折磨,且临近死亡时自己主动要求或同意加速死亡,并且具备医疗自主能力,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该医疗措施所致后果。
安乐死的起源或许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由于野兽以及自然灾害影响部落或者族群,人们会主动将一些老弱病残提前处置,以保存整个部落的资源。这是安乐死最早的原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始于19世纪。自20世纪60年代、70年代起,人们对安乐死的接受态度不断上升。1993年,荷兰出台了第一部相关措施。1976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第一次国际安乐死协会上签署了《东京宣言》。由此可见,在欧美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国家或者很大的群体所认同。
我们正方的观点是应该允许安乐死。为什么呢?首先从患者自身意愿的角度来说,当一个人临近死亡,不想忍受诸如癌症患者接受放疗、化疗等带来的巨大痛苦,选择安乐死,既减轻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也能让自己在最后的时光里获得幸福,有更多的时间与家人团聚。我们认为,安乐死是可行的。
我的立论到此结束。
我们开始立论。首先,我们先定义一下安乐死。安乐死是一种减轻患者痛苦的医护措施,旨在使患者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安然离世。现代学界所定义的安乐死,通常是指病人在肉体和精神上承受着难以忍受的极端病痛折磨,且临近死亡时自己主动要求或同意加速死亡,并且具备医疗自主能力,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该医疗措施所致后果。
安乐死的起源或许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由于野兽以及自然灾害影响部落或者族群,人们会主动将一些老弱病残提前处置,以保存整个部落的资源。这是安乐死最早的原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始于19世纪。自20世纪60年代、70年代起,人们对安乐死的接受态度不断上升。1993年,荷兰出台了第一部相关措施。1976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第一次国际安乐死协会上签署了《东京宣言》。由此可见,在欧美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已经被国家或者很大的群体所认同。
我们正方的观点是应该允许安乐死。为什么呢?首先从患者自身意愿的角度来说,当一个人临近死亡,不想忍受诸如癌症患者接受放疗、化疗等带来的巨大痛苦,选择安乐死,既减轻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也能让自己在最后的时光里获得幸福,有更多的时间与家人团聚。我们认为,安乐死是可行的。
我的立论到此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是反方一辩,我的观点是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今天我们强调生命的神圣性,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主动放弃生命。每一个生命都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便是身患绝症的病人,他们的生命也非常宝贵。
从伦理范畴来看,主动结束生命并非是对生命的尊重,而是对人类基本健康价值的违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的话,相当于法官判决剥夺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必要性做出的否定评价,这也违背我国宪法精神。
还有一个例子,2019年福建男子陈卫平,他21岁的老父亲病情加重,男子多次向儿子表达希望结束生命的想法,他无奈之下将父亲带到偏僻之地引火自焚,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这个事件体现了我国法律是不支持安乐死的,同时安乐死存在许多弊端。
一点就是目前医疗诊断具有各种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误差。不能保证对每一种疾病的判断都是准确的,随时都有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目前我们的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疑难杂症的误诊率在40%以上,所以如果过早地判定一个人走向死亡,很有可能是因为误判导致一个人死亡。
并且因为各种利益问题,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一系列的后果。有一些人会为了谋取利益,强迫病人选择安乐死。例如在荷兰有7000例安乐死病例中,有41%是可疑的。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后,很难确保每个案例都是出自病人的真实自愿。同时,安乐死也会对社会的伦理观念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我是反方一辩,我的观点是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今天我们强调生命的神圣性,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主动放弃生命。每一个生命都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便是身患绝症的病人,他们的生命也非常宝贵。
从伦理范畴来看,主动结束生命并非是对生命的尊重,而是对人类基本健康价值的违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的话,相当于法官判决剥夺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必要性做出的否定评价,这也违背我国宪法精神。
还有一个例子,2019年福建男子陈卫平,他21岁的老父亲病情加重,男子多次向儿子表达希望结束生命的想法,他无奈之下将父亲带到偏僻之地引火自焚,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这个事件体现了我国法律是不支持安乐死的,同时安乐死存在许多弊端。
一点就是目前医疗诊断具有各种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误差。不能保证对每一种疾病的判断都是准确的,随时都有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目前我们的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疑难杂症的误诊率在40%以上,所以如果过早地判定一个人走向死亡,很有可能是因为误判导致一个人死亡。
并且因为各种利益问题,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一系列的后果。有一些人会为了谋取利益,强迫病人选择安乐死。例如在荷兰有7000例安乐死病例中,有41%是可疑的。所以安乐死合法化后,很难确保每个案例都是出自病人的真实自愿。同时,安乐死也会对社会的伦理观念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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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允许安乐死,因为从生命的神圣性、伦理道德、宪法精神以及安乐死存在的诸多弊端等多方面来看,安乐死都不应被允许。
辩题为: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环节为:正方二辩·驳论。
正方二辩:对于正方一辩的观点,如果说生命是需要尊重的,那我想问,假如生命变成了一种折磨,一种束缚,在这个世界上感觉不到爱,感觉不到生存的可能,一切都是折磨,这时的生命还能算是一种神圣的祝福吗?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其实是对人身体和精神的一种负担。我觉得即便之前的观点不成立,就像之前提到的例子,父亲81岁,病得很重,请求儿子将自己火化,儿子这么做在道德上是没有问题的。这是父亲的请求,儿子并非自愿这么做,而是严重的疾病让父亲难以忍受生存所需付出的代价,从而选择死亡,这对父亲来说是一种更优的选择。在承受痛苦和选择死亡之间,选择死亡来结束痛苦的一生,这是二者选一的无奈之举。
再者,以现在的医疗能力而言,对于绝症的诊断大致是准确的。而且如果生化病症能被早早发现,患者应该也不会选择安乐死。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有人说无法实现,我觉得安乐死是有好处的,至于是否可行,应该说是法律不完善的问题,而不是安乐死本身好不好的问题。
辩题为: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环节为:正方二辩·驳论。
正方二辩:对于正方一辩的观点,如果说生命是需要尊重的,那我想问,假如生命变成了一种折磨,一种束缚,在这个世界上感觉不到爱,感觉不到生存的可能,一切都是折磨,这时的生命还能算是一种神圣的祝福吗?我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其实是对人身体和精神的一种负担。我觉得即便之前的观点不成立,就像之前提到的例子,父亲81岁,病得很重,请求儿子将自己火化,儿子这么做在道德上是没有问题的。这是父亲的请求,儿子并非自愿这么做,而是严重的疾病让父亲难以忍受生存所需付出的代价,从而选择死亡,这对父亲来说是一种更优的选择。在承受痛苦和选择死亡之间,选择死亡来结束痛苦的一生,这是二者选一的无奈之举。
再者,以现在的医疗能力而言,对于绝症的诊断大致是准确的。而且如果生化病症能被早早发现,患者应该也不会选择安乐死。对于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有人说无法实现,我觉得安乐死是有好处的,至于是否可行,应该说是法律不完善的问题,而不是安乐死本身好不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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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本方二辩针对正方观点进行驳论。
正方提到我国目前医疗负责,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早症的误诊率在40%以上,可见误诊率概率很大。如果因为这一点不准而判断每个病人是否死亡,这是对病人的一种不尊重,毕竟之前刚刚判定必死无疑。
我国宪法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现在存在儿子帮父亲终结生命的情况,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违背了宪法精神。
正方还提到人的生命层次不可侵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断绝生命。在生命脆弱时,人会有一定的冲动性,如果不信任且不进行劝阻,就像之前提到的杨老师想摆脱痛苦的情况,这也是一种不尊重。
据统计,大概有90%提出安乐死的患者都有抑郁症状。
下面有请本方二辩针对正方观点进行驳论。
正方提到我国目前医疗负责,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早症的误诊率在40%以上,可见误诊率概率很大。如果因为这一点不准而判断每个病人是否死亡,这是对病人的一种不尊重,毕竟之前刚刚判定必死无疑。
我国宪法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现在存在儿子帮父亲终结生命的情况,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违背了宪法精神。
正方还提到人的生命层次不可侵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断绝生命。在生命脆弱时,人会有一定的冲动性,如果不信任且不进行劝阻,就像之前提到的杨老师想摆脱痛苦的情况,这也是一种不尊重。
据统计,大概有90%提出安乐死的患者都有抑郁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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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正方三辩。针对反方一辩提出的问题,其所说的自衡之事,在范围上并不属于安乐死。因为安乐死强调的是让病人由痛苦转化为快乐地离开人世,而反方所提出的让老夫亲自焚(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为表述不清的内容,按逻辑不应存在这种情况),这是一种极其痛苦的死法,所以反方一辩提出的观点不属于安乐死。
接下来,对于刚才提到的一个问题,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定要尊重病人自己的想法的,也就是病人一定是自愿选择安乐死,而不是被强迫的。在宪法里规定了他人没有资格剥夺别人的生命,但也没有规定自己不能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就是自杀并没有犯法的原因。所以对于安乐死来说,它是自己愿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只是可能由于某些原因,比如瘫痪在床、成为植物人等无法自己结束生命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让自己更快结束生命的手段。
所以,对于所说的人权问题,自己的生命自己有权力终止,这就是我对于人权问题的答案。
我是正方三辩。针对反方一辩提出的问题,其所说的自衡之事,在范围上并不属于安乐死。因为安乐死强调的是让病人由痛苦转化为快乐地离开人世,而反方所提出的让老夫亲自焚(此处表述可能有误,推测为表述不清的内容,按逻辑不应存在这种情况),这是一种极其痛苦的死法,所以反方一辩提出的观点不属于安乐死。
接下来,对于刚才提到的一个问题,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是一定要尊重病人自己的想法的,也就是病人一定是自愿选择安乐死,而不是被强迫的。在宪法里规定了他人没有资格剥夺别人的生命,但也没有规定自己不能结束自己的生命,这就是自杀并没有犯法的原因。所以对于安乐死来说,它是自己愿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只是可能由于某些原因,比如瘫痪在床、成为植物人等无法自己结束生命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让自己更快结束生命的手段。
所以,对于所说的人权问题,自己的生命自己有权力终止,这就是我对于人权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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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环节为:反方三辩·驳论。
正方三辩刚才提及我方反方一辩所说的自焚判决一事。首先,法院对老人儿子的判决,并非依据自焚这种方式是否“快乐”,而是因为儿子终结了父亲的生命,方式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同理,对于患者没有生的希望这一点。例如有一个叫史蒂夫(此处疑似原语音转写错误,将“史蒂夫”转写成“实际做”)的人,被诊断患有非常罕见的疾病,最后他通过手术、切除(此处疑似原语音转写错误,将“切除”转写成“诊除”)等一系列治疗,创造出了特罗(此处疑似原语音转写错误,可能是特定名称转写有误)的奇迹。如果在病症早期就早早有安乐死的想法,显然是忽视了我们刚才所说的情况。
另外,正方三辩提到植物人的问题。植物人显然不能自己决定是否认定自己的死亡,只能由家人来执行,而这都应该以病人的自愿为前提,不是吗?
辩题为: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环节为:反方三辩·驳论。
正方三辩刚才提及我方反方一辩所说的自焚判决一事。首先,法院对老人儿子的判决,并非依据自焚这种方式是否“快乐”,而是因为儿子终结了父亲的生命,方式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
同理,对于患者没有生的希望这一点。例如有一个叫史蒂夫(此处疑似原语音转写错误,将“史蒂夫”转写成“实际做”)的人,被诊断患有非常罕见的疾病,最后他通过手术、切除(此处疑似原语音转写错误,将“切除”转写成“诊除”)等一系列治疗,创造出了特罗(此处疑似原语音转写错误,可能是特定名称转写有误)的奇迹。如果在病症早期就早早有安乐死的想法,显然是忽视了我们刚才所说的情况。
另外,正方三辩提到植物人的问题。植物人显然不能自己决定是否认定自己的死亡,只能由家人来执行,而这都应该以病人的自愿为前提,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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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再次简洁阐述我方观点。
随着社会发展,群众思想日渐开放,安乐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我方认为,安乐死涉及哲学、伦理、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存在诸多争论。
我方观点为: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一个人生命是否有价值,重要的评判标准在于其生命是否有质量。安乐死允许人在临终前提前摆脱巨大的痛苦,使人在生理、心理上都感受到生命的尊严,这符合人道主义。
其次,生命属于个人,这表明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生命,包括有尊严地结束生命,这是合情合理、合法且不可剥夺的权利。
再者,在思考安乐死伦理基础上的运用时,我们发现安乐死减轻了家属的负担,让家属从经济和精神压力中解脱出来;它也减少了社会负担,使社会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而不被浪费。
最后,我们觉得生命权的主体对生命的处分应有界限,即生命的利益权不能被随意行使。因为任何权利都要考虑相应的义务,生命权也应以对他人的义务为限。所以我们认为,如何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其权利应当掌握在自己手中,即所谓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人既有活下去的权利,也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安乐死其实代表着人在最终临终前,在遭遇巨大痛苦折磨前,保持应有的尊严。
谢谢。
首先,我们再次简洁阐述我方观点。
随着社会发展,群众思想日渐开放,安乐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我方认为,安乐死涉及哲学、伦理、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存在诸多争论。
我方观点为: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一个人生命是否有价值,重要的评判标准在于其生命是否有质量。安乐死允许人在临终前提前摆脱巨大的痛苦,使人在生理、心理上都感受到生命的尊严,这符合人道主义。
其次,生命属于个人,这表明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生命,包括有尊严地结束生命,这是合情合理、合法且不可剥夺的权利。
再者,在思考安乐死伦理基础上的运用时,我们发现安乐死减轻了家属的负担,让家属从经济和精神压力中解脱出来;它也减少了社会负担,使社会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而不被浪费。
最后,我们觉得生命权的主体对生命的处分应有界限,即生命的利益权不能被随意行使。因为任何权利都要考虑相应的义务,生命权也应以对他人的义务为限。所以我们认为,如何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其权利应当掌握在自己手中,即所谓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人既有活下去的权利,也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安乐死其实代表着人在最终临终前,在遭遇巨大痛苦折磨前,保持应有的尊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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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遍。首先反驳一下对面的观点。我方认为不允许安乐死才符合人道主义,这是我方的观点。
我方觉得安乐死与不允许安乐死都是有其利弊的,但我方侧重于应不应该允许安乐死这一问题。对于医疗资源而言,其存在的意义是拯救生命,而不是在患者没有希望时将其放弃以节约资源。我们认为,生命高于一切,所以不应该为了所谓的节约资源而让一个人安乐死。
同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安乐死就是唯一的人道选择。所谓的人道应该是在生命的任何阶段都给予关怀、陪伴和救治。并且在某些国家,由于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相应的临终关怀等措施和政策可能减少,各种专业的主动管理、心理辅导可能都会减少。
所以,我们认为不应该安乐死。我们应该让患者在生命的最后时光感受到人性的温暖与关爱,而不是把他们推向死亡的边缘。我觉得这才是更广泛、更深入地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体现,安乐死在这个程度上是相悖的。
看一遍。首先反驳一下对面的观点。我方认为不允许安乐死才符合人道主义,这是我方的观点。
我方觉得安乐死与不允许安乐死都是有其利弊的,但我方侧重于应不应该允许安乐死这一问题。对于医疗资源而言,其存在的意义是拯救生命,而不是在患者没有希望时将其放弃以节约资源。我们认为,生命高于一切,所以不应该为了所谓的节约资源而让一个人安乐死。
同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安乐死就是唯一的人道选择。所谓的人道应该是在生命的任何阶段都给予关怀、陪伴和救治。并且在某些国家,由于安乐死合法化,会导致相应的临终关怀等措施和政策可能减少,各种专业的主动管理、心理辅导可能都会减少。
所以,我们认为不应该安乐死。我们应该让患者在生命的最后时光感受到人性的温暖与关爱,而不是把他们推向死亡的边缘。我觉得这才是更广泛、更深入地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体现,安乐死在这个程度上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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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这边是在后面。我想先说一下对方一辩的问题。您说安乐死是关于本人同意,然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去死。那我想问,您的意思是不是我不想活了就不活了?您只关注了本人的意愿,却没有考虑到对家人的责任以及别人的期盼。别人一生救死扶伤,希望您活下去,而您却想着去死,这并不是有尊严地去死,而是懦弱地去死。
首先,您这个想法就是不对的。我方认为,如果在中国推行安乐死,不能把其他国家的做法直接套用到中国。您说病人的亲属同意了,病人就可以立马安乐死,但您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病人自己的意愿。安乐死既要考虑亲属的意愿,也要考虑病人自己的意愿。并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安乐死呢?不是说医生一下定论,我们就立马进行安乐死,而是说病人在根本无力延续生命且确定100%会死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病人的痛苦,并且同时要取得病人和亲属的同意,我们才会进行安乐死。
那我再问一下,刚才所说的100%会死,就像可能绝症会存在误诊率的,对吧?您怎么能够确定自己患了何种病就一定会不行呢?只要病人有哪怕很小的活下来的概率,我们都不会进行安乐死。那您怎么确保这个概率呢?您认为只要有概率,我们就不会进行安乐死,但是哪怕只有一点点概率,按照您的说法,是不是任何疾病都有那1%的概率治疗,我们就不应该提倡安乐死呢?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个头骨碎了,您是选择安乐死,还是选择其他呢?
我们跳过误诊率的问题,这个确实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确实存在一定误诊率。然后关于您说的问题,您说安乐死要家人同意、亲属同意、医生确诊100%无救治希望,您觉得这是一个极端的100%,是不可能存在的。其次,您这么说的话,不就把生死的权利寄托在别人身上了吗?您说要家属同意,让医生确认,而不是自己,但是病人自己也要同意,三方同意,您让其他两方去协助死亡,这本身就是一个不符合法律、不符合伦理、不符合人权的问题。
反方: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个问题,最后如果医学一定要否定病人安乐死的这个权利,会使医学固步自封,失去发展机会。首先,在根本无法治疗的情况下,空谈救死扶伤,眼睁睁看着病人承受着无法承受的痛苦和煎熬,这是对病人人格的亵渎。首先这才是不道德的事情。其次,就算医学进步,而无视患者尊严,把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期待发现治疗的方法,这也是不人道的。更何况临床医学只是一部分,大部分疾病都是在实验室里攻破的。
进一步讲,在病人无法治愈的情况下,用医疗设备维持他们的生命体征,会浪费大量的资源经费,反而不利于医学的发展。您刚才所说这个有利于发展,那么假使我们把这个时间线推延一些,我们现在所有能治愈的疾病,很多都是以前的疑难症。难道我们说这个病本来有可能某一天能找到治疗的方法,但是因为这种病的病人我们就让他安乐死的话,那医学就再也不会进步了。而且您刚才所说关于那个,遇到这样的问题,我方一辩也提到了,医疗的资源存在的意义是拯救生命,而不是在患者没有希望时就放弃这种资源。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不能简单地把绝症患者看成是消耗社会资源的个体。
正方:我们没有把这个患者当成消耗资源的一个个体,我们只是尊重了他生前所拥有的意愿。为什么要立遗书呢?遗书是他的一个意愿,为什么他要从他希望安乐死的意愿出发,与其不尊重他的意愿,然后在他如此难受之时,给他一个幸福又安康的方法,让他去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再这么痛苦地活下去,又有何不可呢?而且反方辩友觉得,您要强迫他的生命,然后我要为医学做贡献,把他的标本去做成什么,去供医学研究,难道这样就符合人道吗?
辩题: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这边是在后面。我想先说一下对方一辩的问题。您说安乐死是关于本人同意,然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去死。那我想问,您的意思是不是我不想活了就不活了?您只关注了本人的意愿,却没有考虑到对家人的责任以及别人的期盼。别人一生救死扶伤,希望您活下去,而您却想着去死,这并不是有尊严地去死,而是懦弱地去死。
首先,您这个想法就是不对的。我方认为,如果在中国推行安乐死,不能把其他国家的做法直接套用到中国。您说病人的亲属同意了,病人就可以立马安乐死,但您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病人自己的意愿。安乐死既要考虑亲属的意愿,也要考虑病人自己的意愿。并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安乐死呢?不是说医生一下定论,我们就立马进行安乐死,而是说病人在根本无力延续生命且确定100%会死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病人的痛苦,并且同时要取得病人和亲属的同意,我们才会进行安乐死。
那我再问一下,刚才所说的100%会死,就像可能绝症会存在误诊率的,对吧?您怎么能够确定自己患了何种病就一定会不行呢?只要病人有哪怕很小的活下来的概率,我们都不会进行安乐死。那您怎么确保这个概率呢?您认为只要有概率,我们就不会进行安乐死,但是哪怕只有一点点概率,按照您的说法,是不是任何疾病都有那1%的概率治疗,我们就不应该提倡安乐死呢?举个极端的例子,一个头骨碎了,您是选择安乐死,还是选择其他呢?
我们跳过误诊率的问题,这个确实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确实存在一定误诊率。然后关于您说的问题,您说安乐死要家人同意、亲属同意、医生确诊100%无救治希望,您觉得这是一个极端的100%,是不可能存在的。其次,您这么说的话,不就把生死的权利寄托在别人身上了吗?您说要家属同意,让医生确认,而不是自己,但是病人自己也要同意,三方同意,您让其他两方去协助死亡,这本身就是一个不符合法律、不符合伦理、不符合人权的问题。
反方: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个问题,最后如果医学一定要否定病人安乐死的这个权利,会使医学固步自封,失去发展机会。首先,在根本无法治疗的情况下,空谈救死扶伤,眼睁睁看着病人承受着无法承受的痛苦和煎熬,这是对病人人格的亵渎。首先这才是不道德的事情。其次,就算医学进步,而无视患者尊严,把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期待发现治疗的方法,这也是不人道的。更何况临床医学只是一部分,大部分疾病都是在实验室里攻破的。
进一步讲,在病人无法治愈的情况下,用医疗设备维持他们的生命体征,会浪费大量的资源经费,反而不利于医学的发展。您刚才所说这个有利于发展,那么假使我们把这个时间线推延一些,我们现在所有能治愈的疾病,很多都是以前的疑难症。难道我们说这个病本来有可能某一天能找到治疗的方法,但是因为这种病的病人我们就让他安乐死的话,那医学就再也不会进步了。而且您刚才所说关于那个,遇到这样的问题,我方一辩也提到了,医疗的资源存在的意义是拯救生命,而不是在患者没有希望时就放弃这种资源。每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不能简单地把绝症患者看成是消耗社会资源的个体。
正方:我们没有把这个患者当成消耗资源的一个个体,我们只是尊重了他生前所拥有的意愿。为什么要立遗书呢?遗书是他的一个意愿,为什么他要从他希望安乐死的意愿出发,与其不尊重他的意愿,然后在他如此难受之时,给他一个幸福又安康的方法,让他去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再这么痛苦地活下去,又有何不可呢?而且反方辩友觉得,您要强迫他的生命,然后我要为医学做贡献,把他的标本去做成什么,去供医学研究,难道这样就符合人道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大家好,我先针对自由辩论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
首先是意愿的问题。我觉得对方辩友从是否允许安乐死的角度出发是从个人出发,而我认为这件事是全局。你尊重个人的意愿,却忽视了其他人,比如你的家人拒绝放弃对你的治疗,医生救死扶伤是其天职。像这样,你耗费巨资却选择安乐死,只是为了死得有尊严,我真的觉得这是很懦弱的行为,无辜赴死。
其次是资源的问题。我所说的也是资源,你安乐死可能花费五六十万用于治疗的钱,家人为你出资治疗,而你却想要安乐死。而且安乐死并没有能够证明是安乐地死去。
最后一点就是医疗的问题。我觉得救死扶伤才是医生的抉择,他们需要把一切疑难杂症都向着让病人健康活下去的方向努力,而不是面对疑难杂症就定义为肯定要开始安乐死,这并不能推动医疗的进步,这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而且这是对人权最大的不尊重。
还有对于自己生命的意义,没有人能够随意结束自己的生命,生命具有至高无上性。自杀不是一种手段,你选择用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是把人看成一种手段。
最后我想说,安乐死其实在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层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它不符合人道主义进程。人道主义进程是让我们即使面临疑难杂症,也要努力活下去,而不是到了一定的时候就放弃。而且你说要争取家属清楚的同意,要争取医生的责任、医生的确认,这已经是在教唆、协助自杀,这是更加不被允许的事情。
最后我希望我们应该努力让疾病患者得到最后的温暖关怀,而不是轻易劝他们放弃生命,这样只会让更多正在与疾病做斗争的人们失去希望,他们也想好好活着,想快乐地活着,他们没了信心,这会导致社会退步,导致社会生机不再。谢谢大家。
大家好,我先针对自由辩论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
首先是意愿的问题。我觉得对方辩友从是否允许安乐死的角度出发是从个人出发,而我认为这件事是全局。你尊重个人的意愿,却忽视了其他人,比如你的家人拒绝放弃对你的治疗,医生救死扶伤是其天职。像这样,你耗费巨资却选择安乐死,只是为了死得有尊严,我真的觉得这是很懦弱的行为,无辜赴死。
其次是资源的问题。我所说的也是资源,你安乐死可能花费五六十万用于治疗的钱,家人为你出资治疗,而你却想要安乐死。而且安乐死并没有能够证明是安乐地死去。
最后一点就是医疗的问题。我觉得救死扶伤才是医生的抉择,他们需要把一切疑难杂症都向着让病人健康活下去的方向努力,而不是面对疑难杂症就定义为肯定要开始安乐死,这并不能推动医疗的进步,这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而且这是对人权最大的不尊重。
还有对于自己生命的意义,没有人能够随意结束自己的生命,生命具有至高无上性。自杀不是一种手段,你选择用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是把人看成一种手段。
最后我想说,安乐死其实在伦理道德和法律等层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它不符合人道主义进程。人道主义进程是让我们即使面临疑难杂症,也要努力活下去,而不是到了一定的时候就放弃。而且你说要争取家属清楚的同意,要争取医生的责任、医生的确认,这已经是在教唆、协助自杀,这是更加不被允许的事情。
最后我希望我们应该努力让疾病患者得到最后的温暖关怀,而不是轻易劝他们放弃生命,这样只会让更多正在与疾病做斗争的人们失去希望,他们也想好好活着,想快乐地活着,他们没了信心,这会导致社会退步,导致社会生机不再。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在多方面存在问题,不应被允许,应给予疾病患者最后的温暖关怀而非劝其放弃生命。
辩题为: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观点是,安乐死的实施是依照病人及其亲属的同意才会执行。
首先,对方辩手提到了人道主义。那么什么是人道主义呢?难道不是尊重病人的主体地位吗?如果在不尊重他人意愿的情况下,一定要用尽浑身解数去拯救一个基本没有治疗希望的病人,并且强迫他忍受痛苦,这就是不尊重人权的,也就是空谈人道主义。
刚才对方四辩提到,不能通过劝说使病人或者医生怎样怎样。但安乐死的前提是要在病人自愿的情况下,而不是我们去劝说病人去死,或者对医生说病人已经没救了,让医生快点让病人安乐死。这首先就否定了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一定是基于病人自愿的。
对于医生来说,救死扶伤是其天职,而从人道主义角度而言,能够减轻病人的痛苦,难道不更是医生的责任吗?与其看到病人痛苦地活着,不如尊重他们的意愿,实施安乐死。并且,在没有研究或者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谁也不能否定安乐死这项行为在合法性以及人道主义上的道德性。
以上是我的发言。
辩题为: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观点是,安乐死的实施是依照病人及其亲属的同意才会执行。
首先,对方辩手提到了人道主义。那么什么是人道主义呢?难道不是尊重病人的主体地位吗?如果在不尊重他人意愿的情况下,一定要用尽浑身解数去拯救一个基本没有治疗希望的病人,并且强迫他忍受痛苦,这就是不尊重人权的,也就是空谈人道主义。
刚才对方四辩提到,不能通过劝说使病人或者医生怎样怎样。但安乐死的前提是要在病人自愿的情况下,而不是我们去劝说病人去死,或者对医生说病人已经没救了,让医生快点让病人安乐死。这首先就否定了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一定是基于病人自愿的。
对于医生来说,救死扶伤是其天职,而从人道主义角度而言,能够减轻病人的痛苦,难道不更是医生的责任吗?与其看到病人痛苦地活着,不如尊重他们的意愿,实施安乐死。并且,在没有研究或者没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谁也不能否定安乐死这项行为在合法性以及人道主义上的道德性。
以上是我的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安乐死在尊重病人意愿、符合人道主义、不违背医生职责方面都有合理性,应该被允许。
辩题为: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环节为:观众提问(每个问题回答时间不超过90s)
观众提问:说到这个,有一位非常贫困的父亲,在报纸上有相关报道。一辩提到的事情是他勒死了自己的儿子,那是在祖国人道主义四年的时候。我想问的是,他儿子被病痛折磨,儿子回到父亲身边后,社会上每个人都说他会原谅父亲,身边的人也都这么说,你们让他父亲解脱了。我想问他儿子自己会原谅自己吗?还有,四辩结束的时候提到自己自愿的情况,我想的是,你自己说太痛苦了想死,然后需要儿子和医生都同意之后,你们考虑过儿子和医生的感受吗?
选手回答:我们刚其实这边讲了,安乐死在目前环境中,其实也存在了很多问题,有很多因素。就拿一个案例来说,大概是80年左右,汉中有一位50岁左右的人,他身患炎症,他让医生给他开一种叫冬眠药(一种能让他血死亡的药品),医生在他苦苦哀求下给他开了,他也因此获得了安乐死。但是最后法院对这个医生判定无罪。原因很多,但更多的是从人道主义来讲,他让这个最后患者获得了解脱痛苦,获得了最后的一种幸福。为什么这个父亲会去安乐死呢?因为他不想让他的孩子跟着他受苦受累,甚至他得了绝症,要卖房卖儿卖女,甚至舍弃他所有的东西,去获得短暂的时光。这么说吧,就是抛弃了他这一辈子所拥有的一切,获得短暂的光阴。他难受,他对孩子、对家人来说也难受。这就是现状,很多社会因素导致很多老人不愿意去治病,害怕自己的孩子因为所谓的孝心,去卖房去卖儿卖女来救自己。孩子也痛苦啊,自己爸爸妈妈生病了,为什么不去救呢?但这就是现在一个矛盾点,考虑因素很多,现在的医疗手段还没有达到让所有人永生、无疾病、无痛苦的境界。所以我想说的是,安乐死其实也是一种手段,让这些家庭或者是一些人去享受他们最后的一点时光,也是对这些家庭来说是一种保护。
观众继续提问:正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资产(这里可能表述有误,推测是“自残”之类的意思),我国法律的确没有规定这是不是违法的,他们把这个提交给了道德来评判,道德说是违法的。他们用这种责任观来解释一下,他们认为一个人死就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按照安乐死的理解,它是存在一种幸福观的,那么按照这个幸福观,如果是父母年迈阻碍了追求幸福的道路,就把父母杀了,这怎么理解呢?我们在性之候(这里表述不清,推测是“在这种情况下”之类的意思)就要自己的,刚才也说了,我们之所以遵从道德,是因为我们无愧于自己,我们只有在尽到自己身边的责任中才能感受到自己的幸福。最后,刚才提到一个人格问题,认为安乐死不是一个人的人格,但是康德认为,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人作为人的尊严应该是他不能只作为人类的手段,而是一个目的,而自杀的人(安乐死类似于自杀),他是把自己当做是一个纯粹的手段来达到死的目的,来逃避东西,有个2开始(这里表述不清),2到他本人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最后我觉得如果责任是耗尽家人的,就是耗尽他们。
辩题为:应该允许安乐死vs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环节为:观众提问(每个问题回答时间不超过90s)
观众提问:说到这个,有一位非常贫困的父亲,在报纸上有相关报道。一辩提到的事情是他勒死了自己的儿子,那是在祖国人道主义四年的时候。我想问的是,他儿子被病痛折磨,儿子回到父亲身边后,社会上每个人都说他会原谅父亲,身边的人也都这么说,你们让他父亲解脱了。我想问他儿子自己会原谅自己吗?还有,四辩结束的时候提到自己自愿的情况,我想的是,你自己说太痛苦了想死,然后需要儿子和医生都同意之后,你们考虑过儿子和医生的感受吗?
选手回答:我们刚其实这边讲了,安乐死在目前环境中,其实也存在了很多问题,有很多因素。就拿一个案例来说,大概是80年左右,汉中有一位50岁左右的人,他身患炎症,他让医生给他开一种叫冬眠药(一种能让他血死亡的药品),医生在他苦苦哀求下给他开了,他也因此获得了安乐死。但是最后法院对这个医生判定无罪。原因很多,但更多的是从人道主义来讲,他让这个最后患者获得了解脱痛苦,获得了最后的一种幸福。为什么这个父亲会去安乐死呢?因为他不想让他的孩子跟着他受苦受累,甚至他得了绝症,要卖房卖儿卖女,甚至舍弃他所有的东西,去获得短暂的时光。这么说吧,就是抛弃了他这一辈子所拥有的一切,获得短暂的光阴。他难受,他对孩子、对家人来说也难受。这就是现状,很多社会因素导致很多老人不愿意去治病,害怕自己的孩子因为所谓的孝心,去卖房去卖儿卖女来救自己。孩子也痛苦啊,自己爸爸妈妈生病了,为什么不去救呢?但这就是现在一个矛盾点,考虑因素很多,现在的医疗手段还没有达到让所有人永生、无疾病、无痛苦的境界。所以我想说的是,安乐死其实也是一种手段,让这些家庭或者是一些人去享受他们最后的一点时光,也是对这些家庭来说是一种保护。
观众继续提问:正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资产(这里可能表述有误,推测是“自残”之类的意思),我国法律的确没有规定这是不是违法的,他们把这个提交给了道德来评判,道德说是违法的。他们用这种责任观来解释一下,他们认为一个人死就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按照安乐死的理解,它是存在一种幸福观的,那么按照这个幸福观,如果是父母年迈阻碍了追求幸福的道路,就把父母杀了,这怎么理解呢?我们在性之候(这里表述不清,推测是“在这种情况下”之类的意思)就要自己的,刚才也说了,我们之所以遵从道德,是因为我们无愧于自己,我们只有在尽到自己身边的责任中才能感受到自己的幸福。最后,刚才提到一个人格问题,认为安乐死不是一个人的人格,但是康德认为,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人作为人的尊严应该是他不能只作为人类的手段,而是一个目的,而自杀的人(安乐死类似于自杀),他是把自己当做是一个纯粹的手段来达到死的目的,来逃避东西,有个2开始(这里表述不清),2到他本人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最后我觉得如果责任是耗尽家人的,就是耗尽他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