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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麻,我们不是谁给我计时呢?
大家下午好,现在由我来进行我们小组的案例陈述。
在福建省龙岩市的永定区,清江作为客家的母亲河,是城市山清水秀的象征。然而,由于永定区内正以生猪养殖为支柱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生猪养殖的无序扩散,养殖生产的废水和生活垃圾不经处理就大量排入河流之中,致使清江的水质严重恶化,水葫芦泛滥,尤其是棉花滩水库水葫芦的疯狂生长,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
面对水葫芦的泛滥、河流水质严重恶化的生态灾难,龙岩市永定区政府虽投入资金进行突击清理,但因财力物力有限,治理效果有限。区水利局局长王明辉指出,水葫芦问题严重,需要全力共同治理,但上游几个县的养殖业为主要的污染源,按照“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上游应该承担部分的经费。
在永定区开展生态自救的过程中,省棉花公司、省民电公司等企业拖延推诿,致使市里方案多夭折,市政府虽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决定整治资金方案的分配方案,但企业以收益不足为由,拒不配合,导致方案无法实施。以地方区县政府为主体做出的单法构设尝试,基本全告失败。
汀江流域,闽粤两省单独治理成效可以忽略不计。在此背景下,闽粤两省间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福建省代表多次提出建立清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议案,但在机制提出后,广东省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进行补偿。
直到2013 - 2015年期间,水葫芦疯长已经达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以及2014年广东省人大代表提案引起领导重视,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两省的代表达成一致意见,生态补偿机制才得以推进。
在2016年,闽粤两省正式签署了汀江、韩江流域水环境的补偿协议,中央给予财政支持,采取双向补偿的政策,根据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补偿。这一机制的创新实施为清江水体污染治理提供了资金和政策保障,而河长制的推广也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了组织基础。永定区迅速建立区、乡、村三级河长体制,确保水质的监测和污染治理的责任人。
基于在各方主体共治之下的生态补偿基金的运行,我们小组绘制了这一张生态补偿机制的合作共治的机制流程图。从这张图中可以看出,汀江韩江流域在上游经济发展困难、难以为继,下游水污染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政治导向等一系列的因素影响之下,福建和广东省这两大主体共同产生了流域生态治理的需求。
于是在中央的牵头引导之下,福建和广东境内的双向负责与监督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在这套机制下,有双指标考核,既有年考核,又有月考核,既有水质达标率又有污染物浓度考核。如果通过考核,那么广东省补偿福建省;如果没有通过考核,那么福建省补偿广东省。
而汀江韩江流域的整治并不仅仅依靠福建、广东这两个政府之间的合作就能够完成,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市、区、县政府之间的合作,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合作。正是在这样一个多方共识、共同出力的情况下,生态补偿机制才得以产生实效。
我们再回到案例的最后一个部分,在生态补偿资金的支持之下,永定区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综合整治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水葫芦打捞、养殖场拆除改造、城乡污水处理等措施。政府通过政策宣传、带头干部拆除猪舍、奖励措施以及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推动整治工作。
政府带领的治理队伍在工作期间不断解决出资问题、群众思想问题、企业合作问题,水域生态治理得到了显著的推进,最终汀江流域水质得到了明显改善,水葫芦灾害得到了遏制,城乡污水处理取得了进展。同时,永定区引入农户转产发展生态观光农业,推动了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上游来水水质的改变,也为下游广东省带来了生态效益,实现了上下游共治共赢的目标。
这一案例向我们展示了生态补偿机制在推动流域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努力,成功实现了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陈述到此结束。
小麻,我们不是谁给我计时呢?
大家下午好,现在由我来进行我们小组的案例陈述。
在福建省龙岩市的永定区,清江作为客家的母亲河,是城市山清水秀的象征。然而,由于永定区内正以生猪养殖为支柱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生猪养殖的无序扩散,养殖生产的废水和生活垃圾不经处理就大量排入河流之中,致使清江的水质严重恶化,水葫芦泛滥,尤其是棉花滩水库水葫芦的疯狂生长,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
面对水葫芦的泛滥、河流水质严重恶化的生态灾难,龙岩市永定区政府虽投入资金进行突击清理,但因财力物力有限,治理效果有限。区水利局局长王明辉指出,水葫芦问题严重,需要全力共同治理,但上游几个县的养殖业为主要的污染源,按照“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上游应该承担部分的经费。
在永定区开展生态自救的过程中,省棉花公司、省民电公司等企业拖延推诿,致使市里方案多夭折,市政府虽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决定整治资金方案的分配方案,但企业以收益不足为由,拒不配合,导致方案无法实施。以地方区县政府为主体做出的单法构设尝试,基本全告失败。
汀江流域,闽粤两省单独治理成效可以忽略不计。在此背景下,闽粤两省间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福建省代表多次提出建立清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议案,但在机制提出后,广东省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愿进行补偿。
直到2013 - 2015年期间,水葫芦疯长已经达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以及2014年广东省人大代表提案引起领导重视,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两省的代表达成一致意见,生态补偿机制才得以推进。
在2016年,闽粤两省正式签署了汀江、韩江流域水环境的补偿协议,中央给予财政支持,采取双向补偿的政策,根据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补偿。这一机制的创新实施为清江水体污染治理提供了资金和政策保障,而河长制的推广也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了组织基础。永定区迅速建立区、乡、村三级河长体制,确保水质的监测和污染治理的责任人。
基于在各方主体共治之下的生态补偿基金的运行,我们小组绘制了这一张生态补偿机制的合作共治的机制流程图。从这张图中可以看出,汀江韩江流域在上游经济发展困难、难以为继,下游水污染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政治导向等一系列的因素影响之下,福建和广东省这两大主体共同产生了流域生态治理的需求。
于是在中央的牵头引导之下,福建和广东境内的双向负责与监督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在这套机制下,有双指标考核,既有年考核,又有月考核,既有水质达标率又有污染物浓度考核。如果通过考核,那么广东省补偿福建省;如果没有通过考核,那么福建省补偿广东省。
而汀江韩江流域的整治并不仅仅依靠福建、广东这两个政府之间的合作就能够完成,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市、区、县政府之间的合作,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合作。正是在这样一个多方共识、共同出力的情况下,生态补偿机制才得以产生实效。
我们再回到案例的最后一个部分,在生态补偿资金的支持之下,永定区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综合整治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水葫芦打捞、养殖场拆除改造、城乡污水处理等措施。政府通过政策宣传、带头干部拆除猪舍、奖励措施以及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推动整治工作。
政府带领的治理队伍在工作期间不断解决出资问题、群众思想问题、企业合作问题,水域生态治理得到了显著的推进,最终汀江流域水质得到了明显改善,水葫芦灾害得到了遏制,城乡污水处理取得了进展。同时,永定区引入农户转产发展生态观光农业,推动了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上游来水水质的改变,也为下游广东省带来了生态效益,实现了上下游共治共赢的目标。
这一案例向我们展示了生态补偿机制在推动流域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努力,成功实现了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陈述到此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生态补偿机制在汀江、韩江流域的案例中,通过多方合作,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问题并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机制。
反方提问:福建省承担的责任是要把上游的生态治理工作做好,如果上游的生态治理没有做好,广东省就会承受因环境影响而产生的负面效应,广东省主要难以受到下游的影响,其效率降低后就要想办法解决。实际上在这一整个机制实行的流程当中,福建省是主要进行治理工作的,广东省在机制的运行过程当中起到一个防护的作用。
针对正方辩友提出的问题,首先,对于我们的管理来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是一回事。我们提到的生态补偿是多元治理的,与双方的关系都融合其中。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如何让股权形成更好、更完美的效果,我们在汇报中提到,我们主要倡导的是政府协同加上市场资源共同作用。即政府在进行简单的关系梳理,让各方关系明晰之后,在市场的介入下,使各方面资源达到最优,从而实现生态补偿的效果。
其实在第二个问题当中,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相互需求的部分。政府需要企业帮助进行流域的生态治理,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会与政府合作来助力政府进行有效的治理。
在提出的控制方案中,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在多元主体之中,各方之间可能会出现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三方合作,即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合作。
先从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来讲,最初是福建省提出要进行生态补偿机制,但广东省由于资金、责任划分等多方面原因并未同意,之后由中央牵头,纵向的力量介入,使得这两个行政主体达成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
再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来说,在水葫芦清理过程中,打捞公司一开始商量好了打捞及成本计算,但实际操作中,打捞成本远超预算,企业开始消极怠工甚至想解除合约,之后经过政府与企业双方核算,确定了水葫芦打捞的真正成本,资金到位后就能够继续开展工作。
最后到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合作,水葫芦泛滥的源头是上游养猪产业泛滥,在整治过程中,重点是让上游居民进行产业转型,当地的干部包括河长、党员干部带头宣传生态补偿机制,让居民理解这一机制是为人民好,能够让当地可持续发展,所以居民和政府之间也能够很好地合作。
我觉得我们谈到的政府、企业还有居民,在前面的案例介绍时就有提及。因为之前有成功的案例,所以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这个方案,方案中的内容并不难,案例中有详细说明,在此就不再赘述。然后具体就是当前一方努力工作的时候,另一方会给予费用来避免某些情况。
反方提问:福建省承担的责任是要把上游的生态治理工作做好,如果上游的生态治理没有做好,广东省就会承受因环境影响而产生的负面效应,广东省主要难以受到下游的影响,其效率降低后就要想办法解决。实际上在这一整个机制实行的流程当中,福建省是主要进行治理工作的,广东省在机制的运行过程当中起到一个防护的作用。
针对正方辩友提出的问题,首先,对于我们的管理来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是一回事。我们提到的生态补偿是多元治理的,与双方的关系都融合其中。
对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如何让股权形成更好、更完美的效果,我们在汇报中提到,我们主要倡导的是政府协同加上市场资源共同作用。即政府在进行简单的关系梳理,让各方关系明晰之后,在市场的介入下,使各方面资源达到最优,从而实现生态补偿的效果。
其实在第二个问题当中,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相互需求的部分。政府需要企业帮助进行流域的生态治理,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会与政府合作来助力政府进行有效的治理。
在提出的控制方案中,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在多元主体之中,各方之间可能会出现推诿逃避责任的情况。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三方合作,即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合作。
先从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来讲,最初是福建省提出要进行生态补偿机制,但广东省由于资金、责任划分等多方面原因并未同意,之后由中央牵头,纵向的力量介入,使得这两个行政主体达成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
再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来说,在水葫芦清理过程中,打捞公司一开始商量好了打捞及成本计算,但实际操作中,打捞成本远超预算,企业开始消极怠工甚至想解除合约,之后经过政府与企业双方核算,确定了水葫芦打捞的真正成本,资金到位后就能够继续开展工作。
最后到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合作,水葫芦泛滥的源头是上游养猪产业泛滥,在整治过程中,重点是让上游居民进行产业转型,当地的干部包括河长、党员干部带头宣传生态补偿机制,让居民理解这一机制是为人民好,能够让当地可持续发展,所以居民和政府之间也能够很好地合作。
我觉得我们谈到的政府、企业还有居民,在前面的案例介绍时就有提及。因为之前有成功的案例,所以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这个方案,方案中的内容并不难,案例中有详细说明,在此就不再赘述。然后具体就是当前一方努力工作的时候,另一方会给予费用来避免某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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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方的精彩陈述与分析。我方注意到,在您方的阐述过程中,我方有一个积极性的问题想要询问。在生态补偿这一主题下,谁是补偿方?感谢您方给予回答。
有的同学回答我方不是非常明白,在生态补偿机制上,补偿方被限制在这两省政府之间。那为何在倒数第4届PPT优化对策方案中提及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吸纳多元力量?这些力量的价值被您纳入补偿方或被补偿方了吗?虽然当时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多元协同合作。在这个案例之中,在居民与政府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在转型上游的养猪支柱产业的时候,其实是动用了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的。然后,上游的居民把产业转向为种植或者养殖其他产业,在这个过程中,居民也是在生态补偿机制中有受益的,那他们算是受益方吗?我觉得他们也算是事实上的受益方。
当气象环境得到恢复的时候,您方刚才在案例分析阶段明确提出,先前两者之间的合作是因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协议还没有最终实现,但您又说这个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法律依据。在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机制体系下,为什么这个生态机制还能够发挥它的作用?您刚刚的回答是利用了法律。那么在这个生态补偿机制中,您又觉得它的问题是没有大力解决,那么您前后的说法还是存在矛盾的。既然它都没有法律条件限制,那为什么抛弃原来那种做法来实施这个生态补偿呢?您刚刚没有回答到我,而是提出了其实是有这个机制的,但您像是在回避自己的问题。
还有第二个问题,针对刚刚前面提到的补偿问题,我们追问的一个问题是,您说社会公众参与到生态治理当中,那么您在前文中提到,补偿方与被补偿方是政府与需要补偿的一方。那么您就认为公众可以积极主动参与,那您是觉得他们就是纯粹奉献吗?这个界限到底是补偿什么的?您有没有做一个界定?
首先,通过我们看到的问题可以发现,您在陈述中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我们在询问您是否把补偿方只限定在政府这一群体?来进行所有的治理。其二是,你们在一开始是以法律为依据来进行相关机制的构建,但后续又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完善,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的完善,这也是形成了第二个矛盾。而您的回答过程中是说国家进行了一个体制机制上面的调整,并没有回答法律这个问题。
但是还是要感谢您对我方多个问题的再次回答。在这里,我方还有多个问题想向您方明确,希望您能够在总结的时候进行进一步的阐释。我方明确了双向补偿金是怎样的,但未明确其可行性、必要性原因,所以需要您进一步解释。其二,您方在后续的主要措施中提及完善法规、指导思想等,这都是国家层面需要思考的,那您方认为在中央机制等后续发展中,中央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具有什么样的职责?同时,您刚才提到在生态主张与行政体制之间存在矛盾,那么这个矛盾是什么?如果它们之间存在矛盾,那么为什么还要在生态补助之下引入行政体制机制?
感谢您方的精彩陈述与分析。我方注意到,在您方的阐述过程中,我方有一个积极性的问题想要询问。在生态补偿这一主题下,谁是补偿方?感谢您方给予回答。
有的同学回答我方不是非常明白,在生态补偿机制上,补偿方被限制在这两省政府之间。那为何在倒数第4届PPT优化对策方案中提及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吸纳多元力量?这些力量的价值被您纳入补偿方或被补偿方了吗?虽然当时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多元协同合作。在这个案例之中,在居民与政府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在转型上游的养猪支柱产业的时候,其实是动用了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的。然后,上游的居民把产业转向为种植或者养殖其他产业,在这个过程中,居民也是在生态补偿机制中有受益的,那他们算是受益方吗?我觉得他们也算是事实上的受益方。
当气象环境得到恢复的时候,您方刚才在案例分析阶段明确提出,先前两者之间的合作是因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协议还没有最终实现,但您又说这个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法律依据。在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机制体系下,为什么这个生态机制还能够发挥它的作用?您刚刚的回答是利用了法律。那么在这个生态补偿机制中,您又觉得它的问题是没有大力解决,那么您前后的说法还是存在矛盾的。既然它都没有法律条件限制,那为什么抛弃原来那种做法来实施这个生态补偿呢?您刚刚没有回答到我,而是提出了其实是有这个机制的,但您像是在回避自己的问题。
还有第二个问题,针对刚刚前面提到的补偿问题,我们追问的一个问题是,您说社会公众参与到生态治理当中,那么您在前文中提到,补偿方与被补偿方是政府与需要补偿的一方。那么您就认为公众可以积极主动参与,那您是觉得他们就是纯粹奉献吗?这个界限到底是补偿什么的?您有没有做一个界定?
首先,通过我们看到的问题可以发现,您在陈述中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我们在询问您是否把补偿方只限定在政府这一群体?来进行所有的治理。其二是,你们在一开始是以法律为依据来进行相关机制的构建,但后续又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完善,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的完善,这也是形成了第二个矛盾。而您的回答过程中是说国家进行了一个体制机制上面的调整,并没有回答法律这个问题。
但是还是要感谢您对我方多个问题的再次回答。在这里,我方还有多个问题想向您方明确,希望您能够在总结的时候进行进一步的阐释。我方明确了双向补偿金是怎样的,但未明确其可行性、必要性原因,所以需要您进一步解释。其二,您方在后续的主要措施中提及完善法规、指导思想等,这都是国家层面需要思考的,那您方认为在中央机制等后续发展中,中央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具有什么样的职责?同时,您刚才提到在生态主张与行政体制之间存在矛盾,那么这个矛盾是什么?如果它们之间存在矛盾,那么为什么还要在生态补助之下引入行政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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