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个人信息可以被直接用来交易vs个人信息不可以被直接用来交易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我发现您方存在一个很奇怪的行为。您方认为的交易是卖完就撒手不管,且要满足经济合同,但我方在合法范围内的交易为何不合理?为何要采用您方如此狭窄的定义呢?那我继续,首先重申一下,您方觉得我们有报酬的授权不是交易,但我方这种有报酬的授权的价值交换特征很明显。您方因为价值授权有报酬的授权是有限的,所以就认为不是交易。可是我方二辩也举过例子,我买一把刀,在使用刀的过程中也是受限的。不管是什么东西,只要在法律范围内达成双方的共识就可以。其次,您方认为商业化行为不等同于交易,可是商业化行为中的一大部分就是来自交易。包括您方提到的人权问题,您方觉得买卖个人信息会损害人权,但是现状是有人出卖自己的脸部信息进行脸部建模,您难道觉得这些人是在出卖自己的人权吗?这个市场正在蓬勃且合法地发展。其次,您方用日本的人脉技术行为来展望人格受损,但这个展望为何不能是法律向好、个人法律意识向好、技术向好从而保护个人隐私呢?要注意,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不同的概念。
首先,刚才我们也说了,商业化行为不等于交易,只是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交易构成,所以您方强行把商业化行为等同于交易是错误的,因为商业化行为还包括交易、授权、许可等。
第二,我直接质疑您方的观点。您方今天所谈的利益无法涵盖广义上的交易,即任何交换行为都可达成交易,但这种行为我们现在是不认可的。我们今天要谈法律上的交易,原因很简单,在您方广义的交易概念下,连劳动力都可被称为交易,但在我们现有的法理下,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的,因为我们要保障人权,所以要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将个人信息作为商品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您方广义上的交易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要谈法律上的交易。
第三,您刚刚提到一个问题,我觉得很有趣。您说很多行为不需要一定要签合同,没错,并不是一定要签纸面合同。只是说今天要达成交易或者授权,要符合合同的本质,不管是口头上、线上还是电子形式都无所谓,只要符合合同的本质就行,不是一定要正儿八经签个合同。还有您刚刚提到征信,您说征信公司向失信人然后向国家要一些数据,这是在违反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向国家上交个人信息,这怎么能成为您方交易的例子呢?而且您方今天一直在说AI,甚至说出卖自己的人脸信息获得报酬这种很不好听的说法。可是首先这是一种授权行为,其次这叫授权获取一定的有偿报酬,而有偿授权行为本身属于一种委托行为,这也构成交易。所以今天您方把交易、授权、商业化行为通通等同,在我方看来是不可取的。我方也没有说劳动力的事,您为什么又提到劳动力呢?然后说像征信公司,我方的征信公司是说银行公司交易呀,银行要放贷,是需要征信人员的名单的,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是交易呢?而且征信公司是盈利的公司,这种交易为什么不行呢?而且我刚刚也再次强调我方没有侵犯劳动力。当你把你的脸部信息给到你的公司这一刻,这个交易已经完成了,为什么还要给一些概念上的东西呢?这三个概念就是不一样的,后面我方会从法理角度告诉你为什么只能授权进行交易。因为您方今天跟我讲的交易,是把我们当作物品来交易,今天说了我们没有尊重人权。今天所谓的声纹、面部信息、面部轮廓这些东西为什么不是一个目的呢?当我进行个人隐私信息交易的时候,还是会侵犯到人权的一些方面,不是吗?而我们个人隐私信息其实不应该被交易,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对方今天出问题了,说把个人的面部信息接过来出卖给他,交易就终结了,可是我方也跟你讲了,如果今天我发现他出现了一种没有征得我同意的行为的时候,我可以把它随时撤销,交易并没有终止。所以您方在一辩刚开始辩论的时候说到出卖个人信息,我觉得出卖这个词用得不是很恰当,应该是授权我的个人信息来换取什么东西,而出卖个人信息不等于出卖人权。我就要问您了,如果我今天出卖我的子宫,把它当作商品,您方觉得可不可以?我把我的个人尊严当作商品,把自己卖给别人当狗,您方觉得可不可以?我刚刚回应您的意思就是隐私信息相当于人权,这个时候我们不可把它当作商品。但是我方今天前面给您所说的所有意思,并非这些个人隐私侵犯人权的利益。您方今天一直想要跟我说我方违法,我方站在违法的角度,就会寻求法律的保护。您方今天到底想说我方哪个行为是违法呢?我们已经不想再跟你们说这个关于违法的问题了,因为我方一直坚持为什么都不可以,因为个人信息具有完整性,它是人权的完整性。就像您方今天不在意一个人,就像日本不在意那些女孩子被当作妻子一样,会一点一点地破坏我们整个社会的底层逻辑,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强调这个权利。所以,您刚刚跟我说,我可能不在乎,可能不太在意这些事情,但法律明确指出,在基于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撤回,并且当我撤回的时候,你不得让我停止服务,这些情况其实也是法律上告诉我们,个人信息很重要,并没有说我们不在乎个人信息。您说到底怎么定义我们不在乎个人信息的这个权利呢?所以就直接定义的问题,为什么今天法律明确规定,哪怕我自己本身同意,我也不可以帮别人代孕?我可能很失望,您方觉得我方现在不合法,但是我想我方举的例子是合法的,而您方用一些不合法的例子来攻击我方,那我方说的就是这些合法的情况下,这种交易能不能进行呢?您都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但也没有关系。原因很简单,如果今天我可以让步我手部的使用权,把它当作一种商品进行交易,以后往后很多器官的使用权,甚至过渡到后面的所有权都会,您可以看到器官作为我们身体权的一部分,也是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是不可以轻易被让步的,一旦被让步就可能破坏它的完整性,一旦破坏一个权利的完整性,后面所有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轻视。这就是我方认为代孕方向不合理的原因,就是因为您展望的方向不合理,代孕确实侵害人权,但是我方今天所说的个人信息交易行为是正蓬勃发展的。包括您方对我方电信的质疑,您方说授权可以收回,所以不算交易行为,但是合同也有违约处理办法,也是受到约定的。我实在是不知道这样的责任该如何执行。
首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显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泄露,容易导致人的尊严严重受到伤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危害。今天您方所谓的我们侮辱人权的自愿行为,但是我看到还有一种情况,叫做只有在特定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所以我方所指的所有东西都是关于个人敏感信息,我刚才跟您说的是个人信息消费不是东西。
反方: 今天对方故意把概念混淆,商业化行为、授权、许可、交易皆不是一个概念。商业化是一个宏观概念,它包括了交易、授权、许可等等一切的商业化行为。其次,今天对方提出的广义上的交易是不合理的,是因为它不符合现在的法理。因为我们法律上之所以不把很多行为认定为交易,就是为了保障一些权利,比如说人权、人格权。
第三,我要给您进行阐述,为什么今天很多事情只能授权而不能交易。原因很简单,因为授权是明确规定了的,就像您刚刚提出了很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必须要符合三大原则,合法、正当、必要,以及在收集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告诉我目的,这是授权的概念。可是今天一旦将其进行交易,您会发现只要在不违法范围内,我可以任意支配你的使用权,这也不涉及到违法。您方一边说我们一直在聊违法,可是我们并没有聊,这就是使用的这个交易和授权最根本的区别。进一步往下聊,我们会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法理上的规定,甚至我们要因为这个法理制定这三大法律呢?原因很简单,我给您举几个例子吧。就比如说我们今天其实谈到了个人信息的界限,什么叫界限?你们今天提到说一个人有个人同意处理权,所以只要我同意了,比如说我跟他进行交易,甚至我授权别人让另一个公司和另外一个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那我给您拿经济类比,比如说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按道理讲,我们可以自由掌控我们自己的生命,可是法律明确禁止我们每个人自杀,个人信息也是同理。为什么?因为哪怕我们享有自己生命权,但是我们不可以自杀,就是因为生命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随意支配,个人信息也是同样如此。然后我再拿其他例子给您,比如说刚刚我给您提到代孕的例子,为什么代孕在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哪怕你本人同意了,因为你一旦让步,你就出让了一个器官的使用权,其实你就是已经破坏了这整个你的人身器官的尊严,一旦你破坏了尊严,其实你破坏的是整个人格权的尊严。而我国法律现在有规定,个人信息权作为一个独立权利,它本身也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所以今天您今天跟我谈的一切,哪怕如果您今天将其全部归咎为交易的话,您就会破坏整个人格自由权的完整性,从而破坏到人格权的准确性。所以我方不倡导这种行为。
正方: 虽然聊了很多概念,但是我在这里还是马上来讲一下。很明显反方和正方就聊的不是一个东西。正方所说的交易叫做我今天完成价值交换即是交易,就比如说哪怕以前经济合同没有出现,我们今天以商户交易也是一种交易形式。那您方想说的是,是不是在我们现在严格的法理限制下,我只能在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哪怕你授权了也不是交易,但在我方看来,我授权他使用我的信息,我获得产权,这是符合我们更多人的认知的。刚才说法有这一点就不再赘述了。
然后对方认为第二点是我们辩,如果一旦交易了,会涉及到人格权被支出,涉及到人格损失。但是个人信息具有两个方面,首先第1点它确实涉及个人隐私,指向我的人格属性,指向我的个人隐私是没有问题的,是人格权也没有问题。但是再往上,个人信息被数据管理者处理之后,它就作为数据被储存了,什么意思?它变成了一个物品,它可以指向一个物品,但它本身不等同于一个物品。对于对方觉得代孕这个例子,为什么觉得代孕不行呢?因为代孕直接涉及到了我本身,它涉及到了我这个人,但是个人信息不一样,它本身是我造成的影响,然后他人对我的信息进行处理,这本身是一个外在的一个物品放在这里。个人信息具有两层属性,第一层对方说的因有人格权,我们也不倡导这些人格进行买卖,但是它具有第二点,它作为数据存在之后,它具有财产属性。所以为什么我们觉得财产可以进行交易呢?比如说我们现在个人自己可能仅限在用户编号,可能现在有多少人想干这个东西,比如说我方某位特别喜欢玩偶,所以,他会给他推送,他会意识到是在大数据生成量的所谓意识上有一个焦点,他其实特别喜欢买小小的玩偶,这也是对方认可的,我方认可的个人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为什么我们人类觉得这种价值有必要参与交易呢?很简单,它确实有一部分潜在的危险,它确实有这个风险,那我们如果可以限制它,我们应该是适当的使用这玩意,也就是在一些合理的方式下运行,这就是我们觉得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放大这个资源价值,把大的价值释放出来,这是对公共财产的一种定义,对数据资产,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辩题:个人信息可以被直接用来交易vs个人信息不可以被直接用来交易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首先,我发现您方存在一个很奇怪的行为。您方认为的交易是卖完就撒手不管,且要满足经济合同,但我方在合法范围内的交易为何不合理?为何要采用您方如此狭窄的定义呢?那我继续,首先重申一下,您方觉得我们有报酬的授权不是交易,但我方这种有报酬的授权的价值交换特征很明显。您方因为价值授权有报酬的授权是有限的,所以就认为不是交易。可是我方二辩也举过例子,我买一把刀,在使用刀的过程中也是受限的。不管是什么东西,只要在法律范围内达成双方的共识就可以。其次,您方认为商业化行为不等同于交易,可是商业化行为中的一大部分就是来自交易。包括您方提到的人权问题,您方觉得买卖个人信息会损害人权,但是现状是有人出卖自己的脸部信息进行脸部建模,您难道觉得这些人是在出卖自己的人权吗?这个市场正在蓬勃且合法地发展。其次,您方用日本的人脉技术行为来展望人格受损,但这个展望为何不能是法律向好、个人法律意识向好、技术向好从而保护个人隐私呢?要注意,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不同的概念。
首先,刚才我们也说了,商业化行为不等于交易,只是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交易构成,所以您方强行把商业化行为等同于交易是错误的,因为商业化行为还包括交易、授权、许可等。
第二,我直接质疑您方的观点。您方今天所谈的利益无法涵盖广义上的交易,即任何交换行为都可达成交易,但这种行为我们现在是不认可的。我们今天要谈法律上的交易,原因很简单,在您方广义的交易概念下,连劳动力都可被称为交易,但在我们现有的法理下,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的,因为我们要保障人权,所以要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将个人信息作为商品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您方广义上的交易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要谈法律上的交易。
第三,您刚刚提到一个问题,我觉得很有趣。您说很多行为不需要一定要签合同,没错,并不是一定要签纸面合同。只是说今天要达成交易或者授权,要符合合同的本质,不管是口头上、线上还是电子形式都无所谓,只要符合合同的本质就行,不是一定要正儿八经签个合同。还有您刚刚提到征信,您说征信公司向失信人然后向国家要一些数据,这是在违反国家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向国家上交个人信息,这怎么能成为您方交易的例子呢?而且您方今天一直在说AI,甚至说出卖自己的人脸信息获得报酬这种很不好听的说法。可是首先这是一种授权行为,其次这叫授权获取一定的有偿报酬,而有偿授权行为本身属于一种委托行为,这也构成交易。所以今天您方把交易、授权、商业化行为通通等同,在我方看来是不可取的。我方也没有说劳动力的事,您为什么又提到劳动力呢?然后说像征信公司,我方的征信公司是说银行公司交易呀,银行要放贷,是需要征信人员的名单的,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是交易呢?而且征信公司是盈利的公司,这种交易为什么不行呢?而且我刚刚也再次强调我方没有侵犯劳动力。当你把你的脸部信息给到你的公司这一刻,这个交易已经完成了,为什么还要给一些概念上的东西呢?这三个概念就是不一样的,后面我方会从法理角度告诉你为什么只能授权进行交易。因为您方今天跟我讲的交易,是把我们当作物品来交易,今天说了我们没有尊重人权。今天所谓的声纹、面部信息、面部轮廓这些东西为什么不是一个目的呢?当我进行个人隐私信息交易的时候,还是会侵犯到人权的一些方面,不是吗?而我们个人隐私信息其实不应该被交易,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对方今天出问题了,说把个人的面部信息接过来出卖给他,交易就终结了,可是我方也跟你讲了,如果今天我发现他出现了一种没有征得我同意的行为的时候,我可以把它随时撤销,交易并没有终止。所以您方在一辩刚开始辩论的时候说到出卖个人信息,我觉得出卖这个词用得不是很恰当,应该是授权我的个人信息来换取什么东西,而出卖个人信息不等于出卖人权。我就要问您了,如果我今天出卖我的子宫,把它当作商品,您方觉得可不可以?我把我的个人尊严当作商品,把自己卖给别人当狗,您方觉得可不可以?我刚刚回应您的意思就是隐私信息相当于人权,这个时候我们不可把它当作商品。但是我方今天前面给您所说的所有意思,并非这些个人隐私侵犯人权的利益。您方今天一直想要跟我说我方违法,我方站在违法的角度,就会寻求法律的保护。您方今天到底想说我方哪个行为是违法呢?我们已经不想再跟你们说这个关于违法的问题了,因为我方一直坚持为什么都不可以,因为个人信息具有完整性,它是人权的完整性。就像您方今天不在意一个人,就像日本不在意那些女孩子被当作妻子一样,会一点一点地破坏我们整个社会的底层逻辑,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强调这个权利。所以,您刚刚跟我说,我可能不在乎,可能不太在意这些事情,但法律明确指出,在基于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撤回,并且当我撤回的时候,你不得让我停止服务,这些情况其实也是法律上告诉我们,个人信息很重要,并没有说我们不在乎个人信息。您说到底怎么定义我们不在乎个人信息的这个权利呢?所以就直接定义的问题,为什么今天法律明确规定,哪怕我自己本身同意,我也不可以帮别人代孕?我可能很失望,您方觉得我方现在不合法,但是我想我方举的例子是合法的,而您方用一些不合法的例子来攻击我方,那我方说的就是这些合法的情况下,这种交易能不能进行呢?您都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但也没有关系。原因很简单,如果今天我可以让步我手部的使用权,把它当作一种商品进行交易,以后往后很多器官的使用权,甚至过渡到后面的所有权都会,您可以看到器官作为我们身体权的一部分,也是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是不可以轻易被让步的,一旦被让步就可能破坏它的完整性,一旦破坏一个权利的完整性,后面所有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轻视。这就是我方认为代孕方向不合理的原因,就是因为您展望的方向不合理,代孕确实侵害人权,但是我方今天所说的个人信息交易行为是正蓬勃发展的。包括您方对我方电信的质疑,您方说授权可以收回,所以不算交易行为,但是合同也有违约处理办法,也是受到约定的。我实在是不知道这样的责任该如何执行。
首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显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泄露,容易导致人的尊严严重受到伤害,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危害。今天您方所谓的我们侮辱人权的自愿行为,但是我看到还有一种情况,叫做只有在特定的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所以我方所指的所有东西都是关于个人敏感信息,我刚才跟您说的是个人信息消费不是东西。
反方: 今天对方故意把概念混淆,商业化行为、授权、许可、交易皆不是一个概念。商业化是一个宏观概念,它包括了交易、授权、许可等等一切的商业化行为。其次,今天对方提出的广义上的交易是不合理的,是因为它不符合现在的法理。因为我们法律上之所以不把很多行为认定为交易,就是为了保障一些权利,比如说人权、人格权。
第三,我要给您进行阐述,为什么今天很多事情只能授权而不能交易。原因很简单,因为授权是明确规定了的,就像您刚刚提出了很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必须要符合三大原则,合法、正当、必要,以及在收集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告诉我目的,这是授权的概念。可是今天一旦将其进行交易,您会发现只要在不违法范围内,我可以任意支配你的使用权,这也不涉及到违法。您方一边说我们一直在聊违法,可是我们并没有聊,这就是使用的这个交易和授权最根本的区别。进一步往下聊,我们会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法理上的规定,甚至我们要因为这个法理制定这三大法律呢?原因很简单,我给您举几个例子吧。就比如说我们今天其实谈到了个人信息的界限,什么叫界限?你们今天提到说一个人有个人同意处理权,所以只要我同意了,比如说我跟他进行交易,甚至我授权别人让另一个公司和另外一个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那我给您拿经济类比,比如说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按道理讲,我们可以自由掌控我们自己的生命,可是法律明确禁止我们每个人自杀,个人信息也是同理。为什么?因为哪怕我们享有自己生命权,但是我们不可以自杀,就是因为生命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随意支配,个人信息也是同样如此。然后我再拿其他例子给您,比如说刚刚我给您提到代孕的例子,为什么代孕在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哪怕你本人同意了,因为你一旦让步,你就出让了一个器官的使用权,其实你就是已经破坏了这整个你的人身器官的尊严,一旦你破坏了尊严,其实你破坏的是整个人格权的尊严。而我国法律现在有规定,个人信息权作为一个独立权利,它本身也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所以今天您今天跟我谈的一切,哪怕如果您今天将其全部归咎为交易的话,您就会破坏整个人格自由权的完整性,从而破坏到人格权的准确性。所以我方不倡导这种行为。
正方: 虽然聊了很多概念,但是我在这里还是马上来讲一下。很明显反方和正方就聊的不是一个东西。正方所说的交易叫做我今天完成价值交换即是交易,就比如说哪怕以前经济合同没有出现,我们今天以商户交易也是一种交易形式。那您方想说的是,是不是在我们现在严格的法理限制下,我只能在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哪怕你授权了也不是交易,但在我方看来,我授权他使用我的信息,我获得产权,这是符合我们更多人的认知的。刚才说法有这一点就不再赘述了。
然后对方认为第二点是我们辩,如果一旦交易了,会涉及到人格权被支出,涉及到人格损失。但是个人信息具有两个方面,首先第1点它确实涉及个人隐私,指向我的人格属性,指向我的个人隐私是没有问题的,是人格权也没有问题。但是再往上,个人信息被数据管理者处理之后,它就作为数据被储存了,什么意思?它变成了一个物品,它可以指向一个物品,但它本身不等同于一个物品。对于对方觉得代孕这个例子,为什么觉得代孕不行呢?因为代孕直接涉及到了我本身,它涉及到了我这个人,但是个人信息不一样,它本身是我造成的影响,然后他人对我的信息进行处理,这本身是一个外在的一个物品放在这里。个人信息具有两层属性,第一层对方说的因有人格权,我们也不倡导这些人格进行买卖,但是它具有第二点,它作为数据存在之后,它具有财产属性。所以为什么我们觉得财产可以进行交易呢?比如说我们现在个人自己可能仅限在用户编号,可能现在有多少人想干这个东西,比如说我方某位特别喜欢玩偶,所以,他会给他推送,他会意识到是在大数据生成量的所谓意识上有一个焦点,他其实特别喜欢买小小的玩偶,这也是对方认可的,我方认可的个人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为什么我们人类觉得这种价值有必要参与交易呢?很简单,它确实有一部分潜在的危险,它确实有这个风险,那我们如果可以限制它,我们应该是适当的使用这玩意,也就是在一些合理的方式下运行,这就是我们觉得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放大这个资源价值,把大的价值释放出来,这是对公共财产的一种定义,对数据资产,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