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涉及犯罪的情况中,犯罪者的罪行复杂,在案件里,这种现象为突出辩护类的选择性程序事实的行为,误导了甲方立案情况的判断。这种针对性的达成面临特殊难关的事实,与司法创造的情况,别说司法程序要真实、全面、准确认真的要求,要尊重对方考量作出的成绩。遵从民事交易涉及的法官法强卖承担,从后面涉及到的是讼会案件公正之事,这是司法公司在公共事务中的情况。辩诉专业文化商业专业中的审批操作过程,公众看到了被告人辩诉专业同性,把这个词和辩诉专业要程,但别人转换观点的是重心。司法公30(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司法中心与保全各种信为(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就个性慈善同社会当关全(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的损害。重要的是,把员工者中交易工(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
你应该是超时了,但是我记不清刚才断了,而我计时器刚才断了,我只能听你说完了。
然后反方二辩,哎,是双边积(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是两分钟还是三边三(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三边两分对三边。那这个上面是2分呢。一个是2分呢。那我就那我就记一分半行吗。
好,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单边计时1分30秒,好,有请。
也就是说今天这个政策变为主题,我们将在这个政治内容主下,我们有了这个议题,我们应该怎么现在此时此刻在政个求(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你就告诉我符合求啊。也不太对吧,因为今天这的东西是个东西,我不谈这个话题,不得政策面深求政策,别他OK,那好吧,那我们今天就应该是在中国的国情下来聊这个话题,可是中国的国情中没有变,对,所以中国没有政那个那个交易中西(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但是中国有认罪从轻处罚制度,对啊,所以我们说我们要认罪认罚,而不是这促销(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但是这据重序(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处罚之后,两者是在本质上和了同一个博资(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只是说只是说中果(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今天我不认同的是变是交易制度这个名称,但是他们两个因为它符合同一个博弈论的一个理论,所以他们两者的模式是相同的,是我们家有一个东西叫做同方罪认罪罚(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嗯,我们这个的认罪认罚是通过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量刑情况,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不允许司法权利进行无底下无元(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的交易。而今天我所参某(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的变性(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交易的是在国案(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是求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就诉讼结果件协商处份(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交易框下,而我我国今天提出这份罪裁(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是不是说被告人通过他自愿的认定来签去上刑(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从而都说我经过一些交易,然后我给我量刑减少。对呀,所以说我们会用他确实的东西啊,你这个认是什么情况,他不是通过一些交易,而是通过我自己主动的去认罪来去清啊,是要
然后下一个问题,我方能够举证,在中国现在的条上没有他们,他有类似的,也就是说这罪成绩(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处罚制度,虽然可能是类似的,不等同于,至于包括的补淆(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是罚跟变数交代是一个东西,你刚才已经认可我了,这次并文说和此时此地的原则,所以今天加在中国这个土地上,我们应该谈论的是针对纯清楚(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
接下来为什么要,为什么要时间到,时间到。我自己点的时间段,我不是他,他的继续是我点的,你们听我听我的那个清醒清零(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就行。
在一些涉及犯罪的情况中,犯罪者的罪行复杂,在案件里,这种现象为突出辩护类的选择性程序事实的行为,误导了甲方立案情况的判断。这种针对性的达成面临特殊难关的事实,与司法创造的情况,别说司法程序要真实、全面、准确认真的要求,要尊重对方考量作出的成绩。遵从民事交易涉及的法官法强卖承担,从后面涉及到的是讼会案件公正之事,这是司法公司在公共事务中的情况。辩诉专业文化商业专业中的审批操作过程,公众看到了被告人辩诉专业同性,把这个词和辩诉专业要程,但别人转换观点的是重心。司法公30(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司法中心与保全各种信为(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就个性慈善同社会当关全(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的损害。重要的是,把员工者中交易工(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
你应该是超时了,但是我记不清刚才断了,而我计时器刚才断了,我只能听你说完了。
然后反方二辩,哎,是双边积(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是两分钟还是三边三(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三边两分对三边。那这个上面是2分呢。一个是2分呢。那我就那我就记一分半行吗。
好,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单边计时1分30秒,好,有请。
也就是说今天这个政策变为主题,我们将在这个政治内容主下,我们有了这个议题,我们应该怎么现在此时此刻在政个求(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你就告诉我符合求啊。也不太对吧,因为今天这的东西是个东西,我不谈这个话题,不得政策面深求政策,别他OK,那好吧,那我们今天就应该是在中国的国情下来聊这个话题,可是中国的国情中没有变,对,所以中国没有政那个那个交易中西(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但是中国有认罪从轻处罚制度,对啊,所以我们说我们要认罪认罚,而不是这促销(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但是这据重序(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处罚之后,两者是在本质上和了同一个博资(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只是说只是说中果(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今天我不认同的是变是交易制度这个名称,但是他们两个因为它符合同一个博弈论的一个理论,所以他们两者的模式是相同的,是我们家有一个东西叫做同方罪认罪罚(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嗯,我们这个的认罪认罚是通过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量刑情况,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不允许司法权利进行无底下无元(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的交易。而今天我所参某(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的变性(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交易的是在国案(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是求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就诉讼结果件协商处份(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交易框下,而我我国今天提出这份罪裁(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是不是说被告人通过他自愿的认定来签去上刑(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从而都说我经过一些交易,然后我给我量刑减少。对呀,所以说我们会用他确实的东西啊,你这个认是什么情况,他不是通过一些交易,而是通过我自己主动的去认罪来去清啊,是要
然后下一个问题,我方能够举证,在中国现在的条上没有他们,他有类似的,也就是说这罪成绩(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处罚制度,虽然可能是类似的,不等同于,至于包括的补淆(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是罚跟变数交代是一个东西,你刚才已经认可我了,这次并文说和此时此地的原则,所以今天加在中国这个土地上,我们应该谈论的是针对纯清楚(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
接下来为什么要,为什么要时间到,时间到。我自己点的时间段,我不是他,他的继续是我点的,你们听我听我的那个清醒清零(此处表述不明,可能有误)就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辩立论:
我们讨论的辩题与政策相关,所以我们应该着眼于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在中国,人民检察院在这一制度中有着重要意义。对于犯罪者认罪认罚的行为,在刑法执行过程中,这有助于其积极改造。同时,从最高层面的数据指出,该制度下超过80%的犯罪者认罚。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处理犯罪有着积极意义。
反方一辩立论:
我们讨论的辩题与政策相关,所以我们应该着眼于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在中国,人民检察院在这一制度中有着重要意义。对于犯罪者认罪认罚的行为,在刑法执行过程中,这有助于其积极改造。同时,从最高层面的数据指出,该制度下超过80%的犯罪者认罚。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处理犯罪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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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下,从犯罪者积极改造和高认罚比例等方面来看,该制度对检察院处理犯罪有着积极意义。
正方二辩:正号是反1,怎么就对了呢?我方要咨询反方一辩、三辩,计时1分30秒。
首先,今天讨论的点在于国外的情况。然后,我们在中国法律网上查到,最高检察院给出的指示是,中国市民进行电子交易时,最高检察院认定的情况。这是我们所提供的依据,而不是凭空编造。那么法律是什么呢?您方所说的情况,我们也不是直接认同。这也是您方想要的结果,您可以针对这个进行回答。
另外,我想说一下,法律规律是为了公平吗?您认为这存在不公平性吗?为什么会有200多(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我方所说的制度,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要告诉您,我们这边承担了很多关于消费方面的情况,同时,美国店铺交易的存在是真实的。
正方二辩:正号是反1,怎么就对了呢?我方要咨询反方一辩、三辩,计时1分30秒。
首先,今天讨论的点在于国外的情况。然后,我们在中国法律网上查到,最高检察院给出的指示是,中国市民进行电子交易时,最高检察院认定的情况。这是我们所提供的依据,而不是凭空编造。那么法律是什么呢?您方所说的情况,我们也不是直接认同。这也是您方想要的结果,您可以针对这个进行回答。
另外,我想说一下,法律规律是为了公平吗?您认为这存在不公平性吗?为什么会有200多(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保留)?我方所说的制度,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要告诉您,我们这边承担了很多关于消费方面的情况,同时,美国店铺交易的存在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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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文,反方二辩进行终场小结,时间为2分钟。
首先,我们刚才已经提到了第四步费(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要求忠实原文)。我们需要符合此身子义(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要求忠实原文)的原则。在中国的国情下讨论这个话题,我们应该讲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咨询了一个学法律专业的同学,他告诉我,中国没有电信交易处罚制度,有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同时,我们已经进行了论证,中国的证据程序处罚制度和电信交易制度,在本质上符合同一个博弈论的模型,也就是说两者的模式是一样的,只是在中国,有一部分(表述不明,但忠实原文),也就是说其表述实际上是一样的东西。
刚才我们一起论述的是,我们不是一辈子债(表述不清,但忠实原文)。虽然我们方一直承认中国不是一辈子交易(此处表述不清,但忠实原文)的东西,但今天在此地,在中国的语境下,我们应该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也就是说,今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对于中国的法律系统来说,没有坏处,只有好处。
对方刚才已经认可,也提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可能有一些好处。刚才正方提到的内容,希望你们在后续论证中,再论述一下这个制度的需求性是什么。
同时,我方这边有一个论点,从首都师范大学的论述来看,我们的认罪认罚、量刑从宽的政策是正当的实质责任。如果你们的论文中认为在程序处罚中所有正当性责任是成立的,那你们有相当的举证吗?
谢谢大家。
戴文文,反方二辩进行终场小结,时间为2分钟。
首先,我们刚才已经提到了第四步费(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要求忠实原文)。我们需要符合此身子义(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要求忠实原文)的原则。在中国的国情下讨论这个话题,我们应该讲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咨询了一个学法律专业的同学,他告诉我,中国没有电信交易处罚制度,有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同时,我们已经进行了论证,中国的证据程序处罚制度和电信交易制度,在本质上符合同一个博弈论的模型,也就是说两者的模式是一样的,只是在中国,有一部分(表述不明,但忠实原文),也就是说其表述实际上是一样的东西。
刚才我们一起论述的是,我们不是一辈子债(表述不清,但忠实原文)。虽然我们方一直承认中国不是一辈子交易(此处表述不清,但忠实原文)的东西,但今天在此地,在中国的语境下,我们应该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也就是说,今天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对于中国的法律系统来说,没有坏处,只有好处。
对方刚才已经认可,也提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可能有一些好处。刚才正方提到的内容,希望你们在后续论证中,再论述一下这个制度的需求性是什么。
同时,我方这边有一个论点,从首都师范大学的论述来看,我们的认罪认罚、量刑从宽的政策是正当的实质责任。如果你们的论文中认为在程序处罚中所有正当性责任是成立的,那你们有相当的举证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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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这边进行中场小结,时间为2分钟,有请。
我方认为,不管怎样辩论,都应基于辩题本身。接下来聊一下对方所说的内容。对方认为某事物和电子教育差不多,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应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首先大家要看到,认罪、认法和教育存在本质区别。这个区别在于是否由犯罪的个人来评判,若将法官或检察官的评判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混为一谈,在法律层面就会出现问题,可能会让一个司法机构去跟犯罪嫌疑人进行不恰当的谈判,这不应是法律应有的状态,而这就是两者之间的问题区别。
然后,我方承认国外的电信交易制度有其优点,我方之前也提到过,例如对司法机构的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开公平性方面有所助益。我方还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补充内容,但目前暂未提及。
Mark.这边进行中场小结,时间为2分钟,有请。
我方认为,不管怎样辩论,都应基于辩题本身。接下来聊一下对方所说的内容。对方认为某事物和电子教育差不多,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应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首先大家要看到,认罪、认法和教育存在本质区别。这个区别在于是否由犯罪的个人来评判,若将法官或检察官的评判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混为一谈,在法律层面就会出现问题,可能会让一个司法机构去跟犯罪嫌疑人进行不恰当的谈判,这不应是法律应有的状态,而这就是两者之间的问题区别。
然后,我方承认国外的电信交易制度有其优点,我方之前也提到过,例如对司法机构的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开公平性方面有所助益。我方还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补充内容,但目前暂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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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对辩。
下面开始对辩环节,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一方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
首先,在小的时候,你想要类似交易和认变化式,所以你们之后再到这两个东西,它的方式是会再回复的。
好,第一个问题。变速交易的过程,你觉得是要靠规范。面审交易过程,面授交易过程,只有这个东西。请问你,辩诉交易的双方指的是哪方?检察官和被告。对方没有拒绝回答我的问题,那就是说没有同学可以判的。所以今天,今天这就是你方一个主张,就是今天张明其实就是在口头上,是让检察官和被告去追求结果倾向至死的地方,对吧?好不容易处罚,双方也非常好。觉得啊,就是好好就马上先说,也没不行的方式啊。我说,其实这些法啊,这标题是不是就在考察有效性,实际上是会导致双方去追求结果更像样,对吧?嗯,这段时间又不撕,然后就好就好,你刚才这也说的没问题,好就好,你刚刚也说了,就是电子交易是给他方和非改,这肯定是垮了,就不是更铁,双方要谁与谁,但是他们双方都不是平等的。那其实怕就是我现在是警察,我现在干部去主动认罪,但是检方和被告在谈判的过程中,他是平等的,他们要双方都给出一个对方接受的信号才可以。
第二个问题。您觉得电磁交易是不可产生的。变速交易。变速交易是为何产生的?变速交易产生的原因就是这样的原因,这里应该要你们刚刚我们说,然后这里的话,我们刚不是不做过多了解啊。这就是对于同处罚的制度的话,他也是跟你刚才说的是被告他是同处罚。你如何知道被告他是否承担,说我只还没小点好让他们以为我承担完了好所以给我重新判了之,这是不是也是对自己一种博弈?辩诉主要也是对方贸一后,所以他们双方归根结底还是遵从一个相同的原理,也是博弈论,就是你不知道对方到底想怎样,也是从自己的角度,他的根源还是一样的。白受不了。他2个学分,但是他两个,但是并不要求他们是从根本上他们的逻辑也是一样的,而语文和数学他们逻辑上是不一样的。
好,回答您方刚才那个问题,也就是刚才那个问题,您方说电子交易不需要在中国存在,也就是说,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它的就是漏很多时间到。时间到。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对辩。
下面开始对辩环节,双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一方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
首先,在小的时候,你想要类似交易和认变化式,所以你们之后再到这两个东西,它的方式是会再回复的。
好,第一个问题。变速交易的过程,你觉得是要靠规范。面审交易过程,面授交易过程,只有这个东西。请问你,辩诉交易的双方指的是哪方?检察官和被告。对方没有拒绝回答我的问题,那就是说没有同学可以判的。所以今天,今天这就是你方一个主张,就是今天张明其实就是在口头上,是让检察官和被告去追求结果倾向至死的地方,对吧?好不容易处罚,双方也非常好。觉得啊,就是好好就马上先说,也没不行的方式啊。我说,其实这些法啊,这标题是不是就在考察有效性,实际上是会导致双方去追求结果更像样,对吧?嗯,这段时间又不撕,然后就好就好,你刚才这也说的没问题,好就好,你刚刚也说了,就是电子交易是给他方和非改,这肯定是垮了,就不是更铁,双方要谁与谁,但是他们双方都不是平等的。那其实怕就是我现在是警察,我现在干部去主动认罪,但是检方和被告在谈判的过程中,他是平等的,他们要双方都给出一个对方接受的信号才可以。
第二个问题。您觉得电磁交易是不可产生的。变速交易。变速交易是为何产生的?变速交易产生的原因就是这样的原因,这里应该要你们刚刚我们说,然后这里的话,我们刚不是不做过多了解啊。这就是对于同处罚的制度的话,他也是跟你刚才说的是被告他是同处罚。你如何知道被告他是否承担,说我只还没小点好让他们以为我承担完了好所以给我重新判了之,这是不是也是对自己一种博弈?辩诉主要也是对方贸一后,所以他们双方归根结底还是遵从一个相同的原理,也是博弈论,就是你不知道对方到底想怎样,也是从自己的角度,他的根源还是一样的。白受不了。他2个学分,但是他两个,但是并不要求他们是从根本上他们的逻辑也是一样的,而语文和数学他们逻辑上是不一样的。
好,回答您方刚才那个问题,也就是刚才那个问题,您方说电子交易不需要在中国存在,也就是说,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它的就是漏很多时间到。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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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首先,这两个公(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是不同的,我方所说的这一观点,人民法院审判会专职委员也曾提及,即任何一种法认(此处应为“法认”表述错误,按原文保留)日常制定是同意的观点都是不同意的。我方的意思是,在正面此时此地的原则下,在中国没有跟主家(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的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讨论与这个辩题类似所浅(此处应为“所涉”)逻辑相同的博弈论情况下,重新政策、重新处罚制度应不应该。既然如此,我认为这两者是这样的关系,既然要执行这个制度,那它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行,你知道这个条件是什么吗?或者说,犯罪责任刑是被告人自愿服实控题(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对指控的罪犯事实没有同意人(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是起察院(此处应为“检察院”)表时(此处应为“表示”)鉴定先拒决出(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的案件,这个可以依法投三是(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
那么,你方能否给我解释一下你方所说的变速(此处应为“辩诉”)交易的定义呢?
反方:辩诉交易的制度是指法庭参院(此处应为“参审”)审理之前,作为供诉方(此处应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价格(此处应为“减轻”)指控或要求法官重新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然(此处应为“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将双方达成均可签受(此处应为“接受”)的协议。这符合我方对4项合重要合同这定项(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条件第一条,即要自己先如实的供述你罪行,对你的犯罪事实没有意义(此处应为“异议”),而不是对于你的认定和对于你的认定讨表达感(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
正方三辩:但是当一个人自己去认同自己的罪行,然后去如何安全交代这种行为,这种东西他都可以,就是在法庭上,以及这种谅解是什么都会出于就是让自己的罪行拿到减轻,但是我方认自认先去认这认么法(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他对于这件事情我不认证(此处应为“认可”),我要跟你再谈判一下。第二件事情,你方告诉我前。电数加你的最长(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不懂,你觉得是比方是不是错误啊?电子教育不会导致不公,辩诉交易的话,我方我方并没有说这句话,但是就是辩诉交易它为什么存在,它存在就有大道理,当它存在的逻辑下面的话,就是存在就有你存在,存存在在就理了。不是我,就是我觉得法律的东西是可由他存在出来,要不然法律永远不要。法律,法律的法律的底层逻辑,法律最开始其实是为了维护社会的自然与稳定。
正方三辩:首先,这两个公(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是不同的,我方所说的这一观点,人民法院审判会专职委员也曾提及,即任何一种法认(此处应为“法认”表述错误,按原文保留)日常制定是同意的观点都是不同意的。我方的意思是,在正面此时此地的原则下,在中国没有跟主家(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的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讨论与这个辩题类似所浅(此处应为“所涉”)逻辑相同的博弈论情况下,重新政策、重新处罚制度应不应该。既然如此,我认为这两者是这样的关系,既然要执行这个制度,那它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行,你知道这个条件是什么吗?或者说,犯罪责任刑是被告人自愿服实控题(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对指控的罪犯事实没有同意人(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是起察院(此处应为“检察院”)表时(此处应为“表示”)鉴定先拒决出(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的案件,这个可以依法投三是(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
那么,你方能否给我解释一下你方所说的变速(此处应为“辩诉”)交易的定义呢?
反方:辩诉交易的制度是指法庭参院(此处应为“参审”)审理之前,作为供诉方(此处应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价格(此处应为“减轻”)指控或要求法官重新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然(此处应为“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将双方达成均可签受(此处应为“接受”)的协议。这符合我方对4项合重要合同这定项(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条件第一条,即要自己先如实的供述你罪行,对你的犯罪事实没有意义(此处应为“异议”),而不是对于你的认定和对于你的认定讨表达感(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
正方三辩:但是当一个人自己去认同自己的罪行,然后去如何安全交代这种行为,这种东西他都可以,就是在法庭上,以及这种谅解是什么都会出于就是让自己的罪行拿到减轻,但是我方认自认先去认这认么法(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他对于这件事情我不认证(此处应为“认可”),我要跟你再谈判一下。第二件事情,你方告诉我前。电数加你的最长(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不懂,你觉得是比方是不是错误啊?电子教育不会导致不公,辩诉交易的话,我方我方并没有说这句话,但是就是辩诉交易它为什么存在,它存在就有大道理,当它存在的逻辑下面的话,就是存在就有你存在,存存在在就理了。不是我,就是我觉得法律的东西是可由他存在出来,要不然法律永远不要。法律,法律的法律的底层逻辑,法律最开始其实是为了维护社会的自然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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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变速交易
反方三·盘问·正方
反方:同学,辩题是变速交易。我没有提到美国相关消息。我想先说说在我国国情下的认罪认罚制度。我方觉得这个制度没问题,那你们是不是要把中国的情况套用到美国的变速交易上呢?
正方:不是。
反方:那你讲讲为什么今天要聊这个呢?你们一辩也说我们觉得认罪更好。没关系,同学我给你解释下,美国是海洋系法律,中国是大陆系法律,两个法律框架不一样,所以今天我们聊美国的交易和法律体系是完全不合理的。同学我问你,你是否清楚我方提出的需求性是电视票率存在的传导性?哦,可能表述重复了。因为它是在一个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平等交易是没问题的,所以今天我们提出的辩题有一个风险厌恶原则,所以今天我只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可以了,不需要改变认罪,也不需要改变变速交易这件事。否认对方定义,你们说变速交易取决于谈判而非事实,今天我没有事实怎么谈判?按照你们的论点,那岂不是所有警察、法人和律师都是傻子?在你们的口径下,认罪从宽,我好像也可以伪造一些证据。我要挑战你们的论点,你们说可能会有错,辩护律师可能只出示一部分证据,那请问在认罪从宽中,如果我勒死了一个人,我只说我拿了根绳子,这时候你们没有证据告诉我,这是什么不同情况呢?
辩题:变速交易
反方三·盘问·正方
反方:同学,辩题是变速交易。我没有提到美国相关消息。我想先说说在我国国情下的认罪认罚制度。我方觉得这个制度没问题,那你们是不是要把中国的情况套用到美国的变速交易上呢?
正方:不是。
反方:那你讲讲为什么今天要聊这个呢?你们一辩也说我们觉得认罪更好。没关系,同学我给你解释下,美国是海洋系法律,中国是大陆系法律,两个法律框架不一样,所以今天我们聊美国的交易和法律体系是完全不合理的。同学我问你,你是否清楚我方提出的需求性是电视票率存在的传导性?哦,可能表述重复了。因为它是在一个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平等交易是没问题的,所以今天我们提出的辩题有一个风险厌恶原则,所以今天我只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可以了,不需要改变认罪,也不需要改变变速交易这件事。否认对方定义,你们说变速交易取决于谈判而非事实,今天我没有事实怎么谈判?按照你们的论点,那岂不是所有警察、法人和律师都是傻子?在你们的口径下,认罪从宽,我好像也可以伪造一些证据。我要挑战你们的论点,你们说可能会有错,辩护律师可能只出示一部分证据,那请问在认罪从宽中,如果我勒死了一个人,我只说我拿了根绳子,这时候你们没有证据告诉我,这是什么不同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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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那2分钟的小节,我觉得没有意义。对方辩友认为,我们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某种情况,但不代表没有。肯定能找到例子,比如在中国,一定存在相关案件。然而我要指出的是,为什么说美国的相关制度是不公正的呢?在美国,有11%的复审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那些已经认罪的被告,后来实际上并没有被判定犯下所认的罪行。而且,通过不同的方法,针对这些认罪的被告进行研究,得出了各种各样的结果。有研究认为,其中有27%的案件存在这样的评估偏差。所以,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我方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院必须坚持调查事实,判决必须建立在确定的事实基础之上,而美国没有这样做。美国的认罪制度,虽然也有协商的情况,但没有这样的体系。我也不是很理解他们为什么这样,所以我觉得他们这种做法是应该被摒弃的。
然后,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其实在美国有这样的情况,检察官没有办法对谋杀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指控,只能指控较轻的罪行。在这种辩诉交易之下,曼哈顿联合法院在20年一共进行了50次审判。我列举这个数据是想说明,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节省资源、提高效率,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的。
刚才那2分钟的小节,我觉得没有意义。对方辩友认为,我们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某种情况,但不代表没有。肯定能找到例子,比如在中国,一定存在相关案件。然而我要指出的是,为什么说美国的相关制度是不公正的呢?在美国,有11%的复审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那些已经认罪的被告,后来实际上并没有被判定犯下所认的罪行。而且,通过不同的方法,针对这些认罪的被告进行研究,得出了各种各样的结果。有研究认为,其中有27%的案件存在这样的评估偏差。所以,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我方认为认罪认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法院必须坚持调查事实,判决必须建立在确定的事实基础之上,而美国没有这样做。美国的认罪制度,虽然也有协商的情况,但没有这样的体系。我也不是很理解他们为什么这样,所以我觉得他们这种做法是应该被摒弃的。
然后,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其实在美国有这样的情况,检察官没有办法对谋杀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指控,只能指控较轻的罪行。在这种辩诉交易之下,曼哈顿联合法院在20年一共进行了50次审判。我列举这个数据是想说明,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节省资源、提高效率,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这2分钟的小结环节,我从法学角度来看,我国现行语境下的辩诉交易制度,它不仅仅被认定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还可以作为一种量刑时考量的方式。公诉方的单方意见并不会对法院最终的决定产生刚性的制约作用。所以,对方提出的因为辩诉交易而导致缺乏透明性、至少是公平性的这些事实或者理论,对方首先得给我数据支撑;其次,我不明白为什么针对辩诉交易存在这些问题,而在其他情况中就不存在。比如,我今天把人勒死了,我只告诉我的辩护律师我拿了根绳子,并且绳子不小心掉了,这个人怎么死的我不知道。在你们看来,这就是公平、公开、透明的,就像是在做交易,我只拿出了一部分事实,难道所有的警察和律师都是傻子,看不到手上有任何指纹吗?所以,辩诉交易与对方所认为的认罪从宽之间的分歧点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我方看来,辩诉交易和认罪从宽二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因为都符合博弈论的正向博弈模型。也就是说,今天我作为控诉方,可以用更好的资源或者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来解决案件;我作为被告方,通过认罪以及一些合法手段来为自己减轻量刑,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而对方提出的差异显然很荒谬。
这就是我方要阐述的,为什么要在本土国情下讨论辩诉交易,在我方的论点下,辩诉交易和认罪从宽属于同等概念。
最后,我要挑战对方所说的需求性,即因为辩诉交易这件事情的不合理性,所以我们需要改变它,而改变的手段叫做认罪从宽。我已经挑战完了,我要表明那是公权力的宽宥而非必要。
在这2分钟的小结环节,我从法学角度来看,我国现行语境下的辩诉交易制度,它不仅仅被认定为解决纠纷的手段,还可以作为一种量刑时考量的方式。公诉方的单方意见并不会对法院最终的决定产生刚性的制约作用。所以,对方提出的因为辩诉交易而导致缺乏透明性、至少是公平性的这些事实或者理论,对方首先得给我数据支撑;其次,我不明白为什么针对辩诉交易存在这些问题,而在其他情况中就不存在。比如,我今天把人勒死了,我只告诉我的辩护律师我拿了根绳子,并且绳子不小心掉了,这个人怎么死的我不知道。在你们看来,这就是公平、公开、透明的,就像是在做交易,我只拿出了一部分事实,难道所有的警察和律师都是傻子,看不到手上有任何指纹吗?所以,辩诉交易与对方所认为的认罪从宽之间的分歧点存在很大的争议。
在我方看来,辩诉交易和认罪从宽二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因为都符合博弈论的正向博弈模型。也就是说,今天我作为控诉方,可以用更好的资源或者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来解决案件;我作为被告方,通过认罪以及一些合法手段来为自己减轻量刑,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而对方提出的差异显然很荒谬。
这就是我方要阐述的,为什么要在本土国情下讨论辩诉交易,在我方的论点下,辩诉交易和认罪从宽属于同等概念。
最后,我要挑战对方所说的需求性,即因为辩诉交易这件事情的不合理性,所以我们需要改变它,而改变的手段叫做认罪从宽。我已经挑战完了,我要表明那是公权力的宽宥而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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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vs 环节为:自由辩论
自由辩论由正方开始,时长两三分钟。
我现在要告诉大家的是,认罪认罚同框和辩诉交易,二者具有同样的理论性。在此,我要挑战您方的根属性。一个东西的原理,这两个东西(认罪认罚同框和辩诉交易)在这方面是没问题的。所以,今天我还是要问刚才的问题,在中国并没有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我们并没有讨论辩诉交易这个东西是否该取消,同学你方的根属性到底在于什么?
2012年中国在3标准年就使用电子标准来解决(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处理),所以它(此处指代不明,按原文处理)在这方面是不是相关联的呢?但是今天这(指代不明,按原文处理)有个完全不同的情况,我前两天跟你说过很多了,所以今天不要再讨论,黑龙江那个例子最后是好的吗?3分都不一定。
9月22日最高法(此处“高明”应为“高法”),如我方政法学刊中有报道,在《被追诉人预期利益保障本土化检视》(此处“物供辩学生在中被追诉人预期利益保障本土化警私”应为表述错误,按推测处理)的论文中,对于认罪,对于该类案件中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有三点,后续我可以再跟你聊。所以我们的意思是这两个东西(认罪认罚同框和辩诉交易)的本质和这两个东西的解决力是一样的。
我再跟你聊您方,您方认罪认罚从宽的解决力差。对,所以您方就这个(指代不明,按原文处理)和我们辩诉交易,它的解决力大差不差,只是在中国没有辩诉交易的效力,只有认罪认罚的情况,所以今天你们辩论不是关于认罪认罚从这件事情到学而(此处“学而”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电子到那边是不是(表述不清,按原文处理),同学,我再跟你聊损益比。
今天如果我把这个法,把这件事情整个改了,或者说按美方否定,我把美国因为海洋体系的法律,按照中国大陆体系的法律去改了,再加大改。同学,所以你今天就应该告诉我,你要去把这件事情解决了,如果是不公正的话,你告诉我今天做完这个行了,就是为了追求一个公正。所以没问题,所以对方试图用大陆的法律,用中国的法律体系去解决美国的法律体系根本就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所以可以解决另一些方面和学以比(此处“学以比”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你都没有办法跟我们比啊。
最后一点,同学,不一样的原则,今天我如果作为一个美国人,我不跟你讨论执职(此处“执职”应为“执执”,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的原则的时候,我作为一个美国人,今天要改变一个法律,或者在中国条款刑法中改变一个法律,我的风险愿务(此处“愿务”应为“义务”)怎么看?同学,我刚已经说了很多遍了,视标流(此处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它还有那么多动作合理性,今天这不合理对没问题,所以所有的不合理性都是基于美国国情来讨论,在中国国情下辩诉交易的不合理性,我没有看到。
反观对方一直跟我说认罪认罚不合理,就认罪认罚和辩诉交易的相同性,对方没有对我进行拆解,所以认罪认罚这个东西好像也在肯定过理(此处“肯定过理”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是吗?
是因为我方一直在说,我方不需要干涉他国内政,这个事情呢,我方跟你说了,我们不是说我们不讨论辩诉交易,因为中国现在就是有辩诉交易的情况(此处与前文矛盾,按原文处理),只是我们在讨论它这个东西,它现在虽然没有写入法律,但是不要给我一个实样(此处“实样”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的结果。不要,哦,不是告诉我,是给我一个在中国实行辩诉交易的实然结果。
刚才我们的察结果(此处“察结果”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是这个在当时促进了这个时代的压力(此处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但是被判刑的看到了较为少的(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后来是中国检察最高的法院(此处表述不通,应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院”),也就确指出了我们电(此处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发现关于我们不知道多少,我们一边说边说三边都说没有针对,说的没有给数。
首先我们先现断美(此处“先现断美”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美国他们国家是案例法,而中国是成文法,就是制度法,就是你这个东西没写成法定,它都是不大存在的。然后就是它当时哪怕是运用一个案例看,它最终没写进法律,也就是说中国自己都不存在辩诉交易这项法律。
对啊,所以它就是一条是明文的象(此处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既然这样,你们今天说的不可以就叫好,再您方不要再第二个事您方不要再等题理由这个事了(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他们都说好了,主持原则,我今天已经给你解释明白了,这件事情我们是按照你原则来,我们今天用过这个规定,然后我是这样的,没问题,分的解决力和权利题我都可完了,来我来推一下我高论(此处“高论”应为“论点”),我能告诉你为什么今天辩诉交易国人对关这两个周(此处“两个周”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跟本质性是有一定关联的,因为在国内会跟他们都国内没问题到。
最后,时间到了。
辩题为:vs 环节为:自由辩论
自由辩论由正方开始,时长两三分钟。
我现在要告诉大家的是,认罪认罚同框和辩诉交易,二者具有同样的理论性。在此,我要挑战您方的根属性。一个东西的原理,这两个东西(认罪认罚同框和辩诉交易)在这方面是没问题的。所以,今天我还是要问刚才的问题,在中国并没有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我们并没有讨论辩诉交易这个东西是否该取消,同学你方的根属性到底在于什么?
2012年中国在3标准年就使用电子标准来解决(此处表述不清,但按原文处理),所以它(此处指代不明,按原文处理)在这方面是不是相关联的呢?但是今天这(指代不明,按原文处理)有个完全不同的情况,我前两天跟你说过很多了,所以今天不要再讨论,黑龙江那个例子最后是好的吗?3分都不一定。
9月22日最高法(此处“高明”应为“高法”),如我方政法学刊中有报道,在《被追诉人预期利益保障本土化检视》(此处“物供辩学生在中被追诉人预期利益保障本土化警私”应为表述错误,按推测处理)的论文中,对于认罪,对于该类案件中量刑建议权的性质有三点,后续我可以再跟你聊。所以我们的意思是这两个东西(认罪认罚同框和辩诉交易)的本质和这两个东西的解决力是一样的。
我再跟你聊您方,您方认罪认罚从宽的解决力差。对,所以您方就这个(指代不明,按原文处理)和我们辩诉交易,它的解决力大差不差,只是在中国没有辩诉交易的效力,只有认罪认罚的情况,所以今天你们辩论不是关于认罪认罚从这件事情到学而(此处“学而”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电子到那边是不是(表述不清,按原文处理),同学,我再跟你聊损益比。
今天如果我把这个法,把这件事情整个改了,或者说按美方否定,我把美国因为海洋体系的法律,按照中国大陆体系的法律去改了,再加大改。同学,所以你今天就应该告诉我,你要去把这件事情解决了,如果是不公正的话,你告诉我今天做完这个行了,就是为了追求一个公正。所以没问题,所以对方试图用大陆的法律,用中国的法律体系去解决美国的法律体系根本就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所以可以解决另一些方面和学以比(此处“学以比”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你都没有办法跟我们比啊。
最后一点,同学,不一样的原则,今天我如果作为一个美国人,我不跟你讨论执职(此处“执职”应为“执执”,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的原则的时候,我作为一个美国人,今天要改变一个法律,或者在中国条款刑法中改变一个法律,我的风险愿务(此处“愿务”应为“义务”)怎么看?同学,我刚已经说了很多遍了,视标流(此处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它还有那么多动作合理性,今天这不合理对没问题,所以所有的不合理性都是基于美国国情来讨论,在中国国情下辩诉交易的不合理性,我没有看到。
反观对方一直跟我说认罪认罚不合理,就认罪认罚和辩诉交易的相同性,对方没有对我进行拆解,所以认罪认罚这个东西好像也在肯定过理(此处“肯定过理”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是吗?
是因为我方一直在说,我方不需要干涉他国内政,这个事情呢,我方跟你说了,我们不是说我们不讨论辩诉交易,因为中国现在就是有辩诉交易的情况(此处与前文矛盾,按原文处理),只是我们在讨论它这个东西,它现在虽然没有写入法律,但是不要给我一个实样(此处“实样”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的结果。不要,哦,不是告诉我,是给我一个在中国实行辩诉交易的实然结果。
刚才我们的察结果(此处“察结果”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是这个在当时促进了这个时代的压力(此处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但是被判刑的看到了较为少的(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后来是中国检察最高的法院(此处表述不通,应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院”),也就确指出了我们电(此处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发现关于我们不知道多少,我们一边说边说三边都说没有针对,说的没有给数。
首先我们先现断美(此处“先现断美”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美国他们国家是案例法,而中国是成文法,就是制度法,就是你这个东西没写成法定,它都是不大存在的。然后就是它当时哪怕是运用一个案例看,它最终没写进法律,也就是说中国自己都不存在辩诉交易这项法律。
对啊,所以它就是一条是明文的象(此处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既然这样,你们今天说的不可以就叫好,再您方不要再第二个事您方不要再等题理由这个事了(表述不通,按原文处理),他们都说好了,主持原则,我今天已经给你解释明白了,这件事情我们是按照你原则来,我们今天用过这个规定,然后我是这样的,没问题,分的解决力和权利题我都可完了,来我来推一下我高论(此处“高论”应为“论点”),我能告诉你为什么今天辩诉交易国人对关这两个周(此处“两个周”表意不明,按原文处理)跟本质性是有一定关联的,因为在国内会跟他们都国内没问题到。
最后,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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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这个主体上没有变,主要是这种制度,然后我们以相同模板的国际论模式,重新出台政策来替代。我们知道没好,也就是说,咱们现在就聊回,请重听我这个论述。
首先,我方想问,20年来,我们前期出现的案件,没有以上生产当案件(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比如现在都是小打小闹。小打小闹的话,咱们坦白从宽,犯罪后罪行自然也能减轻。其次,认罪认罚处罚制度实施6年来,超过1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极大减少了刑事诉讼成本,也就是说这与您方所说的电子交易减少成本一样可以用来交流。
大家下午好,接着聊您方所说的需求性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方面,您方谈的是美国,但没有谈到中国。中国老百姓对现在的法律一直都是相当认可的,就比如说之前的贪官,贪官下马后,马上就有贪官去投案自首,想给自己少判一点。也正是因为认罪从轻处罚的理念,他们才会这样做。先不说这个制度好不好,我们应该倡导。然后开始说您方,您方说这个制度导致司法公正,有没有别的制度和司法公正是相关的呢?好,不光是这个制度,可能还有别的制度。也就是说您方的根属性在这里讲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然后就是存在利益关联。您方说就是那两个人坐下来慢慢谈判,在工作环节,检察官和被告他们两个是不是也在一起,一方坦白,一方接受。哦,就是这个样子,双方也是在博弈,我说了多少您也不知道,然后就重新处罚,然后判决。
最后,咱们这个制度,不光没有您方所说的司法公的一些问题,咱们的司法公信力,中国司法公信力一直都是比较高的,这一点大家不可否认。然后接着聊,也就是您方的区分和借鉴都是用外国模式放在中国上不一定站得住,就算站得住,我方刚才也拆解了。也就是说这个制度,我方刚才也说了,首先我们行结构发生了变化,没有以前那种一报案就判死刑,没有回旋余地的情况了。也就是说现在什么都是有回旋余地的,任何规范的处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可以极大地提高我们的公信力以及处罚制度。
接着认为重新处罚是双赢的关系。自从实施以来,还有个数据,80%的犯罪嫌疑人都在警察环节认罪了,减少了起诉成本,因此这个制度与犯罪人的利益是双赢的。也就是说,最后我们认可这个制度,它不应该被废除,而且存在下来有非常多的好处。
从中国这个主体上没有变,主要是这种制度,然后我们以相同模板的国际论模式,重新出台政策来替代。我们知道没好,也就是说,咱们现在就聊回,请重听我这个论述。
首先,我方想问,20年来,我们前期出现的案件,没有以上生产当案件(此处表述不清,可能存在错误,但按原文保留),比如现在都是小打小闹。小打小闹的话,咱们坦白从宽,犯罪后罪行自然也能减轻。其次,认罪认罚处罚制度实施6年来,超过1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极大减少了刑事诉讼成本,也就是说这与您方所说的电子交易减少成本一样可以用来交流。
大家下午好,接着聊您方所说的需求性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方面,您方谈的是美国,但没有谈到中国。中国老百姓对现在的法律一直都是相当认可的,就比如说之前的贪官,贪官下马后,马上就有贪官去投案自首,想给自己少判一点。也正是因为认罪从轻处罚的理念,他们才会这样做。先不说这个制度好不好,我们应该倡导。然后开始说您方,您方说这个制度导致司法公正,有没有别的制度和司法公正是相关的呢?好,不光是这个制度,可能还有别的制度。也就是说您方的根属性在这里讲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然后就是存在利益关联。您方说就是那两个人坐下来慢慢谈判,在工作环节,检察官和被告他们两个是不是也在一起,一方坦白,一方接受。哦,就是这个样子,双方也是在博弈,我说了多少您也不知道,然后就重新处罚,然后判决。
最后,咱们这个制度,不光没有您方所说的司法公的一些问题,咱们的司法公信力,中国司法公信力一直都是比较高的,这一点大家不可否认。然后接着聊,也就是您方的区分和借鉴都是用外国模式放在中国上不一定站得住,就算站得住,我方刚才也拆解了。也就是说这个制度,我方刚才也说了,首先我们行结构发生了变化,没有以前那种一报案就判死刑,没有回旋余地的情况了。也就是说现在什么都是有回旋余地的,任何规范的处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可以极大地提高我们的公信力以及处罚制度。
接着认为重新处罚是双赢的关系。自从实施以来,还有个数据,80%的犯罪嫌疑人都在警察环节认罪了,减少了起诉成本,因此这个制度与犯罪人的利益是双赢的。也就是说,最后我们认可这个制度,它不应该被废除,而且存在下来有非常多的好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认罪认罚处罚制度不应被废除,它在中国有诸多好处,如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司法公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并且与犯罪人是双赢关系等。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时间显示为330秒即可。刚才,我方确实表明应遵循公司原则。电子交易源于美国,在美国处于领先地位。对方否认在中国也有电子标签、电子证据的应用,我方并不认同。所以今天我们探讨的是中国日后是否要继续使用电子交易。
针对对方观点,我来为大家阐述一下其中区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让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依法得到判决处置。而电子交易就像是给了被告方一个平台,让他们能在法庭之下与对方进行沟通,双方平等通话,例如被告可以说“我再给你点钱,你把证据拿出来,今天就把事情结清,我也不会给你找麻烦”,这是一种类似的模式。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电子交易可以维护执法系统公信力,保障安全,并且能够有效推动相关方面的改革,这也是对方辩手在之前辩论环节中提到的各种好处。所以我们发现,这种交易有其存在的意义。
然而,美国的电子交易制度实际上是资本与商业变化下的现代司法制度。由于没有限制电子交易的具体范围,资本家和法人就可以借此逃避法律制裁,检察官也能够堂而皇之地减少工作量、获取经济利益。虽然美国联邦立法禁止法官参与电子交易,但各州法官最终还是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电子交易表态中。这就如同对方小结所说,会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法官确实会参与到这种交易中来。
电子交易最后是被告人、检察官和法官三方的一场量刑交易,法官可以推翻检察官对交易的提议,被告则可以直接进行合法的交易。司法交易、司法审判就像一场买卖。广大穷人阶层很难从这种交易中得到好处,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得不到法律保障、公平审判。这一现象意味着电子交易必然会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不到切实保障,让司法体系出现规则地带,无法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同时,电子交易制度的推行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益,难免会有公诉人员选择性地对待被告,以换取工作效率。案件本身没有关联的被告人在面对复杂的诉讼时,为了图方便而选择电子交易,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诉讼中应该兼顾司法效率和司法正义,如果仅仅依靠节约资源和提高效率,那么刑事诉讼的政治理念又将受到冲击。刑事诉讼本身代表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而电子交易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也存在弊端。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我方时间显示为330秒即可。刚才,我方确实表明应遵循公司原则。电子交易源于美国,在美国处于领先地位。对方否认在中国也有电子标签、电子证据的应用,我方并不认同。所以今天我们探讨的是中国日后是否要继续使用电子交易。
针对对方观点,我来为大家阐述一下其中区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让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依法得到判决处置。而电子交易就像是给了被告方一个平台,让他们能在法庭之下与对方进行沟通,双方平等通话,例如被告可以说“我再给你点钱,你把证据拿出来,今天就把事情结清,我也不会给你找麻烦”,这是一种类似的模式。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电子交易可以维护执法系统公信力,保障安全,并且能够有效推动相关方面的改革,这也是对方辩手在之前辩论环节中提到的各种好处。所以我们发现,这种交易有其存在的意义。
然而,美国的电子交易制度实际上是资本与商业变化下的现代司法制度。由于没有限制电子交易的具体范围,资本家和法人就可以借此逃避法律制裁,检察官也能够堂而皇之地减少工作量、获取经济利益。虽然美国联邦立法禁止法官参与电子交易,但各州法官最终还是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电子交易表态中。这就如同对方小结所说,会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法官确实会参与到这种交易中来。
电子交易最后是被告人、检察官和法官三方的一场量刑交易,法官可以推翻检察官对交易的提议,被告则可以直接进行合法的交易。司法交易、司法审判就像一场买卖。广大穷人阶层很难从这种交易中得到好处,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得不到法律保障、公平审判。这一现象意味着电子交易必然会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不到切实保障,让司法体系出现规则地带,无法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同时,电子交易制度的推行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益,难免会有公诉人员选择性地对待被告,以换取工作效率。案件本身没有关联的被告人在面对复杂的诉讼时,为了图方便而选择电子交易,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诉讼中应该兼顾司法效率和司法正义,如果仅仅依靠节约资源和提高效率,那么刑事诉讼的政治理念又将受到冲击。刑事诉讼本身代表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而电子交易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也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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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虽然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存在诸多弊端,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体系的公正以及刑事诉讼理念等,所以不应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