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功可以抵过vs功不可以抵过。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
首先,请允许我们解读辩题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所谓“功”,即功劳,是指表现成效较大的事情,是对客观事实造成的积极影响;“过”则是过失,是由于人们的行为而造成不好的结果,具有负面的影响;“抵”是抵偿、补救。所以,我方判断功可以补过的标准是能够减少或消弭由过错而造成的不好影响。并且,我方要明确的一点是,“可以”是说能够或可能,考虑的是一个可行性的问题,并不是说一定要实施。
接下来,我们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其一,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我方观点鼓励人们在犯错后通过积极的行为处理过失。这种理念能够激发人们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促使他们在面对任务时积极行动,而不是选择逃避。例如,某位年轻的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亏损,然而他并未沉溺于过去的失败,而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带领公司走向成功。这种转变不仅为他个人带来了成长,也激励了身边的人,让他们明白错误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面对和改变错误。这样的社会氛围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其二,从知识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以功抵过的做法在中国古代法治中已有悠久的历史。例如在古代,如果一个人犯了错误,他因为国家的利益而做出贡献,往往能通过八议中的议功制度来获得宽恕。再比如“戴罪立功”这个说法。在现代法律中,类似的原则依然存在,比如在某个犯罪分子服刑期间,他积极参与改造,最终便可以获得减刑,这不仅是对他悔过自新的肯定,也是法律对人心向善的鼓励。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对个人行为的宽容、对建功的重视,也产生了社会对改变错误的期待和支持,彰显了人心中的善良与希望。
其三,从个人成长与改变方面来看,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关键在于犯错后的态度与行动。正如著名作家海明威曾说过:“人并不是完美的,重要的是在错误中成长。”有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年轻的男孩在学校里冲动而与同学发生冲突,受到严重的惩罚,然而他并没有因此而自暴自弃,而是选择向受害者道歉,并主动参与学校的和解活动。通过这种积极的行为,他不仅赢得了同学的尊重,也找到了自己的长处,成为了学校和谐氛围的倡导者。这种自我救赎的过程,不仅帮助他个人成长,也为他人树立了榜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综上所述,正方坚持认为功可以抵过这一观点不仅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而且在社会影响和个人成长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我们鼓励每个人在犯错后,通过积极的行为去弥补过错,实现自我救赎和社会贡献的双重价值。
谢谢大家。
辩题为:功可以抵过vs功不可以抵过。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
首先,请允许我们解读辩题中的几个重要概念。所谓“功”,即功劳,是指表现成效较大的事情,是对客观事实造成的积极影响;“过”则是过失,是由于人们的行为而造成不好的结果,具有负面的影响;“抵”是抵偿、补救。所以,我方判断功可以补过的标准是能够减少或消弭由过错而造成的不好影响。并且,我方要明确的一点是,“可以”是说能够或可能,考虑的是一个可行性的问题,并不是说一定要实施。
接下来,我们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其一,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我方观点鼓励人们在犯错后通过积极的行为处理过失。这种理念能够激发人们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促使他们在面对任务时积极行动,而不是选择逃避。例如,某位年轻的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亏损,然而他并未沉溺于过去的失败,而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带领公司走向成功。这种转变不仅为他个人带来了成长,也激励了身边的人,让他们明白错误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面对和改变错误。这样的社会氛围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增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其二,从知识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以功抵过的做法在中国古代法治中已有悠久的历史。例如在古代,如果一个人犯了错误,他因为国家的利益而做出贡献,往往能通过八议中的议功制度来获得宽恕。再比如“戴罪立功”这个说法。在现代法律中,类似的原则依然存在,比如在某个犯罪分子服刑期间,他积极参与改造,最终便可以获得减刑,这不仅是对他悔过自新的肯定,也是法律对人心向善的鼓励。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对个人行为的宽容、对建功的重视,也产生了社会对改变错误的期待和支持,彰显了人心中的善良与希望。
其三,从个人成长与改变方面来看,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关键在于犯错后的态度与行动。正如著名作家海明威曾说过:“人并不是完美的,重要的是在错误中成长。”有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位年轻的男孩在学校里冲动而与同学发生冲突,受到严重的惩罚,然而他并没有因此而自暴自弃,而是选择向受害者道歉,并主动参与学校的和解活动。通过这种积极的行为,他不仅赢得了同学的尊重,也找到了自己的长处,成为了学校和谐氛围的倡导者。这种自我救赎的过程,不仅帮助他个人成长,也为他人树立了榜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综上所述,正方坚持认为功可以抵过这一观点不仅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而且在社会影响和个人成长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我们鼓励每个人在犯错后,通过积极的行为去弥补过错,实现自我救赎和社会贡献的双重价值。
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坚持认为功可以抵过这一观点不仅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而且在社会影响和个人成长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鼓励人们犯错后积极弥补过错,实现自我救赎和社会贡献的双重价值。
辩题为:功可以抵过vs功不可以抵过。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您方提到在监狱中可通过立功来减少惩罚,即减刑。这只是减少惩罚的方式,罪名仍然存在。若没有这种措施,犯人不会积极向上改变,因为觉得无意义,所以减刑这种方式可促进犯人的自我救赎和立功表现。但这只是自我救赎,罪名依然存在,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若不给他机会,可能更自暴自弃。这是他自己的情况,无法解释。
每个人都会犯错,难道犯错后就无法改变吗?若如此,大家就不会积极向上改变过错了。改变过错是为成为更好的人,但改变了过错不代表过错不存在,需要一种方式减轻过错,比如通过立功使社会进步。
若按您所说,每个人为追求成长,前期多立功,后面犯罪反正可减少惩罚,就不会对犯罪有畏惧。从道德上讲,个人应有自我意识,知道这不对,若这样做,社会也会有相应措施,因为罪名还在。
我的问题是:您说功可抵过,功和过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如何衡量功大还是过大?首先,过是指自身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好影响,功是用自身优点帮助社会、影响社会进步,若功的社会意义比过更重要,那您如何衡量功过大小?如何划分?如何抵衡?抵并非完全抵消,而是因有过,不能一直揪着过不放,因有功劳,可看其积极向上一面,但过依然存在,无法抹去。
正方一辩:(此处应等待正方一辩作答,但文本未给出回答内容)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辩手进行开篇立论。
辩题为:功可以抵过vs功不可以抵过。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您方提到在监狱中可通过立功来减少惩罚,即减刑。这只是减少惩罚的方式,罪名仍然存在。若没有这种措施,犯人不会积极向上改变,因为觉得无意义,所以减刑这种方式可促进犯人的自我救赎和立功表现。但这只是自我救赎,罪名依然存在,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若不给他机会,可能更自暴自弃。这是他自己的情况,无法解释。
每个人都会犯错,难道犯错后就无法改变吗?若如此,大家就不会积极向上改变过错了。改变过错是为成为更好的人,但改变了过错不代表过错不存在,需要一种方式减轻过错,比如通过立功使社会进步。
若按您所说,每个人为追求成长,前期多立功,后面犯罪反正可减少惩罚,就不会对犯罪有畏惧。从道德上讲,个人应有自我意识,知道这不对,若这样做,社会也会有相应措施,因为罪名还在。
我的问题是:您说功可抵过,功和过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如何衡量功大还是过大?首先,过是指自身行为对社会造成不好影响,功是用自身优点帮助社会、影响社会进步,若功的社会意义比过更重要,那您如何衡量功过大小?如何划分?如何抵衡?抵并非完全抵消,而是因有过,不能一直揪着过不放,因有功劳,可看其积极向上一面,但过依然存在,无法抹去。
正方一辩:(此处应等待正方一辩作答,但文本未给出回答内容)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辩手进行开篇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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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作出的积极贡献,而过错则是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价值是用相等的事物作为赔偿或补偿综合各方面共同价值的影响,这种本质上的差异使得功过不能相抵。
其次,如何衡量功过的大小也是一个问题。许多过错是无法衡量的,也是无法弥补的。例如,曾经的幼儿园投毒案,使无辜者蒙冤,2016年,云南省高院为表达歉意,给予高达172万元的赔偿金。但受害者在监狱中耗费了13年以上的宝贵人生,这种损失,法院、检察院又能用怎样的功来弥补呢?即使再大的功也无法使时光倒流。
此外,功过不能相抵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果将功过相抵,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道德判断就会变得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奖励,错误的行为也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指正。这种现象长期存在,会违背社会价值观中奖罚分明的原则,使国家治理无序,法治难以实施。
那些公私不分的时期往往会触犯法治的规定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的界限是帮助所有人理解是非,提高犯罪成本,使人们对犯罪有敬畏之心。在犯罪立功这条规定中,立功并不是过错的惩罚,就算有很大的功劳,也不能消除曾经的过错带来的损失,更不能否认过错的存在。一张纸折后永远有痕,即使多次反向折叠,折痕也不会消失。
如果功可以抵过,人们最有可能会追求个人的利益,而故意累积功来否认过错,逃避惩罚。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会破裂,社会的根基会被破坏,最终影响到的是社会的整体效益。功和过必须分别对待,这一原则是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功不可以抵过的思想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应作为准循;有善于前,有恶于后,不应作为推广。可见一个人不应因过去的功绩而得到宽恕,也不应因过去的错误而受到过度惩罚。
综上,我方坚持功不可以抵过,谢谢。感谢反方一辩的陈述,下面有请正方辩手。
价值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作出的积极贡献,而过错则是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价值是用相等的事物作为赔偿或补偿综合各方面共同价值的影响,这种本质上的差异使得功过不能相抵。
其次,如何衡量功过的大小也是一个问题。许多过错是无法衡量的,也是无法弥补的。例如,曾经的幼儿园投毒案,使无辜者蒙冤,2016年,云南省高院为表达歉意,给予高达172万元的赔偿金。但受害者在监狱中耗费了13年以上的宝贵人生,这种损失,法院、检察院又能用怎样的功来弥补呢?即使再大的功也无法使时光倒流。
此外,功过不能相抵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果将功过相抵,破坏了公平正义的原则,道德判断就会变得模糊。在这种情况下,优秀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奖励,错误的行为也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指正。这种现象长期存在,会违背社会价值观中奖罚分明的原则,使国家治理无序,法治难以实施。
那些公私不分的时期往往会触犯法治的规定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的界限是帮助所有人理解是非,提高犯罪成本,使人们对犯罪有敬畏之心。在犯罪立功这条规定中,立功并不是过错的惩罚,就算有很大的功劳,也不能消除曾经的过错带来的损失,更不能否认过错的存在。一张纸折后永远有痕,即使多次反向折叠,折痕也不会消失。
如果功可以抵过,人们最有可能会追求个人的利益,而故意累积功来否认过错,逃避惩罚。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会破裂,社会的根基会被破坏,最终影响到的是社会的整体效益。功和过必须分别对待,这一原则是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功不可以抵过的思想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应作为准循;有善于前,有恶于后,不应作为推广。可见一个人不应因过去的功绩而得到宽恕,也不应因过去的错误而受到过度惩罚。
综上,我方坚持功不可以抵过,谢谢。感谢反方一辩的陈述,下面有请正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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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不可以抵过,这一思想对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功有过应分别对待。
正方四辩:首先,您刚刚提到价值相等的问题,您认可有几方价值相等吗?
我想请问,在法律中,比如一个人在监狱里积极提高自身良好素养,从而获得减刑。假设他原本被判有期徒刑,即便减刑,在他的档案里依然留存着贩卖毒品罪(这里您之前表述有误,应是“贩卖毒品罪”而非“贩卖刑品罪”)。有期徒刑和死刑固然不同,但如果他贩卖毒品,将毒品扩散给更多人,国家会耗费更多金钱和时间去救治这些人。他进了监狱,您不能判定他出狱后还会继续购买毒品,也不能这么判断其他人出狱后的情况。
还有,您知道黑客文吗?根据美国联邦报告,立克·大卫·史密斯如今正在美国协助调查社会工作,跟踪打击黑客。FBI将此视为功过相抵,请问您如何理解?这虽然是美国的情况,不能代表全部,但这也是整个社会的一种理论观,您认同吗?您的想法本身存在错误。功如果抵过,可能会让一些人觉得只要累积足够多的功就可以免受惩处,这是不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呢?
您说不利于社会发展,那如果一个人说,我都要被判死刑了,那我不如多杀几个人呢,这利于社会发展吗?您就回答利还是不利,您肯定会说不利。那您为什么说功不可以抵过就利于社会发展呢?
我再举个例子,一个人被判处死刑,他说那我不如多杀几个人,反正都是死刑,这利于社会发展吗?您说不利于,那您说功不可以抵过是如何利于社会发展的呢?
我想说,如果可以功抵过,比如我救了很多人,就可以抵消惩罚。但那些被杀掉的生命,无论如何都已经消逝,您该如何对待呢?您说的不符合我的逻辑。我所说的是在监狱里减刑判决的情况,我说如果我都要被判死刑了,那我不如多杀几个人,这肯定是不利于社会的。
反方一辩:(此处无反方一辩回答内容,按要求不做补充)
正方四辩:首先,您刚刚提到价值相等的问题,您认可有几方价值相等吗?
我想请问,在法律中,比如一个人在监狱里积极提高自身良好素养,从而获得减刑。假设他原本被判有期徒刑,即便减刑,在他的档案里依然留存着贩卖毒品罪(这里您之前表述有误,应是“贩卖毒品罪”而非“贩卖刑品罪”)。有期徒刑和死刑固然不同,但如果他贩卖毒品,将毒品扩散给更多人,国家会耗费更多金钱和时间去救治这些人。他进了监狱,您不能判定他出狱后还会继续购买毒品,也不能这么判断其他人出狱后的情况。
还有,您知道黑客文吗?根据美国联邦报告,立克·大卫·史密斯如今正在美国协助调查社会工作,跟踪打击黑客。FBI将此视为功过相抵,请问您如何理解?这虽然是美国的情况,不能代表全部,但这也是整个社会的一种理论观,您认同吗?您的想法本身存在错误。功如果抵过,可能会让一些人觉得只要累积足够多的功就可以免受惩处,这是不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呢?
您说不利于社会发展,那如果一个人说,我都要被判死刑了,那我不如多杀几个人呢,这利于社会发展吗?您就回答利还是不利,您肯定会说不利。那您为什么说功不可以抵过就利于社会发展呢?
我再举个例子,一个人被判处死刑,他说那我不如多杀几个人,反正都是死刑,这利于社会发展吗?您说不利于,那您说功不可以抵过是如何利于社会发展的呢?
我想说,如果可以功抵过,比如我救了很多人,就可以抵消惩罚。但那些被杀掉的生命,无论如何都已经消逝,您该如何对待呢?您说的不符合我的逻辑。我所说的是在监狱里减刑判决的情况,我说如果我都要被判死刑了,那我不如多杀几个人,这肯定是不利于社会的。
反方一辩:(此处无反方一辩回答内容,按要求不做补充)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接下来我对我方一辩的观点进行补充。
首先,功可以抵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犯下一些过错,这表明过失是客观存在的。当过错出现时,我们当然要进行弥补,而用功来弥补过错,不仅可以用功的积极影响去削减一部分过错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能为社会做出贡献。那么,对方辩友是否也认为这样是可行的呢?
其次,功可以抵过具有自身的合理性。
从法理上讲,刑法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肯定了我方的第一个观点。其实,惩罚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让犯错的人得以醒悟,进而以功来补过。
从情理上讲,当一个人犯了错之后,如果他真心悔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自己的过失,那么虽然过错已经不可改变,但是可以让被伤害的人得到一点补偿,对人对己,减少自己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既然如此,以功抵过符合情理法理,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
第三,功可以抵过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对社会而言,我们已经承认过错已酿成,不可改变,但如果其所做的功能够积极影响并确实减少了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那么我们就要以一个客观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承认其确实做到了弥补。这样能够体现出一个社会的公平性和包容度,是一种科学的社会价值取向。
正因为功可以抵过,才使得每一个犯过错误但做出重大贡献的伟人流芳百世。如果功不可以抵过,那么我们拿什么作为大家学习的榜样?如果功不可以抵过,何来减刑?何来戴罪立功?
以上是我方二辩的观点,谢谢大家。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接下来我对我方一辩的观点进行补充。
首先,功可以抵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犯下一些过错,这表明过失是客观存在的。当过错出现时,我们当然要进行弥补,而用功来弥补过错,不仅可以用功的积极影响去削减一部分过错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能为社会做出贡献。那么,对方辩友是否也认为这样是可行的呢?
其次,功可以抵过具有自身的合理性。
从法理上讲,刑法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肯定了我方的第一个观点。其实,惩罚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让犯错的人得以醒悟,进而以功来补过。
从情理上讲,当一个人犯了错之后,如果他真心悔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自己的过失,那么虽然过错已经不可改变,但是可以让被伤害的人得到一点补偿,对人对己,减少自己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既然如此,以功抵过符合情理法理,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做呢?
第三,功可以抵过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对社会而言,我们已经承认过错已酿成,不可改变,但如果其所做的功能够积极影响并确实减少了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那么我们就要以一个客观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承认其确实做到了弥补。这样能够体现出一个社会的公平性和包容度,是一种科学的社会价值取向。
正因为功可以抵过,才使得每一个犯过错误但做出重大贡献的伟人流芳百世。如果功不可以抵过,那么我们拿什么作为大家学习的榜样?如果功不可以抵过,何来减刑?何来戴罪立功?
以上是我方二辩的观点,谢谢大家。
感谢正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在减刑这项措施中,我们立功所减少的仅仅是刑罚,而非过错。我们所说的功与曾经犯过的错是一一对应的,从犯过者自身、社会以及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都是如此。例如一个医生,他治病救人救了成百上千的人,但当他杀死一个人时,是否应按照杀人罪名论述呢?在功不可以抵过这个辩题里,过是已经发生的,不能说先立功后判过。如果一个人先杀了人,按照刑法规定可能是死刑,若他救了更多的人,可以改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如果是死刑就没有立功改过的机会,这说明法律也认可功不可以抵过。在法律上,死刑缓期执行阶段,犯人可以立功,如供出其他犯罪者或者在监狱里帮助他人,但供出与自己罪名无关的人,这种检举揭发也算他应做之事,不能算功。在缓刑期间,他可以争取其他的功,但很多过失的结果已无法弥补,比如人已被杀无法复活。我们说的抵不是完全抵消,而是抵偿一部分,那杀了人该用什么办法抵偿一部分呢?可以做对社会有益的事,但对于被杀者家属来说,他做有益之事并不能消除家属心中的悲伤。而且用刑法惩罚犯人是为了向世人宣告杀人行为是错误的,而非让家属开心。
反方一辩:(此处等待反方一辩回答正方四辩的问题,由于原文本未给出反方一辩回答内容,所以仅做格式上的区分)
正方四辩:在减刑这项措施中,我们立功所减少的仅仅是刑罚,而非过错。我们所说的功与曾经犯过的错是一一对应的,从犯过者自身、社会以及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都是如此。例如一个医生,他治病救人救了成百上千的人,但当他杀死一个人时,是否应按照杀人罪名论述呢?在功不可以抵过这个辩题里,过是已经发生的,不能说先立功后判过。如果一个人先杀了人,按照刑法规定可能是死刑,若他救了更多的人,可以改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如果是死刑就没有立功改过的机会,这说明法律也认可功不可以抵过。在法律上,死刑缓期执行阶段,犯人可以立功,如供出其他犯罪者或者在监狱里帮助他人,但供出与自己罪名无关的人,这种检举揭发也算他应做之事,不能算功。在缓刑期间,他可以争取其他的功,但很多过失的结果已无法弥补,比如人已被杀无法复活。我们说的抵不是完全抵消,而是抵偿一部分,那杀了人该用什么办法抵偿一部分呢?可以做对社会有益的事,但对于被杀者家属来说,他做有益之事并不能消除家属心中的悲伤。而且用刑法惩罚犯人是为了向世人宣告杀人行为是错误的,而非让家属开心。
反方一辩:(此处等待反方一辩回答正方四辩的问题,由于原文本未给出反方一辩回答内容,所以仅做格式上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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