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认为,辩题中的“迟到的正义”与“非正义”需要先明确其定义。在伦理学中,正义是人们按照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一种道德评价,其内涵是公正。而迟到的正义则是因为种种原因,正义无法按时到达。我方立场鲜明,那就是: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
我们将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论述:
一、从正义的本质和价值层面来看,无论正义是否迟到,其核心内涵没有发生改变,社会价值依然存在。迟到的正义虽然是时间上的晚到,但是最终的结果仍然是对真相的还原,是对正义的守护。例如在司法审判中,即便判决有所延迟,但最终纠正了错误,给予死者及其家属公道,这难道不是正义吗?它虽然晚到,但是给予了受害者应有的尊重,让被歪曲的事实重新得到重视。
二、我们要判断的是,当正义到来时(无论是否迟到),是否恢复了公平的状态,是否对之前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人或群体恢复了名誉,以及是否对整个社会的正义价值观起到了维护和促进作用。我们在判断的时候,应该采取发展的目光,而不是只看正义是否及时到来。正义是否迟到不可判定,但是无论是否迟到,这都是正义,迟到的正义在过程中仍然发挥着巨大的意义。正义的延迟往往是因为调查取证的困难、社会环境复杂等诸多客观因素,然而这漫长的追寻正义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对正义的坚守。每一个为方案做出的努力,每一个关于真诚的举动,都是正义力量的体现,它就像一盏明灯,即使暂时为黑暗所掩,但始终散发着希望的光芒。而且,当迟到的正义最终到来时,它对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道德观有着不可估量的重塑和强化作用。它告诉人们,无论何时,正义都不会被遗忘,不会被忽视,从而激励人们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继续维护正义,追求公平。
最后,正义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如果因为迟到就否定其为正义,那么这是对正义本身的一种狭隘理解。正义是一个宏大的概念,涵盖道德、法律、人权等诸多方面,它不是一场及时的表演,而是一种深层的价值追求。只要最终实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哪怕晚一点,它仍然是正义的实现。就像一颗种子,虽然发芽晚了,但仍然能成长为参天大树,为人们遮风挡雨。在正义的实践之路上,本就充满艰难,虽有时会迟到,但人们对正义的认识,正是这种不懈的追求,让迟到的正义更加珍贵,它是对公平公正的坚守,是无数人努力的决心。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我方认为,辩题中的“迟到的正义”与“非正义”需要先明确其定义。在伦理学中,正义是人们按照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一种道德评价,其内涵是公正。而迟到的正义则是因为种种原因,正义无法按时到达。我方立场鲜明,那就是: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
我们将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论述:
一、从正义的本质和价值层面来看,无论正义是否迟到,其核心内涵没有发生改变,社会价值依然存在。迟到的正义虽然是时间上的晚到,但是最终的结果仍然是对真相的还原,是对正义的守护。例如在司法审判中,即便判决有所延迟,但最终纠正了错误,给予死者及其家属公道,这难道不是正义吗?它虽然晚到,但是给予了受害者应有的尊重,让被歪曲的事实重新得到重视。
二、我们要判断的是,当正义到来时(无论是否迟到),是否恢复了公平的状态,是否对之前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人或群体恢复了名誉,以及是否对整个社会的正义价值观起到了维护和促进作用。我们在判断的时候,应该采取发展的目光,而不是只看正义是否及时到来。正义是否迟到不可判定,但是无论是否迟到,这都是正义,迟到的正义在过程中仍然发挥着巨大的意义。正义的延迟往往是因为调查取证的困难、社会环境复杂等诸多客观因素,然而这漫长的追寻正义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对正义的坚守。每一个为方案做出的努力,每一个关于真诚的举动,都是正义力量的体现,它就像一盏明灯,即使暂时为黑暗所掩,但始终散发着希望的光芒。而且,当迟到的正义最终到来时,它对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道德观有着不可估量的重塑和强化作用。它告诉人们,无论何时,正义都不会被遗忘,不会被忽视,从而激励人们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继续维护正义,追求公平。
最后,正义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如果因为迟到就否定其为正义,那么这是对正义本身的一种狭隘理解。正义是一个宏大的概念,涵盖道德、法律、人权等诸多方面,它不是一场及时的表演,而是一种深层的价值追求。只要最终实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哪怕晚一点,它仍然是正义的实现。就像一颗种子,虽然发芽晚了,但仍然能成长为参天大树,为人们遮风挡雨。在正义的实践之路上,本就充满艰难,虽有时会迟到,但人们对正义的认识,正是这种不懈的追求,让迟到的正义更加珍贵,它是对公平公正的坚守,是无数人努力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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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从正义的本质价值、看待正义的目光以及对正义的正确理解等层面进行论述,都表明只要满足恢复公平状态、恢复名誉、维护社会正义价值观等判断标准,迟到的正义依然是正义。
反方四辩:现在请正方一辩回答,正方一辩作答时间为1分钟。
如果您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也算数,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有正义性,正义就可以一直迟到呢?如果正义一直迟到,您方是否愿意相信这一直迟到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呢?
诚然,时间可能会被证据误导,对当事人造成影响,但是司法机关会通过联合调查、各种辩论体系以及合理的推断等多种方式,尽可能还原论断。而且迟到的正义的核心在于最终能够让真相大白,让公平得以伸张。只要我们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得到的结果仍然是正义。
司法体系存在的意义之一是及时维护正义。如果正义总是迟到,是否说明司法体系存在缺陷呢?那么,对方辩友认为,是应该接受这种迟到的正义呢?还是去完善司法体系以避免正义迟到呢?
不可否认,正义的迟到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司法机关能够纠正错误,让正义得到伸张,恰恰说明了司法系统具有自我纠正能力。
我们都知道正义是一种道德准则,它要求对善恶进行提示、评判和纠正。若迟到的正义算正义,那么是不是意味着道德的标准可以随时间改变,善恶的评判也可以无序地延迟呢?(此时时间剩余30秒)
我们承认受害者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这些痛苦确实无法完全弥补,但是迟到的正义虽然无法让时光倒流,却能给受害者以慰藉和交代,彰显其对公平权益的及时维护。
那么如何让人们在遭受高度不公的时候及时得到修复和保障呢?我们都已经强调是迟到的正义了,那么如何让他们及时得到救助和保障呢?我们可以通过司法等多方面的因素,从各种维度来保证司法的公信力。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正义是否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彰显和实现呢?如果一个人多年入狱之后才得以平反,那么他失去的时间自由,能否用其他方式弥补呢?我们承认受害者承受了极大的痛苦,虽然正义有时会迟到,但正义的迟到是不是会让民众对司法体系产生质疑呢?
正方一辩:(此处未给出正方一辩回答内容,按照要求仅处理反方四辩质询内容)
反方四辩:现在请正方一辩回答,正方一辩作答时间为1分钟。
如果您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也算数,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有正义性,正义就可以一直迟到呢?如果正义一直迟到,您方是否愿意相信这一直迟到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呢?
诚然,时间可能会被证据误导,对当事人造成影响,但是司法机关会通过联合调查、各种辩论体系以及合理的推断等多种方式,尽可能还原论断。而且迟到的正义的核心在于最终能够让真相大白,让公平得以伸张。只要我们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得到的结果仍然是正义。
司法体系存在的意义之一是及时维护正义。如果正义总是迟到,是否说明司法体系存在缺陷呢?那么,对方辩友认为,是应该接受这种迟到的正义呢?还是去完善司法体系以避免正义迟到呢?
不可否认,正义的迟到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司法机关能够纠正错误,让正义得到伸张,恰恰说明了司法系统具有自我纠正能力。
我们都知道正义是一种道德准则,它要求对善恶进行提示、评判和纠正。若迟到的正义算正义,那么是不是意味着道德的标准可以随时间改变,善恶的评判也可以无序地延迟呢?(此时时间剩余30秒)
我们承认受害者遭受了巨大的痛苦,这些痛苦确实无法完全弥补,但是迟到的正义虽然无法让时光倒流,却能给受害者以慰藉和交代,彰显其对公平权益的及时维护。
那么如何让人们在遭受高度不公的时候及时得到修复和保障呢?我们都已经强调是迟到的正义了,那么如何让他们及时得到救助和保障呢?我们可以通过司法等多方面的因素,从各种维度来保证司法的公信力。
那么请问对方辩友,正义是否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彰显和实现呢?如果一个人多年入狱之后才得以平反,那么他失去的时间自由,能否用其他方式弥补呢?我们承认受害者承受了极大的痛苦,虽然正义有时会迟到,但正义的迟到是不是会让民众对司法体系产生质疑呢?
正方一辩:(此处未给出正方一辩回答内容,按照要求仅处理反方四辩质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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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裁判、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
在这个充满挑战的舞台上,我方坚定地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正义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和价值追求,具有时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它被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看,正义的实践必须及时。当正义迟到时,受害者的身体可能早已遭受重创,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创伤也随之而来,而此时正义即便到来,也无法完全弥补。例如张玉环案,张玉环因被判有罪而失去9778天的自由时光,他无罪释放所获得的国家赔偿能与这段失去的时光划等号吗?显然不能。当正义的程序公正已经被破坏时,正义就不复存在。
从程序正义来说,它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一个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受外界干扰,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但是迟到的正义往往伴随着程序的瑕疵,例如证据的缺失或模糊界定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即便最终接受了真相,也无法挽回持续正义所遭受的损害。
此外,迟到的正义还可能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看到正义可以迟到,他们就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罪行最终可能不会受到惩罚,从而助长犯罪。正如破窗效应所揭示的,一个小小的犯罪,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处罚,就会引发更多的犯罪行为。
因此,迟到的正义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也是对整个社会法治体系的威胁。我们深知正义的实现并非易事,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接受迟到的正义,正义的价值不仅在于结果的公正,还在于过程的及时、合理与有效。如果正义迟到,那么它就无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为它在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以及社会效应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最后,我们希望推动正义的实现更加及时、公正和有效,让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沐浴在正义的光辉之下。
以上是我方的观点,谢谢大家,请坐。
尊敬的裁判、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下午好。
在这个充满挑战的舞台上,我方坚定地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正义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和价值追求,具有时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它被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看,正义的实践必须及时。当正义迟到时,受害者的身体可能早已遭受重创,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创伤也随之而来,而此时正义即便到来,也无法完全弥补。例如张玉环案,张玉环因被判有罪而失去9778天的自由时光,他无罪释放所获得的国家赔偿能与这段失去的时光划等号吗?显然不能。当正义的程序公正已经被破坏时,正义就不复存在。
从程序正义来说,它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一个公正的程序能够确保案件的审理不受外界干扰,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但是迟到的正义往往伴随着程序的瑕疵,例如证据的缺失或模糊界定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即便最终接受了真相,也无法挽回持续正义所遭受的损害。
此外,迟到的正义还可能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看到正义可以迟到,他们就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罪行最终可能不会受到惩罚,从而助长犯罪。正如破窗效应所揭示的,一个小小的犯罪,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处罚,就会引发更多的犯罪行为。
因此,迟到的正义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也是对整个社会法治体系的威胁。我们深知正义的实现并非易事,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接受迟到的正义,正义的价值不仅在于结果的公正,还在于过程的及时、合理与有效。如果正义迟到,那么它就无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为它在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以及社会效应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最后,我们希望推动正义的实现更加及时、公正和有效,让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沐浴在正义的光辉之下。
以上是我方的观点,谢谢大家,请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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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由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钟。
正方四辩:请反方辩友,您方认为的“渠道的正义”是什么呢?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是当受害者受到侵害到自己的身心,因此得到的判决结果虽受到第一步伤害,因此产生情绪时。(此处表述较乱,按原文校对)孙老的事情解决好了,我方对迟到的正义认为是冤假错案的平反、历史人物名利归宿等多种情况,而您方只从冤假错案来说,是不是以偏概全了?
正方四辩:第二个问题,您方说迟到的正义无法弥补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可是没有这迟到的正义,那受害者岂不是更加冤屈啊。迟到的正义至少体现了一种公正的追求,但受害者他实际受到的伤害是无法挽回了啊。反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那您方如何做到防止正义迟到呢?我方认为,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就对受害者及时有效,或者说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给予受害者足够的保护和帮助。迟到了,正义毕竟是迟到了,比如说谋杀案发生了,那有3天查出来,用3个月查出来,用3年查出来,那正义总归是迟到了,您说对吧?
正方四辩:下一个问题,那个失当不是根据市场中,根据新政策,捐区(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校对)是不是由非正因素带来的,是市场程序上肯定是存在了缺陷导致的,明符(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校对)好那是不是由正义带来的,因为对当事人的非正义,冤假错案的平反是不是由正义带来的?
正方四辩:再问一遍,按照反方的观点,既然认定了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那是不是意味着案件?
现在由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钟。
正方四辩:请反方辩友,您方认为的“渠道的正义”是什么呢?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是当受害者受到侵害到自己的身心,因此得到的判决结果虽受到第一步伤害,因此产生情绪时。(此处表述较乱,按原文校对)孙老的事情解决好了,我方对迟到的正义认为是冤假错案的平反、历史人物名利归宿等多种情况,而您方只从冤假错案来说,是不是以偏概全了?
正方四辩:第二个问题,您方说迟到的正义无法弥补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可是没有这迟到的正义,那受害者岂不是更加冤屈啊。迟到的正义至少体现了一种公正的追求,但受害者他实际受到的伤害是无法挽回了啊。反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那您方如何做到防止正义迟到呢?我方认为,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就对受害者及时有效,或者说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给予受害者足够的保护和帮助。迟到了,正义毕竟是迟到了,比如说谋杀案发生了,那有3天查出来,用3个月查出来,用3年查出来,那正义总归是迟到了,您说对吧?
正方四辩:下一个问题,那个失当不是根据市场中,根据新政策,捐区(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校对)是不是由非正因素带来的,是市场程序上肯定是存在了缺陷导致的,明符(此处表述不清,按原文校对)好那是不是由正义带来的,因为对当事人的非正义,冤假错案的平反是不是由正义带来的?
正方四辩:再问一遍,按照反方的观点,既然认定了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那是不是意味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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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尊敬的评委、反方辩友,我方观点是情道的正义即正义。首先,这里具有客观性的一点是对真相的还原,这依然体现了正义的内涵。从南非种族隔离废除后,众多受害者获得平等权利,抵抗权贵管理,虽历经漫长岁月,但公正的环境彰显了正义的传统革命思想,这种正义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经年的慰藉。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冤案沉冤昭雪后家族得到的(此处表述未完整)。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尊敬的评委、反方辩友,我方观点是情道的正义即正义。首先,这里具有客观性的一点是对真相的还原,这依然体现了正义的内涵。从南非种族隔离废除后,众多受害者获得平等权利,抵抗权贵管理,虽历经漫长岁月,但公正的环境彰显了正义的传统革命思想,这种正义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经年的慰藉。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冤案沉冤昭雪后家族得到的(此处表述未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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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辩题未给出,仅能按照正方四辩质询流程进行概括: 正方四辩开场表明己方观点“情道的正义即正义”,然后提出“对真相的还原体现正义内涵”这一观点,并以南非种族隔离废除后受害者获得平等权利为例证。之后正方四辩提到冤案沉冤昭雪后家族的情况但表述未完整,目前还未涉及到与反方一辩的互动内容,所以只能呈现正方四辩的开场陈述内容。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按正常逻辑,到节目组规定的时间,其政策都会说法、进度也会有过程、借机推动。随着每一个人的革新进而预防动作。当提到美国的一些陈年错案被推翻后,政治警方的侦查手段,根据审查标准这方面的核心,最后主导的正义强化了社会的政治信仰,人们只能坚信,无论黑暗多高,光明之源相应之光必将穿透黑暗。
反方一辩:不太理解您的表述,请您解释得更清楚一点。
辩题未明确给出,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按正常逻辑,到节目组规定的时间,其政策都会说法、进度也会有过程、借机推动。随着每一个人的革新进而预防动作。当提到美国的一些陈年错案被推翻后,政治警方的侦查手段,根据审查标准这方面的核心,最后主导的正义强化了社会的政治信仰,人们只能坚信,无论黑暗多高,光明之源相应之光必将穿透黑暗。
反方一辩:不太理解您的表述,请您解释得更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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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正义是时光赋予的,满怀着信仰,社会稳定安康,人们为正义奋斗,让每个角落都充满正义。提醒播放关于正义、情感、社会精神等多方面的内容,以反映正义感在精神上的重要性。我的疑问是,反方观点认为正义不一定是真正的正义。一定会有正义的时间,这个时间大约30秒,正义不会止于此。因为每一次冤假错案的纠正都会为司法制度的进步提供实质内容。这个程序就是能够更好地结合,进而预防违规使用,也就是说司法制度不会停滞。
其次,我们的第二个观点是产生情绪。你刚才在说产生情绪的时候就算超时了。现在我要说,产生情绪不一定意味着知晓。
正方时间到。
我认为,正义是时光赋予的,满怀着信仰,社会稳定安康,人们为正义奋斗,让每个角落都充满正义。提醒播放关于正义、情感、社会精神等多方面的内容,以反映正义感在精神上的重要性。我的疑问是,反方观点认为正义不一定是真正的正义。一定会有正义的时间,这个时间大约30秒,正义不会止于此。因为每一次冤假错案的纠正都会为司法制度的进步提供实质内容。这个程序就是能够更好地结合,进而预防违规使用,也就是说司法制度不会停滞。
其次,我们的第二个观点是产生情绪。你刚才在说产生情绪的时候就算超时了。现在我要说,产生情绪不一定意味着知晓。
正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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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反方二辩。我们所持的观点是“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大家都听过“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这句话,从整体上来说,我们认为对这句话的理解是错误的。西方的法官用这句话来嘲讽迟到的正义,它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正义,既不能缺失也不能迟到,也就是迟到的正义原本就偏离了正义的基础。
在国内,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迟到的正义往往会让当事人承受很多不易。就拿之前的一个案子来说,一个少年在十几岁的时候就被认定为杀人犯,两个月的时间里一直在求证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时效性,是否存在虚假成分。18年后,这个案件被法院宣告原判有误。但是,他的人生、他的生命还能回来吗?他父母的人生已经受到了重大的影响,你能说这种迟到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吗?就好比你20岁的时候想要某个玩具,80岁的时候才得到,或者20岁的时候想要某双鞋子,80岁的时候才收到,那还和之前一样吗?还能弥补曾经的伤害吗?
接下来,我从正义的词性角度来说,正义是一个具有坚韧性、及时性、充分性的褒义词,而迟到的正义是一个贬义词。将“迟到”这个贬义词和“正义”这个褒义词结合,就说明它已经偏离了正义原本的意思。我们不能仅仅以30秒的标准来衡量正义的概念,否则在很多事情上就会出现看似有正义的情况,这样一来,我们对于正义的要求就会越来越低了。还有人看待正义有些片面,只有避免这些情况,大家才会去积极维护正义。
大家好,我是反方二辩。我们所持的观点是“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大家都听过“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这句话,从整体上来说,我们认为对这句话的理解是错误的。西方的法官用这句话来嘲讽迟到的正义,它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正义,既不能缺失也不能迟到,也就是迟到的正义原本就偏离了正义的基础。
在国内,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迟到的正义往往会让当事人承受很多不易。就拿之前的一个案子来说,一个少年在十几岁的时候就被认定为杀人犯,两个月的时间里一直在求证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时效性,是否存在虚假成分。18年后,这个案件被法院宣告原判有误。但是,他的人生、他的生命还能回来吗?他父母的人生已经受到了重大的影响,你能说这种迟到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吗?就好比你20岁的时候想要某个玩具,80岁的时候才得到,或者20岁的时候想要某双鞋子,80岁的时候才收到,那还和之前一样吗?还能弥补曾经的伤害吗?
接下来,我从正义的词性角度来说,正义是一个具有坚韧性、及时性、充分性的褒义词,而迟到的正义是一个贬义词。将“迟到”这个贬义词和“正义”这个褒义词结合,就说明它已经偏离了正义原本的意思。我们不能仅仅以30秒的标准来衡量正义的概念,否则在很多事情上就会出现看似有正义的情况,这样一来,我们对于正义的要求就会越来越低了。还有人看待正义有些片面,只有避免这些情况,大家才会去积极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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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按照您方观点,因为存在伤害就否定正义,那是否只要有伤害存在,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判定为正义?我方认为,当受害者受到来自判决者方的损害时,这是正义到来的时候,而非受到侵犯的时候。
您方保证正义,那您方所说的正义主要结果是什么?我认为,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当达到这两种正义时,才是真正的正义。
反方辩友认为案件发生后,追求真相的人的做法有没有意义?有意义的话,这就与您方观点相似。
下一个问题,按照您方观点,既然认定十二证义不算定义,那是不是意味着案件发生后,正义迟到成为既定事实,我们就没必要确定真相?我们当然有必要确定真相,因为如果不追求真相,比较低(此处表述不清,但忠实原文)。
当(此处可能是“还”字的误读)正方还有30秒,请问对方辩友,橘子就是橘子本身,但正义迟到了,就不是正义本身了。新生事物以某种形式出现的前提必须是事实为真。因为迟到了,正义已经不存在争议了,那就根本不是(此处表述不通顺,但忠实原文)。
您方认为最终给受害者一个公正和清白就算正义,但受害者心灵和生活上的弥补怎么办?一个清白能挡住他十多年后受到的谩骂吗?不能。如果没有更多的弥补,他会更加冤屈。这个正义只是程序上的,没有实体正义,那些谩骂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您要让他在正义迟到的情况下一直追求正义,而且可能追到体现正义,这是一种实体正义。
(正方时间到)
正方三辩:按照您方观点,因为存在伤害就否定正义,那是否只要有伤害存在,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判定为正义?我方认为,当受害者受到来自判决者方的损害时,这是正义到来的时候,而非受到侵犯的时候。
您方保证正义,那您方所说的正义主要结果是什么?我认为,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当达到这两种正义时,才是真正的正义。
反方辩友认为案件发生后,追求真相的人的做法有没有意义?有意义的话,这就与您方观点相似。
下一个问题,按照您方观点,既然认定十二证义不算定义,那是不是意味着案件发生后,正义迟到成为既定事实,我们就没必要确定真相?我们当然有必要确定真相,因为如果不追求真相,比较低(此处表述不清,但忠实原文)。
当(此处可能是“还”字的误读)正方还有30秒,请问对方辩友,橘子就是橘子本身,但正义迟到了,就不是正义本身了。新生事物以某种形式出现的前提必须是事实为真。因为迟到了,正义已经不存在争议了,那就根本不是(此处表述不通顺,但忠实原文)。
您方认为最终给受害者一个公正和清白就算正义,但受害者心灵和生活上的弥补怎么办?一个清白能挡住他十多年后受到的谩骂吗?不能。如果没有更多的弥补,他会更加冤屈。这个正义只是程序上的,没有实体正义,那些谩骂对他来说意味着什么?您要让他在正义迟到的情况下一直追求正义,而且可能追到体现正义,这是一种实体正义。
(正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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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1分钟。
反方三辩:对方二辩说“形式”,你是站在什么立场上来说这句话呢?是你产生情绪,还是说做到了不可挽回情绪?我刚说产生情绪是受害人,他在迟到了之后,证据受到影响之后他产生情绪。对方辩友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那么迟到的正义是否还能维持其正义原有的价值和意义?虽然说对受害者包括家属,但说它最后能给受害者及家属一个交代,就是像大白(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有误),要让责任人受到应有程度的交代是什么交代?就是程序上要告诉你这个真相的交代嘛,对他们又有实际上的帮助吗?我们得(此处应为“得”字错误,应为“的”)局长是给这个结果一个交代,给他们,给他们受害的是谁,受害的是当事人,你给李某一个交代,那当事人怎么办?当然这是事实啊,我们所说的受害者,包括交通事故,但对这些痛苦确实难以完全理解。这受现实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那你们所说的单一的正义就是最后的结果吧,20(此处表述不清)不能分割集实满(此处表述不清)就是用一上(此处应为“以上”)的话,那就不能成为新的正义。当事人因为所谓迟到的正义带来的双方的损失,应该由谁来为此负责呢?政府和社会对其提高(此处应为“提供”)的补偿是否又能和(此处应为“弥补”)发生的损失相抵呢?工作的效率本来就是一个矛盾,然后施工过程就是这种公正公平正义的过程,会保证这个公平过程的公平正义,所以涉及的各种期限内失效,导致这个正义来临渠道公平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时间成本为什么存在啊,这是正义正义渠道排除(此处表述不清)。对方刚才说渠道正义最后实现了,不是最后最后得出真相了,是让人觉得有什么方法就的作用(此处表述不清),那么我也可以说有扭曲法是不好的什么(此处表述不清)。
反方时间到。
现在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1分钟。
反方三辩:对方二辩说“形式”,你是站在什么立场上来说这句话呢?是你产生情绪,还是说做到了不可挽回情绪?我刚说产生情绪是受害人,他在迟到了之后,证据受到影响之后他产生情绪。对方辩友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那么迟到的正义是否还能维持其正义原有的价值和意义?虽然说对受害者包括家属,但说它最后能给受害者及家属一个交代,就是像大白(此处表述不清,可能有误),要让责任人受到应有程度的交代是什么交代?就是程序上要告诉你这个真相的交代嘛,对他们又有实际上的帮助吗?我们得(此处应为“得”字错误,应为“的”)局长是给这个结果一个交代,给他们,给他们受害的是谁,受害的是当事人,你给李某一个交代,那当事人怎么办?当然这是事实啊,我们所说的受害者,包括交通事故,但对这些痛苦确实难以完全理解。这受现实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那你们所说的单一的正义就是最后的结果吧,20(此处表述不清)不能分割集实满(此处表述不清)就是用一上(此处应为“以上”)的话,那就不能成为新的正义。当事人因为所谓迟到的正义带来的双方的损失,应该由谁来为此负责呢?政府和社会对其提高(此处应为“提供”)的补偿是否又能和(此处应为“弥补”)发生的损失相抵呢?工作的效率本来就是一个矛盾,然后施工过程就是这种公正公平正义的过程,会保证这个公平过程的公平正义,所以涉及的各种期限内失效,导致这个正义来临渠道公平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时间成本为什么存在啊,这是正义正义渠道排除(此处表述不清)。对方刚才说渠道正义最后实现了,不是最后最后得出真相了,是让人觉得有什么方法就的作用(此处表述不清),那么我也可以说有扭曲法是不好的什么(此处表述不清)。
反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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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我方认为,对方对于正义的表明存在问题。对方认为正义若不具备具体性,就是在强调正义的实效性,将正义的核心绝对化为公平公正的结果。
然而,迟到的正义虽在时间上有所延迟,但结果仍不能因其迟到而否定其正义的本质。例如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平反,虽时隔多年,但最终真相大白,还了当事人清白,这就是正义的体现。
对方强调迟到的正义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无法弥补,却忽略了受害者内心对真相和公正的渴望。即使受害者已遭受巨大痛苦,但迟到的正义能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慰藉,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冤屈最终被承认,也让他们的名誉得以恢复。像聂树斌案的改判,对其家人来说意义重大。
对方提出迟到的正义会削弱司法公信力,引发社会对法律制度的质疑。但我方认为恰恰相反,迟到的正义最终到来,说明司法系统有自我纠正的能力,能让民众看到法律追求公正的决心,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促进社会法制的完善。例如一些冤假错案的纠正,推动了司法程序和制度规则的改进。
无论这一正义迟到多久,只要它最终呈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就依然是正义,就如同黑暗中最终亮起的灯光,虽晚,但仍照亮前行的路,给人希望和方向。
迟到的正义可以成为社会精神的动力,它能促使我们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类似的冤案再次发生,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奠定基础,从长远来看,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不可估量。
迟到的正义是对受害者人权的迟到的尊重和保障,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对待,即便在过程中出现了延误,但最终实现了正义,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也体现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价值观。
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我方认为,对方对于正义的表明存在问题。对方认为正义若不具备具体性,就是在强调正义的实效性,将正义的核心绝对化为公平公正的结果。
然而,迟到的正义虽在时间上有所延迟,但结果仍不能因其迟到而否定其正义的本质。例如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平反,虽时隔多年,但最终真相大白,还了当事人清白,这就是正义的体现。
对方强调迟到的正义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无法弥补,却忽略了受害者内心对真相和公正的渴望。即使受害者已遭受巨大痛苦,但迟到的正义能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慰藉,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冤屈最终被承认,也让他们的名誉得以恢复。像聂树斌案的改判,对其家人来说意义重大。
对方提出迟到的正义会削弱司法公信力,引发社会对法律制度的质疑。但我方认为恰恰相反,迟到的正义最终到来,说明司法系统有自我纠正的能力,能让民众看到法律追求公正的决心,从而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促进社会法制的完善。例如一些冤假错案的纠正,推动了司法程序和制度规则的改进。
无论这一正义迟到多久,只要它最终呈现了公平公正的结果,就依然是正义,就如同黑暗中最终亮起的灯光,虽晚,但仍照亮前行的路,给人希望和方向。
迟到的正义可以成为社会精神的动力,它能促使我们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类似的冤案再次发生,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奠定基础,从长远来看,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不可估量。
迟到的正义是对受害者人权的迟到的尊重和保障,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对待,即便在过程中出现了延误,但最终实现了正义,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也体现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价值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现在请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2分钟。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正义的本质。正义应该是对善恶的及时评判和公正处置,是对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和保障。它由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共同组成,其根本性质由实体正义所决定。它不仅要求结果的公正,还要求在处理手段上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一旦迟到,其实就违背了其核心本质。
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迟到的正义无法弥补他们所遭受的巨大痛苦。当一个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在漫长时间里承受伤害,即使多年之后所谓的胜利终于到来,但面对生活的挫折、遭受的精神挫伤,又该如何挽回?这宣告着实体正义的不复存在,因为正义不容分割,当正义的实体部分已经消亡时,正义就不能称之为正义。
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迟到的正义会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正义总是迟到,人们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种观点实际上更合理。我们追求的是真正的正义,是平时公正有效的正义,而不是一种打了折扣、姗姗来迟的所谓正义。
综上所述,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它无法满足受害者的需求,无法维持公平公正。(还有30秒)我们应当努力追求及时的正义,让正义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得到及时的体现,而不是为迟到的正义找借口。谢谢大家。
现在请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2分钟。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正义的本质。正义应该是对善恶的及时评判和公正处置,是对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和保障。它由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共同组成,其根本性质由实体正义所决定。它不仅要求结果的公正,还要求在处理手段上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一旦迟到,其实就违背了其核心本质。
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迟到的正义无法弥补他们所遭受的巨大痛苦。当一个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在漫长时间里承受伤害,即使多年之后所谓的胜利终于到来,但面对生活的挫折、遭受的精神挫伤,又该如何挽回?这宣告着实体正义的不复存在,因为正义不容分割,当正义的实体部分已经消亡时,正义就不能称之为正义。
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迟到的正义会严重损害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正义总是迟到,人们就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种观点实际上更合理。我们追求的是真正的正义,是平时公正有效的正义,而不是一种打了折扣、姗姗来迟的所谓正义。
综上所述,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它无法满足受害者的需求,无法维持公平公正。(还有30秒)我们应当努力追求及时的正义,让正义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得到及时的体现,而不是为迟到的正义找借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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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文本中仅提及“vs”)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今天一直在说冤假错案,在产生冤假错案中,受害者的权益可能被侵犯许久,结果数年才能胜诉维权。在十个侵权者之中得到应有惩罚,创作者权益得到维护,这真的是在发挥作用吗?您方又如何否定呢?在判案之中,当事人失去的自由等,能够从结果来弥补吗?我们刚说迟到的正义才算是正义,那迟到的正义和当时就已实现的正义,二者能等同吗?其效率是不一样的。我想告诉对方辩友,这是已经发生的事情,我们不可能回到过去纠正,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让伤害最低,尽可能做好后续工作,这也关乎民众是否还会信任司法。迟到的正义强化了社会正义信仰,因为每次对冤假错案的纠正都会把正义推动更多,推动正义与实际更好结合,进而预防更多问题。
反方:您方刚才说到革新是因为迟到的正义带来的,就是法治革新是因为迟到的正义带来的,那么又不应该是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才叫革新吗?如果它是正义的话,那为什么要革新呢?这是我们对法律道义的探索。我们当然希望正义不要迟来,一旦发生就要尽快到来,而且越快来越好,它最大的意义就是表明一种态度,这种是不容忍犯罪、追求正义的态度,所以虽然迟来,但它仍然可以算正义,因为最终我们没有纵容犯罪,犯罪者早晚会受到应有的处罚。正因为迟到,其实它告诉我们正义是有缺失的,我们应该致力于构建一个更能让正义即时实现的体系,而不是美化迟到的正义,在正义迟到过程中,无辜者在受苦,追求正义的行为是实现真正的正义,而不是被迟到的正义证明。
正方:按照您方观点,既然认定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案件既然发生了,迟到的正义已经成了既定事实,那我们就没有必要去追求真相了呢?当然不是,因为要追求法律的全面作为,就要考虑到受害人,还要考虑到法律,既然正义迟到了,这对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受害人的损害是重要问题。您说司法机关调查真相,追求真相,他们依然都不算正义,那您认为司法机关何来正义呢?正因为它不是一个即时的正义,如果它迟到了,我们认为行为算正义,但整个事情来说,它能绝对算正义吗?当事人所受到的伤害能完全弥补吗?比如说错判了30年才放出来,赔偿100万,30年损耗的时间,100万能够弥补吗?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迟一年、十年,从时间角度来看,所有的拖延不管怎样都是失败的正义。刚刚我问这个案件发生了,结果已经成为必定的事实了,我们后来做的调查都不算正义啊。我们认为正义是一种渐进的观念,我们没有办法达到所谓的真正的完全的正义,我们只能说不断地追求正义。100年前抓人可能需要10年、20年,我们到现在可能只需要一天,那么这个不断接近的过程就是我们在不断靠近真正的正义。时代的正义是不完美的正义,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它也是正义的范畴,而正义就是不完美的正义存在。我们常常去追求完美,永不止步。并且,迟到的正义让受害者无法消除的影响降低,让受害者的痛苦压力得到减弱,最终重新给受害者带来光明,让真相大白,这份事怎么就不算正义了呢?对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不能让受害者的心灵得到解脱,他还是有伤害的,这时伤害无法消除,因此只看到对受害者的影响,为什么没有看到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呢?就是说对司法的影响呢?既然定义了正义,它就应该对全方面都有正义考量,既然定义了正义,它应该是面向社会全方面的,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还有刚才您说的这个会产生迟到正义来了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但迟到的正义、迟到的时间都会产生这样的影响,蝴蝶效应,它既然已经迟到了,就会影响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受到伤害,犯罪分子潜逃了,就可能潜逃伤害到更多的人。所以,正常正义往往因为多种不可控制的因素而具有滞后性。那么按照对方的观点,我们就不彻底追查对象了吗?正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我们才要不断地追求正义。那么我们想问一下,迟到的正义如何保证一旦到来,犯罪者都能受到一定的惩罚,这本身就是对犯罪一种有力的遏制,而且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而忽视整个司法体系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
反方:罗尔斯说正义是可以更圆这个概念,没有画出完美的圆,对于正义也是这样的存在。
(最后一句正方未说完,但根据规则忠实于原文输出)
辩题:未明确(文本中仅提及“vs”)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今天一直在说冤假错案,在产生冤假错案中,受害者的权益可能被侵犯许久,结果数年才能胜诉维权。在十个侵权者之中得到应有惩罚,创作者权益得到维护,这真的是在发挥作用吗?您方又如何否定呢?在判案之中,当事人失去的自由等,能够从结果来弥补吗?我们刚说迟到的正义才算是正义,那迟到的正义和当时就已实现的正义,二者能等同吗?其效率是不一样的。我想告诉对方辩友,这是已经发生的事情,我们不可能回到过去纠正,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让伤害最低,尽可能做好后续工作,这也关乎民众是否还会信任司法。迟到的正义强化了社会正义信仰,因为每次对冤假错案的纠正都会把正义推动更多,推动正义与实际更好结合,进而预防更多问题。
反方:您方刚才说到革新是因为迟到的正义带来的,就是法治革新是因为迟到的正义带来的,那么又不应该是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才叫革新吗?如果它是正义的话,那为什么要革新呢?这是我们对法律道义的探索。我们当然希望正义不要迟来,一旦发生就要尽快到来,而且越快来越好,它最大的意义就是表明一种态度,这种是不容忍犯罪、追求正义的态度,所以虽然迟来,但它仍然可以算正义,因为最终我们没有纵容犯罪,犯罪者早晚会受到应有的处罚。正因为迟到,其实它告诉我们正义是有缺失的,我们应该致力于构建一个更能让正义即时实现的体系,而不是美化迟到的正义,在正义迟到过程中,无辜者在受苦,追求正义的行为是实现真正的正义,而不是被迟到的正义证明。
正方:按照您方观点,既然认定迟到的正义不算正义,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案件既然发生了,迟到的正义已经成了既定事实,那我们就没有必要去追求真相了呢?当然不是,因为要追求法律的全面作为,就要考虑到受害人,还要考虑到法律,既然正义迟到了,这对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受害人的损害是重要问题。您说司法机关调查真相,追求真相,他们依然都不算正义,那您认为司法机关何来正义呢?正因为它不是一个即时的正义,如果它迟到了,我们认为行为算正义,但整个事情来说,它能绝对算正义吗?当事人所受到的伤害能完全弥补吗?比如说错判了30年才放出来,赔偿100万,30年损耗的时间,100万能够弥补吗?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迟一年、十年,从时间角度来看,所有的拖延不管怎样都是失败的正义。刚刚我问这个案件发生了,结果已经成为必定的事实了,我们后来做的调查都不算正义啊。我们认为正义是一种渐进的观念,我们没有办法达到所谓的真正的完全的正义,我们只能说不断地追求正义。100年前抓人可能需要10年、20年,我们到现在可能只需要一天,那么这个不断接近的过程就是我们在不断靠近真正的正义。时代的正义是不完美的正义,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它也是正义的范畴,而正义就是不完美的正义存在。我们常常去追求完美,永不止步。并且,迟到的正义让受害者无法消除的影响降低,让受害者的痛苦压力得到减弱,最终重新给受害者带来光明,让真相大白,这份事怎么就不算正义了呢?对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不能让受害者的心灵得到解脱,他还是有伤害的,这时伤害无法消除,因此只看到对受害者的影响,为什么没有看到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呢?就是说对司法的影响呢?既然定义了正义,它就应该对全方面都有正义考量,既然定义了正义,它应该是面向社会全方面的,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还有刚才您说的这个会产生迟到正义来了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但迟到的正义、迟到的时间都会产生这样的影响,蝴蝶效应,它既然已经迟到了,就会影响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受到伤害,犯罪分子潜逃了,就可能潜逃伤害到更多的人。所以,正常正义往往因为多种不可控制的因素而具有滞后性。那么按照对方的观点,我们就不彻底追查对象了吗?正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我们才要不断地追求正义。那么我们想问一下,迟到的正义如何保证一旦到来,犯罪者都能受到一定的惩罚,这本身就是对犯罪一种有力的遏制,而且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而忽视整个司法体系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
反方:罗尔斯说正义是可以更圆这个概念,没有画出完美的圆,对于正义也是这样的存在。
(最后一句正方未说完,但根据规则忠实于原文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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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评委、主持人,亲爱的朋友们:
对方辩友提出的观点,我们已经进行了多轮的辩论。现在,我作为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我们思考一下,如果我们真的成为那个需要正义为我们做主的人,那迟到的正义对我们来说还是正义吗?我们真正想要的正义是怎样的正义呢?当我们遭受冤屈的时候,当我们讨还无门的时候,当我们处于不平之境、冤仇难报的时候,我们心中对正义已经有了答案。民众所盼望的,是遭受的冤屈得以昭雪,是欠债还钱,是一视同仁,是恶有恶报。但是正义如果迟到了,这一切就没有意义了。
我们当初是那样急切地希望正义能够到来,因为我们的人生不应该一辈子都纠结、痛苦于当初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我们还有自己的人生要过。我们呼喊着正义,我们的心在等待,我们需要正义,可是正义没有到来。我们的希望已经凋零,我们的心也已消沉,这个时候正义才来,又有什么用呢?它还算什么正义呢?它保护了什么呢?迟到的正义如此这般,我们又如何去加以肯定呢?
司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本就难以彻底维护正义,而在这份本就难以被彻底保护的正义之上再加上迟到这个因素,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承认这种迟到的正义呢?正义不容亵渎,民众批判迟到的正义,民众崇尚正义,那么正义要想真正算是正义,就不该迟到。
我们渴望的正义就应该像破晓的曙光,冲破暗夜准时降临人间。每一次对罪恶的迟缓审判,每一回让我们在等待中煎熬,都是对公正信仰的无情侵蚀。正义需要在罪恶萌芽之初便展露锋芒,在权益受损的瞬间挺身而出,以最及时、最有力的姿态守护每一分善良与美好,让希望永远不被黑暗掩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时刻普照大地,温暖每一个渴望正义的灵魂。如此,方能铸就一个真正崇尚正义、和谐美好的世界。
尊敬的评委、主持人,亲爱的朋友们:
对方辩友提出的观点,我们已经进行了多轮的辩论。现在,我作为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我们思考一下,如果我们真的成为那个需要正义为我们做主的人,那迟到的正义对我们来说还是正义吗?我们真正想要的正义是怎样的正义呢?当我们遭受冤屈的时候,当我们讨还无门的时候,当我们处于不平之境、冤仇难报的时候,我们心中对正义已经有了答案。民众所盼望的,是遭受的冤屈得以昭雪,是欠债还钱,是一视同仁,是恶有恶报。但是正义如果迟到了,这一切就没有意义了。
我们当初是那样急切地希望正义能够到来,因为我们的人生不应该一辈子都纠结、痛苦于当初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我们还有自己的人生要过。我们呼喊着正义,我们的心在等待,我们需要正义,可是正义没有到来。我们的希望已经凋零,我们的心也已消沉,这个时候正义才来,又有什么用呢?它还算什么正义呢?它保护了什么呢?迟到的正义如此这般,我们又如何去加以肯定呢?
司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本就难以彻底维护正义,而在这份本就难以被彻底保护的正义之上再加上迟到这个因素,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承认这种迟到的正义呢?正义不容亵渎,民众批判迟到的正义,民众崇尚正义,那么正义要想真正算是正义,就不该迟到。
我们渴望的正义就应该像破晓的曙光,冲破暗夜准时降临人间。每一次对罪恶的迟缓审判,每一回让我们在等待中煎熬,都是对公正信仰的无情侵蚀。正义需要在罪恶萌芽之初便展露锋芒,在权益受损的瞬间挺身而出,以最及时、最有力的姿态守护每一分善良与美好,让希望永远不被黑暗掩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时刻普照大地,温暖每一个渴望正义的灵魂。如此,方能铸就一个真正崇尚正义、和谐美好的世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义要想被认可为真正的正义就不该迟到,民众渴望的正义应准时降临,及时守护善良与美好,这样才能构建崇尚正义、和谐美好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