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论以进行环节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正方一辩。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公众人物是指对社会具有长期影响力,且能从社会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我们今天讨论的容忍义务争议主要集中在评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四个方面。
当今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法律义务须经立法产生,其规范性可约束行为、扩张行为,故在法律上明确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极为重要且必要。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我国的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扩张需求迫在眉睫。如今,公众人物言行举止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民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之间不断冲突,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人身权案件不断增多。通过进行中搜索关键词“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近 5 年的案件比 01 年到 09 年的数量多出了两倍,但现行法律没有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进行明文规定,导致法官在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加大,同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层出不穷。鞠婧祎与葛优案中,同样是被控告侵犯了肖像权,在被控被告都获得了收益的前提下,鞠婧祎败诉,而葛优在 500 多起案件中胜诉率达 99.6%。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了司法混乱的后果,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未能体现。
第二,只有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被立法明确后,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首先,公众人物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对公众具有长期影响,故而应当让渡一定隐私权,以便社会公众的监督。湖北枣阳市市长尹东贵,在婚内期间包养司机尹令会,在案件审理期间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并起诉报道的 35 家媒体,获赔 20 万余元。作为公众人物,当其隐私权与公众利益相关联时不公开,就是在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不利于公民进行监督。其次,从法理学上来讲,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当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具有某项义务时,公民才真正受该义务约束。以公司法为例,在未明确董监高和普通员工的忠诚义务时,此类案件判决中对于公司需承担的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而在新公司法中明确了总监高这类在公司中具有特殊身份、享有更多资源的人员,对于公司需承担更多忠诚义务后,再出现相关案例时便能得到有效解决。当前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进行明文规定,同案不同判,造成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明确后则会减少模糊地带,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使得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得到保证,以便社会监督。
第三,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明文规定,使公众和公众人物的行为被规范,明确了不该触碰的法律红线。明确容忍义务的法条后,公众人物能够明确自己应该承担容忍义务,不能以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为由拒绝外界的真实、可能负面的评价,而普通公众可以明确自身的权利和限度,明确自己不应以公众人物应承担容忍义务为理由随意发表诽谤、造谣言论,营造更加清朗的言论监督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应该扩大。
利论以进行环节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正方一辩。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公众人物是指对社会具有长期影响力,且能从社会得到巨大利益,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我们今天讨论的容忍义务争议主要集中在评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四个方面。
当今中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法律义务须经立法产生,其规范性可约束行为、扩张行为,故在法律上明确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极为重要且必要。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我国的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扩张需求迫在眉睫。如今,公众人物言行举止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与民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之间不断冲突,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人身权案件不断增多。通过进行中搜索关键词“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近 5 年的案件比 01 年到 09 年的数量多出了两倍,但现行法律没有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进行明文规定,导致法官在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加大,同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层出不穷。鞠婧祎与葛优案中,同样是被控告侵犯了肖像权,在被控被告都获得了收益的前提下,鞠婧祎败诉,而葛优在 500 多起案件中胜诉率达 99.6%。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了司法混乱的后果,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则未能体现。
第二,只有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被立法明确后,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首先,公众人物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对公众具有长期影响,故而应当让渡一定隐私权,以便社会公众的监督。湖北枣阳市市长尹东贵,在婚内期间包养司机尹令会,在案件审理期间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并起诉报道的 35 家媒体,获赔 20 万余元。作为公众人物,当其隐私权与公众利益相关联时不公开,就是在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不利于公民进行监督。其次,从法理学上来讲,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当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具有某项义务时,公民才真正受该义务约束。以公司法为例,在未明确董监高和普通员工的忠诚义务时,此类案件判决中对于公司需承担的责任存在较大争议,而在新公司法中明确了总监高这类在公司中具有特殊身份、享有更多资源的人员,对于公司需承担更多忠诚义务后,再出现相关案例时便能得到有效解决。当前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进行明文规定,同案不同判,造成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明确后则会减少模糊地带,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使得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得到保证,以便社会监督。
第三,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明文规定,使公众和公众人物的行为被规范,明确了不该触碰的法律红线。明确容忍义务的法条后,公众人物能够明确自己应该承担容忍义务,不能以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为由拒绝外界的真实、可能负面的评价,而普通公众可以明确自身的权利和限度,明确自己不应以公众人物应承担容忍义务为理由随意发表诽谤、造谣言论,营造更加清朗的言论监督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应该扩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应该扩大。
好,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立论。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辩第 11 分 15 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有请双方辩手。
我先试一下,应该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
我就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明确就叫做法律义务的扩张?
正方一辩:我方的明确,就是说以前这种容忍义务是没有被规范的,一旦被规范,那个义务就已经对其做出了要求。
反方二辩:现有的民法典当中明确指出公众人物要兼有容忍义务,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他人提供的信息有严重失职而失职核查的时候,才可以不容忍,那这个还不够明确吗?现在的民法典是对容忍义务进行了一个明确的规范,但是公众人物的容忍,我打断一下,我们现在民法典已经对公众人物的权益有很明确的规范了,所以已经是明确的。我不清楚你的扩张在哪里,所以你的第一个论点在论证是什么?
正方一辩:我可以记一下,就是那个公众人物荣誉义务是哪几条民法典了,我方没有找到相关的数据。
反方二辩:我已经在跟你说了,我刚才已经说过了那原文的法条,所以我想问一下就是。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合适义务的时候,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时候,这些可以不容忍,其他都容忍。所以现在规定已经明确,如果你要扩张,应该怎么扩张?
正方一辩:我方找到民法典,它是属于 998 条和 1025 条,对其可能对于容忍义务有一个明确规定,但是并未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反方二辩:你方可以告诉我是哪一条,哪一条表明了民法典中对公众人物存在容忍义务。
正方一辩:我得给评委解释一下,他方所说的 1025 条就是这样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我刚才所说的那些情况除外,这已经是针对当前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的一个规定,这也告诉了大家,除了这些行为不容忍,其他都可以容忍。我不明白哪些地方是没有被明确的。
好,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立论。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单辩第 11 分 15 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有请双方辩手。
我先试一下,应该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
我就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明确就叫做法律义务的扩张?
正方一辩:我方的明确,就是说以前这种容忍义务是没有被规范的,一旦被规范,那个义务就已经对其做出了要求。
反方二辩:现有的民法典当中明确指出公众人物要兼有容忍义务,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他人提供的信息有严重失职而失职核查的时候,才可以不容忍,那这个还不够明确吗?现在的民法典是对容忍义务进行了一个明确的规范,但是公众人物的容忍,我打断一下,我们现在民法典已经对公众人物的权益有很明确的规范了,所以已经是明确的。我不清楚你的扩张在哪里,所以你的第一个论点在论证是什么?
正方一辩:我可以记一下,就是那个公众人物荣誉义务是哪几条民法典了,我方没有找到相关的数据。
反方二辩:我已经在跟你说了,我刚才已经说过了那原文的法条,所以我想问一下就是。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合适义务的时候,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时候,这些可以不容忍,其他都容忍。所以现在规定已经明确,如果你要扩张,应该怎么扩张?
正方一辩:我方找到民法典,它是属于 998 条和 1025 条,对其可能对于容忍义务有一个明确规定,但是并未对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反方二辩:你方可以告诉我是哪一条,哪一条表明了民法典中对公众人物存在容忍义务。
正方一辩:我得给评委解释一下,他方所说的 1025 条就是这样的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我刚才所说的那些情况除外,这已经是针对当前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的一个规定,这也告诉了大家,除了这些行为不容忍,其他都可以容忍。我不明白哪些地方是没有被明确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反方应辩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也有请反方应辩,麦克风测试,请可以听到,嗯,可以听到,谢谢主席,各位好。
一道法律的辩题,我方有义务向大家解释法学视角下的辩题背景。正方同学两个论点完全证不成。很简单,第一点,明确从不等于扩张。我把一件事情讲清楚后,我划定它的边界,把它明确,和将其扩张不是一回事,这是两个概念。而第二件事是正方质疑的。什么叫容忍义务的边界呢?我方向您解释,第一条是美国最高法院确认的真实恶意原则,即明知言论为谬误,或者毫不顾忌言论是否谬误,直接将其公之于众,具备了真实恶意,此时公众人物无需再容忍。第二是我国民法典第 1025 条记载的规则,凡是捏造虚假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即使出于公共利益,行为人也需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即使你在承担所谓的公共利益,你在报道公众人物时的某些行为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换言之,正方需要论证。现在的容忍义务是明星在被谬误言论或者无形言论(应为“不实言论”)攻击的时候,目前的现状是大家不会容忍,而正方要论证,真正他们被攻击的时候,仍然需要超出现状继续容忍这些谬误言论与不实言论。而我方则认定现在的情况是合理的,恰好实现了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所以维持现状即可,无需扩张,更不应贸然扩张。
首先,现状之下对容忍义务的界定较为平衡,它既满足了媒体的监督要求,也较好地保障了公众人物在合法范围内的权利。纵观近几年知名的对公众人物侵权的案例,知名的宋祖德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编造事实、歪曲概念,他编造林心如未婚先孕,造成了林心如演艺形象的严重受损,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依法予以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无独有偶,王思聪在微博评论区为演员朱圣祎造谣,说其给男朋友戴了无数绿帽,这种公开的辱骂谣言显然既不审慎也不注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法院裁决王思聪侵犯了朱圣祎的容忍义务,必须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对于确有其事或者人民关切的新闻,法院不但不会保护公众人物,法院还会觉得你对公众人物的批评是适度合理的,会采取公众人物主动忍让。10 年前全明星探拍下汪峰的多次出入,因为确有其事且粉丝关心,法院裁定这一行为既无诽谤,也不算侮辱,属于正常客观描述。可见当下法律对公众人物的裁决是合理的,且有迹可循的。如果贸然要求公众人物,即使面对诽谤侮辱、捕风捉影,也应该退一步海阔天空,毕竟也是公众人物,能忍则忍,这样的态度显然是荒谬且不合情理的。
其次,需要探讨的是,应该如何探讨公众人物在新闻舆论中的位置。如果贸然扩张,不设具体边界,本身既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让公众人物暴露在舆论枪林弹雨下的轻率之举。必须指出,人格权、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不可放弃、转让、继承,且禁止用一切方式侮辱、攻击。拟定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就指出,我们确实设立了公众人物的容忍权利,而这种容忍本身是为了平衡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与新闻舆论的监督权,从而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可在当下,明星等公众人物动辄遭遇现象级的网暴。在这种互联网生态下,我要倡导评论者理性为之,就事论事,不应该随意发表辱骂性言论,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故而公众人物没有为此调整自己容忍义务边际的必要。
纵使公众人物占据了公众利益,他们具备社会影响力,可在被舆论聚光灯审判之前,他们首先应该是被尊重的人。所以我方有了两个论点,一个是我方认为应该明确,可是明确不等于扩张,我已为您解释过。第二个是正方讲,在这个情况下,容忍义务应该扩张,可是他没有给出一条扩张到什么边界,要扩张到什么程度的方法论,我现在告诉您是侮辱诽谤明星,现在不用忍。扩张到什么边界,要扩张到什么程度的方法论,我现在告诉您是侮辱诽谤明星,现在不用忍,可正方觉得侮辱诽谤也许也可以忍,这才更像是不正常的(应为“不正常的”)想法,谢谢。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反方应辩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也有请反方应辩,麦克风测试,请可以听到,嗯,可以听到,谢谢主席,各位好。
一道法律的辩题,我方有义务向大家解释法学视角下的辩题背景。正方同学两个论点完全证不成。很简单,第一点,明确从不等于扩张。我把一件事情讲清楚后,我划定它的边界,把它明确,和将其扩张不是一回事,这是两个概念。而第二件事是正方质疑的。什么叫容忍义务的边界呢?我方向您解释,第一条是美国最高法院确认的真实恶意原则,即明知言论为谬误,或者毫不顾忌言论是否谬误,直接将其公之于众,具备了真实恶意,此时公众人物无需再容忍。第二是我国民法典第 1025 条记载的规则,凡是捏造虚假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即使出于公共利益,行为人也需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即使你在承担所谓的公共利益,你在报道公众人物时的某些行为也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换言之,正方需要论证。现在的容忍义务是明星在被谬误言论或者无形言论(应为“不实言论”)攻击的时候,目前的现状是大家不会容忍,而正方要论证,真正他们被攻击的时候,仍然需要超出现状继续容忍这些谬误言论与不实言论。而我方则认定现在的情况是合理的,恰好实现了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所以维持现状即可,无需扩张,更不应贸然扩张。
首先,现状之下对容忍义务的界定较为平衡,它既满足了媒体的监督要求,也较好地保障了公众人物在合法范围内的权利。纵观近几年知名的对公众人物侵权的案例,知名的宋祖德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编造事实、歪曲概念,他编造林心如未婚先孕,造成了林心如演艺形象的严重受损,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依法予以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无独有偶,王思聪在微博评论区为演员朱圣祎造谣,说其给男朋友戴了无数绿帽,这种公开的辱骂谣言显然既不审慎也不注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法院裁决王思聪侵犯了朱圣祎的容忍义务,必须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对于确有其事或者人民关切的新闻,法院不但不会保护公众人物,法院还会觉得你对公众人物的批评是适度合理的,会采取公众人物主动忍让。10 年前全明星探拍下汪峰的多次出入,因为确有其事且粉丝关心,法院裁定这一行为既无诽谤,也不算侮辱,属于正常客观描述。可见当下法律对公众人物的裁决是合理的,且有迹可循的。如果贸然要求公众人物,即使面对诽谤侮辱、捕风捉影,也应该退一步海阔天空,毕竟也是公众人物,能忍则忍,这样的态度显然是荒谬且不合情理的。
其次,需要探讨的是,应该如何探讨公众人物在新闻舆论中的位置。如果贸然扩张,不设具体边界,本身既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让公众人物暴露在舆论枪林弹雨下的轻率之举。必须指出,人格权、尊严神圣不可侵犯,不可放弃、转让、继承,且禁止用一切方式侮辱、攻击。拟定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就指出,我们确实设立了公众人物的容忍权利,而这种容忍本身是为了平衡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与新闻舆论的监督权,从而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可在当下,明星等公众人物动辄遭遇现象级的网暴。在这种互联网生态下,我要倡导评论者理性为之,就事论事,不应该随意发表辱骂性言论,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故而公众人物没有为此调整自己容忍义务边际的必要。
纵使公众人物占据了公众利益,他们具备社会影响力,可在被舆论聚光灯审判之前,他们首先应该是被尊重的人。所以我方有了两个论点,一个是我方认为应该明确,可是明确不等于扩张,我已为您解释过。第二个是正方讲,在这个情况下,容忍义务应该扩张,可是他没有给出一条扩张到什么边界,要扩张到什么程度的方法论,我现在告诉您是侮辱诽谤明星,现在不用忍。扩张到什么边界,要扩张到什么程度的方法论,我现在告诉您是侮辱诽谤明星,现在不用忍,可正方觉得侮辱诽谤也许也可以忍,这才更像是不正常的(应为“不正常的”)想法,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维持现状即可,无需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因为现状实现了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而贸然扩张会带来诸多问题。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词。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 1 分 15 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提问。有请双方辩手。
我作为一个网民,觉得《如懿传》不好看,便制作了一个吐槽视频发在 B 站。您觉得这样有什么问题吗?合理批评本身不在我们讨论的容忍义务范畴内。换言之,容忍义务是针对侮辱、诽谤、歪曲事实的情况,这个时候明星不用在意,普通人也不会在意。但当时有网友评价周迅演技下滑严重,被周迅本人以侵害名誉权投诉举报,相关吐槽言论和视频全部被下架。这难道不是一种变相霸凌吗?
这件事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扩张有何关系呢?我认为这是审核员的问题,与法律无关。我想在网上正常发表言论,说他演技下滑、表演不好看,难道不行吗?您方也认为是可以的吧?这与法律无关,是 B 站审核员的问题,B 站没有执法权,跟法律义务毫无关系。所以,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该进行一定的扩张,不然,我今天发表一个他演得不好的评论,都要被删除,这不是在变相捂嘴吗?
再次重申,我们看法律概念,B 站与法律无关,B 站也没有执法权,所以不能说我方的法律义务应该扩张是错误的。如果不扩张,我们普通民众就得一直忍受这种欺凌,这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跟您探讨,您说践行法一定要有明确规定,那您说的条文到底是哪一条?您具体论证一下。我给您念一下民法典第 1025 条所记载的法律规定:凡是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损害他人名誉的,即使出于公共利益和民意,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我只是一个普通民众,我们今天也不倡导这种行为,所以您方还是没有向我方举证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到底体现在哪里。
合理批评明星就该忍,10 年前全明星批评王某,“赌裁先锋”这个词很常见,合理批评他就应该忍。明星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公众属性,实际上这个词提出的原点是泛性,所以泛是底牌。在现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划分的情况下,我把它明确出来,这算不算是一种强制性义务?有两层反驳,第一层,民法典第 1025 条明确记载了损害他人名誉,即使出于公众利益,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捏造、诽谤这种行为对任何人都不好,所以我方认为,您方所说的即使批评公众人物也不行的这种解释是不正确的,谢谢。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词。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单边计时 1 分 15 秒,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提问。有请双方辩手。
我作为一个网民,觉得《如懿传》不好看,便制作了一个吐槽视频发在 B 站。您觉得这样有什么问题吗?合理批评本身不在我们讨论的容忍义务范畴内。换言之,容忍义务是针对侮辱、诽谤、歪曲事实的情况,这个时候明星不用在意,普通人也不会在意。但当时有网友评价周迅演技下滑严重,被周迅本人以侵害名誉权投诉举报,相关吐槽言论和视频全部被下架。这难道不是一种变相霸凌吗?
这件事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扩张有何关系呢?我认为这是审核员的问题,与法律无关。我想在网上正常发表言论,说他演技下滑、表演不好看,难道不行吗?您方也认为是可以的吧?这与法律无关,是 B 站审核员的问题,B 站没有执法权,跟法律义务毫无关系。所以,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该进行一定的扩张,不然,我今天发表一个他演得不好的评论,都要被删除,这不是在变相捂嘴吗?
再次重申,我们看法律概念,B 站与法律无关,B 站也没有执法权,所以不能说我方的法律义务应该扩张是错误的。如果不扩张,我们普通民众就得一直忍受这种欺凌,这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跟您探讨,您说践行法一定要有明确规定,那您说的条文到底是哪一条?您具体论证一下。我给您念一下民法典第 1025 条所记载的法律规定:凡是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损害他人名誉的,即使出于公共利益和民意,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我只是一个普通民众,我们今天也不倡导这种行为,所以您方还是没有向我方举证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到底体现在哪里。
合理批评明星就该忍,10 年前全明星批评王某,“赌裁先锋”这个词很常见,合理批评他就应该忍。明星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公众属性,实际上这个词提出的原点是泛性,所以泛是底牌。在现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划分的情况下,我把它明确出来,这算不算是一种强制性义务?有两层反驳,第一层,民法典第 1025 条明确记载了损害他人名誉,即使出于公众利益,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捏造、诽谤这种行为对任何人都不好,所以我方认为,您方所说的即使批评公众人物也不行的这种解释是不正确的,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麦可能有点不太好,现可进行调整。接下来请反方二辩就相关内容进行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各位,首先需明确,法条并不等同于扩张义务。民法典 1025 条已规定,对于公共利益,明星应对不影响其名誉的舆论行为进行容忍,除捏造、歪曲事实等情况外。所以在现有法条范围内,公众人物已在履行容忍义务。若有人批评其演技差或用词难听,事实上已被容忍。
其次,对方认为应交给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然而,捏造歪曲事实及使用侮辱性言辞,本身就需在个别案件中进行自由裁量,其以个案形式呈现也是合理的。
再者,对方举例许多视频网站侮辱通讯后视频被下架。但现有平台机制存在问题,举报后大概率会被下架。问题在于现有的审核机制不合理,需要调整的是审核视频的审核制度,而非认为明星的义务是导致视频下架。毕竟明星并未如周迅般站出来要求所有事情因自己而下架,在这里明星仍是存在容忍的,是平台做得不够好,这是平台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最后,即便有部分明星不容忍,那也是其道德问题,需要遵守法律。若未遵守,应通过执法使其遵守,而非立法问题。
麦可能有点不太好,现可进行调整。接下来请反方二辩就相关内容进行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各位,首先需明确,法条并不等同于扩张义务。民法典 1025 条已规定,对于公共利益,明星应对不影响其名誉的舆论行为进行容忍,除捏造、歪曲事实等情况外。所以在现有法条范围内,公众人物已在履行容忍义务。若有人批评其演技差或用词难听,事实上已被容忍。
其次,对方认为应交给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然而,捏造歪曲事实及使用侮辱性言辞,本身就需在个别案件中进行自由裁量,其以个案形式呈现也是合理的。
再者,对方举例许多视频网站侮辱通讯后视频被下架。但现有平台机制存在问题,举报后大概率会被下架。问题在于现有的审核机制不合理,需要调整的是审核视频的审核制度,而非认为明星的义务是导致视频下架。毕竟明星并未如周迅般站出来要求所有事情因自己而下架,在这里明星仍是存在容忍的,是平台做得不够好,这是平台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最后,即便有部分明星不容忍,那也是其道德问题,需要遵守法律。若未遵守,应通过执法使其遵守,而非立法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在整个质询小结中,主要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个案裁量的合理性、平台问题以及明星道德与执法等方面的阐述,来防御对方可能提出的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该扩张的观点。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小结,现在由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对方辩友一直提及捏造、侮辱、诽谤,我方已明确强调,这种行为当然是不可取的,我方也并未倡导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扩张到这种程度。那为何现状需要扩张呢?原因在于有些明星过于猖狂,他们不仅拥有更高的身份地位,日进斗金,而我们普通人辛苦劳作,收入微薄。且在法律上,对于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容忍义务竟未做任何细节划分。某些明星如此作为,还动辄发律师函。我们普通人每天挣着三千多元工资,好不容易上网看个戏,剧中主角演技欠佳,还指责我们不懂艺术。我们稍作吐槽,就可能被删除评论、平台禁言,甚至收到律师函警告。若不扩张这些明星的容忍义务,我们普通人该如何是好?
其次,我再来解释一下为何需要明确这个法条。在周迅的案件中,周迅本人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导致平台下架相关内容。平台受法律制约,所以必须对其进行下架处理。这体现出目前法律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平台只能依据现行法条进行操作。然而,明星的容忍义务理应比普通民众更高,这是我们双方的一个共识。但现状是,在法律中这一方面明显空白,相关义务也未明确规定。因此,我方认为应将此义务明确划分出来。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小结,现在由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对方辩友一直提及捏造、侮辱、诽谤,我方已明确强调,这种行为当然是不可取的,我方也并未倡导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扩张到这种程度。那为何现状需要扩张呢?原因在于有些明星过于猖狂,他们不仅拥有更高的身份地位,日进斗金,而我们普通人辛苦劳作,收入微薄。且在法律上,对于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容忍义务竟未做任何细节划分。某些明星如此作为,还动辄发律师函。我们普通人每天挣着三千多元工资,好不容易上网看个戏,剧中主角演技欠佳,还指责我们不懂艺术。我们稍作吐槽,就可能被删除评论、平台禁言,甚至收到律师函警告。若不扩张这些明星的容忍义务,我们普通人该如何是好?
其次,我再来解释一下为何需要明确这个法条。在周迅的案件中,周迅本人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导致平台下架相关内容。平台受法律制约,所以必须对其进行下架处理。这体现出目前法律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平台只能依据现行法条进行操作。然而,明星的容忍义务理应比普通民众更高,这是我们双方的一个共识。但现状是,在法律中这一方面明显空白,相关义务也未明确规定。因此,我方认为应将此义务明确划分出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强调己方并未倡导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扩张到接受捏造、侮辱、诽谤的程度。
这段话里最精彩的三句话:
正方四辩:同学,第一件事情我先把现状聊清楚,您给我举证说现行立法的条款,完完整整读一遍。就是我们刚才已经读过很多遍了,那个条款上面已有相关的,即对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一个限制。我想知道平台收到法院的判决,所以说平台是把那些视频下架吗?还是说这个视频下架是平台行为,跟法律无关?同学,第一点,现在连条文都不敢读,我告诉您,1025 条规定的是什么。它不允许对一些报道批评存在侵权行为,且并未点明实际的主体是谁,也并未表明公众人物应当承担容忍义务,并且这并不是我们今天的明确规定。其次,我问您,今天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您方帮法庭解决吗?您方一辩中提出来的,像鞠婧祎和葛优的例子,它就不是同案。鞠婧祎那个例子当中,根本没有丑化这个形象,但是葛优那个例子当中,对这个形象进行了丑化,就像您方刚才那个口径告诉我的一样,您方也认为侮辱是不被倡导的,那您方现在为何要跳这个口径告诉我同案不同判呢?他们都不是同案。法官为什么一定等于要扩张呢?同学,我告诉您,情形是一样的,他们都是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但是法院的判决执行却不同。葛优起诉是基于法律指出的捡漏问题,您告诉我怎么解决,解决方案是什么?好了,同学说按钮一样,等于就是同案,这是您方的口径是吧,您方一直主张这个口径。同学,您告诉我解决方法是什么?我告诉您,应从案由和案情来讲,而且我方想得很清楚。您告诉我这个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您方打算怎么解决,如果不明确的话。爱情有关的东西我已经跟您讨论了,但是您有没有想跟我讨论爱情了?您跟我说鞠婧祎那里有丑化吗?葛优那里就是有丑化呀。同学,据我的观察,您继续给我举证。鞠婧祎的情况,我们看到只是最后其他次一个评价,并且获得一定收益,但是却看到被诉。所以同学我告诉您,您连续三次都不允许解决,我看不到您方到底想要解决问题的态度,您告诉我怎么解决,因为同案不同判就是一个伪命题,跟您的论证也没有任何关系。您首先要给我论证到这个东西是同案,它是类案,不能说案由一致,它就是同类别的案由、同类别的案子,您得告诉我啊,您一直模糊这个概念。公众人物在法则上的性质并不明确,我这里讲了很多次了,他同时不适用于今天明确公众人物条款,讲得很清楚,现在现状是这样的。我再来问您,您方还不打算解决的话,那我们说今天您不去过问,能够带来他们解决力及解决立案同判的问题,能帮助法官以科学的指引帮他解决现存的矛盾问题,您方怎么解决。所以您方首先要给我证到现在是有类案不同判的这个情况存在,而不是告诉我按钮不同,按钮相同即是类案,其次您要告诉我公众人物不受 1025 条的限制。看好了,第 1 点是立法没有明确,第 2 点是今天他们不打算解决这个问题。
正方四辩:同学,第一件事情我先把现状聊清楚,您给我举证说现行立法的条款,完完整整读一遍。就是我们刚才已经读过很多遍了,那个条款上面已有相关的,即对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一个限制。我想知道平台收到法院的判决,所以说平台是把那些视频下架吗?还是说这个视频下架是平台行为,跟法律无关?同学,第一点,现在连条文都不敢读,我告诉您,1025 条规定的是什么。它不允许对一些报道批评存在侵权行为,且并未点明实际的主体是谁,也并未表明公众人物应当承担容忍义务,并且这并不是我们今天的明确规定。其次,我问您,今天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您方帮法庭解决吗?您方一辩中提出来的,像鞠婧祎和葛优的例子,它就不是同案。鞠婧祎那个例子当中,根本没有丑化这个形象,但是葛优那个例子当中,对这个形象进行了丑化,就像您方刚才那个口径告诉我的一样,您方也认为侮辱是不被倡导的,那您方现在为何要跳这个口径告诉我同案不同判呢?他们都不是同案。法官为什么一定等于要扩张呢?同学,我告诉您,情形是一样的,他们都是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但是法院的判决执行却不同。葛优起诉是基于法律指出的捡漏问题,您告诉我怎么解决,解决方案是什么?好了,同学说按钮一样,等于就是同案,这是您方的口径是吧,您方一直主张这个口径。同学,您告诉我解决方法是什么?我告诉您,应从案由和案情来讲,而且我方想得很清楚。您告诉我这个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您方打算怎么解决,如果不明确的话。爱情有关的东西我已经跟您讨论了,但是您有没有想跟我讨论爱情了?您跟我说鞠婧祎那里有丑化吗?葛优那里就是有丑化呀。同学,据我的观察,您继续给我举证。鞠婧祎的情况,我们看到只是最后其他次一个评价,并且获得一定收益,但是却看到被诉。所以同学我告诉您,您连续三次都不允许解决,我看不到您方到底想要解决问题的态度,您告诉我怎么解决,因为同案不同判就是一个伪命题,跟您的论证也没有任何关系。您首先要给我论证到这个东西是同案,它是类案,不能说案由一致,它就是同类别的案由、同类别的案子,您得告诉我啊,您一直模糊这个概念。公众人物在法则上的性质并不明确,我这里讲了很多次了,他同时不适用于今天明确公众人物条款,讲得很清楚,现在现状是这样的。我再来问您,您方还不打算解决的话,那我们说今天您不去过问,能够带来他们解决力及解决立案同判的问题,能帮助法官以科学的指引帮他解决现存的矛盾问题,您方怎么解决。所以您方首先要给我证到现在是有类案不同判的这个情况存在,而不是告诉我按钮不同,按钮相同即是类案,其次您要告诉我公众人物不受 1025 条的限制。看好了,第 1 点是立法没有明确,第 2 点是今天他们不打算解决这个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们先明确,毕金玉和葛优属类案。第一,他们的被告都是通过其肖像获得盈利,且都存在肖像权被侵害的问题;而鞠婧祎和葛优,虽未被诽谤造谣,但存在不当言论现象。
第二点,您方提到的第 1025 条法律明确指出,为公众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并未直接点明公众人物要承担哪些容忍义务,所以我国在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方面尚未进行明确划分。杨帆教授也指出,在现行立法中,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为空白,因此公众人物和容忍义务在法条上处于对等状态。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具体体现在于法官的裁量权中,这导致了立案不同判决各异,因为每个法官的裁量权及思想不同。
第三点,我方认为应该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因为此前不存在此义务,一旦明确,便代表一种强制性行为。根据法律义务行为理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以规范性约束人们的行为,实现义务的扩张。我方主张扩张,但有一个底线,即扩张的范围不能涉及侮辱诽谤等刑法方面的问题。若存在侮辱诽谤及网络相关问题,情况则另当别论。
首先,我们先明确,毕金玉和葛优属类案。第一,他们的被告都是通过其肖像获得盈利,且都存在肖像权被侵害的问题;而鞠婧祎和葛优,虽未被诽谤造谣,但存在不当言论现象。
第二点,您方提到的第 1025 条法律明确指出,为公众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并未直接点明公众人物要承担哪些容忍义务,所以我国在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方面尚未进行明确划分。杨帆教授也指出,在现行立法中,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为空白,因此公众人物和容忍义务在法条上处于对等状态。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具体体现在于法官的裁量权中,这导致了立案不同判决各异,因为每个法官的裁量权及思想不同。
第三点,我方认为应该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因为此前不存在此义务,一旦明确,便代表一种强制性行为。根据法律义务行为理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以规范性约束人们的行为,实现义务的扩张。我方主张扩张,但有一个底线,即扩张的范围不能涉及侮辱诽谤等刑法方面的问题。若存在侮辱诽谤及网络相关问题,情况则另当别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通过立法产生相应法律义务,规范性约束人们行为,同时设定底线,不涉及侮辱诽谤等刑法问题。
各位好,作为反方一辩,我认为正方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作为政策变动的一方,正方一没说明如何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二没说明扩张到什么限度。正方的论述中存在一个困惑之处,其在下面的例子中,认为审核过分,明星逍遥,我们过得苦,然而这与法律并无关系,不应混淆立法的概念。
其次,看立法这件事,为什么明确法生就等于扩张呢?以烟花爆竹为例,以前未明确禁止时,有人出于道德原则抵制放烟花,有人觉得这是过年的热闹要放烟花,结果禁止爆竹燃放后,大家都不能放了。所以,明确为何等于扩张,而不是线索,正方需要解释。即便往下需要一个法则,正方也不打算给,不打算解释。
我想解释两层法律学的概念。第一个是,正方说鞠婧一和葛尤是同案,但我真不知所谓的“同案”在哪里。我们都看过葛优那个截图,葛优当时说自己被丑化,觉得形象得到负面评价,但经济是否被丑化并未明确。在控制变量的情况下,正方根本没有比较为何是同类案件,为何是阻碍,这与破产法律又有何关系。
第二部分,正方在司法上告诉我,1025 条没写公众人物四个字,我承认。但 1020 条明确规定,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侮辱他人、歪曲事实构成侵权,那这个公共利益指的是谁?是公众人物吗?这是第一层反驳。第二层是,抛开公众人物的概念游戏不谈,江苏法律网在名誉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相关纠纷中都明确指出,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应该履行容忍义务的,如果有轻微的名誉权或人格权损失,明确是该忍的,公众人物就是该忍的。所以,正方的观点无非是把以前该忍的变成继续忍,不该忍的也要忍。那么,什么是不该忍的?这是法国最担心的问题。如果把不该忍的也忍了,就会忍受那些辱骂、诽谤甚至造谣,这显然是对政策的底线的挑战。然而,正方对于如何界定、如何区分,没有做出任何政策上正当的划分。所以,当法国在能界定 1025 条带来的容忍义务时,是否应该扩张这种现状,值得思考。感谢。
各位好,作为反方一辩,我认为正方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作为政策变动的一方,正方一没说明如何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二没说明扩张到什么限度。正方的论述中存在一个困惑之处,其在下面的例子中,认为审核过分,明星逍遥,我们过得苦,然而这与法律并无关系,不应混淆立法的概念。
其次,看立法这件事,为什么明确法生就等于扩张呢?以烟花爆竹为例,以前未明确禁止时,有人出于道德原则抵制放烟花,有人觉得这是过年的热闹要放烟花,结果禁止爆竹燃放后,大家都不能放了。所以,明确为何等于扩张,而不是线索,正方需要解释。即便往下需要一个法则,正方也不打算给,不打算解释。
我想解释两层法律学的概念。第一个是,正方说鞠婧一和葛尤是同案,但我真不知所谓的“同案”在哪里。我们都看过葛优那个截图,葛优当时说自己被丑化,觉得形象得到负面评价,但经济是否被丑化并未明确。在控制变量的情况下,正方根本没有比较为何是同类案件,为何是阻碍,这与破产法律又有何关系。
第二部分,正方在司法上告诉我,1025 条没写公众人物四个字,我承认。但 1020 条明确规定,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侮辱他人、歪曲事实构成侵权,那这个公共利益指的是谁?是公众人物吗?这是第一层反驳。第二层是,抛开公众人物的概念游戏不谈,江苏法律网在名誉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相关纠纷中都明确指出,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应该履行容忍义务的,如果有轻微的名誉权或人格权损失,明确是该忍的,公众人物就是该忍的。所以,正方的观点无非是把以前该忍的变成继续忍,不该忍的也要忍。那么,什么是不该忍的?这是法国最担心的问题。如果把不该忍的也忍了,就会忍受那些辱骂、诽谤甚至造谣,这显然是对政策的底线的挑战。然而,正方对于如何界定、如何区分,没有做出任何政策上正当的划分。所以,当法国在能界定 1025 条带来的容忍义务时,是否应该扩张这种现状,值得思考。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认为正方在“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该扩张”这一观点上,存在诸多问题,如论述不明确、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错误、对案例的比较不合理等,因此无法证明该观点的合理性。
好,正方三辩盘问时间为 2 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人员不得提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进入总时间。有请正方三辩开始盘问。
首先确认一下我们的麦克风是否正常,现在看来是正常的,可以进行盘问了。
我们先简单探讨一下。对方辩稿中有引用到美国原理,但是它能够适应我国国情的论证在哪里呢?在判决案例中,我们是将法律进行推广适用的,虽说法条可能不一致,但在普遍的法理上,比如人和权利都可以放弃、转让。那么,您方认为在推荐稿中引用美国的原理,美国国情和中国国情相似在哪里?
法律和法条不一样,您方是在质疑刑法不是保护公众人物吗?刑法规制需要造成重大影响,比如自杀才会受到规制,那轻度抑郁算不算重大影响呢?我刚查了相关案例,像重大影响这种极端情况都是会受到规制的。
再来探讨一下逻辑,一般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要对等的。您方没有给出任何依据,一般情况下,权利义务设定无效。当义务增多时,是不是意味着责任会变大呢?我们现在已经有容忍义务了,为什么要扩张呢?
首先,您方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再来问您,公民对公共事务有没有知情权?公众人物是不是也有隐私权?公民对社会风气可不可以继续监督呢?可以。公民和公众人物社会地位是一样的吗?虽然公众人物也是人,但他们具有知名度,对社会风气会产生一定影响力,和普通公众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比方说,公众人物是人这没问题,那在判例中提到的 100025 条,公众人物是否有身份性的区别呢?我国是成文法,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您方确定这是您方的观点吗?即便有些地方存在空白,那也不能随意裁量。
我再来问您,一个人的个人作风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他的作风是否与其职责密切相关呢?我们现在的容忍义务已经确定了,您方的观点无法成立。那把他的个人隐私暴露出来,在您方的逻辑下,是否算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呢?这要看情况。
比如说,某市长包养司机,这是否可以作为一个起诉理由呢?在这里看来,这是侵犯了隐私权。我想确定相关判例在哪里。您刚才说法律不公正,那请告诉我现在的现状是怎样的。
好,正方三辩盘问时间为 2 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三辩外人员不得提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进入总时间。有请正方三辩开始盘问。
首先确认一下我们的麦克风是否正常,现在看来是正常的,可以进行盘问了。
我们先简单探讨一下。对方辩稿中有引用到美国原理,但是它能够适应我国国情的论证在哪里呢?在判决案例中,我们是将法律进行推广适用的,虽说法条可能不一致,但在普遍的法理上,比如人和权利都可以放弃、转让。那么,您方认为在推荐稿中引用美国的原理,美国国情和中国国情相似在哪里?
法律和法条不一样,您方是在质疑刑法不是保护公众人物吗?刑法规制需要造成重大影响,比如自杀才会受到规制,那轻度抑郁算不算重大影响呢?我刚查了相关案例,像重大影响这种极端情况都是会受到规制的。
再来探讨一下逻辑,一般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要对等的。您方没有给出任何依据,一般情况下,权利义务设定无效。当义务增多时,是不是意味着责任会变大呢?我们现在已经有容忍义务了,为什么要扩张呢?
首先,您方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再来问您,公民对公共事务有没有知情权?公众人物是不是也有隐私权?公民对社会风气可不可以继续监督呢?可以。公民和公众人物社会地位是一样的吗?虽然公众人物也是人,但他们具有知名度,对社会风气会产生一定影响力,和普通公众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比方说,公众人物是人这没问题,那在判例中提到的 100025 条,公众人物是否有身份性的区别呢?我国是成文法,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您方确定这是您方的观点吗?即便有些地方存在空白,那也不能随意裁量。
我再来问您,一个人的个人作风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他的作风是否与其职责密切相关呢?我们现在的容忍义务已经确定了,您方的观点无法成立。那把他的个人隐私暴露出来,在您方的逻辑下,是否算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呢?这要看情况。
比如说,某市长包养司机,这是否可以作为一个起诉理由呢?在这里看来,这是侵犯了隐私权。我想确定相关判例在哪里。您刚才说法律不公正,那请告诉我现在的现状是怎样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反方三辩盘问时间为 2 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任意辩手外的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长不定。
有请反方三辩开始盘问。
反方三辩:大家好,我试个音,可以听到吗? 众人:可以听到。 反方三辩:那就帮我重新记一下时吧。一辩同学,你能听到吗?我就问你了。 正方一辩:嗯,我刚刚没听清,不记你方时可以再问一个。 反方三辩:我说我就问你了,你听得见吧。 正方一辩:哦,好的好的,可以。 反方三辩:你方今天到底是想要求平台,还是想修改法律?我们讲平台,是因为法律没有进行这么严格的界定。要改哪个?我们要改的就是公众人物容忍义务呀,我们要对他进行一个立法,就是要改这个,我们要改法律,对吧? 正方一辩:对,要改法律。 反方三辩:所以现状之下没法律,对吧? 正方一辩:对啊,现状之下没有法律。 反方三辩:再问你一遍,你确定是吧? 正方一辩:我确定。 反方三辩: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出现这 4 个字,再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可以解读出公众人物在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需要承担容忍义务,你的具体证据是什么? 正方一辩:我的举证是……我的举证是……你的举证是你的嘴。 反方三辩:我继续往下问你一件事。在江苏法院网上,对于名誉权的纠纷,这里有判决,这说明公共人物只要没有达到侮辱诽谤,就不应该认定为侵权,你的举证是什么? 正方一辩:侮辱,侮辱诽谤是不是算在我们的…… 反方三辩:所以现状之下,侮辱诽谤不可以,侮辱诽谤不算侵权,哪怕有一点点小小的侵害,公众人物也是需要容忍的,这是成文。我继续往下强调,你比如在这个肖像权,我方提出一份证据,即使没有征得本人的同意,使用了名人的肖像,也不构成肖像权的侵害,你觉得这还不够,忍到这还不行。我在平常发布摄像平台,比如说那个苏炳添的案子。所以在成文法的层面上,正方比不出来,而在法律的界限上,明显不应该扩张,这是反方的第一层论证。我来强调你平台的部分,按照你的态度,你把容忍义务扩张了,平台就不下架你的视频了,对吧? 正方一辩:对呀,因为…… 反方三辩:因为我现在举报,你现在举证,我只要有了法律,我就不下架。现状之下,法律要求公众人物有容忍义务,但是有的人仍然会去举报,他的视频仍然会下架,现状之下要下架,为啥改了之后就不下架了呢? 正方一辩:我知道了,公众和公众人物都知道。 反方三辩:所以法律没问题,只是你自己知不知道。反方觉得呀,其实没必要改法条,你去给那些公众人物普及一下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要忍一忍就可以了,好像那个边界也没必要拓展。我就拿你一个例子来问,比如像葛优和鞠敬祎那个例子,你觉得这俩是一个案情对吧? 正方一辩:他不是一个案情。 反方三辩:所以他不是一个案情,你方说他同案,你方的同情结怎么来的,我不知道,不同案当然应该有不同的判决,这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吗?所以你自己的例子我也没听懂,为什么都一件事却有不同判决。如果你打算扩张了,比如那个边界扩张了,网民开始辱骂一些人了,他们觉得你这些明星就该被我骂,你骂也活该,他侵犯了他的人格权怎么办呢?我告诉你,如果他真的有这个范畴,他可以吗?但是如果他是诽谤侮辱,我方觉得,如果只是简单的批评一句,现在也可以,如果你要骂他,很明显违反宪法。谢谢各位。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反方三辩盘问时间为 2 分钟。三辩可以盘问对方除任意辩手外的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长不定。
有请反方三辩开始盘问。
反方三辩:大家好,我试个音,可以听到吗? 众人:可以听到。 反方三辩:那就帮我重新记一下时吧。一辩同学,你能听到吗?我就问你了。 正方一辩:嗯,我刚刚没听清,不记你方时可以再问一个。 反方三辩:我说我就问你了,你听得见吧。 正方一辩:哦,好的好的,可以。 反方三辩:你方今天到底是想要求平台,还是想修改法律?我们讲平台,是因为法律没有进行这么严格的界定。要改哪个?我们要改的就是公众人物容忍义务呀,我们要对他进行一个立法,就是要改这个,我们要改法律,对吧? 正方一辩:对,要改法律。 反方三辩:所以现状之下没法律,对吧? 正方一辩:对啊,现状之下没有法律。 反方三辩:再问你一遍,你确定是吧? 正方一辩:我确定。 反方三辩: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出现这 4 个字,再从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可以解读出公众人物在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需要承担容忍义务,你的具体证据是什么? 正方一辩:我的举证是……我的举证是……你的举证是你的嘴。 反方三辩:我继续往下问你一件事。在江苏法院网上,对于名誉权的纠纷,这里有判决,这说明公共人物只要没有达到侮辱诽谤,就不应该认定为侵权,你的举证是什么? 正方一辩:侮辱,侮辱诽谤是不是算在我们的…… 反方三辩:所以现状之下,侮辱诽谤不可以,侮辱诽谤不算侵权,哪怕有一点点小小的侵害,公众人物也是需要容忍的,这是成文。我继续往下强调,你比如在这个肖像权,我方提出一份证据,即使没有征得本人的同意,使用了名人的肖像,也不构成肖像权的侵害,你觉得这还不够,忍到这还不行。我在平常发布摄像平台,比如说那个苏炳添的案子。所以在成文法的层面上,正方比不出来,而在法律的界限上,明显不应该扩张,这是反方的第一层论证。我来强调你平台的部分,按照你的态度,你把容忍义务扩张了,平台就不下架你的视频了,对吧? 正方一辩:对呀,因为…… 反方三辩:因为我现在举报,你现在举证,我只要有了法律,我就不下架。现状之下,法律要求公众人物有容忍义务,但是有的人仍然会去举报,他的视频仍然会下架,现状之下要下架,为啥改了之后就不下架了呢? 正方一辩:我知道了,公众和公众人物都知道。 反方三辩:所以法律没问题,只是你自己知不知道。反方觉得呀,其实没必要改法条,你去给那些公众人物普及一下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要忍一忍就可以了,好像那个边界也没必要拓展。我就拿你一个例子来问,比如像葛优和鞠敬祎那个例子,你觉得这俩是一个案情对吧? 正方一辩:他不是一个案情。 反方三辩:所以他不是一个案情,你方说他同案,你方的同情结怎么来的,我不知道,不同案当然应该有不同的判决,这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吗?所以你自己的例子我也没听懂,为什么都一件事却有不同判决。如果你打算扩张了,比如那个边界扩张了,网民开始辱骂一些人了,他们觉得你这些明星就该被我骂,你骂也活该,他侵犯了他的人格权怎么办呢?我告诉你,如果他真的有这个范畴,他可以吗?但是如果他是诽谤侮辱,我方觉得,如果只是简单的批评一句,现在也可以,如果你要骂他,很明显违反宪法。谢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盘问小结: 首先,对方在意见稿中引用美国的原因,却避开我国国情与美国国情的差异,我方认为其引用美国原理不符合当今中国国情。 其次,对方确认讨论范围,认为合理批评不在范围内,极端情况才是,然而极端情况有刑法及各法条的规定,这是对方需要举证的,因为刑法对公众人物是有保护的。 再者,对方提出 1025 条,但该条的主体是行为人,未对公众人物进行区分。公众人物与社会风气和公益相关,应进行区分以保护其他民众权益,且对方认为可在判决中体现,但我国司法判决对其他案件并不产生约束。 最后,我国对诽谤罪、侮辱罪等公众人物,他们享有更多社会资源,应履行更多责任义务。作为公民,其隐私权与其他民众的知情权会产生冲突,如果不通过立法解决这个模糊地带,只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在实践中常出现维护公众人物利益而罔顾其他民众利益的情况,这是一种变相的社会不公。
正方三辩盘问小结: 首先,对方在意见稿中引用美国的原因,却避开我国国情与美国国情的差异,我方认为其引用美国原理不符合当今中国国情。 其次,对方确认讨论范围,认为合理批评不在范围内,极端情况才是,然而极端情况有刑法及各法条的规定,这是对方需要举证的,因为刑法对公众人物是有保护的。 再者,对方提出 1025 条,但该条的主体是行为人,未对公众人物进行区分。公众人物与社会风气和公益相关,应进行区分以保护其他民众权益,且对方认为可在判决中体现,但我国司法判决对其他案件并不产生约束。 最后,我国对诽谤罪、侮辱罪等公众人物,他们享有更多社会资源,应履行更多责任义务。作为公民,其隐私权与其他民众的知情权会产生冲突,如果不通过立法解决这个模糊地带,只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在实践中常出现维护公众人物利益而罔顾其他民众利益的情况,这是一种变相的社会不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谢谢主席,各位好。正方今天告诉大家,《民法典》第 1025 条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并非仅针对公众人物,所以正方必须积极举证公众人物不受该条管制。这是第一件事。而正方对于自己辩题的论证颇为奇怪,其论证方式是认为明确本身就是扩张。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汉军入关时,约法三章明确了三条法律,按照正方的说法,法律变得明确了,就应该是扩张了法律义务。然而,大家都因这种说法备受折磨,苦不堪言。大家觉得法律虽然明确了,但自己过得更苦了,因为很多原来模糊的地带,现在碰都不能碰。可见,明确这件事与扩张不仅没啥关系,可能反而是限制的部分,这是正方第二层论证缺乏的地方。
我还要继续请教,在举证层面上,对方唯一的指责是法官太有自由裁量权了,认为自由裁量维护了公众利益。那么请对方赶紧举证,证明中国的法院在判决时不顾老百姓的死活,不顾老百姓的利益,只顾公众人物的利益。这件事上,我方在江苏法院网的举证中提到,在名誉权纠纷中,对于公众人物造成轻微损害是可以容忍的,只要不骂、不侮辱,按照正方态度就可以扩张。那么现状之下,中度的损害正方忍不忍,高度的损害正方忍不忍?正方不敢告诉大家可以忍,所以正方所谓的扩张在哪里?并没有听到。
最后,我方想告诉大家,公众人物在被大家审视、审判之前,他首先应该是一个人。所以当你去辱骂他时,你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保证他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如果没有人格本身的正当释放,也是违反宪法的。谢谢各位。
好,谢谢主席,各位好。正方今天告诉大家,《民法典》第 1025 条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并非仅针对公众人物,所以正方必须积极举证公众人物不受该条管制。这是第一件事。而正方对于自己辩题的论证颇为奇怪,其论证方式是认为明确本身就是扩张。我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汉军入关时,约法三章明确了三条法律,按照正方的说法,法律变得明确了,就应该是扩张了法律义务。然而,大家都因这种说法备受折磨,苦不堪言。大家觉得法律虽然明确了,但自己过得更苦了,因为很多原来模糊的地带,现在碰都不能碰。可见,明确这件事与扩张不仅没啥关系,可能反而是限制的部分,这是正方第二层论证缺乏的地方。
我还要继续请教,在举证层面上,对方唯一的指责是法官太有自由裁量权了,认为自由裁量维护了公众利益。那么请对方赶紧举证,证明中国的法院在判决时不顾老百姓的死活,不顾老百姓的利益,只顾公众人物的利益。这件事上,我方在江苏法院网的举证中提到,在名誉权纠纷中,对于公众人物造成轻微损害是可以容忍的,只要不骂、不侮辱,按照正方态度就可以扩张。那么现状之下,中度的损害正方忍不忍,高度的损害正方忍不忍?正方不敢告诉大家可以忍,所以正方所谓的扩张在哪里?并没有听到。
最后,我方想告诉大家,公众人物在被大家审视、审判之前,他首先应该是一个人。所以当你去辱骂他时,你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保证他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如果没有人格本身的正当释放,也是违反宪法的。谢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该扩张 vs 当今中国,“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不应该扩张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我方发现对方有诸多法律认识错误。首先,对方提及 1025 桥(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误解或错误)及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案例,认为其说理并非法律依据的来源,比如像社广片广告中使用葛优形象说其肾虚,有人骂鞠婧一是做外围的人等情况。我方曾提及,葛优和金庸的案例并非对方所说的那样。而且,1025 条有没有对公众人物和民众进行区分划定呢?公众人物也是人,但其身份特殊,会产生影响和冲突。对于一些造谣的情况,与情绪化是不一样的。比如高黄洋(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误解或错误)的情况,应该判,而对方态度扩张后,这种情况可能变得不判,这是对方带来的弊端。公众人物赚了很多钱,难道就能随意被骂吗?
首先,其他情况已有刑法规定,在模糊地带讨论这个问题没有意义,因为已有法律规定。其次,公民有言论自由,1025 条虽未写明公众人物四字,但法官有自由裁判权,对方需举证中国法官没有自由裁判权。再者,现实中有明确的划分规定,公民可行使言论自由权。比如汪峰被批评为赌裁先锋(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误解或错误),如果这是事实,公众就有知道的义务。我方认为,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官依据我国法律行使权力,警方也有自由裁量权,而恰恰是自由裁量权法律没有明确民用目的,才会导致类似案件不同判。
公民有言论自由,对方似乎未对此进行解释。我方以汪峰为例,说明公民应形成自己的言论自由,那么言论自由的现状到什么程度呢?刑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在网络上评价一个人演技不好,不违法,但若辱骂则会胜诉。所以,反方真正想反对的事情是什么呢?如果将辱骂、诽谤的边界纳入讨论,对大家都不好。
反方: 正方所说的内容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人认为法律有明文规定,明星就不能因为他人评价其演技不好而发律师函告对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律师函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不能因为其最终判决结果而忽视其作用。有些人不懂法,比如公众人物该容忍时不容忍,给网民发律师函后反而败诉,这说明他们需要提高法律意识,而不是修改法律边界。
按照正方的态度,扩张了法律边界后,明星就不会发律师函了,正方需对此进行举证。正方认为发律师函的效率问题,其实并无太大区别。而且,正方认为一个普通民众也属于公众人物,这种观点需要论证。明星的人格并不比普通人高位,这一点正方也未进行有效举证。
公众人物与社会知名度、社会风气相关,具有引导社会风气的作用,而普通民众没有这个作用。如果扩张了法律边界,大家都可以辱骂公众人物,这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正方: 我方认为,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至少不会因为评价明星演技而被告。现状下,明星的名誉权可能会受到一定损害,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告,即使提高了标准,他们该告还是会告。所以,更应该做的是提高明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名誉权可能需要做出一些让步,这符合现状下的法律边界。
我方批评明星演技会被告,而赞美明星演技却不会被告,这说明什么?按照对方的态度,扩张了就不能批评明星了,我方认为应该允许赞美和批评同时存在。
反方: 正方的观点存在问题。首先,我方并非不让批评明星,而是认为批评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其次,法律是会在自己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一些区分的,扩张之后也不会出现正方所说的那些问题。我方认为,现状下的自由裁量权是合理的,反方举证的一些条款中,对公众人物在民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纠纷等方面做出了限制,只要是一些轻微的伤害,没有刻意的侮辱都可以执行,而正方并未证明现状有何不好。
最后,我方强调,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自由裁量权,只是在纠正正方的法律认识错误。
辩题为:当今中国,“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该扩张 vs 当今中国,“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不应该扩张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我方发现对方有诸多法律认识错误。首先,对方提及 1025 桥(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误解或错误)及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案例,认为其说理并非法律依据的来源,比如像社广片广告中使用葛优形象说其肾虚,有人骂鞠婧一是做外围的人等情况。我方曾提及,葛优和金庸的案例并非对方所说的那样。而且,1025 条有没有对公众人物和民众进行区分划定呢?公众人物也是人,但其身份特殊,会产生影响和冲突。对于一些造谣的情况,与情绪化是不一样的。比如高黄洋(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误解或错误)的情况,应该判,而对方态度扩张后,这种情况可能变得不判,这是对方带来的弊端。公众人物赚了很多钱,难道就能随意被骂吗?
首先,其他情况已有刑法规定,在模糊地带讨论这个问题没有意义,因为已有法律规定。其次,公民有言论自由,1025 条虽未写明公众人物四字,但法官有自由裁判权,对方需举证中国法官没有自由裁判权。再者,现实中有明确的划分规定,公民可行使言论自由权。比如汪峰被批评为赌裁先锋(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误解或错误),如果这是事实,公众就有知道的义务。我方认为,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官依据我国法律行使权力,警方也有自由裁量权,而恰恰是自由裁量权法律没有明确民用目的,才会导致类似案件不同判。
公民有言论自由,对方似乎未对此进行解释。我方以汪峰为例,说明公民应形成自己的言论自由,那么言论自由的现状到什么程度呢?刑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在网络上评价一个人演技不好,不违法,但若辱骂则会胜诉。所以,反方真正想反对的事情是什么呢?如果将辱骂、诽谤的边界纳入讨论,对大家都不好。
反方: 正方所说的内容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人认为法律有明文规定,明星就不能因为他人评价其演技不好而发律师函告对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律师函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不能因为其最终判决结果而忽视其作用。有些人不懂法,比如公众人物该容忍时不容忍,给网民发律师函后反而败诉,这说明他们需要提高法律意识,而不是修改法律边界。
按照正方的态度,扩张了法律边界后,明星就不会发律师函了,正方需对此进行举证。正方认为发律师函的效率问题,其实并无太大区别。而且,正方认为一个普通民众也属于公众人物,这种观点需要论证。明星的人格并不比普通人高位,这一点正方也未进行有效举证。
公众人物与社会知名度、社会风气相关,具有引导社会风气的作用,而普通民众没有这个作用。如果扩张了法律边界,大家都可以辱骂公众人物,这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正方: 我方认为,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至少不会因为评价明星演技而被告。现状下,明星的名誉权可能会受到一定损害,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告,即使提高了标准,他们该告还是会告。所以,更应该做的是提高明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名誉权可能需要做出一些让步,这符合现状下的法律边界。
我方批评明星演技会被告,而赞美明星演技却不会被告,这说明什么?按照对方的态度,扩张了就不能批评明星了,我方认为应该允许赞美和批评同时存在。
反方: 正方的观点存在问题。首先,我方并非不让批评明星,而是认为批评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其次,法律是会在自己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一些区分的,扩张之后也不会出现正方所说的那些问题。我方认为,现状下的自由裁量权是合理的,反方举证的一些条款中,对公众人物在民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纠纷等方面做出了限制,只要是一些轻微的伤害,没有刻意的侮辱都可以执行,而正方并未证明现状有何不好。
最后,我方强调,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自由裁量权,只是在纠正正方的法律认识错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以下是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这是一个法律类辩题。首先,若认为应该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且现今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应用不佳,需给出证明现状的依据。对方仅举了葛优躺和鞠婧祎的例子,葛优因葛优躺图片被网友群嘲肾虚、感觉身体被掏空,鞠婧祎上诉后败诉。然而,此例不足以说明判决不公及同案不同判的真实存在。其次,我方所举的公平判例,对方一概视而不见。若言现今法律不好,需指明何处不好,仅举一个非同案例子,无法证明对方所言。再者,对方剩余的例子中,提及可让 B 站下架内容及发律师函。B 站下架是其自身行为,并非法院判决要求。法院判决中的消除影响,并非必然导致下架。我方已证明,即便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也可发律师函,但律师函无法律效力,只有判决才有,这才涉及到改法的核心。最后,对方表示整体上未阐明要扩张边界,只是说需要明确一个限度,如刑法管刑法之事,民法中取消侮辱或诽谤等,或将其归为刑事罚款。然而,若民法中此权利已超时,刑法中为何还会存在?在此,我想提及刑法法条:刑法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我方查询的判例中,情节严重基本为自杀、抑郁、跳楼等情况。若对方认为情节严重仅指骂得很脏,需给出判例加以解释。一个法律,对方对法律的所有解释皆源于想象而非事实,我方认为此情况甚为可怕。明星的人格权应受到相应保护,我方并非不允许合理批评的存在,只是相关人员的意识不强,但这意识并非通过改版才能建立,且改版后,对方始终未说明想将边界扩张到何处。
好的,以下是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这是一个法律类辩题。首先,若认为应该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且现今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应用不佳,需给出证明现状的依据。对方仅举了葛优躺和鞠婧祎的例子,葛优因葛优躺图片被网友群嘲肾虚、感觉身体被掏空,鞠婧祎上诉后败诉。然而,此例不足以说明判决不公及同案不同判的真实存在。其次,我方所举的公平判例,对方一概视而不见。若言现今法律不好,需指明何处不好,仅举一个非同案例子,无法证明对方所言。再者,对方剩余的例子中,提及可让 B 站下架内容及发律师函。B 站下架是其自身行为,并非法院判决要求。法院判决中的消除影响,并非必然导致下架。我方已证明,即便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也可发律师函,但律师函无法律效力,只有判决才有,这才涉及到改法的核心。最后,对方表示整体上未阐明要扩张边界,只是说需要明确一个限度,如刑法管刑法之事,民法中取消侮辱或诽谤等,或将其归为刑事罚款。然而,若民法中此权利已超时,刑法中为何还会存在?在此,我想提及刑法法条:刑法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我方查询的判例中,情节严重基本为自杀、抑郁、跳楼等情况。若对方认为情节严重仅指骂得很脏,需给出判例加以解释。一个法律,对方对法律的所有解释皆源于想象而非事实,我方认为此情况甚为可怕。明星的人格权应受到相应保护,我方并非不允许合理批评的存在,只是相关人员的意识不强,但这意识并非通过改版才能建立,且改版后,对方始终未说明想将边界扩张到何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认为,对方提出的扩张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观点缺乏充分依据和合理论证,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不应该扩张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好,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总结。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正方四辩。
麦克,请问可以听到吗?主席,嗯,可以。
其实我方正方发现,反方对于我们进行法律的认识存在诸多误解。第一个误解是,反方对于现行立法中已经出现公众人物这种义务的法条存在太大误解。通过我们的 1025 条,并没有规定行为人的具体安排是什么,行为人可以是普通公众,也可以是公众人物,所以即便按照反方逻辑来讲,他们在这个法律上的义务也是一样的,并没有出现不同的义务。我将从判决上来给您体现,在进行一个脱离的时候,他应该援引其所使用的法条,但是在我们搜索的所有容忍义务的判决里面,都没有出现 1025 条的法律原有依据。所以发现没有,今天反方是在捏造事实,编造法条,进行一个错误的认识,将 1025 条规定为现行法律中已经出现了立法判决。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扬帆教授指出,此项立法是空白的,实际上我方举证已经很详细了。
第二个是,反方不断质疑我方说今天明确不进行扩张,我来告诉您为什么明确进行扩张。第一个是,现行法律毕竟没有规定公众人物具有容忍的义务,那么通过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去对其进行一个法定义务的规定,就会让其具有相应的法定义务,从而让其负有义务扩张他的义务。这是第一点。
第 2 点,我方认为很清楚。第 3 点是,他们在不断被我方提问时,说今天从来不从律师函,问题怎么能解决?说执行在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天呐,我真的觉得反方对于期间践行立法的误会在于,第一个是提升其法律意识,要在于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定,他才能够基于这个法律确定他,提升他的认识和意识,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拿什么来解决问题以及拿什么来提尊重我方的现状态度误解。
那么回到今天的现状到底是个什么样子的?第一层,我方举证说今天的现状是,我们普通的公民随便去评一下周迅,随便去评一下李雪琴等这些相关的明星的演技或者他的表现,就会收到他们的律师函。正是因为当今法律的模糊情况,所以决定了他们觉得可以为所欲为,进行一个过度的使用,让公众承担了一个过度的义务。第二是什么?因为我们甚至基于当今对于立宪现状的不明确情况,导致了法官在自由裁量赔偿时难以明确,只有进行明确,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普通公众的合法权益。那具体是什么呢?第一个是合法地保障我们今天公民的知情权。以一个女市长的例子为例,她是尹宗贵,她在婚礼期间包养司机,而尹东贵在实际期间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同时,还以相关媒体报道他的个人作风问题,起诉了 35 家媒体,获赔 20 多万元。发现没有,这里她作为公共官员的时候,她没有把自己的隐私权让渡出去,而损害了今天我们公众的知情权。他们今天明确过后,那她就不能以隐私权作为抗衡,能够保证到我们今天知情权的部分,像推定他的言论自由。像今天我们如果进行立法的明确,那么我们公众能够行使一定合法的权益,并且他也知道底线在哪里,就是说他不能够去造谣,不能够去污蔑。那么在相应的法律性保障下,他能够更好地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对社会的良好监督。以上便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当扩张的理由。
好,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总结。正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有请正方四辩。
麦克,请问可以听到吗?主席,嗯,可以。
其实我方正方发现,反方对于我们进行法律的认识存在诸多误解。第一个误解是,反方对于现行立法中已经出现公众人物这种义务的法条存在太大误解。通过我们的 1025 条,并没有规定行为人的具体安排是什么,行为人可以是普通公众,也可以是公众人物,所以即便按照反方逻辑来讲,他们在这个法律上的义务也是一样的,并没有出现不同的义务。我将从判决上来给您体现,在进行一个脱离的时候,他应该援引其所使用的法条,但是在我们搜索的所有容忍义务的判决里面,都没有出现 1025 条的法律原有依据。所以发现没有,今天反方是在捏造事实,编造法条,进行一个错误的认识,将 1025 条规定为现行法律中已经出现了立法判决。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扬帆教授指出,此项立法是空白的,实际上我方举证已经很详细了。
第二个是,反方不断质疑我方说今天明确不进行扩张,我来告诉您为什么明确进行扩张。第一个是,现行法律毕竟没有规定公众人物具有容忍的义务,那么通过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去对其进行一个法定义务的规定,就会让其具有相应的法定义务,从而让其负有义务扩张他的义务。这是第一点。
第 2 点,我方认为很清楚。第 3 点是,他们在不断被我方提问时,说今天从来不从律师函,问题怎么能解决?说执行在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天呐,我真的觉得反方对于期间践行立法的误会在于,第一个是提升其法律意识,要在于有法律对其进行规定,他才能够基于这个法律确定他,提升他的认识和意识,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拿什么来解决问题以及拿什么来提尊重我方的现状态度误解。
那么回到今天的现状到底是个什么样子的?第一层,我方举证说今天的现状是,我们普通的公民随便去评一下周迅,随便去评一下李雪琴等这些相关的明星的演技或者他的表现,就会收到他们的律师函。正是因为当今法律的模糊情况,所以决定了他们觉得可以为所欲为,进行一个过度的使用,让公众承担了一个过度的义务。第二是什么?因为我们甚至基于当今对于立宪现状的不明确情况,导致了法官在自由裁量赔偿时难以明确,只有进行明确,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普通公众的合法权益。那具体是什么呢?第一个是合法地保障我们今天公民的知情权。以一个女市长的例子为例,她是尹宗贵,她在婚礼期间包养司机,而尹东贵在实际期间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同时,还以相关媒体报道他的个人作风问题,起诉了 35 家媒体,获赔 20 多万元。发现没有,这里她作为公共官员的时候,她没有把自己的隐私权让渡出去,而损害了今天我们公众的知情权。他们今天明确过后,那她就不能以隐私权作为抗衡,能够保证到我们今天知情权的部分,像推定他的言论自由。像今天我们如果进行立法的明确,那么我们公众能够行使一定合法的权益,并且他也知道底线在哪里,就是说他不能够去造谣,不能够去污蔑。那么在相应的法律性保障下,他能够更好地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对社会的良好监督。以上便是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当扩张的理由。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当今中国,“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应该扩张,以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对社会的良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