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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参赛队伍,各位评委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到第 6 届环海杯合成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复赛第三赛区的现场。本场比赛共分为开庭陈述、法官小杰、法庭辩论、总结陈词、法庭宣判、评委评判六个环节。本次比赛计时由刘肖桐同学担任,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展示计时界面,当发言时间剩余 30 秒时,您将听到提示音。下面让我们进入本场比赛的第一个环节,开庭陈述环节。
本环节分为原告陈述和被告陈述两个环节,各计时 8 分钟,有请原告陈述,计时开始。
众源物业祝众和公司保险和研究纷案民数技术报告原告,顺动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仁顺市天河镇,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及联系方式,伟峰。诉讼代理人,山东省仁顺市中华经贸律师事务所张三李四律师。
被告四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仁顺市支公司,陆总,山东省仁顺市海英 51 号,法定代表人赵成,职务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定被告支付保险金 3721.6 万元。 二、请求判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但特别约定条款无效。 1. 涉害保险合同财产综合险成立且生效。根据保险法第 13 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及第 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就其所属财产向被告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分别为建筑物、一期设备和存货,保险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1 日 0 时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23:59 止,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原告先在其指定的位置盖章,后由被告缴纳了 40 万元保险费。投保人原告与保险人被告达成合意,原告如约缴纳保险费,故该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 财产综合险投保单价构成特别约定,条款无效。根据保险法第 17 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向投保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一般说明义务。保险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如果保险人未尽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即保险人对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具有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被告没有对特别约定进行说明,未履行依据的法律义务,致使该条款无效。其次,根据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为公司的年度保险,根由被告同意适用权予判。多年合作形成的交易习惯使原告对被告十分信任,而被告贸然添加特别条约且没有履行协助说明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协助措施行为不应可到依法减轻相关法律的积极存在。
二、原告所产规定的火灾属于涉害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消防法认定描述起火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起火部位为厂方外北侧电梯组同期的主地 5 个电梯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被告签发的财产不合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包括火灾、爆炸。其中火灾要符合以下的构成要件:一、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8 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定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关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20 条关于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发起火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予以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协议的起火原因。本案中消防部门对案涉保险事故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故认为是一个电梯故障引发的偶然性火灾。因此,此次火灾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理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被告应当按照赔估损失予以理赔。 基于上述情况,被告应当对其在质保期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不超过 8000 万元的理赔责任。2023 年 3 月 1 日,原告的地产税监出发火灾,原告及时逃生并先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损失,评估金额为 3721.6 万元。依照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若被告对我方认定的损失金额存在异议,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出实际赔偿金额,原告愿以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为准。
山东省仁顺市人民法院,被告人仁顺重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2023 年 3 月 21 日。
尊敬的参赛队伍,各位评委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到第 6 届环海杯合成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复赛第三赛区的现场。本场比赛共分为开庭陈述、法官小杰、法庭辩论、总结陈词、法庭宣判、评委评判六个环节。本次比赛计时由刘肖桐同学担任,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展示计时界面,当发言时间剩余 30 秒时,您将听到提示音。下面让我们进入本场比赛的第一个环节,开庭陈述环节。
本环节分为原告陈述和被告陈述两个环节,各计时 8 分钟,有请原告陈述,计时开始。
众源物业祝众和公司保险和研究纷案民数技术报告原告,顺动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仁顺市天河镇,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及联系方式,伟峰。诉讼代理人,山东省仁顺市中华经贸律师事务所张三李四律师。
被告四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仁顺市支公司,陆总,山东省仁顺市海英 51 号,法定代表人赵成,职务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定被告支付保险金 3721.6 万元。 二、请求判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但特别约定条款无效。 1. 涉害保险合同财产综合险成立且生效。根据保险法第 13 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及第 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就其所属财产向被告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分别为建筑物、一期设备和存货,保险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1 日 0 时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23:59 止,保险金额为 20 万元。原告先在其指定的位置盖章,后由被告缴纳了 40 万元保险费。投保人原告与保险人被告达成合意,原告如约缴纳保险费,故该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 财产综合险投保单价构成特别约定,条款无效。根据保险法第 17 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其向投保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一般说明义务。保险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如果保险人未尽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即保险人对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具有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被告没有对特别约定进行说明,未履行依据的法律义务,致使该条款无效。其次,根据民法典第 509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为公司的年度保险,根由被告同意适用权予判。多年合作形成的交易习惯使原告对被告十分信任,而被告贸然添加特别条约且没有履行协助说明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协助措施行为不应可到依法减轻相关法律的积极存在。
二、原告所产规定的火灾属于涉害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消防法认定描述起火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 日,起火部位为厂方外北侧电梯组同期的主地 5 个电梯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被告签发的财产不合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包括火灾、爆炸。其中火灾要符合以下的构成要件:一、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8 条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定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关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20 条关于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发起火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予以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协议的起火原因。本案中消防部门对案涉保险事故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故认为是一个电梯故障引发的偶然性火灾。因此,此次火灾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理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被告应当按照赔估损失予以理赔。 基于上述情况,被告应当对其在质保期内的保险事故承担不超过 8000 万元的理赔责任。2023 年 3 月 1 日,原告的地产税监出发火灾,原告及时逃生并先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损失,评估金额为 3721.6 万元。依照相关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若被告对我方认定的损失金额存在异议,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出实际赔偿金额,原告愿以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标准为准。
山东省仁顺市人民法院,被告人仁顺重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2023 年 3 月 21 日。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保险金 3721.6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通过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事故的认定以及损失的评估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我方受顺和泰盛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委托,就原告仁顺濮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保险责任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被告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本次火灾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作为木材加工厂,原告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易燃物,火灾风险提高,属于火灾高危行业。本次火灾所在区域为厂房外电气集体区域,导致生产车间内部的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设备全部烧毁,以及钢地和厂房坍塌,造成严重损失。对此,我方不仅怀疑原告在厂区内是否存在违规堆放易燃物问题,是否在两个区域未按规范设置防火墙等防火隔离措施。这种情况下,火灾发生很难认定为纯粹的偶然事件,更何况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明,证明其厂房防火安全合规,尤其是在电气区域是否存在维护缺失、违规操作或违反规范的问题。上述因素直接增加了保险风险,其责任应由原告日常管理疏忽导致,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我方对原告主张火灾系意外发生不予认同。此次火灾情况明确,原告主张缺乏证据。原告依据消防大队认定诉中不排除电子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并要求赔偿,这是不成立的。“不排除”就表示存在某种可能性,并非明确的原因。依据火灾认定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22 条的规定,火灾原因须逐一排除其他剩余唯一且无法排除的原因方可鉴定为火灾起因。然而,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电阻电器故障为唯一且确定的起火原因,消防部门的认定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将可能性作为必然性进行法律判断是不合理的。根据 2016 年 08 庭在 23 号法院生效判决,国家涉计认定书虽有效,但并非是确认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只是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之一,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而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次火灾是由偶然意外发生,从而排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公证效力。因此,仅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不排除的相关内容,不能认定此诉保单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偶然意外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有效。首先,特别约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属于保险合同范畴,并非格式条款。判断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核心要点在于明确保险双方、合同双方有无针对特别约定条款进行修订并达成一致意见。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合同里清晰表明特别约定是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告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使被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特别约定条款有效且合适。条款是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设置的内容,此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 万元的内容并非为了重复使用而设置。苏保洁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造业财产险风险损失预表,包括保险公司可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并对建筑结构、利益环境、周边环境、消防状况、电路、安全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来计算赔偿限额。而本案中每个事务的结果是经过被告对原告评估后得出的,并非事先拟定。因此,特别约定显然不是格式条款。我方一直主张该条约约定属于一般的合同条款,而原告却一直主张该约定为格式条款。即便站在原告的角度,我方同样履行了一定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 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投保人签字确认并表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明确了解的,应当视为被告已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中特别约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限额赔偿 1000 万元,该内容已采用加粗字体与保险单及其他投保单内容相区别,足以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力,这表明被告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对特别约定条款予以强调,足以使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对该条款予以关注。并且原被告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随意增加条款、侵害协议毫无根据。根据银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经过严格审计备案才能使用条款,未审计备案的条款不得使用。被告在审核过程中严格遵守法规,秉持信用原则,并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不诚实的行为。原告以信赖、信任、信用经理为由,对审查投保单的内容并盖章的合理性属于信任而不是审慎审查义务,作为商业主体,原告应当对签订保险合同这一重要的经济行为承担审慎审查的责任,而不应将自身责任推给自身的疏忽或对他人的盲目信任。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提示原告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与认可。因此,原告声称被告理由毫无依据,被告不应为原告过失承担责任。
三、原告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认定损失数额,被告不予认可。根据保险法第 21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及时通知被告,且被告未能参与鉴定,无法确认事故的具体情况。因此,对于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的公正性及损失程度,被告不予认可。并且,原告明确是对其所属财产进行投保,投保财产为原告合法所有的物品,而对于临时接收或占有的第三人财产,因其加工业务涉及到第三人财产,不属于被告保险范围。原告所主张的数额有扩大被告保险范围之嫌,被告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内容,感谢法庭给予陈述的机会。
审判员,我方受顺和泰盛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委托,就原告仁顺濮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保险责任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被告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本次火灾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火灾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作为木材加工厂,原告生产过程中存在大量易燃物,火灾风险提高,属于火灾高危行业。本次火灾所在区域为厂房外电气集体区域,导致生产车间内部的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设备全部烧毁,以及钢地和厂房坍塌,造成严重损失。对此,我方不仅怀疑原告在厂区内是否存在违规堆放易燃物问题,是否在两个区域未按规范设置防火墙等防火隔离措施。这种情况下,火灾发生很难认定为纯粹的偶然事件,更何况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明,证明其厂房防火安全合规,尤其是在电气区域是否存在维护缺失、违规操作或违反规范的问题。上述因素直接增加了保险风险,其责任应由原告日常管理疏忽导致,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我方对原告主张火灾系意外发生不予认同。此次火灾情况明确,原告主张缺乏证据。原告依据消防大队认定诉中不排除电子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并要求赔偿,这是不成立的。“不排除”就表示存在某种可能性,并非明确的原因。依据火灾认定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第 22 条的规定,火灾原因须逐一排除其他剩余唯一且无法排除的原因方可鉴定为火灾起因。然而,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表明电阻电器故障为唯一且确定的起火原因,消防部门的认定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将可能性作为必然性进行法律判断是不合理的。根据 2016 年 08 庭在 23 号法院生效判决,国家涉计认定书虽有效,但并非是确认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只是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之一,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而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次火灾是由偶然意外发生,从而排除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公证效力。因此,仅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不排除的相关内容,不能认定此诉保单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偶然意外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有效。首先,特别约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属于保险合同范畴,并非格式条款。判断是否为格式条款的核心要点在于明确保险双方、合同双方有无针对特别约定条款进行修订并达成一致意见。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合同里清晰表明特别约定是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告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使被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特别约定条款有效且合适。条款是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设置的内容,此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0 万元的内容并非为了重复使用而设置。苏保洁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造业财产险风险损失预表,包括保险公司可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并对建筑结构、利益环境、周边环境、消防状况、电路、安全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来计算赔偿限额。而本案中每个事务的结果是经过被告对原告评估后得出的,并非事先拟定。因此,特别约定显然不是格式条款。我方一直主张该条约约定属于一般的合同条款,而原告却一直主张该约定为格式条款。即便站在原告的角度,我方同样履行了一定义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 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投保人签字确认并表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明确了解的,应当视为被告已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中特别约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限额赔偿 1000 万元,该内容已采用加粗字体与保险单及其他投保单内容相区别,足以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力,这表明被告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对特别约定条款予以强调,足以使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对该条款予以关注。并且原被告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随意增加条款、侵害协议毫无根据。根据银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经过严格审计备案才能使用条款,未审计备案的条款不得使用。被告在审核过程中严格遵守法规,秉持信用原则,并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不诚实的行为。原告以信赖、信任、信用经理为由,对审查投保单的内容并盖章的合理性属于信任而不是审慎审查义务,作为商业主体,原告应当对签订保险合同这一重要的经济行为承担审慎审查的责任,而不应将自身责任推给自身的疏忽或对他人的盲目信任。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提示原告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与认可。因此,原告声称被告理由毫无依据,被告不应为原告过失承担责任。
三、原告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认定损失数额,被告不予认可。根据保险法第 21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及时通知被告,且被告未能参与鉴定,无法确认事故的具体情况。因此,对于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的公正性及损失程度,被告不予认可。并且,原告明确是对其所属财产进行投保,投保财产为原告合法所有的物品,而对于临时接收或占有的第三人财产,因其加工业务涉及到第三人财产,不属于被告保险范围。原告所主张的数额有扩大被告保险范围之嫌,被告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内容,感谢法庭给予陈述的机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被告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述:下面进入比赛的第二个环节——法官小结环节。法官依据原、被告双方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争议焦点。在此过程中,法官可以自由向原、被告双方提问,原、被告双方回答时,允许法官打断提问,回答时间均不超过 7 分钟。
有请法官开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物源品店为一家木质家具生产厂,主要从事木质家具、木质工艺品及金属配件加工与销售业务,被告众和公司为原告的保险公司。2022 年 8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财产相关险,保险范围涵盖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保险金额为 8000 万元,保险期间自 2022 年 9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24 时止,原告支付了 70 万元保费。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并寄回。投保单中特别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且该特别约定内容已加粗显示,与投保单其他部分内容的字体不同,投保单显著标明盖章视为对该条款内容完全理解且无异议,亦有声明确认已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
2023 年 3 月 1 日,原告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导致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机器设备全部烧毁,两个大队构成防坍塌。仁顺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梯电器故障引发火灾可能,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为 3786.1 万元,并联系被告要求理赔。被告众和公司以火灾事故认定书未能证实起火原因,不能证明是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并指出特别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原告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排除火灾属于保险事故,且特别认定条款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损失全额理赔。被告则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明确火灾原因,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事项,且已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原告盖章确认投保单应视为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和接受。因双方无法就保险责任及赔付金额达成一致,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定被告支付保险金 3721.6 万元;二、请求判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且特别约定条款有效;二、原告生产车间的火灾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三、被告应按照评估损失予以理赔。
被告提出以下答辩理由:第一,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第二,原告已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有效,原因如下。特别约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被告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被告并未违反程序性原则,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第三,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数额,被告不予认可。
综上,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对上述查明事实及主张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被告对上述查明事实及主张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物源品店与被告众和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诉辩双方对于本案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存在争议,并对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存在分歧。同时,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原告生产车间发生的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财产保险中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三、被告众和公司是否需要赔付保险金?若需要,赔付金额是多少?
下面请诉辩双方继续发表辩论意见。下面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述:下面进入比赛的第二个环节——法官小结环节。法官依据原、被告双方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争议焦点。在此过程中,法官可以自由向原、被告双方提问,原、被告双方回答时,允许法官打断提问,回答时间均不超过 7 分钟。
有请法官开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物源品店为一家木质家具生产厂,主要从事木质家具、木质工艺品及金属配件加工与销售业务,被告众和公司为原告的保险公司。2022 年 8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财产相关险,保险范围涵盖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保险金额为 8000 万元,保险期间自 2022 年 9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24 时止,原告支付了 70 万元保费。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并寄回。投保单中特别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且该特别约定内容已加粗显示,与投保单其他部分内容的字体不同,投保单显著标明盖章视为对该条款内容完全理解且无异议,亦有声明确认已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
2023 年 3 月 1 日,原告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导致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机器设备全部烧毁,两个大队构成防坍塌。仁顺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梯电器故障引发火灾可能,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为 3786.1 万元,并联系被告要求理赔。被告众和公司以火灾事故认定书未能证实起火原因,不能证明是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并指出特别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原告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排除火灾属于保险事故,且特别认定条款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损失全额理赔。被告则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明确火灾原因,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事项,且已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原告盖章确认投保单应视为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和接受。因双方无法就保险责任及赔付金额达成一致,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定被告支付保险金 3721.6 万元;二、请求判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且特别约定条款有效;二、原告生产车间的火灾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三、被告应按照评估损失予以理赔。
被告提出以下答辩理由:第一,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第二,原告已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有效,原因如下。特别约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被告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被告并未违反程序性原则,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第三,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数额,被告不予认可。
综上,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对上述查明事实及主张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被告对上述查明事实及主张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物源品店与被告众和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诉辩双方对于本案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存在争议,并对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存在分歧。同时,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原告生产车间发生的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财产保险中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三、被告众和公司是否需要赔付保险金?若需要,赔付金额是多少?
下面请诉辩双方继续发表辩论意见。下面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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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生产车间发生的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财产保险中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以及被告众和公司是否需要赔付保险金及赔付金额。双方应围绕这些争议焦点,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和举证。
争议焦点几方陈述以及被告陈述的观点和理由发表意见。被告辩论应综合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针对原告陈述所提供的观点和理由进行反驳。原、被告双方交替发言,发言时间各方均不超过 5 分钟,总计不超过 10 分钟。由原告先发言,一方发言完毕,另一方进行发言,当一方时间用尽时,另一方可选择是否进行发言。发言结束后,由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提问,提问回答时间不超过 7 分钟。
原告发言: 首先,原告被告陈保的是两种一起已有更多并行和问题合作,定制的成品类在成品上是一样的,进一个产就之后工过了,后来发生了一些情况,若发生火灾,被告人未驾驶经承报,被告所主张的待遇需被告举证。第三个是所谓的公证效力,质证依据的是证据的三性,不考虑是否为公证,以被告提供证据的三定进行论证,交传证据是证效力。第一次是双方的协商,被告说有进行双方的协商,那协商的事实依据在哪里?第 5 点是他们引用的一个条款是保金费的第 15 条,里面说需要备案和审批才可以使用,但他们在前面的辩论中说这是无法事先拟定的,所以他们的辩论存在不合理的矛盾。
针对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第一点,不能因被告鉴定了本同能就认定应当由我方来负责,原告同意提出一个相关的质疑,原告所有经营的部门甲品加工厂、一械建筑涉及房我规范相关条款,结果被定为仅在价格组要求负责第三级及防保经营负的第 14 局,在这种背景下,我方有理由怀疑原告是否执行了这一系列消防规范,尤其是在防火间距外部构建的方面,根据原告提供信息,火灾提供点位于场合外围设定里处,按照防火规范的要求,如果厂合内外防火间距以及防火宿施未落实,火灾应难以迅速蔓延至厂房内,然而事实是火灾迅速蔓延,导致厂房内和所有产品等全被烧毁,厂房建筑发生坍塌。所以,我方质疑原告在场地是否存在违规放置、是否在地产规放区域内未按规范设防火强等防护隔离措施,这些不合规生产操作大大提高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风险,原告需要举证其已进行一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 2 点,针对我方所说的认证处理问题,我方认为虽然认证是个人做出的,但不是确认民人责任和依据的义务的依据,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我方也明确指出火灾一定认定规则第 22 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统一排除其他可能,剩余为一次无法排除原因时,才会以认证了火灾的原因,本案只是说不排除电梯电些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并没有排除其他原因引发的可能性,所以其不能作为公证的实效,这点我方已明确表明。
第 3 点,我方说一下保险公司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备案其使用条款,并按审批备案条款的规定进行使用,我方已经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履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相关义务,法律已经经过了提前的备案审批,不存在重复使用的问题。首先他们都说了这些都是怀疑,这都是国家级的,存在市场的一个目的和所谓的依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裁人民共和法险法律律关问题解释了第 18 条规定,消防研究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记录的所开施不认定他的依法院应当承罚证提单独的证明应当是具有相反证据能够对翻成外,若被告有贷款证据推翻,若没有,则第三认定维不排除事故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三个是关于审批备案的那一条,如果先审批备案,最终不可能具有重复使用,需要进行完善审核,这条要进行加密的提示加粗,但他没有进行格式的说明。
被告发言: 我方的厂房火灾风险提高,这也是我们投保外保险的原因之一,不能因为风险提高就拒绝理赔。其次,你们说我们航口大和医师上依然未经审查,检员何来毫无依据,也发了检家。首先,我方认为火灾原因必须是有偶然意外因素的,如仅依据火灾消防认定书,不排除其连高度感染性都达不到,这种可能性不能视为必然性,我方坚决不认。其次,火灾事故认定书虽是由消防队作出的,但只是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之一,而非必须接收的证据。其次,你方主张我方贸然增加特别约定,请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其次,对于审机备案来说,不是格式条款,因为对于保险投保人,要进行不同的风险评估,进行实事求是的政策的因地制宜的审查,保险合作中的限额赔偿特据约定,是经过评估后做出的。我方要求原告方拿出证据证明我方的特别约定无效,另外,我方一直与保险公司签订同一种保险合同,前几年未出现此特别约定条款。
原告代理人发言: 首先,辩要秀这个达辩高速盖来,一方手任我的高来,其原因是指经济平,还是其他原因,只有一个会还是多个原因呢,这者一会产生的原因不应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应该进行理赔。第二个是这个王家反的第被裁原因。第三个是茂来茂兰使茂兰家庭话茂兰家庭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和法律民综和国法最高问题的解释 2B 就条正常的医保险则提供的合适合同,合同中免除责任免除条款,免赔保免赔利息一赔付或者提供的免除风险一保险责任条款被认定为保险法第 17 条第二法律复一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格式条款的免责方法,因为出现了免赔的情况。被告框价,他是投诉中心一个出具的提示,我们只认为尽到了一般的提示义务,而没有进行说明。如果要让我方认识到这个证约定的条款,为何在实际投稿过程中一言不发呢?法律是在中介的,中介的表面来提示我们呢?我方所说的我方在认定出他只是人民法院审查依据,原告对此作为公正效力,只是提出质疑,作为一个参考而已,请您方不要着急。另外审定庭方意见的是,您方认为我方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合式条款的方已经在刚才的庭议当中说错,并且您方所认为的四任业务经理为由被审查投过当地文件盖章,首先对信任更不是一个有效的,并且您方我们知道。民请人更不是一个有效的偿面额是您方明事,并且您方我们知道前面几年的保险合同当中没有出现最己特别约定条款,请您方拿出依据,说明您方一直都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并且我方主张该特别约定是一般的合同条款,一般的合同条款不需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我方进行提示也是我方的一个有权及实施性。
最后我们再说明一点,针对对方所说的否决纠证定书问题,我方已经再三表明火灾认定原因认定规则,唯一无法排除原因才可以认定,本案中并没有明确排除两定原因,到底是一个不明确还是隐性原因,本案中均未明确。第二点,关于你方将产生以纳的损失范围的问题,原告的这些业务明确表明是包括相关的环节,若被保险企业发生火灾事故,涉及第三方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不会对第三方财产进行赔偿,所以说,如果银行款行理发生所在致是承揽的加方合同加财产损失,首先不能避免,这就是我们说法的规则案组合。第二个是当地和市场上一定,根据我们提供的法条说明,这个不符合法条的内容,符合免赔定的条款。第三个是属于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第四个是关于友情机制,这不是友情机制,而是条款的要求,是你们的法律义务,你们应该履行。
至此,原被告双方发言完毕,下面有请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提问。
争议焦点几方陈述以及被告陈述的观点和理由发表意见。被告辩论应综合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针对原告陈述所提供的观点和理由进行反驳。原、被告双方交替发言,发言时间各方均不超过 5 分钟,总计不超过 10 分钟。由原告先发言,一方发言完毕,另一方进行发言,当一方时间用尽时,另一方可选择是否进行发言。发言结束后,由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提问,提问回答时间不超过 7 分钟。
原告发言: 首先,原告被告陈保的是两种一起已有更多并行和问题合作,定制的成品类在成品上是一样的,进一个产就之后工过了,后来发生了一些情况,若发生火灾,被告人未驾驶经承报,被告所主张的待遇需被告举证。第三个是所谓的公证效力,质证依据的是证据的三性,不考虑是否为公证,以被告提供证据的三定进行论证,交传证据是证效力。第一次是双方的协商,被告说有进行双方的协商,那协商的事实依据在哪里?第 5 点是他们引用的一个条款是保金费的第 15 条,里面说需要备案和审批才可以使用,但他们在前面的辩论中说这是无法事先拟定的,所以他们的辩论存在不合理的矛盾。
针对原告提出的相关问题,第一点,不能因被告鉴定了本同能就认定应当由我方来负责,原告同意提出一个相关的质疑,原告所有经营的部门甲品加工厂、一械建筑涉及房我规范相关条款,结果被定为仅在价格组要求负责第三级及防保经营负的第 14 局,在这种背景下,我方有理由怀疑原告是否执行了这一系列消防规范,尤其是在防火间距外部构建的方面,根据原告提供信息,火灾提供点位于场合外围设定里处,按照防火规范的要求,如果厂合内外防火间距以及防火宿施未落实,火灾应难以迅速蔓延至厂房内,然而事实是火灾迅速蔓延,导致厂房内和所有产品等全被烧毁,厂房建筑发生坍塌。所以,我方质疑原告在场地是否存在违规放置、是否在地产规放区域内未按规范设防火强等防护隔离措施,这些不合规生产操作大大提高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风险,原告需要举证其已进行一定安全保障措施。
第 2 点,针对我方所说的认证处理问题,我方认为虽然认证是个人做出的,但不是确认民人责任和依据的义务的依据,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我方也明确指出火灾一定认定规则第 22 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统一排除其他可能,剩余为一次无法排除原因时,才会以认证了火灾的原因,本案只是说不排除电梯电些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但并没有排除其他原因引发的可能性,所以其不能作为公证的实效,这点我方已明确表明。
第 3 点,我方说一下保险公司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备案其使用条款,并按审批备案条款的规定进行使用,我方已经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履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相关义务,法律已经经过了提前的备案审批,不存在重复使用的问题。首先他们都说了这些都是怀疑,这都是国家级的,存在市场的一个目的和所谓的依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裁人民共和法险法律律关问题解释了第 18 条规定,消防研究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记录的所开施不认定他的依法院应当承罚证提单独的证明应当是具有相反证据能够对翻成外,若被告有贷款证据推翻,若没有,则第三认定维不排除事故为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三个是关于审批备案的那一条,如果先审批备案,最终不可能具有重复使用,需要进行完善审核,这条要进行加密的提示加粗,但他没有进行格式的说明。
被告发言: 我方的厂房火灾风险提高,这也是我们投保外保险的原因之一,不能因为风险提高就拒绝理赔。其次,你们说我们航口大和医师上依然未经审查,检员何来毫无依据,也发了检家。首先,我方认为火灾原因必须是有偶然意外因素的,如仅依据火灾消防认定书,不排除其连高度感染性都达不到,这种可能性不能视为必然性,我方坚决不认。其次,火灾事故认定书虽是由消防队作出的,但只是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之一,而非必须接收的证据。其次,你方主张我方贸然增加特别约定,请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其次,对于审机备案来说,不是格式条款,因为对于保险投保人,要进行不同的风险评估,进行实事求是的政策的因地制宜的审查,保险合作中的限额赔偿特据约定,是经过评估后做出的。我方要求原告方拿出证据证明我方的特别约定无效,另外,我方一直与保险公司签订同一种保险合同,前几年未出现此特别约定条款。
原告代理人发言: 首先,辩要秀这个达辩高速盖来,一方手任我的高来,其原因是指经济平,还是其他原因,只有一个会还是多个原因呢,这者一会产生的原因不应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应该进行理赔。第二个是这个王家反的第被裁原因。第三个是茂来茂兰使茂兰家庭话茂兰家庭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和法律民综和国法最高问题的解释 2B 就条正常的医保险则提供的合适合同,合同中免除责任免除条款,免赔保免赔利息一赔付或者提供的免除风险一保险责任条款被认定为保险法第 17 条第二法律复一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格式条款的免责方法,因为出现了免赔的情况。被告框价,他是投诉中心一个出具的提示,我们只认为尽到了一般的提示义务,而没有进行说明。如果要让我方认识到这个证约定的条款,为何在实际投稿过程中一言不发呢?法律是在中介的,中介的表面来提示我们呢?我方所说的我方在认定出他只是人民法院审查依据,原告对此作为公正效力,只是提出质疑,作为一个参考而已,请您方不要着急。另外审定庭方意见的是,您方认为我方特别约定条款属于合式条款的方已经在刚才的庭议当中说错,并且您方所认为的四任业务经理为由被审查投过当地文件盖章,首先对信任更不是一个有效的,并且您方我们知道。民请人更不是一个有效的偿面额是您方明事,并且您方我们知道前面几年的保险合同当中没有出现最己特别约定条款,请您方拿出依据,说明您方一直都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并且我方主张该特别约定是一般的合同条款,一般的合同条款不需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我方进行提示也是我方的一个有权及实施性。
最后我们再说明一点,针对对方所说的否决纠证定书问题,我方已经再三表明火灾认定原因认定规则,唯一无法排除原因才可以认定,本案中并没有明确排除两定原因,到底是一个不明确还是隐性原因,本案中均未明确。第二点,关于你方将产生以纳的损失范围的问题,原告的这些业务明确表明是包括相关的环节,若被保险企业发生火灾事故,涉及第三方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不会对第三方财产进行赔偿,所以说,如果银行款行理发生所在致是承揽的加方合同加财产损失,首先不能避免,这就是我们说法的规则案组合。第二个是当地和市场上一定,根据我们提供的法条说明,这个不符合法条的内容,符合免赔定的条款。第三个是属于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第四个是关于友情机制,这不是友情机制,而是条款的要求,是你们的法律义务,你们应该履行。
至此,原被告双方发言完毕,下面有请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进行提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原被告双方在火灾原因、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公证效力等方面存在争议,双方都试图通过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以达到让对方承担责任或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问一个问题,强方表同意原告,你们对于火灾这个问题是否存在理解偏差。被告你们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虽可作为承担责任的更多证据之一,但需依据其他事实综合考察。该问题需注意,被告你们认为何种情况属于财产风险写明约定的偶然意外情形,中国在政是一定为的发后偶然意外存灾应当是,比如说确实能够在相关认证中排除其他所有原因,然后最后明确表明不排除某些原因,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电力问题或结果故障的原因,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它不属于偶然意外导致的火灾,但是火灾事故原因中并未明确表明或是存在其他原因,那么我们对此的火灾不应认定为这种偶然意外存灾。同时可能还有其他原因,那么我们这一起的火灾并非单纯的偶然意外导致。被告能否证明起火是电力电器事故或是其他意外的意思,我们只是提出质疑,在原告所涉及的案情当中,起火的部位位于厂房外的电机组,是在厂房外部起火,导致厂房内部所有设备全部烧毁,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损失,我方有理由怀疑这是由于他们的管理不善。并且根据民诉法的民事法第 93 条第 4 款规定,我方对于刑事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规定的利益事实,我们具体较事实。
首先向原告提问,70 万元是比较大的数额,对于价值 70 万元的合同余额,你们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我们进行了相应的审查,至于何为必要以及必要的标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 7 年 56 权以后,我们是在之前进行的特殊合同交易之后,才出现五年未计进行的情况,被告的进来收支,我们进行了相应的审查。
接着询问,对于特别约定条款中每次事故赔偿价额 1000 万,你们是否能清楚理解。
然后问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使用了除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对原告进行了提醒和说明。根据案件可知,我们确实在投保单的前部维护以及可能投保案的价格均定要求及表第二点,按照民方组织的问题,在单东很高兴与法院关于权投很同的纠纷案件不标有重点回答,我们确实存在投保单的全部维度以及其他的债目进行了加速进行鉴证。
另外,这个成品在未卖出时不属于第三方财产,被告方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了成品的买卖合同吗?首先,我们是根据案情得出的,原告的业务范围当中包括加工,而加工属于承揽合同范围,这是属于委托的诉求,至于委托原方事实男方委托我方,这并不是我方需要考虑的范围。
被告审判长,我的问题提问完毕。
原告解释为何在发生火灾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而不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我们单方委托是因为定金的保存有时效性,如果各被告不认可我们提出的赔偿额,那我们的原损失品和已经进行考察开发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最后的金额为准。
被告回应,既然对原告的鉴定有意见,那为何在自行协商及开庭之前不重新申请鉴定。首先,事故已经发生,且具体事故发生影响很久了,对于当时具体情况,我方没有收到原告通知,因此无法参与鉴定,不能确认事故的具体情况。此时若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的真实可信度又有多少呢?
好的,询问环节到此结束,下面请诉辩双方继续发表辩论意见,并提醒诉方注意秩序。接下来进入第二轮。
问一个问题,强方表同意原告,你们对于火灾这个问题是否存在理解偏差。被告你们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虽可作为承担责任的更多证据之一,但需依据其他事实综合考察。该问题需注意,被告你们认为何种情况属于财产风险写明约定的偶然意外情形,中国在政是一定为的发后偶然意外存灾应当是,比如说确实能够在相关认证中排除其他所有原因,然后最后明确表明不排除某些原因,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电力问题或结果故障的原因,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它不属于偶然意外导致的火灾,但是火灾事故原因中并未明确表明或是存在其他原因,那么我们对此的火灾不应认定为这种偶然意外存灾。同时可能还有其他原因,那么我们这一起的火灾并非单纯的偶然意外导致。被告能否证明起火是电力电器事故或是其他意外的意思,我们只是提出质疑,在原告所涉及的案情当中,起火的部位位于厂房外的电机组,是在厂房外部起火,导致厂房内部所有设备全部烧毁,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损失,我方有理由怀疑这是由于他们的管理不善。并且根据民诉法的民事法第 93 条第 4 款规定,我方对于刑事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规定的利益事实,我们具体较事实。
首先向原告提问,70 万元是比较大的数额,对于价值 70 万元的合同余额,你们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我们进行了相应的审查,至于何为必要以及必要的标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 7 年 56 权以后,我们是在之前进行的特殊合同交易之后,才出现五年未计进行的情况,被告的进来收支,我们进行了相应的审查。
接着询问,对于特别约定条款中每次事故赔偿价额 1000 万,你们是否能清楚理解。
然后问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使用了除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对原告进行了提醒和说明。根据案件可知,我们确实在投保单的前部维护以及可能投保案的价格均定要求及表第二点,按照民方组织的问题,在单东很高兴与法院关于权投很同的纠纷案件不标有重点回答,我们确实存在投保单的全部维度以及其他的债目进行了加速进行鉴证。
另外,这个成品在未卖出时不属于第三方财产,被告方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了成品的买卖合同吗?首先,我们是根据案情得出的,原告的业务范围当中包括加工,而加工属于承揽合同范围,这是属于委托的诉求,至于委托原方事实男方委托我方,这并不是我方需要考虑的范围。
被告审判长,我的问题提问完毕。
原告解释为何在发生火灾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而不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我们单方委托是因为定金的保存有时效性,如果各被告不认可我们提出的赔偿额,那我们的原损失品和已经进行考察开发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最后的金额为准。
被告回应,既然对原告的鉴定有意见,那为何在自行协商及开庭之前不重新申请鉴定。首先,事故已经发生,且具体事故发生影响很久了,对于当时具体情况,我方没有收到原告通知,因此无法参与鉴定,不能确认事故的具体情况。此时若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的真实可信度又有多少呢?
好的,询问环节到此结束,下面请诉辩双方继续发表辩论意见,并提醒诉方注意秩序。接下来进入第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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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发表意见: 好,不仅啊,如果当孩子进家来了,不仅具有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问题解释,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火灾原因问题上,题规得要断条,也说明了关于问题一起火原因应该涉及所有能够隐瞒起火的原因,分析调查后期的材料结果加以排除证明,假定唯一的结果原因测在这个文案中他就已经有一定的面积,初步调查中我们的排除,那就不应该认定为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有保险,保险这样保险我中间进行保险是供被告应该进行理赔,要是被保所中的问题非常严重,当然这个同要去看一下这样的物质说存属财产,那我们保管的都的确是我们这有保管权定也是属于权属财产,那我们要求自己担的理赔的话呢,也是可以了,竞理之后呢,是否会对我们陈海的一些审理地合以你怎会主张呢,这个就是。是,所以你问题如果不采纳的话,那原告也是没有什么办法的,第 3 个是他们也说过了,在这事故发生后,我们也是找他们进行了作为,让他们拒赔,而且那么这个其实不是不作为,当时是为他们的不作为进行说我们也愿意跟他们积行共同委托个相关机构进行了,你当初是从来都没有,就是要进行这证据的确确保证留的人一行上言,首先我们的财产综合险这个保险的诉中明确确定保险标地分别为建筑物、机器的委托存货,因此原告汪工厂设置的物品没有超过盈定范围。其四。原告方是认为被告方认为我方进行委托的经经定义和不存在异议,然后我方那可议庭重新委托的鉴定结果第一天你方认为监会也不责任是问题,到底承认什么?原告这是专利意这个关险人发言意见针对你们告所说的这个财产中险保险交易范围就除财产问题,我方已经明确表明这个财产风险条款的第二款是对保险交易范围有明细的约定,其中当然包括您方所把保管其财产及予被朝险人民有经济意外关罪财产,但是其中你们借要求保管具有口除或者书面口头等证据,不能提醒因为不在场所内去鉴定保管关系的成立,并且您方自己和物予家公期间控置的特质的产品中是否有相信他的第一步等到他的信息有性会的问题也需要在保险在有确在明有特别规定的产品购买保险范围之内,那么第二点您方是否告一问了您方呢?您方是否有证体证明我方是在贸然增加特别辩定条款了,请您方拒绝被告不充发言,这告补充发言,首先我方在最后一次提出所在事故认定书,我们并不排除我们并不是否认他作为证据,而是需要经过审查,并且不可单一的认为其他是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进行佐证的,不可作为公证来来进行认性,向老们同的表述,他是无法达到高度概染性的标准的。我方最后设为一次将可能显视为必然性,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一定的判断,肯定方不上是这个问题。一个方案,第一个方面是这个案说如果说我们的其他的完善评估下,可能的这个案子中明没有涉及,所以说我们也不大能够确定说这个就是你们需要提供被告说哪些是他们的加加工的大格,但是你们里面是也是有说我们要求人数采产保养它保管保款权面的话,也不请入我们的权述财产,那不是贸完贸来呢,我们只是想说,只是想说明这个被告里面有陈绩,如果说你们不做的是证据,范庭是不是应该在增高是的小范的时对原告性行三者的证明义务。第三条是这个这个被告一直都没有可以对我们这个免赔应属名合适条款的免的条款,并进行注入一个分割,那么这面没有办法,没有办法是小明,那就应该认定为这个,而这二个这定定条款是选责条款中的合适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那你这个行确定法定的送明以外,该条款就是 9 月和税法还纷应该无效所类的什方言,这请这被告方对我方刚才出了提出第一个问题,出第录个问题证明时间,那首先呢,我方一直主张特别约定是属于一般的合同条款,是因为在特别当中明确载明,这对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原告也与此加的公章提是吗?那么我们当然有理由详其实就是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一致后得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您方不要再一直认为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是属于免责条款了,并且对此所负的签面义务,说实话,我们作为合同条第般的合同的款是明确有说明提示义务的,好,这相关于鉴定费有的问题。我方既然主张火灾事故发生不是偶然意外所引起的,那么具体他发生多少数额所产生较额损失,这是原告应当进行举证的,并且原告也没有再次进行,他是为了保存证据,所以没有没有那个通知我方,那么保存证据与同时通知我方是有什么矛盾吗?当然不矛盾了,请您方进行证实。首先第一呢,他们中有进行写家,我的账户也通过状态写商,但是我们可以大都知道他们自己材料了,一的写假期之前我已经很成了了,就是说他们说我们自理解,但是完全没有是第一的,第二条就是主要是重点这定条款属于第 11 条第 10 保险保险法第 11 条第一法免责条保法来权是内满足保险法第 11 条第二款的第 11 条第一法也是条款,保险法第第 11 条第二款的免责条款,就说他是属于一个税场法的免责,免责条款,第三个,第三个是公安局通知,通知的问题,我刚承认可能没有提出,但是我们后面进行了进行向他们进行理赔,但是我其是被告也可以就是说为什么不进行后面委托对大家进行鉴定。
被告发表意见: 对方一直在主张出于信任,出于信任说我们不不成信违法师的信任则,那我想请问原告作为商业主体签订保险,可中重要的经纪行为为什么不负有审慎审查的责任呢?将自身的疏忽推卸给他人的盲目信任,那我方已经在驳果当中明确的提示了他人公章提示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与认可,也明确的指出了这是我们方特别约定的,既然没有交责任,没有听到这行的审慎表示查义务,为什么要交代公交呢?这是一个法律行为,出于信任就会题强调出于信任并应有了审慎审查的义务,而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请原告证示。首先第一个我们说的是这个这个规化医要对我们的那个免赔免赔利益这个进行进行维护,如果说这个满足免利率的话,实际上就是个失条款和这条完之的免责条款利。第二个申请是个我要求我们的生产权因果说也金,它确实不属于合法权利,那我们也不要求物业也经社会了,我们愿意委托完善完全土合化。与合法权利,那我们也不要求物业已经收会了,我们愿意委托完善完成组织规化机构进行认定,真定的维主的制与诚信的话,我们我们这个也是想了很大的,这个案件就是没有一定后果的,他们是已经进行了目前的投票,但是之后就别在而证实的投保过程中一言不发,后来呢,我们也也有可能存在,就是我们有关也怀疑被告存在,不可利也有也在他们是自己在那个发方也在合同相法上写着说这个填写代家提议理解,这个对我们来说是占误了我们的责任。我来举决案一一方如所判,照保险公司是一言不发的,当然明确表明这个行为非求保定保险合同行为,但是如过被告保险公司通过通了邮寄的方式也告怎么样的也好给合原告,原告最后也可以对他的信任,然后加盖了公章,然后将这一合同已经记制了,被个被个保险公司,那么第二点我我们接着问到你方了,你们所主张是二层登记的工厂房存在个一面难以认定其为建设,那么也不应当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钢结构厂房是否经过了法三审批存疑,如未经审计也认为应高结构成为建构的基本前提条件,其次是否符合和国家标准配合,是国家标准对高结构结构物在结构强度、保护性能、抗建能力等多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那么在缺乏证据在表明该偿方法庭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我有充分能够质疑其作为应当赔复的复在应当回复的性筑物赔偿的实效,要其提出的北方在日场上也是感觉的这个违章是。我们承认的好,好的感谢好。首先我们到最后一次重申特别约定是双方企协商量的结果啊,不是格式条款综符合给他免责条款呢,根据这一进主要因此我方的其实说明义务其实是根本不需要尽到的,但是同时原告同时又提出了我方的证据,贸然的加庭拿出有效证据方的事情。时间到,告的时间到。下面就总结成。
原告发表意见: 好,不仅啊,如果当孩子进家来了,不仅具有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问题解释,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火灾原因问题上,题规得要断条,也说明了关于问题一起火原因应该涉及所有能够隐瞒起火的原因,分析调查后期的材料结果加以排除证明,假定唯一的结果原因测在这个文案中他就已经有一定的面积,初步调查中我们的排除,那就不应该认定为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有保险,保险这样保险我中间进行保险是供被告应该进行理赔,要是被保所中的问题非常严重,当然这个同要去看一下这样的物质说存属财产,那我们保管的都的确是我们这有保管权定也是属于权属财产,那我们要求自己担的理赔的话呢,也是可以了,竞理之后呢,是否会对我们陈海的一些审理地合以你怎会主张呢,这个就是。是,所以你问题如果不采纳的话,那原告也是没有什么办法的,第 3 个是他们也说过了,在这事故发生后,我们也是找他们进行了作为,让他们拒赔,而且那么这个其实不是不作为,当时是为他们的不作为进行说我们也愿意跟他们积行共同委托个相关机构进行了,你当初是从来都没有,就是要进行这证据的确确保证留的人一行上言,首先我们的财产综合险这个保险的诉中明确确定保险标地分别为建筑物、机器的委托存货,因此原告汪工厂设置的物品没有超过盈定范围。其四。原告方是认为被告方认为我方进行委托的经经定义和不存在异议,然后我方那可议庭重新委托的鉴定结果第一天你方认为监会也不责任是问题,到底承认什么?原告这是专利意这个关险人发言意见针对你们告所说的这个财产中险保险交易范围就除财产问题,我方已经明确表明这个财产风险条款的第二款是对保险交易范围有明细的约定,其中当然包括您方所把保管其财产及予被朝险人民有经济意外关罪财产,但是其中你们借要求保管具有口除或者书面口头等证据,不能提醒因为不在场所内去鉴定保管关系的成立,并且您方自己和物予家公期间控置的特质的产品中是否有相信他的第一步等到他的信息有性会的问题也需要在保险在有确在明有特别规定的产品购买保险范围之内,那么第二点您方是否告一问了您方呢?您方是否有证体证明我方是在贸然增加特别辩定条款了,请您方拒绝被告不充发言,这告补充发言,首先我方在最后一次提出所在事故认定书,我们并不排除我们并不是否认他作为证据,而是需要经过审查,并且不可单一的认为其他是需要其他的证据来进行佐证的,不可作为公证来来进行认性,向老们同的表述,他是无法达到高度概染性的标准的。我方最后设为一次将可能显视为必然性,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一定的判断,肯定方不上是这个问题。一个方案,第一个方面是这个案说如果说我们的其他的完善评估下,可能的这个案子中明没有涉及,所以说我们也不大能够确定说这个就是你们需要提供被告说哪些是他们的加加工的大格,但是你们里面是也是有说我们要求人数采产保养它保管保款权面的话,也不请入我们的权述财产,那不是贸完贸来呢,我们只是想说,只是想说明这个被告里面有陈绩,如果说你们不做的是证据,范庭是不是应该在增高是的小范的时对原告性行三者的证明义务。第三条是这个这个被告一直都没有可以对我们这个免赔应属名合适条款的免的条款,并进行注入一个分割,那么这面没有办法,没有办法是小明,那就应该认定为这个,而这二个这定定条款是选责条款中的合适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那你这个行确定法定的送明以外,该条款就是 9 月和税法还纷应该无效所类的什方言,这请这被告方对我方刚才出了提出第一个问题,出第录个问题证明时间,那首先呢,我方一直主张特别约定是属于一般的合同条款,是因为在特别当中明确载明,这对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原告也与此加的公章提是吗?那么我们当然有理由详其实就是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一致后得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您方不要再一直认为合同特别约定条款是属于免责条款了,并且对此所负的签面义务,说实话,我们作为合同条第般的合同的款是明确有说明提示义务的,好,这相关于鉴定费有的问题。我方既然主张火灾事故发生不是偶然意外所引起的,那么具体他发生多少数额所产生较额损失,这是原告应当进行举证的,并且原告也没有再次进行,他是为了保存证据,所以没有没有那个通知我方,那么保存证据与同时通知我方是有什么矛盾吗?当然不矛盾了,请您方进行证实。首先第一呢,他们中有进行写家,我的账户也通过状态写商,但是我们可以大都知道他们自己材料了,一的写假期之前我已经很成了了,就是说他们说我们自理解,但是完全没有是第一的,第二条就是主要是重点这定条款属于第 11 条第 10 保险保险法第 11 条第一法免责条保法来权是内满足保险法第 11 条第二款的第 11 条第一法也是条款,保险法第第 11 条第二款的免责条款,就说他是属于一个税场法的免责,免责条款,第三个,第三个是公安局通知,通知的问题,我刚承认可能没有提出,但是我们后面进行了进行向他们进行理赔,但是我其是被告也可以就是说为什么不进行后面委托对大家进行鉴定。
被告发表意见: 对方一直在主张出于信任,出于信任说我们不不成信违法师的信任则,那我想请问原告作为商业主体签订保险,可中重要的经纪行为为什么不负有审慎审查的责任呢?将自身的疏忽推卸给他人的盲目信任,那我方已经在驳果当中明确的提示了他人公章提示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与认可,也明确的指出了这是我们方特别约定的,既然没有交责任,没有听到这行的审慎表示查义务,为什么要交代公交呢?这是一个法律行为,出于信任就会题强调出于信任并应有了审慎审查的义务,而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请原告证示。首先第一个我们说的是这个这个规化医要对我们的那个免赔免赔利益这个进行进行维护,如果说这个满足免利率的话,实际上就是个失条款和这条完之的免责条款利。第二个申请是个我要求我们的生产权因果说也金,它确实不属于合法权利,那我们也不要求物业也经社会了,我们愿意委托完善完全土合化。与合法权利,那我们也不要求物业已经收会了,我们愿意委托完善完成组织规化机构进行认定,真定的维主的制与诚信的话,我们我们这个也是想了很大的,这个案件就是没有一定后果的,他们是已经进行了目前的投票,但是之后就别在而证实的投保过程中一言不发,后来呢,我们也也有可能存在,就是我们有关也怀疑被告存在,不可利也有也在他们是自己在那个发方也在合同相法上写着说这个填写代家提议理解,这个对我们来说是占误了我们的责任。我来举决案一一方如所判,照保险公司是一言不发的,当然明确表明这个行为非求保定保险合同行为,但是如过被告保险公司通过通了邮寄的方式也告怎么样的也好给合原告,原告最后也可以对他的信任,然后加盖了公章,然后将这一合同已经记制了,被个被个保险公司,那么第二点我我们接着问到你方了,你们所主张是二层登记的工厂房存在个一面难以认定其为建设,那么也不应当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钢结构厂房是否经过了法三审批存疑,如未经审计也认为应高结构成为建构的基本前提条件,其次是否符合和国家标准配合,是国家标准对高结构结构物在结构强度、保护性能、抗建能力等多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那么在缺乏证据在表明该偿方法庭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我有充分能够质疑其作为应当赔复的复在应当回复的性筑物赔偿的实效,要其提出的北方在日场上也是感觉的这个违章是。我们承认的好,好的感谢好。首先我们到最后一次重申特别约定是双方企协商量的结果啊,不是格式条款综符合给他免责条款呢,根据这一进主要因此我方的其实说明义务其实是根本不需要尽到的,但是同时原告同时又提出了我方的证据,贸然的加庭拿出有效证据方的事情。时间到,告的时间到。下面就总结成。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在辩论中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但判断标准未明确阐述,使得分论点与判断标准的关联性难以清晰呈现。
首先,感谢被告方。2023 年 3 月 5 日发生了与保险相关的事宜。根据 12 条解额书对应的效力执行,特别是被告应按照法院及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损失金额,在规定范围内承担支付管解定的责任。无论是最高人民法律中心、省共法人民共和国和非法中央问题的解释报第 10 汉小制规定,还是依最中法律民共和国中安部国家原因问题下的调查,都支持在本案中存在一种可能的事故。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中,应将认定为由定期定行负贷法作所段以上保险中司约定保解释与被告消息进行为第二个从法律解释中的一此解是两个一发,如果被告人可以进行事实宣传,事实认定查述拒绝理解支付法的究责任,被告人将会考虑拒遂可以解除。若选择理由忘他市否划分险中大这条度来下,这不利于市场发展,本案如此。若进行投保,需花 70 万元。
第三个方面,可定条款属于特别 6 条款,因为金额只有 5 级数。根据民法典一段的 16 到第一条规定的 7 条,完是 30 人或者重复使用,而 7000 年的密且在进据可同时用于第三、第,或者重复使用而去激你的并且在运定的同时会第单进行协商的条款。法定会会引发票务事的一款的事意为会应般人家具行是条款等提公关没有就条款内容相应般定行实质上作但相应般对条款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疑义。在条信中可以看到,第二代保险合同的达成解同一就据含映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内容未留给原告协商的异议,且在投保单上填写代偿协议,加重了被告和原告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提出义务,可据立条完善。被告应按照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认诉机构,在三庭万边的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责任,然而被告在合同产权方面存在问题,实际承保中存在争议,且未对原告的法律进行承判说明,原告及中年合会庭人信函里不会有期审查保险中的内容。
第五,原告院级体业人民法有的分三关认定机构认任级准所所在公司方围的二司万原告人件要求理赔。对于被告所说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以内的责任,可申请保解,具体需看人民法院的意见。原告会遵循人民法院的意见,先行维度仅供参考,最大程度保证认定的损失先行客观事实,但存在时间过长、日期丢失等问题,且原告机关未对免赔例史免赔率的情况进行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权达成目的的解释二第 9 条依法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保险法第 17 条算用款规定的免除保险的责任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规定赔付一部分,免赔率条款也是免赔条款的一种。
最后,依案文述,原告与被告的经济房产合同有效,被告应按照人民法院委托的三方认定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金额在 8000 万元到违定承担理赔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结构应受到公有制理肯理和体基理,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诉求。
首先,感谢被告方。2023 年 3 月 5 日发生了与保险相关的事宜。根据 12 条解额书对应的效力执行,特别是被告应按照法院及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损失金额,在规定范围内承担支付管解定的责任。无论是最高人民法律中心、省共法人民共和国和非法中央问题的解释报第 10 汉小制规定,还是依最中法律民共和国中安部国家原因问题下的调查,都支持在本案中存在一种可能的事故。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中,应将认定为由定期定行负贷法作所段以上保险中司约定保解释与被告消息进行为第二个从法律解释中的一此解是两个一发,如果被告人可以进行事实宣传,事实认定查述拒绝理解支付法的究责任,被告人将会考虑拒遂可以解除。若选择理由忘他市否划分险中大这条度来下,这不利于市场发展,本案如此。若进行投保,需花 70 万元。
第三个方面,可定条款属于特别 6 条款,因为金额只有 5 级数。根据民法典一段的 16 到第一条规定的 7 条,完是 30 人或者重复使用,而 7000 年的密且在进据可同时用于第三、第,或者重复使用而去激你的并且在运定的同时会第单进行协商的条款。法定会会引发票务事的一款的事意为会应般人家具行是条款等提公关没有就条款内容相应般定行实质上作但相应般对条款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疑义。在条信中可以看到,第二代保险合同的达成解同一就据含映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内容未留给原告协商的异议,且在投保单上填写代偿协议,加重了被告和原告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提出义务,可据立条完善。被告应按照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认诉机构,在三庭万边的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责任,然而被告在合同产权方面存在问题,实际承保中存在争议,且未对原告的法律进行承判说明,原告及中年合会庭人信函里不会有期审查保险中的内容。
第五,原告院级体业人民法有的分三关认定机构认任级准所所在公司方围的二司万原告人件要求理赔。对于被告所说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以内的责任,可申请保解,具体需看人民法院的意见。原告会遵循人民法院的意见,先行维度仅供参考,最大程度保证认定的损失先行客观事实,但存在时间过长、日期丢失等问题,且原告机关未对免赔例史免赔率的情况进行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权达成目的的解释二第 9 条依法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保险法第 17 条算用款规定的免除保险的责任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规定赔付一部分,免赔率条款也是免赔条款的一种。
最后,依案文述,原告与被告的经济房产合同有效,被告应按照人民法院委托的三方认定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金额在 8000 万元到违定承担理赔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结构应受到公有制理肯理和体基理,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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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依案文述,原告与被告的经济房产合同有效,被告应按照人民法院委托的三方认定鉴定机构认定的损失金额在 8000 万元到违定承担理赔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结构应受到公有制理肯理和体基理,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诉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本案审理即将结束之际,我代表被告方发表终审陈述意见。
首先,我方明确表明,对于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保险责任。第一点,我方依据厂房和商地所在危险性的分配,合理质疑原告在市场局内是否存在违规放置易燃物,是否在地域物地矿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分离措施等。显然,这些情况会提高火灾发生的外延风险,不能简单地将其确认为意外,原告对此不容忽视。
第二点,火灾事故认定中虽可做出交互认定,但其并非确认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故是否构成偶然意外,还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全面审查相关事实证据。但法律不能将这种可能性直接规定和确定为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缺乏依据,不具有可能性。
第三点,我方质疑的是,原告作为一家加工厂,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其业务涉及承揽合同,商务人、产品卖方地产权归属等均存在疑问。财产保险针对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对保险交易范围有明确约定,不能仅因物有代偿就认定属于保险交易,原告应出示能证明保险成立的证据。而在保险公司方面,第一,特约条款在本案中是双方经真实协商达成的,保险合同已期满两年,特定约定是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每次支付赔偿限额1000万元。但原告代理单位在协商过程中存在问题,保险公司并未进行协商,原告仅出于限定义由进行辩解,其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值得怀疑。第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内容。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构建检测、消防票换转的计算等,被告经过对原告各方面评估作出赔偿限额的结果。本案中每次赔偿1000万元,特别约定显然不是责任条款,我方已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是负责主办方,投保人申明处有关于其了解保险条款的事项,尤其是自己加深理解并交付款项的条款内容。保险单首页也有特别注明,在投保网站上也有书面陈述,原告进行了加盖公章的操作,应认定原告执行过该条款。
最后,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期待法院以公正司法做出更充分的裁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我们愿意在法治的框架内,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我方请求法庭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本案审理即将结束之际,我代表被告方发表终审陈述意见。
首先,我方明确表明,对于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保险责任。第一点,我方依据厂房和商地所在危险性的分配,合理质疑原告在市场局内是否存在违规放置易燃物,是否在地域物地矿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分离措施等。显然,这些情况会提高火灾发生的外延风险,不能简单地将其确认为意外,原告对此不容忽视。
第二点,火灾事故认定中虽可做出交互认定,但其并非确认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审查的证据。故是否构成偶然意外,还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全面审查相关事实证据。但法律不能将这种可能性直接规定和确定为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缺乏依据,不具有可能性。
第三点,我方质疑的是,原告作为一家加工厂,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其业务涉及承揽合同,商务人、产品卖方地产权归属等均存在疑问。财产保险针对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对保险交易范围有明确约定,不能仅因物有代偿就认定属于保险交易,原告应出示能证明保险成立的证据。而在保险公司方面,第一,特约条款在本案中是双方经真实协商达成的,保险合同已期满两年,特定约定是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每次支付赔偿限额1000万元。但原告代理单位在协商过程中存在问题,保险公司并未进行协商,原告仅出于限定义由进行辩解,其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值得怀疑。第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内容。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构建检测、消防票换转的计算等,被告经过对原告各方面评估作出赔偿限额的结果。本案中每次赔偿1000万元,特别约定显然不是责任条款,我方已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是负责主办方,投保人申明处有关于其了解保险条款的事项,尤其是自己加深理解并交付款项的条款内容。保险单首页也有特别注明,在投保网站上也有书面陈述,原告进行了加盖公章的操作,应认定原告执行过该条款。
最后,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期待法院以公正司法做出更充分的裁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我们愿意在法治的框架内,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争议。我方请求法庭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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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通过以上论点,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仲裁的最后一个环节为法庭宣判环节,下面有请法官综合整场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证实为 10 分钟,有请法官进行宣判,计时开始。
本院认为,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住院物业的流产车间发生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财产承保险中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三、被告任何公司是否需要赔付保证金?若需要,赔偿金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仁顺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据此,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对火灾具体原因进行认定,且未明确排除人为综合因素,不符合双方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关火灾构成要件即偶然意外发生了燃烧的相关规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8 条的规定,经依法审查,对于火灾事故认定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火灾原因属于非偶然意外的因素。在此情况之下,对于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关于火灾起火原因,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现有证据原告国院农年存放于仓库的认定、定积数上,以及火灾可认定为具有高度概然性的结论,该结论无相反证据推翻,应认定该结论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因此,本次火灾系偶然意外发生了燃烧,属于本案双方签订财产综合险中约定的损赔范围,故本次火灾事故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7 条之规定,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的义务,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签订时,被告盛和公司在投保单前部、尾部两处单独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位置做出提示,并在投保单项目以加工自己特别改名、特别约定,应视为被告盛和公司对个别利性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关于投保单下一步特别约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险额为 1000 万元,内容清楚无异议,继承人组成一点应视为被告盛和公司对有关特别约定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原告在投保单的盖章确认及对合规内容及特别认定条款完全理解,没有异议,故特别约定条款已生效,交易双方应接受该条款的约束。被告对本次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付。综上,财产综合风险中个别约定条款依法有效。对于原告更联物业认为提出一系列而未仔细查看合同是和各约定条款无效的主张,本院未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中原物业与被告中投公司签订的财产综合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上述分析,本次责任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付。对财产的观解中特别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原告中原物业在火灾发生后,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损失评估结果为三千七百二十六点一万二十一点六万元。被告对鉴定机构鉴定的损失数额虽不认可,但并没有指出该鉴定意见的具体错误,在与原告自行协商以及开庭之前都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未提供推翻该鉴定意见的依据。原告以鉴定意见不符合作为本案该事故损失的三项依据并不充分,且受损标的已经灭失,不符合重新申请鉴定的条件,且已无必要,因此,本院认为应当以该鉴定结果作为本案所致损失的依据,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该鉴定机构评估的损失数额超过了双方个别约定的 1000 万元上限,故本次事故的赔偿数额应为 1000 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5 条、第 1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1 条、第 13 条、第 18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和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山东省文山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仁顺中原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1000 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赔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 227880 元,由原告中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166679 元,由被告盛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仁顺市支公司负担 61231 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在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 7 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审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将于庭审结束后 5 日内送达双方,口头判决与书面判决不一致的,以书面判决为准。现在宣布闭庭。
仲裁的最后一个环节为法庭宣判环节,下面有请法官综合整场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证实为 10 分钟,有请法官进行宣判,计时开始。
本院认为,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住院物业的流产车间发生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财产承保险中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三、被告任何公司是否需要赔付保证金?若需要,赔偿金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仁顺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据此,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未对火灾具体原因进行认定,且未明确排除人为综合因素,不符合双方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关火灾构成要件即偶然意外发生了燃烧的相关规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8 条的规定,经依法审查,对于火灾事故认定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火灾原因属于非偶然意外的因素。在此情况之下,对于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关于火灾起火原因,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现有证据原告国院农年存放于仓库的认定、定积数上,以及火灾可认定为具有高度概然性的结论,该结论无相反证据推翻,应认定该结论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因此,本次火灾系偶然意外发生了燃烧,属于本案双方签订财产综合险中约定的损赔范围,故本次火灾事故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7 条之规定,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的义务,旨在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案涉保险合同签订时,被告盛和公司在投保单前部、尾部两处单独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位置做出提示,并在投保单项目以加工自己特别改名、特别约定,应视为被告盛和公司对个别利性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关于投保单下一步特别约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险额为 1000 万元,内容清楚无异议,继承人组成一点应视为被告盛和公司对有关特别约定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原告在投保单的盖章确认及对合规内容及特别认定条款完全理解,没有异议,故特别约定条款已生效,交易双方应接受该条款的约束。被告对本次事故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付。综上,财产综合风险中个别约定条款依法有效。对于原告更联物业认为提出一系列而未仔细查看合同是和各约定条款无效的主张,本院未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中原物业与被告中投公司签订的财产综合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上述分析,本次责任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付。对财产的观解中特别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 万元。原告中原物业在火灾发生后,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损失评估结果为三千七百二十六点一万二十一点六万元。被告对鉴定机构鉴定的损失数额虽不认可,但并没有指出该鉴定意见的具体错误,在与原告自行协商以及开庭之前都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未提供推翻该鉴定意见的依据。原告以鉴定意见不符合作为本案该事故损失的三项依据并不充分,且受损标的已经灭失,不符合重新申请鉴定的条件,且已无必要,因此,本院认为应当以该鉴定结果作为本案所致损失的依据,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由于该鉴定机构评估的损失数额超过了双方个别约定的 1000 万元上限,故本次事故的赔偿数额应为 1000 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5 条、第 1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1 条、第 13 条、第 18 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和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山东省文山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仁顺中原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1000 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赔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 227880 元,由原告中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166679 元,由被告盛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仁顺市支公司负担 61231 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在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 7 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审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将于庭审结束后 5 日内送达双方,口头判决与书面判决不一致的,以书面判决为准。现在宣布闭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郑和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山东省文山市支公司向原告仁顺中原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