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金肯救的过程中,廉颇因对蔺相如的嫉妒而对其发难。此时蔺相如的退让是基于国家的利益、法律道德以及对帝王威严等实际情况的判断所做出的。他的退让是为了国家的共同利益。那么此时廉颇的行为如何呢?廉颇虽负荆请罪,自认为是罪人,但其行为完全是基于道德标准,是为国家利益考量,想在国人面前展示。所以,这是一种不自然的退让。此时,不能说明廉颇的恶已被终止,恶仍在延续。他虽受到体罚,但这并不代表恶已终止。既然已受到体罚,若按此逻辑,那他就不应负荆请罪,而应表现出对恶的纵容。他并未表现出善的退让,这是恶的继续延续和膨胀。此时恶未被终止,廉颇与蔺相如共同为赵国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恶被终止。此事之所以被众人知晓,是因其在战国时期被广泛传播。廉颇与蔺相如的故事传遍各国,这说明恶有广泛传播的基础,展现出的是恶的退让,其中存在民族困扰。
蔺相如此时对廉颇表现出的是对国家大义的善,这是仁义。他所表现出的恶,难道是通过背金条来体现的吗?若要表现善,为何不私下解决,而让此故事广泛传播?这体现的是恶,此故事归根结底是在表达一种对国家大义的善。
国家真的刑法方二辩向正方二辩和三辩询问,向是一分三辩的时开始,如果幸福的表示选手要求幸福者为不幸,不幸质要步,这是否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牺牲少数幸福者的正当权益,使多数人更加幸福,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还是仅仅是对强者的一种道德绑架?
首先,针对刚才所说的是否对社会不公的问题,社会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公平,社会由不同阶级组成,何来公平?所以这一点不成立。
其次,我方认为幸福者退让原则是在幸福者为了保全个人利益,在一些无意的行为上,比如外卖员不小心出错的情况,可以选择退让,以此缓解对方激动情绪,保护自己及家人不受伤害,同时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终止恶的传播,这是对善的智慧,而非对恶动容。
那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呢?这并非是对强者的道德绑架。回到刚才的例子,在外卖员对他人产生威胁时,外卖员并非一定会仗势欺人,他可能是觉得自己权利受损,情绪不好,想通过某些行为造成伤害。此时人们被情绪支配,往往会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而幸福者的退让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阻止了外卖员恶的产生,避免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这是对善的维护。
那难道就可以牺牲少数幸福者的正当权益吗?如正方一辩立论所说,当事情触犯个人道德底线及法律时,不会采取幸福者退让原则,会选择用法律等其他方式处理问题。在可能受到即时伤害时,选择退让可保全自身及家人权益,这是对善的智慧。
幸福者的退让是否会让不幸者形成依赖心理,甚至滋生受害者心态,从而阻碍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这种纵容是否实际上是在营造一种不健康的社会心态?但当恶发生时,作为社会公民,首先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避免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其次要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有公民意识。想到保全自身权益后,要思考如何阻止事件发生。当外卖员因情绪问题可能被指责而激动时,选择性地适用退让原则,缓解其情绪,他是否会改变自己呢?这是一种对善的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儒家思想。
提到人身安全问题,面对可能的人身伤害,应选择退让,以保证人身安全。若不退让,人身安全会受到损伤。面对人身安全问题,应选择退让。
最后,正方三辩向反方二三辩提问。
在资金肯救的过程中,廉颇因对蔺相如的嫉妒而对其发难。此时蔺相如的退让是基于国家的利益、法律道德以及对帝王威严等实际情况的判断所做出的。他的退让是为了国家的共同利益。那么此时廉颇的行为如何呢?廉颇虽负荆请罪,自认为是罪人,但其行为完全是基于道德标准,是为国家利益考量,想在国人面前展示。所以,这是一种不自然的退让。此时,不能说明廉颇的恶已被终止,恶仍在延续。他虽受到体罚,但这并不代表恶已终止。既然已受到体罚,若按此逻辑,那他就不应负荆请罪,而应表现出对恶的纵容。他并未表现出善的退让,这是恶的继续延续和膨胀。此时恶未被终止,廉颇与蔺相如共同为赵国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恶被终止。此事之所以被众人知晓,是因其在战国时期被广泛传播。廉颇与蔺相如的故事传遍各国,这说明恶有广泛传播的基础,展现出的是恶的退让,其中存在民族困扰。
蔺相如此时对廉颇表现出的是对国家大义的善,这是仁义。他所表现出的恶,难道是通过背金条来体现的吗?若要表现善,为何不私下解决,而让此故事广泛传播?这体现的是恶,此故事归根结底是在表达一种对国家大义的善。
国家真的刑法方二辩向正方二辩和三辩询问,向是一分三辩的时开始,如果幸福的表示选手要求幸福者为不幸,不幸质要步,这是否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牺牲少数幸福者的正当权益,使多数人更加幸福,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还是仅仅是对强者的一种道德绑架?
首先,针对刚才所说的是否对社会不公的问题,社会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公平,社会由不同阶级组成,何来公平?所以这一点不成立。
其次,我方认为幸福者退让原则是在幸福者为了保全个人利益,在一些无意的行为上,比如外卖员不小心出错的情况,可以选择退让,以此缓解对方激动情绪,保护自己及家人不受伤害,同时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终止恶的传播,这是对善的智慧,而非对恶动容。
那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呢?这并非是对强者的道德绑架。回到刚才的例子,在外卖员对他人产生威胁时,外卖员并非一定会仗势欺人,他可能是觉得自己权利受损,情绪不好,想通过某些行为造成伤害。此时人们被情绪支配,往往会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而幸福者的退让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阻止了外卖员恶的产生,避免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这是对善的维护。
那难道就可以牺牲少数幸福者的正当权益吗?如正方一辩立论所说,当事情触犯个人道德底线及法律时,不会采取幸福者退让原则,会选择用法律等其他方式处理问题。在可能受到即时伤害时,选择退让可保全自身及家人权益,这是对善的智慧。
幸福者的退让是否会让不幸者形成依赖心理,甚至滋生受害者心态,从而阻碍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这种纵容是否实际上是在营造一种不健康的社会心态?但当恶发生时,作为社会公民,首先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避免人身安全受到伤害,其次要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有公民意识。想到保全自身权益后,要思考如何阻止事件发生。当外卖员因情绪问题可能被指责而激动时,选择性地适用退让原则,缓解其情绪,他是否会改变自己呢?这是一种对善的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儒家思想。
提到人身安全问题,面对可能的人身伤害,应选择退让,以保证人身安全。若不退让,人身安全会受到损伤。面对人身安全问题,应选择退让。
最后,正方三辩向反方二三辩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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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者退让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是对善的维护,能避免恶的产生,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保全自身及家人的权益。
继续开始,我想请问对方的反方二辩,如我们所说,幸福者退让原则,它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是对善的传播。而您刚才说这是一种对善恶的纵容,在此我想提出疑问。还是刚才那个外卖员的问题,如果您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此时对方已经要对您的身体进行伤害行为,您如何运用法律去避免这个伤害呢?我想问,当两方出现争执时,一方的及时退步未必能让另一方及时停止侵害行为。比如,两方争执,就像外卖员与点餐人之间,如果一方说先不吵了,对方就能放下手中“武器”吗?您的退让就能换来事情的终止吗?答案是否定的。我的问题是,当您在即将受到伤害时,比如对方立马拿刀捅您,这时您拨打 110,警方一定能及时赶到现场并做出反应吗?在这个事情中,对于外卖员和点外卖的人,在这个定义中,相对幸福的人应该退让。我们讨论的是他可以通过退让来处理这个问题,从而达到更好的社会效益。我还是想请问对方辩友,当您的人生马上受到伤害时,此时您提出法律二字,对方就会停手吗?我认为,在这个事情中,如果一开始就选择退让,对方的情绪或许会得到冷静,也许就不会对我们做出人身伤害,这样也能保全自身利益。您刚才提到了人身安全,那在一开始的时候,如果您做出退让,而不是在最后时刻才去避免人身攻击,比如一开始外卖员送错地址,您不去指责他,不让他情绪激动,这样就可以了。
接下来,我想请问正方二辩。首先第一点,幸福者为何要承担退让的责任?幸福本身是一个主观且相对的概念,我们无法确切确认什么是幸福者。而且,即便能够确定,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幸福者必须承担该责任,因为每个人的权益都应受到平等对待,这是一个法制社会。我认为,幸福的原因是基于个人的感受,是我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认为自己幸福,以我幸福的前提去回应对方可能造成的一些无意识错误,而不是强行要求自己以道德高尚者的姿态去原谅对方。那么,善的退让一定能带来公平和正义以及个人的人身保护吗?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前段时间发生的邯郸被虐待、被校园霸凌致死的儿童事件。当我们面对恶意和侵犯时,退让可能会被视作软弱,从而引发更多的校园暴力,我们又如何带来公平和正义以及和谐呢?退让并不代表软弱,因为校园霸凌与实质性的退让原则是不一样的,校园霸凌造成的实质性伤害,不管退与不退,实际上都已经对我造成了伤害。所以,我认为在校园霸凌的情况下,幸福者退让原则是不成立的。而且,像那个被霸凌的孩子,他还能被称为幸福者吗?他的人生权益已经受到了伤害,他还能算是幸福者吗?那个时候,他难道不是为了维护每个家庭的幸福吗?他的爸爸在外务工,他要照顾奶奶,他还能算是一个幸福者吗?幸福者退让原则难道是忽视了他个人的角色以及他个人的自我保护吗?他是不是因此而丧失了自己宝贵的生命?我依旧认为他不算是幸福者,所以不适用于幸福者退让原则。此时他并不是一个幸福的人,他没必要退让,此时他应该选择反抗,因为他此时并不是一个幸福者,所以不存在幸福者退让的行为。我想问您,您怎么能认为他是一个幸福的孩子呢?您前面已经提到,他是一个被霸凌者,他有父母在外面务工,他要照顾奶奶,这样的他还能算是一个幸福者吗?我认为您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继续开始,我想请问对方的反方二辩,如我们所说,幸福者退让原则,它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是对善的传播。而您刚才说这是一种对善恶的纵容,在此我想提出疑问。还是刚才那个外卖员的问题,如果您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此时对方已经要对您的身体进行伤害行为,您如何运用法律去避免这个伤害呢?我想问,当两方出现争执时,一方的及时退步未必能让另一方及时停止侵害行为。比如,两方争执,就像外卖员与点餐人之间,如果一方说先不吵了,对方就能放下手中“武器”吗?您的退让就能换来事情的终止吗?答案是否定的。我的问题是,当您在即将受到伤害时,比如对方立马拿刀捅您,这时您拨打 110,警方一定能及时赶到现场并做出反应吗?在这个事情中,对于外卖员和点外卖的人,在这个定义中,相对幸福的人应该退让。我们讨论的是他可以通过退让来处理这个问题,从而达到更好的社会效益。我还是想请问对方辩友,当您的人生马上受到伤害时,此时您提出法律二字,对方就会停手吗?我认为,在这个事情中,如果一开始就选择退让,对方的情绪或许会得到冷静,也许就不会对我们做出人身伤害,这样也能保全自身利益。您刚才提到了人身安全,那在一开始的时候,如果您做出退让,而不是在最后时刻才去避免人身攻击,比如一开始外卖员送错地址,您不去指责他,不让他情绪激动,这样就可以了。
接下来,我想请问正方二辩。首先第一点,幸福者为何要承担退让的责任?幸福本身是一个主观且相对的概念,我们无法确切确认什么是幸福者。而且,即便能够确定,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幸福者必须承担该责任,因为每个人的权益都应受到平等对待,这是一个法制社会。我认为,幸福的原因是基于个人的感受,是我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认为自己幸福,以我幸福的前提去回应对方可能造成的一些无意识错误,而不是强行要求自己以道德高尚者的姿态去原谅对方。那么,善的退让一定能带来公平和正义以及个人的人身保护吗?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前段时间发生的邯郸被虐待、被校园霸凌致死的儿童事件。当我们面对恶意和侵犯时,退让可能会被视作软弱,从而引发更多的校园暴力,我们又如何带来公平和正义以及和谐呢?退让并不代表软弱,因为校园霸凌与实质性的退让原则是不一样的,校园霸凌造成的实质性伤害,不管退与不退,实际上都已经对我造成了伤害。所以,我认为在校园霸凌的情况下,幸福者退让原则是不成立的。而且,像那个被霸凌的孩子,他还能被称为幸福者吗?他的人生权益已经受到了伤害,他还能算是幸福者吗?那个时候,他难道不是为了维护每个家庭的幸福吗?他的爸爸在外务工,他要照顾奶奶,他还能算是一个幸福者吗?幸福者退让原则难道是忽视了他个人的角色以及他个人的自我保护吗?他是不是因此而丧失了自己宝贵的生命?我依旧认为他不算是幸福者,所以不适用于幸福者退让原则。此时他并不是一个幸福的人,他没必要退让,此时他应该选择反抗,因为他此时并不是一个幸福者,所以不存在幸福者退让的行为。我想问您,您怎么能认为他是一个幸福的孩子呢?您前面已经提到,他是一个被霸凌者,他有父母在外面务工,他要照顾奶奶,这样的他还能算是一个幸福者吗?我认为您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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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幸福者退让原则是否适用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分析。
看与双方三辩进行攻辩小结,请正方进行攻辩小结,限时 3 分钟,计时开始。
在刚才的辩论当中,正方始终持我方的态度,那就是幸福者自然原则是一种对善的智慧。在刚刚的辩论环节中,我们双方都有阐述的成分。首先,外卖员因一些不可抗因素导致订单送错地方或送迟,若秉持仁义态度,选择体谅他,便可避免冲突,这便是一种幸福。我作为幸福者,体谅外卖员在阴雨天送外卖的不易,不仅散发了人性的道德价值观,还避免了一些恶性事件的可能发生。此时,我作为社会公民,做到了应做的,这是一种善的智慧。我不仅无形当中保证了自己的人生利益,也让家庭和社会充斥着公平正义的态度,何来恶之容身呢?
其次,对方辩友所说的校园霸凌事件,正如我方正方二辩所提出的,当受到校园霸凌时,身心已受到伤害,无法判定自己是否是幸福者。而且,校园霸凌和幸福者自然原则本身不能画等号,两者的性质不同。幸福者自然原则是可以避免冲突发生的,然而校园霸凌却不一定可以避免。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幸福者自然原则是对善的智慧。
请反方进行攻辩。限时 3 分钟,计时开始。
接下来由我做反方的攻辩小结。首先,我方坚持认为幸福者自然原则是对恶的纵容。
第一点,刚才正方二辩所提到的邯郸学步的故事,我认为它是一种对自身的放纵,从而有助于得到国治和法治的强化。如果幸福者总是选择退让,那么恶的势力将会在社会中横行,这种退让也会让一些不良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止和惩戒,从而让恶的风气蔓延,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有我刚才所提到的被霸凌的孩子,如果被霸凌的学生因家庭幸福害怕事情闹大而选择退让,那么霸凌者会认为他软弱可欺,从而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可能导致被霸凌者丢失自己的性命。
第二点,我认为善的退让是不利于个人以及社会价值观的,甚至会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如果对幸福者退让原则过度推崇,会让社会大众形成一种错误的认知,认为自己只要处于劣势或不如意,就应该退让自己的权益,来维护所谓的和平和稳定。这完全是在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所造成的一种虚假的稳定和平衡。如果这种善良和正义得不到伸张,社会的道德底线将会不断被突破,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崩塌。
第三点,我们刚才提到的,从法律层面来看,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障。如果一味强调幸福者退让的原则,会导致幸福者的合法权益被忽视甚至被侵害。比如外卖被送迟或送错,这难道不是权益受到侵害吗?难道要去考虑他人的幸福与否,而不顾自己的合法权益吗?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去考虑他人的幸福与权益。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若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保障,社会秩序就会产生混乱,作恶行为就会更加猖獗。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幸福者自然原则并不是善的智慧,而且存在很多弊端,更容易造成对恶的纵容。所以我们应该谨慎对待,不能让善的智慧作为处理事情的唯一准则,我们应更多考虑各种因素,在合法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去寻找更加妥善的行为。善的退让并不是一种维护自己正确合法权益的方式,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幸福者自然原则是对恶的纵容。攻辩小结到此结束。
看与双方三辩进行攻辩小结,请正方进行攻辩小结,限时 3 分钟,计时开始。
在刚才的辩论当中,正方始终持我方的态度,那就是幸福者自然原则是一种对善的智慧。在刚刚的辩论环节中,我们双方都有阐述的成分。首先,外卖员因一些不可抗因素导致订单送错地方或送迟,若秉持仁义态度,选择体谅他,便可避免冲突,这便是一种幸福。我作为幸福者,体谅外卖员在阴雨天送外卖的不易,不仅散发了人性的道德价值观,还避免了一些恶性事件的可能发生。此时,我作为社会公民,做到了应做的,这是一种善的智慧。我不仅无形当中保证了自己的人生利益,也让家庭和社会充斥着公平正义的态度,何来恶之容身呢?
其次,对方辩友所说的校园霸凌事件,正如我方正方二辩所提出的,当受到校园霸凌时,身心已受到伤害,无法判定自己是否是幸福者。而且,校园霸凌和幸福者自然原则本身不能画等号,两者的性质不同。幸福者自然原则是可以避免冲突发生的,然而校园霸凌却不一定可以避免。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幸福者自然原则是对善的智慧。
请反方进行攻辩。限时 3 分钟,计时开始。
接下来由我做反方的攻辩小结。首先,我方坚持认为幸福者自然原则是对恶的纵容。
第一点,刚才正方二辩所提到的邯郸学步的故事,我认为它是一种对自身的放纵,从而有助于得到国治和法治的强化。如果幸福者总是选择退让,那么恶的势力将会在社会中横行,这种退让也会让一些不良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止和惩戒,从而让恶的风气蔓延,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有我刚才所提到的被霸凌的孩子,如果被霸凌的学生因家庭幸福害怕事情闹大而选择退让,那么霸凌者会认为他软弱可欺,从而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可能导致被霸凌者丢失自己的性命。
第二点,我认为善的退让是不利于个人以及社会价值观的,甚至会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如果对幸福者退让原则过度推崇,会让社会大众形成一种错误的认知,认为自己只要处于劣势或不如意,就应该退让自己的权益,来维护所谓的和平和稳定。这完全是在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所造成的一种虚假的稳定和平衡。如果这种善良和正义得不到伸张,社会的道德底线将会不断被突破,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崩塌。
第三点,我们刚才提到的,从法律层面来看,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保障。如果一味强调幸福者退让的原则,会导致幸福者的合法权益被忽视甚至被侵害。比如外卖被送迟或送错,这难道不是权益受到侵害吗?难道要去考虑他人的幸福与否,而不顾自己的合法权益吗?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去考虑他人的幸福与权益。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若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保障,社会秩序就会产生混乱,作恶行为就会更加猖獗。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幸福者自然原则并不是善的智慧,而且存在很多弊端,更容易造成对恶的纵容。所以我们应该谨慎对待,不能让善的智慧作为处理事情的唯一准则,我们应更多考虑各种因素,在合法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去寻找更加妥善的行为。善的退让并不是一种维护自己正确合法权益的方式,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幸福者自然原则是对恶的纵容。攻辩小结到此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幸福者自然原则忽视了其合法权益。以近期著名的劳斯莱斯汽车被撞案为例,女车主的权益是否未得到保护?是货车司机未赔付,还是其保险无法完整赔付,以致女车主自己选择帮助对方完成后续赔付?这是女车主自己选择体谅对方,此为她的善举,但并不意味着这是对恶的纵容,也不能认为社会法律道德就不能按正确法律途径进行。若认为这是对恶的纵容,那对于货车司机撞车事件,若劳斯莱斯女司机对其进行赔付,是否会导致更多司机以保险不够为由出现类似情况?目前该事件在网上更多是对女司机善举的传播,而非引发更多撞车事件。女司机的个人行为是善举,未违背法律道德。若有更多货车司机效仿,也必须依据正确的法律道德进行。我们必须在这一基础上,避免更多恶事发生。善举应得到赞扬,但更应保护社会的合法权益。我们所说的“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而是指在非恶意情况下,其权益遭受一定损失。如货车司机撞车时,对对方权益造成损害,并非法律上的恶意损失。
希望正方一辩反驳上述问题。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怎能保证那是最善的,而非相反?有人认为货车司机撞车后未赔偿,其他人是否会效仿?这是否会影响交通安全?而网上情况并非此类不防范的情况很多,主要是赞扬女司机的善举,这是否是善的传播?但怎能确定这是自己所看到的信息,而非他人所看到的呢?这或许是信息茧房。再者,女方提出的幸福者原则,满足条件过多,而社会中的幸福者人数较少,还需退让,这是否符合社会道德价值观?我们的社会道德价值观是以和为贵、以善为贵。若人人都如对方所说,外卖员送错外卖就对其进行攻击、谴责,对于因交通事故、天气问题导致外卖延误的情况,是否会因这些原因而选择责备?这是人性的恶劣之处,但不可否认有些外卖员可能存在人性的缺陷,进而偷吃别人外卖等,这也促使了现在的改革。
还有,无论是负荆请罪,还是外卖员送外卖,被送外卖的人选择退让,是以退为进,而非真正的退让。为何不能是以退为进,为何对方要以完全的恶意来揣测,这是极度悲观主义。难道世界上所有人都如对方所说,会偷吃别人外卖、恶意损害他人?我们不能用幸福者原则来应对这种情况。我方在定义该原则时已说明是非恶意的损害。若在点外卖时包容外卖员,怎能保证外卖员都会妥善处理?若退让,外卖员是否会认为每个顾客都可退让?就如货车刮蹭事件,被刮蹭者选择和解,是否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关系?是否会让人觉得可以被随意对待?
对方所说的世界上是否存在大多数恶人或善人,我们所受的教育是用善和爱心感化对方。若对方认为所有人都是恶的,那同学间的一些行为是否也是对弱小的恶?我方并未说世界上大部分都是恶的,只是存在这种情况,而你们的幸福者是否考虑过这种情况?我们在开篇立论时就说过,要在实践中、发展中考虑这个问题。再者,你们所说的为何要有道德教化?因为在此之前,我们在人生的某些方面是发展了的,就如我刚刚所说,若如你们所说的幸福者,满足的人少且还需退让,这符合社会道德吗?我方再次强调,我方是综合考量,在开篇论文中就强调是在实践中、发展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这些问题。若只是一味退让,自身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我们愿以善意和仁义的行为维护世界,因只有这样世界才能变得更好。若一直以恶意看待事情,那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何在?当强奸罪未出现时,保护被强奸女性的法律条件是否还有存在意义?其次,注意正方一开始的局限,我们的限定是在对方情绪激动或无意行为,未触犯底线及法律原则时,才适用幸福者自然原则,而对方所说的事件已超出该原则定义范围,应通过法律处理。这与对方观点并不矛盾。
我们的观点并非自相矛盾。在某种本能出现时,是否会重新考虑?我们点外卖时,并非所有人对外卖员都存在恶意。对方在开辟议论时所谓的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以劳斯莱斯案为例,女司机用自己的金钱赔偿车辆,这促进了资源分配的公平,而非不公。
我再回答一下对方的问题。对方提出有限定条件,如冲动或本能,若本能不符合道德法律,我方也说过,在实践和发展中,要考虑实际情况,这并非乌托邦。我们并非全盘否定他人,而是综合考量。在对方所说的外卖员事件或其他类似事件中,我们是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善良,而非让善被动容,因为我们是在契合人民道德。
就对方提到的廉颇来说,以幸福者退让外卖员为例,当购买外卖的人发现外卖送错后,选择包容外卖员,这只是暂时缓解了表面矛盾,并未真正解决社会主义制度问题。而且,善的智慧本质上是一种精神胜利法,若对悲惨的人产生慈悲心,可能会产生自我优越感,导致自身权益过度出让。如刚才所说的问题,既然自身权益受损,完全可向平台申诉来解决。而若一味助长外卖员的某些行为,反而会助长外卖配送中的不良行为。此外,虽一直在强调用文爱来传播社会主义价值观,但我们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不也是在宣扬这一价值观吗?自由辩论环节结束,下面进入产前重词环节。
幸福者自然原则忽视了其合法权益。以近期著名的劳斯莱斯汽车被撞案为例,女车主的权益是否未得到保护?是货车司机未赔付,还是其保险无法完整赔付,以致女车主自己选择帮助对方完成后续赔付?这是女车主自己选择体谅对方,此为她的善举,但并不意味着这是对恶的纵容,也不能认为社会法律道德就不能按正确法律途径进行。若认为这是对恶的纵容,那对于货车司机撞车事件,若劳斯莱斯女司机对其进行赔付,是否会导致更多司机以保险不够为由出现类似情况?目前该事件在网上更多是对女司机善举的传播,而非引发更多撞车事件。女司机的个人行为是善举,未违背法律道德。若有更多货车司机效仿,也必须依据正确的法律道德进行。我们必须在这一基础上,避免更多恶事发生。善举应得到赞扬,但更应保护社会的合法权益。我们所说的“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而是指在非恶意情况下,其权益遭受一定损失。如货车司机撞车时,对对方权益造成损害,并非法律上的恶意损失。
希望正方一辩反驳上述问题。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怎能保证那是最善的,而非相反?有人认为货车司机撞车后未赔偿,其他人是否会效仿?这是否会影响交通安全?而网上情况并非此类不防范的情况很多,主要是赞扬女司机的善举,这是否是善的传播?但怎能确定这是自己所看到的信息,而非他人所看到的呢?这或许是信息茧房。再者,女方提出的幸福者原则,满足条件过多,而社会中的幸福者人数较少,还需退让,这是否符合社会道德价值观?我们的社会道德价值观是以和为贵、以善为贵。若人人都如对方所说,外卖员送错外卖就对其进行攻击、谴责,对于因交通事故、天气问题导致外卖延误的情况,是否会因这些原因而选择责备?这是人性的恶劣之处,但不可否认有些外卖员可能存在人性的缺陷,进而偷吃别人外卖等,这也促使了现在的改革。
还有,无论是负荆请罪,还是外卖员送外卖,被送外卖的人选择退让,是以退为进,而非真正的退让。为何不能是以退为进,为何对方要以完全的恶意来揣测,这是极度悲观主义。难道世界上所有人都如对方所说,会偷吃别人外卖、恶意损害他人?我们不能用幸福者原则来应对这种情况。我方在定义该原则时已说明是非恶意的损害。若在点外卖时包容外卖员,怎能保证外卖员都会妥善处理?若退让,外卖员是否会认为每个顾客都可退让?就如货车刮蹭事件,被刮蹭者选择和解,是否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关系?是否会让人觉得可以被随意对待?
对方所说的世界上是否存在大多数恶人或善人,我们所受的教育是用善和爱心感化对方。若对方认为所有人都是恶的,那同学间的一些行为是否也是对弱小的恶?我方并未说世界上大部分都是恶的,只是存在这种情况,而你们的幸福者是否考虑过这种情况?我们在开篇立论时就说过,要在实践中、发展中考虑这个问题。再者,你们所说的为何要有道德教化?因为在此之前,我们在人生的某些方面是发展了的,就如我刚刚所说,若如你们所说的幸福者,满足的人少且还需退让,这符合社会道德吗?我方再次强调,我方是综合考量,在开篇论文中就强调是在实践中、发展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这些问题。若只是一味退让,自身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我们愿以善意和仁义的行为维护世界,因只有这样世界才能变得更好。若一直以恶意看待事情,那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何在?当强奸罪未出现时,保护被强奸女性的法律条件是否还有存在意义?其次,注意正方一开始的局限,我们的限定是在对方情绪激动或无意行为,未触犯底线及法律原则时,才适用幸福者自然原则,而对方所说的事件已超出该原则定义范围,应通过法律处理。这与对方观点并不矛盾。
我们的观点并非自相矛盾。在某种本能出现时,是否会重新考虑?我们点外卖时,并非所有人对外卖员都存在恶意。对方在开辟议论时所谓的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以劳斯莱斯案为例,女司机用自己的金钱赔偿车辆,这促进了资源分配的公平,而非不公。
我再回答一下对方的问题。对方提出有限定条件,如冲动或本能,若本能不符合道德法律,我方也说过,在实践和发展中,要考虑实际情况,这并非乌托邦。我们并非全盘否定他人,而是综合考量。在对方所说的外卖员事件或其他类似事件中,我们是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善良,而非让善被动容,因为我们是在契合人民道德。
就对方提到的廉颇来说,以幸福者退让外卖员为例,当购买外卖的人发现外卖送错后,选择包容外卖员,这只是暂时缓解了表面矛盾,并未真正解决社会主义制度问题。而且,善的智慧本质上是一种精神胜利法,若对悲惨的人产生慈悲心,可能会产生自我优越感,导致自身权益过度出让。如刚才所说的问题,既然自身权益受损,完全可向平台申诉来解决。而若一味助长外卖员的某些行为,反而会助长外卖配送中的不良行为。此外,虽一直在强调用文爱来传播社会主义价值观,但我们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不也是在宣扬这一价值观吗?自由辩论环节结束,下面进入产前重词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进行总结,准时限时 3 分钟,计时开始。
通过刚才的环节,我认为对方辩友提出用人义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并一直强调人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法治同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对方通过我方例子指出我方不足,但我方认为,在某些方面,如网上购物,我方观点是合理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对方权益及生存问题,对方未提到阻止恶意行为的发生,这是自相冲突的。
刚才对方提到用善意来应对问题,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但当恶意行为发生时,恶人未必会因为你的退让而放过你。还有,当对方辩友提到某些原因可能威胁到我们身份时,我们虽不能及时叫救护车,但事后会保留相关证据。对方说无法保证稳定对方情绪,不能通过退让来达到目的,因为做出某些行为的人,其情绪本身就不稳定。
我想重申一下我方队友的一些观点: 1. 幸福者原则的不公平性。幸福者的定义不明确,且带有主动性,这意味着可能有更多人是基于心态上的知足而选择退让,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让对方采取消极态度,认为可以等待未来的变化。 2. 忽略问题的根源。新趣的客源问题,实际上是在回避问题根源,没有强调个人在工作中应积极解决问题,例如防止极端事件发生,应通过约束、管制以及正确的角色定位来解决,而不是仅仅通过妥协和退让。 3. 对善良人的负面影响。接受退让的人往往是那些较为善良的人,而不是真正的既得利益者。这种原则可能会让善良的人不断退让,使既得利益者持续获利,导致社会不公平。
我们应该以强硬和坚定的方式面对不公平行为,而不是退让和妥协。最后,关于进步的准备,这并非是一个卑微性格的问题,我们应在实际生活中进行理性的判断。
各位评委,现场各位观众,大家好!我始终认为我方的观点是最明智的。首先,我想阐明的是,当幸福者选择退让时,并不是软弱,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内心使命。如果他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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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对方提到用善意来应对问题,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但当恶意行为发生时,恶人未必会因为你的退让而放过你。还有,当对方辩友提到某些原因可能威胁到我们身份时,我们虽不能及时叫救护车,但事后会保留相关证据。对方说无法保证稳定对方情绪,不能通过退让来达到目的,因为做出某些行为的人,其情绪本身就不稳定。
我想重申一下我方队友的一些观点: 1. 幸福者原则的不公平性。幸福者的定义不明确,且带有主动性,这意味着可能有更多人是基于心态上的知足而选择退让,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让对方采取消极态度,认为可以等待未来的变化。 2. 忽略问题的根源。新趣的客源问题,实际上是在回避问题根源,没有强调个人在工作中应积极解决问题,例如防止极端事件发生,应通过约束、管制以及正确的角色定位来解决,而不是仅仅通过妥协和退让。 3. 对善良人的负面影响。接受退让的人往往是那些较为善良的人,而不是真正的既得利益者。这种原则可能会让善良的人不断退让,使既得利益者持续获利,导致社会不公平。
我们应该以强硬和坚定的方式面对不公平行为,而不是退让和妥协。最后,关于进步的准备,这并非是一个卑微性格的问题,我们应在实际生活中进行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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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以强硬和坚定的方式面对不公平行为,反方观点是最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