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vs 不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您方在探讨概念,我方想告诉您方,人类倾向于接受可以被控制的事物,所以人类才不会感到害怕。当某种物品被妥善处理后,还是有办法解决相关问题的。我们不会提及驯服的端口,只是说如果有物种可以被人类所控制,人类就不会因之而恐慌。就像马丁·班杰尼曾经说过,不能因为自己的意愿去控制狗的身体,如果是出于某些必要性,我们可以为了某些必要的目的而负责,而人不能因为一些小事,比如您方提到的每年有 8000 多个咬伤的案例(这些是一年的),就认为每一只狗都具有攻击性。您方不能证明这一点。
接下来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二辩:
您方所说每年有 8000 多例的野狗咬伤案例,对吗?我们找到的数据是存在 10 万家以上的狗,以此可以证明,并不是所有狗都具有攻击性。您方认为我方绝育的政策可以控制野狗的数量。野狗并不是都具有攻击性,您不遇到它也不会被咬伤,所以并不代表所有野狗都会成为您所担心的威胁。
我方绝育的政策 GNRM 是不是能够有效控制狗的数量?一窝狗最高可以产 9 - 12 只(一胎),我方控制了 70%以上的狗,就可以达到有效的缓解效果。我方的意思是控制 70%就可以达到有效性,而不是只控制 70%。我们的数据来自新加坡的相关报道,他们用某种方式控制流浪动物数量。因为当地的流浪狗已被彻底清除,所以会有另外一种物种来代替,所以新加坡才会使用特定方法去控制流浪猫,以免让下一个物种来侵略。所以我方认为这种方法是非常有效的,并且质疑您方的论点。
关于狗的花费方面,政府有拨款,但无法精确计算,因为需要按狗的大小和数量来计算费用,花费较高且不稳定,是以公制单位来计算的。
我们讨论的是应不应该全面人道毁灭野狗。我们认为不应该,因为我们可以通过一种方式,让它们不再繁殖,这样就不会有新的一代野狗产生。
辩题为: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vs 不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您方在探讨概念,我方想告诉您方,人类倾向于接受可以被控制的事物,所以人类才不会感到害怕。当某种物品被妥善处理后,还是有办法解决相关问题的。我们不会提及驯服的端口,只是说如果有物种可以被人类所控制,人类就不会因之而恐慌。就像马丁·班杰尼曾经说过,不能因为自己的意愿去控制狗的身体,如果是出于某些必要性,我们可以为了某些必要的目的而负责,而人不能因为一些小事,比如您方提到的每年有 8000 多个咬伤的案例(这些是一年的),就认为每一只狗都具有攻击性。您方不能证明这一点。
接下来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二辩:
您方所说每年有 8000 多例的野狗咬伤案例,对吗?我们找到的数据是存在 10 万家以上的狗,以此可以证明,并不是所有狗都具有攻击性。您方认为我方绝育的政策可以控制野狗的数量。野狗并不是都具有攻击性,您不遇到它也不会被咬伤,所以并不代表所有野狗都会成为您所担心的威胁。
我方绝育的政策 GNRM 是不是能够有效控制狗的数量?一窝狗最高可以产 9 - 12 只(一胎),我方控制了 70%以上的狗,就可以达到有效的缓解效果。我方的意思是控制 70%就可以达到有效性,而不是只控制 70%。我们的数据来自新加坡的相关报道,他们用某种方式控制流浪动物数量。因为当地的流浪狗已被彻底清除,所以会有另外一种物种来代替,所以新加坡才会使用特定方法去控制流浪猫,以免让下一个物种来侵略。所以我方认为这种方法是非常有效的,并且质疑您方的论点。
关于狗的花费方面,政府有拨款,但无法精确计算,因为需要按狗的大小和数量来计算费用,花费较高且不稳定,是以公制单位来计算的。
我们讨论的是应不应该全面人道毁灭野狗。我们认为不应该,因为我们可以通过一种方式,让它们不再繁殖,这样就不会有新的一代野狗产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vs 不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我方认为现在解决的是未来的野狗问题,以人道的方式让它们不出现在这个世界上,这就是人道毁灭。现在的野狗,我们可以等它们自然老去或采取其他方式,若认真来讲,这也算是一种全面性的处理方式。我方的定义是,不让下一代狗出生,就算是人道毁灭。从理论上讲,这解决了下一代的问题,没有什么可质疑的。就像昨天他们讲的,把职业规划纳入人道毁灭,现在我们把不让下一代狗出生这种理论也纳入人道毁灭。把狗绝育,让它们无法生育,这也是一种人道毁灭的方式。您方的人道毁灭只是针对狗,您方要处理的狗很杂,我觉得这很奇怪。如果我们自己不清楚,那他们的做法就很合理。我认为控制狗的数量才是我们应该做的,而您方想的是人道毁灭。您方说的绝育,在我方看来也是一种人道毁灭,这二者没有差别。但我方质疑的是,人道毁灭在我们这里应该是让其安乐死,或者说怎么确保人道毁灭一定是安乐死呢?我们要质疑其全面性,比如对方加了一个职业规划,难道狗都会有职业规划吗?那剩下的狗怎么办?对方没有讲清楚剩下狗的处理方式,我们就要抓住这一点。我方想知道,绝育这种方式和明天的差别是什么?我方认为这其实没有差别,这就是一种人道毁灭。接下来,您方认为绝育是在您方政策之下,对吧?但您方和我方的政策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别,对吧?可是您方却属于一种人道毁灭思想。我方认为人道毁灭的意思是以人道的方式解决野狗问题,让它们不出现在这个世界上。我方的政策是让人类和动物和睦共处,这和您方的政策是有区别的,对吗?您方说让野狗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指的是现在的野狗,那您方说要用人道的方式让它们不存在,是不是指要把它们的生存几率降到最低?而不是直接不让它们有出现在这个世界上的机会,比如通过绝育的方式,这其实也是一种剥夺。接下来一个问题,您方要怎么处理当下野狗数量过多的问题?我方可以通过 GMM 通等方式来解决。我方的政策是对全部野狗进行统一处理,方式是绝育。您方的绝育方式存在问题,我方会把一部分狗规划到原来的方式。我们会把一部分我方搜索功能记录下来。那您方要怎么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比如家庭因为弃养而产生野狗的问题,您方的解决方案是什么?我方的解决方案是可以制定更多的植入芯片的措施,或者其他后天的方法。您方要解决现在的问题,要全面考虑,不能只考虑下一代,我是从这一代出发,我可以把握时间,不会出现前后不接的情况,因为文章里面提到的方式。
辩题为: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vs 不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环节为: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我方认为现在解决的是未来的野狗问题,以人道的方式让它们不出现在这个世界上,这就是人道毁灭。现在的野狗,我们可以等它们自然老去或采取其他方式,若认真来讲,这也算是一种全面性的处理方式。我方的定义是,不让下一代狗出生,就算是人道毁灭。从理论上讲,这解决了下一代的问题,没有什么可质疑的。就像昨天他们讲的,把职业规划纳入人道毁灭,现在我们把不让下一代狗出生这种理论也纳入人道毁灭。把狗绝育,让它们无法生育,这也是一种人道毁灭的方式。您方的人道毁灭只是针对狗,您方要处理的狗很杂,我觉得这很奇怪。如果我们自己不清楚,那他们的做法就很合理。我认为控制狗的数量才是我们应该做的,而您方想的是人道毁灭。您方说的绝育,在我方看来也是一种人道毁灭,这二者没有差别。但我方质疑的是,人道毁灭在我们这里应该是让其安乐死,或者说怎么确保人道毁灭一定是安乐死呢?我们要质疑其全面性,比如对方加了一个职业规划,难道狗都会有职业规划吗?那剩下的狗怎么办?对方没有讲清楚剩下狗的处理方式,我们就要抓住这一点。我方想知道,绝育这种方式和明天的差别是什么?我方认为这其实没有差别,这就是一种人道毁灭。接下来,您方认为绝育是在您方政策之下,对吧?但您方和我方的政策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别,对吧?可是您方却属于一种人道毁灭思想。我方认为人道毁灭的意思是以人道的方式解决野狗问题,让它们不出现在这个世界上。我方的政策是让人类和动物和睦共处,这和您方的政策是有区别的,对吗?您方说让野狗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指的是现在的野狗,那您方说要用人道的方式让它们不存在,是不是指要把它们的生存几率降到最低?而不是直接不让它们有出现在这个世界上的机会,比如通过绝育的方式,这其实也是一种剥夺。接下来一个问题,您方要怎么处理当下野狗数量过多的问题?我方可以通过 GMM 通等方式来解决。我方的政策是对全部野狗进行统一处理,方式是绝育。您方的绝育方式存在问题,我方会把一部分狗规划到原来的方式。我们会把一部分我方搜索功能记录下来。那您方要怎么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比如家庭因为弃养而产生野狗的问题,您方的解决方案是什么?我方的解决方案是可以制定更多的植入芯片的措施,或者其他后天的方法。您方要解决现在的问题,要全面考虑,不能只考虑下一代,我是从这一代出发,我可以把握时间,不会出现前后不接的情况,因为文章里面提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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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vs 不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您提到让无病无痛的个体安全离开,这似乎存在问题。您说的“毁灭”,我们认为并非单纯的消灭,而是使其不存在。您说毁掉了某个对象,但我方认为这并非一定属于毁灭范畴。我们有五条数据、五条理论,其中有哪一条能证明这属于人的毁灭范畴呢?毁灭的范畴是以人道毁灭为标准,您方所说的毁掉某个对象,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毁坏。我方昨天提到的是毁坏,而不是您方所讲的概念。您方所说的毁灭,只是某些泛滥的问题。我们的决议是为了解决它们的攻击性和方案问题。您方告诉我,就算有 1000 只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其中只有 18 只得到处理,还有 240 只存在问题,这该如何解决?我们现在以 10 万只狗为例,只有 8000 多只狗和几个人的案例。您说遇不到狗,但每年都有 100 个人被 1000 个人咬。有人告诉我,只能接收 68 些攻击信号,还有 400 多起攻击事件。每年还会有 400 多个人因为狗的问题受到伤害。您提到人造毁灭是通过给狗做绝育,然后说这是毁灭。但在我方看来,这顶多算是转移,因为结果是不会有一些一代的狗,所以也不会有一些一代的问题。我质疑您如何解决野狗泛滥的问题,您说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您的政策看似完美,但我方认为您方对“毁灭”的定义不权威且不能成立。下一个问题,我不认为您对“全面性”的定义合理。您说全面性等于不存在野狗,那在无法转移的情况下,你们要如何毁灭?您方提到可以临床举证。我方想知道,只有五种狗可以成为警犬,您方是否可以举证现在存在多少这五种狗?您说要训练狗,那需要多长时间?您说两年就可以。我方总结,您方所说的全面性不符合我方的理解,也不符合您方的架构。您方只是把形式转移了,转移并不等于毁灭。您方提到病狗要进行安乐死,但对一部分狗进行毁灭并不属于全面性,因为全面性是针对所有野狗,而不是部分。总之,毁灭不等于转移,毁灭是使其毁坏、坏事消失。
辩题为: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vs 不应该全面人道毁灭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您提到让无病无痛的个体安全离开,这似乎存在问题。您说的“毁灭”,我们认为并非单纯的消灭,而是使其不存在。您说毁掉了某个对象,但我方认为这并非一定属于毁灭范畴。我们有五条数据、五条理论,其中有哪一条能证明这属于人的毁灭范畴呢?毁灭的范畴是以人道毁灭为标准,您方所说的毁掉某个对象,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毁坏。我方昨天提到的是毁坏,而不是您方所讲的概念。您方所说的毁灭,只是某些泛滥的问题。我们的决议是为了解决它们的攻击性和方案问题。您方告诉我,就算有 1000 只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其中只有 18 只得到处理,还有 240 只存在问题,这该如何解决?我们现在以 10 万只狗为例,只有 8000 多只狗和几个人的案例。您说遇不到狗,但每年都有 100 个人被 1000 个人咬。有人告诉我,只能接收 68 些攻击信号,还有 400 多起攻击事件。每年还会有 400 多个人因为狗的问题受到伤害。您提到人造毁灭是通过给狗做绝育,然后说这是毁灭。但在我方看来,这顶多算是转移,因为结果是不会有一些一代的狗,所以也不会有一些一代的问题。我质疑您如何解决野狗泛滥的问题,您说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您的政策看似完美,但我方认为您方对“毁灭”的定义不权威且不能成立。下一个问题,我不认为您对“全面性”的定义合理。您说全面性等于不存在野狗,那在无法转移的情况下,你们要如何毁灭?您方提到可以临床举证。我方想知道,只有五种狗可以成为警犬,您方是否可以举证现在存在多少这五种狗?您说要训练狗,那需要多长时间?您说两年就可以。我方总结,您方所说的全面性不符合我方的理解,也不符合您方的架构。您方只是把形式转移了,转移并不等于毁灭。您方提到病狗要进行安乐死,但对一部分狗进行毁灭并不属于全面性,因为全面性是针对所有野狗,而不是部分。总之,毁灭不等于转移,毁灭是使其毁坏、坏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