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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对美国最高法院充满信心,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制度目前正饱受挑战。我方认为应该让美国国会以简单多数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具体而言,通过的门槛应设在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提案,而这样的提案门槛应该设在需要两名大法官的监理和同意才能提案。我方从法理实现上两个维度证明整个辩论的合理性。
首先,现代理解是基于社会契约论要求的宪法法律是公民共识。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解释有着几乎垄断的权利,允许国会以简单多数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可以有效制衡。目前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体系中公理的声音。比如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承认了美国堕胎权的合法化,但在 2022 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有关堕胎权的裁决,结束了 50 年来对堕胎的宪法保护。今天,一个 CBDC 又涉及到超过三分之二年的公司,认为堕胎权一旦受到家宝(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只有提高宪法解释权利的美国最高法院保守判罚,法官还是在不断推犯(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由此可见,由于宪法解释的僵化,社会共识难以撼动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第一个层面是基于公民共识之上,宪法本身不应该完全由大法官决定。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法律是公民为了阻止合作带来的风险而自愿承担一部分义务并放弃部分权利所制定的契约,那么这些义务、权利、自由具体应该如何理解?我方认为应基于公平共同识。举个例子,堕胎在原来可能不被认可,但随着时代发展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权利,宪法应该反映这种变化,因此应该将对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利驳回,而不是让立法机关明显受到限制,这样可以让社会的共识制衡最高法院的判决,从而使法律符合公民的共识。正如范宇生(此处人名可能存在错误)在演讲中提到,法治不能是法官专制,而宪法的解释也不应当被小部分人垄断,应该符合国会的参与,体现社会共识的理解。
再者,从实践上来说,允许国会简单多数推翻法院的判决,可以促进国家治理,通过提高司法机关间的制衡和沟通,更好地实现三权分立,从而实现更加合理的决策。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是权力制衡,三权分立不是说三种权力绝对分拆和独立,彼此之间存在制衡,没有一方独大才是三权分立的本质。由此所述,最高法院在宪法实践中不应拥有绝对的权利,一旦最高法院宣布驳回的法院文件法案直接失效,这个过程中缺乏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和制衡,这不仅可能违背宪法,也可以认定为不合理。倘若赋予对方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利不予驳回,那么就创造了沟通和制衡的机会。一方面,法律不能在无法充分表达社会共识的国会中进行判决,相反,它需要表明自身判断的正当性,或者与国外的情况做沟通和妥协,以争取驳回的同意。另一方面,国会有机会表达自身对于宪法的理解和推翻最高法院判决的社会利益,来争取推翻判决的案子需要的两名大法官签名。举个例子,在 2013 年的国家安全法案中,允许总统无限期羁押恐怖主义嫌疑者,但最高法院以侵害个人自由为由判处无效。但是如果在我方的框架下,不是简单地被否决,而是最高法院表明立场,国会若不推翻则需争取两名大法官的同意,通过沟通和制衡的方式,国会对这个事情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就能达成进一步的折中、更合理的判断。比如说我们说最多这六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在第五步中仍有可能为对方法律意见判断否决一案,在这个时候,各方之间的制衡使得公众能够进行探讨,从而寻找到一个更合理的角色,使得公众意见和司法专业的意见、实质利益和建设性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从而对美国的治理达到更好的效果。谢谢。
国人对美国最高法院充满信心,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制度目前正饱受挑战。我方认为应该让美国国会以简单多数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具体而言,通过的门槛应设在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提案,而这样的提案门槛应该设在需要两名大法官的监理和同意才能提案。我方从法理实现上两个维度证明整个辩论的合理性。
首先,现代理解是基于社会契约论要求的宪法法律是公民共识。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解释有着几乎垄断的权利,允许国会以简单多数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可以有效制衡。目前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体系中公理的声音。比如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承认了美国堕胎权的合法化,但在 2022 年,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有关堕胎权的裁决,结束了 50 年来对堕胎的宪法保护。今天,一个 CBDC 又涉及到超过三分之二年的公司,认为堕胎权一旦受到家宝(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只有提高宪法解释权利的美国最高法院保守判罚,法官还是在不断推犯(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由此可见,由于宪法解释的僵化,社会共识难以撼动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第一个层面是基于公民共识之上,宪法本身不应该完全由大法官决定。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法律是公民为了阻止合作带来的风险而自愿承担一部分义务并放弃部分权利所制定的契约,那么这些义务、权利、自由具体应该如何理解?我方认为应基于公平共同识。举个例子,堕胎在原来可能不被认可,但随着时代发展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权利,宪法应该反映这种变化,因此应该将对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利驳回,而不是让立法机关明显受到限制,这样可以让社会的共识制衡最高法院的判决,从而使法律符合公民的共识。正如范宇生(此处人名可能存在错误)在演讲中提到,法治不能是法官专制,而宪法的解释也不应当被小部分人垄断,应该符合国会的参与,体现社会共识的理解。
再者,从实践上来说,允许国会简单多数推翻法院的判决,可以促进国家治理,通过提高司法机关间的制衡和沟通,更好地实现三权分立,从而实现更加合理的决策。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是权力制衡,三权分立不是说三种权力绝对分拆和独立,彼此之间存在制衡,没有一方独大才是三权分立的本质。由此所述,最高法院在宪法实践中不应拥有绝对的权利,一旦最高法院宣布驳回的法院文件法案直接失效,这个过程中缺乏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和制衡,这不仅可能违背宪法,也可以认定为不合理。倘若赋予对方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利不予驳回,那么就创造了沟通和制衡的机会。一方面,法律不能在无法充分表达社会共识的国会中进行判决,相反,它需要表明自身判断的正当性,或者与国外的情况做沟通和妥协,以争取驳回的同意。另一方面,国会有机会表达自身对于宪法的理解和推翻最高法院判决的社会利益,来争取推翻判决的案子需要的两名大法官签名。举个例子,在 2013 年的国家安全法案中,允许总统无限期羁押恐怖主义嫌疑者,但最高法院以侵害个人自由为由判处无效。但是如果在我方的框架下,不是简单地被否决,而是最高法院表明立场,国会若不推翻则需争取两名大法官的同意,通过沟通和制衡的方式,国会对这个事情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就能达成进一步的折中、更合理的判断。比如说我们说最多这六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在第五步中仍有可能为对方法律意见判断否决一案,在这个时候,各方之间的制衡使得公众能够进行探讨,从而寻找到一个更合理的角色,使得公众意见和司法专业的意见、实质利益和建设性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从而对美国的治理达到更好的效果。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作为美国,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以实现公民共识对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权的制衡,促进国家治理,更好地实现三权分立。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2 分钟,稍作计时,被质询方不可打断,有请。
嗯,你好,我先问一下确认一下你们的政策。你们的政策中提到要两名法官同意才会提案,这是为什么?我方认为法官制度不存在不好的情况。我方所说的是提案的门槛需要得到两名大法官同意才能提案。所以说,您方觉得大法官存在有其合理性,并不觉得不好。
第二部分是需求性。您方说现在没有反映公民意识,对吧?对,我们认为大法官……(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那司法的执行是以公民的意识为先,还是要以法律法规法条为先?我给您举个例子,就比如说在这个隔离平等的案子当中,美国南方大部分公民觉得我们就应该实现隔离平等,但从事实和正义上来说,黑人和白人应该平权,当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是不是还要倾向公民的诉求?我方不是很理解您方这个例子,因为在我方查到的例子中,至少在这种案件当中,公民的意识可能具有落后性,可能是错误的,我们应该按照法律法条来执行。
第二部分,即使从反映公民意识的角度上来看,据李霞教授的统计发现,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对重大社会问题的判决,最高法院和民意是高度统一的,并且高于国会和总统。那么您方现在把这个权利下放给信任度更低的国会和总统,是不是更不符合民意?首先,您方不要强行……(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一经指出,当然我方的观念很多时候也是落后的,这是很自然的,我知道可以按法条执行。所以说,从民意上来说,您方的观点也更不具有合理性。
然后我来问第二个需求点,您方说法院有垄断地位,可是我们发现法院做出的司法判决可以被立法机关进行一些公正的审查和修改,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 2 分钟,稍作计时,被质询方不可打断,有请。
嗯,你好,我先问一下确认一下你们的政策。你们的政策中提到要两名法官同意才会提案,这是为什么?我方认为法官制度不存在不好的情况。我方所说的是提案的门槛需要得到两名大法官同意才能提案。所以说,您方觉得大法官存在有其合理性,并不觉得不好。
第二部分是需求性。您方说现在没有反映公民意识,对吧?对,我们认为大法官……(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那司法的执行是以公民的意识为先,还是要以法律法规法条为先?我给您举个例子,就比如说在这个隔离平等的案子当中,美国南方大部分公民觉得我们就应该实现隔离平等,但从事实和正义上来说,黑人和白人应该平权,当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是不是还要倾向公民的诉求?我方不是很理解您方这个例子,因为在我方查到的例子中,至少在这种案件当中,公民的意识可能具有落后性,可能是错误的,我们应该按照法律法条来执行。
第二部分,即使从反映公民意识的角度上来看,据李霞教授的统计发现,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对重大社会问题的判决,最高法院和民意是高度统一的,并且高于国会和总统。那么您方现在把这个权利下放给信任度更低的国会和总统,是不是更不符合民意?首先,您方不要强行……(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一经指出,当然我方的观念很多时候也是落后的,这是很自然的,我知道可以按法条执行。所以说,从民意上来说,您方的观点也更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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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大家好!我方坚决反对这一提案,因为这一提案不仅缺乏必要性,还因其低效和破坏性严重威胁了美国宪政体系的稳定性、公正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是否真的需要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裁定的机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一,最高法院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人普遍信任最高法院。2021 年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62%的美国人愿意相信最高法院能够做出独立公正的裁决。相比之下,国会和总统的信任度却远远不及。这种信任源于最高法院超越党派利益,专注于宪法解释的角色。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裁决往往与民意高度一致。以李霞教授的研究指出,过去半个世纪,法院的裁决与民意检测结果基本一致,甚至在某些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中,法院在民意反对的情况下推出。比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推翻了种族隔离制度时,只有 20%的公众支持废除种族隔离,但几年后,支持比例逆转,超过 80%的公众认同这一决定的正当性。这表明最高法院的独立裁决能够引领政治风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
第二,美国宪法已经为解决司法争议提供了多种成熟的制度设计,高门槛的修宪程序和立法手段足以应对重大的分歧。历史上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或者修正案解决争议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1895 年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所得税违法,国会通过第 16 修正案,赋予了联邦政府征税权,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再如,2007 年,最高法院对薪资歧视案件的诉讼时效做出严格限制,随后通过了《公平薪酬法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整。这些高门槛的修正程序不仅能够解决问题,还确保了变更的合法性和广泛的共识。然而,简单的多数机制却截然相反,它们门槛低、周期短,容易受到党派政治的控制,导致政令朝令夕改,最终丧失权威性。这种快餐式的解决方案无济于事,不仅无法真正解决司法争议,反而制造更多的混乱。
其次,允许简单多数推翻裁定的潜在损害远大于任何可能的收益。一方面,这一机制将严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法治的权威。法律的生命来源于其稳定性,波兰和匈牙利的教训便是最好的证明。匈牙利在允许简单多数票推翻后,国外的投资年均减少 35%,波兰在司法改革之后,其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外国投资显著下降,司法独立性评分也在欧盟垫底。另一方面,这一机制严重威胁了少数判例。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最高法院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壁垒。在种族歧视、女性权益、宗教信仰等问题上,最高法院的裁决顶住了重大的政治和民意压制,为少数派争取了公正。举例来说,如果布朗案中法院的裁定可以被简单多数票推翻,种族隔离制度或许会延续至今。而在女性堕胎权问题上,如果法律随着政治风向频繁变更,那社会的不稳定性将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这种机制还将导致三权分立的严重失衡,美国宪政体制的设计在于确保每一部分权利的分支都受到制约,而允许国会以简单多数票推翻法院裁定将使立法权获得无限扩张的能力。波兰的司法部长因司法改革被赋予任命和解雇法官的权利,导致法官不能做出独立裁决,司法完全沦为执政党的工具。如果类似的权力集中也发生在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将名存实亡,民主制度也将变成多数暴政的遮羞布。
因此,我方坚决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尊敬的主席,大家好!我方坚决反对这一提案,因为这一提案不仅缺乏必要性,还因其低效和破坏性严重威胁了美国宪政体系的稳定性、公正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是否真的需要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裁定的机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一,最高法院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人普遍信任最高法院。2021 年皮尤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62%的美国人愿意相信最高法院能够做出独立公正的裁决。相比之下,国会和总统的信任度却远远不及。这种信任源于最高法院超越党派利益,专注于宪法解释的角色。事实上,最高法院的裁决往往与民意高度一致。以李霞教授的研究指出,过去半个世纪,法院的裁决与民意检测结果基本一致,甚至在某些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中,法院在民意反对的情况下推出。比如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推翻了种族隔离制度时,只有 20%的公众支持废除种族隔离,但几年后,支持比例逆转,超过 80%的公众认同这一决定的正当性。这表明最高法院的独立裁决能够引领政治风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
第二,美国宪法已经为解决司法争议提供了多种成熟的制度设计,高门槛的修宪程序和立法手段足以应对重大的分歧。历史上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或者修正案解决争议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1895 年最高法院裁定联邦所得税违法,国会通过第 16 修正案,赋予了联邦政府征税权,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再如,2007 年,最高法院对薪资歧视案件的诉讼时效做出严格限制,随后通过了《公平薪酬法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整。这些高门槛的修正程序不仅能够解决问题,还确保了变更的合法性和广泛的共识。然而,简单的多数机制却截然相反,它们门槛低、周期短,容易受到党派政治的控制,导致政令朝令夕改,最终丧失权威性。这种快餐式的解决方案无济于事,不仅无法真正解决司法争议,反而制造更多的混乱。
其次,允许简单多数推翻裁定的潜在损害远大于任何可能的收益。一方面,这一机制将严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法治的权威。法律的生命来源于其稳定性,波兰和匈牙利的教训便是最好的证明。匈牙利在允许简单多数票推翻后,国外的投资年均减少 35%,波兰在司法改革之后,其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外国投资显著下降,司法独立性评分也在欧盟垫底。另一方面,这一机制严重威胁了少数判例。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最高法院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壁垒。在种族歧视、女性权益、宗教信仰等问题上,最高法院的裁决顶住了重大的政治和民意压制,为少数派争取了公正。举例来说,如果布朗案中法院的裁定可以被简单多数票推翻,种族隔离制度或许会延续至今。而在女性堕胎权问题上,如果法律随着政治风向频繁变更,那社会的不稳定性将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这种机制还将导致三权分立的严重失衡,美国宪政体制的设计在于确保每一部分权利的分支都受到制约,而允许国会以简单多数票推翻法院裁定将使立法权获得无限扩张的能力。波兰的司法部长因司法改革被赋予任命和解雇法官的权利,导致法官不能做出独立裁决,司法完全沦为执政党的工具。如果类似的权力集中也发生在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将名存实亡,民主制度也将变成多数暴政的遮羞布。
因此,我方坚决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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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决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感谢反方意见,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意见,时间为 2 分钟,规则如前所述。好,这几个问题我先跟您方确认一下。您方知道我们今天讨论的制度是怎样的吗?似乎是说需要通过两名大法官,决议才可通过,对吗?是的,我想这个修正,实际上现在一直在进行的修正中有相关内容。那接下来我再问您方,您方今天告诉我们说有 21%的人觉得大法官很值得相信,对吗?是 62%。那我方有确切的数据,我方提供的数据表明有 51%的人对司法制度没有良好印象,他们持有负面看法,并且我们已举证过,有 20%的人从去年到现在对司法制度的信心逐渐下降。您刚刚指出一个更好的需求,接下来看,您方今天告诉我们,司法制度可以很好地反映一些落后的民意,然后可以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是这个意思吗?嗯,对。从李下教授的研究指出,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一直存在着这种情况。打断一下,那我问您,如果今天大部分民意支持种族隔离,那您方觉得司法制度还应该继续支持种族隔离吗?我们的意思是,如果民意确实不支持种族隔离,这是文明进步的走向,法院会引领这一走向前进。如果今天情况相反,司法制度想要支持,但大部分人不支持,我方不明白为何我们的司法制度要如此,仿佛活在象牙塔中。那接下来再看,您方今天告诉我们说,只有高门槛才能让这些修正变得合理,是吗?首先请回答这部分,如果您方觉得,您方是认为只有高门槛修正才是对的吗?不是,高门槛能够更好地保证法律制定的合法性。那我们看到,有 2/3 的人不赞成取消堕胎,但是现在不让堕胎,这个高门槛的好处在哪里呢?
感谢反方意见,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意见,时间为 2 分钟,规则如前所述。好,这几个问题我先跟您方确认一下。您方知道我们今天讨论的制度是怎样的吗?似乎是说需要通过两名大法官,决议才可通过,对吗?是的,我想这个修正,实际上现在一直在进行的修正中有相关内容。那接下来我再问您方,您方今天告诉我们说有 21%的人觉得大法官很值得相信,对吗?是 62%。那我方有确切的数据,我方提供的数据表明有 51%的人对司法制度没有良好印象,他们持有负面看法,并且我们已举证过,有 20%的人从去年到现在对司法制度的信心逐渐下降。您刚刚指出一个更好的需求,接下来看,您方今天告诉我们,司法制度可以很好地反映一些落后的民意,然后可以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好,是这个意思吗?嗯,对。从李下教授的研究指出,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一直存在着这种情况。打断一下,那我问您,如果今天大部分民意支持种族隔离,那您方觉得司法制度还应该继续支持种族隔离吗?我们的意思是,如果民意确实不支持种族隔离,这是文明进步的走向,法院会引领这一走向前进。如果今天情况相反,司法制度想要支持,但大部分人不支持,我方不明白为何我们的司法制度要如此,仿佛活在象牙塔中。那接下来再看,您方今天告诉我们说,只有高门槛才能让这些修正变得合理,是吗?首先请回答这部分,如果您方觉得,您方是认为只有高门槛修正才是对的吗?不是,高门槛能够更好地保证法律制定的合法性。那我们看到,有 2/3 的人不赞成取消堕胎,但是现在不让堕胎,这个高门槛的好处在哪里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四分钟。
首先,我方提到对方辩友应明确什么叫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美国实施三权分立,其最终目的是让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互相制衡,以防止权力的集中和滥用,不能认为有制衡就没有独立。如今,最高法院对宪法几乎拥有绝对的解释权,这实际上造成了一定的权力倾斜。例如,在近期二三年的一个渔业公司起诉美国商务部的案件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以 6:3 的比例推翻了一项 40 多年的“遵循先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在法律规定模糊时,法院需尊重行政机构的解释,然而此后,法院不再需要考虑行政机构对于立法的意见。此法案是行政领域自 2014 年以来被引用最多的一条最高法判决,这意味着司法机关硬生生剥离了行政机构的部分重要权利,打破了制衡的框架,可见其权力的严重倾斜。
的确,目前国会作为立法机关,可以通过 2/3 多数议员的提出以及 37 个州的议会批准来进行宪法修正案,以达到一定的制衡。但这一过程极为困难。自宪法颁布以来,大概有过 12000 次修改的尝试,但只有 27 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功率仅为 0.002%,其中头 10 个权利法案还是在通过联邦宪法那年马上追加的。宪法纠正的过高难度严重阻碍了国会对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权滥用的制衡。因此,我们需要降低门槛,增加国会与司法之间的博弈和制衡。
再者,在美国这样一个民主国家,对宪法的解释应反映公民的意识,然而最高法院并不具备对宪法和公民意识的绝对代表性。因为法官绝大多数人与绝大多数民众有着天壤之别。他们能获得这样的权利,是因为他们背后拥有超过绝大多数人的教育和社会资源,加上有着明确立场的总统的提名。并且在他们进入最高法院之后,几乎不用再考虑民众的质疑,因为几乎没有什么能影响他们的地位及决定。正因如此,最高法院做出过不少有违民意的判决。比如,非裔美国人不能成为美国公民,国会无权监管领土上的奴隶制;旨在减少穆斯林对美国人的暴力行为的“更好邻居法案”被最高法院否决;旨在防止投票中的种族歧视的投票选拔案被最高法院否决;再如刚刚所述的“罗诉韦德案”。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威廉·高尔提出过,宪政民主的成败取决于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制度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若彻底怀疑这些制度,宪政民主作为一个整体就会陷入困境。而且,根据美国广播公司最新民意调查显示,2023 年与 2022 年 1 月的结果相比,认为美国司法体系被政治操控的人数增加 20%。此外,芝加哥大学民意调查中心 24 年 6 月的民意调查显示,如今只有 16%的美国成年人对最高法院充满信心。另一研究中心也显示,高达 42%的美国人担心最高法院的权力过大,只有不到一半的美国人对最高法院具有好感。
我们不否认最高法院决策的重要性和价值,也不是说国会一定做得对,但相对于总统选择的终身制法官,国会成员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更能代表人民的意见,也应被赋予确保宪法解释符合民意的权利。
另外,我们要明确,我们降低宪法门槛,并不是会有很过分的法案被通过,不会出现所谓的“暴证”。因为如果提出的法案高度危险、严重违背法学,根本不会开启修宪机制,因为我们需要至少两名法官的同意,像国家安全法这种被否决的情况根本就不会出现。而我们要讨论的是像“罗诉韦德案”这种被 6:3 推翻的存在争议、不能完全通过法学来解释的案例,这种案例保守派有自己的考虑,自由派也有自己的法学支撑,所以无法直接通过法学来判定。时间到。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四分钟。
首先,我方提到对方辩友应明确什么叫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美国实施三权分立,其最终目的是让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互相制衡,以防止权力的集中和滥用,不能认为有制衡就没有独立。如今,最高法院对宪法几乎拥有绝对的解释权,这实际上造成了一定的权力倾斜。例如,在近期二三年的一个渔业公司起诉美国商务部的案件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以 6:3 的比例推翻了一项 40 多年的“遵循先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在法律规定模糊时,法院需尊重行政机构的解释,然而此后,法院不再需要考虑行政机构对于立法的意见。此法案是行政领域自 2014 年以来被引用最多的一条最高法判决,这意味着司法机关硬生生剥离了行政机构的部分重要权利,打破了制衡的框架,可见其权力的严重倾斜。
的确,目前国会作为立法机关,可以通过 2/3 多数议员的提出以及 37 个州的议会批准来进行宪法修正案,以达到一定的制衡。但这一过程极为困难。自宪法颁布以来,大概有过 12000 次修改的尝试,但只有 27 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功率仅为 0.002%,其中头 10 个权利法案还是在通过联邦宪法那年马上追加的。宪法纠正的过高难度严重阻碍了国会对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权滥用的制衡。因此,我们需要降低门槛,增加国会与司法之间的博弈和制衡。
再者,在美国这样一个民主国家,对宪法的解释应反映公民的意识,然而最高法院并不具备对宪法和公民意识的绝对代表性。因为法官绝大多数人与绝大多数民众有着天壤之别。他们能获得这样的权利,是因为他们背后拥有超过绝大多数人的教育和社会资源,加上有着明确立场的总统的提名。并且在他们进入最高法院之后,几乎不用再考虑民众的质疑,因为几乎没有什么能影响他们的地位及决定。正因如此,最高法院做出过不少有违民意的判决。比如,非裔美国人不能成为美国公民,国会无权监管领土上的奴隶制;旨在减少穆斯林对美国人的暴力行为的“更好邻居法案”被最高法院否决;旨在防止投票中的种族歧视的投票选拔案被最高法院否决;再如刚刚所述的“罗诉韦德案”。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威廉·高尔提出过,宪政民主的成败取决于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制度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若彻底怀疑这些制度,宪政民主作为一个整体就会陷入困境。而且,根据美国广播公司最新民意调查显示,2023 年与 2022 年 1 月的结果相比,认为美国司法体系被政治操控的人数增加 20%。此外,芝加哥大学民意调查中心 24 年 6 月的民意调查显示,如今只有 16%的美国成年人对最高法院充满信心。另一研究中心也显示,高达 42%的美国人担心最高法院的权力过大,只有不到一半的美国人对最高法院具有好感。
我们不否认最高法院决策的重要性和价值,也不是说国会一定做得对,但相对于总统选择的终身制法官,国会成员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更能代表人民的意见,也应被赋予确保宪法解释符合民意的权利。
另外,我们要明确,我们降低宪法门槛,并不是会有很过分的法案被通过,不会出现所谓的“暴证”。因为如果提出的法案高度危险、严重违背法学,根本不会开启修宪机制,因为我们需要至少两名法官的同意,像国家安全法这种被否决的情况根本就不会出现。而我们要讨论的是像“罗诉韦德案”这种被 6:3 推翻的存在争议、不能完全通过法学来解释的案例,这种案例保守派有自己的考虑,自由派也有自己的法学支撑,所以无法直接通过法学来判定。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作为美国,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以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效制衡,使宪法解释能更好地反映公民意识。
我方认为,从政治角度看,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能够避免多数暴政,且有助于推进社会发展。
首先看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未必就是文明进步的方向。以布朗案为例,当时虽有众多人民反对,但不能仅因反对就实行种族隔离,反而是法院的判决引领了文明的前提。再看罗诉韦德案,其被推翻是因为现在保守派居多,这是政治博弈的后果,特朗普在任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而如今又是特朗普的任期,您方认为现在国会会推翻这个议案吗?所以,您方的这个政策根本不具可行性。
再看现状,我们的权力分配已实现某种程度的权力制衡。国会拥有诸多权力,如修宪权,还掌握着财政权,法院的判决也未必会被执行。虽说修宪较为困难,但确实存在一些违宪且不合理的情况。若减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将从根本上削弱司法主权。
再者,您方虽承认三权分立不能只讲独立,但不可否认司法的独立性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法与司法独立研究显示,立法机构干预司法或削弱社会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会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该研究表明,立法机构控制司法判决的国家,法官更易受到政治压力,这会降低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例如诸多权力压力。自 2017 年以来,波兰的工作法案使执政党对法院的任命和管理,导致司法独立在全球司法项目的司法独立指数上连续下跌,处于欧盟末尾。而匈牙利自 2013 年改革以来,其司法独立体性的评分也在逐渐下降。若允许国会简单推翻最高法院的决策,会使民众对法院作为权力制衡角色的信任度大幅降低,削弱最高法院的权威。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司法不应受过高的诫命与潜在的控制,其独立性至关重要,以避免立法和行政的任何干预,保护宪法的权威。若司法权遭到破坏,失去民众信任,如布朗案中少数派的权利将难以得到维护。同时,司法独立性的侵蚀会加剧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据世界银行统计,2010 年以来,由于匈牙利法律不稳定,泰国的直接投资逐年下降,许多投资者因对法律环境不信任而撤资。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显示,2013 年至 2018 年,外国直接投资年均减少超过 35%,尤其是在欧盟对匈启动法律审查程序后,外资流入明显减少。波兰司法改革后,外资流入波兰的速度显著放缓。据综合报告,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波兰的外国直接投资年均下降 20%。
宪法解释权是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才出现的。在此之前,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指出,在该案件出现之前,法院没有能与立法权相互制衡的权利,最高法院面临着被立法行政机构边缘化的危机,宪法中所确立的权力制衡并未真正实现。若现在想要限制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便是想要回到麦迪逊案之前,这会导致最高法院被边缘化。若允许通过简单多数票推断来推翻法院的决议,那么法院的司法主权和司法制度将被废弃,造成严重破坏。
根据哈佛大学法学院对美国宪法修正的研究指出,允许国会简单推翻法院的决定,将导致权力集中,削弱制衡体系,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影响法治的长远与稳定。而国会研究服务中心的分析报告也指出,三权分立制旨在确保任何一方的权力不会过度集中,避免多数暴政。所以,一旦国会能够通过简单多数票推翻法院的决议,国会的权力将扩大,法院难以制衡,造成权力集中,破坏三权分立的分权制度,进而破坏美国的民主。此外,您方的提案中需要两名大法官,而现在是 6 名保守派、3 名自由派,若按您方所说,只需两名保守派大法官,这是很不合理的。
我方认为,从政治角度看,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能够避免多数暴政,且有助于推进社会发展。
首先看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未必就是文明进步的方向。以布朗案为例,当时虽有众多人民反对,但不能仅因反对就实行种族隔离,反而是法院的判决引领了文明的前提。再看罗诉韦德案,其被推翻是因为现在保守派居多,这是政治博弈的后果,特朗普在任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而如今又是特朗普的任期,您方认为现在国会会推翻这个议案吗?所以,您方的这个政策根本不具可行性。
再看现状,我们的权力分配已实现某种程度的权力制衡。国会拥有诸多权力,如修宪权,还掌握着财政权,法院的判决也未必会被执行。虽说修宪较为困难,但确实存在一些违宪且不合理的情况。若减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将从根本上削弱司法主权。
再者,您方虽承认三权分立不能只讲独立,但不可否认司法的独立性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法与司法独立研究显示,立法机构干预司法或削弱社会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会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该研究表明,立法机构控制司法判决的国家,法官更易受到政治压力,这会降低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例如诸多权力压力。自 2017 年以来,波兰的工作法案使执政党对法院的任命和管理,导致司法独立在全球司法项目的司法独立指数上连续下跌,处于欧盟末尾。而匈牙利自 2013 年改革以来,其司法独立体性的评分也在逐渐下降。若允许国会简单推翻最高法院的决策,会使民众对法院作为权力制衡角色的信任度大幅降低,削弱最高法院的权威。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司法不应受过高的诫命与潜在的控制,其独立性至关重要,以避免立法和行政的任何干预,保护宪法的权威。若司法权遭到破坏,失去民众信任,如布朗案中少数派的权利将难以得到维护。同时,司法独立性的侵蚀会加剧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据世界银行统计,2010 年以来,由于匈牙利法律不稳定,泰国的直接投资逐年下降,许多投资者因对法律环境不信任而撤资。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显示,2013 年至 2018 年,外国直接投资年均减少超过 35%,尤其是在欧盟对匈启动法律审查程序后,外资流入明显减少。波兰司法改革后,外资流入波兰的速度显著放缓。据综合报告,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波兰的外国直接投资年均下降 20%。
宪法解释权是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才出现的。在此之前,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指出,在该案件出现之前,法院没有能与立法权相互制衡的权利,最高法院面临着被立法行政机构边缘化的危机,宪法中所确立的权力制衡并未真正实现。若现在想要限制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便是想要回到麦迪逊案之前,这会导致最高法院被边缘化。若允许通过简单多数票推断来推翻法院的决议,那么法院的司法主权和司法制度将被废弃,造成严重破坏。
根据哈佛大学法学院对美国宪法修正的研究指出,允许国会简单推翻法院的决定,将导致权力集中,削弱制衡体系,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影响法治的长远与稳定。而国会研究服务中心的分析报告也指出,三权分立制旨在确保任何一方的权力不会过度集中,避免多数暴政。所以,一旦国会能够通过简单多数票推翻法院的决议,国会的权力将扩大,法院难以制衡,造成权力集中,破坏三权分立的分权制度,进而破坏美国的民主。此外,您方的提案中需要两名大法官,而现在是 6 名保守派、3 名自由派,若按您方所说,只需两名保守派大法官,这是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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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认为,作为美国,应该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因为这样做会导致多数暴政,政策不具可行性,破坏权力制衡和司法独立,进而破坏美国的民主和法治。
辩反方二辩。接下来是质询小结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的第二辩,双方共击计时,被质询方部分打断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请问对方反方二辩,您提到了一个案例,若我没预判错的话,而法院是对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听谁的呢?我想请问法院总是对的吗?法院不对的时候,还有宪法修正案。您说过法院也有不对的地方,那么您说的法院总是在推动民文明进步,就是不正确的。在民主体制下,以民为主,当民意与大法官都有可能错误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我们今天讨论的美国这个民主国家中,民主是以民为主,那么我请问在民意与大法官都有可能错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们要把决定权从民众手中拿走,交给少数人任命、住在象牙塔内的法官呢?
接下来我想请问对方反方一辩,您说到了这完全是为了民众的最高利益,导致了法治的不确定性,对吗?我想问的是民主到底代表什么,难道多数人统一的东西都是民主吗?这难道不是直接民主的泛滥,或者是多数的暴政吗?我们要保持公理,绝对的公理是不可能不去实现的,但是依靠民众,他们能够更加接近真实。如果真理真的不容易得到,那就不需要法学家,不需要专家,不需要任何学者。大多数人都认为种族隔离是对的,所以种族隔离就一定是正确的事情了吗?您方非常粗浅地认为听民意就是要让法律随着民意摇动,而并非如此。我们认为法律民意是法律有合理性、有外在实体的基础,就如我们在这个社会中所提到的。所以说这是第一个点,另外一个点我们会在之后认识到,而且大家也会受到政治影响的态度导致的暴力问题,我会慢慢阐述。
辩反方二辩。接下来是质询小结环节,首先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的第二辩,双方共击计时,被质询方部分打断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请问对方反方二辩,您提到了一个案例,若我没预判错的话,而法院是对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听谁的呢?我想请问法院总是对的吗?法院不对的时候,还有宪法修正案。您说过法院也有不对的地方,那么您说的法院总是在推动民文明进步,就是不正确的。在民主体制下,以民为主,当民意与大法官都有可能错误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我们今天讨论的美国这个民主国家中,民主是以民为主,那么我请问在民意与大法官都有可能错的情况下,为什么我们要把决定权从民众手中拿走,交给少数人任命、住在象牙塔内的法官呢?
接下来我想请问对方反方一辩,您说到了这完全是为了民众的最高利益,导致了法治的不确定性,对吗?我想问的是民主到底代表什么,难道多数人统一的东西都是民主吗?这难道不是直接民主的泛滥,或者是多数的暴政吗?我们要保持公理,绝对的公理是不可能不去实现的,但是依靠民众,他们能够更加接近真实。如果真理真的不容易得到,那就不需要法学家,不需要专家,不需要任何学者。大多数人都认为种族隔离是对的,所以种族隔离就一定是正确的事情了吗?您方非常粗浅地认为听民意就是要让法律随着民意摇动,而并非如此。我们认为法律民意是法律有合理性、有外在实体的基础,就如我们在这个社会中所提到的。所以说这是第一个点,另外一个点我们会在之后认识到,而且大家也会受到政治影响的态度导致的暴力问题,我会慢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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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首先质询反方二辩,提出若法院并非总是对的,且有宪法修正案可作修正,那么反方所说法院总是推动民文明进步就是不正确的,并质疑在民意与大法官都可能错的情况下,为何把决定权交给少数人任命的法官。接着,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指出对方认为为民众最高利益会导致法治不确定性,质疑民主的定义以及多数人统一的东西是否就是民主,认为这可能是直接民主的泛滥或多数的暴政,并以种族隔离的例子进行反驳,强调法律民意是法律有合理性、有外在实体的基础,还提到之后会阐述大家受政治影响态度导致的暴力问题。
首先,作为反方三辩,我想向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在政策辩论的需求性方面,我没听错的话,正方认为来自两块,一是认为最高法院不能够反映民意,二是认为现状下大家对于司法权的制衡并不够。我方举了几个例子来证明目前最高法院出现了一定权力的情况。我方前面有举证,现状下有两种方式,第一可以弹劾大法官,第二可以用一定的修正案的方式介入到对司法的监督,请问正方有证明其不够吗?过去 30 年来,我问的是二辩。AA 问二辩,不好意思,我以为您没有回答,抱歉。二辩说我方坚持讨论宪法修正,我先确认的是宪法修正,您怎么证明不够呢?您指的数据是有 2 万次的宪法提升,而通过了 27 次,应该通过计算。12400 的什么(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应该通过几次,这是一个问题。接下来聊民意的问题,您知道国会选举是怎么选出参议员和众议院的吗?先回答刚刚那个问题。在现状当中,绝大部分的州和红州 30% - 40%的得票率即可当选,因为有第三方参选的情况会存在。我问一下,您凭什么告诉我说这不会代表着我会相对这个反映更……(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前面赵教授的研究表明,近半个世纪以来,对于司法权,对于司法判决,大法官的信心是要比对于国会的信心更高的,您告诉我对于司法的什么(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下降,我同意。问题是对于国会为什么竞选……(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首先,作为反方三辩,我想向正方二辩进行质询。在政策辩论的需求性方面,我没听错的话,正方认为来自两块,一是认为最高法院不能够反映民意,二是认为现状下大家对于司法权的制衡并不够。我方举了几个例子来证明目前最高法院出现了一定权力的情况。我方前面有举证,现状下有两种方式,第一可以弹劾大法官,第二可以用一定的修正案的方式介入到对司法的监督,请问正方有证明其不够吗?过去 30 年来,我问的是二辩。AA 问二辩,不好意思,我以为您没有回答,抱歉。二辩说我方坚持讨论宪法修正,我先确认的是宪法修正,您怎么证明不够呢?您指的数据是有 2 万次的宪法提升,而通过了 27 次,应该通过计算。12400 的什么(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应该通过几次,这是一个问题。接下来聊民意的问题,您知道国会选举是怎么选出参议员和众议院的吗?先回答刚刚那个问题。在现状当中,绝大部分的州和红州 30% - 40%的得票率即可当选,因为有第三方参选的情况会存在。我问一下,您凭什么告诉我说这不会代表着我会相对这个反映更……(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前面赵教授的研究表明,近半个世纪以来,对于司法权,对于司法判决,大法官的信心是要比对于国会的信心更高的,您告诉我对于司法的什么(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下降,我同意。问题是对于国会为什么竞选……(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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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刚才一直在思考,在双方都有可能出现纰漏的情况下,为何要将决定大权交予那在象牙塔内、高高在上且与民众脱节的法官群体手中?对方显然陷入了一种对法律的盲目理性。
对方在谈需求性,而其犯的最大错误恰恰是忽略了需求性。他们将自己置于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位置,侃侃而谈说应三权独立,这样便能更好地伸张正义,却忽略了之前提到的相关统计,现今已有过半民众对最高法院法官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那么,如果对方坚称我们的法官如此可信,我们的法院如此中立、美好,那我要说,现在法院正在抢夺国会与政府的权利。对方也认同三权分立是一个互相制衡的过程,那么请问,我们怎能为了保证司法独立而忽视整体的三权分立呢?这岂不是本末倒置?在最近一起渔业公司诉美国商务公司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以 6:3 的比例推翻了一项 40 多年的先例,这违背了尊重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律在规定模糊时,法院需尊重行政机构的解释,而法院如此不顾及他人,不就是在剥夺权利吗?对方需要在后面进行解释。
接下来,法官是否如对方所说的那般中立、完美无瑕呢?我可以告诉对方,法官是受到政治妥协影响且具有偏向性的。6 月 24 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 1973 年罗诉韦德案,这无疑是对他们自己的申请和环境的不当操控。要知道,2016 年 10 月份特朗普在竞选时,为吸引选票,声称会提名大法官以推翻罗诉韦德案,最终他真的做到了,致使美国总统拜登当天公开称美国最高法院犯了悲剧性错误。
此事并未结束,如果关注今年的美国大选,会发现这个事情仍无结果。在今年美国总统选举电视辩论时,卡马拉·哈里斯提到,现在罗诉韦德案已被推翻,若自己当选,将重新任命大法官并重新支持该法案,这一切只为争取选民的选票。我想请问,在这些真实的事实面前,对方要如何证明大法官是如此高尚、清白?对方可能会不假思索地说,美国大法官中有保守派和自由派。然而,当对方能够如此自然地说出这是自由派大法官,这是保守派大法官时,就已经在用倾向来划分本该完全独立的法官了。进一步说,为何会用这些有倾向的标签来划分法官呢?因为他们确实表现出了倾向性,这是社会的认同,而非诬告,他们就是有倾向性的。
综上所述,对方的论述陷入了对法律的盲目之中。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民主国家,我们要回到以民为本。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目的是为了民众,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益,防止政府机构的权力侵害民众的权益,我们是为了民众,而不是陷入非法律的迷思之中。
问候在场各位。首先,我刚才一直在思考,在双方都有可能出现纰漏的情况下,为何要将决定大权交予那在象牙塔内、高高在上且与民众脱节的法官群体手中?对方显然陷入了一种对法律的盲目理性。
对方在谈需求性,而其犯的最大错误恰恰是忽略了需求性。他们将自己置于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位置,侃侃而谈说应三权独立,这样便能更好地伸张正义,却忽略了之前提到的相关统计,现今已有过半民众对最高法院法官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那么,如果对方坚称我们的法官如此可信,我们的法院如此中立、美好,那我要说,现在法院正在抢夺国会与政府的权利。对方也认同三权分立是一个互相制衡的过程,那么请问,我们怎能为了保证司法独立而忽视整体的三权分立呢?这岂不是本末倒置?在最近一起渔业公司诉美国商务公司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以 6:3 的比例推翻了一项 40 多年的先例,这违背了尊重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律在规定模糊时,法院需尊重行政机构的解释,而法院如此不顾及他人,不就是在剥夺权利吗?对方需要在后面进行解释。
接下来,法官是否如对方所说的那般中立、完美无瑕呢?我可以告诉对方,法官是受到政治妥协影响且具有偏向性的。6 月 24 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 1973 年罗诉韦德案,这无疑是对他们自己的申请和环境的不当操控。要知道,2016 年 10 月份特朗普在竞选时,为吸引选票,声称会提名大法官以推翻罗诉韦德案,最终他真的做到了,致使美国总统拜登当天公开称美国最高法院犯了悲剧性错误。
此事并未结束,如果关注今年的美国大选,会发现这个事情仍无结果。在今年美国总统选举电视辩论时,卡马拉·哈里斯提到,现在罗诉韦德案已被推翻,若自己当选,将重新任命大法官并重新支持该法案,这一切只为争取选民的选票。我想请问,在这些真实的事实面前,对方要如何证明大法官是如此高尚、清白?对方可能会不假思索地说,美国大法官中有保守派和自由派。然而,当对方能够如此自然地说出这是自由派大法官,这是保守派大法官时,就已经在用倾向来划分本该完全独立的法官了。进一步说,为何会用这些有倾向的标签来划分法官呢?因为他们确实表现出了倾向性,这是社会的认同,而非诬告,他们就是有倾向性的。
综上所述,对方的论述陷入了对法律的盲目之中。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民主国家,我们要回到以民为本。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目的是为了民众,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益,防止政府机构的权力侵害民众的权益,我们是为了民众,而不是陷入非法律的迷思之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有利于保障民众的权益,防止政府机构的权力侵害民众权益,以及是否符合以民为本的原则。
对方的论述陷入对法律的盲目之中,而我们应回到以民为本的原则,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是不符合保障民众权益和以民为本的原则的。
谢谢主席,各位好。我们先冷静一下,把对方的基本责任理清。我们来谈对方的需求性,先看现状的需求。对方会谈两点,第一是不平衡,对方证明权力制约不平衡的举证很有意思,只举出几个个例,说在这些案例中最高法院赢了。但反过来讲,总统有赢过,国会也有赢过。按对方的逻辑,举一个国会赢的例子,就说国会太泛滥,要去制止,这毫无价值。关键是到目前为止,正方并没有证明在现状中,我们的权力制衡应是什么样,以及现状哪里有纰漏。不能仅举几个案例,说国会赢了,就认为有问题,这很可笑。
我们再来谈国会这个板块。对方提到的第二个需求是民意。第一个问题,国会选举是以选取各个独立州议员的形式,只需多数票即可。但每个州的选举至少有三名候选人,一名是共和党,一名是民主党,还有一名是独立候选人。所以不能说选出来的国会就代表多数人的意向。美国的制度中,至少还有许多并非如此。而在数据上,反方也未举证。我方举李霞教授那份论文想要表述的问题是,在近半个世纪以来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其民意认可度比总统更高。虽然未超过 50%,但如果以民意作为论述需求性的基础,那至少应举证告诉我司法的信任在下降,那新总统呢?目前为止没有,所以对方的数据无用,也与题目无关。所以,目前为止民意作为其需求性的主要标准,与政体的政策执行未挂钩。
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的现状不平衡,到目前为止对方还未完全初步举证。更进一步来讲,对方限缩了辩题,在政策面中缩减了自身责任,因为题目本身不允许简单通过辩论去推翻最高法院,在大量的经济内容及其他社会制度方面,对方都应谈到,目前为止我们也看到了这一点。
我们还要聊一下关于民意的问题。为什么民主要提民意?这是一个很根本的问题。如果大家去学习一些美国的立宪思路,会发现美国的立宪从一开始就注重两点,第一注重精英,所以选择州议员本来就不是代表和自己有一样的脑子;第二,做出的选择是要去制衡的。对方质疑我们说法,认为法官有自己的立场,这是当然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而美国的制度希望所有事情都能有立场且可以制衡和挑战,现状中制衡也在发生。
更进一步,我们来刻画一下未来世界,真正聊一下民主和多数人之间的关系。对方特别喜欢谈罗素韦德案,这里面的取证责任在于,罗素韦德案这样的案件本身是生命权和自由权之间的区别,生命和身体的规则,大法官的选择没有极力违背我们。但对方能否在后续环节举出一个例子,告诉我大法官对宪法的推翻或诠释是完全反人权的?对方举不出来。而民众的选择本身是摇摆不定的,在今天的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都不会使堕胎成为一种自由,因为国会已被共和党所掌控。所以,对方所渴望的事业,如果存在风险,比如民意本身可被操控,也无法解决其他问题。大法官有哪些做出了错误的判决?谢谢各位。
谢谢主席,各位好。我们先冷静一下,把对方的基本责任理清。我们来谈对方的需求性,先看现状的需求。对方会谈两点,第一是不平衡,对方证明权力制约不平衡的举证很有意思,只举出几个个例,说在这些案例中最高法院赢了。但反过来讲,总统有赢过,国会也有赢过。按对方的逻辑,举一个国会赢的例子,就说国会太泛滥,要去制止,这毫无价值。关键是到目前为止,正方并没有证明在现状中,我们的权力制衡应是什么样,以及现状哪里有纰漏。不能仅举几个案例,说国会赢了,就认为有问题,这很可笑。
我们再来谈国会这个板块。对方提到的第二个需求是民意。第一个问题,国会选举是以选取各个独立州议员的形式,只需多数票即可。但每个州的选举至少有三名候选人,一名是共和党,一名是民主党,还有一名是独立候选人。所以不能说选出来的国会就代表多数人的意向。美国的制度中,至少还有许多并非如此。而在数据上,反方也未举证。我方举李霞教授那份论文想要表述的问题是,在近半个世纪以来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其民意认可度比总统更高。虽然未超过 50%,但如果以民意作为论述需求性的基础,那至少应举证告诉我司法的信任在下降,那新总统呢?目前为止没有,所以对方的数据无用,也与题目无关。所以,目前为止民意作为其需求性的主要标准,与政体的政策执行未挂钩。
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的现状不平衡,到目前为止对方还未完全初步举证。更进一步来讲,对方限缩了辩题,在政策面中缩减了自身责任,因为题目本身不允许简单通过辩论去推翻最高法院,在大量的经济内容及其他社会制度方面,对方都应谈到,目前为止我们也看到了这一点。
我们还要聊一下关于民意的问题。为什么民主要提民意?这是一个很根本的问题。如果大家去学习一些美国的立宪思路,会发现美国的立宪从一开始就注重两点,第一注重精英,所以选择州议员本来就不是代表和自己有一样的脑子;第二,做出的选择是要去制衡的。对方质疑我们说法,认为法官有自己的立场,这是当然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而美国的制度希望所有事情都能有立场且可以制衡和挑战,现状中制衡也在发生。
更进一步,我们来刻画一下未来世界,真正聊一下民主和多数人之间的关系。对方特别喜欢谈罗素韦德案,这里面的取证责任在于,罗素韦德案这样的案件本身是生命权和自由权之间的区别,生命和身体的规则,大法官的选择没有极力违背我们。但对方能否在后续环节举出一个例子,告诉我大法官对宪法的推翻或诠释是完全反人权的?对方举不出来。而民众的选择本身是摇摆不定的,在今天的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都不会使堕胎成为一种自由,因为国会已被共和党所掌控。所以,对方所渴望的事业,如果存在风险,比如民意本身可被操控,也无法解决其他问题。大法官有哪些做出了错误的判决?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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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语音转文字文本中存在错误。辩题为关于美国国会与最高法院决议的相关内容,而此段文本中提到的“进入战术测练题环节”与给定的“战术暂停”环节不符,且存在错字“测练”,应为“暂停”。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进入战术暂停环节,时间为 3 分钟,有请计时同学开始计时。
该语音转文字文本中存在错误。辩题为关于美国国会与最高法院决议的相关内容,而此段文本中提到的“进入战术测练题环节”与给定的“战术暂停”环节不符,且存在错字“测练”,应为“暂停”。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感谢反方三辩,下面进入战术暂停环节,时间为 3 分钟,有请计时同学开始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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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术暂停环节的设置旨在为辩论双方提供一个调整和思考的机会,通过合理的时间安排,期望达到预期的效果。
好,以下是为您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辩题为: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vs 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我们已经举证过 0.002%的成功率,过去 30 年没有成功,所以大家说最高法的判决,您方到底凭什么说这是一个合理有效的,是很一致呢?成功率很低,有可能是最高法把关做的很棒,您方写这个数据没有说明任何事情,哪怕告诉我十万份里面只通过 1 万,只通过一份,也没办法证明电动现场的需求。我来跟您接着聊那个百姓民义的问题。二三十年的民调显示,对于拜登政府,只有 56%的民众觉得反对他们的裁决,对于国会,有 81%的人觉得他们的裁决不能够反映自己的民意,您凭什么告诉我国会代表的是您的需求?
我们已经论证过国会,至少它能够更加容易。我刚刚也举证过很多最高法把关的判决是不合理的,比如曾经判决过不能给非裔美国人公民权,您方觉得这是合理的吗?就是为什么它不是呢?现状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在大量的案件当中,如果两边都有各自的利益考量,并且两边在人道、同学、共和保守等方面存在差异,难以辨别出来的时候,我可以同意最高法有时候会做出不一样的判断,可这也在我们的预设框架内。因为您既然站在这里,不能够告诉各位评委或者告诉我说共和党就一定全都是错的。所以回过头来,您要举的是我前面所说,民众是会有很荒诞的事情,民众是会有很多时候去做出一些多数人的暴政,对一部分人造成侵害的,您没有办法去举证,告诉我说那些大法官他们是怎么怎么样,就做的很差了。所以我来跟您聊关于那个民调的一部分。民调的部分,首先我在数字上证明 80%的人就是不喜欢,其次我在制度上向各位评委证明,选举有两大漏洞,第一它本身就不是说您要过半您才能够当选议员,第二是议员可以去欺骗。我告诉您,国会的制度是倾向于什么,因为我上了台以后,我又不去反映你们的利益,我就反映的是我背后的资本寡头的利益,我请问一下,您凭什么告诉我反映的是您的利益呢?首先我们第一辩稿开头就知道了,目前 16%的美国人对最高法是没有信心的,而您方那一套对民主制度的贡献的话,您说您现在从欧洲到北美,哪个国家民主制度真的能够反映民意呢?那套是所谓的代表寡头投票不过半的情况,在欧洲民调情况不能否认啊,您方没有办法举证我方说法有误。今天没有民主制度真的反映民意呀,所以说我方还是没有回答我这些大法官没有给非裔美国人公民身份这个例子,所以您方也不能举证大法官一定是对的。我进一步来问您啊,对方辩友,您方告诉我,一边告诉我大法官更符合民意,一边告诉我大法官有时候比大多数人更聪明,这个地方到底是您方论证他符合民意,还是比大多数人更聪明呢?
您不能用反过来的观点提供依据,您告诉我欧洲难道就不行吗?您告诉我欧洲难道就不行吗?我不知道他证明了什么,所以需求就和我解释完了,作为您所主张的根本需求,您都难以证明您的制度更加有意义。往下一部分我来聊回前面您刚才说的那个非议,您特别想聊例子,看您告诉我哪一年的案例判了什么。首先我们先解释,所以所以说您方也承认这个例子,您方也不能下结论说不能接受,就是欧洲那个例子,我方是因为不想跟您方去讲,您方必须自己去看欧洲自己的选举,没有一个党派他是真的能够不过半的,所以说您方这边也不能跟我虚空构建一个真正反映民主的制度,因为现状的民主就是一个这样子,我们能够通过现状说明美国是非常好的一个民主,所以说您方也最后快回答我,您方到底是论证大法官跟民意意见一致,还是大法官与大多数民众共同理性呢?
在相对的民主的部分,我给您举个数据告诉您人们更不满意。在绝对的民主部分,我在制度上告诉您,它不能够代表更多数的人,以及它有欺骗的风险,所以我不会再聊这个问题了。您回过头来,您想聊非议的那个问题,解释一下非议的那个不允许给非裔美国人公民权的例子是什么情景,什么案件,哪一年。所以说今天您方其实根本就是矛盾的,大法官跟民众意见又一致,然后您方又说大法官比民众更聪明,所以您方这个举证您方刚告诉我到底是什么意思?回到您方那个多数人暴政的例子,我方现在跟您方聊那个例子啊,1857 年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就是明确表示非裔美国人不能成为美国公民,您方还装作没听过吗?所以说进一步还这样说,如果您方说大法官真的那么好的话,他为什么会给那些多数人的暴政的提案签名呢?1857 年做出这样的判断,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什么是逆文明而行的呢?后面不是废除了那个对黑人的隔离法案吗?到目前为止,您没有举出在哪一年的哪一个判决当中是极其违背文明性向的。我方的意思是在大部分的判决当中,大法官的反应更能够体现民意,第二块是在小部分的争议案件当中,大法官的名义才能够去带领社会去做进步,而那份数据是一开始 20%的人支持那个废除种族隔离,而隔了三年以后,有 80%的人都会支持,所以我方并没有矛盾。
回过头来问一下您方前面举的波兰的那个问题,如果今天给予驳回,驳回这个最高大法官他们的这个司法解释的这个空间的话,就会使得最高大法官他们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和损失,而在经济的部分和政治稳定部分,都会造成影响。经济方面,外资更不会来了,因为您本身的法律会很大程度上受到两党制的影响,今天这个党控制了,法律就会这样,明天那个党控制了,法律又会那样,这个时候对于国家的动荡和对于经济上的客观损害,您方都要承担。所以说有时候最高法的大法官比大多数人更聪明,而我方认为有时候大多数人更保守,就像我方刚刚举的这个例子,所以说也包括说不违背安全这个例子。所以说您方今天其实根本就不能跟我说大法官一定是更好的。
您方又要跟我提英国,那我问您,在英国今天大法官就没有办法阻挡议会的任何决议,但您看您在您方看来,英国难道也是一个没有安全和导致商业凋敝的国家吗?第一个问题是您不能说英国怎么怎么样,这样告诉我英国真的很好。第二是您和我的态度不同,我就觉得英国现在很糟糕了,去工业化现在都空虚成什么样子了?您去英国留学,您自己都清楚,英国都烂成什么样子了?新自由主义以后,不要通过反问再来证明您的立场和需求了。我们回过头来聊前面的那部分。
不是我要证明最高大法官有多么多么的完美,而是您要证明您的国会,第一最高大法官它不好,第二是国会会比最高大法官要更好。更进一步,您回答一下我在经济和司法权力独立性的那个部分的影响,在两党制的国家当中,谁控制国会,谁就控制司法,这不就是形式上已经架空了三权分立吗?
反方:
我不承认,因为我已经讲过了,我不会代表大众承认,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您说的制度里面的 2/3 和 1/2 它的区别。再说我们可以允许国会和法院之间有更多沟通,而不是法院自己说了算,并且我们今天也提出了,在我们提这个机制的前提是遵循尊重的原则,现在法院不用尊重,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可以自己提出一个解释权,所以这是我方论证的需要,谢谢,感谢。
好,以下是为您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辩题为: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vs 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对方辩友。我们已经举证过 0.002%的成功率,过去 30 年没有成功,所以大家说最高法的判决,您方到底凭什么说这是一个合理有效的,是很一致呢?成功率很低,有可能是最高法把关做的很棒,您方写这个数据没有说明任何事情,哪怕告诉我十万份里面只通过 1 万,只通过一份,也没办法证明电动现场的需求。我来跟您接着聊那个百姓民义的问题。二三十年的民调显示,对于拜登政府,只有 56%的民众觉得反对他们的裁决,对于国会,有 81%的人觉得他们的裁决不能够反映自己的民意,您凭什么告诉我国会代表的是您的需求?
我们已经论证过国会,至少它能够更加容易。我刚刚也举证过很多最高法把关的判决是不合理的,比如曾经判决过不能给非裔美国人公民权,您方觉得这是合理的吗?就是为什么它不是呢?现状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在大量的案件当中,如果两边都有各自的利益考量,并且两边在人道、同学、共和保守等方面存在差异,难以辨别出来的时候,我可以同意最高法有时候会做出不一样的判断,可这也在我们的预设框架内。因为您既然站在这里,不能够告诉各位评委或者告诉我说共和党就一定全都是错的。所以回过头来,您要举的是我前面所说,民众是会有很荒诞的事情,民众是会有很多时候去做出一些多数人的暴政,对一部分人造成侵害的,您没有办法去举证,告诉我说那些大法官他们是怎么怎么样,就做的很差了。所以我来跟您聊关于那个民调的一部分。民调的部分,首先我在数字上证明 80%的人就是不喜欢,其次我在制度上向各位评委证明,选举有两大漏洞,第一它本身就不是说您要过半您才能够当选议员,第二是议员可以去欺骗。我告诉您,国会的制度是倾向于什么,因为我上了台以后,我又不去反映你们的利益,我就反映的是我背后的资本寡头的利益,我请问一下,您凭什么告诉我反映的是您的利益呢?首先我们第一辩稿开头就知道了,目前 16%的美国人对最高法是没有信心的,而您方那一套对民主制度的贡献的话,您说您现在从欧洲到北美,哪个国家民主制度真的能够反映民意呢?那套是所谓的代表寡头投票不过半的情况,在欧洲民调情况不能否认啊,您方没有办法举证我方说法有误。今天没有民主制度真的反映民意呀,所以说我方还是没有回答我这些大法官没有给非裔美国人公民身份这个例子,所以您方也不能举证大法官一定是对的。我进一步来问您啊,对方辩友,您方告诉我,一边告诉我大法官更符合民意,一边告诉我大法官有时候比大多数人更聪明,这个地方到底是您方论证他符合民意,还是比大多数人更聪明呢?
您不能用反过来的观点提供依据,您告诉我欧洲难道就不行吗?您告诉我欧洲难道就不行吗?我不知道他证明了什么,所以需求就和我解释完了,作为您所主张的根本需求,您都难以证明您的制度更加有意义。往下一部分我来聊回前面您刚才说的那个非议,您特别想聊例子,看您告诉我哪一年的案例判了什么。首先我们先解释,所以所以说您方也承认这个例子,您方也不能下结论说不能接受,就是欧洲那个例子,我方是因为不想跟您方去讲,您方必须自己去看欧洲自己的选举,没有一个党派他是真的能够不过半的,所以说您方这边也不能跟我虚空构建一个真正反映民主的制度,因为现状的民主就是一个这样子,我们能够通过现状说明美国是非常好的一个民主,所以说您方也最后快回答我,您方到底是论证大法官跟民意意见一致,还是大法官与大多数民众共同理性呢?
在相对的民主的部分,我给您举个数据告诉您人们更不满意。在绝对的民主部分,我在制度上告诉您,它不能够代表更多数的人,以及它有欺骗的风险,所以我不会再聊这个问题了。您回过头来,您想聊非议的那个问题,解释一下非议的那个不允许给非裔美国人公民权的例子是什么情景,什么案件,哪一年。所以说今天您方其实根本就是矛盾的,大法官跟民众意见又一致,然后您方又说大法官比民众更聪明,所以您方这个举证您方刚告诉我到底是什么意思?回到您方那个多数人暴政的例子,我方现在跟您方聊那个例子啊,1857 年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就是明确表示非裔美国人不能成为美国公民,您方还装作没听过吗?所以说进一步还这样说,如果您方说大法官真的那么好的话,他为什么会给那些多数人的暴政的提案签名呢?1857 年做出这样的判断,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什么是逆文明而行的呢?后面不是废除了那个对黑人的隔离法案吗?到目前为止,您没有举出在哪一年的哪一个判决当中是极其违背文明性向的。我方的意思是在大部分的判决当中,大法官的反应更能够体现民意,第二块是在小部分的争议案件当中,大法官的名义才能够去带领社会去做进步,而那份数据是一开始 20%的人支持那个废除种族隔离,而隔了三年以后,有 80%的人都会支持,所以我方并没有矛盾。
回过头来问一下您方前面举的波兰的那个问题,如果今天给予驳回,驳回这个最高大法官他们的这个司法解释的这个空间的话,就会使得最高大法官他们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和损失,而在经济的部分和政治稳定部分,都会造成影响。经济方面,外资更不会来了,因为您本身的法律会很大程度上受到两党制的影响,今天这个党控制了,法律就会这样,明天那个党控制了,法律又会那样,这个时候对于国家的动荡和对于经济上的客观损害,您方都要承担。所以说有时候最高法的大法官比大多数人更聪明,而我方认为有时候大多数人更保守,就像我方刚刚举的这个例子,所以说也包括说不违背安全这个例子。所以说您方今天其实根本就不能跟我说大法官一定是更好的。
您方又要跟我提英国,那我问您,在英国今天大法官就没有办法阻挡议会的任何决议,但您看您在您方看来,英国难道也是一个没有安全和导致商业凋敝的国家吗?第一个问题是您不能说英国怎么怎么样,这样告诉我英国真的很好。第二是您和我的态度不同,我就觉得英国现在很糟糕了,去工业化现在都空虚成什么样子了?您去英国留学,您自己都清楚,英国都烂成什么样子了?新自由主义以后,不要通过反问再来证明您的立场和需求了。我们回过头来聊前面的那部分。
不是我要证明最高大法官有多么多么的完美,而是您要证明您的国会,第一最高大法官它不好,第二是国会会比最高大法官要更好。更进一步,您回答一下我在经济和司法权力独立性的那个部分的影响,在两党制的国家当中,谁控制国会,谁就控制司法,这不就是形式上已经架空了三权分立吗?
反方:
我不承认,因为我已经讲过了,我不会代表大众承认,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您说的制度里面的 2/3 和 1/2 它的区别。再说我们可以允许国会和法院之间有更多沟通,而不是法院自己说了算,并且我们今天也提出了,在我们提这个机制的前提是遵循尊重的原则,现在法院不用尊重,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可以自己提出一个解释权,所以这是我方论证的需要,谢谢,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而谢主席,我必须提醒大家,我们今天讨论的议题是什么?是一个关乎改变美国国家根基的重大议题,是一个触及美国内在精神的关键问题。美国两百多年来,基本未对宪法进行过大的改动,最多只是一些修正。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强的宪政意识,其内在的精神便是宪政和法治。此时,若要调整三权分离这一根本政治特性,必须举证出现状存在极为重大的需求性,若不变更会影响到美国国家安全及政体等,否则此事绝不可行。
就如以色列曾有人提出过类似提案,却遭到美国乃至拜登的亲自批评。包括美国国内十二个州的罢工游行,就连曾经美国想要增设法官人数,或是增加国会对法官的伦理审查,都遭到美国大部分人的反对,根本无法实施。所以,我们来审视今天的需求性,是否为大家呈现出了绝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对方认为大法官权力过大,最高法院权力不受限。但事实并非如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其组建本身就受到限制。而且,美国的最高法院与我国人大不同,它不是一个集多种权力于一体的机构,只负责司法权的解释和执行。换句话说,国会如同一个框架,而最高法院只能在这个框架内活动。正如我方一辩稿所举的例子,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但国会若认为不合理,便可通过立法改变判决,此类例子众多。所以,国会可以不断调整这个框架的大小,最高法院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国会和总统享有军权和财政权,而最高法院并无实权,因此最高法院的权力并不大。
对方提出人民对许多案件判决不满,但这句话不能作为需求依据。在当代法治和朴素正义观下,这两者存在区别。当下的民主与简单的多数人为好的逃避放逐法的民主相比,是一种进步。让民主和法制在一个明文规定的框架内运行,正如我方所举的例子,即使在当时,大部分南方州都同意种族隔离,但司法机关依然有权判决种族隔离违宪。我方也已举证,根据李霞教授的论文,这种判决是有益的,80%的民众在之后几年会感受到这个判决的好处。
再者,我方也与对方进行了民意的比较,即使是民意,最高法院也比政府或国会更能代表民意,所以对方的观点站不住脚。
此外,对方还存在几个虚假的需求,而这些需求根本不属于改变制度的范畴。比如在堕胎法案上,人们立场不同是因为两党的斗争,这是美国政治的特色。大法官之所以实行终身制,是因为总统四年一换,如果随意将自己党派的人安排进入,会导致集权。但对方并不准备废除两党制和法官终身制,所以也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反而带来了一系列弊端。
我方二辩曾提到的数据显示,波兰和匈牙利的外贸减少了 20%至 30%,而美国的经济在全球领先的地位,依赖于国际社会对其法治环境的信任。一旦允许通过简单多数推翻法律,美国法律将变得不确定,危害美国的根基,包括经济根基。
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修宪需经 2/3 国会和 2/3 州的批准,这种设计是为了保障法律经过深思熟虑。若引入简单多数机制,将直接推翻这种宪法基础,使美国从慎重治国走向短视决策,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我方所举证的匈牙利、波兰,政策推出后,40%的波兰法官会受到政治干预,司法独立性评分显著下降,匈牙利短短 30 年间就强制退休法官超过 200 名,司法系统的评分逐年下降。面对这种司法系统的大幅下降,对方如何应对?对方根本无法处理。所以,对方的需求性无法得到证实,问题也无法解决,甚至还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而谢主席,我必须提醒大家,我们今天讨论的议题是什么?是一个关乎改变美国国家根基的重大议题,是一个触及美国内在精神的关键问题。美国两百多年来,基本未对宪法进行过大的改动,最多只是一些修正。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强的宪政意识,其内在的精神便是宪政和法治。此时,若要调整三权分离这一根本政治特性,必须举证出现状存在极为重大的需求性,若不变更会影响到美国国家安全及政体等,否则此事绝不可行。
就如以色列曾有人提出过类似提案,却遭到美国乃至拜登的亲自批评。包括美国国内十二个州的罢工游行,就连曾经美国想要增设法官人数,或是增加国会对法官的伦理审查,都遭到美国大部分人的反对,根本无法实施。所以,我们来审视今天的需求性,是否为大家呈现出了绝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对方认为大法官权力过大,最高法院权力不受限。但事实并非如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其组建本身就受到限制。而且,美国的最高法院与我国人大不同,它不是一个集多种权力于一体的机构,只负责司法权的解释和执行。换句话说,国会如同一个框架,而最高法院只能在这个框架内活动。正如我方一辩稿所举的例子,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但国会若认为不合理,便可通过立法改变判决,此类例子众多。所以,国会可以不断调整这个框架的大小,最高法院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国会和总统享有军权和财政权,而最高法院并无实权,因此最高法院的权力并不大。
对方提出人民对许多案件判决不满,但这句话不能作为需求依据。在当代法治和朴素正义观下,这两者存在区别。当下的民主与简单的多数人为好的逃避放逐法的民主相比,是一种进步。让民主和法制在一个明文规定的框架内运行,正如我方所举的例子,即使在当时,大部分南方州都同意种族隔离,但司法机关依然有权判决种族隔离违宪。我方也已举证,根据李霞教授的论文,这种判决是有益的,80%的民众在之后几年会感受到这个判决的好处。
再者,我方也与对方进行了民意的比较,即使是民意,最高法院也比政府或国会更能代表民意,所以对方的观点站不住脚。
此外,对方还存在几个虚假的需求,而这些需求根本不属于改变制度的范畴。比如在堕胎法案上,人们立场不同是因为两党的斗争,这是美国政治的特色。大法官之所以实行终身制,是因为总统四年一换,如果随意将自己党派的人安排进入,会导致集权。但对方并不准备废除两党制和法官终身制,所以也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反而带来了一系列弊端。
我方二辩曾提到的数据显示,波兰和匈牙利的外贸减少了 20%至 30%,而美国的经济在全球领先的地位,依赖于国际社会对其法治环境的信任。一旦允许通过简单多数推翻法律,美国法律将变得不确定,危害美国的根基,包括经济根基。
美国宪法第 5 条规定,修宪需经 2/3 国会和 2/3 州的批准,这种设计是为了保障法律经过深思熟虑。若引入简单多数机制,将直接推翻这种宪法基础,使美国从慎重治国走向短视决策,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我方所举证的匈牙利、波兰,政策推出后,40%的波兰法官会受到政治干预,司法独立性评分显著下降,匈牙利短短 30 年间就强制退休法官超过 200 名,司法系统的评分逐年下降。面对这种司法系统的大幅下降,对方如何应对?对方根本无法处理。所以,对方的需求性无法得到证实,问题也无法解决,甚至还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存在极为重大的需求性,若不变更会影响到美国国家安全及政体等,否则改变现状不可行。
对方的需求性无法得到证实,问题也无法解决,甚至还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作为美国,应该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时间为 4 分钟,有请。
尊敬的主席及在场的各位,其实今天对方在论证什么呢?对方称我方反对民主、反对国家、反对国会,甚至反对任何一个违背他们理想的民主国家的现象存在。对方表示,如果无法达到理想的民主国家,就会出现经济问题,政治上也会存在利害腐败的问题。那么在您方的立场下,到底什么样的国家才符合您方的论证框架呢?
接下来看,今天对方在不理解我方制度时,我方再解释一遍。在现状下,我方有权提出现场修正案,只是将修正案的门槛从 3 个降低到 1/2,并且需要有两位大法官的签名。这样做有两点好处:第一,有法官签名证明了这件事情本身存在争议,代表了这个事情有提出的价值,并且获得了法官的同意;第二,1/2 的投票代表了民意的存在。那么在您方的立场下,您方只是不断质疑我们,认为 1/32 的票有问题,您方觉得国会的人有政治立场。然而,反倒是您方一直在指责那些大法官,认为他们有政治立场是有问题的。您方原本认为司法制度是值得大家信赖、有信心、相信其学术地位的,可在您方立场下,却认为法官们全都是有政治立场的,这样合理吗?
再往下看,今天我方提出修改这个机制的前提有两个。第一,我方看到 30 年来没有驳会成功过通过这个资者案,即便得到了国会的通过,也没有得到其他方面的认同,所以无法通过。第二,我们看到是芙龙的尊重原则,法律需要尊重立法机构对于直接法律的解释。但是,因为最高法院规范了这个损功,尊重的意思是现在法院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诠释某个东西,是否规定其违宪。这意味着现在国会的权利过大,他们有自行决定最终权的权利,且我们无法推翻他们这些不合理的角色,他们不用论证其合理性,且规定模糊不清,就可以进行诠释。这样的问题导致我们民意的反应减少,现在变成这些东西全由一个法院决定。所以,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将其限缩到修宪的案例下,是因为我们希望通过修宪能够将我们民意的大部分内容表现出来。
今天我们要提供不同的案例,比如我方提到英国和乌人(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推测应为“乌克兰”或其他相关国家)也有这样的制度,但区别是他们没有我们要求的两个大法官的同意和签名。这意味着我们今天提出的东西是有合理性和值得争议的。
再往下看,今天我方强调了很多东西。我方认为正义是相对的,就像您方所说,您方觉得有些司法制度、法律案例的确与您的想法相悖,但可能会让我们更加进步。但有没有可能是反过来的呢?就像今天您方讲的那个不扰(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案子,有可能在现在看来种族隔离政策应该被取消,但如果在当时的大环境下告诉我们种族隔离不应该被取消,那么法官们自己的意见是否进行这个事情就是合理的呢?我们是不是需要一个更好的渠道,让我们的国会和法院有沟通的机制,而不是让法院几个人独断呢?
再往下看,今天我方论证的其实就是正义是相对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应该独立存在而不受到任何机构的制衡,三权分立的本质就是制衡。所以,今天我方指出这个机制,只是希望国会和法院能够有一个相互制衡的机会,谢谢。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四辩做总结陈词,时间为 4 分钟,有请。
尊敬的主席及在场的各位,其实今天对方在论证什么呢?对方称我方反对民主、反对国家、反对国会,甚至反对任何一个违背他们理想的民主国家的现象存在。对方表示,如果无法达到理想的民主国家,就会出现经济问题,政治上也会存在利害腐败的问题。那么在您方的立场下,到底什么样的国家才符合您方的论证框架呢?
接下来看,今天对方在不理解我方制度时,我方再解释一遍。在现状下,我方有权提出现场修正案,只是将修正案的门槛从 3 个降低到 1/2,并且需要有两位大法官的签名。这样做有两点好处:第一,有法官签名证明了这件事情本身存在争议,代表了这个事情有提出的价值,并且获得了法官的同意;第二,1/2 的投票代表了民意的存在。那么在您方的立场下,您方只是不断质疑我们,认为 1/32 的票有问题,您方觉得国会的人有政治立场。然而,反倒是您方一直在指责那些大法官,认为他们有政治立场是有问题的。您方原本认为司法制度是值得大家信赖、有信心、相信其学术地位的,可在您方立场下,却认为法官们全都是有政治立场的,这样合理吗?
再往下看,今天我方提出修改这个机制的前提有两个。第一,我方看到 30 年来没有驳会成功过通过这个资者案,即便得到了国会的通过,也没有得到其他方面的认同,所以无法通过。第二,我们看到是芙龙的尊重原则,法律需要尊重立法机构对于直接法律的解释。但是,因为最高法院规范了这个损功,尊重的意思是现在法院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诠释某个东西,是否规定其违宪。这意味着现在国会的权利过大,他们有自行决定最终权的权利,且我们无法推翻他们这些不合理的角色,他们不用论证其合理性,且规定模糊不清,就可以进行诠释。这样的问题导致我们民意的反应减少,现在变成这些东西全由一个法院决定。所以,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将其限缩到修宪的案例下,是因为我们希望通过修宪能够将我们民意的大部分内容表现出来。
今天我们要提供不同的案例,比如我方提到英国和乌人(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推测应为“乌克兰”或其他相关国家)也有这样的制度,但区别是他们没有我们要求的两个大法官的同意和签名。这意味着我们今天提出的东西是有合理性和值得争议的。
再往下看,今天我方强调了很多东西。我方认为正义是相对的,就像您方所说,您方觉得有些司法制度、法律案例的确与您的想法相悖,但可能会让我们更加进步。但有没有可能是反过来的呢?就像今天您方讲的那个不扰(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案子,有可能在现在看来种族隔离政策应该被取消,但如果在当时的大环境下告诉我们种族隔离不应该被取消,那么法官们自己的意见是否进行这个事情就是合理的呢?我们是不是需要一个更好的渠道,让我们的国会和法院有沟通的机制,而不是让法院几个人独断呢?
再往下看,今天我方论证的其实就是正义是相对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应该独立存在而不受到任何机构的制衡,三权分立的本质就是制衡。所以,今天我方指出这个机制,只是希望国会和法院能够有一个相互制衡的机会,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通过降低修正案门槛、提出修改机制的前提、举例其他国家制度以及强调正义的相对性,论证了这样的做法能够实现国会与最高法院的相互制衡,更好地体现民意。
辩题为: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vs 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环节:证据检验
感谢刚刚辩手,下面进入证据检验环节。无需证据检验的评委请在公屏扣 1,需要证据检验的评委请在公屏扣 2,并将需要检验的证据发送至公屏。被检验的队伍请在 10 分钟内将相关内容私聊给我们的公关组对接人员。好的,都不检验。本场比赛到此结束,请双方辩手稍作休息,等候评委的点评,请评委把六五分值发送在当场工作群里。本次赛事北美华语辩论协会将开设学委荣誉称号,学委分制将发送给各位领队,其各位领队及其四位辩手填写好的学委回执需在一小时内发送至公关部对接人员,同时也请评委将填写好的分值于 1 小时内私发给公关部对接成员。在填写分值时请不要给自己反馈。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请大家稍等片刻。
你好,我想请问各位,我们现在需要一些私人讨论的时间,请问可以暂时关闭摄像头吗?多谢啊,可以的,现在环节结束后就可以关闭。
好的,有请卢锡安继续点题。
喂,可以听到看到吗?喂,可以的可以的啊,因为往比赛的后我看起来大概会比较清晰地看懂。好啊,因为这样子的我首先把对方指出了很多问题,那我的一方会不会地方会及时进去改多我我昨天。方是地方实际去北国,嗯,我我实现到了景区之后,就我认为我再去言价或者对比事情啊,最后所讲的意思个对下,但对于现在民众对于院好一个是对于因为在于书导啊,还是因为于满意本身自己在的自己的人权利行阶吧,之后书法意的采取,还有他的方法是要提升情况,他是不满意的,不满意的情况他会出现在练习的过程中。就是是说开打权利被那个特朗普期间的交法期间就是勾干了以后,他都会在教你不在分进的情况下,其实最高恢复了之后,所有一个渠道能够要能够去把这自情要去恢复,或者是要去改变这一法律改定的和方法和途径,然后在后续的环节当中也提升的说在建议五六说正法宪法华的个通作率上面只有 0.002%,人家二年数据 12000 四毫就通过了好多个好,所以我没有去具体下来多少个这个把,但是他意思就是说这个这个会这个法案的你取择通过率太低了,这办法提高到你能够去比较准确的话,这后就作用进去研重把这个声音或者开想去把这个症状,但是这里就是说很多同学他其一开始态度我偏常去进行教育,很多他好一开始是认为,就是在教育中候,嗯。
辩题为: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vs 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反对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环节:证据检验
感谢刚刚辩手,下面进入证据检验环节。无需证据检验的评委请在公屏扣 1,需要证据检验的评委请在公屏扣 2,并将需要检验的证据发送至公屏。被检验的队伍请在 10 分钟内将相关内容私聊给我们的公关组对接人员。好的,都不检验。本场比赛到此结束,请双方辩手稍作休息,等候评委的点评,请评委把六五分值发送在当场工作群里。本次赛事北美华语辩论协会将开设学委荣誉称号,学委分制将发送给各位领队,其各位领队及其四位辩手填写好的学委回执需在一小时内发送至公关部对接人员,同时也请评委将填写好的分值于 1 小时内私发给公关部对接成员。在填写分值时请不要给自己反馈。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请大家稍等片刻。
你好,我想请问各位,我们现在需要一些私人讨论的时间,请问可以暂时关闭摄像头吗?多谢啊,可以的,现在环节结束后就可以关闭。
好的,有请卢锡安继续点题。
喂,可以听到看到吗?喂,可以的可以的啊,因为往比赛的后我看起来大概会比较清晰地看懂。好啊,因为这样子的我首先把对方指出了很多问题,那我的一方会不会地方会及时进去改多我我昨天。方是地方实际去北国,嗯,我我实现到了景区之后,就我认为我再去言价或者对比事情啊,最后所讲的意思个对下,但对于现在民众对于院好一个是对于因为在于书导啊,还是因为于满意本身自己在的自己的人权利行阶吧,之后书法意的采取,还有他的方法是要提升情况,他是不满意的,不满意的情况他会出现在练习的过程中。就是是说开打权利被那个特朗普期间的交法期间就是勾干了以后,他都会在教你不在分进的情况下,其实最高恢复了之后,所有一个渠道能够要能够去把这自情要去恢复,或者是要去改变这一法律改定的和方法和途径,然后在后续的环节当中也提升的说在建议五六说正法宪法华的个通作率上面只有 0.002%,人家二年数据 12000 四毫就通过了好多个好,所以我没有去具体下来多少个这个把,但是他意思就是说这个这个会这个法案的你取择通过率太低了,这办法提高到你能够去比较准确的话,这后就作用进去研重把这个声音或者开想去把这个症状,但是这里就是说很多同学他其一开始态度我偏常去进行教育,很多他好一开始是认为,就是在教育中候,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目前双方的观点和证据还不够充分和明确,需要进一步的辩论和探讨来明确哪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