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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评委及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公民在网络上对于某事发表的信念、意见和态度集合体。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指大众面对热点社会案件时,对司法案件本身过程、结果的相关情况在网上进行讨论,并非直接干预司法流程。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应被认为是利大于弊的。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网络大众舆论对司法具有监督作用。首先在司法权利的约束上,我国宪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在网络舆论的广泛影响下,司法人员在群众的注视下,能更加规范自身行为,减少贪污腐败、滥用私权的现象。司法体制不是完美的,我们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司法体系内部的自我纠错、自我检查机制,外部舆论监督作用至关重要。其次,面对大量网民对某一案件的关注与质疑,为了尽快回应民意,也促使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推诿与拖延。
第二,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有利于减少错案率,推动司法公正。在云南巧家爆炸案中,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赵登用是凶手,在网络舆论的质疑下,最终证实其被另外两名村民栽赃。还有著名的许霆案,许霆利用 ATM 机的故障取出 17 万元人民币,一审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舆论热议许霆因故障取钱的行为不至于认定为盗窃罪。此外,97 年刑法规定 3 万元起数额巨大,应加重刑罚。然而,97 年的 17 万和 07 年的 17 万不可同日而语,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否过重存疑?所以,许霆是真正邪恶的小偷,还是以为自己中了彩票?这里细微的道德评价差异,法官必须回到社会舆论中,观察社会的道德存在变化,得出结论。社会各阶层民众的多元化视角,也为高度职业化的法官提供参考,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第三,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推动了法律本身的更迭完善。典型案例便是流氓罪的废止与细化。79 年刑法的流氓罪因涵盖太过广泛、模糊性极强而备受诟病,由此衍生而来的寻衅滋事罪,又因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造成一定滥用,舆论哗然,面对广泛质疑,对其的司法解释也在实时修改。还有于欢故意伤害案、反杀案,都是当时网络热议的案件。正当防卫的适用在民众舆论的呼声中一次次推向热潮。尤其是昆山龙哥案,在整个社会传递了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音,案件审理兼顾法理和人情,将沉睡已久的正当防卫制度唤醒,推动了法治进程。
最后,当网络舆论关注司法案件时,无论民意走向与审判是否一致,大众在此过程中接受到司法机关关于法律的解释,能够达到对大众普法的作用。如网民对重庆公交坠江等一系列公共案件的关注,推动了民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在关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大众的法律意识能够得到增强,因此,利用好网络舆论更有利于普法工作的开展。此外,在网络舆论的关注中,网络舆论可以作为民众救济的一种方式。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利大于弊。
主席、评委及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公民在网络上对于某事发表的信念、意见和态度集合体。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指大众面对热点社会案件时,对司法案件本身过程、结果的相关情况在网上进行讨论,并非直接干预司法流程。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应被认为是利大于弊的。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网络大众舆论对司法具有监督作用。首先在司法权利的约束上,我国宪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在网络舆论的广泛影响下,司法人员在群众的注视下,能更加规范自身行为,减少贪污腐败、滥用私权的现象。司法体制不是完美的,我们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司法体系内部的自我纠错、自我检查机制,外部舆论监督作用至关重要。其次,面对大量网民对某一案件的关注与质疑,为了尽快回应民意,也促使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推诿与拖延。
第二,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有利于减少错案率,推动司法公正。在云南巧家爆炸案中,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赵登用是凶手,在网络舆论的质疑下,最终证实其被另外两名村民栽赃。还有著名的许霆案,许霆利用 ATM 机的故障取出 17 万元人民币,一审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舆论热议许霆因故障取钱的行为不至于认定为盗窃罪。此外,97 年刑法规定 3 万元起数额巨大,应加重刑罚。然而,97 年的 17 万和 07 年的 17 万不可同日而语,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否过重存疑?所以,许霆是真正邪恶的小偷,还是以为自己中了彩票?这里细微的道德评价差异,法官必须回到社会舆论中,观察社会的道德存在变化,得出结论。社会各阶层民众的多元化视角,也为高度职业化的法官提供参考,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第三,大众关注司法审判,推动了法律本身的更迭完善。典型案例便是流氓罪的废止与细化。79 年刑法的流氓罪因涵盖太过广泛、模糊性极强而备受诟病,由此衍生而来的寻衅滋事罪,又因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造成一定滥用,舆论哗然,面对广泛质疑,对其的司法解释也在实时修改。还有于欢故意伤害案、反杀案,都是当时网络热议的案件。正当防卫的适用在民众舆论的呼声中一次次推向热潮。尤其是昆山龙哥案,在整个社会传递了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音,案件审理兼顾法理和人情,将沉睡已久的正当防卫制度唤醒,推动了法治进程。
最后,当网络舆论关注司法案件时,无论民意走向与审判是否一致,大众在此过程中接受到司法机关关于法律的解释,能够达到对大众普法的作用。如网民对重庆公交坠江等一系列公共案件的关注,推动了民众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了解,在关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大众的法律意识能够得到增强,因此,利用好网络舆论更有利于普法工作的开展。此外,在网络舆论的关注中,网络舆论可以作为民众救济的一种方式。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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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否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如监督司法、减少错案率、推动司法公正、推动法律更迭完善、实现普法作用以及作为民众救济的一种方式等。
综上,正方通过多个分论点和事实佐证,论证了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利大于弊的观点。
从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被质询方每次发言有 5 秒保护时间,单边计时,1 分半计时开始。
您方在前面举到的几个例子里,似乎一直存在舆论,但似乎并未表明是这样一种网络舆论。那么我想问您方,认为网络舆论的主体包括哪些方面?
网络舆论的主体应该是在网络上发表意见的公民,以及媒体的一些关注。所以说您方认为网络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大众。
我们看下一个问题,那么您方说到网络舆论有各种各样的好处,那我来说,您方认为在网络上发表意见的成本会不会比在线下发表意见的成本更低呢?
嗯,是这样的,所以会有更多的网民参与其中。所以在上一个问题中也是如此,您方认为这样可以提高参与度,但是我想说的是,正因为它成本更低,所以人们对自己言论负责的程度也更低,就导致了我们网络上存在一些不良现象。
好,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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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方在前面举到的几个例子里,似乎一直存在舆论,但似乎并未表明是这样一种网络舆论。那么我想问您方,认为网络舆论的主体包括哪些方面?
网络舆论的主体应该是在网络上发表意见的公民,以及媒体的一些关注。所以说您方认为网络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大众。
我们看下一个问题,那么您方说到网络舆论有各种各样的好处,那我来说,您方认为在网络上发表意见的成本会不会比在线下发表意见的成本更低呢?
嗯,是这样的,所以会有更多的网民参与其中。所以在上一个问题中也是如此,您方认为这样可以提高参与度,但是我想说的是,正因为它成本更低,所以人们对自己言论负责的程度也更低,就导致了我们网络上存在一些不良现象。
好,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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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 3 分 30 秒。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网络舆论是指在网络空间内,公众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所表达出来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具有盲目性、匿名性、可操控性、欠缺专业性的特征。司法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靠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利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的关注是指关注、关心、注意。而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短暂而片面的,大多只看标题和营销号的内容而不了解细节。
当今时代,信息爆炸,网络舆论冲击着社会的各个角落,司法领域也未能幸免。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客观、公正、独立的环境中运行。然而,网络舆论的介入扰乱了司法本应有的结构和秩序,当司法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后,我们必须冷静思考这其中的合理性。要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否不是利大于弊,就是要判断其对司法和社会风气影响的利弊趋势。
第一,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干扰司法。首先,网络舆论的关注影响了司法独立性。当今社会,网络舆论形成速度极快,一旦司法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猜测和情绪化言论便会迅速蔓延,舆论漩涡无疑会对裁判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立场冲击,法官的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会受到影响。其次,网络舆论会影响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与正义性。网络舆论大多只从非专业的素养和朴素的正义感出发,只窥见案件的冰山一角,便开始了盲目的正义审判。且由于网络舆论的可操控性,公众对于自身和社会现状的不满情绪和仇富仇官情节极易被网络抓取并无限放大,盲目的看客心理催生了随性、浮躁、冷漠、野蛮甚至畸形的网民民意浪潮。例如张金柱一案,本为交通事故案,却因网友所高呼的“不杀不足以泄愤”而被判死刑,超出了一般的惩罚力度界限。在案件审理前,当事人就被舆论锁定罪名,这无疑与司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程序与结果正义。
第二,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影响了社会风气,造成了社会动荡。首先,网络舆论对案件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王佳佳法官作出的公正判决仅是因为不如网友所愿,他不仅无辜地丧失了自己的生命,而且被网友造谣开豪车、贪污,与保险公司相勾结,甚至因为他养猫的习惯对他的私生活泼脏水等,这种舆论已然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这究竟是网友口中的伸张正义,还是在进一步地加害迫害者。其次,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损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王佳佳法官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让保险公司赔付 9000 元的公正裁决,却因为网友自认为的公平、公正冲突而遭到抹黑。网民的无知且盲目甚至毫无根据的攻击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最后,网络舆论的发酵在社会上形成法律意识淡薄之风,如果愈演愈烈,本应诉诸法律维护的权益会偏向于借助网络舆论的暴力解决,当舆论干预司法并凌驾于其上,法治将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
以上,感谢。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
开篇立论时间同样为 3 分 30 秒。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网络舆论是指在网络空间内,公众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所表达出来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具有盲目性、匿名性、可操控性、欠缺专业性的特征。司法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靠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利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的关注是指关注、关心、注意。而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短暂而片面的,大多只看标题和营销号的内容而不了解细节。
当今时代,信息爆炸,网络舆论冲击着社会的各个角落,司法领域也未能幸免。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在客观、公正、独立的环境中运行。然而,网络舆论的介入扰乱了司法本应有的结构和秩序,当司法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后,我们必须冷静思考这其中的合理性。要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否不是利大于弊,就是要判断其对司法和社会风气影响的利弊趋势。
第一,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干扰司法。首先,网络舆论的关注影响了司法独立性。当今社会,网络舆论形成速度极快,一旦司法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猜测和情绪化言论便会迅速蔓延,舆论漩涡无疑会对裁判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立场冲击,法官的理性思考和独立判断会受到影响。其次,网络舆论会影响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与正义性。网络舆论大多只从非专业的素养和朴素的正义感出发,只窥见案件的冰山一角,便开始了盲目的正义审判。且由于网络舆论的可操控性,公众对于自身和社会现状的不满情绪和仇富仇官情节极易被网络抓取并无限放大,盲目的看客心理催生了随性、浮躁、冷漠、野蛮甚至畸形的网民民意浪潮。例如张金柱一案,本为交通事故案,却因网友所高呼的“不杀不足以泄愤”而被判死刑,超出了一般的惩罚力度界限。在案件审理前,当事人就被舆论锁定罪名,这无疑与司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程序与结果正义。
第二,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影响了社会风气,造成了社会动荡。首先,网络舆论对案件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王佳佳法官作出的公正判决仅是因为不如网友所愿,他不仅无辜地丧失了自己的生命,而且被网友造谣开豪车、贪污,与保险公司相勾结,甚至因为他养猫的习惯对他的私生活泼脏水等,这种舆论已然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这究竟是网友口中的伸张正义,还是在进一步地加害迫害者。其次,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损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王佳佳法官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让保险公司赔付 9000 元的公正裁决,却因为网友自认为的公平、公正冲突而遭到抹黑。网民的无知且盲目甚至毫无根据的攻击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最后,网络舆论的发酵在社会上形成法律意识淡薄之风,如果愈演愈烈,本应诉诸法律维护的权益会偏向于借助网络舆论的暴力解决,当舆论干预司法并凌驾于其上,法治将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
以上,感谢。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要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否不是利大于弊,就是要判断其对司法和社会风气影响的利弊趋势。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
正方四辩:你方说司法案件会被网络舆论扰乱秩序,是否有足够的数据来支撑这个观点呢?网络舆论仅仅是基于新闻的断章取义,他们并没有看到案件全貌,而是歪曲事实,所形成的社会轰动,不正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吗?那你是否在这些案件中忽视了法官的作用呢?我们应当看到法官的作用,所以我们才更加认为网络舆论这样干扰社会风气是没有益处的,并且会干扰法官的理性审判和独立视角。舆论是否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开呢?舆论与公开是不等同的,公开缺少了公信力吗?因为网络舆论对司法进行无辜泼脏水,所以我们认为舆论的影响力有多大? 反方一辩:没有听清楚,请正方再问一遍。 正方四辩:舆论的影响力,你认为有多大? 反方一辩:娱乐仅关注案件的一些噱头,而不关注结尾,所以认为这样形成的影响是冲击的,并且毫无意义,对案件的正向作用几乎没有,并且不断冲击案件本该被社会所关注到的一些问题。 正方四辩:那在这些案件中,难道只是舆论的问题吗?你是否没有忽略法官在这些案件中犯的错误呢? 反方一辩: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基于事实与法律,是经过理性审判的,一般情况下犯错误的概率极其微小。其次,如果法官在案件中有疏忽的地方,会有别的程序,比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会对案件进行二审,这样案件的正确率非常高。 正方四辩:那你认为这些案件在我们所侦判的一系列案件中,不公正的占比是多少呢?影响有多大? 反方一辩:您方如果问的是舆论对司法案件不公正的影响的话,我方认为舆论的影响极大。如果您方问的是法官自身的判决错误率有多少,那么我们有数据表明是非常低的。 正方四辩:那你可以说一下你们的数据吗? 反方一辩:应该是2013年的数据表明错误率仅为3%。 正方四辩:来源呢? 反方一辩:数据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显示,错误率仅为1.6%,发回率仅为3.35%。我方这个数据只是表明司法的法官的错误率是非常低的,我们不再需要舆论去对法官进行审判。我们有非常完善的法律程序去保证权益,那少部分人的权益就不应该被保证吗?您方认为具体的舆论会更加有利于维护司法监督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呢?难道就被你们忽视了吗? 正方四辩:请您方不要混淆司法监督权与舆论,舆论是一种盲目的、关注于噱头、情绪对立的。而司法监督,舆论就一定是盲目的、缺乏专业性的吗?难道舆论中没有正确的、具有专业性的吗?这是怎么得出的结论呢? 反方一辩:我们有数据表明,大概仅有10%的网友自认为自己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正方四辩:谁在投票,人数多吗?数据来源正确吗? 反方一辩:我们数据来源有解释,并且现实投票也是如此。
正方四辩:你方说司法案件会被网络舆论扰乱秩序,是否有足够的数据来支撑这个观点呢?网络舆论仅仅是基于新闻的断章取义,他们并没有看到案件全貌,而是歪曲事实,所形成的社会轰动,不正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吗?那你是否在这些案件中忽视了法官的作用呢?我们应当看到法官的作用,所以我们才更加认为网络舆论这样干扰社会风气是没有益处的,并且会干扰法官的理性审判和独立视角。舆论是否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开呢?舆论与公开是不等同的,公开缺少了公信力吗?因为网络舆论对司法进行无辜泼脏水,所以我们认为舆论的影响力有多大? 反方一辩:没有听清楚,请正方再问一遍。 正方四辩:舆论的影响力,你认为有多大? 反方一辩:娱乐仅关注案件的一些噱头,而不关注结尾,所以认为这样形成的影响是冲击的,并且毫无意义,对案件的正向作用几乎没有,并且不断冲击案件本该被社会所关注到的一些问题。 正方四辩:那在这些案件中,难道只是舆论的问题吗?你是否没有忽略法官在这些案件中犯的错误呢? 反方一辩: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基于事实与法律,是经过理性审判的,一般情况下犯错误的概率极其微小。其次,如果法官在案件中有疏忽的地方,会有别的程序,比如当事人提起上诉,会对案件进行二审,这样案件的正确率非常高。 正方四辩:那你认为这些案件在我们所侦判的一系列案件中,不公正的占比是多少呢?影响有多大? 反方一辩:您方如果问的是舆论对司法案件不公正的影响的话,我方认为舆论的影响极大。如果您方问的是法官自身的判决错误率有多少,那么我们有数据表明是非常低的。 正方四辩:那你可以说一下你们的数据吗? 反方一辩:应该是2013年的数据表明错误率仅为3%。 正方四辩:来源呢? 反方一辩:数据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显示,错误率仅为1.6%,发回率仅为3.35%。我方这个数据只是表明司法的法官的错误率是非常低的,我们不再需要舆论去对法官进行审判。我们有非常完善的法律程序去保证权益,那少部分人的权益就不应该被保证吗?您方认为具体的舆论会更加有利于维护司法监督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呢?难道就被你们忽视了吗? 正方四辩:请您方不要混淆司法监督权与舆论,舆论是一种盲目的、关注于噱头、情绪对立的。而司法监督,舆论就一定是盲目的、缺乏专业性的吗?难道舆论中没有正确的、具有专业性的吗?这是怎么得出的结论呢? 反方一辩:我们有数据表明,大概仅有10%的网友自认为自己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正方四辩:谁在投票,人数多吗?数据来源正确吗? 反方一辩:我们数据来源有解释,并且现实投票也是如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下面进入驳论对辩环节。我是正方二辩。对方一辩的观点中提出:第一,网络舆论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第二,网络舆论影响了司法的正义性;第三,以及这两点所涉及的正义性审判性。首先从独立性说起,不知对方是否听说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可依据案件和公正的要求独立审判、权衡并做出合理决定。所以,法官应在舆论下保持自身判断力,综合考虑,听取其认为重要的观点。不能因听到群众不完全理性的声音,有了对社会影响的考量,就认为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性。
对方还提到,后面所举的王法官的例子,称群众的网络观点对其进行大量人身攻击,导致王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权威性。然而,司法权威性是相关部门的问题,若公权力及时处理,公信机关进行处理并公告,便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如于欢二审法庭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梳理,对涉事民警及相关社会团体进行非法及时审理,依法进行审判,获得业界好评,重拾公众信心。
再看司法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司法与网络舆论看似过于独立,两者关注点不同,但都追求公正,强化司法公正的前景。这种情况下,是法官没有遵守自己的职业操守,破坏了程序的公正,才会造成相关情绪。行政这种不理性的监督破坏,也有相应的判断缘由,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而非单纯因舆论导致。感谢对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单边计时 2 分钟。
好,下面进入驳论对辩环节。我是正方二辩。对方一辩的观点中提出:第一,网络舆论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第二,网络舆论影响了司法的正义性;第三,以及这两点所涉及的正义性审判性。首先从独立性说起,不知对方是否听说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可依据案件和公正的要求独立审判、权衡并做出合理决定。所以,法官应在舆论下保持自身判断力,综合考虑,听取其认为重要的观点。不能因听到群众不完全理性的声音,有了对社会影响的考量,就认为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性。
对方还提到,后面所举的王法官的例子,称群众的网络观点对其进行大量人身攻击,导致王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权威性。然而,司法权威性是相关部门的问题,若公权力及时处理,公信机关进行处理并公告,便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如于欢二审法庭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梳理,对涉事民警及相关社会团体进行非法及时审理,依法进行审判,获得业界好评,重拾公众信心。
再看司法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司法与网络舆论看似过于独立,两者关注点不同,但都追求公正,强化司法公正的前景。这种情况下,是法官没有遵守自己的职业操守,破坏了程序的公正,才会造成相关情绪。行政这种不理性的监督破坏,也有相应的判断缘由,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而非单纯因舆论导致。感谢对方二辩。下面有请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单边计时 2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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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现场各位。首先,我们来谈一下定义。网络舆论是指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和传播的公众意见和观点,而当前网络舆论热度的主要来源很大部分是短视频平台及营销号,它们将新闻做成猎奇甚至歪曲事实的内容。
再来看看关于司法案件的定义,我们需明确,社会事件并不属于司法案件,只有经过一审后的案件,才能称之为司法案件。所以,对方辩友刚才所举的很大一部分例子,是不成立的,不在我们现今的讨论范围内。
接着是关注,在新闻字典中,关注有用眼看的意思,而在当下的网络空间,关注这个词更多地是对某件事情进行了解。因此,网络舆论的关注往往是片面且短暂的。
然后看我们的判准,对方辩友一直围绕着有助于司法正义,我认为对方辩友的这个判准太过模糊。所谓的司法正义,难道一个案件符合民众的道德要求,就是司法正义吗?对方考虑得太过简单,难道对于社会、当事人以及法院的影响,就不需要考虑了吗?
我们来看对方辩友的第一个观点,网络舆论推动司法公开、公正,使程序透明化。但事实上,网络舆论众说纷纭,甚至造谣煽动民众情绪,使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又如何推动司法公开呢?网络舆论的施压给法院造成压力,一旦法院有一点差错,就会有群体指责,这使得法院更加不敢公开司法。更何况,我们已经有人民陪审团这样专业的力量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我们为何还需要一个缺乏专业性、容易被情绪化左右的群体来进行监督呢?
接下来,我们看对方的第二个观点,监督司法可以让案件得到更合理的审判。但我方认为,这种说法是对我国司法机关的轻视。网络舆论从来都不能让案件得到正确的审判,一群非专业人士凭什么能做出比法院法官更正确的审判呢?对方提到 ATM 机等各种案件,那请对方具体指控网络舆论的观点,看看他们的观点和法律法官的观点到底有无差异。
最后,对方说的第三点,扩大网络舆论影响时,案件会受到各种关注。但实际上,网络舆论具有转向性,且没有人会长期关注,人们更倾向于将其当作一个乐子,网络舆论被看到的只是凤毛麟角。
谢谢主席,问候现场各位。首先,我们来谈一下定义。网络舆论是指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和传播的公众意见和观点,而当前网络舆论热度的主要来源很大部分是短视频平台及营销号,它们将新闻做成猎奇甚至歪曲事实的内容。
再来看看关于司法案件的定义,我们需明确,社会事件并不属于司法案件,只有经过一审后的案件,才能称之为司法案件。所以,对方辩友刚才所举的很大一部分例子,是不成立的,不在我们现今的讨论范围内。
接着是关注,在新闻字典中,关注有用眼看的意思,而在当下的网络空间,关注这个词更多地是对某件事情进行了解。因此,网络舆论的关注往往是片面且短暂的。
然后看我们的判准,对方辩友一直围绕着有助于司法正义,我认为对方辩友的这个判准太过模糊。所谓的司法正义,难道一个案件符合民众的道德要求,就是司法正义吗?对方考虑得太过简单,难道对于社会、当事人以及法院的影响,就不需要考虑了吗?
我们来看对方辩友的第一个观点,网络舆论推动司法公开、公正,使程序透明化。但事实上,网络舆论众说纷纭,甚至造谣煽动民众情绪,使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又如何推动司法公开呢?网络舆论的施压给法院造成压力,一旦法院有一点差错,就会有群体指责,这使得法院更加不敢公开司法。更何况,我们已经有人民陪审团这样专业的力量对司法程序进行监督,我们为何还需要一个缺乏专业性、容易被情绪化左右的群体来进行监督呢?
接下来,我们看对方的第二个观点,监督司法可以让案件得到更合理的审判。但我方认为,这种说法是对我国司法机关的轻视。网络舆论从来都不能让案件得到正确的审判,一群非专业人士凭什么能做出比法院法官更正确的审判呢?对方提到 ATM 机等各种案件,那请对方具体指控网络舆论的观点,看看他们的观点和法律法官的观点到底有无差异。
最后,对方说的第三点,扩大网络舆论影响时,案件会受到各种关注。但实际上,网络舆论具有转向性,且没有人会长期关注,人们更倾向于将其当作一个乐子,网络舆论被看到的只是凤毛麟角。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通过对网络舆论、司法案件的定义阐述,以及对对方观点的逐一反驳,来维护自己的立场,即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
感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正反双方二辩进行对辩,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各 1 分 30 秒。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至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开始。
正方:对方辩友刚才提到的“网他网”,对方辩友完全将网络舆论批判为一个不理性、完全错误的舆论。如果对方认为网络舆论是完全错误的,那便是以偏概全,完全扩大化了网络舆论的不理智性。我们并没有否认网络舆论全部都是错的,只是说一颗老鼠屎会坏一锅粥,网络舆论往往会有一个错误言论出现,这样的话,它们是不具有理智性的。首先,就刚才我提到的网络舆论,说网络舆论是完全把案件当做乐子看,实则不然,有不少案件是在网络舆论的支持下,引起了公正法院的注意,从而使当事人得到了自己利益的补偿。
反方:对方辩友刚才提到了很多网络舆论的好处,那么请问你方承不承认我方提出的坏处?坏处是有的,好处也是有的,但好处往往占大多数。您方刚才说网络舆论不适合当做案子看,那我请问这些案子背后的逻辑,大众到底知否?大众若不能理解,那您方有什么资格说这是深度关注呢?您方刚才承认了网络舆论有好有坏,那么请问在司法这种重要的场合,一条好的能否抵消一个坏处?对方辩友刚才讲的网络舆论,完全是不好的不能抵患,我说的是司法舆论引起了公众关注,并不是说关注一定就是对其进行审判,而是舆论关注。舆论关注是指将案件更大程度地引起法庭的注意,从而使当事人真正得到利益补偿。您方把网络舆论说得太好了,事实上网络舆论常常关注点是错误的,而且网络舆论并不是很理智,它实际上会导致一些网络行为。您方刚才说网络舆论对案件有一系列帮助,但您方能用控制变量法证明有网络舆论就一定比没有网络舆论好吗?比如说您方刚才提到的改判,您方能证明改判是由网络舆论带来的,而不是由法律专业机构的审判带来的吗?这是与事实不符的。所以说您方根本就不能论证您方刚才所说的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一系列好处。您方如何看待网络舆论可能对司法独立性造成的负面影响?您方承认吗?请问您方如何保证网络舆论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呢?您方又如何看待网络暴力呢?
感谢双方二辩。
感谢反方二辩。接下来正反双方二辩进行对辩,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各 1 分 30 秒。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至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开始。
正方:对方辩友刚才提到的“网他网”,对方辩友完全将网络舆论批判为一个不理性、完全错误的舆论。如果对方认为网络舆论是完全错误的,那便是以偏概全,完全扩大化了网络舆论的不理智性。我们并没有否认网络舆论全部都是错的,只是说一颗老鼠屎会坏一锅粥,网络舆论往往会有一个错误言论出现,这样的话,它们是不具有理智性的。首先,就刚才我提到的网络舆论,说网络舆论是完全把案件当做乐子看,实则不然,有不少案件是在网络舆论的支持下,引起了公正法院的注意,从而使当事人得到了自己利益的补偿。
反方:对方辩友刚才提到了很多网络舆论的好处,那么请问你方承不承认我方提出的坏处?坏处是有的,好处也是有的,但好处往往占大多数。您方刚才说网络舆论不适合当做案子看,那我请问这些案子背后的逻辑,大众到底知否?大众若不能理解,那您方有什么资格说这是深度关注呢?您方刚才承认了网络舆论有好有坏,那么请问在司法这种重要的场合,一条好的能否抵消一个坏处?对方辩友刚才讲的网络舆论,完全是不好的不能抵患,我说的是司法舆论引起了公众关注,并不是说关注一定就是对其进行审判,而是舆论关注。舆论关注是指将案件更大程度地引起法庭的注意,从而使当事人真正得到利益补偿。您方把网络舆论说得太好了,事实上网络舆论常常关注点是错误的,而且网络舆论并不是很理智,它实际上会导致一些网络行为。您方刚才说网络舆论对案件有一系列帮助,但您方能用控制变量法证明有网络舆论就一定比没有网络舆论好吗?比如说您方刚才提到的改判,您方能证明改判是由网络舆论带来的,而不是由法律专业机构的审判带来的吗?这是与事实不符的。所以说您方根本就不能论证您方刚才所说的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一系列好处。您方如何看待网络舆论可能对司法独立性造成的负面影响?您方承认吗?请问您方如何保证网络舆论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呢?您方又如何看待网络暴力呢?
感谢双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
反方:
下面进入质询盘问环节,由盘问方三辩盘问对方一、二、四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入总时间,而质询方有权在 5 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对盘问方计时 1 分 30 秒。
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计时开始。
各位评委大家好,首先对方认为网络舆论直接影响了司法案件审判,是吗?我方并未认为其会非常明显地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相反,其对司法案件审判的意义重大,并非无用。而对方刚刚承认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对吗?对方在二辩时强调法官有个人的专业素养,那么为何一直讲网络舆论会影响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和审判性?网络舆论虽可能对法官本人的判决有影响,但对方也不承认其会影响到法官个人选择。所以说,对方把目光只局限在司法案件上,而完全不顾及法官本人。我方并没有这样说,请不要过度揣测。
我们刚刚讲到网络舆论,对方刻意引导了网络舆论的反面,而未讲其正面和积极的例子。我们想问,对方认为网络舆论是直接干预司法案件吗?我们认为网络舆论没有权利干涉司法案件,但它确实对法官的一些理性状态做出了干扰。所以,对方已经认为网络舆论并非能直接干预司法流程,且承认法官有个人的专业素养。但对方不能只把目光局限于公正性。对方刚刚一直在强调网络舆论往往是非理性的,对于“数字之上的来源”,我方不太懂。
下面进入质询盘问环节,由盘问方三辩盘问对方一、二、四辩,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入总时间,而质询方有权在 5 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对盘问方计时 1 分 30 秒。
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计时开始。
各位评委大家好,首先对方认为网络舆论直接影响了司法案件审判,是吗?我方并未认为其会非常明显地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相反,其对司法案件审判的意义重大,并非无用。而对方刚刚承认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对吗?对方在二辩时强调法官有个人的专业素养,那么为何一直讲网络舆论会影响司法案件的公正性和审判性?网络舆论虽可能对法官本人的判决有影响,但对方也不承认其会影响到法官个人选择。所以说,对方把目光只局限在司法案件上,而完全不顾及法官本人。我方并没有这样说,请不要过度揣测。
我们刚刚讲到网络舆论,对方刻意引导了网络舆论的反面,而未讲其正面和积极的例子。我们想问,对方认为网络舆论是直接干预司法案件吗?我们认为网络舆论没有权利干涉司法案件,但它确实对法官的一些理性状态做出了干扰。所以,对方已经认为网络舆论并非能直接干预司法流程,且承认法官有个人的专业素养。但对方不能只把目光局限于公正性。对方刚刚一直在强调网络舆论往往是非理性的,对于“数字之上的来源”,我方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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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的质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规则如上,计时一分 30 秒,有请。
首先问您方二辩,刚刚提到的关于网络舆论对法官或者说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其实并不大,或者说很小,您方是这么认为的对吗?
正方二辩:是的,是因为舆论他知道的,那我打断一下,那既然舆论对网络案件的,他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并不大的话,您方的利好就是关于网络舆论使网络案件往一个更公正,更加有利的方向去发展的,这个利好是怎么成立的呢?
正方:我们并没有陈述这个观点,我们只是说法官依据自己的职权要求,听取了民众对民众及社会利益的各个因素进行了自己的有机考量,而不是说民众的论调往往就是正确的。
反方三辩:哦,就是说民众的论调往往不是正确的,法官对他进行一个考量,那么我们现在来相当于您方刚刚的那个关于是否有影响的,您方已经说您方的这边啊,我总结一下,上一个就是说您方认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影响并不大。是这样,这个观点。
正方:我们并不是这个观点,舆论这个因素能使只关注法条的法官更加懂得社会利益的一些影响,以及对社会整个的影响,所以说这还是使这个案件的视角更加多元化,才能使这个案件趋向一个更加公平的状态。
反方三辩:我打断一下就是您方认为您方在好处方面的网络舆论就可以被法官给吸取到,然后坏处的网络舆论法官就可以把它给撇掉,所以您方的这个比较是公允的吗?
正方:法官他本来就是自身就应当抵抗住舆论的压力,这是法官自身职权对他的要求,既然这个是他的执行要求,他就是应该做到的,这些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完全是可以由法官自身可控的。
反方三辩:为什么?而第来王老是存的,我想断一下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法官自身可控,你方的论证在哪里呢?
正方:他的职权要求。
反方三辩:他的职权要求,女方可以再详细为我方论证一下吗?
正方:他的职权要求他做出了公正的判断,那就说明这个整个是他的可控的。如果一个法官连自身的职权基本义务都做不到,他如何成为法官呢?
反方三辩:所以法官非常对方的定义当中的法官是非常全能的,他不仅可以概括整个社会的影响,而且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做出一个所有人都认可,成为公平的判断,而且没有说这个观点,哦,你不可以打断我,您方刚才已经说到了,法官只有在做到完全公正才能称之为法官的话,那么网络舆论还会不断引发的原因是什么呢?
正方:法官并不是说完全公正的对方做出了一个比肩的啊。
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规则如上,计时一分 30 秒,有请。
首先问您方二辩,刚刚提到的关于网络舆论对法官或者说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其实并不大,或者说很小,您方是这么认为的对吗?
正方二辩:是的,是因为舆论他知道的,那我打断一下,那既然舆论对网络案件的,他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并不大的话,您方的利好就是关于网络舆论使网络案件往一个更公正,更加有利的方向去发展的,这个利好是怎么成立的呢?
正方:我们并没有陈述这个观点,我们只是说法官依据自己的职权要求,听取了民众对民众及社会利益的各个因素进行了自己的有机考量,而不是说民众的论调往往就是正确的。
反方三辩:哦,就是说民众的论调往往不是正确的,法官对他进行一个考量,那么我们现在来相当于您方刚刚的那个关于是否有影响的,您方已经说您方的这边啊,我总结一下,上一个就是说您方认为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影响并不大。是这样,这个观点。
正方:我们并不是这个观点,舆论这个因素能使只关注法条的法官更加懂得社会利益的一些影响,以及对社会整个的影响,所以说这还是使这个案件的视角更加多元化,才能使这个案件趋向一个更加公平的状态。
反方三辩:我打断一下就是您方认为您方在好处方面的网络舆论就可以被法官给吸取到,然后坏处的网络舆论法官就可以把它给撇掉,所以您方的这个比较是公允的吗?
正方:法官他本来就是自身就应当抵抗住舆论的压力,这是法官自身职权对他的要求,既然这个是他的执行要求,他就是应该做到的,这些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完全是可以由法官自身可控的。
反方三辩:为什么?而第来王老是存的,我想断一下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法官自身可控,你方的论证在哪里呢?
正方:他的职权要求。
反方三辩:他的职权要求,女方可以再详细为我方论证一下吗?
正方:他的职权要求他做出了公正的判断,那就说明这个整个是他的可控的。如果一个法官连自身的职权基本义务都做不到,他如何成为法官呢?
反方三辩:所以法官非常对方的定义当中的法官是非常全能的,他不仅可以概括整个社会的影响,而且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做出一个所有人都认可,成为公平的判断,而且没有说这个观点,哦,你不可以打断我,您方刚才已经说到了,法官只有在做到完全公正才能称之为法官的话,那么网络舆论还会不断引发的原因是什么呢?
正方:法官并不是说完全公正的对方做出了一个比肩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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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利大于弊 vs 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小结
各位主席好,首先回应几个问题。我们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具有监督作用;其二,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能够推动司法工作;其三,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够推动法律本身的更迭完善。我们持此观点,而非愚昧地强调网络舆论能够直接对案件进行审判。
其次,对方提到过集体暴政的非理性状态,我们也承认。但为何在刚刚的讨论中,对方辩友承认法官具有个人的专业素质?那么我们认为,舆论的这种影响作用可能并没有那么大,网络舆论对我们来说更多是一个推力,它能够推动司法公开化,而不是对一个案件直接进行审判。
然后,在咨询中提到的监督问题,我方认为行使监督作用是有意义的,而不是毫无意义的。不知为何对方辩友突然提及监督作用。
最后,我们的司法正义不仅包括实体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我们公认的准则,而实体正义是我们更需要关注的。
辩题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利大于弊 vs 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
环节:正方三辩·盘问小结
各位主席好,首先回应几个问题。我们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具有监督作用;其二,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能够推动司法工作;其三,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够推动法律本身的更迭完善。我们持此观点,而非愚昧地强调网络舆论能够直接对案件进行审判。
其次,对方提到过集体暴政的非理性状态,我们也承认。但为何在刚刚的讨论中,对方辩友承认法官具有个人的专业素质?那么我们认为,舆论的这种影响作用可能并没有那么大,网络舆论对我们来说更多是一个推力,它能够推动司法公开化,而不是对一个案件直接进行审判。
然后,在咨询中提到的监督问题,我方认为行使监督作用是有意义的,而不是毫无意义的。不知为何对方辩友突然提及监督作用。
最后,我们的司法正义不仅包括实体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我们公认的准则,而实体正义是我们更需要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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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双方已经就网络舆论的双面性对司法案件涉案人、社会都具有影响达成共识,而我方想强调的是,评判利弊不能只看个数,而应立足网络舆论本身具有的时代特征和现有的舆论环境,根据趋势来进行利弊比较。
今天您方所说的以下几点,首先您方说网络舆论在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偏颇的,并且它的声音较小,只能作为一个因素,而不能成为主要因素。首先,网络舆论的主体网民中,本科学历以上只有 9.3%,超过 90%的网民为大专以下学历,不能以学历论英雄,但是在法律领域,本科生依然可以称之为法盲主体,网民的法律理智无法论证。
再说您方刚刚提到的网络舆论能够使推动司法程序公开化、透明化,然而网络舆论众说纷纭甚至造谣煽动的网民情绪使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如何推动司法公开?在王佳佳案中,对王佳佳法官个人的所谓开豪车的不实信息,还调动了一部分司法资源去进行查证。这个如何解释?怎样看待暂停审判、司法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人民陪审团等专业的、更独立的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还需要用网络舆论这样一个自发的、具有不可控性,而且很容易被操作和引导的方式来进行司法监督吗?我们为什么需要网络舆论团体去监督呢?司法案件必须都公开告诉大众细节吗?程序透明适用于所有司法案件吗?网络舆论能够监督司法,达到如您方的论说所描述的促进公平正义的实效吗?
前面我们双方已经就网络舆论的双面性对司法案件涉案人、社会都具有影响达成共识,而我方想强调的是,评判利弊不能只看个数,而应立足网络舆论本身具有的时代特征和现有的舆论环境,根据趋势来进行利弊比较。
今天您方所说的以下几点,首先您方说网络舆论在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偏颇的,并且它的声音较小,只能作为一个因素,而不能成为主要因素。首先,网络舆论的主体网民中,本科学历以上只有 9.3%,超过 90%的网民为大专以下学历,不能以学历论英雄,但是在法律领域,本科生依然可以称之为法盲主体,网民的法律理智无法论证。
再说您方刚刚提到的网络舆论能够使推动司法程序公开化、透明化,然而网络舆论众说纷纭甚至造谣煽动的网民情绪使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如何推动司法公开?在王佳佳案中,对王佳佳法官个人的所谓开豪车的不实信息,还调动了一部分司法资源去进行查证。这个如何解释?怎样看待暂停审判、司法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人民陪审团等专业的、更独立的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还需要用网络舆论这样一个自发的、具有不可控性,而且很容易被操作和引导的方式来进行司法监督吗?我们为什么需要网络舆论团体去监督呢?司法案件必须都公开告诉大众细节吗?程序透明适用于所有司法案件吗?网络舆论能够监督司法,达到如您方的论说所描述的促进公平正义的实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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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利大于弊 vs 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认为,对方将网络群体打成完全无理性的团体,进而论述因其不理智所以不向其公开是不合理的。向网民公开往往能引起更明智的情况,而不是因不理智就不公开。
反方:我方说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并非直接将网络舆论革除,而是因其不是利大于弊,我们要想办法减轻公民的非理性。网络舆论发言成本低,专业成问题,形式性、倾向性严重,这样的舆论会对当事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方曾提到法官个人素养不会受影响,可网络舆论能否左右法官的个人专业判断,大家心里清楚,一般人不会,但这不能说明网络舆论没有负面影响。对方提到人民陪审团及学历的事,农民陪审团往往不是由专业司法人员组成,网络舆论是由大众的舆论综合形成,并非只筛选有学历的人,希望对方不要狭隘。
正方:对方只看司法案件这一个案子,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及法官对社会的影响。比如王善兰法官,他为案件付出生命,而其亲友却关注他的私生活,将他置于人民对立面,难道他不是受害者吗?难道因为施暴者社会地位更低,施暴者就该受袒护吗?对方把法官想得太万能,法官是个人,有自己的生活。
反方:对方将司法舆论对案件的影响引导到对法官自身的人生攻击,这是非理性的,与本题无关。我们讨论的是利弊比较,不能只看对司法案件公正性的影响,也要看到对社会的影响。关于网络舆论对公信力的影响,不是认为其会直接影响法官审判,这只是一个小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网络舆论会影响社会轰动,进而削弱人民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我方问您,一条错误的信息带来的危害能用一条正确的信息抵消吗?
正方:法官应在舆论下保持自身判断力,考虑综合性,而不是听到群众声音就影响独立性。对方将舆论关注规划成了舆论审判。关于公信力,首先是公众认可,不能局限于某些方面。网络舆论空间更加透明,虽当下有问题,但相信在完善后会利大于弊,这样才能做到公开、公平、透明。
反方:对方说法官有专业素养,不会被舆论左右,有自己的综合判断。首先,我方没有这样说,只是说其影响力较小,因为相信能成为法官是经过磨练的,影响力没那么大。对方忽略了网络舆论的形成及近年来所造成的影响,在某些案件中,对方是否有切实证据和数据支撑?对方要求我方给数据证明,但其自身在论证法官专业性受舆论影响较小时,也未给出相应数据,所谓的综合考量也是模糊观念,希望对方先在数据上有较好基础。提到于欢案,社会舆论对他施压是民众的争议性要求,而法官最终判决符合法院的相关情节和定罪要求,不能说法官的利益、社会利益的考量就一定使舆论对司法造成偏差。我们已达成共识,网络舆论在司法案件中起到的正面影响微乎其微。
正方:于欢案一审结束后,大量网民呼吁于欢无罪,但于欢确实致人死伤,这种无罪呼吁对社会风气有不良影响。最后法院对其做出合理判决,证明了整个案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法官有一定裁量权,但没那么大,司法争议主要从实际争议和团体争议方面考量,不会因法官一念之间就产生很大影响。我方论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利大于弊,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包括很多方面,如监督功能。
反方:对方说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影响不大,所以其利好也相对不大。对方立场摇摆,关于监督权,我方提出时对方说其论题中未提到,现在又将其作为利好,我方不能理解。我们已达成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有利有弊,在对方利好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其弊端在对司法案件、个人、法律、社会影响的整体上都存在,所以弊大于利,至少是利弊平衡。
正方:对方认为要禁止一切舆论干扰,那为何不禁止使用手机呢?我方讨论的是网络舆论的利弊,而非是否禁止网络舆论。
辩题为: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利大于弊 vs 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认为,对方将网络群体打成完全无理性的团体,进而论述因其不理智所以不向其公开是不合理的。向网民公开往往能引起更明智的情况,而不是因不理智就不公开。
反方:我方说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不是利大于弊,并非直接将网络舆论革除,而是因其不是利大于弊,我们要想办法减轻公民的非理性。网络舆论发言成本低,专业成问题,形式性、倾向性严重,这样的舆论会对当事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方曾提到法官个人素养不会受影响,可网络舆论能否左右法官的个人专业判断,大家心里清楚,一般人不会,但这不能说明网络舆论没有负面影响。对方提到人民陪审团及学历的事,农民陪审团往往不是由专业司法人员组成,网络舆论是由大众的舆论综合形成,并非只筛选有学历的人,希望对方不要狭隘。
正方:对方只看司法案件这一个案子,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及法官对社会的影响。比如王善兰法官,他为案件付出生命,而其亲友却关注他的私生活,将他置于人民对立面,难道他不是受害者吗?难道因为施暴者社会地位更低,施暴者就该受袒护吗?对方把法官想得太万能,法官是个人,有自己的生活。
反方:对方将司法舆论对案件的影响引导到对法官自身的人生攻击,这是非理性的,与本题无关。我们讨论的是利弊比较,不能只看对司法案件公正性的影响,也要看到对社会的影响。关于网络舆论对公信力的影响,不是认为其会直接影响法官审判,这只是一个小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网络舆论会影响社会轰动,进而削弱人民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我方问您,一条错误的信息带来的危害能用一条正确的信息抵消吗?
正方:法官应在舆论下保持自身判断力,考虑综合性,而不是听到群众声音就影响独立性。对方将舆论关注规划成了舆论审判。关于公信力,首先是公众认可,不能局限于某些方面。网络舆论空间更加透明,虽当下有问题,但相信在完善后会利大于弊,这样才能做到公开、公平、透明。
反方:对方说法官有专业素养,不会被舆论左右,有自己的综合判断。首先,我方没有这样说,只是说其影响力较小,因为相信能成为法官是经过磨练的,影响力没那么大。对方忽略了网络舆论的形成及近年来所造成的影响,在某些案件中,对方是否有切实证据和数据支撑?对方要求我方给数据证明,但其自身在论证法官专业性受舆论影响较小时,也未给出相应数据,所谓的综合考量也是模糊观念,希望对方先在数据上有较好基础。提到于欢案,社会舆论对他施压是民众的争议性要求,而法官最终判决符合法院的相关情节和定罪要求,不能说法官的利益、社会利益的考量就一定使舆论对司法造成偏差。我们已达成共识,网络舆论在司法案件中起到的正面影响微乎其微。
正方:于欢案一审结束后,大量网民呼吁于欢无罪,但于欢确实致人死伤,这种无罪呼吁对社会风气有不良影响。最后法院对其做出合理判决,证明了整个案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法官有一定裁量权,但没那么大,司法争议主要从实际争议和团体争议方面考量,不会因法官一念之间就产生很大影响。我方论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利大于弊,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包括很多方面,如监督功能。
反方:对方说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影响不大,所以其利好也相对不大。对方立场摇摆,关于监督权,我方提出时对方说其论题中未提到,现在又将其作为利好,我方不能理解。我们已达成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有利有弊,在对方利好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其弊端在对司法案件、个人、法律、社会影响的整体上都存在,所以弊大于利,至少是利弊平衡。
正方:对方认为要禁止一切舆论干扰,那为何不禁止使用手机呢?我方讨论的是网络舆论的利弊,而非是否禁止网络舆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