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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立论时间为 4 分钟。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三权分立是美国最核心的政治原则之一。立法部门由国会代表,而最高法院则是代表司法部门,两者之间的权力划分在于,国会负责制定法律,而最高法院负责解释法律。这一划分的背后逻辑是,国会是由民主体制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因而拥有资格去设立法律。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尽管是理解法律、应用法律的专家,但并非经由民主体制产生,也不对民众负责,且是终身任职,因此并没有资格决定法律的内容,而只能解释法律。
我方认为,在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之中,大法官已越过解释法律的边界,进入了设立、创造法律的范畴,进入了国会的权利范围,因此应当赋予国会投票否决的权利。
纵观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引发争议的大案判决多是宪法案例,而其背后的原因恰恰是法官做的判决并非是从法律中进行客观的逻辑推导所得出的答案,而是基于个人风格、偏好、感知所做出的强烈主观性判断。例如在著名的 1973 年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 7:2 的结果裁定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含的隐私权保护。而在 2022 年,在宪法并没有对该条款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以 6:3 的结果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的结果,认为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包含妇女堕胎权,取消了宪法赋予的堕胎权。两次最高法院对相同条文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这一例子清晰地展示了法律无法为这类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指引。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这类案件之中所做的工作并非寻找法律正确的解释,而是给出自己认可的解释。这个过程实质已经进入了立法的范畴。
同时需要值得注意的是,2022 年投出的三票,即最高法院的三位自由派大法官,进一步展示了大法官之间的分歧,这并非是关于法律如何解释的法律职业内的技术分析,而是政治主张和偏好的体现。事实上,正因有这些现象,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代表人物卡尔·卢埃林指出,法律不会是法官手中的玩偶,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偏好左右案件的结果。
当法官的判决在实质上进行立法时,我方认为国会应该有权进行监督。作为由选举产生且受民众监督的立法机关,相比并非由选举产生的大法官,更应该具有资格决定法律。我方制定法律如下:首先,超过 1/2 的立法机构或参议院、众议院超过一半的成员可以提议对最高法院的某一判决提出表决的提案;其次,在提案后,参照美国大案审的流程,在提案后表决前有两到三个月的讨论和宣传期;最后,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均须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则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推翻。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好,感谢正方同学。
开篇立论时间为 4 分钟。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三权分立是美国最核心的政治原则之一。立法部门由国会代表,而最高法院则是代表司法部门,两者之间的权力划分在于,国会负责制定法律,而最高法院负责解释法律。这一划分的背后逻辑是,国会是由民主体制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因而拥有资格去设立法律。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尽管是理解法律、应用法律的专家,但并非经由民主体制产生,也不对民众负责,且是终身任职,因此并没有资格决定法律的内容,而只能解释法律。
我方认为,在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之中,大法官已越过解释法律的边界,进入了设立、创造法律的范畴,进入了国会的权利范围,因此应当赋予国会投票否决的权利。
纵观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引发争议的大案判决多是宪法案例,而其背后的原因恰恰是法官做的判决并非是从法律中进行客观的逻辑推导所得出的答案,而是基于个人风格、偏好、感知所做出的强烈主观性判断。例如在著名的 1973 年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 7:2 的结果裁定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含的隐私权保护。而在 2022 年,在宪法并没有对该条款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以 6:3 的结果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的结果,认为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包含妇女堕胎权,取消了宪法赋予的堕胎权。两次最高法院对相同条文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这一例子清晰地展示了法律无法为这类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指引。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这类案件之中所做的工作并非寻找法律正确的解释,而是给出自己认可的解释。这个过程实质已经进入了立法的范畴。
同时需要值得注意的是,2022 年投出的三票,即最高法院的三位自由派大法官,进一步展示了大法官之间的分歧,这并非是关于法律如何解释的法律职业内的技术分析,而是政治主张和偏好的体现。事实上,正因有这些现象,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代表人物卡尔·卢埃林指出,法律不会是法官手中的玩偶,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偏好左右案件的结果。
当法官的判决在实质上进行立法时,我方认为国会应该有权进行监督。作为由选举产生且受民众监督的立法机关,相比并非由选举产生的大法官,更应该具有资格决定法律。我方制定法律如下:首先,超过 1/2 的立法机构或参议院、众议院超过一半的成员可以提议对最高法院的某一判决提出表决的提案;其次,在提案后,参照美国大案审的流程,在提案后表决前有两到三个月的讨论和宣传期;最后,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均须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则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推翻。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好,感谢正方同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坚定地认为,作为美国,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谢主席,我先确认一下政策细节的问题。请问您方允许国会进行这个推翻行为,那您方允许国会推翻几次呢?
稍等一下,我这边网特别卡,我接个 WiFi。现在声音可以吗?能听到我说话吗?
好,那我继续提问。您方允许国会翻案,那您方允许国会翻几次啊?这是一个法律的制定,在后续的过程中也都有明确的政策治理以及明确的政策规定,只要符合这个政策,我方都认可。我的意思是,国会翻了一次最高法院的案以后,那您还允许最高法院再翻回来吗?如果在后续阶段,民众有新的需求,我方也觉得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所以您这部分的政策好像不太明确,我希望您能明确告知。
我进一步问您,您知道您今天在做的这件事情,本质上是一个修宪的工作,对吧?
嗯,是的。
那您要修宪比一般的立法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对吧?我简单给您科普一下,美国宪法原规定,如果是修宪法修正案的话,它除了得到国会的同意以外,还需要得到四分之三州的支持。那您今天是不是应该至少展现比普通法更高一层的论证义务,才能证明修宪这件事情?
嗯,确实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
我进一步问您,那请问您方觉得民主机构应该有司法解释权,对吧?
嗯。
民主机构具体是,或者说您认为您所主张的这个国会有这种司法权是一种更好的方式,对不对?
我方觉得这不应该是解释权,而是一种低法式。
好,没有关系,我只想知道那这种情况下会不会造成一些大开工的或者民主暴政呢?
谢主席,我先确认一下政策细节的问题。请问您方允许国会进行这个推翻行为,那您方允许国会推翻几次呢?
稍等一下,我这边网特别卡,我接个 WiFi。现在声音可以吗?能听到我说话吗?
好,那我继续提问。您方允许国会翻案,那您方允许国会翻几次啊?这是一个法律的制定,在后续的过程中也都有明确的政策治理以及明确的政策规定,只要符合这个政策,我方都认可。我的意思是,国会翻了一次最高法院的案以后,那您还允许最高法院再翻回来吗?如果在后续阶段,民众有新的需求,我方也觉得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所以您这部分的政策好像不太明确,我希望您能明确告知。
我进一步问您,您知道您今天在做的这件事情,本质上是一个修宪的工作,对吧?
嗯,是的。
那您要修宪比一般的立法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对吧?我简单给您科普一下,美国宪法原规定,如果是修宪法修正案的话,它除了得到国会的同意以外,还需要得到四分之三州的支持。那您今天是不是应该至少展现比普通法更高一层的论证义务,才能证明修宪这件事情?
嗯,确实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
我进一步问您,那请问您方觉得民主机构应该有司法解释权,对吧?
嗯。
民主机构具体是,或者说您认为您所主张的这个国会有这种司法权是一种更好的方式,对不对?
我方觉得这不应该是解释权,而是一种低法式。
好,没有关系,我只想知道那这种情况下会不会造成一些大开工的或者民主暴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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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作为美国,我们不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美国政治自民主出现之后,在 2024 年日益极化。美国的两党相较于表达民主诉求,更倾向于通过一切合法手段为党派利益服务,同时尝试否决对方在两会总会投票中的主导地位。根据 MIT 于滨州周立对于 30 年代开始对本会投票的研究,越是接近现代的投票规律,越能体现党派的性质,而非党派合作得不到党投。如今的两党投票已不可能通过简单多数票投票实现多党德政,也不能体现民主职能。
其一,保障司法独立与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司法系统的独立性是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关键,不会因短期的政治压力和党派利益而影响公众裁决。若允许立法机关推翻法律决定,司法系统将被削弱,法官和司法机构会面临党派、政治的压力,这会损害司法机构的公信力,让公众认为法律裁决受政治干预,进而威胁政府体系。例如,特朗普脱贫法教育局案在 1954 年,若当时最高法院屈从于南方州的政治压力,可能无法推动种族隔离的废除,而对法院独立性的信任促成了对裁决的权威性,三权分立保证了国家的稳定性。
其二,我方认为允许国会推翻法律赋予了国会过度的权利,违反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导致三权机构权利不平等。宪法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系,政权分立的设计是为了防止权力集中,维护民主原则,平衡民共制权力。国会间接影响政府的运作和缺乏系统确保主义政府对民众负责,而根据联邦法文能进行民确起诉。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利,而不是强调工作待遇制,民众解决直接民众可能导致的不稳定性。政府的权利由人民授予,而权利的运用或直接或间接来自人民,保障其不会被推翻。立法和违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是国家民主的基础,国会的权利扩张会损害国家的民主性。独立是民主性的前提,也是国家的根基。这种法律的作用是确保宪法和法律的自主解释权,若司法制度的独立性被削弱,裁决可能受党政影响,形成集权,影响公众判断。
其三,司法机构是政府权力中最弱的一环,需要对司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在美国,司法的独立性面临诸多威胁,而 2022 年由拜登政府上诉的德萨斯案中,两位保守党大法官和最高大法官站在了自由党的一方,违反了西方派领老达到其司法规民独立的原则。当前,美国法院、总统和国会三权分立的局面依然存在且有效运作。
综上,我方认为不应该由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感谢百钢同学精彩发言。
我方认为,作为美国,我们不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美国政治自民主出现之后,在 2024 年日益极化。美国的两党相较于表达民主诉求,更倾向于通过一切合法手段为党派利益服务,同时尝试否决对方在两会总会投票中的主导地位。根据 MIT 于滨州周立对于 30 年代开始对本会投票的研究,越是接近现代的投票规律,越能体现党派的性质,而非党派合作得不到党投。如今的两党投票已不可能通过简单多数票投票实现多党德政,也不能体现民主职能。
其一,保障司法独立与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司法系统的独立性是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关键,不会因短期的政治压力和党派利益而影响公众裁决。若允许立法机关推翻法律决定,司法系统将被削弱,法官和司法机构会面临党派、政治的压力,这会损害司法机构的公信力,让公众认为法律裁决受政治干预,进而威胁政府体系。例如,特朗普脱贫法教育局案在 1954 年,若当时最高法院屈从于南方州的政治压力,可能无法推动种族隔离的废除,而对法院独立性的信任促成了对裁决的权威性,三权分立保证了国家的稳定性。
其二,我方认为允许国会推翻法律赋予了国会过度的权利,违反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导致三权机构权利不平等。宪法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系,政权分立的设计是为了防止权力集中,维护民主原则,平衡民共制权力。国会间接影响政府的运作和缺乏系统确保主义政府对民众负责,而根据联邦法文能进行民确起诉。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利,而不是强调工作待遇制,民众解决直接民众可能导致的不稳定性。政府的权利由人民授予,而权利的运用或直接或间接来自人民,保障其不会被推翻。立法和违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是国家民主的基础,国会的权利扩张会损害国家的民主性。独立是民主性的前提,也是国家的根基。这种法律的作用是确保宪法和法律的自主解释权,若司法制度的独立性被削弱,裁决可能受党政影响,形成集权,影响公众判断。
其三,司法机构是政府权力中最弱的一环,需要对司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在美国,司法的独立性面临诸多威胁,而 2022 年由拜登政府上诉的德萨斯案中,两位保守党大法官和最高大法官站在了自由党的一方,违反了西方派领老达到其司法规民独立的原则。当前,美国法院、总统和国会三权分立的局面依然存在且有效运作。
综上,我方认为不应该由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感谢百钢同学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反方认为不应该由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在任何一个多党派国家里,任何政府决议都存在党派压力。我方已通过证据表明,最高法院比国会更不考虑党派因素。即便您认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是保守派,但在所有国家,无论是两党制还是其他制度,多党派存在就必然会有党派压力存在。
其次,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最后是三名自由派法官做出判决,他们完全是根据党派来进行的,两次三案的判决前后不一。而且,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并非由法院提名,参议院多数议员确认。在特朗普当选时,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大法官以共和党居多,且大法官是终身制,这意味着一个共和党大法官上台后,只要没做坏事且未衰老过快,就可终身任职,以保全共和党的席位。所以,最高法院在机制上未必比国会更少党派压力。
最后,我方认为……(此处内容表述不太清晰),抱歉,王同学,时间已经到了。
在任何一个多党派国家里,任何政府决议都存在党派压力。我方已通过证据表明,最高法院比国会更不考虑党派因素。即便您认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是保守派,但在所有国家,无论是两党制还是其他制度,多党派存在就必然会有党派压力存在。
其次,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最后是三名自由派法官做出判决,他们完全是根据党派来进行的,两次三案的判决前后不一。而且,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并非由法院提名,参议院多数议员确认。在特朗普当选时,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大法官以共和党居多,且大法官是终身制,这意味着一个共和党大法官上台后,只要没做坏事且未衰老过快,就可终身任职,以保全共和党的席位。所以,最高法院在机制上未必比国会更少党派压力。
最后,我方认为……(此处内容表述不太清晰),抱歉,王同学,时间已经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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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提出以下观点对反方一辩进行质询:
作为正方二辩,我想阐述以下几个观点。
首先,如果不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压力的话,在任何一个现代世界的政治体系中,都存在多党竞争的情况,而多党竞争必然存在站位的考量,这种情况下一定会面临巨大压力。所以,在今天的讨论中,任何不应该的情况都应被考虑到,这是第一层观点。
其次,当我们讨论某些话题后,情况并非在认知程度上变得更好。比如,当面对一个自身认定的命题,并通过选择来决定时,只要不让其老化太快,碰到合适的就一直坚持,而在某些公司变得不理想的情况下,这对各种明确的命题构成了压力。
再者,对方提到所谓的司法主义的侵犯,我们认为司法权力是不能被侵犯的,但在现状下,存在司法对立法权的侵犯。我们并非在扩张权利边界,而是在保护权利界限。因为我们意识到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的权利边界是非常模糊的事情。例如,在福利变革等方面,以堕胎案为例,之前的案例中存在海外干涉的情况,而在 2022 年,他们将其规定为宪法权并由最高法院裁决,这恰恰揭示了最高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他们在解释立法时,并非是对民众的其他保护,而我方认为,这是因为宪法中存在一些概念不够清晰,在法律上依然具有逻辑性,而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宪法是纲领性的,关于平等和自由的定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比较笼统。所以,我们要追求平等自由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本身是为了给予自由通行,这符合简单公司的表达原则,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问题的产生或发生。
感谢大家!
作为正方二辩,我想阐述以下几个观点。
首先,如果不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压力的话,在任何一个现代世界的政治体系中,都存在多党竞争的情况,而多党竞争必然存在站位的考量,这种情况下一定会面临巨大压力。所以,在今天的讨论中,任何不应该的情况都应被考虑到,这是第一层观点。
其次,当我们讨论某些话题后,情况并非在认知程度上变得更好。比如,当面对一个自身认定的命题,并通过选择来决定时,只要不让其老化太快,碰到合适的就一直坚持,而在某些公司变得不理想的情况下,这对各种明确的命题构成了压力。
再者,对方提到所谓的司法主义的侵犯,我们认为司法权力是不能被侵犯的,但在现状下,存在司法对立法权的侵犯。我们并非在扩张权利边界,而是在保护权利界限。因为我们意识到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的权利边界是非常模糊的事情。例如,在福利变革等方面,以堕胎案为例,之前的案例中存在海外干涉的情况,而在 2022 年,他们将其规定为宪法权并由最高法院裁决,这恰恰揭示了最高法律关系的重要性。他们在解释立法时,并非是对民众的其他保护,而我方认为,这是因为宪法中存在一些概念不够清晰,在法律上依然具有逻辑性,而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宪法是纲领性的,关于平等和自由的定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比较笼统。所以,我们要追求平等自由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本身是为了给予自由通行,这符合简单公司的表达原则,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问题的产生或发生。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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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有效解决现代政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是否能够保护权利界限、追求平等自由、减少问题的产生。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作为美国,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以解决现代政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保护权利界限,追求平等自由,减少问题的产生。
我方在一定程度上和对方达成部分共识,认为国会存在问题。首先,对方承认司法独立性的重要性以及三权分立的稳定性,然而对方却提出允许修宪。我们认为,宪法是保护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性的重要依据,如果允许修宪,如何保证宪法本身不被推翻?
其次,我方认为高院是防止多数暴政的重要工具。最高法院是宪法的守护者,其裁决不受民意波动的影响,能保障宪法在任何时候都不被侵犯。宪法的基本设计之一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使其不受多数人的压迫。美国联邦党人文集第 78 篇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指出法院应当保持中立和超然,以避免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过度干涉。最高法院不可替代的宪法审查权,可防止多数暴政的发生。若允许立法机关以简单多数推翻最高法院决议,将大大削弱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保护最高法院的权利也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例如在美国的历史上,存在对少数派的剥削和压榨,如之前的种族隔离。我方认为我们不应允许这种情况发生,而是要保护所有国民的权益。根据 1954 年人口普查,最早的美国白人占总人口的 89.5%,黑人仍占 10%,其他种族包括亚裔、美洲人等仅占 1%。如果以简单多数为标准,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如 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的吉姆·克劳法。当时,南部发布的一种种族隔离法律,规定在教育、交通、餐馆、公共厕所等场所中,白人和非裔美国人必须分开。如密西西比州在 1890 年规定学校必须实行种族隔离,阿拉巴马州在 1901 年禁止白人和黑人在同一车厢旅行,佐治亚州在 1927 年规定电影院必须为黑人和白人观众分开设计区域。若现状如正方所描述,高院变得更糟,那为何高院的设置反而保留了推翻这种国会造成的惨剧的可能?我方认为高院的设立保留了推翻这种多数暴政的机会。
更多的例子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最高法院在 1954 年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裁定学校种族隔离违宪,此案件标志着法律上种族隔离的开端和结束。若单纯以简单多数为标准,很可能造成多数暴政,而高院的存在可以防止这种情况。
另外,对于对方质疑高院法官的任命程序以及高院法官对法律的解读代表其政治立场,我方认为,高院法官对法律的解读是基于他们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非代表他们的政治立场,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因为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而认为法官表现不佳。
我方在一定程度上和对方达成部分共识,认为国会存在问题。首先,对方承认司法独立性的重要性以及三权分立的稳定性,然而对方却提出允许修宪。我们认为,宪法是保护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性的重要依据,如果允许修宪,如何保证宪法本身不被推翻?
其次,我方认为高院是防止多数暴政的重要工具。最高法院是宪法的守护者,其裁决不受民意波动的影响,能保障宪法在任何时候都不被侵犯。宪法的基本设计之一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使其不受多数人的压迫。美国联邦党人文集第 78 篇强调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指出法院应当保持中立和超然,以避免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过度干涉。最高法院不可替代的宪法审查权,可防止多数暴政的发生。若允许立法机关以简单多数推翻最高法院决议,将大大削弱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保护最高法院的权利也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例如在美国的历史上,存在对少数派的剥削和压榨,如之前的种族隔离。我方认为我们不应允许这种情况发生,而是要保护所有国民的权益。根据 1954 年人口普查,最早的美国白人占总人口的 89.5%,黑人仍占 10%,其他种族包括亚裔、美洲人等仅占 1%。如果以简单多数为标准,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如 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的吉姆·克劳法。当时,南部发布的一种种族隔离法律,规定在教育、交通、餐馆、公共厕所等场所中,白人和非裔美国人必须分开。如密西西比州在 1890 年规定学校必须实行种族隔离,阿拉巴马州在 1901 年禁止白人和黑人在同一车厢旅行,佐治亚州在 1927 年规定电影院必须为黑人和白人观众分开设计区域。若现状如正方所描述,高院变得更糟,那为何高院的设置反而保留了推翻这种国会造成的惨剧的可能?我方认为高院的设立保留了推翻这种多数暴政的机会。
更多的例子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最高法院在 1954 年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裁定学校种族隔离违宪,此案件标志着法律上种族隔离的开端和结束。若单纯以简单多数为标准,很可能造成多数暴政,而高院的存在可以防止这种情况。
另外,对于对方质疑高院法官的任命程序以及高院法官对法律的解读代表其政治立场,我方认为,高院法官对法律的解读是基于他们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非代表他们的政治立场,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因为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而认为法官表现不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作为美国,不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这样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性,防止多数暴政的发生,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对方辩友,对方一辩,请教一下,1973 年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 7:2 结果裁定堕胎权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内。2022 年,在换上去了几个保守派大法官之后,他们就以 6:3 的结果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的结果。我方认为这个裁决跟政治有关,是因为换上去了几个保守派大法官,且最后投出 6 票支持票的人也是 6 位保守派大法官,3 票反对票投出的是 3 位自由派大法官。您方给出的解释是什么?
那请问,这个和国会和高院一样烂,还有高院比国会烂有什么关系呢?我方今天的逻辑不是比烂的逻辑,我方今天是告诉你,今天最高法院他们的决策已经进入了立法的环节,所以我继续请教您方一辩,当最高法院大法官实质上在进行立法的时候,这些不是由民众选举产生,也不受民众监督的人,他们凭什么去立法?
那是因为正是因为他们不是由民众直接选上的,所以他才不需要直接对民众负责,他才能保障自己司法的独立性,而且他们需要严格的认定程序,专业性得到高度认可,而司法的独立性局限于解释法律,他们没有资格确立法律。
我还是进一步请教,在美国民众有没有堕胎权这样的政治问题上,凭什么没有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一群人有资格替全美国人做决定,二辩?
我想问一下,就是您怎么保证说民主国会的人就是经过民主选举呢?民主选举又不等于大多数,所以您方今天要说国会比法院更加不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您方今天打算论证这件事情吗?
此外,今天有个叫杰地荣源的事情,应该期待您方论证的做法。感谢双方同学。
对方辩友,对方一辩,请教一下,1973 年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 7:2 结果裁定堕胎权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内。2022 年,在换上去了几个保守派大法官之后,他们就以 6:3 的结果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的结果。我方认为这个裁决跟政治有关,是因为换上去了几个保守派大法官,且最后投出 6 票支持票的人也是 6 位保守派大法官,3 票反对票投出的是 3 位自由派大法官。您方给出的解释是什么?
那请问,这个和国会和高院一样烂,还有高院比国会烂有什么关系呢?我方今天的逻辑不是比烂的逻辑,我方今天是告诉你,今天最高法院他们的决策已经进入了立法的环节,所以我继续请教您方一辩,当最高法院大法官实质上在进行立法的时候,这些不是由民众选举产生,也不受民众监督的人,他们凭什么去立法?
那是因为正是因为他们不是由民众直接选上的,所以他才不需要直接对民众负责,他才能保障自己司法的独立性,而且他们需要严格的认定程序,专业性得到高度认可,而司法的独立性局限于解释法律,他们没有资格确立法律。
我还是进一步请教,在美国民众有没有堕胎权这样的政治问题上,凭什么没有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一群人有资格替全美国人做决定,二辩?
我想问一下,就是您怎么保证说民主国会的人就是经过民主选举呢?民主选举又不等于大多数,所以您方今天要说国会比法院更加不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您方今天打算论证这件事情吗?
此外,今天有个叫杰地荣源的事情,应该期待您方论证的做法。感谢双方同学。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到现在为止仍未对政策细节予以答复,我再问一遍。一辩,请问您,允许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推翻几次?我方认为推翻一次就够了,然而问题在于,我方进行实际修改及一些政策之后的部署,是只能推翻一次,还是说推翻一次就够了?国会制定的内容,是否进行推翻?是只能推翻一次,还是推翻一次就够了?我有些没太听明白,您方询问的是我方具体的政策细节,即政策应如何实施。我方认为只能推翻一次,没有问题。
那我先为对方解释一下,尤其是共和党,其通过选区划分的方式,为了让自己持续在位。可是这种手段罔顾了该地区少数派民众,或者说该地区至少 50%的民众。请问对方,为何会认为通过这种手段选出来的不是表达民意的?所以您方的观点恰恰表明,国会现在若一直采用终身制的办法,本身就缺乏对于民主权的构建,因此我方才认为应该通过某种方式做出挑战。对方也认为国会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我讲的是国会,并非最高法院,不好意思,我之前理解错了。
对方到现在为止仍未对政策细节予以答复,我再问一遍。一辩,请问您,允许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推翻几次?我方认为推翻一次就够了,然而问题在于,我方进行实际修改及一些政策之后的部署,是只能推翻一次,还是说推翻一次就够了?国会制定的内容,是否进行推翻?是只能推翻一次,还是推翻一次就够了?我有些没太听明白,您方询问的是我方具体的政策细节,即政策应如何实施。我方认为只能推翻一次,没有问题。
那我先为对方解释一下,尤其是共和党,其通过选区划分的方式,为了让自己持续在位。可是这种手段罔顾了该地区少数派民众,或者说该地区至少 50%的民众。请问对方,为何会认为通过这种手段选出来的不是表达民意的?所以您方的观点恰恰表明,国会现在若一直采用终身制的办法,本身就缺乏对于民主权的构建,因此我方才认为应该通过某种方式做出挑战。对方也认为国会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我讲的是国会,并非最高法院,不好意思,我之前理解错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感谢。首先,对方在论证中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他们提及的司法独立权,即法官在解释法律,这诚然是一个美好的构想,在法学、律法学院中可称之为一个虚构的概念。然而,现实中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如何运作的呢?您方从未审视过。我方今日为您方列举具体案例,如罗伊诉韦德案以及 2022 年最新的杰克逊案。这些案例所反映出的结果恰恰表明,最高法院大法官基于保守党和自由党的分歧,在 2023 年特朗普派上去一位保守派大法官后,最高法院变为六个保守派大法官和三个自由派大法官,他们推翻了诸多此前的决定。在此为您方讲述一个案例,即美国大学对黑人女性等传统少数群体进行倾斜性招生的政策,要求大学招收更多少数群体。然而,这一政策在 2022 年被推翻,理由是违反了平等权,应平等招收所有人。这恰恰证明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断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乙方所提出的构想,虽是立国之初的美好设想,但在现实中难以落地。现今的大法官从未摆脱政治立场来做出决定。而我方要指出的是,大法官的终身任命制使这一情况更为危险,因为这完全是凭运气。哪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在哪个任期,就决定了新换上来的大法官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只要大法官未做出特别出格之事且仍然在世,这一状况便无法改变。
而民主,乙方所提出的民主体制或许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但问题在于,这是在最高法院和国会之间进行的比较,究竟谁是更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呢?显然是国会。警方所提出的问题,充其量只能论证美国的国会体制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然而您方却打算推翻三权分立整个体系,并告知我方国会是否受民主监督,而最高法院是否受民主监督,您方似乎从未论证过此事。
最后一分多钟,再来探讨一下您方党派计划的问题。您方党派计划的问题在于,在最高法院中也从未得到解决。2022 年共和党大法官上任后,他们推翻了众多之前的决定。所以,您方所说的共和党执法问题,不仅影响您方所提及的国会,也对最高法院产生影响。您方今日只是论证了国会会立一些滥法,却从未向我方举证最高法院比国会更能脱离政治的影响,而这恰恰是您方这套理论需要论证的内容。我方今日告知您方,在最高法院和国会都无法脱离政治影响的情况下,国会是一个更受民主监督的机构,因此更有资格做出关于立法的决定。非常感谢。
好,感谢。首先,对方在论证中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他们提及的司法独立权,即法官在解释法律,这诚然是一个美好的构想,在法学、律法学院中可称之为一个虚构的概念。然而,现实中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如何运作的呢?您方从未审视过。我方今日为您方列举具体案例,如罗伊诉韦德案以及 2022 年最新的杰克逊案。这些案例所反映出的结果恰恰表明,最高法院大法官基于保守党和自由党的分歧,在 2023 年特朗普派上去一位保守派大法官后,最高法院变为六个保守派大法官和三个自由派大法官,他们推翻了诸多此前的决定。在此为您方讲述一个案例,即美国大学对黑人女性等传统少数群体进行倾斜性招生的政策,要求大学招收更多少数群体。然而,这一政策在 2022 年被推翻,理由是违反了平等权,应平等招收所有人。这恰恰证明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断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乙方所提出的构想,虽是立国之初的美好设想,但在现实中难以落地。现今的大法官从未摆脱政治立场来做出决定。而我方要指出的是,大法官的终身任命制使这一情况更为危险,因为这完全是凭运气。哪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在哪个任期,就决定了新换上来的大法官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只要大法官未做出特别出格之事且仍然在世,这一状况便无法改变。
而民主,乙方所提出的民主体制或许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但问题在于,这是在最高法院和国会之间进行的比较,究竟谁是更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呢?显然是国会。警方所提出的问题,充其量只能论证美国的国会体制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然而您方却打算推翻三权分立整个体系,并告知我方国会是否受民主监督,而最高法院是否受民主监督,您方似乎从未论证过此事。
最后一分多钟,再来探讨一下您方党派计划的问题。您方党派计划的问题在于,在最高法院中也从未得到解决。2022 年共和党大法官上任后,他们推翻了众多之前的决定。所以,您方所说的共和党执法问题,不仅影响您方所提及的国会,也对最高法院产生影响。您方今日只是论证了国会会立一些滥法,却从未向我方举证最高法院比国会更能脱离政治的影响,而这恰恰是您方这套理论需要论证的内容。我方今日告知您方,在最高法院和国会都无法脱离政治影响的情况下,国会是一个更受民主监督的机构,因此更有资格做出关于立法的决定。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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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和国会都无法脱离政治影响的情况下,国会是一个更受民主监督的机构,因此更有资格做出关于立法的决定。
可以听到,那开始发言。正方的两个论点,实际上正方只是说,由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是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来的,所以不应该让最高法院来解释法律,只有民主选出来的国会才能既立法又解释法律。我们先来看一下,为什么宪法的模糊性确实需要专业的人来解释?在我方一二辩的论述中也探讨到了,非专业人士对于宪法的解释,确实会导致类似种族隔离的悲剧发生。而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案中,最高法院中的保守派和自由派大法官们投票决策的结果是 9:0,推翻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显然,无论是保守派还是进步派大法官们都做出了这一决定。这难道不是说明最高法大法官无党派性吗?我们要区分一下法律、政治立场与党派的立场,对方一直在把这两个概念混淆。我们要说的是,大法官们可能有政治立场,也可能有法律立场,但无党派立场,而美国国会现在是党派立场,共和党人只投共和党的票,民主党人只投民主党的票,跨党派投票几乎无法实现。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让国会来投票推翻大法官的判决,我们只会看到多数派国会,多数党派得胜,现在是由共和党占领的国会,那我们每一次看到的投票永远都会是共和党得胜,而非能体现美国民主党所代表的一部分民众利益。接下来,我们可以看一下美国共和党在这几十年以来的行为。美国共和党通过选举时抽人头税给少数族裔,设置识字门槛,或者使黑人投票违法,或者通过gerrymandering(不公正地重新划分选区)这种选举舞弊手段来达到自己压制少数族裔的目的。这些有前科的人,难道就能体现美国政府支持平等的目的吗?
可以听到,那开始发言。正方的两个论点,实际上正方只是说,由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是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来的,所以不应该让最高法院来解释法律,只有民主选出来的国会才能既立法又解释法律。我们先来看一下,为什么宪法的模糊性确实需要专业的人来解释?在我方一二辩的论述中也探讨到了,非专业人士对于宪法的解释,确实会导致类似种族隔离的悲剧发生。而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案中,最高法院中的保守派和自由派大法官们投票决策的结果是 9:0,推翻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显然,无论是保守派还是进步派大法官们都做出了这一决定。这难道不是说明最高法大法官无党派性吗?我们要区分一下法律、政治立场与党派的立场,对方一直在把这两个概念混淆。我们要说的是,大法官们可能有政治立场,也可能有法律立场,但无党派立场,而美国国会现在是党派立场,共和党人只投共和党的票,民主党人只投民主党的票,跨党派投票几乎无法实现。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让国会来投票推翻大法官的判决,我们只会看到多数派国会,多数党派得胜,现在是由共和党占领的国会,那我们每一次看到的投票永远都会是共和党得胜,而非能体现美国民主党所代表的一部分民众利益。接下来,我们可以看一下美国共和党在这几十年以来的行为。美国共和党通过选举时抽人头税给少数族裔,设置识字门槛,或者使黑人投票违法,或者通过gerrymandering(不公正地重新划分选区)这种选举舞弊手段来达到自己压制少数族裔的目的。这些有前科的人,难道就能体现美国政府支持平等的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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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不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因为这样会损害法律的专业性、公正性以及美国民众的整体利益。
辩题为: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vs 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不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我现在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司法解释权和司法创造权之间的界限何时划定?何时在做司法解释,何时进行司法创造,还有立法创造。没有您给的例子,也没您给的罗伊诉韦德例子,也没有证明司法权压倒立法权。因为本身在联邦法律层面,堕胎权的归属是一个不明不白的法律条文。那比如说现在美国新出台一个国会法律,犹太意识法这个法案,这个法案也没有被最高法院裁定为侵犯言论自由,所以国会的立法最高法院还是很尊重的,而只是国会立法没有说明白的地方,最高法院才进行了示范,这怎么证明司法权压倒了立法权呢?宪法当中模糊的地带究竟是属于立法的部分,还是属于司法的部分?这个界限怎么划定?所以,司法权没有侵入到立法权。您只是告诉我说模糊的,您只是告诉我说立法空白的地带,但最高法院认为利用现有的宪法可以解释这一部分空白,替代最高法院先进行解释,那国会老爷不服,你们就再重新立法不就好了吗?那也没有证明到司法权欺诈了立法权。说问题在于它会被裁定为宪,这恰恰是今天解释宪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我方今天质疑的恰恰是当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答案的时候,当宪法不明确的时候,这时候法院去裁定,这时候大家有堕胎权或者没有堕胎权,这到底是一个解释的范畴,还是已经进入了立法的范畴?所以我方告诉你了,这是一个解释的范畴,您的宪法有问题,我可以给您出修正。因为我方告诉你了,这是一个解释的范畴,您的宪法有问题,我可以给您出修正案,您有宪法修正案这个制度去保证宪法。您方告诉我,今天我可以决定我今天晚上吃什么,但是我今天吃晚饭前必须交给您审查一下,请问到底是谁在决定我今天晚饭吃?您方把这个权利交给国会,会使国会的权利无限膨胀,最终要整个美国变成民主党和共和党表演的战场。今天晚上吃什么应该是立法机构来解决,而今天晚上吃的东西到底好不好,如何解释今天晚上吃的东西的营养搭配是由司法机关来决定。所以当进入到宪法的模糊地带的时候,我方的主张是,这属于立法范畴,应该属于立法权的权益范围,而不属于司法权的决定范围。如果我要去修正案,可是问题是我修了修正案,您之前已经判为违宪,这个判决您要反过来再判吗?这和我方直接推翻了最高法院决议又有什么区别?
反方:首先,我方认为加修正案也是一种在美国意义上的对宪法的进一步明晰和解释,这是立法权的范畴。我方的主张是您讲的那些宪法的维护范畴,本来就不应该由非民选代表的法官来决定,这在机制上是程序不正义的,我方认为这一部分属于立法权,可以确认到这里。罗伊诉韦德是先出现了案子,他出现了案子以后,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为什么不应该利用宪法的现有的法律去解释和处理这个案子的?所以我们觉得您方这个逻辑基本上就是说明罗伊诉韦德这个案件,只要最高法院判了,最高法院就一定有问题,一定侵犯立法权利,我觉得这个主张本来就很荒谬。而且我方也告诉您了,实际上国会如果能立出一道关于这个的新的诠释法案,那他完全就可以推翻掉最高法院在这件事上的判决和司法解释。所以就算从需求性的角度上来讲,您方的政策也完全没有需求性,因为国会现在只要他重新立法,那就完全能够行使这部分权利,您不需要赋予国会去推翻对方法律司法解释的这个权利。您可以尝试解释,如果您的解释不能通过半数以上的司法机构和半数以上众议院、参议院的通过的话,就意味着这个决议需要被重新决议,有被推翻的可能性,需要重新进行。民意不能乱,您触犯了宪法,没规矩。所以我方态度很简单,您可以解释,但是解释也可以被推翻。现有情况下,国会也可以通过他的正常程序达到同样的效果。一方政策没有需求性,我进一步问您,那在您的政策全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司法权,不倾轧立法权,那我反过来问您,您怎么确定国会只对于那些司法权侵犯了立法权的案件进行干预,其他案件他不干预?所以我们涉及的两道程序,提案和表决,就跟英国的提案过程和现在美国现在的修宪过程一样,提案过程本身也需要进行多数的认可,才能进行提案到上议院与下议院的过程,提案了之后才有表决过程,中间还有辩论。这件事情本身是可以保障的。您可以解释,您可以被推翻,您告诉我说,那您可以解释,您可以被推翻,您告诉我说什么,您可以后面在改啥这个问题,其实您直接说一下。对方辩友,您没有必要保护您的权益,没有必要保护任何少数群体权益,反正以后再改款再补偿再推翻不就好了吗?这不是也一样的嘛,结果都一样,程序上都一样,我们为什么要急着用各种程序来保障大家的权益呢?那您推翻也有可能导致国会把一些本来看不对了的杂音给推翻了,这部分您难以解释。那反过来讲,我没听懂您的反护程序。我听起来就是国会,只要在国会占到了多数席位,那就算有多少轮辩论,多少轮投票,每轮都能投得过,那不还是最后国会哪个政党占多数,哪个政党就有无限的权利来做这件事吗?那我反过来问您,我刚提了这个 Jerry mandderary,也就是选区划分的这样的一个奴励性的行为,这个东西最后就是在最高法院被终止掉的那起,但是这个行为最后非常符合共和党的利益,那么如果当时是一个共和党控制的国会,那国会是不是就可以推翻最后法院的这个判例,然后使他们这个行为得以延续呢?可是问题在于,今天的辩题本质上是一个比较性辩题,您方今天打算去论证这些终身任命根本就不由选民产生的大法官,他们要比国会更能够代表民意吗?我方要论证的是他们更能捍卫司法的正义,因为我们发现在党派利益的牵扯之下,国会老爷很有可能会像我方提到的学生贷款政策这件事,他会捍卫一些不正义,但去保护他自己更有利的事情。但是最高法院我们看到判案而不会这样做,他们尊重美国政治传统。我方现一整场的证明举证都证明了他们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政治决策,就和国会一样,他们也会受到个人情感和党派影响。
辩题为: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vs 本议院认为,作为美国,我们不应该允许国会,通过简单多数票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议。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我现在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司法解释权和司法创造权之间的界限何时划定?何时在做司法解释,何时进行司法创造,还有立法创造。没有您给的例子,也没您给的罗伊诉韦德例子,也没有证明司法权压倒立法权。因为本身在联邦法律层面,堕胎权的归属是一个不明不白的法律条文。那比如说现在美国新出台一个国会法律,犹太意识法这个法案,这个法案也没有被最高法院裁定为侵犯言论自由,所以国会的立法最高法院还是很尊重的,而只是国会立法没有说明白的地方,最高法院才进行了示范,这怎么证明司法权压倒了立法权呢?宪法当中模糊的地带究竟是属于立法的部分,还是属于司法的部分?这个界限怎么划定?所以,司法权没有侵入到立法权。您只是告诉我说模糊的,您只是告诉我说立法空白的地带,但最高法院认为利用现有的宪法可以解释这一部分空白,替代最高法院先进行解释,那国会老爷不服,你们就再重新立法不就好了吗?那也没有证明到司法权欺诈了立法权。说问题在于它会被裁定为宪,这恰恰是今天解释宪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我方今天质疑的恰恰是当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答案的时候,当宪法不明确的时候,这时候法院去裁定,这时候大家有堕胎权或者没有堕胎权,这到底是一个解释的范畴,还是已经进入了立法的范畴?所以我方告诉你了,这是一个解释的范畴,您的宪法有问题,我可以给您出修正。因为我方告诉你了,这是一个解释的范畴,您的宪法有问题,我可以给您出修正案,您有宪法修正案这个制度去保证宪法。您方告诉我,今天我可以决定我今天晚上吃什么,但是我今天吃晚饭前必须交给您审查一下,请问到底是谁在决定我今天晚饭吃?您方把这个权利交给国会,会使国会的权利无限膨胀,最终要整个美国变成民主党和共和党表演的战场。今天晚上吃什么应该是立法机构来解决,而今天晚上吃的东西到底好不好,如何解释今天晚上吃的东西的营养搭配是由司法机关来决定。所以当进入到宪法的模糊地带的时候,我方的主张是,这属于立法范畴,应该属于立法权的权益范围,而不属于司法权的决定范围。如果我要去修正案,可是问题是我修了修正案,您之前已经判为违宪,这个判决您要反过来再判吗?这和我方直接推翻了最高法院决议又有什么区别?
反方:首先,我方认为加修正案也是一种在美国意义上的对宪法的进一步明晰和解释,这是立法权的范畴。我方的主张是您讲的那些宪法的维护范畴,本来就不应该由非民选代表的法官来决定,这在机制上是程序不正义的,我方认为这一部分属于立法权,可以确认到这里。罗伊诉韦德是先出现了案子,他出现了案子以后,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为什么不应该利用宪法的现有的法律去解释和处理这个案子的?所以我们觉得您方这个逻辑基本上就是说明罗伊诉韦德这个案件,只要最高法院判了,最高法院就一定有问题,一定侵犯立法权利,我觉得这个主张本来就很荒谬。而且我方也告诉您了,实际上国会如果能立出一道关于这个的新的诠释法案,那他完全就可以推翻掉最高法院在这件事上的判决和司法解释。所以就算从需求性的角度上来讲,您方的政策也完全没有需求性,因为国会现在只要他重新立法,那就完全能够行使这部分权利,您不需要赋予国会去推翻对方法律司法解释的这个权利。您可以尝试解释,如果您的解释不能通过半数以上的司法机构和半数以上众议院、参议院的通过的话,就意味着这个决议需要被重新决议,有被推翻的可能性,需要重新进行。民意不能乱,您触犯了宪法,没规矩。所以我方态度很简单,您可以解释,但是解释也可以被推翻。现有情况下,国会也可以通过他的正常程序达到同样的效果。一方政策没有需求性,我进一步问您,那在您的政策全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司法权,不倾轧立法权,那我反过来问您,您怎么确定国会只对于那些司法权侵犯了立法权的案件进行干预,其他案件他不干预?所以我们涉及的两道程序,提案和表决,就跟英国的提案过程和现在美国现在的修宪过程一样,提案过程本身也需要进行多数的认可,才能进行提案到上议院与下议院的过程,提案了之后才有表决过程,中间还有辩论。这件事情本身是可以保障的。您可以解释,您可以被推翻,您告诉我说,那您可以解释,您可以被推翻,您告诉我说什么,您可以后面在改啥这个问题,其实您直接说一下。对方辩友,您没有必要保护您的权益,没有必要保护任何少数群体权益,反正以后再改款再补偿再推翻不就好了吗?这不是也一样的嘛,结果都一样,程序上都一样,我们为什么要急着用各种程序来保障大家的权益呢?那您推翻也有可能导致国会把一些本来看不对了的杂音给推翻了,这部分您难以解释。那反过来讲,我没听懂您的反护程序。我听起来就是国会,只要在国会占到了多数席位,那就算有多少轮辩论,多少轮投票,每轮都能投得过,那不还是最后国会哪个政党占多数,哪个政党就有无限的权利来做这件事吗?那我反过来问您,我刚提了这个 Jerry mandderary,也就是选区划分的这样的一个奴励性的行为,这个东西最后就是在最高法院被终止掉的那起,但是这个行为最后非常符合共和党的利益,那么如果当时是一个共和党控制的国会,那国会是不是就可以推翻最后法院的这个判例,然后使他们这个行为得以延续呢?可是问题在于,今天的辩题本质上是一个比较性辩题,您方今天打算去论证这些终身任命根本就不由选民产生的大法官,他们要比国会更能够代表民意吗?我方要论证的是他们更能捍卫司法的正义,因为我们发现在党派利益的牵扯之下,国会老爷很有可能会像我方提到的学生贷款政策这件事,他会捍卫一些不正义,但去保护他自己更有利的事情。但是最高法院我们看到判案而不会这样做,他们尊重美国政治传统。我方现一整场的证明举证都证明了他们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政治决策,就和国会一样,他们也会受到个人情感和党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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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提出两条目的,其一称要解决司法权压制立法权的问题。然而,对方的政策未能明确如何让国会区分何种司法解释是司法权滥用,何种是最高法院正常行使权利,这一区分问题上,敌方的解决力并未真正解决其想解决的问题,而是将最高法院的权利交给了国会,这违背了三权分立原则。如我方所举证的案例,共和党利用选区划分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最高法院判定此行为违宪。若国会有权进行此类投票,可能会助长肮脏的政治行为,使原本可解决的问题变得不可解决。
其次,关于国会到底可多少次推翻或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问题,对方也未回应。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对方以该案证明最高法院存在问题,但国会的立场变更更快,若国会能推翻自己的解释,却未给出细节,可能导致 5 年到 10 年的案件来回变动,造成司法的不稳定性,这也是对方需承担的弊端。
最后,对方认为司法权压倒立法权,然而美国是判例法系、海洋法系,并非完全依赖成文法进行判断,司法系统利用已有判例和法律对案件进行迁移、类比是合理操作。司法权并未压倒立法权,现有的政策可助国会有效实施其立法权。此外,对方提及大法官无法监督及有政治倾向的问题,但国会的政治倾向更为严重,而大法官层面仍能看到跨立场的判决,说明大法官更坚持公民权益,不会为利益所动。
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提出两条目的,其一称要解决司法权压制立法权的问题。然而,对方的政策未能明确如何让国会区分何种司法解释是司法权滥用,何种是最高法院正常行使权利,这一区分问题上,敌方的解决力并未真正解决其想解决的问题,而是将最高法院的权利交给了国会,这违背了三权分立原则。如我方所举证的案例,共和党利用选区划分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最高法院判定此行为违宪。若国会有权进行此类投票,可能会助长肮脏的政治行为,使原本可解决的问题变得不可解决。
其次,关于国会到底可多少次推翻或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问题,对方也未回应。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对方以该案证明最高法院存在问题,但国会的立场变更更快,若国会能推翻自己的解释,却未给出细节,可能导致 5 年到 10 年的案件来回变动,造成司法的不稳定性,这也是对方需承担的弊端。
最后,对方认为司法权压倒立法权,然而美国是判例法系、海洋法系,并非完全依赖成文法进行判断,司法系统利用已有判例和法律对案件进行迁移、类比是合理操作。司法权并未压倒立法权,现有的政策可助国会有效实施其立法权。此外,对方提及大法官无法监督及有政治倾向的问题,但国会的政治倾向更为严重,而大法官层面仍能看到跨立场的判决,说明大法官更坚持公民权益,不会为利益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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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观点在解决司法权压制立法权的问题上存在缺陷,其政策违背三权分立原则,会导致政治行为的不正当性以及司法的不稳定性,且司法权并未压倒立法权,因此对方的观点不能成立。
我方面的整体架构,我待会儿再详细解释。首先解决两个新出的国防问题,一个是替代体,对方辩友认为可以通过国会的立法来推翻这些问题,但正如我在自由辩中所质疑的,时代的正义如何体现?而且并非所有事情都能通过立法解决,许多案子存在特殊情况,涉及宪法中模糊的力量,难以复制,也很难通过单一的统一法来决定事情的权利分配。所以,这种特事特办的应急程序有其必要性,不是所谓的后立法能够替代的。
我方不认为最高大法官会有政治党派的倾向。当然,最高大法庭的法官们通过了相关考试,具备法律技术的认知,他们能够做出公正的法律判决。比如,他们知道杀人犯应受到惩罚。然而,在议会中决定事情并非像判断杀人犯那样简单的黑白问题,有很多案子、政策和程序本身处于模糊地带,因此会出现党派和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大于行政公正性的影响,在模糊问题中难以明确哪一方更公正。所以,将国会与最高法院进行简单对比是没有意义的,它们的行政环境本就不同。
最后回归我方论证架构。我方认为当法院判决触碰到模糊地带,触碰到立法权的边界时,我们可以将这件事情的政策决议交由立法权处理,比如将司法权交予立法权。对方辩友提到监管问题,认为是司法权监管立法权,但美国的核心理念是互相监管。世界上实行两党制的国家有很多,如英国、法国和美国,甚至中国的两会制也是一种变革,只是将权力完全赋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政协并非没有任何权利。在美国,强调的是制衡,上下两院相互制衡,三权之间也互相制衡。在这种方针的指导下,司法权和立法权应互相监督。当立法权触碰到司法解释可影响的权利边界时,司法权可以监管立法权,同时,当司法权触碰立法权的边界时,立法权也应有相应的应急手段来防止边界触碰,我们应赋予双方同样的应急权力。
最后,关于对方提到的党派结合问题,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当前美国的政治方向较为特殊,比如极端化的问题。之前几十年的案子中,并非像现在这样全党没有反对派的情况少见,以前党派内存在反对派,所以这种情况不会长久,我方政策在长远性上更具优势。感谢双方同学的精彩发言。
我方面的整体架构,我待会儿再详细解释。首先解决两个新出的国防问题,一个是替代体,对方辩友认为可以通过国会的立法来推翻这些问题,但正如我在自由辩中所质疑的,时代的正义如何体现?而且并非所有事情都能通过立法解决,许多案子存在特殊情况,涉及宪法中模糊的力量,难以复制,也很难通过单一的统一法来决定事情的权利分配。所以,这种特事特办的应急程序有其必要性,不是所谓的后立法能够替代的。
我方不认为最高大法官会有政治党派的倾向。当然,最高大法庭的法官们通过了相关考试,具备法律技术的认知,他们能够做出公正的法律判决。比如,他们知道杀人犯应受到惩罚。然而,在议会中决定事情并非像判断杀人犯那样简单的黑白问题,有很多案子、政策和程序本身处于模糊地带,因此会出现党派和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大于行政公正性的影响,在模糊问题中难以明确哪一方更公正。所以,将国会与最高法院进行简单对比是没有意义的,它们的行政环境本就不同。
最后回归我方论证架构。我方认为当法院判决触碰到模糊地带,触碰到立法权的边界时,我们可以将这件事情的政策决议交由立法权处理,比如将司法权交予立法权。对方辩友提到监管问题,认为是司法权监管立法权,但美国的核心理念是互相监管。世界上实行两党制的国家有很多,如英国、法国和美国,甚至中国的两会制也是一种变革,只是将权力完全赋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政协并非没有任何权利。在美国,强调的是制衡,上下两院相互制衡,三权之间也互相制衡。在这种方针的指导下,司法权和立法权应互相监督。当立法权触碰到司法解释可影响的权利边界时,司法权可以监管立法权,同时,当司法权触碰立法权的边界时,立法权也应有相应的应急手段来防止边界触碰,我们应赋予双方同样的应急权力。
最后,关于对方提到的党派结合问题,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当前美国的政治方向较为特殊,比如极端化的问题。之前几十年的案子中,并非像现在这样全党没有反对派的情况少见,以前党派内存在反对派,所以这种情况不会长久,我方政策在长远性上更具优势。感谢双方同学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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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当法院判决触碰到模糊地带,触碰到立法权的边界时,应将事情的政策决议交由立法权处理,同时司法权和立法权应互相监督,以实现权力的合理制衡和问题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