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及各位,人工智能依赖于大规模数据,不太能够自主创造,其潜在风险涉及诸多层面,如隐私泄露、政策法规、国际关系和机制冲突等问题。今天我们要探讨何者更加重要,以判断何者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规则性治理体系中,主动应用端的防范措施合理有效。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框架以及行业标准,直接规范 AI 数字开发与使用。我们颁布的人工智能法,涉及能源、医疗等特定风险领域。非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制定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及规定,这是人工智能在工业上的工具。分类规范在行政立法手段下,设立新的限制,使经济数据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归属明确,然而这些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规则性治理本质上是提供多种集中变化的体系协议架构,建议在我们监管的科技政策化方式下,把握社会政策,让主体参与生产设计,应对危机。2023 年,相关部门联合公布了生产市工的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以发展安全为主动力,促进创新和法律协商监督的原则,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社会平台的社会主义合作。
人工智能在进行数据处理时,如果数据集中存在错误、污染等信息,可能会导致代码提示等问题,进而使成本上浮。同时,人工智能带来的代码优化纠正也存在一定问题。盖里西亚的研究报告显示,与白人相比,黑人更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黑人占美国人口的 13%,但在犯罪统计中占 47%,这对人类社会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加上 2022 年的论文指出,由于不成比例的犯罪报告和监视而产生的偏差,似乎确实存在。我们怀疑任何数量的清理都无法可靠地解决这种实质的犯罪生态问题,也无法根据结果对任何渠道的警力进行有效提升。
另一方面,人工自动化算法在理论上也存在问题。欧盟委员会联合某大学的研究指出,应用司法对象的失败,无法精确解释和解决心理上的歧视问题,直接对法律依据进行优化会带来很大的歧视风险。因此,这种治理方式无法根除生产生活中的弊端。通常认为,当前这种情况存在一定风险。
主席及各位,人工智能依赖于大规模数据,不太能够自主创造,其潜在风险涉及诸多层面,如隐私泄露、政策法规、国际关系和机制冲突等问题。今天我们要探讨何者更加重要,以判断何者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规则性治理体系中,主动应用端的防范措施合理有效。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框架以及行业标准,直接规范 AI 数字开发与使用。我们颁布的人工智能法,涉及能源、医疗等特定风险领域。非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制定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及规定,这是人工智能在工业上的工具。分类规范在行政立法手段下,设立新的限制,使经济数据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归属明确,然而这些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规则性治理本质上是提供多种集中变化的体系协议架构,建议在我们监管的科技政策化方式下,把握社会政策,让主体参与生产设计,应对危机。2023 年,相关部门联合公布了生产市工的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以发展安全为主动力,促进创新和法律协商监督的原则,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社会平台的社会主义合作。
人工智能在进行数据处理时,如果数据集中存在错误、污染等信息,可能会导致代码提示等问题,进而使成本上浮。同时,人工智能带来的代码优化纠正也存在一定问题。盖里西亚的研究报告显示,与白人相比,黑人更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黑人占美国人口的 13%,但在犯罪统计中占 47%,这对人类社会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加上 2022 年的论文指出,由于不成比例的犯罪报告和监视而产生的偏差,似乎确实存在。我们怀疑任何数量的清理都无法可靠地解决这种实质的犯罪生态问题,也无法根据结果对任何渠道的警力进行有效提升。
另一方面,人工自动化算法在理论上也存在问题。欧盟委员会联合某大学的研究指出,应用司法对象的失败,无法精确解释和解决心理上的歧视问题,直接对法律依据进行优化会带来很大的歧视风险。因此,这种治理方式无法根除生产生活中的弊端。通常认为,当前这种情况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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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断何者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阐述规则性治理体系的措施以及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
好,下面开始反方四辩对正方一辩的质询。
反方四辩:第一个问题,您方如何区分技术性智力和规则性智力?这涉及立法,那记住,大数据方面是我方观点。现在比如算法歧视,您觉得算法歧视的问题是立个法就能解决的吗?您怎么认为呢?算法歧视的问题,您怎么知道是算法出了问题还是事实本就如此?您是怎么区分的?所以您方也无法区分,您方说说是数据的问题,不是算法的问题,但您方规则性治理,如果禁止算法歧视,却区分不出什么是算法歧视,这难道不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吗?问题是,您怎么知道结论是算法得出的,而不是事实本就如此呢?如果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歧视,通过法治的规则机制让人来管,不是更有可能导致无法管控歧视吗?您刚刚自己说过,美国因为歧视黑人,所以政府给的数据有歧视因素,您现在又说政府不歧视了,口径能否统一一下?所以如果由政府来管,一些歧视其实很难避免,但我方用技术来管控,用技术来检验算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歧视,我方认为比您方的方法更好。来看您方观点 1,规则性治理直接规范 AI 系统的开发,您懂 AI 系统吗?学法的不懂 AI 系统,那学法的要怎么通过法律来管呢?您觉得网络信息研究院的那些专家应该更懂法一点,还是更懂算法一点?您方说实话,法律的权益是有限的,您要么侵犯别人的隐私,我们有完善的立法,但是算法更新迭代日新月异,是不是要跟上算法技术的知识,才能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呢?所以这是技术的区别,而对于隐私法,我发现它与同网络存在区别。
好,下面开始反方四辩对正方一辩的质询。
反方四辩:第一个问题,您方如何区分技术性智力和规则性智力?这涉及立法,那记住,大数据方面是我方观点。现在比如算法歧视,您觉得算法歧视的问题是立个法就能解决的吗?您怎么认为呢?算法歧视的问题,您怎么知道是算法出了问题还是事实本就如此?您是怎么区分的?所以您方也无法区分,您方说说是数据的问题,不是算法的问题,但您方规则性治理,如果禁止算法歧视,却区分不出什么是算法歧视,这难道不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吗?问题是,您怎么知道结论是算法得出的,而不是事实本就如此呢?如果人类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歧视,通过法治的规则机制让人来管,不是更有可能导致无法管控歧视吗?您刚刚自己说过,美国因为歧视黑人,所以政府给的数据有歧视因素,您现在又说政府不歧视了,口径能否统一一下?所以如果由政府来管,一些歧视其实很难避免,但我方用技术来管控,用技术来检验算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歧视,我方认为比您方的方法更好。来看您方观点 1,规则性治理直接规范 AI 系统的开发,您懂 AI 系统吗?学法的不懂 AI 系统,那学法的要怎么通过法律来管呢?您觉得网络信息研究院的那些专家应该更懂法一点,还是更懂算法一点?您方说实话,法律的权益是有限的,您要么侵犯别人的隐私,我们有完善的立法,但是算法更新迭代日新月异,是不是要跟上算法技术的知识,才能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呢?所以这是技术的区别,而对于隐私法,我发现它与同网络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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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谢谢主席,各位好。下面我作为反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
第一部分是外部的风险,这其实是对于普通人的风险,包括 AI 抄袭或者 AI 侵犯知识产权等风险。第二是内部的风险,即技术发展本身所带来的风险。而规则性治理指的是通过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的相关法律来达到治理的效果,而技术性治理则是通过提升算法、代码、信息网络技术水平等科技水平来实现这一效果。预判当下,学者更应该依靠的是主要比较当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
具体来讲,首先技术的更新是法律落实的基础,如果没有办法识别出 AI 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就无法对抄袭论文的现象进行规制。2024 年科学报告指出,两种识别 AI 生成文本的工具,分别有 32%和 49%的时候,会将 AI 产生答案错误地识别成人类的作品。而如果 AI 的侵权行为没有办法被识别出来,那么受害人的权利也没有办法得到保障。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完善的技术落实的领域,比如说网易云音乐的下载可以通过限制转载的技术,彻底杜绝音乐的盗版。
其次,当下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者对于 AI 领域缺乏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此背景下,如果强行让法律来指导 AI 领域,反而会阻碍 AI 的发展。有批评指出,人工智能发展的相关问题并非真正的法学问题,法学研究者可能无法从法学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决。有学者指出,当前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存在严重的泛化概念现象,产生大量的学术创作以及将对策与科学技术当作逻辑与学术问题探讨,会使得研究日益趋向不可知论。可见当今研究 AI 法律的相关领域的专家缺少足够的人工智能相关知识,如果这个时候强行让外行来指导内行,反而不利于 AI 行业的发展。
比如在 17 世纪的英国,颁布了红旗法案。这项法案要求早期的汽车在驾驶的时候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防御措施,包括汽车在行驶的时候前方必须有人挥舞红旗作为警示,汽车的速度不得超过 4 英里,车辆至少有三人驾驶,还有人一边步行一边为机动车开道。原因是英国国家认为蒸汽汽车具有很大的安全风险,该法案的实施很大程度地限制了汽车在英国的发展,直接导致了英国的汽车行业在此后的 30 年里一蹶不振,逐渐被德国、法国、意大利所超越。这部法案也被视为一个典型的反面案例,提醒人们在制定新技术相关政策时,如果对技术不了解而进行制定,反而会限制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好,谢谢主席,各位好。下面我作为反方一辩进行开篇陈词。
第一部分是外部的风险,这其实是对于普通人的风险,包括 AI 抄袭或者 AI 侵犯知识产权等风险。第二是内部的风险,即技术发展本身所带来的风险。而规则性治理指的是通过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的相关法律来达到治理的效果,而技术性治理则是通过提升算法、代码、信息网络技术水平等科技水平来实现这一效果。预判当下,学者更应该依靠的是主要比较当下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
具体来讲,首先技术的更新是法律落实的基础,如果没有办法识别出 AI 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就无法对抄袭论文的现象进行规制。2024 年科学报告指出,两种识别 AI 生成文本的工具,分别有 32%和 49%的时候,会将 AI 产生答案错误地识别成人类的作品。而如果 AI 的侵权行为没有办法被识别出来,那么受害人的权利也没有办法得到保障。但是我们也看到一些完善的技术落实的领域,比如说网易云音乐的下载可以通过限制转载的技术,彻底杜绝音乐的盗版。
其次,当下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者对于 AI 领域缺乏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此背景下,如果强行让法律来指导 AI 领域,反而会阻碍 AI 的发展。有批评指出,人工智能发展的相关问题并非真正的法学问题,法学研究者可能无法从法学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决。有学者指出,当前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存在严重的泛化概念现象,产生大量的学术创作以及将对策与科学技术当作逻辑与学术问题探讨,会使得研究日益趋向不可知论。可见当今研究 AI 法律的相关领域的专家缺少足够的人工智能相关知识,如果这个时候强行让外行来指导内行,反而不利于 AI 行业的发展。
比如在 17 世纪的英国,颁布了红旗法案。这项法案要求早期的汽车在驾驶的时候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安全防御措施,包括汽车在行驶的时候前方必须有人挥舞红旗作为警示,汽车的速度不得超过 4 英里,车辆至少有三人驾驶,还有人一边步行一边为机动车开道。原因是英国国家认为蒸汽汽车具有很大的安全风险,该法案的实施很大程度地限制了汽车在英国的发展,直接导致了英国的汽车行业在此后的 30 年里一蹶不振,逐渐被德国、法国、意大利所超越。这部法案也被视为一个典型的反面案例,提醒人们在制定新技术相关政策时,如果对技术不了解而进行制定,反而会限制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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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在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方面,当下学者更应该依靠技术性治理,而不是规则性治理。
好,下面开始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我刚看到现在正在做企业 AI 法学研究,然而法学家对 AI 的知识是较为缺乏的。我方承认法学家可能懂一点,但表面浅显的了解是不够的,对于依法研究这套技术,需要深入研究法律,否则会出现像红旗法案那样的状况,导致汽车领域长达十三年的发展受阻。而现在学界存在许多批评意见,认为 AI 学业的法学领域存在诸多学术泡沫。他们觉得在企业的法律研究中,法学专家其实并未深入了解 AI 领域,所以导致了一些问题。比如至少可以用技术来解决一些问题,例如用技术识别论文是否抄袭,并在技术层面进行实际的推进。
好,下面开始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我刚看到现在正在做企业 AI 法学研究,然而法学家对 AI 的知识是较为缺乏的。我方承认法学家可能懂一点,但表面浅显的了解是不够的,对于依法研究这套技术,需要深入研究法律,否则会出现像红旗法案那样的状况,导致汽车领域长达十三年的发展受阻。而现在学界存在许多批评意见,认为 AI 学业的法学领域存在诸多学术泡沫。他们觉得在企业的法律研究中,法学专家其实并未深入了解 AI 领域,所以导致了一些问题。比如至少可以用技术来解决一些问题,例如用技术识别论文是否抄袭,并在技术层面进行实际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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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的流程如下:
好,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驳,有请。
(注:您提供的这段语音转文字文本内容较少,仅为邀请正方二辩进行申驳的话语,已按照要求进行书面化处理,但由于内容本身较为简洁,难以进行更多的优化和分段。)
好,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申驳,有请。
(注:您提供的这段语音转文字文本内容较少,仅为邀请正方二辩进行申驳的话语,已按照要求进行书面化处理,但由于内容本身较为简洁,难以进行更多的优化和分段。)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
如果不懂生物,认为外来入侵物种没啥问题,那如何治理好环境呢?我方实在不太能理解。首先,对方今天提到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不允许存在暴力、淫秽色情,且在算法设计时不能歧视。然而,我想请问,这样的规定究竟能否真正解决 AI 换脸的色情视频问题呢?仅仅规定不能这样做,那些犯罪分子就真的不会这样做了吗?此类视频流传到社会中,无法识别其是否犯罪,即便这些人犯罪,也没有足够技术看出他们犯罪,那又如何抓捕他们呢?仅有一个空泛的规定,到底要怎样落实所说的那些法律法规,这是我方感到费解的事情。
其实,对方说法律法规是多主体,我想举例说明。用一个法规去号召高技术主体参与治理,这难道能称之为法规治理吗?这难道不是技术治理吗?对方不要混淆概念。
第一,对方今天所说的方法论,最开始提到要在源头进行限制开发,先立法、分类,然后限制开发。然而,我方认为,这种限制开发的态度反而会导致技术无法进步。倘若美国的技术先进,而我们的技术不够,该如何应对?如果前面的开源内容不断开源,而检测技术却没有跟上,又该怎么办?我方不太能理解。
第二,最后,对方提到数据集可能会被污染,称歧视原因来自于数据源,换言之,是人的歧视才会导致算法算出歧视的结果。那么,规定法律又如何改善人的歧视呢?对方所说的应用端限制又是什么意思呢?我方不理解。既然是歧视源的问题,对方的应用限制难道是让人不用 AI 了吗?所以,对方对 AI 的限制难道是阻碍 AI 技术的最后发展,而让人不去使用 AI 吗?这是我方所不能认同的。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
如果不懂生物,认为外来入侵物种没啥问题,那如何治理好环境呢?我方实在不太能理解。首先,对方今天提到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不允许存在暴力、淫秽色情,且在算法设计时不能歧视。然而,我想请问,这样的规定究竟能否真正解决 AI 换脸的色情视频问题呢?仅仅规定不能这样做,那些犯罪分子就真的不会这样做了吗?此类视频流传到社会中,无法识别其是否犯罪,即便这些人犯罪,也没有足够技术看出他们犯罪,那又如何抓捕他们呢?仅有一个空泛的规定,到底要怎样落实所说的那些法律法规,这是我方感到费解的事情。
其实,对方说法律法规是多主体,我想举例说明。用一个法规去号召高技术主体参与治理,这难道能称之为法规治理吗?这难道不是技术治理吗?对方不要混淆概念。
第一,对方今天所说的方法论,最开始提到要在源头进行限制开发,先立法、分类,然后限制开发。然而,我方认为,这种限制开发的态度反而会导致技术无法进步。倘若美国的技术先进,而我们的技术不够,该如何应对?如果前面的开源内容不断开源,而检测技术却没有跟上,又该怎么办?我方不太能理解。
第二,最后,对方提到数据集可能会被污染,称歧视原因来自于数据源,换言之,是人的歧视才会导致算法算出歧视的结果。那么,规定法律又如何改善人的歧视呢?对方所说的应用端限制又是什么意思呢?我方不理解。既然是歧视源的问题,对方的应用限制难道是让人不用 AI 了吗?所以,对方对 AI 的限制难道是阻碍 AI 技术的最后发展,而让人不去使用 AI 吗?这是我方所不能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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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制效果究竟体现在何处?我并未看到。接下来请正反方双方进行对辩。首先,如何确定谁在利用 AI 犯罪?若连使用 AI 犯罪的人都无法明确,又怎能将其抓获?您认为法律法规最为重要,且认为没必要发展此类检测技术,那么请问如何进行检测?难道仅依靠人眼吗?我的问题是,不靠技术检测实践,难道要靠人眼实践吗?您是否知道审美技术中存在 AI 识别的相同技术?出现卡顿。您的立法规制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先探讨一下 AI 。比如,阿里云能够识别出那些被换入色情视频中的女人是虚假的,那您的人脸识别技术如何做到有效识别呢?您如何从源头进行把控?我刚才没太明白,而且我刚才提到,针对微软病软 TGP 出现的所谓攻击性、情绪化问题,我方认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以快速反应迭代,构成紧密反馈回路,避免人们输出情绪化、攻击性或歧视性的内容,我方可以解决,您方又如何解决呢?我缩减一些含有提示的数据库,这为何不是一种良好的缩减方式?您能告诉我原因吗?我如今能够进行识别,您又如何做到识别呢?您只是告知犯罪分子不要犯罪,然而当他们犯罪时却无法被发现,既然这些视频是合成的,那么对于视频中那些看似痛苦的女人,又该如何解救呢?当看到这样的色情视频,若无法识别其中的 AI 犯罪,又怎能将其告上法庭,并用法律进行制裁呢?您所提出的法律虽已确立,但这些标准似乎皆为空话。
法律法规的规制效果究竟体现在何处?我并未看到。接下来请正反方双方进行对辩。首先,如何确定谁在利用 AI 犯罪?若连使用 AI 犯罪的人都无法明确,又怎能将其抓获?您认为法律法规最为重要,且认为没必要发展此类检测技术,那么请问如何进行检测?难道仅依靠人眼吗?我的问题是,不靠技术检测实践,难道要靠人眼实践吗?您是否知道审美技术中存在 AI 识别的相同技术?出现卡顿。您的立法规制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先探讨一下 AI 。比如,阿里云能够识别出那些被换入色情视频中的女人是虚假的,那您的人脸识别技术如何做到有效识别呢?您如何从源头进行把控?我刚才没太明白,而且我刚才提到,针对微软病软 TGP 出现的所谓攻击性、情绪化问题,我方认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以快速反应迭代,构成紧密反馈回路,避免人们输出情绪化、攻击性或歧视性的内容,我方可以解决,您方又如何解决呢?我缩减一些含有提示的数据库,这为何不是一种良好的缩减方式?您能告诉我原因吗?我如今能够进行识别,您又如何做到识别呢?您只是告知犯罪分子不要犯罪,然而当他们犯罪时却无法被发现,既然这些视频是合成的,那么对于视频中那些看似痛苦的女人,又该如何解救呢?当看到这样的色情视频,若无法识别其中的 AI 犯罪,又怎能将其告上法庭,并用法律进行制裁呢?您所提出的法律虽已确立,但这些标准似乎皆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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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下面有请正方三辩对反方一、二、四辩进行盘问。
因为现状下,如果没有技术,很多东西识别不出来。比如说,如果没有识别 AI 或相关技术,都不知道哪个视频是真的是假的,那又怎么去解救那些困在不良视频中的女性呢?我想告诉您,如果技术不发展,后面所有法律都无法落地,所以技术更为重要。没有技术,连罪与非罪都无法识别,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与您所说的相差甚远。我刚提到的是,如果英语(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推测应为“如果技术”)没有继续发展,对于这个世界的很多术语都说不清楚,那您的法律也会无用,您是否认同呢?
您知道,如果我们能够识别出来,现有的刑法里的一些诽谤罪,包括侮辱名誉权等,都可以进行规制,所以不需要新的法律,而需要先解决前面的技术难关。您看,如果 AI 患者能够被识别出来,那当然是好事,可现在的问题是您都不知道哪个视频是真的,对于 AI 患者或者哪个视频是真实拍摄的,根本识别不了。我们现在是有现行法律,但是有可能无法发挥作用。
我再给您举例,在支持我方的例子中,现在的情况是 49%的抄袭作品都没有办法被 AI 识别出来,所以这时需要用技术提升来使其能够被分辨,这样才能保护知识产权。这个数据是 2024 年科学调查得出的,所以我认为要提升技术,因为技术做得不够好,才导致这 49%的知识产权没有办法被保障。所以这个时候应该优先发展技术,使其能够被识别出来,这样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保障。
好,下面有请正方三辩对反方一、二、四辩进行盘问。
因为现状下,如果没有技术,很多东西识别不出来。比如说,如果没有识别 AI 或相关技术,都不知道哪个视频是真的是假的,那又怎么去解救那些困在不良视频中的女性呢?我想告诉您,如果技术不发展,后面所有法律都无法落地,所以技术更为重要。没有技术,连罪与非罪都无法识别,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与您所说的相差甚远。我刚提到的是,如果英语(此处表述可能存在错误,推测应为“如果技术”)没有继续发展,对于这个世界的很多术语都说不清楚,那您的法律也会无用,您是否认同呢?
您知道,如果我们能够识别出来,现有的刑法里的一些诽谤罪,包括侮辱名誉权等,都可以进行规制,所以不需要新的法律,而需要先解决前面的技术难关。您看,如果 AI 患者能够被识别出来,那当然是好事,可现在的问题是您都不知道哪个视频是真的,对于 AI 患者或者哪个视频是真实拍摄的,根本识别不了。我们现在是有现行法律,但是有可能无法发挥作用。
我再给您举例,在支持我方的例子中,现在的情况是 49%的抄袭作品都没有办法被 AI 识别出来,所以这时需要用技术提升来使其能够被分辨,这样才能保护知识产权。这个数据是 2024 年科学调查得出的,所以我认为要提升技术,因为技术做得不够好,才导致这 49%的知识产权没有办法被保障。所以这个时候应该优先发展技术,使其能够被识别出来,这样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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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通过一系列举例,如没有识别 AI 无法辨别视频真假、无法识别罪与非罪、现有刑法中的一些罪名因技术问题无法有效规制、49%的抄袭作品无法被 AI 识别等,强调技术发展的重要性,认为应优先发展技术以解决诸多问题,如解救困在不良视频中的女性、使法律落地、保障知识产权等。反方在此过程中未进行明确回应。
好,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
我现在问一遍,你说我们今天很有必要立一个新的法律,可是你举出来的这个《服务在停办法》,它告诉我们什么?它告诉我们当使用人工智能服务时,要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其合法权利,那究竟规定了什么呀?来二辩,我说的这个是国务院发布的,所以你告诉我它到底规定了什么呀,你这对它的内容很空洞啊。
嗯,没问题四辩,所以你觉得我们的立法跟欧盟的差距是?嗯,好的,来一遍,所以你告诉我,你刚说的这些法条跟我刚刚念的那一条的区别是。来二辩具体在,嗯,所以你的解释跟这个法律一样空洞,你也不能说明突破在哪里,所以我们看到他现在列出来的相关法律,就是因为这些学者不懂法律,所以他们能说出来的一点就是,不要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根本就没有办法对这个法律有很多突破性。
我第一个问题问完了,现在问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比如说我们现在如果能识别出来这个生物技术中,我们运用,我们识别出来这个东西,运用了生物技术,我们为什么不能用现有的肖像权,现有的法律去直接规定呢?
哦,所以二辩你方今天鼓励所有人脸识别对吧。嗯,所以我打断的时候麻烦听一下,就是所以你今天鼓励我们所有的人脸识别对吧。
来没问题,所以我继续问一辩,当我们技术识别出来,发现他用了这个技术之后,为什么你觉得现在的法律管不了,为什么现在的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现在的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没问题,这就是我方现在论证的,我们会发现的是,当我们攻克了这个技术难关之后,现有的法律就已经可以解决当前人工智能面临的问题,你方要继续举证的是,你方觉得还有哪些地方要继续突破,我现在进一步要问你的问题是,就是你觉得法律还要在哪个地方有突破?二辩。来对一遍。
所以这些脏数据对人们的影响是没问题吗?所以这就是对我的名誉权,对我的个人信息造成的侵害,为什么现在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这个问题?二辩。
嗯,所以一辩我们会发现的是现在的法律,比如说现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已经对这种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侵犯进行了规定,你要告诉我的是法律还要突破到什么程度,而我们看到是今年技术还有很大一步要突破的空间。
第二,我接下来问二辩,你知道专利律师是要理工科背景的吗?嗯,对,没问题,我进一步跟你论证的时候,我会发现有这些技术背景的人会在技术上更专业。
好,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盘问。
我现在问一遍,你说我们今天很有必要立一个新的法律,可是你举出来的这个《服务在停办法》,它告诉我们什么?它告诉我们当使用人工智能服务时,要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其合法权利,那究竟规定了什么呀?来二辩,我说的这个是国务院发布的,所以你告诉我它到底规定了什么呀,你这对它的内容很空洞啊。
嗯,没问题四辩,所以你觉得我们的立法跟欧盟的差距是?嗯,好的,来一遍,所以你告诉我,你刚说的这些法条跟我刚刚念的那一条的区别是。来二辩具体在,嗯,所以你的解释跟这个法律一样空洞,你也不能说明突破在哪里,所以我们看到他现在列出来的相关法律,就是因为这些学者不懂法律,所以他们能说出来的一点就是,不要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根本就没有办法对这个法律有很多突破性。
我第一个问题问完了,现在问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比如说我们现在如果能识别出来这个生物技术中,我们运用,我们识别出来这个东西,运用了生物技术,我们为什么不能用现有的肖像权,现有的法律去直接规定呢?
哦,所以二辩你方今天鼓励所有人脸识别对吧。嗯,所以我打断的时候麻烦听一下,就是所以你今天鼓励我们所有的人脸识别对吧。
来没问题,所以我继续问一辩,当我们技术识别出来,发现他用了这个技术之后,为什么你觉得现在的法律管不了,为什么现在的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现在的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没问题,这就是我方现在论证的,我们会发现的是,当我们攻克了这个技术难关之后,现有的法律就已经可以解决当前人工智能面临的问题,你方要继续举证的是,你方觉得还有哪些地方要继续突破,我现在进一步要问你的问题是,就是你觉得法律还要在哪个地方有突破?二辩。来对一遍。
所以这些脏数据对人们的影响是没问题吗?所以这就是对我的名誉权,对我的个人信息造成的侵害,为什么现在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这个问题?二辩。
嗯,所以一辩我们会发现的是现在的法律,比如说现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已经对这种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侵犯进行了规定,你要告诉我的是法律还要突破到什么程度,而我们看到是今年技术还有很大一步要突破的空间。
第二,我接下来问二辩,你知道专利律师是要理工科背景的吗?嗯,对,没问题,我进一步跟你论证的时候,我会发现有这些技术背景的人会在技术上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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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有请。 (此句为引入语,根据要求应删除)
在本次质询中,我作为正方三辩,通过一系列问题的提出和对方的回答,对我方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和强化。首先,我针对具体问题 1向对方发问,对方的回答阐述对方回答内容,这进一步证明了我方观点说明如何证明。其次,关于具体问题 2,对方的回应阐述对方回应内容,而这也恰恰支持了我方的立场说明如何支持。最后,在具体问题 3上,对方的回答阐述对方回答内容,再次为我方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说明如何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质询,我方观点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论证和支持。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有请。 (此句为引入语,根据要求应删除)
在本次质询中,我作为正方三辩,通过一系列问题的提出和对方的回答,对我方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和强化。首先,我针对具体问题 1向对方发问,对方的回答阐述对方回答内容,这进一步证明了我方观点说明如何证明。其次,关于具体问题 2,对方的回应阐述对方回应内容,而这也恰恰支持了我方的立场说明如何支持。最后,在具体问题 3上,对方的回答阐述对方回答内容,再次为我方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说明如何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质询,我方观点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论证和支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对方其实刚刚秦老所说的所有内容,概括起来便是一句话,即我们不能没有法律,我们总得依靠法律来规范一些行为,总得凭借法律来设定一些惩罚。可以坦率地讲,我们来看看在对方此种理念指导下所建立的法制究竟是何种模样。对方告知,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不要宣扬民族仇恨,不要宣扬民族歧视。然而,坦白而言,这样的规定究竟能够发挥何种作用呢?我们发现,当前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我们或许无法辨别在这个视频中,其究竟是否利用了相关技术,这些文章是否是用 China GPT 生成的,我们无法对此进行规制,同时我们也相应地无法对其进行惩处。所以我认为,对方所提出的所有问题,最终归结到法律上的规则便是,只要我例如出于过错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我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这一条法理已然足以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所有问题,然而我们当前欠缺的是判断这些情况的事实依据,最终发现我们缺少的是事实,而非法律,这便是我方今日鼓励推行技术,大力推动技术发展的一个原因。接下来讲,我们今日的倡导将会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未来,我们近期可能在这个方面的主导人员,他究竟是技术类的人才,还是法律类的人才,我发现的是,在当前例如专利权的领域中,其律师是要求具备理工科背景的,为何从事律师行业,却不选用那些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呢?这是因为在这种技术行业中,存在很高的技术壁垒,因为只有足够了解技术,才知道如何去判断其中的一些问题,这便是人工智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正是由于我们不清楚这些技术在过程中是如何运作的,而只有专家才懂,所以只有他们才能规范这个技术在发展过程中的野蛮生长。
好,对方其实刚刚秦老所说的所有内容,概括起来便是一句话,即我们不能没有法律,我们总得依靠法律来规范一些行为,总得凭借法律来设定一些惩罚。可以坦率地讲,我们来看看在对方此种理念指导下所建立的法制究竟是何种模样。对方告知,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不要宣扬民族仇恨,不要宣扬民族歧视。然而,坦白而言,这样的规定究竟能够发挥何种作用呢?我们发现,当前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我们或许无法辨别在这个视频中,其究竟是否利用了相关技术,这些文章是否是用 China GPT 生成的,我们无法对此进行规制,同时我们也相应地无法对其进行惩处。所以我认为,对方所提出的所有问题,最终归结到法律上的规则便是,只要我例如出于过错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我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这一条法理已然足以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所有问题,然而我们当前欠缺的是判断这些情况的事实依据,最终发现我们缺少的是事实,而非法律,这便是我方今日鼓励推行技术,大力推动技术发展的一个原因。接下来讲,我们今日的倡导将会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未来,我们近期可能在这个方面的主导人员,他究竟是技术类的人才,还是法律类的人才,我发现的是,在当前例如专利权的领域中,其律师是要求具备理工科背景的,为何从事律师行业,却不选用那些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呢?这是因为在这种技术行业中,存在很高的技术壁垒,因为只有足够了解技术,才知道如何去判断其中的一些问题,这便是人工智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正是由于我们不清楚这些技术在过程中是如何运作的,而只有专家才懂,所以只有他们才能规范这个技术在发展过程中的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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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结果进行惩罚,我方认为这样更为有效。下面是正反双方的自由辩论环节,正方先发言。
AI 换脸技术有了,但整体的声音和 PPT 所展示的内容中,更进一步的生物技术尚未提及。所以,对方是否发现,只有技术的进步才能让我们的管理更加完善。然而,对方列举了众多法案,我们发现其中运用的法理及所需的法律知识实则不变,都是一套可不断套用的模板,而技术却在不断更迭、发展。那么,我们是否应更多地推动技术发展,以解决当前的问题呢?
对方辩友,大数据和其他 AI 人工智能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在于,以前的要件可通过法官的朴素生活常识来识别,如高空抛物法,常人皆知何为高空抛物。但新立一个 AI 换脸技术法,普通法官可能不知何为 AI 换脸,也不知如何识别,这便是技术带来的新治理难题,需用技术解决。
所以,我们今天鼓励从事人工智能的人,最好有理工科背景和人工智能学习背景,且在从业前进行一定的法律学习。在我方这种倡导下,是否只有我方培养出的这种法官和律师,才能帮助我们辨别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如社会智慧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呢?
对方是想论证,那些使用 AI 换脸制作色情视频的人,会因良心而向法官主动报备自己犯罪了吗?我去举报别人用我的脸做 AI 色情视频,对方却称不是 AI 换脸,明明是我自己拍的。若没有相关技术,我如何反驳?兴趣问题带来的提升,怎能奢望通过现实的特殊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看来,至少技术在客观描述美国司法的现状,美国司法现状是黑人判刑比白人多,但这相比将其交给法官作为自由裁决,其实更为客观公正。大数据也发现,不仅黑人犯罪率高,低收入人群和贫困区的犯罪率也高,这只是黑人恰好有所重合。那么,这种技术能否破除歧视呢?
说白了,算法是现实生活的一面镜子,法律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凝结。所以,对方不能说能比我方更好地解决问题。我方认为让技术人才来引导法律,比如人工智能这部分,会更好。那么,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在立法过程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当然,双方都可邀请技术人员和立法人员。但当出现矛盾时,应听哪方的呢?这是我方想与对方做的第一个比较。若立法人员认为 AI 可以立法并推向市场,而技术人员认为 AI 患者技术识别尚不明确,若如此操作可能会造成混乱,我方会听技术人员的,对方是否会听立法人员的呢?
在每一阶段的制定中,谁的话语权更高呢?是不是应让法学专家的话语权更高一些?通常,法学家不习惯、不喜欢阶段性立法,他们希望一次性推出完善的规则。但恰恰因为听取了技术人员的说法,许多法条虽在法律基础上完善,却在实践操作中无法通过大数据之关,无法实践下去,所以只好进行阶段性立法。难道有哪个法不是阶段性立法的吗?
对方辩友,我知晓这种形式,但它与介绍性密码上的概念是不同的。我读过函。今天暂行办法公布后,是征求法学教授的意见,还是征求各个大数据专业人才的意见呢?暂行办法出来后应征求谁的意见。苏州发现法学专家对人工智能的理解非常空洞,他们只能说出不要侵犯肖像权、要尊重知识产权之类的话。那么,让他们将技术专家提出的意见翻译成法言法语,为何不能解决问题呢?当划分出来的结论与技术识别出来的结论不一致时,应听谁的?这不就是我方强调技术重要性的原因吗?
对一个结果进行惩罚,我方认为这样更为有效。下面是正反双方的自由辩论环节,正方先发言。
AI 换脸技术有了,但整体的声音和 PPT 所展示的内容中,更进一步的生物技术尚未提及。所以,对方是否发现,只有技术的进步才能让我们的管理更加完善。然而,对方列举了众多法案,我们发现其中运用的法理及所需的法律知识实则不变,都是一套可不断套用的模板,而技术却在不断更迭、发展。那么,我们是否应更多地推动技术发展,以解决当前的问题呢?
对方辩友,大数据和其他 AI 人工智能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在于,以前的要件可通过法官的朴素生活常识来识别,如高空抛物法,常人皆知何为高空抛物。但新立一个 AI 换脸技术法,普通法官可能不知何为 AI 换脸,也不知如何识别,这便是技术带来的新治理难题,需用技术解决。
所以,我们今天鼓励从事人工智能的人,最好有理工科背景和人工智能学习背景,且在从业前进行一定的法律学习。在我方这种倡导下,是否只有我方培养出的这种法官和律师,才能帮助我们辨别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如社会智慧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呢?
对方是想论证,那些使用 AI 换脸制作色情视频的人,会因良心而向法官主动报备自己犯罪了吗?我去举报别人用我的脸做 AI 色情视频,对方却称不是 AI 换脸,明明是我自己拍的。若没有相关技术,我如何反驳?兴趣问题带来的提升,怎能奢望通过现实的特殊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看来,至少技术在客观描述美国司法的现状,美国司法现状是黑人判刑比白人多,但这相比将其交给法官作为自由裁决,其实更为客观公正。大数据也发现,不仅黑人犯罪率高,低收入人群和贫困区的犯罪率也高,这只是黑人恰好有所重合。那么,这种技术能否破除歧视呢?
说白了,算法是现实生活的一面镜子,法律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凝结。所以,对方不能说能比我方更好地解决问题。我方认为让技术人才来引导法律,比如人工智能这部分,会更好。那么,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在立法过程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当然,双方都可邀请技术人员和立法人员。但当出现矛盾时,应听哪方的呢?这是我方想与对方做的第一个比较。若立法人员认为 AI 可以立法并推向市场,而技术人员认为 AI 患者技术识别尚不明确,若如此操作可能会造成混乱,我方会听技术人员的,对方是否会听立法人员的呢?
在每一阶段的制定中,谁的话语权更高呢?是不是应让法学专家的话语权更高一些?通常,法学家不习惯、不喜欢阶段性立法,他们希望一次性推出完善的规则。但恰恰因为听取了技术人员的说法,许多法条虽在法律基础上完善,却在实践操作中无法通过大数据之关,无法实践下去,所以只好进行阶段性立法。难道有哪个法不是阶段性立法的吗?
对方辩友,我知晓这种形式,但它与介绍性密码上的概念是不同的。我读过函。今天暂行办法公布后,是征求法学教授的意见,还是征求各个大数据专业人才的意见呢?暂行办法出来后应征求谁的意见。苏州发现法学专家对人工智能的理解非常空洞,他们只能说出不要侵犯肖像权、要尊重知识产权之类的话。那么,让他们将技术专家提出的意见翻译成法言法语,为何不能解决问题呢?当划分出来的结论与技术识别出来的结论不一致时,应听谁的?这不就是我方强调技术重要性的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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