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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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及在场各位。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结果以及过程都要公正,而法官审判案件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社会舆论对于法官而言只是一个参考,法官才是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基于此,我方今天判断的标准为社会舆论的影响对于司法公正是起到促进还是阻碍作用。
首先,社会舆论可以给法院审判案件提供补充视角,从而使法院做出更公正的判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偶尔会因为自身的局限,导致部分案件的结果并未达到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望,而社会舆论可以为法院补充信息,使得法院在参考之后能够做出更为公平正义的判决。以于欢案为例,于欢在看到其母亲被 4 名催债人员长时间非法拘禁后,情绪失控,为保护其母亲,持刀冲向催债人员,致 1 人死亡,3 人受伤。于欢一审被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这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有很多人认为,其为保护母亲而做出的过激行为,属于情有可原,不应当被重判。这也引起了最高检的高度重视,在二审中认定于欢的行为为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 5 年,这也更符合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这并非个案。还有很多,像昆山龙哥反杀案、李昌奎案,都体现了社会舆论可以给法院补充视角,让法院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其次,社会舆论可以给已经审结的案件一个发声的机会,从而推动其复查,给过往冤案一个公正的结果。社会舆论可以让已经审结的案件重新被司法机关重视和关注,从而推动其复查。以呼格案为例,1996 年呼格吉勒图被处死刑,而 2005 年此案真凶才落网,法院同年启动了复查程序,但复查一直停滞不前,直到 2011 年新华社记者对此进行报道,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从而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最终于 2014 年再审还了呼格吉勒图的清白,这也体现了社会舆论对已经审结冤案的平反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可被取代。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好,感谢正方一辩。
感谢主席及在场各位。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结果以及过程都要公正,而法官审判案件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社会舆论对于法官而言只是一个参考,法官才是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基于此,我方今天判断的标准为社会舆论的影响对于司法公正是起到促进还是阻碍作用。
首先,社会舆论可以给法院审判案件提供补充视角,从而使法院做出更公正的判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偶尔会因为自身的局限,导致部分案件的结果并未达到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望,而社会舆论可以为法院补充信息,使得法院在参考之后能够做出更为公平正义的判决。以于欢案为例,于欢在看到其母亲被 4 名催债人员长时间非法拘禁后,情绪失控,为保护其母亲,持刀冲向催债人员,致 1 人死亡,3 人受伤。于欢一审被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无期徒刑,这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有很多人认为,其为保护母亲而做出的过激行为,属于情有可原,不应当被重判。这也引起了最高检的高度重视,在二审中认定于欢的行为为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 5 年,这也更符合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这并非个案。还有很多,像昆山龙哥反杀案、李昌奎案,都体现了社会舆论可以给法院补充视角,让法院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其次,社会舆论可以给已经审结的案件一个发声的机会,从而推动其复查,给过往冤案一个公正的结果。社会舆论可以让已经审结的案件重新被司法机关重视和关注,从而推动其复查。以呼格案为例,1996 年呼格吉勒图被处死刑,而 2005 年此案真凶才落网,法院同年启动了复查程序,但复查一直停滞不前,直到 2011 年新华社记者对此进行报道,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从而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最终于 2014 年再审还了呼格吉勒图的清白,这也体现了社会舆论对已经审结冤案的平反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可被取代。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好,感谢正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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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的影响对于司法公正是起到促进还是阻碍作用。
综上所述,正方坚定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请问正方辩友是否同意,在社会舆论介入司法审判后,司法审判结果相较于先前法案和先例、法条存在偏移的情况的前提下,我们再来讨论这一辩题并达成统一的前提?
那我请问对方辩友,我方认为在司法舆论界,声称司法判决没有偏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对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是如何判断的?是促进还是阻碍?您是否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更大,还是有其他看法?这个问题您是否理解清楚了?您方认为社会舆论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对此我不同意。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危害更大或是有其他价值,因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无论是危害、影响还是促进,都属于这个范畴。我方判断的标准是它对司法公正是起到促进还是阻碍的作用,促进是否是一种有价值的体现。
请问对方辩友,社会舆论是否在于民意?我方认为民意只是社会舆论的其中一部分。好的,那么在社会舆论当中,比如说我发一个帖子,浏览帖子的人相对是多数,但发帖并评论的人相对较少,所以说浏览帖子的人是相对的大多数。因此,社会舆论并不等同于民意,它不能完全反映民意,而且社会舆论还可能受到控制,其作用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以上是我阐述的两点内容。
请问正方辩友是否同意,在社会舆论介入司法审判后,司法审判结果相较于先前法案和先例、法条存在偏移的情况的前提下,我们再来讨论这一辩题并达成统一的前提?
那我请问对方辩友,我方认为在司法舆论界,声称司法判决没有偏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对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是如何判断的?是促进还是阻碍?您是否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更大,还是有其他看法?这个问题您是否理解清楚了?您方认为社会舆论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对此我不同意。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危害更大或是有其他价值,因为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无论是危害、影响还是促进,都属于这个范畴。我方判断的标准是它对司法公正是起到促进还是阻碍的作用,促进是否是一种有价值的体现。
请问对方辩友,社会舆论是否在于民意?我方认为民意只是社会舆论的其中一部分。好的,那么在社会舆论当中,比如说我发一个帖子,浏览帖子的人相对是多数,但发帖并评论的人相对较少,所以说浏览帖子的人是相对的大多数。因此,社会舆论并不等同于民意,它不能完全反映民意,而且社会舆论还可能受到控制,其作用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以上是我阐述的两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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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娱乐是指社会中相当重要的人对一个共同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结合体,它借助各种媒介迅速传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同时具有片面性、局限性、非理性、情绪化的特点。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意味着司法审判的结果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公正则强调司法过程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透明公平。在此基础上,在社会舆论介入后,司法判决的结果与按法条所预设的判决结果存在偏移,这是此辩题的前提。
我方判断利大于弊的标准是社会舆论对司法结果造成的偏移、价值和危害的轻重程度。我方认为危害重大,理由如下:
首先,社会舆论介入司法审判过程,对程序公正直接造成危害。程序公正要求司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社会舆论作为排除在司法程序外的一环,一旦介入就会对程序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社会舆论介入也会妨害实体公正。其一,社会舆论往往具有片面性,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信息的传播往往伴随着碎片化和片面性,媒体和资本可能为了引流而对原始事件进行歪曲,再加上社会大众缺乏法律知识,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事实的误解,对司法判决的不满,使舆论走向极端,对司法公正造成巨大压力,从而威胁司法公正。再者,社会舆论无法覆盖全部人群,部分持不同意见的人可能因为担心被孤立而选择沉默。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原有观点,加剧了社会舆论的片面性,导致司法结果出现偏差。其二,社会舆论具有不稳定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舆论会随着新信息的涌入、媒体风向的变化、公众情绪的波动而不断变化。这种不稳定性使得司法机构在面对舆论压力时难以做出稳定连贯的抉择,也可能迫使司法机关在不完全掌握情况的基础下做出回应,损害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判决结果频繁波动,社会舆论也会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损害其公信力。司法公正需要的是冷静与理性的审视,而非被瞬息万变的舆论所左右。
最后,社会舆论容易情绪化,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公众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往往会产生强烈的情绪。情绪过后,我们便难以保持理性和客观公正。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危害远大于价值。
社会娱乐是指社会中相当重要的人对一个共同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结合体,它借助各种媒介迅速传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同时具有片面性、局限性、非理性、情绪化的特点。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意味着司法审判的结果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公正则强调司法过程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透明公平。在此基础上,在社会舆论介入后,司法判决的结果与按法条所预设的判决结果存在偏移,这是此辩题的前提。
我方判断利大于弊的标准是社会舆论对司法结果造成的偏移、价值和危害的轻重程度。我方认为危害重大,理由如下:
首先,社会舆论介入司法审判过程,对程序公正直接造成危害。程序公正要求司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社会舆论作为排除在司法程序外的一环,一旦介入就会对程序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社会舆论介入也会妨害实体公正。其一,社会舆论往往具有片面性,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信息的传播往往伴随着碎片化和片面性,媒体和资本可能为了引流而对原始事件进行歪曲,再加上社会大众缺乏法律知识,可能导致公众对案件事实的误解,对司法判决的不满,使舆论走向极端,对司法公正造成巨大压力,从而威胁司法公正。再者,社会舆论无法覆盖全部人群,部分持不同意见的人可能因为担心被孤立而选择沉默。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原有观点,加剧了社会舆论的片面性,导致司法结果出现偏差。其二,社会舆论具有不稳定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舆论会随着新信息的涌入、媒体风向的变化、公众情绪的波动而不断变化。这种不稳定性使得司法机构在面对舆论压力时难以做出稳定连贯的抉择,也可能迫使司法机关在不完全掌握情况的基础下做出回应,损害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判决结果频繁波动,社会舆论也会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损害其公信力。司法公正需要的是冷静与理性的审视,而非被瞬息万变的舆论所左右。
最后,社会舆论容易情绪化,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公众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往往会产生强烈的情绪。情绪过后,我们便难以保持理性和客观公正。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危害远大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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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危害远大于价值。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对质询方进行 1 分 30 秒,被执行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有请正方二辩发言。
正方二辩:第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今天的社会舆论有理性的部分,您方否认吗? 反方一辩:不否认。 正方二辩:也就是说今天社会舆论有理性的部分,也有不理性的部分,对吧?这个我们可以达成共识,没问题吧? 反方一辩:嗯,没问题。
正方二辩:那第二个问题我来问一下,今天社会舆论对司法结果的影响是不是要在法律条款的范围之内?再重复一下,就是今天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判决的影响是不是应该在法律条款范围之内? 反方一辩:不应该。 正方二辩:您问一下啊,今天今天今天司法,今天的这个司法判决里面,我们本来就有先前的法条,还有现行的法律进行对这个案件进行判决,为什么要加入社会舆论? 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没关系,我今天想让对方确认的就是即使社会舆论干预到违法判决,那法官也是会根据法条来判案子的,没问题啊,对吧?也就是说社会舆论的介入不会让法官超出法律范围内去判案子,也就是今天如果我多了一块钱,法官不能给我判死刑,即使很多人讨伐我,法官也不能给我判死刑,也是要在裁量范围之内,没问题吧? 反方一辩:没问题。 正方二辩:虽然是在裁量范围之内,但是法官他自身的裁量的这个权利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情绪的影响,所以他这个司法判决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他的公正是有所偏颇的啊。所以就是说,您如果要论到法官中间的裁量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然后论到您方的立场,您要给我举出来一个实然层面上的例子,社会舆论如何让这个司法判决变得公正,理论上当然这种实然层面的例子,他肯定是比较隐晦的,就是他就算是有所影响,但是他肯定不可能出来一个案例,说一个新闻说这个东西是真的是被司法那个社会舆论影响的法官,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好,没关系,没关系。所以对方在实然层面上任务没完成,对吧?
正方二辩:来,那我问敌方第一个问题,说社会舆论介入会危害程序公正,是怎么危害这个程序公正啊?他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但是社会舆论作为它肯定不是在司法程序中的一环,但是它一旦介入了这个程序中之后,它就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我方的意思就是说法官他要闭门造车,不听外界的任何建议,是这个意思吗? 反方一辩:不是这个意思,他肯定是会听到外界的建议,但是社会舆论的建议有好有坏,而且要看具体的案子,有些案子法官就是会被一些社会舆论的情绪所左右,但是有一些案子法官只是做了参考,但是…… 正方二辩:我打断一下,所以说法官听到外界的建议,这不叫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进行干预,没有危害程序公正,对吧? 反方一辩:这个要看具体的案子。 正方二辩:您方要从实案层面上给我举出例子,如果举不出例子,那么您方这个点在实案层面上不成立,它没有危害到程序公正。
正方二辩:好,那就这样,我的质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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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第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今天的社会舆论有理性的部分,您方否认吗? 反方一辩:不否认。 正方二辩:也就是说今天社会舆论有理性的部分,也有不理性的部分,对吧?这个我们可以达成共识,没问题吧? 反方一辩:嗯,没问题。
正方二辩:那第二个问题我来问一下,今天社会舆论对司法结果的影响是不是要在法律条款的范围之内?再重复一下,就是今天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判决的影响是不是应该在法律条款范围之内? 反方一辩:不应该。 正方二辩:您问一下啊,今天今天今天司法,今天的这个司法判决里面,我们本来就有先前的法条,还有现行的法律进行对这个案件进行判决,为什么要加入社会舆论? 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没关系,我今天想让对方确认的就是即使社会舆论干预到违法判决,那法官也是会根据法条来判案子的,没问题啊,对吧?也就是说社会舆论的介入不会让法官超出法律范围内去判案子,也就是今天如果我多了一块钱,法官不能给我判死刑,即使很多人讨伐我,法官也不能给我判死刑,也是要在裁量范围之内,没问题吧? 反方一辩:没问题。 正方二辩:虽然是在裁量范围之内,但是法官他自身的裁量的这个权利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情绪的影响,所以他这个司法判决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他的公正是有所偏颇的啊。所以就是说,您如果要论到法官中间的裁量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然后论到您方的立场,您要给我举出来一个实然层面上的例子,社会舆论如何让这个司法判决变得公正,理论上当然这种实然层面的例子,他肯定是比较隐晦的,就是他就算是有所影响,但是他肯定不可能出来一个案例,说一个新闻说这个东西是真的是被司法那个社会舆论影响的法官,但是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好,没关系,没关系。所以对方在实然层面上任务没完成,对吧?
正方二辩:来,那我问敌方第一个问题,说社会舆论介入会危害程序公正,是怎么危害这个程序公正啊?他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但是社会舆论作为它肯定不是在司法程序中的一环,但是它一旦介入了这个程序中之后,它就会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我方的意思就是说法官他要闭门造车,不听外界的任何建议,是这个意思吗? 反方一辩:不是这个意思,他肯定是会听到外界的建议,但是社会舆论的建议有好有坏,而且要看具体的案子,有些案子法官就是会被一些社会舆论的情绪所左右,但是有一些案子法官只是做了参考,但是…… 正方二辩:我打断一下,所以说法官听到外界的建议,这不叫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进行干预,没有危害程序公正,对吧? 反方一辩:这个要看具体的案子。 正方二辩:您方要从实案层面上给我举出例子,如果举不出例子,那么您方这个点在实案层面上不成立,它没有危害到程序公正。
正方二辩:好,那就这样,我的质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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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反方二辩做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 2 分钟。
感谢律师,我方与对方二辩辩友在舆论介入后,司法判决在与先例和法条上进行偏离这一前提达成了一致,同时在舆论社会中的民意这一点也达成了一致。
刚刚对方二辩对于我方一辩提问说,如果说社会舆论对于法官是否有影响。社会舆论方面,因为法官本身也是一个人,人在信息社会中,必然会受到信息环境的影响。在信息社会中,人们接受的信息是否全面,发表的评论、形成的舆论是否全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媒体发布信息时,容易受到某些势力的操控。而且媒体在短时间内发布信息,其收集的证据肯定具有一定的缺失。所以,刚刚我方说到信息的不全面性,导致形成的舆论也不全面,这是具有片面性的。因此,社会舆论对法官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但这种影响是弊大于利的,所以这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也是弊大于利的。
有请反方二辩做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 2 分钟。
感谢律师,我方与对方二辩辩友在舆论介入后,司法判决在与先例和法条上进行偏离这一前提达成了一致,同时在舆论社会中的民意这一点也达成了一致。
刚刚对方二辩对于我方一辩提问说,如果说社会舆论对于法官是否有影响。社会舆论方面,因为法官本身也是一个人,人在信息社会中,必然会受到信息环境的影响。在信息社会中,人们接受的信息是否全面,发表的评论、形成的舆论是否全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媒体发布信息时,容易受到某些势力的操控。而且媒体在短时间内发布信息,其收集的证据肯定具有一定的缺失。所以,刚刚我方说到信息的不全面性,导致形成的舆论也不全面,这是具有片面性的。因此,社会舆论对法官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但这种影响是弊大于利的,所以这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也是弊大于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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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反方二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 2 分钟。
刚才视评论中我们达成了一些共识,首先,社会舆论是有理性成分的。第二点,刚才与对方达成共识的是,即便社会舆论进入司法判决过程并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这个结果其实也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所以,您方第一个观点,即社会舆论进入司法过程会危害程序公正,是不成立的。
今天,既然社会舆论有理性部分存在,我方要告诉您的是,法官也是人,正如您方才所说,人在接收和内化过程中是有片面性的。那么,法官可能因其专业性,考虑不到一些人情因素的存在。而今天,社会舆论会对法官这一视角的缺失进行补充。这就是我方所说的社会舆论为何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良性影响,也就是我方第一论点所讲的于欢案件。于欢案件在一审时,法官判处其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但是,当报纸和媒体报道了于欢案件的细节之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反响。二审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他看到了社会舆论中对这一情节的叙述,所以将其纳入了法律考量,最后对于欢的判决是判成了防卫过当,判处 5 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本质的变化,从无期徒刑到防卫过当,这就是我方要对您方阐述的,社会舆论对法官缺失视角的补充,这是第一个点。
再看您方的第二个点,您方所说舆论压力会迫使法官做出回应,在这个地方,您方的论证是严重欠缺的。您方需要告诉我,为什么法官会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对这个东西急于做出回应,这个是您方后续要与我方讨论论证的问题。
接反方二辩,下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 2 分钟。
刚才视评论中我们达成了一些共识,首先,社会舆论是有理性成分的。第二点,刚才与对方达成共识的是,即便社会舆论进入司法判决过程并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这个结果其实也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所以,您方第一个观点,即社会舆论进入司法过程会危害程序公正,是不成立的。
今天,既然社会舆论有理性部分存在,我方要告诉您的是,法官也是人,正如您方才所说,人在接收和内化过程中是有片面性的。那么,法官可能因其专业性,考虑不到一些人情因素的存在。而今天,社会舆论会对法官这一视角的缺失进行补充。这就是我方所说的社会舆论为何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良性影响,也就是我方第一论点所讲的于欢案件。于欢案件在一审时,法官判处其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但是,当报纸和媒体报道了于欢案件的细节之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反响。二审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他看到了社会舆论中对这一情节的叙述,所以将其纳入了法律考量,最后对于欢的判决是判成了防卫过当,判处 5 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本质的变化,从无期徒刑到防卫过当,这就是我方要对您方阐述的,社会舆论对法官缺失视角的补充,这是第一个点。
再看您方的第二个点,您方所说舆论压力会迫使法官做出回应,在这个地方,您方的论证是严重欠缺的。您方需要告诉我,为什么法官会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对这个东西急于做出回应,这个是您方后续要与我方讨论论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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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是否对司法公正产生良性影响。
综上所述,社会舆论具有理性成分,能够对司法公正产生良性影响,而对方关于社会舆论进入司法过程会产生危害以及舆论压力迫使法官做出回应的观点存在问题。
本环节金句:
好,感谢双方二辩,下面进入四辩的对辩环节。对双方各计时 1 分 30 秒,双方发言以交替形式轮流进行,一方发言完,另一方应紧接着发言,中途时间不暂停,有请正方先发言。
正方:刚才您方的一个观点是,如果有人有不同意见,但这是很少一部分人,那他们会不会因为这个而不再发言?那您方如何去判断这部分人的发言一定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对方想要听取的社会意见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多元化的意见当然更趋于正确,而偏狭化的意见当然更趋于错误。所以说对方听到一个大多数人的被煽动的情绪的意见,他当然是趋于错误的意见。同时我也想到,刚才一辩已经提出了说民意不可能一直是社会舆论,那么请问为什么我不听外界的意见,我就算是不听社会舆论,但不听外界意见呢?其实法官可以用法定的人去以做可审谈公证会的来争取更多的外界意见,可以过社会理论。
反方:他回答您方上面一个问题,您方完全就是相当于把社会舆论一分为二了,就一定是一方是对的,另一方一定是错的一方。您方也说了多元,那但是您方所跟我表达的并没有说社会舆论多元,您方就是社会舆论要么这样,要么那样。然后回答下一个问题,就是您方所说的这个社会舆论啊,我可以去考虑评审团的意见,也可以去考虑这些人,但这些人的意见,他们有社会舆论的意见更为强大吗?然后问您方的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既然一些案例先前有之前的法条,有之前的案例,那为什么说这些案例还要按照新的一个东西去判,去判变,那我方想问的就是说,您方能确保每一个案件都是完全相同的吗?
正方:首先我要说的是,不一定是声音越大就越趋近真理。所以说对于他们来说,这些声音是否要比社会舆论更大,我方认为确实是因为他们是专业人士,他们掌握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他们能够全面地审视一个事实,而不是因为社会舆论受到媒体的引导,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做出一种情绪化的判断。因此,这些人的声音当然比社会舆论更具有力量感。其次,我刚才问的是对方认为社会舆论可以使发生的机会重新出现,但是我想请问,到底是法治观念的进步和法律体系完善使发生的机会重新出现,是真相的不断泄露使发生机会主义出现,还是社会舆论使发生机会主义出现?
反方:首先先回答您方这个问题,有的时候就是因为社会舆论的介入,所以我们的真相才会出现,如果没有社会舆论这方面介入,那真相是难以复现的。然后麻烦您方回答一下我方刚才这个问题,那既然每一个案件都不是完全相同的,那我用一些新的看准的或者是新的法条、新的法条去解释这个案例有什么问题。法条不等于新的法条,不等于社会舆论,法条也是在不断进步的,就是我们要实现法条有很多个,我们要综合进行考量,其实就是说是因为我们的真相在不断地实现,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情况。很长时间到正方还能实一年啊,您的方法度就这是存在一些问题了。有的时候就是因为社会舆论在不断出现,然后要求司法机关去完善真相,去缓解真相的这个问题。然后还有一点就是说您刚所说的陪审,您不那种题啊,OKOK,我刚点点。
好,感谢双方二辩,下面进入四辩的对辩环节。对双方各计时 1 分 30 秒,双方发言以交替形式轮流进行,一方发言完,另一方应紧接着发言,中途时间不暂停,有请正方先发言。
正方:刚才您方的一个观点是,如果有人有不同意见,但这是很少一部分人,那他们会不会因为这个而不再发言?那您方如何去判断这部分人的发言一定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对方想要听取的社会意见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多元化的意见当然更趋于正确,而偏狭化的意见当然更趋于错误。所以说对方听到一个大多数人的被煽动的情绪的意见,他当然是趋于错误的意见。同时我也想到,刚才一辩已经提出了说民意不可能一直是社会舆论,那么请问为什么我不听外界的意见,我就算是不听社会舆论,但不听外界意见呢?其实法官可以用法定的人去以做可审谈公证会的来争取更多的外界意见,可以过社会理论。
反方:他回答您方上面一个问题,您方完全就是相当于把社会舆论一分为二了,就一定是一方是对的,另一方一定是错的一方。您方也说了多元,那但是您方所跟我表达的并没有说社会舆论多元,您方就是社会舆论要么这样,要么那样。然后回答下一个问题,就是您方所说的这个社会舆论啊,我可以去考虑评审团的意见,也可以去考虑这些人,但这些人的意见,他们有社会舆论的意见更为强大吗?然后问您方的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既然一些案例先前有之前的法条,有之前的案例,那为什么说这些案例还要按照新的一个东西去判,去判变,那我方想问的就是说,您方能确保每一个案件都是完全相同的吗?
正方:首先我要说的是,不一定是声音越大就越趋近真理。所以说对于他们来说,这些声音是否要比社会舆论更大,我方认为确实是因为他们是专业人士,他们掌握有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他们能够全面地审视一个事实,而不是因为社会舆论受到媒体的引导,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做出一种情绪化的判断。因此,这些人的声音当然比社会舆论更具有力量感。其次,我刚才问的是对方认为社会舆论可以使发生的机会重新出现,但是我想请问,到底是法治观念的进步和法律体系完善使发生的机会重新出现,是真相的不断泄露使发生机会主义出现,还是社会舆论使发生机会主义出现?
反方:首先先回答您方这个问题,有的时候就是因为社会舆论的介入,所以我们的真相才会出现,如果没有社会舆论这方面介入,那真相是难以复现的。然后麻烦您方回答一下我方刚才这个问题,那既然每一个案件都不是完全相同的,那我用一些新的看准的或者是新的法条、新的法条去解释这个案例有什么问题。法条不等于新的法条,不等于社会舆论,法条也是在不断进步的,就是我们要实现法条有很多个,我们要综合进行考量,其实就是说是因为我们的真相在不断地实现,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情况。很长时间到正方还能实一年啊,您的方法度就这是存在一些问题了。有的时候就是因为社会舆论在不断出现,然后要求司法机关去完善真相,去缓解真相的这个问题。然后还有一点就是说您刚所说的陪审,您不那种题啊,OKOK,我刚点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想首先请问反方,您方认为舆论有好有坏,这是我们初次达成的共识,对吧?那么比如说,对于某些言论,其片面性以及对原始事件的影响,您方对此有多少论证依据以及概率?我们也可以提及像人民网这样的细节网站来进行舆论引导,并非所有舆论都是负面和片面的。
首先回答对方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舆论是有好有坏的,这是初次达成的共识。其次,对于人民网这样的官方网站,虽然他们对于一些事件的跟踪可能是为了追求时效性,在短时间内进行报道和跟踪,但相对于其他媒体,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其报道在现今社会更容易让人相信,这是不可否认的。
然后我想问,您方一直强调社会舆论介入案件后会威胁到案件的公正,但您方并未给出充分的依据说明为何介入后一定会威胁到司法公正。而我方认为,司法舆论介入后是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首先,您方说司法舆论介入后可以促进公正,但司法舆论介入后是否真的能促进司法公正,这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因为在某些案件中,即使真凶在网上被曝光,案情仍在推进,所以舆论是否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我想说,其实舆论并非一无是处。在案件完成后,虽然当时社会舆论并未介入,但几年后舆论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评判。确实进行了评判,但在这一过程启动之前,主要原因并非社会舆论在起作用。那么,像您方刚才提到的,社会舆论在案件完成后对其进行评判,这是否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呢?
另外,您方说某些案件快速结束了,那是不是因为我们有一个纪律,使得这个过程能够快速进行呢?
我想首先请问反方,您方认为舆论有好有坏,这是我们初次达成的共识,对吧?那么比如说,对于某些言论,其片面性以及对原始事件的影响,您方对此有多少论证依据以及概率?我们也可以提及像人民网这样的细节网站来进行舆论引导,并非所有舆论都是负面和片面的。
首先回答对方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舆论是有好有坏的,这是初次达成的共识。其次,对于人民网这样的官方网站,虽然他们对于一些事件的跟踪可能是为了追求时效性,在短时间内进行报道和跟踪,但相对于其他媒体,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其报道在现今社会更容易让人相信,这是不可否认的。
然后我想问,您方一直强调社会舆论介入案件后会威胁到案件的公正,但您方并未给出充分的依据说明为何介入后一定会威胁到司法公正。而我方认为,司法舆论介入后是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首先,您方说司法舆论介入后可以促进公正,但司法舆论介入后是否真的能促进司法公正,这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因为在某些案件中,即使真凶在网上被曝光,案情仍在推进,所以舆论是否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我想说,其实舆论并非一无是处。在案件完成后,虽然当时社会舆论并未介入,但几年后舆论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评判。确实进行了评判,但在这一过程启动之前,主要原因并非社会舆论在起作用。那么,像您方刚才提到的,社会舆论在案件完成后对其进行评判,这是否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促进作用呢?
另外,您方说某些案件快速结束了,那是不是因为我们有一个纪律,使得这个过程能够快速进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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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了程序的加速,是否对司法体系构成了施压?是否加快了司法程序的进程?那它是否对司法方产生影响?
下面进入反方三辩盘问正方环节。请问正方指派的辩手,双方是否认为所有的社会舆论都是客观的呢?那如何确保并非客观的部分舆论不会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因为司法系统本身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我们的律师是经过专业培养的,不是所有的言论,无论好坏,都会对其产生影响。那正方是否认同司法权应当是司法公正且及时的?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正方对此表示同意。既然司法独立如此重要,那舆论的介入是否会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呢?正方表示不否认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认为舆论可以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更多的补充视角,而不是纠结于是否对法官施压,并且强调法官具有自身的职业素质。
那正方是否认为法律的判决标准应当是普遍适用的?正方表示不认为。那正方是否认为理论具有一定的快速波动性呢?正方认为具有快速波动性。那这种快速波动性是否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呢?因为司法判决需要一定的稳定和长期的过程。正方表示,如果某个法条已经不太适合社会,通过舆论或网络来推进法治建设过程,这也算是一种影响。同时提出,推动法律进步的应该是民意,而非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和片面性,而民意不等于社会舆论,推进法律的不应该是社会舆论所决定的。
接下来,反方询问正方是否认为社会舆论能够完全代表所有民众的意见?然后又问正方是否认为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方认为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方进一步询问是否赞成司法效率是重要的,正方解释司法效率相当于一个案件在一定时间内或基于法条的日常框架范围之内的处理效率,但社会舆论可能会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案件积压以及公正受损。
促进了程序的加速,是否对司法体系构成了施压?是否加快了司法程序的进程?那它是否对司法方产生影响?
下面进入反方三辩盘问正方环节。请问正方指派的辩手,双方是否认为所有的社会舆论都是客观的呢?那如何确保并非客观的部分舆论不会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因为司法系统本身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我们的律师是经过专业培养的,不是所有的言论,无论好坏,都会对其产生影响。那正方是否认同司法权应当是司法公正且及时的?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正方对此表示同意。既然司法独立如此重要,那舆论的介入是否会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呢?正方表示不否认会产生一定影响,但认为舆论可以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更多的补充视角,而不是纠结于是否对法官施压,并且强调法官具有自身的职业素质。
那正方是否认为法律的判决标准应当是普遍适用的?正方表示不认为。那正方是否认为理论具有一定的快速波动性呢?正方认为具有快速波动性。那这种快速波动性是否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呢?因为司法判决需要一定的稳定和长期的过程。正方表示,如果某个法条已经不太适合社会,通过舆论或网络来推进法治建设过程,这也算是一种影响。同时提出,推动法律进步的应该是民意,而非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和片面性,而民意不等于社会舆论,推进法律的不应该是社会舆论所决定的。
接下来,反方询问正方是否认为社会舆论能够完全代表所有民众的意见?然后又问正方是否认为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方认为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方进一步询问是否赞成司法效率是重要的,正方解释司法效率相当于一个案件在一定时间内或基于法条的日常框架范围之内的处理效率,但社会舆论可能会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案件积压以及公正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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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以上谈论及环节,我们可以看到,正方对于司法审判的环节或许不太明确。在此需指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法官必须依据的准则,社会舆论虽可对其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法官的判断,且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若社会舆论过于偏激或存在不当言论,法官作为经过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士,具有自己的判断力,会将这些偏激、不正确且不符合法律的内容过滤掉,而留下的只会是对其未看到的一些视角的补充,进而促进案件更好地审理,推动司法公正。
其次,对方一直提及的司法独立性这一点,我方认为确实很重要。我们今天所说的司法独立性,同时也提倡阳光司法。阳光司法意味着要让司法在社会、人民及国家的监督下运行,而并非司法独立就要求所有司法工作脱离社会、脱离人们的监督。所以,我方认为在司法独立的过程中,照样可以接受一些社会舆论的监督。在社会舆论监督的情况下,第一,它可以使司法结果中一些冤屈得以平反;第二,也可以让司法程序更加完善。因此,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介入利大于弊,而非对方所说的那样。
经过以上谈论及环节,我们可以看到,正方对于司法审判的环节或许不太明确。在此需指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法官必须依据的准则,社会舆论虽可对其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法官的判断,且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若社会舆论过于偏激或存在不当言论,法官作为经过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士,具有自己的判断力,会将这些偏激、不正确且不符合法律的内容过滤掉,而留下的只会是对其未看到的一些视角的补充,进而促进案件更好地审理,推动司法公正。
其次,对方一直提及的司法独立性这一点,我方认为确实很重要。我们今天所说的司法独立性,同时也提倡阳光司法。阳光司法意味着要让司法在社会、人民及国家的监督下运行,而并非司法独立就要求所有司法工作脱离社会、脱离人们的监督。所以,我方认为在司法独立的过程中,照样可以接受一些社会舆论的监督。在社会舆论监督的情况下,第一,它可以使司法结果中一些冤屈得以平反;第二,也可以让司法程序更加完善。因此,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介入利大于弊,而非对方所说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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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的介入是否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社会舆论介入利大于弊,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
这段话里最精彩的三句话: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听过双方的谈论,发现了一些问题。就双方如何平衡舆论的影响与司法的独立性以及法律的稳定性这一问题来看: 首先,我们提出了对正方关于社会舆论理性和客观性的看法。为了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需思考如何在确保各种情况下,使舆论不受情绪化或偏颇的影响,同时也要说明如何防止非理性以及非客观舆论对司法判决公正性的产生影响。 其次,我们探讨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明确解释了在舆论对法官判决可能产生压力和影响的情况下,应如何维护司法独立。我们所提倡的阳光司法,是要让法律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归属于民众。但这里强调的是归属于民意,民意并不等同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可能会被媒体或身边的人所引导,而民意应是民众自发形成的一种观点。 接着,我们探讨了法律判决的稳定性。正方未能说明如何确保舆论的快速变化不会破坏法律判决的稳定性,而我方认为舆论的不稳定性与我方司法判决过程的稳定性是相互冲突的。我方还质疑了法律司法效率的问题,以及解释舆论可能对司法效率产生的负面影响。例如,过度关注某些案件,可能会导致一些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或者可能会导致案件积压以及纠纷的延迟。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正方在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上的论述和实际稳定性存在问题。我方坚持认为司法独立、法律的稳定性、代表性和效率都对司法公正产生了重要的作用,而社会舆论的介入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听过双方的谈论,发现了一些问题。就双方如何平衡舆论的影响与司法的独立性以及法律的稳定性这一问题来看: 首先,我们提出了对正方关于社会舆论理性和客观性的看法。为了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需思考如何在确保各种情况下,使舆论不受情绪化或偏颇的影响,同时也要说明如何防止非理性以及非客观舆论对司法判决公正性的产生影响。 其次,我们探讨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明确解释了在舆论对法官判决可能产生压力和影响的情况下,应如何维护司法独立。我们所提倡的阳光司法,是要让法律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归属于民众。但这里强调的是归属于民意,民意并不等同于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可能会被媒体或身边的人所引导,而民意应是民众自发形成的一种观点。 接着,我们探讨了法律判决的稳定性。正方未能说明如何确保舆论的快速变化不会破坏法律判决的稳定性,而我方认为舆论的不稳定性与我方司法判决过程的稳定性是相互冲突的。我方还质疑了法律司法效率的问题,以及解释舆论可能对司法效率产生的负面影响。例如,过度关注某些案件,可能会导致一些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或者可能会导致案件积压以及纠纷的延迟。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正方在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上的论述和实际稳定性存在问题。我方坚持认为司法独立、法律的稳定性、代表性和效率都对司法公正产生了重要的作用,而社会舆论的介入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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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三辩,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由双方交替发言。
正方三辩:首先,原方提到了“民意”这个词,我方认为民意是指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和意见,但其实与社会舆论相差并不大。然而,根据您方刚才的讲述,民意一定是理性的,且不受外界干扰,我想请您方进行论证一下。因为民意是在真相显现之后,我们做出更加客观化的判决,它没有那么多媒体的引入和不良消息人的引导,因此我们更接近于真相。但是对方所说的社会舆论,没有这种特质,所以相对远离真相。同时,今天对方的问题很奇怪,他们一方面在神话法官,说法官各种能力都有,有辨别一件事情是非的能力,但同时又在矮化法官,说法官的视角不完全。所以,请对方给我解释这种矛盾。
反方三辩:首先,您方说民意不会受到不良媒体的煽动,这点您方解释一下,为什么民意不会受到不良媒体的煽动?如果没有媒体报道,民意怎么产生的?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民意首先要经过时间考验,是站在更高维度上去审视的,是由大多数人表达意见的。而我方已经论证过,社会舆论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都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不能保证是绝大多数人都自愿发表,而是受到了社会媒体的不良消息引导。我方认为,社会舆论本来就是一个大多数人共同形成的过程,而民意更是一个结合了最大多数人意见的过程。那民方既然说社会舆论达不到民意的程度,那民意岂不是更难?我们可以告诉您,最好的例子就是法律,因为法律不是民众提议的,法律最高程度地反映了民众的集体意愿。我们会告诉您,最好的就是法律,因为法律就不是民众集体提议的,法律最高程度地反映了民众的集体意愿。但是对方却告诉我,今天要参考社会舆论,而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下法律的影响,我觉得这是不是因为一个更高程度上的民意而牺牲了这种因为一个更小程度上的民意而牺牲了更高程度上的民意呢?
正方三辩:首先,民意跟社会舆论之间的区别,我刚刚也解释过了,社会舆论可能没有办法完全等于民意,但它一定是代表民意的。那我们现在以一个案件来聊,首先那个案件,比方说是因为真凶落网他才开始重审的,那他05年作案到了14年才开始重审,您怎么看?可能是因为当初这个案件判决是因为当时的法律审判制度不完善,存在一些审讯逼供的现象,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在完善,我们的专业人士在为此做出不断努力,同时我们的真相跟进也在继续,所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推进了相关的审查才是最终立案的。而社会舆论只是起到一个相对次要作用,而且它是在事实出现之后才产生,其实不能确定它的具体作用到底有多大。但是,这个相对次要的作用正是推动这个案件重审的关键一步。您不知道这个案件他从05年落网之后,是一个记者开始报道,最后引起社会舆论,所以才最终重审的。所以这个案件恰恰说明了社会舆论对这个冤家错案的一些评判。难道说是我拿出了一个崭新的真相,但是因为没有社会舆论介入,所以说我这个展现真相就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介入到新的判决中吗?那我觉得这很荒唐。就是我们是因为发生了真相才去推进相关的审查,其实社会舆论在其中起到多大的作用,对方还是没有说清楚,这个相对重要性是否会存在负面影响,其实对方也没有证明。
反方三辩:您方刚才提到了一个关于司法效益的东西,那既然您方提到这个,就说明您方认为当前的司法资源是不足的,那可能我们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也有很多案子没有真正的公平正义被解决。那如果说没有社会舆论介入到一些案子中,那为什么要把本就不足的司法资源应用到那些案子上呢?
正方三辩:首先,刚方辩友说冤假错案,其实我方这边已经说过了冤假错案的平反,是由于时代的进步推进之后,对法律进行改善之后,人们对法治的意识增强了之后,对冤案进行的平反。但是对方一直跟我强调说是因为社会舆论有易见性,然后会对我们司法产生不稳定的影响。那我想说,司法本身具有专业性和稳定性,它会对我们舆论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变动进行过滤,法官只会参考合理的部分。并且我觉得从另一方面看,这也可以成为一种多重的监督。随着案件信息的不断披露,个人关注度提高,让司法机关能够更严谨地去处理这个案件。我认为这种监督应该是建立在专业性和有界限之上的,但是社会舆论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对案件没办法产生一个全面的认识,这种局限性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判决,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民方怎么认为受害者呢?这个主要有两个问题,首先第1点,您方从实然层面跟我证成它是怎么产生负面影响的;第2点我刚才也说了,法官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他会筛选那些过激的言论,听取那些比较良好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案件起到一个良性的促进作用,您方怎么看?
反方三辩:对方现在审判法官来说,一方面说法官需要补充性的视角,那到底对方是什么意思?第一个问题,我知道您方思辨是学法律的,对吧,您觉得您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吗?那么今天如果一个过激的言论放在您面前,您觉得别人跟您说让您这么判这个案子,您会听他的吗?
正方三辩:首先我是绝对不会听他的,因为我要参考他是否有正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对方有正确的法律依据的话,我当然会考虑参考。如果对方没有的话,我就需要进行更多专业性的意见考察。
反方三辩:太好了,所以法官都是像您方思辨一样优秀的法律人才,他们只会汲取那些恰当的社会舆论,也就是社会舆论在专业性面前是有一个筛选作用的。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的独立性不会受到影响,社会舆论可以弥补这个视角的缺失,对整个司法公正起到一个良性的作用,这就是我方的态度。
正方三辩:您一直提到一个问题,人民网络不知道方媒体那长已经错,然后其天我媒体提到特别良好,说那为什么会有不同媒体有不同的方法呢?那为什么使得新闻有很多反转呢?实际的主要逻辑是很方时间的。首先请您解释您方的问题,新闻有反转,它本来就是有可能的,就像您方所说的,这是很正常的,那新闻有反转为什么不可能呢?而且回答您第二个问题,民方说为什么有了人民网,那人们还会去相信一些别的问题,人民网这种官方的媒体,它解释一些东西可能是让人们很难理解的,而一些不良的营销号,这个时候更有可能抓住了人的兴趣,所以他才选择相信这个。
双方三辩,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由双方交替发言。
正方三辩:首先,原方提到了“民意”这个词,我方认为民意是指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和意见,但其实与社会舆论相差并不大。然而,根据您方刚才的讲述,民意一定是理性的,且不受外界干扰,我想请您方进行论证一下。因为民意是在真相显现之后,我们做出更加客观化的判决,它没有那么多媒体的引入和不良消息人的引导,因此我们更接近于真相。但是对方所说的社会舆论,没有这种特质,所以相对远离真相。同时,今天对方的问题很奇怪,他们一方面在神话法官,说法官各种能力都有,有辨别一件事情是非的能力,但同时又在矮化法官,说法官的视角不完全。所以,请对方给我解释这种矛盾。
反方三辩:首先,您方说民意不会受到不良媒体的煽动,这点您方解释一下,为什么民意不会受到不良媒体的煽动?如果没有媒体报道,民意怎么产生的?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民意首先要经过时间考验,是站在更高维度上去审视的,是由大多数人表达意见的。而我方已经论证过,社会舆论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都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不能保证是绝大多数人都自愿发表,而是受到了社会媒体的不良消息引导。我方认为,社会舆论本来就是一个大多数人共同形成的过程,而民意更是一个结合了最大多数人意见的过程。那民方既然说社会舆论达不到民意的程度,那民意岂不是更难?我们可以告诉您,最好的例子就是法律,因为法律不是民众提议的,法律最高程度地反映了民众的集体意愿。我们会告诉您,最好的就是法律,因为法律就不是民众集体提议的,法律最高程度地反映了民众的集体意愿。但是对方却告诉我,今天要参考社会舆论,而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下法律的影响,我觉得这是不是因为一个更高程度上的民意而牺牲了这种因为一个更小程度上的民意而牺牲了更高程度上的民意呢?
正方三辩:首先,民意跟社会舆论之间的区别,我刚刚也解释过了,社会舆论可能没有办法完全等于民意,但它一定是代表民意的。那我们现在以一个案件来聊,首先那个案件,比方说是因为真凶落网他才开始重审的,那他05年作案到了14年才开始重审,您怎么看?可能是因为当初这个案件判决是因为当时的法律审判制度不完善,存在一些审讯逼供的现象,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在完善,我们的专业人士在为此做出不断努力,同时我们的真相跟进也在继续,所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推进了相关的审查才是最终立案的。而社会舆论只是起到一个相对次要作用,而且它是在事实出现之后才产生,其实不能确定它的具体作用到底有多大。但是,这个相对次要的作用正是推动这个案件重审的关键一步。您不知道这个案件他从05年落网之后,是一个记者开始报道,最后引起社会舆论,所以才最终重审的。所以这个案件恰恰说明了社会舆论对这个冤家错案的一些评判。难道说是我拿出了一个崭新的真相,但是因为没有社会舆论介入,所以说我这个展现真相就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介入到新的判决中吗?那我觉得这很荒唐。就是我们是因为发生了真相才去推进相关的审查,其实社会舆论在其中起到多大的作用,对方还是没有说清楚,这个相对重要性是否会存在负面影响,其实对方也没有证明。
反方三辩:您方刚才提到了一个关于司法效益的东西,那既然您方提到这个,就说明您方认为当前的司法资源是不足的,那可能我们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也有很多案子没有真正的公平正义被解决。那如果说没有社会舆论介入到一些案子中,那为什么要把本就不足的司法资源应用到那些案子上呢?
正方三辩:首先,刚方辩友说冤假错案,其实我方这边已经说过了冤假错案的平反,是由于时代的进步推进之后,对法律进行改善之后,人们对法治的意识增强了之后,对冤案进行的平反。但是对方一直跟我强调说是因为社会舆论有易见性,然后会对我们司法产生不稳定的影响。那我想说,司法本身具有专业性和稳定性,它会对我们舆论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变动进行过滤,法官只会参考合理的部分。并且我觉得从另一方面看,这也可以成为一种多重的监督。随着案件信息的不断披露,个人关注度提高,让司法机关能够更严谨地去处理这个案件。我认为这种监督应该是建立在专业性和有界限之上的,但是社会舆论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对案件没办法产生一个全面的认识,这种局限性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判决,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那民方怎么认为受害者呢?这个主要有两个问题,首先第1点,您方从实然层面跟我证成它是怎么产生负面影响的;第2点我刚才也说了,法官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他会筛选那些过激的言论,听取那些比较良好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案件起到一个良性的促进作用,您方怎么看?
反方三辩:对方现在审判法官来说,一方面说法官需要补充性的视角,那到底对方是什么意思?第一个问题,我知道您方思辨是学法律的,对吧,您觉得您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吗?那么今天如果一个过激的言论放在您面前,您觉得别人跟您说让您这么判这个案子,您会听他的吗?
正方三辩:首先我是绝对不会听他的,因为我要参考他是否有正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对方有正确的法律依据的话,我当然会考虑参考。如果对方没有的话,我就需要进行更多专业性的意见考察。
反方三辩:太好了,所以法官都是像您方思辨一样优秀的法律人才,他们只会汲取那些恰当的社会舆论,也就是社会舆论在专业性面前是有一个筛选作用的。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的独立性不会受到影响,社会舆论可以弥补这个视角的缺失,对整个司法公正起到一个良性的作用,这就是我方的态度。
正方三辩:您一直提到一个问题,人民网络不知道方媒体那长已经错,然后其天我媒体提到特别良好,说那为什么会有不同媒体有不同的方法呢?那为什么使得新闻有很多反转呢?实际的主要逻辑是很方时间的。首先请您解释您方的问题,新闻有反转,它本来就是有可能的,就像您方所说的,这是很正常的,那新闻有反转为什么不可能呢?而且回答您第二个问题,民方说为什么有了人民网,那人们还会去相信一些别的问题,人民网这种官方的媒体,它解释一些东西可能是让人们很难理解的,而一些不良的营销号,这个时候更有可能抓住了人的兴趣,所以他才选择相信这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辩友,下面由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首先,对方曾认为我们的社会舆论会影响司法审判,但若将考察全部归结为考察社会舆论,那么我们今天的讨论就会出现错误。我方认为,这其实是个伪问题。因为法官具有相当的职业素养和能力,他们只需通过法定程序,从公证处、陪审审查等方面就可以得到足够的意见来充实自己的判决。
其次,对方认为社会舆论可以为案件提供重新审查的机会,使案件得到公正申诉。但我方认为,案件是否能真正得到申诉,关键在于案件的真相是否能被重新揭示。如果在案件后续的跟进过程中浮现出真正的真相,那么案件自然会得到申诉,社会舆论在此中的作用并不大。同样,在一个案件发生后,许多专业人士,如律师、检察官、法官等都会参与到案件的后续审查中,案件便能得到应有的审查,无需其他额外因素。
对方指出了很多实际案例,我方也举一些。在公元前 5 世纪,苏格拉底在全体雅典人审判中,被判处死刑,罪名是蛊惑青年罪。同样在法国大革命中,伟大的拉瓦锡在当时巴黎人民的集体倡议下被压迫,脑袋被砍掉。那时他的脑袋掉在地上后,据说眨了 11 次眼睛,我觉得每一次眨眼其实都是在对这种不公表示控诉。其实我认为,今天的社会舆论不完全是民意,它更像是一种凌驾于群体之上,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语言暴力。
社会舆论参与到司法审判,存在两个最大的问题。一个是无法追溯归因,因为它具有短效性、不稳定性和情绪化。当我们参考社会舆论进行审判后,回过头来可能会发现我们不知道做出判决的具体原因,似乎只是因为他们说了。第二个是无法追责。如果今天的司法结构出现偏移,我们可以修订法律、推翻先例、问责相关人员。但是,我们如何去追究社会舆论的责任呢?这是做不到的。社会舆论往往披上民意的外衣、群体的外壳,去欺骗大家。
然而,对方辩友却认为社会舆论可以给司法公正提供一层保障,但是谁又给社会舆论提供保障呢?对方没有给出完整的方法论。因此,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相对模糊、不明确的标准,无法实现司法功能。对于司法的管理程序,我们在常年的摸索中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可以捍卫司法、法律和公民的公正。那么其中是否要参考社会舆论因素,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相反,如果我们参考社会舆论,可能会受到情绪化因素的影响,我方已经做过论证。
因此,在真正的司法天空中,我们需要的不是像社会舆论这种短暂、忽明忽暗的流星,我们需要的是像法律、像真正的民意那样持续、稳定、闪亮的太阳。谢谢!感谢反方。
双方辩友,下面由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首先,对方曾认为我们的社会舆论会影响司法审判,但若将考察全部归结为考察社会舆论,那么我们今天的讨论就会出现错误。我方认为,这其实是个伪问题。因为法官具有相当的职业素养和能力,他们只需通过法定程序,从公证处、陪审审查等方面就可以得到足够的意见来充实自己的判决。
其次,对方认为社会舆论可以为案件提供重新审查的机会,使案件得到公正申诉。但我方认为,案件是否能真正得到申诉,关键在于案件的真相是否能被重新揭示。如果在案件后续的跟进过程中浮现出真正的真相,那么案件自然会得到申诉,社会舆论在此中的作用并不大。同样,在一个案件发生后,许多专业人士,如律师、检察官、法官等都会参与到案件的后续审查中,案件便能得到应有的审查,无需其他额外因素。
对方指出了很多实际案例,我方也举一些。在公元前 5 世纪,苏格拉底在全体雅典人审判中,被判处死刑,罪名是蛊惑青年罪。同样在法国大革命中,伟大的拉瓦锡在当时巴黎人民的集体倡议下被压迫,脑袋被砍掉。那时他的脑袋掉在地上后,据说眨了 11 次眼睛,我觉得每一次眨眼其实都是在对这种不公表示控诉。其实我认为,今天的社会舆论不完全是民意,它更像是一种凌驾于群体之上,凌驾于司法之上的语言暴力。
社会舆论参与到司法审判,存在两个最大的问题。一个是无法追溯归因,因为它具有短效性、不稳定性和情绪化。当我们参考社会舆论进行审判后,回过头来可能会发现我们不知道做出判决的具体原因,似乎只是因为他们说了。第二个是无法追责。如果今天的司法结构出现偏移,我们可以修订法律、推翻先例、问责相关人员。但是,我们如何去追究社会舆论的责任呢?这是做不到的。社会舆论往往披上民意的外衣、群体的外壳,去欺骗大家。
然而,对方辩友却认为社会舆论可以给司法公正提供一层保障,但是谁又给社会舆论提供保障呢?对方没有给出完整的方法论。因此,我方认为,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相对模糊、不明确的标准,无法实现司法功能。对于司法的管理程序,我们在常年的摸索中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可以捍卫司法、法律和公民的公正。那么其中是否要参考社会舆论因素,需视具体情况而定。相反,如果我们参考社会舆论,可能会受到情绪化因素的影响,我方已经做过论证。
因此,在真正的司法天空中,我们需要的不是像社会舆论这种短暂、忽明忽暗的流星,我们需要的是像法律、像真正的民意那样持续、稳定、闪亮的太阳。谢谢!感谢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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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相对模糊、不明确的标准,无法实现司法功能,不能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在司法管理程序中,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体系,是否参考社会舆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参考社会舆论可能会受到情绪化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