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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于律师、陈律师、刘律师共同接受原告陈立的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本代理人认真审阅被告人法律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后,结合事实与法律及法庭调查情况,提出如下请求: 1. 请求判定被告拆除其安装在原告入户门中央的监控摄像头。 2. 请求判定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 请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1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四项请求缘由如下:原告陈立与被告张丹同为幸福小区业主,所住房屋相邻。2021 年 3 月,被告张丹在洗漱部门中央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正对原告陈立的卧室、客厅及阳台,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多次通过物业协商要求被告摘除该摄像头,但被告未予理会。本案物业协调过程中,曾组织双方在晚间到现场进行查看。陈丽打开二层卧室阳台灯光并拉开窗帘,通过张丹手机查看摄像头,可见陈丽家人在阳台处拉动窗户,家人抱小孩在阳台活动的画面。卧室内因窗外有树阻挡,不太清楚;一楼客厅内的陈设及人员活动在二层看得较为清晰。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诸多困扰和心理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了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民法典第 1032、1033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拆除、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 288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故原告的主张是合理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定本案中被告方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对原告生活造成了诸多困扰,且原告方的诉求合法,在调解无果后应当作出判决。
再者,秉持促进邻里和睦,推动法治社会的原则,也应当对被告违反相应原则的行为作出判决。故我方请求判决被告方拆除摄像头,向原告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并承担本场诉讼费用或审判费用的 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于律师、陈律师、刘律师共同接受原告陈立的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本代理人认真审阅被告人法律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后,结合事实与法律及法庭调查情况,提出如下请求: 1. 请求判定被告拆除其安装在原告入户门中央的监控摄像头。 2. 请求判定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 请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1000 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四项请求缘由如下:原告陈立与被告张丹同为幸福小区业主,所住房屋相邻。2021 年 3 月,被告张丹在洗漱部门中央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正对原告陈立的卧室、客厅及阳台,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多次通过物业协商要求被告摘除该摄像头,但被告未予理会。本案物业协调过程中,曾组织双方在晚间到现场进行查看。陈丽打开二层卧室阳台灯光并拉开窗帘,通过张丹手机查看摄像头,可见陈丽家人在阳台处拉动窗户,家人抱小孩在阳台活动的画面。卧室内因窗外有树阻挡,不太清楚;一楼客厅内的陈设及人员活动在二层看得较为清晰。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诸多困扰和心理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了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民法典第 1032、1033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拆除、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 288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故原告的主张是合理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定本案中被告方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对原告生活造成了诸多困扰,且原告方的诉求合法,在调解无果后应当作出判决。
再者,秉持促进邻里和睦,推动法治社会的原则,也应当对被告违反相应原则的行为作出判决。故我方请求判决被告方拆除摄像头,向原告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并承担本场诉讼费用或审判费用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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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主张合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定被告方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对原告生活造成诸多困扰,原告方的诉求合法,应判决被告拆除摄像头,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并承担本场诉讼费用或审判费用的 1%。
根据审判长、审判员,我方作为被告张丹的代理律师,对张丹林侵权案件进行辩护。被告按照合同支付款项的执行,属于合法合理的自我保护所致。被告方在大家发生盗窃案后,为了保障自身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 2021 年 3 月在自家房屋中央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是,我方安装位置属于合理标准,其目的在于防止周围区域潜在的盗窃行为,并未对他人造成安全损坏,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第二,原告关于拆除摄像头的请求过于绝对,可适当调整。被告认为,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被告人合法自由管理的私人领域。在物业协调过程中,组织双方在法庭的见证下,被告毫无隐瞒倾向。被告双方与房屋相关的情况,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并不能完全看清被告家中情况。
第二,原告顾问进行录像、监控等操作,可能涉及侵犯原告室内外及人员活动情况。对于该涉项合作等事项,小区大部分区域有公共设施,如小区门口道路、房控、交通通房护附近教路房等具有完成监控摄像,小区物业所安装摄像头具有保护小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作用。我方当时安装摄像头与小区物业所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作用有相同之处。
被告安装监控的目的在于防范,其存储时间为 36 小时,内容会自动删除,因此该摄像头并不会造成被告及家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通过对案情在小区房屋的描述可知,该小区住宅为附水楼高,原被告房屋在小区东户道路两旁,前两栋房屋相距 20 米,第二栋较高。在楼物主多拉窗帘、关闭阳台门的情况下,右边的嫌疑人从公共道路难以查看屋内情况,而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在大门中央高处,不存在问题,与群租人视角并无差别。原告开灯、拉开窗帘等行为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证据,诉请被告开除证据的诉求不合理。第三,原告郭玉军要求被告赔偿 1000 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也无任何依据认定,并且原告没有坚实的证据质证,其所谓产生的严重精神损害并不成立,该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审判长、审判员,我方作为被告张丹的代理律师,对张丹林侵权案件进行辩护。被告按照合同支付款项的执行,属于合法合理的自我保护所致。被告方在大家发生盗窃案后,为了保障自身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 2021 年 3 月在自家房屋中央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是,我方安装位置属于合理标准,其目的在于防止周围区域潜在的盗窃行为,并未对他人造成安全损坏,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第二,原告关于拆除摄像头的请求过于绝对,可适当调整。被告认为,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被告人合法自由管理的私人领域。在物业协调过程中,组织双方在法庭的见证下,被告毫无隐瞒倾向。被告双方与房屋相关的情况,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并不能完全看清被告家中情况。
第二,原告顾问进行录像、监控等操作,可能涉及侵犯原告室内外及人员活动情况。对于该涉项合作等事项,小区大部分区域有公共设施,如小区门口道路、房控、交通通房护附近教路房等具有完成监控摄像,小区物业所安装摄像头具有保护小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作用。我方当时安装摄像头与小区物业所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作用有相同之处。
被告安装监控的目的在于防范,其存储时间为 36 小时,内容会自动删除,因此该摄像头并不会造成被告及家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通过对案情在小区房屋的描述可知,该小区住宅为附水楼高,原被告房屋在小区东户道路两旁,前两栋房屋相距 20 米,第二栋较高。在楼物主多拉窗帘、关闭阳台门的情况下,右边的嫌疑人从公共道路难以查看屋内情况,而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在大门中央高处,不存在问题,与群租人视角并无差别。原告开灯、拉开窗帘等行为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证据,诉请被告开除证据的诉求不合理。第三,原告郭玉军要求被告赔偿 1000 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也无任何依据认定,并且原告没有坚实的证据质证,其所谓产生的严重精神损害并不成立,该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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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题为:原告 vs 被告 环节为:自由辩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篇 32 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密信息。在本案中,张丹丹主张被保护的权利涉及卧室、客厅及阳台等区域,这些区域属于私人生活空间,其中的活动极具隐私性。这无疑是对原告私密空间的窥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将这 13032 条对于隐私的解释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利益活动信息。我方当时的监控有拍摄到部分情况,但拍摄到的视频并没有故意打扰原告的生活安宁。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被告询问这一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原告方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精神损害。被告认为其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原告主观意义上讲,可能感觉被告侵权,但并未影响原告私人生活的安宁。
被告请原告在手机端查看监控视频,并询问原告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存在从低保存可多不案制内容所用。根据《民法典》第 1000 年 12 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本案物业协调过程中,曾组织双方在房间现场查看,打开卧室阳台灯光并拉开窗帘,通过手机查看摄像头视频可见,一家人在阳台拉窗帘,家人抱小孩在阳台处走动,虽然面部比较模糊,卧室内因做疏不太清楚楼层地面的陈设及人员活动等信息,另外画面可能有模糊之处,但这些都是原告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生活,被告的行为干扰了原告的私密空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关于隐私权的侵犯,只要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涉及原告家卧室和阳台,不管是否向外传播视频,只要进行了拍摄,就存在侵权可能。被告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且摄像头距离原告家 50 米,原告与被告相距 20 米时公共区域可看到原告屋内情况,但这不能成为侵犯原告隐私权的理由。
被告询问原告,在根据现场查看事故后,如何证明视频对原告造成实质性侵害。在物业组织现场查看时,可知卧室处有树木遮挡视线,且摄像头有一定干扰,画面比较模糊,但被监视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给原告心理造成压力,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所以原告要求赔偿是合理的。
被告提出原告居住环境是大平层,来往行人能看到客厅,原告对此不否认,但指出被告摄像头有 36 个小时的存储时间,无论视频是否被泄露,只要摄像头使得原告私人空间暴露,都属于侵犯原告隐私权。因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
被告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愿意配合相关组织监管检查,确保行为符合法律要求,防止事情泄露。被告询问原告认为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原告造成了哪些严重影响。
根据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如果摄像头所覆盖的范围远远超出其管理的安全防控范围,小区物业在小区附近及道路上安装的监控已足以满足小区安全需求,被告称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的理由不成立,可通过安装防盗网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提高家庭安全性。被告应尊重并维护他人权利,不应侵犯原告权利。被告指出原告方一辩曾提到被告靠近原告房屋,个人的权利固然重要,但在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应考虑他人想法,做出合理的行为。
辩题为:原告 vs 被告 环节为:自由辩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篇 32 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密信息。在本案中,张丹丹主张被保护的权利涉及卧室、客厅及阳台等区域,这些区域属于私人生活空间,其中的活动极具隐私性。这无疑是对原告私密空间的窥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将这 13032 条对于隐私的解释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利益活动信息。我方当时的监控有拍摄到部分情况,但拍摄到的视频并没有故意打扰原告的生活安宁。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被告询问这一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原告方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精神损害。被告认为其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原告主观意义上讲,可能感觉被告侵权,但并未影响原告私人生活的安宁。
被告请原告在手机端查看监控视频,并询问原告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存在从低保存可多不案制内容所用。根据《民法典》第 1000 年 12 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本案物业协调过程中,曾组织双方在房间现场查看,打开卧室阳台灯光并拉开窗帘,通过手机查看摄像头视频可见,一家人在阳台拉窗帘,家人抱小孩在阳台处走动,虽然面部比较模糊,卧室内因做疏不太清楚楼层地面的陈设及人员活动等信息,另外画面可能有模糊之处,但这些都是原告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生活,被告的行为干扰了原告的私密空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关于隐私权的侵犯,只要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涉及原告家卧室和阳台,不管是否向外传播视频,只要进行了拍摄,就存在侵权可能。被告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且摄像头距离原告家 50 米,原告与被告相距 20 米时公共区域可看到原告屋内情况,但这不能成为侵犯原告隐私权的理由。
被告询问原告,在根据现场查看事故后,如何证明视频对原告造成实质性侵害。在物业组织现场查看时,可知卧室处有树木遮挡视线,且摄像头有一定干扰,画面比较模糊,但被监视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给原告心理造成压力,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所以原告要求赔偿是合理的。
被告提出原告居住环境是大平层,来往行人能看到客厅,原告对此不否认,但指出被告摄像头有 36 个小时的存储时间,无论视频是否被泄露,只要摄像头使得原告私人空间暴露,都属于侵犯原告隐私权。因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
被告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保护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愿意配合相关组织监管检查,确保行为符合法律要求,防止事情泄露。被告询问原告认为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原告造成了哪些严重影响。
根据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如果摄像头所覆盖的范围远远超出其管理的安全防控范围,小区物业在小区附近及道路上安装的监控已足以满足小区安全需求,被告称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的理由不成立,可通过安装防盗网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提高家庭安全性。被告应尊重并维护他人权利,不应侵犯原告权利。被告指出原告方一辩曾提到被告靠近原告房屋,个人的权利固然重要,但在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应考虑他人想法,做出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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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话就是要发展。确实如此,我方并未否认。但您方疏于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保护自身人身权利而安装摄像头,您方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然而,您方拍摄到原告方,这一点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我方尊重您方维护自身权利的想法,但不应以侵犯我方隐私权为代价。
首先,就您方的问题,我方刚刚已回应,您说我方未侵犯您方权益,我方进行了默认。其次,您方提到小区监控更注重保护公共利益,但其不能具体落实到每个人的日常安全保护,影响我方安全和监控安装,它具有专业填报功能,能更有效保护我方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我打断一下,因系统原因,正方时间剩余 3 分 43 秒,还剩 3 分 03 秒,可以继续。首先我们指出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在这个小区中,安装公共摄像头确实足以满足用户的安全需求。并且,在民法原则中,强调全体的一致性。尊重民方当事人可能觉得小区中的摄像头不能满足自己的安全顾虑,所以安装自己的摄像头这一行为,虽有自己的法权,但在行使自己的法权益过程中,不得以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而您方未履行这一三民权利的义务,侵犯了我方维护自己隐私权的合法权利,因此我方认为您方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当。
首先,您方刚刚确实默认了您方进行信息公开一事,那就不构成对我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我方再次强调,无论您方所录制的摄像是否公开,只要摄像覆盖到了我方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隐私空间,如我方的客厅、阳台、主卧室等私人空间,只要涉及这些区域,就构成了对我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形成了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好自己权利义务的行为。
这是隐私权,这是一个特别主观的问题。关于这一方面,其实小区是复式小区,且在道路旁边,在道路旁边的一楼,存在一些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关于这个风险,我们主观上没有想要侵犯,而且监控的大部分范围在小区的道路旁边,拍摄到您家的画面是偶然的,并非完全拍摄您家。我们认为,不能因为您认为侵犯了您的隐私,那就是侵犯了您的隐私。对于之后司法工作的判决,这样认为是不合理的。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而在本案中,物业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曾组织双方代表,打开二层卧室阳台灯光厅,拉开窗帘,通过单方手机查看摄像头视频,可见曾经家人在阳台处拉动窗户,家人的脚还在阳台走动,卧室内厅有处阻挡,看不太清楚一楼客厅内的涉及人员活动及二层信息。尽管画面可能有些模糊,但这些都是原告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虽是未涉及诉讼的事件,但对原告监视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会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被告的行为干扰了原告的私人活动,这种对私人的侵犯行为是不被接受的。
好,首先就第一个问题,您方的股权损失,您方刚刚并未对我方举证提出证据,所以予以驳回。其次,就我方的主张证据来说,我方只是为了保护我方的利益,并未侵犯到您方所主张的自身权益。第四,小区监控的问题,您方不承认我方,但我方设置监控并不违法,我方监控范围我方也承认,且视频后期愿意给各个部门进行监管。还有一个问题是私营空间视频活动信息的问题,您方报告也承认未进行公开,这不构成侵权。您方在前面的发言中也承认了,您方摄像头拍到了原告家的卧室、阳台等情景,只要拍到了这些,那么您方对隐私权的侵犯就是成立的。并且从民事诉讼法层面,本案审理原告的个人隐私,从民事诉讼法对于隐私保护的相关条文来看,第 68 条对涉及隐私证据的保密协议,第 156 条对涉及隐私的裁判文书查阅限制规定,都表明隐私保护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的隐私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被告的行为应当被制止。并且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被告安装摄像头窥探原告隐私的行为符合涉案问题处罚法第 42 条中关于偷窥、偷拍等规定。时间到。反方还剩 1 分 14 秒,是否继续发言?
我说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说拍摄到了,那就是您不愿让家人被拍到,这对家人更有利。那请问,关于这个小区的结构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您确实非常不愿意被人知道,那是否会拉上窗帘或者安装反光玻璃这样的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其次,您要是在西边的阳台外进行活动,或者在院落这种地方,而且这个房屋确实靠近道路,那这样的体位是否像一个开放的空间,因为其实阳台上的这种情况是无法被保证的。我方还是想强调一点,我方确实没有主观上要侵犯您的权利的意思,而且我们的证据上也表明了我方的监控视频只是想要覆盖我方家附近的情况,但由于小区离得确实很近,这是我们不太愿意看到的一个场景。关于这一点,关于您方的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时间到。
父母的话就是要发展。确实如此,我方并未否认。但您方疏于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保护自身人身权利而安装摄像头,您方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然而,您方拍摄到原告方,这一点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我方尊重您方维护自身权利的想法,但不应以侵犯我方隐私权为代价。
首先,就您方的问题,我方刚刚已回应,您说我方未侵犯您方权益,我方进行了默认。其次,您方提到小区监控更注重保护公共利益,但其不能具体落实到每个人的日常安全保护,影响我方安全和监控安装,它具有专业填报功能,能更有效保护我方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我打断一下,因系统原因,正方时间剩余 3 分 43 秒,还剩 3 分 03 秒,可以继续。首先我们指出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在这个小区中,安装公共摄像头确实足以满足用户的安全需求。并且,在民法原则中,强调全体的一致性。尊重民方当事人可能觉得小区中的摄像头不能满足自己的安全顾虑,所以安装自己的摄像头这一行为,虽有自己的法权,但在行使自己的法权益过程中,不得以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而您方未履行这一三民权利的义务,侵犯了我方维护自己隐私权的合法权利,因此我方认为您方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不当。
首先,您方刚刚确实默认了您方进行信息公开一事,那就不构成对我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我方再次强调,无论您方所录制的摄像是否公开,只要摄像覆盖到了我方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隐私空间,如我方的客厅、阳台、主卧室等私人空间,只要涉及这些区域,就构成了对我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形成了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好自己权利义务的行为。
这是隐私权,这是一个特别主观的问题。关于这一方面,其实小区是复式小区,且在道路旁边,在道路旁边的一楼,存在一些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关于这个风险,我们主观上没有想要侵犯,而且监控的大部分范围在小区的道路旁边,拍摄到您家的画面是偶然的,并非完全拍摄您家。我们认为,不能因为您认为侵犯了您的隐私,那就是侵犯了您的隐私。对于之后司法工作的判决,这样认为是不合理的。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而在本案中,物业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曾组织双方代表,打开二层卧室阳台灯光厅,拉开窗帘,通过单方手机查看摄像头视频,可见曾经家人在阳台处拉动窗户,家人的脚还在阳台走动,卧室内厅有处阻挡,看不太清楚一楼客厅内的涉及人员活动及二层信息。尽管画面可能有些模糊,但这些都是原告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虽是未涉及诉讼的事件,但对原告监视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会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被告的行为干扰了原告的私人活动,这种对私人的侵犯行为是不被接受的。
好,首先就第一个问题,您方的股权损失,您方刚刚并未对我方举证提出证据,所以予以驳回。其次,就我方的主张证据来说,我方只是为了保护我方的利益,并未侵犯到您方所主张的自身权益。第四,小区监控的问题,您方不承认我方,但我方设置监控并不违法,我方监控范围我方也承认,且视频后期愿意给各个部门进行监管。还有一个问题是私营空间视频活动信息的问题,您方报告也承认未进行公开,这不构成侵权。您方在前面的发言中也承认了,您方摄像头拍到了原告家的卧室、阳台等情景,只要拍到了这些,那么您方对隐私权的侵犯就是成立的。并且从民事诉讼法层面,本案审理原告的个人隐私,从民事诉讼法对于隐私保护的相关条文来看,第 68 条对涉及隐私证据的保密协议,第 156 条对涉及隐私的裁判文书查阅限制规定,都表明隐私保护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的隐私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被告的行为应当被制止。并且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被告安装摄像头窥探原告隐私的行为符合涉案问题处罚法第 42 条中关于偷窥、偷拍等规定。时间到。反方还剩 1 分 14 秒,是否继续发言?
我说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说拍摄到了,那就是您不愿让家人被拍到,这对家人更有利。那请问,关于这个小区的结构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您确实非常不愿意被人知道,那是否会拉上窗帘或者安装反光玻璃这样的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其次,您要是在西边的阳台外进行活动,或者在院落这种地方,而且这个房屋确实靠近道路,那这样的体位是否像一个开放的空间,因为其实阳台上的这种情况是无法被保证的。我方还是想强调一点,我方确实没有主观上要侵犯您的权利的意思,而且我们的证据上也表明了我方的监控视频只是想要覆盖我方家附近的情况,但由于小区离得确实很近,这是我们不太愿意看到的一个场景。关于这一点,关于您方的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审判长:
我方作为原告进行发言陈述。本案从一开始就聚焦在被告张丹协助安装家用摄像头的行为上。我方认为,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是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身权利。作为一名小区业主,原告在自己家中享有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
然而,被告张单在大门处中央安装了摄像头,打破了应有的隐私界限。从该摄像头的参数来看,其对角达 130°,水平角达 110°,垂直角达 90°,这样的宽广范围能够覆盖原告家二层卧室、阳台以及客厅等私人生活空间。被告声称是由于加工厂发电报窃案,但其所在小区在附近道路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这些公共区域的监控足以满足正常安全防范需求。被告所安装的摄像头所指向的原告家私密区域,并非维护其家庭安全的必要视角范围,显然存在过度监测之嫌。
事实上,在多次协调中,足以证明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当原告在晚间打开二层卧室阳台灯光、拉开窗帘后,通过手机查看视频,能够看到原告家人在阳台拉开窗帘抱小孩子的画面。虽然并非牢屋,但这已展示了原告在私人空间内的活动遭到曝光的事实。这些行为在正常人类生活环境下属于私密行为,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
被告安装的摄像头还具有作业报警和人脸识别功能,并且视频能存储 36 小时之久,这意味着原告及家人的隐私存在持续被采集、存储并可供被查看的风险。
虽然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拆除摄像头并赔偿损失 1000 元无法律依据,但我方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然存在,对原告的生活安全带来了隐患,心理上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构成侵犯隐私权的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我方陈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处被告拆除在大门处中央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1000 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尊严。对方为保护智能家居安全问题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能以侵害他人权益为代价,希望法庭能做出公正的裁决。谢谢!
尊敬的审判长:
我方作为原告进行发言陈述。本案从一开始就聚焦在被告张丹协助安装家用摄像头的行为上。我方认为,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是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身权利。作为一名小区业主,原告在自己家中享有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
然而,被告张单在大门处中央安装了摄像头,打破了应有的隐私界限。从该摄像头的参数来看,其对角达 130°,水平角达 110°,垂直角达 90°,这样的宽广范围能够覆盖原告家二层卧室、阳台以及客厅等私人生活空间。被告声称是由于加工厂发电报窃案,但其所在小区在附近道路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这些公共区域的监控足以满足正常安全防范需求。被告所安装的摄像头所指向的原告家私密区域,并非维护其家庭安全的必要视角范围,显然存在过度监测之嫌。
事实上,在多次协调中,足以证明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当原告在晚间打开二层卧室阳台灯光、拉开窗帘后,通过手机查看视频,能够看到原告家人在阳台拉开窗帘抱小孩子的画面。虽然并非牢屋,但这已展示了原告在私人空间内的活动遭到曝光的事实。这些行为在正常人类生活环境下属于私密行为,享有不被侵犯的权利。
被告安装的摄像头还具有作业报警和人脸识别功能,并且视频能存储 36 小时之久,这意味着原告及家人的隐私存在持续被采集、存储并可供被查看的风险。
虽然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拆除摄像头并赔偿损失 1000 元无法律依据,但我方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然存在,对原告的生活安全带来了隐患,心理上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构成侵犯隐私权的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我方陈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处被告拆除在大门处中央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1000 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尊严。对方为保护智能家居安全问题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能以侵害他人权益为代价,希望法庭能做出公正的裁决。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被告张丹协助安装家用摄像头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的法律事实,请求法庭判处被告拆除摄像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1000 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尊严。
综过基本案题,依据事实判断,我们并不认为被告张丹侵害了原告陈立及其家人的隐私权。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张丹保持积极态度。张丹在自家大门正中间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防盗,对原告方的隐私并无侵犯意图。其次,根据双方的监控录像查看情况,监控录像中对于原告陈立家庭的画面并不完全清晰,且有所注意回避,我们不能通过录像完全确定陈立家庭情况。同时,我方当事人所安装的监控只能储存 36 小时视频,时效一过便会自动删除,不存在侵犯原告隐私权的情形。最后,就原告家中的实际情况而言,其是否有适当保护且能被路人所知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并不统一,我们是否可以将其认定为原告对其家人情况的公开,如果公开何来侵犯,那么我方更不会涉及到对原告方隐私权侵犯的责任。
当然,作为被告方,对此案我方当事人愿意与之协调并签订相关协议,以求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即便我方当事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原告方并未提供自己在精神上有严重损害结果的证据,其无依据,则其对于精神赔偿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当然,也希望各方能够关注到我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个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遭到侵犯的情况。我方安装监控的目的十分明确,且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原告的隐私权不构成不当侵害。在民法典第 288 条的基础上,被告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原告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应该得到思考与重视,也提醒大家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侵犯。因此,我们认为双方本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和解或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好地处理邻里关系。我们愿意通过改变监控角度、缩小摄像头检测范围的方式,既能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原告的隐私。感谢各位聆听。
综过基本案题,依据事实判断,我们并不认为被告张丹侵害了原告陈立及其家人的隐私权。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张丹保持积极态度。张丹在自家大门正中间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防盗,对原告方的隐私并无侵犯意图。其次,根据双方的监控录像查看情况,监控录像中对于原告陈立家庭的画面并不完全清晰,且有所注意回避,我们不能通过录像完全确定陈立家庭情况。同时,我方当事人所安装的监控只能储存 36 小时视频,时效一过便会自动删除,不存在侵犯原告隐私权的情形。最后,就原告家中的实际情况而言,其是否有适当保护且能被路人所知的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并不统一,我们是否可以将其认定为原告对其家人情况的公开,如果公开何来侵犯,那么我方更不会涉及到对原告方隐私权侵犯的责任。
当然,作为被告方,对此案我方当事人愿意与之协调并签订相关协议,以求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即便我方当事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原告方并未提供自己在精神上有严重损害结果的证据,其无依据,则其对于精神赔偿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当然,也希望各方能够关注到我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个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遭到侵犯的情况。我方安装监控的目的十分明确,且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原告的隐私权不构成不当侵害。在民法典第 288 条的基础上,被告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原告隐私权之间的平衡应该得到思考与重视,也提醒大家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侵犯。因此,我们认为双方本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和解或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更好地处理邻里关系。我们愿意通过改变监控角度、缩小摄像头检测范围的方式,既能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原告的隐私。感谢各位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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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认为自己未侵害原告陈立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愿意通过协调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并提出改变监控角度、缩小检测范围的解决方案。
以下为本段话里的精彩三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