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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次民事诉讼,现阐述我方观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方面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在这场关于监控的纠纷中,双方都能够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大门中央安装的摄像头正对原告卧室、客厅及阳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发现后多次通过物业要求其拆除,已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但被告仍未拆除,被告应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主体方面符合民法要件。
二、意思表示真实方面 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给予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是基于其认为自身权益被侵犯的真实想法。原告通过物业多次协商要求其拆除,但被告一直拒绝,证明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却仍实施该行为,这符合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的故意侵犯。通过被告手机查看监控视频可见,原告客厅内的陈设及人员活动等信息,已经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及个人空间造成不合理的干扰。原告通过物业协商以及最终提起诉讼的方式,真实地表达了对被告安装摄像头行为的不满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被告认为原告诉讼的请求无依据,意思表示是基于自身对安装摄像头行为合法性的错误认知,但被告的认知是不合理的,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权益。双方都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关键在于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违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这使得原告诉求成立,并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三、法律层面 虽然个人住宅内安装监控摄像头本身并不违法,但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正对原告房屋的卧室、客厅及阳台,从产品技术参数和现场查看情况来看,该摄像头能拍摄到原告家人在阳台的活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家庭生活的私密性。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个人最小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四、公序良俗层面 从一般社会观念和法律道德规范来看,人们对自己的居住空间享有私有权益,整体覆盖在住宅卧室、客厅等私密空间,应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益。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原告的居住空间,违反了公序良俗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从民法要件角度分析,本案中被告不当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其行为违反法律的公序良俗。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次民事诉讼,现阐述我方观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方面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在这场关于监控的纠纷中,双方都能够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大门中央安装的摄像头正对原告卧室、客厅及阳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发现后多次通过物业要求其拆除,已经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但被告仍未拆除,被告应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主体方面符合民法要件。
二、意思表示真实方面 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摄像头、给予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是基于其认为自身权益被侵犯的真实想法。原告通过物业多次协商要求其拆除,但被告一直拒绝,证明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却仍实施该行为,这符合侵权主体主观过错的故意侵犯。通过被告手机查看监控视频可见,原告客厅内的陈设及人员活动等信息,已经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及个人空间造成不合理的干扰。原告通过物业协商以及最终提起诉讼的方式,真实地表达了对被告安装摄像头行为的不满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被告认为原告诉讼的请求无依据,意思表示是基于自身对安装摄像头行为合法性的错误认知,但被告的认知是不合理的,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权益。双方都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关键在于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违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这使得原告诉求成立,并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三、法律层面 虽然个人住宅内安装监控摄像头本身并不违法,但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正对原告房屋的卧室、客厅及阳台,从产品技术参数和现场查看情况来看,该摄像头能拍摄到原告家人在阳台的活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家庭生活的私密性。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个人最小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他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四、公序良俗层面 从一般社会观念和法律道德规范来看,人们对自己的居住空间享有私有权益,整体覆盖在住宅卧室、客厅等私密空间,应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益。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原告的居住空间,违反了公序良俗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从民法要件角度分析,本案中被告不当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其行为违反法律的公序良俗。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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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要件角度分析,本案中被告不当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其行为违反法律的公序良俗。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尊敬的审判方,受被告人张某委托,作为其在美区事务主持派人新行先监或该任被告人张某国等纠纷诉讼代理人,我将根据本案的相关案件及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辩护。
原告所指出的事实不确证不明,我们将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中陈立认为张家安庄的监控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但需要明确的是,李思学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不能无限扩大。从技术参数上来看,双标还标的地光摄像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对角和水平的相对局限,意味着摄像头的视力范围相距较小。此外,国外的视距米仅为 3 米,感应距离现有米,2 名摄像头在夜间远距离的情况下,难以清晰地收到图像。综上,该公共摄像头对陈立的影响是有限的,此参数可以确定张某只是针对门口区域,其目的是预防盗窃案的发生,没有故意窥探他人隐私的主观意图。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侵犯了陈立的隐私权。 第二,将监控安装并用于家庭防盗及安全问题,是出于对家庭安全的考虑。被告人选择为自己家庭安装监控设备,是一种常见的保护措施,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三,原告方所要求的损害赔偿缺乏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条件。然而,在本案中,陈立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纠纷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因此请求驳回该要求。
其次,小区楼宇之间的距离仅为 20 米,即使没有监控,暴露的人也可能会被看见,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公共空间。根据公共空间的合理比例原则来看,个人的隐私权不能过度主张。原告在享受一楼便利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并接受一楼隐私性差的弊端。如果原告真的想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应该在进行隐私活动时选择合适的方式,而不是指责我方为保障家庭安全而安装监控的行为。
尊敬的审判方,受被告人张某委托,作为其在美区事务主持派人新行先监或该任被告人张某国等纠纷诉讼代理人,我将根据本案的相关案件及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辩护。
原告所指出的事实不确证不明,我们将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中陈立认为张家安庄的监控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但需要明确的是,李思学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不能无限扩大。从技术参数上来看,双标还标的地光摄像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对角和水平的相对局限,意味着摄像头的视力范围相距较小。此外,国外的视距米仅为 3 米,感应距离现有米,2 名摄像头在夜间远距离的情况下,难以清晰地收到图像。综上,该公共摄像头对陈立的影响是有限的,此参数可以确定张某只是针对门口区域,其目的是预防盗窃案的发生,没有故意窥探他人隐私的主观意图。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侵犯了陈立的隐私权。 第二,将监控安装并用于家庭防盗及安全问题,是出于对家庭安全的考虑。被告人选择为自己家庭安装监控设备,是一种常见的保护措施,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三,原告方所要求的损害赔偿缺乏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条件。然而,在本案中,陈立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纠纷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因此请求驳回该要求。
其次,小区楼宇之间的距离仅为 20 米,即使没有监控,暴露的人也可能会被看见,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公共空间。根据公共空间的合理比例原则来看,个人的隐私权不能过度主张。原告在享受一楼便利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并接受一楼隐私性差的弊端。如果原告真的想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应该在进行隐私活动时选择合适的方式,而不是指责我方为保障家庭安全而安装监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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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自己在该纠纷中不存在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要求也缺乏依据,应驳回原告的相关诉求。
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辩题为:原告 vs 被告 环节为:自由辩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犯、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那您方在起诉时,是否考虑过摄像头可能会拍摄到原告的卧室、阳台和客厅,这些在法律中所规定的私人空间,而非法追踪、窃听、拍摄等侵害他人视听情况的行为,才被视为侵权。而我们注意到像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其中带有主观故意,其实存在非法规避了。我国法律在主观规定上注意到保护财产安全罪,存在所谓的行为危害性,并且侵害是要建立在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的基础上,而不是您所说的并非如此。我方也绝不是对一个形象进行恶意攻击,所以后来侵权发生以后呢,警方……(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暂停一下,请双方辩手控制发言时的情绪,注意辩论礼仪,好继续。
我只针对您的私人空间问题,其意义在于公共空间并不会侵犯您的隐私权。然后我理解您的经济、安全与需求,但是您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保证您的安全。不要让摄像头对着自家的内部,而不是直接对着我们的住宅内部。
刘有,我请问您,如果按照您方说法,我们的小区有保安,那保安们为何不把自己家的防盗门拆除呢?其次,我还想问您一个问题,根据法律所规定,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民事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坚决惩治。赔偿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方辩称韩童相关证据证明自由犯成侵权事实并产生损伤,您方要求赔偿的合理性何在。影响是由您的摄像头所导致的,因为被告一在安装摄像头之前,原告在自己的家中生活是自在舒适的,虽然画面可能不清晰,但是家里的私人空间也有被记录的可能,这种可能性已经让原告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负担,原告在自己的家中对安全生活产生了担忧,这种经济上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状态。对方辩友您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愿去挑战法律规定,如果今天您一定要以这种不合理的方式作为依据,那这个社会上违法的人将不在少数。那么法律的合理规定与证明性所在,请您方拿出证据,而不是一味地怀疑和推诿,说不清楚。
您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是为了防盗,为了您的安全,就可以随意安装摄像头,而不用考虑对他人隐私的影响。首先,在法律执行的层面上,我们要讲究证据和合法性。就像刀具,用于烹饪是工具,用于杀人则是凶器,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我方并没有侵害的主观目的,也没有行为上的非法手段。请问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都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您方如何证明我们对您造成了侵害呢?您没有实际的主张和依据,而以这种所谓的以免责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首先,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多种合法合理的途径来安装监控,并防止犯人出入小区,这种方式已经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侵犯的事实。其次,无论您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在客观结果和处理行为上,他人的隐私权都处于被侵犯的风险中,这是对他人权利的忽视。在安装监控时,您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而不是以主观无故意来逃避责任。对于他人隐私的保护,您不能以自我保护的方式来优先考虑,这种方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对方辩友告诉我说,摄像头的安装是有意义的,就能有效保障安全了。警察办案仅靠一个模糊的影像就可以判定这个人有罪吗?同样,我们也知道法庭的所有文书证据都需要清晰确凿的线索,只有这样才叫做证据。首先要强调的是,隐私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完全清晰的画面,对于住宅而言,当我们在整个房屋中间,包括二楼、二楼附属地都有合理的隐私需求,您不能因为一个法庭的解释,就认为可以无视对他人可能存在的隐私侵犯行为,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而且这还涉及到一些其他问题。一楼需要清晰的画面,这已经说明了对方行为存在对他人隐私信息的故意,或者是对他人在自家附近正常生活的严重侵犯,而不是我们三居室的权利。对方辩友您住的是小区,这是众多住户的集合体,而不是独栋别墅。根据房屋的空间特点,您的一些使用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一楼本身的安全性较差,所以我们常见到学校、办公楼等地方,都会在一楼设置窗帘,以保护隐私。这就意味着您在享受某些便利的同时,也要接受其存在的一些弊端。譬如今天一个行为不当的人出现问题,难道能说是没有责任吗?难道不是他没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及树立良好的保护意识吗?这说明人们都知道公共秩序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无限制地窥探他人的隐私场景。住宅内部的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属于公共道德方面就可以随意控制。那既然小区已经有了公共建设,那您还有必要在被告家,在原告的私人空间安装私人监控呢?
我很喜欢这方面的,如果说,一个小区里面它有一个门禁的话,那我为什么还要安装这个监控摄像头呢?我安装这个监控摄像头,主要是为了防盗,防止再次发生盗窃事件。如果一旦我拆除了这个摄像头,那如果我方再次发生了盗窃事件,您方负责吗?首先我方安装防盗门只是针对我们家,而您方安装的摄像头涉及到的是一个公共的区域,并且我认为您方发言有严重的受害者有害论。我们买一楼,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承担超过我们应承担的责任,所以我们会有我们的想法。
我想问一下,如果安装摄像头这个行为成为违法的话,那么为什么国家现在还没有设立一个法律规定不能在小区安装摄像头呢?安全责任是一个很常见的安全措施问题,那么除了这方面,私人监控和公共监控是否存在不同呢?肯定存在不同啊,我们维护的位置是不一样的,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原告方难道就会成为这个主导的无限的眼光,我们并没有在主观上侵犯您的权益。同样我说过,根据民法的理论也要考虑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性。刀具不会用于杀人,注意这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数据。您方单独抛开了我们的主观意愿而论,说我方的行为不合法,但我方的行为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侵犯您的主观目的,请问您所说的侵害与合法权益何在?我想请问您,关于心态这一次您到底关心何在呢?请您认真回答。我方认为不能凭借您方主观上没有故意,就认为您方可以免责,因为虽然您方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您方在客观行为上就是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七天零三十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妨碍他人的生活安宁,监视、监听、跟踪等行为,以及侵入、侵扰他人的私人空间,搜查他人的身体、行李、物品,侵犯他人的电子邮箱等,都是违法行为。我方是否有上述行为呢?您方举证呢?根据民事诉讼中通常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想请问原告愿意承担责任吗?因为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已经明确地了解到,在物业介入之后,双方在晚上查看这个摄像头所涉及的范围,虽然说可能会因为遮挡或者光线的问题导致看不清楚,但是您不能说看不见就不涉及侵犯到原告的隐私权这一问题。那我想请问呢,如果是后者的行人看见的应该是比我们监控更加清楚吧,您不能把小区里面的每一个人都说成是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人的内容,因为这是没有依据的。我们的一楼这部分监控问题不能再是以自己的权益为由,肆意侵犯公共空间和他人的隐私部分,他人的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被告的摄像头会一直对着原告,会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您处于原告的位置,您愿意自己的生活被暴露吗?大家都不会愿意的。可是我方的主观意图只是为了防盗,这是我们的问题,如果您一直以那个模糊的影像来取证我方的话,我觉得这是一个不合理的行为,因为我方的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合法的。我们理解您经历盗窃之后对安全的重视,但是您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更有利的方式,比如安装智能的报警装置,按照覆盖范围进行设置,这样既可以满足您的需求,又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我是根据案情进行分析的,如果要安装摄像头的话,是否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呢?那门外的摄像头呢,它是经济实惠的。同时,我们是在通过物业的许可后,在夜间查看监控摄像头的内容,而该监控摄像头是红外电视摄像机及红外电视距影像,因此我方的监控范围是合理的,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而且,摄像头的安装是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而不是为了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权利,那和为了钱去杀人放火有什么区别呢?您的话一旦被传播,被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对他人的心理影响是很明显的,这和其他因素没有关系,这是因为一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需要被尊重的。并且我想补充一点,路上的行人可能会看一眼某些场景,但这并不会对您造成很大的隐患,但是摄像头有 36 个小时的存储时间,所以我希望被告不要模糊这个概念。
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辩题为:原告 vs 被告 环节为:自由辩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犯、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那您方在起诉时,是否考虑过摄像头可能会拍摄到原告的卧室、阳台和客厅,这些在法律中所规定的私人空间,而非法追踪、窃听、拍摄等侵害他人视听情况的行为,才被视为侵权。而我们注意到像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其中带有主观故意,其实存在非法规避了。我国法律在主观规定上注意到保护财产安全罪,存在所谓的行为危害性,并且侵害是要建立在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的基础上,而不是您所说的并非如此。我方也绝不是对一个形象进行恶意攻击,所以后来侵权发生以后呢,警方……(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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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针对您的私人空间问题,其意义在于公共空间并不会侵犯您的隐私权。然后我理解您的经济、安全与需求,但是您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保证您的安全。不要让摄像头对着自家的内部,而不是直接对着我们的住宅内部。
刘有,我请问您,如果按照您方说法,我们的小区有保安,那保安们为何不把自己家的防盗门拆除呢?其次,我还想问您一个问题,根据法律所规定,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民事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坚决惩治。赔偿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方辩称韩童相关证据证明自由犯成侵权事实并产生损伤,您方要求赔偿的合理性何在。影响是由您的摄像头所导致的,因为被告一在安装摄像头之前,原告在自己的家中生活是自在舒适的,虽然画面可能不清晰,但是家里的私人空间也有被记录的可能,这种可能性已经让原告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负担,原告在自己的家中对安全生活产生了担忧,这种经济上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状态。对方辩友您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愿去挑战法律规定,如果今天您一定要以这种不合理的方式作为依据,那这个社会上违法的人将不在少数。那么法律的合理规定与证明性所在,请您方拿出证据,而不是一味地怀疑和推诿,说不清楚。
您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是为了防盗,为了您的安全,就可以随意安装摄像头,而不用考虑对他人隐私的影响。首先,在法律执行的层面上,我们要讲究证据和合法性。就像刀具,用于烹饪是工具,用于杀人则是凶器,在主观和客观方面,我方并没有侵害的主观目的,也没有行为上的非法手段。请问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都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您方如何证明我们对您造成了侵害呢?您没有实际的主张和依据,而以这种所谓的以免责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首先,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多种合法合理的途径来安装监控,并防止犯人出入小区,这种方式已经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侵犯的事实。其次,无论您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在客观结果和处理行为上,他人的隐私权都处于被侵犯的风险中,这是对他人权利的忽视。在安装监控时,您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而不是以主观无故意来逃避责任。对于他人隐私的保护,您不能以自我保护的方式来优先考虑,这种方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对方辩友告诉我说,摄像头的安装是有意义的,就能有效保障安全了。警察办案仅靠一个模糊的影像就可以判定这个人有罪吗?同样,我们也知道法庭的所有文书证据都需要清晰确凿的线索,只有这样才叫做证据。首先要强调的是,隐私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完全清晰的画面,对于住宅而言,当我们在整个房屋中间,包括二楼、二楼附属地都有合理的隐私需求,您不能因为一个法庭的解释,就认为可以无视对他人可能存在的隐私侵犯行为,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而且这还涉及到一些其他问题。一楼需要清晰的画面,这已经说明了对方行为存在对他人隐私信息的故意,或者是对他人在自家附近正常生活的严重侵犯,而不是我们三居室的权利。对方辩友您住的是小区,这是众多住户的集合体,而不是独栋别墅。根据房屋的空间特点,您的一些使用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一楼本身的安全性较差,所以我们常见到学校、办公楼等地方,都会在一楼设置窗帘,以保护隐私。这就意味着您在享受某些便利的同时,也要接受其存在的一些弊端。譬如今天一个行为不当的人出现问题,难道能说是没有责任吗?难道不是他没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及树立良好的保护意识吗?这说明人们都知道公共秩序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无限制地窥探他人的隐私场景。住宅内部的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属于公共道德方面就可以随意控制。那既然小区已经有了公共建设,那您还有必要在被告家,在原告的私人空间安装私人监控呢?
我很喜欢这方面的,如果说,一个小区里面它有一个门禁的话,那我为什么还要安装这个监控摄像头呢?我安装这个监控摄像头,主要是为了防盗,防止再次发生盗窃事件。如果一旦我拆除了这个摄像头,那如果我方再次发生了盗窃事件,您方负责吗?首先我方安装防盗门只是针对我们家,而您方安装的摄像头涉及到的是一个公共的区域,并且我认为您方发言有严重的受害者有害论。我们买一楼,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承担超过我们应承担的责任,所以我们会有我们的想法。
我想问一下,如果安装摄像头这个行为成为违法的话,那么为什么国家现在还没有设立一个法律规定不能在小区安装摄像头呢?安全责任是一个很常见的安全措施问题,那么除了这方面,私人监控和公共监控是否存在不同呢?肯定存在不同啊,我们维护的位置是不一样的,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原告方难道就会成为这个主导的无限的眼光,我们并没有在主观上侵犯您的权益。同样我说过,根据民法的理论也要考虑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性。刀具不会用于杀人,注意这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数据。您方单独抛开了我们的主观意愿而论,说我方的行为不合法,但我方的行为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侵犯您的主观目的,请问您所说的侵害与合法权益何在?我想请问您,关于心态这一次您到底关心何在呢?请您认真回答。我方认为不能凭借您方主观上没有故意,就认为您方可以免责,因为虽然您方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是您方在客观行为上就是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七天零三十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妨碍他人的生活安宁,监视、监听、跟踪等行为,以及侵入、侵扰他人的私人空间,搜查他人的身体、行李、物品,侵犯他人的电子邮箱等,都是违法行为。我方是否有上述行为呢?您方举证呢?根据民事诉讼中通常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想请问原告愿意承担责任吗?因为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已经明确地了解到,在物业介入之后,双方在晚上查看这个摄像头所涉及的范围,虽然说可能会因为遮挡或者光线的问题导致看不清楚,但是您不能说看不见就不涉及侵犯到原告的隐私权这一问题。那我想请问呢,如果是后者的行人看见的应该是比我们监控更加清楚吧,您不能把小区里面的每一个人都说成是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人的内容,因为这是没有依据的。我们的一楼这部分监控问题不能再是以自己的权益为由,肆意侵犯公共空间和他人的隐私部分,他人的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被告的摄像头会一直对着原告,会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您处于原告的位置,您愿意自己的生活被暴露吗?大家都不会愿意的。可是我方的主观意图只是为了防盗,这是我们的问题,如果您一直以那个模糊的影像来取证我方的话,我觉得这是一个不合理的行为,因为我方的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合法的。我们理解您经历盗窃之后对安全的重视,但是您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更有利的方式,比如安装智能的报警装置,按照覆盖范围进行设置,这样既可以满足您的需求,又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我是根据案情进行分析的,如果要安装摄像头的话,是否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呢?那门外的摄像头呢,它是经济实惠的。同时,我们是在通过物业的许可后,在夜间查看监控摄像头的内容,而该监控摄像头是红外电视摄像机及红外电视距影像,因此我方的监控范围是合理的,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问题。而且,摄像头的安装是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而不是为了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权利,那和为了钱去杀人放火有什么区别呢?您的话一旦被传播,被误解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对他人的心理影响是很明显的,这和其他因素没有关系,这是因为一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需要被尊重的。并且我想补充一点,路上的行人可能会看一眼某些场景,但这并不会对您造成很大的隐患,但是摄像头有 36 个小时的存储时间,所以我希望被告不要模糊这个概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原告仔细听了被告的辩解和陈述,对此原告发表以下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张丹是否构成侵犯了陈利的隐私权,以及陈立的赔偿是否被真实主张。
对于这个问题,原告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在本案中,陈丽和物业曾多次与张丹协商,但无果,此行为足以证明张丹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此行为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却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并且由于张丹的大门正对着陈丽的卧室以及阳台,而张丹把摄像头安装在了大门上,这对于陈丽来说造成了侵扰和干扰,并且张丹这一行为是未经陈丽的允许授权擅自安装,所以原告认为这构成了使用不正当手段去探查他人隐私内容。
并且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住宅中的卧室、浴室等人们进行私人活动的场域,人们有理由期待这个空间不被他人随意窥视或侵入。而在本案中,张丹设立摄像头这一行为无疑是侵犯了陈丽的隐私权,并且对陈丽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破坏了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所以陈立有权利向张丹索要精神赔偿并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即使张丹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并非出于窥视陈丽一家,而是为了保障自身安全,但这也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首先,保护自身安全有多种其他方式,并且监控范围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在本案中,小区的物业在张丹房屋附近及道路上新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这一行为体现了小区对于业主的保护,并且即使出现有小偷入室盗窃的案例,小区的摄像头也足以提供明确的线索,所以张丹安装摄像头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并且通过张丹的监控可见,内外阳台、卧室有一角度被树木遮盖,但对于张丹而言,他作为一个安装者,有义务去尽量避免对他人隐私造成侵犯的可能性,并且即使存在客观因素,但在客观上也对陈丽家造成了隐私权的侵犯,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基于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张丹有义务拆除摄像头,并对陈立赔偿精神损失费,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原告仔细听了被告的辩解和陈述,对此原告发表以下意见。本案的焦点是张丹是否构成侵犯了陈利的隐私权,以及陈立的赔偿是否被真实主张。
对于这个问题,原告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在本案中,陈丽和物业曾多次与张丹协商,但无果,此行为足以证明张丹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此行为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却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并且由于张丹的大门正对着陈丽的卧室以及阳台,而张丹把摄像头安装在了大门上,这对于陈丽来说造成了侵扰和干扰,并且张丹这一行为是未经陈丽的允许授权擅自安装,所以原告认为这构成了使用不正当手段去探查他人隐私内容。
并且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住宅中的卧室、浴室等人们进行私人活动的场域,人们有理由期待这个空间不被他人随意窥视或侵入。而在本案中,张丹设立摄像头这一行为无疑是侵犯了陈丽的隐私权,并且对陈丽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破坏了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所以陈立有权利向张丹索要精神赔偿并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即使张丹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并非出于窥视陈丽一家,而是为了保障自身安全,但这也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首先,保护自身安全有多种其他方式,并且监控范围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在本案中,小区的物业在张丹房屋附近及道路上新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这一行为体现了小区对于业主的保护,并且即使出现有小偷入室盗窃的案例,小区的摄像头也足以提供明确的线索,所以张丹安装摄像头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并且通过张丹的监控可见,内外阳台、卧室有一角度被树木遮盖,但对于张丹而言,他作为一个安装者,有义务去尽量避免对他人隐私造成侵犯的可能性,并且即使存在客观因素,但在客观上也对陈丽家造成了隐私权的侵犯,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综上所述,基于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张丹有义务拆除摄像头,并对陈立赔偿精神损失费,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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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张丹有义务拆除摄像头,并对陈立赔偿精神损失费,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本环节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