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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这里是 2027 年地球科技学院辩论赛现场。允许我介绍本场比赛评委,地球科学学院孙玉婷、地球科学学院李生浩、地球科学学院叶媛媛、地球科学学院罗可新。
本场的辩论主题为法律是否有情,正方所持观点为法律有情,反方所持观点为法律无情。
现在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吴国、张富强,我是正方一辩,陈浩然,我是正方二辩,王宇舟,正方三辩,两下四正方四辩问子号斜正方向在向山上六位问好。
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法律人行所得修信的正义,法律无形是高于意见理性,法流形多法间的政法于无形所蕴含自卫的境。反方一变于为思汉,反方二辩有一种,反方三辩之家,反方四辩。
我将介绍本场比赛的三点提示音,30 秒提示,1 倒计时。时间到,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首先进入第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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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法律有情和法律无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需要考虑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需要考虑到人的情感和社会实际情况,以实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开宗明义,《辞海》中对“情”字的解释并非狭隘的私人情感,而是包含对大众的感情,对天地的包容。情,是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与实践中,在认识与感受世界的过程中发展与产生的。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两个观点来看,法律与情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紧密相连的。
其次,从法律的制定层面来看,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古往今来,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的权益。比如我国从 1988 年到 2004 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而 2004 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以及社会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点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的关怀之情,也是对人民意愿的尊重与回应。
然而,从法律实施的层面来看,法律的执行并非是机械的操作,而是充满人性化的考量。最后,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教育与引导。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当一个人违反法律时,法律会对其进行制裁与惩罚,但这种制裁与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法律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予以改正,从而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过上更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法律并不是无情之物,而是充满了情与理的交融。法律是平衡、公平与关情的统一,法律的制定、实施和作用都体现了对人类的关怀与保护,是有情的体现。因此,我方坚决认为法律有情。
谢谢大家,感谢双方辩手的发言。下一环节,进入……(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字)
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开宗明义,《辞海》中对“情”字的解释并非狭隘的私人情感,而是包含对大众的感情,对天地的包容。情,是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与实践中,在认识与感受世界的过程中发展与产生的。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两个观点来看,法律与情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紧密相连的。
其次,从法律的制定层面来看,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古往今来,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的权益。比如我国从 1988 年到 2004 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而 2004 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以及社会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点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的关怀之情,也是对人民意愿的尊重与回应。
然而,从法律实施的层面来看,法律的执行并非是机械的操作,而是充满人性化的考量。最后,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教育与引导。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当一个人违反法律时,法律会对其进行制裁与惩罚,但这种制裁与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法律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予以改正,从而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过上更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法律并不是无情之物,而是充满了情与理的交融。法律是平衡、公平与关情的统一,法律的制定、实施和作用都体现了对人类的关怀与保护,是有情的体现。因此,我方坚决认为法律有情。
谢谢大家,感谢双方辩手的发言。下一环节,进入……(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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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体现对人类的关怀与保护,是否平衡、公平与关情的统一,是否在制定、实施和作用中展现出对人类的感情。
法律是平衡、公平与关情的统一,法律的制定、实施和作用都体现了对人类的关怀与保护,是有情的体现,因此我方坚决认为法律有情。
有请反方四辩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被质询方不得反问。质询时间 1 分半,被质询方回答直接进行。现在开始。
首先,对方辩友说法律是维护和平和正义的,这一点我方没有异议,我方认为法律是维护秩序以及实现正义的。然后,我想……哦,法律作为社会基本准则……(此处表述似乎未完整,后续内容缺失)
有请反方四辩对正方一辩进行质询,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被质询方不得反问。质询时间 1 分半,被质询方回答直接进行。现在开始。
首先,对方辩友说法律是维护和平和正义的,这一点我方没有异议,我方认为法律是维护秩序以及实现正义的。然后,我想……哦,法律作为社会基本准则……(此处表述似乎未完整,后续内容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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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段有限的文本中,双方讨论流程如下:
我认为法律法规具有客观性、严肃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它体现了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不能以个人意志而改变,其权威性在于约束行为。法律作为一个标准,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更为明确和客观,法律的无情恰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所以说法律不能有情。
其次,法和行要切实落实,不能将行的责任推给法。从法治与发展的建设来看,法律维持的法律秩序是时代的选择,因为法律必须具有明显的可预测性。如果法律根据个人情感变化而定,那么法律就无法施行,人们在做事时会怀疑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各种后果,从而失去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在最高法的意见指出,我们在现在的诉讼中,在整个法律程序中一般会采用调解,且最终才会走上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最后的防线,因某些原因,只有部分人不得已通过法律维权。在违反法律进行法律判定之前,就已经包含了相关内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应再用情来约束,而应用无情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在维护道德底线,也是最后的防线,如果法律的建立模糊,就会妨碍其执行,那么社会的和谐就难以保障。例如,2015 年杀人案中,张某杀人,这是严重的犯罪。如果我们真的诉求是全民对法律的尊重,那么一旦允许个人情感因素来左右法律,就会破坏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导致社会混乱,也会使人自危,使社会陷入暴力恶化的恶性状态中。
注意时间 30 秒,是否自愿放弃。法律的无情是怎样的?这样的趋势,如果法律可以根据情感有所偏颇,有权解释的人就可能会以权谋私,损害公正。而法律的无情则限制了这种可能性,确保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公正的框架下进行,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强制性。接下来是 3 月 3 日下一环学期日具情环节。
我认为法律法规具有客观性、严肃性、稳定性和公正性,它体现了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不能以个人意志而改变,其权威性在于约束行为。法律作为一个标准,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更为明确和客观,法律的无情恰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所以说法律不能有情。
其次,法和行要切实落实,不能将行的责任推给法。从法治与发展的建设来看,法律维持的法律秩序是时代的选择,因为法律必须具有明显的可预测性。如果法律根据个人情感变化而定,那么法律就无法施行,人们在做事时会怀疑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各种后果,从而失去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在最高法的意见指出,我们在现在的诉讼中,在整个法律程序中一般会采用调解,且最终才会走上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最后的防线,因某些原因,只有部分人不得已通过法律维权。在违反法律进行法律判定之前,就已经包含了相关内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应再用情来约束,而应用无情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在维护道德底线,也是最后的防线,如果法律的建立模糊,就会妨碍其执行,那么社会的和谐就难以保障。例如,2015 年杀人案中,张某杀人,这是严重的犯罪。如果我们真的诉求是全民对法律的尊重,那么一旦允许个人情感因素来左右法律,就会破坏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导致社会混乱,也会使人自危,使社会陷入暴力恶化的恶性状态中。
注意时间 30 秒,是否自愿放弃。法律的无情是怎样的?这样的趋势,如果法律可以根据情感有所偏颇,有权解释的人就可能会以权谋私,损害公正。而法律的无情则限制了这种可能性,确保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公正的框架下进行,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强制性。接下来是 3 月 3 日下一环学期日具情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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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有情,法律的无情是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的必要条件。
对方过度强调法律的无情,您说法律是违背国家,这种说法有误。法律的最终目的应是服务于人民。您说法律无情,但法律有情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无序和随意。如您刚才所举事例,这是一类特殊情况,而面对特殊情况,我们应在公平和正义的前提下,给予合理考量。法律的存在是法律进步的必然条件。您说法律必须具有前瞻性,那我请问,法律应该预测多长时间算合理呢?您说的是预测性,您告诉我,如果进行这样的预测,做了这样的事会承担怎样的后果,这并不可靠。您说的这个预测性的时间是多少呢?从秦朝到现在,我们的法律一直在演变,这是有争议的。法律一直在更替,一些旧法被取消,一些新的刑法得以成立。您告诉我,您所说的这个预测性从秦朝到现在是多久呢?秦朝制定了严法,最终实现了统一治国。但也正因为秦朝的严法,其只统治了两世便被灭亡。可见,秦朝的严法是无情的,那时只是存在一些普通民众滥用法律的情况。而且根据史实,中国的严法是无情的,这是因为法律的最终推行不合理,也是因为一些官吏滥用法律而造成的。您说平常是因为滥用法律,但是如果遇到因为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咨询的情况呢?但时间方面呢?
对方过度强调法律的无情,您说法律是违背国家,这种说法有误。法律的最终目的应是服务于人民。您说法律无情,但法律有情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无序和随意。如您刚才所举事例,这是一类特殊情况,而面对特殊情况,我们应在公平和正义的前提下,给予合理考量。法律的存在是法律进步的必然条件。您说法律必须具有前瞻性,那我请问,法律应该预测多长时间算合理呢?您说的是预测性,您告诉我,如果进行这样的预测,做了这样的事会承担怎样的后果,这并不可靠。您说的这个预测性的时间是多少呢?从秦朝到现在,我们的法律一直在演变,这是有争议的。法律一直在更替,一些旧法被取消,一些新的刑法得以成立。您告诉我,您所说的这个预测性从秦朝到现在是多久呢?秦朝制定了严法,最终实现了统一治国。但也正因为秦朝的严法,其只统治了两世便被灭亡。可见,秦朝的严法是无情的,那时只是存在一些普通民众滥用法律的情况。而且根据史实,中国的严法是无情的,这是因为法律的最终推行不合理,也是因为一些官吏滥用法律而造成的。您说平常是因为滥用法律,但是如果遇到因为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咨询的情况呢?但时间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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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质询中,正方四辩的讨论流程如下:
在立论和质询环节结束后,我们进入质询小结。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 2 分钟,计时开始。
我依然坚定地认为我方观点,即法律是有情的。同时,在刚才与反方一辩的交流中,反方反复强调客观代表了无情,且强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但是,从客观来看,在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定中,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非国家意志。所以,反方一辩刚刚所强调的个人情感对于法律制定的影响是不存在的。法律由国家制定,同时也是为了体现社会的需求。而且,在反方一辩在实操层面认为法律必须无情才能确保其严肃性。然而,在各大案例中可以明确看到,例如陆勇案,该案例最终直接导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将外国进口药由原本的非法药物改为合法。同时,反方一辩的案例强调了严格法规应顺从社会秩序。而且,反方一辩强调法律不应只是一些说法,但请注意,法律追求的是正义,而非不能被情绪左右。正义不是一群人的情绪所能覆盖的,这就是我的观点。
在立论和质询环节结束后,我们进入质询小结。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 2 分钟,计时开始。
我依然坚定地认为我方观点,即法律是有情的。同时,在刚才与反方一辩的交流中,反方反复强调客观代表了无情,且强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但是,从客观来看,在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定中,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非国家意志。所以,反方一辩刚刚所强调的个人情感对于法律制定的影响是不存在的。法律由国家制定,同时也是为了体现社会的需求。而且,在反方一辩在实操层面认为法律必须无情才能确保其严肃性。然而,在各大案例中可以明确看到,例如陆勇案,该案例最终直接导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将外国进口药由原本的非法药物改为合法。同时,反方一辩的案例强调了严格法规应顺从社会秩序。而且,反方一辩强调法律不应只是一些说法,但请注意,法律追求的是正义,而非不能被情绪左右。正义不是一群人的情绪所能覆盖的,这就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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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辩时间为 2 分钟。首先是对方一辩,其观点如小桥流水般表述。对方二辩的观点则有些模糊。我方一辩强调,我方所说的“情”并非冷酷、残忍之意,而是指无情,是理性的判断。对方所谓的“刑”是公正情、理性的情,请问此观点出自何处?我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意义有所不同。法律的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但社会竞争丰富复杂,文化水平不一,贫富差距存在,导致富者易获信心,贫者无立足之地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使得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不尽相同,所以法律成为一种人人需遵循的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公正、理性、无情。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制度,是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应,是衡量人类行为的依据,其价值就在于公正公平。对于正方提出的《我不是药神》这个案例,请问这个案例就能体现出药物是合法的吗?在宪法第二章第 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当时许多人为其鸣不平,但最后还是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不分贫富、贵贱。法律如果有情就必然有所偏爱,那为何不偏爱善良的人、对社会贡献大的人,而是一律平等呢?难道对方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接下来进入攻辩环节,由正方三辩发言。
两辩时间为 2 分钟。首先是对方一辩,其观点如小桥流水般表述。对方二辩的观点则有些模糊。我方一辩强调,我方所说的“情”并非冷酷、残忍之意,而是指无情,是理性的判断。对方所谓的“刑”是公正情、理性的情,请问此观点出自何处?我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意义有所不同。法律的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但社会竞争丰富复杂,文化水平不一,贫富差距存在,导致富者易获信心,贫者无立足之地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使得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不尽相同,所以法律成为一种人人需遵循的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公正、理性、无情。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制度,是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应,是衡量人类行为的依据,其价值就在于公正公平。对于正方提出的《我不是药神》这个案例,请问这个案例就能体现出药物是合法的吗?在宪法第二章第 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当时许多人为其鸣不平,但最后还是接受了法律的制裁,不分贫富、贵贱。法律如果有情就必然有所偏爱,那为何不偏爱善良的人、对社会贡献大的人,而是一律平等呢?难道对方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接下来进入攻辩环节,由正方三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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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反方三辩,针对对方一辩所说的“如果法律是严肃的、客观的,不能有情感因素,那么我们想请问的是,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本身就是一种对人类的大爱之情。如果法律没有积极地执行条文,那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呢?公平正义是关爱,在于法律实施,法律实施首先是公正,公正是在于法律”。对方二辩刚才所说的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不能有情感性的影响,那么我们想请问的是,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难道也是基于对他们的讽情和关爱之情吗?这是一个问题,为什么说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不是因为情,而是因为其他因素呢?难道这种对于他们的保护,这种出于自身保护的行为,就是出于对他们的情吗?针对反方二辩,刚才所说的法律无情才能保证公正,我想请问的是,在一定特殊情况下,如灾难、战争等,法律的执行是否应该更加灵活、考虑情感因素呢?我并没有说您误解了我的意思,您可以解释吗?我认为法律应该更加灵活,考虑到人们对于特殊情况的需求。如果法律一味地无情,会导致更多问题。比如对于一个罪犯来讲,如果他犯罪了,但是他的行为特别特殊,他的家庭特别贫困,如果法官只是一味地执行条文,对他实行严厉的惩罚,这会导致他更加仇视社会。时间到。
请问反方三辩,针对对方一辩所说的“如果法律是严肃的、客观的,不能有情感因素,那么我们想请问的是,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本身就是一种对人类的大爱之情。如果法律没有积极地执行条文,那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呢?公平正义是关爱,在于法律实施,法律实施首先是公正,公正是在于法律”。对方二辩刚才所说的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不能有情感性的影响,那么我们想请问的是,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难道也是基于对他们的讽情和关爱之情吗?这是一个问题,为什么说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不是因为情,而是因为其他因素呢?难道这种对于他们的保护,这种出于自身保护的行为,就是出于对他们的情吗?针对反方二辩,刚才所说的法律无情才能保证公正,我想请问的是,在一定特殊情况下,如灾难、战争等,法律的执行是否应该更加灵活、考虑情感因素呢?我并没有说您误解了我的意思,您可以解释吗?我认为法律应该更加灵活,考虑到人们对于特殊情况的需求。如果法律一味地无情,会导致更多问题。比如对于一个罪犯来讲,如果他犯罪了,但是他的行为特别特殊,他的家庭特别贫困,如果法官只是一味地执行条文,对他实行严厉的惩罚,这会导致他更加仇视社会。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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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的攻击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你说这法律有其他清止请而指是包括感革律师达什的能民己所公学思的思想,远方所说的法律有从折,是法律对于一切特殊顺益,就比如说我律法律责人了,我对一在法律上的措施保护,并不说你在打官,个人层面上的我看的来的味的发达。保护产权的法律要强的应该是法律的公共性、合理性。而是说是完全少你的友情。我想请问他是不好意思。对于你刚才说的这个对于残疾人的公正保护,那么公正本身不就是法律的一种情的体现吗? 答:公正本身确实是法律的一种体现,但法律的公共性、合理性更为重要。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规范,人是有情的,但法律的判断应该依据人情吗?如果法律有情,那对国家未来的社会安定会产生影响。如果不是出于社会的公正保护,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呢?法律是既定的,是固定的。如果说法律是有情的,那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我说的是法律友情,法律是出于对社会公平的保护,所以它的公正是有理性的,是公正的,而不是有情。法律的保护,这由权公他法律今间到公法节结束。(此段内容中存在一些表述不太清晰或难以理解的部分,可能是语音转文字过程中的误差所致)
问:你说这法律有其他清止请而指是包括感革律师达什的能民己所公学思的思想,远方所说的法律有从折,是法律对于一切特殊顺益,就比如说我律法律责人了,我对一在法律上的措施保护,并不说你在打官,个人层面上的我看的来的味的发达。保护产权的法律要强的应该是法律的公共性、合理性。而是说是完全少你的友情。我想请问他是不好意思。对于你刚才说的这个对于残疾人的公正保护,那么公正本身不就是法律的一种情的体现吗? 答:公正本身确实是法律的一种体现,但法律的公共性、合理性更为重要。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规范,人是有情的,但法律的判断应该依据人情吗?如果法律有情,那对国家未来的社会安定会产生影响。如果不是出于社会的公正保护,为什么要制定法律呢?法律是既定的,是固定的。如果说法律是有情的,那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我说的是法律友情,法律是出于对社会公平的保护,所以它的公正是有理性的,是公正的,而不是有情。法律的保护,这由权公他法律今间到公法节结束。(此段内容中存在一些表述不太清晰或难以理解的部分,可能是语音转文字过程中的误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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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辩小结先由正方三辩针对辩论中的内容进行攻辩小结,时间 2 分钟,计时开始。
首先,在攻辩过程中,我方明确指出,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人类的关怀之情,法律的本身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一种大爱。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条款,以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规定,都可以体现出法律对这些群体人权的保护职能。
而反方辩友在攻辩中试图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严肃性,认为法律不能有情,但他们忽略了法律是由人严格执行的,人是有情感的动物,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入情感因素,而且法律的客观性、严肃性与情并不矛盾,法律之情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对人类的关怀和对正义的追求。反方辩友可能会认为这些案例是法律的灵活性而不是情,但我要明确的是,法律的灵活性就是基于法律之情。法律的灵活性和法律的情二者不可分割。法律的情并不是随意的感情用事,而是在尊重法律原则基础上对特殊情况的合理考量。
最后,法律的情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条款和司法实践中,还体现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这些都是法律的情与实践的共进。
接下来,请反方针对攻辩的内容进行一番总结。时间。
应辩小结先由正方三辩针对辩论中的内容进行攻辩小结,时间 2 分钟,计时开始。
首先,在攻辩过程中,我方明确指出,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人类的关怀之情,法律的本身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一种大爱。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条款,以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规定,都可以体现出法律对这些群体人权的保护职能。
而反方辩友在攻辩中试图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严肃性,认为法律不能有情,但他们忽略了法律是由人严格执行的,人是有情感的动物,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入情感因素,而且法律的客观性、严肃性与情并不矛盾,法律之情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对人类的关怀和对正义的追求。反方辩友可能会认为这些案例是法律的灵活性而不是情,但我要明确的是,法律的灵活性就是基于法律之情。法律的灵活性和法律的情二者不可分割。法律的情并不是随意的感情用事,而是在尊重法律原则基础上对特殊情况的合理考量。
最后,法律的情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条款和司法实践中,还体现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这些都是法律的情与实践的共进。
接下来,请反方针对攻辩的内容进行一番总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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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首先,对方辩友将情与障碍混为一谈,情并非对利益的追求,而是个人情感和事理。然而,感情是多变的,法律是冷静的,所以不能说法律有情。其次,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观点,即法律是平等、公正的,法律公正公平,不因个人地位高低而有所不同,这正印证了我方的观点。法律的道德是理性客观的,正如我方所提及的,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只要触犯法律,法律绝不留情。我方一再强调,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就不能一味地照顾个人情感。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辩友如何论证自己的观点呢?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方辩友若无法自圆其说,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最后,接下来继续。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首先,对方辩友将情与障碍混为一谈,情并非对利益的追求,而是个人情感和事理。然而,感情是多变的,法律是冷静的,所以不能说法律有情。其次,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观点,即法律是平等、公正的,法律公正公平,不因个人地位高低而有所不同,这正印证了我方的观点。法律的道德是理性客观的,正如我方所提及的,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只要触犯法律,法律绝不留情。我方一再强调,法律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就不能一味地照顾个人情感。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辩友如何论证自己的观点呢?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方辩友若无法自圆其说,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最后,接下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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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引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质疑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坚持己方法律无情的观点。
本环节金句:
辩题为:法律有情 vs 法律无情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想问一下刚才对方三辩所说的法律私权,请问法律真的实现于私权吗?如果法律没有情,那么为什么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会有民众民意征求呢?这难道不是对民众情感的体现吗?还有,如果法律规定了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这难道不就是法律的正义之功能?首先,我认为你们将民众的私情置于法律之上。而法律制定之后,所有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必须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不然的话,那在各种情况下的私情又有什么意义呢?而且既然你们认为法律有情,那么请问你们认为法律有情,那么它的情是什么情?
反方:我方一辩在开篇时就已经说过,我们所说的情并非狭隘的私情,而是包含着大众的情,是天地之情,是社会的情,是国家之情。同时我方从未强调过法律是个人私情。比如国家的刑,这个政治体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像苏格拉底之死就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整体性。苏格拉底因不信神和不肯悔过而被判刑,请问如果国家有情,对这样一个有学问的人,是否应该适当减刑呢?但是他最终没有减刑,仍然被判处死刑,请问对方如何回答?
正方:针对对方的问题,我方认为法律有情并不会影响其确定性和权威性。相反,法律在情的基础上遵循对广义的情,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其目的和原则是体现在更广泛的层面。这种做法使得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容易被人们接受和遵守,从而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例如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处理,既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之情,又没有破坏法律的确定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犯法的情况下仍然犯法,如果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而逃避责任,他以后会不会继续犯错呢?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具有科学性、法制性的,并非依据于个人的私情。我方的观点是,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教育和引导。对未成年人的犯法问题,我们要进行教育和引导,这不是体现了法律有情吗?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人类的社会发展。而对方认为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我方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对所有个体无差别的进行惩罚,而是对不同人群和不同环境进行人性化的思考和考量,再进行裁判。
反方:对方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我们要明白其立法意图,它是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而不是特殊保护,也不是对其心智发展和情感的偏袒。我们强调的是教育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对方认为我们是偏袒,这是错误的。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服务社会稳定,正是因为法律公正,才会有这样的结果。刚才对方辩友所说的法律无情才能保护社会公平稳定,我们在最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强调了法律有情也可以保护,而无情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结果更加糟糕。比如,如果对于一个人,法律无情地一直对他体现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财产之类的,那他可能会因此丧失对生活的信念,更加难以回报社会。当然,这种说法完全是个人之见,一个人既然犯了错,肯定是在有错的情况下,所以他会受到法律制裁,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论证了我方的观点,法律是无情的。对于一个人的法律制裁,是一种惩罚的体现,而非与公平相违背。友情并不一定代表着不公平,在法律最初制定的时候,法院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的人,同时给人们一个警惕作用,防止后人违法犯罪。正方的观点也起到了警惕作用,警惕是对后者的一个提醒,其实就是一种教育。那么,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对他自身的行为是不是也有了一定的约束和教化作用呢?请问对方,被群众情绪影响的法律,其合理性何在呢?我们的意思是,从法律的制定上来看,它是大众所需,所蕴含的情感,并不是像对方辩友所想的,在执法者层面一味地对首先进行争执,推导个人意见和观点。法律反映了社会的环境,让民众参与投票选定法律,是为了让国家更了解社会情况,然后制定相应的法律,这主要是为了让社会更有序,国家更好,所以才让民众参与,而不是为了所谓的民众之情。这正体现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这也保证了法律的公平性。
辩题为:法律有情 vs 法律无情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想问一下刚才对方三辩所说的法律私权,请问法律真的实现于私权吗?如果法律没有情,那么为什么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会有民众民意征求呢?这难道不是对民众情感的体现吗?还有,如果法律规定了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这难道不就是法律的正义之功能?首先,我认为你们将民众的私情置于法律之上。而法律制定之后,所有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必须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不然的话,那在各种情况下的私情又有什么意义呢?而且既然你们认为法律有情,那么请问你们认为法律有情,那么它的情是什么情?
反方:我方一辩在开篇时就已经说过,我们所说的情并非狭隘的私情,而是包含着大众的情,是天地之情,是社会的情,是国家之情。同时我方从未强调过法律是个人私情。比如国家的刑,这个政治体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像苏格拉底之死就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整体性。苏格拉底因不信神和不肯悔过而被判刑,请问如果国家有情,对这样一个有学问的人,是否应该适当减刑呢?但是他最终没有减刑,仍然被判处死刑,请问对方如何回答?
正方:针对对方的问题,我方认为法律有情并不会影响其确定性和权威性。相反,法律在情的基础上遵循对广义的情,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其目的和原则是体现在更广泛的层面。这种做法使得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容易被人们接受和遵守,从而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例如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处理,既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之情,又没有破坏法律的确定性。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犯法的情况下仍然犯法,如果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而逃避责任,他以后会不会继续犯错呢?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具有科学性、法制性的,并非依据于个人的私情。我方的观点是,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教育和引导。对未成年人的犯法问题,我们要进行教育和引导,这不是体现了法律有情吗?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人类的社会发展。而对方认为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我方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对所有个体无差别的进行惩罚,而是对不同人群和不同环境进行人性化的思考和考量,再进行裁判。
反方:对方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我们要明白其立法意图,它是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而不是特殊保护,也不是对其心智发展和情感的偏袒。我们强调的是教育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对方认为我们是偏袒,这是错误的。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服务社会稳定,正是因为法律公正,才会有这样的结果。刚才对方辩友所说的法律无情才能保护社会公平稳定,我们在最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强调了法律有情也可以保护,而无情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结果更加糟糕。比如,如果对于一个人,法律无情地一直对他体现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财产之类的,那他可能会因此丧失对生活的信念,更加难以回报社会。当然,这种说法完全是个人之见,一个人既然犯了错,肯定是在有错的情况下,所以他会受到法律制裁,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论证了我方的观点,法律是无情的。对于一个人的法律制裁,是一种惩罚的体现,而非与公平相违背。友情并不一定代表着不公平,在法律最初制定的时候,法院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的人,同时给人们一个警惕作用,防止后人违法犯罪。正方的观点也起到了警惕作用,警惕是对后者的一个提醒,其实就是一种教育。那么,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对他自身的行为是不是也有了一定的约束和教化作用呢?请问对方,被群众情绪影响的法律,其合理性何在呢?我们的意思是,从法律的制定上来看,它是大众所需,所蕴含的情感,并不是像对方辩友所想的,在执法者层面一味地对首先进行争执,推导个人意见和观点。法律反映了社会的环境,让民众参与投票选定法律,是为了让国家更了解社会情况,然后制定相应的法律,这主要是为了让社会更有序,国家更好,所以才让民众参与,而不是为了所谓的民众之情。这正体现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这也保证了法律的公平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这场激烈的辩论中,现在由我作为反方四辩进行最后的论点总结。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公共正义的重要条件,它并非由个人情感所左右,而是如同高悬的明镜,具有客观的特质且出自专业的考量。根据本场辩论,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法律有情,认为法律具有情感,是大众之情。但我方认为法律无情。法律不能融合社会情感的因素,制定和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因为不同人对待每个案件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因某些看似合情的案例而进行区别对待。
然而,对于法律的目的,比如像对犯罪分子在法庭中惯于自首立功等情形的判定,这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而并非主观随意。如果因为公众对犯罪者的同情而改变量刑,那受害者的权益何在?法律的公正性又何在?对于受害者而言,法律是他们最后的依靠。如果法律有情,可能会因为犯罪者的眼泪或借口而动摇,那受害者将被迫承受伤痛,这是无法承受的。法律的无情,其实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它以一种坚定不移的力量告诉人们,作恶必将受到惩处。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是通过公正无私的执行。法律无情,这是对整个社会最大的负责,它让我们的社会在公平有序的轨道上不断前行,走向进步。法律无情,这一事实不容置疑,它是我们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谢谢大家,有请正方。
在这场激烈的辩论中,现在由我作为反方四辩进行最后的论点总结。
法律作为社会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公共正义的重要条件,它并非由个人情感所左右,而是如同高悬的明镜,具有客观的特质且出自专业的考量。根据本场辩论,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法律有情,认为法律具有情感,是大众之情。但我方认为法律无情。法律不能融合社会情感的因素,制定和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因为不同人对待每个案件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因某些看似合情的案例而进行区别对待。
然而,对于法律的目的,比如像对犯罪分子在法庭中惯于自首立功等情形的判定,这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而并非主观随意。如果因为公众对犯罪者的同情而改变量刑,那受害者的权益何在?法律的公正性又何在?对于受害者而言,法律是他们最后的依靠。如果法律有情,可能会因为犯罪者的眼泪或借口而动摇,那受害者将被迫承受伤痛,这是无法承受的。法律的无情,其实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它以一种坚定不移的力量告诉人们,作恶必将受到惩处。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是通过公正无私的执行。法律无情,这是对整个社会最大的负责,它让我们的社会在公平有序的轨道上不断前行,走向进步。法律无情,这一事实不容置疑,它是我们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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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是对整个社会最大的负责,能让社会在公平有序的轨道上不断前行,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作为一个公民,我渴望受法律温情的庇护;作为执法者,更应深刻体会法律正义的真谛。今天,我很荣幸为“法律有情”进行论证。对方辩友认为,法不应有情,法律应该无情才能体现公平。然而,这里所说的无情,指的是执法过程中法律不应容下私情,是那种阴暗腐败的情感。而我们所讲的情,恰是阳光下的,是法律对人性无处不在的关怀。倘若对方辩友能将情字置于阳光下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之间应不存在矛盾。
今日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若如此,需解释为何有情之人创造了无情之法。其实在当下的理论中,恰恰要做到人对人有情,义于法以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情感去执法,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使群众领会公平正义的真谛,将法律的真情播撒民间。
对方一直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则这表明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现,其作用在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是复杂的,面对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贫富差距存在的社会群体,法律应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姿态面向众人,它保护的是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利,这便是一种真情。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并非无情,而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的“明德慎罚”的法治思想,到如今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法律无不承载着执法者的情感与人性的温暖。从民法到刑法中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所体现的不正是人文关怀吗?这难道不也是对人格的尊重吗?面对所谓法律的“无情”时,我们应想到的是对法律、对更大多数人的呵护。法律应如阳光一般,照亮人间,它以对公正的追求、对秩序的严格维护,彰显人的价值与尊严,挖掘人的潜能。也正因如此,我们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国,实现法律有情,从而打造平安中国,创建和谐社会。
作为一个公民,我渴望受法律温情的庇护;作为执法者,更应深刻体会法律正义的真谛。今天,我很荣幸为“法律有情”进行论证。对方辩友认为,法不应有情,法律应该无情才能体现公平。然而,这里所说的无情,指的是执法过程中法律不应容下私情,是那种阴暗腐败的情感。而我们所讲的情,恰是阳光下的,是法律对人性无处不在的关怀。倘若对方辩友能将情字置于阳光下正常的范畴去理解,我想我们之间应不存在矛盾。
今日对方一直强调法律无情,若如此,需解释为何有情之人创造了无情之法。其实在当下的理论中,恰恰要做到人对人有情,义于法以有情。我们要求执法者怀着对广大人民群众深厚的情感去执法,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使群众领会公平正义的真谛,将法律的真情播撒民间。
对方一直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则这表明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体现,其作用在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是复杂的,面对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贫富差距存在的社会群体,法律应以一种公平、正义、博爱的姿态面向众人,它保护的是人民大众的平等权利,这便是一种真情。
其实,法律的最高境界并非无情,而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从西周的“明德慎罚”的法治思想,到如今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法律无不承载着执法者的情感与人性的温暖。从民法到刑法中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法律所体现的不正是人文关怀吗?这难道不也是对人格的尊重吗?面对所谓法律的“无情”时,我们应想到的是对法律、对更大多数人的呵护。法律应如阳光一般,照亮人间,它以对公正的追求、对秩序的严格维护,彰显人的价值与尊严,挖掘人的潜能。也正因如此,我们才能依法办事,心系群众,法律有情。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治国,实现法律有情,从而打造平安中国,创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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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情,它体现在对人性的关怀、是正义与秩序的统一、是情与法的完美结合,法律应如阳光一般,照亮人间,彰显人的价值与尊严,挖掘人的潜能,实现法律有情,打造平安中国,创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