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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如何界定冲动性离婚,请问您方有相应的判定标准吗?我方在立论中并未提及冲动性的问题。情绪高亢状态下,个体决策往往出于非理性,而冷静期的设计初衷正是旨在规避此类非建设性决策的发生。就法律而言,冷静期能够有效减少冲动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及后续的法律诉讼。您方如何看待并收回成本,这并非我方立论所涉及的内容。
您刚提到将个体自由的权重作为反对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理由,那么您如何评价中国主张通过合理设计来保证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观点,这是否是对个体自由的一种合理限制?
我方主张的是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理念。因为宪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当具有不对抗国家不合理干涉的效力。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主体包括国家,禁止国家通过立法或政策规定的任何形式干预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自主解除婚姻关系。
您提及的婚姻自由作为反对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理由,但是您如何评价通过合理设置离婚相关信息来保障家庭和社会和谐的观点,这是否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合理限制?我不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从宪法角度看,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当受到宪法保护,禁止国家通过立法或政策规定的任何形式去干预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自主解除婚姻关系。
刚才您方也提到了婚姻中的潜在伤害,然而正方时间已到。我再次强调,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宪法理念。
提到如何界定冲动性离婚,请问您方有相应的判定标准吗?我方在立论中并未提及冲动性的问题。情绪高亢状态下,个体决策往往出于非理性,而冷静期的设计初衷正是旨在规避此类非建设性决策的发生。就法律而言,冷静期能够有效减少冲动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及后续的法律诉讼。您方如何看待并收回成本,这并非我方立论所涉及的内容。
您刚提到将个体自由的权重作为反对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理由,那么您如何评价中国主张通过合理设计来保证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观点,这是否是对个体自由的一种合理限制?
我方主张的是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理念。因为宪法第 49 条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当具有不对抗国家不合理干涉的效力。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主体包括国家,禁止国家通过立法或政策规定的任何形式干预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自主解除婚姻关系。
您提及的婚姻自由作为反对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理由,但是您如何评价通过合理设置离婚相关信息来保障家庭和社会和谐的观点,这是否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合理限制?我不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从宪法角度看,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应当受到宪法保护,禁止国家通过立法或政策规定的任何形式去干预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自主解除婚姻关系。
刚才您方也提到了婚姻中的潜在伤害,然而正方时间已到。我再次强调,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宪法理念。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 对方一辩,如果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宪法理念,那为何民法典能通过严格审查呢?我并未在表达中明确提出它是违宪的,我只是认为一定的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宪法理念。那这样的表达难道是错误的吗?
那下一个问题我来请问对方二辩,关于国家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您方认为有约束的自由是叫自由,还是无约束的才叫自由呢?我们认为有些自由涉及到他人的权利,所以是受约束的,但是我正常行使我离婚的权利,这并没有干涉到谁呢?
那我想接着问问,如果没有离婚冷静期,个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能够达成真正的协议呢?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财产协议等问题达成合意,而不是争执离婚。那说到这个离婚,首先您方是否还有不明确的?我方刚才已经明确了,虽然公权离婚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因为在这个数据统一协议中本身就没有给出这样的定义,但是实际上是存在公权离婚的。比如说我们通过电话回访察觉到有些家庭在离婚后反悔了,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公权离婚。就算这时候存在这种实质性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有一个相应的补救措施。没有进行复婚,但复婚的话明显会增加社会成本。我方认为部分因冲动离婚进行复婚比所有申请登记离婚的都要进行成本的追加是不对的,实际上,是因为我们离婚了,您的表述我不太理解,“为了帮他母离婚,连找大部分车都不能。不要去。”这句话不太清晰。
反方三辩:(此处反方三辩未提出问题,内容缺失)
正方三辩: 对方一辩,如果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宪法理念,那为何民法典能通过严格审查呢?我并未在表达中明确提出它是违宪的,我只是认为一定的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宪法理念。那这样的表达难道是错误的吗?
那下一个问题我来请问对方二辩,关于国家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您方认为有约束的自由是叫自由,还是无约束的才叫自由呢?我们认为有些自由涉及到他人的权利,所以是受约束的,但是我正常行使我离婚的权利,这并没有干涉到谁呢?
那我想接着问问,如果没有离婚冷静期,个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能够达成真正的协议呢?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财产协议等问题达成合意,而不是争执离婚。那说到这个离婚,首先您方是否还有不明确的?我方刚才已经明确了,虽然公权离婚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因为在这个数据统一协议中本身就没有给出这样的定义,但是实际上是存在公权离婚的。比如说我们通过电话回访察觉到有些家庭在离婚后反悔了,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公权离婚。就算这时候存在这种实质性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有一个相应的补救措施。没有进行复婚,但复婚的话明显会增加社会成本。我方认为部分因冲动离婚进行复婚比所有申请登记离婚的都要进行成本的追加是不对的,实际上,是因为我们离婚了,您的表述我不太理解,“为了帮他母离婚,连找大部分车都不能。不要去。”这句话不太清晰。
反方三辩:(此处反方三辩未提出问题,内容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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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需以双方的意愿来确立共识,设立的一切最终目的是为维系和稳固家庭婚姻关系,并且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若认为婚姻中的一方不安定,比如男方或女方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若其离开婚姻,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那么,若其维持原有的婚姻价值,有助于我们达成保障社会稳定的目标。
没错,您再说一遍,我说咱们认为离婚夫妻是为了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那么当婚姻中双方的不稳定因素未脱离婚姻关系时,对家庭中的家人或孩子会造成不稳定影响,这有助于我们达成稳定的社会共识吗?我觉得当一个人不稳定时,当有孩子、父母去牵绊他时,比他在社会上没有他人接纳更为稳定。
我国目前的制度已较为完善,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若选择拒绝调解,应明白调解更能解决巨大矛盾。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发挥调解的作用,还是为了经济作用来延长时间,或是降低离婚率。我们确定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离婚率,而是为了抑制冲动离婚,让有离婚想法的人更能意识到他们之间的问题,减少冲动离婚,促进家庭和解。
我想请问的是,离婚率的下降幅度是多少?但是根据往年的数据表明,一婚率并未下降。那您说,根据往年的数据表明,您的数据从哪里来的呢?数据是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得出的。
接下来进行下一个环节,双方辩说。
爱情需以双方的意愿来确立共识,设立的一切最终目的是为维系和稳固家庭婚姻关系,并且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若认为婚姻中的一方不安定,比如男方或女方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若其离开婚姻,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那么,若其维持原有的婚姻价值,有助于我们达成保障社会稳定的目标。
没错,您再说一遍,我说咱们认为离婚夫妻是为了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那么当婚姻中双方的不稳定因素未脱离婚姻关系时,对家庭中的家人或孩子会造成不稳定影响,这有助于我们达成稳定的社会共识吗?我觉得当一个人不稳定时,当有孩子、父母去牵绊他时,比他在社会上没有他人接纳更为稳定。
我国目前的制度已较为完善,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若选择拒绝调解,应明白调解更能解决巨大矛盾。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发挥调解的作用,还是为了经济作用来延长时间,或是降低离婚率。我们确定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离婚率,而是为了抑制冲动离婚,让有离婚想法的人更能意识到他们之间的问题,减少冲动离婚,促进家庭和解。
我想请问的是,离婚率的下降幅度是多少?但是根据往年的数据表明,一婚率并未下降。那您说,根据往年的数据表明,您的数据从哪里来的呢?数据是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得出的。
接下来进行下一个环节,双方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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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首先,我方一直秉持离婚冷静期的最终目的是妥善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良的婚姻关系,将未达到离婚程度的不稳定婚姻挽回。首先我方提问,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减少资源浪费,对方没有反驳我方这一观点。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保护的人群是头脑发热、离婚后又后悔的人。另外,我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恰恰是实质保护了婚姻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在冲动的情况下,无法进行理性判断,而设置这个时间就是为了让其冷静下来,表达自身真正的意愿,这才是真正的自由。同时,对方一方面称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宪法上的婚姻自由进行干涉,另一方面又认为其违宪,我方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此外,针对我方辩论,首先是结婚冷静期的设立并非毫无道理,它是离婚制度调解的一个前提。如果没有离婚冷静期制度,连调解的时间都没有,何来调解呢?况且,离婚调解不仅有公权力的介入,亲人家庭也有时间参与调解。我们不反对调解对离婚的作用,同时,这对离婚的确定性也是一个好处。请反方三辩做质辩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我方认为其初衷是控制离婚率,防止(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因为,首先,我方一直秉持离婚冷静期的最终目的是妥善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不良的婚姻关系,将未达到离婚程度的不稳定婚姻挽回。首先我方提问,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减少资源浪费,对方没有反驳我方这一观点。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保护的人群是头脑发热、离婚后又后悔的人。另外,我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恰恰是实质保护了婚姻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在冲动的情况下,无法进行理性判断,而设置这个时间就是为了让其冷静下来,表达自身真正的意愿,这才是真正的自由。同时,对方一方面称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宪法上的婚姻自由进行干涉,另一方面又认为其违宪,我方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此外,针对我方辩论,首先是结婚冷静期的设立并非毫无道理,它是离婚制度调解的一个前提。如果没有离婚冷静期制度,连调解的时间都没有,何来调解呢?况且,离婚调解不仅有公权力的介入,亲人家庭也有时间参与调解。我们不反对调解对离婚的作用,同时,这对离婚的确定性也是一个好处。请反方三辩做质辩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我方认为其初衷是控制离婚率,防止(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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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设立离婚冷静期,若其中一方经过冷静期后仍坚持要离婚,渴望脱离这段关系,开始新的生活,那么这段婚姻本身就没有存续的必要了。这几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案件还少吗?诸如家庭纠纷、涉及到线上案转商和讨厌在各种纠纷和家暴的情况,这些年难道没有被关注吗?感情绝非一次争吵就能决定,只有当家庭矛盾殆尽,失望累积,离婚的念头愈发强烈,绝非冲动之举。所以我方认为,假设法律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这意味着夫妻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离婚,而事实上,是否离婚应由夫妻双方在深思熟虑后共同决定。因此,强制设置共同冷静期,会给真正需要离婚的夫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其次,离婚涉及到个人自由和人身权利,决定应该尊重夫妻双方的自由选择权。如果法院强行干预,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选择的不当干涉,夫妻双方能够自行判断自己是否做出了正确的决定,而法院不应替代这种判断。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离婚是双方在长时间的矛盾和分歧后做出的决定,相比之下,只有提供更多方面的咨询和沟通服务,才能有助于解决夫妻间的问题。所以,我方认为您方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并无必要,这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和幸福,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和决定,让每个人都能拥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我们也需要通过合理的决定为解决问题做出贡献。
像设立离婚冷静期,若其中一方经过冷静期后仍坚持要离婚,渴望脱离这段关系,开始新的生活,那么这段婚姻本身就没有存续的必要了。这几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案件还少吗?诸如家庭纠纷、涉及到线上案转商和讨厌在各种纠纷和家暴的情况,这些年难道没有被关注吗?感情绝非一次争吵就能决定,只有当家庭矛盾殆尽,失望累积,离婚的念头愈发强烈,绝非冲动之举。所以我方认为,假设法律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这意味着夫妻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离婚,而事实上,是否离婚应由夫妻双方在深思熟虑后共同决定。因此,强制设置共同冷静期,会给真正需要离婚的夫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其次,离婚涉及到个人自由和人身权利,决定应该尊重夫妻双方的自由选择权。如果法院强行干预,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选择的不当干涉,夫妻双方能够自行判断自己是否做出了正确的决定,而法院不应替代这种判断。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离婚是双方在长时间的矛盾和分歧后做出的决定,相比之下,只有提供更多方面的咨询和沟通服务,才能有助于解决夫妻间的问题。所以,我方认为您方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并无必要,这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和幸福,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和决定,让每个人都能拥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我们也需要通过合理的决定为解决问题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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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离婚冷静期合理 vs 离婚冷静期不合理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方三辩,我想问一下你,刚才你在阐述中说到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但是据我国离婚冷静期的阐述,离婚冷静期最直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降低由一时冲突或者赌气而产生的轻率离婚率。并且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应调查,2022 年和 2023 年的离婚冷静期,离婚率并没有下降,反而在上升。请问,你方如何明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你方到底是什么理由?
反方: 我们说对方的提问没关系,我一方面认为这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离婚冷静期本来就不是为了离婚率,离婚率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是离婚冷静期能解决的。就算我今天冲动离婚,比如我特别冲动地想和妻子离婚,现在有了离婚冷静期,耽误了一下,我可能就会后悔。而且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在这 30 天之内,让各方有一个调解的机会,缓解家庭矛盾,拯救婚姻。这并不是说离婚冷静期和降低离婚率有必然的要求和关系,而是通过时间让双方有更多沟通与调解的机会,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同意反悔,还可以进行反悔。所以,对方的数据并不能说明问题。
正方: 您方说通过各种方法达到社会的和解,但是您方的观点与这个东西到底是否一致,它在哪些方面可以进行更广泛的讨论呢?另外,您方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各方参与,能缓解家庭矛盾,但是当时间变长后,真的能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吗?有时候我们会在冲动时做出决定,而解决不冷静需要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可以进行思考,通过沟通与调解来解决问题。如果没有时间进行调解,那么直接就离婚了,这怎么能行呢?而且,因为有些人是冲动性离婚,所以需要进行管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冲动性离婚。您方第二个关于成本的问题所在,您方说让通过离婚的人不去二次离婚是一种什么想法?比如说有两个人是冲动结婚,那离了两次婚,是离 20 次好还是 12 次好呢?
反方: 首先,我想反驳一下,我们说的离婚冷静期,本身不是一个人在极度冲动的情况下直接就离婚,美国也不是没人在离婚冷静期后去离婚。您方说贸然离婚确实会对家庭关系不好,我方已经看到您方推出这个观点的方式。我方从来没有说离婚冷静期会增加成本,或者坚持离婚冷静期会减少成本。因为在直接离婚的情况下,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法律诉讼问题,比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但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需要浪费法律资源。
正方: 我想问一下,对方刚才提到,不管是你们眼中的法律,还是对方提到的离婚率不降反增。您刚才也说到了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既然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这种离婚率,那它是怎样实现这一目的的呢?首先,离婚率并不是一个简单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就能解决的问题。但如果不进行人为的措施,离婚率可能会继续增长。您方一直强调沟通协商,这只是一方面。第三点,各方政策的充分参与,在婚姻当中有效的沟通是化解矛盾以及增进理解的关键环节。但是冲动性离婚的最突出特点在于情绪化的冲突,往往阻碍双方的有效交流。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就像您所说的,是为了增加双方的沟通,而不是直接降低社会上的离婚率。因为现在随着女性意识以及经济的发展,离婚率的上升并不是因为单方面的夫妻矛盾或其他问题的增加。所以,离婚冷静期并不必然能解决降低离婚率的问题,但它对于有效的沟通是有意义的。您方有任何观点或证实可以表明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率的证据吗?或者您方有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替代离婚冷静期来解决现在由于各个环境以及各种因素不同,导致不同地区的离婚问题的方法或措施呢?我们想说这是一个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它可能会反复解决人们之间存在的问题。
辩题为:离婚冷静期合理 vs 离婚冷静期不合理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 方三辩,我想问一下你,刚才你在阐述中说到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但是据我国离婚冷静期的阐述,离婚冷静期最直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降低由一时冲突或者赌气而产生的轻率离婚率。并且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应调查,2022 年和 2023 年的离婚冷静期,离婚率并没有下降,反而在上升。请问,你方如何明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你方到底是什么理由?
反方: 我们说对方的提问没关系,我一方面认为这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离婚冷静期本来就不是为了离婚率,离婚率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是离婚冷静期能解决的。就算我今天冲动离婚,比如我特别冲动地想和妻子离婚,现在有了离婚冷静期,耽误了一下,我可能就会后悔。而且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在这 30 天之内,让各方有一个调解的机会,缓解家庭矛盾,拯救婚姻。这并不是说离婚冷静期和降低离婚率有必然的要求和关系,而是通过时间让双方有更多沟通与调解的机会,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同意反悔,还可以进行反悔。所以,对方的数据并不能说明问题。
正方: 您方说通过各种方法达到社会的和解,但是您方的观点与这个东西到底是否一致,它在哪些方面可以进行更广泛的讨论呢?另外,您方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各方参与,能缓解家庭矛盾,但是当时间变长后,真的能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吗?有时候我们会在冲动时做出决定,而解决不冷静需要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可以进行思考,通过沟通与调解来解决问题。如果没有时间进行调解,那么直接就离婚了,这怎么能行呢?而且,因为有些人是冲动性离婚,所以需要进行管理,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冲动性离婚。您方第二个关于成本的问题所在,您方说让通过离婚的人不去二次离婚是一种什么想法?比如说有两个人是冲动结婚,那离了两次婚,是离 20 次好还是 12 次好呢?
反方: 首先,我想反驳一下,我们说的离婚冷静期,本身不是一个人在极度冲动的情况下直接就离婚,美国也不是没人在离婚冷静期后去离婚。您方说贸然离婚确实会对家庭关系不好,我方已经看到您方推出这个观点的方式。我方从来没有说离婚冷静期会增加成本,或者坚持离婚冷静期会减少成本。因为在直接离婚的情况下,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法律诉讼问题,比如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但是在离婚冷静期内,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需要浪费法律资源。
正方: 我想问一下,对方刚才提到,不管是你们眼中的法律,还是对方提到的离婚率不降反增。您刚才也说到了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既然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这种离婚率,那它是怎样实现这一目的的呢?首先,离婚率并不是一个简单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就能解决的问题。但如果不进行人为的措施,离婚率可能会继续增长。您方一直强调沟通协商,这只是一方面。第三点,各方政策的充分参与,在婚姻当中有效的沟通是化解矛盾以及增进理解的关键环节。但是冲动性离婚的最突出特点在于情绪化的冲突,往往阻碍双方的有效交流。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就像您所说的,是为了增加双方的沟通,而不是直接降低社会上的离婚率。因为现在随着女性意识以及经济的发展,离婚率的上升并不是因为单方面的夫妻矛盾或其他问题的增加。所以,离婚冷静期并不必然能解决降低离婚率的问题,但它对于有效的沟通是有意义的。您方有任何观点或证实可以表明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率的证据吗?或者您方有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替代离婚冷静期来解决现在由于各个环境以及各种因素不同,导致不同地区的离婚问题的方法或措施呢?我们想说这是一个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它可能会反复解决人们之间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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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由辩论环节结束后,下面进行第 5 环节总结陈词,由双方各辩依次进行总结,时间为 3 分钟。下面有请反方四辩为反方做总结性陈述。
其实我们探讨这个辩题的所有目的,是为了解决通过离婚所带来的问题。然而,在时间上并没有给予我们应有的分配。我们看到,当两个人分开后,又能怎样呢?往往认为可以在一起,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方告诉我们,在寻找这一部分代理的时候,当时的资源又有多少呢?所以,很明显能体现出其中存在的冲动和随意,虽然只是少部分人,但为了这少部分人,却让所有人都面临着二次、三次的等待,这无疑是一种资源性的浪费。
第二个问题在于,如何解决我们所谓的传统离婚问题。对方告诉我们遇到问题要冷静、冷静、再冷静,但是时间真的是让我们冷静的唯一方式吗?其实不是的。有时候我们跟朋友吵架,吵完之后,难道 10 年、20 年分开后,重新讨论就好了吗?所以我发现,所有的这些问题并不取决于时间,而取决于沟通。
对方辩友提出的第三个点是,今天多方政策的一个本身达成的与企业的一个协商。其实,我们有更好的解决方式,那就是通过沟通去给双方增加更多的沟通机会。这样,我们可以解决可能带来的家暴、财政转向等问题。通过沟通与协商,我们可以达到各种力图的走势,提升整个人的资信,并且根据沟通达成一个更好的所谓的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
而今天我们一直在强调的是自由,对方认为合理的限制自由是合理的,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自我创建。首先,没有办法认定这种限制自由是合理的。我们什么时候需要限制自由呢?当我们的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冲突的时候,我们要限制自由,这是对于我们之间感觉规划有了限制。但实际上,我们的自由并没有相互冲突,为什么要加以限制呢?这其实是对婚姻当中弱势者权利的一种削弱。我们常常说,那些在婚姻中被家暴的人,他们在这种不合理的条件下,可能原本会去调整协议,可能最终会和对方达成一个协商,但这些不连贯的条件和家暴的压力,使得他们原本可以走出困境,却无法顺利做到。再者,这种程序上的增加,所谓的冷静反倒让这一部分人无法顺畅地走出困境,反而增加了施暴者的施暴可能性,给这些人带来了更多的伤害。
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我方认为对方所有的论点都存在问题。今天的陈述到此结束,谢谢。
当自由辩论环节结束后,下面进行第 5 环节总结陈词,由双方各辩依次进行总结,时间为 3 分钟。下面有请反方四辩为反方做总结性陈述。
其实我们探讨这个辩题的所有目的,是为了解决通过离婚所带来的问题。然而,在时间上并没有给予我们应有的分配。我们看到,当两个人分开后,又能怎样呢?往往认为可以在一起,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方告诉我们,在寻找这一部分代理的时候,当时的资源又有多少呢?所以,很明显能体现出其中存在的冲动和随意,虽然只是少部分人,但为了这少部分人,却让所有人都面临着二次、三次的等待,这无疑是一种资源性的浪费。
第二个问题在于,如何解决我们所谓的传统离婚问题。对方告诉我们遇到问题要冷静、冷静、再冷静,但是时间真的是让我们冷静的唯一方式吗?其实不是的。有时候我们跟朋友吵架,吵完之后,难道 10 年、20 年分开后,重新讨论就好了吗?所以我发现,所有的这些问题并不取决于时间,而取决于沟通。
对方辩友提出的第三个点是,今天多方政策的一个本身达成的与企业的一个协商。其实,我们有更好的解决方式,那就是通过沟通去给双方增加更多的沟通机会。这样,我们可以解决可能带来的家暴、财政转向等问题。通过沟通与协商,我们可以达到各种力图的走势,提升整个人的资信,并且根据沟通达成一个更好的所谓的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
而今天我们一直在强调的是自由,对方认为合理的限制自由是合理的,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自我创建。首先,没有办法认定这种限制自由是合理的。我们什么时候需要限制自由呢?当我们的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冲突的时候,我们要限制自由,这是对于我们之间感觉规划有了限制。但实际上,我们的自由并没有相互冲突,为什么要加以限制呢?这其实是对婚姻当中弱势者权利的一种削弱。我们常常说,那些在婚姻中被家暴的人,他们在这种不合理的条件下,可能原本会去调整协议,可能最终会和对方达成一个协商,但这些不连贯的条件和家暴的压力,使得他们原本可以走出困境,却无法顺利做到。再者,这种程序上的增加,所谓的冷静反倒让这一部分人无法顺畅地走出困境,反而增加了施暴者的施暴可能性,给这些人带来了更多的伤害。
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我方认为对方所有的论点都存在问题。今天的陈述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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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认为离婚冷静期不合理,因为它没有有效解决离婚带来的问题,存在资源浪费,不是让人冷静的唯一方式,有更好的增加沟通的解决方式,且限制自由并对弱势者权利造成削弱。
辩题为:离婚冷静期合理 vs 离婚冷静期不合理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对方一直在提及离婚率的数据,但他们无法证明在 2021 年 1 月 1 日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前,离婚率的数值有明显降低。例如,济南市市中区离婚率同比均下降至 50%,去年该地区有 5 万对夫妻办理离婚,今年同期做出的处理决定,同比下降 44%。
对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可能违反个人自由,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到家庭中的实际情况。民法中规定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仅因为对方无法证明某些情况,就断言女性不能结婚,这是不合理的。
同时,对方强调个人自由,认为不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然而,如果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冲动和不理智的基础上,将会带来严重后果。正如我们所知,马路上需要红绿灯来规范冲动行为,避免车辆随意行驶造成事故。
对方提到了恶意拖延的问题,他们这是在逃避民法典规定的事实。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不同意离婚,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时,另一方在法定情形下提出离婚,手续应迅速办理。法定离婚情形包括不限于对方刚才提到的家暴、虐待及其他家庭成员等各种行为。
对方还指出离婚冷静期缺少配套的实施制度,但法律上有完善的特别措施来应对这种特殊情况。
最后,离婚冷静期是守护家庭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因矛盾决定离婚,而离婚冷静期给了他们修复关系的机会,这不仅是对夫妻关系的挽救,也为孩子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保障了孩子的成长。离婚冷静期能让夫妻双方更好地协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从社会层面来看,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家庭结构更加稳定,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降低青少年对社会的负担。同时,这也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让人们认识到婚姻是一种责任,不是随意进出的游乐场。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它是一束能照亮社会的光,我们坚信这个制度的合理性,也希望大家能够认同。谢谢大家!
辩题为:离婚冷静期合理 vs 离婚冷静期不合理
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对方一直在提及离婚率的数据,但他们无法证明在 2021 年 1 月 1 日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前,离婚率的数值有明显降低。例如,济南市市中区离婚率同比均下降至 50%,去年该地区有 5 万对夫妻办理离婚,今年同期做出的处理决定,同比下降 44%。
对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可能违反个人自由,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未能充分考虑到家庭中的实际情况。民法中规定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能仅因为对方无法证明某些情况,就断言女性不能结婚,这是不合理的。
同时,对方强调个人自由,认为不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然而,如果这种自由是建立在冲动和不理智的基础上,将会带来严重后果。正如我们所知,马路上需要红绿灯来规范冲动行为,避免车辆随意行驶造成事故。
对方提到了恶意拖延的问题,他们这是在逃避民法典规定的事实。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不同意离婚,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时,另一方在法定情形下提出离婚,手续应迅速办理。法定离婚情形包括不限于对方刚才提到的家暴、虐待及其他家庭成员等各种行为。
对方还指出离婚冷静期缺少配套的实施制度,但法律上有完善的特别措施来应对这种特殊情况。
最后,离婚冷静期是守护家庭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因矛盾决定离婚,而离婚冷静期给了他们修复关系的机会,这不仅是对夫妻关系的挽救,也为孩子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保障了孩子的成长。离婚冷静期能让夫妻双方更好地协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有利于未成年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从社会层面来看,离婚冷静期实施后,家庭结构更加稳定,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降低青少年对社会的负担。同时,这也能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让人们认识到婚姻是一种责任,不是随意进出的游乐场。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它是一束能照亮社会的光,我们坚信这个制度的合理性,也希望大家能够认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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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它是一束能照亮社会的光,我们坚信这个制度的合理性,也希望大家能够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