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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离婚冷静期合理 vs 离婚冷静期不合理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我国 2021 年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此规定通过依法治理,确认其立法意义,也是为了防止侵害多数人民家庭稳定。我方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有效解决了社会实践中婚姻的立法价值,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是合理的。
首先,设立离婚冷静期,符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具有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必要性。2003 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查期,我国成为了世界上离婚较为简便的国家之一。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离婚率占比高达 30% - 40%,闪婚闪离一度成为社会现象。因此,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法院通过缓核告知书、预约登记等制度设置 1 - 6 个月不等的离婚冷静期进行试点。经过试点成绩的统计,平均每 10 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经过离婚冷静期后,仍然选择申请离婚的夫妻数量有所减少,所以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效果显著。因此,依法确定离婚冷静期,统一各地的执行标准,也有效总结了社会实践。
第二,离婚冷静期符合我们的立法价值,有助于构建科学的离婚制度。婚姻自由是我们的立法宗旨,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要价值。我国诉讼离婚制度严格,在诉讼离婚中,如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分居一年以上再行起诉,而协议离婚制度相对宽松,登记离婚没有门槛,导致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制度之间严重不协调,甚至会出现婚姻若已名存实亡,当事人却为求快速离婚而选择登记离婚的情况。近年来,我国登记离婚的人数是诉讼离婚人数的 5 - 6 倍,而依法确定离婚冷静期的程序,有助于构建科学的离婚制度,使法律在离婚制度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而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离婚冷静期有益,充分促使各方协作参与,从而维护家庭的严肃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意见中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会同基层组织及相关机构开展调查、家事调查并做好保密工作,对于实在无法维持的婚姻,可以协助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进行合理安排,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制度。这为协调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台,为修复关系行为提供了合法的依据。虽然涉及到对于一些关系可行性的疑惑,但是法律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解决,通过诉讼离婚让相关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又有何不好呢?
谢谢各位聆听我方观点,有请反方一辩阐述辩词。
辩题为:离婚冷静期合理 vs 离婚冷静期不合理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我国 2021 年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此规定通过依法治理,确认其立法意义,也是为了防止侵害多数人民家庭稳定。我方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有效解决了社会实践中婚姻的立法价值,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是合理的。
首先,设立离婚冷静期,符合我国的社会实践,具有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必要性。2003 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查期,我国成为了世界上离婚较为简便的国家之一。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离婚率占比高达 30% - 40%,闪婚闪离一度成为社会现象。因此,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法院通过缓核告知书、预约登记等制度设置 1 - 6 个月不等的离婚冷静期进行试点。经过试点成绩的统计,平均每 10 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经过离婚冷静期后,仍然选择申请离婚的夫妻数量有所减少,所以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效果显著。因此,依法确定离婚冷静期,统一各地的执行标准,也有效总结了社会实践。
第二,离婚冷静期符合我们的立法价值,有助于构建科学的离婚制度。婚姻自由是我们的立法宗旨,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要价值。我国诉讼离婚制度严格,在诉讼离婚中,如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分居一年以上再行起诉,而协议离婚制度相对宽松,登记离婚没有门槛,导致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制度之间严重不协调,甚至会出现婚姻若已名存实亡,当事人却为求快速离婚而选择登记离婚的情况。近年来,我国登记离婚的人数是诉讼离婚人数的 5 - 6 倍,而依法确定离婚冷静期的程序,有助于构建科学的离婚制度,使法律在离婚制度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而维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离婚冷静期有益,充分促使各方协作参与,从而维护家庭的严肃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审判意见中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会同基层组织及相关机构开展调查、家事调查并做好保密工作,对于实在无法维持的婚姻,可以协助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进行合理安排,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制度。这为协调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台,为修复关系行为提供了合法的依据。虽然涉及到对于一些关系可行性的疑惑,但是法律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解决,通过诉讼离婚让相关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又有何不好呢?
谢谢各位聆听我方观点,有请反方一辩阐述辩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是合理的,其符合我国的社会实践、立法价值,能够维护家庭和谐。
一点是设置离婚冷静期不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点,离婚冷静期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情形,缺乏合理性。首先,对于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情况,不加区别地适用离婚冷静期,会延长施暴方对受害方的暴力行为,增加受害方的痛苦,而离婚是给予受害方最好的保护,是对施暴方最有利的教育和惩戒。其次,对存在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情形,也不应该一律适用离婚冷静期,否则将会助长当事人虐待、遗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侵害受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点,不加区分地统一适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其缺乏合理性。对于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统一为一个月。本方认为,存在诸多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一是离婚冷静期,对于能否充分发挥当事人冷静思考的作用存在疑问。我国主要的离婚当事人是中青年,他们大多忙于工作,很难抽出时间对婚姻问题进行冷静思考,且当事人参加调解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当前立法中的离婚冷静期,并不利于当事人冷静、理性思考后再做出最终决定。二是民法典规定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统一适用于各种情况的离婚登记,是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呢?答案是否定的。三是如果存在家暴、虐待、恶意转移财产的特殊情形,那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第三点,与离婚冷静期配套的相关事宜不完善,导致离婚冷静期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立法设置离婚冷静期,被赋予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期望。尽管立法者有如此期待,但民法典只规定了经过离婚冷静期才得以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对如何度过离婚冷静期规定配套措施。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很多当事人很难冷静思考并解决他们的心理矛盾,发现各自的问题,反而在冷战中消极等待冷静期的结束,使其成为不得不忍受的程序。显然,相关配套制度缺位,使离婚冷静期难以实现立法目标,回应立法期待。 第四点,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宪法理念。婚姻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对离婚冷静期的追问和评价还要回归宪法角度。宪法第 49 条规定,婚姻自由具有对抗国家不合理干涉的消极作用。因此,禁止国家通过立法或者政策规定形式不当干预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自主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下的离婚自由无疑因立法而将遭受干预和损害。
好,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进行第二环节。
一点是设置离婚冷静期不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点,离婚冷静期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情形,缺乏合理性。首先,对于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情况,不加区别地适用离婚冷静期,会延长施暴方对受害方的暴力行为,增加受害方的痛苦,而离婚是给予受害方最好的保护,是对施暴方最有利的教育和惩戒。其次,对存在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情形,也不应该一律适用离婚冷静期,否则将会助长当事人虐待、遗弃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侵害受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点,不加区分地统一适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其缺乏合理性。对于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统一为一个月。本方认为,存在诸多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一是离婚冷静期,对于能否充分发挥当事人冷静思考的作用存在疑问。我国主要的离婚当事人是中青年,他们大多忙于工作,很难抽出时间对婚姻问题进行冷静思考,且当事人参加调解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当前立法中的离婚冷静期,并不利于当事人冷静、理性思考后再做出最终决定。二是民法典规定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统一适用于各种情况的离婚登记,是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呢?答案是否定的。三是如果存在家暴、虐待、恶意转移财产的特殊情形,那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第三点,与离婚冷静期配套的相关事宜不完善,导致离婚冷静期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立法设置离婚冷静期,被赋予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期望。尽管立法者有如此期待,但民法典只规定了经过离婚冷静期才得以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对如何度过离婚冷静期规定配套措施。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很多当事人很难冷静思考并解决他们的心理矛盾,发现各自的问题,反而在冷战中消极等待冷静期的结束,使其成为不得不忍受的程序。显然,相关配套制度缺位,使离婚冷静期难以实现立法目标,回应立法期待。 第四点,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宪法理念。婚姻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对离婚冷静期的追问和评价还要回归宪法角度。宪法第 49 条规定,婚姻自由具有对抗国家不合理干涉的消极作用。因此,禁止国家通过立法或者政策规定形式不当干预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自主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冷静期下的离婚自由无疑因立法而将遭受干预和损害。
好,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进行第二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不符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由、实现预期目标以及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是不合理的。
离婚冷静期合理与否是我们今天探讨的辩题。我方作为反方,对正方的立论存在一些疑问。
正方刚刚提到设置离婚冷静期可有效减少冲动离婚现象,称各地已开展试点,在离婚冷静期设立之前,因冲动离婚的人较多,一方开展试点后,后期回访调查发现很多夫妻会复婚。那么请问正方,冲动离婚的含义是什么?有何证据支持离婚后复婚?又凭什么证明之前的离婚是冲动离婚呢?冲动离婚只是一个主观判断,对于每个人而言,是否冲动离婚是因人而异的,不能一概而论。
离婚冷静期合理与否是我们今天探讨的辩题。我方作为反方,对正方的立论存在一些疑问。
正方刚刚提到设置离婚冷静期可有效减少冲动离婚现象,称各地已开展试点,在离婚冷静期设立之前,因冲动离婚的人较多,一方开展试点后,后期回访调查发现很多夫妻会复婚。那么请问正方,冲动离婚的含义是什么?有何证据支持离婚后复婚?又凭什么证明之前的离婚是冲动离婚呢?冲动离婚只是一个主观判断,对于每个人而言,是否冲动离婚是因人而异的,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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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通过对正方观点中冲动离婚定义模糊、复婚证据不足以及无法证明之前离婚是冲动离婚等方面的质疑,削弱了正方以减少冲动离婚来论证离婚冷静期合理的观点,为反方后续的辩论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