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静海县人民法院就张山侮辱案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下面由我代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张帆,男,1990 年 1 月 1 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为绍兴市静海县教育大道 1 号,原静海县某局科员。因涉嫌侮辱罪,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被静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静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帆涉嫌侮辱罪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 3 月,被告人张帆与被害人王武因机车追尾,王武主动添加了张帆微信好友,后又将张帆拉黑,并在朋友圈配文发表“净化身边乱七八糟的环境”。张帆得知后遂对王武心怀不满。2020 年 4 月至 9 月期间,张帆多次在其个人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平台参与转发王武骑车照片、图片、视频以及健身图片,并配有“大家引以为戒,机车大佬都会摔车,时刻警醒自己,头铁容易见阎王”“刘斌个子小小,骑车屌屌”等带有讽刺意味和侮辱性意味的文字。最高内容阅读量 21000,评论数 140,点赞数 1188,分享数 9,收藏数 1。于此期间,张帆发布上述视频的抖音号,昵称改为了“双酸菜王老五”,并将抖音账号改为“王五菜 666”。2020 年 10 月 1 日,王武在静海县的镜湖中投湖自杀。经现场勘查,死者家中垃圾桶内发现有手写痕迹的纸张,其中有“妈,我被某局张帆害死,一直在网络上侮辱我、阴阳怪气”等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警方调取的到案经过;二、被害人王武死亡医学证明书;三、被告人张帆的供述与辩解;四、报案人白露、王武与张帆双方好友及其共同好友等人的证人证言;五、被害人遗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帆在网络上公然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且造成了被害人王武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帆犯罪以后存在主动投案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次静海县人民法院一号公诉人当庭发表。辩护人有无辩护意见,有的审判长开始发表。
现静海县人民法院就张山侮辱案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下面由我代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张帆,男,1990 年 1 月 1 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为绍兴市静海县教育大道 1 号,原静海县某局科员。因涉嫌侮辱罪,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被静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静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帆涉嫌侮辱罪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 3 月,被告人张帆与被害人王武因机车追尾,王武主动添加了张帆微信好友,后又将张帆拉黑,并在朋友圈配文发表“净化身边乱七八糟的环境”。张帆得知后遂对王武心怀不满。2020 年 4 月至 9 月期间,张帆多次在其个人微信视频号和抖音平台参与转发王武骑车照片、图片、视频以及健身图片,并配有“大家引以为戒,机车大佬都会摔车,时刻警醒自己,头铁容易见阎王”“刘斌个子小小,骑车屌屌”等带有讽刺意味和侮辱性意味的文字。最高内容阅读量 21000,评论数 140,点赞数 1188,分享数 9,收藏数 1。于此期间,张帆发布上述视频的抖音号,昵称改为了“双酸菜王老五”,并将抖音账号改为“王五菜 666”。2020 年 10 月 1 日,王武在静海县的镜湖中投湖自杀。经现场勘查,死者家中垃圾桶内发现有手写痕迹的纸张,其中有“妈,我被某局张帆害死,一直在网络上侮辱我、阴阳怪气”等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警方调取的到案经过;二、被害人王武死亡医学证明书;三、被告人张帆的供述与辩解;四、报案人白露、王武与张帆双方好友及其共同好友等人的证人证言;五、被害人遗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帆在网络上公然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且造成了被害人王武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帆犯罪以后存在主动投案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次静海县人民法院一号公诉人当庭发表。辩护人有无辩护意见,有的审判长开始发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被告人张帆在网络上公然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且造成了被害人王武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帆犯罪以后存在主动投案的法定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接下来,将由我作为被告当庭的辩护人,就公诉人起诉书中的意见做如下回应:
首先,起诉书事实不清,有部分事实未提及。其一,隐瞒了王武对张春的刻薄厌恶。据被告张川供述,王武曾攻击他且并非感恩,即便双方只见过两面,王武和证人杨明聊天时声称自己还是不要去。在视频下面告知张三,删除了要冲进其单位找人,以及自己已暗中调查张三的家庭地址,去年他考上的公务员,故而不能单纯认定张三是一个纯粹的恶人,整体事件也并非是由其三方行为造成的。
其二,张震的行为并没有辱骂性词汇,不存在主观上的侮辱倾向,不符合侮辱罪构成要件中的侮辱行为,且侮辱罪所涵盖的法益是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权。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张三的原行不能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 246 条所规定的公然性、特定性、直接故意的三个要件。
其三,侮辱罪是自诉案件。本案之所以转为公诉案件,无非是因为公诉人认为他人其纠纷的行为引起了王某的自杀。但在他人引起的自杀案件中更为明确的是,只有他人的危害行为与某人自杀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中提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重大前提,由于在提及自杀前,王武遭到事业、家庭、理想、爱好接连的否认打击,自始至终未得到父母、亲友、同事的关心照料。另外,在处理此事后,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自杀是其重度抑郁、双向情感障碍持续恶化且难以得到及时治疗导致的必然结果,与张三反击网友攻击性语言的行为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此外,公诉人提供的 4 份证人证言必须排除高度怀疑且能够交叉印证才能采纳。另外,公诉人提供的书证未做笔迹鉴定,难以确定书写人的遗书,证明力严重不足,难以达到排除高度合理怀疑的标准。
刑法的谦抑性阐明,刑法对社会的规制不能过度,社会生活的日常行为应仅限于维护社会所必需,应在最小限度以内,因此应当限制而非扩张刑法的适用。从刑法的目的性来看,即使社会上有一定现实危害性的行为发生,若危害行为已有《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制,则应当侧重于宽容精神,对刑法加以节制,这也是刑法宽容性的体现。
综上所述,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三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张三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人张三无罪。
此次,静海县人民法院 1 号辩护人当庭发表。
接下来,将由我作为被告当庭的辩护人,就公诉人起诉书中的意见做如下回应:
首先,起诉书事实不清,有部分事实未提及。其一,隐瞒了王武对张春的刻薄厌恶。据被告张川供述,王武曾攻击他且并非感恩,即便双方只见过两面,王武和证人杨明聊天时声称自己还是不要去。在视频下面告知张三,删除了要冲进其单位找人,以及自己已暗中调查张三的家庭地址,去年他考上的公务员,故而不能单纯认定张三是一个纯粹的恶人,整体事件也并非是由其三方行为造成的。
其二,张震的行为并没有辱骂性词汇,不存在主观上的侮辱倾向,不符合侮辱罪构成要件中的侮辱行为,且侮辱罪所涵盖的法益是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权。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张三的原行不能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 246 条所规定的公然性、特定性、直接故意的三个要件。
其三,侮辱罪是自诉案件。本案之所以转为公诉案件,无非是因为公诉人认为他人其纠纷的行为引起了王某的自杀。但在他人引起的自杀案件中更为明确的是,只有他人的危害行为与某人自杀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中提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重大前提,由于在提及自杀前,王武遭到事业、家庭、理想、爱好接连的否认打击,自始至终未得到父母、亲友、同事的关心照料。另外,在处理此事后,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自杀是其重度抑郁、双向情感障碍持续恶化且难以得到及时治疗导致的必然结果,与张三反击网友攻击性语言的行为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此外,公诉人提供的 4 份证人证言必须排除高度怀疑且能够交叉印证才能采纳。另外,公诉人提供的书证未做笔迹鉴定,难以确定书写人的遗书,证明力严重不足,难以达到排除高度合理怀疑的标准。
刑法的谦抑性阐明,刑法对社会的规制不能过度,社会生活的日常行为应仅限于维护社会所必需,应在最小限度以内,因此应当限制而非扩张刑法的适用。从刑法的目的性来看,即使社会上有一定现实危害性的行为发生,若危害行为已有《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制,则应当侧重于宽容精神,对刑法加以节制,这也是刑法宽容性的体现。
综上所述,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三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张三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人张三无罪。
此次,静海县人民法院 1 号辩护人当庭发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三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张三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人张三无罪。
现在进入法庭调查环节,由公诉人率先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使证据条理清晰,证明对象明确,请允许公诉方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第一组证据为书证,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张三、王五户籍资料,在证据材料的第一页到第四页。此组证据可证明本案真实存在,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第二组证据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三讯问笔录在证据材料的第6页。张三称其和王五本人当时没有什么纠纷矛盾,而王五删除其微信好友,并说删除好友是要净化微信朋友圈,张三对其言论有意见。此外,证人白日的询问笔录在证据材料的第16页,王五删掉的朋友中有张三,随后张三在微信上骂王五。证人黄辉的询问笔录在证据材料第25页,王五由于心情不好删除了一些不经常聊天的朋友,张三由此心生不满。此组证据可证明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起因是其对被害人王五所发朋友圈感到不满。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取证的合法性并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张三的行为并非有意导致王五的死亡结果,因此张三对其不满不能作为此案的依据。辩护人有补充,张三被不熟悉的人攻击为乌烟瘴气的存在,有不满是合理的。同时,证人白露作为王五的亲友母亲,在证言中隐瞒了王五严重的精神病史及其生活社会中遭受的多重压力,有诱导法庭以及丑化被告人的高度可能性,其证言证明力有待考察。而证人黄辉作为王五的个人好友,其在到公安局接受讯问时直言张三品格低劣,在法庭定罪前已直接认定张三有侮辱罪和网络暴力的行为,其证言涉及主观评价,强烈建议合议庭予以考量。
公诉人:审判长,在本组证据中,公诉人想证明的是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起因是其对被害人王某所发朋友圈感到不满,并不是讲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与张三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保留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第三组证据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帆询问笔录在材料的第7页到第8页。张三表示其目的是想强化王五不承认自己骑车技术不好还嘴硬的认知,想让更多的人知道他骑车技术不好,提醒他骑车下坡要慢一点。此组证据可证明被告人张三对于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此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帆对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目的是想要强化王五这种不承认自己技术不好还嘴硬的认知,是对事实的阐述以及对王五的友好关怀。辩护人有补充,即使张灿的言行有一定的恶意,但并不能达到刑法上侵犯名誉权的目的。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名誉指的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目的,据他自己所讲,正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被害人王五的骑车技术不好,并且嘴硬,这正是对被害人王五的品德、才能等方面的负面评价。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故意。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异议。张帆的行为仅仅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友好调侃,但并不意味着伤害被害人的社会主观价值,其对被害人的社会影响并没有造成颠覆性的影响。辩护人有补充,从理性的评价来看,仅仅评价技术差以及嘴硬,并不能让一个人的社会综合评价完全降低,或让人认为他的整体印象变差。
公诉人:张三的行为其实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的,因为他在评论区当中面对他人对王五的嘲讽,甚至会发出“我帮你功德加加加”等等的言论,这就是在鼓励和煽动网友对王五进行一系列的嘲讽,所以并非是希望王五得到一定的关怀。
辩护人:审判长,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仅是对言论的一些友好发言,其次只是为了调动评论区的环境,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辩护人有补充,被告人也曾在评论区过分调侃王五时强调,请大家不要过分的调侃他,他已经开始健身了,这也体现出公诉人的评价是片面的。
公诉人:我方提到的,请大家不要再继续调侃了,此为后续的评论区。在真实的评论区当中,张三并没有这样的克制行为。在张三的询问笔录中,张三自己有讲到,我的目的就是要强化王五不承认自己骑车技术差,还嘴硬的认知。
辩护人:审判长,其行为以辩护人已经多次重申,只是对事实的概括以及友好阐述以及人文关怀,如果公诉方再次对此进行多次质疑,我方将不再予以回应,合议庭予以知悉。
公诉人:审判长,第四组证据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三确认笔录。证据材料第6页,张三微信朋友圈截图,王五发的朋友圈并配文“主动加人又主动删人,是什么垃圾”。第9页,“头铁容一见阎王”。第10页,“贾金笑到我了,主要还是头铁嘴硬”,并将自己的抖音号修改为王五菜666,昵称改为“川菜王老五”。第11页“牛逼个子小小其车表小”,并且说以上文字都是其提供的。此组证据可证明被告人的配文行为属于侮辱行为。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其一,公诉方对侮辱行为的界定并不明确;其次,张三的行为只是参与王五的相关视频进行转发,并不会进行恶意揣测以及曲解修改,其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侮辱。
公诉人:根据2023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信息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的方式,应当以侮辱罪论处。此时,张三的行为属于肆意谩骂及不考虑王某的感受,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以及符合了两高一部对于侮辱罪的指导意见,构成了侮辱行为界定。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有异议。审判长,侮辱罪满足要件需要满足公然性、必要性、公开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要件,而其中并不满足全部条件要件。因此辩护方认为张三的行为仅是属于友好交往的范畴,并不属于侮辱。公诉方有补充。此时我们是在讨论张三的行为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公然性和特定性,我们放在后续的环节会与辩护人进行辩论,下面由我的同事进行补充。并且在2020年8月份,被害人张三,被告人张三在收到被害人王五的民事起诉过后,他依然又发布了一条视频去进行嘲讽。
辩护人:由于视频纯属于被告人的自我言论自由,我国是一个合法开放的民主社会,因此我辩护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无不妥。
公诉人:审判长,第五组证据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三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6页提到,张三在微信视频号上发了两条视频,在抖音上发了两条视频和两张照片。证据材料第13页,微信上的视频除了好友能看到,跟其有共同好友关注或点赞的也能看到或刷到其发布的视频,抖音那边发布的两段视频是所有抖音用户都可以看见的,之后发布的图文视频其设置了仅关注可见,也就是关注其抖音账号的人才能看到其发布的内容。证据材料第9页,王五的视频没有露出面部,不熟悉他的人看不出来,但熟悉他的人应该能看出来是王五,后面发布的图文是可以看到他的脸的。证据材料的界面和头像都改成了王五的图片,并且认识的人是看得出来的。此组证据可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公开性,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其中张帆的行为属于积极挽救自己的不当行为,其已经对其进行了后续修改,因此张三行为不具有侮辱的性质,其公开性、对立性并不满足。辩护人有补充,为公民定罪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若视频图文无明显面部特征,且不熟悉他的人看不出来,熟悉他的人也要经确认之后才能确认这是王五的本人的视频,就不能认为其同时满足公然性、特定性。
公诉人:正如辩护人所说,他是在后续才进行了相应的设置,并且他自己有提到,其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两条视频,并且微信上的视频除了好友能看到,跟其有共同关注的也都能看到,并且抖音上的视频一开始的两段视频是所有用户都可以看见的,公诉人认为已经满足了行为的公开性和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公诉人有补充,并且对于张三修改可见范围,并不能说明其不满足公开性,因为张三的共同好友都是来自机车圈,而机车圈并不是一个特定的圈层,而是由一个共同爱好组成的不同年龄段、不同性质的一个多样化的群体,所以说此时并非不具有公开性。并且,在王五的朋友向他表示确认的时候,也并非是说明此时王五的特征不明显,这是因为具有了王五的相应特征,才会引起朋友们的确认。
辩护人:审判长,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强调应当是公然侮辱特定对象,才能够满足侮辱罪的定性。若公诉人的举证不能够同时满足公然性以及特定性,就不能认可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审判长,第六组证据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三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7页,被害人王五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有到纪委投诉过张三。证人证言,证人白露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16页,被害人王五委托律师于2020年9月10日到法院起诉张三。证据材料第18页,被害人王五曾经说过,只有运动的时候,他才会快乐,才会忘掉张三给他的伤害,可回家后,他的情绪又不好了,因为又要面对张三对他的侮辱和阴阳怪气。证人黄昏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26页,张帆从2021年3月份开始攻击王五,直到王五去世,没有间断过。证人证言、证人杨明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25页到第31页,被害人王五多次向杨明提起被告人张三侮辱他的事,并且说这种侮辱让他感到很不好。书证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第30、34页到35页。书证在垃圾桶中发现的被揉皱的纸张,证据材料第40页,上面有提到“抹布被某学张三当附拍死,一直在网络上只骂我阴阳怪气”。此组证据可证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与被害人王五的死亡结果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其一,经过笔录可以看出,其中有提到摔车小心之类的内容,没有什么侮辱性结论,因此可以确认其结论属于正常范畴。再者,经过笔录以及犯人的笔录,可见张三在此之前已经有在2022年11月18号的一天。辩护人有补充,前述我们已强调证人白露及证人黄辉的证言证明力问题不再赘述,同时证人杨明提及的让他感觉不好,“Evil evil”,其词源为“emotional”,在网络用语中,通常表示自己并不开心,而非是常人提及的抑郁的意思,我们不能够将网络用语和抑郁混淆。其次,在死者家中垃圾桶内发现的被揉皱的纸张已在前述中强调,并不是经由遗书鉴定的内容,不能认定为张三对王五的侮辱导致其自杀。辩护人有补充,经过辩护人经依法取证,静海县人民法院医学调查可发现被害人王五在死亡之前已经患有双向性障碍。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对于精神疾病的相关规定,可体现出双向情感障碍是长期性的,具有伴随终生的一些精神类疾病,因此需要长期服药,长期监护。因此,王五的死亡结果与张三的侮辱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对于侮辱的定义,公诉人不认同,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标准,不能因为个体的差异来差异化对待侮辱。根据202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里面有讲到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应当以侮辱罪处罚。并且对于辩护人提到的第一个证人证言,证明力低下是因为他们的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而且作为身份来看,他们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但是根据证明,杨明和证人白露之间的证人证言,他们之间相互印证,都可以说明在张三发布的朋友圈之后,有影响到王五的心理状况,王五是从3月、4月份开始看到了张三的朋友圈之后,才开始心情不好,由此可以推断,此时的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爆发、复发皆是因为张三的行为引起的,所以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对于辩护人主张的纸团并非是被害人王五自己所写,此时我们对于申请鉴定的一些程序性事项,不应当作为本案件中双方争议的内容,但是因为纸团的事项是由公安技术人员在死者的家中的垃圾桶中观察到的,被害人王五的母亲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其内容是以一种吐槽的形式出现的,也可以印证王五当时情绪高度不稳定的一个状态,所以说纸团的内容应当是由王五自己心理书写的,并不应当存在鉴定的意义。公诉人有补充,针对辩护人所讲的被害人王五具有的双向情感障碍,包括抑郁症等一系列的病症行为,其并不构成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断被告人张三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王五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审判长,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关联性不强,其次,我方对此一切因素异常这一点保留意见。辩护人有补充,在社交中的不愉快交往不能够全部用刑罚惩治,否则就是对公民自由发言和在别人恶意抨击自己时的自我保护的限制。其次,公诉人并没有提及三部门联合发表的指导意见中第10条规定的前款条件,即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公诉人:根据证人黄辉的询问笔录,张丹从2020年3月份开始,直到王某去世,他的网络暴力没有间断过,包括被害人王五针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有到纪委投诉过张三,但是当被告人张三收到了民事起诉过后,他依然不管不顾王五的态度,他依然对其进行了视频的侮辱,我方认为已经构成了肆意谩骂。公诉人补充,并且张三的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由4月份到9月份的持续性行为,并不是短时间的偏颇性行为的发表,所以说已经有了一定的恶劣程度,应该以侮辱罪论处,并且已经具有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方认为公诉方提出的证明具有个人主观意论色彩,望可以予以考量。
公诉人:证据提交完毕。
现在进入法庭调查环节,由公诉人率先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使证据条理清晰,证明对象明确,请允许公诉方对证据进行分组举证。第一组证据为书证,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张三、王五户籍资料,在证据材料的第一页到第四页。此组证据可证明本案真实存在,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第二组证据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三讯问笔录在证据材料的第6页。张三称其和王五本人当时没有什么纠纷矛盾,而王五删除其微信好友,并说删除好友是要净化微信朋友圈,张三对其言论有意见。此外,证人白日的询问笔录在证据材料的第16页,王五删掉的朋友中有张三,随后张三在微信上骂王五。证人黄辉的询问笔录在证据材料第25页,王五由于心情不好删除了一些不经常聊天的朋友,张三由此心生不满。此组证据可证明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起因是其对被害人王五所发朋友圈感到不满。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取证的合法性并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张三的行为并非有意导致王五的死亡结果,因此张三对其不满不能作为此案的依据。辩护人有补充,张三被不熟悉的人攻击为乌烟瘴气的存在,有不满是合理的。同时,证人白露作为王五的亲友母亲,在证言中隐瞒了王五严重的精神病史及其生活社会中遭受的多重压力,有诱导法庭以及丑化被告人的高度可能性,其证言证明力有待考察。而证人黄辉作为王五的个人好友,其在到公安局接受讯问时直言张三品格低劣,在法庭定罪前已直接认定张三有侮辱罪和网络暴力的行为,其证言涉及主观评价,强烈建议合议庭予以考量。
公诉人:审判长,在本组证据中,公诉人想证明的是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起因是其对被害人王某所发朋友圈感到不满,并不是讲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与张三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保留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第三组证据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帆询问笔录在材料的第7页到第8页。张三表示其目的是想强化王五不承认自己骑车技术不好还嘴硬的认知,想让更多的人知道他骑车技术不好,提醒他骑车下坡要慢一点。此组证据可证明被告人张三对于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此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帆对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目的是想要强化王五这种不承认自己技术不好还嘴硬的认知,是对事实的阐述以及对王五的友好关怀。辩护人有补充,即使张灿的言行有一定的恶意,但并不能达到刑法上侵犯名誉权的目的。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名誉指的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的行为目的,据他自己所讲,正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被害人王五的骑车技术不好,并且嘴硬,这正是对被害人王五的品德、才能等方面的负面评价。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故意。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异议。张帆的行为仅仅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友好调侃,但并不意味着伤害被害人的社会主观价值,其对被害人的社会影响并没有造成颠覆性的影响。辩护人有补充,从理性的评价来看,仅仅评价技术差以及嘴硬,并不能让一个人的社会综合评价完全降低,或让人认为他的整体印象变差。
公诉人:张三的行为其实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的,因为他在评论区当中面对他人对王五的嘲讽,甚至会发出“我帮你功德加加加”等等的言论,这就是在鼓励和煽动网友对王五进行一系列的嘲讽,所以并非是希望王五得到一定的关怀。
辩护人:审判长,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仅是对言论的一些友好发言,其次只是为了调动评论区的环境,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辩护人有补充,被告人也曾在评论区过分调侃王五时强调,请大家不要过分的调侃他,他已经开始健身了,这也体现出公诉人的评价是片面的。
公诉人:我方提到的,请大家不要再继续调侃了,此为后续的评论区。在真实的评论区当中,张三并没有这样的克制行为。在张三的询问笔录中,张三自己有讲到,我的目的就是要强化王五不承认自己骑车技术差,还嘴硬的认知。
辩护人:审判长,其行为以辩护人已经多次重申,只是对事实的概括以及友好阐述以及人文关怀,如果公诉方再次对此进行多次质疑,我方将不再予以回应,合议庭予以知悉。
公诉人:审判长,第四组证据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三确认笔录。证据材料第6页,张三微信朋友圈截图,王五发的朋友圈并配文“主动加人又主动删人,是什么垃圾”。第9页,“头铁容一见阎王”。第10页,“贾金笑到我了,主要还是头铁嘴硬”,并将自己的抖音号修改为王五菜666,昵称改为“川菜王老五”。第11页“牛逼个子小小其车表小”,并且说以上文字都是其提供的。此组证据可证明被告人的配文行为属于侮辱行为。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其一,公诉方对侮辱行为的界定并不明确;其次,张三的行为只是参与王五的相关视频进行转发,并不会进行恶意揣测以及曲解修改,其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侮辱。
公诉人:根据2023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信息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的方式,应当以侮辱罪论处。此时,张三的行为属于肆意谩骂及不考虑王某的感受,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以及符合了两高一部对于侮辱罪的指导意见,构成了侮辱行为界定。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有异议。审判长,侮辱罪满足要件需要满足公然性、必要性、公开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要件,而其中并不满足全部条件要件。因此辩护方认为张三的行为仅是属于友好交往的范畴,并不属于侮辱。公诉方有补充。此时我们是在讨论张三的行为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公然性和特定性,我们放在后续的环节会与辩护人进行辩论,下面由我的同事进行补充。并且在2020年8月份,被害人张三,被告人张三在收到被害人王五的民事起诉过后,他依然又发布了一条视频去进行嘲讽。
辩护人:由于视频纯属于被告人的自我言论自由,我国是一个合法开放的民主社会,因此我辩护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无不妥。
公诉人:审判长,第五组证据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三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6页提到,张三在微信视频号上发了两条视频,在抖音上发了两条视频和两张照片。证据材料第13页,微信上的视频除了好友能看到,跟其有共同好友关注或点赞的也能看到或刷到其发布的视频,抖音那边发布的两段视频是所有抖音用户都可以看见的,之后发布的图文视频其设置了仅关注可见,也就是关注其抖音账号的人才能看到其发布的内容。证据材料第9页,王五的视频没有露出面部,不熟悉他的人看不出来,但熟悉他的人应该能看出来是王五,后面发布的图文是可以看到他的脸的。证据材料的界面和头像都改成了王五的图片,并且认识的人是看得出来的。此组证据可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公开性,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其中张帆的行为属于积极挽救自己的不当行为,其已经对其进行了后续修改,因此张三行为不具有侮辱的性质,其公开性、对立性并不满足。辩护人有补充,为公民定罪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若视频图文无明显面部特征,且不熟悉他的人看不出来,熟悉他的人也要经确认之后才能确认这是王五的本人的视频,就不能认为其同时满足公然性、特定性。
公诉人:正如辩护人所说,他是在后续才进行了相应的设置,并且他自己有提到,其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了两条视频,并且微信上的视频除了好友能看到,跟其有共同关注的也都能看到,并且抖音上的视频一开始的两段视频是所有用户都可以看见的,公诉人认为已经满足了行为的公开性和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公诉人有补充,并且对于张三修改可见范围,并不能说明其不满足公开性,因为张三的共同好友都是来自机车圈,而机车圈并不是一个特定的圈层,而是由一个共同爱好组成的不同年龄段、不同性质的一个多样化的群体,所以说此时并非不具有公开性。并且,在王五的朋友向他表示确认的时候,也并非是说明此时王五的特征不明显,这是因为具有了王五的相应特征,才会引起朋友们的确认。
辩护人:审判长,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强调应当是公然侮辱特定对象,才能够满足侮辱罪的定性。若公诉人的举证不能够同时满足公然性以及特定性,就不能认可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审判长,第六组证据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三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7页,被害人王五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有到纪委投诉过张三。证人证言,证人白露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16页,被害人王五委托律师于2020年9月10日到法院起诉张三。证据材料第18页,被害人王五曾经说过,只有运动的时候,他才会快乐,才会忘掉张三给他的伤害,可回家后,他的情绪又不好了,因为又要面对张三对他的侮辱和阴阳怪气。证人黄昏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26页,张帆从2021年3月份开始攻击王五,直到王五去世,没有间断过。证人证言、证人杨明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第25页到第31页,被害人王五多次向杨明提起被告人张三侮辱他的事,并且说这种侮辱让他感到很不好。书证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第30、34页到35页。书证在垃圾桶中发现的被揉皱的纸张,证据材料第40页,上面有提到“抹布被某学张三当附拍死,一直在网络上只骂我阴阳怪气”。此组证据可证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与被害人王五的死亡结果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有无质证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其一,经过笔录可以看出,其中有提到摔车小心之类的内容,没有什么侮辱性结论,因此可以确认其结论属于正常范畴。再者,经过笔录以及犯人的笔录,可见张三在此之前已经有在2022年11月18号的一天。辩护人有补充,前述我们已强调证人白露及证人黄辉的证言证明力问题不再赘述,同时证人杨明提及的让他感觉不好,“Evil evil”,其词源为“emotional”,在网络用语中,通常表示自己并不开心,而非是常人提及的抑郁的意思,我们不能够将网络用语和抑郁混淆。其次,在死者家中垃圾桶内发现的被揉皱的纸张已在前述中强调,并不是经由遗书鉴定的内容,不能认定为张三对王五的侮辱导致其自杀。辩护人有补充,经过辩护人经依法取证,静海县人民法院医学调查可发现被害人王五在死亡之前已经患有双向性障碍。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对于精神疾病的相关规定,可体现出双向情感障碍是长期性的,具有伴随终生的一些精神类疾病,因此需要长期服药,长期监护。因此,王五的死亡结果与张三的侮辱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对于侮辱的定义,公诉人不认同,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标准,不能因为个体的差异来差异化对待侮辱。根据202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里面有讲到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应当以侮辱罪处罚。并且对于辩护人提到的第一个证人证言,证明力低下是因为他们的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而且作为身份来看,他们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但是根据证明,杨明和证人白露之间的证人证言,他们之间相互印证,都可以说明在张三发布的朋友圈之后,有影响到王五的心理状况,王五是从3月、4月份开始看到了张三的朋友圈之后,才开始心情不好,由此可以推断,此时的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爆发、复发皆是因为张三的行为引起的,所以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对于辩护人主张的纸团并非是被害人王五自己所写,此时我们对于申请鉴定的一些程序性事项,不应当作为本案件中双方争议的内容,但是因为纸团的事项是由公安技术人员在死者的家中的垃圾桶中观察到的,被害人王五的母亲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其内容是以一种吐槽的形式出现的,也可以印证王五当时情绪高度不稳定的一个状态,所以说纸团的内容应当是由王五自己心理书写的,并不应当存在鉴定的意义。公诉人有补充,针对辩护人所讲的被害人王五具有的双向情感障碍,包括抑郁症等一系列的病症行为,其并不构成一个异常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断被告人张三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王五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审判长,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关联性不强,其次,我方对此一切因素异常这一点保留意见。辩护人有补充,在社交中的不愉快交往不能够全部用刑罚惩治,否则就是对公民自由发言和在别人恶意抨击自己时的自我保护的限制。其次,公诉人并没有提及三部门联合发表的指导意见中第10条规定的前款条件,即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公诉人:根据证人黄辉的询问笔录,张丹从2020年3月份开始,直到王某去世,他的网络暴力没有间断过,包括被害人王五针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有到纪委投诉过张三,但是当被告人张三收到了民事起诉过后,他依然不管不顾王五的态度,他依然对其进行了视频的侮辱,我方认为已经构成了肆意谩骂。公诉人补充,并且张三的行为是一个持续性的,由4月份到9月份的持续性行为,并不是短时间的偏颇性行为的发表,所以说已经有了一定的恶劣程度,应该以侮辱罪论处,并且已经具有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方认为公诉方提出的证明具有个人主观意论色彩,望可以予以考量。
公诉人:证据提交完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环节。现在请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好的审判长,这里由我作为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张三涉嫌侮辱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我们受青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执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首先,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客观方面,侮辱罪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公诉方认为其具有侮辱的性质。
根据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应当以侮辱罪处罚。在此案中,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表现为:在朋友圈截图被害人王五的微信好友界面,配文“主动加人又主动删人是什么垃圾”,“垃圾”一词通常指被丢弃的、丧失利用价值的或者是污秽的,明显带有轻蔑或贬低的含义。再根据被告人张三的讯问笔录,他在与王五网络论战的时候,抖音号为王五菜666,抖音昵称为酸菜王老五,此处将“酸菜”推定为网络用语,在此时的语境中应当是爱嫉妒、爱羡慕且水平低下、技术糟糕。被告人张三用“酸菜”来形容被害人王五,无疑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能力上的负面评价。在发布被害人王五骑车视频后,又在评论区写到“贾金”,“贾金”的意思是形容一个人爱炫耀、爱显摆,是指他人虚荣且虚伪。被告人张三此刻的评价是带有嘲讽、恶意的,属于轻蔑的日常关联性评价。
这样的行为,公诉方认为也满足了“公然”的要件。“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公开发表,取决于传播范围和受众。虽然有些人的朋友圈看似隐秘,但其接触到的人群并不限定于家庭层面的圈子,触及到了不特定的人群,因此朋友圈的传播特性使得其应被视为公开传播,抖音账号仅关注可见也是同样的道理。并且根据王五朋友黄慧的证言及张三发表的内容情况来看,知道此事的人很多,而且骑行圈是由不同背景、不同年龄、不同职业和不同性格的人组成的一个多样化社群,这样的多样性体现了公开、公然的性质。另外,被告人张三最初的图文视频是在抖音平台上发表的,也没有设置仅好友可见。这意味着抖音平台所有人都有查看被告人张三发布内容的机会。在被告人张三发布的抖音视频当中,最高的阅读量已经达到了21000,显然其行为已经满足了“公然”这一条件。从主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张三具有直接故意,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在对被告人张三的讯问笔录中,张三明确表示自己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对王五这一不承认自己骑车技术不好的人的认知,嘲笑王五技术不好,表达对王五骑车技术差的认知,这些都是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他配文“个子小小”,也带有嘲讽和讽刺的意味,这些都是对王某个人人格尊严的侵犯。所以,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满足侮辱罪的主观要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阻却事由。
二、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与被害人王五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公安技术人员到王五住处勘查,发现王五家中的垃圾桶内有被揉成团的纸张,上面写道“我被某局张三三伏害死,一直在网络上侮辱我,阴阳怪气”。根据白露的询问笔录可知,在王五被张三骂“垃圾”之后,王五的情绪开始变得低落。在被告人张三长达几个月的网络论战过程中,王五的情况每况愈下,4月份开始睡眠质量不好,5月份开始食欲不振。同时,再根据王五的朋友杨明的证人证言,他们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也是在张三辱骂了王五之后,王五的情绪才开始发生变化。所以,我们可以推断,王五的情绪变化,其根本原因是张三的一系列行为引起的。
虽然被害人王五作为一个抑郁症和双向情感障碍患者,在事发之前就存在病史,但在事发之前王五与医生沟通之后已经停药半年,王五的情况已经好转,因此不能作为一个免责因素来看待。另外,生活的压力是持续存在的,单独出现也不能作为王五自杀的原因。再有,律师曾经告诉过王五,诉讼进行不下去了,王五也恰逢司法考试通过,这两件事情皆可以引起王五的情绪变化,但是这些都是由于张三的先行行为所导致的。律师告诉他诉讼进行不下去也是因为有了张三先前对于王五的辱骂行为,王五提起了诉讼。王五删除朋友圈、删除微信好友、净化朋友圈的行为也都是为了准备司法考试。在这个备战司法考试的期间,受到了张三的图文辱骂,这难免会对王五的备考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些都是由于张三的先前行为引起的,应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被告人张三存在自首的法律量刑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我院对张三侮辱罪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认定为侮辱罪。请合议庭予以考量。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环节。现在请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好的审判长,这里由我作为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张三涉嫌侮辱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我们受青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执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首先,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在客观方面,侮辱罪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公诉方认为其具有侮辱的性质。
根据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应当以侮辱罪处罚。在此案中,被告人张三的侮辱行为表现为:在朋友圈截图被害人王五的微信好友界面,配文“主动加人又主动删人是什么垃圾”,“垃圾”一词通常指被丢弃的、丧失利用价值的或者是污秽的,明显带有轻蔑或贬低的含义。再根据被告人张三的讯问笔录,他在与王五网络论战的时候,抖音号为王五菜666,抖音昵称为酸菜王老五,此处将“酸菜”推定为网络用语,在此时的语境中应当是爱嫉妒、爱羡慕且水平低下、技术糟糕。被告人张三用“酸菜”来形容被害人王五,无疑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能力上的负面评价。在发布被害人王五骑车视频后,又在评论区写到“贾金”,“贾金”的意思是形容一个人爱炫耀、爱显摆,是指他人虚荣且虚伪。被告人张三此刻的评价是带有嘲讽、恶意的,属于轻蔑的日常关联性评价。
这样的行为,公诉方认为也满足了“公然”的要件。“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公开发表,取决于传播范围和受众。虽然有些人的朋友圈看似隐秘,但其接触到的人群并不限定于家庭层面的圈子,触及到了不特定的人群,因此朋友圈的传播特性使得其应被视为公开传播,抖音账号仅关注可见也是同样的道理。并且根据王五朋友黄慧的证言及张三发表的内容情况来看,知道此事的人很多,而且骑行圈是由不同背景、不同年龄、不同职业和不同性格的人组成的一个多样化社群,这样的多样性体现了公开、公然的性质。另外,被告人张三最初的图文视频是在抖音平台上发表的,也没有设置仅好友可见。这意味着抖音平台所有人都有查看被告人张三发布内容的机会。在被告人张三发布的抖音视频当中,最高的阅读量已经达到了21000,显然其行为已经满足了“公然”这一条件。从主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张三具有直接故意,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在对被告人张三的讯问笔录中,张三明确表示自己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对王五这一不承认自己骑车技术不好的人的认知,嘲笑王五技术不好,表达对王五骑车技术差的认知,这些都是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他配文“个子小小”,也带有嘲讽和讽刺的意味,这些都是对王某个人人格尊严的侵犯。所以,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满足侮辱罪的主观要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阻却事由。
二、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与被害人王五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公安技术人员到王五住处勘查,发现王五家中的垃圾桶内有被揉成团的纸张,上面写道“我被某局张三三伏害死,一直在网络上侮辱我,阴阳怪气”。根据白露的询问笔录可知,在王五被张三骂“垃圾”之后,王五的情绪开始变得低落。在被告人张三长达几个月的网络论战过程中,王五的情况每况愈下,4月份开始睡眠质量不好,5月份开始食欲不振。同时,再根据王五的朋友杨明的证人证言,他们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也是在张三辱骂了王五之后,王五的情绪才开始发生变化。所以,我们可以推断,王五的情绪变化,其根本原因是张三的一系列行为引起的。
虽然被害人王五作为一个抑郁症和双向情感障碍患者,在事发之前就存在病史,但在事发之前王五与医生沟通之后已经停药半年,王五的情况已经好转,因此不能作为一个免责因素来看待。另外,生活的压力是持续存在的,单独出现也不能作为王五自杀的原因。再有,律师曾经告诉过王五,诉讼进行不下去了,王五也恰逢司法考试通过,这两件事情皆可以引起王五的情绪变化,但是这些都是由于张三的先行行为所导致的。律师告诉他诉讼进行不下去也是因为有了张三先前对于王五的辱骂行为,王五提起了诉讼。王五删除朋友圈、删除微信好友、净化朋友圈的行为也都是为了准备司法考试。在这个备战司法考试的期间,受到了张三的图文辱骂,这难免会对王五的备考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些都是由于张三的先前行为引起的,应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被告人张三存在自首的法律量刑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我院对张三侮辱罪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认定为侮辱罪。请合议庭予以考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且其行为与被害人王五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人张三存在自首的法律量刑情形。我院对张三侮辱罪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认定为侮辱罪,请合议庭予以考量。
当庭发表,现在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金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帆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帆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档案,对被告人进行了相关调查,系统全面地掌握了本案事实。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察明。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三涉嫌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侮辱罪。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帆在客观上并不满足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也不具备侮辱被害人王武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侮辱罪。
刘如向被告人张三转发视频并非定论的行为,并不会使被害人王某的社会评价及名誉受负面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指导意见第 10 条规定,针对他人的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失偏颇,言论有所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违法、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犯罪。被告人张三发布的视频及配文,应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是为了提醒广大网友注意自身安全,而非对被害人王某的肆意谩骂或者恶意诋毁。所以被告人张三的配文并不会使被害人王某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名誉遭受负面影响。
第二,被告人张项发文行为难以同时满足场合公开性和对象特定性。侮辱罪要求以公开的方式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行为,即侮辱行为需要满足场合公开性和对象的特定性。本案中被告人张帆发布的宣称视频中并没有展露被害人王武的明显特征,且并未指出视频中的人是被害人王武,即便该视频设置为所有人可见,但因缺乏对象的特定性而无法认定为侮辱行为。而后被告人张三修改抖音昵称、抖音号、抖音界面和头像后,将账号权限设为仅关注。可见此后发布的图文内容仅在小范围内传播,难以满足侮辱行为的公开要件。
第三,被害人王武自杀与被告人张占的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根据中国精神障碍防治指南可知,双向情感障碍的首要防治原则为坚持治疗。坚持持续综合治疗,长期治疗双向障碍,几乎终身以循环方式反复发作。被害人王五患有重度抑郁症和双向情感障碍,已长达 14 年,曾三次因学业、事业压力自杀,但未遂。2020 年 4 月,被害人王武突然向母亲表露了积极生活,精神极度亢奋,在私教课中投入大量金钱,但效果未达预期,同时被害人王武面临村里停滞不前、工作不顺、父母催婚、考试失利等多重压力,极有可能导致重度抑郁症的发作,致使被害人王武再度自杀。辩护人认为,重度抑郁症复发这一异常因素已经阻断了王五与被告人张丹发文行为与被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结果是介入因素导致的,被告人不应对被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不满足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的入罪要件。
第四,被告人张三在主观上并没有侮辱被害人王武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三对被害人王武将其拉黑删除并在朋友圈发文宣泄身边环境的行为心怀不满,但其转发评论被害人王武的行为并非出于侮辱他人的目的。首先,被告人张三所发的视频和图片均是源自于被害人王某在抖音和微信的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其转载的视频内容为原视频转载,并未对被害人王武进行丑化抹黑。其次,被告人张帆的配文是对被害人王某行为的一种调侃和讽刺,并没有过激的言论攻击被害人王某的人格。部分内容还透露出对被害人王某的善意的关心和提醒,如“大老这个下坡组织有点吓到我,引以为戒”。可见,被告人张帆发布的相关言论,主观目的并非是进行侮辱,也并非追求被害人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
第五,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侮辱罪成立。被害人王武在三次自杀未遂和 2020 年 10 月 1 日自杀身亡时,都未正式留下遗书。公安机关在被害人王武家中勘验,于垃圾桶中发现被揉皱的纸张,经司法鉴定,鉴定报告可鉴定纸张上所记录文字为被害人王某真实所写,即便该遗书是被害人王某所写,被害人王武也选择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在遗书流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表述后,放弃了借此控告被告人张三的想法。因此可见,王武已经原谅了张三。本案涉及的证据作为证人证言,且各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存疑。证人白鹿、王辉即被害人王五的亲友,与被害人王五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而证人李元和李明则处于中立的立场,认为被告人并没有侮辱王某。由此可见,四份证人证言并不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方指控罪名的证据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综上所述,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三侮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张三合法权利,判决被告人张三无罪。此致,静海县人民法院。
当庭发表,现在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金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帆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张帆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档案,对被告人进行了相关调查,系统全面地掌握了本案事实。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察明。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三涉嫌罪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6 条侮辱罪。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张帆在客观上并不满足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也不具备侮辱被害人王武的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侮辱罪。
刘如向被告人张三转发视频并非定论的行为,并不会使被害人王某的社会评价及名誉受负面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指导意见第 10 条规定,针对他人的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失偏颇,言论有所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违法、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犯罪。被告人张三发布的视频及配文,应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是为了提醒广大网友注意自身安全,而非对被害人王某的肆意谩骂或者恶意诋毁。所以被告人张三的配文并不会使被害人王某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名誉遭受负面影响。
第二,被告人张项发文行为难以同时满足场合公开性和对象特定性。侮辱罪要求以公开的方式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行为,即侮辱行为需要满足场合公开性和对象的特定性。本案中被告人张帆发布的宣称视频中并没有展露被害人王武的明显特征,且并未指出视频中的人是被害人王武,即便该视频设置为所有人可见,但因缺乏对象的特定性而无法认定为侮辱行为。而后被告人张三修改抖音昵称、抖音号、抖音界面和头像后,将账号权限设为仅关注。可见此后发布的图文内容仅在小范围内传播,难以满足侮辱行为的公开要件。
第三,被害人王武自杀与被告人张占的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根据中国精神障碍防治指南可知,双向情感障碍的首要防治原则为坚持治疗。坚持持续综合治疗,长期治疗双向障碍,几乎终身以循环方式反复发作。被害人王五患有重度抑郁症和双向情感障碍,已长达 14 年,曾三次因学业、事业压力自杀,但未遂。2020 年 4 月,被害人王武突然向母亲表露了积极生活,精神极度亢奋,在私教课中投入大量金钱,但效果未达预期,同时被害人王武面临村里停滞不前、工作不顺、父母催婚、考试失利等多重压力,极有可能导致重度抑郁症的发作,致使被害人王武再度自杀。辩护人认为,重度抑郁症复发这一异常因素已经阻断了王五与被告人张丹发文行为与被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害结果是介入因素导致的,被告人不应对被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不满足侮辱罪中的情节严重的入罪要件。
第四,被告人张三在主观上并没有侮辱被害人王武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三对被害人王武将其拉黑删除并在朋友圈发文宣泄身边环境的行为心怀不满,但其转发评论被害人王武的行为并非出于侮辱他人的目的。首先,被告人张三所发的视频和图片均是源自于被害人王某在抖音和微信的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其转载的视频内容为原视频转载,并未对被害人王武进行丑化抹黑。其次,被告人张帆的配文是对被害人王某行为的一种调侃和讽刺,并没有过激的言论攻击被害人王某的人格。部分内容还透露出对被害人王某的善意的关心和提醒,如“大老这个下坡组织有点吓到我,引以为戒”。可见,被告人张帆发布的相关言论,主观目的并非是进行侮辱,也并非追求被害人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结果。
第五,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证人证言存在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侮辱罪成立。被害人王武在三次自杀未遂和 2020 年 10 月 1 日自杀身亡时,都未正式留下遗书。公安机关在被害人王武家中勘验,于垃圾桶中发现被揉皱的纸张,经司法鉴定,鉴定报告可鉴定纸张上所记录文字为被害人王某真实所写,即便该遗书是被害人王某所写,被害人王武也选择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在遗书流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表述后,放弃了借此控告被告人张三的想法。因此可见,王武已经原谅了张三。本案涉及的证据作为证人证言,且各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存在矛盾,其真实性存疑。证人白鹿、王辉即被害人王五的亲友,与被害人王五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而证人李元和李明则处于中立的立场,认为被告人并没有侮辱王某。由此可见,四份证人证言并不能相互印证,故公诉方指控罪名的证据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综上所述,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三侮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张三合法权利,判决被告人张三无罪。此致,静海县人民法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三侮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判决被告人张三无罪。
吴律师。经过刚刚的法庭调查,现本庭总结出以下争议焦点: 一、张3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行为? 二、张三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或补充?无异议。辩护人是否有异议或补充?无异。
现在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法庭辩论,由公诉人率先发言。
好的审判长,公诉人认为,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应当以入罪处罚,请问辩护人在此是否可以和公诉人达成共识?
辩护方并不能与公诉人达成共识,其侮辱罪构成要件四个要件中并不相互满足,因此辩护方认为其侮辱罪并不能成立。辩护人有补充,张三的言论并没有达到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程度,而前款规定,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偏激,也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辩护人,请注意本人的争议焦点叫做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行为,并不是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辩护方认为并不构成侮辱行为。回应完毕,辩护人的回应是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其实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该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里并没有提及侮辱罪,而是在说这个侮辱程度是否能达到肆意谩骂和恶意诋毁的程度。
什么?辩护人对于肆意的定义是指?哎呀。肆意是指随意放纵,因此,王五、张三对王友的评论仅是出于事实观点的陈述以及客观事实,友好、友好关怀,并不构成随意的条件。
公诉人在此与辩护人的观点不同,公诉人认为肆意的定义应该是不顾后果,不管不顾,针对被告人刚刚的危害行为,其中有两项是他对被告人,他对被害人王武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攻击,并且在收到了民事起诉状过后,他依然对王武进行了攻击。因此公诉人认为张三的行为已然构成了肆意。
辩护人认为,所谓持续,公诉人的表述有所偏颇,张三仅是在这几个月以来发布了两篇图文以及两段视频,何来持续?辩方认为,公诉方在此存在主观意识判断,望合议庭予以考量。
张继公诉方,公诉方在证人黄辉的询问笔录中有提到,张三从2020年3月份开始攻击,直到王某去世,没有间断过。
公诉方有补充,并且根据辩护人指出的前款要件中有所偏颇批评性观念,此时请合议庭注意与张三的行为进行一个区分。张三的行为明显带有贬低和鄙夷的心态,他并非是一个公正客观的批评性观点的提出,所以说应当理解为肆意谩骂。
公诉方还有补充,并且张三在他自己的供述与辩解中有提到,我的目的就是为了嘲讽王武,他自己可能不知道嘲讽的含义是什么,但是我们根据侮辱的定义发现,张三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侮辱。
辩护人回应,我们这里讨论的侮辱行为,应当是侵害了刑法法律的行为,而张三的言行并不能达到刑法入罪的标准。
公诉人认为名誉指的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侮辱罪侵害的法律正是被害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因此,在本案中,张三的一系列危害行为以及对被害人王武的名誉权产生了影响。
公诉人结合个人理解以及杨明的发言,认为看张教授的转发内容,还很正常的,没有侮辱性言论,即这个在我们圈子里很正常,现在打开任何一个群,大家也会调侃自己,会调侃别人说我好菜你好菜之类的,就属于正常调侃,因此不构成侮辱行为以及侮辱罪。每个人的心理接受程度不一样,女人的证人证言也是与人作为张相的朋友发表的,所以说证明力也有所削弱,并且我们应该以一个一般人的角度去看待,那么就请问辩护人如何去理解垃圾和假心一词?是否是在辩护人看来,垃圾和假心还有等等带有嘲讽,还有带有恶意嘲讽意味的词语中,应当视作辩护人认为的友好调侃呢?
辩护方已经多次回应,仅属于调侃范围,并不构成侮辱以及侮辱行为、侮辱犯罪。以我国人民法院案例库多起典型案例来看,我国认为的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多以发布裸照以及殴打,辱骂同时或踩踏他人脸部为侮辱行为,而非仅仅用言语来讽刺和嘲讽他人。我国并非是一个随意性的国家,但是对于我们应该回到对于这个案件对于侮辱罪的司法解释来看,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和披露隐私,此时已经构成了肆意谩骂的条件的界定。
并且,辩护人一直主张张三的行为是一个调侃的状态,但是调侃应当是在一个轻松愉悦或者是比较放松随意的氛围进行的。公诉人并不认为在网络论战过程当中,张三和王五之间的氛围属于一个心中愉悦的氛围。
公诉人又重申,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于侮辱行为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应当以入罪处罚。但是根据被告人、被告人造成的一系列行为,我们可以发现他已经满足了肆意谩骂的情节,请辩护人提出抗辩理由。
请公诉方举出其涉嫌肆意侮辱性谩骂的证据。公诉方不止一次的提到过。被告人张三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网络侮辱,并且在收到了民事起诉状后,依然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侮辱。这已经构成了肆意。首先,其起诉行为并不能单独的认定是因张三导致的,其在起诉和投诉中都特意的强调了被告人张三的公职身份。可见其投诉和起诉的行为是有强烈指向性的,而非是当事人因为受到了精神伤害。
公诉人员有意见,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写到了被害人王武是以被告人张三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何来不是由张三引起的呢?
辩护人认为,如若他真的需要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便不需要特意去向不属于纪委管辖范围的纪委去投诉。张三声称他在非工作时间,而在工作时间讨论非工作的事,其次也无需在遗书中强调。我被某局张三害。辩方有补充,及公诉方多次强调司法解释,然后忽略了罪行构成的要件,因此缺乏证据,是证据不清,事实不明,因此望合议庭予以考量。
针对辩护方提到的去纪委投诉,正是由于被害人王武在受到了张三对他的网络侮辱,所以他去纪委进行投诉,并且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后果,他所以还提了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可知张三在2020年4月份过后的一大部分生活压力,都是由于张三的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并且证人杨明的证言有提到被告人张三的抖音粉丝有1066个,并且有一点六万扩算。民事方又提到,视频发布后内容最高播放量为21000。由此我们可见,张三的网络侮辱行为影响范围最广。
公诉人强调的2万播放量,并没有提及其收藏数和点赞数仅达到100,也就是说,阅览量并不代表所有人都接受到了其影响,也不能代表其社会形象由此降低。同时,我们要重申,被告人同样被攻击为乌烟瘴气,一直忍受着王五调查其家庭地址的恶劣行径,若先行代入被害人视角,认为死者为大的观念,从而不考虑张三的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公然性、特定性以及侮辱行为,是不合情理的。公然性的考量也只是可能导致,可能使多数人知悉此时张三的行为,它是放在一个抖音平台公开可见的范围,已经满足了可能使多数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的要件。并且根据诽谤这个司法解释来看,阅读量达到5000便是一个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的情况。回应公诉方的观点,其并未同时满足对象特定、特定性以及公然性的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有补充,从三部门联合发表的指导意见来看,所谓的阅读浏览量的定量,它其实是诽谤最终的定量,而不是侮辱罪中的定量。若司法解释中将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定量明确分开,就不应当在参考诽谤罪的定量。
第一个争议焦点合议庭已知悉,现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张三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进行针对性法庭辩论,由公诉人率先发言。
好的审判长,请问辩护人,被害人王某的病发于什么时间?辩护人认为是在2月份。
请举证,在2月份的时候,王某的状态陷入了极度亢奋的行为,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去论证。首先,他在没有考虑自己身体情况是否适合健身的情况下,一口气交了几万块长达几年的会费,其次,声称自己要去评职称,要参加法考,同时还报名了大量的车赛。
公诉人认为,这只是被害人王武想要提升自己、进步自己的一个想法,并不属于辩护人所说的极度亢奋,也就不构成所谓的病发。
辩护人认为,任何一个人在安排自己的生活和想要自律的时候,都应当考虑自己身体的实际情况,而非同时满足这一系列的事情。正是因为被害人王某考量了自己的身体情况,觉得自己可以胜任,所以说他才有了这样对自己生活时间的安排。根据朋友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他平时5点钟就起床练车,这也是一种自律的表现,他可以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时间,做出一定的规划,这就是对自己身体情况有了一定的判断,此时他并不属于一个高度亢奋或者是病发的状态。
辩护人认为,那么这里的5点钟起床是为了自律以及维持一个很好的生活,就如这人白鹭所言,睡眠质量较差相悖,同时既然他的规划与其实际行为不符,也就是说他的规划并不能够完全的实现,就能恰恰满足双向情感障碍中对自己过于乐观。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想法过于偏颇,因为并非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情况安排过于自律,就叫做身体状态亢奋的一种表现,工作维有补充,并且在证据材料第18页,证人白鹭的询问笔录有提到。被害人王勇曾经说过,只有运动的时候他才会快乐,才会忘掉张三对他的伤害,由此可见张三对他状态的影响之大。
辩护人认为,自律不等于不切实际,过于乐观的规划自己的未来,同时这人白露,从他的所言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其并没有与其儿子王五同居。同时,王五他也曾在其证人、其他证人面前强调过,他并没有在父母面前多次提及自己的病况,也就是说证人白鹭并不了解王武,他的真实情况并无补充。听说并妙患有人王武患有重度抑郁症以及双向情感障碍长达4年,曾三次自杀未遂。望合议庭予以考量其的精神状况是否满足以上条件。
公诉人称,证人白鹭的证言中有提到被害人王武正式从2020年3月份过后,被王五进行了一系列的网络侮辱行为,导致情绪不好,状态不好。证人杨明的证言中也提到了是2020年4月份王五在网络上和其聊起张三侮辱他的事情,导致了他最近状态不好。公诉方认为,证人姚明的证言和证人白鹭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辩方认为其白鹭为被害人母亲,其发言有失偏颇,具有主观倾向性,缺乏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进行考量。
公诉人已经发表过,证人白鹭证言和证人杨明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是可以得到认可的,结合可以结合证人李源去发言以及杨幂去发言,其认为其其一直认为王武是一个可。
辩护人认为,仅凭4份证人证言以及1份难以确定其书写主人的遗书,并不能够认定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认为,王某所谓的生活压力、工作压力,大多都是由于近期张三对他的危害行为所导致的。至于辩护人所讲的他的病症是他的异常介入因素,还是举证?四份证人证言皆旨,他强调了被告人张三对其心情有所影响,并对并不能证明其对其生活以及工作上面有更大的影响,所以他的抑郁症和通胀心态,将来他的异常因素的异常体现在哪里?
被害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在3次自杀未遂,直接没有留下遗书,同时都是因为生活和工作压力大选择了自杀,就能够证明其在生活和工作压力大的时候,当然的可能会选择自杀,而并不能够证明是由张三的行为首要引起的。
公诉人始终坚持本来是一个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因此并不能说有其他的因素就导致了张三的危害行为,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异常因素的异常需要您方举证,根据您方刚才的举证,并不能达到异常因素异常的状态。
对方回应,针对父母的压力,世界的不提高以及生活工作上,生活工作上压力极有可能引起中度抑郁症的复发。中度抑郁症的双向情感障碍,其被害人王武已经有长达14年的病症,因此中度抑郁症复发这一异常因素已经阻断了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以及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极有可能是由于一次抑郁症发作导致自杀结果,请辩护人注意,公诉人始终承认此是一个多因异果的状态,所以说,公诉人也在强调,张三的先前行为引起了此时双向情感障碍和抑郁症的并发,他们之间是有斩不断的因果关系存在的。
辩护方否认其对义务。辩护方认为,重度抑郁症复发这一病症已经构成了最常见的因素,其及对称王母死亡的结果只有重大的主导性。辩护人认为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当然的能够导致其抑郁症复发。而所谓的张三的先行行为,其他的四份评价并不会让一个处于正常环境、正常理性情况下的人选择自杀或者抑郁症发作,也就是说其病症已经在张三的行为之前发作了。张三的行为是从4月份到9月份一个长期的网络论战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由5个月的时间来导致他抑郁症和双向情感障碍发酵的一个状态,加上张三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司法考试备考效率低下,还有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律师和法院受理不成功,诉讼进行不下去,再加上生活压力很大。等等多个因素导致了王某选择自杀这一结果。
辩方也应多次重申,其张三的行为仅仅是友好调侃以及善意问候关怀,其并不属于侮辱行为的范畴,因而其行为并不会对王某的死亡导致这些因果。请合议庭注意对于侮辱行为的界定,我们在这样一个争议焦点隐性信息和辩论此是应该聚焦于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张三的行为确实影响了王某的心理状况,对方预下,这从白鹭的证人证言和杨明的证人证言当中已经相互印证,可以得到一个确切的证明力。结合证人几人以及证人杨明的在中立立场,认为被告人并没有侮辱其行为,结合上一人发言,已经可以证明张三并不构成侮辱行为,因此并不存在侮辱行为,更不存在其因果关系的联系。
请就现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证人杨明和证人以人的证人证言属于言辞证据,掺杂着许多自己的主观想法,所以说并不能作为一个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来采信,除非有相互印证。但是杨明和李人和和和杨,杨明和李人的证人证言皆是出于自己的一种,并非侮辱,这是出于自己的一种主观判断,而非是对于事实的一种描述。比如说公诉方刚才的发言,证人白鹭以及证人杨明的行为也是属于言语证据的范畴,因此公诉方提出的证据并不具有证言的效力。因此,望合议庭慎重考量公诉方提出了证据的合理性、正当性,请合议庭回到我们的言辞的证据当中。
辩护人提出李仁和杨明的证言,他们认为张三的行为并非侮辱行为,此时涉及到了主观因素的判断,但是对于白鹭和杨幂的证言,他们是在描述王某此时的心理状况和生活的情况,他们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这只是对于一种现象和事实的描述,并非是出于自己主观上的一种判断。
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中度抑郁症复发这一异常介入因素已经阻断了被告张三发文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实害结果是介入因素造成的,被告人不应对实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人再次明确,抑郁症和中症情感障碍并发先是由于张三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有杨明和白鹭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此时都是作为一个对于事实状态的描述,并非是出于对主观上的推测。
公诉人暂无意见,辩护人认为证人法度的证明力较弱,同时证人杨明其发言如他自己所说,也仅是其个人意见,而不能作为我们法庭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辩护人无异议,公诉人无异议。
吴律师。经过刚刚的法庭调查,现本庭总结出以下争议焦点: 一、张3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行为? 二、张三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或补充?无异议。辩护人是否有异议或补充?无异。
现在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法庭辩论,由公诉人率先发言。
好的审判长,公诉人认为,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应当以入罪处罚,请问辩护人在此是否可以和公诉人达成共识?
辩护方并不能与公诉人达成共识,其侮辱罪构成要件四个要件中并不相互满足,因此辩护方认为其侮辱罪并不能成立。辩护人有补充,张三的言论并没有达到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程度,而前款规定,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偏激,也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辩护人,请注意本人的争议焦点叫做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行为,并不是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辩护方认为并不构成侮辱行为。回应完毕,辩护人的回应是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其实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该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里并没有提及侮辱罪,而是在说这个侮辱程度是否能达到肆意谩骂和恶意诋毁的程度。
什么?辩护人对于肆意的定义是指?哎呀。肆意是指随意放纵,因此,王五、张三对王友的评论仅是出于事实观点的陈述以及客观事实,友好、友好关怀,并不构成随意的条件。
公诉人在此与辩护人的观点不同,公诉人认为肆意的定义应该是不顾后果,不管不顾,针对被告人刚刚的危害行为,其中有两项是他对被告人,他对被害人王武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攻击,并且在收到了民事起诉状过后,他依然对王武进行了攻击。因此公诉人认为张三的行为已然构成了肆意。
辩护人认为,所谓持续,公诉人的表述有所偏颇,张三仅是在这几个月以来发布了两篇图文以及两段视频,何来持续?辩方认为,公诉方在此存在主观意识判断,望合议庭予以考量。
张继公诉方,公诉方在证人黄辉的询问笔录中有提到,张三从2020年3月份开始攻击,直到王某去世,没有间断过。
公诉方有补充,并且根据辩护人指出的前款要件中有所偏颇批评性观念,此时请合议庭注意与张三的行为进行一个区分。张三的行为明显带有贬低和鄙夷的心态,他并非是一个公正客观的批评性观点的提出,所以说应当理解为肆意谩骂。
公诉方还有补充,并且张三在他自己的供述与辩解中有提到,我的目的就是为了嘲讽王武,他自己可能不知道嘲讽的含义是什么,但是我们根据侮辱的定义发现,张三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侮辱。
辩护人回应,我们这里讨论的侮辱行为,应当是侵害了刑法法律的行为,而张三的言行并不能达到刑法入罪的标准。
公诉人认为名誉指的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侮辱罪侵害的法律正是被害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因此,在本案中,张三的一系列危害行为以及对被害人王武的名誉权产生了影响。
公诉人结合个人理解以及杨明的发言,认为看张教授的转发内容,还很正常的,没有侮辱性言论,即这个在我们圈子里很正常,现在打开任何一个群,大家也会调侃自己,会调侃别人说我好菜你好菜之类的,就属于正常调侃,因此不构成侮辱行为以及侮辱罪。每个人的心理接受程度不一样,女人的证人证言也是与人作为张相的朋友发表的,所以说证明力也有所削弱,并且我们应该以一个一般人的角度去看待,那么就请问辩护人如何去理解垃圾和假心一词?是否是在辩护人看来,垃圾和假心还有等等带有嘲讽,还有带有恶意嘲讽意味的词语中,应当视作辩护人认为的友好调侃呢?
辩护方已经多次回应,仅属于调侃范围,并不构成侮辱以及侮辱行为、侮辱犯罪。以我国人民法院案例库多起典型案例来看,我国认为的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多以发布裸照以及殴打,辱骂同时或踩踏他人脸部为侮辱行为,而非仅仅用言语来讽刺和嘲讽他人。我国并非是一个随意性的国家,但是对于我们应该回到对于这个案件对于侮辱罪的司法解释来看,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和披露隐私,此时已经构成了肆意谩骂的条件的界定。
并且,辩护人一直主张张三的行为是一个调侃的状态,但是调侃应当是在一个轻松愉悦或者是比较放松随意的氛围进行的。公诉人并不认为在网络论战过程当中,张三和王五之间的氛围属于一个心中愉悦的氛围。
公诉人又重申,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于侮辱行为的定义是基本一致的,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应当以入罪处罚。但是根据被告人、被告人造成的一系列行为,我们可以发现他已经满足了肆意谩骂的情节,请辩护人提出抗辩理由。
请公诉方举出其涉嫌肆意侮辱性谩骂的证据。公诉方不止一次的提到过。被告人张三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长达5个月的网络侮辱,并且在收到了民事起诉状后,依然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侮辱。这已经构成了肆意。首先,其起诉行为并不能单独的认定是因张三导致的,其在起诉和投诉中都特意的强调了被告人张三的公职身份。可见其投诉和起诉的行为是有强烈指向性的,而非是当事人因为受到了精神伤害。
公诉人员有意见,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写到了被害人王武是以被告人张三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何来不是由张三引起的呢?
辩护人认为,如若他真的需要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便不需要特意去向不属于纪委管辖范围的纪委去投诉。张三声称他在非工作时间,而在工作时间讨论非工作的事,其次也无需在遗书中强调。我被某局张三害。辩方有补充,及公诉方多次强调司法解释,然后忽略了罪行构成的要件,因此缺乏证据,是证据不清,事实不明,因此望合议庭予以考量。
针对辩护方提到的去纪委投诉,正是由于被害人王武在受到了张三对他的网络侮辱,所以他去纪委进行投诉,并且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后果,他所以还提了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可知张三在2020年4月份过后的一大部分生活压力,都是由于张三的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并且证人杨明的证言有提到被告人张三的抖音粉丝有1066个,并且有一点六万扩算。民事方又提到,视频发布后内容最高播放量为21000。由此我们可见,张三的网络侮辱行为影响范围最广。
公诉人强调的2万播放量,并没有提及其收藏数和点赞数仅达到100,也就是说,阅览量并不代表所有人都接受到了其影响,也不能代表其社会形象由此降低。同时,我们要重申,被告人同样被攻击为乌烟瘴气,一直忍受着王五调查其家庭地址的恶劣行径,若先行代入被害人视角,认为死者为大的观念,从而不考虑张三的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公然性、特定性以及侮辱行为,是不合情理的。公然性的考量也只是可能导致,可能使多数人知悉此时张三的行为,它是放在一个抖音平台公开可见的范围,已经满足了可能使多数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的要件。并且根据诽谤这个司法解释来看,阅读量达到5000便是一个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的情况。回应公诉方的观点,其并未同时满足对象特定、特定性以及公然性的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有补充,从三部门联合发表的指导意见来看,所谓的阅读浏览量的定量,它其实是诽谤最终的定量,而不是侮辱罪中的定量。若司法解释中将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定量明确分开,就不应当在参考诽谤罪的定量。
第一个争议焦点合议庭已知悉,现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张三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进行针对性法庭辩论,由公诉人率先发言。
好的审判长,请问辩护人,被害人王某的病发于什么时间?辩护人认为是在2月份。
请举证,在2月份的时候,王某的状态陷入了极度亢奋的行为,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去论证。首先,他在没有考虑自己身体情况是否适合健身的情况下,一口气交了几万块长达几年的会费,其次,声称自己要去评职称,要参加法考,同时还报名了大量的车赛。
公诉人认为,这只是被害人王武想要提升自己、进步自己的一个想法,并不属于辩护人所说的极度亢奋,也就不构成所谓的病发。
辩护人认为,任何一个人在安排自己的生活和想要自律的时候,都应当考虑自己身体的实际情况,而非同时满足这一系列的事情。正是因为被害人王某考量了自己的身体情况,觉得自己可以胜任,所以说他才有了这样对自己生活时间的安排。根据朋友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他平时5点钟就起床练车,这也是一种自律的表现,他可以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时间,做出一定的规划,这就是对自己身体情况有了一定的判断,此时他并不属于一个高度亢奋或者是病发的状态。
辩护人认为,那么这里的5点钟起床是为了自律以及维持一个很好的生活,就如这人白鹭所言,睡眠质量较差相悖,同时既然他的规划与其实际行为不符,也就是说他的规划并不能够完全的实现,就能恰恰满足双向情感障碍中对自己过于乐观。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想法过于偏颇,因为并非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情况安排过于自律,就叫做身体状态亢奋的一种表现,工作维有补充,并且在证据材料第18页,证人白鹭的询问笔录有提到。被害人王勇曾经说过,只有运动的时候他才会快乐,才会忘掉张三对他的伤害,由此可见张三对他状态的影响之大。
辩护人认为,自律不等于不切实际,过于乐观的规划自己的未来,同时这人白露,从他的所言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其并没有与其儿子王五同居。同时,王五他也曾在其证人、其他证人面前强调过,他并没有在父母面前多次提及自己的病况,也就是说证人白鹭并不了解王武,他的真实情况并无补充。听说并妙患有人王武患有重度抑郁症以及双向情感障碍长达4年,曾三次自杀未遂。望合议庭予以考量其的精神状况是否满足以上条件。
公诉人称,证人白鹭的证言中有提到被害人王武正式从2020年3月份过后,被王五进行了一系列的网络侮辱行为,导致情绪不好,状态不好。证人杨明的证言中也提到了是2020年4月份王五在网络上和其聊起张三侮辱他的事情,导致了他最近状态不好。公诉方认为,证人姚明的证言和证人白鹭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辩方认为其白鹭为被害人母亲,其发言有失偏颇,具有主观倾向性,缺乏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进行考量。
公诉人已经发表过,证人白鹭证言和证人杨明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是可以得到认可的,结合可以结合证人李源去发言以及杨幂去发言,其认为其其一直认为王武是一个可。
辩护人认为,仅凭4份证人证言以及1份难以确定其书写主人的遗书,并不能够认定其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认为,王某所谓的生活压力、工作压力,大多都是由于近期张三对他的危害行为所导致的。至于辩护人所讲的他的病症是他的异常介入因素,还是举证?四份证人证言皆旨,他强调了被告人张三对其心情有所影响,并对并不能证明其对其生活以及工作上面有更大的影响,所以他的抑郁症和通胀心态,将来他的异常因素的异常体现在哪里?
被害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王某在3次自杀未遂,直接没有留下遗书,同时都是因为生活和工作压力大选择了自杀,就能够证明其在生活和工作压力大的时候,当然的可能会选择自杀,而并不能够证明是由张三的行为首要引起的。
公诉人始终坚持本来是一个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因此并不能说有其他的因素就导致了张三的危害行为,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异常因素的异常需要您方举证,根据您方刚才的举证,并不能达到异常因素异常的状态。
对方回应,针对父母的压力,世界的不提高以及生活工作上,生活工作上压力极有可能引起中度抑郁症的复发。中度抑郁症的双向情感障碍,其被害人王武已经有长达14年的病症,因此中度抑郁症复发这一异常因素已经阻断了被告人张三的行为以及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极有可能是由于一次抑郁症发作导致自杀结果,请辩护人注意,公诉人始终承认此是一个多因异果的状态,所以说,公诉人也在强调,张三的先前行为引起了此时双向情感障碍和抑郁症的并发,他们之间是有斩不断的因果关系存在的。
辩护方否认其对义务。辩护方认为,重度抑郁症复发这一病症已经构成了最常见的因素,其及对称王母死亡的结果只有重大的主导性。辩护人认为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当然的能够导致其抑郁症复发。而所谓的张三的先行行为,其他的四份评价并不会让一个处于正常环境、正常理性情况下的人选择自杀或者抑郁症发作,也就是说其病症已经在张三的行为之前发作了。张三的行为是从4月份到9月份一个长期的网络论战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由5个月的时间来导致他抑郁症和双向情感障碍发酵的一个状态,加上张三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司法考试备考效率低下,还有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律师和法院受理不成功,诉讼进行不下去,再加上生活压力很大。等等多个因素导致了王某选择自杀这一结果。
辩方也应多次重申,其张三的行为仅仅是友好调侃以及善意问候关怀,其并不属于侮辱行为的范畴,因而其行为并不会对王某的死亡导致这些因果。请合议庭注意对于侮辱行为的界定,我们在这样一个争议焦点隐性信息和辩论此是应该聚焦于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张三的行为确实影响了王某的心理状况,对方预下,这从白鹭的证人证言和杨明的证人证言当中已经相互印证,可以得到一个确切的证明力。结合证人几人以及证人杨明的在中立立场,认为被告人并没有侮辱其行为,结合上一人发言,已经可以证明张三并不构成侮辱行为,因此并不存在侮辱行为,更不存在其因果关系的联系。
请就现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证人杨明和证人以人的证人证言属于言辞证据,掺杂着许多自己的主观想法,所以说并不能作为一个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来采信,除非有相互印证。但是杨明和李人和和和杨,杨明和李人的证人证言皆是出于自己的一种,并非侮辱,这是出于自己的一种主观判断,而非是对于事实的一种描述。比如说公诉方刚才的发言,证人白鹭以及证人杨明的行为也是属于言语证据的范畴,因此公诉方提出的证据并不具有证言的效力。因此,望合议庭慎重考量公诉方提出了证据的合理性、正当性,请合议庭回到我们的言辞的证据当中。
辩护人提出李仁和杨明的证言,他们认为张三的行为并非侮辱行为,此时涉及到了主观因素的判断,但是对于白鹭和杨幂的证言,他们是在描述王某此时的心理状况和生活的情况,他们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这只是对于一种现象和事实的描述,并非是出于自己主观上的一种判断。
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认为,中度抑郁症复发这一异常介入因素已经阻断了被告张三发文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实害结果是介入因素造成的,被告人不应对实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人再次明确,抑郁症和中症情感障碍并发先是由于张三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有杨明和白鹭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此时都是作为一个对于事实状态的描述,并非是出于对主观上的推测。
公诉人暂无意见,辩护人认为证人法度的证明力较弱,同时证人杨明其发言如他自己所说,也仅是其个人意见,而不能作为我们法庭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辩护人无异议,公诉人无异议。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结束,现由公诉人进行最后陈词。
好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长,我在此代表公诉人就本案向法庭及各方提出最后陈述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方已详细阐述了本案的相应证据、观点,并充分回应了辩护方的诉求及意见。通过法庭审理,我们相信法庭已知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公诉方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提供的证据,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
通过前面的庭审环节,我们可以明确,被告人在其转发视频中的行为已然构成侮辱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长达 5 个月的网络侮辱,最终被害人王某因为生活压力、工作压力,再加上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致使王某不堪重负,最终投河自尽。由此,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的侮辱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并进行公正的判决。
此次由静海县人民法院 2 号公诉人当庭发表。
结束,现由公诉人进行最后陈词。
好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长,我在此代表公诉人就本案向法庭及各方提出最后陈述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方已详细阐述了本案的相应证据、观点,并充分回应了辩护方的诉求及意见。通过法庭审理,我们相信法庭已知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公诉方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提供的证据,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
通过前面的庭审环节,我们可以明确,被告人在其转发视频中的行为已然构成侮辱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长达 5 个月的网络侮辱,最终被害人王某因为生活压力、工作压力,再加上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致使王某不堪重负,最终投河自尽。由此,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的侮辱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并进行公正的判决。
此次由静海县人民法院 2 号公诉人当庭发表。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公诉方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提供的证据,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判决。
由辩护人进行最后陈词,好的审判长,我方作为被告辩护人进行最后陈词。
本案涉及的证据中,证人证言及各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存在矛盾,其证据效力存疑。证人白露、王辉系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王某网友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较弱。
因此,鉴于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不能直接证明张三实质性实施了侮辱行为,且王某死亡原因多样,并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所发布的内容仅是对事实的陈述以及对王五的友好问候,其因果关系并不明确。
辩护方对王某的死亡深感惋惜,但不应因此苛责我方当事人。因此,我方辩护人恳求法院详细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裁决。静海县人民法院 2 号辩护人当庭发表庭审意见。
由辩护人进行最后陈词,好的审判长,我方作为被告辩护人进行最后陈词。
本案涉及的证据中,证人证言及各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存在矛盾,其证据效力存疑。证人白露、王辉系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王某网友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较弱。
因此,鉴于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不能直接证明张三实质性实施了侮辱行为,且王某死亡原因多样,并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所发布的内容仅是对事实的陈述以及对王五的友好问候,其因果关系并不明确。
辩护方对王某的死亡深感惋惜,但不应因此苛责我方当事人。因此,我方辩护人恳求法院详细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裁决。静海县人民法院 2 号辩护人当庭发表庭审意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护方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实质性实施了侮辱行为且被告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确,恳请法院详细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