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纯图片环节开场
以下为相关内容:
今天下午六点钟,也就是这个辩论赛的复赛第一轮正式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同学的辛苦付出。现在我想请大家把每一组的获胜队伍和最佳辩手发给我,最佳辩手是以学校加他的姓名发给我。有的组打了一场,有的组打两场,有的组打了三场,然后我们六三,这样的话还有个这个机会。现在大家在六点之前将这个信息发给我。比如说先报 A 组某某某,哪个赢了,最佳辩手就是哪个学校的哪名同学。清楚后发给我。
请双方选手注意。比赛开始之前请双方选手开启摄像头,本次比赛需全程开启摄像头。
哎呀。请双方选手开启摄像头。我们即将检查。
正方人员缺少一名人员。
不好意思啊,我现在在这里调麦克风。
好的,反方二辩,请开启摄像头。
那个地方我我拿手机打的,就可能不太能全程开摄像头,我在我的房间开开了。等他搞好。
这是一个好,这边这个他他是在调麦克风吗?他不调没搞好。
好了吗?他旁那没人吗?他就 4 这干嘛,不知道我不是 9 了。哎哟。高开不了。
我们要去出一场,马上到了,要开始了。
这并不好,他们评委点评肯定能点 -9。看到没正方注意我们比赛时间已到。请迅速调整好。
比赛即将开始,请双方选手依次试麦,由正方开始。
正方一辩丁一下。喂,正方 2.3 小刚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
正方三辩李子义可以听见吗?可以。
正方四辩石景琪可以听见吗?可以。
反方开始。
反方一辩,刘冰,可以,现在是 10 米。
方二辩,邓英杰,大家晚上好,大家下午好。可以。
反方三辩刘一山,请问可以听见吗?可以。
顺便。我这。这个。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纯图片环节开场
以下为相关内容:
今天下午六点钟,也就是这个辩论赛的复赛第一轮正式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同学的辛苦付出。现在我想请大家把每一组的获胜队伍和最佳辩手发给我,最佳辩手是以学校加他的姓名发给我。有的组打了一场,有的组打两场,有的组打了三场,然后我们六三,这样的话还有个这个机会。现在大家在六点之前将这个信息发给我。比如说先报 A 组某某某,哪个赢了,最佳辩手就是哪个学校的哪名同学。清楚后发给我。
请双方选手注意。比赛开始之前请双方选手开启摄像头,本次比赛需全程开启摄像头。
哎呀。请双方选手开启摄像头。我们即将检查。
正方人员缺少一名人员。
不好意思啊,我现在在这里调麦克风。
好的,反方二辩,请开启摄像头。
那个地方我我拿手机打的,就可能不太能全程开摄像头,我在我的房间开开了。等他搞好。
这是一个好,这边这个他他是在调麦克风吗?他不调没搞好。
好了吗?他旁那没人吗?他就 4 这干嘛,不知道我不是 9 了。哎哟。高开不了。
我们要去出一场,马上到了,要开始了。
这并不好,他们评委点评肯定能点 -9。看到没正方注意我们比赛时间已到。请迅速调整好。
比赛即将开始,请双方选手依次试麦,由正方开始。
正方一辩丁一下。喂,正方 2.3 小刚可以听到吗?可以听到。
正方三辩李子义可以听见吗?可以。
正方四辩石景琪可以听见吗?可以。
反方开始。
反方一辩,刘冰,可以,现在是 10 米。
方二辩,邓英杰,大家晚上好,大家下午好。可以。
反方三辩刘一山,请问可以听见吗?可以。
顺便。我这。这个。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今天的立场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发案量的定义,发案量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案件的数量,它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生但可能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报告的犯罪行为,其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普遍作用。
以下我将从直观性、公正性、目标导向三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直观性来说,发案量是一个可视化的量化指标,它能够直接反映反诈宣传的实际成效。通过对比宣传前后的发案量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反诈宣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发案量为衡量标准,也便于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反诈宣传工作的比较。如果发案量较高,我们就需要加强反诈宣传的工作,反之,则说明反诈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以合肥为例,在 2018 - 2023 年期间,警方一直持续记录诈骗案件的发案量。2018 - 2020 年期间,合肥市反诈宣传工作处于较为松散的状态,这三年间,诈骗发案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 2021 年开始,该市加大了反诈宣传力度,2021 - 2023 年发案量逐年下降。反诈宣传的推进,人民反诈意识的提高,在发案量的减少中充分体现出来,让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可视化、具象化,得到了对比和衡量。
第二,从公正性来说,发案量的数据来源权威,通常由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提供,这些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统计,确保了数据的规范性和客观性。与其他可能基于主观感受或抽样调查得出的数据相比,发案量更具公信力和说服力。2023 年以来,木根镇沉浸式开展反诈宣传,快速预警劝阻反诈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2023 年木根镇辖区电诈案件发案 11 起,同比下降 15.4%。2024 年 1 - 4 月份电诈案件零发案,发案同比下降 300%,预警后被骗率为零,反诈工作呈“双零”成效。发案量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数字,它不会说谎,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因此,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能够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信任。
第三,从目标导向性来说,今天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反诈宣传?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就是为了降低发案量。通过将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地聚焦于这一目标,制定更加精确有效的宣传策略,精准定位,靶向打击。当发案量减少,意味着更少的人受到诈骗分子的伤害,更少的家庭免遭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这些是反诈宣传最朴素也是最核心的追求。我们开展反诈宣传就如同在犯罪的洪流中植树造林,目的是减少乃至截断诈骗之流。每一个潜在的受害者因宣传而提高警惕,每一个可能的诈骗计划因宣传而难以得逞,最终都将反映在发案量的降低上。它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指南针,指引我们判断宣传工作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是否在维护人民群众免受诈骗之苦的道路上迈出坚定步伐。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今天的立场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发案量的定义,发案量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案件的数量,它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生但可能尚未被侦查机关发现或报告的犯罪行为,其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普遍作用。
以下我将从直观性、公正性、目标导向三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直观性来说,发案量是一个可视化的量化指标,它能够直接反映反诈宣传的实际成效。通过对比宣传前后的发案量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反诈宣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发案量为衡量标准,也便于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反诈宣传工作的比较。如果发案量较高,我们就需要加强反诈宣传的工作,反之,则说明反诈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以合肥为例,在 2018 - 2023 年期间,警方一直持续记录诈骗案件的发案量。2018 - 2020 年期间,合肥市反诈宣传工作处于较为松散的状态,这三年间,诈骗发案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 2021 年开始,该市加大了反诈宣传力度,2021 - 2023 年发案量逐年下降。反诈宣传的推进,人民反诈意识的提高,在发案量的减少中充分体现出来,让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可视化、具象化,得到了对比和衡量。
第二,从公正性来说,发案量的数据来源权威,通常由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提供,这些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统计,确保了数据的规范性和客观性。与其他可能基于主观感受或抽样调查得出的数据相比,发案量更具公信力和说服力。2023 年以来,木根镇沉浸式开展反诈宣传,快速预警劝阻反诈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2023 年木根镇辖区电诈案件发案 11 起,同比下降 15.4%。2024 年 1 - 4 月份电诈案件零发案,发案同比下降 300%,预警后被骗率为零,反诈工作呈“双零”成效。发案量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数字,它不会说谎,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因此,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能够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信任。
第三,从目标导向性来说,今天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反诈宣传?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就是为了降低发案量。通过将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地聚焦于这一目标,制定更加精确有效的宣传策略,精准定位,靶向打击。当发案量减少,意味着更少的人受到诈骗分子的伤害,更少的家庭免遭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这些是反诈宣传最朴素也是最核心的追求。我们开展反诈宣传就如同在犯罪的洪流中植树造林,目的是减少乃至截断诈骗之流。每一个潜在的受害者因宣传而提高警惕,每一个可能的诈骗计划因宣传而难以得逞,最终都将反映在发案量的降低上。它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指南针,指引我们判断宣传工作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是否在维护人民群众免受诈骗之苦的道路上迈出坚定步伐。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论
反方: 你好,对方辩友。首先请问,今天你方说要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若存在一些实际发生却未立案、难以检测且未被统计到的情况,那么拿发案量来衡量时,是否实际要落到拿立案量来衡量那些未被统计的部分?我们知道,发案量其实包含了实际发生的诈骗数量,即立案数加未报案的数量以及报警了但没有立案的数量。然而,若有些事情根本没有报案,您方还是无法用发案量来衡量,因为没有这个数据。所以,您方是否要落到拿立案量来衡量?
接下来问您方第二个问题,今天您方表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您方打算把它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还是作为主要标准来衡量?我方认为,如果这个东西真如您方所说那么好,应该把它作为主要标准之一来衡量。
然后是第三个问题,近年来我国打击诈骗案件的力度有所提高,您觉得这是否能导致发案量的下降?
如果反诈工作的宣传效果以及其他力度都能影响到发案量下降,您方如何看待这两个因素各自在发案量下降中所做的贡献?
接下来再问您方一个问题,反诈宣传有很多标准,比如它的创新性、广泛性等,这些具体的方面能否体现反诈宣传效果的好坏,您方对此有何看法?
反方时间到,正方开始发言。
正方: 我们说发案量是一个可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因素,因为有很多因素可以用来衡量,而您方只能证明发案量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指标,可以衡量更多的东西,但您方没有办法论证它不能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对于发案量的影响。您方若要证明存在干扰因素并否定发案量这个指标,那么我们用什么可以更直观地检验反诈宣传是否起到了作用呢?比如发案量是一个工具,其结果的好坏取决于如何使用。您方只是在说有其他因素也可以影响发案量,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反诈宣传的效果能否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论
反方: 你好,对方辩友。首先请问,今天你方说要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若存在一些实际发生却未立案、难以检测且未被统计到的情况,那么拿发案量来衡量时,是否实际要落到拿立案量来衡量那些未被统计的部分?我们知道,发案量其实包含了实际发生的诈骗数量,即立案数加未报案的数量以及报警了但没有立案的数量。然而,若有些事情根本没有报案,您方还是无法用发案量来衡量,因为没有这个数据。所以,您方是否要落到拿立案量来衡量?
接下来问您方第二个问题,今天您方表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您方打算把它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还是作为主要标准来衡量?我方认为,如果这个东西真如您方所说那么好,应该把它作为主要标准之一来衡量。
然后是第三个问题,近年来我国打击诈骗案件的力度有所提高,您觉得这是否能导致发案量的下降?
如果反诈工作的宣传效果以及其他力度都能影响到发案量下降,您方如何看待这两个因素各自在发案量下降中所做的贡献?
接下来再问您方一个问题,反诈宣传有很多标准,比如它的创新性、广泛性等,这些具体的方面能否体现反诈宣传效果的好坏,您方对此有何看法?
反方时间到,正方开始发言。
正方: 我们说发案量是一个可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因素,因为有很多因素可以用来衡量,而您方只能证明发案量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指标,可以衡量更多的东西,但您方没有办法论证它不能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对于发案量的影响。您方若要证明存在干扰因素并否定发案量这个指标,那么我们用什么可以更直观地检验反诈宣传是否起到了作用呢?比如发案量是一个工具,其结果的好坏取决于如何使用。您方只是在说有其他因素也可以影响发案量,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反诈宣传的效果能否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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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通常意义下,方案的统计方式分为单种累计计数法、按例预算法和回归分析法。所谓累计计数法,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按件数量进行累加,得到总的方案量;而所谓按比例推算法,是当无法获取全部数据时,通过抽样调查,按照一定比例推算出总件检测案量;回归分析法则是指利用历史数据,通过回归分析来预测未来的方案量的统计方法。
在我方看来,从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有以下两点不合理的原因: 第一,电信诈骗案件的发案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反诈宣传效果只是其中之一,二者相关性究竟有多强,其实无法做出准确衡量。近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呈现高频高发态势,由干部牵头,地方各级各部门协同作战,持续开展不间断打击、断卡等专项行动,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反诈合作,捣毁缅甸电诈窝点。截至目前,仅缅北相关地方执法部门累计抓获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就达到了 4.4 万名,2023 年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43.7 万起,拦截诈骗电话 27.5 亿次,抓捕大量犯罪嫌疑人,打击力度空前。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端的雷霆打击,是电信案件发生量下降最直接也最重要的原因。而在统计学中,当一个研究对象受到两个以上因素的重要影响时,针对其中一个影响因子做回归分析,无法得到准确结论。比如在 1948 年到 2011 年的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去做线性回归,就会发现二者呈现出明显负相关的错误。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国内生产总值还受到另外一个因素财政支出的重要影响,不排除它的影响,就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甚至得到恰恰相反的结论。同样,在用发案量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时候,是没有办法排除打击力度的影响的。所以我方认为,一、不排除多种影响因素,二、不给出显著性分析,这样的一个统计结果其实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电信反诈宣传的需求。过去十年我们的反诈宣传效果显著,但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提高,电信诈骗发生的案件也在变化中发生了改变。根据 2020 年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随着在线办公、居家上网、网络功能成为重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方式,诈骗分子趁机扩大用户接触面,更新升级诈骗手段和套路。在电信诈骗端,集团化、跨境化、链条化、产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个性化、长序化的针对性诈骗也越来越多。随着这些变化,反诈宣传效果的时效性、宣传者自身灵活应对新型诈骗的能力是否愈加稳固、愈加明显,无法在发案量中得到最直接的体现。为此,我方认为需要一种更新的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方式,比如推出一款反诈实训 APP,一方面推出知识讲解和答题,根据答题的分数对学习者的反诈能力进行量化评估,另一方面通过此 APP 展开类似于消防演习和地震演练的反诈演习,采用新颖的诈骗方式获得最广泛、最全面的第一手数据,然后通过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的方式,利用答题和演练反馈得到的数据进行对抗训练,得到反诈宣传效果的综合评价。
综上,在我方看来,随着电信诈骗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强,在电信网络诈骗发生量下降中具有重要权重,我们不应该继续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标准,谢谢。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通常意义下,方案的统计方式分为单种累计计数法、按例预算法和回归分析法。所谓累计计数法,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按件数量进行累加,得到总的方案量;而所谓按比例推算法,是当无法获取全部数据时,通过抽样调查,按照一定比例推算出总件检测案量;回归分析法则是指利用历史数据,通过回归分析来预测未来的方案量的统计方法。
在我方看来,从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有以下两点不合理的原因: 第一,电信诈骗案件的发案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反诈宣传效果只是其中之一,二者相关性究竟有多强,其实无法做出准确衡量。近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呈现高频高发态势,由干部牵头,地方各级各部门协同作战,持续开展不间断打击、断卡等专项行动,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反诈合作,捣毁缅甸电诈窝点。截至目前,仅缅北相关地方执法部门累计抓获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就达到了 4.4 万名,2023 年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43.7 万起,拦截诈骗电话 27.5 亿次,抓捕大量犯罪嫌疑人,打击力度空前。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端的雷霆打击,是电信案件发生量下降最直接也最重要的原因。而在统计学中,当一个研究对象受到两个以上因素的重要影响时,针对其中一个影响因子做回归分析,无法得到准确结论。比如在 1948 年到 2011 年的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去做线性回归,就会发现二者呈现出明显负相关的错误。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国内生产总值还受到另外一个因素财政支出的重要影响,不排除它的影响,就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甚至得到恰恰相反的结论。同样,在用发案量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时候,是没有办法排除打击力度的影响的。所以我方认为,一、不排除多种影响因素,二、不给出显著性分析,这样的一个统计结果其实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电信反诈宣传的需求。过去十年我们的反诈宣传效果显著,但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提高,电信诈骗发生的案件也在变化中发生了改变。根据 2020 年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随着在线办公、居家上网、网络功能成为重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方式,诈骗分子趁机扩大用户接触面,更新升级诈骗手段和套路。在电信诈骗端,集团化、跨境化、链条化、产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个性化、长序化的针对性诈骗也越来越多。随着这些变化,反诈宣传效果的时效性、宣传者自身灵活应对新型诈骗的能力是否愈加稳固、愈加明显,无法在发案量中得到最直接的体现。为此,我方认为需要一种更新的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方式,比如推出一款反诈实训 APP,一方面推出知识讲解和答题,根据答题的分数对学习者的反诈能力进行量化评估,另一方面通过此 APP 展开类似于消防演习和地震演练的反诈演习,采用新颖的诈骗方式获得最广泛、最全面的第一手数据,然后通过神经网络深度学习的方式,利用答题和演练反馈得到的数据进行对抗训练,得到反诈宣传效果的综合评价。
综上,在我方看来,随着电信诈骗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强,在电信网络诈骗发生量下降中具有重要权重,我们不应该继续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标准,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随着电信诈骗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强,发案量不能准确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也不能满足电信反诈宣传的需求,不应将其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标准。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首先请问一下对方辩友,在您方的一辩稿当中,我听说您方提出发案量有 3 个计算方法对吧?那请问您方可以给我详细论述一下关于第三个发案量的计算方法吗?这个方法就是说,如果目前数据没有办法统计,我们可以拿目前的数据来推算现在的发生情况。这三个方法其实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跟您刚才提出的统计方法也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好,但是您方刚刚在一辩稿当中提到回归分析法,它适用于长期趋势的预测,对吧?但是为什么您方关于第二个论点当中,您说它不能满足电诈需求的长期性呢?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和打击力度都会影响到这个结果,如果两个因素都考虑的话,第一必须要排除另一个因素的影响,第二做显著性分析,才能够进行回归分析。但是在诈骗案件当中,如果只是统计发案量的话,是永远没有办法排除掉打击力度影响的,所以就没有办法做回归分析,所以那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您方其实并不认为它在长期性方面起到作用,对吧?
好,那问一下您方第二个观点,您方只是认为,因为有其他因素可以影响,所以我们就不能证明它对其有影响是吗?我刚才给您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告诉您,如果不排除那个因素的影响,结果可能是恰恰相反的,这个统计本身的做法就是错误的,所以用发案量来衡量宣传效果是不一致的,它只能衡量第二个问题。我第二个问题问的是您方是否认为只要有其他因素同时可以影响,我们就不能证明它对其有影响。就是这个东西必须是重要因素,您可以做一个 F 检验来衡量,但是在这个问题里边,打击力度,我方第一个问题已经告诉您,它确实是一个重要因素,不是可以被忽略的因素。
那我请问一下对方,您作为一个中科大的学生,您认为学生的考试成绩会受到什么影响?我觉得学习努力程度、考试难度等都可以,还受个人心态、身体健康以及试卷的难易程度影响。那我们通常评判一个人的学习效果好不好,是通过学习成绩、考试成绩来衡量的。我方刚告诉您了,打击和反诈宣传这两个是同等重要的因素,不能只考虑有相关性,不代表这两个因素真的相关,这就是统计学的原理,我考虑这个得到的结果就是不科学的。那您方也就是认为对于您的学习成绩来说,您的学习效果是最重要的,其他因素都不影响吗?重要的因素应该考虑进来吧,您方可以理解吗?为什么不考虑呢?比如说一张试卷非常难,那如果您的学习效果还是原来那样的话,您就能确定您的考试成绩也不变吗?对,就是因为这样,不止跟自己的学习有关,还跟试卷难度有关,不止跟学习效果有关,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通过这个因素,它就可以对其产生一个效果。
正方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首先请问一下对方辩友,在您方的一辩稿当中,我听说您方提出发案量有 3 个计算方法对吧?那请问您方可以给我详细论述一下关于第三个发案量的计算方法吗?这个方法就是说,如果目前数据没有办法统计,我们可以拿目前的数据来推算现在的发生情况。这三个方法其实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跟您刚才提出的统计方法也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好,但是您方刚刚在一辩稿当中提到回归分析法,它适用于长期趋势的预测,对吧?但是为什么您方关于第二个论点当中,您说它不能满足电诈需求的长期性呢?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和打击力度都会影响到这个结果,如果两个因素都考虑的话,第一必须要排除另一个因素的影响,第二做显著性分析,才能够进行回归分析。但是在诈骗案件当中,如果只是统计发案量的话,是永远没有办法排除掉打击力度影响的,所以就没有办法做回归分析,所以那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您方其实并不认为它在长期性方面起到作用,对吧?
好,那问一下您方第二个观点,您方只是认为,因为有其他因素可以影响,所以我们就不能证明它对其有影响是吗?我刚才给您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告诉您,如果不排除那个因素的影响,结果可能是恰恰相反的,这个统计本身的做法就是错误的,所以用发案量来衡量宣传效果是不一致的,它只能衡量第二个问题。我第二个问题问的是您方是否认为只要有其他因素同时可以影响,我们就不能证明它对其有影响。就是这个东西必须是重要因素,您可以做一个 F 检验来衡量,但是在这个问题里边,打击力度,我方第一个问题已经告诉您,它确实是一个重要因素,不是可以被忽略的因素。
那我请问一下对方,您作为一个中科大的学生,您认为学生的考试成绩会受到什么影响?我觉得学习努力程度、考试难度等都可以,还受个人心态、身体健康以及试卷的难易程度影响。那我们通常评判一个人的学习效果好不好,是通过学习成绩、考试成绩来衡量的。我方刚告诉您了,打击和反诈宣传这两个是同等重要的因素,不能只考虑有相关性,不代表这两个因素真的相关,这就是统计学的原理,我考虑这个得到的结果就是不科学的。那您方也就是认为对于您的学习成绩来说,您的学习效果是最重要的,其他因素都不影响吗?重要的因素应该考虑进来吧,您方可以理解吗?为什么不考虑呢?比如说一张试卷非常难,那如果您的学习效果还是原来那样的话,您就能确定您的考试成绩也不变吗?对,就是因为这样,不止跟自己的学习有关,还跟试卷难度有关,不止跟学习效果有关,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通过这个因素,它就可以对其产生一个效果。
正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行第二环节驳辩对辩,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辩时间为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首先,我要重申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正如我方一辩所说,发案量是结果性指标,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反诈宣传的目标是降低诈骗案件的发案量,所以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接下来,我将对对方一辩的观点进行反驳。对方论点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认为发案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句话的主语是发案量,而我们辩题的主语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反诈宣传就是要解决诈骗问题,虽然有多种因素干扰,但并不能改变反诈宣传的效果会影响发案量变化的事实。例如,学生的考试成绩受到学习效果等多个方面的影响,难道我们就不能通过学生的考试成绩去衡量他的学习效果的好坏了吗?发案量就如同学生考试成绩,能够显而易见地反映出反诈宣传是否取得了成效。反诈宣传可以让诈骗案件变得不那么频繁,也就是发案量降低,这就说明了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能够对发案量产生影响。对方认为发案量的变化原因之一是反诈宣传的效果,那么发案量的变化部分就是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影响的。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体现在多个方面,我方并不否认反诈宣传的效果是通过多个方面衡量的,但是发案量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能够很好地反映出反诈宣传的效果。并且我方并不是只通过发案量来进行衡量,而是能够通过发案量进行衡量,我们也可以通过配合其他的方法共同衡量反诈宣传结果。 第三,对方辩友提到的不报案、不报警的情况,可能导致发案量不完善。我方的定义中已经提到过了,我方的发案量是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生但尚未被侦察机关发现和报过的犯罪行为,只要有案件发生,都属于发案量。而我相信相关部门在使用发案量时会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推算和使用,发案量只是一个工具,结果好坏取决于如何使用它。我方相信在使用发案量时能够通过一些合理的方法进行使用,而且我要重申一下我方的辩题,我们的辩题是应该,而不是只应该或者是应该只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我方认为反诈宣传不只是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可以通过发案量和其他方式综合使用。对方辩友举出了其他方式,并不能否定发案量能够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请对方辩友考虑我给出的问题,谢谢。
下面进行第二环节驳辩对辩,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辩时间为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首先,我要重申我方观点,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正如我方一辩所说,发案量是结果性指标,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反诈宣传的目标是降低诈骗案件的发案量,所以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接下来,我将对对方一辩的观点进行反驳。对方论点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认为发案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句话的主语是发案量,而我们辩题的主语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反诈宣传就是要解决诈骗问题,虽然有多种因素干扰,但并不能改变反诈宣传的效果会影响发案量变化的事实。例如,学生的考试成绩受到学习效果等多个方面的影响,难道我们就不能通过学生的考试成绩去衡量他的学习效果的好坏了吗?发案量就如同学生考试成绩,能够显而易见地反映出反诈宣传是否取得了成效。反诈宣传可以让诈骗案件变得不那么频繁,也就是发案量降低,这就说明了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能够对发案量产生影响。对方认为发案量的变化原因之一是反诈宣传的效果,那么发案量的变化部分就是因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影响的。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体现在多个方面,我方并不否认反诈宣传的效果是通过多个方面衡量的,但是发案量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能够很好地反映出反诈宣传的效果。并且我方并不是只通过发案量来进行衡量,而是能够通过发案量进行衡量,我们也可以通过配合其他的方法共同衡量反诈宣传结果。 第三,对方辩友提到的不报案、不报警的情况,可能导致发案量不完善。我方的定义中已经提到过了,我方的发案量是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生但尚未被侦察机关发现和报过的犯罪行为,只要有案件发生,都属于发案量。而我相信相关部门在使用发案量时会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推算和使用,发案量只是一个工具,结果好坏取决于如何使用它。我方相信在使用发案量时能够通过一些合理的方法进行使用,而且我要重申一下我方的辩题,我们的辩题是应该,而不是只应该或者是应该只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我方认为反诈宣传不只是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可以通过发案量和其他方式综合使用。对方辩友举出了其他方式,并不能否定发案量能够作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请对方辩友考虑我给出的问题,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公安机关若未发现案件或未破案,如何进行统计?此为第一个问题。我认为这是难以统计的。
一个东西若要作为指标,对其科学性等方面是有要求的。我方对对方所提出的发案量与反诈宣传效果的相关性及因果性表示强烈质疑。科学研究表明,一个城市的二氧化碳含量与该城市的肥胖率有相关性,一个城市的冰淇淋销售量与该城市的溺水率也有相关性。然而,难道能用二氧化碳量来衡量一个城市的减肥指标吗?难道能用冰淇淋的销售量来评判溺水的举措吗?这是我方对相关性及因果性的挑战。
并非所有多个因素相关的事物,随便挑一个就能当作指标。以股市指标为例,如港指等,是通过多支股票的股价综合得出的指标,以此来衡量整个股市的情况。为何国家不能通过一只股票来判断股市行情呢?这说明综合考量与单一考量是有区别的。此为我方的第二层反驳。
假设一种情形,原本诈骗分子每人骗几百块,现在通过在一个人身上骗几百万,使得发案量降低了好几千。但这真的能代表反诈宣传效果得到改进,人民受到的伤害下降了吗?我方认为不能。
对方辩友需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应不应该将发案量作为指标。若认为一个指标应在政府工作中作为衡量标准,就应论证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而我方对此提出了诸多质疑。
接下来,我方将从几个较细的侧面阐述。我方认为,诈骗发案量的降低,似乎更直接地与打击和终止诈骗行为有关。但如果说通过总分成绩来评判学生的英语能力,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英语只是成绩中的一小部分,不应以总分来衡量。
好的,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公安机关若未发现案件或未破案,如何进行统计?此为第一个问题。我认为这是难以统计的。
一个东西若要作为指标,对其科学性等方面是有要求的。我方对对方所提出的发案量与反诈宣传效果的相关性及因果性表示强烈质疑。科学研究表明,一个城市的二氧化碳含量与该城市的肥胖率有相关性,一个城市的冰淇淋销售量与该城市的溺水率也有相关性。然而,难道能用二氧化碳量来衡量一个城市的减肥指标吗?难道能用冰淇淋的销售量来评判溺水的举措吗?这是我方对相关性及因果性的挑战。
并非所有多个因素相关的事物,随便挑一个就能当作指标。以股市指标为例,如港指等,是通过多支股票的股价综合得出的指标,以此来衡量整个股市的情况。为何国家不能通过一只股票来判断股市行情呢?这说明综合考量与单一考量是有区别的。此为我方的第二层反驳。
假设一种情形,原本诈骗分子每人骗几百块,现在通过在一个人身上骗几百万,使得发案量降低了好几千。但这真的能代表反诈宣传效果得到改进,人民受到的伤害下降了吗?我方认为不能。
对方辩友需注意,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应不应该将发案量作为指标。若认为一个指标应在政府工作中作为衡量标准,就应论证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而我方对此提出了诸多质疑。
接下来,我方将从几个较细的侧面阐述。我方认为,诈骗发案量的降低,似乎更直接地与打击和终止诈骗行为有关。但如果说通过总分成绩来评判学生的英语能力,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英语只是成绩中的一小部分,不应以总分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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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对方辩友,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什么?你们可以重说一下吧。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可能如果你今天连科学性和合理性都论证不到,我觉得不能作为指导政府工作的指标。我问你,今天我们一个城市的发案量下降了 20%,但我们发现人均的受骗金额上升了 20%,在你看来,是宣传的好还是宣传的不好?我第二次追问你,你一个城市的发案量下降 20%,和一个人的人均受骗金额上升 20%,在你看来是宣传好还是宣传不好?我第三次追问你了,我人发量下降 20%,但人均受骗量上升 20%,在你们看来是你宣传的好还是不好?
反方:并没有听懂你的意思啊,但是您刚才二辩论述里面一直在告诉我是指标,我们并不理解您方讨论的指标对我们的辩题有什么意义。我问您一个问题啊,那我想问你,其他因素对于发案量的影响,它们之间的相关性是多少?您是要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也就是衡量政府工作和指导政府工作,您要给我论证科学性、合理性。您方提出了一个反诈实训 APP,那我就问您,反诈实训 APP 和发案量之间有什么矛盾吗?有矛盾在于发案量的因素影响太多了,我甚至觉得选反诈宣传,您不能论证到反诈宣传是影响发案量的主要因素,这是我的质疑。您三次都没有回答我,您说要一起衡量,我数据给到您了,一个下降 20%,一个上升 20%,但是您根本不敢回答。所以您看,您说的单个运用这个东西的合理性我看不到,第二个多运用多种数据来衡量,您方也做不到。您方好像没有回答我这两者间有什么矛盾,您方认为有矛盾,但是我方认为没有矛盾,可以一起使用,我方并不认为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只通过,我方认为是应该使用,可以使用就行了。下降发案量一个下降,一个上升,在您看来到底是宣传的好还是宣传的不好,您根本不敢回答。
正方:我发现我应该用我方方案量的同时啊,您方给我方案量的例子呀,方案量的数据呀,对吧,方案量是下降 20%,但是人均受骗金额上涨 20%,在我看来看不到它宣传得好还是不好,所以发案量不能作为这个宣传效果的指标,或者不应该用它。我方认为我们辩题是指应该通过发案量,而我方认为是可以通过发案量,像您方刚才举的一个例子,我一个总成绩上升了,就代表我的数学英语成绩上升了吗?但是您不一定代表您的英语成绩上升了,但其他人呢,就一定也可能存在有的人英语成绩上升了,他的总成绩上升了呀,您方并不能通过这个例子来否定我们发案量和反诈宣传之间的因果关系啊,是您不能,您认为我们不能通过这个东西推出发案量和反诈宣传之间的因果,但是我认为,我认为您方并没有给我一个很好的论证,发案量并不能受反诈群众的影响,我方认为反诈群众一定是能够影响正方的。
正方:对方辩友,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什么?你们可以重说一下吧。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可能如果你今天连科学性和合理性都论证不到,我觉得不能作为指导政府工作的指标。我问你,今天我们一个城市的发案量下降了 20%,但我们发现人均的受骗金额上升了 20%,在你看来,是宣传的好还是宣传的不好?我第二次追问你,你一个城市的发案量下降 20%,和一个人的人均受骗金额上升 20%,在你看来是宣传好还是宣传不好?我第三次追问你了,我人发量下降 20%,但人均受骗量上升 20%,在你们看来是你宣传的好还是不好?
反方:并没有听懂你的意思啊,但是您刚才二辩论述里面一直在告诉我是指标,我们并不理解您方讨论的指标对我们的辩题有什么意义。我问您一个问题啊,那我想问你,其他因素对于发案量的影响,它们之间的相关性是多少?您是要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也就是衡量政府工作和指导政府工作,您要给我论证科学性、合理性。您方提出了一个反诈实训 APP,那我就问您,反诈实训 APP 和发案量之间有什么矛盾吗?有矛盾在于发案量的因素影响太多了,我甚至觉得选反诈宣传,您不能论证到反诈宣传是影响发案量的主要因素,这是我的质疑。您三次都没有回答我,您说要一起衡量,我数据给到您了,一个下降 20%,一个上升 20%,但是您根本不敢回答。所以您看,您说的单个运用这个东西的合理性我看不到,第二个多运用多种数据来衡量,您方也做不到。您方好像没有回答我这两者间有什么矛盾,您方认为有矛盾,但是我方认为没有矛盾,可以一起使用,我方并不认为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只通过,我方认为是应该使用,可以使用就行了。下降发案量一个下降,一个上升,在您看来到底是宣传的好还是宣传的不好,您根本不敢回答。
正方:我发现我应该用我方方案量的同时啊,您方给我方案量的例子呀,方案量的数据呀,对吧,方案量是下降 20%,但是人均受骗金额上涨 20%,在我看来看不到它宣传得好还是不好,所以发案量不能作为这个宣传效果的指标,或者不应该用它。我方认为我们辩题是指应该通过发案量,而我方认为是可以通过发案量,像您方刚才举的一个例子,我一个总成绩上升了,就代表我的数学英语成绩上升了吗?但是您不一定代表您的英语成绩上升了,但其他人呢,就一定也可能存在有的人英语成绩上升了,他的总成绩上升了呀,您方并不能通过这个例子来否定我们发案量和反诈宣传之间的因果关系啊,是您不能,您认为我们不能通过这个东西推出发案量和反诈宣传之间的因果,但是我认为,我认为您方并没有给我一个很好的论证,发案量并不能受反诈群众的影响,我方认为反诈群众一定是能够影响正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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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反方: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三/四辩
正方三辩:好同学,那如果今天发案量真的像您方所讲的那么不科学,那么不合理,那么为什么今天还有那么多政府仍然在使用发案量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呢?我们看到的是,我方认为发案量作为存量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诈骗形式变化的需求。我们看到现状是转账等事情的发生有所改变,那您方发现发案量已经无法作为标准来衡量了。您刚刚说的是无法满足,现在状况是没有满足,我们应该什么,我们可以去拿出一个新的发案量去弥补它,对不对?我们可以说是去计算那些涉案量卡数等等。所以说我们今天这题绝对不是只通过发案量,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多种因素去衡量,同学,这个您可不要忘了。还有一点啊,您方刚刚的第一个论点当中提出了发案量可以有三种计算方法,对吧?刚才我们说了这三种计算方法只是计算方法,并且它们可以是同时使用的,我不知道您说在纠结这个问题有什么意义。这样好不好?既然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您刚刚第一个论点讲出,因为发现了有很多影响因素,所以在第三个回归分析法当中,可能无法做出很好的数据的一个长期数据啊,那么我想问一下,那对于其他两种计算方法,会有影响吗?我们说的下降受到多方面影响,首先我们认为您方所说的那种未发量,您也没有办法进行统计,对吧?您方也没有办法统计,我也告诉您了,没有发案量,同学。您方的第二个点就已经讲了,是按比例推算法,同学,抽样调查,抽样分层,对不对?这是您方告诉我们的计算方法,您会来质疑我们没有办法计算,我想您需要好好看一下您方的意见稿了。还是那个问题,那既然有各种因素影响,没有办法进行一个回归分析的话,那么对于第一个方法和第二个方法到底有没有任何影响?来,我们说的是您方今天没有办法去统计那些没有报案的量,这点没有问题吧,有问题同学您可以看一下你们的一辩稿。您方讲的第二个方法是什么吗?就是您方告诉我,您方是要用您方的发案量去统计所有的量,但事实上我们看到如果那些未报或者未提交的,我们难道去猜他有没有发案吗?所以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回归分析的方法来设定所有的呀,同学。回归分析法是一个长期性的指标,这是您方意见清清楚楚告诉我的,但是我觉得您这四点好像不是那么清楚,同学。第二个按比例推算法到底是怎么运算的?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知道,就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报,所以我们只能通过抽样调查方法,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总体的发案量来。我不知道为什么您方要质疑这些统计方法。
反方三/四辩:我没有质疑啊,是您想让我回答您的疑问,同学。所以您看吧,对于那些没有报警的同学,我们可以通过第二个方法,那按比例推算法去进行一些统计,这是您方的疑问啊,这由我方帮您方解答了。同学,刚刚您方才讲了,长期性没有办法去解决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提出一个新的东西去计算这个长期性呢?来,长期性,首先第一,长期不代表长期正序。第二点就是,我方已经说了,反诈宣传,并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就像今天您刚告诉我啊,您考试成绩,考试难度啊,我学习很认真,那是因为考试特别难,考了 59 分,不能代表我今天学习不认真,这是同样的道理,就是您方不能说在这方面您的衡量是完全无意义的。好同学,那您方是否可以否认反诈宣传效果对发案量一点影响都没有呢?来,今天您就好比,我们该等一下告诉您,再告诉你们拦截两个人好了,好,您要我,您同学,反诈宣传的效果,对发案量一点影响都没有吗?您方不能通过相关线来论证因果线,我觉得您方论据,所以您看您还是没有办法正面回答。通过相关线来论证因果线,我觉得您方的证据,所以您看您还是没有办法正面回答我这个问题,说明什么,甚至确实是有影响,对不对?那么我们认为效果好坏可以通过发案量来体现到,那么我们为什么不会通过它来衡量呢?这是我希望同学您去论证的,还有更多的那个科学性。同学,那么您看既然说我们很多分析法可能会因为有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没有办法进行一个准确的长期性预算,那我们这时候再提出一个长期性的预算模型来去取长补短,两条一起合作可不可以,合作可以,为什么一定还要代替呢?咱首先我已经正面回答了,相关性不能代表因果性,就像我今天说的通过二氧化碳浓度来分析肥胖一样,这点是您方需要来论证他们的性质,这是您方需要看一看的。再回到我方,今天我方说反诈跟您说的还是不一样的,今天您方说用发案量,就好比今天我拿体育成绩来衡量我的语速,一个人的成绩看起来好,但我看这也是非常荒谬的。同学,您能告诉我相关性是可以完全否定的吗?反正看效果和发案量的相关性。我们我方没有否定相关性,我方只是说您方不能通过二氧化碳的量来衡量减肥的效果,您方起码得论证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及因果性,不能因为相关性您方就达成了论证。那今天我很多方面,您比如说我今天饮水跟冰淇淋两个,我是不是能够通过冰淇淋销量来衡量我的饮水工作效果呢?这是不是很荒谬?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三/四辩
正方三辩:好同学,那如果今天发案量真的像您方所讲的那么不科学,那么不合理,那么为什么今天还有那么多政府仍然在使用发案量作为一个衡量标准呢?我们看到的是,我方认为发案量作为存量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诈骗形式变化的需求。我们看到现状是转账等事情的发生有所改变,那您方发现发案量已经无法作为标准来衡量了。您刚刚说的是无法满足,现在状况是没有满足,我们应该什么,我们可以去拿出一个新的发案量去弥补它,对不对?我们可以说是去计算那些涉案量卡数等等。所以说我们今天这题绝对不是只通过发案量,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多种因素去衡量,同学,这个您可不要忘了。还有一点啊,您方刚刚的第一个论点当中提出了发案量可以有三种计算方法,对吧?刚才我们说了这三种计算方法只是计算方法,并且它们可以是同时使用的,我不知道您说在纠结这个问题有什么意义。这样好不好?既然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您刚刚第一个论点讲出,因为发现了有很多影响因素,所以在第三个回归分析法当中,可能无法做出很好的数据的一个长期数据啊,那么我想问一下,那对于其他两种计算方法,会有影响吗?我们说的下降受到多方面影响,首先我们认为您方所说的那种未发量,您也没有办法进行统计,对吧?您方也没有办法统计,我也告诉您了,没有发案量,同学。您方的第二个点就已经讲了,是按比例推算法,同学,抽样调查,抽样分层,对不对?这是您方告诉我们的计算方法,您会来质疑我们没有办法计算,我想您需要好好看一下您方的意见稿了。还是那个问题,那既然有各种因素影响,没有办法进行一个回归分析的话,那么对于第一个方法和第二个方法到底有没有任何影响?来,我们说的是您方今天没有办法去统计那些没有报案的量,这点没有问题吧,有问题同学您可以看一下你们的一辩稿。您方讲的第二个方法是什么吗?就是您方告诉我,您方是要用您方的发案量去统计所有的量,但事实上我们看到如果那些未报或者未提交的,我们难道去猜他有没有发案吗?所以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回归分析的方法来设定所有的呀,同学。回归分析法是一个长期性的指标,这是您方意见清清楚楚告诉我的,但是我觉得您这四点好像不是那么清楚,同学。第二个按比例推算法到底是怎么运算的?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办法知道,就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报,所以我们只能通过抽样调查方法,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总体的发案量来。我不知道为什么您方要质疑这些统计方法。
反方三/四辩:我没有质疑啊,是您想让我回答您的疑问,同学。所以您看吧,对于那些没有报警的同学,我们可以通过第二个方法,那按比例推算法去进行一些统计,这是您方的疑问啊,这由我方帮您方解答了。同学,刚刚您方才讲了,长期性没有办法去解决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提出一个新的东西去计算这个长期性呢?来,长期性,首先第一,长期不代表长期正序。第二点就是,我方已经说了,反诈宣传,并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就像今天您刚告诉我啊,您考试成绩,考试难度啊,我学习很认真,那是因为考试特别难,考了 59 分,不能代表我今天学习不认真,这是同样的道理,就是您方不能说在这方面您的衡量是完全无意义的。好同学,那您方是否可以否认反诈宣传效果对发案量一点影响都没有呢?来,今天您就好比,我们该等一下告诉您,再告诉你们拦截两个人好了,好,您要我,您同学,反诈宣传的效果,对发案量一点影响都没有吗?您方不能通过相关线来论证因果线,我觉得您方论据,所以您看您还是没有办法正面回答。通过相关线来论证因果线,我觉得您方的证据,所以您看您还是没有办法正面回答我这个问题,说明什么,甚至确实是有影响,对不对?那么我们认为效果好坏可以通过发案量来体现到,那么我们为什么不会通过它来衡量呢?这是我希望同学您去论证的,还有更多的那个科学性。同学,那么您看既然说我们很多分析法可能会因为有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没有办法进行一个准确的长期性预算,那我们这时候再提出一个长期性的预算模型来去取长补短,两条一起合作可不可以,合作可以,为什么一定还要代替呢?咱首先我已经正面回答了,相关性不能代表因果性,就像我今天说的通过二氧化碳浓度来分析肥胖一样,这点是您方需要来论证他们的性质,这是您方需要看一看的。再回到我方,今天我方说反诈跟您说的还是不一样的,今天您方说用发案量,就好比今天我拿体育成绩来衡量我的语速,一个人的成绩看起来好,但我看这也是非常荒谬的。同学,您能告诉我相关性是可以完全否定的吗?反正看效果和发案量的相关性。我们我方没有否定相关性,我方只是说您方不能通过二氧化碳的量来衡量减肥的效果,您方起码得论证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及因果性,不能因为相关性您方就达成了论证。那今天我很多方面,您比如说我今天饮水跟冰淇淋两个,我是不是能够通过冰淇淋销量来衡量我的饮水工作效果呢?这是不是很荒谬?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
反方:先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在一辩稿里提到合肥近六年的反诈发案量上升和下降的例子,那么从 2020 年到 2024 年,所有下降的发案量全部归功于反诈宣传吗?并不是。所以说在政府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时,是用发案量以及其他因素同时去衡量的。我打断一下,也就是说,不管在这三年里,反诈预警发出去多少条短信,民警上门中止了多少起诈骗案,打击了多少诈骗团伙,最终您方都会说,太好了,发案量下降了,一定是反诈宣传做得到位吧,期待您方给出论证。
第二个问题,我方查到数据,今年 8 月份合肥的发案量上升了,请您告诉我,在这 8 月里,合肥官方的反诈宣传哪里做的不好?8 月份是一个短期性的数据,我们要比较反诈宣传效果,应该从长期性来看。同学,我们这里有个数据,2013 年合肥反诈工作全面呈下降 4 个百分点,这是不是可以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好?我打断一下,请问这个长期和短期衡量的尺度有什么区别呢?短期有短期的宣传工作,长期有长期的宣传工作,也就是说您方的这个标准甚至在时间尺度上都不能统一,您方今天还告诉我,这是一个公正合理的标准。
第三个问题,今天您方是否了解我方各地的反诈宣传开展情况呢? 正方:还是比较了解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可能正在展开全民反诈的一些方案。 反方:具体展开一下可以吗?更详细的了解有没有? 正方:您说的是各地,我想问一下您想了解哪一方面的,比如说他们进行的程度和形式等等。 反方:程度和形式,刚刚您也讲了,比如说我们有民警上门去宣传反诈,还有包括反诈 APP,包括校园之内也会进行宣传。我首先纠正一下,民警上门和反诈 APP 都是终止诈骗案件发生,并不是说有宣传这一方面。我还想更详细地了解,而且您再展开一下。目前,我国在各地的警方,包括广东、上海、厦门等等,都已经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开展反诈视频宣传,我们在线下社区进行了组建,深入宣传,还有反诈舞台剧等多种新形式,在地铁、普通场所等都已经有了手段多样的反诈措施。那么请问您方,今天这些地方发案量没有下降,我应当如何改进? 正方:那些地方的发案量真的没有下降吗?但是您方说的这个发案量,比如说从 20%到 19%,下降了 1%,那您方这个能够停止吗?是不是还需要改变呀?所以我们可以去继续保持呀。习近平主席讲到全民反诈要打好持久战、攻坚战。他都没有说念文件,没有办法给出一个非常具体的手段。那么我想问的问题是,在目前我们已经深入多种程度、多种形式开展了反诈工作的情况下,您方认为这个发案量增加和减少这样一个可视的变化,二维的数据如何指导我继续改变我的反诈效果?我们要明白您这个意思。我们这个反诈宣传的衡量效果从始至终,永远不是仅仅只通过发案量这一个标准去衡量的,包括说合肥市政府在发表宣传效果的指标时,也涵盖了 6 个方面,其中包括了大量内容。对方辩友,您方这个到底说这个相关性和您方只采用这个标准是怎样逻辑推导过来的,我后面再给您方论证,我现在要告诉您方的是应该这个效果方案先报。
正方:好一点点来啊,就是对方辩友刚刚跟我们讲了一个,说在一些地方开展反诈宣传活动,但发案量没有降低,怎么办?同学,我们这里有些数据啊,今年 9 月山西省公安局在七所高校开展了反诈宣讲活动,让七所高校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 58%,所以看我方给您一个很好的数据,当我们的反诈宣传工作做到位了,它就是会对发案量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您方没有办法否认的。您方经常讲到它的影响因素多,对不对,影响因素多对于什么,我们最终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也是用多因素、多方面、多手段去衡量的。就比如说合肥市政府在 9 月 11 号开幕的新闻发布会当中,已经明确指出,衡量反诈诈骗标准当中,我们有涉案银行卡数的下降,以及包括网络诈骗数的发案数的下降,还有滞留境外的诈骗人员是否遣返回国等等各种因素,综合手段,综合衡量一个反诈宣传效果是否下降的手段。所以说,发案量作为其中一种手段,也是可以很好地衡量我们目前的一个反诈宣传效果的,我方没有说他的什么什么相关性和因果性,我方是没有否认,他们俩应该是没有相关性的。正方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
反方:先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在一辩稿里提到合肥近六年的反诈发案量上升和下降的例子,那么从 2020 年到 2024 年,所有下降的发案量全部归功于反诈宣传吗?并不是。所以说在政府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时,是用发案量以及其他因素同时去衡量的。我打断一下,也就是说,不管在这三年里,反诈预警发出去多少条短信,民警上门中止了多少起诈骗案,打击了多少诈骗团伙,最终您方都会说,太好了,发案量下降了,一定是反诈宣传做得到位吧,期待您方给出论证。
第二个问题,我方查到数据,今年 8 月份合肥的发案量上升了,请您告诉我,在这 8 月里,合肥官方的反诈宣传哪里做的不好?8 月份是一个短期性的数据,我们要比较反诈宣传效果,应该从长期性来看。同学,我们这里有个数据,2013 年合肥反诈工作全面呈下降 4 个百分点,这是不是可以说明我们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好?我打断一下,请问这个长期和短期衡量的尺度有什么区别呢?短期有短期的宣传工作,长期有长期的宣传工作,也就是说您方的这个标准甚至在时间尺度上都不能统一,您方今天还告诉我,这是一个公正合理的标准。
第三个问题,今天您方是否了解我方各地的反诈宣传开展情况呢? 正方:还是比较了解的,比如说我们现在可能正在展开全民反诈的一些方案。 反方:具体展开一下可以吗?更详细的了解有没有? 正方:您说的是各地,我想问一下您想了解哪一方面的,比如说他们进行的程度和形式等等。 反方:程度和形式,刚刚您也讲了,比如说我们有民警上门去宣传反诈,还有包括反诈 APP,包括校园之内也会进行宣传。我首先纠正一下,民警上门和反诈 APP 都是终止诈骗案件发生,并不是说有宣传这一方面。我还想更详细地了解,而且您再展开一下。目前,我国在各地的警方,包括广东、上海、厦门等等,都已经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开展反诈视频宣传,我们在线下社区进行了组建,深入宣传,还有反诈舞台剧等多种新形式,在地铁、普通场所等都已经有了手段多样的反诈措施。那么请问您方,今天这些地方发案量没有下降,我应当如何改进? 正方:那些地方的发案量真的没有下降吗?但是您方说的这个发案量,比如说从 20%到 19%,下降了 1%,那您方这个能够停止吗?是不是还需要改变呀?所以我们可以去继续保持呀。习近平主席讲到全民反诈要打好持久战、攻坚战。他都没有说念文件,没有办法给出一个非常具体的手段。那么我想问的问题是,在目前我们已经深入多种程度、多种形式开展了反诈工作的情况下,您方认为这个发案量增加和减少这样一个可视的变化,二维的数据如何指导我继续改变我的反诈效果?我们要明白您这个意思。我们这个反诈宣传的衡量效果从始至终,永远不是仅仅只通过发案量这一个标准去衡量的,包括说合肥市政府在发表宣传效果的指标时,也涵盖了 6 个方面,其中包括了大量内容。对方辩友,您方这个到底说这个相关性和您方只采用这个标准是怎样逻辑推导过来的,我后面再给您方论证,我现在要告诉您方的是应该这个效果方案先报。
正方:好一点点来啊,就是对方辩友刚刚跟我们讲了一个,说在一些地方开展反诈宣传活动,但发案量没有降低,怎么办?同学,我们这里有些数据啊,今年 9 月山西省公安局在七所高校开展了反诈宣讲活动,让七所高校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 58%,所以看我方给您一个很好的数据,当我们的反诈宣传工作做到位了,它就是会对发案量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您方没有办法否认的。您方经常讲到它的影响因素多,对不对,影响因素多对于什么,我们最终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也是用多因素、多方面、多手段去衡量的。就比如说合肥市政府在 9 月 11 号开幕的新闻发布会当中,已经明确指出,衡量反诈诈骗标准当中,我们有涉案银行卡数的下降,以及包括网络诈骗数的发案数的下降,还有滞留境外的诈骗人员是否遣返回国等等各种因素,综合手段,综合衡量一个反诈宣传效果是否下降的手段。所以说,发案量作为其中一种手段,也是可以很好地衡量我们目前的一个反诈宣传效果的,我方没有说他的什么什么相关性和因果性,我方是没有否认,他们俩应该是没有相关性的。正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请大家重新梳理一下今天这个辩题。对方从第一个点开始提出,方案有三种计算方式,在其第一个立论的第一论点中详细指出,由于影响发案量的因素众多,所以在回归分析法中无法核查一个长期的数据。至少对方提出我们可以用一个反诈实景 APP,那为何我们不可以将这个反诈实景 APP 作为我们发案量的一部分,加入到我们坚持的衡量反诈标准的效果之一呢?也就是赋予其一个替代的地位。这是这个方向论证的一个点,即为何一定要替代而不是合作。
接下来,对方在二当中又讲到一个点,说是因为有多种因素,所以先随便挑一个指标。并不是这样,最后还是如刚刚讲的,河北市政府在发布的新闻发布会当中,已经提出有很多相关因素会影响发案量,我们会有很多衡量这个反诈宣传效果的方式,其中发案量可能不是最重要、最实际或最主要的。但这并非我方论证义务,然而它仍然可以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其中一个方案。我方没有义务去论证发案量是其中最主要或最重要的,我方只要论证它可以用来衡量即可,并且反诈宣传效果的好坏是可以直接影响到发案量的上升或下降,这是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在这里对方否认了这一点。
好,请大家重新梳理一下今天这个辩题。对方从第一个点开始提出,方案有三种计算方式,在其第一个立论的第一论点中详细指出,由于影响发案量的因素众多,所以在回归分析法中无法核查一个长期的数据。至少对方提出我们可以用一个反诈实景 APP,那为何我们不可以将这个反诈实景 APP 作为我们发案量的一部分,加入到我们坚持的衡量反诈标准的效果之一呢?也就是赋予其一个替代的地位。这是这个方向论证的一个点,即为何一定要替代而不是合作。
接下来,对方在二当中又讲到一个点,说是因为有多种因素,所以先随便挑一个指标。并不是这样,最后还是如刚刚讲的,河北市政府在发布的新闻发布会当中,已经提出有很多相关因素会影响发案量,我们会有很多衡量这个反诈宣传效果的方式,其中发案量可能不是最重要、最实际或最主要的。但这并非我方论证义务,然而它仍然可以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其中一个方案。我方没有义务去论证发案量是其中最主要或最重要的,我方只要论证它可以用来衡量即可,并且反诈宣传效果的好坏是可以直接影响到发案量的上升或下降,这是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在这里对方否认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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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金句:
对方辩友虽今日口口声声言其所有方法皆可行,但实则并非在论证。对方论证的逻辑实则颇为简单,告知诸位,其一,今之反诈宣传是否可对最终反诈工作之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若可,仅需其具此一点影响,便可将其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之标准。然实际所见,不论是合肥市警方,抑或更下一级之区,乃至整个公安部之工作数据,其所衡量之效果,最终反馈的皆为整个反诈工作,包括打击犯罪团伙、终止犯罪,其中最为薄弱者,恰如对方辩友所言之反诈宣传。换言之,可记之反发案量数据,对反诈宣传效果之反映甚是有限。正方亦莫要告知我,言其宣讲后有所改善,却未告知针对高校此专项之防范与打击进行了多少,中间之拦截又进行了多少。故而我方可见,今以此方式衡量反诈宣传效果实不全面,此为其一。其二,我们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为何?乃为更好地推进工作之开展。然您所予我之发案量,实则范围有限,我仅能见或许宣传尚不足,抑或我之工作已颇为到位,却无法跟上当前复杂多面之网络诈骗形式以进行课程化。
对方辩友虽今日口口声声言其所有方法皆可行,但实则并非在论证。对方论证的逻辑实则颇为简单,告知诸位,其一,今之反诈宣传是否可对最终反诈工作之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若可,仅需其具此一点影响,便可将其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之标准。然实际所见,不论是合肥市警方,抑或更下一级之区,乃至整个公安部之工作数据,其所衡量之效果,最终反馈的皆为整个反诈工作,包括打击犯罪团伙、终止犯罪,其中最为薄弱者,恰如对方辩友所言之反诈宣传。换言之,可记之反发案量数据,对反诈宣传效果之反映甚是有限。正方亦莫要告知我,言其宣讲后有所改善,却未告知针对高校此专项之防范与打击进行了多少,中间之拦截又进行了多少。故而我方可见,今以此方式衡量反诈宣传效果实不全面,此为其一。其二,我们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为何?乃为更好地推进工作之开展。然您所予我之发案量,实则范围有限,我仅能见或许宣传尚不足,抑或我之工作已颇为到位,却无法跟上当前复杂多面之网络诈骗形式以进行课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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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辩友,你们今天提到了一个新模型、新 APP,大家在 APP 里面人的回答和对方是否自己决定的,像主观的应用语反大上,这有多少个相关性的,有多少个普及性的,你们都用一个新关型弱的东西来论证我们相关性异常吗?
反方:刚刚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所预想的是通过一种演习,比如说我跟你就像我们学校之前在中秋节发钓鱼邮件,说送我们月饼,看看我们会不会点进这种邮件里面,这种直接判断我们在反诈宣传中能不能识破骗局,这就是我们直接的相关性。
正方:短期上合肥 8 月诈骗的发案量上升,你方也没有判断出结果。长期来看,现在诈骗团伙从原来的广撒网,到现在打破沙锅骗到底。在这个趋势下,你长期的判断呢?我问你,在我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时候,发案量确实下降了,但你方反诈工作到底做的怎么样?
反方:对方辩友,损失的情况有可能是因为犯罪分子的贪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在发展这个变局的时候,可能用来衡量的时候,确实是因为发案量的降低,这确实是反诈宣传带来的。我想知道对方辩友,你们能确定你们那个推广的普及性和相关性吗?难道对方辩友看不到我们之间的强,难道对方辩友看不到我们的反诈宣传直接作用于人和反诈宣传行动本身的强相关性呢?
正方:对方辩友吴光讲的这个就是今天我们宁海警方抽过的这个发案量,它跟很多不同的因素都有关系,而我们这个反诈测试的 APP,他直接面向潜在受害者端,也就是说他仅受到这一端多种因素的影响了。所以,您方对于 APP 是吗?我向那些人去发布一个钓鱼信息,然后看有多少人上当了,您方计算来是一个上当的发量吗?同学,这还是以通过发量去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的标准呀。
反方:我今天通过直接把人放到类似的场景里面看他的反诈能力,这件事不叫案发。我问你,在女方看来,我一个城市某段时间发案量降低了,在女方看来,它对政府工作的创意在哪里?
正方:我们有时候说诈骗,它可能是一个长期性的,可能会需要跟另一个人共同长达半年或者说是一年时间,可能他会骗到小同学,我们今天有那么大的精力,有那么大的资源去教育,去教半年的,你能坚持吗?
反方:刚才我说的长期性,确实我们是发现,可是问题是现在长期的趋势是犯罪分子通过原来的广撒网,到现在精确收集个人信息,为一个骗局来,从原来从每个人上骗几百块钱,到现在我一个人上骗几百万,这个发案量是这样的。所以,你的长期发案量的作用在长期性的这个趋势下得到了破坏。我问你,可以看其他趋势,比如说这个诈骗金额等,或者说像我们一样通过 AI,通过这种演习的手段来看全民的反诈能力。我问你,发案量只作为噪音存在,这种说法,我为什么不能舍弃它。
正方:2023 年全国的电诈发案量和群众受损之数都下降了 30%,对方辩友难道认为在发案量下降的时候不会带来受损之数的降低吗?对方辩友为什么将这两个分成两个?
反方:不好意思,我有数据,去年的公案发案量下降 20%,但是受骗金额没什么变化,所以我们可以推到每个人受骗金额上升了。所以你看你刚刚举的例子,只是说在这个情景下,好像两个都有作用,可是问题是当我一个下降 20%,一个上升 20%,这个情景真的挑战到你面前的时候,你会发现你的指标失效了,在我发现这个大趋势情况下,你的指标也失效了,我问你,你对政府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什么?
正方:所以你看了吧,你刚刚讲出那个数据也提到了一个叫做群众损失数,对不对,就像呢,我们去衡量反诈宣传效果里面有发案量这一个标准去衡量,也有群众损失数去衡量,来去共同指导政府的工作同学。
反方:我先不管你共同指导界限是怎么做的啊,因为我两个百分之,一个上升 20%,一个下降 20%,两个数字都给到你了,你没给我一个思想的压迫感,我就问你好了,我一个城市的发案量降低了,在你看来,我政府接下来应该做什么?如果我们用我们的胆量宣传,那我们的损失量和发案量会不会更高?
正方:对方没有啊。我爸没有告。我没有打算跟你论成发案量这个东西不好,我只是告诉你他不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所以我第二次劝问你,这个东西你能给政府带来什么,我发现你们回答不出来,为什么?为什么你们不敢回答,是因为我无论如何,无论这个发案量是下降了还是怎么样,我发现我政府都得加大力度宣传,为什么我从 2022 年从 1 月到 10 月出现 160 多种新的诈骗手段,我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多,我宣传必须跟逐步逐步跟进,没有像你方所说的,我继续保持,犯罪分子不会保持,我问你你,我再问你怎么了,我你我这个东西素质真的下降了,对政府工作的意义都已经来了。
正方:首先对方辩友刚才自己说到了,看到对方辩友可能是因为口误什么的,自己说到了用这个发案量来衡量反诈效果是错误的,而且我想告诉对方辩友,如果说确实出现发案量降低的情况,那么就激励政府,我们的反诈宣传工作取得效率高,不应该继续推进反诈宣传吗?难道不应该让发案量降得更低吗?这是我方持久战整体上的体现呀。
正方:对方辩友,麻烦您光给我解释一下,这个发案量下降 20%,受骗金额上涨 20%,到底怎么样去指导政府的工作下一步推进?指导政府的工作吗?
反方:我告诉你,为什么我们政府要一直一直持续的推行反诈啊,因为我们反诈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财产安全,为了人民不是像您方辩友说的那样,诈骗案件少就行了呀。
正方:第二次追问您方,我方要的是一个具体指导的方法论,请问如何指导政府开展下一步工作?
正方:反大宣传里面可能有很多方面,这个我们发案量降低损失提高,可能是反诈宣传这一个方面的一个小疏忽,但是并不能影响反诈宣传与发案量之间的相关性。对方辩友,现在我不是在问您它有没有相关性,第 3 点是问你到底怎么样指导。所以你看按照您方的那个什么反诈事情 APP 上说嘛,假如说我方模拟的效果都很好,但是今年诈骗金额就是上升了,那您方的那个事情 APP 到底该怎么去指导政府工作同学很好,我们可以看到对方 3 次都回答不上来,也就是说实际上我们能从这个数据中,这个升降中解读出来的内容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于我们后续去推进转账资产,其实没有特别大的作用。反方时间到。
正方:好,首先回答一下,关于您方那个预警演习的 APP,您方说它是直接面向潜在受害者,对吧?那请问您方只是在论证反诈宣传,它的效果只作用于人的意识吗?您方只说人的意识,但是我方说的反诈宣传难道只作用于意识吗?哦,您刚刚告诉我一个什么中心的 APP 啊,那是您预想的东西啊,现在我们这个发案量是已经是现实的,已经在使用的东西啊,而你用一个预想的东西告诉我们现实的东西是不合适的啊,我再告诉你最后一句话,所有的方法都是可以并存的,我方认为发案量可以和其他方法并存衡量。然后呢,刚刚您方一直问我们嘛,到底这个案件上升和或者是下降,到底该怎么指导同学,我方刚刚也问了你们一个问题,就是您方那个 APP 模拟数据很好,但是我们实际诈骗金额上升了,到底该怎么指导这工作呢?你看看没要给我出一个具体的回答,所以今天好,我们先告诉你们政府去怎么工作呢?可能没有太多了解,但是我相信合肥市政府肯有合肥市政府的公信力,全国政府肯定会有他们各自的公信力,这是我们非常相信我们社会治安的情况,那那种现在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发案量的提高,但对方辩友到底有没有看到互联网的发展也会带来对发案量更科学的统计呢?怎么的发案量和科学性吗?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辩友,你们今天提到了一个新模型、新 APP,大家在 APP 里面人的回答和对方是否自己决定的,像主观的应用语反大上,这有多少个相关性的,有多少个普及性的,你们都用一个新关型弱的东西来论证我们相关性异常吗?
反方:刚刚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所预想的是通过一种演习,比如说我跟你就像我们学校之前在中秋节发钓鱼邮件,说送我们月饼,看看我们会不会点进这种邮件里面,这种直接判断我们在反诈宣传中能不能识破骗局,这就是我们直接的相关性。
正方:短期上合肥 8 月诈骗的发案量上升,你方也没有判断出结果。长期来看,现在诈骗团伙从原来的广撒网,到现在打破沙锅骗到底。在这个趋势下,你长期的判断呢?我问你,在我打破砂锅问到底的时候,发案量确实下降了,但你方反诈工作到底做的怎么样?
反方:对方辩友,损失的情况有可能是因为犯罪分子的贪心。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在发展这个变局的时候,可能用来衡量的时候,确实是因为发案量的降低,这确实是反诈宣传带来的。我想知道对方辩友,你们能确定你们那个推广的普及性和相关性吗?难道对方辩友看不到我们之间的强,难道对方辩友看不到我们的反诈宣传直接作用于人和反诈宣传行动本身的强相关性呢?
正方:对方辩友吴光讲的这个就是今天我们宁海警方抽过的这个发案量,它跟很多不同的因素都有关系,而我们这个反诈测试的 APP,他直接面向潜在受害者端,也就是说他仅受到这一端多种因素的影响了。所以,您方对于 APP 是吗?我向那些人去发布一个钓鱼信息,然后看有多少人上当了,您方计算来是一个上当的发量吗?同学,这还是以通过发量去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的标准呀。
反方:我今天通过直接把人放到类似的场景里面看他的反诈能力,这件事不叫案发。我问你,在女方看来,我一个城市某段时间发案量降低了,在女方看来,它对政府工作的创意在哪里?
正方:我们有时候说诈骗,它可能是一个长期性的,可能会需要跟另一个人共同长达半年或者说是一年时间,可能他会骗到小同学,我们今天有那么大的精力,有那么大的资源去教育,去教半年的,你能坚持吗?
反方:刚才我说的长期性,确实我们是发现,可是问题是现在长期的趋势是犯罪分子通过原来的广撒网,到现在精确收集个人信息,为一个骗局来,从原来从每个人上骗几百块钱,到现在我一个人上骗几百万,这个发案量是这样的。所以,你的长期发案量的作用在长期性的这个趋势下得到了破坏。我问你,可以看其他趋势,比如说这个诈骗金额等,或者说像我们一样通过 AI,通过这种演习的手段来看全民的反诈能力。我问你,发案量只作为噪音存在,这种说法,我为什么不能舍弃它。
正方:2023 年全国的电诈发案量和群众受损之数都下降了 30%,对方辩友难道认为在发案量下降的时候不会带来受损之数的降低吗?对方辩友为什么将这两个分成两个?
反方:不好意思,我有数据,去年的公案发案量下降 20%,但是受骗金额没什么变化,所以我们可以推到每个人受骗金额上升了。所以你看你刚刚举的例子,只是说在这个情景下,好像两个都有作用,可是问题是当我一个下降 20%,一个上升 20%,这个情景真的挑战到你面前的时候,你会发现你的指标失效了,在我发现这个大趋势情况下,你的指标也失效了,我问你,你对政府工作的指导意义在于什么?
正方:所以你看了吧,你刚刚讲出那个数据也提到了一个叫做群众损失数,对不对,就像呢,我们去衡量反诈宣传效果里面有发案量这一个标准去衡量,也有群众损失数去衡量,来去共同指导政府的工作同学。
反方:我先不管你共同指导界限是怎么做的啊,因为我两个百分之,一个上升 20%,一个下降 20%,两个数字都给到你了,你没给我一个思想的压迫感,我就问你好了,我一个城市的发案量降低了,在你看来,我政府接下来应该做什么?如果我们用我们的胆量宣传,那我们的损失量和发案量会不会更高?
正方:对方没有啊。我爸没有告。我没有打算跟你论成发案量这个东西不好,我只是告诉你他不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所以我第二次劝问你,这个东西你能给政府带来什么,我发现你们回答不出来,为什么?为什么你们不敢回答,是因为我无论如何,无论这个发案量是下降了还是怎么样,我发现我政府都得加大力度宣传,为什么我从 2022 年从 1 月到 10 月出现 160 多种新的诈骗手段,我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多,我宣传必须跟逐步逐步跟进,没有像你方所说的,我继续保持,犯罪分子不会保持,我问你你,我再问你怎么了,我你我这个东西素质真的下降了,对政府工作的意义都已经来了。
正方:首先对方辩友刚才自己说到了,看到对方辩友可能是因为口误什么的,自己说到了用这个发案量来衡量反诈效果是错误的,而且我想告诉对方辩友,如果说确实出现发案量降低的情况,那么就激励政府,我们的反诈宣传工作取得效率高,不应该继续推进反诈宣传吗?难道不应该让发案量降得更低吗?这是我方持久战整体上的体现呀。
正方:对方辩友,麻烦您光给我解释一下,这个发案量下降 20%,受骗金额上涨 20%,到底怎么样去指导政府的工作下一步推进?指导政府的工作吗?
反方:我告诉你,为什么我们政府要一直一直持续的推行反诈啊,因为我们反诈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财产安全,为了人民不是像您方辩友说的那样,诈骗案件少就行了呀。
正方:第二次追问您方,我方要的是一个具体指导的方法论,请问如何指导政府开展下一步工作?
正方:反大宣传里面可能有很多方面,这个我们发案量降低损失提高,可能是反诈宣传这一个方面的一个小疏忽,但是并不能影响反诈宣传与发案量之间的相关性。对方辩友,现在我不是在问您它有没有相关性,第 3 点是问你到底怎么样指导。所以你看按照您方的那个什么反诈事情 APP 上说嘛,假如说我方模拟的效果都很好,但是今年诈骗金额就是上升了,那您方的那个事情 APP 到底该怎么去指导政府工作同学很好,我们可以看到对方 3 次都回答不上来,也就是说实际上我们能从这个数据中,这个升降中解读出来的内容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于我们后续去推进转账资产,其实没有特别大的作用。反方时间到。
正方:好,首先回答一下,关于您方那个预警演习的 APP,您方说它是直接面向潜在受害者,对吧?那请问您方只是在论证反诈宣传,它的效果只作用于人的意识吗?您方只说人的意识,但是我方说的反诈宣传难道只作用于意识吗?哦,您刚刚告诉我一个什么中心的 APP 啊,那是您预想的东西啊,现在我们这个发案量是已经是现实的,已经在使用的东西啊,而你用一个预想的东西告诉我们现实的东西是不合适的啊,我再告诉你最后一句话,所有的方法都是可以并存的,我方认为发案量可以和其他方法并存衡量。然后呢,刚刚您方一直问我们嘛,到底这个案件上升和或者是下降,到底该怎么指导同学,我方刚刚也问了你们一个问题,就是您方那个 APP 模拟数据很好,但是我们实际诈骗金额上升了,到底该怎么指导这工作呢?你看看没要给我出一个具体的回答,所以今天好,我们先告诉你们政府去怎么工作呢?可能没有太多了解,但是我相信合肥市政府肯有合肥市政府的公信力,全国政府肯定会有他们各自的公信力,这是我们非常相信我们社会治安的情况,那那种现在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发案量的提高,但对方辩友到底有没有看到互联网的发展也会带来对发案量更科学的统计呢?怎么的发案量和科学性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今天进入本场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首先由反方四辩为己方进行总结陈词。
第一,您方一直将相关信息进行混淆。我们所说的相关性检验,是在通过一些指标来衡量时,必须分析这两个指标间的相关程度。比如,我们以点及面举了很多例子,像面和他们俩相同,所以他们俩相关,这是我方的一个思路。而今天我方认为,您方必须要对宣传效果进行相关性解释,但您方并未做到。我方的例子表明,发案量和犯罪个体接受程度均有关。发案量可能会因打击行动而短期显著下降,也可能会因一次犯罪手段的更新而显著上升,而这都无法体现出反诈宣传效果在其中的作用。再如,临审 8 月份的砍价,其立案量反而上升,但显然不能说在这方面的宣传效果不好,因为最近一年的反诈宣传项目反而下降,这是您方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二,从时间演变来看,鉴定诈骗的手段逐渐趋于精细化、专业化,发案量这种指标已难以适应我们的需求。过去的诈骗分子广撒网,针对所有人,而现在的诈骗主要是针对个体,针对不同群体,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发案量确实下降,但人均发案量却上升了。2022 年公安部的数据表明,民方案件总量下降,但人均上升 19.3%。我方二辩已对此进行证明,而您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将其与宣传效果联系起来。
第三,对于接收效果,我方认为不同群体对各种宣传有不同的反应。同时,这会受到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数据本身可能无效。我方只针对宣传效果进行体验,通过类似反诈演习、一些社会现象等方式。我们的数据评估只针对一方,不要把所谓的发案量等情况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最后一点,比如说通过发案量方式来衡量宣传效果较好,那如果您问我方,我方会提问,您方还是没有说明如何支撑。比如我们的 APP 针对不同群体,如针对老人的理念,有多种非常方式,能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今天进入本场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首先由反方四辩为己方进行总结陈词。
第一,您方一直将相关信息进行混淆。我们所说的相关性检验,是在通过一些指标来衡量时,必须分析这两个指标间的相关程度。比如,我们以点及面举了很多例子,像面和他们俩相同,所以他们俩相关,这是我方的一个思路。而今天我方认为,您方必须要对宣传效果进行相关性解释,但您方并未做到。我方的例子表明,发案量和犯罪个体接受程度均有关。发案量可能会因打击行动而短期显著下降,也可能会因一次犯罪手段的更新而显著上升,而这都无法体现出反诈宣传效果在其中的作用。再如,临审 8 月份的砍价,其立案量反而上升,但显然不能说在这方面的宣传效果不好,因为最近一年的反诈宣传项目反而下降,这是您方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二,从时间演变来看,鉴定诈骗的手段逐渐趋于精细化、专业化,发案量这种指标已难以适应我们的需求。过去的诈骗分子广撒网,针对所有人,而现在的诈骗主要是针对个体,针对不同群体,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发案量确实下降,但人均发案量却上升了。2022 年公安部的数据表明,民方案件总量下降,但人均上升 19.3%。我方二辩已对此进行证明,而您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将其与宣传效果联系起来。
第三,对于接收效果,我方认为不同群体对各种宣传有不同的反应。同时,这会受到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数据本身可能无效。我方只针对宣传效果进行体验,通过类似反诈演习、一些社会现象等方式。我们的数据评估只针对一方,不要把所谓的发案量等情况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最后一点,比如说通过发案量方式来衡量宣传效果较好,那如果您问我方,我方会提问,您方还是没有说明如何支撑。比如我们的 APP 针对不同群体,如针对老人的理念,有多种非常方式,能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发案量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反诈宣传的实际成效,且该指标已难以适应诈骗手段的变化和宣传效果的多因素性。
好的,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认为造成发案量降低的因素众多,无法将反诈宣传的效果与发案量直接建立因果关系。然而,对方辩友的论点和反诈宣传与发案量的相关性缺乏可比性,这样的对比意义何在?而且,我方认为从相关内容出发,这些本身无法保证发案量的变化,它不受反诈效果影响的观点是错误的。反诈宣传的作用点既可以提高人民的反诈意识,推动社会反诈行动,也可以威慑犯罪分子等,还涉及了其他反诈行动,与发案量息息相关。对方辩友自己提出的新模型,如何解决相关度量问题呢?
其次,对方辩友在发案量中未考虑过案事件的因素,但现在已有大数据统计模型、互联网排查等方式,即便存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也不会对发案量本身的规律和总体性造成波动。浙江警察学院的一篇关于全国数据的调查报告显示,发案量本身的客观性和直观性所折射出的效果依然无法撼动,其科学性不容置疑。
第三,对方认为使用发案量衡量是错误、无效的,这是微观态度。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推进,无论是反诈宣传还是发案量排查,都有了更坚实的基础,使发案量本身更具科学性、客观性。而且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之一,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与可行性。政府已经在认可并采用发案量进行衡量的同时进行优化,这是在座各位都无法否认的事实。
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目的是提高人民反诈意识,建立反诈体系,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探寻这个目的的过程,需要找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和例子来衡量,而我们坚持认为发案量就是这个数据和例子。中国官安报中提到山东省的电信网络诈骗下降 50.4%,发案量的减少带来了诸多好处,如损失量、损失数同比下降,被骗损失减少,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反诈宣传的有效衡量与客观体现可见一斑。反诈宣传结果评估指标中的一个核心就是发案量,它能告诉我们诈骗案件究竟是增多还是减少。诈骗案件是否发生,会直接在事情的源头影响到整个反诈工作的难度、过程和成果,这是在座各位都能看到的客观事实,我方观点的相关性是无法否认的存在。
在此,我想举一个例子。因为我们反诈意识的不足,我爸爸差点被骗,犯罪团伙猖獗,但我爸爸没有被骗,而我们村里有很多乡亲却被骗了。这体现了发案量是一个直观的体现,作为普通学生,每一个发案量都关系到我们身边最重要的人。反诈宣传减少的是发案量,也是避免一个个家庭的破碎。所以,今天我方讨论的不仅仅是一个数据的代表性问题,我们要从一个清晰真实的立足点出发,从相关性出发,对我国社会反诈宣传这一关乎每个人的行动做出完整的判断和推进。我希望有一天,规定的不是感染量,而是每一个人的动机和行为。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大家。
好的,以下是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对方辩友一直认为造成发案量降低的因素众多,无法将反诈宣传的效果与发案量直接建立因果关系。然而,对方辩友的论点和反诈宣传与发案量的相关性缺乏可比性,这样的对比意义何在?而且,我方认为从相关内容出发,这些本身无法保证发案量的变化,它不受反诈效果影响的观点是错误的。反诈宣传的作用点既可以提高人民的反诈意识,推动社会反诈行动,也可以威慑犯罪分子等,还涉及了其他反诈行动,与发案量息息相关。对方辩友自己提出的新模型,如何解决相关度量问题呢?
其次,对方辩友在发案量中未考虑过案事件的因素,但现在已有大数据统计模型、互联网排查等方式,即便存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也不会对发案量本身的规律和总体性造成波动。浙江警察学院的一篇关于全国数据的调查报告显示,发案量本身的客观性和直观性所折射出的效果依然无法撼动,其科学性不容置疑。
第三,对方认为使用发案量衡量是错误、无效的,这是微观态度。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推进,无论是反诈宣传还是发案量排查,都有了更坚实的基础,使发案量本身更具科学性、客观性。而且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之一,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与可行性。政府已经在认可并采用发案量进行衡量的同时进行优化,这是在座各位都无法否认的事实。
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目的是提高人民反诈意识,建立反诈体系,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探寻这个目的的过程,需要找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数据和例子来衡量,而我们坚持认为发案量就是这个数据和例子。中国官安报中提到山东省的电信网络诈骗下降 50.4%,发案量的减少带来了诸多好处,如损失量、损失数同比下降,被骗损失减少,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反诈宣传的有效衡量与客观体现可见一斑。反诈宣传结果评估指标中的一个核心就是发案量,它能告诉我们诈骗案件究竟是增多还是减少。诈骗案件是否发生,会直接在事情的源头影响到整个反诈工作的难度、过程和成果,这是在座各位都能看到的客观事实,我方观点的相关性是无法否认的存在。
在此,我想举一个例子。因为我们反诈意识的不足,我爸爸差点被骗,犯罪团伙猖獗,但我爸爸没有被骗,而我们村里有很多乡亲却被骗了。这体现了发案量是一个直观的体现,作为普通学生,每一个发案量都关系到我们身边最重要的人。反诈宣传减少的是发案量,也是避免一个个家庭的破碎。所以,今天我方讨论的不仅仅是一个数据的代表性问题,我们要从一个清晰真实的立足点出发,从相关性出发,对我国社会反诈宣传这一关乎每个人的行动做出完整的判断和推进。我希望有一天,规定的不是感染量,而是每一个人的动机和行为。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诈宣传的效果是否能够通过发案量来体现,即发案量是否能够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有效指标。
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用发案量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