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首先,在病人精神状态不佳,承受巨大生理痛苦且无求生意识的情况下,经过经历评估和医生认定,病人真实的申请应被视为合法。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具有重要意义。
安乐死合法化能使患者有尊严地离开,同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家人的情感负担。许多数据显示,癌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2024 年我国癌症死亡人数达到 300 万,随着人口老龄化、生活方式改变等因素的影响,癌症的发病率和死亡人数还会继续上升,寻求帮助的人群也将持续增加。
一个人罹患绝症,饱受极端生命痛苦的折磨,身上插满各种管子,不能自主呼吸、进食,甚至不能自主排泄,每天依赖他人,在惶恐与绝望中度过,这样的生命状态下,医疗资源虽能减少痛苦,但无法挽救生命。让患者在无痛状态下离世,是对他们生命与人格的尊重与敬畏。同时,病人的家庭承受着不可忽视的经济负担,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加重了家庭的经济压力。若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推进这种服务,费用在大众可接受范围内,能减轻家庭负担。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平衡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关系。生命权与自主选择权都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但宪法未提供解决两者冲突的规范。根据对中国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观念调查与研究,17 个省共有 96.2%的人对安乐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其中 76.3%的人持肯定态度。可见,安乐死在中国已得到大多数人认可,此时立法支持民之所向尤为重要。人们应意识到自己的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平衡。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表明,生命的质量应将寿命长短、生命的尊严和自主选择权都得到重视。2020 年报告中提到,病人在临终前的自主选择权,能帮助减少病患的心理痛苦,提高生活质量。这表明安乐死合法化能在生命权和选择权之间达到平衡。
在中国,不能剥夺生命权的传统理念客观存在,并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观、价值观。今天我们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希望通过普法教育引导大众认识到自主选择离世的观念,认识到自己的自主选择权,这是对生命境界的一种理解。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首先,在病人精神状态不佳,承受巨大生理痛苦且无求生意识的情况下,经过经历评估和医生认定,病人真实的申请应被视为合法。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具有重要意义。
安乐死合法化能使患者有尊严地离开,同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家人的情感负担。许多数据显示,癌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2024 年我国癌症死亡人数达到 300 万,随着人口老龄化、生活方式改变等因素的影响,癌症的发病率和死亡人数还会继续上升,寻求帮助的人群也将持续增加。
一个人罹患绝症,饱受极端生命痛苦的折磨,身上插满各种管子,不能自主呼吸、进食,甚至不能自主排泄,每天依赖他人,在惶恐与绝望中度过,这样的生命状态下,医疗资源虽能减少痛苦,但无法挽救生命。让患者在无痛状态下离世,是对他们生命与人格的尊重与敬畏。同时,病人的家庭承受着不可忽视的经济负担,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加重了家庭的经济压力。若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推进这种服务,费用在大众可接受范围内,能减轻家庭负担。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平衡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关系。生命权与自主选择权都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但宪法未提供解决两者冲突的规范。根据对中国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观念调查与研究,17 个省共有 96.2%的人对安乐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其中 76.3%的人持肯定态度。可见,安乐死在中国已得到大多数人认可,此时立法支持民之所向尤为重要。人们应意识到自己的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平衡。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表明,生命的质量应将寿命长短、生命的尊严和自主选择权都得到重视。2020 年报告中提到,病人在临终前的自主选择权,能帮助减少病患的心理痛苦,提高生活质量。这表明安乐死合法化能在生命权和选择权之间达到平衡。
在中国,不能剥夺生命权的传统理念客观存在,并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观、价值观。今天我们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希望通过普法教育引导大众认识到自主选择离世的观念,认识到自己的自主选择权,这是对生命境界的一种理解。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通过以上三个分论点的阐述,分别从使患者有尊严地离开并减轻家庭负担、平衡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关系、通过普法教育引导大众认识相关观念等方面,论证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好的,以下是经过校对和分段后的内容:
反方二辩:第一个问题,安乐死合法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正方一辩:安乐死合法化目的是使患有绝症的患者有尊严地离开,并且引导人们的生命价值观。
反方二辩:所以一般所谓的有尊严的离开,是不是一个人可以有适当的人权呢?正方一辩:我方所说的有尊严的离开,是患者能够自己选择离世,优化死亡方式,所以说是保障一定自己的人权范围。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让患者这样离开,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他的人权。
反方二辩:第二个问题,您方所谓的平衡自由权和生命选择权,是不是等于说保障了自己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呢?正方一辩:并不是自己自由选择死亡,而是我们看到在中国,平衡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它们俩是有一定冲突的。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以平衡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之间的关系。
反方二辩:您如何平衡呢?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应该首先颁布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然后以其权威引导人们的生命价值观,并且通过普法教育的方式,引导大众看到自主选择尊严离世的观念。
反方二辩:继续问,您方安乐死的适用人群是?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安乐死适用人群是患有绝症且处于不可逆的痛苦状态下,无法治愈,承受着巨大身心痛苦且无求生意识的人群。
反方二辩:如果今天一个人患有重大的心理疾病,这样的人群是不是在这个适用人群里面呢?正方一辩:我方的建议是经过心理评估和医生认定。所以存在心理疾病的人群,要看其心理疾病是否符合我方给出的心理评估条件。
反方二辩:那今天如果我是抑郁症的话,算不算呢?正方一辩:我方给出需要进行心理健康检查,需要至少一名心理医生确定患者的抑郁症和心理受影响情况,确保身体为患者的自主选择。
反方二辩:所以今天您方认为的是,只要今天我有一个自主的意愿是死亡,并且符合一定的流程情况下,这算是符合安乐死适用人群,对吧?正方一辩:我方对于安乐死能否适用是给了一个严格限制的条件和流程,我们必须符合这个前提条件和流程,确保每一项都通过,我们才能给他实施。
反方二辩:第一个,您方今天的适用人群没有跟我讲清楚,只是告诉我说符合这样的流程,但具体流程是什么,一方也没有跟我讲清楚,是一个很模棱两可的地方。第二个问题,继续问您方所谓的经济压力和负担具体是什么?就是如何通过安乐死来缓解家庭的负担、重疾压力和负担?正方一辩:我方看到在家庭对癌症患者、绝症患者前期进行大量治疗后,后面在给他们的一些续命费用,像呼吸机、血液循环器这些仪器费用和护理费用。这些对于濒死的患者起不到太大作用,却产生巨额费用。而且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之后,综合我国国情和我国人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它将会把安乐死费用控制在一个可接受范围内,减轻我国人民的负担。
反方二辩:所以今天您方的矛盾是,一方面想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来保障一些人的经济负担,可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存在一些人因为经济压力负担去主动选择安乐死,这是您方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并且您方要做到保障真正需要安乐死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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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第一个问题,安乐死合法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正方一辩:安乐死合法化目的是使患有绝症的患者有尊严地离开,并且引导人们的生命价值观。
反方二辩:所以一般所谓的有尊严的离开,是不是一个人可以有适当的人权呢?正方一辩:我方所说的有尊严的离开,是患者能够自己选择离世,优化死亡方式,所以说是保障一定自己的人权范围。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让患者这样离开,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他的人权。
反方二辩:第二个问题,您方所谓的平衡自由权和生命选择权,是不是等于说保障了自己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呢?正方一辩:并不是自己自由选择死亡,而是我们看到在中国,平衡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它们俩是有一定冲突的。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以平衡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之间的关系。
反方二辩:您如何平衡呢?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应该首先颁布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然后以其权威引导人们的生命价值观,并且通过普法教育的方式,引导大众看到自主选择尊严离世的观念。
反方二辩:继续问,您方安乐死的适用人群是?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安乐死适用人群是患有绝症且处于不可逆的痛苦状态下,无法治愈,承受着巨大身心痛苦且无求生意识的人群。
反方二辩:如果今天一个人患有重大的心理疾病,这样的人群是不是在这个适用人群里面呢?正方一辩:我方的建议是经过心理评估和医生认定。所以存在心理疾病的人群,要看其心理疾病是否符合我方给出的心理评估条件。
反方二辩:那今天如果我是抑郁症的话,算不算呢?正方一辩:我方给出需要进行心理健康检查,需要至少一名心理医生确定患者的抑郁症和心理受影响情况,确保身体为患者的自主选择。
反方二辩:所以今天您方认为的是,只要今天我有一个自主的意愿是死亡,并且符合一定的流程情况下,这算是符合安乐死适用人群,对吧?正方一辩:我方对于安乐死能否适用是给了一个严格限制的条件和流程,我们必须符合这个前提条件和流程,确保每一项都通过,我们才能给他实施。
反方二辩:第一个,您方今天的适用人群没有跟我讲清楚,只是告诉我说符合这样的流程,但具体流程是什么,一方也没有跟我讲清楚,是一个很模棱两可的地方。第二个问题,继续问您方所谓的经济压力和负担具体是什么?就是如何通过安乐死来缓解家庭的负担、重疾压力和负担?正方一辩:我方看到在家庭对癌症患者、绝症患者前期进行大量治疗后,后面在给他们的一些续命费用,像呼吸机、血液循环器这些仪器费用和护理费用。这些对于濒死的患者起不到太大作用,却产生巨额费用。而且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之后,综合我国国情和我国人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它将会把安乐死费用控制在一个可接受范围内,减轻我国人民的负担。
反方二辩:所以今天您方的矛盾是,一方面想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来保障一些人的经济负担,可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存在一些人因为经济压力负担去主动选择安乐死,这是您方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并且您方要做到保障真正需要安乐死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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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指为加快濒死患者的死亡进程并且减轻其痛苦而采取的人为措施,其操作主体是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生。安乐死的合法化是指将安乐死作为一种合法的生命终结方式,通过法律程序确立其合法性。我方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标准判准是能否保障人们的选择权和社会的稳定。
由于中国特色的儒家思想,中国人更看重生命文化和孝道文化。那么,首先需考虑经济压力等诸多因素导致的经济负担增重问题。根据调研数据调查,在 367 天有效问卷中,最终有 34.8%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16.8%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心理负担。人们在面对是否选择安乐死这一问题时,内心的煎熬与挣扎会愈发强烈,而这种心理负担的加重,又会进一步导致自愿选择的间歇性模糊,让患者甚至其家属、医生都难以清晰判断其选择是否真的处于完全自愿。如此一来,极有可能把很多实际上依然留恋生命、渴望抓住每一次生存希望的人,在这种混沌不清的状况下错误地推向了死亡深渊。这一过程无疑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并且没有做到对人们的自由的保障,是一种被裹挟的自由,更是公然违背了我们所秉承的社会人文道德准则。
安乐死的合法化的后续作用可能会破坏社会稳定,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当社会给予了合法结束生命的途径,对于那些遭受病痛折磨或者深受精神创伤的人来说,或许在极度痛苦之时,他们会更容易选择这条看似能立刻摆脱痛苦的途径。然而,这看似给予了他们解脱的机会,实则是在他们脆弱无助时将死亡选择摆在了太过轻易可得的位置。一旦这种情况成为常态,就极有可能引发不良风气的传播。社会中可能会出现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面对困境,尤其是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时,放弃生命是一种合理甚至值得提倡的做法。这种观念的肆意蔓延将会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造成重大冲击。那些原本可能会积极进行治疗、努力克服困难的人,在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或许也会动摇坚持下去的决心,从而对生命的珍视程度大打折扣。而这种对生命态度的转变以及不良风气的扩散,最终必然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因为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对生活的积极态度以及相互之间积极正面的影响。当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人们不再向往珍视生命,社会的凝聚力也会随之减弱,各类社会矛盾可能会因人们心态的变化而加剧,进而破坏我们所希望的安静有序的社会环境。
立法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所引发的这些不良后果,显然没有达到这样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与法律本身的作用背道而驰,没有起到具体的导向作用。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指为加快濒死患者的死亡进程并且减轻其痛苦而采取的人为措施,其操作主体是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生。安乐死的合法化是指将安乐死作为一种合法的生命终结方式,通过法律程序确立其合法性。我方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标准判准是能否保障人们的选择权和社会的稳定。
由于中国特色的儒家思想,中国人更看重生命文化和孝道文化。那么,首先需考虑经济压力等诸多因素导致的经济负担增重问题。根据调研数据调查,在 367 天有效问卷中,最终有 34.8%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16.8%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心理负担。人们在面对是否选择安乐死这一问题时,内心的煎熬与挣扎会愈发强烈,而这种心理负担的加重,又会进一步导致自愿选择的间歇性模糊,让患者甚至其家属、医生都难以清晰判断其选择是否真的处于完全自愿。如此一来,极有可能把很多实际上依然留恋生命、渴望抓住每一次生存希望的人,在这种混沌不清的状况下错误地推向了死亡深渊。这一过程无疑是对生命尊严的践踏,并且没有做到对人们的自由的保障,是一种被裹挟的自由,更是公然违背了我们所秉承的社会人文道德准则。
安乐死的合法化的后续作用可能会破坏社会稳定,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当社会给予了合法结束生命的途径,对于那些遭受病痛折磨或者深受精神创伤的人来说,或许在极度痛苦之时,他们会更容易选择这条看似能立刻摆脱痛苦的途径。然而,这看似给予了他们解脱的机会,实则是在他们脆弱无助时将死亡选择摆在了太过轻易可得的位置。一旦这种情况成为常态,就极有可能引发不良风气的传播。社会中可能会出现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面对困境,尤其是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时,放弃生命是一种合理甚至值得提倡的做法。这种观念的肆意蔓延将会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造成重大冲击。那些原本可能会积极进行治疗、努力克服困难的人,在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或许也会动摇坚持下去的决心,从而对生命的珍视程度大打折扣。而这种对生命态度的转变以及不良风气的扩散,最终必然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因为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对生活的积极态度以及相互之间积极正面的影响。当安乐死合法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人们不再向往珍视生命,社会的凝聚力也会随之减弱,各类社会矛盾可能会因人们心态的变化而加剧,进而破坏我们所希望的安静有序的社会环境。
立法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安乐死的合法化所引发的这些不良后果,显然没有达到这样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与法律本身的作用背道而驰,没有起到具体的导向作用。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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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无法保障人们的选择权,还可能破坏社会的稳定,且没有达到立法的目的。
请问您方认为安乐死不合法,是因为安乐死不符合孝文化吗?我们认为,有患者在考虑时,可能会因孝文化考虑到亲子关系。并非此行为不符合孝文化,而是当您的亲属面临绝症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下,难道您不会考虑为其减轻痛苦吗?会考虑,但是我们所说的是,患者因考虑到亲人而不遵循自己求生的欲望。难道您没有想过,当他考虑亲人时,这已然是他自己的意愿吗?我们认为,当患者已经考虑到亲人并形成自己的意愿时,这实际上就是他自己的意愿了。因为个人的意愿会受到外界的影响,所以对方认为患者考虑亲人的意愿就不是自我意愿,这是一个矛盾点,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再者,我想请问对方,为何认为安乐死和法官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因为有人认为,安乐死相当于将一种死亡方式明面化了。我打断一下,对方可能根本就没有听懂我方一辩稿所说的安乐死是指患有绝症。何为绝症?即无治之症,无论怎样努力,用尽各种医疗资源,都无法治愈的病症。所以我方认为,刚才对方一辩所说的那些努力奋斗想要治愈自己的情况,根本不属于我方所要辩论的积极安乐死范畴。因此,对方认为安乐死破坏社会稳定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您能描述一下您方的看法吗?我方的患者能否保障人权,可是请问安乐死为何不能保障人的选择权?我方一辩中有说到,有的人会考虑到外界因素,我们所认为的自愿是在考虑到外界因素之后改变内心的想法,而他们对亲情、对增加亲情负担的考虑,也是由于外界因素影响而做出的选择,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不自愿的。我刚才已经提到,我们个人的选择确实会受到外界的影响,但对方认为受到外界影响后做出的选择就不是自己的选择,我方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就这样,我方已经指出对方这两方面观点的不成立之处。我方如何保证?
请问您方认为安乐死不合法,是因为安乐死不符合孝文化吗?我们认为,有患者在考虑时,可能会因孝文化考虑到亲子关系。并非此行为不符合孝文化,而是当您的亲属面临绝症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下,难道您不会考虑为其减轻痛苦吗?会考虑,但是我们所说的是,患者因考虑到亲人而不遵循自己求生的欲望。难道您没有想过,当他考虑亲人时,这已然是他自己的意愿吗?我们认为,当患者已经考虑到亲人并形成自己的意愿时,这实际上就是他自己的意愿了。因为个人的意愿会受到外界的影响,所以对方认为患者考虑亲人的意愿就不是自我意愿,这是一个矛盾点,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再者,我想请问对方,为何认为安乐死和法官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因为有人认为,安乐死相当于将一种死亡方式明面化了。我打断一下,对方可能根本就没有听懂我方一辩稿所说的安乐死是指患有绝症。何为绝症?即无治之症,无论怎样努力,用尽各种医疗资源,都无法治愈的病症。所以我方认为,刚才对方一辩所说的那些努力奋斗想要治愈自己的情况,根本不属于我方所要辩论的积极安乐死范畴。因此,对方认为安乐死破坏社会稳定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您能描述一下您方的看法吗?我方的患者能否保障人权,可是请问安乐死为何不能保障人的选择权?我方一辩中有说到,有的人会考虑到外界因素,我们所认为的自愿是在考虑到外界因素之后改变内心的想法,而他们对亲情、对增加亲情负担的考虑,也是由于外界因素影响而做出的选择,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不自愿的。我刚才已经提到,我们个人的选择确实会受到外界的影响,但对方认为受到外界影响后做出的选择就不是自己的选择,我方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就这样,我方已经指出对方这两方面观点的不成立之处。我方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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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申论:
第一个问题在于,今天对方的一辩和二辩存在一个调整的问题。今天一辩表示,安乐死合法化的人群可通过一些流程审核,来判定其是否适用安乐死;而今天二辩又说只有绝症的人可以通过安乐死。我们一直依据二辩所说的绝症这一点来探讨。今天您方告知只有绝症的人可以进行安乐死,还称可以保障人权。然而,如果您方只想保障患有绝症的人的人权,那么那些患有心理疾病的人,无法通过您方所谓的安乐死合法流程,他们如何保障自己的人权呢?他们已身处重大心理疾病中,希望通过安乐死减轻痛苦,可您方却表示只有绝症患者才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安乐死,对于这些人群,您方如何保障?所以,您方声称要保障人群,却又不保障那些患有其他疾病的人群,您方如何解决这样的人权矛盾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您方所谓的经济压力和负担。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后,可以减轻一些人的经济压力。可是,那些人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他们的第一想法可能是通过安乐死来保障自己亲戚、儿女的经济压力,而非自身的求生欲望。此时,求生欲望和经济压力负担是否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这是您方需要考虑的。所以,今天您方的这两个矛盾问题在此提出,需要您方解决,同时也希望您方在后续能明确告知我相关情况。
反方二辩申论:
第一个问题在于,今天对方的一辩和二辩存在一个调整的问题。今天一辩表示,安乐死合法化的人群可通过一些流程审核,来判定其是否适用安乐死;而今天二辩又说只有绝症的人可以通过安乐死。我们一直依据二辩所说的绝症这一点来探讨。今天您方告知只有绝症的人可以进行安乐死,还称可以保障人权。然而,如果您方只想保障患有绝症的人的人权,那么那些患有心理疾病的人,无法通过您方所谓的安乐死合法流程,他们如何保障自己的人权呢?他们已身处重大心理疾病中,希望通过安乐死减轻痛苦,可您方却表示只有绝症患者才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安乐死,对于这些人群,您方如何保障?所以,您方声称要保障人群,却又不保障那些患有其他疾病的人群,您方如何解决这样的人权矛盾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您方所谓的经济压力和负担。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后,可以减轻一些人的经济压力。可是,那些人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他们的第一想法可能是通过安乐死来保障自己亲戚、儿女的经济压力,而非自身的求生欲望。此时,求生欲望和经济压力负担是否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这是您方需要考虑的。所以,今天您方的这两个矛盾问题在此提出,需要您方解决,同时也希望您方在后续能明确告知我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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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申论:
我方曾询问对方关于选择权自愿的问题,对方表示会受到亲情及周围他人的影响。然而,我们所做的决定本就会受到周围事物的影响,这是自然而然的。对方一直提及心理疾病在安乐死中的问题,以及如何保证心理疾病人群的权益。我方一直强调的是,安乐死是针对患有绝症的患者,而心理疾病是完全可以治愈的。对方认为安乐死的出台会让那些努力抗争病情的人失去希望,可当一个人有求生欲时,无论有无相关法律,都会有求生欲。但有此法律是为了让那些在极度痛苦之下,尤其是绝症患者在遭受极度痛苦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失去求生欲,希望能早点结束痛苦,而安乐死能为他们提供一种合法途径,使其快速减轻痛苦。
再者,对方称安乐死合法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但对方所提到的是在没有严格掌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破坏性问题,而我方所主张的安乐死一定会在非常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需要至少两年以上经验的医师开出安乐死的证明,才会对患者实行安乐死,并且要进行心理鉴定,同时患者需在清醒状态下自愿选择安乐死。所以,这种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完全不存在对方所说的破坏社会稳定的情况。因此,我认为这两个点我方都已阐明,对方的论断不太成立。
正方二辩·申论:
我方曾询问对方关于选择权自愿的问题,对方表示会受到亲情及周围他人的影响。然而,我们所做的决定本就会受到周围事物的影响,这是自然而然的。对方一直提及心理疾病在安乐死中的问题,以及如何保证心理疾病人群的权益。我方一直强调的是,安乐死是针对患有绝症的患者,而心理疾病是完全可以治愈的。对方认为安乐死的出台会让那些努力抗争病情的人失去希望,可当一个人有求生欲时,无论有无相关法律,都会有求生欲。但有此法律是为了让那些在极度痛苦之下,尤其是绝症患者在遭受极度痛苦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失去求生欲,希望能早点结束痛苦,而安乐死能为他们提供一种合法途径,使其快速减轻痛苦。
再者,对方称安乐死合法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但对方所提到的是在没有严格掌控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破坏性问题,而我方所主张的安乐死一定会在非常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需要至少两年以上经验的医师开出安乐死的证明,才会对患者实行安乐死,并且要进行心理鉴定,同时患者需在清醒状态下自愿选择安乐死。所以,这种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完全不存在对方所说的破坏社会稳定的情况。因此,我认为这两个点我方都已阐明,对方的论断不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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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在针对绝症患者、为其减轻痛苦以及在严格监管下进行等方面是合理合法的,对方的论断不太成立。
好,下面进入正方四辩和反方四辩的对辩环节,时间为 1 分 30 秒。
对方二辩提到心理不定的人若想安乐死,这就回到了安乐死的安慰问题。然而,对方在二论时说很多人认为合法后就会想用此理由,且对方二辩和二论中关于心理疾病的问题,已回答了他们自己提出的问题,对方是否有些自相矛盾?我方认为这种思想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不去管那些真正在思想上、心理上遭受创伤以及想要去死的人,他们的人生前景问题,将会引发社会乱象。
我想问对方,对于减轻亲人的痛苦,难道就是让亲人去死吗?这符合人伦吗?我方认为安乐死若合法化,会引发社会矛盾。我方认为,在安乐死合法后,可以对人们进行思想引导,剔除那些迂腐的思想,以进一步平息社会伦理争议问题。一个人在深受病魔折磨、死去活来的过程中,又看到自己的家人、亲人因自己的治疗花费金钱,在这种情况下,您确定他后来的想法会是怎样的呢?
我方认为,您方的第二个论点,即通过立法引导人们自主选择有尊严地离去,这难道不是推动社会的人去选择死亡吗?我方认为生命不应如此卑贱。
还有,我方回答您方二辩的一个问题。对于自愿和不自愿的问题,我方认为会模糊自愿的界限。今天您方认为是自愿的,我方认为是不自愿的,这难道不是自愿界限的模糊吗?而这种模糊不就是没有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吗?这是我方的论点。
您方说,难道一个微乎其微的续命机会,就可以不救他吗?难道只因他只能续一点点命,哪怕花费再大的金钱,就不去救他们,就让他甘愿等死,就要去安乐死吗?我方认为这也不符合人伦。
我方想说,如果对方认为我方将安乐死视为犯罪,就认为所有人都会认为可以随便安乐死,那么在同性恋合法的国家,只是给予了允许同性恋的权利,难道是要求所有人都要成为同性恋吗?就像我们今天讨论的安乐死合法化,只是在人们最后迫不得已、没有选择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一个选择的权利,而不是要求他们一定要选择安乐死。回到您方提到的同性恋的例子,同性恋也没有通过思想引导让大家都成为同性恋吧?但是您方刚才的论点是通过立法引导生命观,引导人们自主选择尊严的理念,难道这不是通过社会舆论去引导大家选择死亡吗?
好,下面进入正方四辩和反方四辩的对辩环节,时间为 1 分 30 秒。
对方二辩提到心理不定的人若想安乐死,这就回到了安乐死的安慰问题。然而,对方在二论时说很多人认为合法后就会想用此理由,且对方二辩和二论中关于心理疾病的问题,已回答了他们自己提出的问题,对方是否有些自相矛盾?我方认为这种思想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如果不去管那些真正在思想上、心理上遭受创伤以及想要去死的人,他们的人生前景问题,将会引发社会乱象。
我想问对方,对于减轻亲人的痛苦,难道就是让亲人去死吗?这符合人伦吗?我方认为安乐死若合法化,会引发社会矛盾。我方认为,在安乐死合法后,可以对人们进行思想引导,剔除那些迂腐的思想,以进一步平息社会伦理争议问题。一个人在深受病魔折磨、死去活来的过程中,又看到自己的家人、亲人因自己的治疗花费金钱,在这种情况下,您确定他后来的想法会是怎样的呢?
我方认为,您方的第二个论点,即通过立法引导人们自主选择有尊严地离去,这难道不是推动社会的人去选择死亡吗?我方认为生命不应如此卑贱。
还有,我方回答您方二辩的一个问题。对于自愿和不自愿的问题,我方认为会模糊自愿的界限。今天您方认为是自愿的,我方认为是不自愿的,这难道不是自愿界限的模糊吗?而这种模糊不就是没有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吗?这是我方的论点。
您方说,难道一个微乎其微的续命机会,就可以不救他吗?难道只因他只能续一点点命,哪怕花费再大的金钱,就不去救他们,就让他甘愿等死,就要去安乐死吗?我方认为这也不符合人伦。
我方想说,如果对方认为我方将安乐死视为犯罪,就认为所有人都会认为可以随便安乐死,那么在同性恋合法的国家,只是给予了允许同性恋的权利,难道是要求所有人都要成为同性恋吗?就像我们今天讨论的安乐死合法化,只是在人们最后迫不得已、没有选择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一个选择的权利,而不是要求他们一定要选择安乐死。回到您方提到的同性恋的例子,同性恋也没有通过思想引导让大家都成为同性恋吧?但是您方刚才的论点是通过立法引导生命观,引导人们自主选择尊严的理念,难道这不是通过社会舆论去引导大家选择死亡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发社会矛盾,不符合人伦道德,且会模糊自愿界限,没有尊重自主选择权,因此不应将安乐死合法化。
您方是否承认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负担?需注意的是,对方刚刚一直在说,会因家庭困境而选择安乐死,而在严格的心理健康检查下,请对方确认,在严格的心理健康检查下,是否会因家庭原因而选择安乐死。这个流程我方认为是对方需要提供的,我们并不清楚对方的流程究竟是什么。我方认为存在一定的心理负担,有可能检查不出来,所以我方认为有可能会因家庭负担而选择安乐死。对方刚刚提到我们的心理检查,至少有心理医生确诊受抑郁症和心理困难影响,那这种情况我方已经认定,不会因家庭经济原因而选择安乐死。
然后,对方提到了降低死亡门槛的问题,你们认为选择安乐死就是降低了死亡门槛吗?我方不认为。这边出现了一些情况,刚刚对方已经说了那是消极的死亡,那我方认为只有患绝症的人才会选择安乐死,而不是所有面临死亡的人,而是我们选择了一种死亡的方式。
请对方说明一下你们所认为的传统伦理方面是什么,请对方意愿回答。您说传统伦理如何更加在意亲情的想法?其实会比较关注,在考虑事情时都要考虑自己,也要考虑到自己亲人的想法。我方认为正是因为考虑到亲情,家庭的问题和矛盾才能更好地解决,我们家人心理上也会好受一些。
请问对方刚刚说到选择安乐死的问题。为什么认为选择安乐死的人就是不坚定的人?难道就一定会对这个社会造成不良风气影响?一定是懦夫吗?请对方回答。我方请问选择安乐死的人,他一定就是不对的吗?一定会对社会造成不良风气的影响吗?我方都没有这么说过,是对方刚才一直在说,选择安乐死后,会让身边的人产生安乐死是不对的、生命是不对的这种想法,那我方认为选择安乐死的人,他已经承担不了任何的社会责任了,他必定活在这个世界上,只会让他痛苦,也只会让他在痛苦中活下去。我方认为整个安乐死只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成全,而不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您方是否承认安乐死可以减轻家庭负担?需注意的是,对方刚刚一直在说,会因家庭困境而选择安乐死,而在严格的心理健康检查下,请对方确认,在严格的心理健康检查下,是否会因家庭原因而选择安乐死。这个流程我方认为是对方需要提供的,我们并不清楚对方的流程究竟是什么。我方认为存在一定的心理负担,有可能检查不出来,所以我方认为有可能会因家庭负担而选择安乐死。对方刚刚提到我们的心理检查,至少有心理医生确诊受抑郁症和心理困难影响,那这种情况我方已经认定,不会因家庭经济原因而选择安乐死。
然后,对方提到了降低死亡门槛的问题,你们认为选择安乐死就是降低了死亡门槛吗?我方不认为。这边出现了一些情况,刚刚对方已经说了那是消极的死亡,那我方认为只有患绝症的人才会选择安乐死,而不是所有面临死亡的人,而是我们选择了一种死亡的方式。
请对方说明一下你们所认为的传统伦理方面是什么,请对方意愿回答。您说传统伦理如何更加在意亲情的想法?其实会比较关注,在考虑事情时都要考虑自己,也要考虑到自己亲人的想法。我方认为正是因为考虑到亲情,家庭的问题和矛盾才能更好地解决,我们家人心理上也会好受一些。
请问对方刚刚说到选择安乐死的问题。为什么认为选择安乐死的人就是不坚定的人?难道就一定会对这个社会造成不良风气影响?一定是懦夫吗?请对方回答。我方请问选择安乐死的人,他一定就是不对的吗?一定会对社会造成不良风气的影响吗?我方都没有这么说过,是对方刚才一直在说,选择安乐死后,会让身边的人产生安乐死是不对的、生命是不对的这种想法,那我方认为选择安乐死的人,他已经承担不了任何的社会责任了,他必定活在这个世界上,只会让他痛苦,也只会让他在痛苦中活下去。我方认为整个安乐死只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成全,而不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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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首先第一个问题,在缓解经济压力方面,安乐死体现在哪里?请四辩回答。因为在癌症的治疗过程中,其治疗费用可能高达几百万、几十万,而选择安乐死可能只需要十几万。所以,这个过程是不是告诉我们穷人就应该死?我方想表达的是,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后,会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我国人民经济负担能力,为安乐死的实施设置一个限定。我说的是安乐死本身价格不会高昂,而是治疗费用很高,所以选择安乐死就是为了逃避高医疗费用,所以选择安乐死就是为了杀死穷人,你方有什么看法?
正方四辩:我方所表达的是,安乐死合法化中,经济压力只是一部分,但是依然有许多家庭不会只为了这个原因而选择安乐死。并且,有数据表明,河南中有 41%的家庭因为支付不起高昂医疗费用,所以选择放弃治疗,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选择安乐死,请问你们怎么看?
反方三辩:就我刚刚所说,安乐死是指绝症,而你方说的这个与绝症有区别,就算是富人又如何呢?如果没有安乐死合法化这个前提,很多人会选择咬牙去治疗,所以说安乐死合法化会传递出一个极其荒谬的价值观。好,第二个问题,安乐死的动机是什么?请四辩回答。
正方四辩:安乐死的动机在于患者已经忍受了十几年的痛苦,所以安乐死是为了解决患者的痛苦。
反方三辩:请二辩回答,有精神创伤、有精神抑郁症的人是不是也很痛苦?
正方二辩:有精神创伤、有抑郁症的人是很痛苦。
反方三辩:有精神创伤、有抑郁症的患者,他们的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像我方提到的绝症患者,无法治愈。我方四辩说到安乐死是为了解决痛苦,请问这个条件冲突吗?
正方二辩:这个条件并不冲突。
反方三辩:这两个更好地说明什么?说明我们可以把这个人群划分到有精神疾病的其他人。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一个绝对的判定,你们怎么判定的?请三辩回答。
正方三辩:我们有一个安乐死法案草案,其中有一个严格的实施条件。
反方三辩:濒死的判定标准由谁来执行?
正方三辩:濒死的判定标准由至少两位医师给出,根据这个患者的病例条件来判定。
反方三辩:可是我方有数据表明,在这个杂志医疗误诊中,我国的误诊误判率达到 30%,那 30%就该死吗?
正方一辩:可以重复一遍吗?
反方三辩:我方在一个资料上看到,医疗误诊中显示有 30%的误判率,如果因为这个误判导致这些人选择安乐死,是不是对患者的健康不利?所以我方提出的是双重医生评估,主治医生和另外一名独立医生分别确定。这个 30%是医疗的一个判定,是他们经过判定之后的一个结果,不是说你两个医生是不是。就是说第二个问题还是关于一个濒死判定的,你首先要知道人是活的规则是死的,很多时候也许是病患,他没有达到这个濒死的标准,可是他可以拒绝治疗,拒绝服药,然后达到标准之后选择安乐死,这种人你觉得存在吗?
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首先第一个问题,在缓解经济压力方面,安乐死体现在哪里?请四辩回答。因为在癌症的治疗过程中,其治疗费用可能高达几百万、几十万,而选择安乐死可能只需要十几万。所以,这个过程是不是告诉我们穷人就应该死?我方想表达的是,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后,会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我国人民经济负担能力,为安乐死的实施设置一个限定。我说的是安乐死本身价格不会高昂,而是治疗费用很高,所以选择安乐死就是为了逃避高医疗费用,所以选择安乐死就是为了杀死穷人,你方有什么看法?
正方四辩:我方所表达的是,安乐死合法化中,经济压力只是一部分,但是依然有许多家庭不会只为了这个原因而选择安乐死。并且,有数据表明,河南中有 41%的家庭因为支付不起高昂医疗费用,所以选择放弃治疗,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选择安乐死,请问你们怎么看?
反方三辩:就我刚刚所说,安乐死是指绝症,而你方说的这个与绝症有区别,就算是富人又如何呢?如果没有安乐死合法化这个前提,很多人会选择咬牙去治疗,所以说安乐死合法化会传递出一个极其荒谬的价值观。好,第二个问题,安乐死的动机是什么?请四辩回答。
正方四辩:安乐死的动机在于患者已经忍受了十几年的痛苦,所以安乐死是为了解决患者的痛苦。
反方三辩:请二辩回答,有精神创伤、有精神抑郁症的人是不是也很痛苦?
正方二辩:有精神创伤、有抑郁症的人是很痛苦。
反方三辩:有精神创伤、有抑郁症的患者,他们的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像我方提到的绝症患者,无法治愈。我方四辩说到安乐死是为了解决痛苦,请问这个条件冲突吗?
正方二辩:这个条件并不冲突。
反方三辩:这两个更好地说明什么?说明我们可以把这个人群划分到有精神疾病的其他人。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一个绝对的判定,你们怎么判定的?请三辩回答。
正方三辩:我们有一个安乐死法案草案,其中有一个严格的实施条件。
反方三辩:濒死的判定标准由谁来执行?
正方三辩:濒死的判定标准由至少两位医师给出,根据这个患者的病例条件来判定。
反方三辩:可是我方有数据表明,在这个杂志医疗误诊中,我国的误诊误判率达到 30%,那 30%就该死吗?
正方一辩:可以重复一遍吗?
反方三辩:我方在一个资料上看到,医疗误诊中显示有 30%的误判率,如果因为这个误判导致这些人选择安乐死,是不是对患者的健康不利?所以我方提出的是双重医生评估,主治医生和另外一名独立医生分别确定。这个 30%是医疗的一个判定,是他们经过判定之后的一个结果,不是说你两个医生是不是。就是说第二个问题还是关于一个濒死判定的,你首先要知道人是活的规则是死的,很多时候也许是病患,他没有达到这个濒死的标准,可是他可以拒绝治疗,拒绝服药,然后达到标准之后选择安乐死,这种人你觉得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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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能够减轻家人的经济负担。对方一直在强调的某些观点,我方不能认同。首先,当看到家人在病床上痛苦不堪时,我们作为家人所产生的无奈和痛苦心情是十分明显的。而让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作为家人也会得到一定的宽慰,这样能减轻家庭的情感负担。
提到病人,他们躺在床上,身上存在各种状况,不能自主呼吸、进食,甚至不能排泄,每天屈辱地活着,这对于他们来说已不算是真正的生活,而与死亡无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让病人无奈地继续这样的生活,应该给予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安乐死合法化就能实现这一点,因为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都是宪法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宪法并未明确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决策。当病人在病重时,其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是会发生冲突的,而安乐死这种方式可以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
关于这一点,我们的研究指出,生命的质量不单取决于生命的长短,还在于生命的尊严和个人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得到保障。我们提出安乐死合法化。
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能够减轻家人的经济负担。对方一直在强调的某些观点,我方不能认同。首先,当看到家人在病床上痛苦不堪时,我们作为家人所产生的无奈和痛苦心情是十分明显的。而让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作为家人也会得到一定的宽慰,这样能减轻家庭的情感负担。
提到病人,他们躺在床上,身上存在各种状况,不能自主呼吸、进食,甚至不能排泄,每天屈辱地活着,这对于他们来说已不算是真正的生活,而与死亡无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让病人无奈地继续这样的生活,应该给予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安乐死合法化就能实现这一点,因为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都是宪法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宪法并未明确在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决策。当病人在病重时,其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是会发生冲突的,而安乐死这种方式可以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
关于这一点,我们的研究指出,生命的质量不单取决于生命的长短,还在于生命的尊严和个人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得到保障。我们提出安乐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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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能够在减轻家人经济和情感负担的同时,给予病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协调好病人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关系,保障生命的质量,因此应该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首先,对方让我感受到其在经济压力方面传递了一种错误观念,仿佛穷人就该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执行程序中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一是濒死的判定标准,其中存在误诊的情况,以及病患为达到标准而人为操作的问题,所以这个判定标准实际上很难界定。二是自愿的界定,这是模糊的,当涉及到生死抉择时,自愿应该是纯粹的,然而很多人对生命有着本能的渴望、追求和冲动,所以不应包含显性或隐性的胁迫。而且病人在长期忍受病痛折磨时,精神已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难以做出正确的决定。因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是很困难的。
再者是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当安乐死涉及外人介入时,自己生命的选择权不再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怎能保障人权呢?我方认为这是无法保障的。
最后是价值观的输出问题,如果安乐死合法,这便是一种价值观、死亡观念的输出。例如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后,从第一年到今年 2023 年,人数从 2000 人增加到 9000 人。这个客观事实的变化表明,这种风气和观念已经传开,而这种观念是对生命的一种轻视,我方认为这是不可取的。
首先,对方让我感受到其在经济压力方面传递了一种错误观念,仿佛穷人就该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执行程序中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一是濒死的判定标准,其中存在误诊的情况,以及病患为达到标准而人为操作的问题,所以这个判定标准实际上很难界定。二是自愿的界定,这是模糊的,当涉及到生死抉择时,自愿应该是纯粹的,然而很多人对生命有着本能的渴望、追求和冲动,所以不应包含显性或隐性的胁迫。而且病人在长期忍受病痛折磨时,精神已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难以做出正确的决定。因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是很困难的。
再者是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当安乐死涉及外人介入时,自己生命的选择权不再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怎能保障人权呢?我方认为这是无法保障的。
最后是价值观的输出问题,如果安乐死合法,这便是一种价值观、死亡观念的输出。例如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后,从第一年到今年 2023 年,人数从 2000 人增加到 9000 人。这个客观事实的变化表明,这种风气和观念已经传开,而这种观念是对生命的一种轻视,我方认为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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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环节。
正方:一个大环节结束,现在双方是否采用气息?那先确定谁来采写点数,点数由我来写。正方开始,你们选择什么?你们选深两分钟,对吧?我调一下时间。
(此处可能存在表述不太清晰或不太符合常理的内容,已尽量按照要求进行书面化处理)
辩论环节。
正方:一个大环节结束,现在双方是否采用气息?那先确定谁来采写点数,点数由我来写。正方开始,你们选择什么?你们选深两分钟,对吧?我调一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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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计时是 2 分钟对吧。首先对于我方二辩提到的是绝症,而我方主要是流程。我方认为我方所提到的绝症是流程中的一个点,在我们的方案中,给到了安乐死的申请,申请资格是有一个确诊,确认患有医学认证晚期疾病,处于不可逆的痛苦状态下。而对于您方所提到的否定患者的求生欲,在我方认为已无治愈可能的情况下,患者无法治愈,所以他们的求生欲不在我们的论证范围内。我们的安乐死只是给患者一个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实行安乐死之后他们就必须死。
其次说到您方提到的一个心理上的疾病。首先您方的心理疾病并不属于我方绝症的范围内,您方提到的自愿的界限模糊,我方给到严格的医学评估流程。首先要经过双方医生评估,对患者的心理状态进行记录,其次要对患者进行心理健康检查,避免患者受抑郁症或心理困惑的影响,确保其为患者的自愿决策。
其次,对于您方四辩提到的经济压力,我方对于绝症的态度是对于他们治疗的花费,我们是一定要治的,但是我们所说的是患者躺在 ICU 里面使用续命设备的费用。
其次,对于您方提到的社会风气不良的影响,荷兰和中国的情况能相提并论吗?我方想表达的是,在今天的中国,颁布相关法律能够引导人民,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有着自主选择权,能够在生命权和选择权之间做出选择。
反方只能选择质询,派一名选手来进行,不能自己选,派一名来接受质询吧。谁对这个比较了解吗?随便选一个。
这计时是 2 分钟对吧。首先对于我方二辩提到的是绝症,而我方主要是流程。我方认为我方所提到的绝症是流程中的一个点,在我们的方案中,给到了安乐死的申请,申请资格是有一个确诊,确认患有医学认证晚期疾病,处于不可逆的痛苦状态下。而对于您方所提到的否定患者的求生欲,在我方认为已无治愈可能的情况下,患者无法治愈,所以他们的求生欲不在我们的论证范围内。我们的安乐死只是给患者一个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实行安乐死之后他们就必须死。
其次说到您方提到的一个心理上的疾病。首先您方的心理疾病并不属于我方绝症的范围内,您方提到的自愿的界限模糊,我方给到严格的医学评估流程。首先要经过双方医生评估,对患者的心理状态进行记录,其次要对患者进行心理健康检查,避免患者受抑郁症或心理困惑的影响,确保其为患者的自愿决策。
其次,对于您方四辩提到的经济压力,我方对于绝症的态度是对于他们治疗的花费,我们是一定要治的,但是我们所说的是患者躺在 ICU 里面使用续命设备的费用。
其次,对于您方提到的社会风气不良的影响,荷兰和中国的情况能相提并论吗?我方想表达的是,在今天的中国,颁布相关法律能够引导人民,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有着自主选择权,能够在生命权和选择权之间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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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
因为抑郁症是可以治愈的,因为有可行的办法,那您方觉得心理疾病,因为有希望治愈,所以就可以怎样的情况呢?那有的人会觉得心理疾病很严重,就是救不了了,但这一定是这样吗?
然后第二个问题,您没觉得心理疾病的现状,明显首先和大家提到的,您方提到患者想死的情况和您方之前提到的求生欲这个关系冲突了。我方觉得求生意识不一定能清楚地看出,我方议论中有提到说外界影响可能会影响其求生欲,他可能会觉得说自己没有钱,所以没有办法治疗,那怎么办呢?首先,关键是可能会导致求生意识到底有没有问题,而且我们现在心理困扰都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那这个时候您怎么能确保他的心理困扰不是通过欺骗说想要安乐死,所以通过欺骗的方式来决定说要安乐死呢?
其次,您方觉得心理疾病可能会导致患者很痛苦。首先,对于您上一个问题,任何问题,对于减轻亲人的心理负担,我方指的是在一个患者病危时,患者也无法改变最终的结果都是死亡的情况下,如何给患者一个交代。那亲人觉得患者真的很痛苦,那患者不会觉得说听到亲人觉得自己很痛苦,那他会不会因为亲人的这个想法而改变自己求生的欲望呢?这个是您方不好判断的,对吧?
然后其次是您方说的,还有一个是您若觉得解决问题只有一种办法,那这个东西就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解决吗?
还有时间,您回答呀,您还可以问 5 秒的一个问题。没有,差不多了。
因为抑郁症是可以治愈的,因为有可行的办法,那您方觉得心理疾病,因为有希望治愈,所以就可以怎样的情况呢?那有的人会觉得心理疾病很严重,就是救不了了,但这一定是这样吗?
然后第二个问题,您没觉得心理疾病的现状,明显首先和大家提到的,您方提到患者想死的情况和您方之前提到的求生欲这个关系冲突了。我方觉得求生意识不一定能清楚地看出,我方议论中有提到说外界影响可能会影响其求生欲,他可能会觉得说自己没有钱,所以没有办法治疗,那怎么办呢?首先,关键是可能会导致求生意识到底有没有问题,而且我们现在心理困扰都是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那这个时候您怎么能确保他的心理困扰不是通过欺骗说想要安乐死,所以通过欺骗的方式来决定说要安乐死呢?
其次,您方觉得心理疾病可能会导致患者很痛苦。首先,对于您上一个问题,任何问题,对于减轻亲人的心理负担,我方指的是在一个患者病危时,患者也无法改变最终的结果都是死亡的情况下,如何给患者一个交代。那亲人觉得患者真的很痛苦,那患者不会觉得说听到亲人觉得自己很痛苦,那他会不会因为亲人的这个想法而改变自己求生的欲望呢?这个是您方不好判断的,对吧?
然后其次是您方说的,还有一个是您若觉得解决问题只有一种办法,那这个东西就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解决吗?
还有时间,您回答呀,您还可以问 5 秒的一个问题。没有,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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