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席,各位好!我方观点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自我意识指的是个体对自己各种心理活动的认识、体验和愿望。而法律人格,即法律主体人格,是独立承担责任、享有权利的法律地位。由于 AI 和人类生理上的不同,客观决定了在某些方面与人类是有所差异的,所以我们制定的法律一定是有所调整,适用于 AI 的,并且是符合自然规律的。而判断是否应该赋予法律人格,就是看这一举措能否促进社会更好地发展。
首先,赋予 AI 机器人法律人格,可以让 AI 更好地为社会创造价值。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AI 凭借自我意识去承担岗位,必然不同于现在的机械性劳工岗位,而是能够根据创造性思维从事创造性岗位和安全管理岗位等工作。除了普通的程序性工作,如机器管理、加工、机器人安装维护等,AI 还可以通过自我意识为家庭孩子制作礼物,安抚情感。在这个时代,AI 能够更好地承担陪护等任务。而对于这类未来法律人格的权力保障,有助于其行政和完成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社会保障是激发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劳动者素质的最关键要素。心理学研究表明,通过社会数据权利得到的激励,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因此,当 AI 机器人和工作岗位对其属性有高需求时,如同人类一样,权力的赋予对其工作价值的认可能帮助它们提高工作效益和产能。同时,权利带来的义务,比如银行纳税、参与社会服务等,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其次,赋予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法律人格,可以利用法律来监督和约束,降低侵害他人的风险。法律通过设定行为准则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来约束人的行为,对潜在的犯罪者进行威慑,防止犯罪的发生。我们将 AI 法律纳入法律体系,可以让其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法律责任,让非法犯罪人员的归属问题得到更好的组织和联系,使法律约束行为的后果能够更直接地应用。
最后,赋予 AI 机器人法律人格,对于社会意义重大。这一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AI 带来的网络安全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AI 数据反映的是社会政治的体现,而这正是 AI 机器人在为社会创造价值时所应遵循的准则。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感谢正方一辩。
谢谢主席,各位好!我方观点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自我意识指的是个体对自己各种心理活动的认识、体验和愿望。而法律人格,即法律主体人格,是独立承担责任、享有权利的法律地位。由于 AI 和人类生理上的不同,客观决定了在某些方面与人类是有所差异的,所以我们制定的法律一定是有所调整,适用于 AI 的,并且是符合自然规律的。而判断是否应该赋予法律人格,就是看这一举措能否促进社会更好地发展。
首先,赋予 AI 机器人法律人格,可以让 AI 更好地为社会创造价值。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AI 凭借自我意识去承担岗位,必然不同于现在的机械性劳工岗位,而是能够根据创造性思维从事创造性岗位和安全管理岗位等工作。除了普通的程序性工作,如机器管理、加工、机器人安装维护等,AI 还可以通过自我意识为家庭孩子制作礼物,安抚情感。在这个时代,AI 能够更好地承担陪护等任务。而对于这类未来法律人格的权力保障,有助于其行政和完成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社会保障是激发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劳动者素质的最关键要素。心理学研究表明,通过社会数据权利得到的激励,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绩效。因此,当 AI 机器人和工作岗位对其属性有高需求时,如同人类一样,权力的赋予对其工作价值的认可能帮助它们提高工作效益和产能。同时,权利带来的义务,比如银行纳税、参与社会服务等,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其次,赋予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法律人格,可以利用法律来监督和约束,降低侵害他人的风险。法律通过设定行为准则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来约束人的行为,对潜在的犯罪者进行威慑,防止犯罪的发生。我们将 AI 法律纳入法律体系,可以让其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法律责任,让非法犯罪人员的归属问题得到更好的组织和联系,使法律约束行为的后果能够更直接地应用。
最后,赋予 AI 机器人法律人格,对于社会意义重大。这一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AI 带来的网络安全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AI 数据反映的是社会政治的体现,而这正是 AI 机器人在为社会创造价值时所应遵循的准则。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感谢正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坚定认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辩题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vs 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您方认为包括价值观等方面,是基于人和 AI 共性的一个相对形成。我方根据现行 AI 的特性来看,其作用是基于人的呈现,我们没办法改变它的工具体性来替代问题。既然您方说法律人格是一个连体性的,有承担责任,也有影响,有权利。那既然它是一个人格,为什么可以在法律的具体地方有所调整呢?您方究竟是要赋予它人格,还是说,我觉得在这里给它赋予法律人格,我方认为赋予它法律人格的话,一些具体的情况我更不愿意用于它身上。然后比如,如果没有法律人格,它在我们这个法律体系中,我们对它是有义务的,比如现在美欧已经有了 AI 系统的一些相关法律,通过科学的民法解释来进入。能创新呢,比如说它能更好地创造价值,像一些质量功能导向,比如创造者外来想扩大的。为什么您方给出的质量应该如果绩效和效率呢?想到一个问题,给法律人格对 AI 的绩效和效率有什么影响?您说要做到提升,您觉得这种创造性能最大化的话,就会代表这个社会创造价值吗?不是,我们还不是这个,您不能说这种岗位,我觉得您是想通过把这个,让它有更有质量的岗位的一个资格,您方给我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我方认为这方面其实并不成熟,然后它只是把这个事情做的更好了。我可以让它把这件事情做的更好。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辩题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vs 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环节: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四辩:您方认为包括价值观等方面,是基于人和 AI 共性的一个相对形成。我方根据现行 AI 的特性来看,其作用是基于人的呈现,我们没办法改变它的工具体性来替代问题。既然您方说法律人格是一个连体性的,有承担责任,也有影响,有权利。那既然它是一个人格,为什么可以在法律的具体地方有所调整呢?您方究竟是要赋予它人格,还是说,我觉得在这里给它赋予法律人格,我方认为赋予它法律人格的话,一些具体的情况我更不愿意用于它身上。然后比如,如果没有法律人格,它在我们这个法律体系中,我们对它是有义务的,比如现在美欧已经有了 AI 系统的一些相关法律,通过科学的民法解释来进入。能创新呢,比如说它能更好地创造价值,像一些质量功能导向,比如创造者外来想扩大的。为什么您方给出的质量应该如果绩效和效率呢?想到一个问题,给法律人格对 AI 的绩效和效率有什么影响?您说要做到提升,您觉得这种创造性能最大化的话,就会代表这个社会创造价值吗?不是,我们还不是这个,您不能说这种岗位,我觉得您是想通过把这个,让它有更有质量的岗位的一个资格,您方给我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我方认为这方面其实并不成熟,然后它只是把这个事情做的更好了。我可以让它把这件事情做的更好。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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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质询中,反方四辩的提问流程如下:
辩题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vs 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环节: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以及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我是陈方健。我方的观点是: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自我意识是一种对自己的直观感受和解释,是一个人了解自己性格、感受、动机和欲望的过程,是基于人的自我意识。而法律人格是指法律所认定的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我方认为,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拥有法律人格之后会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若赋予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法律人格,会造成人类法律体系的崩塌,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秩序稳定。根据相关论文,有专家指出,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在主客观上已经具备实施犯罪的条件,且现今已有 AI 犯罪的案例,如网络安全问题的传播。在全球首例 AI 机器人犯罪的重大背景下,由于 AI 机器人的生理结构和寿命等与人类存在区别,对 AI 判决中的量刑存在很大问题,法律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众所周知,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和核心,若公正受到影响,会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秩序,甚至导致秩序崩塌。
第二,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会挤压人类的资源。以就业市场为例,赋予其法人资格和相应权利,会对人类的劳动市场产生巨大冲击。根据实际情况,全球研究院报告显示,目前全球有 50%的工作任务在技术上已实现自动化,到 2030 年,将有 30%的工作任务、14%的工作岗位可能被人工智能取代。现今已出现就业集中化现象,如向服务业集中、向关键行业和大企业集中。人工智能加速了对资源的整合,就业模式也在融合,人机协作的难度难以想象。若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力市场将被挤压,人类劳动者的就业将受到严重影响,就业市场可能会被挤压到难以生存的程度。
第三,从对人类的威胁来看,人工智能的发展迅速,其主要是以工具形式被官方使用。我们应关注其工具性,充分利用 AI,而不是通过赋予 AI 人格来体现某种思想。AI 的发展对人类主体性构成威胁,国家的人力资源难以应对。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好地管理 AI,而不是使其在法律途径上享有某些权利。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进入视频环节。
辩题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vs 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环节: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同学以及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我是陈方健。我方的观点是: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自我意识是一种对自己的直观感受和解释,是一个人了解自己性格、感受、动机和欲望的过程,是基于人的自我意识。而法律人格是指法律所认定的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我方认为,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拥有法律人格之后会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若赋予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法律人格,会造成人类法律体系的崩塌,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秩序稳定。根据相关论文,有专家指出,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在主客观上已经具备实施犯罪的条件,且现今已有 AI 犯罪的案例,如网络安全问题的传播。在全球首例 AI 机器人犯罪的重大背景下,由于 AI 机器人的生理结构和寿命等与人类存在区别,对 AI 判决中的量刑存在很大问题,法律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众所周知,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和核心,若公正受到影响,会严重影响人类社会的秩序,甚至导致秩序崩塌。
第二,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会挤压人类的资源。以就业市场为例,赋予其法人资格和相应权利,会对人类的劳动市场产生巨大冲击。根据实际情况,全球研究院报告显示,目前全球有 50%的工作任务在技术上已实现自动化,到 2030 年,将有 30%的工作任务、14%的工作岗位可能被人工智能取代。现今已出现就业集中化现象,如向服务业集中、向关键行业和大企业集中。人工智能加速了对资源的整合,就业模式也在融合,人机协作的难度难以想象。若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力市场将被挤压,人类劳动者的就业将受到严重影响,就业市场可能会被挤压到难以生存的程度。
第三,从对人类的威胁来看,人工智能的发展迅速,其主要是以工具形式被官方使用。我们应关注其工具性,充分利用 AI,而不是通过赋予 AI 人格来体现某种思想。AI 的发展对人类主体性构成威胁,国家的人力资源难以应对。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好地管理 AI,而不是使其在法律途径上享有某些权利。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感谢反方一辩,下面进入视频环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拥有法律人格后是否会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辩题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vs 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您方对自我意识的定义是什么?我方认为的定义是,它是一种对自身的直观感受和理解,是一个人如何了解自己的性格、感受、动机和欲望,以及相应行为的过程,这个定义出自《科学美国人》。那您认为渴望生存的狗算不算有自我意识?狗的自我意识还是动物的自我意识?那算不算狗有自我意识?狗是有自我意识,它的自我意识是低于人类的自我意识。可能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也会有自己渴望的情感,比如说快乐、被人伤害后产生的情绪。您刚刚提到说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对人类来说还是一个工具,但是实际上一些基础工作中会有自我意识,偶尔不同意被用来阐述,所以我们认为有自我意识的 AI 不可以当做工具,退一步说,AI 也不会同意人类把它当做工具。然后您方刚才说认为不需要赋予 AI 法律人格,也可以通过制裁制定一套法律来约束 AI,现在已经有法律对 AI 的行为做了一个规范,所以我们能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上面进行调整。就是说还是不给予 AI 法律人格,然后用新的法律来约束 AI,而新的法律只约束 AI,不给予他们权益,这样会使 AI 自我意识和其社会地位之间不平等,必然会引发 AI 的反抗意识,影响社会稳定。而另一方面,赋予 AI 法律人格,从另外一套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本质上来说是一件事情。那么您方刚刚说要论证一下就业市场冲击、资源倾斜等现象,是因为赋予 AI 法律人格所导致的。我的意思是,赋予 AI 法律人格之后,您方认为给予它的权利中包不包括言论权?您保障它的权利之后,AI 具有独立性,它会享受到实现自己的价值之后的满足感,那么 AI 有就业权,必然会挤压人类的权利,比如人力资源岗位。AI 在某些方面确实有优于人类的特性,但是比如说现在快递公司也是用 AI 智能进行分拣工作,这也可能对市场会有一定冲击。我们说的这种市场冲击和资源倾斜并不是因为赋予它法律人格所导致的,那我们并没有不给予 AI 一些法律规则,但是 AI 需要承担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考虑。
至此,质询环节已结束,请各位评委填写分表,并在填写完成后向我示意。
辩题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 vs 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具有法律人格
环节为: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您方对自我意识的定义是什么?我方认为的定义是,它是一种对自身的直观感受和理解,是一个人如何了解自己的性格、感受、动机和欲望,以及相应行为的过程,这个定义出自《科学美国人》。那您认为渴望生存的狗算不算有自我意识?狗的自我意识还是动物的自我意识?那算不算狗有自我意识?狗是有自我意识,它的自我意识是低于人类的自我意识。可能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也会有自己渴望的情感,比如说快乐、被人伤害后产生的情绪。您刚刚提到说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对人类来说还是一个工具,但是实际上一些基础工作中会有自我意识,偶尔不同意被用来阐述,所以我们认为有自我意识的 AI 不可以当做工具,退一步说,AI 也不会同意人类把它当做工具。然后您方刚才说认为不需要赋予 AI 法律人格,也可以通过制裁制定一套法律来约束 AI,现在已经有法律对 AI 的行为做了一个规范,所以我们能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上面进行调整。就是说还是不给予 AI 法律人格,然后用新的法律来约束 AI,而新的法律只约束 AI,不给予他们权益,这样会使 AI 自我意识和其社会地位之间不平等,必然会引发 AI 的反抗意识,影响社会稳定。而另一方面,赋予 AI 法律人格,从另外一套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本质上来说是一件事情。那么您方刚刚说要论证一下就业市场冲击、资源倾斜等现象,是因为赋予 AI 法律人格所导致的。我的意思是,赋予 AI 法律人格之后,您方认为给予它的权利中包不包括言论权?您保障它的权利之后,AI 具有独立性,它会享受到实现自己的价值之后的满足感,那么 AI 有就业权,必然会挤压人类的权利,比如人力资源岗位。AI 在某些方面确实有优于人类的特性,但是比如说现在快递公司也是用 AI 智能进行分拣工作,这也可能对市场会有一定冲击。我们说的这种市场冲击和资源倾斜并不是因为赋予它法律人格所导致的,那我们并没有不给予 AI 一些法律规则,但是 AI 需要承担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考虑。
至此,质询环节已结束,请各位评委填写分表,并在填写完成后向我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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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首先,关于就业市场信息的问题。若考虑市场经济信息,我们的观点是,产生了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难道不会对就业市场造成冲击吗?
其次,国家研发的工具性人工智能,虽是人创造的,但它既然产生了自我行为、自我意识且能够自我行动,这已然远远超出了人与物二元关系的范畴,显然它既不是物也不是人。所以,我们必须突破传统的思想制度,构建非人物种的行为准则,必须以未来的眼光将其视作一个类人的特殊存在。注意,这些法人原则在您方制定时,意味着您方可以对 AI 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我方提到的对 AI 产生以及与法律原则相关的内容,其实您方可以不断调整并达到我方对 AI 所赋予的法律原则,这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实现。
然后,关于您刚才提到的犯罪问题。这个问题,我可以理解为,如果与人类的需求和人类发展需求有关,可以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更需要促成法律人士通过法律来评判,这样才能得到更多,并且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我们已经探讨出,人工智能是具有自我意识的。若人工智能仅仅因其自身决策,而按照情况管理,对其后面的生产者或职格进行惩罚,我方认为这是不公平且不友好的。
最后,我方认为,人工智能被赋予法律人格是历史必然和现实需求。在传统法律人格制度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专属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意思表现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上,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这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质。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恰好满足这些基本属性。且我方一辩刚刚已经解释得很清楚,赋予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解释和约束作用,减少一些情绪化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同时可以让 AI 更好地创造价值,有利于达到 AI 机器人群、人工智能与自由主义意识与社会地位间的平衡,能够有效缓解人与 AI 因地位差距带来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体系。
好,首先,关于就业市场信息的问题。若考虑市场经济信息,我们的观点是,产生了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难道不会对就业市场造成冲击吗?
其次,国家研发的工具性人工智能,虽是人创造的,但它既然产生了自我行为、自我意识且能够自我行动,这已然远远超出了人与物二元关系的范畴,显然它既不是物也不是人。所以,我们必须突破传统的思想制度,构建非人物种的行为准则,必须以未来的眼光将其视作一个类人的特殊存在。注意,这些法人原则在您方制定时,意味着您方可以对 AI 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我方提到的对 AI 产生以及与法律原则相关的内容,其实您方可以不断调整并达到我方对 AI 所赋予的法律原则,这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实现。
然后,关于您刚才提到的犯罪问题。这个问题,我可以理解为,如果与人类的需求和人类发展需求有关,可以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更需要促成法律人士通过法律来评判,这样才能得到更多,并且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我们已经探讨出,人工智能是具有自我意识的。若人工智能仅仅因其自身决策,而按照情况管理,对其后面的生产者或职格进行惩罚,我方认为这是不公平且不友好的。
最后,我方认为,人工智能被赋予法律人格是历史必然和现实需求。在传统法律人格制度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专属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意思表现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上,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这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质。而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恰好满足这些基本属性。且我方一辩刚刚已经解释得很清楚,赋予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解释和约束作用,减少一些情绪化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同时可以让 AI 更好地创造价值,有利于达到 AI 机器人群、人工智能与自由主义意识与社会地位间的平衡,能够有效缓解人与 AI 因地位差距带来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体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认为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应该拥有法律人格,通过多个分论点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证,认为赋予其法律人格有利于解决就业市场冲击、突破传统关系范畴、公正处理犯罪问题、满足法律关系主体属性以及维护社会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对方辩友,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工具性的问题。我们所说的工具,它既不是人也不是单纯的工具,而是一种具有类人特征的存在。然而,这种类工具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它应该变成人并具备人的能力呢?既然它具有自我意识,我们有个心理知识,当看到一个与人类很相似的东西时,难免会产生同理心。但这两年的 AI 除了让其看似具有自我意识,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它实际上是一种工具。人应以工具的态度来对待,比如以这样的态度来判断场景。对方为何有那样的要求呢?看似有思维,但其实没有。如我方后面所说,它的作为不是真正的人,这与对方在它不是人的观点上是一致的,它是一种模拟意识的行为,这样能理解吗?
我方认为 AI 具有工具性,即便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也是如此。那对于给 AI 权利的问题,比如银行给 AI 著作权之类的权利。这需要我们通过人与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进行协商。然而,自我意识是否存在担忧呢?显然不应该这样。人工智能会觉得文学权利被剥夺,但实际上,它会觉得感受到了恩惠和尊重,从而更加努力。在您方的第二个论点中,当我方提到这三个方面时,我方已经给出了一个新的理论,叫做要我感知信任,这是通过社会主义权力得到的感知信任,主要是关于它的工作。但您的意思是否是我把 AI 的权利剥夺了,AI 就会觉得要改变并做得更好呢?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对的,AI 的权利被剥夺后,说它会更好地为人类承担责任,那么除了 AI 如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如果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给它绑定人,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可能涉及购买人。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消除数据限制它的自由,或者给予它虚拟财产。显然,这些方法中只有三种是较为极端的方法,它们之间如何联系呢?感谢反方三辩。OK,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陈词。
对方辩友,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工具性的问题。我们所说的工具,它既不是人也不是单纯的工具,而是一种具有类人特征的存在。然而,这种类工具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它应该变成人并具备人的能力呢?既然它具有自我意识,我们有个心理知识,当看到一个与人类很相似的东西时,难免会产生同理心。但这两年的 AI 除了让其看似具有自我意识,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它实际上是一种工具。人应以工具的态度来对待,比如以这样的态度来判断场景。对方为何有那样的要求呢?看似有思维,但其实没有。如我方后面所说,它的作为不是真正的人,这与对方在它不是人的观点上是一致的,它是一种模拟意识的行为,这样能理解吗?
我方认为 AI 具有工具性,即便具有自我意识的 AI 也是如此。那对于给 AI 权利的问题,比如银行给 AI 著作权之类的权利。这需要我们通过人与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进行协商。然而,自我意识是否存在担忧呢?显然不应该这样。人工智能会觉得文学权利被剥夺,但实际上,它会觉得感受到了恩惠和尊重,从而更加努力。在您方的第二个论点中,当我方提到这三个方面时,我方已经给出了一个新的理论,叫做要我感知信任,这是通过社会主义权力得到的感知信任,主要是关于它的工作。但您的意思是否是我把 AI 的权利剥夺了,AI 就会觉得要改变并做得更好呢?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对的,AI 的权利被剥夺后,说它会更好地为人类承担责任,那么除了 AI 如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如果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给它绑定人,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可能涉及购买人。我给您举个例子,比如消除数据限制它的自由,或者给予它虚拟财产。显然,这些方法中只有三种是较为极端的方法,它们之间如何联系呢?感谢反方三辩。OK,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陈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首先我们认为 AI 的自我意识存在较大问题,人类的自我意识与 AI 的自我意识并不能达到同等水平。而且发展 AI 的本质目的是打造一个工具,其本质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发展。我方认为,即便 AI 不拥有法律人格,也可以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管理范畴。我方并非反对用法律对 AI 进行管理,而是反对通过赋予 AI 法律人格的这种方式来进行管理。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完全统一,不能简单地认为赋予部分权利及义务即可。
首先,对方曾提出,假如 AI 仅仅是一种工具,它是否会甘愿仅仅被用于工作而不反抗?我方认为,对方一开始所说的赋予 AI 的法律规则与人类不平等,那么 AI 显然不会同意这种不平等的权利,AI 也会产生反抗,所以对方的这种治理方式是不合理的。
其次,对方提到将 AI 纳入现有人类法律,认为这样能对 AI 进行更好的管理,而我方认为,从 AI 的成熟度方面来看,这样很难对 AI 进行有效的管理。华中政法大学教授王全光在其大概修订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人类管理 AI 的实施方式只有三种:修改数据、修改程序和永久销毁。那么这种管理方式如何与人类现有的 400 多种管理方式相匹配呢?其次,对 AI 的处罚也难以达到让人类产生相同的情感反应。比如,一个 AI 犯罪后被关押几年,和人类犯罪后被关押一年给人类带来的情感冲击是不一样的。
其次,对方曾说过赋予 AI 法律人格,给予其部分权利,能够让 AI 和人类更好地合作。我方认为,合作的达成不一定需要法律人格,比如人类与宠物的相处,人类和宠物本质上也是一种合作,二者相处十分和谐,但宠物并不具有法律人格,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对宠物的权利进行保护,这样也能实现一种非常友好的相处模式。而对方想要赋予 AI 法律人格,以达成相同的协议,同时却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方认为这是极不可取的一种行为。
其次,对方还用黑人奴隶制度来类比我方的观点,我方想说,黑人终究是人类,其生理结构与人相同,而 AI 与人类的生理结构并不相同,AI 的能力强于人类。当对方给予 AI 与人相同的地位时,如何保障人类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呢?我们发展 AI 始终是为了有益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最后我想说,对方所赋予的 AI 法律人格与人类是不同的,对方刚才提到,按我方的观点会存在地位差异,那么对方的法律难道就不会存在地位差异吗?既然存在地位差异,又如何能保证这种平等性呢?
好,首先我们认为 AI 的自我意识存在较大问题,人类的自我意识与 AI 的自我意识并不能达到同等水平。而且发展 AI 的本质目的是打造一个工具,其本质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发展。我方认为,即便 AI 不拥有法律人格,也可以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管理范畴。我方并非反对用法律对 AI 进行管理,而是反对通过赋予 AI 法律人格的这种方式来进行管理。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完全统一,不能简单地认为赋予部分权利及义务即可。
首先,对方曾提出,假如 AI 仅仅是一种工具,它是否会甘愿仅仅被用于工作而不反抗?我方认为,对方一开始所说的赋予 AI 的法律规则与人类不平等,那么 AI 显然不会同意这种不平等的权利,AI 也会产生反抗,所以对方的这种治理方式是不合理的。
其次,对方提到将 AI 纳入现有人类法律,认为这样能对 AI 进行更好的管理,而我方认为,从 AI 的成熟度方面来看,这样很难对 AI 进行有效的管理。华中政法大学教授王全光在其大概修订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人类管理 AI 的实施方式只有三种:修改数据、修改程序和永久销毁。那么这种管理方式如何与人类现有的 400 多种管理方式相匹配呢?其次,对 AI 的处罚也难以达到让人类产生相同的情感反应。比如,一个 AI 犯罪后被关押几年,和人类犯罪后被关押一年给人类带来的情感冲击是不一样的。
其次,对方曾说过赋予 AI 法律人格,给予其部分权利,能够让 AI 和人类更好地合作。我方认为,合作的达成不一定需要法律人格,比如人类与宠物的相处,人类和宠物本质上也是一种合作,二者相处十分和谐,但宠物并不具有法律人格,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对宠物的权利进行保护,这样也能实现一种非常友好的相处模式。而对方想要赋予 AI 法律人格,以达成相同的协议,同时却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方认为这是极不可取的一种行为。
其次,对方还用黑人奴隶制度来类比我方的观点,我方想说,黑人终究是人类,其生理结构与人相同,而 AI 与人类的生理结构并不相同,AI 的能力强于人类。当对方给予 AI 与人相同的地位时,如何保障人类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呢?我们发展 AI 始终是为了有益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最后我想说,对方所赋予的 AI 法律人格与人类是不同的,对方刚才提到,按我方的观点会存在地位差异,那么对方的法律难道就不会存在地位差异吗?既然存在地位差异,又如何能保证这种平等性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二辩:人类的某些行为算是某种意义上的认知,但 AI 人类的行为其实并不是作为意识,它只是一种模拟性的行为,是一种意性行为,并非所有性行为。
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赋予 AI 法律人格,如何对其进行审判?若对 AI 进行审判,可以追究其背后负责的人以及公司,因为他们对 AI 有管理义务。对于有自我行为的 AI,它有一定的自主性去控制自我行为。如果因 AI 自身的行为发生侵害犯罪,若归咎于公司或制造商,那如果最终处罚 AI,对方如何判断这种伤害人类的行为是由 AI 产生的,还是受人类控制的呢?因为目前并不存在这个特定实验,所以只有当这种情况真实出现时,我们才能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这只是在虚拟假设。
然后请问对方,您方刚才说 AI 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审判,如果您方认为法律应该对 AI 进行判断和处理,那么您方如何清晰地对 AI 的行为进行法律审判?可以通过对 AI 的种种行为进行约束。首先,我方认为实际上是对他们进行约束,我方并不反对利用法律对 AI 进行管理,但具体怎么管理,您方也一直在强调管理和约束,我方完全认可。管理制度等于约束管理,如果能够基于人力发展的情况,我方可以从一定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所以,您方应该承认 AI 的权利,但并不一定需要让它匹配相应的义务,这应该取决于相应程度。那么一旦 AI 是一个具有反应维度的同一性,那么它就有可能成为具有法律力度的原因,所以我方认为 AI 是可以具有法律人格的。
其次,您方刚才提到一个点,您方说平等的问题,我方说的平等是将 AI 与商品进行类比,您方认为 AI 不平等,那么您方认为为什么不平等呢?会不会认为我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呢?
反方二辩:人类的某些行为算是某种意义上的认知,但 AI 人类的行为其实并不是作为意识,它只是一种模拟性的行为,是一种意性行为,并非所有性行为。
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赋予 AI 法律人格,如何对其进行审判?若对 AI 进行审判,可以追究其背后负责的人以及公司,因为他们对 AI 有管理义务。对于有自我行为的 AI,它有一定的自主性去控制自我行为。如果因 AI 自身的行为发生侵害犯罪,若归咎于公司或制造商,那如果最终处罚 AI,对方如何判断这种伤害人类的行为是由 AI 产生的,还是受人类控制的呢?因为目前并不存在这个特定实验,所以只有当这种情况真实出现时,我们才能对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这只是在虚拟假设。
然后请问对方,您方刚才说 AI 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审判,如果您方认为法律应该对 AI 进行判断和处理,那么您方如何清晰地对 AI 的行为进行法律审判?可以通过对 AI 的种种行为进行约束。首先,我方认为实际上是对他们进行约束,我方并不反对利用法律对 AI 进行管理,但具体怎么管理,您方也一直在强调管理和约束,我方完全认可。管理制度等于约束管理,如果能够基于人力发展的情况,我方可以从一定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所以,您方应该承认 AI 的权利,但并不一定需要让它匹配相应的义务,这应该取决于相应程度。那么一旦 AI 是一个具有反应维度的同一性,那么它就有可能成为具有法律力度的原因,所以我方认为 AI 是可以具有法律人格的。
其次,您方刚才提到一个点,您方说平等的问题,我方说的平等是将 AI 与商品进行类比,您方认为 AI 不平等,那么您方认为为什么不平等呢?会不会认为我方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法律人格是其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作为主体。我方一辩在我方对业人和一辩人达成的共识中已经说明,AI 的自我意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人完全相同的自我意识,它只是一种模拟的自我意识,让人感觉似乎是自我意识。
接下来提出我方论点。我方认为 AI 的法方存在问题:其一,AI 在处罚方式上较为单一;其二,AI 具有难以确定的性格特征,且其生命是无限的。若简单地观察 AI 问题,直接将其完全删除,会造成背后的损失。然而,由于 AI 的这种特性,将其完全删除或采取任何处罚措施都不足以遏制其可能产生的问题。
另外,对方发言提到若 AI 作为系统工具具有工具性,那么对 AI 这个工具的监管由其背后的自然人负责岂不是更有利?正如我方所说,AI 化后若直接处罚 AI 背后的自然人这一错误行为,那么自然人就应该对 AI 进行监管,这是我们的责任义务。
同时,回应一下关于就业的问题。给予 AI 法律后,在就业方面会产生影响。AI 会畅通无阻地占有原本人类独有的重要就业岗位,使得人类的生存发展受到阻碍,无法实现结构的进步。在给予 AI 法律体制时,AI 由于自身的自我意识会感受到溺爱,此时发展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最后,AI 对于人类会产生巨大威胁。给予 AI 极大的权利,使其与法律融合后,人类的地位会逐渐被削弱,AI 可能会产生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 AI,而不是仅仅给予 AI 法律人格来体现人类的繁荣。
感谢反方辩手。
首先,法律人格是其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应作为主体。我方一辩在我方对业人和一辩人达成的共识中已经说明,AI 的自我意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人完全相同的自我意识,它只是一种模拟的自我意识,让人感觉似乎是自我意识。
接下来提出我方论点。我方认为 AI 的法方存在问题:其一,AI 在处罚方式上较为单一;其二,AI 具有难以确定的性格特征,且其生命是无限的。若简单地观察 AI 问题,直接将其完全删除,会造成背后的损失。然而,由于 AI 的这种特性,将其完全删除或采取任何处罚措施都不足以遏制其可能产生的问题。
另外,对方发言提到若 AI 作为系统工具具有工具性,那么对 AI 这个工具的监管由其背后的自然人负责岂不是更有利?正如我方所说,AI 化后若直接处罚 AI 背后的自然人这一错误行为,那么自然人就应该对 AI 进行监管,这是我们的责任义务。
同时,回应一下关于就业的问题。给予 AI 法律后,在就业方面会产生影响。AI 会畅通无阻地占有原本人类独有的重要就业岗位,使得人类的生存发展受到阻碍,无法实现结构的进步。在给予 AI 法律体制时,AI 由于自身的自我意识会感受到溺爱,此时发展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最后,AI 对于人类会产生巨大威胁。给予 AI 极大的权利,使其与法律融合后,人类的地位会逐渐被削弱,AI 可能会产生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 AI,而不是仅仅给予 AI 法律人格来体现人类的繁荣。
感谢反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长为 3 分钟。
首先,我方讨论的命题是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拥有法律人格。AI 机器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并非如对方所说只是一种模拟性的,其行为并非单纯的机械行为。
其次,考虑责任分配问题。对方认为不管 AI 做出什么行为,都应由其使用者或生产者承担,但 AI 是有自由意识的,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主性,这可能会导致生产者和使用者无法预料到的错误,而这部分错误不应由生产者承担,对方没有认识到这部分法律漏洞。
第三,如果单纯把 AI 当工具,我方已提出,AI 不仅能解决一些问题,如提高工作效率等。我们现在需要 AI 从事的并非仅是像现在的弱人工智能一样的机械性岗位,而是具有创造性行为的岗位。如果不给 AI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那么我方一辩稿中提出的主动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到的自我意识以及对岗位的自我追求型行为,将会下降,这会导致 AI 的生产率和效率下降,对 AI 为社会创造价值没有作用。
第四,对于法律体系的冲击。对方提到将 AI 融入设备必然会对法律产生冲击,因为 AI 作为一种先进的生命形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范畴,是一种新型生命。因此,我们应该为其制定一套新的适用于社会的法律。我们不能因为风险过大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这种冲击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的必然结果。
此外,AI 作为工具的监管者,如果存在就业问题,AI 的创造者是为了社会创造价值,推动社会发展。AI 被创造出来后,必然会对就业市场造成冲击,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程度,这种冲击都是必然的,这个问题是需要解决的,这也符合我方的观点。
我方坚决认为,应该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为 AI 创造一套新的适用于 AI 的法律体系,而且是平等的。对方所说的不平等实际上是不相同,我方认为这是因为它们的本质不同,所以适用的法律程序也不相同。
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长为 3 分钟。
首先,我方讨论的命题是具备自我意识的 AI 机器人不应该拥有法律人格。AI 机器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并非如对方所说只是一种模拟性的,其行为并非单纯的机械行为。
其次,考虑责任分配问题。对方认为不管 AI 做出什么行为,都应由其使用者或生产者承担,但 AI 是有自由意识的,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主性,这可能会导致生产者和使用者无法预料到的错误,而这部分错误不应由生产者承担,对方没有认识到这部分法律漏洞。
第三,如果单纯把 AI 当工具,我方已提出,AI 不仅能解决一些问题,如提高工作效率等。我们现在需要 AI 从事的并非仅是像现在的弱人工智能一样的机械性岗位,而是具有创造性行为的岗位。如果不给 AI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那么我方一辩稿中提出的主动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到的自我意识以及对岗位的自我追求型行为,将会下降,这会导致 AI 的生产率和效率下降,对 AI 为社会创造价值没有作用。
第四,对于法律体系的冲击。对方提到将 AI 融入设备必然会对法律产生冲击,因为 AI 作为一种先进的生命形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范畴,是一种新型生命。因此,我们应该为其制定一套新的适用于社会的法律。我们不能因为风险过大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这种冲击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的必然结果。
此外,AI 作为工具的监管者,如果存在就业问题,AI 的创造者是为了社会创造价值,推动社会发展。AI 被创造出来后,必然会对就业市场造成冲击,无论人工智能发展到何种程度,这种冲击都是必然的,这个问题是需要解决的,这也符合我方的观点。
我方坚决认为,应该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为 AI 创造一套新的适用于 AI 的法律体系,而且是平等的。对方所说的不平等实际上是不相同,我方认为这是因为它们的本质不同,所以适用的法律程序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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