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之后往往是患者所服药物的效果无法预知,再次进入 ICU,也是久卧病床所导致的身体机能衰弱和精神萎靡。此时我们了解到我们还有另一种选择的可能,即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定义是在确保患者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具备执行安乐死知识条件的医生为了满足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消除其难以忍受病痛的愿望,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尽可能使其无痛结束生命的措施。而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在中国,这些患者多了一种可行的选择,这是一种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同时也有利于迎合时代需要。
首先,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助于为减轻患者的痛苦,为其提供一条能够安详离去的正确途径。对于那些身患重症卧病在床的患者们,从病症出现起,未知与痛苦便常伴身侧。《默沙东诊疗手册》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概述中,一些药品会导致严重的过敏性休克、器官损害、精神异常,还有一些血液疾病和依赖性戒断症状,这些都足以使人痛苦难耐,更何况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他们面临的往往是多种症状。此外,除了药物伤害,在抢救方式上也同样会给病人带来二次创伤。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患者安全》文中指出,在手术抢救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可能会伤及与手术无关的组织器官,或者切除与手术无关的部分,造成患者额外损害。而且麻醉期间突发患者意外伤害在临床麻醉中时有发生,严重时甚至导致患者死亡,而这很多时候对于患者来说都是长期未知且无法选择的风险。但此时,当安乐死合法化后,我们的患者便拥有了另外一种正规的选择,一种可以减少漫长痛苦的选择,一种可以在亲人的陪伴下,在平静祥和中走向另一个世界的选择。
其次,我方也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利于扩大患者对安乐死的了解,增加那些摇摇欲坠的患者家庭获得解脱的可能性。根据中国会计师协会前端产业研究院整理的报告可知,深化癌症的平均治疗费用为每年 22 至 80 万,中期、终末期肺病的费用则为每年 30 万左右。这笔费用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无疑是难以负担的压力,同时对患者本身及家属也是一种难以承受的巨大心理负担。生命不是延长或无效存续的目标,而是有限存在或有意义地度过的手段。2019 年中国统计局和卫生委官方数据显示,我国的医疗资源供给、需求和结构三者存在不平衡。而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则是让其成为一项官方政策,使安乐死能够被看见,最终能够在困境之上绽放出另外一种希望之花。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
下面有请反方。
辩题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之后往往是患者所服药物的效果无法预知,再次进入 ICU,也是久卧病床所导致的身体机能衰弱和精神萎靡。此时我们了解到我们还有另一种选择的可能,即选择安乐死。安乐死的定义是在确保患者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具备执行安乐死知识条件的医生为了满足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消除其难以忍受病痛的愿望,按照法律程序采取尽可能使其无痛结束生命的措施。而安乐死合法化意味着在中国,这些患者多了一种可行的选择,这是一种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同时也有利于迎合时代需要。
首先,我方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助于为减轻患者的痛苦,为其提供一条能够安详离去的正确途径。对于那些身患重症卧病在床的患者们,从病症出现起,未知与痛苦便常伴身侧。《默沙东诊疗手册》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概述中,一些药品会导致严重的过敏性休克、器官损害、精神异常,还有一些血液疾病和依赖性戒断症状,这些都足以使人痛苦难耐,更何况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他们面临的往往是多种症状。此外,除了药物伤害,在抢救方式上也同样会给病人带来二次创伤。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患者安全》文中指出,在手术抢救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可能会伤及与手术无关的组织器官,或者切除与手术无关的部分,造成患者额外损害。而且麻醉期间突发患者意外伤害在临床麻醉中时有发生,严重时甚至导致患者死亡,而这很多时候对于患者来说都是长期未知且无法选择的风险。但此时,当安乐死合法化后,我们的患者便拥有了另外一种正规的选择,一种可以减少漫长痛苦的选择,一种可以在亲人的陪伴下,在平静祥和中走向另一个世界的选择。
其次,我方也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利于扩大患者对安乐死的了解,增加那些摇摇欲坠的患者家庭获得解脱的可能性。根据中国会计师协会前端产业研究院整理的报告可知,深化癌症的平均治疗费用为每年 22 至 80 万,中期、终末期肺病的费用则为每年 30 万左右。这笔费用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无疑是难以负担的压力,同时对患者本身及家属也是一种难以承受的巨大心理负担。生命不是延长或无效存续的目标,而是有限存在或有意义地度过的手段。2019 年中国统计局和卫生委官方数据显示,我国的医疗资源供给、需求和结构三者存在不平衡。而当今中国安乐死合法化则是让其成为一项官方政策,使安乐死能够被看见,最终能够在困境之上绽放出另外一种希望之花。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
下面有请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当探讨法规及其合法性问题并试图达成某种共识时,判断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需综合考量其利弊大小。
首先,执行安乐死的判定标准模糊且难以界定,真正的绝症亦难以明确。绝症或许并非绝对无法治愈,可能是受地区医疗水平限制,也可能是因经济条件困难而无法接受治疗。在一些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中,因经济原因对晚期病人放弃治疗已成为人们默许的常见行为。再者,自愿性难以鉴定。患者可能因精神抑郁、厌倦生活、害怕成为家人负担,或迫于家属和医生的压力而想要执行安乐死,这并非真正的自愿。哈佛大学医学院研究表明,抑郁、绝望、焦躁是病人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一时冲动导致的安乐死后果不堪设想,而因想为家庭减负提出安乐死的情况则更为可悲。相较于让患者痛苦地死去,通过完善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加强对患者的关怀,更能挽救患者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由于无法确切判断患者是否真正自愿,安乐死涉嫌故意杀人罪,还可能出现被迫安乐死的情况,进而引发涉及遗产继承、器官买卖的利益纠纷。中国人口基数庞大,若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有人猖狂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因暴利而大面积买卖器官,导致社会动荡。比如,可能会使中国成为器官买卖大国。而且,安乐死相当于一种变相的自杀,安乐死合法化后会鼓励患者选择自杀来解脱,颠覆了传统道德伦理观念,使人对生命不再那么敬畏。此外,帮助患者实施安乐死,也会给医生造成巨大影响,不仅有心理压力,还涉及道德观念。在传统道德伦理中,医生以救死扶伤为荣,提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而安乐死合法化后,医生开始帮助患者自杀,可能让医生产生心理压力,也可能让医生产生推责懈怠心理。当患者出现疑难杂症时,医生可能会劝患者选择安乐死,以此快速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社会犯罪率暴涨,对传统道德伦理产生严重冲击。
综上所述,安乐死判定标准难以界定,合法化后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弊远大于利。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该合法化。
下面进行质询环节,在该环节,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发问,质询方可打断,但必须遵循 5 秒保护原则,时间为 2 分 30 秒。嗯。
当探讨法规及其合法性问题并试图达成某种共识时,判断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需综合考量其利弊大小。
首先,执行安乐死的判定标准模糊且难以界定,真正的绝症亦难以明确。绝症或许并非绝对无法治愈,可能是受地区医疗水平限制,也可能是因经济条件困难而无法接受治疗。在一些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中,因经济原因对晚期病人放弃治疗已成为人们默许的常见行为。再者,自愿性难以鉴定。患者可能因精神抑郁、厌倦生活、害怕成为家人负担,或迫于家属和医生的压力而想要执行安乐死,这并非真正的自愿。哈佛大学医学院研究表明,抑郁、绝望、焦躁是病人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一时冲动导致的安乐死后果不堪设想,而因想为家庭减负提出安乐死的情况则更为可悲。相较于让患者痛苦地死去,通过完善不同地区医疗保险,加强对患者的关怀,更能挽救患者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由于无法确切判断患者是否真正自愿,安乐死涉嫌故意杀人罪,还可能出现被迫安乐死的情况,进而引发涉及遗产继承、器官买卖的利益纠纷。中国人口基数庞大,若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出现有人猖狂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因暴利而大面积买卖器官,导致社会动荡。比如,可能会使中国成为器官买卖大国。而且,安乐死相当于一种变相的自杀,安乐死合法化后会鼓励患者选择自杀来解脱,颠覆了传统道德伦理观念,使人对生命不再那么敬畏。此外,帮助患者实施安乐死,也会给医生造成巨大影响,不仅有心理压力,还涉及道德观念。在传统道德伦理中,医生以救死扶伤为荣,提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而安乐死合法化后,医生开始帮助患者自杀,可能让医生产生心理压力,也可能让医生产生推责懈怠心理。当患者出现疑难杂症时,医生可能会劝患者选择安乐死,以此快速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社会犯罪率暴涨,对传统道德伦理产生严重冲击。
综上所述,安乐死判定标准难以界定,合法化后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弊远大于利。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不该合法化。
下面进行质询环节,在该环节,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发问,质询方可打断,但必须遵循 5 秒保护原则,时间为 2 分 30 秒。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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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需综合考量其利弊大小。
安乐死判定标准难以界定,合法化后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弊远大于利,因此安乐死不该合法化。
反方二辩:合法化法律应是保证多数人的权利,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这一点对方辩友应该没有异议吧?既然对方辩友已承认法律应保障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的实施所带来的犯罪风险,难道您要忽视吗?对于整个社会可能产生的颠覆,您怎能忽视呢?这难道不是弊大于利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一定会有一个明确标准的。
反方二辩:打断一下,请问您方安乐死实施的明确标准是什么?植物人的安乐死又该如何界定?不治之症的定义又该如何明确呢?不同地区、不同医生、不同医疗手段,对不治之症都有不同的定义,请问您方辩友如何界定?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这同样需要具体情况去分析。
反方二辩:对于那些医疗水平落后的地区,如果因为要放弃治疗就选择安乐死吗?对方辩友刚才提到,因为许多医疗资源的消费高,治疗癌症的消费高,所以选择安乐死。但是我查到瑞士作为世界医疗灯塔,安乐死需要花费 70 至 100 万人民币,那么他们又该如何安乐死呢?所以我方认为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毕竟在国外,安乐死需要花费如此多的资源,那为什么不将这些资源花费在改变医疗手段上呢?如果将资源放在安乐死上,岂不是把社会推向死的深渊?这难道不是对生命的侵害吗?我方认为必须考虑安乐死在患者和家庭方面的影响。请问对方辩友,患者在自愿安乐死的情况下,这自愿又该如何界定呢?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可能会存在被利诱、被各种诱导而自愿的情况,请问您方应如何界定呢?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关于自愿的界定肯定是需要经过很多考量的,所以目前无法确定,就此作答。
反方二辩:合法化法律应是保证多数人的权利,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这一点对方辩友应该没有异议吧?既然对方辩友已承认法律应保障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的实施所带来的犯罪风险,难道您要忽视吗?对于整个社会可能产生的颠覆,您怎能忽视呢?这难道不是弊大于利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一定会有一个明确标准的。
反方二辩:打断一下,请问您方安乐死实施的明确标准是什么?植物人的安乐死又该如何界定?不治之症的定义又该如何明确呢?不同地区、不同医生、不同医疗手段,对不治之症都有不同的定义,请问您方辩友如何界定?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这同样需要具体情况去分析。
反方二辩:对于那些医疗水平落后的地区,如果因为要放弃治疗就选择安乐死吗?对方辩友刚才提到,因为许多医疗资源的消费高,治疗癌症的消费高,所以选择安乐死。但是我查到瑞士作为世界医疗灯塔,安乐死需要花费 70 至 100 万人民币,那么他们又该如何安乐死呢?所以我方认为中国不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毕竟在国外,安乐死需要花费如此多的资源,那为什么不将这些资源花费在改变医疗手段上呢?如果将资源放在安乐死上,岂不是把社会推向死的深渊?这难道不是对生命的侵害吗?我方认为必须考虑安乐死在患者和家庭方面的影响。请问对方辩友,患者在自愿安乐死的情况下,这自愿又该如何界定呢?这本身就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可能会存在被利诱、被各种诱导而自愿的情况,请问您方应如何界定呢?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关于自愿的界定肯定是需要经过很多考量的,所以目前无法确定,就此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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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迎合时代需要,此需要应阐明。方才我方二辩提出,法律应保障大多数人的权益,故而此利益应是针对大多数人而言。首先,我提出第一个问题,刚才您在一篇稿中提及,有人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有人借此漏洞进行细胞的买卖,致使中国成为西方买卖大国。然而,就目前而言,在安乐死未合法的情况下,您认为西方买卖这一行为是否需要通过安乐死来实现?倘若安乐死合法化后,若存在有人被强迫安乐死,从而为获取器官提供一个合法的借口。如果您个人想要捐献器官,并非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达成,而是可以通过自愿捐献器官的方式,因为在医疗方面,可将自愿捐献器官这一内容写进去。我方一辩提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器官买卖,而非表示没有安乐死就不存在器官买卖。若真有位高权重之人想要获取他人器官,其未必会采用安乐死这一方法。关于器官买卖这一事情,若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并不会导致器官买卖的情况发生。
第二个问题,刚才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生命的价值观判定。我想说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确首先是尊重生命、生命自由与选择的,同时中国人对于生命的主权和尊严也是予以尊重的。中国传统文化关注生命的幸福与价值,认为生命应在有限的时间内追求最大程度的快乐和满足,而非“好死不如赖活着”。
这是迎合时代需要,此需要应阐明。方才我方二辩提出,法律应保障大多数人的权益,故而此利益应是针对大多数人而言。首先,我提出第一个问题,刚才您在一篇稿中提及,有人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有人借此漏洞进行细胞的买卖,致使中国成为西方买卖大国。然而,就目前而言,在安乐死未合法的情况下,您认为西方买卖这一行为是否需要通过安乐死来实现?倘若安乐死合法化后,若存在有人被强迫安乐死,从而为获取器官提供一个合法的借口。如果您个人想要捐献器官,并非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达成,而是可以通过自愿捐献器官的方式,因为在医疗方面,可将自愿捐献器官这一内容写进去。我方一辩提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器官买卖,而非表示没有安乐死就不存在器官买卖。若真有位高权重之人想要获取他人器官,其未必会采用安乐死这一方法。关于器官买卖这一事情,若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并不会导致器官买卖的情况发生。
第二个问题,刚才您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之后,会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生命的价值观判定。我想说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确首先是尊重生命、生命自由与选择的,同时中国人对于生命的主权和尊严也是予以尊重的。中国传统文化关注生命的幸福与价值,认为生命应在有限的时间内追求最大程度的快乐和满足,而非“好死不如赖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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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真正的自愿,还是所谓的被自愿?也就是说,可实施安乐死的人群本身就是模糊的,这一政策连谁能被赋予此权利都无法明确,那么该政策又如何实施呢?这无疑是对整个社会稳定性的极大挑战。
其次,双方已承认法律应当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权利,那么一个新政策的实施应当考虑所面对的需求,显然对方在这一点上已无法给出明确界定。
再者,要考虑实施的成本与难度,安乐死的实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风险和弊端,包括法律上的变动、观念上的改变,以及无法控制的犯罪风险,这些都是无可辩驳的。其实施难度和成本是无法忽视的。
最后,还要考虑其损益比。安乐死的合法化或许会有利于小部分处于极度痛苦中的人群,但却无法保证对整个社会、对大多数人有更好的权益保障。为了防范犯罪风险而产生的监察机构和各种机制,所有花费的成本,在当今中国真的有实施的必要性甚至可行性吗?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中国传统观念需要关注人的幸福,然而中国传统观念向来都是人命关天、生命坚韧,我们不能将生命随意处置,这难道不是对传统观念的颠覆吗?
最后,对方辩友必须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对于社会是弊大于利的。
什么是真正的自愿,还是所谓的被自愿?也就是说,可实施安乐死的人群本身就是模糊的,这一政策连谁能被赋予此权利都无法明确,那么该政策又如何实施呢?这无疑是对整个社会稳定性的极大挑战。
其次,双方已承认法律应当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权利,那么一个新政策的实施应当考虑所面对的需求,显然对方在这一点上已无法给出明确界定。
再者,要考虑实施的成本与难度,安乐死的实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风险和弊端,包括法律上的变动、观念上的改变,以及无法控制的犯罪风险,这些都是无可辩驳的。其实施难度和成本是无法忽视的。
最后,还要考虑其损益比。安乐死的合法化或许会有利于小部分处于极度痛苦中的人群,但却无法保证对整个社会、对大多数人有更好的权益保障。为了防范犯罪风险而产生的监察机构和各种机制,所有花费的成本,在当今中国真的有实施的必要性甚至可行性吗?
其次,对方辩友提到中国传统观念需要关注人的幸福,然而中国传统观念向来都是人命关天、生命坚韧,我们不能将生命随意处置,这难道不是对传统观念的颠覆吗?
最后,对方辩友必须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对于社会是弊大于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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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安乐死的界定问题,可能会界定得很清楚。但让我现在具体说明,我并非专业人士,确实难以做到。其次,我方在医院的事例中提到安乐死,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它更能减轻家庭的负担。对方提到在国外进行安乐死需花费 70 万到 100 万左右,而实际上安乐死一针仅需 7 万,其他费用是出国过程产生的。所以,将安乐死合法化后在国内进行,能大大降低费用。再者,法律应保障大部分人的利益,如同处方药合法化一样,虽然处方药并非大多数人所需,但法律需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有大法,也有小法,有城市共存的目标,所以我方不认同对方的观点。最后,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生命的坚韧观念相违背,认为生命应该坚韧,任何时候都应保护生命,这确实是中国的生命价值观。然而,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也尊重个人生命主权和人的尊严,比如知足常乐、随遇而安,也有士可杀不可辱、义无反顾、舍生取义等例子。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尊重生命,其次对于生命,我们也有自己的思考。
首先,关于安乐死的界定问题,可能会界定得很清楚。但让我现在具体说明,我并非专业人士,确实难以做到。其次,我方在医院的事例中提到安乐死,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它更能减轻家庭的负担。对方提到在国外进行安乐死需花费 70 万到 100 万左右,而实际上安乐死一针仅需 7 万,其他费用是出国过程产生的。所以,将安乐死合法化后在国内进行,能大大降低费用。再者,法律应保障大部分人的利益,如同处方药合法化一样,虽然处方药并非大多数人所需,但法律需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有大法,也有小法,有城市共存的目标,所以我方不认同对方的观点。最后,对方辩友认为安乐死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生命的坚韧观念相违背,认为生命应该坚韧,任何时候都应保护生命,这确实是中国的生命价值观。然而,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也尊重个人生命主权和人的尊严,比如知足常乐、随遇而安,也有士可杀不可辱、义无反顾、舍生取义等例子。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尊重生命,其次对于生命,我们也有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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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通过减轻家庭负担、保障大部分人的利益以及符合中国传统价值观中对个人生命主权和人的尊严的尊重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辩题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四辩: 法律会不断完善,社会也会不断完善。我方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并非草草立法,因为有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例如我国将吗啡等毒品作为医疗用品合法使用,在法律的管控下并未得到滥用。所以说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管控,反而会减少社会问题,降低社会风险。然而,法律在实施安抚的过程中,相应的医疗鉴定机构等会消耗社会资源。所以说,这无论是从上层往下的规范化,还是其他方面,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消耗,是对社会文明的挑战。我想请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刚才讨论我方的话时提到了比例法,需要综合考虑利与弊的大小,那评判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没有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否能够有助于解决问题,是否在某些方面符合实际数据的需要,以及在当今中国是否有此需要。很好,您承认在当今社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 2008 年有数据表明我国医疗资源不够。那在医疗资源不够的前提下,为什么我们还要花费诸多医疗资源去实施安乐死,而不是提高救治病人的水平呢?首先我想问一个问题,请问安乐死有多少步骤?在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里,首先需要医生确定病人正在遭受无法承受的痛苦,且病人要在清醒的情况下自愿写申请书,并反复确认。这些步骤无疑是非常繁琐的,而且还需要法律机构的参与。我不承认这些步骤不是非常繁琐,但我不认为您方所说的安乐死会导致医疗资源浪费。首先我们要知道安乐死所产生的费用,它有三个步骤,第一是审查,第二是市查,第三是后续费用,在瑞典需要 1 万美元左右,而在我国医保的保障下,大概只有 1 万元左右,这是一个全套的流程。而我国治疗癌症的费用是要远远大于安乐死的费用。其次,在审查过程中,这个费用是不可缺失的,不像您说的只进行审查。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难道就不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吗?费用只是一方面,还有您所说的鉴定是否能鉴定清楚呢,是否有可能存在操控界定的情况呢?所以说,您所说的事情是对我国法律的不信任。
确有双方四辩对辩环节之后,那我们进行盘问环节,由质询方三遍质询对方一、二、四辩,至少向每个辩手所提两个问题,顺序不限,回答问题不超过 15 秒,不可打断,时间为 3 分钟。
辩题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四辩: 法律会不断完善,社会也会不断完善。我方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并非草草立法,因为有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例如我国将吗啡等毒品作为医疗用品合法使用,在法律的管控下并未得到滥用。所以说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管控,反而会减少社会问题,降低社会风险。然而,法律在实施安抚的过程中,相应的医疗鉴定机构等会消耗社会资源。所以说,这无论是从上层往下的规范化,还是其他方面,都是对社会资源的消耗,是对社会文明的挑战。我想请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刚才讨论我方的话时提到了比例法,需要综合考虑利与弊的大小,那评判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没有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否能够有助于解决问题,是否在某些方面符合实际数据的需要,以及在当今中国是否有此需要。很好,您承认在当今社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 2008 年有数据表明我国医疗资源不够。那在医疗资源不够的前提下,为什么我们还要花费诸多医疗资源去实施安乐死,而不是提高救治病人的水平呢?首先我想问一个问题,请问安乐死有多少步骤?在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里,首先需要医生确定病人正在遭受无法承受的痛苦,且病人要在清醒的情况下自愿写申请书,并反复确认。这些步骤无疑是非常繁琐的,而且还需要法律机构的参与。我不承认这些步骤不是非常繁琐,但我不认为您方所说的安乐死会导致医疗资源浪费。首先我们要知道安乐死所产生的费用,它有三个步骤,第一是审查,第二是市查,第三是后续费用,在瑞典需要 1 万美元左右,而在我国医保的保障下,大概只有 1 万元左右,这是一个全套的流程。而我国治疗癌症的费用是要远远大于安乐死的费用。其次,在审查过程中,这个费用是不可缺失的,不像您说的只进行审查。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难道就不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吗?费用只是一方面,还有您所说的鉴定是否能鉴定清楚呢,是否有可能存在操控界定的情况呢?所以说,您所说的事情是对我国法律的不信任。
确有双方四辩对辩环节之后,那我们进行盘问环节,由质询方三遍质询对方一、二、四辩,至少向每个辩手所提两个问题,顺序不限,回答问题不超过 15 秒,不可打断,时间为 3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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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选择安乐死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病人身患绝症承受极大痛苦,二是病人可能受心理因素影响。您方认为我们心理上的痛苦会导致在权利和理智上的自我消解。那么,心理上与生理上的痛苦,需看具体情况并分前提来阐明。我们认为,心理疾病并不比生理疾病的痛苦更小。您方认为心理疾病同样会非常痛苦,确实如此,心理疾病的操作较为复杂。按照我方观点,心理疾病患者是否也应该有相应的诉求呢?目前我还不确定相关信息。根据美国精神病研究,抑郁症的治愈率仅在 30%,且有 50%会长期复发。而癌症同样有被治愈的可能。
我再问您,您方认为面对巨大痛苦时,可以实施安乐死,没有巨大痛苦时,不实施安乐死。那么,这是否对生命构成一种不平等呢?我方认为是。我方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不公平的,这暗示着有些生命可以去死,有些生命不可以去死,难道不是生命的不平等吗?我们的法律是否在暗示,有些生命比某些生命更具有价值,以至于有的生命不可以去死,而有的生命可以去死,这难道不是生命的不平衡吗?我方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这样。时间到了。
我方认为,选择安乐死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病人身患绝症承受极大痛苦,二是病人可能受心理因素影响。您方认为我们心理上的痛苦会导致在权利和理智上的自我消解。那么,心理上与生理上的痛苦,需看具体情况并分前提来阐明。我们认为,心理疾病并不比生理疾病的痛苦更小。您方认为心理疾病同样会非常痛苦,确实如此,心理疾病的操作较为复杂。按照我方观点,心理疾病患者是否也应该有相应的诉求呢?目前我还不确定相关信息。根据美国精神病研究,抑郁症的治愈率仅在 30%,且有 50%会长期复发。而癌症同样有被治愈的可能。
我再问您,您方认为面对巨大痛苦时,可以实施安乐死,没有巨大痛苦时,不实施安乐死。那么,这是否对生命构成一种不平等呢?我方认为是。我方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不公平的,这暗示着有些生命可以去死,有些生命不可以去死,难道不是生命的不平等吗?我们的法律是否在暗示,有些生命比某些生命更具有价值,以至于有的生命不可以去死,而有的生命可以去死,这难道不是生命的不平衡吗?我方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这样。时间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他的死,即使他处于极度痛苦,难道因为他处于极度痛苦,我们就可以放弃他的生命了吗?可是,我们没有说放弃他,而是要给他一种选择权,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用一万分的痛苦去换他一分活的希望,我们不能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上去评价一个痛苦者的抉择,我们给他的选择,更多的是给他一种选择的权利,是给他自己选择生命继续与否的权利,他可以选择在安静的夜晚,不用再接受那么多疾病的痛苦而安静地死去,这是一种对生命的尊严与敬重。
正方三辩:刚刚您方有一个误区,合法化不仅是允许,更是一种保障,我们国家法律的体系讲究的是全面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在这过程中,不仅仅是允许,更多的是各种合理的心理支持,我们甚至可以立法来回应选择安乐死的人,从而真正地正向地给他一种心理上的支持,这才是引导整个社会走向一种理性看待死亡的情况。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将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大量医疗资源投入安乐死。可是,如果不开展这个,对于那些痛苦的人,对方辩友也是说安乐死难界定,安乐死会改变很多法律,那为什么不将这法律放在医疗资源的改进上?换一种方法,既然我们改掉了法律,只要出万分之一的正向努力,就可以为全国每年 100 多万痛苦和面临死亡的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今天的绝症可能是明天的可治愈之症,可是您说的是今天的情况,这意味着他还是会继续痛苦并且受折磨,可是这就没有达到给他自救选择的权利。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发言辩手以发言结束作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计时照常进行,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仍必须发言。
辩题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为: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他的死,即使他处于极度痛苦,难道因为他处于极度痛苦,我们就可以放弃他的生命了吗?可是,我们没有说放弃他,而是要给他一种选择权,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用一万分的痛苦去换他一分活的希望,我们不能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上去评价一个痛苦者的抉择,我们给他的选择,更多的是给他一种选择的权利,是给他自己选择生命继续与否的权利,他可以选择在安静的夜晚,不用再接受那么多疾病的痛苦而安静地死去,这是一种对生命的尊严与敬重。
正方三辩:刚刚您方有一个误区,合法化不仅是允许,更是一种保障,我们国家法律的体系讲究的是全面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在这过程中,不仅仅是允许,更多的是各种合理的心理支持,我们甚至可以立法来回应选择安乐死的人,从而真正地正向地给他一种心理上的支持,这才是引导整个社会走向一种理性看待死亡的情况。
正方三辩:我方认为,将安乐死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大量医疗资源投入安乐死。可是,如果不开展这个,对于那些痛苦的人,对方辩友也是说安乐死难界定,安乐死会改变很多法律,那为什么不将这法律放在医疗资源的改进上?换一种方法,既然我们改掉了法律,只要出万分之一的正向努力,就可以为全国每年 100 多万痛苦和面临死亡的人提供更多的选择。今天的绝症可能是明天的可治愈之症,可是您说的是今天的情况,这意味着他还是会继续痛苦并且受折磨,可是这就没有达到给他自救选择的权利。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发言辩手以发言结束作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计时照常进行,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仍必须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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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的质询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点:
然后,我们若用巨大的努力去换取极少部分人的所谓利益,然而,当实施安乐死时,是否考虑到了这会引发社会生命的不平等现象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危害呢?显然,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第二点,我方认为在心理方面,虽然心理疾病的痛苦难以比较,但心理疾病患者的痛苦同样需要重视。倘若对心理疾病的管控存在问题,那么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势必会扩大。对方辩友四辩也清楚,现今我们的法律在适用率方面存在问题,当我们发现患有心理疾病的痛苦者,以及对这个社会感到绝望的患者,我们同样需要想办法帮助他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会扩大安乐死的范围呢?那么,生命的不平等现象是否会更加突出呢?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对方是否需要重视呢?
还有,我方一直强调的一个问题是,对安乐死的界定难以鉴定。首先,患者的意愿究竟是否真正出于自愿,这是有待商榷的。我们可能会为了不让家人为自己花钱而选择安乐死,但这真的是我们自愿的吗?当然不是,我们没有真正的自由,人本该是自由的,但我们却一直被家人、被社会所裹挟,我们所做出的选择往往是站在社会和价值的利益层面来考虑的,何来真正的自由呢?
然后,我们若用巨大的努力去换取极少部分人的所谓利益,然而,当实施安乐死时,是否考虑到了这会引发社会生命的不平等现象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危害呢?显然,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第二点,我方认为在心理方面,虽然心理疾病的痛苦难以比较,但心理疾病患者的痛苦同样需要重视。倘若对心理疾病的管控存在问题,那么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势必会扩大。对方辩友四辩也清楚,现今我们的法律在适用率方面存在问题,当我们发现患有心理疾病的痛苦者,以及对这个社会感到绝望的患者,我们同样需要想办法帮助他们。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会扩大安乐死的范围呢?那么,生命的不平等现象是否会更加突出呢?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对方是否需要重视呢?
还有,我方一直强调的一个问题是,对安乐死的界定难以鉴定。首先,患者的意愿究竟是否真正出于自愿,这是有待商榷的。我们可能会为了不让家人为自己花钱而选择安乐死,但这真的是我们自愿的吗?当然不是,我们没有真正的自由,人本该是自由的,但我们却一直被家人、被社会所裹挟,我们所做出的选择往往是站在社会和价值的利益层面来考虑的,何来真正的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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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医疗保障方面,其次,我们的安乐死并非意味着所有医疗资源的倾斜,而是相较于正向的医疗支出,我们只需在医疗方面抽出万分之一的付出,便可开设一个新途径,为百万人提供一个全新的、更符合人性、更理性看待死亡且能摆脱痛苦的选择。
接着,刚才反方不断列举安乐死会造成的一些负面后果,如法律漏洞、黑市走私等。然而,这些都是在未合法化前的担忧。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完善体系,一旦安乐死立法合法化,我国一定会尽最大可能,以体系化的方式保障患者权益,更是以法律带动思想的转变,推动整个社会对死亡的理解更加理性化。如果反方就这样无端猜测,用一些无数据支撑的、虚无的可能,忽略了全国众多痛苦患者的现状,我认为这是对我国法律的不信任。谢谢。
患者的医疗保障方面,其次,我们的安乐死并非意味着所有医疗资源的倾斜,而是相较于正向的医疗支出,我们只需在医疗方面抽出万分之一的付出,便可开设一个新途径,为百万人提供一个全新的、更符合人性、更理性看待死亡且能摆脱痛苦的选择。
接着,刚才反方不断列举安乐死会造成的一些负面后果,如法律漏洞、黑市走私等。然而,这些都是在未合法化前的担忧。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完善体系,一旦安乐死立法合法化,我国一定会尽最大可能,以体系化的方式保障患者权益,更是以法律带动思想的转变,推动整个社会对死亡的理解更加理性化。如果反方就这样无端猜测,用一些无数据支撑的、虚无的可能,忽略了全国众多痛苦患者的现状,我认为这是对我国法律的不信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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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因为它既能为患者提供新的选择,又能在合法化后保障患者权益并推动社会观念的积极转变。
辩题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不是对极大宗人群进行开放,就代表生命平等,还是说这反而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请对方回答。我觉得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我们的生命已然不平等,我的生命可以选择去死,而他人的生命不可以,这是生命的失衡。第二,在法律权利上我们已经高度不平等,有些人有权利选择安乐死,有些人则没有,这难道不是人权的不平等吗?
我认为,在某些生命可以选择安乐死的情况下,比如生命在情感和人格上确实无法承受,且有医疗人员在过程中进行劝退,这反而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因为有些生命我们认为仍然珍贵,可以继续生活,就会在过程中对其进行劝退,这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对方在刚才我方提出的心理和生理的痛苦方面,仅用“对社会有点失望”来形容某些人的心理行为,这可能是真的非常痛苦,其痛苦程度甚至超过生理上的痛苦,我们已经无法站在那个人的视角去看待这个问题了。
刚才对方三辩,需要我们列出一个将法律控制的数据。德国德林跟大学公主一家在文中显示,该社人员对河南 7000 起安乐死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自愿,而是由于医师和家属配合,违背患者意愿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 41%,更关键的是,这个 41%的患者中,有 11%在死前仍然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他们可能是被社会因素裹挟,比如为了让家人不再为自己花费过多钱财,或者为了给家人换取一笔基金,让儿女更好地去上学、生活,所以选择了自愿安乐死,这造成了人权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现在我反问对方一个问题。刚才对方辩手的发言很感人,我们总会尽最大的可能,通过法律的体系化实施来解决问题。但在安乐死的实施过程中,但凡出现一点点制度的漏洞,但凡出现一点点不合理的过程,那么在这些过程中,这些漏洞里面,被牺牲、被丧失掉的生命情况,要怎么给予补偿呢?
今天我来回答反方三辩的第一个问题。首先,对方说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而我认为这是对生命不平等的界定,是死亡和生存的不平等。法律保障人的生命权,因为没有满足条件而不让人去死,这难道不是对生命权的一种保障吗?而且患者自己对生命的选择,怎么能被看作是一种对社会生命观的不尊重呢?
另外,我还要说一件事情,在德国的这个调查中,有 41%的人是非自愿安乐死,这是因为在安乐死历史中,存在一种安乐死调查,只需要进行精神科检查。而我方认为法律是不断完善的,那么安乐死也应该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对方所说的这种情况,难道不是对我国法律的不尊重吗?
我还要问对方一个问题,法律保障多数人的权利,你们是怎么界定这个多数人的?首先,对方说安乐死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是我们现在连自愿这个基础的概念都无法明确,可能存在被自愿的情况。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可能出于各种外在考虑的自愿,并不是真正的自愿,这难道不是社会的压力吗?这是无法界定的。其次,对方说大多数人该如何界定,而安乐死实施的人数相对于中国的总人口来说是极少数,而且整个社会的动荡和稳定也属于大多数的范围。
对方三辩刚刚说我方不相信中国的法律构建,其实我方并不是不相信中国法律构建。如果我们紧闭大门不想让别人进去,那它本身没有漏洞,但肯定不如打开个洞并有门卫看着更容易被渗透,所以请问对方,这难道就是对法律不信任了吗?
另外,如果一个人正在承受巨大的痛苦,一定要让他在这条痛苦的道路上继续煎熬吗?对方只是永远在关注某一个具体的人,但是我们关注的是这个人选择了自杀,他的医生可能会因为他的选择而构成刑事杀人,他的家人、亲友,就算他们愿意为他承担这些东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他的家人、亲友中有个人不希望他去死,希望他能够积极坚持,仍然愿意为他提供帮助,而因为我个人或某个亲属的想法,我想跟他再多待一待,就不让他安乐死,这合理吗?
我方认为,一方说法律保障多方面的权益,而另一方却会承认我国中国癌症在 2020 年死亡人数有 300 万人,中国老龄化非常严重,在 2018 年就已经有 11%的 65 岁以上的人口,到 2030 年将有 3 亿以上的 65 岁人口。对方认为这些人都不算多数人的权益,而是要举一个特例,说他患有心理疾病,且非常痛苦,然后他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这合理吗?
对方辩友说,我们极难体会到患者的真实感受,我们今天很难真正站在患者角度去想。那我们不妨想一想,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生者的公平,但是我们却从一个高位的角度直接剥夺了患者的一种选择,我们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给到这个患者。所以,我们更应该真正地给到这个在煎熬中的患者一个选择的机会,这是最基本的权利。
辩题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vs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环节:自由辩论
不是对极大宗人群进行开放,就代表生命平等,还是说这反而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请对方回答。我觉得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我们的生命已然不平等,我的生命可以选择去死,而他人的生命不可以,这是生命的失衡。第二,在法律权利上我们已经高度不平等,有些人有权利选择安乐死,有些人则没有,这难道不是人权的不平等吗?
我认为,在某些生命可以选择安乐死的情况下,比如生命在情感和人格上确实无法承受,且有医疗人员在过程中进行劝退,这反而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因为有些生命我们认为仍然珍贵,可以继续生活,就会在过程中对其进行劝退,这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对方在刚才我方提出的心理和生理的痛苦方面,仅用“对社会有点失望”来形容某些人的心理行为,这可能是真的非常痛苦,其痛苦程度甚至超过生理上的痛苦,我们已经无法站在那个人的视角去看待这个问题了。
刚才对方三辩,需要我们列出一个将法律控制的数据。德国德林跟大学公主一家在文中显示,该社人员对河南 7000 起安乐死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自愿,而是由于医师和家属配合,违背患者意愿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非自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 41%,更关键的是,这个 41%的患者中,有 11%在死前仍然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他们可能是被社会因素裹挟,比如为了让家人不再为自己花费过多钱财,或者为了给家人换取一笔基金,让儿女更好地去上学、生活,所以选择了自愿安乐死,这造成了人权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现在我反问对方一个问题。刚才对方辩手的发言很感人,我们总会尽最大的可能,通过法律的体系化实施来解决问题。但在安乐死的实施过程中,但凡出现一点点制度的漏洞,但凡出现一点点不合理的过程,那么在这些过程中,这些漏洞里面,被牺牲、被丧失掉的生命情况,要怎么给予补偿呢?
今天我来回答反方三辩的第一个问题。首先,对方说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而我认为这是对生命不平等的界定,是死亡和生存的不平等。法律保障人的生命权,因为没有满足条件而不让人去死,这难道不是对生命权的一种保障吗?而且患者自己对生命的选择,怎么能被看作是一种对社会生命观的不尊重呢?
另外,我还要说一件事情,在德国的这个调查中,有 41%的人是非自愿安乐死,这是因为在安乐死历史中,存在一种安乐死调查,只需要进行精神科检查。而我方认为法律是不断完善的,那么安乐死也应该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对方所说的这种情况,难道不是对我国法律的不尊重吗?
我还要问对方一个问题,法律保障多数人的权利,你们是怎么界定这个多数人的?首先,对方说安乐死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是我们现在连自愿这个基础的概念都无法明确,可能存在被自愿的情况。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可能出于各种外在考虑的自愿,并不是真正的自愿,这难道不是社会的压力吗?这是无法界定的。其次,对方说大多数人该如何界定,而安乐死实施的人数相对于中国的总人口来说是极少数,而且整个社会的动荡和稳定也属于大多数的范围。
对方三辩刚刚说我方不相信中国的法律构建,其实我方并不是不相信中国法律构建。如果我们紧闭大门不想让别人进去,那它本身没有漏洞,但肯定不如打开个洞并有门卫看着更容易被渗透,所以请问对方,这难道就是对法律不信任了吗?
另外,如果一个人正在承受巨大的痛苦,一定要让他在这条痛苦的道路上继续煎熬吗?对方只是永远在关注某一个具体的人,但是我们关注的是这个人选择了自杀,他的医生可能会因为他的选择而构成刑事杀人,他的家人、亲友,就算他们愿意为他承担这些东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他的家人、亲友中有个人不希望他去死,希望他能够积极坚持,仍然愿意为他提供帮助,而因为我个人或某个亲属的想法,我想跟他再多待一待,就不让他安乐死,这合理吗?
我方认为,一方说法律保障多方面的权益,而另一方却会承认我国中国癌症在 2020 年死亡人数有 300 万人,中国老龄化非常严重,在 2018 年就已经有 11%的 65 岁以上的人口,到 2030 年将有 3 亿以上的 65 岁人口。对方认为这些人都不算多数人的权益,而是要举一个特例,说他患有心理疾病,且非常痛苦,然后他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这合理吗?
对方辩友说,我们极难体会到患者的真实感受,我们今天很难真正站在患者角度去想。那我们不妨想一想,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生者的公平,但是我们却从一个高位的角度直接剥夺了患者的一种选择,我们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给到这个患者。所以,我们更应该真正地给到这个在煎熬中的患者一个选择的机会,这是最基本的权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我们的一系列交锋中,对方仍然没有办法让我们切身体会病人的感受。所以我们只能用一种外在的眼光去尝试鉴定病人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在案例当中,产生的模糊是必然的。其次,对方其实并没有什么其他论断,我们只听到他们四辩说了一句应该关注自身的选择,给予一种选择。我方认为,法律不应将所有权利、任何选择权都赋予人们。法律固然要顾及人道,但它无法站在每一个人的角度。谈论安乐死对病人而言,看似从人道出发,可对实施杀人的医生人道吗?对病人家属可能造成的影响呢?若是出现了模糊界限,导致杀人与器官贩卖,那对病人本身有益吗?
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属性的法律,在其产生之初,就无法做到两全其美的效果。其次,人到底有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如果将生命的终结程序置于医疗机构或法律机构中,让人们通过正规手段实施,那么在保障生命安全的法律底线上就破开了一道口子,权势和财富便永远有机会操控弱者的生命以谋取利益。
我们坚持安乐死不能立法。在当今社会,总有一部分人的某些权利,如生命权、人格尊严权,是无人可以剥夺的。通过禁止他们的某些选择权利,看似是剥夺,实则是保护他们更根本的东西。将安乐死的权利写进法律,并强行赋予每个人,可能会出现欺压或各种不良行为。
最后,我方并不是不相信我国的法律,只是我方列出了诸多依据。在发达国家,在医疗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被非法利用、界定标准模糊等。所以在当今的中国,在我们仍需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我们无法做到使安乐死合法化。而且对方也没有论证安乐死的利弊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在我们的一系列交锋中,对方仍然没有办法让我们切身体会病人的感受。所以我们只能用一种外在的眼光去尝试鉴定病人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在案例当中,产生的模糊是必然的。其次,对方其实并没有什么其他论断,我们只听到他们四辩说了一句应该关注自身的选择,给予一种选择。我方认为,法律不应将所有权利、任何选择权都赋予人们。法律固然要顾及人道,但它无法站在每一个人的角度。谈论安乐死对病人而言,看似从人道出发,可对实施杀人的医生人道吗?对病人家属可能造成的影响呢?若是出现了模糊界限,导致杀人与器官贩卖,那对病人本身有益吗?
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属性的法律,在其产生之初,就无法做到两全其美的效果。其次,人到底有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如果将生命的终结程序置于医疗机构或法律机构中,让人们通过正规手段实施,那么在保障生命安全的法律底线上就破开了一道口子,权势和财富便永远有机会操控弱者的生命以谋取利益。
我们坚持安乐死不能立法。在当今社会,总有一部分人的某些权利,如生命权、人格尊严权,是无人可以剥夺的。通过禁止他们的某些选择权利,看似是剥夺,实则是保护他们更根本的东西。将安乐死的权利写进法律,并强行赋予每个人,可能会出现欺压或各种不良行为。
最后,我方并不是不相信我国的法律,只是我方列出了诸多依据。在发达国家,在医疗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被非法利用、界定标准模糊等。所以在当今的中国,在我们仍需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我们无法做到使安乐死合法化。而且对方也没有论证安乐死的利弊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安乐死合法化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符合判断标准,且对方也没有论证安乐死的利弊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