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纯图片环节开场
在会议开始前,出现了一些人员进入和设备连接的问题。 首先,会议中讨论了人员进入的情况,发现有人员进错会议,经过核对和沟通,让进错的人员退出。同时,强调了本场会议是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代表队和合肥大学代表队参加。 其次,在设备连接方面,存在耳机连接、手机登录等问题,经过一番讨论和尝试,逐步解决了部分问题。 最后,会议要求双方代表队注意事项: 1. 全部打开摄像头,比赛全程需要保持摄像头开启,发言时也必须打开摄像头。 2. 反方一辩、三辩、四辩在辩手之后添加姓名。 3.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发言时需一个一个站起来介绍。 4. 双方代表队依次试麦,由正方开始。随后,正方二辩、四辩进行了试麦,反方也进行了试麦并报了姓名。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纯图片环节开场
在会议开始前,出现了一些人员进入和设备连接的问题。 首先,会议中讨论了人员进入的情况,发现有人员进错会议,经过核对和沟通,让进错的人员退出。同时,强调了本场会议是安徽警官职业学院代表队和合肥大学代表队参加。 其次,在设备连接方面,存在耳机连接、手机登录等问题,经过一番讨论和尝试,逐步解决了部分问题。 最后,会议要求双方代表队注意事项: 1. 全部打开摄像头,比赛全程需要保持摄像头开启,发言时也必须打开摄像头。 2. 反方一辩、三辩、四辩在辩手之后添加姓名。 3.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发言时需一个一个站起来介绍。 4. 双方代表队依次试麦,由正方开始。随后,正方二辩、四辩进行了试麦,反方也进行了试麦并报了姓名。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此部分内容中未涉及与辩题相关的分论点及事实佐证。
在开场环节中,主要是对会议的一些前期问题进行了处理和对双方代表队提出了注意事项,未涉及到对辩题的实质性讨论。
此环节中未出现特别精彩的金句。
本场第一环节开篇陈词,有请正方一辩陈述己方观点,时间为 3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好的,谢谢主席,大家好。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教育的效果好不好,饭菜好不好吃,看食客的反应便可以知道,辩论亦是如此。可以看出,体现做一件事情的效果应该是多维度地去审视,片面审视一件事情可能会导致判断失误,形成偏见,更严重的甚至可能阻碍问题的解决。因此我方在此说明,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案发量来衡量,只不过案发量是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之一,也希望对方辩手在后续的比赛过程中不要再次反复讨论。
今天的辩题叫做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案发量来衡量?我方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应该用来衡量。我们在数学上衡量边长时,我们可能会用到直尺、三角尺、等腰三角尺。所以我们衡量同一个东西,所用的工具不同。那我来告诉大家为什么要通过发案量来测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其论点有三: 一、发案量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因为我们调查发现,陕西省某县在没有反诈宣传效果之前,2020 年 1 月到 5 月有 60 起电信诈骗案件。2020 年 6 月之后,通过开展反诈宣传工作及一系列宣传措施,最终 2022 年 1 月到 5 月案发 29 起,同比去年下降 56%,这表明反诈宣传策略效果得到了显著成效。发案量的大幅下降直观地反映了宣传措施的有效性。发案量这一直观的数据可以反映反诈资源投入的利用效率,发案量可以为反诈资源的后续投入提供重要参考,进而更好地调整反诈资源区域性的投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分配资源,让反诈资源去到它该去的地方。 二、发案量是目前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中的最优解。我和我方辩友在不断讨论反诈宣传的效果可以通过什么来衡量时,我们得出以下几种方式:一、民众认知提升;二、民众反诈行为的改变;三、社会环境的变化。由此可以看出,在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时,发案量是衡量和评估宣传效果的最优点。同时,它是更直观、更容易、更便捷地获得数据的一种方式,而其他这些方式在数据采集方面困难重重,甚至取得数据还不够精准,也就无法更好地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此时此刻,发案量在衡量反诈宣传效果这方面提供了可靠数据,更能体现反诈宣传的效果。 三、事前优化资源配备与事后评估。我们通过这样的一个方式,可以更好地在事前优化资源配置,并对反诈效果进行事后评估,这样的方式更有利于我们衡量宣传效果。
我方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本场第一环节开篇陈词,有请正方一辩陈述己方观点,时间为 3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好的,谢谢主席,大家好。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教育的效果好不好,饭菜好不好吃,看食客的反应便可以知道,辩论亦是如此。可以看出,体现做一件事情的效果应该是多维度地去审视,片面审视一件事情可能会导致判断失误,形成偏见,更严重的甚至可能阻碍问题的解决。因此我方在此说明,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案发量来衡量,只不过案发量是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之一,也希望对方辩手在后续的比赛过程中不要再次反复讨论。
今天的辩题叫做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案发量来衡量?我方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应该用来衡量。我们在数学上衡量边长时,我们可能会用到直尺、三角尺、等腰三角尺。所以我们衡量同一个东西,所用的工具不同。那我来告诉大家为什么要通过发案量来测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其论点有三: 一、发案量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因为我们调查发现,陕西省某县在没有反诈宣传效果之前,2020 年 1 月到 5 月有 60 起电信诈骗案件。2020 年 6 月之后,通过开展反诈宣传工作及一系列宣传措施,最终 2022 年 1 月到 5 月案发 29 起,同比去年下降 56%,这表明反诈宣传策略效果得到了显著成效。发案量的大幅下降直观地反映了宣传措施的有效性。发案量这一直观的数据可以反映反诈资源投入的利用效率,发案量可以为反诈资源的后续投入提供重要参考,进而更好地调整反诈资源区域性的投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分配资源,让反诈资源去到它该去的地方。 二、发案量是目前衡量反诈宣传效果中的最优解。我和我方辩友在不断讨论反诈宣传的效果可以通过什么来衡量时,我们得出以下几种方式:一、民众认知提升;二、民众反诈行为的改变;三、社会环境的变化。由此可以看出,在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时,发案量是衡量和评估宣传效果的最优点。同时,它是更直观、更容易、更便捷地获得数据的一种方式,而其他这些方式在数据采集方面困难重重,甚至取得数据还不够精准,也就无法更好地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此时此刻,发案量在衡量反诈宣传效果这方面提供了可靠数据,更能体现反诈宣传的效果。 三、事前优化资源配备与事后评估。我们通过这样的一个方式,可以更好地在事前优化资源配置,并对反诈效果进行事后评估,这样的方式更有利于我们衡量宣传效果。
我方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诈宣传的效果是否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关键在于发案量能否有效反映反诈宣传的成效,以及在衡量反诈宣传效果方面是否具有优势。
我方坚持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好,本谢主席问候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顾名思义,发案量是案件的发生数量。我方将通过两个观点来论述我方内容。
一、发案量无法客观、丰富地反映出反诈宣传的效果。我们先来看几组数据,2022 年 1 月,四川网络电信诈骗以 1.2 万例立案;2022 年 1 月至 9 月,四川关于诈骗的犯案量近 4900 余例。不难看出,在同一时间四川省比广东省高一个月的情况下,四川省相比广东省的发案量少了 7000 例以上。从某些人的观点来看,似乎广东省的反诈工作比四川省好太多了。但据 2020 年中国人口调查的数据显示,四川省人口为 8300 万人,广东省人口为 1.29 亿人。在人口基数差异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按照发案量来判断,这样的比较是不合理的。在不同人口基础的情况下,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存在问题,很多地方反诈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不能通过发案量准确反映,其无法适用于大部分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场景。
二、我方通过实际数据来论证。2021 年至 2022 年,某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量同比上升了 19%和 126.2%,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损失数同比下降 2.6%和 4%,实现了“两升两降”的目标,全年整体绩效全国第二。通过这样的数据,我们规避了人口和基数对衡量指数的影响,能够对反诈宣传的效果进行衡量与评估。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好,本谢主席问候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顾名思义,发案量是案件的发生数量。我方将通过两个观点来论述我方内容。
一、发案量无法客观、丰富地反映出反诈宣传的效果。我们先来看几组数据,2022 年 1 月,四川网络电信诈骗以 1.2 万例立案;2022 年 1 月至 9 月,四川关于诈骗的犯案量近 4900 余例。不难看出,在同一时间四川省比广东省高一个月的情况下,四川省相比广东省的发案量少了 7000 例以上。从某些人的观点来看,似乎广东省的反诈工作比四川省好太多了。但据 2020 年中国人口调查的数据显示,四川省人口为 8300 万人,广东省人口为 1.29 亿人。在人口基数差异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按照发案量来判断,这样的比较是不合理的。在不同人口基础的情况下,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存在问题,很多地方反诈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不能通过发案量准确反映,其无法适用于大部分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场景。
二、我方通过实际数据来论证。2021 年至 2022 年,某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量同比上升了 19%和 126.2%,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损失数同比下降 2.6%和 4%,实现了“两升两降”的目标,全年整体绩效全国第二。通过这样的数据,我们规避了人口和基数对衡量指数的影响,能够对反诈宣传的效果进行衡量与评估。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诈宣传的效果是否能被客观、全面、准确地衡量。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