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分 30 秒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是指以美国知名法官弗兰克·卡普里奥为代表的一类法官,其判决的特点包括案件多为轻罪案件,如车辆违停罚款等,在不破坏法律的前提下,他能做出具有人情味的判决。
而该类型的法官推广与否,都不应改变我国的司法体系,只能通过该方式来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基于此,我方通过推广该方式能否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来判断应不应当推广。
首先,推广此类法官能够促进人性化司法发展,正面影响民众的感知正义,提升民众司法认可度。我国自 2003 年开始就正式提出要倡导人性化司法,并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案,比如刑法修正案以及交通安全法等,足可见其重要性,但人性化的司法并不容易实现。而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做出判决时的人性化选择,正与我国人性化司法发展的趋势相匹配。鼓励推广这一类法官,也是鼓励推广司法判决过程中的人性化选择,鼓励法官做出有温度的判决。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认为,感知正义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体现,基本表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性的感知,而人性化的、符合社会公众认知的判决能够显著提高公民的感知正义。相反,不人性化的、机械化的司法现象则对公民的感知正义程度造成负面影响。例如 2016 年的聊城于欢案,于欢为保护自己的母亲和追债打手搏斗,可一审法官居然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对民众的感知正义程度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民间谴责法官、认为法律不公的声音四处传播。所幸,最后判决中的法官从人性化的角度充分考虑,最终只判决于欢五年有期徒刑,民众的感知正义逐渐回升,认可、赞扬该案的判决。由此可见,人性化的司法能够对民众的感知正义程度产生正面影响,提升民众对司法的认可度。
其次,推广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有利于激发我国已有的人性化司法体系的普法职能,解决当下普法宣传力度不足的问题,实现公众对法庭的青睐,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以人民法庭为例,作为我国法院体系的神经末梢,人民法庭走在法律的最前线,人性化、贴近民众应是其底色。然而,在 2003 年,学者陈丹丹的研究表明,人民法庭的普法工作陷入做法因循守旧、效果微乎其微的困境。而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法庭直播节目在油管上的点击量达到了上亿,节目火爆的同时也收到了极好的普法宣传效果。我国也有这样的先例,2020 年广西的一场人民法院调解直播收视率也能达到 100 万。见证了整场直播的人大代表更是表示,本次直播活动让他深刻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不仅关注案件裁判本身,更能充分利用各种诉前调解机制,深层推动诉源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解决渠道的初衷。而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也是在激励人民法庭将更多的调解诉讼的过程展现在大众面前,对普法形式做出创新,使社会主动地向好发展。
8 分 30 秒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是指以美国知名法官弗兰克·卡普里奥为代表的一类法官,其判决的特点包括案件多为轻罪案件,如车辆违停罚款等,在不破坏法律的前提下,他能做出具有人情味的判决。
而该类型的法官推广与否,都不应改变我国的司法体系,只能通过该方式来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基于此,我方通过推广该方式能否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来判断应不应当推广。
首先,推广此类法官能够促进人性化司法发展,正面影响民众的感知正义,提升民众司法认可度。我国自 2003 年开始就正式提出要倡导人性化司法,并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案,比如刑法修正案以及交通安全法等,足可见其重要性,但人性化的司法并不容易实现。而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做出判决时的人性化选择,正与我国人性化司法发展的趋势相匹配。鼓励推广这一类法官,也是鼓励推广司法判决过程中的人性化选择,鼓励法官做出有温度的判决。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认为,感知正义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体现,基本表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公正性的感知,而人性化的、符合社会公众认知的判决能够显著提高公民的感知正义。相反,不人性化的、机械化的司法现象则对公民的感知正义程度造成负面影响。例如 2016 年的聊城于欢案,于欢为保护自己的母亲和追债打手搏斗,可一审法官居然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对民众的感知正义程度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民间谴责法官、认为法律不公的声音四处传播。所幸,最后判决中的法官从人性化的角度充分考虑,最终只判决于欢五年有期徒刑,民众的感知正义逐渐回升,认可、赞扬该案的判决。由此可见,人性化的司法能够对民众的感知正义程度产生正面影响,提升民众对司法的认可度。
其次,推广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有利于激发我国已有的人性化司法体系的普法职能,解决当下普法宣传力度不足的问题,实现公众对法庭的青睐,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以人民法庭为例,作为我国法院体系的神经末梢,人民法庭走在法律的最前线,人性化、贴近民众应是其底色。然而,在 2003 年,学者陈丹丹的研究表明,人民法庭的普法工作陷入做法因循守旧、效果微乎其微的困境。而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法庭直播节目在油管上的点击量达到了上亿,节目火爆的同时也收到了极好的普法宣传效果。我国也有这样的先例,2020 年广西的一场人民法院调解直播收视率也能达到 100 万。见证了整场直播的人大代表更是表示,本次直播活动让他深刻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不仅关注案件裁判本身,更能充分利用各种诉前调解机制,深层推动诉源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解决渠道的初衷。而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也是在激励人民法庭将更多的调解诉讼的过程展现在大众面前,对普法形式做出创新,使社会主动地向好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因为推广此类法官能够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认为弗兰克·卡普里奥这类法官在审判中是否存在依据个人情感审判的情况。我举个例子,卡普里奥审判了一个悲惨的母亲,这位母亲第一年失去丈夫,第二年涉及到一个案件。卡普里奥在考虑美国法律后,做出了给予几百美金驳回的决定,这一切是符合美国法律体系下他所做出的决定。在宣传主诉执法官的超庭发辩节目中,发现他在一些审判中仅依据当事人陈述确定的法律事实,没有充分审查证据,这无疑违背了我国以证据为基础的法律原则。在此,您方认为卡普里奥法官审理的案件与我国法律性质的案件完全一致吗?
首先,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是在美国法系下,他们有自由裁量权,是符合美国国情的。我方已经提及,我们不应改变我国的司法体系。
好的,非常感谢与您方达成共识。弗兰克·卡普里奥法官和美国时政法官,他们处理的工作是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类似于我国的交警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如果我国法院法官所处理的案件及法庭情形与之不同,那么再次请问您方,您方认为他这类型的法官代表的执法方式是否应该应用到每一个刑事民事案件当中呢?您方要告诉我,推广应不应该要看其目的是什么。在我方看来,因为是今天……(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遗漏或错误)
认为弗兰克·卡普里奥这类法官在审判中是否存在依据个人情感审判的情况。我举个例子,卡普里奥审判了一个悲惨的母亲,这位母亲第一年失去丈夫,第二年涉及到一个案件。卡普里奥在考虑美国法律后,做出了给予几百美金驳回的决定,这一切是符合美国法律体系下他所做出的决定。在宣传主诉执法官的超庭发辩节目中,发现他在一些审判中仅依据当事人陈述确定的法律事实,没有充分审查证据,这无疑违背了我国以证据为基础的法律原则。在此,您方认为卡普里奥法官审理的案件与我国法律性质的案件完全一致吗?
首先,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是在美国法系下,他们有自由裁量权,是符合美国国情的。我方已经提及,我们不应改变我国的司法体系。
好的,非常感谢与您方达成共识。弗兰克·卡普里奥法官和美国时政法官,他们处理的工作是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类似于我国的交警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如果我国法院法官所处理的案件及法庭情形与之不同,那么再次请问您方,您方认为他这类型的法官代表的执法方式是否应该应用到每一个刑事民事案件当中呢?您方要告诉我,推广应不应该要看其目的是什么。在我方看来,因为是今天……(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遗漏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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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的审判方式及其是否值得鼓励进行了讨论,反方认为其部分审判方式不符合我国法律原则,正方则强调其在美国法律体系下的合理性。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反方一辩·立论
我谨向在场各位致以问候。美国市政法官弗兰克·卡普里奥因其在判案中表现出特殊宽容而在网络上受到关注,故而我方将其定义为根据个人感情进行法律裁决的网红法官。鼓励推广意味着扩大应用和实施范围,但这种不注重证据而进行判案的司法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故我方认为不应当大力推广此类网红法官。
我方的判准为,若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不利于公正司法,则我方得证。论证如下: 第一,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具有推广的必要性。刘星在探讨司法模型中提出了法律职业化和社会适应化两种模型。法律规定背后有深层内涵,是由人民投票产生,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共同利益。认知的差异造就观念多元的必然。此时,法律作为一个标准,划定认知的底线和限制个体行为的边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人人都凭自身思维或情感去判断事物,则无法达成社会的统一,秩序将走向混乱。故而我们应在保证法律职业化的基础上,再达成社会适应化。而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忽略了法律职业化这一大前提,仅以适应社会适应化为由去迎合个体利益,这样的行为会导致案件判准的偏差,影响公平正义,故而没有必要推广此类法官。
第二,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具有鼓励推广的可行性。其一,其在对象上存在局限性。美国司法体系与我国不同,弗兰克法官在视频中处理的超速、违停、闯红灯等案件,与我国交警的行政执法工作类似,属于非对抗性案件,这与我国法官所实际处理的案件大相径庭。若将其置换到我国法院对抗性案件的情境下,偏向弱势群体则是对另一方的不公平。我们既要反对法律沦为特权阶级的工具,同时也要警惕司法中偏袒弱者的倾向。其二,鼓励推广此类司法官存在方法上的局限。真正的公正司法和为人民司法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合理的审判。但弗兰克法官在视频中显然没有落实证据的审查,而是仅按照其个人的情感导向直接做出审判,这显然违背了我国以事实为基础的司法原则。其三,鼓励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式法官存在效果上的局限。对于对抗式审判,对一方的特别关照,将导致程序公正的缺失,而司法依据的事实未经查实,虽可能实现个案的结果公正,但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难以达成实质公正。另外,我国司法在根本上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功能之外,还带有法治教化功能,若过多推广此类网红法官,则容易助长“我弱我有理”的社会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国家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无法达成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目标,不具有鼓励和推广的必要性,同时存在对象、方法、效果上的弊端,不具有可行性,不利于我国公正司法的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当鼓励和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谢谢,下面有请正方四辩申论。反方一辩发言时间结束。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反方一辩·立论
我谨向在场各位致以问候。美国市政法官弗兰克·卡普里奥因其在判案中表现出特殊宽容而在网络上受到关注,故而我方将其定义为根据个人感情进行法律裁决的网红法官。鼓励推广意味着扩大应用和实施范围,但这种不注重证据而进行判案的司法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故我方认为不应当大力推广此类网红法官。
我方的判准为,若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不利于公正司法,则我方得证。论证如下: 第一,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具有推广的必要性。刘星在探讨司法模型中提出了法律职业化和社会适应化两种模型。法律规定背后有深层内涵,是由人民投票产生,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共同利益。认知的差异造就观念多元的必然。此时,法律作为一个标准,划定认知的底线和限制个体行为的边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若人人都凭自身思维或情感去判断事物,则无法达成社会的统一,秩序将走向混乱。故而我们应在保证法律职业化的基础上,再达成社会适应化。而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忽略了法律职业化这一大前提,仅以适应社会适应化为由去迎合个体利益,这样的行为会导致案件判准的偏差,影响公平正义,故而没有必要推广此类法官。
第二,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具有鼓励推广的可行性。其一,其在对象上存在局限性。美国司法体系与我国不同,弗兰克法官在视频中处理的超速、违停、闯红灯等案件,与我国交警的行政执法工作类似,属于非对抗性案件,这与我国法官所实际处理的案件大相径庭。若将其置换到我国法院对抗性案件的情境下,偏向弱势群体则是对另一方的不公平。我们既要反对法律沦为特权阶级的工具,同时也要警惕司法中偏袒弱者的倾向。其二,鼓励推广此类司法官存在方法上的局限。真正的公正司法和为人民司法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合理的审判。但弗兰克法官在视频中显然没有落实证据的审查,而是仅按照其个人的情感导向直接做出审判,这显然违背了我国以事实为基础的司法原则。其三,鼓励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式法官存在效果上的局限。对于对抗式审判,对一方的特别关照,将导致程序公正的缺失,而司法依据的事实未经查实,虽可能实现个案的结果公正,但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难以达成实质公正。另外,我国司法在根本上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功能之外,还带有法治教化功能,若过多推广此类网红法官,则容易助长“我弱我有理”的社会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国家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无法达成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目标,不具有鼓励和推广的必要性,同时存在对象、方法、效果上的弊端,不具有可行性,不利于我国公正司法的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不应当鼓励和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谢谢,下面有请正方四辩申论。反方一辩发言时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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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无法达成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目标,不具有鼓励和推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利于我国公正司法的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所以不应当鼓励和推广此类法官。
好的,我想请对方辩友明确一个大前提,您方提到法官不应主观判断,必须依据个人判断。那么我举个例子,法官在判罚时,是判定有罪或无罪,还是有罪但减轻处罚呢?我们在视频中可以看到,法官在听取当事人阐述后进行回应,他是判定有罪后无罪,还是减轻处罚的罪呢?实际上,我们看到这位法官在法庭上经常会问受害者,比如问孩子“你觉得你爸爸交通超速了,我应该怎么做”,孩子回答“罚他 30 美元就好了”。所以,法官本质上并非单纯判罚有罪和无罪的区分,而是对罚款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您方提到的只讲人情这一点并不存在。
但是,您方今天告诉我,中国的法庭一直以非对抗性案件为主,那请您给我举例阐述一下中国法庭的案件。您方认为,在中国的法庭上,像人事纠纷,是由双方当事人参与的。而在卡普里奥的案件中,是由一方当事人,另外一方是国家做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所以缺失了一方当事人。为什么这种非对抗性就不利于国家呢?因为这种非对抗性本质上可能是坑国家之财,集个人之财,而我国不应以国家之财慷个人之慨。这是您方应该推导的,而不是我方。所以您方也认为这样的事情不应该倡导,在这一点上您方似乎自相矛盾了。
好的,我想请对方辩友明确一个大前提,您方提到法官不应主观判断,必须依据个人判断。那么我举个例子,法官在判罚时,是判定有罪或无罪,还是有罪但减轻处罚呢?我们在视频中可以看到,法官在听取当事人阐述后进行回应,他是判定有罪后无罪,还是减轻处罚的罪呢?实际上,我们看到这位法官在法庭上经常会问受害者,比如问孩子“你觉得你爸爸交通超速了,我应该怎么做”,孩子回答“罚他 30 美元就好了”。所以,法官本质上并非单纯判罚有罪和无罪的区分,而是对罚款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您方提到的只讲人情这一点并不存在。
但是,您方今天告诉我,中国的法庭一直以非对抗性案件为主,那请您给我举例阐述一下中国法庭的案件。您方认为,在中国的法庭上,像人事纠纷,是由双方当事人参与的。而在卡普里奥的案件中,是由一方当事人,另外一方是国家做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所以缺失了一方当事人。为什么这种非对抗性就不利于国家呢?因为这种非对抗性本质上可能是坑国家之财,集个人之财,而我国不应以国家之财慷个人之慨。这是您方应该推导的,而不是我方。所以您方也认为这样的事情不应该倡导,在这一点上您方似乎自相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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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通过举例和对比,试图论证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的行为有值得鼓励的一面,同时也指出反方观点中存在的自相矛盾之处。
那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西方的法治和中国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我方认为,应当从两个核心要素来进行推广,即人性化司法和创新性的宣传模式。对方不能仅凭一个凭空想象的好人形象来完成论证。
谈到这里,我们来看一些真实的情况。比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人结婚,另一个是一个小孩做一个简单分析。还有一种情况是看到一个主观性证据,比如一个司机以为十点和实际差两秒钟,而这时卡普里奥愿意相信司机的主观证据。这说明法官本身是可以选择相信的主观权力。如果在中国,2013 年中国司法机关曾出现审官判决不审的问题,法官作为审判者,其审判权利曾存在问题。于是 2013 年我国进行了法官责任制改革。但对于法官裁决中主观对于主观性政治的这个层面,以及法官的思维,此后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的质疑。而 10 年后的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以解决当下法官存在的机械司法、按法案的不法思维,让司法更具温度。
我想展示一些数据的实证部分。从 2016 年到 2019 年,中国民众对司法和执法公平满意度的平均值呈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在 2019 年达到峰值,为 79.4。我从一开始讲了一个聊城民发大事,再补充一个例子。在 2022 年全国两会上面,提到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一个案例,一个女同志出于好心去帮助一个未能骑车的同伴,这个同伴是一个不满 10 岁的女孩,想去扶她,但没扶住,导致对方截瘫。一审法官认定这个被告 5 岁女孩,应承担 10%的责任,赔偿 15 万块钱。我们想想,一个 5 岁的孩子,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想法,客观上她也没有预料到这件事情会发生。如果坚持这样的判决,一个原本会去助人为乐的孩子可能就从此消失了。而哪怕给她一个机会,只是 20 分钟,她选择了改善,选择了保护这种助人为乐的精神。
那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的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西方的法治和中国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我方认为,应当从两个核心要素来进行推广,即人性化司法和创新性的宣传模式。对方不能仅凭一个凭空想象的好人形象来完成论证。
谈到这里,我们来看一些真实的情况。比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人结婚,另一个是一个小孩做一个简单分析。还有一种情况是看到一个主观性证据,比如一个司机以为十点和实际差两秒钟,而这时卡普里奥愿意相信司机的主观证据。这说明法官本身是可以选择相信的主观权力。如果在中国,2013 年中国司法机关曾出现审官判决不审的问题,法官作为审判者,其审判权利曾存在问题。于是 2013 年我国进行了法官责任制改革。但对于法官裁决中主观对于主观性政治的这个层面,以及法官的思维,此后法官可能会受到外界的质疑。而 10 年后的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以解决当下法官存在的机械司法、按法案的不法思维,让司法更具温度。
我想展示一些数据的实证部分。从 2016 年到 2019 年,中国民众对司法和执法公平满意度的平均值呈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在 2019 年达到峰值,为 79.4。我从一开始讲了一个聊城民发大事,再补充一个例子。在 2022 年全国两会上面,提到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一个案例,一个女同志出于好心去帮助一个未能骑车的同伴,这个同伴是一个不满 10 岁的女孩,想去扶她,但没扶住,导致对方截瘫。一审法官认定这个被告 5 岁女孩,应承担 10%的责任,赔偿 15 万块钱。我们想想,一个 5 岁的孩子,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想法,客观上她也没有预料到这件事情会发生。如果坚持这样的判决,一个原本会去助人为乐的孩子可能就从此消失了。而哪怕给她一个机会,只是 20 分钟,她选择了改善,选择了保护这种助人为乐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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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感谢主席问候,也感谢各位。我方认为,卡普里奥在判决时存在问题。作为裁判权的行使者,即使面对相同情形及可能一样的违情情节,却基于对象的不同,可能因为某些老人提供的身份就给予更少的处罚,更多依照自己的情感倾向判决,刑事的正义权调法律和制度应当平衡地对待所有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卡普里奥的这一行为明显在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上存在瑕疵。
其次,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写在司法解释中,而在卡普里奥的审判中,更多依照个人情感。比如一位女士违反罚款规定,卡普里奥事后认为她的眼神交互不多,用限制言语要求其实话实说,但还是觉得她的笑容打动了他,愿意相信她。这一行为无论其所述的社会证言是否真实,在合法性和关联性上都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不符合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原则。
其次,现在已经开始进行法庭审判,履行司法职能。而我方已经证明,最好的自由裁量结果应该是实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最好的社会效果的相统一的裁判。我方一辩提出的司法模型中,自由裁量的法律效果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自由裁量的结果应该是具有法律依据和政治基础的,这是形式性的要求。在我们的讨论中,没有法律依据但社会效果好的情形是存在的,比如村子里一个孩子把另一个孩子杀了,几百个甚至上千个人一起到法院门口为罪犯求情免死,甚至不定罪,法院若按照民众的要求进行判决,或许当下看起来社会效果良好,但从长期来看,比如就此让他免责,那所有人都可能去效仿,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效果紊乱的状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比,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绝对的、客观的,因为法律是有标准的、固定的,有客观的法律标准、事实标准、证据标准,而不是凭借法官个人情感来裁决。谢谢。
我们感谢主席问候,也感谢各位。我方认为,卡普里奥在判决时存在问题。作为裁判权的行使者,即使面对相同情形及可能一样的违情情节,却基于对象的不同,可能因为某些老人提供的身份就给予更少的处罚,更多依照自己的情感倾向判决,刑事的正义权调法律和制度应当平衡地对待所有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卡普里奥的这一行为明显在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上存在瑕疵。
其次,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写在司法解释中,而在卡普里奥的审判中,更多依照个人情感。比如一位女士违反罚款规定,卡普里奥事后认为她的眼神交互不多,用限制言语要求其实话实说,但还是觉得她的笑容打动了他,愿意相信她。这一行为无论其所述的社会证言是否真实,在合法性和关联性上都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不符合以证据为基础的司法原则。
其次,现在已经开始进行法庭审判,履行司法职能。而我方已经证明,最好的自由裁量结果应该是实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最好的社会效果的相统一的裁判。我方一辩提出的司法模型中,自由裁量的法律效果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自由裁量的结果应该是具有法律依据和政治基础的,这是形式性的要求。在我们的讨论中,没有法律依据但社会效果好的情形是存在的,比如村子里一个孩子把另一个孩子杀了,几百个甚至上千个人一起到法院门口为罪犯求情免死,甚至不定罪,法院若按照民众的要求进行判决,或许当下看起来社会效果良好,但从长期来看,比如就此让他免责,那所有人都可能去效仿,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效果紊乱的状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比,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绝对的、客观的,因为法律是有标准的、固定的,有客观的法律标准、事实标准、证据标准,而不是凭借法官个人情感来裁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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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对辩
反方二辩:感谢主席。我想说一个简单的问题,在证据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去做出判断,这有什么问题?今天我们讲的是,首先要在法律事实证据清楚的情况下,再去判断是否做出正确判断。而且您方要跟我讲,可是要在我们核实完,您必须要论证今天的可行性,但是您没有给我一个具体的方法论证卡普里奥类型的模式如何从非对抗性的案件扩散到对抗性案件的可行性,不是我们讲的非高现一。现在中国有人民法庭,但是民法庭的时,我觉得他们要这样就来给您推广。然后在这方面的时候,我们也鼓励说大家应该多去看一看。这个人主观的话,您不能依靠法律来做完全一样的判决了。可是据我们所知,中国已经有了自有专业法律、有耐心力的法官,案子调解率高达 95%的全国模范法官,经验可贵,应征求经验等等。我方不排斥学习西方先进文化,但是在本国已经有相同甚至更符合本国国情的自己的法官,您方为什么要推广卡普里奥类型呢?
正方二辩:我想您没有听明白,我们讲推广卡普里奥的背景,就是说进一步加强这种人性化思维和新的传播专业模式。像刚才所讲的,网络上学员给广西的民族调解法庭,调解的人民法庭大约 1200 万的流量,更多人认可这件事情。为什么不去讲这个?首先我觉得女方已经把法律效果说了,女方今天只展示了效果,而我方前面已经论证了他不重视政治,也一下把法官个人情感的问题暴露出来,您方没有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官,是法律的履行者,要实现公民正义,要实现社会和法律的中间的最大公约束。那本来就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完全可以。所以您方先认为不应该去听进这个项目,我们认为不能只看效果。我方认为,您应该看到主观性证据,不能对于客观性证据做出过快的判断,而且每个案件有不同特点,应该根据每个人所具有的不同特点而做出符合当事人行为、符合当时当地情况的判断。但是这也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没有考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我们认为,诉讼上要求法律的事实是要看证据,证据是主张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并在准确认为具有证明性和法律依据才能成为判决的根据,而卡普里奥不是这样,他不能因为打动了我们,就直接产生他的证据,这一点他的事实根本没有清楚。那当然不是,我们要推广,我们要给您一个结果。像一个女同胞,我们觉得她是一个出于乐于助人的光荣美德的人,但我们不能这样简单地判断。我方已经给了您一个有法官和公证员的例子,为什么不推广呢?我们很多的法官和反方没有本质的区别。
反方时间到,正方时间到。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对辩
反方二辩:感谢主席。我想说一个简单的问题,在证据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去做出判断,这有什么问题?今天我们讲的是,首先要在法律事实证据清楚的情况下,再去判断是否做出正确判断。而且您方要跟我讲,可是要在我们核实完,您必须要论证今天的可行性,但是您没有给我一个具体的方法论证卡普里奥类型的模式如何从非对抗性的案件扩散到对抗性案件的可行性,不是我们讲的非高现一。现在中国有人民法庭,但是民法庭的时,我觉得他们要这样就来给您推广。然后在这方面的时候,我们也鼓励说大家应该多去看一看。这个人主观的话,您不能依靠法律来做完全一样的判决了。可是据我们所知,中国已经有了自有专业法律、有耐心力的法官,案子调解率高达 95%的全国模范法官,经验可贵,应征求经验等等。我方不排斥学习西方先进文化,但是在本国已经有相同甚至更符合本国国情的自己的法官,您方为什么要推广卡普里奥类型呢?
正方二辩:我想您没有听明白,我们讲推广卡普里奥的背景,就是说进一步加强这种人性化思维和新的传播专业模式。像刚才所讲的,网络上学员给广西的民族调解法庭,调解的人民法庭大约 1200 万的流量,更多人认可这件事情。为什么不去讲这个?首先我觉得女方已经把法律效果说了,女方今天只展示了效果,而我方前面已经论证了他不重视政治,也一下把法官个人情感的问题暴露出来,您方没有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官,是法律的履行者,要实现公民正义,要实现社会和法律的中间的最大公约束。那本来就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完全可以。所以您方先认为不应该去听进这个项目,我们认为不能只看效果。我方认为,您应该看到主观性证据,不能对于客观性证据做出过快的判断,而且每个案件有不同特点,应该根据每个人所具有的不同特点而做出符合当事人行为、符合当时当地情况的判断。但是这也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没有考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我们认为,诉讼上要求法律的事实是要看证据,证据是主张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并在准确认为具有证明性和法律依据才能成为判决的根据,而卡普里奥不是这样,他不能因为打动了我们,就直接产生他的证据,这一点他的事实根本没有清楚。那当然不是,我们要推广,我们要给您一个结果。像一个女同胞,我们觉得她是一个出于乐于助人的光荣美德的人,但我们不能这样简单地判断。我方已经给了您一个有法官和公证员的例子,为什么不推广呢?我们很多的法官和反方没有本质的区别。
反方时间到,正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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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对辩中,双方讨论流程如下: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正方三辩 · 三辩盘问 · 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我有几个很基本的问题。第一个,我想请问您方四辩,司法的执行过程是否应该体现立法的基本原则?
您方四辩:当然。
正方三辩:那么立法的改革是否有着人性化的趋势?我们都知道,每部法律背后都有立法者和立法精神,其本身是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怎样的,那我这行为您看,二辩,所谓平等不是每个人都一样,每个人都一样并不是平等,所以同样的情节,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看法。比如,我今天去国外倒卖象牙,和有人拿象牙作为给我看病的报酬,我拿到象牙,这两种行为性质一样吗?今天我去国外以牟利的目的倒卖象牙,和有人以象牙作为给我看病的报酬,我拿到象牙,这两种行为性质是不一样的,对于处罚也不一样。一个是犯罪,一个是我自己的报酬。那我请问您方一辩,您方是否了解过一个案件,叫做昆山有人作案。这是一个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民间很多人都知道。就是在有人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通过反击抓住机会夺下武器并进行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是否将对方杀死,那么这种事情我们在裁判的时候需要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正当防卫。我国在司法上有主观和客观的考量,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要区分主观和客观。因为在这样的事情上,如果我们无法区分当时的主观意图的话,我们根本无法做出正常的判断。我国法律中已经有相关规定,立法上已经在认同,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司法上追求同样的案由,用同样的判决来处理,不同的人处理不同的主观性质,而您方的观点是否存在问题呢?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正方三辩 · 三辩盘问 · 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我有几个很基本的问题。第一个,我想请问您方四辩,司法的执行过程是否应该体现立法的基本原则?
您方四辩:当然。
正方三辩:那么立法的改革是否有着人性化的趋势?我们都知道,每部法律背后都有立法者和立法精神,其本身是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怎样的,那我这行为您看,二辩,所谓平等不是每个人都一样,每个人都一样并不是平等,所以同样的情节,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看法。比如,我今天去国外倒卖象牙,和有人拿象牙作为给我看病的报酬,我拿到象牙,这两种行为性质一样吗?今天我去国外以牟利的目的倒卖象牙,和有人以象牙作为给我看病的报酬,我拿到象牙,这两种行为性质是不一样的,对于处罚也不一样。一个是犯罪,一个是我自己的报酬。那我请问您方一辩,您方是否了解过一个案件,叫做昆山有人作案。这是一个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民间很多人都知道。就是在有人受到不法侵犯的时候,通过反击抓住机会夺下武器并进行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是否将对方杀死,那么这种事情我们在裁判的时候需要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正当防卫。我国在司法上有主观和客观的考量,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要区分主观和客观。因为在这样的事情上,如果我们无法区分当时的主观意图的话,我们根本无法做出正常的判断。我国法律中已经有相关规定,立法上已经在认同,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司法上追求同样的案由,用同样的判决来处理,不同的人处理不同的主观性质,而您方的观点是否存在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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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首先询问反方四辩司法的执行过程是否应体现立法的基本原则,得到肯定回答后,又向反方二辩阐述立法改革有着人性化趋势,并通过倒卖象牙和以象牙作为看病报酬的不同行为性质及处罚的例子进行说明,接着询问反方一辩是否了解昆山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强调在司法裁判中要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正当防卫,以及我国法律中已有相关规定,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最后质疑反方观点是否存在问题。
掌后规则,请问对方二辩,您方认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的温情,是审判过程中态度温情,还是审判的结果具有温情?您方认为态度过程中具有效果,我方也可以理解。既然人民法院既然承认态度跟结果都具有温情,那么如果态度具有温情,且同样进行判决的话,那么如何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包括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那您方认为如果结果具有温情的话,那结果就一定会公正吗?我方认为,温情和公正是两个方面,因为我们的法律既要追求公正,也要注重温度。按照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如果今天因为我家里太穷了,街还是交货扣了 3000 块钱,事出有因的话,是不是可以给我少追究一些民事责任呢?我认为在中国,如果人民法院看法是,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中无法施法,国家给予一定的辅助未尝不可,因为我们国家讲究的是依法司法原则。那么您方既然认为鼓励法官做出有温度的判决,那么有温度的判决就一定会让公民感受到正义吗?您方觉得是,但我认为有更好的说法,比如说有些人说的暂时行请求跟支付管理这行请求说 3、4、5 年。我问的问题是有温度的判决就一定会让公民感受到正义吗?难道不是从程序中感到正义,然后判决中也出现正义,这样才算是一个能够让公民感觉到正义的方式吗?我方认为,这三者是兼得的,而我方辩认是,这是公民的法证,一看到调查研究显示是在持续一个上的调研,办司法法官责任好。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在非常时期案件能有结果,那么该如何推广呢?
掌后规则,请问对方二辩,您方认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的温情,是审判过程中态度温情,还是审判的结果具有温情?您方认为态度过程中具有效果,我方也可以理解。既然人民法院既然承认态度跟结果都具有温情,那么如果态度具有温情,且同样进行判决的话,那么如何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包括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那您方认为如果结果具有温情的话,那结果就一定会公正吗?我方认为,温情和公正是两个方面,因为我们的法律既要追求公正,也要注重温度。按照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如果今天因为我家里太穷了,街还是交货扣了 3000 块钱,事出有因的话,是不是可以给我少追究一些民事责任呢?我认为在中国,如果人民法院看法是,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中无法施法,国家给予一定的辅助未尝不可,因为我们国家讲究的是依法司法原则。那么您方既然认为鼓励法官做出有温度的判决,那么有温度的判决就一定会让公民感受到正义吗?您方觉得是,但我认为有更好的说法,比如说有些人说的暂时行请求跟支付管理这行请求说 3、4、5 年。我问的问题是有温度的判决就一定会让公民感受到正义吗?难道不是从程序中感到正义,然后判决中也出现正义,这样才算是一个能够让公民感觉到正义的方式吗?我方认为,这三者是兼得的,而我方辩认是,这是公民的法证,一看到调查研究显示是在持续一个上的调研,办司法法官责任好。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在非常时期案件能有结果,那么该如何推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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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给出判断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是否应当值得鼓励的具体标准。
反方通过对态度温情与人人平等原则的关系、结果温情与公正的关系、有温度的判决与公民感受到正义的关系的质疑,来对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这一观点进行削弱。
首先,我先补充一些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与法学相关方面,对于案件罪责的相关解释有论述过,且明确有一个明确的代出条款,及情节严重、情节显著轻微或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我们国内的法律中,这样的内容还很多。现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款的运用或是很多法律如同一刀切的同案同判,在教材中也多次提及这个问题。诸多的案例,诸多的手段,都印证了现在司法需要走向考虑个人的主观意图,考虑个人主观情感,这是一个更人性化的办法。该行为的主观危害性究竟如何认定,是否被裁判员所认定,很大程度上会左右纠纷的看法。而我们人情观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作一个伦理相关的问题,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符合社会的预期,我们很难去了解一个保护自己生命权益,被迫伤人的人是最为无奈的。法学家研究表明,法律乃良善之政治术。我们不能苛责一个 5 岁的小孩在帮助他人之前就能意识到这个事件最坏的可能结果,也不能苛责一个司机在数秒之内就能反应突然倒下的执行人员。代表大案的如刚刚我们医院两人聊起的于欢案,当于欢的母亲受辱时,他举起水果刀捅向施暴者,基于此,我们大学以最严厉的刑罚去处理一个犯罪的孩子,但如同我们刚刚所讲的一审判决,判决的无期徒刑,法律的目的并非如此。时间到。
首先,我先补充一些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与法学相关方面,对于案件罪责的相关解释有论述过,且明确有一个明确的代出条款,及情节严重、情节显著轻微或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我们国内的法律中,这样的内容还很多。现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款的运用或是很多法律如同一刀切的同案同判,在教材中也多次提及这个问题。诸多的案例,诸多的手段,都印证了现在司法需要走向考虑个人的主观意图,考虑个人主观情感,这是一个更人性化的办法。该行为的主观危害性究竟如何认定,是否被裁判员所认定,很大程度上会左右纠纷的看法。而我们人情观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作一个伦理相关的问题,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符合社会的预期,我们很难去了解一个保护自己生命权益,被迫伤人的人是最为无奈的。法学家研究表明,法律乃良善之政治术。我们不能苛责一个 5 岁的小孩在帮助他人之前就能意识到这个事件最坏的可能结果,也不能苛责一个司机在数秒之内就能反应突然倒下的执行人员。代表大案的如刚刚我们医院两人聊起的于欢案,当于欢的母亲受辱时,他举起水果刀捅向施暴者,基于此,我们大学以最严厉的刑罚去处理一个犯罪的孩子,但如同我们刚刚所讲的一审判决,判决的无期徒刑,法律的目的并非如此。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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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因为他们的做法能够使司法更加人性化,符合社会对法律的预期。
这段话里最精彩的三句话:
下面进行本方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首先,我们讨论的重点并非同案形,而是在面对相同情境时,针对每个人的不同特点、不同境遇,尤其是弱者较为凄惨的境遇,做出优待偏向弱者的权案件判决。在这样的非对抗式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小,可罚可不罚或可少罚。但在我国的犯罪案件中,必须严格司法。若在对抗式案件中可以推广,那么在美国的交通罚款案件中,便是慷政府之慨。而在我国的对抗式案件中,要慷谁的慨?如何慷慨?难道要以当事人对方的利益去帮助另一方吗?这样难道不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吗?
其次,如果鼓励法官做出有温度的判决,那么应当从程序和判决结果中都体现公平正义。难道有温度就一定是人性化吗?我方认为,人性化司法应当是公民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有效的辩护,其提出的证据能够影响法官判决,每一个被指控的公民的权益都能得到认真考虑,这才叫人性化司法,而不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就叫做人性化司法。
最后,如果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网开一面,那么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成本谁来承担?由社会来承担吗?这显然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符合。
以上为简单的辩论环节小结。
下面进行本方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首先,我们讨论的重点并非同案形,而是在面对相同情境时,针对每个人的不同特点、不同境遇,尤其是弱者较为凄惨的境遇,做出优待偏向弱者的权案件判决。在这样的非对抗式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小,可罚可不罚或可少罚。但在我国的犯罪案件中,必须严格司法。若在对抗式案件中可以推广,那么在美国的交通罚款案件中,便是慷政府之慨。而在我国的对抗式案件中,要慷谁的慨?如何慷慨?难道要以当事人对方的利益去帮助另一方吗?这样难道不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吗?
其次,如果鼓励法官做出有温度的判决,那么应当从程序和判决结果中都体现公平正义。难道有温度就一定是人性化吗?我方认为,人性化司法应当是公民在司法程序中获得有效的辩护,其提出的证据能够影响法官判决,每一个被指控的公民的权益都能得到认真考虑,这才叫人性化司法,而不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就叫做人性化司法。
最后,如果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网开一面,那么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成本谁来承担?由社会来承担吗?这显然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符合。
以上为简单的辩论环节小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感谢主席。您方认为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推广,指的是让我们所有的法官去模仿他们的所有判决,这是您方所认为的推广的意思吗?我方认为,推广是扩大适用范围,并不是每个法官都必须接受。那么请问您方,您认为推广卡普里奥,对于我们的法官而言,是推广一种模式还是推广司法理念?中国有这样的法官不会影响我们的鼓励,中国有这样的好法官会让这样的好法官变得越来越多。而您方一直未告诉我如何从预设的防线扩展到对抗线,因为我们今天讲的中国更多是对抗性案件。法官个人情感的判决多为对一方的偏袒,如果此时造成了不利结果,是否还能被大众所接受呢?在这个最重要的案件中,我们鼓励大家要多听取一个意见,每个法官要做到个案宣传效果好,就要去听取人民的意见,不要让法律传达的意义被忽视。对于您说的那种严重案件的结果,我认为要看事实是否符合,不能因为事实不完全符合就影响其价值。我方主张的考虑是主客观相统一,但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是否完全一样呢?想问对方,您认为的人性化司法,只是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然后给出一个有维度的判决吗?我方认为应该强调公平和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一切都应确立在法条的基础上。比如有个案件,按法条来看,被告人应该被判处五年刑期,最后这个案件也成为推动全国法制进程的十大案件之一。所以我方认为当时的法官就应该按照法条来判决,而不是像您说的那样不合理地判决。我方不否认主观,但主观这个点由谁来定性,又是谁来衡量呢?如果无法达到社会的统一,那这个定性到底是个人的感情,还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观念呢?所以我方认为网络上的法官应该更加精英化,对案件的判决和对社会的辅助把握应该更精确,这是对法官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方的态度。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认为法官应该做得更好。最后,我方认为有温度的社会可以实现公众对司法的进一步认可。您方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是应该直接应用于法官,还是应该应用于社会呢?我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办案要细化,不能只按照法条来办,不能像您说的那样简单地判决。面对相同的情形,根据不同的判定,要针对每个当事人的各种情况给出不同的判决,这才是平等。我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您方一直强调主观考虑,而我们强调主客观的结合,也要根据每个当事人的情况,做出偏向弱者的判决是合理的吗?比如,我今天是一个街头混混,每天去杀人,杀了一个人后叹了口气;我又是一个为了保护母亲的少年,杀了一个歹徒,却都被判处无期,您方觉得这是公正平等的吗?我方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不在于做出的当事一审判决,而在于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依据和理由,只有这样,法官所实践的法治理念才能真正被大众所接受。什么叫相同情形呢?以十点为例,我的闹钟明确超过了十点,但实际上只有九点五十八分,我这里只要喊完我不退,但事实上我是九点五十八分,这是不是您方的问题呢?那这个东西如何定性呢?您方到底有没有对当事人给出的证据进行真实合法的审查呢?您方认为法官认定的事实真实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那么在您方的陈述中,民警掌控的一个事实,即犯罪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社会情况等,并不一定与我们的案件有关联性。我们讨论的是法律上的案件,还没到真正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要看重证据,但是您要判断如何判决才是最合理的。像一个见义勇为想要保护自己的人,为什么会被判处和其他情况一样的判决呢?我们对此是不认可的。如果我们当下的法官宣传是不合适的,加大宣传进度去做宣传是不好的,我们认为宣传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只有判断足够公平正义,具有人权的才能得到认可。而且我方想问您,既然我们聊到了国内的非侵权案件,那么您该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判决呢?在非对抗式案件中,如何采取优待措施呢?在我们国家最长十年的规定中,您难道也要偏袒一个弱者吗?您难道要追求最长十年的利益吗?您方给不出具体的例证,告诉我今天应该往哪偏,我方认为应该推广人民法庭那些有温度、有效果的调解,这是我们要推广的创新举动。我们今天要推广的是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而不是温情司法的市场模式。我们不能只谈缺点而忽略优点,推行一种行政措施或司法制度,需要审视其利弊,要两相分析取其优。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所带来的司法方向上的缺点,是无法回避的主观问题。
反方:(此处反方发言内容缺失)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感谢主席。您方认为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推广,指的是让我们所有的法官去模仿他们的所有判决,这是您方所认为的推广的意思吗?我方认为,推广是扩大适用范围,并不是每个法官都必须接受。那么请问您方,您认为推广卡普里奥,对于我们的法官而言,是推广一种模式还是推广司法理念?中国有这样的法官不会影响我们的鼓励,中国有这样的好法官会让这样的好法官变得越来越多。而您方一直未告诉我如何从预设的防线扩展到对抗线,因为我们今天讲的中国更多是对抗性案件。法官个人情感的判决多为对一方的偏袒,如果此时造成了不利结果,是否还能被大众所接受呢?在这个最重要的案件中,我们鼓励大家要多听取一个意见,每个法官要做到个案宣传效果好,就要去听取人民的意见,不要让法律传达的意义被忽视。对于您说的那种严重案件的结果,我认为要看事实是否符合,不能因为事实不完全符合就影响其价值。我方主张的考虑是主客观相统一,但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是否完全一样呢?想问对方,您认为的人性化司法,只是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然后给出一个有维度的判决吗?我方认为应该强调公平和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一切都应确立在法条的基础上。比如有个案件,按法条来看,被告人应该被判处五年刑期,最后这个案件也成为推动全国法制进程的十大案件之一。所以我方认为当时的法官就应该按照法条来判决,而不是像您说的那样不合理地判决。我方不否认主观,但主观这个点由谁来定性,又是谁来衡量呢?如果无法达到社会的统一,那这个定性到底是个人的感情,还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观念呢?所以我方认为网络上的法官应该更加精英化,对案件的判决和对社会的辅助把握应该更精确,这是对法官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方的态度。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认为法官应该做得更好。最后,我方认为有温度的社会可以实现公众对司法的进一步认可。您方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是应该直接应用于法官,还是应该应用于社会呢?我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办案要细化,不能只按照法条来办,不能像您说的那样简单地判决。面对相同的情形,根据不同的判定,要针对每个当事人的各种情况给出不同的判决,这才是平等。我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您方一直强调主观考虑,而我们强调主客观的结合,也要根据每个当事人的情况,做出偏向弱者的判决是合理的吗?比如,我今天是一个街头混混,每天去杀人,杀了一个人后叹了口气;我又是一个为了保护母亲的少年,杀了一个歹徒,却都被判处无期,您方觉得这是公正平等的吗?我方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不在于做出的当事一审判决,而在于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依据和理由,只有这样,法官所实践的法治理念才能真正被大众所接受。什么叫相同情形呢?以十点为例,我的闹钟明确超过了十点,但实际上只有九点五十八分,我这里只要喊完我不退,但事实上我是九点五十八分,这是不是您方的问题呢?那这个东西如何定性呢?您方到底有没有对当事人给出的证据进行真实合法的审查呢?您方认为法官认定的事实真实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那么在您方的陈述中,民警掌控的一个事实,即犯罪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社会情况等,并不一定与我们的案件有关联性。我们讨论的是法律上的案件,还没到真正的刑事案件,我们认为要看重证据,但是您要判断如何判决才是最合理的。像一个见义勇为想要保护自己的人,为什么会被判处和其他情况一样的判决呢?我们对此是不认可的。如果我们当下的法官宣传是不合适的,加大宣传进度去做宣传是不好的,我们认为宣传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只有判断足够公平正义,具有人权的才能得到认可。而且我方想问您,既然我们聊到了国内的非侵权案件,那么您该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判决呢?在非对抗式案件中,如何采取优待措施呢?在我们国家最长十年的规定中,您难道也要偏袒一个弱者吗?您难道要追求最长十年的利益吗?您方给不出具体的例证,告诉我今天应该往哪偏,我方认为应该推广人民法庭那些有温度、有效果的调解,这是我们要推广的创新举动。我们今天要推广的是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而不是温情司法的市场模式。我们不能只谈缺点而忽略优点,推行一种行政措施或司法制度,需要审视其利弊,要两相分析取其优。卡普里奥类型的法官所带来的司法方向上的缺点,是无法回避的主观问题。
反方:(此处反方发言内容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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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在自由辩论中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问题:
由于反方发言内容缺失,目前无法完整呈现双方的讨论流程。
下面我作为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感谢主席及在场各位。当我们探讨是否应该鼓励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时,无法回避的是当下的司法现状以及现行的司法模式应走向何处。对方辩友一直鼓吹这类法官司法人性化,然而揭开其所谓温情的面纱,弗兰克·卡普里奥法官只是美国审理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和轻罪的市政法官,其判决呈现出未严格审查证据事实,依据个人情感经验给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倾向,无论是在对象、方法或是效果上都存在缺陷,并不适应我国现行的司法行为,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司法发展方向所鼓励与推广的必要与可行之选。
再者,从司法程度上看,这种思维谈不上实际正义,缺乏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如何反映最接近真实的法律事实?仅凭经验良知的司法穿透力何在?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他们背离这种司法模式,轻易地认定法律事实,一味地给予其认为有需要者在判决结果中优待,也许会得到个案中某些司法满意与认可,但恐怕不利于社会层面的司法公信力指数、司法文明指数的提高,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无法在此过程中得到实现。而卡普里奥展现的温情司法,与我国司法为民的理念相去甚远。对方辩友今天一直错误地将这些概念混为一谈,难免陷入盲目扩大审慎的误区。
国情的不同必然带来制度差异、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反观我国,早在清代,情理与法理兼顾、形式与实质并重的司法风格,就在明敏良吏汪辉祖身上显现。20 世纪以来,更是形成了深入群众、巡回审判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层面也有着贯彻群众路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成功经验。这一系列先进范例中,还涌现了范党育等一批优秀的模范法官。我们有如此之多的典范,能够促进司法的进步,鼓励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显然不是最优解。为何要抛弃国内已有的优秀模式,而去推崇海外的网红法官呢?希望对方辩友坚定中国式司法模式的自信,我们应该展现出对法制的历史、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维度的充分自信,讲好中国故事,走好法治道路。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
下面我作为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感谢主席及在场各位。当我们探讨是否应该鼓励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时,无法回避的是当下的司法现状以及现行的司法模式应走向何处。对方辩友一直鼓吹这类法官司法人性化,然而揭开其所谓温情的面纱,弗兰克·卡普里奥法官只是美国审理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和轻罪的市政法官,其判决呈现出未严格审查证据事实,依据个人情感经验给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倾向,无论是在对象、方法或是效果上都存在缺陷,并不适应我国现行的司法行为,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司法发展方向所鼓励与推广的必要与可行之选。
再者,从司法程度上看,这种思维谈不上实际正义,缺乏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如何反映最接近真实的法律事实?仅凭经验良知的司法穿透力何在?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他们背离这种司法模式,轻易地认定法律事实,一味地给予其认为有需要者在判决结果中优待,也许会得到个案中某些司法满意与认可,但恐怕不利于社会层面的司法公信力指数、司法文明指数的提高,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无法在此过程中得到实现。而卡普里奥展现的温情司法,与我国司法为民的理念相去甚远。对方辩友今天一直错误地将这些概念混为一谈,难免陷入盲目扩大审慎的误区。
国情的不同必然带来制度差异、行为模式的不同。而反观我国,早在清代,情理与法理兼顾、形式与实质并重的司法风格,就在明敏良吏汪辉祖身上显现。20 世纪以来,更是形成了深入群众、巡回审判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调解层面也有着贯彻群众路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成功经验。这一系列先进范例中,还涌现了范党育等一批优秀的模范法官。我们有如此之多的典范,能够促进司法的进步,鼓励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显然不是最优解。为何要抛弃国内已有的优秀模式,而去推崇海外的网红法官呢?希望对方辩友坚定中国式司法模式的自信,我们应该展现出对法制的历史、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等维度的充分自信,讲好中国故事,走好法治道路。综上,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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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定认为不应该推广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
的道德之力,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标准。接下来我们再看前面。所谓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人类和拓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今天我们既然再次讨论,不妨就讨论一些基于当下视角对我们有意义的人工智能。所以,对于可能具有自主意识的超人工智能,不在今天双方的讨论范围之内。仅就这一点,我们再来看何为人工智能的发展,简单理解即这项技术科学的提升。我们都知道科学技术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对其进行规范约束以更好地发展是极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人工智能更好地造福我们在座的普罗大众。所以我们今天的探索是主要依靠和。
的道德之力,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标准。接下来我们再看前面。所谓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人类和拓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今天我们既然再次讨论,不妨就讨论一些基于当下视角对我们有意义的人工智能。所以,对于可能具有自主意识的超人工智能,不在今天双方的讨论范围之内。仅就这一点,我们再来看何为人工智能的发展,简单理解即这项技术科学的提升。我们都知道科学技术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对其进行规范约束以更好地发展是极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人工智能更好地造福我们在座的普罗大众。所以我们今天的探索是主要依靠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探讨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如何通过规范约束使其更好地造福大众。
通过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和分论点的阐述,强调了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约束的重要性,以实现其更好地发展并造福大众的目标。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正方一辩·立论
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产物,其发展势头迅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更需注意的是坚定且明确的方向。这一方向来源于我们对法治的尊重以及对规则的敬畏。若伦理道德是人工智能发展的血液,那么法律便是为其提供引导的强大力量,只有在法律的有序规范下,伦理的血液才能顺畅流淌,人工智能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行。
其次,法理蕴含着规则与历史。在实践中,有关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定正日益完善。上世纪 50 年代,人工智能概念初次出现时,便有了相关规定。在 2018 年世界和平论坛上,我们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六大原则。去年,我们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白皮书,规范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方向,同时公布了《深圳市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都是法理规范人工智能发展的直接体现。
再者,伦理存在发展的局限。人工智能具有特殊性,如何将伦理的人文概念妥善应用于人工智能层面,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们不禁要问,人类社会的一般伦理规则应如何有效地进行约束?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正方一辩·立论
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产物,其发展势头迅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更需注意的是坚定且明确的方向。这一方向来源于我们对法治的尊重以及对规则的敬畏。若伦理道德是人工智能发展的血液,那么法律便是为其提供引导的强大力量,只有在法律的有序规范下,伦理的血液才能顺畅流淌,人工智能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行。
其次,法理蕴含着规则与历史。在实践中,有关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定正日益完善。上世纪 50 年代,人工智能概念初次出现时,便有了相关规定。在 2018 年世界和平论坛上,我们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六大原则。去年,我们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白皮书,规范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方向,同时公布了《深圳市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都是法理规范人工智能发展的直接体现。
再者,伦理存在发展的局限。人工智能具有特殊性,如何将伦理的人文概念妥善应用于人工智能层面,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们不禁要问,人类社会的一般伦理规则应如何有效地进行约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未得出关于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的明确结论。
要如何科学地去发展它?从前愚昧的封建伦理给时代蒙上了一层沉重的阴影,如今独立的个体观念让发展的步调难以一致。时代更迭,而法理历久弥新,它是时代的见证者,也是时代的奠基者和守护者。我们应当认识到,人工智能归根结底是为了服务于人,在这个过程当中,法理和伦理二者缺一不可,但是法理更能直接、全面、有效地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我方也希望看到人工智能和人愈发和谐地共处,在法理规范下共同谱写时代发展的最强音。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人工智能的规范发展主要重法律。
反方四辩:请四辩谈论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只记评论方的时间。只从朋友中的时代提问了在场各位,请问对方第一辩,你认为法理的来源是什么? 正方一辩:法律的来源就是它是一种法律的外在体制的表现,所以认为它的来源来自于法律规范。 反方四辩:可以这么理解,认为法律规范,那么法律的规范是如何制定的呢? 正方一辩:法律规范我可以简单地理解成法律,它就是人们最朴素的一种情感期待,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它是来源于人类的感受以及人类生活。 反方四辩: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伦理正好是人类历史的共识的表达,所以法理会自然地去,因此伦理会自然地引导法理,法理在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规范时肯定会纳入人文的因素,对吗? 正方一辩:这个是两个概念,而且刚才在一辩中也非常明确了,就是法理是融合了伦理的智慧。 反方四辩:您方认为法理跟伦理是一种包含被包含关系,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法理与伦理有很多不同的内容,那它们并非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是阶段性的关系。在这个法律规范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就已经有了诚实、公序良俗的意识,但是随着法律的产生,这种伦理被法律化了,所以法律规范不仅是法理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伦理的表现形式,这是第一。第二我想请问您方如何使用法理去思考人工智能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呢? 正方一辩: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在法理上只要是依靠相应的程序,并且符合法律规范,那么这个法律规范该是如何制定的呢?如果您承认法律问题判权,而这是法律,在法律框架下,个人在法庭下阐释合法行为中什么概念,前方关键进行开庭议论,实。(这段结尾部分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转写错误)
要如何科学地去发展它?从前愚昧的封建伦理给时代蒙上了一层沉重的阴影,如今独立的个体观念让发展的步调难以一致。时代更迭,而法理历久弥新,它是时代的见证者,也是时代的奠基者和守护者。我们应当认识到,人工智能归根结底是为了服务于人,在这个过程当中,法理和伦理二者缺一不可,但是法理更能直接、全面、有效地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我方也希望看到人工智能和人愈发和谐地共处,在法理规范下共同谱写时代发展的最强音。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人工智能的规范发展主要重法律。
反方四辩:请四辩谈论正方一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只记评论方的时间。只从朋友中的时代提问了在场各位,请问对方第一辩,你认为法理的来源是什么? 正方一辩:法律的来源就是它是一种法律的外在体制的表现,所以认为它的来源来自于法律规范。 反方四辩:可以这么理解,认为法律规范,那么法律的规范是如何制定的呢? 正方一辩:法律规范我可以简单地理解成法律,它就是人们最朴素的一种情感期待,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它是来源于人类的感受以及人类生活。 反方四辩: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伦理正好是人类历史的共识的表达,所以法理会自然地去,因此伦理会自然地引导法理,法理在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规范时肯定会纳入人文的因素,对吗? 正方一辩:这个是两个概念,而且刚才在一辩中也非常明确了,就是法理是融合了伦理的智慧。 反方四辩:您方认为法理跟伦理是一种包含被包含关系,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法理与伦理有很多不同的内容,那它们并非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是阶段性的关系。在这个法律规范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就已经有了诚实、公序良俗的意识,但是随着法律的产生,这种伦理被法律化了,所以法律规范不仅是法理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伦理的表现形式,这是第一。第二我想请问您方如何使用法理去思考人工智能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呢? 正方一辩: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在法理上只要是依靠相应的程序,并且符合法律规范,那么这个法律规范该是如何制定的呢?如果您承认法律问题判权,而这是法律,在法律框架下,个人在法庭下阐释合法行为中什么概念,前方关键进行开庭议论,实。(这段结尾部分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转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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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反方一辩 · 立论
对于人工智能发展是否会造成科技创新潜力不足、限制科技创新的质疑,我们应看到其特点并力争回应。就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层面而言,伦理发挥着更大作用,法理无法有效干涉科技进步之下可能产生的诸多社会矛盾,如人与科技之间人的异化问题,新科技应用下社会的贫富分化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根本上必须回溯到社会实践所形成的伦理管理之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法案的思考层面。如在美国版权结案中,针对的是鼓励创新的目标。法院认为,关键问题不是人类在人工智能功能下做出的方面是否有资格取得专利保护,而是人工智能是否有资格成为发明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面回应这些有关人工智能的根本性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人工智能发展所必须回答的终极决定性问题。
其次,在实践层面上,新的政策法律应具备更高的可行性和全局性,三代法律伦理能够更全局性地规范人工智能发展。第一,相较而言,伦理作为一种公共性高标准,能够贯彻在日常生活和社会规则中,比如为智能机器人预设道德准则,对人工智能本身进行伦理指引。第二,伦理能够以多元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比如行业规范、职业伦理,这使得伦理能够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发挥富有启发性和指导性的作用。在可行性方面,法理具备可能性,但局限性突出。相比之下,伦理与实践结合的规范方式具备更高的可能性。以审判为例,法官需要给予兼具伦理和法理的裁判,其必然需要同时考虑到纠纷的原因和其中的伦理意义,以求在更为广泛的社会意义上取得共识。
综上所述,伦理相较法理有着更为重要的根本性、权威性、核心性价值。我方坚定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依靠伦理执行。
下面请正方四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谈论。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反方一辩 · 立论
对于人工智能发展是否会造成科技创新潜力不足、限制科技创新的质疑,我们应看到其特点并力争回应。就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层面而言,伦理发挥着更大作用,法理无法有效干涉科技进步之下可能产生的诸多社会矛盾,如人与科技之间人的异化问题,新科技应用下社会的贫富分化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根本上必须回溯到社会实践所形成的伦理管理之上,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法案的思考层面。如在美国版权结案中,针对的是鼓励创新的目标。法院认为,关键问题不是人类在人工智能功能下做出的方面是否有资格取得专利保护,而是人工智能是否有资格成为发明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面回应这些有关人工智能的根本性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人工智能发展所必须回答的终极决定性问题。
其次,在实践层面上,新的政策法律应具备更高的可行性和全局性,三代法律伦理能够更全局性地规范人工智能发展。第一,相较而言,伦理作为一种公共性高标准,能够贯彻在日常生活和社会规则中,比如为智能机器人预设道德准则,对人工智能本身进行伦理指引。第二,伦理能够以多元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比如行业规范、职业伦理,这使得伦理能够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发挥富有启发性和指导性的作用。在可行性方面,法理具备可能性,但局限性突出。相比之下,伦理与实践结合的规范方式具备更高的可能性。以审判为例,法官需要给予兼具伦理和法理的裁判,其必然需要同时考虑到纠纷的原因和其中的伦理意义,以求在更为广泛的社会意义上取得共识。
综上所述,伦理相较法理有着更为重要的根本性、权威性、核心性价值。我方坚定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依靠伦理执行。
下面请正方四辩对反方一辩进行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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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给出判断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是否应当值得鼓励的标准,而是围绕人工智能发展中伦理和法理的作用进行论述。
伦理相较法理有着更为重要的根本性、权威性、核心性价值,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依靠伦理执行,间接表明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正方四辩 · 四质一 · 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大家讲到一个三层的矛盾,主要是一个伦理问题。那请问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科技的发展还是社会时代?我方在另一页图,所谓的发展是既有科技进步,也属于直接回到科技还是所的时代都有,请明确一下到底是哪一个。还是说社会时代包含您的科技,科技的发展本身就是社会意术科技,所以说您认为应该是一个社会时代,而不是当时是科技,对吧?我们说都是好,我们都是好,那其实我们科技也是社会时代的一种。那社会发展它主要是能源的矛盾还是能预不的,我们会这样的都是要更他其实更多的在于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但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您认为它是应该我们接受它的有趣,还是接受它的无趣?当然是有趣。好,谢谢。那对于社会的有趣来说,我们应该是通过这个尝试和一个强制性和一个有哲性去推广它,还是一个春风话语啊?那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是伦理的强制性好的,那就像您刚才讲到伦理的强制性,伦理的强性体现在哪里?比如行业自序对大内容好,那如果我们知道行业秩序有什么后果呢?通知道行业内部的压力,内部的压力具体是什么?比如在这个行业内部进行开展活动的时候,他们可能愿意他会进行交流,其实实是出面了一下而已,他们个招聘情况是这个对吗?我们的人认啊,总定主看的不高准展心。
(此处表述存在一些不太清晰和难以理解的地方,可能影响了校对的准确性)
下面请正方二辩发言。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正方四辩 · 四质一 · 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大家讲到一个三层的矛盾,主要是一个伦理问题。那请问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科技的发展还是社会时代?我方在另一页图,所谓的发展是既有科技进步,也属于直接回到科技还是所的时代都有,请明确一下到底是哪一个。还是说社会时代包含您的科技,科技的发展本身就是社会意术科技,所以说您认为应该是一个社会时代,而不是当时是科技,对吧?我们说都是好,我们都是好,那其实我们科技也是社会时代的一种。那社会发展它主要是能源的矛盾还是能预不的,我们会这样的都是要更他其实更多的在于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但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您认为它是应该我们接受它的有趣,还是接受它的无趣?当然是有趣。好,谢谢。那对于社会的有趣来说,我们应该是通过这个尝试和一个强制性和一个有哲性去推广它,还是一个春风话语啊?那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是伦理的强制性好的,那就像您刚才讲到伦理的强制性,伦理的强性体现在哪里?比如行业自序对大内容好,那如果我们知道行业秩序有什么后果呢?通知道行业内部的压力,内部的压力具体是什么?比如在这个行业内部进行开展活动的时候,他们可能愿意他会进行交流,其实实是出面了一下而已,他们个招聘情况是这个对吗?我们的人认啊,总定主看的不高准展心。
(此处表述存在一些不太清晰和难以理解的地方,可能影响了校对的准确性)
下面请正方二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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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
两分钟时间。对方辩友刚刚在这篇稿中告诉我们,伦理也是有一个强制性,和法律是一样的。那么刚刚我方的陈词环节,在质询的过程中,问对方几个问题,说强制性具体表现在哪里呢?对方辩友告诉我说,哦,在于这个负面评价,那么如果违反了行业的一些道德规范,大家就不愿意带你玩了,无非是这个意思。那我请问了,这个东西的强制性体现在哪里呢?那我即使受到了这个强制困扰,我不能跟你们玩,那我的发展会受到影响了,我照样可以卖我的东西,我照样可以发展我的东西,那么强制性体现在哪里?而如果对方违反的是法律,那么法律会直接告知,要对其进行罚款,要对其进行其他一些行政方面的处理。在这个时候,作为被处罚人,他才会有一个紧迫性,他才会觉得,自己受到了这个东西的规制,才会更加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向好的方面发展。
从对方辩友今天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强调伦理是道德规范以及人心向上的吸引力。然而在人工智能日新月异的领域,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对方一辩所说的温柔的指引或者一些负面评价,更需要的是一些强制性、确定性的法律框架来保驾护航,而法理则为法律框架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首先,以法理为内核的法律具有明确的强制性,这是伦理所无法引领的。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新兴技术和应用已经超出了现有体系的覆盖范围,此时,法律的强制性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能够有效地约束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防止其滥用,还能在问题出现时迅速地界定责任并进行惩罚,确保技术的健康发展。此外,法律还具有适应性和可调整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法律可以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挑战。这种灵活性使得法律框架能够始终与 AI 技术保持同步发展,确保技术的规范发展。(此处“婚姻法律的滞后和作时间”表述不明,无法进行准确处理)
两分钟时间。对方辩友刚刚在这篇稿中告诉我们,伦理也是有一个强制性,和法律是一样的。那么刚刚我方的陈词环节,在质询的过程中,问对方几个问题,说强制性具体表现在哪里呢?对方辩友告诉我说,哦,在于这个负面评价,那么如果违反了行业的一些道德规范,大家就不愿意带你玩了,无非是这个意思。那我请问了,这个东西的强制性体现在哪里呢?那我即使受到了这个强制困扰,我不能跟你们玩,那我的发展会受到影响了,我照样可以卖我的东西,我照样可以发展我的东西,那么强制性体现在哪里?而如果对方违反的是法律,那么法律会直接告知,要对其进行罚款,要对其进行其他一些行政方面的处理。在这个时候,作为被处罚人,他才会有一个紧迫性,他才会觉得,自己受到了这个东西的规制,才会更加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向好的方面发展。
从对方辩友今天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强调伦理是道德规范以及人心向上的吸引力。然而在人工智能日新月异的领域,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对方一辩所说的温柔的指引或者一些负面评价,更需要的是一些强制性、确定性的法律框架来保驾护航,而法理则为法律框架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首先,以法理为内核的法律具有明确的强制性,这是伦理所无法引领的。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新兴技术和应用已经超出了现有体系的覆盖范围,此时,法律的强制性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能够有效地约束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防止其滥用,还能在问题出现时迅速地界定责任并进行惩罚,确保技术的健康发展。此外,法律还具有适应性和可调整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法律可以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挑战。这种灵活性使得法律框架能够始终与 AI 技术保持同步发展,确保技术的规范发展。(此处“婚姻法律的滞后和作时间”表述不明,无法进行准确处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规则庭上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跟您方确认一下几个强制性的问题。您方一直将法理和法律规范进行混淆,那么我想请问,在立法法理的框架下如何进行强制呢?在何种情况下,法理的强制性会比法律的强制性更强呢?难道我们社会群体自发形成的规范性就一定比外来推动的更多吗?这是一方面,您方并未提出具体内容。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规范更多表现在事后,也就是您方辩友所提到的确定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之内,我们只需保持一定的自由。但是,科技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您方确定的法律框架如何预判到科技未来发展的动向呢?还是说您方拿一个非常确定的框架去限制科技在这个范围之内发展,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方辩友全篇都没有提到终极考量的问题,我方在刚刚的陈述和我方一辩的发言中提到,说到底是要考虑社会矛盾还是人的精神矛盾,我方考虑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要回应人际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机器如何和人在未来的发展情况下和谐相处,而您方并未提到这方面的考量。那么我想请问,人工智能的发展最终要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互动,而非您方所说的仅仅是人和人的社会关系。您方今天只提法律问题,就断定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法律能起到作用,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我方对您方提出的政治法理提出质疑。您方提出,通过立法就可以对人工智能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那么您方立法之后形成的共识是没有经过社会考量的共识吧?如果不考虑伦理,把这种强制效率在程序上决定了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您方如何跳过伦理形成过程,而是在构建了法律框架下,允许社会进行个性开放的发展空间呢?您方如何能够在民事问题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将相关法律设立出来?您方的伦理支撑的法理又如何能够在没有共识的社会上发挥作用呢?对此,我方表示迟疑。
对方辩友将人工智能的规范发展问题一直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实际上,这是为了解决科技发展的最终极问题,也就是我刚刚提到的人际关系的问题。科技的发展潜力是无限的,但我们面对未来的各种可能时,总会面临诸如性别歧视之类的问题,这是需要我们经过经济能力考量之后才能回答的,而不是像您说的随便问个小朋友就让我回答。
规则庭上有请。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跟您方确认一下几个强制性的问题。您方一直将法理和法律规范进行混淆,那么我想请问,在立法法理的框架下如何进行强制呢?在何种情况下,法理的强制性会比法律的强制性更强呢?难道我们社会群体自发形成的规范性就一定比外来推动的更多吗?这是一方面,您方并未提出具体内容。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规范更多表现在事后,也就是您方辩友所提到的确定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法律框架之内,我们只需保持一定的自由。但是,科技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您方确定的法律框架如何预判到科技未来发展的动向呢?还是说您方拿一个非常确定的框架去限制科技在这个范围之内发展,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方辩友全篇都没有提到终极考量的问题,我方在刚刚的陈述和我方一辩的发言中提到,说到底是要考虑社会矛盾还是人的精神矛盾,我方考虑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要回应人际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机器如何和人在未来的发展情况下和谐相处,而您方并未提到这方面的考量。那么我想请问,人工智能的发展最终要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互动,而非您方所说的仅仅是人和人的社会关系。您方今天只提法律问题,就断定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法律能起到作用,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我方对您方提出的政治法理提出质疑。您方提出,通过立法就可以对人工智能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那么您方立法之后形成的共识是没有经过社会考量的共识吧?如果不考虑伦理,把这种强制效率在程序上决定了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您方如何跳过伦理形成过程,而是在构建了法律框架下,允许社会进行个性开放的发展空间呢?您方如何能够在民事问题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将相关法律设立出来?您方的伦理支撑的法理又如何能够在没有共识的社会上发挥作用呢?对此,我方表示迟疑。
对方辩友将人工智能的规范发展问题一直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实际上,这是为了解决科技发展的最终极问题,也就是我刚刚提到的人际关系的问题。科技的发展潜力是无限的,但我们面对未来的各种可能时,总会面临诸如性别歧视之类的问题,这是需要我们经过经济能力考量之后才能回答的,而不是像您说的随便问个小朋友就让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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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对辩
首先,对方提出:您方是否认为法律的外在形式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法来保障,法律是否存在强权,且其表面显示是否还存在法律的外在歧视。接着提到人工智能发展,特别是对于就业市场的发展,伴随着性别歧视的讨论。如果仅仅依靠法律,对于性别歧视这个伦理问题,在劳动法中虽有提及,但对于人工智能在就业市场内表现为女性而无男性的现象,认为不能仅通过劳动法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进行讨论,因为在伴侣市场中,人工智能多表现为女性,如人工智能女友,而对于人工智能男友,认为女性对男性人工智能没有需求,所以认为未来男性人工智能发展可能不需要。
然后,提问方质问:您方说法律发展后,需要一个良好的伦理基础,就像刚刚提到的,是否只有确认伦理出现后,法理才能在已真正的伦理框架下进行规范。若不考虑伦理问题,强制推行法律规范,社会对该法律规范未必认可,如何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我们进行约束?并指出对方一个问题,我方今天主要靠法理,并非只靠法理,伦理也在考虑范围内,只是认为法理更可靠。要求对方举例说明法理的强制性,以及为何法律规范仅仅是法理的一种形式。还提到若不考虑伦理问题,在事前规定中,对方如何回应人际关系等问题。
最后,另一方回应:我方不是不考虑人力,也认可人力的作用,只是认为法理更加全面。对方辩题是主要靠法理还是怎样,只靠法理或只靠人力的局面是不对的,我方强调的是在回应人与人的关系。今天讨论的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现阶段没有自主意识,受人类操控,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人际关系之间的矛盾。比如把 AI 或人工智能比作手枪,无论其如何发展,都是背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矛盾。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为:对辩
首先,对方提出:您方是否认为法律的外在形式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法来保障,法律是否存在强权,且其表面显示是否还存在法律的外在歧视。接着提到人工智能发展,特别是对于就业市场的发展,伴随着性别歧视的讨论。如果仅仅依靠法律,对于性别歧视这个伦理问题,在劳动法中虽有提及,但对于人工智能在就业市场内表现为女性而无男性的现象,认为不能仅通过劳动法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进行讨论,因为在伴侣市场中,人工智能多表现为女性,如人工智能女友,而对于人工智能男友,认为女性对男性人工智能没有需求,所以认为未来男性人工智能发展可能不需要。
然后,提问方质问:您方说法律发展后,需要一个良好的伦理基础,就像刚刚提到的,是否只有确认伦理出现后,法理才能在已真正的伦理框架下进行规范。若不考虑伦理问题,强制推行法律规范,社会对该法律规范未必认可,如何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我们进行约束?并指出对方一个问题,我方今天主要靠法理,并非只靠法理,伦理也在考虑范围内,只是认为法理更可靠。要求对方举例说明法理的强制性,以及为何法律规范仅仅是法理的一种形式。还提到若不考虑伦理问题,在事前规定中,对方如何回应人际关系等问题。
最后,另一方回应:我方不是不考虑人力,也认可人力的作用,只是认为法理更加全面。对方辩题是主要靠法理还是怎样,只靠法理或只靠人力的局面是不对的,我方强调的是在回应人与人的关系。今天讨论的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现阶段没有自主意识,受人类操控,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人际关系之间的矛盾。比如把 AI 或人工智能比作手枪,无论其如何发展,都是背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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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对辩中,双方的讨论流程如下:
三辩盘问时间为 2 分钟。有请。想问一下对方,看到对方一辩,您刚刚说,法理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一个融合,对方是否认同?伦理是满足人的情感需求,那么在人工智能发展的时代,到底是靠理性还是靠情感?理性固然重要,但并不意味着感性缺失。再问一下对方,众所周知,中国道路行驶原则是靠右行驶,而有些国家是靠左行驶。在接下来的 L3、L4 智能驾驶技术时代中,靠右行驶更符合理性还是更符合伦理?靠左行驶又如何呢?伦理具有区域性,法理也具有区域性,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每个国家社群的伦理也不同。所以您方认为伦理具有规律性,也认同了伦理其实是有标准的不同,对不对?在这个问题中,并不涉及到伦理的评价,只涉及到法理的评价,是要求实现法的秩序价值。我们的判断标准是在哪一个地域探索更能够实现秩序价值,反之则不然。再问一下对方二辩,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菲曾经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在人工智能时代,生命、爱情、自由这三个伦理价值中,哪一个伦理标准更重要?所以您会发现,我们需要一个伦理自由的讨论空间。那么这个讨论的空间是否意味着这个标准也是不同的呢?那么对方是否也认可裴多菲所言,认为非法拘禁应该判的刑罚比故意杀人罪更重呢?我方认为的自由考虑空间是想说,在没有一个具体的伦理规范之下,法理是没有办法发挥作用的,首先它发挥的是非常强制的作用,而这一点是得不到对方认可的。为什么没有伦理的行为,法理恐怕也难以举例说明。今天我们论证的是……(此处原文表述不太清晰,不太明确最后一句话的完整内容)
三辩盘问时间为 2 分钟。有请。想问一下对方,看到对方一辩,您刚刚说,法理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一个融合,对方是否认同?伦理是满足人的情感需求,那么在人工智能发展的时代,到底是靠理性还是靠情感?理性固然重要,但并不意味着感性缺失。再问一下对方,众所周知,中国道路行驶原则是靠右行驶,而有些国家是靠左行驶。在接下来的 L3、L4 智能驾驶技术时代中,靠右行驶更符合理性还是更符合伦理?靠左行驶又如何呢?伦理具有区域性,法理也具有区域性,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每个国家社群的伦理也不同。所以您方认为伦理具有规律性,也认同了伦理其实是有标准的不同,对不对?在这个问题中,并不涉及到伦理的评价,只涉及到法理的评价,是要求实现法的秩序价值。我们的判断标准是在哪一个地域探索更能够实现秩序价值,反之则不然。再问一下对方二辩,匈牙利爱国诗人裴多菲曾经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在人工智能时代,生命、爱情、自由这三个伦理价值中,哪一个伦理标准更重要?所以您会发现,我们需要一个伦理自由的讨论空间。那么这个讨论的空间是否意味着这个标准也是不同的呢?那么对方是否也认可裴多菲所言,认为非法拘禁应该判的刑罚比故意杀人罪更重呢?我方认为的自由考虑空间是想说,在没有一个具体的伦理规范之下,法理是没有办法发挥作用的,首先它发挥的是非常强制的作用,而这一点是得不到对方认可的。为什么没有伦理的行为,法理恐怕也难以举例说明。今天我们论证的是……(此处原文表述不太清晰,不太明确最后一句话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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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论点的探讨,论证在哪一个地域探索更能够实现秩序价值,从而支持正方观点,即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反方三辩·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请问正方一辩,您是否承认法理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呢?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在这个基础上,反方否认伦理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就像我们刚才一辩提到的,我们一些行业的伦理,比如说给人带来一些社会性死亡,您方认为这不是强制力和约束力,我方刚才也论证了,这只是最终属于……这是您方的认为,但是我方明确告诉您,包括我们今天大家的共识,其实社会性死亡对于大家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事情,我方认为伦理是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的。
反方三辩:那么请问一下对方二辩,在人工智能发展极其迅速的今天,您方认为法律是如何保证法理能及时灵活地规范发展人工智能的?法律代表的是法律法理的外在形式,那么法律的规则。好了,请问一下我们今天的辩题,一方总是提到法律,是否就对法理和法律进行了一定的混合呢?那么您刚才也说了,你们的规矩是在一个框架内,那其实我看到主要是在一个事后的方式,那么您方如何在事前进行一定的规范预防呢?这个我不太明白,如果作为人来说,怎么做到这个事前的预防?我方在一辩中已经跟您论述了,我方现在有些……不在这边跟您过多阐述了,那么我认为您方的论证过于天然,我们法理也具有滞后性,伦理才能在全局方面更为有效。
反方三辩:最后请问一下正方四辩,您方认为我们现在能限制人工智能的发展吗? 正方四辩:不需要限制,对,我们是规范发展的,人工智能是要发展的,那么您今天请您方否认了超人工智能发展,我方认为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必然会找到一个超人工智能的时代来临,所以我们必然会找到一个超人工智能时代来临,所以我们并不需要提到人与机器的终极竞争问题。
反方三辩:那么您方认为,比如说我方一辩提到的社会贫富两次(此处可能存在表述错误,推测应为“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后面如何继续用法理来解决中国贫富两极分化中间产生的问题呢?我们能代替吗?
辩题为: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 vs 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不应当值得鼓励
环节:反方三辩·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请问正方一辩,您是否承认法理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呢?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在这个基础上,反方否认伦理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就像我们刚才一辩提到的,我们一些行业的伦理,比如说给人带来一些社会性死亡,您方认为这不是强制力和约束力,我方刚才也论证了,这只是最终属于……这是您方的认为,但是我方明确告诉您,包括我们今天大家的共识,其实社会性死亡对于大家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事情,我方认为伦理是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的。
反方三辩:那么请问一下对方二辩,在人工智能发展极其迅速的今天,您方认为法律是如何保证法理能及时灵活地规范发展人工智能的?法律代表的是法律法理的外在形式,那么法律的规则。好了,请问一下我们今天的辩题,一方总是提到法律,是否就对法理和法律进行了一定的混合呢?那么您刚才也说了,你们的规矩是在一个框架内,那其实我看到主要是在一个事后的方式,那么您方如何在事前进行一定的规范预防呢?这个我不太明白,如果作为人来说,怎么做到这个事前的预防?我方在一辩中已经跟您论述了,我方现在有些……不在这边跟您过多阐述了,那么我认为您方的论证过于天然,我们法理也具有滞后性,伦理才能在全局方面更为有效。
反方三辩:最后请问一下正方四辩,您方认为我们现在能限制人工智能的发展吗? 正方四辩:不需要限制,对,我们是规范发展的,人工智能是要发展的,那么您今天请您方否认了超人工智能发展,我方认为在发展过程中,我们必然会找到一个超人工智能的时代来临,所以我们必然会找到一个超人工智能时代来临,所以我们并不需要提到人与机器的终极竞争问题。
反方三辩:那么您方认为,比如说我方一辩提到的社会贫富两次(此处可能存在表述错误,推测应为“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后面如何继续用法理来解决中国贫富两极分化中间产生的问题呢?我们能代替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因一场辩论,其实对方辩友的看法忽略了伦理与法律二者之间的一个差异。对方一直认为法理消失之后的伦理和社会方面的情况,但事实并非如此。伦理实际上是对人类感知中道德发现的一个过程,我们说某种行为或某种现象违背伦理,是因为发现了这种行为在某个地方让人感受到不舒服。然而,由于群体存在地域、文化、学识等各方面的感知局限,导致伦理标准往往是模糊和异变的,它是一个滞后的、事后发现的过程。
而法理是实现人类价值追求的创造过程,考虑的是在限定条件下如何实现人类所追求的公平、秩序、自由、诚信等法的价值,是一个已上升为普适性法价值的确认和维护过程,是用其来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其作为在国内以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做了逻辑辨识和引导人工智能发展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
最后,我们来看法理与伦理的判断方式的差异。伦理是归纳类理式的判断,而法理则是演绎推理式的判断。那么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而言,自然是归纳演绎推理式的判断标准更为直接。
第三点,我们再看一下伦理与法理判断体系的差异。在面对多种伦理价值标准冲突的情况下,会存在法律的未知价值,秩序和伦理冲突是真实存在的。
因一场辩论,其实对方辩友的看法忽略了伦理与法律二者之间的一个差异。对方一直认为法理消失之后的伦理和社会方面的情况,但事实并非如此。伦理实际上是对人类感知中道德发现的一个过程,我们说某种行为或某种现象违背伦理,是因为发现了这种行为在某个地方让人感受到不舒服。然而,由于群体存在地域、文化、学识等各方面的感知局限,导致伦理标准往往是模糊和异变的,它是一个滞后的、事后发现的过程。
而法理是实现人类价值追求的创造过程,考虑的是在限定条件下如何实现人类所追求的公平、秩序、自由、诚信等法的价值,是一个已上升为普适性法价值的确认和维护过程,是用其来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其作为在国内以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做了逻辑辨识和引导人工智能发展的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
最后,我们来看法理与伦理的判断方式的差异。伦理是归纳类理式的判断,而法理则是演绎推理式的判断。那么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而言,自然是归纳演绎推理式的判断标准更为直接。
第三点,我们再看一下伦理与法理判断体系的差异。在面对多种伦理价值标准冲突的情况下,会存在法律的未知价值,秩序和伦理冲突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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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哪种判断方式更为直接和有效。
综上所述,弗兰克·卡普里奥类型的网红法官应当值得鼓励,因为法理在引导人工智能发展方面具有更直接和有效的判断方式。
本环节金句:
接下来,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关于伦理和法律层面与强者的对抗,这实际上是较为深层次方面的对抗。然而,对方一直提及法律,并对法律进行了一定的审视。同时,我们双方也达成一个共识,即现在不可能遏制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就是说,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何种方法能更好地规范人工智能,我方坚定地认为是文明。对方提到法理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而我方在质询时已提到,伦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方的否认让我十分吃惊。对方一直在强调规范,但任何一种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毕竟是靠科技本身的内部驱力,而不在于外界对它的条条框框。所以,法律到底如何能更好地推动科技的发展呢?不可否认,法律本身脱离不了伦理的掣肘,我方一直在强调两者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呈阶梯式的发展,法理是政权认可后的道德,伦理是一种社会现象。刚才我询问对方四辩,对方是否认回答我的问题。我方认为,在人与人工智能之争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的确是人工智能带来的,所以我们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我方认为,伦理具有更强的灵活性,相对于社会反应,能够贯彻在预防和社会规律的前提中,在社会生活中能起到更多的作用。在我方提到的大背景方面,人工智能发展具有必然性,因此我们无法对人与人工智能的专题问题避而不谈。关乎人类,关注人类,普化着社会影响,伦理才能更优化发展。
接下来,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关于伦理和法律层面与强者的对抗,这实际上是较为深层次方面的对抗。然而,对方一直提及法律,并对法律进行了一定的审视。同时,我们双方也达成一个共识,即现在不可能遏制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就是说,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何种方法能更好地规范人工智能,我方坚定地认为是文明。对方提到法理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而我方在质询时已提到,伦理也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方的否认让我十分吃惊。对方一直在强调规范,但任何一种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毕竟是靠科技本身的内部驱力,而不在于外界对它的条条框框。所以,法律到底如何能更好地推动科技的发展呢?不可否认,法律本身脱离不了伦理的掣肘,我方一直在强调两者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呈阶梯式的发展,法理是政权认可后的道德,伦理是一种社会现象。刚才我询问对方四辩,对方是否认回答我的问题。我方认为,在人与人工智能之争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的确是人工智能带来的,所以我们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我方认为,伦理具有更强的灵活性,相对于社会反应,能够贯彻在预防和社会规律的前提中,在社会生活中能起到更多的作用。在我方提到的大背景方面,人工智能发展具有必然性,因此我们无法对人与人工智能的专题问题避而不谈。关乎人类,关注人类,普化着社会影响,伦理才能更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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