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赛开始之前,请双方辩手认真聆听本场比赛的赛制程序和规则。 一、本场比赛的赛制为 4 对 4 团体辩论赛,赛程共有 5 项。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正方观点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方观点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比赛即将开始,请大家修改备注正方或反方加姓名。请双方选手打开摄像头,依次开麦,由正方开始。 声音有点小声,能听见吗?正方 4 可以提到正方,正方正 + 4 提正方。请大家从正方 1234 辩依次进行。快点回复。提醒未开摄像头的选手打开摄像头。
在比赛开始之前,请双方辩手认真聆听本场比赛的赛制程序和规则。 一、本场比赛的赛制为 4 对 4 团体辩论赛,赛程共有 5 项。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正方观点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方观点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比赛即将开始,请大家修改备注正方或反方加姓名。请双方选手打开摄像头,依次开麦,由正方开始。 声音有点小声,能听见吗?正方 4 可以提到正方,正方正 + 4 提正方。请大家从正方 1234 辩依次进行。快点回复。提醒未开摄像头的选手打开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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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双方的辩论,将根据各自的论点和论据,以及对判断标准的符合程度,来评判哪一方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观众:
大家好!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首先,我们要明确进行反诈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从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减少人们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发案量不仅是公安系统评估社会治安现状的重要指标,还是制定和调整治安运作的重要依据。通过统计和分析各类案件的发案量,公安部门可以准确把握社会治安的形势和趋势,进而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6 月 5 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公告,显示国家反诈中心从 2023 年以来,累计推送拦截诈骗电话七十三亿七千万次,涉诈短信 29.6 亿条,涉嫌封域名网址 1161.9 万个,紧急拦截涉嫌案件资金 4529 亿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案件发案量的前后对比,可以直观观测到哪些方面的宣传效果还不到位,有待提升;近期哪类案件的诈骗数量在上升,需要防范;往后哪类案件人民被诈骗的风险可能较高,需要预防。同时,发案量的减少也是公民安全感提升的直观体现,它能够让公众感受到治安环境的改善和公安机关的努力。因此,公安部门在评估治安决策、制定反诈宣传时,必须充分重视发案量的数据证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发案量除了可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还可以作用于反诈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23 年 1 月 10 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工作情况中数据显示,2023 年全国检察机关专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4 万余人,同比上升 52%。而在 2024 年 7 月 20 日《光明日报》中的数据显示,电信网络诈骗公共案件 194.5 万起,全国单月立案数连续 8 个月下降,幅度达到 30%。由此可见,发案量在明显下降,这无疑是反诈宣传大有所作用的最好证明。与此同时,这种量化的数据更具有说服性,能够让我们更直观、更清晰地感受到反诈宣传所取得的成效。
当然,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作用效果是一个应由多维度来评估的体系,而发案量作为一个最直接、最客观的指标,应当作为衡量宣传效果的核心标准。通过发案量的变化,我们可以更直观、更准确地评估反诈宣传的实际效果,从而不断优化宣传策略,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
综上,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标准,我们应该客观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并不断调整完善我们的反诈宣传策略,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谢谢大家!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各位观众:
大家好!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首先,我们要明确进行反诈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从而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减少人们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发案量不仅是公安系统评估社会治安现状的重要指标,还是制定和调整治安运作的重要依据。通过统计和分析各类案件的发案量,公安部门可以准确把握社会治安的形势和趋势,进而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6 月 5 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公告,显示国家反诈中心从 2023 年以来,累计推送拦截诈骗电话七十三亿七千万次,涉诈短信 29.6 亿条,涉嫌封域名网址 1161.9 万个,紧急拦截涉嫌案件资金 4529 亿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案件发案量的前后对比,可以直观观测到哪些方面的宣传效果还不到位,有待提升;近期哪类案件的诈骗数量在上升,需要防范;往后哪类案件人民被诈骗的风险可能较高,需要预防。同时,发案量的减少也是公民安全感提升的直观体现,它能够让公众感受到治安环境的改善和公安机关的努力。因此,公安部门在评估治安决策、制定反诈宣传时,必须充分重视发案量的数据证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发案量除了可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还可以作用于反诈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23 年 1 月 10 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工作情况中数据显示,2023 年全国检察机关专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4 万余人,同比上升 52%。而在 2024 年 7 月 20 日《光明日报》中的数据显示,电信网络诈骗公共案件 194.5 万起,全国单月立案数连续 8 个月下降,幅度达到 30%。由此可见,发案量在明显下降,这无疑是反诈宣传大有所作用的最好证明。与此同时,这种量化的数据更具有说服性,能够让我们更直观、更清晰地感受到反诈宣传所取得的成效。
当然,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作用效果是一个应由多维度来评估的体系,而发案量作为一个最直接、最客观的指标,应当作为衡量宣传效果的核心标准。通过发案量的变化,我们可以更直观、更准确地评估反诈宣传的实际效果,从而不断优化宣传策略,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财产安全。
综上,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标准,我们应该客观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并不断调整完善我们的反诈宣传策略,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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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标准,应该客观评估反诈宣传的效果,并不断调整完善反诈宣传策略,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我刚刚听了你说那么多,我没有听到一个应该有关的内容。请问你能给我一个应该和发案量的定义是什么吗?我方认为发案量的定义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所发生案件的数量。我们有说发案量的定义,我说的是应该的定义和发案量的定义。我方认为应该是依据,是将发案量作为一个参考以及佐证,从而去观测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方并不能承认你们这个观点,你这个定义是从哪个官网上查询到的?这会发问,如果你没有答案的话,那我这边给你一个汉语词,应该在汉语里是词语上必须或必定的意思,那你能说出发案量的定义是什么吗?我刚刚在你的稿子里面,听到你说高安系统,你认为发案量是等于运行系统吗?
正方:我方从未承认发案量是运行系统,但发案量绝对是一个客观的可衡量系统。我方刚也说了,我方认为发案量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所发生案件的数量。
反方:对方辩友,我们刚刚一直在探讨,我没法进行解释。您刚刚提问了很多问题,但是我方认为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时候,我们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要让大家看到我们反诈宣传效果,最终的目的不还是要让人民的损失进行减少吗?我刚才在您的辩论中说到了一个核心标准,因为您是把反诈宣传效果作为标准。那你这个核心标准是不是除了发案量还有其他的因素?我们在辩论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在一个平衡时间内?您给我们做一个发案量的核心测量标准来说,我方没有否认发案量,我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是应该一个多维度的体系,但是我方今天单独把发案量拎出来,是认为发案量是一个核心且直观的观测数据,应该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来观测。我知道您是知道的,但您是不是在说发案量加上其他的因素?您方今天不把发案量作为其中的参考体系,但是我方想说的就是您方今天也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正方来探讨。我方今天讨论的就是它在所有衡量体系中,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还有就是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说,如果我方有发案量,你方没有,但是如果今天我方也扣除了发案量,那我们双方一起讨论一下,如果没有发案量,我们将如何去准确地衡量一个反诈宣传效果呢?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我刚刚听了你说那么多,我没有听到一个应该有关的内容。请问你能给我一个应该和发案量的定义是什么吗?我方认为发案量的定义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所发生案件的数量。我们有说发案量的定义,我说的是应该的定义和发案量的定义。我方认为应该是依据,是将发案量作为一个参考以及佐证,从而去观测我们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方并不能承认你们这个观点,你这个定义是从哪个官网上查询到的?这会发问,如果你没有答案的话,那我这边给你一个汉语词,应该在汉语里是词语上必须或必定的意思,那你能说出发案量的定义是什么吗?我刚刚在你的稿子里面,听到你说高安系统,你认为发案量是等于运行系统吗?
正方:我方从未承认发案量是运行系统,但发案量绝对是一个客观的可衡量系统。我方刚也说了,我方认为发案量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所发生案件的数量。
反方:对方辩友,我们刚刚一直在探讨,我没法进行解释。您刚刚提问了很多问题,但是我方认为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时候,我们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要让大家看到我们反诈宣传效果,最终的目的不还是要让人民的损失进行减少吗?我刚才在您的辩论中说到了一个核心标准,因为您是把反诈宣传效果作为标准。那你这个核心标准是不是除了发案量还有其他的因素?我们在辩论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在一个平衡时间内?您给我们做一个发案量的核心测量标准来说,我方没有否认发案量,我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是应该一个多维度的体系,但是我方今天单独把发案量拎出来,是认为发案量是一个核心且直观的观测数据,应该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来观测。我知道您是知道的,但您是不是在说发案量加上其他的因素?您方今天不把发案量作为其中的参考体系,但是我方想说的就是您方今天也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正方来探讨。我方今天讨论的就是它在所有衡量体系中,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还有就是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说,如果我方有发案量,你方没有,但是如果今天我方也扣除了发案量,那我们双方一起讨论一下,如果没有发案量,我们将如何去准确地衡量一个反诈宣传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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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我方观点为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的作用目标是在诈骗发生之前尽可能避免人类成为诈骗的受害者,而发案量只能呈现出一部分特定人群在特定时间段的遭遇,无法全面体现宣传对整个社会群体的广泛影响。
发案量可能会因为某些社会环境因素或商品市场变化而有所波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反诈宣传没有起到作用。比如,即使商品风险存在反差,结果发案量没有一些变化,也不能说明宣传对部分人没有产生影响,因为有些人可能并未受到发案量变化的影响。
另一方面,可能会因为新的诈骗手段出现,前期可能会有一些人上当受骗,导致发案量增加。但是随着反诈宣传的继续跟进,向民众普及诈骗的自检和防范方法,人们的防范意识会逐渐提高,诈骗案件也会相应减少。然而,这个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效果的唯一维度。比如群众的意识和实践能力提升,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的方式深入了解其程度,广泛意识对反诈成效的评价也很重要。
如果群众能够识别常见骗子的手段,避免应用风险软件,并清楚地知道如何应对和防范这些风险,能够在接触到陌生电话或短信时保持良好的警惕,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和进行转账操作,那么就说明反诈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从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应该从更全面、更深入的角度去评估反诈宣传的成效,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文明和谐。谢谢大家。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我方观点为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的作用目标是在诈骗发生之前尽可能避免人类成为诈骗的受害者,而发案量只能呈现出一部分特定人群在特定时间段的遭遇,无法全面体现宣传对整个社会群体的广泛影响。
发案量可能会因为某些社会环境因素或商品市场变化而有所波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反诈宣传没有起到作用。比如,即使商品风险存在反差,结果发案量没有一些变化,也不能说明宣传对部分人没有产生影响,因为有些人可能并未受到发案量变化的影响。
另一方面,可能会因为新的诈骗手段出现,前期可能会有一些人上当受骗,导致发案量增加。但是随着反诈宣传的继续跟进,向民众普及诈骗的自检和防范方法,人们的防范意识会逐渐提高,诈骗案件也会相应减少。然而,这个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效果的唯一维度。比如群众的意识和实践能力提升,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的方式深入了解其程度,广泛意识对反诈成效的评价也很重要。
如果群众能够识别常见骗子的手段,避免应用风险软件,并清楚地知道如何应对和防范这些风险,能够在接触到陌生电话或短信时保持良好的警惕,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和进行转账操作,那么就说明反诈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从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应该从更全面、更深入的角度去评估反诈宣传的成效,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文明和谐。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从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应该从更全面、更深入的角度去评估反诈宣传的成效,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文明和谐。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刚听到反方一辩的意辩稿里有句话说我们正方的提纲是将发案量作为唯一标准,首先我们不是,我们认为发案量只是一个重要的佐证。今天我想请问一下对方辩友,在反诈宣传之后,我们应不应该关注一下群众的受众接受度之类的问题?
反方:您说的唯一标准的问题,您可能没有明白我的意思。我们的观点是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只有其他的衡量标准,而你们多了一个发案量,这样是不平衡的,我们的前提条件就不对。您刚才的问题可以再重复一遍吗?就是您后半部分的问题。
正方:首先,发案量是我们双方都可以探讨的问题,不存在谁有谁没有。我刚刚后面的一个问题是,在我们改善宣传之后,我们是否应该注意群众的接受程度问题。
反方:您说双方都可以探讨发案量,但我们刚才已经给了“应该”的定义,“应该”是情理上必须或必然。那怎么可能都去探讨这个发案量呢?如果这样,那是不是都变成了发案量加其他衡量标准,那就完全没有必要了。您刚才后面的那个问题我还是没太明白,您能再重复一下吗?
正方:当今社会上,最直观、最有利、最节省时间的一种调查效果的方式有哪些呢?除了发案量,还会有其他手段,比如问卷调查,还有宣传的覆盖案件,我们这边也是有直观的数据的,并不是只有发案量有直观的数据。
反方:您方所说的问卷调查,可能会存在一些主观上的不可控因素,以及调查需要耗费正方人力资源和时间,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想要的结果,那么这时候应该用什么来调查呢?
正方:您说主观意识确实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不能因为有主观意识就不去用它,主观意识并不能被否认,虽然它有主观意识,但不能否认它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正方:您方今天否认发案量,那么您方可以给我一个具体的代替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方法论吗?请您方在后续中给我方一个具体的方法论。
反方:您方今天一直说应不应该的问题,我方想说应不应该应该取决于人民群众。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刚听到反方一辩的意辩稿里有句话说我们正方的提纲是将发案量作为唯一标准,首先我们不是,我们认为发案量只是一个重要的佐证。今天我想请问一下对方辩友,在反诈宣传之后,我们应不应该关注一下群众的受众接受度之类的问题?
反方:您说的唯一标准的问题,您可能没有明白我的意思。我们的观点是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只有其他的衡量标准,而你们多了一个发案量,这样是不平衡的,我们的前提条件就不对。您刚才的问题可以再重复一遍吗?就是您后半部分的问题。
正方:首先,发案量是我们双方都可以探讨的问题,不存在谁有谁没有。我刚刚后面的一个问题是,在我们改善宣传之后,我们是否应该注意群众的接受程度问题。
反方:您说双方都可以探讨发案量,但我们刚才已经给了“应该”的定义,“应该”是情理上必须或必然。那怎么可能都去探讨这个发案量呢?如果这样,那是不是都变成了发案量加其他衡量标准,那就完全没有必要了。您刚才后面的那个问题我还是没太明白,您能再重复一下吗?
正方:当今社会上,最直观、最有利、最节省时间的一种调查效果的方式有哪些呢?除了发案量,还会有其他手段,比如问卷调查,还有宣传的覆盖案件,我们这边也是有直观的数据的,并不是只有发案量有直观的数据。
反方:您方所说的问卷调查,可能会存在一些主观上的不可控因素,以及调查需要耗费正方人力资源和时间,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想要的结果,那么这时候应该用什么来调查呢?
正方:您说主观意识确实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不能因为有主观意识就不去用它,主观意识并不能被否认,虽然它有主观意识,但不能否认它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正方:您方今天否认发案量,那么您方可以给我一个具体的代替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方法论吗?请您方在后续中给我方一个具体的方法论。
反方:您方今天一直说应不应该的问题,我方想说应不应该应该取决于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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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正方二辩驳论。刚才有些状况,在此表示歉意。对于您方所说,在理论层面,包括您方所提及的内容,我方认为存在不公平之处。我们今天谈到了多维度的角度,即以其他方面的数据来佐证以发案量作为主要核心来实现衡量。若您方觉得不公平,是否是在惧怕发案量呢?发案量对于公安系统而言,是非常全面、客观、真实的数据。若您方认为不合理,也可提出其他数据作为衡量标准。您方在理论阐述时提到,对于不同人群,如有人被骗一次后可能还会被骗第二次,此时发案量无法做出准确衡量。然而,自人民公安出现以来,公安系统经过不断完善和优化,会对不同案件、不同性质的案件以及每起案件中的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大致的算法。最终,可将其作为一个非常完整的归类和分析,让人民警察最直观地看出哪种诈骗案件需要进行针对性报案,哪些取得了有效成果。对于人民来说,我们无法分析更多专业名词和专业数据,而发案量能让人民最直观地看出周围或新闻中所关注的案件是否逐渐减少。接下来看一组数据,根据公安发布的数据,2022 年全国某诈骗案件数量较 2021 年下降约 20%,而同期反诈宣传的覆盖面均有所增加。这表明随着反诈宣传力度的加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得到显著提升,从而导致诈骗案件的减少。我方并不否认其他衡量指标的重要性,如公共防范意识的提升以及您方所说的一些问卷调查,但我方仍然认为这些存在一定弊端,具有一定主观性,还是应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进行衡量。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应该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的宣传效果。
下面进行正方二辩驳论。刚才有些状况,在此表示歉意。对于您方所说,在理论层面,包括您方所提及的内容,我方认为存在不公平之处。我们今天谈到了多维度的角度,即以其他方面的数据来佐证以发案量作为主要核心来实现衡量。若您方觉得不公平,是否是在惧怕发案量呢?发案量对于公安系统而言,是非常全面、客观、真实的数据。若您方认为不合理,也可提出其他数据作为衡量标准。您方在理论阐述时提到,对于不同人群,如有人被骗一次后可能还会被骗第二次,此时发案量无法做出准确衡量。然而,自人民公安出现以来,公安系统经过不断完善和优化,会对不同案件、不同性质的案件以及每起案件中的记录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大致的算法。最终,可将其作为一个非常完整的归类和分析,让人民警察最直观地看出哪种诈骗案件需要进行针对性报案,哪些取得了有效成果。对于人民来说,我们无法分析更多专业名词和专业数据,而发案量能让人民最直观地看出周围或新闻中所关注的案件是否逐渐减少。接下来看一组数据,根据公安发布的数据,2022 年全国某诈骗案件数量较 2021 年下降约 20%,而同期反诈宣传的覆盖面均有所增加。这表明随着反诈宣传力度的加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得到显著提升,从而导致诈骗案件的减少。我方并不否认其他衡量指标的重要性,如公共防范意识的提升以及您方所说的一些问卷调查,但我方仍然认为这些存在一定弊端,具有一定主观性,还是应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进行衡量。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应该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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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谢各方辩友发言。首先,我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能仅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发案量并不能完整地实现证明宣传效果的作用,而且反诈宣传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府进行宣传教育,对于那些没有被骗的人,如何去衡量这其中的人数呢?尤其是针对受害人群而建立的报案量去衡量,在作用对象信息不对的情况下,又哪来的依据去判断其中存在的必然性呢?毕竟一个人群并不能完全反映整体社会情况。比如当一个地区加强宣传后,接到的咨询量或举报数量增多,这难道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吗?但这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反诈宣传的效果。
另外,发案量本身具有多方面因素和限制,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法律等各种因素都会间接影响发案量。这也就说明,不能肯定发案量的变化趋势完全由反诈宣传的效果决定,所以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主要标准是不科学的。
我方坚信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其他多种指标来综合衡量,比如群众满意度、防范意识提高程度、受害者减少情况等。请问对方是否在否定国家做出的类似问卷调查和访问?认为这种数据是没用的,认为这种数据是对方所认为的含量定位。最后,对方对发案量的客观性存在期望值过高,这是一种反映事物不确定性的表现,仅针对案发事件后。而我们的论题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应该落到实处。国家希望的效果肯定是越来越好,但一个存在局限性的数据具有驱动性和短期性,对方如何去很好地判断其效果的好坏呢?就对方的及时性而言,数据本身就存在多种不完全利好的特性,对方凭什么依据一些发案量来改变政策呢?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衡量方式。
好的,感谢各方辩友发言。首先,我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能仅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发案量并不能完整地实现证明宣传效果的作用,而且反诈宣传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府进行宣传教育,对于那些没有被骗的人,如何去衡量这其中的人数呢?尤其是针对受害人群而建立的报案量去衡量,在作用对象信息不对的情况下,又哪来的依据去判断其中存在的必然性呢?毕竟一个人群并不能完全反映整体社会情况。比如当一个地区加强宣传后,接到的咨询量或举报数量增多,这难道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吗?但这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反诈宣传的效果。
另外,发案量本身具有多方面因素和限制,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法律等各种因素都会间接影响发案量。这也就说明,不能肯定发案量的变化趋势完全由反诈宣传的效果决定,所以将发案量作为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主要标准是不科学的。
我方坚信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其他多种指标来综合衡量,比如群众满意度、防范意识提高程度、受害者减少情况等。请问对方是否在否定国家做出的类似问卷调查和访问?认为这种数据是没用的,认为这种数据是对方所认为的含量定位。最后,对方对发案量的客观性存在期望值过高,这是一种反映事物不确定性的表现,仅针对案发事件后。而我们的论题是反诈宣传的效果应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我们应该落到实处。国家希望的效果肯定是越来越好,但一个存在局限性的数据具有驱动性和短期性,对方如何去很好地判断其效果的好坏呢?就对方的及时性而言,数据本身就存在多种不完全利好的特性,对方凭什么依据一些发案量来改变政策呢?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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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您方提出了衡量的其他衡量标准,比如文件调查等,那我们是否可以将其归为一个软性的指标呢?我方认为其他的衡量可作为发案量的辅助,发案量是一个硬性指标,可作为核心,而其他软性指标作为辅助标准。问卷等带有主观性的,是一种软性指标,所以只能作为辅助。那么对方辩友,您方是否认为我国公安系统所记录的信息是非常完善、非常详细的呢?我方认为公安系统虽经多年发展和演练,有一定的完善程度,可达 80%甚至 90%,但并未达到 100%。既然如此,是否需要其他衡量标准呢?为何非得坚持以发案量为衡量标准,而不用更好更完善的数据呢?为什么发案量不可替代,为什么不能提出其他地位的衡量标准呢?您方既然作为正方,为何不能提出一个更完善的标准呢?我方并非片面地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而是因为发案量虽不完美,但占八九成,是一个核心制度,需要其他方法辅助。
反方二辩:剩余 30 秒。您方肯定我方的数据,既然也肯定发案量具有不完全利好,那请问您不愿意放弃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的意义又是什么?当发案量这个数据不适用于衡量这个效果的时候,您为何非得用它,而不是用更好的呢?对方辩友,我方认为从成本较低以及从人民和公安的角度考虑,发案量有其重要性,但您始终未能从群众的角度阐述您方论点的实际意义。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您方提出了衡量的其他衡量标准,比如文件调查等,那我们是否可以将其归为一个软性的指标呢?我方认为其他的衡量可作为发案量的辅助,发案量是一个硬性指标,可作为核心,而其他软性指标作为辅助标准。问卷等带有主观性的,是一种软性指标,所以只能作为辅助。那么对方辩友,您方是否认为我国公安系统所记录的信息是非常完善、非常详细的呢?我方认为公安系统虽经多年发展和演练,有一定的完善程度,可达 80%甚至 90%,但并未达到 100%。既然如此,是否需要其他衡量标准呢?为何非得坚持以发案量为衡量标准,而不用更好更完善的数据呢?为什么发案量不可替代,为什么不能提出其他地位的衡量标准呢?您方既然作为正方,为何不能提出一个更完善的标准呢?我方并非片面地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而是因为发案量虽不完美,但占八九成,是一个核心制度,需要其他方法辅助。
反方二辩:剩余 30 秒。您方肯定我方的数据,既然也肯定发案量具有不完全利好,那请问您不愿意放弃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的意义又是什么?当发案量这个数据不适用于衡量这个效果的时候,您为何非得用它,而不是用更好的呢?对方辩友,我方认为从成本较低以及从人民和公安的角度考虑,发案量有其重要性,但您始终未能从群众的角度阐述您方论点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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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
反方二辩: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选手选定对方四辩作为讨论对象。本环节共 5 分钟,双方各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正方:对方辩友您好,刚才您方二辩在最后提到了从人品这个角度,可能我没听清,您方最后想确认的是什么?现在我想请问,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反诈的宣传工作,是该需要公安部门做工作,还是说公安与人民协同努力来达到提高反诈意识、减少案件发生的现实呢?所以对方辩友请您告诉我,我们的人民在看到这些反诈宣传的单页和讲座的时候,每个人都一定会非常认真地看完吗?我方认为,今天协作的核心目标是为了人民,是不是?所以我们是不是应该站在人民的角度来看,如果只通过一个发案量,如果从人民的角度来说,您先听完我的问题。您方现在回答我,每个人都一定会认真看完这些单页吗?
反方:我可能不会认真看完,我是不是说明我具有一些侥幸心理,可能会想那么多人为什么会诈骗到我。可是公安部门发布的是一个发案量,而不是这些宣传的反诈意识、一些标语。我方的宣传效果、海报以及各种宣传手段,它是全方面的、整体性的一个趋势,而发案量只是一个单一的数据,如何体现全体的趋势呢?
正方:您先不要着急。作为普通人的群众,如果以前 10 个人中有一个人被骗,现在技术越来越高超发达,3 个人中就有一个人被骗,我们会不会产生一种恐惧感,会不会觉得自己可能是下一个被骗的人呢?所以我们更应该从心理上引导,减少群众的这种恐惧感,让大家都了解诈骗的手段方式,群众知道了这些方式,是不是就减少了心理恐惧呢?其实我方的意思不是说恐惧诈骗这个事情,而是说对于诈骗的事情,我会产生一种警惕心理。以前我可能不去关注这些,但现在因为案发量的发生,说明可能下一次就是我受害,我是被骗的那个人,所以这时候我会产生一种敬畏、一种恐惧,所以我要去研究这些标语。为什么说这些标语能提高我的反诈意识呢?通过一个小的案件来宣传,是不是告诉其他没有被骗的人,这也是一种宣传。所以发案量并不能体现您方所说的内容,那您方所说的这个小的案件的宣传,是不是被统计在案发量里面呢?我想问一下,公安系统会不会将一些发案量归类,比如这一类是电信诈骗,这一类是其他类型的诈骗。如果后续出现新型诈骗,公安部门是不是要相应地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呢?
正方:对方辩友,现在是我的发言时间,您不可以提问。我想继续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觉得警方是通过什么样的一个标准去看宣传工作做得到不到位呢?通过我们的宣传力度,通过提高人民群众心中的防范意识,当然也不否定发案量的存在,但是我们主要的目的是不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所以为什么我国要投入这么多人力、物力、财力去宣传这个东西?是不是说明提高防范意识很重要?您方刚才所说的一些犯罪率、定罪率等,它们的前提是不是案发率?我是先发案了,然后达到立案标准才开始立案,之后才有后续的一系列流程。那这个前提是不是发案呢?您方也说了,我们要减少发生率,是为了不让群众被欺骗,所以我们是不是更应该提升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我方前面论证了,从十个人被骗到三个人被骗,这就是一种从案发率角度上对人民反诈意识的提升。
正方:我想说的是,发生率的下降可能是多种因素影响。比如说双十一,人民的购物率提高,那店铺的发货量会更高,那在这个上面做一些宣传,可能会存在一个诈骗风险被掩盖的情况,因为一个诈骗行为可能未被识别,所以受害者可能没有意识到。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正方选手选定对方四辩作为讨论对象。本环节共 5 分钟,双方各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正方:对方辩友您好,刚才您方二辩在最后提到了从人品这个角度,可能我没听清,您方最后想确认的是什么?现在我想请问,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反诈的宣传工作,是该需要公安部门做工作,还是说公安与人民协同努力来达到提高反诈意识、减少案件发生的现实呢?所以对方辩友请您告诉我,我们的人民在看到这些反诈宣传的单页和讲座的时候,每个人都一定会非常认真地看完吗?我方认为,今天协作的核心目标是为了人民,是不是?所以我们是不是应该站在人民的角度来看,如果只通过一个发案量,如果从人民的角度来说,您先听完我的问题。您方现在回答我,每个人都一定会认真看完这些单页吗?
反方:我可能不会认真看完,我是不是说明我具有一些侥幸心理,可能会想那么多人为什么会诈骗到我。可是公安部门发布的是一个发案量,而不是这些宣传的反诈意识、一些标语。我方的宣传效果、海报以及各种宣传手段,它是全方面的、整体性的一个趋势,而发案量只是一个单一的数据,如何体现全体的趋势呢?
正方:您先不要着急。作为普通人的群众,如果以前 10 个人中有一个人被骗,现在技术越来越高超发达,3 个人中就有一个人被骗,我们会不会产生一种恐惧感,会不会觉得自己可能是下一个被骗的人呢?所以我们更应该从心理上引导,减少群众的这种恐惧感,让大家都了解诈骗的手段方式,群众知道了这些方式,是不是就减少了心理恐惧呢?其实我方的意思不是说恐惧诈骗这个事情,而是说对于诈骗的事情,我会产生一种警惕心理。以前我可能不去关注这些,但现在因为案发量的发生,说明可能下一次就是我受害,我是被骗的那个人,所以这时候我会产生一种敬畏、一种恐惧,所以我要去研究这些标语。为什么说这些标语能提高我的反诈意识呢?通过一个小的案件来宣传,是不是告诉其他没有被骗的人,这也是一种宣传。所以发案量并不能体现您方所说的内容,那您方所说的这个小的案件的宣传,是不是被统计在案发量里面呢?我想问一下,公安系统会不会将一些发案量归类,比如这一类是电信诈骗,这一类是其他类型的诈骗。如果后续出现新型诈骗,公安部门是不是要相应地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呢?
正方:对方辩友,现在是我的发言时间,您不可以提问。我想继续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觉得警方是通过什么样的一个标准去看宣传工作做得到不到位呢?通过我们的宣传力度,通过提高人民群众心中的防范意识,当然也不否定发案量的存在,但是我们主要的目的是不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所以为什么我国要投入这么多人力、物力、财力去宣传这个东西?是不是说明提高防范意识很重要?您方刚才所说的一些犯罪率、定罪率等,它们的前提是不是案发率?我是先发案了,然后达到立案标准才开始立案,之后才有后续的一系列流程。那这个前提是不是发案呢?您方也说了,我们要减少发生率,是为了不让群众被欺骗,所以我们是不是更应该提升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我方前面论证了,从十个人被骗到三个人被骗,这就是一种从案发率角度上对人民反诈意识的提升。
正方:我想说的是,发生率的下降可能是多种因素影响。比如说双十一,人民的购物率提高,那店铺的发货量会更高,那在这个上面做一些宣传,可能会存在一个诈骗风险被掩盖的情况,因为一个诈骗行为可能未被识别,所以受害者可能没有意识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下面有请反方三辩选定对方三、四辩之间的一位辩手作为讨论对象。选定后请负责更改,选择 20。
我想请问一下正方三辩,敌方一直在跟我方说,把案发量当成核心的主导因素,然后再说加上其他因素来判断这个事情。那我想问一下,您是否认为案发量的减少或变化一定意味着反诈的效果好?
我方并没有说案发量的增减变化一定代表反诈宣传效果。我方前面已经讲过,我们的观点是,通过案发量来衡量我们的工作是否到位,或者说出现新型诈骗时,我们可能需要采取更多措施,而公安部门是通过案发量来进行衡量的。
我听到您说公安系统是通过案发量来衡量的,难道不看其他因素了吗?对方会看其他因素。您要给我直接的数据,或者直接告诉我,公安部门是怎么通过案发量直接衡量的。
我给您一个数据,在浙江省,大量受害人没有报案,或者报案后没有纳入统计系统,导致基数大,意味着实际发案量可能高于统计的数据,这是浙江省公安给出的。因为这个报道,难道您还要说案发量是客观实际的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23 年 1 月 10 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诈骗以及相关联犯罪工作情况中有数据显示,2023 年 1 月至 10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数万人,同比增长近 50%。所以,公安部门是不是通过案发量的数据统计,加上后续的趋势发展,去开展更多工作呢?
那我再问您下一个问题,如果案发量成功提高了公众的警惕心,但诈骗分子转而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诈骗,导致案发量没有明显变化,这是否意味着反诈宣传无效?
反诈宣传成功提高了公众的警惕性,但是也同样促使诈骗分子转而采用了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诈骗,案发量没有明显变化,这是否意味着反诈宣传无效?
那我通过预警拦截,通过各项指标,告诉您这个案件没有变化,案发量都没有变化,您怎么告诉我它到底好还是不好?虽然预警拦截是公安做出的一种措施,没人受骗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但是总会有一些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所以我们是不是要通过案发量,比如了解新型诈骗的手段方式,再采取一定的措施呢?
那我再问您,如果两个地区的案发量下降变化幅度相同,我们是否就认为两个地区的宣传效果相同?
我们前面一辩及二辩的辩论中也说过,案发量有一个隐性指标数,就是案发率,是当地的案发量除以它的人口数。对于您前面的观点,这对于人的认知也是有一个解释的。当地警方所说的,可能案发量减少了,或者两个地区相同了,那反诈效果其实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为什么一定要去衡量它们是不是一样呢?
我们这个辩题就是让我衡量呀,您这样讲我还衡量什么?而且开头我们一直在问您定义啊,应该的定义是什么,不应该的定义是什么?应该定义在事情中是应该或必须,我方说了应该是……一直在跟我绕什么核心地位,首先你们就没有给我明确定义。其次我们说不应该,不应该就是不必须,是不是就是反过来这种说法。您方应该打的是,什么东西是通过案发量来衡量的,而我方是不通过案发量来衡量,这个不对。您方没有给我数据,没有给我定义,我方给您后续,您方需要告诉我您方的论证,您方的论证义务。或者说反方的,您方刚才也提这个辩题,它是应不应该通过,而不是必不必须,如果今天这个辩题是必须,那我方一定会向您论证,案发量是唯一的因素,但是它是应该的,我方前面已经跟您说了,案发量是反诈宣传效果的直接进行论证的一个效果方式,我方时间到。
好,下面有请反方三辩选定对方三、四辩之间的一位辩手作为讨论对象。选定后请负责更改,选择 20。
我想请问一下正方三辩,敌方一直在跟我方说,把案发量当成核心的主导因素,然后再说加上其他因素来判断这个事情。那我想问一下,您是否认为案发量的减少或变化一定意味着反诈的效果好?
我方并没有说案发量的增减变化一定代表反诈宣传效果。我方前面已经讲过,我们的观点是,通过案发量来衡量我们的工作是否到位,或者说出现新型诈骗时,我们可能需要采取更多措施,而公安部门是通过案发量来进行衡量的。
我听到您说公安系统是通过案发量来衡量的,难道不看其他因素了吗?对方会看其他因素。您要给我直接的数据,或者直接告诉我,公安部门是怎么通过案发量直接衡量的。
我给您一个数据,在浙江省,大量受害人没有报案,或者报案后没有纳入统计系统,导致基数大,意味着实际发案量可能高于统计的数据,这是浙江省公安给出的。因为这个报道,难道您还要说案发量是客观实际的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23 年 1 月 10 日发布的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诈骗以及相关联犯罪工作情况中有数据显示,2023 年 1 月至 10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数万人,同比增长近 50%。所以,公安部门是不是通过案发量的数据统计,加上后续的趋势发展,去开展更多工作呢?
那我再问您下一个问题,如果案发量成功提高了公众的警惕心,但诈骗分子转而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诈骗,导致案发量没有明显变化,这是否意味着反诈宣传无效?
反诈宣传成功提高了公众的警惕性,但是也同样促使诈骗分子转而采用了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诈骗,案发量没有明显变化,这是否意味着反诈宣传无效?
那我通过预警拦截,通过各项指标,告诉您这个案件没有变化,案发量都没有变化,您怎么告诉我它到底好还是不好?虽然预警拦截是公安做出的一种措施,没人受骗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但是总会有一些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所以我们是不是要通过案发量,比如了解新型诈骗的手段方式,再采取一定的措施呢?
那我再问您,如果两个地区的案发量下降变化幅度相同,我们是否就认为两个地区的宣传效果相同?
我们前面一辩及二辩的辩论中也说过,案发量有一个隐性指标数,就是案发率,是当地的案发量除以它的人口数。对于您前面的观点,这对于人的认知也是有一个解释的。当地警方所说的,可能案发量减少了,或者两个地区相同了,那反诈效果其实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为什么一定要去衡量它们是不是一样呢?
我们这个辩题就是让我衡量呀,您这样讲我还衡量什么?而且开头我们一直在问您定义啊,应该的定义是什么,不应该的定义是什么?应该定义在事情中是应该或必须,我方说了应该是……一直在跟我绕什么核心地位,首先你们就没有给我明确定义。其次我们说不应该,不应该就是不必须,是不是就是反过来这种说法。您方应该打的是,什么东西是通过案发量来衡量的,而我方是不通过案发量来衡量,这个不对。您方没有给我数据,没有给我定义,我方给您后续,您方需要告诉我您方的论证,您方的论证义务。或者说反方的,您方刚才也提这个辩题,它是应不应该通过,而不是必不必须,如果今天这个辩题是必须,那我方一定会向您论证,案发量是唯一的因素,但是它是应该的,我方前面已经跟您说了,案发量是反诈宣传效果的直接进行论证的一个效果方式,我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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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刚才的盘问以及对方的回答,我方认为,比如通过一些预防方式来减少传诈案量的发生,若案件未发生,那公安部门是否要进行新的宣查?我方的目的是什么?对方辩友,大家最为清晰地看到,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直接反映了反诈宣传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我方刚才还提出一个重要问题,我方认为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使从 10 个人中一个人被骗转变为 3 个人中一个人被骗的概率发生变化,从而让大家关注到这些,进而学习更多的反诈知识。所以,我方认为反诈宣传会对发案量产生反作用。
通过刚才的盘问以及对方的回答,我方认为,比如通过一些预防方式来减少传诈案量的发生,若案件未发生,那公安部门是否要进行新的宣查?我方的目的是什么?对方辩友,大家最为清晰地看到,发案量是衡量反诈宣传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它直接反映了反诈宣传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我方刚才还提出一个重要问题,我方认为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划,使从 10 个人中一个人被骗转变为 3 个人中一个人被骗的概率发生变化,从而让大家关注到这些,进而学习更多的反诈知识。所以,我方认为反诈宣传会对发案量产生反作用。
好的。首先,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其次,从开始到现在,我们都没有听到双方达成的共识,包括利益方面的共识也没有。再者,我认为案发量不能作为一个核心指标来衡量,因为案发量具有很多影响因素,而且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很多手段来实现,而不是单纯看发案量。对方似乎在改变论题,因为对方一直在强调一些敏感问题,而我方是站在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这一立场上的。对方把我方的利益包含在其利益之下,我方无法接受。在过程中,无论我方说什么,对方都说好,而对于发案量,我方认为对方没有给出一个可以直接将其作为标准的依据。我方的观点是,如果要把其他方面考虑进来,而不是单纯排除案发量,那么对方应该给出明确的说法。然而,对方并没有做到。总之,如果从这样一个标准不明确、辩论前提不平等的情况来看,这怎么比?难道直接判定你们赢吗?
好的。首先,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其次,从开始到现在,我们都没有听到双方达成的共识,包括利益方面的共识也没有。再者,我认为案发量不能作为一个核心指标来衡量,因为案发量具有很多影响因素,而且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很多手段来实现,而不是单纯看发案量。对方似乎在改变论题,因为对方一直在强调一些敏感问题,而我方是站在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效果这一立场上的。对方把我方的利益包含在其利益之下,我方无法接受。在过程中,无论我方说什么,对方都说好,而对于发案量,我方认为对方没有给出一个可以直接将其作为标准的依据。我方的观点是,如果要把其他方面考虑进来,而不是单纯排除案发量,那么对方应该给出明确的说法。然而,对方并没有做到。总之,如果从这样一个标准不明确、辩论前提不平等的情况来看,这怎么比?难道直接判定你们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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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观点是以多种数据为基础,以发案量为主,考虑其分析成本、便捷性以及对人民的时效性、长久性。您方所说的官方依据虽有,但也会有其他数据。您方论证发案量占主导地位,无非是从群众、资源和主观性三个角度。我方认为,做到服务群众,应以群众感觉为主。现在群众认为反诈宣传效果好了,我方也解释了为何以发案量为主,其他为辅,也跟您说了如何服务群众。您方有仔细听我方论点吗?我方问为何不是直观作用于,而是用一个间接的数据量?间接数据量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否定了考量的标准性、客观性,为何要抛弃直接的,选择间接的?我方已告知如何将发案量作为主要量判断,并延伸说明其是反对用语。宣传效果是以什么来衡量,我方除论证发案量是衡量标准外,还论证了发案量的优势。首先是群众意识,其次发案量有数据的直观性,其他数据如犯罪率、高案率等难道不是数据吗?发案量能反映一个地区人员丰富的组织数量,而宣传是作用于全体人民的全程状态,您方只局限于发案量的后时状态,如何衡量全程与局部的好坏?
正方:今天的辩题是通过发案量来衡量,主要内容是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非发案量对反诈宣传的作用。反诈宣传的一个优势是可以反作用于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举出浙江某某地区有人被骗后不报案的例子,对于这类人群,您能给出一个解决方法吗?
反方:不好意思,请再说一遍,我可以不计时吗?上一次我们重复时也记了时间,您说不计时时,我们就没有计时。上次是对方重复问了三遍,时间却在计算,我眼睁睁看着时间跳了。
正方:好的,我继续问。对于不报案的公民,后续应与主办方联系。像这种情况,第二次是他们自己来考察,不讲话也不问,连警方都不愿意相信,都不愿意去报案,那他为什么会通过问卷调查来告诉自己被骗了?您有没有考虑过社会影响、他所面对的压力?如果有一个人直接告诉他可以帮忙,为什么不接受呢?您方能否给我一个实例?您方的观点不成立。
正方:就您方观点,您方提交的事情的真实性而言,数据本身存在诸多不完全利好的特性,那您方又凭什么依据发案量来改变政策?况且非得用这个数据来衡量,难道不需要其他数据支撑吗?发案量作为主导地位,会忽略一些深层次问题,导致治标不治本。而且您方的及时性反映的是短期效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需要稳定性和长远计划。
正方:我方意愿稿里说的是发案量最具有客观性、直接性,您方可能没听清。您方质疑警方数据,我方觉得奇怪,国家发布的数据是一定发生的案件,不应否认。我方认为发案量有反律推动性,在基层群众中宣传时,若发现有案件却不清楚情况,发案量可起到作用。您方说科技有不可观性,那您方的衡量量又是如何衡量效果的?我方可以通过其他预测性去预测模拟事情的发生,以达到预测效果。反方能否解决您方刚才质疑警方数据的问题?您方质疑案发量的准确性,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何不准确?应看针对警方发布报道的研究,发案量只是根据话题趋势判断,具有很多局限性,有很多影响因素。同期社会的其他事情也会影响,我也给出了一个数据,发案量能告知一些犯罪分子的情况以及犯罪的数量、质量增长等,这些是由警方决定的。
辩题为:反诈的宣传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的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我方观点是以多种数据为基础,以发案量为主,考虑其分析成本、便捷性以及对人民的时效性、长久性。您方所说的官方依据虽有,但也会有其他数据。您方论证发案量占主导地位,无非是从群众、资源和主观性三个角度。我方认为,做到服务群众,应以群众感觉为主。现在群众认为反诈宣传效果好了,我方也解释了为何以发案量为主,其他为辅,也跟您说了如何服务群众。您方有仔细听我方论点吗?我方问为何不是直观作用于,而是用一个间接的数据量?间接数据量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否定了考量的标准性、客观性,为何要抛弃直接的,选择间接的?我方已告知如何将发案量作为主要量判断,并延伸说明其是反对用语。宣传效果是以什么来衡量,我方除论证发案量是衡量标准外,还论证了发案量的优势。首先是群众意识,其次发案量有数据的直观性,其他数据如犯罪率、高案率等难道不是数据吗?发案量能反映一个地区人员丰富的组织数量,而宣传是作用于全体人民的全程状态,您方只局限于发案量的后时状态,如何衡量全程与局部的好坏?
正方:今天的辩题是通过发案量来衡量,主要内容是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非发案量对反诈宣传的作用。反诈宣传的一个优势是可以反作用于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举出浙江某某地区有人被骗后不报案的例子,对于这类人群,您能给出一个解决方法吗?
反方:不好意思,请再说一遍,我可以不计时吗?上一次我们重复时也记了时间,您说不计时时,我们就没有计时。上次是对方重复问了三遍,时间却在计算,我眼睁睁看着时间跳了。
正方:好的,我继续问。对于不报案的公民,后续应与主办方联系。像这种情况,第二次是他们自己来考察,不讲话也不问,连警方都不愿意相信,都不愿意去报案,那他为什么会通过问卷调查来告诉自己被骗了?您有没有考虑过社会影响、他所面对的压力?如果有一个人直接告诉他可以帮忙,为什么不接受呢?您方能否给我一个实例?您方的观点不成立。
正方:就您方观点,您方提交的事情的真实性而言,数据本身存在诸多不完全利好的特性,那您方又凭什么依据发案量来改变政策?况且非得用这个数据来衡量,难道不需要其他数据支撑吗?发案量作为主导地位,会忽略一些深层次问题,导致治标不治本。而且您方的及时性反映的是短期效果,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需要稳定性和长远计划。
正方:我方意愿稿里说的是发案量最具有客观性、直接性,您方可能没听清。您方质疑警方数据,我方觉得奇怪,国家发布的数据是一定发生的案件,不应否认。我方认为发案量有反律推动性,在基层群众中宣传时,若发现有案件却不清楚情况,发案量可起到作用。您方说科技有不可观性,那您方的衡量量又是如何衡量效果的?我方可以通过其他预测性去预测模拟事情的发生,以达到预测效果。反方能否解决您方刚才质疑警方数据的问题?您方质疑案发量的准确性,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何不准确?应看针对警方发布报道的研究,发案量只是根据话题趋势判断,具有很多局限性,有很多影响因素。同期社会的其他事情也会影响,我也给出了一个数据,发案量能告知一些犯罪分子的情况以及犯罪的数量、质量增长等,这些是由警方决定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这场自由辩论中,双方讨论流程如下: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各位在场的观众:
大家好!经过此次激烈的辩论,我方始终坚定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此刻,我将阐述我方观点,并对这场辩论进行总结。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听到对方辩友一些看似合理但存在漏洞的观点。对方强调发案量的直观性,然而正如我方所述,这种直观存在问题。一个城市因经济发展机遇吸引众人,不能仅因其某一方面看似良好,就认为它更好,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因素。例如,当加拿大打击诈骗团伙力度加大,发案量下降时,这与宣传效果并无必然联系,因为诈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害者可能因害怕被诋毁或其他原因而不愿报案。我们通过对这些情况的分析发现,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是错误的,不能因为暂时未找到正确的方法,就选择在错误的方向上寻找出口。我们应该积极建立多维度的衡量标准。如果仅仅通过了解一些伪装信息来判断反诈效果,而过度依赖发案量,这是不正确的。同时,我们也要指出,发案量仅仅是一个数据,它无法取代众多工作人员精心准备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工作的艰辛付出。我们不能仅仅以发案量来评判他们的工作成果,否则是对他们的不公平。
为此,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应该以更加全面、客观、有据的态度综合考虑。
好的,下面有请正方四辩选手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大家好,我是反方四辩,对于本场比赛我将做一个最后的总结。首先,我很难理解对面为什么会去质疑一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原文如此)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各位在场的观众:
大家好!经过此次激烈的辩论,我方始终坚定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此刻,我将阐述我方观点,并对这场辩论进行总结。
在辩论过程中,我方听到对方辩友一些看似合理但存在漏洞的观点。对方强调发案量的直观性,然而正如我方所述,这种直观存在问题。一个城市因经济发展机遇吸引众人,不能仅因其某一方面看似良好,就认为它更好,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因素。例如,当加拿大打击诈骗团伙力度加大,发案量下降时,这与宣传效果并无必然联系,因为诈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受害者可能因害怕被诋毁或其他原因而不愿报案。我们通过对这些情况的分析发现,以发案量作为衡量标准是错误的,不能因为暂时未找到正确的方法,就选择在错误的方向上寻找出口。我们应该积极建立多维度的衡量标准。如果仅仅通过了解一些伪装信息来判断反诈效果,而过度依赖发案量,这是不正确的。同时,我们也要指出,发案量仅仅是一个数据,它无法取代众多工作人员精心准备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工作的艰辛付出。我们不能仅仅以发案量来评判他们的工作成果,否则是对他们的不公平。
为此,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应该以更加全面、客观、有据的态度综合考虑。
好的,下面有请正方四辩选手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计时开始。
大家好,我是反方四辩,对于本场比赛我将做一个最后的总结。首先,我很难理解对面为什么会去质疑一个……(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原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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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而应该以更加全面、客观、有据的态度综合考虑。
定义存在不完整且狭隘的问题。对方称发案量在一段时间内会有波动,应根据此数据进行衡量,而我方认为发案量不仅是公安系统,更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制定更强策略的重要依据。对方指出我方放大发案量的一些弊端,以推出其方的其他观点,还认为公安系统不完善。然而,发案量是社会治安的基础数据,可为制定有效的治安策略及相关工作步骤提供支持。某一地区的相关情况能通过此数据迅速引起重视,推动社会治安更好地维护。同时,在公众心中树立起正确的观念。此外,依据发案量,公安系统可及时识别诈骗行为,从而更精准地进行宣传活动,覆盖更大人群。我方认为应以发案量为主,相比其他方式,我们能覆盖 70%、80%的人群。发案量不仅是治安指导决策的依据,更是反诈宣传的智慧源泉,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守护美好家园。
定义存在不完整且狭隘的问题。对方称发案量在一段时间内会有波动,应根据此数据进行衡量,而我方认为发案量不仅是公安系统,更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制定更强策略的重要依据。对方指出我方放大发案量的一些弊端,以推出其方的其他观点,还认为公安系统不完善。然而,发案量是社会治安的基础数据,可为制定有效的治安策略及相关工作步骤提供支持。某一地区的相关情况能通过此数据迅速引起重视,推动社会治安更好地维护。同时,在公众心中树立起正确的观念。此外,依据发案量,公安系统可及时识别诈骗行为,从而更精准地进行宣传活动,覆盖更大人群。我方认为应以发案量为主,相比其他方式,我们能覆盖 70%、80%的人群。发案量不仅是治安指导决策的依据,更是反诈宣传的智慧源泉,让我们以实际行动守护美好家园。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诈的宣传效果是否能通过发案量来有效衡量,即发案量是否能作为评估反诈宣传效果的重要依据。
发案量是治安指导决策的依据,更是反诈宣传的智慧源泉,应以发案量来衡量反诈的宣传效果,以实际行动守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