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本场比赛将于 9 点正式开始,试卖过程中以及比赛全程,需要保持摄像头开启。强调除主办方网络问题外,正方、双方个人问题造成的失误均不支持补充时长。比赛中途尽量不终止比赛,除特殊情况网络问题外。
参赛选手请改备注名,如正方一辩加 40。
下面进行赛前试麦环节,试麦过程中,请试麦选手打开摄像头。 正方一辩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到吗?可以。 正方二辩的公测试,请问可以听到吗?可以。 正方三辩可以听到吗?可以。 请反方二辩试麦。 嗯,反方二辩能听见吗?可以。网有点不太好。 反方三辩能收到吗?可以。 反方 2 辩请修改备注。 请反方四辩进行试麦。 嗯,刚四辩来成功测试,可以听到吗?可以。
跟他们讲,如果会赛前通知一下,就是如果出现网络问题,可以出现网络就随行开单,然后可以给他们调整机会。反方选手如有网络问题,请现在及时调整,比赛将于 9 点正式开始。
如果开始的时候他们在讲但没有声音,就提醒他们打开,不要代为操作,让他们自己处理。我们先进行诊断,然后说继续,再开始跟他们重置。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参赛选手、观众朋友。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本场比赛将于 9 点正式开始,试卖过程中以及比赛全程,需要保持摄像头开启。强调除主办方网络问题外,正方、双方个人问题造成的失误均不支持补充时长。比赛中途尽量不终止比赛,除特殊情况网络问题外。
参赛选手请改备注名,如正方一辩加 40。
下面进行赛前试麦环节,试麦过程中,请试麦选手打开摄像头。 正方一辩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到吗?可以。 正方二辩的公测试,请问可以听到吗?可以。 正方三辩可以听到吗?可以。 请反方二辩试麦。 嗯,反方二辩能听见吗?可以。网有点不太好。 反方三辩能收到吗?可以。 反方 2 辩请修改备注。 请反方四辩进行试麦。 嗯,刚四辩来成功测试,可以听到吗?可以。
跟他们讲,如果会赛前通知一下,就是如果出现网络问题,可以出现网络就随行开单,然后可以给他们调整机会。反方选手如有网络问题,请现在及时调整,比赛将于 9 点正式开始。
如果开始的时候他们在讲但没有声音,就提醒他们打开,不要代为操作,让他们自己处理。我们先进行诊断,然后说继续,再开始跟他们重置。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参赛选手、观众朋友。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首先,发案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案件发生的数量、频次。在诈骗领域,只要构成立案标准并报警,就会纳入当地发案量的统计。一般认为,发案量的降低意味着当地反诈宣传效果的落实与人民的安定,基于此有两个前提。其一,正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应该只通过发案量这一个指标进行衡量,无需证明其他。其二,现状下警方普遍通过发案量评判反诈效果,包括发案量降低在内的情况已成为考核警方成效的业内标准。因此,正方赞同并打算顺应现状,反方必须解释推翻现状的理由,并给出明确的替代标准。我方判准为发案量与反诈力度的体现具备相关性,且能够在警民两端发挥实效。
我方论点如下: 首先,作为统计数据,发案量清晰易懂。作为在生活中取得良好效果的标准,应该继续使用。全国公安派出所在 2000 年面向全国提出少发案、支持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至今已有 20 余年。查阅近期各市各县的公安机关反诈数据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反诈中心都正使用发案量作为反诈宣传的重要衡量指标,与其他衡量指标相辅相成,共同佐证宣传效果。究其原因,在于其便捷的统计与直观的展现。相较于连篇累牍的报道故事,或是整合其他无足轻重的数据,发案量只用寥寥几组对比型的数据,就能立足人民最关切的、潜在的问题,体现实效,说明警方的雷厉风行,战功显著。2023 年,曾饱受诈骗困扰的桂平市反诈小组树立防字当先的核心理念,2024 年第一季度更是实现电诈案件的“0 发案”,发案同比下降 300%多,反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无独有偶,河北警方在《人民公安报》也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2024 年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同比下降 20%。在报道中,合肥警方明确表示,多破案不如不发案,多挽损不如不受骗,说明发案量是针对反诈宣传效果推进落实的信息表现。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公安部针对反诈工作的总结性报告中,始终把发案量、挽损率与抓获罪犯数量公布。正方同样愿意继续遵循现状。
其次,作为反诈力度的风向标,通过发案量衡量宣传效果,不仅能够督促警方维护人民利益,也能提醒群众谨防诈骗。为构建全民反诈新格局,浙江省反诈中心曾在 2021 年发布全省各区县的网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地图,其中明确显示发案量存在的地区为杭州、宁波、温州。意识到发案量增长之后,政府针对性精准打击反诈问题严重地区,在三地取得了良好成效。除此之外,作为警方内部 KPI 的存在,发案量激励并督促警方落实工作,促进他们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2019 年第 4 季度,汝阳县电诈的发案量下降近四成,还曾连续保持 16 天零发案,这一瞩目成就立刻引起热议,成为全省 18 个城市公安系统的学习榜样。除此之外,对于群众而言,政府对发案量的公开能够帮助其意识到诈骗危害巨大。山东省公安厅制定 2024 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方案,明确要求坚持规范执法、透明公开,办案量数据公开能够使群众对政府进行透明化监督,从而促进政府反诈工作开展。在很多报道中,警方会通过加强拦截、严防密布、精准打击、做好宣传等方式,体现自己在发案量降低方面的努力。在阅读相关报道的同时,民众也能对全方位的反诈形势的严峻性有更深入的了解,树立身边的反诈意识。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以上分析。下面有请……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首先,发案量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案件发生的数量、频次。在诈骗领域,只要构成立案标准并报警,就会纳入当地发案量的统计。一般认为,发案量的降低意味着当地反诈宣传效果的落实与人民的安定,基于此有两个前提。其一,正方认为反诈宣传效果应该只通过发案量这一个指标进行衡量,无需证明其他。其二,现状下警方普遍通过发案量评判反诈效果,包括发案量降低在内的情况已成为考核警方成效的业内标准。因此,正方赞同并打算顺应现状,反方必须解释推翻现状的理由,并给出明确的替代标准。我方判准为发案量与反诈力度的体现具备相关性,且能够在警民两端发挥实效。
我方论点如下: 首先,作为统计数据,发案量清晰易懂。作为在生活中取得良好效果的标准,应该继续使用。全国公安派出所在 2000 年面向全国提出少发案、支持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至今已有 20 余年。查阅近期各市各县的公安机关反诈数据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反诈中心都正使用发案量作为反诈宣传的重要衡量指标,与其他衡量指标相辅相成,共同佐证宣传效果。究其原因,在于其便捷的统计与直观的展现。相较于连篇累牍的报道故事,或是整合其他无足轻重的数据,发案量只用寥寥几组对比型的数据,就能立足人民最关切的、潜在的问题,体现实效,说明警方的雷厉风行,战功显著。2023 年,曾饱受诈骗困扰的桂平市反诈小组树立防字当先的核心理念,2024 年第一季度更是实现电诈案件的“0 发案”,发案同比下降 300%多,反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无独有偶,河北警方在《人民公安报》也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2024 年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数同比下降 20%。在报道中,合肥警方明确表示,多破案不如不发案,多挽损不如不受骗,说明发案量是针对反诈宣传效果推进落实的信息表现。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公安部针对反诈工作的总结性报告中,始终把发案量、挽损率与抓获罪犯数量公布。正方同样愿意继续遵循现状。
其次,作为反诈力度的风向标,通过发案量衡量宣传效果,不仅能够督促警方维护人民利益,也能提醒群众谨防诈骗。为构建全民反诈新格局,浙江省反诈中心曾在 2021 年发布全省各区县的网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地图,其中明确显示发案量存在的地区为杭州、宁波、温州。意识到发案量增长之后,政府针对性精准打击反诈问题严重地区,在三地取得了良好成效。除此之外,作为警方内部 KPI 的存在,发案量激励并督促警方落实工作,促进他们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2019 年第 4 季度,汝阳县电诈的发案量下降近四成,还曾连续保持 16 天零发案,这一瞩目成就立刻引起热议,成为全省 18 个城市公安系统的学习榜样。除此之外,对于群众而言,政府对发案量的公开能够帮助其意识到诈骗危害巨大。山东省公安厅制定 2024 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方案,明确要求坚持规范执法、透明公开,办案量数据公开能够使群众对政府进行透明化监督,从而促进政府反诈工作开展。在很多报道中,警方会通过加强拦截、严防密布、精准打击、做好宣传等方式,体现自己在发案量降低方面的努力。在阅读相关报道的同时,民众也能对全方位的反诈形势的严峻性有更深入的了解,树立身边的反诈意识。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以上分析。下面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发案量与反诈力度的体现具备相关性,且能够在警民两端发挥实效。
我方坚定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感谢主席。我想请问一下对方一辩对于发案量的定义,您方给出的是怎样的?该量是指一定时间内案件发生数量、频次。那您方认为是不是只有公民在受到诈骗然后并报案的时候才会被牵涉进案件?
正方:警方根据立案标准并报警就会纳入当地发案量的统计,没有问题。
反方:好的,那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看待未触及案件的人民群众?
正方:什么叫未触及案件的发案?群众不是很能理解。
反方:若是在该案件中您没有被诈骗,但是您受宣传的范围影响,所以就是未触及该案件的人民群众,请您回答一下。
正方:没有被诈骗不是一件好事吗?为什么我们今天要美方的态度是要这些没被诈骗的,是被诈骗然后提高发量吗?我方不是很能理解。
反方:您方可以回答我的问题,但您方无权反问我。我的问题是,您认为您方认为宣传的面向群众是?
正方:所有人啊,就是全国各地范围内的所有人。
反方:那您方认为如果有的人他因为你们宣传从不信而从信到了不信电信诈骗这个电话,那他是不是属于宣传效果中的?所以您方刚刚也回答到了,发案量是只有公民在受到诈骗并牵扯进案件的时候,他才会属于牵扯进这案件,所以说您方刚刚提到的那个发案量,就是结合我方之前的这个问题来重合的话,就是您方认同的是这个从不信到不信电信诈骗的这个人群,他是不属于宣传效果里的,是不是您方回答。
正方:我确实不太能理解,今天我本来这个人他是信电信诈骗的,然后我通过反诈宣传,然后他从信变成了不信,所以导致我的发案量降低,是不是通过那个这这就是通过反诈宣传的效果,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呀,没有问题。
反方:发案量的降低难道一定是因为您方的宣传效果导致的吗?实际上,所以一定是所以。所以第一件事情,您方跟我讲,今天可能会存在一部分不被诈骗的,但是这件事情是这部分不被诈骗的人,他根本就不算在发案量里,我今天通过反诈宣传让他从信变成不信,那不是就是让我的发案量降低的原因吗?所以这件事情您方反而在佐证我方的观点。一步往下,您方跟我讲可能会有多个指标去衡量,我方今天论证的是应该,而不是指应该,所以今天您方所有讲的其他指标跟我方讲的这个发案量作为指标压根就会冲突,是您方要解释为什么在发案量很好的现状下,您方要推翻这样的一个现状,是双方之间论证义务的话,那您就上来就。
下面有请反方。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为: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一辩
反方:感谢主席。我想请问一下对方一辩对于发案量的定义,您方给出的是怎样的?该量是指一定时间内案件发生数量、频次。那您方认为是不是只有公民在受到诈骗然后并报案的时候才会被牵涉进案件?
正方:警方根据立案标准并报警就会纳入当地发案量的统计,没有问题。
反方:好的,那请问对方辩友,如何看待未触及案件的人民群众?
正方:什么叫未触及案件的发案?群众不是很能理解。
反方:若是在该案件中您没有被诈骗,但是您受宣传的范围影响,所以就是未触及该案件的人民群众,请您回答一下。
正方:没有被诈骗不是一件好事吗?为什么我们今天要美方的态度是要这些没被诈骗的,是被诈骗然后提高发量吗?我方不是很能理解。
反方:您方可以回答我的问题,但您方无权反问我。我的问题是,您认为您方认为宣传的面向群众是?
正方:所有人啊,就是全国各地范围内的所有人。
反方:那您方认为如果有的人他因为你们宣传从不信而从信到了不信电信诈骗这个电话,那他是不是属于宣传效果中的?所以您方刚刚也回答到了,发案量是只有公民在受到诈骗并牵扯进案件的时候,他才会属于牵扯进这案件,所以说您方刚刚提到的那个发案量,就是结合我方之前的这个问题来重合的话,就是您方认同的是这个从不信到不信电信诈骗的这个人群,他是不属于宣传效果里的,是不是您方回答。
正方:我确实不太能理解,今天我本来这个人他是信电信诈骗的,然后我通过反诈宣传,然后他从信变成了不信,所以导致我的发案量降低,是不是通过那个这这就是通过反诈宣传的效果,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呀,没有问题。
反方:发案量的降低难道一定是因为您方的宣传效果导致的吗?实际上,所以一定是所以。所以第一件事情,您方跟我讲,今天可能会存在一部分不被诈骗的,但是这件事情是这部分不被诈骗的人,他根本就不算在发案量里,我今天通过反诈宣传让他从信变成不信,那不是就是让我的发案量降低的原因吗?所以这件事情您方反而在佐证我方的观点。一步往下,您方跟我讲可能会有多个指标去衡量,我方今天论证的是应该,而不是指应该,所以今天您方所有讲的其他指标跟我方讲的这个发案量作为指标压根就会冲突,是您方要解释为什么在发案量很好的现状下,您方要推翻这样的一个现状,是双方之间论证义务的话,那您就上来就。
下面有请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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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好,感谢主席,问候各位。我方的立场是:反诈宣传的效果不能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我方对于宣传效果的定义是:群众通过宣传活动了解到了一定的相关知识。而发案量是涉及群众报案的,涉及相关反诈一系列黑灰产业的案子数量。衡量是比较和评定,考虑和判断是绝对的。基于此定义,我方给出的标准,也就是比较平台是宣传效果本身多元化。群众多元化,无法直接影响发案量,宣传效果也不能通过发案量衡量。论证如下:
其一,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宣传的受众想法并不统一,即便国家宣传从多个方面推行,也总有个别人做出相反的选择。基于我国的人口结构来看,这种情况很容易涉及众多人群。发案量在社会层面所牵扯的四个群体分别为受害者、施害者、执法者、旁观者,发案量基本是由这四个群体的社会活动所决定的。因此,若要论证宣传效果能被发案量所衡量,就需要论证宣传效果能决定这四个社会方和群体的社会活动。然而,从我方掌握的数据来看,中央宣传部和公安部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联合启动了全民反诈行动集中宣传活动,并发布了 2023 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而 2024 年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罪犯 2.5 万人,同比上升 44.1%。虽然宣传活动的效果不至于一呼百应,但这起码应当起到一定效益,发案量将会降低。但根据数据来看,罪犯并没有因此偃旗息鼓,而是越发猖獗,而被诈骗的人也并没有减少。从施害者和受害者来看,宣传效果对于发案量都没有直接影响,因此宣传效果也不应该由发案量来衡量。
其二,影响案件的因素有很多。在宣传效果足够的情况下,如受害者遭遇到新的诈骗手段,无法做出及时反应;或受害者处于特殊心理状态,并没有将反诈宣传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被诈骗分子利用该心理。此外,甚至不能排除诈骗分子长期对受害者进行洗脑。宣传本身要根据案件来做出实证举例,如国家反诈中心 APP 中的经典案例,但从案件本身来说,罪犯掌握了犯罪的主动权。据此可得,宣传相对案件来说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发案量也不能作为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
其三,衡量是一把尺子,发案量仅仅只能体现因电信诈骗变化的群众的数量,而不能体现通过宣传从本该相信到不再相信或本就不信到更不相信的群众的情况。而宣传本身的目的是使人民群众了解这些诈骗手段,应当强调的是它的正面作用,而非加成。从发案量一个单薄的层面去看待宣传的效果,这是肤浅而片面的。若是无法避免这些过多影响案件的因素,那么发案量显然不能作为衡量宣传的效果的尺子。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的宣传效果不能由发案量来衡量。感谢主席,我的发言完毕。下面有请正方一辩。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好,感谢主席,问候各位。我方的立场是:反诈宣传的效果不能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我方对于宣传效果的定义是:群众通过宣传活动了解到了一定的相关知识。而发案量是涉及群众报案的,涉及相关反诈一系列黑灰产业的案子数量。衡量是比较和评定,考虑和判断是绝对的。基于此定义,我方给出的标准,也就是比较平台是宣传效果本身多元化。群众多元化,无法直接影响发案量,宣传效果也不能通过发案量衡量。论证如下:
其一,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宣传的受众想法并不统一,即便国家宣传从多个方面推行,也总有个别人做出相反的选择。基于我国的人口结构来看,这种情况很容易涉及众多人群。发案量在社会层面所牵扯的四个群体分别为受害者、施害者、执法者、旁观者,发案量基本是由这四个群体的社会活动所决定的。因此,若要论证宣传效果能被发案量所衡量,就需要论证宣传效果能决定这四个社会方和群体的社会活动。然而,从我方掌握的数据来看,中央宣传部和公安部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联合启动了全民反诈行动集中宣传活动,并发布了 2023 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而 2024 年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罪犯 2.5 万人,同比上升 44.1%。虽然宣传活动的效果不至于一呼百应,但这起码应当起到一定效益,发案量将会降低。但根据数据来看,罪犯并没有因此偃旗息鼓,而是越发猖獗,而被诈骗的人也并没有减少。从施害者和受害者来看,宣传效果对于发案量都没有直接影响,因此宣传效果也不应该由发案量来衡量。
其二,影响案件的因素有很多。在宣传效果足够的情况下,如受害者遭遇到新的诈骗手段,无法做出及时反应;或受害者处于特殊心理状态,并没有将反诈宣传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被诈骗分子利用该心理。此外,甚至不能排除诈骗分子长期对受害者进行洗脑。宣传本身要根据案件来做出实证举例,如国家反诈中心 APP 中的经典案例,但从案件本身来说,罪犯掌握了犯罪的主动权。据此可得,宣传相对案件来说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发案量也不能作为宣传效果的衡量标准。
其三,衡量是一把尺子,发案量仅仅只能体现因电信诈骗变化的群众的数量,而不能体现通过宣传从本该相信到不再相信或本就不信到更不相信的群众的情况。而宣传本身的目的是使人民群众了解这些诈骗手段,应当强调的是它的正面作用,而非加成。从发案量一个单薄的层面去看待宣传的效果,这是肤浅而片面的。若是无法避免这些过多影响案件的因素,那么发案量显然不能作为衡量宣传的效果的尺子。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的宣传效果不能由发案量来衡量。感谢主席,我的发言完毕。下面有请正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宣传效果本身多元化,群众多元化,无法直接影响发案量,宣传效果也不能通过发案量衡量。
我方坚定地认为,反诈的宣传效果不能由发案量来衡量。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论
正方:同学,我确认一下今天我方的“应该”不等于是唯一的“应该”吧,比如说我把发案量作为指标,不等于我其他什么事情都不管,对不对? 反方:对 正方:所以正方今天论证的不是唯一标准,而是多种标准共存,这是第一件事情。进一步往下,既然你觉得发案量不行,那你觉得要不要有一个衡量的指标,还是你觉得这压根就不要有指标? 反方:我觉得完全可以从公众问卷调查来看,比如问公众到底会不会信,而不是说不是每个公众每天都会经历诈骗分子的诈骗,不是每个人都会有这个机会,所以说从一开始您方就是片面的,并不能完全以此为准。 正方:我不是很懂,你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发案量不行,你方的那个东西可以。若是这个问卷调查面向的群众是随机的,然后它具有普遍性,就是可以从群众中抽取一部分人,之后呢? 反方:反映大多数…… 正方:我打断一下,所以至少在我方看来,今天反诈宣传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的一件事情,反而是你的问卷调查只是从所有人群里面抽取了一小部分人群,所以到底是哪一方更片面,显然您方的问卷调查更片面。所以进一步往下,我跟您聊多因异果的问题。所以在您的这个衡量指标下,会不会也产生多因异果的情况,比如说今年家庭教育因素导致大家对反诈宣传的接收效果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反诈宣传效果。 反方:对,可能会影响,嗯,不对,没问题。 正方:所以您方如果觉得今天因为它有个多因异果,就不能当做指标,那世上没有任何一个指标能够被衡量,您方的指标也证不成您方的立场。接下来您告诉我,貌似在告诉我,反诈宣传没有什么效果,所以它不能作为衡量标准,是不是? 反方:我方并没有否认宣传它不具有效果。 正方:所以桂平市反诈小组在 20241 年度实现电诈案件的零发案率,发案同比下降 300%多,反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在宣传反诈之后,我的发案量得到了显著的降低,为什么不是一件好事?您为什么要推翻它? 反方:那您方刚才提出了一个多因一果,那您方一定确定是它的这个效果造成的吗?那其实难道没有发生任何其他的社会事件吗? 正方:您刚刚多因一果的事情我已经解释过了,在您今天的衡量指标下,没有任何一件事情能够被衡量,因为在您的指标下也会存在多因异果的情况。当然我方看到的是反诈宣传对发案量是有降低作用的,所以说有一个覆盖率这样的事情。好,对,换来刚刚。那个对方提到了一个问卷调查,它是没有办法反映群众的整体状况,我来给出一个解释,就是在我方给出的数据来看,对方的一辩稿里面也有提到诈骗是有比重的,就是会在选定一个地区进行诈骗,所以说它是有一个划定的,是有比重的,所以它不公平,所以我方认为发案量不能单纯以您方所说的那样被否定。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论
正方:同学,我确认一下今天我方的“应该”不等于是唯一的“应该”吧,比如说我把发案量作为指标,不等于我其他什么事情都不管,对不对? 反方:对 正方:所以正方今天论证的不是唯一标准,而是多种标准共存,这是第一件事情。进一步往下,既然你觉得发案量不行,那你觉得要不要有一个衡量的指标,还是你觉得这压根就不要有指标? 反方:我觉得完全可以从公众问卷调查来看,比如问公众到底会不会信,而不是说不是每个公众每天都会经历诈骗分子的诈骗,不是每个人都会有这个机会,所以说从一开始您方就是片面的,并不能完全以此为准。 正方:我不是很懂,你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发案量不行,你方的那个东西可以。若是这个问卷调查面向的群众是随机的,然后它具有普遍性,就是可以从群众中抽取一部分人,之后呢? 反方:反映大多数…… 正方:我打断一下,所以至少在我方看来,今天反诈宣传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的一件事情,反而是你的问卷调查只是从所有人群里面抽取了一小部分人群,所以到底是哪一方更片面,显然您方的问卷调查更片面。所以进一步往下,我跟您聊多因异果的问题。所以在您的这个衡量指标下,会不会也产生多因异果的情况,比如说今年家庭教育因素导致大家对反诈宣传的接收效果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反诈宣传效果。 反方:对,可能会影响,嗯,不对,没问题。 正方:所以您方如果觉得今天因为它有个多因异果,就不能当做指标,那世上没有任何一个指标能够被衡量,您方的指标也证不成您方的立场。接下来您告诉我,貌似在告诉我,反诈宣传没有什么效果,所以它不能作为衡量标准,是不是? 反方:我方并没有否认宣传它不具有效果。 正方:所以桂平市反诈小组在 20241 年度实现电诈案件的零发案率,发案同比下降 300%多,反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在宣传反诈之后,我的发案量得到了显著的降低,为什么不是一件好事?您为什么要推翻它? 反方:那您方刚才提出了一个多因一果,那您方一定确定是它的这个效果造成的吗?那其实难道没有发生任何其他的社会事件吗? 正方:您刚刚多因一果的事情我已经解释过了,在您今天的衡量指标下,没有任何一件事情能够被衡量,因为在您的指标下也会存在多因异果的情况。当然我方看到的是反诈宣传对发案量是有降低作用的,所以说有一个覆盖率这样的事情。好,对,换来刚刚。那个对方提到了一个问卷调查,它是没有办法反映群众的整体状况,我来给出一个解释,就是在我方给出的数据来看,对方的一辩稿里面也有提到诈骗是有比重的,就是会在选定一个地区进行诈骗,所以说它是有一个划定的,是有比重的,所以它不公平,所以我方认为发案量不能单纯以您方所说的那样被否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行第二环节驳辩对辩,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计时开始。
第一点,我们今天达成一个共识,即正方论证发案量可以作为反诈宣传的一个考量因素,并不意味着将其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对方今天荒谬之处在于,一边认同我方说法,一边指责我方论证唯一。例如,评价一个学生是否为好学生,应从德智体美劳等综合因素判断,按对方逻辑,因为德育不是唯一因素,所以一个学生的道德好坏不能成为评判好学生的特定标准,这是十分荒谬的逻辑推演。
第二点,对方一直在纠结一件事,他表示受众想法不一,有些人接受程度高,有些人接受程度低,还提到发案量只与被骗的人有关,与未被骗的人无关。我确实不明白他的论证逻辑。他用一些个例推导到极端情况,以此证明某些东西不能使用,就如同说吃苹果可能会噎死人,所以大家都不要吃苹果,因为苹果可能会噎死人。这是一种极端的方法,只要存在可能的危害,就完全抵制,这是不合理的。
第三点,我方想要告诉大家如何落实。首先,即使从单个方面来看,2023 年桂林市反诈小组树立了正确的核心观念,2024 年第一季度实现了电诈发案量统一下降 300%多,反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由此可见,从单个方面,发案量也能体现反诈工作宣传的成效。并且,我们发现更多的城市通过案情下降、刑事案情数、刑事破案率的“两升两降”综合考虑,来进行最终反诈宣传效果的综合评定。我们发现,这是一个更加宏观和合理的数据,说明目前所用的反诈宣传发案量的考量是一个较为合理的衡量方式。
第四点,对方一直在纠结所谓的调查问卷,认为只要用调查问卷就可以解决上述所有问题,但实际调查问卷的信息观察这方面需要考虑。
有请反方。
下面进行第二环节驳辩对辩,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计时开始。
第一点,我们今天达成一个共识,即正方论证发案量可以作为反诈宣传的一个考量因素,并不意味着将其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对方今天荒谬之处在于,一边认同我方说法,一边指责我方论证唯一。例如,评价一个学生是否为好学生,应从德智体美劳等综合因素判断,按对方逻辑,因为德育不是唯一因素,所以一个学生的道德好坏不能成为评判好学生的特定标准,这是十分荒谬的逻辑推演。
第二点,对方一直在纠结一件事,他表示受众想法不一,有些人接受程度高,有些人接受程度低,还提到发案量只与被骗的人有关,与未被骗的人无关。我确实不明白他的论证逻辑。他用一些个例推导到极端情况,以此证明某些东西不能使用,就如同说吃苹果可能会噎死人,所以大家都不要吃苹果,因为苹果可能会噎死人。这是一种极端的方法,只要存在可能的危害,就完全抵制,这是不合理的。
第三点,我方想要告诉大家如何落实。首先,即使从单个方面来看,2023 年桂林市反诈小组树立了正确的核心观念,2024 年第一季度实现了电诈发案量统一下降 300%多,反诈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由此可见,从单个方面,发案量也能体现反诈工作宣传的成效。并且,我们发现更多的城市通过案情下降、刑事案情数、刑事破案率的“两升两降”综合考虑,来进行最终反诈宣传效果的综合评定。我们发现,这是一个更加宏观和合理的数据,说明目前所用的反诈宣传发案量的考量是一个较为合理的衡量方式。
第四点,对方一直在纠结所谓的调查问卷,认为只要用调查问卷就可以解决上述所有问题,但实际调查问卷的信息观察这方面需要考虑。
有请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影响案件发生的因素众多。其发生因素具有复杂性,如诈骗、在特殊心理状态下的长期洗脑等;而案件的报案及破案因素也不少,例如案件的隐蔽性,报案人的羞耻心理等。这些都会影响案件的统计,使得报案量存在问题。
案发量只能体现上当受骗的群体,无法体现如我方所说的不幸到无限和 S 版本的情况。在此,我想请教对方辩友,如何用发案量去体现这个本来就不幸的群体,变成更强的效果?
我方认为,衡量若作为一把尺子,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其影响因素繁杂,包含的不固定因素过多。
我方认为,影响案件发生的因素众多。其发生因素具有复杂性,如诈骗、在特殊心理状态下的长期洗脑等;而案件的报案及破案因素也不少,例如案件的隐蔽性,报案人的羞耻心理等。这些都会影响案件的统计,使得报案量存在问题。
案发量只能体现上当受骗的群体,无法体现如我方所说的不幸到无限和 S 版本的情况。在此,我想请教对方辩友,如何用发案量去体现这个本来就不幸的群体,变成更强的效果?
我方认为,衡量若作为一把尺子,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因为其影响因素繁杂,包含的不固定因素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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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同学,你说因案件影响因素多,发案量不能作为质标判断,而你提出的替代方案调查问卷,其影响因素包括警方宣传力度、受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这难道不是多方面因素吗?我们说的网络问卷调查只是一种手段,并非唯一指标。我们认为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东西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从无限到无限的加强版如何用发案量来体现?
第一件事,对方没有反驳案件多方面影响因素并非视为衡量指标的关键因素,我方也从未打算论证发案量是唯一衡量指标,只论证其应是衡量指标。我很好奇,今天那些发展好的地方,比如我刚举证的儒阳点,16 天内大量成为全省的学习亮点,其良好的反诈宣传效果能否作为好的榜样供别的地方学习?
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即从不信到不信的加强版如何用发案量体现,且我方认为发案量作为衡量的尺子不太合适,因其影响因素太多。当一个地方因发案量低成为全省反诈宣传的学习亮点,其他省市学习其手段时,是否起到示范作用,让别的省市也变得更好?对方辩友一直未说明反诈宣传效果是否能通过发案量来体现,似乎在回避这个问题。发案量无法全面体现反诈宣传效果,怎能成为衡量的尺子呢?我方已经举证,至少从逻辑和现实情况来看,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时,是可以判断出宣传效果的,但你方从未回复,包括其他省市的情况。
再说发案量,其影响因素众多,可能有因宣传不到位而发生的案件,还有到期诈骗等多种案发因素,而对方一直未回应。
正方:同学,你说因案件影响因素多,发案量不能作为质标判断,而你提出的替代方案调查问卷,其影响因素包括警方宣传力度、受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这难道不是多方面因素吗?我们说的网络问卷调查只是一种手段,并非唯一指标。我们认为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东西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从无限到无限的加强版如何用发案量来体现?
第一件事,对方没有反驳案件多方面影响因素并非视为衡量指标的关键因素,我方也从未打算论证发案量是唯一衡量指标,只论证其应是衡量指标。我很好奇,今天那些发展好的地方,比如我刚举证的儒阳点,16 天内大量成为全省的学习亮点,其良好的反诈宣传效果能否作为好的榜样供别的地方学习?
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即从不信到不信的加强版如何用发案量体现,且我方认为发案量作为衡量的尺子不太合适,因其影响因素太多。当一个地方因发案量低成为全省反诈宣传的学习亮点,其他省市学习其手段时,是否起到示范作用,让别的省市也变得更好?对方辩友一直未说明反诈宣传效果是否能通过发案量来体现,似乎在回避这个问题。发案量无法全面体现反诈宣传效果,怎能成为衡量的尺子呢?我方已经举证,至少从逻辑和现实情况来看,发案量作为衡量指标时,是可以判断出宣传效果的,但你方从未回复,包括其他省市的情况。
再说发案量,其影响因素众多,可能有因宣传不到位而发生的案件,还有到期诈骗等多种案发因素,而对方一直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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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首先,正方三辩选定反方四辩作为盘问对象。本轮共 5 分钟,双方各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正方:通过反诈宣传,让原本可能受骗的人避免了受骗,使案发量减少了,为什么这不算效果的一种呢?同学,这样跟你说,一个东西用另一个东西来衡量,比如说今天我拉肚子,医生告诉我是肠胃炎感冒,可能是我喝了一杯水加剧了这个肠胃炎感冒,但不能说用喝水这个因素来衡量我是否得肠胃炎。所以显然,一个老师让班里不及格的同学及格了,可能对于大部分考高分的同学提升很少,但这为什么不算效果的一种呢?同学你方说,但是你方有没有发现是老师针对性地对一个人进行辅导了,对吧?同学你方说的是老师对全班所有人一起上课。
反方:什么,你方便再说一遍吗?
正方:我说老师上课是不是对于所有人一起上的?
反方:哦对。
正方:所以因为所以您方这时候只论证宣传效果是对所有人上,但是有一部分差的人成绩被提高了,所以他就获得了成功,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呀。那优生,本来没有被诈骗的人,通过宣传知道了新的诈骗手段,就不会被诈骗了,但他以前也没有被诈骗,这个东西在发案量上体现不出来呀。所以我们在实际当中,如果一个老师让这个班的及格率上升了,我们会说这个老师教得好,因为本质上影响了一部分人,这同时也是衡量标准的一种。第二件事情,你说有多种因素影响,但我们两个方案一起使用,比如说成绩好的那一部分人,我们不看他这个分数提升了多少,我要看他这个分数占比提升多少,是不是通过多种方式的衡量,也可以做衡量指标的一种。所以同学你方的意思是不管我这个占比有多少,我只要占了 1%,我都可以用它来作为这个衡量标准,但是同学今天我们说的这个东西是用衡量标准来衡量,我说的东西是这个东西可不可以用另一个东西来衡量,如果今天我肠胃炎感冒,这个来衡量我能不能得肠胃炎呢?是我这个病毒,而不是今天早上我吃了什么或喝了一份凉水等其他的诱发因素。因为喝凉水是导致你感冒,所以它不能够衡量,但是如果你感冒的时候,你身体有多种病毒,这种多种病毒的指标是不是都可以衡量你有没有得肠胃炎这件事情。多种指标来衡量,当然是选择占比最多的那个病毒了。同学,可是今天你方始终无法告诉我为什么宣传是为什么发单量是占比最小,为什么发单量是占比最多的呀,同学,谢谢。所以医生在看你各种指标的时候,他不是看一项指标,他是给你多种指标做结合才进行诊断的。所以这件事情完全不反对正方向要论证,你看第二件事情,除了你这个多因一果,你告诉我还有哪些因素是你觉得不能够把它当做指标来衡量的同学,我刚才已经跟你聊得很清楚了呀,比如说我原先成绩就很高啊,那比如说我像您刚所说数学老师那个例子,我原先成绩就很高,然后后来老师通过辅导让我成绩变得更高了,我始终都没有受诈骗,不在这个因素里面。再说你光这个考试从来对应的都不是同一个学生比。比如说今天这个地方我受到了诈骗,然后另外那个地方我没有接受到反诈学,时间不多了我打断一下,所以反方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件从他所谓的那个多因果中,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是反正正方立场不成立的,这一个我给你解释,如果我们现状之下,设立一个清晰的指标,是不是可以,我们可以把资源重点地分配,比如说 2015 年挂了 18 个反诈受骗量高的地方,你可不可以通过这个反诈量受骗的地方来定点地去分配资源,定点地打击,让反诈的这个工作做得更好。同学这样跟你说好了,我给你举个例子吧,在现在呢,诈骗受害最多的人是 18 岁到 45 岁的人,而且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宣传的东西,他们受到的宣传效果影响肯定是最大的,但是为什么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受到诈骗的人还是最多的呢?显然是不对的。谢谢,如果这场比赛,如果反方不愿意回答我的问题,那我就要去解释一些事情了。2015 年中央点名挂牌了 18 个电信诈骗的重点区域,仅两年时间,5 个亿诈骗,这就是为什么因为反诈发案量这件事情作为一个清晰的指标,它可以让大家简单易懂,我们都知道哪个地区现在情况最猖獗,哪个地方需要我们投入最大的时间和精力。情况也是这样子,2015 年中央点名挂牌了 18 个地级诈骗地区,当我们对于这个地方进行反诈宣传的效果之后,仅两年时间,以下海为例,这对于警察端,我们可以清晰地分配资源,促进这个反诈宣传的效果。进一步来说,民众看到了这个地区,发现这个反诈量或者是案发量下降的时候,民众也能通俗易懂地感受到这个地方社会治安有没有变好,反诈宣传有没有效果,民众的信息安全和社会的安定稳定度也好了,这是为什么我们要设计一个清晰的衡量标准,定好让效果变得更好。好的,时间到。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四辩
首先,正方三辩选定反方四辩作为盘问对象。本轮共 5 分钟,双方各 2 分 30 秒,计时开始。
正方:通过反诈宣传,让原本可能受骗的人避免了受骗,使案发量减少了,为什么这不算效果的一种呢?同学,这样跟你说,一个东西用另一个东西来衡量,比如说今天我拉肚子,医生告诉我是肠胃炎感冒,可能是我喝了一杯水加剧了这个肠胃炎感冒,但不能说用喝水这个因素来衡量我是否得肠胃炎。所以显然,一个老师让班里不及格的同学及格了,可能对于大部分考高分的同学提升很少,但这为什么不算效果的一种呢?同学你方说,但是你方有没有发现是老师针对性地对一个人进行辅导了,对吧?同学你方说的是老师对全班所有人一起上课。
反方:什么,你方便再说一遍吗?
正方:我说老师上课是不是对于所有人一起上的?
反方:哦对。
正方:所以因为所以您方这时候只论证宣传效果是对所有人上,但是有一部分差的人成绩被提高了,所以他就获得了成功,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呀。那优生,本来没有被诈骗的人,通过宣传知道了新的诈骗手段,就不会被诈骗了,但他以前也没有被诈骗,这个东西在发案量上体现不出来呀。所以我们在实际当中,如果一个老师让这个班的及格率上升了,我们会说这个老师教得好,因为本质上影响了一部分人,这同时也是衡量标准的一种。第二件事情,你说有多种因素影响,但我们两个方案一起使用,比如说成绩好的那一部分人,我们不看他这个分数提升了多少,我要看他这个分数占比提升多少,是不是通过多种方式的衡量,也可以做衡量指标的一种。所以同学你方的意思是不管我这个占比有多少,我只要占了 1%,我都可以用它来作为这个衡量标准,但是同学今天我们说的这个东西是用衡量标准来衡量,我说的东西是这个东西可不可以用另一个东西来衡量,如果今天我肠胃炎感冒,这个来衡量我能不能得肠胃炎呢?是我这个病毒,而不是今天早上我吃了什么或喝了一份凉水等其他的诱发因素。因为喝凉水是导致你感冒,所以它不能够衡量,但是如果你感冒的时候,你身体有多种病毒,这种多种病毒的指标是不是都可以衡量你有没有得肠胃炎这件事情。多种指标来衡量,当然是选择占比最多的那个病毒了。同学,可是今天你方始终无法告诉我为什么宣传是为什么发单量是占比最小,为什么发单量是占比最多的呀,同学,谢谢。所以医生在看你各种指标的时候,他不是看一项指标,他是给你多种指标做结合才进行诊断的。所以这件事情完全不反对正方向要论证,你看第二件事情,除了你这个多因一果,你告诉我还有哪些因素是你觉得不能够把它当做指标来衡量的同学,我刚才已经跟你聊得很清楚了呀,比如说我原先成绩就很高啊,那比如说我像您刚所说数学老师那个例子,我原先成绩就很高,然后后来老师通过辅导让我成绩变得更高了,我始终都没有受诈骗,不在这个因素里面。再说你光这个考试从来对应的都不是同一个学生比。比如说今天这个地方我受到了诈骗,然后另外那个地方我没有接受到反诈学,时间不多了我打断一下,所以反方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件从他所谓的那个多因果中,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是反正正方立场不成立的,这一个我给你解释,如果我们现状之下,设立一个清晰的指标,是不是可以,我们可以把资源重点地分配,比如说 2015 年挂了 18 个反诈受骗量高的地方,你可不可以通过这个反诈量受骗的地方来定点地去分配资源,定点地打击,让反诈的这个工作做得更好。同学这样跟你说好了,我给你举个例子吧,在现在呢,诈骗受害最多的人是 18 岁到 45 岁的人,而且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宣传的东西,他们受到的宣传效果影响肯定是最大的,但是为什么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受到诈骗的人还是最多的呢?显然是不对的。谢谢,如果这场比赛,如果反方不愿意回答我的问题,那我就要去解释一些事情了。2015 年中央点名挂牌了 18 个电信诈骗的重点区域,仅两年时间,5 个亿诈骗,这就是为什么因为反诈发案量这件事情作为一个清晰的指标,它可以让大家简单易懂,我们都知道哪个地区现在情况最猖獗,哪个地方需要我们投入最大的时间和精力。情况也是这样子,2015 年中央点名挂牌了 18 个地级诈骗地区,当我们对于这个地方进行反诈宣传的效果之后,仅两年时间,以下海为例,这对于警察端,我们可以清晰地分配资源,促进这个反诈宣传的效果。进一步来说,民众看到了这个地区,发现这个反诈量或者是案发量下降的时候,民众也能通俗易懂地感受到这个地方社会治安有没有变好,反诈宣传有没有效果,民众的信息安全和社会的安定稳定度也好了,这是为什么我们要设计一个清晰的衡量标准,定好让效果变得更好。好的,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
反方三辩:在场各位,首先请正方告诉我你们的判准。我们认为,将其设定为指标后,发现这不仅对警察没好处,对民众也没好处,所以正方觉得它可以作为一个指标来衡量,但正方也承认这不是唯一指标,我们可以多方案支持使用,这不冲突。您方提到相关性,也提到是多元化标准,但您方当时未提到其作为多元化标准的占比,您方在常识上也未论证过。正方要论证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那其他因素的占比是多少呢?比如占比 1%,这能成立吗?我方认为正方所说的发案量占比应达到 90%,请介绍一下。我举例桂林公安、中央中共政委、鞍山公安局、八里湖公安局等。我想知道您方说的这个占比具体是多少,您必须给我一个标准,不然我不知道您方这边衡量的到底是什么标准。
正方三辩:我坦白说,如果这件事情能够量化,大家打这场比赛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我方尽量给大家说明。
反方三辩:您方也说过不能量化,这与我们的论点不谋而合。我想特别了解一个情况,宣传效果的受众群体是全体吗?
正方三辩:是全体公民。
反方三辩:那您方对商家的定义,其群体是什么?是全体人民吗?
正方三辩:不是,对于诈骗罪犯,他们是有针对性的,不是针对所有人。比如电信网络诈骗,很多诈骗受众群体是针对性的,这意味着您方所说的群体和我方所说的反诈宣传群体,本身就不是一个层面,存在大小的差异,您方以小代大,这是有问题的。我方二辩一直提到的问题,您方一直在逃避。有很多反诈意识本身就很强的人,这点您不否认吧?反诈的群体和宣传的群体本来就是一波人,因为骗子是骗各个年龄层的每个人,只不过每个人情况可能不一样,但同时反诈宣传的效果也是覆盖全部的,这两件事不冲突,除非您能举证骗子只骗一部分人,比如只骗 18 至 20 岁的人。我也回答过您很多次了,反诈宣传中,那些诈骗意识强的人,可能不体现在发案量上,但可以体现在警惕意识上,这时我们可以用两项指标。
反方三辩:是不是存在反诈意识很强的人?
正方三辩:当然存在。
反方三辩:那反诈意识本身就很强的人,他之前没有遇到诈骗犯案,在经过反诈宣传后,他的反诈意识增强了。您方又怎么解释?
正方三辩:我来给大家具体解释一下发案量这件事情在现实情况下怎么落实。我们发现,我刚刚举例的一系列公安局,他们都用这种方式来进行反诈宣传,将宣传效果和发案量做一定的绑定进行沟通。比如桂林公安的反诈宣传之后,这部分案件同比下降 300%,这样的事情发生后,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清楚易懂的指标,这不仅对于警察可以提供清楚的资源分配,对于民众来说也是安心的。第二件事情,我们可以两个方案结合使用,比如对方觉得问卷调查可以当指标,这两件事情可以结合使用。问卷调查可以展现出比如高层次那部分人的素质状态,而发案量这件事情可以展现大部分人在实际情况中的实行效果,两件事情都可以当做指标来衡量。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
反方三辩:在场各位,首先请正方告诉我你们的判准。我们认为,将其设定为指标后,发现这不仅对警察没好处,对民众也没好处,所以正方觉得它可以作为一个指标来衡量,但正方也承认这不是唯一指标,我们可以多方案支持使用,这不冲突。您方提到相关性,也提到是多元化标准,但您方当时未提到其作为多元化标准的占比,您方在常识上也未论证过。正方要论证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那其他因素的占比是多少呢?比如占比 1%,这能成立吗?我方认为正方所说的发案量占比应达到 90%,请介绍一下。我举例桂林公安、中央中共政委、鞍山公安局、八里湖公安局等。我想知道您方说的这个占比具体是多少,您必须给我一个标准,不然我不知道您方这边衡量的到底是什么标准。
正方三辩:我坦白说,如果这件事情能够量化,大家打这场比赛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我方尽量给大家说明。
反方三辩:您方也说过不能量化,这与我们的论点不谋而合。我想特别了解一个情况,宣传效果的受众群体是全体吗?
正方三辩:是全体公民。
反方三辩:那您方对商家的定义,其群体是什么?是全体人民吗?
正方三辩:不是,对于诈骗罪犯,他们是有针对性的,不是针对所有人。比如电信网络诈骗,很多诈骗受众群体是针对性的,这意味着您方所说的群体和我方所说的反诈宣传群体,本身就不是一个层面,存在大小的差异,您方以小代大,这是有问题的。我方二辩一直提到的问题,您方一直在逃避。有很多反诈意识本身就很强的人,这点您不否认吧?反诈的群体和宣传的群体本来就是一波人,因为骗子是骗各个年龄层的每个人,只不过每个人情况可能不一样,但同时反诈宣传的效果也是覆盖全部的,这两件事不冲突,除非您能举证骗子只骗一部分人,比如只骗 18 至 20 岁的人。我也回答过您很多次了,反诈宣传中,那些诈骗意识强的人,可能不体现在发案量上,但可以体现在警惕意识上,这时我们可以用两项指标。
反方三辩:是不是存在反诈意识很强的人?
正方三辩:当然存在。
反方三辩:那反诈意识本身就很强的人,他之前没有遇到诈骗犯案,在经过反诈宣传后,他的反诈意识增强了。您方又怎么解释?
正方三辩:我来给大家具体解释一下发案量这件事情在现实情况下怎么落实。我们发现,我刚刚举例的一系列公安局,他们都用这种方式来进行反诈宣传,将宣传效果和发案量做一定的绑定进行沟通。比如桂林公安的反诈宣传之后,这部分案件同比下降 300%,这样的事情发生后,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个清楚易懂的指标,这不仅对于警察可以提供清楚的资源分配,对于民众来说也是安心的。第二件事情,我们可以两个方案结合使用,比如对方觉得问卷调查可以当指标,这两件事情可以结合使用。问卷调查可以展现出比如高层次那部分人的素质状态,而发案量这件事情可以展现大部分人在实际情况中的实行效果,两件事情都可以当做指标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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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
有些人的反诈意识很强,但反诈宣传效果在其身上仍有作用。为何?因反诈宣传中,诸多案件与技术实时更迭,即便反诈意识强,若跟不上技术变化,仍可能被骗。故而对反诈意识强的人,反诈宣传亦能发挥效果,使其少被骗,降低发案率,此对大部分高智商人群或反诈意识高的人同样有效,因其覆盖全体人员。此为第一件事,借此为大家阐释,在该系统下,反诈宣传案件的反诈方案所起的作用。譬如 2015 年,可对有 18 个高案发的地区进行重点打击,近两年来,此类地区的案件已有大概最低件数。
第二件事,我发现一个重要指标,对民众而言具必要性。民众关注反诈宣传的效果体现在何处,而当他们看到某个地区被骗的人变少、案件减少时,便会切实认为公安局所做的反诈宣传有成效,大家也会积极参与并愿意接受反诈宣传。这对于民众而言,可推进反诈工作的进行,使社会变得更加安宁、稳定。此两件事表明,在诸多方面,大家都将案件当作指标,这也证明,将其作为指标,可使反诈工作得以推行。
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小结。
有些人的反诈意识很强,但反诈宣传效果在其身上仍有作用。为何?因反诈宣传中,诸多案件与技术实时更迭,即便反诈意识强,若跟不上技术变化,仍可能被骗。故而对反诈意识强的人,反诈宣传亦能发挥效果,使其少被骗,降低发案率,此对大部分高智商人群或反诈意识高的人同样有效,因其覆盖全体人员。此为第一件事,借此为大家阐释,在该系统下,反诈宣传案件的反诈方案所起的作用。譬如 2015 年,可对有 18 个高案发的地区进行重点打击,近两年来,此类地区的案件已有大概最低件数。
第二件事,我发现一个重要指标,对民众而言具必要性。民众关注反诈宣传的效果体现在何处,而当他们看到某个地区被骗的人变少、案件减少时,便会切实认为公安局所做的反诈宣传有成效,大家也会积极参与并愿意接受反诈宣传。这对于民众而言,可推进反诈工作的进行,使社会变得更加安宁、稳定。此两件事表明,在诸多方面,大家都将案件当作指标,这也证明,将其作为指标,可使反诈工作得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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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阐述,论证了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这一观点。
在主谁?王总在场各位。正方首先有一点让我很困惑,今天的第一点是您方提到过,您方的论证内容是应该是,但是我方想知道,您方也提到过,它是多元化标准,并非单一的,那您方今天是否应该给我们一个具体的占比多少,因为占比很小一部分就算衡量标准,衡量如同一把尺子,这是第一点。还有一点,在盘问环节中,对方提到发案量,其受众群体,对方告知我方是所有。而我方一直强调的一个重要点在于,防诈反诈意识很强的人,且对方在自己陈述的观点中也表明,这类人属于该群体之一。那么我方强调的是,既然我方反诈意识已经很强的人,在受过反诈宣传教育后,反诈意识更强了,此时已经不会相信任何诈骗内容,不会收到诈骗消息。这时正方如何论证这体现在发案量当中的,正方未给出解释,我方给出的解释是多元化标准,并非我方只是提出一个问卷调查,而是多元化的,是有各个方案综合来体现的。如果您方认为这一方面过于片面,我方可以继续阐述,它是多元化的,我们可以提出更多解决方案。今天我方的判准是宣传效果是多元化的,而其衡量是一种比较和平定,是一种决定性的,我方需要给出一个论证,即占比因素。
在主谁?王总在场各位。正方首先有一点让我很困惑,今天的第一点是您方提到过,您方的论证内容是应该是,但是我方想知道,您方也提到过,它是多元化标准,并非单一的,那您方今天是否应该给我们一个具体的占比多少,因为占比很小一部分就算衡量标准,衡量如同一把尺子,这是第一点。还有一点,在盘问环节中,对方提到发案量,其受众群体,对方告知我方是所有。而我方一直强调的一个重要点在于,防诈反诈意识很强的人,且对方在自己陈述的观点中也表明,这类人属于该群体之一。那么我方强调的是,既然我方反诈意识已经很强的人,在受过反诈宣传教育后,反诈意识更强了,此时已经不会相信任何诈骗内容,不会收到诈骗消息。这时正方如何论证这体现在发案量当中的,正方未给出解释,我方给出的解释是多元化标准,并非我方只是提出一个问卷调查,而是多元化的,是有各个方案综合来体现的。如果您方认为这一方面过于片面,我方可以继续阐述,它是多元化的,我们可以提出更多解决方案。今天我方的判准是宣传效果是多元化的,而其衡量是一种比较和平定,是一种决定性的,我方需要给出一个论证,即占比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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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正方同时也论证的是多元化的立场,反方要告诉为什么正方的这个指标不能够当做多元化方案当中的一种,才能算反方问证成功这第一件事情。所以我们看现状之下,浙江省公安局用两个指标做衡量,一个是发案量的下降,一个是损失财产案子的减少,这两件事情可以作为一个共同的体系来推动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进一步的我去问你啊,你会发现现状之下的反诈宣传其实有很多技术的更迭,哪怕你再聪明,你会发现你不知道 AI 换脸这件事情可能会存在,你还是会被骗,其实对于这种情况,也同样能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
反方:首先回答对方,我们双方都有提到过多元化标准,但是您方今天想论证应该是,那像您方到现在也没有听到过您方有具体的论证,不是说我方有多元化标准,就可以认定它是衡量今天的事,它是衡量的标准是什么?衡量是一把尺,它是一种绝对化,是一种评教,是一种比较和平静。我方一直想强调过,您方有说过这个宣传效果,大家的群体也是整体。您刚刚有说过,这个现在效果群,发案的群体也是整体,他刚刚就是说他没有信的那种群体就没有存在过,之后他本来本身就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诈骗案,他是不容易经常会掉陷阱的,他之后他也没有发生过诈骗案,他是如何体现在发案量上面,您方能否给出解释?情景那部分因素我也解决了,我所以我问您啊,您说要占比,您说您那个方案可以用,您给我讲讲您那个方案的占比是啥呢?同学这样说好了,在 2015 年到 2017 年,发案量一直是在减少的,然后在 2019 年到 2020 年发案量持续增高,所以您方是在告诉我,17 年到 20 年它的宣传效果是太不行了,是吗?
正方:我们发现没有反方一直在揣测正方,您要给一个具体的占比,但是本来占比这件事情就是在看投入的资源和实行的效果。其实这两件事情我方觉得正方只要论证到有主要的效果,或者是这个效果比较好,而我方发现现状下大部分的公安局都已经实行这件事且有效果,所以进一步我直接回答您那个问题有没有可能,其实是那个时候大家反诈宣传做的不好,没有投入这个资源,所以我们看到了这个案发量的上升,我们在这个地方投入资源,这个时候产生的效果那是会变得更好,这是不是我们作为发案量衡量指标带来的好处?和各位同学为什么要说当时我们做得不够呢?在 19 年到 20 年 201 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反诈中心到这些任务条件,国家跟反诈的力度确实着实很高,但是为什么呢?因为当时人民群众管了过来,当时电信诈骗的网络手段其实是层出不穷,大家对电信手段根本没有更好的辨别手段,但通过一段诈骗诈骗反案犯案量来衡量对警方做出的贡献,对各个人民对反诈做出贡献,实在是太公平了吧,同学,我说实话,我很质疑您说 19 年到 20 年大家的反诈案件这件事情其实是在上升,但我方恰恰是觉得这件事情其实也没有所谓,因为我跟您讲,如果一个方式我们转变了,比如说我们原来是用一个学习方式的,后来换了一个学习方式,这时候学习方式可能会有一个成绩,可能会有一个短暂的向量反复回升,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一个指标,应该看他长期很长期稳定的标准,比如说我们要以五年为计划,我们要以十年为计划,做一个长期的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这样是不是能看这个指标的衡量的稳定性。
反方:在什么时候您方有提到,就是说发现一个长期性,但是影响发案量的因素也有很多,它不仅仅只是说反诈宣传效果,比如那个受害者遭遇新的诈骗手段,然后还有就是包括我们自己国家的一些反诈的防止反诈的一个 APP,然后它们都是会有影响的,那您方是怎么论证这一点,就是说还是能通过这个来论证。
正方:对方提出的所有是这个指标可能有一些小瑕疵,还不能考,但是不能够说正方这个指标不成立。在系统之下,我会发现这个指标,这个东西发案量是一个清晰易懂的事情,比如说这个案件,您会发现最近我管辖的这片刑事案件下降了,我会不会觉得这个方案有用,这时候我从以前的这个方案中提一些可以学习的东西,然后进行以往的推进和工作,这件事情可不可以让我们国家整体的反诈宣传的效果做的更好。
反方:对方辩友也说到这个发案量,他的影响因素真的太多了,那请问对方怎么认为这个地区的他的案件的下降就是因为跟反诈宣传效果直接挂钩呢?
正方:我给您解释的是各大公安机关和政府,他们在做反诈宣传以及相关成效的推文当中和总结当中又提到了这件事情,发现沉浸式开展了反诈宣传之后,发案量总体比会下降了多少多少,这个还是作为一个案件的总结和对于这个公安机关工作的总结工作,所以我们发现没有,比如说汝阳市公安,他就做到了 16 天零案件的反诈宣传零案件的成果,所以这个时候他会作为一个重点的宣传对象,其他有 18 个省市的公安局过来向他学习,我发现这个工作的经验推出去之后,对整个国家的全国的反诈宣传效果有同样的好处,这件事情为什么您觉得不行,是应该被推翻的。
反方:我方始终认为您方好像把今天的辩题搞错了,您忘了是说宣传效果必须要直接决定他的案情的发生,然后必须您方好像一直是在说,今天我方必须要论证到宣传效果,宣传宣传效果,您方一直说都只要自己用好了,我方必须要论证全部没有您方也是在苛求我啊,今天您方说的那个什么警方去学习,我们也从来没说过宣传效果不好呀。同学看定乱认论证的,为什么他宣传效果不好了,他就能直接按这到案发量,这样您说的案发量升高呢?哪怕 0.01%点,那也没关系,反正只要我有好了,这个东西发案量是只要我有啊,只要现在上我有啊,只要有了就可以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吗?太不公正了吧。
正方:坦白来说,正方今天一直在论证,有很大的关联,比如我给您举证的各大公安局都在用这件事情,并且他们是在做这两件事情的相关法律论证,反而是反方要跟我论证,为什么没有,反而起到了反效果,我等您的论证,您论证吧。
反方:您让我方论证为什么宣传效果没有,实际上我们没有听太懂,但是我方先告诉您宣传效果您方未必要拉的那么高啊,为什么要把宣传效果直接跟发案量来衡量啊?宣传效果今天您方拉的那么高,或者直接决定发案量,但是我方定义始终在前置位置,已经告诉您了,现在上我是什么使用体现在今天我上了这一场到反诈骗这一场的知识我学到了,那就错了呀,我只要学习到了今天这场反诈知识,那的效果不就得到了吗?同学,所以反方今天一直是在做假设,能等他说那您有什么情况不行呢?万一有什么可能不行呢?但是现实情况下,这些情况压根不会出现,反方自己的前提论状根本就不成立,所以您所谓的那一部分就是告诉大家,您看这个这个效果不要拉那么高,可是正方根本就没有在做这件事情,正方跟您说所有的手段可以协同事情。这样的话,我就让您来再。我方并不是说说明不存在的情况,而是认证了很多条情况,然后请用一条情况来反证您方的 A,能否推导 B。那事实可见,您方并不能从 A 提到 B,然后您方有提到过,就是一直说今天所上的就是相关性,难道是这我就必须您只发言好两件事情,所以对方今天从来没有质疑过反诈宣传效果和发案量存在相关性,他方我应质疑的叫做占比量到底有多高,但是他方从来没有提出叫做今天对方所今天他方所提出那个所谓的调查问卷到底准确性如何,占比有多高,他方同样也没有质疑的。所以本身对方一边在苛责我方要给出那个占比方一边在一边在提出新方案的同时告诉我家我差不多就可以了,无所谓几方能综合发言。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正方同时也论证的是多元化的立场,反方要告诉为什么正方的这个指标不能够当做多元化方案当中的一种,才能算反方问证成功这第一件事情。所以我们看现状之下,浙江省公安局用两个指标做衡量,一个是发案量的下降,一个是损失财产案子的减少,这两件事情可以作为一个共同的体系来推动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进一步的我去问你啊,你会发现现状之下的反诈宣传其实有很多技术的更迭,哪怕你再聪明,你会发现你不知道 AI 换脸这件事情可能会存在,你还是会被骗,其实对于这种情况,也同样能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
反方:首先回答对方,我们双方都有提到过多元化标准,但是您方今天想论证应该是,那像您方到现在也没有听到过您方有具体的论证,不是说我方有多元化标准,就可以认定它是衡量今天的事,它是衡量的标准是什么?衡量是一把尺,它是一种绝对化,是一种评教,是一种比较和平静。我方一直想强调过,您方有说过这个宣传效果,大家的群体也是整体。您刚刚有说过,这个现在效果群,发案的群体也是整体,他刚刚就是说他没有信的那种群体就没有存在过,之后他本来本身就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诈骗案,他是不容易经常会掉陷阱的,他之后他也没有发生过诈骗案,他是如何体现在发案量上面,您方能否给出解释?情景那部分因素我也解决了,我所以我问您啊,您说要占比,您说您那个方案可以用,您给我讲讲您那个方案的占比是啥呢?同学这样说好了,在 2015 年到 2017 年,发案量一直是在减少的,然后在 2019 年到 2020 年发案量持续增高,所以您方是在告诉我,17 年到 20 年它的宣传效果是太不行了,是吗?
正方:我们发现没有反方一直在揣测正方,您要给一个具体的占比,但是本来占比这件事情就是在看投入的资源和实行的效果。其实这两件事情我方觉得正方只要论证到有主要的效果,或者是这个效果比较好,而我方发现现状下大部分的公安局都已经实行这件事且有效果,所以进一步我直接回答您那个问题有没有可能,其实是那个时候大家反诈宣传做的不好,没有投入这个资源,所以我们看到了这个案发量的上升,我们在这个地方投入资源,这个时候产生的效果那是会变得更好,这是不是我们作为发案量衡量指标带来的好处?和各位同学为什么要说当时我们做得不够呢?在 19 年到 20 年 201 年的时候,我们国家反诈中心到这些任务条件,国家跟反诈的力度确实着实很高,但是为什么呢?因为当时人民群众管了过来,当时电信诈骗的网络手段其实是层出不穷,大家对电信手段根本没有更好的辨别手段,但通过一段诈骗诈骗反案犯案量来衡量对警方做出的贡献,对各个人民对反诈做出贡献,实在是太公平了吧,同学,我说实话,我很质疑您说 19 年到 20 年大家的反诈案件这件事情其实是在上升,但我方恰恰是觉得这件事情其实也没有所谓,因为我跟您讲,如果一个方式我们转变了,比如说我们原来是用一个学习方式的,后来换了一个学习方式,这时候学习方式可能会有一个成绩,可能会有一个短暂的向量反复回升,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一个指标,应该看他长期很长期稳定的标准,比如说我们要以五年为计划,我们要以十年为计划,做一个长期的反诈宣传效果的衡量,这样是不是能看这个指标的衡量的稳定性。
反方:在什么时候您方有提到,就是说发现一个长期性,但是影响发案量的因素也有很多,它不仅仅只是说反诈宣传效果,比如那个受害者遭遇新的诈骗手段,然后还有就是包括我们自己国家的一些反诈的防止反诈的一个 APP,然后它们都是会有影响的,那您方是怎么论证这一点,就是说还是能通过这个来论证。
正方:对方提出的所有是这个指标可能有一些小瑕疵,还不能考,但是不能够说正方这个指标不成立。在系统之下,我会发现这个指标,这个东西发案量是一个清晰易懂的事情,比如说这个案件,您会发现最近我管辖的这片刑事案件下降了,我会不会觉得这个方案有用,这时候我从以前的这个方案中提一些可以学习的东西,然后进行以往的推进和工作,这件事情可不可以让我们国家整体的反诈宣传的效果做的更好。
反方:对方辩友也说到这个发案量,他的影响因素真的太多了,那请问对方怎么认为这个地区的他的案件的下降就是因为跟反诈宣传效果直接挂钩呢?
正方:我给您解释的是各大公安机关和政府,他们在做反诈宣传以及相关成效的推文当中和总结当中又提到了这件事情,发现沉浸式开展了反诈宣传之后,发案量总体比会下降了多少多少,这个还是作为一个案件的总结和对于这个公安机关工作的总结工作,所以我们发现没有,比如说汝阳市公安,他就做到了 16 天零案件的反诈宣传零案件的成果,所以这个时候他会作为一个重点的宣传对象,其他有 18 个省市的公安局过来向他学习,我发现这个工作的经验推出去之后,对整个国家的全国的反诈宣传效果有同样的好处,这件事情为什么您觉得不行,是应该被推翻的。
反方:我方始终认为您方好像把今天的辩题搞错了,您忘了是说宣传效果必须要直接决定他的案情的发生,然后必须您方好像一直是在说,今天我方必须要论证到宣传效果,宣传宣传效果,您方一直说都只要自己用好了,我方必须要论证全部没有您方也是在苛求我啊,今天您方说的那个什么警方去学习,我们也从来没说过宣传效果不好呀。同学看定乱认论证的,为什么他宣传效果不好了,他就能直接按这到案发量,这样您说的案发量升高呢?哪怕 0.01%点,那也没关系,反正只要我有好了,这个东西发案量是只要我有啊,只要现在上我有啊,只要有了就可以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吗?太不公正了吧。
正方:坦白来说,正方今天一直在论证,有很大的关联,比如我给您举证的各大公安局都在用这件事情,并且他们是在做这两件事情的相关法律论证,反而是反方要跟我论证,为什么没有,反而起到了反效果,我等您的论证,您论证吧。
反方:您让我方论证为什么宣传效果没有,实际上我们没有听太懂,但是我方先告诉您宣传效果您方未必要拉的那么高啊,为什么要把宣传效果直接跟发案量来衡量啊?宣传效果今天您方拉的那么高,或者直接决定发案量,但是我方定义始终在前置位置,已经告诉您了,现在上我是什么使用体现在今天我上了这一场到反诈骗这一场的知识我学到了,那就错了呀,我只要学习到了今天这场反诈知识,那的效果不就得到了吗?同学,所以反方今天一直是在做假设,能等他说那您有什么情况不行呢?万一有什么可能不行呢?但是现实情况下,这些情况压根不会出现,反方自己的前提论状根本就不成立,所以您所谓的那一部分就是告诉大家,您看这个这个效果不要拉那么高,可是正方根本就没有在做这件事情,正方跟您说所有的手段可以协同事情。这样的话,我就让您来再。我方并不是说说明不存在的情况,而是认证了很多条情况,然后请用一条情况来反证您方的 A,能否推导 B。那事实可见,您方并不能从 A 提到 B,然后您方有提到过,就是一直说今天所上的就是相关性,难道是这我就必须您只发言好两件事情,所以对方今天从来没有质疑过反诈宣传效果和发案量存在相关性,他方我应质疑的叫做占比量到底有多高,但是他方从来没有提出叫做今天对方所今天他方所提出那个所谓的调查问卷到底准确性如何,占比有多高,他方同样也没有质疑的。所以本身对方一边在苛责我方要给出那个占比方一边在一边在提出新方案的同时告诉我家我差不多就可以了,无所谓几方能综合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始终认为,宣传效果的定义是群众通过宣传互动了解到相关知识。比如,了解到电信诈骗中有一种杀猪盘,它会通过各种网络诱惑进行诈骗。当我们学习到这个反诈知识后,知道有这样一种诈骗方式就足够了。而这一效果并非通过发案量来体现。您方单纯以发案量来衡量宣传效果,否定了这一整场宣传让群众了解到这些知识的意义,也否定了警方和群众为宣传效果所做出的努力。
其次,反诈宣传涉及的人群众多,包括受害者、施害者、执法者、旁观者等。如果单一地以发案量作为重要指标,会出现诸多问题。宣传效果针对的群体是广泛的,不可能一对一进行辅导。您方之前举了老师辅导全班学生的例子,一个老师辅导 40 个学生,通过一次次考试提高学生成绩。但诈骗不同,一个人不可能通过一次次被诈骗来提高自己不被诈骗的正确率。虽然学习了理论知识,但要在实践中全部做到才能降低发案率,这在现实中是很难实现的。比如,如果一个人有 10 万块钱,被诈骗后钱就没了,也就没有再次被诈骗的机会,发案量也就受到了限制。
一直以来,有人认为应该通过发案量来作为衡量指标,认为这是最清晰明了的,但这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我方已有很多数据表明,受诈骗人群最多的是 18 - 45 岁的青年人。在互联网上,我们可以看到下载反诈 APP 后,青年人的数量是最多的,他们也看了很多网络反诈宣传知识,那为什么他们还是会被骗呢?而数据显示,中年人受骗占比为 40%,并非老年人占比更多。综上,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感谢,时间到了。
我方始终认为,宣传效果的定义是群众通过宣传互动了解到相关知识。比如,了解到电信诈骗中有一种杀猪盘,它会通过各种网络诱惑进行诈骗。当我们学习到这个反诈知识后,知道有这样一种诈骗方式就足够了。而这一效果并非通过发案量来体现。您方单纯以发案量来衡量宣传效果,否定了这一整场宣传让群众了解到这些知识的意义,也否定了警方和群众为宣传效果所做出的努力。
其次,反诈宣传涉及的人群众多,包括受害者、施害者、执法者、旁观者等。如果单一地以发案量作为重要指标,会出现诸多问题。宣传效果针对的群体是广泛的,不可能一对一进行辅导。您方之前举了老师辅导全班学生的例子,一个老师辅导 40 个学生,通过一次次考试提高学生成绩。但诈骗不同,一个人不可能通过一次次被诈骗来提高自己不被诈骗的正确率。虽然学习了理论知识,但要在实践中全部做到才能降低发案率,这在现实中是很难实现的。比如,如果一个人有 10 万块钱,被诈骗后钱就没了,也就没有再次被诈骗的机会,发案量也就受到了限制。
一直以来,有人认为应该通过发案量来作为衡量指标,认为这是最清晰明了的,但这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我方已有很多数据表明,受诈骗人群最多的是 18 - 45 岁的青年人。在互联网上,我们可以看到下载反诈 APP 后,青年人的数量是最多的,他们也看了很多网络反诈宣传知识,那为什么他们还是会被骗呢?而数据显示,中年人受骗占比为 40%,并非老年人占比更多。综上,我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感谢,时间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宣传效果的体现不应仅仅依赖发案量,而应综合考虑群众对反诈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一些人被骗后带来的发案量增多,说明反诈宣传效果不佳。我不认为这存在什么困难之处。换个更直接的看法,如果一个地方的诈骗发案量不断上升,我们能说这个地方的反诈效果很好吗?按照对方的立场,他们或许认为不一定,有可能全部有可能。但说反诈宣传效果其实很好,可发案量却没降下去,这是不合理的。
我方的问题是,这个指标到底怎么用?今天我们要把发案量视为实际情况,似乎只要有人报案,就认为什么都算,但从来没人这么做过。我们今天也不难发现,对方辩友没有提出一个能代替发案量这个关键词的内容,而我们今天所提出的观点是以发案量为判断反诈宣传效果的标准之一。我们真正判断反诈效果是用综合的方式来判断的。
我们一直在为评判反诈宣传工作的成效找出标准。我方认为发案内容可以审视,但他们也应负责。现在我要提出两个基础问题。第一个,我们为什么要评判,评判的标准给谁看?我方发现了两个目的,一个是给上级政府看,但我方认为更重要的是给人民群众看。我们应回应人民群众的社会关切,告诉人民群众,我们政府面对犯罪行为没有玩忽职守,愿意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我们得回头看看发案量是什么。发案量是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案件发生的数量。比如一个地区在一段时间内发生了二十几起诈骗案件,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指标,能看出什么关系呢?其实,对于反诈宣传的效果,百姓最关心的是自己会不会被骗,自己所在的地方会不会有很多人被骗。而发案率正好最直接地反映了这个关系。可以说,从目的的角度来看,发案量是最好的指标之一,因为它最直接地回应了人民的关切。用发案量来评价反诈效果的好坏,是最直接、最现实的。它告诉人们,我们政府不会让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我们会让发案量不断下降,以此表明我们的宣传效果在不断进步。谢谢。
辩题为:反诈宣传的效果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vs 反诈宣传的效果不应该通过发案量来衡量
环节:正方四辩·总结陈词
首先,一些人被骗后带来的发案量增多,说明反诈宣传效果不佳。我不认为这存在什么困难之处。换个更直接的看法,如果一个地方的诈骗发案量不断上升,我们能说这个地方的反诈效果很好吗?按照对方的立场,他们或许认为不一定,有可能全部有可能。但说反诈宣传效果其实很好,可发案量却没降下去,这是不合理的。
我方的问题是,这个指标到底怎么用?今天我们要把发案量视为实际情况,似乎只要有人报案,就认为什么都算,但从来没人这么做过。我们今天也不难发现,对方辩友没有提出一个能代替发案量这个关键词的内容,而我们今天所提出的观点是以发案量为判断反诈宣传效果的标准之一。我们真正判断反诈效果是用综合的方式来判断的。
我们一直在为评判反诈宣传工作的成效找出标准。我方认为发案内容可以审视,但他们也应负责。现在我要提出两个基础问题。第一个,我们为什么要评判,评判的标准给谁看?我方发现了两个目的,一个是给上级政府看,但我方认为更重要的是给人民群众看。我们应回应人民群众的社会关切,告诉人民群众,我们政府面对犯罪行为没有玩忽职守,愿意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个问题相对复杂一些。我们得回头看看发案量是什么。发案量是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案件发生的数量。比如一个地区在一段时间内发生了二十几起诈骗案件,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指标,能看出什么关系呢?其实,对于反诈宣传的效果,百姓最关心的是自己会不会被骗,自己所在的地方会不会有很多人被骗。而发案率正好最直接地反映了这个关系。可以说,从目的的角度来看,发案量是最好的指标之一,因为它最直接地回应了人民的关切。用发案量来评价反诈效果的好坏,是最直接、最现实的。它告诉人们,我们政府不会让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我们会让发案量不断下降,以此表明我们的宣传效果在不断进步。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以发案量作为判断反诈宣传效果的标准之一,综合多种方式来评判反诈宣传工作的成效。
用发案量来评价反诈效果的好坏是最直接、最现实的,它能表明政府的宣传效果在不断进步,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感谢双方辩手为我们带来的思辨对决,我们的评审团将稍后对本场比赛的结果进行评议。下面有请评审团方明老师对本场辩论赛进行点评。
大家早上好,大清早进行这样一场比赛确实不易,也能想象到大家在准备这道题时的殚精竭虑。然而,不得不说,这场比赛打得很没意思。反方的观点是,只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似乎不准确,因为可能有其他因素影响发案量,导致用发案量评判反诈宣传不太准确。反方提出应采用多元化的指标,却未明确说明该指标的具体内容,这有耍赖之嫌。反方指出正方的指标单一,虽提出其不合理,但应定义一个新的更合理的指标,明确该指标要衡量的内容。反方最后提到应衡量范围群体,认为总有反诈意识高的人,在他们身上体现不出反诈宣传的效果,所以不应将他们算进去。然而,试问在座各位,谁敢说自己 100%不会被诈骗?反方自己在后面结论中提到,针对性地为某人定制一个诈骗案例,此人甚至可能意识不到自己被骗,哪怕最后被骗了也不一定能察觉。那么这部分人该如何计算呢?反方提出的逻辑至少要自洽,不能认为反诈意识高就等同于不会被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认为存在这样 100%不会被骗的人,应在场上向大家证明,而不是简单地说有反诈意识高的人,要知道意识高和不会被骗不能直接画等号。
就算意识高和不会被骗能画等号,那它影响用发案量来衡量吗?比如某个地区有 100 个人,其中 50 个人是反诈意识非常高、100%不会被骗的人,那剩下 50 个人总该是有可能会被骗的。假如去年这 50 个人中,反诈意识较差的 50 个人里有 10 个人被骗了,今年只有 1 个人被骗了,那么发案量的降低是否也能说明问题呢?那这 50 个反诈意识非常强的人,不将其纳入衡量的依据是什么呢?以前是 100 个人中有 10 个,现在是 100 个人中有 1 个,充其量只能知道这个比例,没有用 50 个去衡量那么夸张,或者说这个比例被稀释了,因为 10 个人放在 100 个人中,比例没有 10 个人放在 50 个人中那么高。可是,为什么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呢?这里说的不是发案率,发案率顶多是被稀释了,也不是说不能用来衡量。所以,一是考量单一化,二是人群不精确。
昨天小还给我打电话了,就是海涛,今天他问他是泡泡不是让大人接纳的是吧。反诈宣传的效果跟发案量之间无法划等号,或者说没有相关性。比如正方举的例子,某个地方实行了反诈宣传政策和手段后,发案量降低了。但要问的是,当地难道没有进行打击诈骗吗?当地的打击手段难道没有效果吗?如果同时也有做打击手段,凭什么说这是反诈宣传带来的效果呢?不可能说在进行反诈宣传时,只宣传而不采取打击手段。既然进行了打击手段,那么发案量的降低,如何能得出是反诈宣传所带来的呢?正方的相关性是怎么证明的?仅仅是通过一篇报道,而这篇报道是否经过科学识别未作说明。
反方要想赢得这场比赛,只能否定反诈宣传的效果。比如做了一场反诈宣传,回去后让每个人做关于此次反诈宣传效果的卷子,每个人做了 100 次,结果每个人都被骗了。在这种情况下,反方要如何证明宣传是有效果还是没效果?按照反方今天的态度,那大家应该是没掌握这些知识,所以效果差;而正方认为,衡量效果好不好,是看大家有没有被骗。从效果的衡量或反诈宣传的目的来说,大家有没有被骗才是最关切的问题,知识掌握与否似乎没那么重要。所以,这场比赛我会非常清晰地进行票数评判。
感谢双方辩手为我们带来的思辨对决,我们的评审团将稍后对本场比赛的结果进行评议。下面有请评审团方明老师对本场辩论赛进行点评。
大家早上好,大清早进行这样一场比赛确实不易,也能想象到大家在准备这道题时的殚精竭虑。然而,不得不说,这场比赛打得很没意思。反方的观点是,只用发案量来衡量反诈宣传的效果似乎不准确,因为可能有其他因素影响发案量,导致用发案量评判反诈宣传不太准确。反方提出应采用多元化的指标,却未明确说明该指标的具体内容,这有耍赖之嫌。反方指出正方的指标单一,虽提出其不合理,但应定义一个新的更合理的指标,明确该指标要衡量的内容。反方最后提到应衡量范围群体,认为总有反诈意识高的人,在他们身上体现不出反诈宣传的效果,所以不应将他们算进去。然而,试问在座各位,谁敢说自己 100%不会被诈骗?反方自己在后面结论中提到,针对性地为某人定制一个诈骗案例,此人甚至可能意识不到自己被骗,哪怕最后被骗了也不一定能察觉。那么这部分人该如何计算呢?反方提出的逻辑至少要自洽,不能认为反诈意识高就等同于不会被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认为存在这样 100%不会被骗的人,应在场上向大家证明,而不是简单地说有反诈意识高的人,要知道意识高和不会被骗不能直接画等号。
就算意识高和不会被骗能画等号,那它影响用发案量来衡量吗?比如某个地区有 100 个人,其中 50 个人是反诈意识非常高、100%不会被骗的人,那剩下 50 个人总该是有可能会被骗的。假如去年这 50 个人中,反诈意识较差的 50 个人里有 10 个人被骗了,今年只有 1 个人被骗了,那么发案量的降低是否也能说明问题呢?那这 50 个反诈意识非常强的人,不将其纳入衡量的依据是什么呢?以前是 100 个人中有 10 个,现在是 100 个人中有 1 个,充其量只能知道这个比例,没有用 50 个去衡量那么夸张,或者说这个比例被稀释了,因为 10 个人放在 100 个人中,比例没有 10 个人放在 50 个人中那么高。可是,为什么不能用发案量来衡量呢?这里说的不是发案率,发案率顶多是被稀释了,也不是说不能用来衡量。所以,一是考量单一化,二是人群不精确。
昨天小还给我打电话了,就是海涛,今天他问他是泡泡不是让大人接纳的是吧。反诈宣传的效果跟发案量之间无法划等号,或者说没有相关性。比如正方举的例子,某个地方实行了反诈宣传政策和手段后,发案量降低了。但要问的是,当地难道没有进行打击诈骗吗?当地的打击手段难道没有效果吗?如果同时也有做打击手段,凭什么说这是反诈宣传带来的效果呢?不可能说在进行反诈宣传时,只宣传而不采取打击手段。既然进行了打击手段,那么发案量的降低,如何能得出是反诈宣传所带来的呢?正方的相关性是怎么证明的?仅仅是通过一篇报道,而这篇报道是否经过科学识别未作说明。
反方要想赢得这场比赛,只能否定反诈宣传的效果。比如做了一场反诈宣传,回去后让每个人做关于此次反诈宣传效果的卷子,每个人做了 100 次,结果每个人都被骗了。在这种情况下,反方要如何证明宣传是有效果还是没效果?按照反方今天的态度,那大家应该是没掌握这些知识,所以效果差;而正方认为,衡量效果好不好,是看大家有没有被骗。从效果的衡量或反诈宣传的目的来说,大家有没有被骗才是最关切的问题,知识掌握与否似乎没那么重要。所以,这场比赛我会非常清晰地进行票数评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合双方观点,反诈宣传的效果不能简单地通过发案量来衡量,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采用更为全面、准确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