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 vs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我方观点是迟到的正义是正义。首先,我们需明确何为正义。正义的本质是对是非有正确判断,以及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其价值是不变的。当事件的最终结果符合正义标准,错误得到纠正,善良的权利得到保障,那么它就具备了正义的属性。比如在历史上的某些冤案平反中,虽然当事人经历了漫长等待,但最终真相大白,错误判决被推翻,正义得以彰显,这充分说明即使正义迟到了,但其追求的结果依然符合正义本质。
我们身处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常常看到有人为某事多年申诉,难道能说他们的努力无意义吗?自古以来人们追求正义,正义的实践需要时间和努力,时间不能作为衡量正义的唯一标准,迟到的正义并非没有意义,它不仅能让受害者沉冤昭雪,也能让其他人知道正义终究会到来。
假如受害者在迟到的正义和没有正义之间选择,若否定迟到的正义,那么那些为追求正义而不断努力的人,他们的人生意义又何在呢?我们不能轻易否定迟到的正义,因为我们并非一直追求正义的人。警察为人民奉献终身,对于那些受毒品侵害的家庭来说,正义或许迟到,但我们不能否定其存在的意义。从经济学角度看,时间并非唯一考量因素。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有人为追求真相奔波几十年,有人为他人真相竭尽全力,我们不能因为可能的不完美就否定其意义。所以,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
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我方坚定地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实践中正义的关键字含义。正义是指在道德和法律框架内对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分配,它要求公平、及时,并能及时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和安慰。而迟到的正义意味着在应该实现正义的时候未能实现,且正义的结果和过程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所以,正义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能够及时、准确、保障公平,维护权益,诚实治理的动态过程。
首先,从时效性角度而言,如果罪恶发生,受害者在痛苦中煎熬,社会的信任也会因罪恶未及时得到惩处而遭受冲击。比如救火时,消防队迟迟不来,即便最后火被扑灭,那些被烧毁的家园和受伤的生命也无法因迟到的正义而恢复。
从社会影响及公共利益损失来看,迟到的正义严重削弱了公众对正义的信任,降低人们对法治的信心,甚至可能导致自力救济等手段的出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迟到的正义损害社会法律尊严,削弱法律权威性,影响社会法制建设。此外,迟到的正义浪费社会资源,重新调查和赔偿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从受害者的角度而言,迟到的正义对他们是不幸的。由于司法制度不完善,许多无辜者被错判,受害者经历的痛苦和挫折难以忽视。即便正义最终到来,痛苦和伤害也难以抹去,受害者的青春、事业和人生轨迹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迟到的正义已经缺乏及时性,不符合正义在时间维度上的要求。从结果正义看,虽然最终可能看似得到正义的结果,但在漫长的等待中,一些受害者已遭受不可挽回的痛苦与损失,无法真正给予公众公正。从过程正义而言,迟到意味着过程存在严重问题,损害社会对正义的信任,让人怀疑司法体系和社会公平机制。所以,我方坚决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正方二辩
首先,我方认为本辩题中的正义,是从法学和文化视角出发的广义正义,它是法律的根基,从法的人性遵循,是法的追求和追溯。法律旨在通过规范社会行为来实现正义,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涉及对错行为的纠正和对受害者的补偿,具有公正性、合理性、道德性。迟到的正义虽然可能会带来遗憾,但依然维护了正义的核心价值。
其次,我方的态度与一辩保持一致,延迟有时不可避免,但不能因此放弃追求。比如美国的民权运动和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虽然正义的实践经历了漫长过程,但最终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取得了积极成果。
再者,受害者受到的损失和正义的延迟有时难以避免,法律方面会有诸多不完美之处。我们渴望正义马上降临,但这并不切实际。正义的延迟往往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彻底的调查,法律不仅追求结果正义,还追求程序正义。草草结案反而会增加冤假错案的产生。难道早点结案比专业的调查更重要吗?
此外,法律不是一开始就完美的,它也需要通过正义来不断完善,其中当然包括迟到的正义。如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警方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他们的权利,这是对之前警察审讯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行为的迟来的修正。
最后,不能仅仅凭借某个角度的负面影响就否定迟到的正义。不能只关注案件结果而忽略迟到的正义对社会整体的长远影响。迟到的正义不仅是对过去的纠正,也是对未来的一种预防。它对受害者家属是一种心灵上的慰藉和物质上的补偿,同时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无论时间过去多久,错误行为最终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总之,迟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它不一定关乎个体权利实现的时间段。
反方二辩
首先,对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也比没有正义强,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正义会迟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不是只看到这个事情的真相,这并非是对社会价值的真正追求。
其次,不能第一时间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并非是有益的,反而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这不是真正的正义,而是对真相的迟来的揭示。真正的正义应该是推动社会完善的力量,是对一个事件、一个案子的妥善处理,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而不是仅仅给予家属所谓的价值和答案。我们追求的是至上的正义,是具有过程程序、总体正义、结果正义且具有及时性的正义,能够及时给予受害者及家属安慰。
首先,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的正品是否中立呢?使司法的正品成为非正品,是不是因为实体结构发生了错误,会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或是由于实体结构的过失而造成程序过程上的不公平,有程序的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正义。
其次,正义具有时效性,时效是正义的计时器,正义应该在它该出现的时候出现,或者在当事人需要的时候出现,这样才叫真正的正义。对于受害者和情况者来说,迟到的正义已经不能叫做正义,而只能叫做真相。
其次,正义应该是公平、公正和及时维护的。迟到的正义改变了人们对正义的期待,它是对正义丧失的一种事后补救,而不是在适当的时机对是非做出准确的判断和举动。迟到的正义失去了它原本的光辉,带来的是一种遗憾的结果,不是我们所期望的正义。正义应该在它需要的时候出现,成为守护社会和人民的坚实力量。我们对正义的期待,应该是它在合适的时间出现,保证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当正义迟到时,它就已经违背了人们对正义的原始期望,因为其中产生了非正义的因素。这才会导致我们所追求的正义是缺失的,它不叫正义,而是一种补偿,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它已经失去了原本的正义,这对社会的真正建设是不利的。
正方三辩
我方坚持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对方认为正义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才算正义,那么这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如何界定?由谁来规定?如果是因为一些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正义的时间范围延迟,难道就要否定其正义性吗?比如在一些特别复杂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案件的侦破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可能导致正义的到来有所延迟。像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虽然案件的审理过程漫长且充满争议,但最终的判决是基于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充分的证据得出的,这难道不是正义的体现吗?即使它在很多人看来来得有些迟。
对方强调迟到的正义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多额外的痛苦,所以迟到的正义没有意义。但是,难道正义的迟到所带来的额外痛苦就可以完全掩盖正义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吗?当正义最终到来时,受害者的冤屈得以洗刷,真相大白于天下,这对于受害者来说,难道不是一种巨大的安慰和补偿吗?比如呼格吉勒图案,虽然正义迟到了多年,但最终呼格吉勒图被证明是无辜的,他的家人也得到了迟来的公正,这难道不是正义的胜利吗?
其次,迟到的正义对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每一次迟到的正义都是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深刻反思与完善的机会。正是因为这一次次的完善,我们才能更清晰地发现社会存在的问题,进而更好地解决,推动社会向更加公平、更加正义的方向迈进。回顾历史,许多冤假错案的重新审判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从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到提高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每一步都彰显着迟到的正义带来的深刻影响。倘若没有这些迟到的正义,我们或许会在错误的道路上徘徊。
再者,对方一直强调及时、定时是实现正义的关键要素,那么我想问,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即时正义,在证据不充分甚至不清楚的情况下,盲目判断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样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吗?相比之下,迟到的正义虽然花费了更多的时间,但它是建立在对真相的不懈追求以及对法律的尊重之上,难道不是更具有正义的本质吗?
最后,我想让对方思考一下,如果我们否认迟到的正义是正义,那么对于那些曾经遭受过不公正待遇,但最终通过努力获得正义的人来说,他们的坚守和奋斗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我们的社会将如何鼓励人们去追求正义,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呢?尽管迟到的正义在时间上有所延迟,但它依然符合正义的本质和内涵,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
反方三辩
我方认为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迟到的正义与正义的差别在于程序和正义。如果一个案例在发展过程中没有给受害者带来冤假错案的判断,那它就是正义,而不是迟到的正义。
关于对方说迟到的正义有意义,我想问,如果正义不迟到,那它对社会的意义不是更大吗?对方的逻辑存在问题。
我想提出几个问题。如果正义一直在迟到,按对方所说迟到的正义也算正义,那假设我是一个杀人犯,我想着反正正义迟到不会到我头上,那我就可以肆意杀人了,这样的想法难道是对的吗?另外,我们以岳飞的故事为例,岳飞被冤枉后,统治者没有及时为他平反,那么正义真的回来了吗?而且,迟到的正义是正义这句话原本是法国前大法官的一句话,他的原意是迟到的正义违背正义,只是后来被曲解了。
最后,我一手拿着伤害,一手拿着真相。当你被伤害后,对方已经逍遥法外很多年了。在你痛苦多年后,我把真相告诉你,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辩题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 vs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我方观点是迟到的正义是正义。首先,我们需明确何为正义。正义的本质是对是非有正确判断,以及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其价值是不变的。当事件的最终结果符合正义标准,错误得到纠正,善良的权利得到保障,那么它就具备了正义的属性。比如在历史上的某些冤案平反中,虽然当事人经历了漫长等待,但最终真相大白,错误判决被推翻,正义得以彰显,这充分说明即使正义迟到了,但其追求的结果依然符合正义本质。
我们身处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常常看到有人为某事多年申诉,难道能说他们的努力无意义吗?自古以来人们追求正义,正义的实践需要时间和努力,时间不能作为衡量正义的唯一标准,迟到的正义并非没有意义,它不仅能让受害者沉冤昭雪,也能让其他人知道正义终究会到来。
假如受害者在迟到的正义和没有正义之间选择,若否定迟到的正义,那么那些为追求正义而不断努力的人,他们的人生意义又何在呢?我们不能轻易否定迟到的正义,因为我们并非一直追求正义的人。警察为人民奉献终身,对于那些受毒品侵害的家庭来说,正义或许迟到,但我们不能否定其存在的意义。从经济学角度看,时间并非唯一考量因素。迟到的正义当然是正义,有人为追求真相奔波几十年,有人为他人真相竭尽全力,我们不能因为可能的不完美就否定其意义。所以,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
反方一辩 · 开篇陈词
我方坚定地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实践中正义的关键字含义。正义是指在道德和法律框架内对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分配,它要求公平、及时,并能及时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和安慰。而迟到的正义意味着在应该实现正义的时候未能实现,且正义的结果和过程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所以,正义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能够及时、准确、保障公平,维护权益,诚实治理的动态过程。
首先,从时效性角度而言,如果罪恶发生,受害者在痛苦中煎熬,社会的信任也会因罪恶未及时得到惩处而遭受冲击。比如救火时,消防队迟迟不来,即便最后火被扑灭,那些被烧毁的家园和受伤的生命也无法因迟到的正义而恢复。
从社会影响及公共利益损失来看,迟到的正义严重削弱了公众对正义的信任,降低人们对法治的信心,甚至可能导致自力救济等手段的出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迟到的正义损害社会法律尊严,削弱法律权威性,影响社会法制建设。此外,迟到的正义浪费社会资源,重新调查和赔偿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从受害者的角度而言,迟到的正义对他们是不幸的。由于司法制度不完善,许多无辜者被错判,受害者经历的痛苦和挫折难以忽视。即便正义最终到来,痛苦和伤害也难以抹去,受害者的青春、事业和人生轨迹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迟到的正义已经缺乏及时性,不符合正义在时间维度上的要求。从结果正义看,虽然最终可能看似得到正义的结果,但在漫长的等待中,一些受害者已遭受不可挽回的痛苦与损失,无法真正给予公众公正。从过程正义而言,迟到意味着过程存在严重问题,损害社会对正义的信任,让人怀疑司法体系和社会公平机制。所以,我方坚决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正方二辩
首先,我方认为本辩题中的正义,是从法学和文化视角出发的广义正义,它是法律的根基,从法的人性遵循,是法的追求和追溯。法律旨在通过规范社会行为来实现正义,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涉及对错行为的纠正和对受害者的补偿,具有公正性、合理性、道德性。迟到的正义虽然可能会带来遗憾,但依然维护了正义的核心价值。
其次,我方的态度与一辩保持一致,延迟有时不可避免,但不能因此放弃追求。比如美国的民权运动和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虽然正义的实践经历了漫长过程,但最终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取得了积极成果。
再者,受害者受到的损失和正义的延迟有时难以避免,法律方面会有诸多不完美之处。我们渴望正义马上降临,但这并不切实际。正义的延迟往往是为了确保公正和彻底的调查,法律不仅追求结果正义,还追求程序正义。草草结案反而会增加冤假错案的产生。难道早点结案比专业的调查更重要吗?
此外,法律不是一开始就完美的,它也需要通过正义来不断完善,其中当然包括迟到的正义。如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警方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他们的权利,这是对之前警察审讯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行为的迟来的修正。
最后,不能仅仅凭借某个角度的负面影响就否定迟到的正义。不能只关注案件结果而忽略迟到的正义对社会整体的长远影响。迟到的正义不仅是对过去的纠正,也是对未来的一种预防。它对受害者家属是一种心灵上的慰藉和物质上的补偿,同时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无论时间过去多久,错误行为最终会受到应有的惩罚。总之,迟到的正义仍然是正义,它不一定关乎个体权利实现的时间段。
反方二辩
首先,对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也比没有正义强,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正义会迟到,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不是只看到这个事情的真相,这并非是对社会价值的真正追求。
其次,不能第一时间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并非是有益的,反而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这不是真正的正义,而是对真相的迟来的揭示。真正的正义应该是推动社会完善的力量,是对一个事件、一个案子的妥善处理,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而不是仅仅给予家属所谓的价值和答案。我们追求的是至上的正义,是具有过程程序、总体正义、结果正义且具有及时性的正义,能够及时给予受害者及家属安慰。
首先,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的正品是否中立呢?使司法的正品成为非正品,是不是因为实体结构发生了错误,会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或是由于实体结构的过失而造成程序过程上的不公平,有程序的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正义。
其次,正义具有时效性,时效是正义的计时器,正义应该在它该出现的时候出现,或者在当事人需要的时候出现,这样才叫真正的正义。对于受害者和情况者来说,迟到的正义已经不能叫做正义,而只能叫做真相。
其次,正义应该是公平、公正和及时维护的。迟到的正义改变了人们对正义的期待,它是对正义丧失的一种事后补救,而不是在适当的时机对是非做出准确的判断和举动。迟到的正义失去了它原本的光辉,带来的是一种遗憾的结果,不是我们所期望的正义。正义应该在它需要的时候出现,成为守护社会和人民的坚实力量。我们对正义的期待,应该是它在合适的时间出现,保证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当正义迟到时,它就已经违背了人们对正义的原始期望,因为其中产生了非正义的因素。这才会导致我们所追求的正义是缺失的,它不叫正义,而是一种补偿,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它已经失去了原本的正义,这对社会的真正建设是不利的。
正方三辩
我方坚持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对方认为正义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才算正义,那么这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如何界定?由谁来规定?如果是因为一些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正义的时间范围延迟,难道就要否定其正义性吗?比如在一些特别复杂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案件的侦破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可能导致正义的到来有所延迟。像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虽然案件的审理过程漫长且充满争议,但最终的判决是基于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充分的证据得出的,这难道不是正义的体现吗?即使它在很多人看来来得有些迟。
对方强调迟到的正义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多额外的痛苦,所以迟到的正义没有意义。但是,难道正义的迟到所带来的额外痛苦就可以完全掩盖正义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吗?当正义最终到来时,受害者的冤屈得以洗刷,真相大白于天下,这对于受害者来说,难道不是一种巨大的安慰和补偿吗?比如呼格吉勒图案,虽然正义迟到了多年,但最终呼格吉勒图被证明是无辜的,他的家人也得到了迟来的公正,这难道不是正义的胜利吗?
其次,迟到的正义对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每一次迟到的正义都是对司法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深刻反思与完善的机会。正是因为这一次次的完善,我们才能更清晰地发现社会存在的问题,进而更好地解决,推动社会向更加公平、更加正义的方向迈进。回顾历史,许多冤假错案的重新审判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从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到提高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每一步都彰显着迟到的正义带来的深刻影响。倘若没有这些迟到的正义,我们或许会在错误的道路上徘徊。
再者,对方一直强调及时、定时是实现正义的关键要素,那么我想问,如果为了追求所谓的即时正义,在证据不充分甚至不清楚的情况下,盲目判断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样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吗?相比之下,迟到的正义虽然花费了更多的时间,但它是建立在对真相的不懈追求以及对法律的尊重之上,难道不是更具有正义的本质吗?
最后,我想让对方思考一下,如果我们否认迟到的正义是正义,那么对于那些曾经遭受过不公正待遇,但最终通过努力获得正义的人来说,他们的坚守和奋斗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我们的社会将如何鼓励人们去追求正义,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呢?尽管迟到的正义在时间上有所延迟,但它依然符合正义的本质和内涵,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迟到的正义仍是正义。
反方三辩
我方认为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迟到的正义与正义的差别在于程序和正义。如果一个案例在发展过程中没有给受害者带来冤假错案的判断,那它就是正义,而不是迟到的正义。
关于对方说迟到的正义有意义,我想问,如果正义不迟到,那它对社会的意义不是更大吗?对方的逻辑存在问题。
我想提出几个问题。如果正义一直在迟到,按对方所说迟到的正义也算正义,那假设我是一个杀人犯,我想着反正正义迟到不会到我头上,那我就可以肆意杀人了,这样的想法难道是对的吗?另外,我们以岳飞的故事为例,岳飞被冤枉后,统治者没有及时为他平反,那么正义真的回来了吗?而且,迟到的正义是正义这句话原本是法国前大法官的一句话,他的原意是迟到的正义违背正义,只是后来被曲解了。
最后,我一手拿着伤害,一手拿着真相。当你被伤害后,对方已经逍遥法外很多年了。在你痛苦多年后,我把真相告诉你,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一辩
反方一辩
正方二辩
反方二辩
正方三辩
反方三辩
正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强调正义的本质是对是非的正确判断和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即使正义迟到,但其最终结果符合正义标准,具有积极意义。反方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强调正义不仅是结果,更是一个及时、准确、保障公平,维护权益,诚实治理的动态过程,迟到的正义不符合正义的要求。
正方: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而非为追求迟到的正义。上面提到说不迟到不是正义这点有误,请注意题目。我方认为这里是一种追求新法,与另一观点相比,减少了一个方面。对方提到的那段,其情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相互矛盾的,正义包含情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而迟到的正义只有结果,中间程序及人的行为存在问题。我方之前也解释过,迟到的正义不在于时间上的迟到,而在于中间程序是否有错,是否过慢或过快。迟到的正义和正义的差别在于中间有正义的行为,而这个行为是否能将其改为正义呢?若伤害已经造成,那这样做还有意义吗?认为此正义判持者被托震犯的行为。对方辩友的逻辑有问题,若有意义,那存在正义,但我方认为正义应是即时的处理,过程应一直正义,不能为追求时间而放松过程。正义的本质是对过程中正义的追求,不能因追求时间而放弃过程的严谨。迟到的正义应在受害者接受的辐射时间下限,而非中间出现不确定因素导致结果延误。我们应尽力给受害者一个公平正确的判决,而不是事后弥补。我们认为迟到的正义不行,这并非时间上的问题,对于陈述上的问题,法官追求真相而花费一些时间,我方认为这是正常的,而一些不公正的行为导致的迟到则是不利的,这种行为会影响法律的完善。正是因为有迟到的正义,以及中间人的不公平行为,法律制度才会逐渐完善。迟到的正义也是一种正义。
反方:我认为,若对迟到的一切做出了应有的善恶判断,实现了公平和正义,且能为社会带来生存结构上的拓展性影响,那就是有意义的。我们都是新青年,应放眼长远,这对我们是有益的。若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么多人努力追寻正义,如杨柳花及一些案件,他们的愤怒和努力又有何意义呢?强调司法的正义。
正方:我方认为迟到的正义是正义,而非为追求迟到的正义。上面提到说不迟到不是正义这点有误,请注意题目。我方认为这里是一种追求新法,与另一观点相比,减少了一个方面。对方提到的那段,其情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相互矛盾的,正义包含情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而迟到的正义只有结果,中间程序及人的行为存在问题。我方之前也解释过,迟到的正义不在于时间上的迟到,而在于中间程序是否有错,是否过慢或过快。迟到的正义和正义的差别在于中间有正义的行为,而这个行为是否能将其改为正义呢?若伤害已经造成,那这样做还有意义吗?认为此正义判持者被托震犯的行为。对方辩友的逻辑有问题,若有意义,那存在正义,但我方认为正义应是即时的处理,过程应一直正义,不能为追求时间而放松过程。正义的本质是对过程中正义的追求,不能因追求时间而放弃过程的严谨。迟到的正义应在受害者接受的辐射时间下限,而非中间出现不确定因素导致结果延误。我们应尽力给受害者一个公平正确的判决,而不是事后弥补。我们认为迟到的正义不行,这并非时间上的问题,对于陈述上的问题,法官追求真相而花费一些时间,我方认为这是正常的,而一些不公正的行为导致的迟到则是不利的,这种行为会影响法律的完善。正是因为有迟到的正义,以及中间人的不公平行为,法律制度才会逐渐完善。迟到的正义也是一种正义。
反方:我认为,若对迟到的一切做出了应有的善恶判断,实现了公平和正义,且能为社会带来生存结构上的拓展性影响,那就是有意义的。我们都是新青年,应放眼长远,这对我们是有益的。若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么多人努力追寻正义,如杨柳花及一些案件,他们的愤怒和努力又有何意义呢?强调司法的正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
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