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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好!
众所周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因此,我方认为本次辩题的关键在于废除死刑是否有助于社会集体利益的改善。今天,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废除死刑,论证如下:
首先,死刑迄今为止出现了大量的误判,这是无法弥补的错误。而对于死刑的废除,恰为那些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们提供了最后的生存机会。正如同呼格吉勒图案,1996 年,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5 年真凶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 1996 年犯下的罪行。2014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对 1996 年对呼格吉勒图的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但是这期间的 18 年,呼格的父母承担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他们面对着当地社区的异样眼光和议论。为了给儿子申冤,呼格的家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对他们的工作、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哪怕案件真相大白之后,呼格的死带给其家人们的痛也是无法化解的。更有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一类冤假错案,让我们清晰看到死刑误判不堪设想的后果。而废除死刑保护了无辜者的性命,恰好可以避免死刑误判带来的伤害。
其次,废除死刑后,罪犯在狱中参与的劳动生产带来的经济收益,可以用于补贴监狱开支,或是对被害者家属进行经济弥补。同时,在特定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以为医学研究(如某些药物试验)提供数据,有助于推动医学进步,带来科研价值,亦或是参与救灾活动,减少灾害损失,增强社会凝聚力。如同 1996 年 4 月 26 日,青海唐格木农场发生地震,干警挑选了一些平时改造表现好的犯人组成抢险队,犯人们积极参与抢险救人,挖掘出被掩埋的人员 153 人,集中抢运受伤人员 100 多人,并挖出了数十万元的财产。监狱是学校、工厂或农场,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律惩罚,通过教育、劳动和生产等方式帮助罪犯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融入,而死刑则剥夺了罪犯为人的一切价值,废除死刑无疑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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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死刑迄今为止出现了大量的误判,这是无法弥补的错误。而对于死刑的废除,恰为那些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们提供了最后的生存机会。正如同呼格吉勒图案,1996 年,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5 年真凶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 1996 年犯下的罪行。2014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对 1996 年对呼格吉勒图的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但是这期间的 18 年,呼格的父母承担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他们面对着当地社区的异样眼光和议论。为了给儿子申冤,呼格的家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对他们的工作、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哪怕案件真相大白之后,呼格的死带给其家人们的痛也是无法化解的。更有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这一类冤假错案,让我们清晰看到死刑误判不堪设想的后果。而废除死刑保护了无辜者的性命,恰好可以避免死刑误判带来的伤害。
其次,废除死刑后,罪犯在狱中参与的劳动生产带来的经济收益,可以用于补贴监狱开支,或是对被害者家属进行经济弥补。同时,在特定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以为医学研究(如某些药物试验)提供数据,有助于推动医学进步,带来科研价值,亦或是参与救灾活动,减少灾害损失,增强社会凝聚力。如同 1996 年 4 月 26 日,青海唐格木农场发生地震,干警挑选了一些平时改造表现好的犯人组成抢险队,犯人们积极参与抢险救人,挖掘出被掩埋的人员 153 人,集中抢运受伤人员 100 多人,并挖出了数十万元的财产。监狱是学校、工厂或农场,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律惩罚,通过教育、劳动和生产等方式帮助罪犯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融入,而死刑则剥夺了罪犯为人的一切价值,废除死刑无疑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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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助于社会集体利益的改善。
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我方认为生命无疑是重要的。对方辩手认为,让应该判出死刑的人活下来的收益是否大于供其保持活下来所耗费的支出。对方辩手是否认为让死刑犯活下来的收益会大于供养死刑犯活下来的成本支出?当然,对方辩手是否认为维持(不废除)死刑与维持集体利益有必然联系?我方所指的是不废除死刑,这些罪犯如我方的第二论点,其带来的价值会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但是对方辩手提到,集体利益主要与误判有关,那您是否认为所有的死刑被判处时一定会出现误判呢?我方认为死刑会出现这种冤假错案,辩题中的当今中国,这种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降低到了(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说了,迄今为止出现了大量的误判,我们也举出了一些冤假错案的案例。在科技发展与警察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冤假错判致死的概率仍然很大呢?那么我国提高科学发展技术与行政技术的意义何在呢?但这种情况是一定会存在,并且是没有办法去避免,那对方辩手是否认为可以因为小概率的误判事件而否决死刑存在意义,但是保护无辜者的措施是必要的。
我方认为生命无疑是重要的。对方辩手认为,让应该判出死刑的人活下来的收益是否大于供其保持活下来所耗费的支出。对方辩手是否认为让死刑犯活下来的收益会大于供养死刑犯活下来的成本支出?当然,对方辩手是否认为维持(不废除)死刑与维持集体利益有必然联系?我方所指的是不废除死刑,这些罪犯如我方的第二论点,其带来的价值会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但是对方辩手提到,集体利益主要与误判有关,那您是否认为所有的死刑被判处时一定会出现误判呢?我方认为死刑会出现这种冤假错案,辩题中的当今中国,这种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降低到了(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方说了,迄今为止出现了大量的误判,我们也举出了一些冤假错案的案例。在科技发展与警察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冤假错判致死的概率仍然很大呢?那么我国提高科学发展技术与行政技术的意义何在呢?但这种情况是一定会存在,并且是没有办法去避免,那对方辩手是否认为可以因为小概率的误判事件而否决死刑存在意义,但是保护无辜者的措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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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方将基于废除死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彰显公平正义这一标准进行判断。进而得出当今中国不应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具有现有法律中最强的威慑力。生命是自由的基础,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是监禁所无法比及的。对于某些严重犯罪,如谋杀等,死刑的威慑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潜在犯罪者的犯罪意图,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死刑符合大众主义价值观。在中国古代的法制观念中,死刑是维护封建统治最直观、最有效的工具。株连九族、凌迟处死、五马分尸等酷刑并非我国现代死刑。发展到今天,其审判过程的严谨性、程序公正化、行刑方式的人性化,才体现了文明的进步,而不是简单将文明进步归结于死刑的废除。我国国民对死刑的执念根源于“杀人偿命”这一传统准则,其已成为我国文化基础和道德诉求中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网易曾对死刑废除问题进行网上调查,主张保留死刑的占 38.3%。由此可见,废除死刑与民意相违背。在大多数民众并不支持废除死刑的中国,一个与民众道德情感集体认知背道而驰的政策与刑法制度,必然会被公众所唾弃。毕竟刑法是对公众情感的制度化,如果无法体现公众的真情实感,那么刑罚设置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故贸然废除死刑,不利于社会稳定。
第三,死刑体现了罪罚相当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恶劣程度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些犯罪分子,普遍群众认为死刑是正当的惩罚,并满足了人们的报复心理。报复心理出于人性,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在此前提下,如果推动废除死刑,将出现为了假想的未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权而忽视具体的人的悲痛。当法律无法伸张正义之时,就会导致私自复仇的恶果,也会损害民众的公益情感,无法彰显公平正义。
最后,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与精神文明程度。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社会的物质条件息息相关。可以设想,同样是盗窃一群人财物,在经济发达地区与在经济落后地区,其危害性是有所不同的。在经济发达地区,月入如果是 5000 块钱,这 1000 块钱只是一周的收入,而在经济落后地区,月入如果是 1000 块钱,这 1000 块钱可能就是一个月的收入。因此,同样可知,这 1000 元在经济落后地区造成的危害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 5 倍。由此可见,同样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展程度成比例关系的,并且物质文明程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我方将基于废除死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彰显公平正义这一标准进行判断。进而得出当今中国不应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具有现有法律中最强的威慑力。生命是自由的基础,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是监禁所无法比及的。对于某些严重犯罪,如谋杀等,死刑的威慑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潜在犯罪者的犯罪意图,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死刑符合大众主义价值观。在中国古代的法制观念中,死刑是维护封建统治最直观、最有效的工具。株连九族、凌迟处死、五马分尸等酷刑并非我国现代死刑。发展到今天,其审判过程的严谨性、程序公正化、行刑方式的人性化,才体现了文明的进步,而不是简单将文明进步归结于死刑的废除。我国国民对死刑的执念根源于“杀人偿命”这一传统准则,其已成为我国文化基础和道德诉求中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网易曾对死刑废除问题进行网上调查,主张保留死刑的占 38.3%。由此可见,废除死刑与民意相违背。在大多数民众并不支持废除死刑的中国,一个与民众道德情感集体认知背道而驰的政策与刑法制度,必然会被公众所唾弃。毕竟刑法是对公众情感的制度化,如果无法体现公众的真情实感,那么刑罚设置的科学性就值得怀疑。故贸然废除死刑,不利于社会稳定。
第三,死刑体现了罪罚相当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恶劣程度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些犯罪分子,普遍群众认为死刑是正当的惩罚,并满足了人们的报复心理。报复心理出于人性,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在此前提下,如果推动废除死刑,将出现为了假想的未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权而忽视具体的人的悲痛。当法律无法伸张正义之时,就会导致私自复仇的恶果,也会损害民众的公益情感,无法彰显公平正义。
最后,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与精神文明程度。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社会的物质条件息息相关。可以设想,同样是盗窃一群人财物,在经济发达地区与在经济落后地区,其危害性是有所不同的。在经济发达地区,月入如果是 5000 块钱,这 1000 块钱只是一周的收入,而在经济落后地区,月入如果是 1000 块钱,这 1000 块钱可能就是一个月的收入。因此,同样可知,这 1000 元在经济落后地区造成的危害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 5 倍。由此可见,同样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展程度成比例关系的,并且物质文明程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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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反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因为死刑在维护社会稳定、彰显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且中国当前的国情也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精神文明程度也是十分重要的。事实证明,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越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而只有当精神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水平,超越暴力的刑法人道主义思想才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废除死刑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者偿命这一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民众社会心理的重要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到了阻碍作用。死刑不是野蛮之刑,我国刑法一直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而且对死刑的理性态度不是废除死刑,而是保留并严格限制死刑。死刑的威慑力体现在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审慎性,只有在必要的场合谨慎地适用死刑,才能够保持死刑的威慑度。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我问你,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话题,我方作为正方在推行这个观点的时候,我们是有一定官方背景的,这一点您承认吗?就是这是我们今天的现实状况,我方有一定的官方背景,我们的政策是有可以落实的可能性的,也就是说一定能够落实。您承认吗?甚至政策能否落实,需要看这个政策是否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人民需求。我就问您,今天是不是我方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什么叫官方背景?就是我作为政策提出方,一定是有一定政策支持的,国家相关机构能够支持我推行这个政策,对吧?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应)
正方二辩:那下一个问题,请问您方论点一是?死刑具有现行法律中最强的威慑力,那我问您,您方有具体的数据表明这个威慑力的作用吗?首先,生命权是人权中最根本的权利,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是法律中最大的,您说的是威慑力,这跟生命权有什么关系?我希望您告诉我,您方有关于威慑力与犯罪率有什么关系,有具体数据吗?
反方一辩:(未回应)
正方二辩:回答不出吧。我方查数据发现,事实上联合国表明,这个威慑力与犯罪并没有直接联系,所以说您方的论点一完全不成立,您不可以用威慑力下降了来遏制我方的死刑废除观点,所以说您方的论点一不成立。您方的论点二是什么?
正方二辩: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当的原则,它符合大众价值观,那敌方所谓的大众价值观是什么?我国国民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好,杀人偿命,那我问您,今天对方一个杀人犯,是连环杀人犯,杀了一家人,那今天我们死刑只杀他一个人,是不是不太公平啊?按照您方的观点,那他应该怎么执行呢?所以说按照我们的观点,您方所谓的大众观念,根本就不存在,如果是那样,那社会上古代酷刑更适合您方今天所谓的大众观点,所以说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公平正义,不是现在的大众观点,而是法律上符合最大群众的利益需求。
精神文明程度也是十分重要的。事实证明,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越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而只有当精神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水平,超越暴力的刑法人道主义思想才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废除死刑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者偿命这一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民众社会心理的重要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到了阻碍作用。死刑不是野蛮之刑,我国刑法一直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而且对死刑的理性态度不是废除死刑,而是保留并严格限制死刑。死刑的威慑力体现在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审慎性,只有在必要的场合谨慎地适用死刑,才能够保持死刑的威慑度。综上,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我问你,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话题,我方作为正方在推行这个观点的时候,我们是有一定官方背景的,这一点您承认吗?就是这是我们今天的现实状况,我方有一定的官方背景,我们的政策是有可以落实的可能性的,也就是说一定能够落实。您承认吗?甚至政策能否落实,需要看这个政策是否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人民需求。我就问您,今天是不是我方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什么叫官方背景?就是我作为政策提出方,一定是有一定政策支持的,国家相关机构能够支持我推行这个政策,对吧?
反方一辩:(未明确回应)
正方二辩:那下一个问题,请问您方论点一是?死刑具有现行法律中最强的威慑力,那我问您,您方有具体的数据表明这个威慑力的作用吗?首先,生命权是人权中最根本的权利,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是法律中最大的,您说的是威慑力,这跟生命权有什么关系?我希望您告诉我,您方有关于威慑力与犯罪率有什么关系,有具体数据吗?
反方一辩:(未回应)
正方二辩:回答不出吧。我方查数据发现,事实上联合国表明,这个威慑力与犯罪并没有直接联系,所以说您方的论点一完全不成立,您不可以用威慑力下降了来遏制我方的死刑废除观点,所以说您方的论点一不成立。您方的论点二是什么?
正方二辩: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当的原则,它符合大众价值观,那敌方所谓的大众价值观是什么?我国国民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好,杀人偿命,那我问您,今天对方一个杀人犯,是连环杀人犯,杀了一家人,那今天我们死刑只杀他一个人,是不是不太公平啊?按照您方的观点,那他应该怎么执行呢?所以说按照我们的观点,您方所谓的大众观念,根本就不存在,如果是那样,那社会上古代酷刑更适合您方今天所谓的大众观点,所以说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公平正义,不是现在的大众观点,而是法律上符合最大群众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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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的质询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魏书记的问题,众所周知,死亡是无可挽回的,故而人们凭直觉认为,对于无可挽回的事件,比对可挽回的事件更具有威慑力。人们对死亡有天然恐惧,因而为了避免死亡,会避免去做会导致死亡的违法之事,即避免犯罪,此乃死刑的威慑力所在。
其次,关于我方大众价值观的问题,按照对方辩手的观念,死刑在执行时,我方认为的大众价值观是我国人民在社会发展中形成的,而非“以牙含牙”观念。所以,如果说杀了全家反而应该判处极刑,即判处古代的十大酷刑,那么这是违背人道主义的。
首先,关于魏书记的问题,众所周知,死亡是无可挽回的,故而人们凭直觉认为,对于无可挽回的事件,比对可挽回的事件更具有威慑力。人们对死亡有天然恐惧,因而为了避免死亡,会避免去做会导致死亡的违法之事,即避免犯罪,此乃死刑的威慑力所在。
其次,关于我方大众价值观的问题,按照对方辩手的观念,死刑在执行时,我方认为的大众价值观是我国人民在社会发展中形成的,而非“以牙含牙”观念。所以,如果说杀了全家反而应该判处极刑,即判处古代的十大酷刑,那么这是违背人道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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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刚刚确定了一个官方背景,您方也承认我方提出的具有官方背景的政策,是有实施途径且能够落实的。其次,关于威慑力,您刚才所说的此行具有其他威慑力,然而您方并未提供具体数据。所以,这只能是您方的主观论断,不能仅因这种威慑力就否认我方废除死刑判决的观点,没有数据支撑的新政是不可行的。再次,您方所谓的公平正义,认为数百年来杀人要偿命。我刚刚提到,您方的这种观点可能汉尼拔法比更适合,但实际上该法并不常用,因为社会在进步,我们要倡导社会向前发展,要重视人的价值。正如您方所说,人的生命一旦失去就无法挽回,而我们用废除死刑的法律来保护那些可能因冤假错案等一系列原因而面临死亡的人。最后一点,关于民意,我们确实要考虑,但您方也承认,民意有时是从个人角度出发,未从集体角度考虑。所以,我们要适当考虑民意,但绝不能盲从,更不能将民意公投作为决定是否废除死刑判决的依据。
首先,我们刚刚确定了一个官方背景,您方也承认我方提出的具有官方背景的政策,是有实施途径且能够落实的。其次,关于威慑力,您刚才所说的此行具有其他威慑力,然而您方并未提供具体数据。所以,这只能是您方的主观论断,不能仅因这种威慑力就否认我方废除死刑判决的观点,没有数据支撑的新政是不可行的。再次,您方所谓的公平正义,认为数百年来杀人要偿命。我刚刚提到,您方的这种观点可能汉尼拔法比更适合,但实际上该法并不常用,因为社会在进步,我们要倡导社会向前发展,要重视人的价值。正如您方所说,人的生命一旦失去就无法挽回,而我们用废除死刑的法律来保护那些可能因冤假错案等一系列原因而面临死亡的人。最后一点,关于民意,我们确实要考虑,但您方也承认,民意有时是从个人角度出发,未从集体角度考虑。所以,我们要适当考虑民意,但绝不能盲从,更不能将民意公投作为决定是否废除死刑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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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正反双方四辩对辩环节,正方先发言:
对方辩手说我们要顺从民意去改革我们的现代制度,对吗?对方一辩说我们要顺从民意,我方没有说过我们要顺从民意来改革治国。我今天要问您,您方一辩告诉我的,您方的判准是改革死刑,废除死刑是有利于集体利益,所以是好的。那么既然有利于,既然您方的判准是集体利益,那么想请问废除死刑跟 TB 哪有关系?这一点,为什么说它会有利于集体利益?首先,我们的冤假错案会减少,您方认为这是少部分,对吗?那好,今天终究是有的。您方今天没有正面回答我问题,我问的问题是被废除死刑以后,这些死刑犯何去何从,用什么样的方式去惩罚他们,这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让一部分的死刑犯去做一些风险性的工作,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去偿还受害者家人。还有一个部分就是,我们现在有很大一部分的危险活动是由武警官兵去进行的,所以我们可以让这一部分死刑犯去替代那一部分的武警官兵。所以,您方一辩也提到了,您是想让这些死刑犯去做科学研究,去抢险救灾,那我想请问,我们的民众真正愿意让这些死刑犯去抢险救灾吗?他们真的会觉得,死刑犯能够跑出来是一件好事情吗?他本身就是危害社会者,为什么会有允许他跑出来的可能?就如汶川大地震这个事件,我国监狱集结了多名死刑犯去进行对受灾者的一些救援活动,事实证明他们全都回来了,并且进行了一些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援活动。这是您方的观点,但是您要尽量告诉大家,对于那些受害者而言,他们真的愿意让这些死刑犯重新跑出来吗?我们保护的是法律保护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自从犯罪产生的一瞬间,受害者就已经不可能去原谅犯罪者了。
您方今天告诉我说,您方口口声声说要保护大众的利益,但是您今天二辩又告诉我说,废除死刑是体现人的价值,这说明是在保护死刑犯的权益,我没有看到任何保护群众利益的观点。您方没有论证策略,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还是说刚刚那个点,我们的大众是不希望看到死刑犯被放纵,让他们在社会上进行抢险救灾,这是不应当的。那么第三个点,
正方时间到,反方还有 6 秒。后续。
接下来是正反双方四辩对辩环节,正方先发言:
对方辩手说我们要顺从民意去改革我们的现代制度,对吗?对方一辩说我们要顺从民意,我方没有说过我们要顺从民意来改革治国。我今天要问您,您方一辩告诉我的,您方的判准是改革死刑,废除死刑是有利于集体利益,所以是好的。那么既然有利于,既然您方的判准是集体利益,那么想请问废除死刑跟 TB 哪有关系?这一点,为什么说它会有利于集体利益?首先,我们的冤假错案会减少,您方认为这是少部分,对吗?那好,今天终究是有的。您方今天没有正面回答我问题,我问的问题是被废除死刑以后,这些死刑犯何去何从,用什么样的方式去惩罚他们,这与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让一部分的死刑犯去做一些风险性的工作,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去偿还受害者家人。还有一个部分就是,我们现在有很大一部分的危险活动是由武警官兵去进行的,所以我们可以让这一部分死刑犯去替代那一部分的武警官兵。所以,您方一辩也提到了,您是想让这些死刑犯去做科学研究,去抢险救灾,那我想请问,我们的民众真正愿意让这些死刑犯去抢险救灾吗?他们真的会觉得,死刑犯能够跑出来是一件好事情吗?他本身就是危害社会者,为什么会有允许他跑出来的可能?就如汶川大地震这个事件,我国监狱集结了多名死刑犯去进行对受灾者的一些救援活动,事实证明他们全都回来了,并且进行了一些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援活动。这是您方的观点,但是您要尽量告诉大家,对于那些受害者而言,他们真的愿意让这些死刑犯重新跑出来吗?我们保护的是法律保护的大多数人的利益,自从犯罪产生的一瞬间,受害者就已经不可能去原谅犯罪者了。
您方今天告诉我说,您方口口声声说要保护大众的利益,但是您今天二辩又告诉我说,废除死刑是体现人的价值,这说明是在保护死刑犯的权益,我没有看到任何保护群众利益的观点。您方没有论证策略,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还是说刚刚那个点,我们的大众是不希望看到死刑犯被放纵,让他们在社会上进行抢险救灾,这是不应当的。那么第三个点,
正方时间到,反方还有 6 秒。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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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反方: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提出,死刑的一个点是维护社会,另一个点是彰显公平正义。首先,此体现了对法相当的原则。如果一个错误的观念流传很久,需认证其在当今是否仍然适用。比如“一个人杀了我家全家,我要把他全家杀了”,这是错误观点的一部分,要认证“血债血偿”这一原则究竟是错误的还是对的,错误的观点需要被纠正,“血债血偿”不可取。
接着,正方三辩询问反方,利益怎么获得,社会的稳定怎么维持。正方认为刑法最重要的作用是威慑,还提到我方已有数据表明,联合国的情况以及菲律宾在 2006 年废除死刑,1997 年废除,2006 年恢复,这段期间犯罪率并未显著上升,且再次废除后犯罪率也未上升,认为威慑跟犯罪率跟死刑的关系,并不认为相关数据对当今中国适用。
正方表示我国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少杀慎杀可以避免错杀误杀。在发展过程中,现在的民众还没做好废除死刑的准备。中国在提出死缓之后,犯罪率并未显著增加,而不是像流氓罪判处死刑的时期。
最后,正方三辩询问反方四辩,觉得死刑犯的价值是什么。又询问反方二辩,认为在被判死刑的那一刻,死刑犯的生命权益就被剥夺,其价值是给社会威慑作用,防止有人无视社会惩罚,造成社会不稳定。比如一个妈妈的儿子被杀害,将杀人者判处死刑后,妈妈能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若废除死刑,当一个母亲失去孩子,而杀人犯却在牢中毫无愧疚地活着,其内心不会时刻受到折磨吗?正方认为一死了之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应该让死刑犯在一定程度内发挥他最大的价值。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
正方三辩提出,死刑的一个点是维护社会,另一个点是彰显公平正义。首先,此体现了对法相当的原则。如果一个错误的观念流传很久,需认证其在当今是否仍然适用。比如“一个人杀了我家全家,我要把他全家杀了”,这是错误观点的一部分,要认证“血债血偿”这一原则究竟是错误的还是对的,错误的观点需要被纠正,“血债血偿”不可取。
接着,正方三辩询问反方,利益怎么获得,社会的稳定怎么维持。正方认为刑法最重要的作用是威慑,还提到我方已有数据表明,联合国的情况以及菲律宾在 2006 年废除死刑,1997 年废除,2006 年恢复,这段期间犯罪率并未显著上升,且再次废除后犯罪率也未上升,认为威慑跟犯罪率跟死刑的关系,并不认为相关数据对当今中国适用。
正方表示我国刑法一贯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少杀慎杀可以避免错杀误杀。在发展过程中,现在的民众还没做好废除死刑的准备。中国在提出死缓之后,犯罪率并未显著增加,而不是像流氓罪判处死刑的时期。
最后,正方三辩询问反方四辩,觉得死刑犯的价值是什么。又询问反方二辩,认为在被判死刑的那一刻,死刑犯的生命权益就被剥夺,其价值是给社会威慑作用,防止有人无视社会惩罚,造成社会不稳定。比如一个妈妈的儿子被杀害,将杀人者判处死刑后,妈妈能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若废除死刑,当一个母亲失去孩子,而杀人犯却在牢中毫无愧疚地活着,其内心不会时刻受到折磨吗?正方认为一死了之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应该让死刑犯在一定程度内发挥他最大的价值。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都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时间一分半。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一辩,你们是否认为刑罚就是犯罪者一定要受到与其相应的惩罚?您承认了这一点是吧?那既然此刑犯已经犯下了一个不可改正的错误,那他为什么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呢?我方刚才有说过,我方的前提是在死刑已经被废除的这个背景下。那么所以说您方认为死刑犯应该受到惩罚就是死刑。死刑犯,死刑是对这个罪名的惩治,并不是说死刑犯应该受到惩罚就是死刑,您要理解清楚死刑这个定义是什么,您并没有理解死刑这个定义。
下一个问题就是,您在一辩稿中提到了死刑犯可以通过劳动改造获得经济效益来对受害者进行弥补,对吗?我方提过,我方提过死刑犯可以通过一些劳动带来一些价值。那这些价值可以弥补他犯下的过错吗?我方并没有说过这个价值是弥补。您刚刚提到了死刑犯的过错应该受到惩罚,应该是死刑犯犯的过错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您刚刚承认了这一点,请您记住。
下一个问题,反方四年就说他通过工作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这个经济效益就已经能弥补受害者心理上的痛苦了。首先,在这个犯罪者犯罪的一瞬间,受害者心理上的痛苦就不可能被完全弥补,我们只是去进行一些适当的弥补而已。我们给他一些经济效益,比如在老母亲失去儿子以后,我们给他一些经济基础,能让他去活下去,但这并不意味着老母亲的痛苦就能被完全消除,老母亲可能会生活得非常艰苦。那如何弥补他心理上的那份痛苦?
都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时间一分半。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一辩,你们是否认为刑罚就是犯罪者一定要受到与其相应的惩罚?您承认了这一点是吧?那既然此刑犯已经犯下了一个不可改正的错误,那他为什么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呢?我方刚才有说过,我方的前提是在死刑已经被废除的这个背景下。那么所以说您方认为死刑犯应该受到惩罚就是死刑。死刑犯,死刑是对这个罪名的惩治,并不是说死刑犯应该受到惩罚就是死刑,您要理解清楚死刑这个定义是什么,您并没有理解死刑这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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