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四辩:如果今天有个人拒绝购买反方劣质产品,没有过量购买索取赔偿费用,且将其公之于众。请问这样一个人的行为,我们的态度是违法必究,但要知道违法程度以及应受的惩罚,这样的行为应不应该鼓励?我方认为,这样一个人如果没有不当行为,他不应该被鼓励,因为违法追究要做到惩罚,这是道德与法律的争议,这样一个人的行为依法受到惩罚,明确不应该被鼓励。所以,这种基于道德观念的自学观念,并不符合我们社会的发展方向。行为人的违法程度与所受惩罚应当相符合,那这样的事他没有赔偿,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请问您方认为的不鼓励是否一致?我方认为不鼓励应该是限制,不鼓励并不意味着完全不接纳,而是不鼓励其发展。对吗? 反方一辩:对。 正方四辩:那您认为,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存在且难以杜绝,那么它就一定应该被处理。它应当被规范,但是国家规范这件事情,如果它已经产生,应当去规范它,规范它就会合法。您告诉我,如果在这个时候,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使其变成一个利大于弊的事情,那它是不是就应该这样做?不应该这样规范的话,我们指的是应该通过其他措施来进行规范,但是这个……
正方四辩:如果今天有个人拒绝购买反方劣质产品,没有过量购买索取赔偿费用,且将其公之于众。请问这样一个人的行为,我们的态度是违法必究,但要知道违法程度以及应受的惩罚,这样的行为应不应该鼓励?我方认为,这样一个人如果没有不当行为,他不应该被鼓励,因为违法追究要做到惩罚,这是道德与法律的争议,这样一个人的行为依法受到惩罚,明确不应该被鼓励。所以,这种基于道德观念的自学观念,并不符合我们社会的发展方向。行为人的违法程度与所受惩罚应当相符合,那这样的事他没有赔偿,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请问您方认为的不鼓励是否一致?我方认为不鼓励应该是限制,不鼓励并不意味着完全不接纳,而是不鼓励其发展。对吗? 反方一辩:对。 正方四辩:那您认为,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存在且难以杜绝,那么它就一定应该被处理。它应当被规范,但是国家规范这件事情,如果它已经产生,应当去规范它,规范它就会合法。您告诉我,如果在这个时候,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使其变成一个利大于弊的事情,那它是不是就应该这样做?不应该这样规范的话,我们指的是应该通过其他措施来进行规范,但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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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
反方一辩: 对正方四辩的观点表示认同。
感谢正方四辩和反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和申论,时间为 2 分 30 秒。
首先,您方刚才针对利弊比较进行了陈述,然而我方同样可以列举出职业达人的诸多好处。比如,其更专业化,更具效率地进行工作,且可以为人民服务。
其次,对方认为职业打假是为了获取盈利,并抓住这个点来说。但我们可以发现,其利益与群众的利益并不相冲突。即便其是为了利益,只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所求赔偿,那么这种行为是得到法律所允许的。对方还提到,在广东省市设立了许多鼓励打假的行为的措施。我身边就有这样一个案例,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假后,政府会按照打假行为,发放奖金及各种对应的奖励措施,这难道不算是对其的一种鼓励吗?
其次,您方认为这对中小企业不利,然而您方刚才也提及通过正常渠道去进行打假,这些企业一旦被要求赔偿并自愿签署,难道这就不是一种伤害了吗?实际上,如果企业并不制假售假,那么何来的打假行为?正是因为其有制假售假行为,所以才应该予以打击,这与企业是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无关。如果是制售小额产品,赔偿金额自然较少;如果是大量产品,赔偿自然较多,这是与企业自身行为应负的责任有关,而不是与打假人的行为有关。
其次,您方认为职业打假侵犯了普通维权者的一些权益,导致普通维权者的成本提高。可是,如果普通人不了解打假的程序,无法进行有效率的打假,盲目打假,这难道不会给司法造成混乱,不会给司法添加负担吗?而我们的职业打假人更了解程序,知道应该为法院提供什么样的程序、什么样的证据,能够提高司法的效率,极大地促进国家的打假行为。
其次,我方再次重申,知假打假本身并不等于一种违法行为。我们知道,在每个职业中,都可能存在一定的违法现象。比如,官员不守法,单位不守法等。但难道我们就因为某个职业中存在这种可能违法的行为,就完全禁止、扼杀这个职业吗?再者,打假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且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利益,那我们为什么不能鼓励它、引导它正确发展呢?我们鼓励它正确发展,难道不是比扼杀它要好吗?谢谢。
感谢正方四辩和反方一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进行驳论和申论,时间为 2 分 30 秒。
首先,您方刚才针对利弊比较进行了陈述,然而我方同样可以列举出职业达人的诸多好处。比如,其更专业化,更具效率地进行工作,且可以为人民服务。
其次,对方认为职业打假是为了获取盈利,并抓住这个点来说。但我们可以发现,其利益与群众的利益并不相冲突。即便其是为了利益,只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所求赔偿,那么这种行为是得到法律所允许的。对方还提到,在广东省市设立了许多鼓励打假的行为的措施。我身边就有这样一个案例,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假后,政府会按照打假行为,发放奖金及各种对应的奖励措施,这难道不算是对其的一种鼓励吗?
其次,您方认为这对中小企业不利,然而您方刚才也提及通过正常渠道去进行打假,这些企业一旦被要求赔偿并自愿签署,难道这就不是一种伤害了吗?实际上,如果企业并不制假售假,那么何来的打假行为?正是因为其有制假售假行为,所以才应该予以打击,这与企业是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无关。如果是制售小额产品,赔偿金额自然较少;如果是大量产品,赔偿自然较多,这是与企业自身行为应负的责任有关,而不是与打假人的行为有关。
其次,您方认为职业打假侵犯了普通维权者的一些权益,导致普通维权者的成本提高。可是,如果普通人不了解打假的程序,无法进行有效率的打假,盲目打假,这难道不会给司法造成混乱,不会给司法添加负担吗?而我们的职业打假人更了解程序,知道应该为法院提供什么样的程序、什么样的证据,能够提高司法的效率,极大地促进国家的打假行为。
其次,我方再次重申,知假打假本身并不等于一种违法行为。我们知道,在每个职业中,都可能存在一定的违法现象。比如,官员不守法,单位不守法等。但难道我们就因为某个职业中存在这种可能违法的行为,就完全禁止、扼杀这个职业吗?再者,打假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且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利益,那我们为什么不能鼓励它、引导它正确发展呢?我们鼓励它正确发展,难道不是比扼杀它要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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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驳论和申论,时间同样为 2 分 30 秒。
好,谢谢主持人及各位。接下来看一下对方提到的平台利润好评。对方在陈述我们一辩观点时说,如果职业打卡人不去索取高额赔偿,而是像一些自媒体那样,向大家公布一些打假技巧,这算是一件好事。我方认为,如果今天您方倡导直接拿钱这种方式,且这种方式是良好且值得鼓励的,那么我方可以承认。然而,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看待当下的实际情况。通过一些事实和中院的一些数据表明,在目前 90%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97%都是职业打假人的行为。那么,这些职业打假人通常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第一个特点是他们具有组织化。今天,我在 QQ 群上搜索“职业打假”这几个字,会收到很多相关的群聊。只要加入这个群聊,就会有人说,只要交 250 块钱,就会教一些打假的手段,教如何挑商家的毛病。然后,还有一个更可怕的情况是,今天如果我是一个职业打假人,买到有问题的农夫山泉,我会告诉身边的朋友,让他们也一起来买,然后一起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目前大部分职业打假人的现状。这是否能够达到您方所说的良好效果呢?这是您方需要去论证的。
另外,对方二辩在申论的时候提到一个东西,叫做直接打。对方认为,这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权,其意思无非是说它可以充当一个类似于律师的角色。可是,问题在于,现在的消费者真的不会维权吗?对方有提出相应的数据吗?根据消协的数据,有超过九成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到消费问题,45.4%的消费者遇到问题时会向第三方责任平台进行申诉,38.2%会找经营者直接协商解决,还有 31%会向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目前的消费者是有一定维权意识的。所以,如果我们想要探讨一些维权的手段和方法,为什么要用一种存在风险的方式,去传播这种职业打假的行为呢?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直接打假的方式来做呢?直接打假的人在商家和消费者中间横插一脚,使得消费者没有办法正常维权,反而要交一笔钱,这难道不是本末倒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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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谢谢主持人及各位。接下来看一下对方提到的平台利润好评。对方在陈述我们一辩观点时说,如果职业打卡人不去索取高额赔偿,而是像一些自媒体那样,向大家公布一些打假技巧,这算是一件好事。我方认为,如果今天您方倡导直接拿钱这种方式,且这种方式是良好且值得鼓励的,那么我方可以承认。然而,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看待当下的实际情况。通过一些事实和中院的一些数据表明,在目前 90%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97%都是职业打假人的行为。那么,这些职业打假人通常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第一个特点是他们具有组织化。今天,我在 QQ 群上搜索“职业打假”这几个字,会收到很多相关的群聊。只要加入这个群聊,就会有人说,只要交 250 块钱,就会教一些打假的手段,教如何挑商家的毛病。然后,还有一个更可怕的情况是,今天如果我是一个职业打假人,买到有问题的农夫山泉,我会告诉身边的朋友,让他们也一起来买,然后一起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目前大部分职业打假人的现状。这是否能够达到您方所说的良好效果呢?这是您方需要去论证的。
另外,对方二辩在申论的时候提到一个东西,叫做直接打。对方认为,这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权,其意思无非是说它可以充当一个类似于律师的角色。可是,问题在于,现在的消费者真的不会维权吗?对方有提出相应的数据吗?根据消协的数据,有超过九成的消费者能够识别到消费问题,45.4%的消费者遇到问题时会向第三方责任平台进行申诉,38.2%会找经营者直接协商解决,还有 31%会向市场监管总局等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目前的消费者是有一定维权意识的。所以,如果我们想要探讨一些维权的手段和方法,为什么要用一种存在风险的方式,去传播这种职业打假的行为呢?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直接打假的方式来做呢?直接打假的人在商家和消费者中间横插一脚,使得消费者没有办法正常维权,反而要交一笔钱,这难道不是本末倒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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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列举事实和数据,强调职业打假人的不良行为以及消费者本身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来支撑自己的反驳观点,防御对方可能的攻击。
同学你好,请问您方承认这存在问题吗?我方认为您方同学的回答,我认为您方的认知存在偏差。我方认为在当前现状下没有如此好的解法,您方承认这一点吗?即便现状如此,您方若全部承认,那您方也要证明您方所说的现状能够实现才行。所以说,您方的观点并非十分合理,它无法持续推进。您方要承认您方的观点所立足的立场,那么您方是出于什么样的立场去规范解答的呢?您方在本次辩论中都要告诉我,您方是在规范它的现状,对吗?
首先说回上一个问题,我们承认其立场意味着什么呢?如果像对方辩友所说能够做到,那像开设媒体、开直播去交代这些东西,且不索取任何赔偿,我觉得这种解答还算不错。可是问题是我们要看现状,不能脱离现实基准看问题,对吧?现在来看,我们认为现在的解答弊端要远大于益处,未来可能会无法应用。难道不应该采取反向规范的方式去鼓励其发展,难道不应该进行纠正吗?为什么像您方这样要将其取缔呢?我需要您解释一下这个思路是怎样的。
首先,像我刚才所说,这个弊端非常大。我们今天认为这些方法或是规则,比如职业打假,它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东西。在这个趋势下,您方如何去落实我们所说的这些规范?您方有措施能使其马上解决这些弊端吗?我们认为不可以。这里所说的职业打假一直存在,我方想告诉您的是,现在市场上存在一些问题,应该用更加合理的方式去解决。比如说我们提到的举报有奖,举报有奖和职业打假有很大区别。其实我刚讲到公益诉讼这个事情,在 2021 年有全国首例,到 2023 年已经受理到了 23000 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别的品类,也有 1100 件,它的发展空间非常巨大,并且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我们认为您方讲的一些利好,我们都可以用其他手段去达到,而我方提出的弊端您方能否解决呢?
如果进行辩论的话,您方能否解决这个一直存在的问题呢?我方已经跟您说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这些方式去解决。您方能够为我直接提供一个更好的方式,或者是一种多样的途径吗?为什么不能提升呢?提供一种更好的、更完善的方式,为其提供更多的途径,这难道不算一种进步吗?这个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如果像您方所说,那么这些弊端是应该被规范的,而不是直接屏蔽。我方认为,如果对一个事情进行了过多的限制,比如 2017 年最高院的一个复函说,不能像普通消费者一样获得十倍或三倍的赔偿了,因为其与普通消费者不同,不能获得这种经济权利。如果这种情况都不算是不鼓励的话,那我真的不知道什么才叫鼓励了。鼓励的方式有很多种,也可以通过规范来进行鼓励。所以我方今天说,直接改变其与消费者的根本不同,使其无法获得赔偿。那在职业打假这个东西存在的情况下,您觉得我要怎样做才能让它达到不同的效果呢?我现在都不能让其获得赔偿了,我现在都说您这个东西无法达到您的目的,您明白吗?您不想要钱吗?我一分钱都不给您,这个东西若不被鼓励,那真的不知道什么才叫鼓励了。您没有获得赔偿,而且我方已经告诉您了,所以大家想,他现在通过其他解决方式也可以获得同样的意愿,不是吗?
同学你好,请问您方承认这存在问题吗?我方认为您方同学的回答,我认为您方的认知存在偏差。我方认为在当前现状下没有如此好的解法,您方承认这一点吗?即便现状如此,您方若全部承认,那您方也要证明您方所说的现状能够实现才行。所以说,您方的观点并非十分合理,它无法持续推进。您方要承认您方的观点所立足的立场,那么您方是出于什么样的立场去规范解答的呢?您方在本次辩论中都要告诉我,您方是在规范它的现状,对吗?
首先说回上一个问题,我们承认其立场意味着什么呢?如果像对方辩友所说能够做到,那像开设媒体、开直播去交代这些东西,且不索取任何赔偿,我觉得这种解答还算不错。可是问题是我们要看现状,不能脱离现实基准看问题,对吧?现在来看,我们认为现在的解答弊端要远大于益处,未来可能会无法应用。难道不应该采取反向规范的方式去鼓励其发展,难道不应该进行纠正吗?为什么像您方这样要将其取缔呢?我需要您解释一下这个思路是怎样的。
首先,像我刚才所说,这个弊端非常大。我们今天认为这些方法或是规则,比如职业打假,它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东西。在这个趋势下,您方如何去落实我们所说的这些规范?您方有措施能使其马上解决这些弊端吗?我们认为不可以。这里所说的职业打假一直存在,我方想告诉您的是,现在市场上存在一些问题,应该用更加合理的方式去解决。比如说我们提到的举报有奖,举报有奖和职业打假有很大区别。其实我刚讲到公益诉讼这个事情,在 2021 年有全国首例,到 2023 年已经受理到了 23000 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别的品类,也有 1100 件,它的发展空间非常巨大,并且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我们认为您方讲的一些利好,我们都可以用其他手段去达到,而我方提出的弊端您方能否解决呢?
如果进行辩论的话,您方能否解决这个一直存在的问题呢?我方已经跟您说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这些方式去解决。您方能够为我直接提供一个更好的方式,或者是一种多样的途径吗?为什么不能提升呢?提供一种更好的、更完善的方式,为其提供更多的途径,这难道不算一种进步吗?这个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如果像您方所说,那么这些弊端是应该被规范的,而不是直接屏蔽。我方认为,如果对一个事情进行了过多的限制,比如 2017 年最高院的一个复函说,不能像普通消费者一样获得十倍或三倍的赔偿了,因为其与普通消费者不同,不能获得这种经济权利。如果这种情况都不算是不鼓励的话,那我真的不知道什么才叫鼓励了。鼓励的方式有很多种,也可以通过规范来进行鼓励。所以我方今天说,直接改变其与消费者的根本不同,使其无法获得赔偿。那在职业打假这个东西存在的情况下,您觉得我要怎样做才能让它达到不同的效果呢?我现在都不能让其获得赔偿了,我现在都说您这个东西无法达到您的目的,您明白吗?您不想要钱吗?我一分钱都不给您,这个东西若不被鼓励,那真的不知道什么才叫鼓励了。您没有获得赔偿,而且我方已经告诉您了,所以大家想,他现在通过其他解决方式也可以获得同样的意愿,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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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
反方三辩:第一件事情,比方说现在仍有假货,所以我们前面的措施都没有用,对吧?您方除了提到职业打假外,还提出了其他措施,但是难道不是因为其他措施存在作用局限性,所以才产生职业打假这种顺应经济行为的现象吗?可是职业打假很早就有了,并非您方所说 2020 年才出现,那当然是职业打假这种现象。可是难道不可以说,您方这样的逻辑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吗?按照您的逻辑,还可以说职业打假存在这么久,却没有任何用处,这样的说法有意义吗?没有意义。
第二件事情,您认为规制是一种鼓励,对吧?规制是鼓励的一种方式吗?那我问您,我们前几年在规范药品行业,可是药材行业规范后就不存在了吗?您觉得这有利于药品行业的良好发展吗?可是我同样举例,我们一直在打击、规范盗版行为,这并不是鼓励盗版吧?这是反过来的逻辑,所以打击某个行业时,可能会导致这个行业衰落,比如盗版行业在打击下逐渐消失了,这就是规范的逻辑。接下来我问您,按照这种打击方式,如果针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赔偿,比如增加赔偿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来赔偿。那么我现在问您,您认为企业发展应该如何利用这个条件来牟利呢?其实企业牟利与社会利益并不冲突,只是没有进行对比。原本正常情况下,可能购买次品商家也不会受到一天的处罚,可是现在如果一个人购买到次品可以获得 1000 元赔偿,三个这样的人商家就要赔偿 3000 元,甚至可以考虑更多的鼓励措施。那请问,如果这种水被人民群众喝到了,会不会产生其他问题呢?您说的事情不能只从一个人的角度出发,而且这可能是恶意的,您叫三个人过来闹事是不合理的。
反方三辩:我再来问您,我可不可以用公权力来规范他们?如果公权力能够全面规范,那么我们是否还需要职业打假呢?没有数据表明职业打假对人们有益,在人民网上有信息显示,有 70%多的企业是可以被投诉的,甚至有 20%多的人民是可以胜诉的。普通群众……在 2023 年的相关数据当中,有近 8 成……(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时间为 1 分 30 秒。
反方三辩:第一件事情,比方说现在仍有假货,所以我们前面的措施都没有用,对吧?您方除了提到职业打假外,还提出了其他措施,但是难道不是因为其他措施存在作用局限性,所以才产生职业打假这种顺应经济行为的现象吗?可是职业打假很早就有了,并非您方所说 2020 年才出现,那当然是职业打假这种现象。可是难道不可以说,您方这样的逻辑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吗?按照您的逻辑,还可以说职业打假存在这么久,却没有任何用处,这样的说法有意义吗?没有意义。
第二件事情,您认为规制是一种鼓励,对吧?规制是鼓励的一种方式吗?那我问您,我们前几年在规范药品行业,可是药材行业规范后就不存在了吗?您觉得这有利于药品行业的良好发展吗?可是我同样举例,我们一直在打击、规范盗版行为,这并不是鼓励盗版吧?这是反过来的逻辑,所以打击某个行业时,可能会导致这个行业衰落,比如盗版行业在打击下逐渐消失了,这就是规范的逻辑。接下来我问您,按照这种打击方式,如果针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赔偿,比如增加赔偿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来赔偿。那么我现在问您,您认为企业发展应该如何利用这个条件来牟利呢?其实企业牟利与社会利益并不冲突,只是没有进行对比。原本正常情况下,可能购买次品商家也不会受到一天的处罚,可是现在如果一个人购买到次品可以获得 1000 元赔偿,三个这样的人商家就要赔偿 3000 元,甚至可以考虑更多的鼓励措施。那请问,如果这种水被人民群众喝到了,会不会产生其他问题呢?您说的事情不能只从一个人的角度出发,而且这可能是恶意的,您叫三个人过来闹事是不合理的。
反方三辩:我再来问您,我可不可以用公权力来规范他们?如果公权力能够全面规范,那么我们是否还需要职业打假呢?没有数据表明职业打假对人们有益,在人民网上有信息显示,有 70%多的企业是可以被投诉的,甚至有 20%多的人民是可以胜诉的。普通群众……在 2023 年的相关数据当中,有近 8 成……(此处表述不太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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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辩手们的精彩发言。现在有请双方三辩进行半场小结,时间各自为 1 分 30 秒。有请正方三辩进行半场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大家好,首先,我们看到对方坚持认为其承认某事物有一定价值,但又认为该价值可被替代。从价值观层面来讲,若对新事物放任不管,这种逃避的态度本身就存在社会责任的缺失。对方认为直接改变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却又承认其利好,所以对方选择无动于衷,选择回避这些问题,并表示可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又承认了某些方面的价值且认为可替代。而我方认为职业单能够优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同时并不否认其可能存在的弊端。并且,国家与政府对相关方面采取了专业的措施,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根据家庭成员需要鼓励其实际发展。那么,请问:其一,一个有诸多利好且可规范、限制的新事物,为何不能被鼓励?其二,对方针对某些利益问题产生展开了一系列分析,认为职业发展中存在通过不法途径向商家索赔巨额赔款的现象,我方认为这只是个别人因职业单位异化产生的违法现象,每个行业都可能存在违法的灰色地带,难道因为一个律师收取了一些灰色费用,我们就不鼓励法律事业的发展了吗?我国已经提出了这个职业时代的发展,职业发展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这样的变化,很多职业人通过特别的方式收获利益和流量。对于这样的新事物的发展,我们应该选择的方式是积极促进其正向发展,而不是消极对待。谢谢。
感谢辩手们的精彩发言。现在有请双方三辩进行半场小结,时间各自为 1 分 30 秒。有请正方三辩进行半场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有请。
大家好,首先,我们看到对方坚持认为其承认某事物有一定价值,但又认为该价值可被替代。从价值观层面来讲,若对新事物放任不管,这种逃避的态度本身就存在社会责任的缺失。对方认为直接改变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却又承认其利好,所以对方选择无动于衷,选择回避这些问题,并表示可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又承认了某些方面的价值且认为可替代。而我方认为职业单能够优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同时并不否认其可能存在的弊端。并且,国家与政府对相关方面采取了专业的措施,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根据家庭成员需要鼓励其实际发展。那么,请问:其一,一个有诸多利好且可规范、限制的新事物,为何不能被鼓励?其二,对方针对某些利益问题产生展开了一系列分析,认为职业发展中存在通过不法途径向商家索赔巨额赔款的现象,我方认为这只是个别人因职业单位异化产生的违法现象,每个行业都可能存在违法的灰色地带,难道因为一个律师收取了一些灰色费用,我们就不鼓励法律事业的发展了吗?我国已经提出了这个职业时代的发展,职业发展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这样的变化,很多职业人通过特别的方式收获利益和流量。对于这样的新事物的发展,我们应该选择的方式是积极促进其正向发展,而不是消极对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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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商辩的精彩总结。对方今天说了很多,但王友他没有承认,您的利好、您的写好,他并没有实践证明。我朋友告诉大家,长期关注今天答辩展听里的律师杨美林都说,他们这种职业大人会扶起一个多地投诉,投诉造成司法资源的过度占用。另外,他们起诉针对的问题往往不涉及真正的质量问题,很多都是为了给企业施压,将法律操控或者指望企业急于应对而获利。所以,您看您懂不懂,凭什么要从什么地方起来证明的,这是第一件事情。这样的事情,我方觉得那些女生公共利益是冲突的,那这有三个方面冲突。一是对方讲了它会阻碍个人消费者的维权;二是我讲述的,它会给这个中产业的发展带来一个弊端,因为它会做一些作赔;三是对于公权力的指说,我觉得它也是阻碍的,这个大家聊公权力的部分,首先。作赔。第三个事情是对于公权力的指说,我们觉得它也是阻碍的,这个大家聊公权力的部分,首先我们最后提问的时候,给大家也讲到了进发级的消费者,他们其实对我是很满意的,所以其实大部分对于企业的诉求我是比较满意的。而对出来的那一部分,我发现它潜在的大问题分别是维权程序复杂、辩论困难和维权成本过高。所以这个东西是怎么带来的,是职业法家所带来的。比如说江苏法院的那个邮件工法,反而就说从案件资料来看,江苏人经拿出相当于 P 家之前法院的全部立案,一年就铺在这个 50 到 50 个,这家的大家人就不立案。包括像北京高院的刘树梅法官演讲说,他们 4000 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当中只有两件事看起来原方像是正常消费者。所以,恰是您方占了那么多的司法资源,然后过来说是因为国家不好,是因为消费者最不懂得了规给的权利,可是您发这个资源。
感谢正方商辩的精彩总结。对方今天说了很多,但王友他没有承认,您的利好、您的写好,他并没有实践证明。我朋友告诉大家,长期关注今天答辩展听里的律师杨美林都说,他们这种职业大人会扶起一个多地投诉,投诉造成司法资源的过度占用。另外,他们起诉针对的问题往往不涉及真正的质量问题,很多都是为了给企业施压,将法律操控或者指望企业急于应对而获利。所以,您看您懂不懂,凭什么要从什么地方起来证明的,这是第一件事情。这样的事情,我方觉得那些女生公共利益是冲突的,那这有三个方面冲突。一是对方讲了它会阻碍个人消费者的维权;二是我讲述的,它会给这个中产业的发展带来一个弊端,因为它会做一些作赔;三是对于公权力的指说,我觉得它也是阻碍的,这个大家聊公权力的部分,首先。作赔。第三个事情是对于公权力的指说,我们觉得它也是阻碍的,这个大家聊公权力的部分,首先我们最后提问的时候,给大家也讲到了进发级的消费者,他们其实对我是很满意的,所以其实大部分对于企业的诉求我是比较满意的。而对出来的那一部分,我发现它潜在的大问题分别是维权程序复杂、辩论困难和维权成本过高。所以这个东西是怎么带来的,是职业法家所带来的。比如说江苏法院的那个邮件工法,反而就说从案件资料来看,江苏人经拿出相当于 P 家之前法院的全部立案,一年就铺在这个 50 到 50 个,这家的大家人就不立案。包括像北京高院的刘树梅法官演讲说,他们 4000 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当中只有两件事看起来原方像是正常消费者。所以,恰是您方占了那么多的司法资源,然后过来说是因为国家不好,是因为消费者最不懂得了规给的权利,可是您发这个资源。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上面的精彩总结,下面进入辩论赛最后的自由辩论环节。在此环节中,双方各有 4 分钟时间,双方辩手交替发言,一方辩手落座后另一方辩手发言。
正方辩手:对方辩友刚刚一直在说积极巨额赔偿对中小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我想问,难道惩罚一个造假售假的企业有什么问题吗?我巴不得让他多赔,赔到他不敢造假,这有什么问题吗?今天我和二辩发生了一些事情,就像昨天打了他一拳,本来让我去给他道个歉就 OK 了,他却欺骗我说哎呀,当这个人很快呀,发出来的话,下辈子不能超生才好,明白这个意思吗?那对方说同不要我天只是妈妈的来水问题,我们说如果您方作为一个职业的话,就是让四个人都去,那就是那的这几一个 4000 块钱,那是原本自己伤害,但是场原本就是香葡套,现在在一个消费者,他喝了这个水,他去了医院,然后去医院把自己治好了,他才能够回来达到这个价,然后现在您方这个直接婚就纷直接拿人家赔更多,但是没有人在此期间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啊。我想问一下,今天您知道职业打假打的最多的是什么吗?是食品和药品的质量问题吗?我刚刚在一辩当中就已经提出了,《人民社计化经济参考报》当中写到了全国平均打假胜诉率,职业打假胜诉率在 77.79%,并且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的质量问题。浙江省清华市市场管理局给我们的数据是,第一个直接达给瞄准的往往是存在于成分表、配料表和规则等标签标注等非实质性瑕疵,与商品质量本身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系。广州中业的数字也告诉我们,真正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占有很小比例。今天我买农夫山泉发现它没有碳酸侵害碳酸氢,这水怎么是一个防火的一个成分,今天我就说你这个标签不合规则,然后我就能索赔几百块钱,所以说这个地方计划是场么利好就拿到了,这个地方提的就好,因为我们的标准是什么,他为什么可以索赔,就是因为他不符合国家给出的一些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我们其实很多的时候都是根据国家的一些标准来进行的。比如说 15 年广告法刚出来的时候,它就规定了不许用那些遥遥领先、第一等字眼,当时职业打假人就瞄准了国家检测这个政策,对淘宝上的一系列商家进行了整顿,然后国家成功将这些违法商家一网打尽,从此淘宝风气好了很多。那么我想说,职业打假人难道不是在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行事吗?重庆的某个职业举报人已经举报了 700 个在网络平台经营的案件,他跟商家说如果举报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诉责任,这是一种威胁,而且在每一个物理的信当中都说他的一个法必须只有面关,有污理。那么首先那个被他威胁的人是不是存在不适当、不恰当的行为,如果是不恰当的行为,那么这种威胁是不是有助于整顿我们的社会,遏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出现呢?所以您方认为威胁商家、行政机关、司法部门都应该被鼓励吗?首先,如果对方真的违法,那么他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如果他敢上法庭,法律一定会公正处理,会判决职业打假人不合规的地方应负的责任,同时也会对违法的人做出公正判决。但问题是您敢不敢上法庭,如果不敢,那么威胁难道不是一种很好的警告吗?当我被威胁的时候,不是我被威胁我活该,而是您有问题,您才会有被威胁的资本。过多的案件,会不会导致司法资源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精力被浪费掉了呢?您说危害不大就不违法了吗?您都没有阅读过《消费者第一保护法》第三章第一个记录,里面明确指出,需要向消费者全面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消除消费者的疑虑。今天我方想要告诉大家,其实大部分的职业打假,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对于您方说的那种喝了这个水受到伤害的情况,其实没有达到那种伤害程度。我们也觉得违法应该罚,但是是不是应该罚到这个程度,是不是应该几百个人一起去罚他,这会给财政带来多大压力呢?而且国家已经做出了轻微不罚或者首违不罚的情况,这是一种规范,也是在平衡职业打假的问题。我们今天谈论的问题,到底应不应该鼓励职业打假,我们评判对一个事物的态度,应该看其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已经表明,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所以对于这个能够规范我们一些行为的事情,我们为什么不应该鼓励呢?对方辩友一直在举一些极个别的个例的弊端,但是一直没有回答到底应不应该鼓励。我想问一下您方说可以纠正职业打假的弊端,到底是怎么纠正的?重庆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为了应对这种职业打假人的起诉,让法院的工作人员分身乏术,还会直接干扰到警方、消费者、投诉人。您方一直在认为我们打假打的是我们禁止的是职业打假,可是没有哪个法规说禁止职业打假,我们只是禁止高额索赔和敲诈勒索,如果能够让职业打假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进行高额索赔和敲诈勒索,那么是不是可以让职业打假继续进行下去呢?其次,如果购买的是明知造假的商品,那么这种打假是不会导致问题的,为什么?因为食品安全还是误解的,就不止赔偿的问题,那为什么判的胜诉率还是高达 80%呢?其实先聊一下您刚刚说的那个问题,我发现我想告诉您的是,职业打假人不能够决定高额赔偿,我自己一个人索赔是合理的,但是几个人一起索赔 1000 块还合理吗?可是这个时候 300 件商品您却要赔 3 万块,这就是我们觉得不合理的地方。我再跟大家讲一下举政复业那一部分,因为是第一两层,第一个企业法人经常投诉,为了应对企业法人的起诉,这已经让政府和法律合作人员的工作变得艰难,同时关系也很紧张,当对结果不满意的时候,就会申请紧急复议,您欺骗别人对答我有。
感谢反方上面的精彩总结,下面进入辩论赛最后的自由辩论环节。在此环节中,双方各有 4 分钟时间,双方辩手交替发言,一方辩手落座后另一方辩手发言。
正方辩手:对方辩友刚刚一直在说积极巨额赔偿对中小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我想问,难道惩罚一个造假售假的企业有什么问题吗?我巴不得让他多赔,赔到他不敢造假,这有什么问题吗?今天我和二辩发生了一些事情,就像昨天打了他一拳,本来让我去给他道个歉就 OK 了,他却欺骗我说哎呀,当这个人很快呀,发出来的话,下辈子不能超生才好,明白这个意思吗?那对方说同不要我天只是妈妈的来水问题,我们说如果您方作为一个职业的话,就是让四个人都去,那就是那的这几一个 4000 块钱,那是原本自己伤害,但是场原本就是香葡套,现在在一个消费者,他喝了这个水,他去了医院,然后去医院把自己治好了,他才能够回来达到这个价,然后现在您方这个直接婚就纷直接拿人家赔更多,但是没有人在此期间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啊。我想问一下,今天您知道职业打假打的最多的是什么吗?是食品和药品的质量问题吗?我刚刚在一辩当中就已经提出了,《人民社计化经济参考报》当中写到了全国平均打假胜诉率,职业打假胜诉率在 77.79%,并且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的质量问题。浙江省清华市市场管理局给我们的数据是,第一个直接达给瞄准的往往是存在于成分表、配料表和规则等标签标注等非实质性瑕疵,与商品质量本身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系。广州中业的数字也告诉我们,真正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占有很小比例。今天我买农夫山泉发现它没有碳酸侵害碳酸氢,这水怎么是一个防火的一个成分,今天我就说你这个标签不合规则,然后我就能索赔几百块钱,所以说这个地方计划是场么利好就拿到了,这个地方提的就好,因为我们的标准是什么,他为什么可以索赔,就是因为他不符合国家给出的一些食品安全标准,那么我们其实很多的时候都是根据国家的一些标准来进行的。比如说 15 年广告法刚出来的时候,它就规定了不许用那些遥遥领先、第一等字眼,当时职业打假人就瞄准了国家检测这个政策,对淘宝上的一系列商家进行了整顿,然后国家成功将这些违法商家一网打尽,从此淘宝风气好了很多。那么我想说,职业打假人难道不是在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行事吗?重庆的某个职业举报人已经举报了 700 个在网络平台经营的案件,他跟商家说如果举报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诉责任,这是一种威胁,而且在每一个物理的信当中都说他的一个法必须只有面关,有污理。那么首先那个被他威胁的人是不是存在不适当、不恰当的行为,如果是不恰当的行为,那么这种威胁是不是有助于整顿我们的社会,遏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出现呢?所以您方认为威胁商家、行政机关、司法部门都应该被鼓励吗?首先,如果对方真的违法,那么他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如果他敢上法庭,法律一定会公正处理,会判决职业打假人不合规的地方应负的责任,同时也会对违法的人做出公正判决。但问题是您敢不敢上法庭,如果不敢,那么威胁难道不是一种很好的警告吗?当我被威胁的时候,不是我被威胁我活该,而是您有问题,您才会有被威胁的资本。过多的案件,会不会导致司法资源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精力被浪费掉了呢?您说危害不大就不违法了吗?您都没有阅读过《消费者第一保护法》第三章第一个记录,里面明确指出,需要向消费者全面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消除消费者的疑虑。今天我方想要告诉大家,其实大部分的职业打假,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对于您方说的那种喝了这个水受到伤害的情况,其实没有达到那种伤害程度。我们也觉得违法应该罚,但是是不是应该罚到这个程度,是不是应该几百个人一起去罚他,这会给财政带来多大压力呢?而且国家已经做出了轻微不罚或者首违不罚的情况,这是一种规范,也是在平衡职业打假的问题。我们今天谈论的问题,到底应不应该鼓励职业打假,我们评判对一个事物的态度,应该看其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已经表明,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所以对于这个能够规范我们一些行为的事情,我们为什么不应该鼓励呢?对方辩友一直在举一些极个别的个例的弊端,但是一直没有回答到底应不应该鼓励。我想问一下您方说可以纠正职业打假的弊端,到底是怎么纠正的?重庆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为了应对这种职业打假人的起诉,让法院的工作人员分身乏术,还会直接干扰到警方、消费者、投诉人。您方一直在认为我们打假打的是我们禁止的是职业打假,可是没有哪个法规说禁止职业打假,我们只是禁止高额索赔和敲诈勒索,如果能够让职业打假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进行高额索赔和敲诈勒索,那么是不是可以让职业打假继续进行下去呢?其次,如果购买的是明知造假的商品,那么这种打假是不会导致问题的,为什么?因为食品安全还是误解的,就不止赔偿的问题,那为什么判的胜诉率还是高达 80%呢?其实先聊一下您刚刚说的那个问题,我发现我想告诉您的是,职业打假人不能够决定高额赔偿,我自己一个人索赔是合理的,但是几个人一起索赔 1000 块还合理吗?可是这个时候 300 件商品您却要赔 3 万块,这就是我们觉得不合理的地方。我再跟大家讲一下举政复业那一部分,因为是第一两层,第一个企业法人经常投诉,为了应对企业法人的起诉,这已经让政府和法律合作人员的工作变得艰难,同时关系也很紧张,当对结果不满意的时候,就会申请紧急复议,您欺骗别人对答我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一场精彩激烈的自由辩论至此结束,可谓高潮迭起。接下来让我们进入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1 秒,有请。
现在请允许我向在场评委、观众以及对方辩友致以问候。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下面由我来阐述我方认为对方在辩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第一点,对方不断强调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认为他们促进了职业产品的进化和市场环境的改善。我们并不否认职业打假人在初现之初的确对优化市场环境有一定效果,但目前职业打假人的家庭化、报考化、公司化特征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赔偿设计的初衷。职业打假人已经从当年的正义少年变成了恶龙,社会学家也指出,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是不良商业生态孕育出来的寄生虫。实践中,甚至有打假人开始从事教学收费,培养更多的打假学徒,使这一行业开始走向歧途。所以,对方所提出的观点难以成立。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职业打假人可以潜移默化地提高带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帮助消费者维权。但这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人们的维权意识并非不够,提高维权意识的方式也并非只有通过职业打假人。我方二、三辩已向您方出示数据表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水平较高。而且,提到公众维权意识,为什么一定要通过风险较大的打假来提高呢?甚至有警方表示,您方只是在理想层面上思考,而没有实际依据。并且我方认为,一些职业打假人重复起诉他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有一个卖衣服的商家,他卖的衣服号称是百分百纯天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标准的认证。这时,有人看到了商机,纠集家人一起对商家进行所谓的打假。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小企业可能是毁灭性的。职业打假人的动机是牟利,而不是纠正商家的错误,他们的行为并不能达到适度惩罚、规范市场的目的。
最后,作为不鼓励职业打假人的一方,我们想要表达的是,我们并不是在为假冒伪劣商家开脱。我们真正想告诉大家的是,暴力执法并非正义,也不利于当前的疫情防控和经济增长状况。在国家行政节省公职人员薪资,国家财政严重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减税降费的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然而,如今有大量企业商家遭受职业打假的严重冲击,他们确实有错,但以职业打假为由进行起诉并要求高额赔偿,这真的是这些商家应该承受的吗?这使得小微企业的发展更加困难,那么,谁能从中获得真正的好处呢?在缺乏有效执法的今天,企业的困境会让消费者对国家公权体系产生质疑。如果国家想要制止某种恶劣势力,不能依靠这种将权利作为谋利工具的行为,否则这将是一种权利的堕落。如果鼓励职业打假,那么人们可能会仅仅在网上寻找不规范的商家进行打假,这样会导致大量投机者出现,市场也将无法长远发展。
我们希望市场能够良性运转,希望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得到解决,但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不应寄托在职业打假人身上。那种挥舞着法律大棒、肆意惩戒商家的人,不应该被视为解决问题的英雄。因此,我们应该将法律与伦理相结合,秉持包容之心,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不仅有利于市场、职业,也有利于社会价值的实现。
感谢双方辩手,一场精彩激烈的自由辩论至此结束,可谓高潮迭起。接下来让我们进入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1 秒,有请。
现在请允许我向在场评委、观众以及对方辩友致以问候。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下面由我来阐述我方认为对方在辩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第一点,对方不断强调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认为他们促进了职业产品的进化和市场环境的改善。我们并不否认职业打假人在初现之初的确对优化市场环境有一定效果,但目前职业打假人的家庭化、报考化、公司化特征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赔偿设计的初衷。职业打假人已经从当年的正义少年变成了恶龙,社会学家也指出,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是不良商业生态孕育出来的寄生虫。实践中,甚至有打假人开始从事教学收费,培养更多的打假学徒,使这一行业开始走向歧途。所以,对方所提出的观点难以成立。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职业打假人可以潜移默化地提高带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帮助消费者维权。但这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人们的维权意识并非不够,提高维权意识的方式也并非只有通过职业打假人。我方二、三辩已向您方出示数据表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水平较高。而且,提到公众维权意识,为什么一定要通过风险较大的打假来提高呢?甚至有警方表示,您方只是在理想层面上思考,而没有实际依据。并且我方认为,一些职业打假人重复起诉他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有一个卖衣服的商家,他卖的衣服号称是百分百纯天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标准的认证。这时,有人看到了商机,纠集家人一起对商家进行所谓的打假。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小企业可能是毁灭性的。职业打假人的动机是牟利,而不是纠正商家的错误,他们的行为并不能达到适度惩罚、规范市场的目的。
最后,作为不鼓励职业打假人的一方,我们想要表达的是,我们并不是在为假冒伪劣商家开脱。我们真正想告诉大家的是,暴力执法并非正义,也不利于当前的疫情防控和经济增长状况。在国家行政节省公职人员薪资,国家财政严重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减税降费的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然而,如今有大量企业商家遭受职业打假的严重冲击,他们确实有错,但以职业打假为由进行起诉并要求高额赔偿,这真的是这些商家应该承受的吗?这使得小微企业的发展更加困难,那么,谁能从中获得真正的好处呢?在缺乏有效执法的今天,企业的困境会让消费者对国家公权体系产生质疑。如果国家想要制止某种恶劣势力,不能依靠这种将权利作为谋利工具的行为,否则这将是一种权利的堕落。如果鼓励职业打假,那么人们可能会仅仅在网上寻找不规范的商家进行打假,这样会导致大量投机者出现,市场也将无法长远发展。
我们希望市场能够良性运转,希望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得到解决,但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不应寄托在职业打假人身上。那种挥舞着法律大棒、肆意惩戒商家的人,不应该被视为解决问题的英雄。因此,我们应该将法律与伦理相结合,秉持包容之心,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不仅有利于市场、职业,也有利于社会价值的实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不能真正解决市场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不应被鼓励。我们应将法律与伦理相结合,维护市场的良性运转和社会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