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不是豁免,是免轻、减轻。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免责既可以成为违法行为不成立的阻却事由,也可以是自行违定事由。
不知法的行为人因为自身水平或客观能力限制,从而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我们今天探讨能否与原则,要看哪种主张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促进司法公平。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在法学理论的角度,当客观存在不知法的情况时,应当免责。随着国家专权主义走向衰亡,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变动加快,新的法会不断增加。司法实践表明,国民不知晓法律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此背景下,20 世纪英美法治国家不知法作为抗辩理由已经在不断挑战不知法不免责。有大量案例的当事人以不知或错误认识了事实或法律作为抗辩理由,并诉讼成功。大陆法界国家一直都有关于不知法可免除的责任说,如果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不承担法律后果;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就可以减轻法律责任。但如果违法者既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话,应该不承担犯罪责任。这在我国法律里体现为刑法犯罪与刑事责任意见。当行为人有正当理由能证明自己是由于不可避免原因确实无能力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性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
其次,对于这些争议案例,违法者部分责任不在其本身,部分责任在于官方。官方机构增加普法宣传,做好提示,努力消解群众法律认识和法条之间的差距,是解决违法犯罪问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依据。当代法律类别不断细化,新的法律与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观念联系很少,公民很难凭借普通道德观念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如果不看现实情况而死守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就会与人情道理相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章称,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例如,在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中,农民王立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后经群众举报被工商局查获。此前并无村委会、法院、政府在村内进行宣传。这时,只有不知法者不为罪的态度,才能不把责任抛给普通民众,而是由立法者、执法者和群众共同承担。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让人们根据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以此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义。所以,对客观条件无法对法律取得正确认识的行为人,纯粹的惩罚是没有意义的。当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例出现,这意味着人们对法律的观念和法律本身出现了违背。应该做的是缩小法律预期和法律实际之间的差距。农民王立军收购玉米的例子,如果官方机构宣传法律达不到让群众知道的程度,那就不应该对民众进行谴责,以此倒逼官方宣传法律,让更多民众以法律预期调整自我行为,从而解决当下现实的法律问题。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不知法者可以免责。好,感谢正方一辩。感谢正方一辩。下面。
免不是豁免,是免轻、减轻。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免责既可以成为违法行为不成立的阻却事由,也可以是自行违定事由。
不知法的行为人因为自身水平或客观能力限制,从而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我们今天探讨能否与原则,要看哪种主张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促进司法公平。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在法学理论的角度,当客观存在不知法的情况时,应当免责。随着国家专权主义走向衰亡,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变动加快,新的法会不断增加。司法实践表明,国民不知晓法律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此背景下,20 世纪英美法治国家不知法作为抗辩理由已经在不断挑战不知法不免责。有大量案例的当事人以不知或错误认识了事实或法律作为抗辩理由,并诉讼成功。大陆法界国家一直都有关于不知法可免除的责任说,如果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不承担法律后果;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就可以减轻法律责任。但如果违法者既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话,应该不承担犯罪责任。这在我国法律里体现为刑法犯罪与刑事责任意见。当行为人有正当理由能证明自己是由于不可避免原因确实无能力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性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
其次,对于这些争议案例,违法者部分责任不在其本身,部分责任在于官方。官方机构增加普法宣传,做好提示,努力消解群众法律认识和法条之间的差距,是解决违法犯罪问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依据。当代法律类别不断细化,新的法律与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观念联系很少,公民很难凭借普通道德观念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如果不看现实情况而死守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就会与人情道理相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章称,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例如,在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中,农民王立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后经群众举报被工商局查获。此前并无村委会、法院、政府在村内进行宣传。这时,只有不知法者不为罪的态度,才能不把责任抛给普通民众,而是由立法者、执法者和群众共同承担。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让人们根据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以此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义。所以,对客观条件无法对法律取得正确认识的行为人,纯粹的惩罚是没有意义的。当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例出现,这意味着人们对法律的观念和法律本身出现了违背。应该做的是缩小法律预期和法律实际之间的差距。农民王立军收购玉米的例子,如果官方机构宣传法律达不到让群众知道的程度,那就不应该对民众进行谴责,以此倒逼官方宣传法律,让更多民众以法律预期调整自我行为,从而解决当下现实的法律问题。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不知法者可以免责。好,感谢正方一辩。感谢正方一辩。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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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主张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促进司法公平。
我方坚定地认为,不知法者可以免责。
反方四辩:首先对方辩友,如果说有一女子她不知道高空抛物违法,此时她往楼下扔东西砸到人,这算不知法违法吗? 正方一辩:首先,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境中较难出现,大家对于这些基本常识应能判断是否违法。我觉得若她真的不知道,可与故意往楼下扔东西的人区分开。 反方四辩:所以一方也觉得这个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后果的行为也算违法,跟您确定一下定义的共识,就是不违法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这些人不知道法则,第二部分是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会造成违反。那然后一方的免责是包括前免和免故罪。对,没问题。那如果说免一部分的话,经济新闻施报者以不知法为理由减免罪责,您方减免多少? 正方一辩:什么?不好意思没听清,您再说一遍。 反方四辩:对于向人施暴者,以不知法为理由时,您方对他的减免多少? 正方一辩:是这样的,首先要法官判断他是不是真的不知法,其次对于法律考量,判断量刑不只考虑主观意志,也要考虑他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反方四辩:第一件事,如果判断他到底是不是真的不知法,对于施暴者,就是说我不知道法律,怎么判断他是不是真不知法咋回事。通过他,如果一个同学,在校园里,学校和法律都有告知他,对别人进行校园霸凌、欺辱是不合法的,是不被社会认可的。您方违法欺他同学,您方这个东西是在讲普法的力度,但是您方当都大于法自己的,您方刚才说普法力度只有 50%吧,对于现实中确实存在另一部分不知道法律的人,对于这部分您方是如何解决的? 正方一辩:就是加大处法力度,如果官方机构创设的环境可以达到让民众知道的情况,那他就应该被正常判断,只要政府尽到责任。 反方四辩:所以对于他知不知法,您方的态度是可以给他进行处法,但是您方后面又是如何有效去确定他到底是知法还是不知法呢?我方观点 1 就是,如果法律上客观存在不知法的情况,就应该怎样,如果立法超出了常人的思维边界,和自己的常识不符,那么这个时候执法就会变成一种奢侈的行为,这个时候就不应该对民众过分苛求。比如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一个野生动物名录,里面列举了 1000 多种野生动物,其中有树麻雀和山麻雀,小时候用弹弓打麻雀的普通群众,不靠官方宣传,他就不知道麻雀突然间成了保护动物了,那时候官方应该尽到的责任就是在这种区域加大宣传力度,告知民众有些东西是属于濒危保护动物的。您方有没有看过那个案例,就是他非法饲养二级保护动物。哪个案例您都可以讲得清楚一些,就是有一个嫌疑人,他生产饲养二级保护动物,但他不知道这个动物是违法不能饲养的,这个时候他判刑的理由是他没有伤害那个动物,而不是他不知法。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时间到。
反方四辩:首先对方辩友,如果说有一女子她不知道高空抛物违法,此时她往楼下扔东西砸到人,这算不知法违法吗? 正方一辩:首先,这种情况在现实情境中较难出现,大家对于这些基本常识应能判断是否违法。我觉得若她真的不知道,可与故意往楼下扔东西的人区分开。 反方四辩:所以一方也觉得这个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后果的行为也算违法,跟您确定一下定义的共识,就是不违法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这些人不知道法则,第二部分是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会造成违反。那然后一方的免责是包括前免和免故罪。对,没问题。那如果说免一部分的话,经济新闻施报者以不知法为理由减免罪责,您方减免多少? 正方一辩:什么?不好意思没听清,您再说一遍。 反方四辩:对于向人施暴者,以不知法为理由时,您方对他的减免多少? 正方一辩:是这样的,首先要法官判断他是不是真的不知法,其次对于法律考量,判断量刑不只考虑主观意志,也要考虑他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反方四辩:第一件事,如果判断他到底是不是真的不知法,对于施暴者,就是说我不知道法律,怎么判断他是不是真不知法咋回事。通过他,如果一个同学,在校园里,学校和法律都有告知他,对别人进行校园霸凌、欺辱是不合法的,是不被社会认可的。您方违法欺他同学,您方这个东西是在讲普法的力度,但是您方当都大于法自己的,您方刚才说普法力度只有 50%吧,对于现实中确实存在另一部分不知道法律的人,对于这部分您方是如何解决的? 正方一辩:就是加大处法力度,如果官方机构创设的环境可以达到让民众知道的情况,那他就应该被正常判断,只要政府尽到责任。 反方四辩:所以对于他知不知法,您方的态度是可以给他进行处法,但是您方后面又是如何有效去确定他到底是知法还是不知法呢?我方观点 1 就是,如果法律上客观存在不知法的情况,就应该怎样,如果立法超出了常人的思维边界,和自己的常识不符,那么这个时候执法就会变成一种奢侈的行为,这个时候就不应该对民众过分苛求。比如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一个野生动物名录,里面列举了 1000 多种野生动物,其中有树麻雀和山麻雀,小时候用弹弓打麻雀的普通群众,不靠官方宣传,他就不知道麻雀突然间成了保护动物了,那时候官方应该尽到的责任就是在这种区域加大宣传力度,告知民众有些东西是属于濒危保护动物的。您方有没有看过那个案例,就是他非法饲养二级保护动物。哪个案例您都可以讲得清楚一些,就是有一个嫌疑人,他生产饲养二级保护动物,但他不知道这个动物是违法不能饲养的,这个时候他判刑的理由是他没有伤害那个动物,而不是他不知法。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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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主席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论文,不知法划分为不清楚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既包括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违法,也包括不清楚自己行为是否会造成违法后果。所以完全没接触过法律科普的人群是不知法。超鸟案件中知道哪个种类但不知道该品种属国家保护动物行列的情况,也属于不知法。免责是指完全赦免对应的法律责任。故我方今天的标准为不清楚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能不能被当做免除责任的理由。
首先,不知法不免责,强调以行为为判准,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而不知法可免责,不仅无法合理划分应尽责任,还会造成更多的法律漏洞。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法律能够得以有效的执行,具有真正法律上的效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包含违法必究概念的十六字方针作为犯罪要件的罪过,其内容并不要求包含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不知法完全不能影响罪过的认定。三鸟案中,两名大学生掏了包含 14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内的两窝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尽管二人对刑责不知情,但其违反了国家保护动物相关法律,罪过成立,依法被判有期徒刑 10 年。在渔塘爆改采砂场案件中,尽管当事人不知道采矿的诸多限制,但法院仍然根据非法采矿罪给当事人错误行为制定相应惩罚,法律严谨缜密,需要按照罪过程度衡量相应惩罚,而不知法的理由并不能影响罪过本身的大小,由此,法院依照错误行为判罚,可无需引用是否知情的判决来减少惩罚。同时,不知法可免责,让法律审判出现太多可乘之机,影响犯罪进程。我们无法去验证嫌疑人口中“我不知法”的可信度,进一步,那些知法犯法的恶人也可以借用这个理由减轻罪过,从而更加肆意妄为地使用这项规则。甚至普通人也会认为不学法、不懂法,能够在某些自己真正步入法律误区后逐步违法,无形中阻碍法制社会建设,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其次,不知法不免责的态度能让行为人更好地认识错误,增强法律意识,正向发展改造。春华持枪案中,她因使用的枪支违反规定而被法院依据非法持枪罪的法条判刑。尽管舆论纷纷质疑法院判断,认为老太太有冤情,但老太太本人却反省了自己行为给使用者埋下了隐患,甚至可能会成为作恶者使用的工具,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在舆论中盲目地将不知法当做挡箭牌。不知法不免责,是让行为人正视自己的全部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这次不知法,法律的判决至少能让行为人下次知法,甚至能在社会影响下帮助更多人了解当下法律的细分,而不是把可免责作为一种对错误的逃避态度。与其去首先撇清自己的责任,不如去反省泄露那一张照片、隐藏消息对中美军事机密、政治知识的影响,去加强对于国家保护动物的继续学习,以填补法律知识的空白,从而更好地减少不知法情况的发生。
因此,在不知法不免责的制度和价值双重倡导下,我们要勇敢承担错误需要付出的责任,让违法者改正,不知法者知法,社会法律环境向好发展。综上,我方坚决认为不知法者不明德。
列主席开宗明义,定义先行。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论文,不知法划分为不清楚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既包括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违法,也包括不清楚自己行为是否会造成违法后果。所以完全没接触过法律科普的人群是不知法。超鸟案件中知道哪个种类但不知道该品种属国家保护动物行列的情况,也属于不知法。免责是指完全赦免对应的法律责任。故我方今天的标准为不清楚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能不能被当做免除责任的理由。
首先,不知法不免责,强调以行为为判准,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而不知法可免责,不仅无法合理划分应尽责任,还会造成更多的法律漏洞。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法律能够得以有效的执行,具有真正法律上的效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包含违法必究概念的十六字方针作为犯罪要件的罪过,其内容并不要求包含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不知法完全不能影响罪过的认定。三鸟案中,两名大学生掏了包含 14 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内的两窝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尽管二人对刑责不知情,但其违反了国家保护动物相关法律,罪过成立,依法被判有期徒刑 10 年。在渔塘爆改采砂场案件中,尽管当事人不知道采矿的诸多限制,但法院仍然根据非法采矿罪给当事人错误行为制定相应惩罚,法律严谨缜密,需要按照罪过程度衡量相应惩罚,而不知法的理由并不能影响罪过本身的大小,由此,法院依照错误行为判罚,可无需引用是否知情的判决来减少惩罚。同时,不知法可免责,让法律审判出现太多可乘之机,影响犯罪进程。我们无法去验证嫌疑人口中“我不知法”的可信度,进一步,那些知法犯法的恶人也可以借用这个理由减轻罪过,从而更加肆意妄为地使用这项规则。甚至普通人也会认为不学法、不懂法,能够在某些自己真正步入法律误区后逐步违法,无形中阻碍法制社会建设,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其次,不知法不免责的态度能让行为人更好地认识错误,增强法律意识,正向发展改造。春华持枪案中,她因使用的枪支违反规定而被法院依据非法持枪罪的法条判刑。尽管舆论纷纷质疑法院判断,认为老太太有冤情,但老太太本人却反省了自己行为给使用者埋下了隐患,甚至可能会成为作恶者使用的工具,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在舆论中盲目地将不知法当做挡箭牌。不知法不免责,是让行为人正视自己的全部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这次不知法,法律的判决至少能让行为人下次知法,甚至能在社会影响下帮助更多人了解当下法律的细分,而不是把可免责作为一种对错误的逃避态度。与其去首先撇清自己的责任,不如去反省泄露那一张照片、隐藏消息对中美军事机密、政治知识的影响,去加强对于国家保护动物的继续学习,以填补法律知识的空白,从而更好地减少不知法情况的发生。
因此,在不知法不免责的制度和价值双重倡导下,我们要勇敢承担错误需要付出的责任,让违法者改正,不知法者知法,社会法律环境向好发展。综上,我方坚决认为不知法者不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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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能不能被当做免除责任的理由。
在不知法不免责的制度和价值双重倡导下,让违法者改正,不知法者知法,社会法律环境向好发展,我方坚决认为不知法者不明德。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在你们看来,对犯罪的认定,要不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反方一辩:要考虑主观。 正方四辩:但是今天,不知法在为何可以引入您方,要给我论证这个原因的合理性。所以说要考虑意图,在您看来,当事人遵守法律,是不是要求他,这个环境是否期待他知道?在您看来,如果这个人没有条件知道这条法律,您是不是还要判他? 反方一辩:嗯,今天为什么不知法,就是他的不知法可以和主观意愿联系在一起,为什么我主观意愿看法不可以是根据他今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主观意愿不是伤人这种法律已有的条例去判罚,为什么要引入不知法去判罚? 正方四辩:我国刑法第 16 条就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不是由于属于过失或者故意,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就不是犯罪。如果说在天津老太太这个案例中,他摆摊摆了十几年,从来没有人告诉过他这个摊有可能违法,是不是这个环境就是因为他没有办法自己去主观操作的。 反方一辩:哦,那您就要给我正确的环境啊。 正方四辩:其次,赵春华案中,他的最后判罚理由就是赵春华认错态度积极,且没有造成过度的危害,也没有伤人的意愿,所以根据已有的话,他可以得到一个公平的判决,为什么还要引入不知法来判断,可不可以免责呢? 反方一辩:不是啊,第一次一审判决那个案子,赵春华觉得不服,觉得不应该这么判,他二审又接着去上诉了,后面才改的,是因为有一部分社会原因,同学不可以打断我吧,这个才改过去了吧,同学很简单,是因为一开始大家都觉得不公平,所以才二审才去接着审,二审也确实进步非常,按三不案三,所以说在您看来,还不知道这件事情是不是已经纳入了这个考量中啊。 正方四辩:没有纳入考量呀,他最后判罚理由没有哪一条是今天赵春华不知法,那您觉得为什么当时大家都觉得不公平,舆论也觉得不公平,他还要去进行二审上诉啊。 反方一辩:因为法律没有讲清楚这个事情,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可以根据赵春华他认错情节良好,态度良好,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可以给他减刑,没有说因为他不知法而给他减刑。 正方四辩:那不就完了吗?法律没说清楚,不就应该一部分就不应该让赵春华承担所有的责任,所以说他进行了缓刑,判三缓管,所以说在您看来,是不是如果说这件事情,我完全所以说在您看他就应该知道这件所有的事情啊,所有的这个枪的这个要求。 反方一辩:哦,他今天是法律没有明晰清楚,而不是和我不知法没有关系,哦不好意思时间到。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四辩:在你们看来,对犯罪的认定,要不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反方一辩:要考虑主观。 正方四辩:但是今天,不知法在为何可以引入您方,要给我论证这个原因的合理性。所以说要考虑意图,在您看来,当事人遵守法律,是不是要求他,这个环境是否期待他知道?在您看来,如果这个人没有条件知道这条法律,您是不是还要判他? 反方一辩:嗯,今天为什么不知法,就是他的不知法可以和主观意愿联系在一起,为什么我主观意愿看法不可以是根据他今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主观意愿不是伤人这种法律已有的条例去判罚,为什么要引入不知法去判罚? 正方四辩:我国刑法第 16 条就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不是由于属于过失或者故意,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就不是犯罪。如果说在天津老太太这个案例中,他摆摊摆了十几年,从来没有人告诉过他这个摊有可能违法,是不是这个环境就是因为他没有办法自己去主观操作的。 反方一辩:哦,那您就要给我正确的环境啊。 正方四辩:其次,赵春华案中,他的最后判罚理由就是赵春华认错态度积极,且没有造成过度的危害,也没有伤人的意愿,所以根据已有的话,他可以得到一个公平的判决,为什么还要引入不知法来判断,可不可以免责呢? 反方一辩:不是啊,第一次一审判决那个案子,赵春华觉得不服,觉得不应该这么判,他二审又接着去上诉了,后面才改的,是因为有一部分社会原因,同学不可以打断我吧,这个才改过去了吧,同学很简单,是因为一开始大家都觉得不公平,所以才二审才去接着审,二审也确实进步非常,按三不案三,所以说在您看来,还不知道这件事情是不是已经纳入了这个考量中啊。 正方四辩:没有纳入考量呀,他最后判罚理由没有哪一条是今天赵春华不知法,那您觉得为什么当时大家都觉得不公平,舆论也觉得不公平,他还要去进行二审上诉啊。 反方一辩:因为法律没有讲清楚这个事情,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可以根据赵春华他认错情节良好,态度良好,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可以给他减刑,没有说因为他不知法而给他减刑。 正方四辩:那不就完了吗?法律没说清楚,不就应该一部分就不应该让赵春华承担所有的责任,所以说他进行了缓刑,判三缓管,所以说在您看来,是不是如果说这件事情,我完全所以说在您看他就应该知道这件所有的事情啊,所有的这个枪的这个要求。 反方一辩:哦,他今天是法律没有明晰清楚,而不是和我不知法没有关系,哦不好意思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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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针对对方立论内容进行申驳,时间为 2 分钟。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针对对方立论内容进行申驳,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嗯,你好,我先试一下音能听清吗?嗯,可以听清。
嗯,好的。发言及申驳,我讲这样三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叫做论证责任。今天我方讲的是不知法可免责。在法律学中,这是个特征命题,我方今天不打算挑战整个法律原则体系。换言之,对方需要论证的是,现整个法律体系只应该有一个原则,即不知法不免责。而我方要论证的是在某些时候可以使用相对的另外一条原则,即知法可免责。我方并不需要论证所有情况都可以拿不知法可免责这一原则来用。
然后我们来讲第二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今天这问题讨论的意义到底在哪里?那是因为过去很多法律,它和人们朴素的道德正义观是一致的,不会有人说一个杀人犯在法庭上,他的辩护理由居然是他不知道杀人是违法的、是有害社会的,这是荒谬的。而现在有很多法律,也就是所谓的这群法定犯,其所涵盖的法律离人们的道德观、离人们的常识相去太远了,人们没有那个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否犯罪。对于这部分,我们来讨论该不该免责,这是讨论意义之一。
第三,关于今天的论证途径。讨论不知法可免责和不知法不免责,不是通过当今的事实中人们是怎么做的,就能来论证哪一方是正确的。我们要讨论的是这件事背后的机理。
第四个问题是今天我们最后要达成的目的是什么。在对方看来,法律今天无非就是一个形式上的逻辑游戏,只维护其纸面上的东西。但在我们看来,法律是与每一个民众都息息相关的,最终要达成的目的是公平正义,使其起到作用。
好,感谢正方二辩。
为什么?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针对对方立论内容进行申驳,时间为 2 分钟。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二辩针对对方立论内容进行申驳,时间为 2 分钟,有请。
嗯,你好,我先试一下音能听清吗?嗯,可以听清。
嗯,好的。发言及申驳,我讲这样三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叫做论证责任。今天我方讲的是不知法可免责。在法律学中,这是个特征命题,我方今天不打算挑战整个法律原则体系。换言之,对方需要论证的是,现整个法律体系只应该有一个原则,即不知法不免责。而我方要论证的是在某些时候可以使用相对的另外一条原则,即知法可免责。我方并不需要论证所有情况都可以拿不知法可免责这一原则来用。
然后我们来讲第二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今天这问题讨论的意义到底在哪里?那是因为过去很多法律,它和人们朴素的道德正义观是一致的,不会有人说一个杀人犯在法庭上,他的辩护理由居然是他不知道杀人是违法的、是有害社会的,这是荒谬的。而现在有很多法律,也就是所谓的这群法定犯,其所涵盖的法律离人们的道德观、离人们的常识相去太远了,人们没有那个能力来判断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否犯罪。对于这部分,我们来讨论该不该免责,这是讨论意义之一。
第三,关于今天的论证途径。讨论不知法可免责和不知法不免责,不是通过当今的事实中人们是怎么做的,就能来论证哪一方是正确的。我们要讨论的是这件事背后的机理。
第四个问题是今天我们最后要达成的目的是什么。在对方看来,法律今天无非就是一个形式上的逻辑游戏,只维护其纸面上的东西。但在我们看来,法律是与每一个民众都息息相关的,最终要达成的目的是公平正义,使其起到作用。
好,感谢正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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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定义,我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违法是指在法律上不知行为结果或不知法条的情况都算作违法。其次,关于您方所讲的免责,您方的部分论证需要给出合理性。您方实际上想表达的是在今天不知法的情况下,可以在部分案件中免除部分责任,那么您方为这个辩题私自添加如此多定义的合理性,需要您方后续进行论证。
我方想探讨的是不枉法应不应该免责,这一原则应适用于所有案件。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案件中,无论是杀人放火,若被害实施者以不知法为理由进行抗辩,都需将不知法能免责这一原则作为考虑的一个适用因素。所以,我方认为这个理由不能作为免除罪责的依据。
接着来看您方的标准是无法实施的。您方所主张的是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然而我可以给您举个例子,比如今天唐山打人的那个人,他说自己是给兄弟撑腰,不认为这是违法。当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时,他依然会以不知法来为自己抗辩,这难道是您方所期望的社会公平正义吗?
再来看您方论一给我方举的例子,今天因为法器包括它已经有试用了。但事实上,我方通过南昌大学的论文告知您,英美法系之所以适用,是由于地方法律和联邦法存在整体冲突,在该州生活的人可能无法认识到整体的联邦法律,而中国并非联邦制,不存在这个适用条件。
最后看您方的论点,您方为何一定要将不知法这个东西当作提高的依据,不知法最终的后果难道不会导向人越不知法越安全吗?越是法盲越安全吗?
感谢反方。
首先来看定义,我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违法是指在法律上不知行为结果或不知法条的情况都算作违法。其次,关于您方所讲的免责,您方的部分论证需要给出合理性。您方实际上想表达的是在今天不知法的情况下,可以在部分案件中免除部分责任,那么您方为这个辩题私自添加如此多定义的合理性,需要您方后续进行论证。
我方想探讨的是不枉法应不应该免责,这一原则应适用于所有案件。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案件中,无论是杀人放火,若被害实施者以不知法为理由进行抗辩,都需将不知法能免责这一原则作为考虑的一个适用因素。所以,我方认为这个理由不能作为免除罪责的依据。
接着来看您方的标准是无法实施的。您方所主张的是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然而我可以给您举个例子,比如今天唐山打人的那个人,他说自己是给兄弟撑腰,不认为这是违法。当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时,他依然会以不知法来为自己抗辩,这难道是您方所期望的社会公平正义吗?
再来看您方论一给我方举的例子,今天因为法器包括它已经有试用了。但事实上,我方通过南昌大学的论文告知您,英美法系之所以适用,是由于地方法律和联邦法存在整体冲突,在该州生活的人可能无法认识到整体的联邦法律,而中国并非联邦制,不存在这个适用条件。
最后看您方的论点,您方为何一定要将不知法这个东西当作提高的依据,不知法最终的后果难道不会导向人越不知法越安全吗?越是法盲越安全吗?
感谢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 首先,我先确认一下您方的态度,如果一件事的责任不在我身上,却把这份责任归在我身上,这是否公平正义?所以您方要先给我论证,肩负执法,为何责任不在我。今天您方论证一下,您方部分论证的合理性。我方认为,在法律学中,特称命题应当才是全称命题,这个辩题里叫不知法可免责。我方没必要挑战整个法律原则,相反是您方的论证,整个法律体系中不能只有您方的一条原则。所以在我方看来,至少对于不属于我的责任,却要把这份责任归到我身上,这件事不是公平正义的。那我问您,民众知法,这不仅是民众三方面的责任,政府也要承担一些。
反方二辩: 首先今天可以和不可以,应适用于所有案件,也就是说这是保证。但今天不知法是否应纳入考虑,而且今天要讨论的可以和不可以是现实中的运用。您方刚刚的问题可以再简单问一下。同学,严不严重从来都不是一个判断标准。今天我方要和您讨论的是那群法定犯,因为他们的法律条件和人们的常识道德之间没多少关系。我再重复一遍上一个问题,在普法这个过程中,是不是只有民众有责任义务主动去了解,政府没有责任义务去推广?今天普法是双向的,没错,但我方想问,您方的这个普法为什么要靠给不执法的人免责来达成?我方第一从来没有说过通过不知法免责来推广法律,我方要问的是,是不是有一部分责任本身就在政府机关。我方刚说了,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但是在事实上有更好的方式来推广法律,比如网红篡改国歌这个事情,让大众对国歌法有了更好的认知,所以这不是您方的理由。我方现在告诉您的,从来不是不知法可免责这件事能带来普法,而是一部分责任在政府上面,而另一方是民众自己不执法的责任。
正方时间到。
反方二辩: 所以对方今天天然地把自然犯分割在今天辩题讨论的范围之外,对方说人们不知道杀人、不知道犯法这种说法很荒谬。但是我刚才给您举了一个例子,叫藏山大咖,今天他们人就觉得我不为兄弟撑腰就是天经地义,所以今天我无论做了什么事情,有了什么后果,我都是不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多严重的犯罪,反方时间到。
正方二辩: 首先,我先确认一下您方的态度,如果一件事的责任不在我身上,却把这份责任归在我身上,这是否公平正义?所以您方要先给我论证,肩负执法,为何责任不在我。今天您方论证一下,您方部分论证的合理性。我方认为,在法律学中,特称命题应当才是全称命题,这个辩题里叫不知法可免责。我方没必要挑战整个法律原则,相反是您方的论证,整个法律体系中不能只有您方的一条原则。所以在我方看来,至少对于不属于我的责任,却要把这份责任归到我身上,这件事不是公平正义的。那我问您,民众知法,这不仅是民众三方面的责任,政府也要承担一些。
反方二辩: 首先今天可以和不可以,应适用于所有案件,也就是说这是保证。但今天不知法是否应纳入考虑,而且今天要讨论的可以和不可以是现实中的运用。您方刚刚的问题可以再简单问一下。同学,严不严重从来都不是一个判断标准。今天我方要和您讨论的是那群法定犯,因为他们的法律条件和人们的常识道德之间没多少关系。我再重复一遍上一个问题,在普法这个过程中,是不是只有民众有责任义务主动去了解,政府没有责任义务去推广?今天普法是双向的,没错,但我方想问,您方的这个普法为什么要靠给不执法的人免责来达成?我方第一从来没有说过通过不知法免责来推广法律,我方要问的是,是不是有一部分责任本身就在政府机关。我方刚说了,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但是在事实上有更好的方式来推广法律,比如网红篡改国歌这个事情,让大众对国歌法有了更好的认知,所以这不是您方的理由。我方现在告诉您的,从来不是不知法可免责这件事能带来普法,而是一部分责任在政府上面,而另一方是民众自己不执法的责任。
正方时间到。
反方二辩: 所以对方今天天然地把自然犯分割在今天辩题讨论的范围之外,对方说人们不知道杀人、不知道犯法这种说法很荒谬。但是我刚才给您举了一个例子,叫藏山大咖,今天他们人就觉得我不为兄弟撑腰就是天经地义,所以今天我无论做了什么事情,有了什么后果,我都是不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多严重的犯罪,反方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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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作为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内打断答辩方发言,单方计时 2 分钟。好的,几位主席清楚。
可以听清,然后我想问一下反方是哪位同学接质询,也可以顺便试一下音。不好意思,口误了,嗯,是随便质询。我明白了,嗯,好的没关系。
好,第一点我问你,现在是不是我方只要告诉你,在实然上我们能够证明,我们知道这个违法性认识它存在违法性认识,您方的论点 1 就不存在了,对不对? 反方:不可以,您方只能证明他不知法呀,我能证明他不知法是不是就可以了,因为您方论点一不就没法儿证明吗? 正方:不行,你只能证到不知法,不能证明不知法可以成为抗辩原因。
好的,那我现在给你举个例子,在这个牛村性案当中,判决书原文,行为人刘春信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原判认定的这个罪最终判无罪,这是不是证明我们在实践层面上能够证明,并且已经有了在违法性认识上,我们就将其免责的这么一个前提条件,二辩。 反方:你发那个有什么啊,你刚给我讲的这些案例,我大概听懂了,他最后判无罪是因为他的机动车不具有危害性,不具危害性的意思是他不具有犯罪,具有违法性认识,请听我说话。 正方:不见你说什么,他可以在解释上面判逆。我给你念判决书原文啊,我刚才重复一下,行为人刘春信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原判这是上诉案件啊,原判认定刘春静的行为构成了驾驶罪,为什么这么长,比他问的时间还长,是因为最后判无罪。 反方:嗯,我刚听到了,就是他的犯罪原则是不具有危险驾驶的违法性。
正方:对。嗯,所以他的前提是不是他首先要有犯罪动机,就是我要危险驾驶,这个时候才能对他进行定责,就是说因为他不知法而给他免责,而是因为他没有伤害别人驾驶的这个动机,当然没有这个动机了,什么时候同学能听我说话吗?
正方:没关系,我继续给你举个例子啊,在这个另一个案件当中,由于不存在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不存在刑法第 14 条规定的违法性认识,因此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最后在数罪并罚中的这个罪名也不存在了。四辩是不是也可以证明? 反方:我是四辩,但是我刚回了 2 遍。 正方:没事儿,您说您说没事儿。还没听清是吧?OK,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两个,至少在这两个案例当中,已经看到了能够证明我们这个违法性的存在,并且甚至在实践当中已经出现了免责可能性实然层面了。
这是我想问您的第二个论点,您方告诉我惩罚了他,肯定会让大家更好地认识法律。同学,我问你,一个不知道法律的人,十几年的情况下都没有人违法的,和那个故意从事枪支买卖的人,他明知道贩卖这种枪是违法的,但是他仍然要贩卖牟取暴利的人,实施同一个判决,同一个刑罚,对不对? 反方:好,他们两个判决是不一样的,今天我用 ABC 去杀人了,我的判决严吗? 正方:还听我说吗? 反方:可以讲啊,学长。 正方:所以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他方说了,哎,这两个判决不应该一样,而他们当中唯一的差别就是他们对违法性认识的,他们对违法性认识的认知程度是不同的,所以我方这个论点理论也可以继续往下走,不是你方告诉我要更好认识法律,您方今天要通过惩罚一个无知的老太太,要让公众更好地知法律,对不对?
好,质询完了,时间到,好。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盘问,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作为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内打断答辩方发言,单方计时 2 分钟。好的,几位主席清楚。
可以听清,然后我想问一下反方是哪位同学接质询,也可以顺便试一下音。不好意思,口误了,嗯,是随便质询。我明白了,嗯,好的没关系。
好,第一点我问你,现在是不是我方只要告诉你,在实然上我们能够证明,我们知道这个违法性认识它存在违法性认识,您方的论点 1 就不存在了,对不对? 反方:不可以,您方只能证明他不知法呀,我能证明他不知法是不是就可以了,因为您方论点一不就没法儿证明吗? 正方:不行,你只能证到不知法,不能证明不知法可以成为抗辩原因。
好的,那我现在给你举个例子,在这个牛村性案当中,判决书原文,行为人刘春信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原判认定的这个罪最终判无罪,这是不是证明我们在实践层面上能够证明,并且已经有了在违法性认识上,我们就将其免责的这么一个前提条件,二辩。 反方:你发那个有什么啊,你刚给我讲的这些案例,我大概听懂了,他最后判无罪是因为他的机动车不具有危害性,不具危害性的意思是他不具有犯罪,具有违法性认识,请听我说话。 正方:不见你说什么,他可以在解释上面判逆。我给你念判决书原文啊,我刚才重复一下,行为人刘春信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原判这是上诉案件啊,原判认定刘春静的行为构成了驾驶罪,为什么这么长,比他问的时间还长,是因为最后判无罪。 反方:嗯,我刚听到了,就是他的犯罪原则是不具有危险驾驶的违法性。
正方:对。嗯,所以他的前提是不是他首先要有犯罪动机,就是我要危险驾驶,这个时候才能对他进行定责,就是说因为他不知法而给他免责,而是因为他没有伤害别人驾驶的这个动机,当然没有这个动机了,什么时候同学能听我说话吗?
正方:没关系,我继续给你举个例子啊,在这个另一个案件当中,由于不存在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不存在刑法第 14 条规定的违法性认识,因此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最后在数罪并罚中的这个罪名也不存在了。四辩是不是也可以证明? 反方:我是四辩,但是我刚回了 2 遍。 正方:没事儿,您说您说没事儿。还没听清是吧?OK,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两个,至少在这两个案例当中,已经看到了能够证明我们这个违法性的存在,并且甚至在实践当中已经出现了免责可能性实然层面了。
这是我想问您的第二个论点,您方告诉我惩罚了他,肯定会让大家更好地认识法律。同学,我问你,一个不知道法律的人,十几年的情况下都没有人违法的,和那个故意从事枪支买卖的人,他明知道贩卖这种枪是违法的,但是他仍然要贩卖牟取暴利的人,实施同一个判决,同一个刑罚,对不对? 反方:好,他们两个判决是不一样的,今天我用 ABC 去杀人了,我的判决严吗? 正方:还听我说吗? 反方:可以讲啊,学长。 正方:所以现在我们可以看到他方说了,哎,这两个判决不应该一样,而他们当中唯一的差别就是他们对违法性认识的,他们对违法性认识的认知程度是不同的,所以我方这个论点理论也可以继续往下走,不是你方告诉我要更好认识法律,您方今天要通过惩罚一个无知的老太太,要让公众更好地知法律,对不对?
好,质询完了,时间到,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不知法可免责 vs 不知法不免责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我问正方一辩,您方怎样去判断依据行为人是否具备知晓法律的可能性?我这句话要跟法驳去,政府有没有给您发通告单,您自己有没有接收到?拿报档案的例子来说,对方的意思是要看学习记录的东西,来证明那是应法的那部分。您方要具备执法的可能,这个可能只要存在就可以了。所以您方完全认为,他们这个人到底是否真的不知法,我进一步问您,临床间检测原因告诉的是不知法及危害成因,至于危害成因及危害结果等问题您别着急。您那可能性越大,我按照我那个责任就给得越多;您这可能性越好,我给您写的就越多一点。而且法院在 2018 年就已经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知晓法律的可能性,可以结合行为人的性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及居住地等进行综合考量,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所以,这个事情是可以操作的。我后方给您举实证,您现在先回答我的问题,危害性,您方为什么可以把这一方面包含进来?
反方三辩:二辩,您再讲一下危害性不计的问题。您刚刚告诉我,他们可以择免责原行为的危害性级,危害性为什么属于您方?我方认为,他不知法,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大部分例子,比如人家去收割玉米,他没办那个证,其生产的危害性属于您方的合理性。第二次审判,您怎么会认为有危害结果?他会跟您讲,我再进一步为您解释,为什么现在不知法可以成为那个原因去作为免责点。很简单,因为在刑法判刑中就说了,需要有主观要素,既然他主观上没有恶意,比如主观性拿这个设备去打人,所以这个逻辑叫做主观性可以影响免责,但是您不能说我今天的不知法刚好是主观的,所以我就可以把他责任也主观去除,论证我的合理性。我看您方讲的已经超出了您的观点,然后您告诉我,在这样的免责情况下,您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同学,很简单呀,比如说在这个情况下,我不知道这个东西已经超出我的认知范围,那如果我不想去触犯法律,比如犯一些轻微罪行。我给您举实例,1957 年的治安管理处罚第 20 条,如果不知道这个法律可以免责,结果我们会发现在实际法条的十几年时间内,办案的人数反而在激增,因为他们会认为自己都是不知法来做辩解,您告诉我社会稳定在哪儿了?
反方三辩:其实我觉得司法实践可操作性现在和之前已经大不一样了。现在我们可以通过……(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在中国当年的适用并没有完全实行。您方如果能够觉得它现在可以跟我们对比计较,我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立法超出理解,今天的态度应该是,我现在是把法律学透还是把责任推给法律?政府和民众都负有相关的责任,政府只要尽到责任,那民众如果说自己不守法,政府尽到责任以后,民众还说自己不守法的话,那他就该判,就该罚。所以政府要尽到责任,这方面您可以继续去论证。我进一步问您,他告诉我的是一些法律预期,所以现在民众需求、民众预期一定是对的吗?
反方三辩:二辩,民众的预期不一定是对的,但是法律不要求和朴素的正义观、道德观完全一致,但至少也不应该和朴素的道德观相违背,对吧?在某些例子中,比如在一些不丑的案件中,大众认为张某做的对,不需要被判刑,但是法律还是得根据他的罪刑判刑,这部分冲突怎么解决?杀人本身就是错的,我们从小就知道的朴素道德观就是不要去杀人,虽然这只是朴素道德观的一部分,比如我今天为了母亲,我的童年受到了阴影等原因而杀人,不好意思,时间到。
辩题为:不知法可免责 vs 不知法不免责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
反方三辩:我问正方一辩,您方怎样去判断依据行为人是否具备知晓法律的可能性?我这句话要跟法驳去,政府有没有给您发通告单,您自己有没有接收到?拿报档案的例子来说,对方的意思是要看学习记录的东西,来证明那是应法的那部分。您方要具备执法的可能,这个可能只要存在就可以了。所以您方完全认为,他们这个人到底是否真的不知法,我进一步问您,临床间检测原因告诉的是不知法及危害成因,至于危害成因及危害结果等问题您别着急。您那可能性越大,我按照我那个责任就给得越多;您这可能性越好,我给您写的就越多一点。而且法院在 2018 年就已经明确指出,司法实践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知晓法律的可能性,可以结合行为人的性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及居住地等进行综合考量,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所以,这个事情是可以操作的。我后方给您举实证,您现在先回答我的问题,危害性,您方为什么可以把这一方面包含进来?
反方三辩:二辩,您再讲一下危害性不计的问题。您刚刚告诉我,他们可以择免责原行为的危害性级,危害性为什么属于您方?我方认为,他不知法,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大部分例子,比如人家去收割玉米,他没办那个证,其生产的危害性属于您方的合理性。第二次审判,您怎么会认为有危害结果?他会跟您讲,我再进一步为您解释,为什么现在不知法可以成为那个原因去作为免责点。很简单,因为在刑法判刑中就说了,需要有主观要素,既然他主观上没有恶意,比如主观性拿这个设备去打人,所以这个逻辑叫做主观性可以影响免责,但是您不能说我今天的不知法刚好是主观的,所以我就可以把他责任也主观去除,论证我的合理性。我看您方讲的已经超出了您的观点,然后您告诉我,在这样的免责情况下,您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同学,很简单呀,比如说在这个情况下,我不知道这个东西已经超出我的认知范围,那如果我不想去触犯法律,比如犯一些轻微罪行。我给您举实例,1957 年的治安管理处罚第 20 条,如果不知道这个法律可以免责,结果我们会发现在实际法条的十几年时间内,办案的人数反而在激增,因为他们会认为自己都是不知法来做辩解,您告诉我社会稳定在哪儿了?
反方三辩:其实我觉得司法实践可操作性现在和之前已经大不一样了。现在我们可以通过……(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在中国当年的适用并没有完全实行。您方如果能够觉得它现在可以跟我们对比计较,我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立法超出理解,今天的态度应该是,我现在是把法律学透还是把责任推给法律?政府和民众都负有相关的责任,政府只要尽到责任,那民众如果说自己不守法,政府尽到责任以后,民众还说自己不守法的话,那他就该判,就该罚。所以政府要尽到责任,这方面您可以继续去论证。我进一步问您,他告诉我的是一些法律预期,所以现在民众需求、民众预期一定是对的吗?
反方三辩:二辩,民众的预期不一定是对的,但是法律不要求和朴素的正义观、道德观完全一致,但至少也不应该和朴素的道德观相违背,对吧?在某些例子中,比如在一些不丑的案件中,大众认为张某做的对,不需要被判刑,但是法律还是得根据他的罪刑判刑,这部分冲突怎么解决?杀人本身就是错的,我们从小就知道的朴素道德观就是不要去杀人,虽然这只是朴素道德观的一部分,比如我今天为了母亲,我的童年受到了阴影等原因而杀人,不好意思,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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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长为 1 分 30 秒,有请。
同学,我认为关于论证义务,在两个案例中,无论是美国的,还是江苏省的优秀指导案例,都已在实验层面上向我们证明。我方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知法,应看其所处的环境。比如,大学生在校园内不断进行校园霸凌,若有人多次目睹,那此人肯定知晓此事。但如果有人在校园里采了一只鸟,而这只鸟恰巧是珍稀保护动物,如灰麻雀或山麻雀,对于一个普通人和一个生物学家,或者说是行政法规的制定人员,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踩了这只鸟,这两种情况的量刑和定罪免责情况应是不同的,在此我们双方也已达成共识。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今天双方的价值区隔点到底在哪。对方认为,我们今天应该靠严惩来告知大家,必须很好地认知法律。但实际上,且不说我是一个学法的,就连消费者的所有权益都很难完全了解,若再去苛求山区中的无辜老人和孩子,让他们一定要了解所有法律,这是不合理的。我方认为,此时应告知所有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所处的环境下,尽可能履行精残法律的法定职责。只有这样,不知法和免责才能提高政府效率。
感谢正方三辩。
杀人,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长为 1 分 30 秒,有请。
同学,我认为关于论证义务,在两个案例中,无论是美国的,还是江苏省的优秀指导案例,都已在实验层面上向我们证明。我方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知法,应看其所处的环境。比如,大学生在校园内不断进行校园霸凌,若有人多次目睹,那此人肯定知晓此事。但如果有人在校园里采了一只鸟,而这只鸟恰巧是珍稀保护动物,如灰麻雀或山麻雀,对于一个普通人和一个生物学家,或者说是行政法规的制定人员,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踩了这只鸟,这两种情况的量刑和定罪免责情况应是不同的,在此我们双方也已达成共识。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今天双方的价值区隔点到底在哪。对方认为,我们今天应该靠严惩来告知大家,必须很好地认知法律。但实际上,且不说我是一个学法的,就连消费者的所有权益都很难完全了解,若再去苛求山区中的无辜老人和孩子,让他们一定要了解所有法律,这是不合理的。我方认为,此时应告知所有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所处的环境下,尽可能履行精残法律的法定职责。只有这样,不知法和免责才能提高政府效率。
感谢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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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应告知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责任,在所处环境下尽可能履行精残法律的法定职责,这样不知法和免责才能提高政府效率。
好,谢谢主席。您方别卖惨了,严惩罪犯要论证,现今按照相应的法律去执行相关的惩罚,没有任何问题。并且我跟您说,对方现在很狡猾,他们现在告诉我们是部分的违法情况、部分的不执法情况可以免除部分的责任,您方只是在给自己举个例子,却不再进一步阐述。今天我方举了实际案例,您方统统不认,您方告诉我现在实际案例不一定好,但您方又觉得可以用作论证,这很诡异。
就我第一步来讲,对方没有论证到第一件事情,就是您始终没有告诉我不顾执法的状况下,已经免除多少责任的过程。我们认为如果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实施效率,像德国即使有不知法可免责,但这个法律意义何在?其实近几年根本就没有任何实际应用,只是一条空法罢了。再听第二件事情,您方既然始终只在论证相关性,毕竟您方所有减少刑罚的那些案例中,当事人只是刚好不知道法律罢了,我们也论证了其减刑原因是态度良好、改过自新,法律的判决并没有问题。所以您方没有办法告诉我为什么不执法能够成为减少惩罚的理由的论证。而我方认为今天的当事人应按照相应的法律判处,这没有问题。法律有问题就改法,不要给这个人免除任何的责任,也不要再谈受害人了。
在今年终于尘埃落定的于寡英拐卖案中,被告在庭审和财产判决中狡辩说,我不是主犯,我根本都没有参与这个东西,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法律啊。按照您方的观点,我也可以免除责任,因为他就是一个连自己儿子都敢卖的人,您看这个只有小学文凭的人,那这样对于那个被拳打脚踢、拍摄零头分隔 26 厘,与人天地两绝的女孩,公平吗?对于 12 个今天以内企业的大值公平了吗?如果罪过真的可以用不知法去减免,我方觉得您方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好,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好,谢谢主席。您方别卖惨了,严惩罪犯要论证,现今按照相应的法律去执行相关的惩罚,没有任何问题。并且我跟您说,对方现在很狡猾,他们现在告诉我们是部分的违法情况、部分的不执法情况可以免除部分的责任,您方只是在给自己举个例子,却不再进一步阐述。今天我方举了实际案例,您方统统不认,您方告诉我现在实际案例不一定好,但您方又觉得可以用作论证,这很诡异。
就我第一步来讲,对方没有论证到第一件事情,就是您始终没有告诉我不顾执法的状况下,已经免除多少责任的过程。我们认为如果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实施效率,像德国即使有不知法可免责,但这个法律意义何在?其实近几年根本就没有任何实际应用,只是一条空法罢了。再听第二件事情,您方既然始终只在论证相关性,毕竟您方所有减少刑罚的那些案例中,当事人只是刚好不知道法律罢了,我们也论证了其减刑原因是态度良好、改过自新,法律的判决并没有问题。所以您方没有办法告诉我为什么不执法能够成为减少惩罚的理由的论证。而我方认为今天的当事人应按照相应的法律判处,这没有问题。法律有问题就改法,不要给这个人免除任何的责任,也不要再谈受害人了。
在今年终于尘埃落定的于寡英拐卖案中,被告在庭审和财产判决中狡辩说,我不是主犯,我根本都没有参与这个东西,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法律啊。按照您方的观点,我也可以免除责任,因为他就是一个连自己儿子都敢卖的人,您看这个只有小学文凭的人,那这样对于那个被拳打脚踢、拍摄零头分隔 26 厘,与人天地两绝的女孩,公平吗?对于 12 个今天以内企业的大值公平了吗?如果罪过真的可以用不知法去减免,我方觉得您方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好,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不知法可免责 vs 不知法不免责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司法实践当中主观故意也很难证明,那我们今天是不是就不去证明了?您方告诉我您方的社会稳定到底是怎么维护的。您方说主观故意很难,所以不自制,所以现在刑法上根本不应该有主观杀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罪定。其次,您方说没有合理性,两个判决书摆在这里回我。我们两层回复:第一,您方依然要告诉我这部分可以免责的理由;第二,您方不要先把那份依然的论证义务给逃掉。我不存在这样的违法认识,我在我所受的环境里面十多年了,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今天老头当媳妇囚禁游街,媳妇不忍侮辱跳河自尽的时候,他可以凭借因为我在深山中不知法来减轻这部分惩罚吗?如果一个人明知道她是一个社会当中的人,明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是不对的,但他还用这个去牟取暴利,和一个在深山中几十年从来没有来过外界的人,这两个人的判庭当然是不一样的。同学,你别再拘泥在自然犯上,敢不敢进我方的例子跟我谈。不管在深山还是在社会,只要是杀人,做这样的事情就是不对的,您方那部分人,他就可以去免除责任,因为我在进步。您的论议的例子,您的态度是不是今天我不用学法律就更好,因为在您的理解下,我只要把责任推给法律、推给政府、推给其他人,我自己就不用承担这份责任,您还想要这部分吗?我方认为民众有了解法律的责任,但是他不具备了解所有法律的能力。相反,在您方看来,知不知法是不是在判决过程中唯一的原则呢?
反方:我方恰好可以告诉您,在例子中这一部分人,他根据相应的罪行去判了相应的刑罚,使他今后免责,他免责的原因是如果当时的法条有问题,他们会把法条改了,如果是改过,是用这个理由去做的,而不是在法庭上告诉大家,我今天不执法就可以免除这份责任。今天为什么只要是与民众预期不符,将来的结果一定是您方可以免责呢?法律中规定的过错,现实生活中的人没有达到您说的那么多。比如那个枪的设定是 1.8J/cm²,这个设定没有问题,因为这个伤害已经可以打到人的脆弱部位。那个老太太也没有问题,她交了 500 块钱管理费,也没有人告诉她这个枪应该怎么着,摆了十几年摊,突然就被抓走了,您说这个老太太她错在哪里了呢?或者说她的伤害构不构成法律中规定错的那么多呢?那个例子特别好,当时的法律法规,因为它的标准太低了,那个功能大小等方面,比成年男子撒尿的瞬间动能还低,是法律有问题。您方要论证的是结果导向上一定是免责,这些少年犯,即使是 14 岁的少年去强奸了那个 8 岁的少女,在法律上这样可以,没有完全的及事能力去给他免责,而大众的质疑是这一部分人即使是少年,他也需要承担他应有的那部分责任。同学,您觉得这个枪的设定 1.8J/cm²有问题,那现在这个法改了吗?改了呀,改成多少了。改高了,提高了,这至少您方没有反驳我的论 2,我继续问您,那您在下大于要满足大众正义改的那块论证在哪。不是,同学,您不要骗大家,这哪条法律改了,我们看到的是后面 1.8 焦的每平方厘米,是因为它打到人的眼睛这个部位的时候,就可以造成致命伤害,所以就一定一直在 1.8 焦每平方厘米,后面这个案子也没有去翻供。所以说,在我看来,这个大妈在她的任职范围里已经积极地论证了履行她的责任,但是交了那 500 块钱管理费,也没有人去告诉她,在您看来她负在哪的总表那个把两元就改完题己去看,所以我进一步去聊双方的态度。正是因为,举个例子,在 2019 年有个网红在恶搞国歌,然后他被判了三年的刑。在当时大家讨论为什么这部分判准这么严重,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国歌有国歌法的保护,大家正是在这个法的严惩中才意识到这部分法律。在我们的执法度里,大家了解这个法律措施太好了,同学您发现没有,那个国企法律行为他就直接在刑法里面,刑法的第三条还是第四条我记不清楚了,每个人都有保护国旗的义务,但是写在刑法里,了解刑法,这对于大家来说并不困难。而您方需要举证的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户,怎么能知道那保护珍惜动物 1000 多种,怎么来进行判断?作为一个普通大学生,在日常法律中真的不可能接触到刑法里面规定的方方面面,而当时因为这个事情让我们认识到的刑法反而是我方的立法。每个人能理解,和他所处的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对于一个普通大学生来说,他应该知道要保护国旗,那作为一个普通大学生,他怎么能知道这个鸟到底是不是珍惜保护动物呢,这部分他没能力去做到,您却要让他承担这部分责任,公正正义在哪?那个打鸟案,如果我真的是那个养鹦鹉的,如果我真的是那个打猎的,我为什么不愿意去了解更多的相关法律呢?我方现在举高空案的例子,在那个第一例高空案的事件发生后,大家只是觉得我今天吵架,我外面丢了一个东西,没有任何的危害,而那个危害实际上发生了,他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过于严重的惩罚时候,大家才会意识到这个东西原来真的是存在,法律需要被大家注意。您的认识太片面了,我们刚才都已经问过您了,知不知法是不是在判决中的唯一原则?当然不是,甚至它都不是靠前的原则,对于社会的伤害性有没有造成实质伤害,这些都会影响犯罪结果。而我方今天只是在和您说,不知法也应该纳入到这种一个原则判断里面,不是说它是唯一的标准,你们打不打算考虑其他的判决标准呢?您方也告诉我了,知不知法不能成为唯一的判准,但您方不能把今天那部分人刚好不知,把减免的例子当做您方利好啊,您方得告诉我这部分这个过程中为什么不执法可以去成为那部分原因,您方不是在推卸责任而已。原因很简单,因为执法这个过程是专项的,政府或者是管理部门和民众双方都有责任,民众那部分责任如果已经尽到了,仍然没办法知道这条法律,比如说我没办法判断,第一,民众已经学到的东西;第二,我方告诉您,在政府层面责任也在法律。
辩题为:不知法可免责 vs 不知法不免责 环节为:自由辩论
正方:司法实践当中主观故意也很难证明,那我们今天是不是就不去证明了?您方告诉我您方的社会稳定到底是怎么维护的。您方说主观故意很难,所以不自制,所以现在刑法上根本不应该有主观杀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两种罪定。其次,您方说没有合理性,两个判决书摆在这里回我。我们两层回复:第一,您方依然要告诉我这部分可以免责的理由;第二,您方不要先把那份依然的论证义务给逃掉。我不存在这样的违法认识,我在我所受的环境里面十多年了,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今天老头当媳妇囚禁游街,媳妇不忍侮辱跳河自尽的时候,他可以凭借因为我在深山中不知法来减轻这部分惩罚吗?如果一个人明知道她是一个社会当中的人,明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是不对的,但他还用这个去牟取暴利,和一个在深山中几十年从来没有来过外界的人,这两个人的判庭当然是不一样的。同学,你别再拘泥在自然犯上,敢不敢进我方的例子跟我谈。不管在深山还是在社会,只要是杀人,做这样的事情就是不对的,您方那部分人,他就可以去免除责任,因为我在进步。您的论议的例子,您的态度是不是今天我不用学法律就更好,因为在您的理解下,我只要把责任推给法律、推给政府、推给其他人,我自己就不用承担这份责任,您还想要这部分吗?我方认为民众有了解法律的责任,但是他不具备了解所有法律的能力。相反,在您方看来,知不知法是不是在判决过程中唯一的原则呢?
反方:我方恰好可以告诉您,在例子中这一部分人,他根据相应的罪行去判了相应的刑罚,使他今后免责,他免责的原因是如果当时的法条有问题,他们会把法条改了,如果是改过,是用这个理由去做的,而不是在法庭上告诉大家,我今天不执法就可以免除这份责任。今天为什么只要是与民众预期不符,将来的结果一定是您方可以免责呢?法律中规定的过错,现实生活中的人没有达到您说的那么多。比如那个枪的设定是 1.8J/cm²,这个设定没有问题,因为这个伤害已经可以打到人的脆弱部位。那个老太太也没有问题,她交了 500 块钱管理费,也没有人告诉她这个枪应该怎么着,摆了十几年摊,突然就被抓走了,您说这个老太太她错在哪里了呢?或者说她的伤害构不构成法律中规定错的那么多呢?那个例子特别好,当时的法律法规,因为它的标准太低了,那个功能大小等方面,比成年男子撒尿的瞬间动能还低,是法律有问题。您方要论证的是结果导向上一定是免责,这些少年犯,即使是 14 岁的少年去强奸了那个 8 岁的少女,在法律上这样可以,没有完全的及事能力去给他免责,而大众的质疑是这一部分人即使是少年,他也需要承担他应有的那部分责任。同学,您觉得这个枪的设定 1.8J/cm²有问题,那现在这个法改了吗?改了呀,改成多少了。改高了,提高了,这至少您方没有反驳我的论 2,我继续问您,那您在下大于要满足大众正义改的那块论证在哪。不是,同学,您不要骗大家,这哪条法律改了,我们看到的是后面 1.8 焦的每平方厘米,是因为它打到人的眼睛这个部位的时候,就可以造成致命伤害,所以就一定一直在 1.8 焦每平方厘米,后面这个案子也没有去翻供。所以说,在我看来,这个大妈在她的任职范围里已经积极地论证了履行她的责任,但是交了那 500 块钱管理费,也没有人去告诉她,在您看来她负在哪的总表那个把两元就改完题己去看,所以我进一步去聊双方的态度。正是因为,举个例子,在 2019 年有个网红在恶搞国歌,然后他被判了三年的刑。在当时大家讨论为什么这部分判准这么严重,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国歌有国歌法的保护,大家正是在这个法的严惩中才意识到这部分法律。在我们的执法度里,大家了解这个法律措施太好了,同学您发现没有,那个国企法律行为他就直接在刑法里面,刑法的第三条还是第四条我记不清楚了,每个人都有保护国旗的义务,但是写在刑法里,了解刑法,这对于大家来说并不困难。而您方需要举证的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户,怎么能知道那保护珍惜动物 1000 多种,怎么来进行判断?作为一个普通大学生,在日常法律中真的不可能接触到刑法里面规定的方方面面,而当时因为这个事情让我们认识到的刑法反而是我方的立法。每个人能理解,和他所处的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对于一个普通大学生来说,他应该知道要保护国旗,那作为一个普通大学生,他怎么能知道这个鸟到底是不是珍惜保护动物呢,这部分他没能力去做到,您却要让他承担这部分责任,公正正义在哪?那个打鸟案,如果我真的是那个养鹦鹉的,如果我真的是那个打猎的,我为什么不愿意去了解更多的相关法律呢?我方现在举高空案的例子,在那个第一例高空案的事件发生后,大家只是觉得我今天吵架,我外面丢了一个东西,没有任何的危害,而那个危害实际上发生了,他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过于严重的惩罚时候,大家才会意识到这个东西原来真的是存在,法律需要被大家注意。您的认识太片面了,我们刚才都已经问过您了,知不知法是不是在判决中的唯一原则?当然不是,甚至它都不是靠前的原则,对于社会的伤害性有没有造成实质伤害,这些都会影响犯罪结果。而我方今天只是在和您说,不知法也应该纳入到这种一个原则判断里面,不是说它是唯一的标准,你们打不打算考虑其他的判决标准呢?您方也告诉我了,知不知法不能成为唯一的判准,但您方不能把今天那部分人刚好不知,把减免的例子当做您方利好啊,您方得告诉我这部分这个过程中为什么不执法可以去成为那部分原因,您方不是在推卸责任而已。原因很简单,因为执法这个过程是专项的,政府或者是管理部门和民众双方都有责任,民众那部分责任如果已经尽到了,仍然没办法知道这条法律,比如说我没办法判断,第一,民众已经学到的东西;第二,我方告诉您,在政府层面责任也在法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首先,我要指出两点。第一点,今天正方同学存在滑坡论证,因为存在某些情况,所以认为不知法应该被免责,这就好比有人上课逃课,这种观点存在矛盾。第二点,正方观点存在跳动,一边说大家都不应该知法,还提及法律比例的问题,一边又说无法入册程度特别低,农村有 58%的农民存在不知法的情况,而我方的这两个疑问,正方全程没有给我回答。
其次,前面的讨论中,双方对不知法的定义达成了共识,包括不知道法条和不知道法律这两件事情。而正方提出的不知法被挑战的案例存在问题。比如赵中华,他以不知法为由免责,但法院是以他携带枪支的伤害信息作为减罚,自始至终都没有考虑因为他不知道这条法律,而对他违法携带枪支这件事进行免责。还有刚才讲的那个案例,是因为前后的行为是给政府进行一个贸易的行为,只是因为没有许可证,而不是因为行为不构成违法而进行的免责。
再者,关于普法,正方认为因为普法度很低,大多数农民对法律措施不了解,所以解决措施是要进行免责。但我方特别好奇,普法资金可以通过专家讲座或者是普法课堂,对相关人员进行普法,用免责来进行司法的好处在哪里?难道是让更多的人认为,我不学法、我违法,因为我不知道违法所以可以免责吗?在现实中有具体的案例,余花以自己被丈夫负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为由进行抗辩。按照正方的立场,于怀义也应该不免责吗?
最后,我方认为不免责的好处比正方免责的好处更大。就像之前的国歌案,在这件事情出现之前,很多人确实不知道在别的地方唱国歌是违法的,但正是因为那个网红因为唱国歌被处罚之后,大家才知道原来唱国歌是有规定的,不能随便唱,这样通过正常的处理不免责,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效率更高。
对于惩罚不知法的违法行为,我方认为不应该因为不知道这条法律而进行免责,因为后果过于沉重。如果施行违法免责的话,那是不是会有人更加肆无忌惮地违法?比如,我私自拐卖、暴打妻子儿女的丈夫,他认为教育媳妇天经地义,哪来的法条,我根本没记过,以此来脱罪。这样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更加猖獗,而且也会因为查清是否知法而大量增加司法成本,这非常不利于人们学习法律,不利于法律整体的建设,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发言。
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首先,我要指出两点。第一点,今天正方同学存在滑坡论证,因为存在某些情况,所以认为不知法应该被免责,这就好比有人上课逃课,这种观点存在矛盾。第二点,正方观点存在跳动,一边说大家都不应该知法,还提及法律比例的问题,一边又说无法入册程度特别低,农村有 58%的农民存在不知法的情况,而我方的这两个疑问,正方全程没有给我回答。
其次,前面的讨论中,双方对不知法的定义达成了共识,包括不知道法条和不知道法律这两件事情。而正方提出的不知法被挑战的案例存在问题。比如赵中华,他以不知法为由免责,但法院是以他携带枪支的伤害信息作为减罚,自始至终都没有考虑因为他不知道这条法律,而对他违法携带枪支这件事进行免责。还有刚才讲的那个案例,是因为前后的行为是给政府进行一个贸易的行为,只是因为没有许可证,而不是因为行为不构成违法而进行的免责。
再者,关于普法,正方认为因为普法度很低,大多数农民对法律措施不了解,所以解决措施是要进行免责。但我方特别好奇,普法资金可以通过专家讲座或者是普法课堂,对相关人员进行普法,用免责来进行司法的好处在哪里?难道是让更多的人认为,我不学法、我违法,因为我不知道违法所以可以免责吗?在现实中有具体的案例,余花以自己被丈夫负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为由进行抗辩。按照正方的立场,于怀义也应该不免责吗?
最后,我方认为不免责的好处比正方免责的好处更大。就像之前的国歌案,在这件事情出现之前,很多人确实不知道在别的地方唱国歌是违法的,但正是因为那个网红因为唱国歌被处罚之后,大家才知道原来唱国歌是有规定的,不能随便唱,这样通过正常的处理不免责,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效率更高。
对于惩罚不知法的违法行为,我方认为不应该因为不知道这条法律而进行免责,因为后果过于沉重。如果施行违法免责的话,那是不是会有人更加肆无忌惮地违法?比如,我私自拐卖、暴打妻子儿女的丈夫,他认为教育媳妇天经地义,哪来的法条,我根本没记过,以此来脱罪。这样不仅会导致犯罪分子更加猖獗,而且也会因为查清是否知法而大量增加司法成本,这非常不利于人们学习法律,不利于法律整体的建设,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
感谢反方四辩,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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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知法是否可免责,需要考虑其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对法律建设、社会公平的影响。
反方认为不知法不应免责,不知法不免责的好处更大,能让更多人知道违法行为,提高法律意识,减少犯罪,降低司法成本,促进法律建设和社会公平。
首先,聊一下大前提的问题。我方在一开始确定时,对方也认可刑事责任条件与行为意图等方面的内容,关键一点在于看意图。一个故意犯罪的人和一个不小心犯罪的人,其惩罚力度应有所不同,这才符合我们心中期待的公平正义。
对方提出一个问题,即为何不知法的情况未直接写明同学为何如此,如何判断其是否有此意图。若一个人原本不知道某事是犯罪,那么我们不应期待他能遵守该规则。民众和政府的关系不应是单方面的,民众承担责任的同时,政府也有义务告知民众颁布了何种法律以及需要遵守的责任,民众才有义务去遵守,而非随意设定。影响法律实施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公开。若法律未公开,便不能期望大家知晓。
为何近几年不知法到底可否免责的案子争议越来越多?在之前,法律较少,领域较窄,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判断大多来源于自己的常识、常理、常情,即道德方面。比如酒驾,人们能意识到其可能造成危害,虽可能不清楚具体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如杀人,人们知道此事不对。但随着领域增多,如珍稀动物名录中有 1000 多种鸟,某人在野外打了一只,这与个人的常识和道德判断关系不大,且很难知晓。再如对于一个 50 多岁的大妈,她可能难以判断枪的威力标准。还有新闻报道中,某人在某地工作十几年,突然某天被十几人控制并带进局子签字,此前还交了管理费,却无人告知相关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应将压力直接给到老太太,不知法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应将其归为极端因素。
若由此引发许多争议案件,最终可能需依据当下社会的主流舆论价值共识来判断。许多这类争议案件的新闻中,大家认为不应如此处理,因为大家的朴素道德观认为不应对一个 50 多岁的老太太有过多期待。对方一直苛求普法问题,实际上,在这个环境中,政府该做的普法工作已做,若有人拒绝、抗拒普法,那是其自身责任未落实到位。不应为了所谓的宣传,牺牲一个普通人,这种做法违背了大家的观念。我方所追求的是真正落实到人民当中的正义,而非对方那种纸面上的正义。谢谢!
首先,聊一下大前提的问题。我方在一开始确定时,对方也认可刑事责任条件与行为意图等方面的内容,关键一点在于看意图。一个故意犯罪的人和一个不小心犯罪的人,其惩罚力度应有所不同,这才符合我们心中期待的公平正义。
对方提出一个问题,即为何不知法的情况未直接写明同学为何如此,如何判断其是否有此意图。若一个人原本不知道某事是犯罪,那么我们不应期待他能遵守该规则。民众和政府的关系不应是单方面的,民众承担责任的同时,政府也有义务告知民众颁布了何种法律以及需要遵守的责任,民众才有义务去遵守,而非随意设定。影响法律实施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公开。若法律未公开,便不能期望大家知晓。
为何近几年不知法到底可否免责的案子争议越来越多?在之前,法律较少,领域较窄,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判断大多来源于自己的常识、常理、常情,即道德方面。比如酒驾,人们能意识到其可能造成危害,虽可能不清楚具体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如杀人,人们知道此事不对。但随着领域增多,如珍稀动物名录中有 1000 多种鸟,某人在野外打了一只,这与个人的常识和道德判断关系不大,且很难知晓。再如对于一个 50 多岁的大妈,她可能难以判断枪的威力标准。还有新闻报道中,某人在某地工作十几年,突然某天被十几人控制并带进局子签字,此前还交了管理费,却无人告知相关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应将压力直接给到老太太,不知法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应将其归为极端因素。
若由此引发许多争议案件,最终可能需依据当下社会的主流舆论价值共识来判断。许多这类争议案件的新闻中,大家认为不应如此处理,因为大家的朴素道德观认为不应对一个 50 多岁的老太太有过多期待。对方一直苛求普法问题,实际上,在这个环境中,政府该做的普法工作已做,若有人拒绝、抗拒普法,那是其自身责任未落实到位。不应为了所谓的宣传,牺牲一个普通人,这种做法违背了大家的观念。我方所追求的是真正落实到人民当中的正义,而非对方那种纸面上的正义。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不知法可免责,因为这样才能实现真正落实到人民当中的正义,符合我们心中期待的公平正义,考虑到了民众和政府的双方责任,以及依据当下社会的主流舆论价值共识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