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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1vs1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十免并非豁免,而是免轻、减轻,属于免责式的。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免责既可以成为违法行为不成立的阻却事由,也可以是减轻事由。不知法是指行为人因自身水平或客观能力限制,从而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性。今天,判断不知法者能否免责,要看哪种主张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促进司法公平。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在法学理论的角度,当客观存在不知法的情况时,应当免责。随着国家专权主义走向衰亡,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变动加快,法规不断增加,司法实践表明,国民不知晓法律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此背景下,20 世纪英美法治国家不知法作为抗辩理由,已经在不断挑战不知法不免责。有大量案例的当事人以不知或错误认识的事实或法律作为抗辩理由,并诉讼成功。大陆法系国家一直都有关于不知法可免责的责任说,如果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且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责任不承担法律后果,有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则可以减轻法律责任。但如果违法者既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的话,不应处于犯罪责任。这在我国的法律里体现在我国刑法犯罪与刑事责任一节中。当行为人有正当理由能证明自己是由于不可避免原因确实无能力认识自己行为违法性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
其次,对于那些争议案例,违法者部分责任不在其本身,部分责任在于官方。官方机构应增加普法宣传,努力消解群众法律认识和法条的差距,这才是解决违法犯罪问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举。当代法律类别不断细化,新的法律与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观念联系很少,公民很难凭借普通道德观念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如果不看现实情况,再死守不知法律不免罪这个原则,会同人情道理相悖。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章称,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一方 200 人样本的调查报告表明,只有 42%的村内普通民众接受过普法宣传。很多时候,普通民众不知法,是因为政府、司法机构的宣传、科普和提醒还没有达到让群众知道的程度。例如,在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中,农民王立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后经群众举报被工商局查获。此前并无村委会、法院、政府在村内进行宣传。这时,只有不知法者不为罪的态度,才能不把责任全都抛给群众,而是由立法者、执法者和群众共同承担。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人们根据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以此维护社会安定正义。对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法律取得正确认识的行为人,纯粹的惩罚没有意义。当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例出现,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的观念和法律本身出现违背,这时更应该弥合民众法律预期和法律实际之间的差距。农民王立军收购玉米的例子,如果官方机构宣传达不到法律让群众知道的程度,那就应该对民众进行免责,以此倒逼官方宣传法律,让更多民众以法律预期调整自我行为,从而解决当下现实法律问题。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不知法者可免责。
辩题为:1vs1 环节为: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十免并非豁免,而是免轻、减轻,属于免责式的。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免责既可以成为违法行为不成立的阻却事由,也可以是减轻事由。不知法是指行为人因自身水平或客观能力限制,从而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性。今天,判断不知法者能否免责,要看哪种主张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促进司法公平。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在法学理论的角度,当客观存在不知法的情况时,应当免责。随着国家专权主义走向衰亡,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变动加快,法规不断增加,司法实践表明,国民不知晓法律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此背景下,20 世纪英美法治国家不知法作为抗辩理由,已经在不断挑战不知法不免责。有大量案例的当事人以不知或错误认识的事实或法律作为抗辩理由,并诉讼成功。大陆法系国家一直都有关于不知法可免责的责任说,如果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且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责任不承担法律后果,有认识到自己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则可以减轻法律责任。但如果违法者既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的话,不应处于犯罪责任。这在我国的法律里体现在我国刑法犯罪与刑事责任一节中。当行为人有正当理由能证明自己是由于不可避免原因确实无能力认识自己行为违法性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
其次,对于那些争议案例,违法者部分责任不在其本身,部分责任在于官方。官方机构应增加普法宣传,努力消解群众法律认识和法条的差距,这才是解决违法犯罪问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举。当代法律类别不断细化,新的法律与千百年来逐渐形成的道德观念联系很少,公民很难凭借普通道德观念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如果不看现实情况,再死守不知法律不免罪这个原则,会同人情道理相悖。可能是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章称,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一方 200 人样本的调查报告表明,只有 42%的村内普通民众接受过普法宣传。很多时候,普通民众不知法,是因为政府、司法机构的宣传、科普和提醒还没有达到让群众知道的程度。例如,在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中,农民王立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后经群众举报被工商局查获。此前并无村委会、法院、政府在村内进行宣传。这时,只有不知法者不为罪的态度,才能不把责任全都抛给群众,而是由立法者、执法者和群众共同承担。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人们根据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以此维护社会安定正义。对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法律取得正确认识的行为人,纯粹的惩罚没有意义。当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例出现,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的观念和法律本身出现违背,这时更应该弥合民众法律预期和法律实际之间的差距。农民王立军收购玉米的例子,如果官方机构宣传达不到法律让群众知道的程度,那就应该对民众进行免责,以此倒逼官方宣传法律,让更多民众以法律预期调整自我行为,从而解决当下现实法律问题。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不知法者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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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知法者能否免责,要看哪种主张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促进司法公平。
我方坚定地认为,不知法者可免责。
进入质询环节,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单方计时 1 分 30 秒。
反方四辩:试一下麦可以听到吗? 正方一辩:可以的。 反方四辩:好。发现信息是第一个问题,免除免责的意思是减免的意思吗?免责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包括减免,也包括校长被免责了,他被免除了 20%的职务,免不一定是免除,免也可以是减免。所以说,下率两个句子,减免的 20%也叫免责,是为什么? 正方一辩:(未明确回应) 反方四辩:乙方可能是外行人,下一个问题。乙方觉得说要普法,乙方觉得普法到什么程度叫做普法。可以采用这条法律了。比如说我挨家挨户在村里面宣传,你这个销售玉米要办工商证,就这种程度,我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他缺法的可能性是,大家知不知道你是怎么判断的?大家知不知道,那在你方看来,就是我在村里面贴宣传单,给挨家挨户发传单,这个行为还不能判断他执法吗?只要论证到他有执法的意味,所以你的意思是,当我做了这个行为以后,我推定他是知晓市场这套法律的,对吧? 正方一辩:对。 反方四辩:所以说你方的立场也是,当我的宣传行为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方推定他免责,就像今天中国所做的,只要我的普法行为做到位了,我不管你是不是真的执法,我推定执法。你的第一个论点告诉我说,不知法会产生不知法应当免责。可是以前 10 年前,在中国的普法教育不是那么完善的时候,有一个叫做盲山的,大山里面的人都觉得买媳妇儿,我花钱拐卖来的那个钱,在你看来,他们也不应该罚,对不对。 正方一辩:(未明确回应) 反方四辩:同学,我觉得判断他该罚,但是他不是因为不执法,就是按照你的法,你又不该罚的时候,所以说这个时候不执法不能作为他的准确事由。再往下,你的第二点告诉我,60%的农民不懂法,是不是在你的那个立法体系下面,农民就是那个更倾向于被免责的群体。如果他真的因为不知法而形成了,他应该处理。农民今天打死了一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麻雀,应当被免责,我今天作为一个大学生,我就已经知道那个麻雀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不是我打死是麻雀,我就不应该被免责了。如果根据现实情况下推定这个大学生确实不知道那个麻雀是珍稀的,而双方确实都不知道的时候,为什么总的那种?我的事情结束,谢谢。
进入质询环节,有请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单方计时 1 分 30 秒。
反方四辩:试一下麦可以听到吗? 正方一辩:可以的。 反方四辩:好。发现信息是第一个问题,免除免责的意思是减免的意思吗?免责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包括减免,也包括校长被免责了,他被免除了 20%的职务,免不一定是免除,免也可以是减免。所以说,下率两个句子,减免的 20%也叫免责,是为什么? 正方一辩:(未明确回应) 反方四辩:乙方可能是外行人,下一个问题。乙方觉得说要普法,乙方觉得普法到什么程度叫做普法。可以采用这条法律了。比如说我挨家挨户在村里面宣传,你这个销售玉米要办工商证,就这种程度,我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他缺法的可能性是,大家知不知道你是怎么判断的?大家知不知道,那在你方看来,就是我在村里面贴宣传单,给挨家挨户发传单,这个行为还不能判断他执法吗?只要论证到他有执法的意味,所以你的意思是,当我做了这个行为以后,我推定他是知晓市场这套法律的,对吧? 正方一辩:对。 反方四辩:所以说你方的立场也是,当我的宣传行为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方推定他免责,就像今天中国所做的,只要我的普法行为做到位了,我不管你是不是真的执法,我推定执法。你的第一个论点告诉我说,不知法会产生不知法应当免责。可是以前 10 年前,在中国的普法教育不是那么完善的时候,有一个叫做盲山的,大山里面的人都觉得买媳妇儿,我花钱拐卖来的那个钱,在你看来,他们也不应该罚,对不对。 正方一辩:(未明确回应) 反方四辩:同学,我觉得判断他该罚,但是他不是因为不执法,就是按照你的法,你又不该罚的时候,所以说这个时候不执法不能作为他的准确事由。再往下,你的第二点告诉我,60%的农民不懂法,是不是在你的那个立法体系下面,农民就是那个更倾向于被免责的群体。如果他真的因为不知法而形成了,他应该处理。农民今天打死了一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麻雀,应当被免责,我今天作为一个大学生,我就已经知道那个麻雀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不是我打死是麻雀,我就不应该被免责了。如果根据现实情况下推定这个大学生确实不知道那个麻雀是珍稀的,而双方确实都不知道的时候,为什么总的那种?我的事情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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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系不知法是指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禁止,或者错误地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免责是指免予承担法律责任。不执法是否可以免责,关系到法律的立场和原则,应该看何种立场更有利于实现法律保护公共利益的任务,更接近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很难查明行为人是否知晓法律,如果单方声称不知法律就能推定其免责,就会给法律留下巨大的处罚漏洞,刑法就难以有效地实施。在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例,收买妇女儿童在 1979 年就已经存在,但对于当时偏远农村的村民来说,人口贩卖关系到传宗接代、家庭幸福,是约定俗成的必要之事。如果仅凭不知法就可以免责,他们的大量收买行为就无法处罚。现实中,恰恰是当时的刑罚给收买行为开了出罪的口子,许多执法机关索性默许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导致人口拐卖市场长期在我国存在,造成无数家庭的破碎,就如同农夫与蛇的关系。法律的仁慈,无法考验人性中的恶,一切的法律都需要在严格的执行中逐渐得到自觉遵守。长江为了保护鱼类,设置了禁渔期,但渔民仍然可以无视法律规定进行捕捞,直至 2020 年。最严的禁渔令规定,只要渔民认识到其行为可能违法被禁止,即可认定主观故意,结果效果立竿见影,短短四年,长江生态提高了两个等级。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威慑力不是来自于其残酷性,而是来自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法律意图保护公共利益,就依赖于权威下的执行力。法律树立权威的需求,意味着需要一视同仁,不允许行为人以不知法的理由逃避处罚。
其次,不知法不可免责,意味着法律意识淡薄,本身就不被社会所容忍,才能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如果知法懂法会增加承担的风险,让自己陷入更多的麻烦中,反而会打击民众了解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现代社会需要保护人的平等尊严、国民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法律承担着保护这些的任务,就需要改变与之对立的落后观念。比如几十年前的教师几乎都认为,侵犯学生的权益天经地义,其实这一行为早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评价为非法。比如现在仍有许多村集体以村规民约为借口骗财,拒绝承认法院判决并按其分配财产。村民们直言,几十年来一直是这样的,法律是法律,村规是村规,我们不讲法律。可见,在根深蒂固、理所应当的旧观念下,不懂法律不会引以为耻,反而会引以为荣。落后的观念长期阻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在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下,交警不会因为农村来的三轮车不懂城市交规而放弃处罚,因为要保护道路上更多人的生命安全。严格惩罚随意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对行为人提出了知法守法的要求,背后也是为了减少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只有不知法不免责,人们才会抛弃试探法律的侥幸心理,更主动积极地去了解法律,消除违法的障碍。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不执法不能构成免责的事由,谢谢。好,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单方计时 1 分 30 秒。嗯,我测试一下麦克风。
建筑系不知法是指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禁止,或者错误地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免责是指免予承担法律责任。不执法是否可以免责,关系到法律的立场和原则,应该看何种立场更有利于实现法律保护公共利益的任务,更接近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基于此,我方论证如下:
首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很难查明行为人是否知晓法律,如果单方声称不知法律就能推定其免责,就会给法律留下巨大的处罚漏洞,刑法就难以有效地实施。在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例,收买妇女儿童在 1979 年就已经存在,但对于当时偏远农村的村民来说,人口贩卖关系到传宗接代、家庭幸福,是约定俗成的必要之事。如果仅凭不知法就可以免责,他们的大量收买行为就无法处罚。现实中,恰恰是当时的刑罚给收买行为开了出罪的口子,许多执法机关索性默许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导致人口拐卖市场长期在我国存在,造成无数家庭的破碎,就如同农夫与蛇的关系。法律的仁慈,无法考验人性中的恶,一切的法律都需要在严格的执行中逐渐得到自觉遵守。长江为了保护鱼类,设置了禁渔期,但渔民仍然可以无视法律规定进行捕捞,直至 2020 年。最严的禁渔令规定,只要渔民认识到其行为可能违法被禁止,即可认定主观故意,结果效果立竿见影,短短四年,长江生态提高了两个等级。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威慑力不是来自于其残酷性,而是来自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法律意图保护公共利益,就依赖于权威下的执行力。法律树立权威的需求,意味着需要一视同仁,不允许行为人以不知法的理由逃避处罚。
其次,不知法不可免责,意味着法律意识淡薄,本身就不被社会所容忍,才能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如果知法懂法会增加承担的风险,让自己陷入更多的麻烦中,反而会打击民众了解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现代社会需要保护人的平等尊严、国民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法律承担着保护这些的任务,就需要改变与之对立的落后观念。比如几十年前的教师几乎都认为,侵犯学生的权益天经地义,其实这一行为早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评价为非法。比如现在仍有许多村集体以村规民约为借口骗财,拒绝承认法院判决并按其分配财产。村民们直言,几十年来一直是这样的,法律是法律,村规是村规,我们不讲法律。可见,在根深蒂固、理所应当的旧观念下,不懂法律不会引以为耻,反而会引以为荣。落后的观念长期阻碍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在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下,交警不会因为农村来的三轮车不懂城市交规而放弃处罚,因为要保护道路上更多人的生命安全。严格惩罚随意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对行为人提出了知法守法的要求,背后也是为了减少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只有不知法不免责,人们才会抛弃试探法律的侥幸心理,更主动积极地去了解法律,消除违法的障碍。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不执法不能构成免责的事由,谢谢。好,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单方计时 1 分 30 秒。嗯,我测试一下麦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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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何种立场更有利于实现法律保护公共利益的任务,更接近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我方坚持认为不执法不能构成免责的事由。
同学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在您看来,免责并不包括免除部分责任,对吧?减责才是免除部分责任,而免责就是完全免除责任。根据侵权法上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或抗辩事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导致致人伤害,依法可以不承担(即完全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的事由。所以,在法律上,免责本身就包括完全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情况。
接下来,在您看来,公民是否需要了解所有的法条呢?不是,如果只有了解法条的人才会犯罪,那只有法学专业的人才会犯罪了。我认为,公民至少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要有个基本的认识。
那么,假如今天我不小心采了路边的一个葡萄。首先,法律没有规定采葡萄就会犯罪;其次,这种采葡萄的行为只是一个过失行为。比如,这个葡萄是当地农科院种的很珍贵品种的葡萄,我因此被罚了很多钱。在您看来,这也是当事人应该知道的事情,对吧?对,因为当事人侵权了,所以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法律所应当允许的。当事人应该认识到那个地方是农科院,那里有珍贵的科研作物,所以应该更加小心,这是当事人的注意义务。
我方认为,如果这一个葡萄值 3000 甚至 3 万,价格昂贵,而其周边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以至于一个农民顺手就给采了。我方觉得,首先责任方没有普及到位,应该在旁边进行制止或设置一些标识。所以,我方认为,如果在这件事情中宣传没有做到位,那么当事人没有条件了解相关情况,法律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责任。
好,下面正方申驳环节,有请正方二辩针对反对方的立论内容进行申驳,时间为 2 分钟。
同学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在您看来,免责并不包括免除部分责任,对吧?减责才是免除部分责任,而免责就是完全免除责任。根据侵权法上的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或抗辩事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导致致人伤害,依法可以不承担(即完全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的事由。所以,在法律上,免责本身就包括完全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这一情况。
接下来,在您看来,公民是否需要了解所有的法条呢?不是,如果只有了解法条的人才会犯罪,那只有法学专业的人才会犯罪了。我认为,公民至少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要有个基本的认识。
那么,假如今天我不小心采了路边的一个葡萄。首先,法律没有规定采葡萄就会犯罪;其次,这种采葡萄的行为只是一个过失行为。比如,这个葡萄是当地农科院种的很珍贵品种的葡萄,我因此被罚了很多钱。在您看来,这也是当事人应该知道的事情,对吧?对,因为当事人侵权了,所以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法律所应当允许的。当事人应该认识到那个地方是农科院,那里有珍贵的科研作物,所以应该更加小心,这是当事人的注意义务。
我方认为,如果这一个葡萄值 3000 甚至 3 万,价格昂贵,而其周边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以至于一个农民顺手就给采了。我方觉得,首先责任方没有普及到位,应该在旁边进行制止或设置一些标识。所以,我方认为,如果在这件事情中宣传没有做到位,那么当事人没有条件了解相关情况,法律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责任。
好,下面正方申驳环节,有请正方二辩针对反对方的立论内容进行申驳,时间为 2 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主席,我先试一下音,能听清吗?可以的。
关于这个辩题,我们双方的一个论证意义。就对面所论证的“不知法不可免责”是现在所通用的规则,我方不打算将整个通用规则颠覆,我方要论证的是对于一些案例,我们应该采用另外一条原则,叫做“不知法可免责”。
接着说,今天我们为什么要讨论这道题。对面永远举的那些例子,无非就是拐卖儿童、外国人到中国来贩卖毒品之类的。那对方有没有想过,我们在讨论这道题的时候,真正在讨论的是什么?在过去法条简单的时候,人们的朴素道德观和法律之间是重合的,所以人们很轻易地就能判断自己做的行为是对是错,不会有一个杀人犯在法庭上申诉的理由是不知道杀人是违法的,这是荒谬的。但是在真正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堆值得探讨的案例。比如,我作为一个普通大学生,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户,我不知道我去打猎的那一只鸟到底是不是珍稀动物;我作为一个七旬老太,我就摆一个摊,非要说我的那个枪是违法枪,我怎么来进行判断?因为这些法律条款和人们的朴素道德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没办法让人们从常识得以判断。所以,我们要来讨论对于这部分我没办法、没能力又没有责任来进行认识的法条,到底该不该用来惩治我。
再一个问题是关于身份意识。我方今天不是说所有的人都不应该了解法律,而是说你的身份是怎样的,就应该了解与之相关的内容。比如说对于一个司机,他在开车的时候了解道路规则,这是他应该做的。
主席,我先试一下音,能听清吗?可以的。
关于这个辩题,我们双方的一个论证意义。就对面所论证的“不知法不可免责”是现在所通用的规则,我方不打算将整个通用规则颠覆,我方要论证的是对于一些案例,我们应该采用另外一条原则,叫做“不知法可免责”。
接着说,今天我们为什么要讨论这道题。对面永远举的那些例子,无非就是拐卖儿童、外国人到中国来贩卖毒品之类的。那对方有没有想过,我们在讨论这道题的时候,真正在讨论的是什么?在过去法条简单的时候,人们的朴素道德观和法律之间是重合的,所以人们很轻易地就能判断自己做的行为是对是错,不会有一个杀人犯在法庭上申诉的理由是不知道杀人是违法的,这是荒谬的。但是在真正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堆值得探讨的案例。比如,我作为一个普通大学生,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户,我不知道我去打猎的那一只鸟到底是不是珍稀动物;我作为一个七旬老太,我就摆一个摊,非要说我的那个枪是违法枪,我怎么来进行判断?因为这些法律条款和人们的朴素道德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没办法让人们从常识得以判断。所以,我们要来讨论对于这部分我没办法、没能力又没有责任来进行认识的法条,到底该不该用来惩治我。
再一个问题是关于身份意识。我方今天不是说所有的人都不应该了解法律,而是说你的身份是怎样的,就应该了解与之相关的内容。比如说对于一个司机,他在开车的时候了解道路规则,这是他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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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下面有请反方二辩针对对方的立论进行申驳,时间同样为 2 分钟,有请。
可以听见吗?可以的。好,感谢主持。首先来看一下双方的定义,对方今天告诉我说免责可以是免除部分责任,可是我方要告诉对方的是,在民法典律的表述中,减责、减责(此处重复,疑为口误),减责是有发现没有,减责和免责是两个概念,减责指的是减轻、从轻处理,而免责指的是免除全部。希望对方能够以更公允的论证义务来跟我方讨论这件事情,来聊不知法的问题。
不知法是双方的,对方在立论中也说了是缺乏违法性认识,可是发现没有,对方给我举出了那个葡萄案的例子,它是没有认清那葡萄是科研的葡萄,这是一种事实认知错误,而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个例子就解释到这里。
对方的论点无非是告诉我说现有的现状是,有很多人不知法,所以他们可怜,所以我们要倡导不知法可以免责,可是发现没有,对方这样的行为其实在助长大家的侥幸心理,他们会越来越觉得只要我不知法,我就可以免责,其实是在打击民众对于普法的积极性。
对方告诉我说普法的责任在于官方,是部分官方没有进行到对方的立场所期望的程度,对方的立场可以倒逼官方去进行,可是我方质疑的是,当对方立场同时打击到了民众了解法律的积极性的时候,对方是怎么比较出来对方的措施一定可以更好推动的,对方比不出来。
但是对方先说的,对方告诉我说在一些传统的自然犯的领域上,比如说杀人,人们是百分之百知道自己是违法行为的,对方跟我聊那些大家不知道自己好像违法的其他领域,那我就问对方了,一个办信用卡的人,他为什么不应该了解清楚信用卡有帮信罪这种东西,一个要去打渔、要去打猎的人,他为什么不了解、不应该了解清楚他打的东西有没有可能是国家保护的物种,这就是他们在进入一个领域的时候,作为这个领域身份的人,他应该尽到的法律义务,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大家只要了解清楚,我方不认可。
好的,下面有请反方二辩针对对方的立论进行申驳,时间同样为 2 分钟,有请。
可以听见吗?可以的。好,感谢主持。首先来看一下双方的定义,对方今天告诉我说免责可以是免除部分责任,可是我方要告诉对方的是,在民法典律的表述中,减责、减责(此处重复,疑为口误),减责是有发现没有,减责和免责是两个概念,减责指的是减轻、从轻处理,而免责指的是免除全部。希望对方能够以更公允的论证义务来跟我方讨论这件事情,来聊不知法的问题。
不知法是双方的,对方在立论中也说了是缺乏违法性认识,可是发现没有,对方给我举出了那个葡萄案的例子,它是没有认清那葡萄是科研的葡萄,这是一种事实认知错误,而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这个例子就解释到这里。
对方的论点无非是告诉我说现有的现状是,有很多人不知法,所以他们可怜,所以我们要倡导不知法可以免责,可是发现没有,对方这样的行为其实在助长大家的侥幸心理,他们会越来越觉得只要我不知法,我就可以免责,其实是在打击民众对于普法的积极性。
对方告诉我说普法的责任在于官方,是部分官方没有进行到对方的立场所期望的程度,对方的立场可以倒逼官方去进行,可是我方质疑的是,当对方立场同时打击到了民众了解法律的积极性的时候,对方是怎么比较出来对方的措施一定可以更好推动的,对方比不出来。
但是对方先说的,对方告诉我说在一些传统的自然犯的领域上,比如说杀人,人们是百分之百知道自己是违法行为的,对方跟我聊那些大家不知道自己好像违法的其他领域,那我就问对方了,一个办信用卡的人,他为什么不应该了解清楚信用卡有帮信罪这种东西,一个要去打渔、要去打猎的人,他为什么不了解、不应该了解清楚他打的东西有没有可能是国家保护的物种,这就是他们在进入一个领域的时候,作为这个领域身份的人,他应该尽到的法律义务,而不是像对方所说的,大家只要了解清楚,我方不认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感谢。下面进入双方对辩环节,由正方二辩和反方二辩进行对辩,双方以交替的形式轮流发言,双方计时分开进行。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来同学,先信您的例子里面和您聊啊,如果真的我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山村里面,从来没人给我宣传过这个买卖人口是有罪的,这个时候您方为什么能够拿一个我这个贩卖人口的来判我呀?所以您的意思是,盲山里的那些受害女性,她们受了罪就受了罪,没关系,只要那些人不知法都无所谓吗?是您方的态度吧,您方是不是觉得一个不知法的人,一个农民,一个大概不知法的农民,他就比那些懂法知法的大学生天然的更可怜,就应该被判呀?
反方二辩:同学,我方也觉得,即使是与世隔绝的那些人,贩卖人口也该判。为什么?因为这个时候法律和我们朴素的道德正义观是相符合的。而我今天我方要和您讨论的是那一部分和道德本身没有什么关系的法律。所以我方接着来问您,对于一个普通的摆摊老太,为什么她有义务去了解手上的这把枪,到底其能量超不超过 1.8J/cm²啊?
正方二辩:第一件事情,盲山里那些人,他们就是觉得这个行为很合理啊,就跟他们的道德观并不冲突,他们就是重男轻女,觉得女的拿来买卖,这个很合理啊,但我们觉得就是这样的人才该法呀。比如说这个老太太的例子,这一个是立法上的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立法上解决他的这个焦耳的标准过低的问题。第二件事情,您今天跟我说一个老太太,她为什么要去了解?我问您,一个大学生出去摆摊,他要不要了解一下这个地方的规定,他作为一个人从事这个行为就应该去了解,即使他是一个老太太也要了解,您方不能用身份和主体来跟我说一个人不应该了解啊,您方应该给我论证,所有人都应该去了解吧。
反方二辩:同学,您看因为与世隔绝的问题聊得不明白了,那这种正常的朴素价值观就会来源于教育,那是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再看老太这个例子,所以我方再问您一遍啊,我一个普通老太太,我怎么来判断我手上的枪的那个能量有没有超过 1.8J/cm²啊?已经给您解释过了,山村里这些人,他的朴素的道德观就是买卖是合法的,他买卖是合理的,他没有这个概念,她不觉得这是不好的事情。好,再说老太太事情,一个老太太她摆摊之前可以去问这个摊位附近的管理人员,可以上网查询,可以求助她信任的人。为什么在您看来一个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社会没有办法去了解基础法呢?这是您对法制社会最大的误解。我方没说民众一定没有义务去了解法律,而是这个程度的问题,属于民众的那部分责任,在判的时候当然该给她,而不属于民众的那一部分责任,属于宣传的那部分责任,就不应该判到她身上。我先说到这里。可是您发现没有,民众就是有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方不能用官方来取代这一部分。
好的,感谢。下面进入双方对辩环节,由正方二辩和反方二辩进行对辩,双方以交替的形式轮流发言,双方计时分开进行。接下来有请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来同学,先信您的例子里面和您聊啊,如果真的我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山村里面,从来没人给我宣传过这个买卖人口是有罪的,这个时候您方为什么能够拿一个我这个贩卖人口的来判我呀?所以您的意思是,盲山里的那些受害女性,她们受了罪就受了罪,没关系,只要那些人不知法都无所谓吗?是您方的态度吧,您方是不是觉得一个不知法的人,一个农民,一个大概不知法的农民,他就比那些懂法知法的大学生天然的更可怜,就应该被判呀?
反方二辩:同学,我方也觉得,即使是与世隔绝的那些人,贩卖人口也该判。为什么?因为这个时候法律和我们朴素的道德正义观是相符合的。而我今天我方要和您讨论的是那一部分和道德本身没有什么关系的法律。所以我方接着来问您,对于一个普通的摆摊老太,为什么她有义务去了解手上的这把枪,到底其能量超不超过 1.8J/cm²啊?
正方二辩:第一件事情,盲山里那些人,他们就是觉得这个行为很合理啊,就跟他们的道德观并不冲突,他们就是重男轻女,觉得女的拿来买卖,这个很合理啊,但我们觉得就是这样的人才该法呀。比如说这个老太太的例子,这一个是立法上的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立法上解决他的这个焦耳的标准过低的问题。第二件事情,您今天跟我说一个老太太,她为什么要去了解?我问您,一个大学生出去摆摊,他要不要了解一下这个地方的规定,他作为一个人从事这个行为就应该去了解,即使他是一个老太太也要了解,您方不能用身份和主体来跟我说一个人不应该了解啊,您方应该给我论证,所有人都应该去了解吧。
反方二辩:同学,您看因为与世隔绝的问题聊得不明白了,那这种正常的朴素价值观就会来源于教育,那是人类社会自然形成的。再看老太这个例子,所以我方再问您一遍啊,我一个普通老太太,我怎么来判断我手上的枪的那个能量有没有超过 1.8J/cm²啊?已经给您解释过了,山村里这些人,他的朴素的道德观就是买卖是合法的,他买卖是合理的,他没有这个概念,她不觉得这是不好的事情。好,再说老太太事情,一个老太太她摆摊之前可以去问这个摊位附近的管理人员,可以上网查询,可以求助她信任的人。为什么在您看来一个现代社会的人,在法制社会没有办法去了解基础法呢?这是您对法制社会最大的误解。我方没说民众一定没有义务去了解法律,而是这个程度的问题,属于民众的那部分责任,在判的时候当然该给她,而不属于民众的那一部分责任,属于宣传的那部分责任,就不应该判到她身上。我先说到这里。可是您发现没有,民众就是有他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方不能用官方来取代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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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下面进行正方盘问环节,由正方三辩质询对方除三辩外的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内打断答辩方的发言。下面有请正方。
正方:哦,我先问一下,能听到我说话吗? 反方:可以。 正方:能重新计时吗,谢谢。好同学,你方今天告诉我,是不是说我们应该了解法律的同学作为一个消费者,一定帮我问一下消费者的权益。嗯,消费者的权利规定在法律里面,你如果想了解的话,可以去直接查法律,嗯,所以你也不了解对不对?同时你作为一个高才生都无法了解,你凭什么去苛责一个乡村的人一定要了解?我方的例子你方自己把断接就一些道德和法律思想,不,那我要问您的是,你认为一个罪大恶极的、恶臭的男人,他在那里,他明知这是违法的行为,他对这些妇女和儿童进行了不法侵害,可他说他不知道,因为他从小的生活环境导致他完全不知道这种拐卖妇女儿童是违法的,但是他知道这会产生一些公众争议的行为,下个人判断是应该是一致的吗?
正方:我当然觉得,因为他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就是一样的呀,他们为什么可以,所以人的主观是不重要的,听懂啊,往后走,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在实践当中我们是不是,哎,这成计是没走。记我实际的。嗯,就是我们看一看在实践当中有没有这样的案例同学,比如说在这个牛牛村信涉嫌诈骗罪和危害危险价值罪中,在判决书里,行为人牛牛村信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原判认定的这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违背了定罪原则,依法不予认定,最后是选择改判,你方认为这是不是一个实例去证明所以免责呢?
反方:四点是错了,不应该这么判,他就该该该错就应该判。我方觉得从对应素苦。 正方:同学,你听我说话不? 反方:嗯,同学你说呀。 正方:是不是卡我有点,哎,能听到吗? 反方:能听到。 正方:不好意思啊,现在能听到,能听到吗? 反方:能听到。 正方:哦,对不起,对不起,刚才看到耳机断联了,哦,是这样的同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第一有能够认识到他的违法,他的这个不知,我们法律能够明确知法知不知法,这是您方第一个论点,那么您方告诉我这是另外一个论点,您方是不是认为这样的判法是全部错误的呀?
反方:对,不是 11 辩,你你只举出了这么一个个例,而你方还有其他的情况。不能仅仅提出某一个判例而已,但是我国并不知道,我现在给你举别论啊,顾某非法经营罪在单罪当中存在违法行政是错误,直接判决了无罪,以及在这个盗马里木罪啊,在判决书中认为虽然存在违法行政是错误,但不属于不可避免,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那是不是都是在实践当中我们已经改变判罚的证据一点,至少你方只能论证到他只是一个量刑上的减轻,而不是定罪上,我们先讨论免前面的,后面两个都改判了呢?
正方:看错了,我方就是认为这一类的同学我问你了好。至少你们要给我一个好的,我的事情到这里结束。不会是。嗯。
好,下面进行正方盘问环节,由正方三辩质询对方除三辩外的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内打断答辩方的发言。下面有请正方。
正方:哦,我先问一下,能听到我说话吗? 反方:可以。 正方:能重新计时吗,谢谢。好同学,你方今天告诉我,是不是说我们应该了解法律的同学作为一个消费者,一定帮我问一下消费者的权益。嗯,消费者的权利规定在法律里面,你如果想了解的话,可以去直接查法律,嗯,所以你也不了解对不对?同时你作为一个高才生都无法了解,你凭什么去苛责一个乡村的人一定要了解?我方的例子你方自己把断接就一些道德和法律思想,不,那我要问您的是,你认为一个罪大恶极的、恶臭的男人,他在那里,他明知这是违法的行为,他对这些妇女和儿童进行了不法侵害,可他说他不知道,因为他从小的生活环境导致他完全不知道这种拐卖妇女儿童是违法的,但是他知道这会产生一些公众争议的行为,下个人判断是应该是一致的吗?
正方:我当然觉得,因为他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就是一样的呀,他们为什么可以,所以人的主观是不重要的,听懂啊,往后走,下面我们来看一看在实践当中我们是不是,哎,这成计是没走。记我实际的。嗯,就是我们看一看在实践当中有没有这样的案例同学,比如说在这个牛牛村信涉嫌诈骗罪和危害危险价值罪中,在判决书里,行为人牛牛村信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原判认定的这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违背了定罪原则,依法不予认定,最后是选择改判,你方认为这是不是一个实例去证明所以免责呢?
反方:四点是错了,不应该这么判,他就该该该错就应该判。我方觉得从对应素苦。 正方:同学,你听我说话不? 反方:嗯,同学你说呀。 正方:是不是卡我有点,哎,能听到吗? 反方:能听到。 正方:不好意思啊,现在能听到,能听到吗? 反方:能听到。 正方:哦,对不起,对不起,刚才看到耳机断联了,哦,是这样的同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第一有能够认识到他的违法,他的这个不知,我们法律能够明确知法知不知法,这是您方第一个论点,那么您方告诉我这是另外一个论点,您方是不是认为这样的判法是全部错误的呀?
反方:对,不是 11 辩,你你只举出了这么一个个例,而你方还有其他的情况。不能仅仅提出某一个判例而已,但是我国并不知道,我现在给你举别论啊,顾某非法经营罪在单罪当中存在违法行政是错误,直接判决了无罪,以及在这个盗马里木罪啊,在判决书中认为虽然存在违法行政是错误,但不属于不可避免,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上予以考虑,那是不是都是在实践当中我们已经改变判罚的证据一点,至少你方只能论证到他只是一个量刑上的减轻,而不是定罪上,我们先讨论免前面的,后面两个都改判了呢?
正方:看错了,我方就是认为这一类的同学我问你了好。至少你们要给我一个好的,我的事情到这里结束。不会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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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问正方的一、二、四辩:
第一个问题,想问正方,您方认为法律要普及到什么程度?一辩回答。一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提交案中,工商局在收取管理费时,应做到哪些事情才能达到您方认为的可执法程度?在他收取管理费时,同时要告知为何认定某个物品超过 1.8J 的动能就要进行判定。工商局允许摆摊时,是否有给看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事宜。我继续往下问,4 点警方所说有 60%的农民都不知道,对吧?二、四辩:60%那个案例不是我们出的,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章,文中称 50 万%的人都没法律意识。所以您方觉得这部分农民,若他们不执法,是否他们所做的所有事情都可免负责任?正方:不是,肯定要区分,比如最基本的,知道杀人、强奸是违法的,如果在其观念里,道德和法律一致,就应依法判定。若不知打气球摊上的气球是真枪,且不在认知范围内,道德和法律规定是否一致应如何判断?词典里,道德大致是差不多的,因为您方用的也是推进,所以我方才问您方。当蒙山村子里的共识是拐卖妇女不违法,只是给彩礼钱时,您方是否认为这个村子有拐卖妇女行为的人都不该罚?正方:同学,我觉得对于不知法、不认为恶的人与真正恶意拐卖妇女的人要区分,要分开考量定罪量刑的原因,当然也要考虑其主观恶性以及危害是什么。所以他的主观恶性不能直接给他免罪,您方态度确认到这里,不是可以免罪,是可以免刑。哎,这个问题刚刚已经聊清楚了,您方也没有。法律适用原则是减刑和免刑是两件事情,接着往下走。您方今天我问一下,如果我今天是一个大学生,另一个人是山村里的老太太,我们两个同时去江里捕江豚,那个人是否应该比我判得轻一点,您方是否认为应该免除我的责任?正方:不是,如果大家都不知道这是珍惜物种,那就都应该酌情减轻。逻辑上减轻并不等于两个人都不判罚。那所以您方的态度是认为到税就可以了,我方继续往下问。按照您方的这个逻辑,是不是每个职能部门都要去做普法宣传?正方:对,没问题。所以说要做普法宣传才能让民众知道什么行为是违背法律的,什么行为是不应该做的。您方现在告诉我不执法可以免责,我每多知道一个法条,就会少一个免责事由,您方打算怎么解决?正方:很简单,如果在我具体的工作或生活中,我就应该了解,比如考驾照时需要了解一些交通法,那我确实应该承担这部分责任。所以我说的跟我方没区别,我说真的是当您方告诉我不知法就可以免责时,我看到普法节目是不是应该赶紧换台,因为我每多知道一个出罪理由,就少一个。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情,那我觉得这个可以当作一个思考。对,所以您方也看到了,如果按照您方的逻辑,我接下来进行普法时,我每看一条法律规定,就找一个出罪理由,您方认为以什么动力鼓励大家都去执法?
韩问正方的一、二、四辩:
第一个问题,想问正方,您方认为法律要普及到什么程度?一辩回答。一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在提交案中,工商局在收取管理费时,应做到哪些事情才能达到您方认为的可执法程度?在他收取管理费时,同时要告知为何认定某个物品超过 1.8J 的动能就要进行判定。工商局允许摆摊时,是否有给看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事宜。我继续往下问,4 点警方所说有 60%的农民都不知道,对吧?二、四辩:60%那个案例不是我们出的,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章,文中称 50 万%的人都没法律意识。所以您方觉得这部分农民,若他们不执法,是否他们所做的所有事情都可免负责任?正方:不是,肯定要区分,比如最基本的,知道杀人、强奸是违法的,如果在其观念里,道德和法律一致,就应依法判定。若不知打气球摊上的气球是真枪,且不在认知范围内,道德和法律规定是否一致应如何判断?词典里,道德大致是差不多的,因为您方用的也是推进,所以我方才问您方。当蒙山村子里的共识是拐卖妇女不违法,只是给彩礼钱时,您方是否认为这个村子有拐卖妇女行为的人都不该罚?正方:同学,我觉得对于不知法、不认为恶的人与真正恶意拐卖妇女的人要区分,要分开考量定罪量刑的原因,当然也要考虑其主观恶性以及危害是什么。所以他的主观恶性不能直接给他免罪,您方态度确认到这里,不是可以免罪,是可以免刑。哎,这个问题刚刚已经聊清楚了,您方也没有。法律适用原则是减刑和免刑是两件事情,接着往下走。您方今天我问一下,如果我今天是一个大学生,另一个人是山村里的老太太,我们两个同时去江里捕江豚,那个人是否应该比我判得轻一点,您方是否认为应该免除我的责任?正方:不是,如果大家都不知道这是珍惜物种,那就都应该酌情减轻。逻辑上减轻并不等于两个人都不判罚。那所以您方的态度是认为到税就可以了,我方继续往下问。按照您方的这个逻辑,是不是每个职能部门都要去做普法宣传?正方:对,没问题。所以说要做普法宣传才能让民众知道什么行为是违背法律的,什么行为是不应该做的。您方现在告诉我不执法可以免责,我每多知道一个法条,就会少一个免责事由,您方打算怎么解决?正方:很简单,如果在我具体的工作或生活中,我就应该了解,比如考驾照时需要了解一些交通法,那我确实应该承担这部分责任。所以我说的跟我方没区别,我说真的是当您方告诉我不知法就可以免责时,我看到普法节目是不是应该赶紧换台,因为我每多知道一个出罪理由,就少一个。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情,那我觉得这个可以当作一个思考。对,所以您方也看到了,如果按照您方的逻辑,我接下来进行普法时,我每看一条法律规定,就找一个出罪理由,您方认为以什么动力鼓励大家都去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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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所有的公平正义,惩罚犯罪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今天执法机关的职责并非是为了抢夺责任、肆意罚款,或是让多少企业破产、将人枪毙。而是希望人们能够真正认识到,其一,在这个社会中应承担的责任;其二,法律要实现的是爱与正义。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对方在这两个方面并未明确阐述。为什么要将一个故意违法且应承担重大责任的人,其行为完全不顾及各种罪行应受的刑罚,这种情况简直让人无法理解。(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误差)另外,我家那边烫发加护理只要 600 块钱,很便宜,他们觉得无所谓。
我作为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所有的公平正义,惩罚犯罪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今天执法机关的职责并非是为了抢夺责任、肆意罚款,或是让多少企业破产、将人枪毙。而是希望人们能够真正认识到,其一,在这个社会中应承担的责任;其二,法律要实现的是爱与正义。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对方在这两个方面并未明确阐述。为什么要将一个故意违法且应承担重大责任的人,其行为完全不顾及各种罪行应受的刑罚,这种情况简直让人无法理解。(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能存在信息误差)另外,我家那边烫发加护理只要 600 块钱,很便宜,他们觉得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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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澄清一个问题,您方刚刚说的故意和过失,在法律责任上,最终的影响是这样的,并非说故意时就属于出罪直往下走。您该告诉我是否可以通过满意的方式,我觉得很奇怪。今天您方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说法院能够知道,民众也能够知道,对此您方怎么解释?这个问题从来看就不对呀。所以我觉得我们家那边价格很便宜,加上将近 600 块钱,我就说还有,但是我妈的,然后给我减了很多,觉得不如回去。您方认为有两种原因,一是他对情况不了解,二是看现在的宣传。那看您方所说的不知法的这种情况,比如去捕鱼时为什么不能了解到江豚是珍稀动物,去砍树时为什么不能了解到那树是珍贵树,这是您方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您方说今天法律宣传差,我方觉得很奇怪,那您方觉得宣传好到什么程度才叫好呢?80%的问题在于您方的影响,他们说这种态度就知道您方有做什么违法的事,真的能达到那么好的效果吗?您方后续还要继续解释。
首先澄清一个问题,您方刚刚说的故意和过失,在法律责任上,最终的影响是这样的,并非说故意时就属于出罪直往下走。您该告诉我是否可以通过满意的方式,我觉得很奇怪。今天您方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说法院能够知道,民众也能够知道,对此您方怎么解释?这个问题从来看就不对呀。所以我觉得我们家那边价格很便宜,加上将近 600 块钱,我就说还有,但是我妈的,然后给我减了很多,觉得不如回去。您方认为有两种原因,一是他对情况不了解,二是看现在的宣传。那看您方所说的不知法的这种情况,比如去捕鱼时为什么不能了解到江豚是珍稀动物,去砍树时为什么不能了解到那树是珍贵树,这是您方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您方说今天法律宣传差,我方觉得很奇怪,那您方觉得宣传好到什么程度才叫好呢?80%的问题在于您方的影响,他们说这种态度就知道您方有做什么违法的事,真的能达到那么好的效果吗?您方后续还要继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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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段质询小结中,反方三辩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本环节金句:
好,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先发言。
正方:我们看看啊,我先确认一件事情,在您看来,一个普通人犯罪和一个精神病人犯罪,情况是否一样?精神病在法律上免责是有问题的,所以我问您,对于农民您采取一套办法,对于我这个学生,您采取另一套办法的时候,公平正义在哪里?如果说两个人在同样情况下,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那是不是应该有同样的看法?所以这就是我告诉您为什么精神病人是因为法律上不期待他进行正常人的行为责任。同样的道理,如果这个人他根本就不了解,或者说比如天津大妈,她没有条件去了解手里的枪是什么情况,那就应该考虑这种情况,而不是直接按现在的非法使用枪支来定罪。精神病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简单地用现有的标准来衡量。同一个社会中,大学生、父母、大妈的情况各不相同,您不能苛求他们都达到同样的标准。为什么不能意识到那个大妈的受教育程度呢?不能说知识量和判罚严重程度成负相关,正常情况应按正常判,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所以说,同学您方是不是也觉得公民在没有法律期待他获得这样的承担义务的时候,才应该去罚他?您方告诉我这两个人有什么可能性不一样,您方觉得那个农民就一定比我这个学法学的人知识少,所以他出错的可能性就比我的大,所以我方问您方为什么不服?我方从来没说,您方也一定要了解到这个知识。如果今天去一个荒郊野外,确实不小心误伤了一个濒危动物,没有条件得知相关信息,也不应该期待得知,所以如果大家都不知道的话,那就确实应该少罚,甚至直接判无罪。您方判断可能性的来源是他受过教育,他更应该知道。我方发现您对于农民适用一套法律,对于我适用另一套法律,我方看不到公平在哪里。那我再问您,对于盲山那些人,对于甚至有些村子里面与世隔绝,靠毒品宣传、制造谋生的人,您认为这些人该怎么办?
正方:我方说的很清楚,如果在那种环境之下,没有条件知道的话,也不应该罚,应该根据是否知道、是否应该有这样的期待,以及有没有通过受教育程度去判罚。我建议同学,接下来我问您,如果在您看来,比如在野外不小心收养了鹦鹉,结果养了四十多只鸟,最后因为这件事被判了十年,您觉得对这个家庭来说有没有公平正义?养狗之前应该知道这个城市应不应该养狗,这是任何一个居民都应有的义务,养鹦鹉之前也应该了解一下这个鹦鹉的情况。不能根据一个人的身份背景来判断他对事物的认知,您不能拿人和鹦鹉去比。在刑法判决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有些情况虽然危害性小,但也是需要考虑的。比如不知道某种鸟是保护动物,在一些濒危物种很偏门,没多少人知道,甚至法院判案时都需要请专家指导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误伤,应该酌情减刑。判断的标准很简单,如果真的离道德认知很近,那确实不应该以此为开脱理由。坦白来讲,现在很多判决,比如枪的力度是多少焦耳,离我们的道德判断很远,而且主观上也没有伤害意图,这时候应该注意一下。坐公交一块钱就能去市场监管局问一下枪是否符合标准,您说很难,那您方立法的意义在哪里?立法判决目的要考虑公平正义,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也没人告诉我必须知道,这不是我的责任。您方说我可以享受养狗、开设摊子的权利,但不需要承担了解相关规定的义务,这是不对的。我方今年普法三十年,建设中国法制社会,法律的了解渠道越来越多,互联网时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去了解法律。为什么那个老太太没有选择去了解枪是否符合标准,是不是抱着侥幸心态?您方把道德和法律做严格的二元对立,我方很好奇,在您方的体系下,道德和法律为什么天然是对立的?我方问您的那些网上案例,比如那些人觉得买皮草只是付钱为自己讨个好处,他们为什么就天然知道自己行为不合法?在那个村子里买卖东西,如果觉得这是普通商品,为什么您就天然觉得他们应该遵守道德去执法,是不是他们也不应该罚?您方今天所说的普法宣传和我方说的其实是一回事,在普法宣传不断进步、普及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制宣传已经可以推定大家不知法的水平,只是您方觉得万一有可怜的人,就要特殊对待。可是我方想问您,如果我只要说自己不知道江豚是保护动物,就去捕杀它,那江豚是不是就会越来越稀少,甚至灭亡?
好,下面进入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先发言。
正方:我们看看啊,我先确认一件事情,在您看来,一个普通人犯罪和一个精神病人犯罪,情况是否一样?精神病在法律上免责是有问题的,所以我问您,对于农民您采取一套办法,对于我这个学生,您采取另一套办法的时候,公平正义在哪里?如果说两个人在同样情况下,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那是不是应该有同样的看法?所以这就是我告诉您为什么精神病人是因为法律上不期待他进行正常人的行为责任。同样的道理,如果这个人他根本就不了解,或者说比如天津大妈,她没有条件去了解手里的枪是什么情况,那就应该考虑这种情况,而不是直接按现在的非法使用枪支来定罪。精神病是一种特殊情况,不能简单地用现有的标准来衡量。同一个社会中,大学生、父母、大妈的情况各不相同,您不能苛求他们都达到同样的标准。为什么不能意识到那个大妈的受教育程度呢?不能说知识量和判罚严重程度成负相关,正常情况应按正常判,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所以说,同学您方是不是也觉得公民在没有法律期待他获得这样的承担义务的时候,才应该去罚他?您方告诉我这两个人有什么可能性不一样,您方觉得那个农民就一定比我这个学法学的人知识少,所以他出错的可能性就比我的大,所以我方问您方为什么不服?我方从来没说,您方也一定要了解到这个知识。如果今天去一个荒郊野外,确实不小心误伤了一个濒危动物,没有条件得知相关信息,也不应该期待得知,所以如果大家都不知道的话,那就确实应该少罚,甚至直接判无罪。您方判断可能性的来源是他受过教育,他更应该知道。我方发现您对于农民适用一套法律,对于我适用另一套法律,我方看不到公平在哪里。那我再问您,对于盲山那些人,对于甚至有些村子里面与世隔绝,靠毒品宣传、制造谋生的人,您认为这些人该怎么办?
正方:我方说的很清楚,如果在那种环境之下,没有条件知道的话,也不应该罚,应该根据是否知道、是否应该有这样的期待,以及有没有通过受教育程度去判罚。我建议同学,接下来我问您,如果在您看来,比如在野外不小心收养了鹦鹉,结果养了四十多只鸟,最后因为这件事被判了十年,您觉得对这个家庭来说有没有公平正义?养狗之前应该知道这个城市应不应该养狗,这是任何一个居民都应有的义务,养鹦鹉之前也应该了解一下这个鹦鹉的情况。不能根据一个人的身份背景来判断他对事物的认知,您不能拿人和鹦鹉去比。在刑法判决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有些情况虽然危害性小,但也是需要考虑的。比如不知道某种鸟是保护动物,在一些濒危物种很偏门,没多少人知道,甚至法院判案时都需要请专家指导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误伤,应该酌情减刑。判断的标准很简单,如果真的离道德认知很近,那确实不应该以此为开脱理由。坦白来讲,现在很多判决,比如枪的力度是多少焦耳,离我们的道德判断很远,而且主观上也没有伤害意图,这时候应该注意一下。坐公交一块钱就能去市场监管局问一下枪是否符合标准,您说很难,那您方立法的意义在哪里?立法判决目的要考虑公平正义,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也没人告诉我必须知道,这不是我的责任。您方说我可以享受养狗、开设摊子的权利,但不需要承担了解相关规定的义务,这是不对的。我方今年普法三十年,建设中国法制社会,法律的了解渠道越来越多,互联网时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去了解法律。为什么那个老太太没有选择去了解枪是否符合标准,是不是抱着侥幸心态?您方把道德和法律做严格的二元对立,我方很好奇,在您方的体系下,道德和法律为什么天然是对立的?我方问您的那些网上案例,比如那些人觉得买皮草只是付钱为自己讨个好处,他们为什么就天然知道自己行为不合法?在那个村子里买卖东西,如果觉得这是普通商品,为什么您就天然觉得他们应该遵守道德去执法,是不是他们也不应该罚?您方今天所说的普法宣传和我方说的其实是一回事,在普法宣传不断进步、普及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制宣传已经可以推定大家不知法的水平,只是您方觉得万一有可怜的人,就要特殊对待。可是我方想问您,如果我只要说自己不知道江豚是保护动物,就去捕杀它,那江豚是不是就会越来越稀少,甚至灭亡?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感谢。我将留到最后的内容来进行定义处理,是不想让其占用我们前面讨论的时间。前提一,法理方面需明白,减责和免责是两件对立的事情。从实际判罚来说,定罪和量刑本就是两件事。在定罪上,认定老太太有罪应罚 5 年,这并不影响在判罚时考虑其主观恶意,而在判定较年轻者时,可判其缓刑。
第三件事,除定罪量刑外,还有第三条路径,即当工商管理局善用其职权,对非法行为赋予的欺贷利益进行处理,当最后做出错误行为被判处处罚时,可通过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多种方式寻求救济,如此,对普通人的保护也可实现。
第二件事,您方表示对于同一件事情的主观恶意应采取不同判断,我方质疑的是,您方告知行为能力可采取明显清晰的判断,我方对此表示认同。然而,当涉及一个人是否真的知法时,这涉及对其以往经验和经历的总结,您方如何判断这个人是否真的知晓?是通过您方所说的 60%的数据,认为农民比普通大学生差得多,还是通过空口言说“我不知道”来判断其不知法,亦或是按照您方在自由辩论后半段所讲,只要在荒山岭面做出打猎动作,不管打到什么鸟,都认定其不知法。我方认为,您方对于不执法的判断途径均无法实现。
第一件事,即便可以实现,我方认为不执法这件事绝不应做。以盲山拐卖妇女为例,同样是将女性人格权物化,为何明知自己恶意且拐卖一两个女孩子的人,所判刑期少于盲村利益勾结链中,那些为自己儿子买媳妇的人?这让人觉得可怕。
再往下,对方构建的场景是,对于农村这些人,若其表示对某些法定内容不知,便不予以适用,这意味着对普通人适用钻法律空子,而对您方口中的学生适用民法典,那以后中国岂不是要适用两套法律?我方不知您方此观点的可行性何在。
第二件事是关于普法宣传的问题,您方的立场最后表明,只要当前中国的普法教育做得好,便推定人们应了解法律。比如,当自己养狗时,应知道养的是什么狗,以及所在城市是否允许养狗。然而,我方发现,中国的普法教育做得比其他国家好,您方需向我举证中国的法律尚未完善到何种程度,或者说中国未采取任何普法措施来推定此事。再者,关于我们自身宣传的教育这件事,您方表示我倒逼,但我想问的是,当不执法可成为脱责的自由,当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导致人人自危且都不愿做“穿鞋的人”时,为何您方指望大家看到普法频道的内容会认为是有益的纳税知识,而不是将其视为令人反感而换台的东西?
好,感谢。我将留到最后的内容来进行定义处理,是不想让其占用我们前面讨论的时间。前提一,法理方面需明白,减责和免责是两件对立的事情。从实际判罚来说,定罪和量刑本就是两件事。在定罪上,认定老太太有罪应罚 5 年,这并不影响在判罚时考虑其主观恶意,而在判定较年轻者时,可判其缓刑。
第三件事,除定罪量刑外,还有第三条路径,即当工商管理局善用其职权,对非法行为赋予的欺贷利益进行处理,当最后做出错误行为被判处处罚时,可通过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多种方式寻求救济,如此,对普通人的保护也可实现。
第二件事,您方表示对于同一件事情的主观恶意应采取不同判断,我方质疑的是,您方告知行为能力可采取明显清晰的判断,我方对此表示认同。然而,当涉及一个人是否真的知法时,这涉及对其以往经验和经历的总结,您方如何判断这个人是否真的知晓?是通过您方所说的 60%的数据,认为农民比普通大学生差得多,还是通过空口言说“我不知道”来判断其不知法,亦或是按照您方在自由辩论后半段所讲,只要在荒山岭面做出打猎动作,不管打到什么鸟,都认定其不知法。我方认为,您方对于不执法的判断途径均无法实现。
第一件事,即便可以实现,我方认为不执法这件事绝不应做。以盲山拐卖妇女为例,同样是将女性人格权物化,为何明知自己恶意且拐卖一两个女孩子的人,所判刑期少于盲村利益勾结链中,那些为自己儿子买媳妇的人?这让人觉得可怕。
再往下,对方构建的场景是,对于农村这些人,若其表示对某些法定内容不知,便不予以适用,这意味着对普通人适用钻法律空子,而对您方口中的学生适用民法典,那以后中国岂不是要适用两套法律?我方不知您方此观点的可行性何在。
第二件事是关于普法宣传的问题,您方的立场最后表明,只要当前中国的普法教育做得好,便推定人们应了解法律。比如,当自己养狗时,应知道养的是什么狗,以及所在城市是否允许养狗。然而,我方发现,中国的普法教育做得比其他国家好,您方需向我举证中国的法律尚未完善到何种程度,或者说中国未采取任何普法措施来推定此事。再者,关于我们自身宣传的教育这件事,您方表示我倒逼,但我想问的是,当不执法可成为脱责的自由,当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导致人人自危且都不愿做“穿鞋的人”时,为何您方指望大家看到普法频道的内容会认为是有益的纳税知识,而不是将其视为令人反感而换台的东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四辩通过多个方面的论述,对对方的观点进行了质疑和反驳,强调了在法理、实际判罚、行政管理、法律公平性和普法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认为对方的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