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示结束,接下来为大家宣读此次辩论赛的注意事项: 1. 请大家文明观赛,各位同学保持安静,在辩论过程中不要鼓掌,以免扰乱辩手的思绪,不要喧哗或随意走动,尊重每一位辩手的努力和付出。 2. 尊重对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虽激烈,但应保持风度。 3. 应该控制时间,不得超时发表自身观点,以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在每场比赛中,辩手的辩位不得走动。
现在介绍辩论赛的环节,本场辩论赛一共 6 个环节: 1. 环节一是立论质询环节。 2. 环节二是对辩环节。 3. 环节三是盘问环节。 4. 环节四是自由辩论环节。 5. 环节五是总结陈词环节。 6. 环节六是计分点评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对应的时间限制和规定,当时间还剩下 30 秒时,会有提示。结束时也会有提示。现在我宣布第一场(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错误)。
演示结束,接下来为大家宣读此次辩论赛的注意事项: 1. 请大家文明观赛,各位同学保持安静,在辩论过程中不要鼓掌,以免扰乱辩手的思绪,不要喧哗或随意走动,尊重每一位辩手的努力和付出。 2. 尊重对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虽激烈,但应保持风度。 3. 应该控制时间,不得超时发表自身观点,以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在每场比赛中,辩手的辩位不得走动。
现在介绍辩论赛的环节,本场辩论赛一共 6 个环节: 1. 环节一是立论质询环节。 2. 环节二是对辩环节。 3. 环节三是盘问环节。 4. 环节四是自由辩论环节。 5. 环节五是总结陈词环节。 6. 环节六是计分点评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对应的时间限制和规定,当时间还剩下 30 秒时,会有提示。结束时也会有提示。现在我宣布第一场(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信息缺失或错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目前尚未进入双方辩论阶段,无具体分论点及事实佐证。
待双方正式展开辩论后,根据其观点和论证进行分析总结。
在上述这段话中,最精彩的三句话为: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在场的各位观众大家好!
首先,我方明确相关概念。创作是指创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具有首创的概念。今天我们讨论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特指生成式 AI 根据使用者的指令,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创造的内容。这种生成式 AI 是通过对已有数据和知识的向量化归纳,结合关联字词的概率生成新的内容。这个过程并非简单的复制、粘贴,而是通过算法概率模型对数据进行了再创造。
而著作权则是一种法律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财产及精神性权利。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因此,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作品应当是具备独创性的。
今天我方的立场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
第一,在实然层面上,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人类智慧成果。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过程,不仅仅是一台机器的运转,这背后有着无数开发者投入大量精力、物力进行研发设计,以及使用者在使用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 2016 年戛纳国际创意节上,一幅名为《下一个伦勃朗》的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展览获得了 15 个奖项。该作品是多贝尔大数据科学家、软件工程师和艺术家经过 18 个月的共同努力,利用人工智能程序创作出的一幅颇具伦勃朗风格的绘画作品,体现了开发团队无数个日夜付出的努力和智慧成果。这样的成果难道不符合人类智慧吗?AI 模型被创造和使用的全过程,更离不开人类智慧的投入。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当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征。
第二,在应然层面上,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利于保护人类智慧,鼓励创作,推动社会发展。我们认为,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更有利于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将这一新兴产物纳入法律框架之内,能够更好地保护人类智慧成果,适应技术进步,推动社会发展。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推动文化和科学的繁荣,而赋予创作者作品的财产和精神权利,更是激励更多人参与创作的核心机制。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我们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新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进一步赋予著作权,能够鼓励更多的创作与传播。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趋势,对于这一重大技术变革,我们应当主动积极地去立法、规范和保护,使其更好地发展,为人所用,造福社会。这一进程将促进文化的多样性。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谢谢大家!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在场的各位观众大家好!
首先,我方明确相关概念。创作是指创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具有首创的概念。今天我们讨论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特指生成式 AI 根据使用者的指令,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创造的内容。这种生成式 AI 是通过对已有数据和知识的向量化归纳,结合关联字词的概率生成新的内容。这个过程并非简单的复制、粘贴,而是通过算法概率模型对数据进行了再创造。
而著作权则是一种法律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财产及精神性权利。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因此,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作品应当是具备独创性的。
今天我方的立场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
第一,在实然层面上,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人类智慧成果。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过程,不仅仅是一台机器的运转,这背后有着无数开发者投入大量精力、物力进行研发设计,以及使用者在使用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 2016 年戛纳国际创意节上,一幅名为《下一个伦勃朗》的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展览获得了 15 个奖项。该作品是多贝尔大数据科学家、软件工程师和艺术家经过 18 个月的共同努力,利用人工智能程序创作出的一幅颇具伦勃朗风格的绘画作品,体现了开发团队无数个日夜付出的努力和智慧成果。这样的成果难道不符合人类智慧吗?AI 模型被创造和使用的全过程,更离不开人类智慧的投入。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当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征。
第二,在应然层面上,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利于保护人类智慧,鼓励创作,推动社会发展。我们认为,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更有利于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将这一新兴产物纳入法律框架之内,能够更好地保护人类智慧成果,适应技术进步,推动社会发展。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推动文化和科学的繁荣,而赋予创作者作品的财产和精神权利,更是激励更多人参与创作的核心机制。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我们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创新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并进一步赋予著作权,能够鼓励更多的创作与传播。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趋势,对于这一重大技术变革,我们应当主动积极地去立法、规范和保护,使其更好地发展,为人所用,造福社会。这一进程将促进文化的多样性。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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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为人类的智力成果,以及是否有利于保护人类智慧、鼓励创作、推动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人工智能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
做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当中有 5 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请工作人员开始计时。
请问正方一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否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国的著作权法第 9 条明确表明了著作权人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以,著作权的确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AI 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语言化,从而赋予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我们今天并没有认为人工智能应被赋予著作权。我们认为 AI 生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其创作者或使用者。那 AI 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里面的当事人呢?不能。那您说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吧?我们认为 AI 通过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如果具备最低程度上的独创性,应该也能够被认定为作品。何为最低程度的独创性呢?最低程度的独创性是纳入法律保护体系之下能够评价的、与其他不同区别开来的独立性和创作性。它的独立性与创作性是否包含人类情感和思维?我认为是包含人类智力成果,这样形容比较妥当。那 AI 生成新的作品时,是否应该从本身人类固有的智慧结晶、人类的独创性以及人类的情感生成的作品所构建的数据库里面去提取资料,进而生成一个新的作品?您说的这个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一种方式方法的来源。
做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当中有 5 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不得打断。请工作人员开始计时。
请问正方一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否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国的著作权法第 9 条明确表明了著作权人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以,著作权的确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AI 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语言化,从而赋予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我们今天并没有认为人工智能应被赋予著作权。我们认为 AI 生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其创作者或使用者。那 AI 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里面的当事人呢?不能。那您说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吧?我们认为 AI 通过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如果具备最低程度上的独创性,应该也能够被认定为作品。何为最低程度的独创性呢?最低程度的独创性是纳入法律保护体系之下能够评价的、与其他不同区别开来的独立性和创作性。它的独立性与创作性是否包含人类情感和思维?我认为是包含人类智力成果,这样形容比较妥当。那 AI 生成新的作品时,是否应该从本身人类固有的智慧结晶、人类的独创性以及人类的情感生成的作品所构建的数据库里面去提取资料,进而生成一个新的作品?您说的这个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一种方式方法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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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们:
大家好!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的各类作品日益丰富,诸如深沉的跨领域音乐及视频等已在社会层面引发广泛影响,由此衍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成为法律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而我方坚定地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我方主要从法律主体资格、原创性作品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伦理道德角度予以阐释观点。以下是我方几点理由:
第一,从法律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的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然而,人工智能并不是这些主体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它无法成为著作权的合法主体。
第二,著作权的核心在于保护原创性作品,而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缺乏真正的创新性和主观意图。人工智能所谓的创作,实质是对已有数据的重新组合和模仿,而非基于独特的思想和情感表达。这种创作方式无法与人类艺术家的原创性作品相提并论。正如毕加索的作品蕴含了艺术家对战争的愤怒和对和平的渴望,而人工智能的作品无法承载这样的情感和思想。
第三,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将引发一系列法律混乱和社会问题。如果人工智能也能拥有著作权,那么法律体系将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这种前所未有的情况。此外,这将导致责任归属的模糊和混乱。当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时,究竟是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开发人工智能的公司、使用人工智能的人,还是人工智能本身?这些问题都将给法律实践带来极大的困扰。
第四,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承认人工智能的创作等同于否定人类的独特性。艺术的核心在于人类的创造力和表达力,而人工智能的介入可能贬低人类艺术家的地位和价值。我们应该鼓励人性的光辉和创造力的发展,而不是让冰冷的机器取代人类的位置。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正确看待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中的作用和局限性。同时,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在艺术创作中合理利用技术,以促进艺术的创新与发展。谢谢大家!
本次发言的精彩发言,然后我先跟大家说一下,这个正方的标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有著作权”,这里的“作品”并不是“作用”。对,好,那我们继续。
尊敬的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们:
大家好!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的各类作品日益丰富,诸如深沉的跨领域音乐及视频等已在社会层面引发广泛影响,由此衍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成为法律界热烈讨论的问题。而我方坚定地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我方主要从法律主体资格、原创性作品引发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伦理道德角度予以阐释观点。以下是我方几点理由:
第一,从法律主体资格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的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然而,人工智能并不是这些主体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它无法成为著作权的合法主体。
第二,著作权的核心在于保护原创性作品,而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缺乏真正的创新性和主观意图。人工智能所谓的创作,实质是对已有数据的重新组合和模仿,而非基于独特的思想和情感表达。这种创作方式无法与人类艺术家的原创性作品相提并论。正如毕加索的作品蕴含了艺术家对战争的愤怒和对和平的渴望,而人工智能的作品无法承载这样的情感和思想。
第三,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将引发一系列法律混乱和社会问题。如果人工智能也能拥有著作权,那么法律体系将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这种前所未有的情况。此外,这将导致责任归属的模糊和混乱。当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时,究竟是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开发人工智能的公司、使用人工智能的人,还是人工智能本身?这些问题都将给法律实践带来极大的困扰。
第四,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承认人工智能的创作等同于否定人类的独特性。艺术的核心在于人类的创造力和表达力,而人工智能的介入可能贬低人类艺术家的地位和价值。我们应该鼓励人性的光辉和创造力的发展,而不是让冰冷的机器取代人类的位置。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正确看待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中的作用和局限性。同时,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在艺术创作中合理利用技术,以促进艺术的创新与发展。谢谢大家!
本次发言的精彩发言,然后我先跟大家说一下,这个正方的标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有著作权”,这里的“作品”并不是“作用”。对,好,那我们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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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反方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应正确看待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中的作用和局限性,并积极探索如何在艺术创作中合理利用技术,促进艺术的创新与发展。
咨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 5 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发布的打断无效。请工作人员开始计时。
如果我们把著作权赋予到人工智能,这个法律会被改写,它也具有主体资格。那么我们今天说的是把这个著作权给到背后的开发者以及使用者,那么这点您的 B1 点和第三点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而我方的观点其实很简单,因为人工智能它就是人的一种工具,所以说我们只要处理好人的这类关系,我们不把这个权利给到作品,给到这个 AI 就好了。如果给到 AI,那它是否符合我们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呢?我们也特别同意,给到 AI 是不符合的。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我方认为您方的第二个论点是在说,比如 AI 的创作都是通过一些数据库,然后模仿人的思维来获得这个作品,也就是这个作品缺乏独特创新性,是这个意思吗?
对,因为 AI 模仿的是已有的现有化数据。那么请问一下,您说这个 AI 它模仿的过程是什么样的呢?模仿的过程就是以已有的人类创作的素材进行提取和筛选,所以说是没有任何的思考和重新架构吗?
回答:对,因为它是基于人类的思想在构建的。
对方辩友说的其实并不是人工智能啊,因为他说的只是一个简单的复制粘贴,但其实当下我们的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它可以去读取数据,最后重新模仿人的思维方式去创作出一个新的作品。按照对方辩友的说法,说它只是去看了那些有著作权的作品,然后生成了一个东西。请问今天我们在这里,我们的学习,难道我们不是基于现在所有有著作权的这些课程,我们去模仿,我们去学习,最后再生成我们的结论吗?
但是您方的第 4 个论点,您方说的是说有对 AI,您会减少人吗?这个图会出现是因为 AI 获得著作权带来的,还是 AI 创作过程存在的问题带来的?您方说不清楚啊,好,时间到,请等三辩质询。
咨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可以打断,但回答方拥有 5 秒保护时间,保护时间内质询方发布的打断无效。请工作人员开始计时。
如果我们把著作权赋予到人工智能,这个法律会被改写,它也具有主体资格。那么我们今天说的是把这个著作权给到背后的开发者以及使用者,那么这点您的 B1 点和第三点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呢?而我方的观点其实很简单,因为人工智能它就是人的一种工具,所以说我们只要处理好人的这类关系,我们不把这个权利给到作品,给到这个 AI 就好了。如果给到 AI,那它是否符合我们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呢?我们也特别同意,给到 AI 是不符合的。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我方认为您方的第二个论点是在说,比如 AI 的创作都是通过一些数据库,然后模仿人的思维来获得这个作品,也就是这个作品缺乏独特创新性,是这个意思吗?
对,因为 AI 模仿的是已有的现有化数据。那么请问一下,您说这个 AI 它模仿的过程是什么样的呢?模仿的过程就是以已有的人类创作的素材进行提取和筛选,所以说是没有任何的思考和重新架构吗?
回答:对,因为它是基于人类的思想在构建的。
对方辩友说的其实并不是人工智能啊,因为他说的只是一个简单的复制粘贴,但其实当下我们的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它可以去读取数据,最后重新模仿人的思维方式去创作出一个新的作品。按照对方辩友的说法,说它只是去看了那些有著作权的作品,然后生成了一个东西。请问今天我们在这里,我们的学习,难道我们不是基于现在所有有著作权的这些课程,我们去模仿,我们去学习,最后再生成我们的结论吗?
但是您方的第 4 个论点,您方说的是说有对 AI,您会减少人吗?这个图会出现是因为 AI 获得著作权带来的,还是 AI 创作过程存在的问题带来的?您方说不清楚啊,好,时间到,请等三辩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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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很感谢对方辩友同意我方观点,即人工智能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且其本身不能语言化,无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此,我们重申,AI所谓的创作实际上是基于海量数据的学习和模仿,真正的原创性思考过程更接近于自动化生产,而非替代和科学的创作。根据美国最高法在贝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化服务公司这一具有里程碑作用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明确了作品获得著作权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第一,作品必须由人类独立创作;第二,作品必须表现出最低限度的原创性。若赋予AI作品著作权,无疑是将机械行为等同于人类的创造性劳动,这对著作权的本质存在一定的歪曲和误解。AI的作品归根到底来源于人类的创造力和原创性思维结晶,再通过机械化融合,形成融合现代现存人类作品及各类数据的新产物。所以人工智能不应视为享有著作权。请正方二辩。
首先,很感谢对方辩友同意我方观点,即人工智能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且其本身不能语言化,无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此,我们重申,AI所谓的创作实际上是基于海量数据的学习和模仿,真正的原创性思考过程更接近于自动化生产,而非替代和科学的创作。根据美国最高法在贝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化服务公司这一具有里程碑作用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明确了作品获得著作权必须满足两个关键条件:第一,作品必须由人类独立创作;第二,作品必须表现出最低限度的原创性。若赋予AI作品著作权,无疑是将机械行为等同于人类的创造性劳动,这对著作权的本质存在一定的歪曲和误解。AI的作品归根到底来源于人类的创造力和原创性思维结晶,再通过机械化融合,形成融合现代现存人类作品及各类数据的新产物。所以人工智能不应视为享有著作权。请正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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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1 分 30 秒,请计时。其实今天我们与对方辩友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人工智能不能随意为之。我们认为应将人工智能著作权赋予背后的开发者。今天所说的人工智能,并非简单地说有或无,其背后是无数团队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无数测验,才得以形成。那么,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带来侵权、抄袭的作品。难道对于抄袭和侵权的作品,我们要认定其具有著作权吗?即便人产生了侵权、抄袭等错误的作品,我们也不能确认其具有著作权。所以,今天对方辩友将我方的观点,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有著作权,推至所有作品都要有著作权,这是不合理的。接下来,对方辩友提到的第 4 点,即认为人工智能会降低人的人类独创性。然而,这与是否给予人工智能著作权并无关联。实际上,所有作品无论是否给予人工智能著作权,它们都已存在,并非给予或不给予著作权,就能降低人类的独创性。此外,对方辩友还提到了模仿的问题,我方同意人工智能存在模仿,但人工智能并非简单的抄袭或拼凑。就像现在人们所认知的那样,如果用其写论文且内容完全一样,那么论文的查重率是无法通过的。
时间为 1 分 30 秒,请计时。其实今天我们与对方辩友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人工智能不能随意为之。我们认为应将人工智能著作权赋予背后的开发者。今天所说的人工智能,并非简单地说有或无,其背后是无数团队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无数测验,才得以形成。那么,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带来侵权、抄袭的作品。难道对于抄袭和侵权的作品,我们要认定其具有著作权吗?即便人产生了侵权、抄袭等错误的作品,我们也不能确认其具有著作权。所以,今天对方辩友将我方的观点,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有著作权,推至所有作品都要有著作权,这是不合理的。接下来,对方辩友提到的第 4 点,即认为人工智能会降低人的人类独创性。然而,这与是否给予人工智能著作权并无关联。实际上,所有作品无论是否给予人工智能著作权,它们都已存在,并非给予或不给予著作权,就能降低人类的独创性。此外,对方辩友还提到了模仿的问题,我方同意人工智能存在模仿,但人工智能并非简单的抄袭或拼凑。就像现在人们所认知的那样,如果用其写论文且内容完全一样,那么论文的查重率是无法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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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入对辩环节,有请双方四辩辩手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一般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请正方先发言,计时开始。
正方四辩:好,反方四辩您好,我想请您重新定义一下到底什么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实际上根据您方刚才的发言,已经不需要去界定,我们刚才讨论这么长时间,我们一直在讨论的是所有权归谁,对不对?是归先手后手还是 AI 本身?那么我们知道,所有权是著作权的前提,您连所有权都没搞清楚,谈何著作权?如果您已经把 AI 的著作权给了它的开发者或使用者,那么本身您就说这不是 AI 的作品,既然已经否认了它的所有权,您还谈什么赋予它著作权呢?因此,您方一辩二辩,在开始的时候,在所有权上就产生了混乱。我们要理清两个思路,第一,著作权讨论的是两个法律主体,第一个主体是作者是谁,第二个主体是作品是谁。探讨作者时,要考虑其是否能够接受诉讼,以及民事主体的关系;探讨作品时,要考虑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创作性所带来的成果。所以,我希望您方在这一点上一定要理清相关观点。我方再次重申我们的论据,其实我们想要表达的内容是,在如今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个事情,引导类似这种较新的概念,将其纳入法律范围进行疏导,以保护我们的权益,赋予其义务和责任,这才是我们今天想要辩论的话题。然而,在著作权的使用上,是为了推动人类的进步,是为了鼓励人类去开发。当我们要梳理如此众多的关系时,现在关于所有权都讨论不清楚,属于先手、后手,还是 AI 本身,那么当我们真正走到这一步时,我们面临的是各方面资源的耗费。那么我们的初衷是什么?我们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著作权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条件,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耗费这样的资源,只为了给予一个著作权呢?好,那我想问一下,按照您方的观点,现在这些人工智能的作品存在大量侵权行为,那您的解决方法是什么?我方提出的是要拥有著作权,通过这条途径来理清所有权的问题。其实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您说的这个作品的所有权到底是谁,而是要确认其本身是否有权利,再来考虑是作者还是机器,或者是人工智能模型,以及它是公司所拥有的,这是我们要讨论的,以明确所有权来确定是否有著作权。
反方四辩: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注:此处“评考单人”应为“精彩发言”)
下面进入对辩环节,有请双方四辩辩手进行对辩,时间各 1 分 30 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届时将分开进行。一般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请正方先发言,计时开始。
正方四辩:好,反方四辩您好,我想请您重新定义一下到底什么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实际上根据您方刚才的发言,已经不需要去界定,我们刚才讨论这么长时间,我们一直在讨论的是所有权归谁,对不对?是归先手后手还是 AI 本身?那么我们知道,所有权是著作权的前提,您连所有权都没搞清楚,谈何著作权?如果您已经把 AI 的著作权给了它的开发者或使用者,那么本身您就说这不是 AI 的作品,既然已经否认了它的所有权,您还谈什么赋予它著作权呢?因此,您方一辩二辩,在开始的时候,在所有权上就产生了混乱。我们要理清两个思路,第一,著作权讨论的是两个法律主体,第一个主体是作者是谁,第二个主体是作品是谁。探讨作者时,要考虑其是否能够接受诉讼,以及民事主体的关系;探讨作品时,要考虑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创作性所带来的成果。所以,我希望您方在这一点上一定要理清相关观点。我方再次重申我们的论据,其实我们想要表达的内容是,在如今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个事情,引导类似这种较新的概念,将其纳入法律范围进行疏导,以保护我们的权益,赋予其义务和责任,这才是我们今天想要辩论的话题。然而,在著作权的使用上,是为了推动人类的进步,是为了鼓励人类去开发。当我们要梳理如此众多的关系时,现在关于所有权都讨论不清楚,属于先手、后手,还是 AI 本身,那么当我们真正走到这一步时,我们面临的是各方面资源的耗费。那么我们的初衷是什么?我们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著作权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条件,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耗费这样的资源,只为了给予一个著作权呢?好,那我想问一下,按照您方的观点,现在这些人工智能的作品存在大量侵权行为,那您的解决方法是什么?我方提出的是要拥有著作权,通过这条途径来理清所有权的问题。其实今天我们讨论的不是您说的这个作品的所有权到底是谁,而是要确认其本身是否有权利,再来考虑是作者还是机器,或者是人工智能模型,以及它是公司所拥有的,这是我们要讨论的,以明确所有权来确定是否有著作权。
反方四辩: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注:此处“评考单人”应为“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四辩:
反方四辩:
正方三辩盘问时间是 1 分 30 秒,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三辩辩手外的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录总时间,质询方有权在 5 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请计时。
谢谢主席,对方一辩,您好。您方认为我们应该如何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
针对您这方面的问题,我有必要重申一下,著作权的保护目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合法权益,要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和人工智能所说的内容。其实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是,人工智能本身只是我们的一种手段,尽管您刚才说的它生成的内容,也只是我们人类赋予的一个指令,以达到我们人类的一个目的。请问您方是如何理解作品的?
对,我刚才就准备说,我们作品上面一定是有一个限定,人工智能它不是一个修饰语,所以说您单纯地讨论作品其实和著作权本身,并不是完全对应的,不是说有作品就一定有著作权。我们一定绕不开的就是人工智能这个主题,所以我希望说不能片面地以作品来作为这个讨论点。
谢谢,嗯,好的,谢谢对方意见。对方四辩,你好,请问 10 点钟对作品一词的解释是通过创作活动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您方认可这个解释吗?
您的定义肯定都认可。
好,请问人工智能创作的某项作品,它能够满足作品中对作品的定义,那它是不是就应该被著作权保护?
他应该保护,但是您觉得应该把它归于谁呢?
关于谁的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 AI 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而不是讨论人类创作的品性,我们把它给了人类,是人类自己创作的。对对,您都不给他所有权,您就一定要说我把著作权都给了他所有权,我又不给他所有权,我给人类著作权,我给大家,这能解释吗?
好的,谢谢对方四辩的回答。对方二辩,您好,那如果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它与人类创作的构图具有相同的艺术价值和独创性,我们是否应该给予它全方位的保护呢?
嗯,那我首先我想表达一下,如果是,如果是鲁迅,他鲁迅先生他还在世的话,那他用钢笔或者是用电脑生成的作品,写成了文章,我们说这个是电脑的作品还是鲁迅的作品呢?这个问题我继续问一下。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的某些作品,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被销售,为创作者和投资者带来经济收益,您予以认可吗?
他创作的这个作品的话,他的经济收益和他的财产权应该属于他背后的作者,而不是属于这个 APP 本身的。那对于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这些作品,我们如果不予以著作权的保护,该如何防止这些作品被滥用或者超时?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 AI 作品它本身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他背后的作者,而不是应该属于他这个 AI 本身,不是属于这个 APP 本身的。
好的,好,感谢最后各位辩友,我们今天其实讨论的是著作权是否所有,而不是说著作权的规则。
时间到,请坐下。
正方三辩盘问时间是 1 分 30 秒,三辩可以质询对方除三辩辩手外的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不记录总时间,质询方有权在 5 秒保护时间结束后打断答辩方发言,请计时。
谢谢主席,对方一辩,您好。您方认为我们应该如何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
针对您这方面的问题,我有必要重申一下,著作权的保护目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合法权益,要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和人工智能所说的内容。其实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是,人工智能本身只是我们的一种手段,尽管您刚才说的它生成的内容,也只是我们人类赋予的一个指令,以达到我们人类的一个目的。请问您方是如何理解作品的?
对,我刚才就准备说,我们作品上面一定是有一个限定,人工智能它不是一个修饰语,所以说您单纯地讨论作品其实和著作权本身,并不是完全对应的,不是说有作品就一定有著作权。我们一定绕不开的就是人工智能这个主题,所以我希望说不能片面地以作品来作为这个讨论点。
谢谢,嗯,好的,谢谢对方意见。对方四辩,你好,请问 10 点钟对作品一词的解释是通过创作活动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您方认可这个解释吗?
您的定义肯定都认可。
好,请问人工智能创作的某项作品,它能够满足作品中对作品的定义,那它是不是就应该被著作权保护?
他应该保护,但是您觉得应该把它归于谁呢?
关于谁的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是 AI 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而不是讨论人类创作的品性,我们把它给了人类,是人类自己创作的。对对,您都不给他所有权,您就一定要说我把著作权都给了他所有权,我又不给他所有权,我给人类著作权,我给大家,这能解释吗?
好的,谢谢对方四辩的回答。对方二辩,您好,那如果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它与人类创作的构图具有相同的艺术价值和独创性,我们是否应该给予它全方位的保护呢?
嗯,那我首先我想表达一下,如果是,如果是鲁迅,他鲁迅先生他还在世的话,那他用钢笔或者是用电脑生成的作品,写成了文章,我们说这个是电脑的作品还是鲁迅的作品呢?这个问题我继续问一下。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的某些作品,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被销售,为创作者和投资者带来经济收益,您予以认可吗?
他创作的这个作品的话,他的经济收益和他的财产权应该属于他背后的作者,而不是属于这个 APP 本身的。那对于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这些作品,我们如果不予以著作权的保护,该如何防止这些作品被滥用或者超时?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 AI 作品它本身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他背后的作者,而不是应该属于他这个 AI 本身,不是属于这个 APP 本身的。
好的,好,感谢最后各位辩友,我们今天其实讨论的是著作权是否所有,而不是说著作权的规则。
时间到,请坐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用应该有著作权 vs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无著作权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我方在一辩稿中已告知,AI 创作的伦勃朗风格画作,该作品的创作涉及多位大数据科学家、软件工程师和艺术家,其中包括 AI 软件的创作者,即科学家与工程师,以及艺术家这一使用者。那么我想问,AI 创作的伦勃朗风格的画作,其独特性是来自于 AI,还是来自于开发者?或是来自于伦勃朗本人?这种风格的独创性来源于人类对艺术作品的判断,来源于人类。那如果伦勃朗还在世,您说这 AI 呈现出的类似他三十年画风的作品,是 AI 的作品,您让伦勃朗作何感想?首先,伦勃朗怎么想并非我方讨论的范围,其次,这并非 AI 的作品。您方四辩刚才的观点有误,您刚才承认了 AI 的画风是伦勃朗所创造的。您告诉我,伦勃朗创造的东西被 AI 拿走后,若说是 AI 的作品,那要如何鼓励伦勃朗继续创作?这其实对原创性是一种伤害。那么我再问对方,您知道阿尔法狗吗?您应该知道阿尔法狗,我不知道。那我可以为您解释一下,它作为一种具有深层学习能力的 AI,在成为世界一流棋手之后,人类并未允许它去参加比赛,但它却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辩题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用应该有著作权 vs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无著作权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我方在一辩稿中已告知,AI 创作的伦勃朗风格画作,该作品的创作涉及多位大数据科学家、软件工程师和艺术家,其中包括 AI 软件的创作者,即科学家与工程师,以及艺术家这一使用者。那么我想问,AI 创作的伦勃朗风格的画作,其独特性是来自于 AI,还是来自于开发者?或是来自于伦勃朗本人?这种风格的独创性来源于人类对艺术作品的判断,来源于人类。那如果伦勃朗还在世,您说这 AI 呈现出的类似他三十年画风的作品,是 AI 的作品,您让伦勃朗作何感想?首先,伦勃朗怎么想并非我方讨论的范围,其次,这并非 AI 的作品。您方四辩刚才的观点有误,您刚才承认了 AI 的画风是伦勃朗所创造的。您告诉我,伦勃朗创造的东西被 AI 拿走后,若说是 AI 的作品,那要如何鼓励伦勃朗继续创作?这其实对原创性是一种伤害。那么我再问对方,您知道阿尔法狗吗?您应该知道阿尔法狗,我不知道。那我可以为您解释一下,它作为一种具有深层学习能力的 AI,在成为世界一流棋手之后,人类并未允许它去参加比赛,但它却得到了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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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辩论中,我们注意到反方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及创作主体资格,不符合著作权法的适用。首先,关于人工智能的创作在游戏训练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通过深度学习、模仿和大量的数据训练,能够生成具有前所未有创意和表达的作品。这些作品不仅反映了算法的复杂性,也体现了设计者和训练者的智慧。因此,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人工智能。其背后是人类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是设计者、开发者和使用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人工智能创新作品实际上是人类智慧与创造力的延伸,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最后,我们不否认授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会带来诸多挑战和弊端。然而,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不应该因其带来的问题就选择回避,而拒绝给予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应有的产权保护。因此,我们认为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这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
在本次辩论中,我们注意到反方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及创作主体资格,不符合著作权法的适用。首先,关于人工智能的创作在游戏训练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通过深度学习、模仿和大量的数据训练,能够生成具有前所未有创意和表达的作品。这些作品不仅反映了算法的复杂性,也体现了设计者和训练者的智慧。因此,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
其次,我们需要理解人工智能。其背后是人类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是设计者、开发者和使用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人工智能创新作品实际上是人类智慧与创造力的延伸,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最后,我们不否认授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会带来诸多挑战和弊端。然而,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不应该因其带来的问题就选择回避,而拒绝给予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应有的产权保护。因此,我们认为人工智能创作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这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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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盘问小结:
我方为何谈及原创部分?对方虽想保护原创,然而在伦勃朗画作的例子中,其艺术性、独创性来自于伦勃朗本人。但当 AI 开发者进行融合后,作品却变成了 AI 或开发者的。若告知伦勃朗三世这一结果,他会认为自己毕生钻研功力 30 年,突然 AI 融合到图片中,自己的作品成了他人的作品,这十分荒谬。所以,打击原创是对方无法规避的弊端。
而我方想说的是,不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实则是为了保护人类作者的原创积极性。我们可以有许多优秀的编程者,但我们需要人类自己的法律。我们不能让想象力被 AI 所替代。现在来说,你们是否真正想保护开发者的人力资源呢?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除了诸多学说,是否还有别的权利?比如,我是一个美术老师,我教会学生画画,这幅画虽不是我的,但我的技术、教学能力是可以被社会认可的。所以,我方认为在 AI 发展的大趋势下,如果一个编程师有很强的调试 AI 的能力,那么他会被社会所认可,这并非通过著作权来保护他。这就是我方的立场,我们没必要通过这种著作权来改变社会体系,并且伤害人类的原创。
反方三辩·盘问小结:
我方为何谈及原创部分?对方虽想保护原创,然而在伦勃朗画作的例子中,其艺术性、独创性来自于伦勃朗本人。但当 AI 开发者进行融合后,作品却变成了 AI 或开发者的。若告知伦勃朗三世这一结果,他会认为自己毕生钻研功力 30 年,突然 AI 融合到图片中,自己的作品成了他人的作品,这十分荒谬。所以,打击原创是对方无法规避的弊端。
而我方想说的是,不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实则是为了保护人类作者的原创积极性。我们可以有许多优秀的编程者,但我们需要人类自己的法律。我们不能让想象力被 AI 所替代。现在来说,你们是否真正想保护开发者的人力资源呢?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除了诸多学说,是否还有别的权利?比如,我是一个美术老师,我教会学生画画,这幅画虽不是我的,但我的技术、教学能力是可以被社会认可的。所以,我方认为在 AI 发展的大趋势下,如果一个编程师有很强的调试 AI 的能力,那么他会被社会所认可,这并非通过著作权来保护他。这就是我方的立场,我们没必要通过这种著作权来改变社会体系,并且伤害人类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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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用应该有著作权 vs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无著作权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辩友说人工智能跟人工融合一下,它就成为人工智能,有一个组件,真的是融合一下吗?这个作品只有 1.481 个像素组成,通过软件的 3D 扫描分析了 1682631 个人的作品花了 18 个月,就叫融合一下吗?以及您方前面说到了,说老师他(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高科,但三当是有著动权(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但他被认可,这是不对的。老师他(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教的教科,但是他没有著作权,但是他被认可,被认可在老师的 PPT 也是著作权了,老师也很多人说 PPT 不能乱传播的。前段时间有一段视频跟我方达成了共识,或者是说只要这个作品符合制作者,我们就应该保护他。按照你们刚才的说法,今天我会给他制作,我们怎么保护?如果人可以随便用 AI 的作品随便改变,并说是自己的作品,我们怎么能够保护后面的开发商呢?我抄袭了一万四千幅图画,做了这些图画,所以我不是抄袭者,对吗?我抄袭了,幸好这里面一万四千字生成一本文章,那这个文章我不应该有著作权了,你们还没有回答,如果不是有著作权,如何保护?清华字典里面那个四典(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您的作品它的独特意思来自于四点,而人工朗诵(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里面它的独特来自于什么?您无权去抄袭。好回到这个人力资源保护的问题,我们调试 AI 这种技术,我们法律体系上是不是有种东西叫专利?我认为包括我方现在正在讨论的辩论,我现在想把问题拉回。我想问您一方,对于这个乘法(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考题的作品,它有两个核心道理,第一是智力成果,第二是独创性。请问您方不认可我方所主张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不具有智力成果,还是不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的基词管理公约所述,著作权核心在于保护人的无创性和财产性收益,所以您说我们保护的不是人吗?但是我方已经说了,我们保护的是 AI 人工智能的发明者和使用者。
反方:回到人力资源保护这一点上,我国除了著作权,是不是有种权利叫做专利权,请问为什么它可以享有专利权而不能享有著作权?因为它是一种技术,我们不能够把作品归于它,这对真正的原创者不公平。那如果要保护知识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专利权来保护?我们为什么要突然创造出来一个定位权呢(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什么叫做对原创作不公平,我一用这个 AI 我创造了,然后最后它给到了我,那么这对哪一个第三人不公平呢?人工智能的作品,如果赋予了它的著作权,就等同于赋予了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赋予了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同时,是不是在承认科技革命并不是以人为本的,科技革命本身应该是革命科技,而不是革命人类,不是企图用这个危机(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去取代我们的积极中文明的。请问您,现在 AI 降低人类的创作热情,这个原因是源于 AI 作品的存在,还是 AI 作品的著作权?我先提一下人力资源保护的问题,首先您方无法正面回应伦勃朗的地址抄袭(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这个抄袭与超载的时也是抄袭(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其实人力资源保护作为这种技术,我们完全可以用专利这种别的权益来保护它,我们不需要特地赋予它著作权,以免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然后再回到那个人工资源发展这一点,阿尔法狗的例子里面,我虽然不让阿尔法狗参加人类的围棋大赛,但是它作为一个陪练,其实是可以这样发展的,是不是我们不需要通过赋予人工智能与人同样的权利,它照样不会影响 AI 的发展呢?首先,阿尔法狗的问题我们不会讨论,阿尔法狗是一个决策性人工智能,而不是一个生成性人工智能,概念要明确。其次,您说我们抄袭伦勃朗,您反复用抄袭这个字,那么我就认为您方将素材和思维创作背景下所使用的这些作品混为一谈了。如果您方一定要纠结素材的来源,那么是不是全世界所有东西的著作权都应该归对于造字的仓颉所有呢?我说的来源是独创,我们来讨论独创性的来源,独创性来源于本人,但是您说的融合,独创来源轮化了(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所以您不能够享有那个作品的制作权。然后再回到阿波作的例子(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们想说是不是不需要通过把 AI 赋予同样人类的权利,我们照样可以发展 AI 呢?我今天看了反方所有的作品,我非常喜欢他的作品,然后我创作了一个画会是更加很像的作品,可是是我自己独创的,我确实就已经说 AI 它会,它确实有数据库,但我们所有的学习,难道不是来源于我们自己的数据库吗?在那个历史中,您有人类的情感,人类的思考,人类的独创性,AI 它只是 30 分融合而已,所以它实际上的那些情感都没有,这就是我刚刚说的,人类的独创性在哪里,我们要保护人类的独创性,以人为本。好,再回答一下,其实这还是无法回答我们是不是必须要通过赋予 AI 与人同样的权利才能够发展 AI,您方刚说论证我们如何通过不赋予著作权,然后同样保证未来的发展,其实您方说了,我们这里没有人类的情态(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因为您方循环论证。您方刚说为什么会给著作权,因为他没有人类的循环(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为什么,为什么他有智慧,因为他有人类循环,因为没有在论证一个的这个过程,因为只是循环的,把这样的定义重复地推倒,我们没有循环啊,我们一直强调是人类的情感,人类的创作,人类的童化(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才能动作是真正要保护的,因为 AI 是没有的,所以我们不应该保护它们,应该强调以人为本。好,再解释一下阿尔法狗,其实这还无法回答我们是不是必须要通过赋予 AI 同样的人设才能够发展 AI,并不是,阿尔法狗已经很好地解释了,我们可以发展并且更保护人类的原创性,那您说的好处到底还剩什么?第一,我们没有赋予 AI 人权,这种我们已经反复论述过了。第二,您一直告诉我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他没有人类参与,没有人类的表达,那么我们说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他在编写代码时是投入人工人力的,在数据训练时是有取舍的,在接收用户指定时是个性化的,请问这一切不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吗?可是你们费了半天劲还是在这跟 AI 争夺所有权,然后又想出去赋予它著作权利,你们到底在干什么呀?四个时会说我(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不能是没我们这个争求(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们不会给 AI 任何的权利,因为它是个机器,我们所有的权利都一定会给到背后的人。这样的话,我们就不讨论这个 AI 有没有朋友问题,对不对,您刚开始就应该明白。我给大家要的权利嘛,对不对,我们不给的是 AI 这个机器,这个模型,给他任何的权利,但是做的最后这个过程到底归属于谁?这个是我们要继续论证的。看来对方辩友连著作权根本要保护自己的权利都不知道,著作权里面它包含了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属于人类所有的。对,其实我方发现是对方提出了一个模型,无非就是他虽然讲的是不是赋予 AI 人权,但是所有的著作权。
辩题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作用应该有著作权 vs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无著作权
环节:自由辩论
正方:对方辩友说人工智能跟人工融合一下,它就成为人工智能,有一个组件,真的是融合一下吗?这个作品只有 1.481 个像素组成,通过软件的 3D 扫描分析了 1682631 个人的作品花了 18 个月,就叫融合一下吗?以及您方前面说到了,说老师他(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高科,但三当是有著动权(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但他被认可,这是不对的。老师他(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教的教科,但是他没有著作权,但是他被认可,被认可在老师的 PPT 也是著作权了,老师也很多人说 PPT 不能乱传播的。前段时间有一段视频跟我方达成了共识,或者是说只要这个作品符合制作者,我们就应该保护他。按照你们刚才的说法,今天我会给他制作,我们怎么保护?如果人可以随便用 AI 的作品随便改变,并说是自己的作品,我们怎么能够保护后面的开发商呢?我抄袭了一万四千幅图画,做了这些图画,所以我不是抄袭者,对吗?我抄袭了,幸好这里面一万四千字生成一本文章,那这个文章我不应该有著作权了,你们还没有回答,如果不是有著作权,如何保护?清华字典里面那个四典(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您的作品它的独特意思来自于四点,而人工朗诵(此处表述不太清晰)里面它的独特来自于什么?您无权去抄袭。好回到这个人力资源保护的问题,我们调试 AI 这种技术,我们法律体系上是不是有种东西叫专利?我认为包括我方现在正在讨论的辩论,我现在想把问题拉回。我想问您一方,对于这个乘法(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考题的作品,它有两个核心道理,第一是智力成果,第二是独创性。请问您方不认可我方所主张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不具有智力成果,还是不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的基词管理公约所述,著作权核心在于保护人的无创性和财产性收益,所以您说我们保护的不是人吗?但是我方已经说了,我们保护的是 AI 人工智能的发明者和使用者。
反方:回到人力资源保护这一点上,我国除了著作权,是不是有种权利叫做专利权,请问为什么它可以享有专利权而不能享有著作权?因为它是一种技术,我们不能够把作品归于它,这对真正的原创者不公平。那如果要保护知识的话,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专利权来保护?我们为什么要突然创造出来一个定位权呢(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什么叫做对原创作不公平,我一用这个 AI 我创造了,然后最后它给到了我,那么这对哪一个第三人不公平呢?人工智能的作品,如果赋予了它的著作权,就等同于赋予了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赋予了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同时,是不是在承认科技革命并不是以人为本的,科技革命本身应该是革命科技,而不是革命人类,不是企图用这个危机(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去取代我们的积极中文明的。请问您,现在 AI 降低人类的创作热情,这个原因是源于 AI 作品的存在,还是 AI 作品的著作权?我先提一下人力资源保护的问题,首先您方无法正面回应伦勃朗的地址抄袭(此处表述不太清晰),这个抄袭与超载的时也是抄袭(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其实人力资源保护作为这种技术,我们完全可以用专利这种别的权益来保护它,我们不需要特地赋予它著作权,以免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然后再回到那个人工资源发展这一点,阿尔法狗的例子里面,我虽然不让阿尔法狗参加人类的围棋大赛,但是它作为一个陪练,其实是可以这样发展的,是不是我们不需要通过赋予人工智能与人同样的权利,它照样不会影响 AI 的发展呢?首先,阿尔法狗的问题我们不会讨论,阿尔法狗是一个决策性人工智能,而不是一个生成性人工智能,概念要明确。其次,您说我们抄袭伦勃朗,您反复用抄袭这个字,那么我就认为您方将素材和思维创作背景下所使用的这些作品混为一谈了。如果您方一定要纠结素材的来源,那么是不是全世界所有东西的著作权都应该归对于造字的仓颉所有呢?我说的来源是独创,我们来讨论独创性的来源,独创性来源于本人,但是您说的融合,独创来源轮化了(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所以您不能够享有那个作品的制作权。然后再回到阿波作的例子(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们想说是不是不需要通过把 AI 赋予同样人类的权利,我们照样可以发展 AI 呢?我今天看了反方所有的作品,我非常喜欢他的作品,然后我创作了一个画会是更加很像的作品,可是是我自己独创的,我确实就已经说 AI 它会,它确实有数据库,但我们所有的学习,难道不是来源于我们自己的数据库吗?在那个历史中,您有人类的情感,人类的思考,人类的独创性,AI 它只是 30 分融合而已,所以它实际上的那些情感都没有,这就是我刚刚说的,人类的独创性在哪里,我们要保护人类的独创性,以人为本。好,再回答一下,其实这还是无法回答我们是不是必须要通过赋予 AI 与人同样的权利才能够发展 AI,您方刚说论证我们如何通过不赋予著作权,然后同样保证未来的发展,其实您方说了,我们这里没有人类的情态(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因为您方循环论证。您方刚说为什么会给著作权,因为他没有人类的循环(此处表述不太清晰),为什么,为什么他有智慧,因为他有人类循环,因为没有在论证一个的这个过程,因为只是循环的,把这样的定义重复地推倒,我们没有循环啊,我们一直强调是人类的情感,人类的创作,人类的童化(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才能动作是真正要保护的,因为 AI 是没有的,所以我们不应该保护它们,应该强调以人为本。好,再解释一下阿尔法狗,其实这还无法回答我们是不是必须要通过赋予 AI 同样的人设才能够发展 AI,并不是,阿尔法狗已经很好地解释了,我们可以发展并且更保护人类的原创性,那您说的好处到底还剩什么?第一,我们没有赋予 AI 人权,这种我们已经反复论述过了。第二,您一直告诉我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他没有人类参与,没有人类的表达,那么我们说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他在编写代码时是投入人工人力的,在数据训练时是有取舍的,在接收用户指定时是个性化的,请问这一切不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吗?可是你们费了半天劲还是在这跟 AI 争夺所有权,然后又想出去赋予它著作权利,你们到底在干什么呀?四个时会说我(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不能是没我们这个争求(此处表述不太清晰),我们不会给 AI 任何的权利,因为它是个机器,我们所有的权利都一定会给到背后的人。这样的话,我们就不讨论这个 AI 有没有朋友问题,对不对,您刚开始就应该明白。我给大家要的权利嘛,对不对,我们不给的是 AI 这个机器,这个模型,给他任何的权利,但是做的最后这个过程到底归属于谁?这个是我们要继续论证的。看来对方辩友连著作权根本要保护自己的权利都不知道,著作权里面它包含了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属于人类所有的。对,其实我方发现是对方提出了一个模型,无非就是他虽然讲的是不是赋予 AI 人权,但是所有的著作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激烈的对辩,让我们心情激动澎湃。下面我们进入总结陈词阶段,我是反方四辩。
首先,关于 AI 创作是否应该有著作权的辩论中,我方认为,在确定主体使用 AI 或者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之前,无法讨论著作权问题。因为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基础,所有权或者归属 AI,或者归属民事主体,又或者二者共有。已有法院判令支持,默认 AI 作品没有所有权,更没有著作权,即便在公司,AI 的作品也不应享有所有权。
其次,著作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AI 既不是人,也不是组织,更不是民事主体,无法承担作品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因而不应享有相应权利。
此外,AI 作为一种新型工具,是为人类服务的,不是与人类竞争的。承认 AI 作品的著作权需要解决相当复杂的诸多问题,其代价远大于收益。
最后,科技要以人为本,发展才是硬道理。科技的每一次创新都带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推动社会向高质量发展。著作权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现有的著作权在某些领域如医学治疗技术方面的保护受到了限制,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福祉。伟大的发明和发现,如牛顿著名的物理学三大定律,以及经济学的帕累托定律,因其普遍适用性和公共领域属性,并未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莱布尼茨的发明是数学发展史上的辉煌成就,他将数学从初等数学带进了高等数学的领域。没有这些发明创造,我们不可能做到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可能仍然过着家书抵万金的日子。这些发现和发明之所以伟大,正是因为它们成为了人类共同的财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如今我们回首,应该庆幸彼时彼刻没有著作权的保护。同样,人工智能的许多应用,尤其是那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社会价值的应用,也应当被视为人类共同的财富。过度强调著作权可能会导致知识的封闭和创新的阻碍,乃至违背创新的初衷。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人工智能作品不应该拥有著作权,我们应当鼓励共享和传播,保护创新和初衷,这背后的付出是值得的。谢谢各位!
好激烈的对辩,让我们心情激动澎湃。下面我们进入总结陈词阶段,我是反方四辩。
首先,关于 AI 创作是否应该有著作权的辩论中,我方认为,在确定主体使用 AI 或者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之前,无法讨论著作权问题。因为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基础,所有权或者归属 AI,或者归属民事主体,又或者二者共有。已有法院判令支持,默认 AI 作品没有所有权,更没有著作权,即便在公司,AI 的作品也不应享有所有权。
其次,著作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AI 既不是人,也不是组织,更不是民事主体,无法承担作品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因而不应享有相应权利。
此外,AI 作为一种新型工具,是为人类服务的,不是与人类竞争的。承认 AI 作品的著作权需要解决相当复杂的诸多问题,其代价远大于收益。
最后,科技要以人为本,发展才是硬道理。科技的每一次创新都带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推动社会向高质量发展。著作权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现有的著作权在某些领域如医学治疗技术方面的保护受到了限制,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福祉。伟大的发明和发现,如牛顿著名的物理学三大定律,以及经济学的帕累托定律,因其普遍适用性和公共领域属性,并未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莱布尼茨的发明是数学发展史上的辉煌成就,他将数学从初等数学带进了高等数学的领域。没有这些发明创造,我们不可能做到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可能仍然过着家书抵万金的日子。这些发现和发明之所以伟大,正是因为它们成为了人类共同的财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如今我们回首,应该庆幸彼时彼刻没有著作权的保护。同样,人工智能的许多应用,尤其是那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社会价值的应用,也应当被视为人类共同的财富。过度强调著作权可能会导致知识的封闭和创新的阻碍,乃至违背创新的初衷。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人工智能作品不应该拥有著作权,我们应当鼓励共享和传播,保护创新和初衷,这背后的付出是值得的。谢谢各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人工智能作品不应该拥有著作权,应鼓励共享和传播,保护创新和初衷。
大家好,我再重述一下,我方的论点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有著作权。今天我跟大家分享几个思路,我们希望尽量抛开法律本身,不通过法条和教条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最终想要讨论的是什么呢?
首先,我说一下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此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我们要不断给模型、算法提供大量的数据,无论是图片还是文字,进行底层数据的积累。工作人员、编程代码人员通过自己的编程软件和想法,将所需任务通过编程的方式逐一罗列出来,供第三方使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数据的积累者可能享有大数据中的相关权益,编程者(这里代表的是公司)可能也享有相关权利,即我们所说的制作权。而使用者,对其进行数据指引,要求其生成任何东西并获得成果,可能也想拥有相关权利。
因此,人工智能的算法会形成三个阶段。第一个是最普通的,我们输入一个任务,它就自动出现,这是几十年前就拥有的技术,这是一种情况,即我们给它任务,它有所回应。第二个是我们给它一些想法,它协助我们完成,这是人机共生的时代。第三种就是我们今天一定要讨论的,我们给它的指令非常好,它自己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和作品。
在这种背景下,我方从主旨意义和市场讨论的角度出发,科技如此发达,人工智能更新换代如此之快,我们应以积极的心态去拥抱它。回归对方提到的著作权问题,我方想到了两点:第一是作品的属性和独创性,第二是作者身份的认定以及权利归属,还有第三个就是著作权法,包括现在大众所认为的作者、作品、著作理论之间框架的变革。在现有的框架下,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呢?我们希望向前推进,对方提到了美国的案例,我们有所了解。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会非常谨慎,只要认为人没有进行特别大的控制,没有对模型进行过度输入,那么这个东西就不应作为一种公认的作品。但是我们想说的是,如果我们始终保持非常保守的态度,那么我们现在想要的是如何利用人工智能提升我们的算法,提升我们自己的作品创作。所以,为什么现在很多国家有众多案例已经显示出来,只要我们能够展示出一定的独创性,给予我们的想法并生成的作品,我们应尽量扩大著作权的解释,将其纳入其中。这样一来,第一能够确定权利的归属,第二在伦理道德方面,我们希望个体和社会能够在权利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获得利益。谢谢。
大家好,我再重述一下,我方的论点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有著作权。今天我跟大家分享几个思路,我们希望尽量抛开法律本身,不通过法条和教条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最终想要讨论的是什么呢?
首先,我说一下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此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我们要不断给模型、算法提供大量的数据,无论是图片还是文字,进行底层数据的积累。工作人员、编程代码人员通过自己的编程软件和想法,将所需任务通过编程的方式逐一罗列出来,供第三方使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数据的积累者可能享有大数据中的相关权益,编程者(这里代表的是公司)可能也享有相关权利,即我们所说的制作权。而使用者,对其进行数据指引,要求其生成任何东西并获得成果,可能也想拥有相关权利。
因此,人工智能的算法会形成三个阶段。第一个是最普通的,我们输入一个任务,它就自动出现,这是几十年前就拥有的技术,这是一种情况,即我们给它任务,它有所回应。第二个是我们给它一些想法,它协助我们完成,这是人机共生的时代。第三种就是我们今天一定要讨论的,我们给它的指令非常好,它自己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和作品。
在这种背景下,我方从主旨意义和市场讨论的角度出发,科技如此发达,人工智能更新换代如此之快,我们应以积极的心态去拥抱它。回归对方提到的著作权问题,我方想到了两点:第一是作品的属性和独创性,第二是作者身份的认定以及权利归属,还有第三个就是著作权法,包括现在大众所认为的作者、作品、著作理论之间框架的变革。在现有的框架下,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呢?我们希望向前推进,对方提到了美国的案例,我们有所了解。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会非常谨慎,只要认为人没有进行特别大的控制,没有对模型进行过度输入,那么这个东西就不应作为一种公认的作品。但是我们想说的是,如果我们始终保持非常保守的态度,那么我们现在想要的是如何利用人工智能提升我们的算法,提升我们自己的作品创作。所以,为什么现在很多国家有众多案例已经显示出来,只要我们能够展示出一定的独创性,给予我们的想法并生成的作品,我们应尽量扩大著作权的解释,将其纳入其中。这样一来,第一能够确定权利的归属,第二在伦理道德方面,我们希望个体和社会能够在权利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获得利益。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有著作权,这样能够确定权利的归属,在伦理道德方面,使个体和社会能够在权利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