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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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比赛即将开始,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请在场的各位观众在比赛过程中不要以任何方式打扰我们的双方辩手,以免影响辩手的正常发挥。
欢迎各位来到东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新生辩论赛的比赛现场,我是本场比赛的主席刘俊林,很高兴为大家主持本场比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以下评委,他们是王洋前辈,杨鹏前辈,还有陈雪儿前辈,欢迎各位评委的到来。
今天的辩题是,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不应该买卖同罪?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正反双方及他们各自的立场。正方是“一口一口”(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他们的观点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反方请他们进行自我介绍,正方二辩,正方三辩,正方一辩(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反方是“观你 peace”(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他们的观点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请他们进行自我介绍。
好,再次欢迎双方辩手的到来。接下来进入提示音介绍: 1. 离时间结束还剩 30 秒的提示音。 2. 离结束时间还剩 5 秒的提示音。 3. 时间到了的提示音。
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 30 秒。
我们的比赛即将开始,为了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请在场的各位观众在比赛过程中不要以任何方式打扰我们的双方辩手,以免影响辩手的正常发挥。
欢迎各位来到东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新生辩论赛的比赛现场,我是本场比赛的主席刘俊林,很高兴为大家主持本场比赛。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以下评委,他们是王洋前辈,杨鹏前辈,还有陈雪儿前辈,欢迎各位评委的到来。
今天的辩题是,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不应该买卖同罪?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正反双方及他们各自的立场。正方是“一口一口”(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他们的观点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反方请他们进行自我介绍,正方二辩,正方三辩,正方一辩(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反方是“观你 peace”(此处表述存疑,可能存在错误),他们的观点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请他们进行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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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 3 分 30 秒。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综上所述,正方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拐卖现象,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尊敬的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
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从犯罪的本质来看,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而买卖同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中,无论是拐卖者还是收买者,都将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惩处。所以,判定拐卖妇女儿童应不应该买卖同罪,要看判处的结果是否能够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和是否能够降低犯罪率。
第一,买卖同罪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减小对社会的危害。量刑上,按照现有法律,缓刑和免刑的受害者比重高达97%,量刑的均值为88.3个月有期徒刑,拐卖者98.1%被判处有期徒刑,平均刑期更是收买者的7倍多。正因此,多位人大代表高度忧虑,买卖不同罪是否给民众带来了收买轻罪甚至无罪的错觉?收买人到底为什么可以被不对等的从轻发落?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的解释文件告诉我们,这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是看到了被拐妇女已经形成了新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兼顾了法律与情理的平衡。但现在让无数国人感到荒谬的也在于此。如果这个新家庭建立不易就被受害者的一念所毁,那么因为妈妈、儿子被收买而被迫妻离子散的家庭又该向谁讨回公道?法律又要如何向被拐家庭里那个同样无辜的孩子解释?妈妈只是被买来生育别的孩子了,我们不忍心让大家都堕落,如果不择手段的传宗接代可以被看作被体谅的传统观念,我们又如何反驳人贩子也是为了促进人口流动,拯救凋零村庄的大工程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权益不能成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品,买卖双方同样破坏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却在长期的历史局限性中被忽视,以至于事已至此,积重难返,用妇女儿童的血泪浇铸和谐温情的假象。
第二,买卖同罪可以提高犯罪利益链条的成本,从而抑制系统性犯罪生态。只有买卖同罪,提高买方的犯罪成本,才能让那些有非法购买妇女儿童意图的人望而却步。岳屾山律师曾表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收买和出卖在法律上有一种共犯性质及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在未来立法上,可将收买儿童行为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罗翔也曾表示,因为要真正打击拐卖,一定要遏制买者,如果不加重打击买者,那打击拐卖没有太大意义。例如在英国、苏格兰和芝加哥,对于出于其他目的购买人口的研究就发现,犯罪的首要考量因素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日本在买卖同罪之后,犯罪率下降了55%,所以应适当提高收买行为的法定刑,以达到震慑的效果。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法律的完善之路不应该停留在为了地区稳定而妥协、法不责众,而是在法治的土地上种下公平的种子,开出正义的希望之花。
尊敬的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
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从犯罪的本质来看,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而买卖同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中,无论是拐卖者还是收买者,都将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惩处。所以,判定拐卖妇女儿童应不应该买卖同罪,要看判处的结果是否能够维持社会公平正义和是否能够降低犯罪率。
第一,买卖同罪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减小对社会的危害。量刑上,按照现有法律,缓刑和免刑的受害者比重高达97%,量刑的均值为88.3个月有期徒刑,拐卖者98.1%被判处有期徒刑,平均刑期更是收买者的7倍多。正因此,多位人大代表高度忧虑,买卖不同罪是否给民众带来了收买轻罪甚至无罪的错觉?收买人到底为什么可以被不对等的从轻发落?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的解释文件告诉我们,这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是看到了被拐妇女已经形成了新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兼顾了法律与情理的平衡。但现在让无数国人感到荒谬的也在于此。如果这个新家庭建立不易就被受害者的一念所毁,那么因为妈妈、儿子被收买而被迫妻离子散的家庭又该向谁讨回公道?法律又要如何向被拐家庭里那个同样无辜的孩子解释?妈妈只是被买来生育别的孩子了,我们不忍心让大家都堕落,如果不择手段的传宗接代可以被看作被体谅的传统观念,我们又如何反驳人贩子也是为了促进人口流动,拯救凋零村庄的大工程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权益不能成为买卖双方的交易品,买卖双方同样破坏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却在长期的历史局限性中被忽视,以至于事已至此,积重难返,用妇女儿童的血泪浇铸和谐温情的假象。
第二,买卖同罪可以提高犯罪利益链条的成本,从而抑制系统性犯罪生态。只有买卖同罪,提高买方的犯罪成本,才能让那些有非法购买妇女儿童意图的人望而却步。岳屾山律师曾表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收买和出卖在法律上有一种共犯性质及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在未来立法上,可将收买儿童行为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罗翔也曾表示,因为要真正打击拐卖,一定要遏制买者,如果不加重打击买者,那打击拐卖没有太大意义。例如在英国、苏格兰和芝加哥,对于出于其他目的购买人口的研究就发现,犯罪的首要考量因素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日本在买卖同罪之后,犯罪率下降了55%,所以应适当提高收买行为的法定刑,以达到震慑的效果。
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法律的完善之路不应该停留在为了地区稳定而妥协、法不责众,而是在法治的土地上种下公平的种子,开出正义的希望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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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坚定地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法律的完善之路应在法治的土地上种下公平的种子,开出正义的希望之花。
来解决这个规定,规定买方和卖方的程度,对买方和卖方的法律程序应有待同等程度的对待。因为现在买方是判处 0 - 3 年,卖方是 5 - 15 年,怎样达到平等呢?我们的观点是具体情况而定,而且我们讨论的是只针对管辖性的妇女儿童。我方认为具体情况而定,是说你们要提高收买者罪行,还是说要降低买卖者罪数。能提高收买者罪行就好,那提高收买者罪行。接着问您,如果一个青年不懂得卖者给的孩子,他们是否触犯了买卖儿童罪呢?您说并没有。那看来您方对拐卖儿童罪并没有深刻的了解,就主张法律对其进行简单的定额。我来告诉您,亲生父母在外界送养的孩子,若所受金额为 2000 元以下,则不属于拐卖,属于自愿赠与,不构成拐卖罪。在基于此理解上,我方确保与对方辩友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在达成共识之后,我想问一下,您刚才提出要提高收买者罪刑,是因为您方觉得这个社会价值观对收买者的惩罚不够吗?事实上,这些宪法项规定对于收买性买卖的后续人赎罪的最初问题,对以下规定原则上是收买后加罪应数罪并罚,常规后罪有刺激性伤害、伤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强迫卖淫等同时提到的。正因如此,有时候收买者处罚太轻,甚至会出现短贷高息的情况,而且有时候可能最高支出限定。基于此,您方还认为对收买者的处罚合理吗?我方调查的数据显示应是如此。这是一个上行移动下限低的情况,建议您把这个情况认知提升到 5 - 10 年。那么我想问一下,就是刚才您说这是一个链条,存在是因为买方存在,买方存在是应征存在,如果买方存在,那另外一方就会消失,但是在您们的逻辑当中,如果买方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我们让这个买方罪行重于卖方罪行,是不是也可以抑制买方的故意购买行为呢?那这不也是对买方罪行的一种认定吗?那如果我说对卖方的惩处加重,他会更加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更为诚恳的道歉,也就是说这个链条不存在,如果您想要提高买方罪行,让他不再去购买,这样的话这个链条就会消失,但是如果我提高卖方的罪行,不也能达到抑制这个链条的效果吗?意思是只有买才能卖,还是没有这个必要呢?然后还有达到可以提高他们原本的犯罪成本,从而达到正确效果。
来解决这个规定,规定买方和卖方的程度,对买方和卖方的法律程序应有待同等程度的对待。因为现在买方是判处 0 - 3 年,卖方是 5 - 15 年,怎样达到平等呢?我们的观点是具体情况而定,而且我们讨论的是只针对管辖性的妇女儿童。我方认为具体情况而定,是说你们要提高收买者罪行,还是说要降低买卖者罪数。能提高收买者罪行就好,那提高收买者罪行。接着问您,如果一个青年不懂得卖者给的孩子,他们是否触犯了买卖儿童罪呢?您说并没有。那看来您方对拐卖儿童罪并没有深刻的了解,就主张法律对其进行简单的定额。我来告诉您,亲生父母在外界送养的孩子,若所受金额为 2000 元以下,则不属于拐卖,属于自愿赠与,不构成拐卖罪。在基于此理解上,我方确保与对方辩友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在达成共识之后,我想问一下,您刚才提出要提高收买者罪刑,是因为您方觉得这个社会价值观对收买者的惩罚不够吗?事实上,这些宪法项规定对于收买性买卖的后续人赎罪的最初问题,对以下规定原则上是收买后加罪应数罪并罚,常规后罪有刺激性伤害、伤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强迫卖淫等同时提到的。正因如此,有时候收买者处罚太轻,甚至会出现短贷高息的情况,而且有时候可能最高支出限定。基于此,您方还认为对收买者的处罚合理吗?我方调查的数据显示应是如此。这是一个上行移动下限低的情况,建议您把这个情况认知提升到 5 - 10 年。那么我想问一下,就是刚才您说这是一个链条,存在是因为买方存在,买方存在是应征存在,如果买方存在,那另外一方就会消失,但是在您们的逻辑当中,如果买方不存在这些问题,如果我们让这个买方罪行重于卖方罪行,是不是也可以抑制买方的故意购买行为呢?那这不也是对买方罪行的一种认定吗?那如果我说对卖方的惩处加重,他会更加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更为诚恳的道歉,也就是说这个链条不存在,如果您想要提高买方罪行,让他不再去购买,这样的话这个链条就会消失,但是如果我提高卖方的罪行,不也能达到抑制这个链条的效果吗?意思是只有买才能卖,还是没有这个必要呢?然后还有达到可以提高他们原本的犯罪成本,从而达到正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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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妇女儿童的定义为:以营业为目的,采取欺骗、盗窃或暴力等手段,将妇女儿童非法转移、贩卖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强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强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买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从事人口买卖,从人口拐卖在法律上实行同等罪行,流民拐卖与受害妇女儿童的动机不同,从而侵犯的法律也不同。为更好地实现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及犯罪问题中其所犯的罪行依法惩处,经鉴定,在当今中国,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应从今年开始完成。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买卖妇女儿童的现象依然存在。首先,拐卖儿童属于侵犯公民权利,侵害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更有甚者,对妇女儿童存在伤害、侮辱、虐待的行为,拐卖一方与收买一方的危害程度不仅体现在伤害程度上的不同,更多的是侵犯的法律不同。尽管此类现象在当今社会中发生的概率不高,但事实仍然存在。当一些无法生育的父母非常想要一个孩子,便从人贩手中花 2 万元买下一个孩子,尽心照料,一直到孩子上大学,直到被警察发现。法律中也提到了,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阻碍解救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让犯罪分子承担与其罪行相当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其次,拐卖受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拐卖的过程。买卖行为无论从法律的哪一方进行审视或监督,都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让不法之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逃避应有的惩罚。司法机关对此进行控制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对该罪行的合理认定和解决能够让司法机关提高效率,使司法团队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让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人承担该有的责任。长期加重刑法可能会忽视对受害者的承担风险和社会治理风险。拐卖儿童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司法中,拐卖儿童罪主要违背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从严刑罚的确定性对罪犯进行严格约束,合理区分罪责,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嗯,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正方二辩咨询反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咨询方可以打断,时间为 2 分钟,三边计时,回答方作答不计入总时间,有请。
该妇女儿童的定义为:以营业为目的,采取欺骗、盗窃或暴力等手段,将妇女儿童非法转移、贩卖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强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强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买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从事人口买卖,从人口拐卖在法律上实行同等罪行,流民拐卖与受害妇女儿童的动机不同,从而侵犯的法律也不同。为更好地实现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及犯罪问题中其所犯的罪行依法惩处,经鉴定,在当今中国,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应从今年开始完成。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买卖妇女儿童的现象依然存在。首先,拐卖儿童属于侵犯公民权利,侵害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更有甚者,对妇女儿童存在伤害、侮辱、虐待的行为,拐卖一方与收买一方的危害程度不仅体现在伤害程度上的不同,更多的是侵犯的法律不同。尽管此类现象在当今社会中发生的概率不高,但事实仍然存在。当一些无法生育的父母非常想要一个孩子,便从人贩手中花 2 万元买下一个孩子,尽心照料,一直到孩子上大学,直到被警察发现。法律中也提到了,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阻碍解救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让犯罪分子承担与其罪行相当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其次,拐卖受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拐卖的过程。买卖行为无论从法律的哪一方进行审视或监督,都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让不法之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逃避应有的惩罚。司法机关对此进行控制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对该罪行的合理认定和解决能够让司法机关提高效率,使司法团队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让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人承担该有的责任。长期加重刑法可能会忽视对受害者的承担风险和社会治理风险。拐卖儿童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司法中,拐卖儿童罪主要违背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从严刑罚的确定性对罪犯进行严格约束,合理区分罪责,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嗯,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正方二辩咨询反方一辩,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咨询方可以打断,时间为 2 分钟,三边计时,回答方作答不计入总时间,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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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认为当今中国买卖妇女儿童的现象依然存在,且这种现象存在多种问题,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依法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解决,以实现刑法基本原则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广东提到了买卖,刚才卖方与买方的动机不一样。卖方是以拐卖为动机,而买方是收买。我方认为,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侵害的法律权益不同。拐卖侵害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收买者侵害的是人格尊严权,并非人身自由。实际上,二者的罪名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买卖同罪是不需要得到充分保护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被拐者家庭的妨害并无区别。这涉及到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形,有相关法律规定,不一定是数罪并罚。
那您方是否承认,没有受害方的需求,就不会有拐卖行为的发生。拐卖是主动行为,是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拐卖过程的悲惨。如果没有需求,会进行拐卖吗?买方需求是源头,如果不遏制买方行为,那么您方觉得,如果对于买方的刑罚低于卖方,是否会让潜在的卖方觉得犯罪成本低,从而参与到买卖妇女儿童的事情当中。长期以重刑罚为优先,可能会忽视对受害者的潜在风险和社会治理风险,我方认为不能长期以重刑罚为策略。
所以,如果在刑法方面,当一个收买人和一个拐卖人做同样行为时,例如,如果这两方同时对这个妇女进行猥亵,拐卖方判处了 10 年,而收买方判处 5 年,这样的判处是否公平?如果您方承认了,那还是比较两罪,我方认为侵犯的是法律意义不同,而并非我方说的侵犯人格等行为,我方只是针对买卖问题进行讨论。
根据刚才提到的,说这个家庭花 2 万元从人贩手中买了这个孩子,这种行为实际上侵犯了被拐方父母的权利,那您觉得对父母来说是否不妥?我方未曾说过所有情形都会减轻刑罚,我方说的是对拐卖妇女儿童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那您方是否觉得,如果对卖方的判决较重,是否会对好几个孩子产生影响呢?无论对买方进行加重或减轻处罚,都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产生某种想法,对受害人及其子女不利。同学们刚才提到,把这个孩子卖掉属于自然赠予,对方是否不愿意看到买卖这种行为的性质差别?我方当然是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将买卖同罪可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展。
广东提到了买卖,刚才卖方与买方的动机不一样。卖方是以拐卖为动机,而买方是收买。我方认为,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侵害的法律权益不同。拐卖侵害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收买者侵害的是人格尊严权,并非人身自由。实际上,二者的罪名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买卖同罪是不需要得到充分保护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被拐者家庭的妨害并无区别。这涉及到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形,有相关法律规定,不一定是数罪并罚。
那您方是否承认,没有受害方的需求,就不会有拐卖行为的发生。拐卖是主动行为,是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拐卖过程的悲惨。如果没有需求,会进行拐卖吗?买方需求是源头,如果不遏制买方行为,那么您方觉得,如果对于买方的刑罚低于卖方,是否会让潜在的卖方觉得犯罪成本低,从而参与到买卖妇女儿童的事情当中。长期以重刑罚为优先,可能会忽视对受害者的潜在风险和社会治理风险,我方认为不能长期以重刑罚为策略。
所以,如果在刑法方面,当一个收买人和一个拐卖人做同样行为时,例如,如果这两方同时对这个妇女进行猥亵,拐卖方判处了 10 年,而收买方判处 5 年,这样的判处是否公平?如果您方承认了,那还是比较两罪,我方认为侵犯的是法律意义不同,而并非我方说的侵犯人格等行为,我方只是针对买卖问题进行讨论。
根据刚才提到的,说这个家庭花 2 万元从人贩手中买了这个孩子,这种行为实际上侵犯了被拐方父母的权利,那您觉得对父母来说是否不妥?我方未曾说过所有情形都会减轻刑罚,我方说的是对拐卖妇女儿童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那您方是否觉得,如果对卖方的判决较重,是否会对好几个孩子产生影响呢?无论对买方进行加重或减轻处罚,都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产生某种想法,对受害人及其子女不利。同学们刚才提到,把这个孩子卖掉属于自然赠予,对方是否不愿意看到买卖这种行为的性质差别?我方当然是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将买卖同罪可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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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假判决确保的传闻中,李受买,此表述存在错误,推测其想表达的可能是“在中国假判决相关的传闻中,有李某收买”,但由于信息模糊,无法准确修改。600 该受理员收被相关的信养案例维书出来法院 1413 天,此句存在诸多错误,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其中行用债事数员高达一千百二十一天,“行用债事数员”应改为“信用债事数员”,但此表述的具体含义仍不明确。几乎债据的一大多数在受理法院由西本法院数量最多达到了 165 天,此句中“由西本法院”表述不明,“债据”应改为“债务”。而中级法院呢,其中间累的高级法院的量分数较少,此句中“中间累”表述不明,“量分数”应改为“数量”。这不再申诉法案还就为一将更中高法案,此句存在诸多错误,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
而基层法院这里用的是因为在最初初级监举时遵从妇女儿童的地名,不再搜诉,不再监督争的行司海方,此句中“遵从妇女儿童的地名”表述错误,应为“遵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不再搜诉”应改为“不再追诉”,“行司海方”应改为“行政司法方面”。就例如在贵阳发生的一工真实案例中,“一工”应改为“一个”。一年儿中因为本院失踪多年,此句表述不明,推测其想表达的可能是“一年中,有一人在本院失踪多年”。司法机关进行了外成的搜索,“外成”应改为“外部”。最终找到了法律成功解救,此句表述错误,应为“最终成功解救”。然而司法机关并未未赶子该男子因为追个刑事责任,此句存在诸多错误,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更令人惊讶的是,男女竟然向院成新生父亲提供了一笔巨额资金和高管住宅,希望他们能够视出自己的孩子,此句中“男女”表述不明,“院成新生父亲”应改为“孩子的亲生父亲”,“视出”应改为“交出”。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改变当地买家去购买性源融后,对他们改变出有善的态度,此句中“性源融”应改为“性资源”,“改变出有善的态度”应改为“表现出友善的态度”。这实登题是为现人代言,而没有推出任何恶力行为,此句中“实登题”应改为“实际上”,“恶力行为”应改为“恶劣行为”。
由于当地司法机关的公司专利影响,此句中“公司专利影响”表述错误,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对于对最直定的定罪处罚似乎缺犯合理性,“缺犯”应改为“缺乏”。因为这种处罚可能会导致人类生活在行众地区的理人,此句中“行众地区”应改为“贫困地区”,“理人”应改为“人群”。必须进行定对酒罚似乎非常合理性,“酒罚”应改为“处罚”。因为这种处罚可能会导致人类生活在贫个地区的白水人山两重,所以上更多社会问题,此句中“贫个地区”应改为“贫困地区”,“白水人山两重”表述不明,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
面对如今中国主要的短暂问题病离状况的争气主要在于判贷内何也有定不同正方债样的立法问题,此句中“短暂问题病离状况的争气”表述不明,“判贷内何”应改为“判定内容”,“正方债样”应改为“类似情况”。例如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去推测受买方,而我方则认为这是一个司法问题,只要积极地利用现行的法律规划,就可以使受买方承担其罪责,但是为何一定要通过买卖工作人实现的。所以我方坚定认同罪责与信用严格相关,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对法债主任设立关系。就如我方一辩所说,罪行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重,受到了刑法处罚的犯罪重;反之,罪行轻则责任轻,刑事责任轻,受到了刑事处罚,自然罪性好。
在中国假判决确保的传闻中,李受买,此表述存在错误,推测其想表达的可能是“在中国假判决相关的传闻中,有李某收买”,但由于信息模糊,无法准确修改。600 该受理员收被相关的信养案例维书出来法院 1413 天,此句存在诸多错误,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其中行用债事数员高达一千百二十一天,“行用债事数员”应改为“信用债事数员”,但此表述的具体含义仍不明确。几乎债据的一大多数在受理法院由西本法院数量最多达到了 165 天,此句中“由西本法院”表述不明,“债据”应改为“债务”。而中级法院呢,其中间累的高级法院的量分数较少,此句中“中间累”表述不明,“量分数”应改为“数量”。这不再申诉法案还就为一将更中高法案,此句存在诸多错误,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
而基层法院这里用的是因为在最初初级监举时遵从妇女儿童的地名,不再搜诉,不再监督争的行司海方,此句中“遵从妇女儿童的地名”表述错误,应为“遵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不再搜诉”应改为“不再追诉”,“行司海方”应改为“行政司法方面”。就例如在贵阳发生的一工真实案例中,“一工”应改为“一个”。一年儿中因为本院失踪多年,此句表述不明,推测其想表达的可能是“一年中,有一人在本院失踪多年”。司法机关进行了外成的搜索,“外成”应改为“外部”。最终找到了法律成功解救,此句表述错误,应为“最终成功解救”。然而司法机关并未未赶子该男子因为追个刑事责任,此句存在诸多错误,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更令人惊讶的是,男女竟然向院成新生父亲提供了一笔巨额资金和高管住宅,希望他们能够视出自己的孩子,此句中“男女”表述不明,“院成新生父亲”应改为“孩子的亲生父亲”,“视出”应改为“交出”。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改变当地买家去购买性源融后,对他们改变出有善的态度,此句中“性源融”应改为“性资源”,“改变出有善的态度”应改为“表现出友善的态度”。这实登题是为现人代言,而没有推出任何恶力行为,此句中“实登题”应改为“实际上”,“恶力行为”应改为“恶劣行为”。
由于当地司法机关的公司专利影响,此句中“公司专利影响”表述错误,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对于对最直定的定罪处罚似乎缺犯合理性,“缺犯”应改为“缺乏”。因为这种处罚可能会导致人类生活在行众地区的理人,此句中“行众地区”应改为“贫困地区”,“理人”应改为“人群”。必须进行定对酒罚似乎非常合理性,“酒罚”应改为“处罚”。因为这种处罚可能会导致人类生活在贫个地区的白水人山两重,所以上更多社会问题,此句中“贫个地区”应改为“贫困地区”,“白水人山两重”表述不明,难以理解其准确含义。
面对如今中国主要的短暂问题病离状况的争气主要在于判贷内何也有定不同正方债样的立法问题,此句中“短暂问题病离状况的争气”表述不明,“判贷内何”应改为“判定内容”,“正方债样”应改为“类似情况”。例如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去推测受买方,而我方则认为这是一个司法问题,只要积极地利用现行的法律规划,就可以使受买方承担其罪责,但是为何一定要通过买卖工作人实现的。所以我方坚定认同罪责与信用严格相关,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对法债主任设立关系。就如我方一辩所说,罪行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重,受到了刑法处罚的犯罪重;反之,罪行轻则责任轻,刑事责任轻,受到了刑事处罚,自然罪性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论及中国打击拐卖犯罪,一、从法律角度看,提高犯罪成本可有效遏制犯罪。对买方的处罚过轻,会让潜在犯罪分子认为侵害风险较低,进而助长此类犯罪行为。只有对买卖双方同等对待,方能提高犯罪成本,使欲收买妇女儿童者望而却步,从源头上遏制恶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二、从社会影响而言,需消除买方市场的不良影响。若对买方处罚较轻,会向社会传递错误信息,即收买并非严重犯罪,从而导致一些不良社会行为的产生。一些人可能因法律对买方的宽容而效仿这种行为,致使拐卖犯罪行为不断滋生蔓延。只有对买卖双方一视同仁地审查,才能消除这种不良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观。据我方调查,2015 年共有 92.5%的网友支持买卖同罪,而对于目前国内拐卖现象,超 8 成网友认为现行法律对买方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无论是业界人士还是普通群众,都希望实现买卖同罪。我们应思考现行法律判决是否真能减少犯罪行为的出现。至此,我方阐明了立场,我方认为应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而非非法地进行更改。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反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3 分钟,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
当论及中国打击拐卖犯罪,一、从法律角度看,提高犯罪成本可有效遏制犯罪。对买方的处罚过轻,会让潜在犯罪分子认为侵害风险较低,进而助长此类犯罪行为。只有对买卖双方同等对待,方能提高犯罪成本,使欲收买妇女儿童者望而却步,从源头上遏制恶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二、从社会影响而言,需消除买方市场的不良影响。若对买方处罚较轻,会向社会传递错误信息,即收买并非严重犯罪,从而导致一些不良社会行为的产生。一些人可能因法律对买方的宽容而效仿这种行为,致使拐卖犯罪行为不断滋生蔓延。只有对买卖双方一视同仁地审查,才能消除这种不良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观。据我方调查,2015 年共有 92.5%的网友支持买卖同罪,而对于目前国内拐卖现象,超 8 成网友认为现行法律对买方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无论是业界人士还是普通群众,都希望实现买卖同罪。我们应思考现行法律判决是否真能减少犯罪行为的出现。至此,我方阐明了立场,我方认为应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而非非法地进行更改。
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反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 3 分钟,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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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即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接着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行开始。
正方:刚才在我(此处在表述正方自己)提到的,他不存在,就是要把这个罪行一直让他们判,就从以后也是按这个例子,买卖从粹(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一点不听到也一点不在离世(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这样的吗?郭峰是没有说买,但这情节不是在情(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我们感觉在这个过程中,他的这个对于收买罪的企罚事一在上诉的并没有说对他的变化,而对于这个买卖罪,他的这个具体情况,如果情节过于严重的,他的看法也是非常严重的,并没有说两也不最终的是生(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或像您方刚才一辩和二辩都提到了,说不应该将买方、买方降低或者升高,或者向卖方降低或者升高,然后还说,然后要是把买方罪评起到最高的话,是否也有这个定制作用,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人大代表已经提出直接将他判为集体了,但是认为过于激进,所以将这个就是暂缓,所以您方为什么认为这个法律就应该一直是这个样子?是有人提到了,但是他没有实施,这只是一个过程,所以你方认为他们买卖行罪的方式可以是吗?我方认为买卖不罪(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就可以抑制,因为如果现在的是判,现在是买方到 0 - 3 年,然后卖方是 5 - 10 年,您方刚才提到了数罪并罚这些概念,但您方清楚买方的数罪并罚最高是多少年吗?买方的数罪并罚几乎没有属性,是根本强调案例的,我不知道您方刚才说的案例或者是什么事实,就是基于什么地方。
对于拐卖者来说,他造成社会影响过于大的,他危害游戏是说那个于华大(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他在胁迫拐卖是个新生儿之后买卖了 17 个患者(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这个社会影响是过于大,所以他判出了死期,而买单他的生育的信息,他只身份就一他(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所以多次的去买卖之母(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他不会说是去买妇女,对于数罪并罚来说,情节严重的,也就是买方不会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对妇女进行强奸侮辱的,对儿童进行凌辱的,这些对其并不能达到 10 岁(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因为他造成影响和犯围(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就对其就不能达到 10 行(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标准,那难道买包买了一个孩子,然后进行进行强险累亵(此处应为“强奸、猥亵”)或者是囚禁之类的,他判 0 - 3 年或者 5 年以下,他就建到很多地方,首先这个情节严重,他不会判 0 - 3 年,他一定会上升,上升到这个强奸罪,就有谁去测迷光这个道力有一点造诣,索造造意有告(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感觉,你们认为这个买买卖方他就不应该是那个故意伤害侮辱强奸,而说买方就一定会强奸,然后故意伤害来进行工作,而将这个强奸的故意伤害侮辱情节强行加到双买方,但修买方式具有一定复杂性的在一些,在这个法律达和事件,它主要发生在上世纪他国十年代(此处应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不同的因素,他影响没有完整的生买体系,包括继续受教育什工作,因为他没有生养意识,那他生养给孩子,没有对这个孩子进行领辱(此处应为“凌辱”),反而更好的抚养了这个孩子,从物刑法观展本身,从这个刑法的这个罪行和适应性原则来看,他判处一到判年有刑徒刑(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这个金融刑法就是合理的,在这刑法规范的之外,从从这个这个社会角度危害程度来看,这也是合理的,如果您一般坚是认为卖方就是如果是卖,如果是收买的话,他是判的 0 - 3 年,那是否会认为就是这个罪行,如果一直判的不清,是否会给买方暗示,就是说这个市场对我来说根本没有一点点的威慑力度,也没有一点的惩治力度,惩治力度就是几乎说可以存在着,他是否会促进拐卖儿童的产生,那银方(此处应为“那您方”)如果一味的提高对买方自行最高,会不会会将买方最想买的包的发生剥罪行为,那银行(此处应为“那您方”)的买卖罪行事行隐瞒吗?那您方的意思是买降低买方的罪行,是为了保护这些部员(此处应为“人员”)的安全是吗?没有降低买方的罪行,从来没有降低买方的罪行,根据他的罪行所犯权的动程度有不同的惩序,行为并没有降低,我方也没有表达出要奖金买报(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行为。
您方刚才提到了说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证据构构成犯罪,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行为是否或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主要看其是否以非法获利为题(此处应为“为目的”),如果属出卖行为为主要获利目的话,其出卖者希望通过此行为获者侵信(此处应为“获取侵信”,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利益,那么死刑相对认定为拐卖儿童罪,那如果不是以庭外的利益的话,如果出于生活困难,重男子女不影响或者影响或者其他非征(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意诉,并不以某确(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通常不应被视为反卖(此处应为“贩卖”),对不对?我刚刚才说到的明显,如果你是金额扣款在 2000 以上,这是自愿赠予,这并不能构成转卖,其次就算他从买卖税上升到了转卖税,那依据法律房卖税的四十二十税(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这他应该有自自行的那个什么,并不能说是直接上他上证号买单是最值以拿的是数据。如果一直认为在 2000 年以下的赠与孩子的问题是没有问题的,那是否会出现一个不良的社会风系(此处应为“风气”),就是说这个孩子和生命我不想要,把我就给这,给这,给这个,这不会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安全和社会发展呢?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们促定自源策理(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如果我的家庭条件,我生完幼儿,孩子 80 当年给我养活(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这个现象,我也因为我我这个孩子,所以我将他现在教育了我的亲属,我的朋友,他们有一个定的力,如需要小孩子,这并没有什么问题,法律只规定要在 2000 元以下,并没有规定你将初示结果什么样的困件或者的情况过过(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所以他是鉴证里呢,都没有回单,那所以如果没有什么困难的话,今生语他不也是一个社会了吗?不是正好不要时间,是社会不气了(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我就要把我孩子我现人找到我这样孩(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对盘问方计时 1 分 30 秒,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间,有请。
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的言论,双方即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接着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由正方先行开始。
正方:刚才在我(此处在表述正方自己)提到的,他不存在,就是要把这个罪行一直让他们判,就从以后也是按这个例子,买卖从粹(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一点不听到也一点不在离世(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这样的吗?郭峰是没有说买,但这情节不是在情(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我们感觉在这个过程中,他的这个对于收买罪的企罚事一在上诉的并没有说对他的变化,而对于这个买卖罪,他的这个具体情况,如果情节过于严重的,他的看法也是非常严重的,并没有说两也不最终的是生(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或像您方刚才一辩和二辩都提到了,说不应该将买方、买方降低或者升高,或者向卖方降低或者升高,然后还说,然后要是把买方罪评起到最高的话,是否也有这个定制作用,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人大代表已经提出直接将他判为集体了,但是认为过于激进,所以将这个就是暂缓,所以您方为什么认为这个法律就应该一直是这个样子?是有人提到了,但是他没有实施,这只是一个过程,所以你方认为他们买卖行罪的方式可以是吗?我方认为买卖不罪(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就可以抑制,因为如果现在的是判,现在是买方到 0 - 3 年,然后卖方是 5 - 10 年,您方刚才提到了数罪并罚这些概念,但您方清楚买方的数罪并罚最高是多少年吗?买方的数罪并罚几乎没有属性,是根本强调案例的,我不知道您方刚才说的案例或者是什么事实,就是基于什么地方。
对于拐卖者来说,他造成社会影响过于大的,他危害游戏是说那个于华大(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他在胁迫拐卖是个新生儿之后买卖了 17 个患者(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这个社会影响是过于大,所以他判出了死期,而买单他的生育的信息,他只身份就一他(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所以多次的去买卖之母(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他不会说是去买妇女,对于数罪并罚来说,情节严重的,也就是买方不会对拐卖妇女儿童进行,对妇女进行强奸侮辱的,对儿童进行凌辱的,这些对其并不能达到 10 岁(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因为他造成影响和犯围(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就对其就不能达到 10 行(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标准,那难道买包买了一个孩子,然后进行进行强险累亵(此处应为“强奸、猥亵”)或者是囚禁之类的,他判 0 - 3 年或者 5 年以下,他就建到很多地方,首先这个情节严重,他不会判 0 - 3 年,他一定会上升,上升到这个强奸罪,就有谁去测迷光这个道力有一点造诣,索造造意有告(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感觉,你们认为这个买买卖方他就不应该是那个故意伤害侮辱强奸,而说买方就一定会强奸,然后故意伤害来进行工作,而将这个强奸的故意伤害侮辱情节强行加到双买方,但修买方式具有一定复杂性的在一些,在这个法律达和事件,它主要发生在上世纪他国十年代(此处应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不同的因素,他影响没有完整的生买体系,包括继续受教育什工作,因为他没有生养意识,那他生养给孩子,没有对这个孩子进行领辱(此处应为“凌辱”),反而更好的抚养了这个孩子,从物刑法观展本身,从这个刑法的这个罪行和适应性原则来看,他判处一到判年有刑徒刑(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这个金融刑法就是合理的,在这刑法规范的之外,从从这个这个社会角度危害程度来看,这也是合理的,如果您一般坚是认为卖方就是如果是卖,如果是收买的话,他是判的 0 - 3 年,那是否会认为就是这个罪行,如果一直判的不清,是否会给买方暗示,就是说这个市场对我来说根本没有一点点的威慑力度,也没有一点的惩治力度,惩治力度就是几乎说可以存在着,他是否会促进拐卖儿童的产生,那银方(此处应为“那您方”)如果一味的提高对买方自行最高,会不会会将买方最想买的包的发生剥罪行为,那银行(此处应为“那您方”)的买卖罪行事行隐瞒吗?那您方的意思是买降低买方的罪行,是为了保护这些部员(此处应为“人员”)的安全是吗?没有降低买方的罪行,从来没有降低买方的罪行,根据他的罪行所犯权的动程度有不同的惩序,行为并没有降低,我方也没有表达出要奖金买报(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行为。
您方刚才提到了说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证据构构成犯罪,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行为是否或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主要看其是否以非法获利为题(此处应为“为目的”),如果属出卖行为为主要获利目的话,其出卖者希望通过此行为获者侵信(此处应为“获取侵信”,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利益,那么死刑相对认定为拐卖儿童罪,那如果不是以庭外的利益的话,如果出于生活困难,重男子女不影响或者影响或者其他非征(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的意诉,并不以某确(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通常不应被视为反卖(此处应为“贩卖”),对不对?我刚刚才说到的明显,如果你是金额扣款在 2000 以上,这是自愿赠予,这并不能构成转卖,其次就算他从买卖税上升到了转卖税,那依据法律房卖税的四十二十税(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这他应该有自自行的那个什么,并不能说是直接上他上证号买单是最值以拿的是数据。如果一直认为在 2000 年以下的赠与孩子的问题是没有问题的,那是否会出现一个不良的社会风系(此处应为“风气”),就是说这个孩子和生命我不想要,把我就给这,给这,给这个,这不会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安全和社会发展呢?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们促定自源策理(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如果我的家庭条件,我生完幼儿,孩子 80 当年给我养活(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这个现象,我也因为我我这个孩子,所以我将他现在教育了我的亲属,我的朋友,他们有一个定的力,如需要小孩子,这并没有什么问题,法律只规定要在 2000 元以下,并没有规定你将初示结果什么样的困件或者的情况过过(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所以他是鉴证里呢,都没有回单,那所以如果没有什么困难的话,今生语他不也是一个社会了吗?不是正好不要时间,是社会不气了(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我就要把我孩子我现人找到我这样孩(此处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对盘问方计时 1 分 30 秒,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答辩方发言时长不计入总时间,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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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一二四辩,反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
你好,首先买方购买妇女儿童,原因大多是为了延续香火和组建家庭。想问您一下,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领养儿童,通过正规渠道促成婚姻,为什么要选择收买呢?难道看不出这种恶劣性质?婚姻并非儿戏。根据法律规定,一些孩子和成人之间是有必须的年龄差距的,如果没有这个年龄差距,就算您养不了这个孩子,所以有一些人就会选择一些这样的手段去获得。嗯,为什么在没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时,就一定要去接受婚姻,或者一定要去领养这个儿童呢?他明明自己如果没有这个权利,或者没有这个能力去抚养,或者是对这个妇女负责的话,为什么要领养,为什么要购买?如果这样做是违法的,他就应该走正规渠道,即便中间没法走正规渠道,但是像这样的人,他的思想上面是难以正规化的,您没有办法一直依据这个法律直接去改变他的观念,他就是想要一个孩子来接替传承,就因为他的无知就要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吗?我们并没有否认事实,刚才有介绍,因为这些很多无知的人导致更多的家庭破碎,然后更多的妇女儿童被买卖,我们并不认为实现买卖同罪就可以使这种思想被简化,我们只是说要用最多四重相适应原则来根据犯罪人的罪行来重法惩治,这样反而会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嗯,还有您方认为,如果不增加这个买方的惩罚,那么就是不普及这个法律的严重性,那么不会让这些买方越来越猖獗了,我方并没有认为阻止,就像我们刚才说的,我们不是决定不降低,也不提高这个刑罚,是的,不应该降低,也不应该提高,但是我们并没有对现行法律表示认同,对于买卖行为,我为什么不认同,因为它现在还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然后我想说我们刚才应该提到这个罪责罪行的原则,可能您因为没有理解这个东西,我们说不改变差异,不提高,也不降低,是因为要根据这个人,因为人是复杂的,要根据他犯了多大罪,然后再来判定多大的罪行,如果这个判定是合理的,为什么在一五年的网络调查中,有 92%的网友支持买卖同罪,认为光惩罚一方是不够的呢?难道网上说的就对,我们今天就要把这个决定权交给网友来行使吗?那比如说苏格拉底,当初苏格拉底是被对他的所有人都来投票,然后他就死了,那苏格拉底不死是对的吗?他直接触犯了这个法律,他就该死了。
买方和卖方总归是一个利益链条,不能因为买方的需求就要减轻他的罪责,关于这一点,您方是否知道,我在这里说,如果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孩子,为什么买方一定是有错的,这个卖方不可以是有错的,对不对?如果我们把卖方的行为明确,他拐卖一个孩子,再判很多年,他们可能就不敢再拐卖一个孩子了,但就算有个人想。
你好,首先买方购买妇女儿童,原因大多是为了延续香火和组建家庭。想问您一下,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领养儿童,通过正规渠道促成婚姻,为什么要选择收买呢?难道看不出这种恶劣性质?婚姻并非儿戏。根据法律规定,一些孩子和成人之间是有必须的年龄差距的,如果没有这个年龄差距,就算您养不了这个孩子,所以有一些人就会选择一些这样的手段去获得。嗯,为什么在没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时,就一定要去接受婚姻,或者一定要去领养这个儿童呢?他明明自己如果没有这个权利,或者没有这个能力去抚养,或者是对这个妇女负责的话,为什么要领养,为什么要购买?如果这样做是违法的,他就应该走正规渠道,即便中间没法走正规渠道,但是像这样的人,他的思想上面是难以正规化的,您没有办法一直依据这个法律直接去改变他的观念,他就是想要一个孩子来接替传承,就因为他的无知就要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吗?我们并没有否认事实,刚才有介绍,因为这些很多无知的人导致更多的家庭破碎,然后更多的妇女儿童被买卖,我们并不认为实现买卖同罪就可以使这种思想被简化,我们只是说要用最多四重相适应原则来根据犯罪人的罪行来重法惩治,这样反而会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嗯,还有您方认为,如果不增加这个买方的惩罚,那么就是不普及这个法律的严重性,那么不会让这些买方越来越猖獗了,我方并没有认为阻止,就像我们刚才说的,我们不是决定不降低,也不提高这个刑罚,是的,不应该降低,也不应该提高,但是我们并没有对现行法律表示认同,对于买卖行为,我为什么不认同,因为它现在还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然后我想说我们刚才应该提到这个罪责罪行的原则,可能您因为没有理解这个东西,我们说不改变差异,不提高,也不降低,是因为要根据这个人,因为人是复杂的,要根据他犯了多大罪,然后再来判定多大的罪行,如果这个判定是合理的,为什么在一五年的网络调查中,有 92%的网友支持买卖同罪,认为光惩罚一方是不够的呢?难道网上说的就对,我们今天就要把这个决定权交给网友来行使吗?那比如说苏格拉底,当初苏格拉底是被对他的所有人都来投票,然后他就死了,那苏格拉底不死是对的吗?他直接触犯了这个法律,他就该死了。
买方和卖方总归是一个利益链条,不能因为买方的需求就要减轻他的罪责,关于这一点,您方是否知道,我在这里说,如果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孩子,为什么买方一定是有错的,这个卖方不可以是有错的,对不对?如果我们把卖方的行为明确,他拐卖一个孩子,再判很多年,他们可能就不敢再拐卖一个孩子了,但就算有个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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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未明确)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反方三辩:那我问一下,你们刚才说网友支持就是买卖赎罪,那就是在道德层面上支持买卖赎罪吗?我认为,我说想问一下诸多案例中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你说买 600 个妇女儿童,你讲了不利罪名,你们认为法律是比不上道德吗?并不是,但你刚才说道德中存在袒护犯罪行为,所以你们就是认为应该以道德行义,没有说法律犯罪,但是法律是有不足的,不足的约定是一个是第 200 次人到五二法 41 条,为什么就不和谐呢?我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侵犯的是人身权益和人权尊严,你们有没有正常回答我的问题,我说为什么不和谐怎么回事,你说要拐卖妇女儿童,他是收买房拐卖,他都是应该被追究的,我说为什么你们要从网友的那个方面说,但是法律就不同意。北大法院教授会问你,我经买卖不,我确实是反方二辩的,你说拐卖应该判减轻罪行,那拐卖事业导致家庭破碎、离析,并且不可避免地对受害者的人身自由造成侵犯,有什么理由减轻罪行?你说拐卖也清楚吗?我说如果这是一个,就是我刚才我的问题进一步,我的观点,我指的是如果说将孩子解救出来,现在会更好地解决问题,这是我的观点,小房一辩说收买家比卖商家的手法好,当今中所有大多收买商家孩子的父母把孩子当人对待,那种人找到了失踪亲人,你光说将来与家庭计划是合理的,我觉得合理的。那它包括复杂因素,你还认为它合理吗?我们就修拐卖这一项罪名来讲,不是关于其他的,就事论事。买卖同罪可以遏制妇女儿童拐卖行为,是这么认为的吗?能否理解为只要买卖同罪就可以遏制其行为吗?遏制是指遏制,而不是想问一下,为什么管理行法有到不联然买卖除罪,其是行为好犯罪,而是条罪呢?应该说有一个恶意遏制,为什么不实行。
(注:文中“第 200 次人到五二法 41 条”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小房一辩”“小房一变”表述不太清晰,不确定具体含义;“买卖赎罪”“买卖除罪”的表述不太准确,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困难。)
辩题:(未明确) 环节:反方三辩·盘问·正方
反方三辩:那我问一下,你们刚才说网友支持就是买卖赎罪,那就是在道德层面上支持买卖赎罪吗?我认为,我说想问一下诸多案例中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你说买 600 个妇女儿童,你讲了不利罪名,你们认为法律是比不上道德吗?并不是,但你刚才说道德中存在袒护犯罪行为,所以你们就是认为应该以道德行义,没有说法律犯罪,但是法律是有不足的,不足的约定是一个是第 200 次人到五二法 41 条,为什么就不和谐呢?我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侵犯的是人身权益和人权尊严,你们有没有正常回答我的问题,我说为什么不和谐怎么回事,你说要拐卖妇女儿童,他是收买房拐卖,他都是应该被追究的,我说为什么你们要从网友的那个方面说,但是法律就不同意。北大法院教授会问你,我经买卖不,我确实是反方二辩的,你说拐卖应该判减轻罪行,那拐卖事业导致家庭破碎、离析,并且不可避免地对受害者的人身自由造成侵犯,有什么理由减轻罪行?你说拐卖也清楚吗?我说如果这是一个,就是我刚才我的问题进一步,我的观点,我指的是如果说将孩子解救出来,现在会更好地解决问题,这是我的观点,小房一辩说收买家比卖商家的手法好,当今中所有大多收买商家孩子的父母把孩子当人对待,那种人找到了失踪亲人,你光说将来与家庭计划是合理的,我觉得合理的。那它包括复杂因素,你还认为它合理吗?我们就修拐卖这一项罪名来讲,不是关于其他的,就事论事。买卖同罪可以遏制妇女儿童拐卖行为,是这么认为的吗?能否理解为只要买卖同罪就可以遏制其行为吗?遏制是指遏制,而不是想问一下,为什么管理行法有到不联然买卖除罪,其是行为好犯罪,而是条罪呢?应该说有一个恶意遏制,为什么不实行。
(注:文中“第 200 次人到五二法 41 条”表述不太明确,可能存在错误;“小房一辩”“小房一变”表述不太清晰,不确定具体含义;“买卖赎罪”“买卖除罪”的表述不太准确,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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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要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商业生活应该是买卖有罪。首先,从犯罪者这个角度来看,买卖人口的行为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人不是商品,不能被买卖。无论是卖方拐骗的行为,还是买方的购买行为,都是将人作为一种可交易的物件来对待,这完全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和伦理准则。我们必须明确,犯罪行为的恶劣性不仅仅体现在卖方的作恶和买方的参与,更是对受害者人权的侵害。我们如果对买卖行为不加以定罪,减轻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就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买方行为的可接受性,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与我们所倡导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
其次,从犯罪成因的角度分析,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没有买方的需求,卖方就没有实施拐卖行为的动力。我们不能仅仅打击卖方,而对买方从轻处罚,这样无法根除犯罪的源头。只有对买方定罪,才能对买方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那些有意购买人口的人不敢轻易涉足这一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由此可见,在中国,买卖有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既是对受害者的尊重和保护,也是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我们应该坚定地支持买卖有罪,让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感谢,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质询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好,我要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商业生活应该是买卖有罪。首先,从犯罪者这个角度来看,买卖人口的行为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人不是商品,不能被买卖。无论是卖方拐骗的行为,还是买方的购买行为,都是将人作为一种可交易的物件来对待,这完全违背了人的基本道德和伦理准则。我们必须明确,犯罪行为的恶劣性不仅仅体现在卖方的作恶和买方的参与,更是对受害者人权的侵害。我们如果对买卖行为不加以定罪,减轻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就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买方行为的可接受性,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也与我们所倡导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
其次,从犯罪成因的角度分析,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没有买方的需求,卖方就没有实施拐卖行为的动力。我们不能仅仅打击卖方,而对买方从轻处罚,这样无法根除犯罪的源头。只有对买方定罪,才能对买方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那些有意购买人口的人不敢轻易涉足这一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由此可见,在中国,买卖有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既是对受害者的尊重和保护,也是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我们应该坚定地支持买卖有罪,让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感谢,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质询小结,时间为 1 分 30 秒。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以宽泛的百分之三百而论,妇女儿童在社会危害情况上存在差别。卖方是基于盈利目的,行为人期望从常理中获利,而买方的行为使自身处以一定代价。
第二,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通过买卖同罪的行为就可以遏制拐卖儿童这一故意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同罪是一种对社会违法性的主张,片面强调刑罚的目的并不符合提倡。
第三,不能简单地将收买行为视为拐卖行为的源头,既然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同等处罚。事实上,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是一种对象关系,谈不上谁是原因,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收购赃物尚有两罪,是收购赃物行为,收买方的刑事责任可以提升,买卖方的刑罚证明收买方也是有责任的,以收买方转卖方的现象来看,这种观点在拐卖案件中,拐卖犯罪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不是说改变拐卖犯罪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拐卖犯罪,其行为责任由拐卖犯罪人承担,而收买拐卖儿童罪是基于被收买方需要从轻处罚以保护其利益,被拐卖人也不应在收买人生活时间长于拐卖人群时间,如果被收买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罚,将使收买人处于恐惧、担忧的状态,继而影响被拐卖儿童的权利保护与健康成长。
以宽泛的百分之三百而论,妇女儿童在社会危害情况上存在差别。卖方是基于盈利目的,行为人期望从常理中获利,而买方的行为使自身处以一定代价。
第二,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通过买卖同罪的行为就可以遏制拐卖儿童这一故意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同罪是一种对社会违法性的主张,片面强调刑罚的目的并不符合提倡。
第三,不能简单地将收买行为视为拐卖行为的源头,既然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同等处罚。事实上,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是一种对象关系,谈不上谁是原因,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收购赃物尚有两罪,是收购赃物行为,收买方的刑事责任可以提升,买卖方的刑罚证明收买方也是有责任的,以收买方转卖方的现象来看,这种观点在拐卖案件中,拐卖犯罪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不是说改变拐卖犯罪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拐卖犯罪,其行为责任由拐卖犯罪人承担,而收买拐卖儿童罪是基于被收买方需要从轻处罚以保护其利益,被拐卖人也不应在收买人生活时间长于拐卖人群时间,如果被收买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罚,将使收买人处于恐惧、担忧的状态,继而影响被拐卖儿童的权利保护与健康成长。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自由辩论
以下为辩论内容:
您刚才提到卖房是核心,但实际上没有收买的多尔需求,这是为什么呢?您说拐卖贸易商的问题,是强调卖方才是关键,买方买卖的问题在于,如果通过家庭买方不加工卖包,如何解决资内的问题。还有,可能是因为这个进级的知识我们不太了解,但大家应对高级生物学不要误解我们的思想。刚才我说这个新脏鲁汉这个孩子的天力以下是属于先动物,此说法有误。根据您提到的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像您所说的,如果心脏不马上卖掉,卖掉后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大家就会失去罪挣权。但是,如果这个小孩子刚出生,无论他是否是人获得获利,他都属于道德拐卖罪。我们所说的是为了父母,他们因为自己的原因,无奈将孩子拐卖出去。
反方二辩提到,2 万块钱把这个孩子卖掉,对这个价格很公平了,我们知道这不公平,但法律的要求是使被害人利益最大化,我们要考虑这孩子被拐卖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生活。接下来我想问对方,你们知道日本这个例子,是想让中国来仿效还是怎样?我们提到日本这个例子,是为了证明买卖同罪能够起到实际性的效果,而且我们不是想要结束买卖同罪,能尽量减少才是更好的。我们实施增加罪合制,这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政策会更强烈一些。
在 2017 年山东临沂,有一个中介在医院形成了具体的产业链,一年卖了 20 个儿童,女生 14 万,男生 16 万,其中母亲大多为女大学生,这些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母亲就将孩子卖到山里。您认为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看待?
正方发言,如果不起立的话也算超时。您刚刚说要把被送出去的婴儿,让他以后生活得幸福,但被拐卖的孩子以后发现自己不是亲生父母,那他真的会幸福吗?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您觉得幸福生活的前提是什么?
一直在强调当今法律为何维持现状而不去改变,法律为何不敢对买卖同罪进行调整。同学的发展经历了从买家无罪,到买家有罪,再到现在探讨应不应该买家赎罪的过程,其中的转变点和逻辑,是基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概念。教授曾说过,法律要听取民意的表达,但要超越民意的偏见。有人因为社会贫困,以 2000 块钱以下的价格把自己孩子卖出去,买卖同罪的发展是从无到有,法律在一步步完善,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
我们提到日本实施买卖同罪的概念,是为了让我们的法律更完善,探讨如何定义买卖同罪,让法制更加完善,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被害人利益最大化,不是说小孩以后幸不幸福是社会的主旋律,而是说小孩在法律规定下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
刚才提到反方和买方是否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言论权和人身领权。我方认为买方和卖方都将人作为商品,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和准则,将人当做物来交易。如果我方能证明其侵害了人的人身、尊严和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法律权益,就应该判刑。保护动物都能禁止买卖,难道人还不如国家保护动物吗?我方认为这种想法是偏颇的,我们只是说不应该将人物化,若将人物化,会侵犯其尊严和其他法律权益。我方认为买方和卖方侵害的权益是不同的,买卖儿童的行为是为了利益,已经造成了伤害,应该买卖同罪,这触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一些人格权利,而且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我方认为您方提到八九十年代,一些贫困人从别人家买小孩的情况,但我们要强调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如果不择手段的传宗接代被看作可体谅的传统观念,那如何反驳人贩子解释为了促进人口流动的大工程呢?我方提到对于拐卖的妇女和儿童无虐待行为,进行隐处者,不以重轻处罚,我方认为无论是法律和罪行加重或者险情加重,会让人产生物信其用的想法,会让受害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所以我们要反对。我们是数罪并罚,而不是让其侵犯相同的法,因为数罪并罚才能让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效果,所以我们今天才讨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不应该买卖同罪。
为了让被拐卖的儿童在现有的条件下变得更好,不能因为自己的私欲而做出这种行为。我们并不是要宣扬买方或前期买方的罪恶,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收买方具体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数罪并罚。他侵犯了对方的人身自由,我们可以通过数罪并罚达到惩罚的目的。
正方发言时间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辩题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该买卖同罪 vs 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环节:自由辩论
以下为辩论内容:
您刚才提到卖房是核心,但实际上没有收买的多尔需求,这是为什么呢?您说拐卖贸易商的问题,是强调卖方才是关键,买方买卖的问题在于,如果通过家庭买方不加工卖包,如何解决资内的问题。还有,可能是因为这个进级的知识我们不太了解,但大家应对高级生物学不要误解我们的思想。刚才我说这个新脏鲁汉这个孩子的天力以下是属于先动物,此说法有误。根据您提到的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像您所说的,如果心脏不马上卖掉,卖掉后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大家就会失去罪挣权。但是,如果这个小孩子刚出生,无论他是否是人获得获利,他都属于道德拐卖罪。我们所说的是为了父母,他们因为自己的原因,无奈将孩子拐卖出去。
反方二辩提到,2 万块钱把这个孩子卖掉,对这个价格很公平了,我们知道这不公平,但法律的要求是使被害人利益最大化,我们要考虑这孩子被拐卖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生活。接下来我想问对方,你们知道日本这个例子,是想让中国来仿效还是怎样?我们提到日本这个例子,是为了证明买卖同罪能够起到实际性的效果,而且我们不是想要结束买卖同罪,能尽量减少才是更好的。我们实施增加罪合制,这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政策会更强烈一些。
在 2017 年山东临沂,有一个中介在医院形成了具体的产业链,一年卖了 20 个儿童,女生 14 万,男生 16 万,其中母亲大多为女大学生,这些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母亲就将孩子卖到山里。您认为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看待?
正方发言,如果不起立的话也算超时。您刚刚说要把被送出去的婴儿,让他以后生活得幸福,但被拐卖的孩子以后发现自己不是亲生父母,那他真的会幸福吗?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您觉得幸福生活的前提是什么?
一直在强调当今法律为何维持现状而不去改变,法律为何不敢对买卖同罪进行调整。同学的发展经历了从买家无罪,到买家有罪,再到现在探讨应不应该买家赎罪的过程,其中的转变点和逻辑,是基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妇女儿童的概念。教授曾说过,法律要听取民意的表达,但要超越民意的偏见。有人因为社会贫困,以 2000 块钱以下的价格把自己孩子卖出去,买卖同罪的发展是从无到有,法律在一步步完善,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
我们提到日本实施买卖同罪的概念,是为了让我们的法律更完善,探讨如何定义买卖同罪,让法制更加完善,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我们一直强调的是被害人利益最大化,不是说小孩以后幸不幸福是社会的主旋律,而是说小孩在法律规定下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
刚才提到反方和买方是否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言论权和人身领权。我方认为买方和卖方都将人作为商品,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和准则,将人当做物来交易。如果我方能证明其侵害了人的人身、尊严和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法律权益,就应该判刑。保护动物都能禁止买卖,难道人还不如国家保护动物吗?我方认为这种想法是偏颇的,我们只是说不应该将人物化,若将人物化,会侵犯其尊严和其他法律权益。我方认为买方和卖方侵害的权益是不同的,买卖儿童的行为是为了利益,已经造成了伤害,应该买卖同罪,这触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一些人格权利,而且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我方认为您方提到八九十年代,一些贫困人从别人家买小孩的情况,但我们要强调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如果不择手段的传宗接代被看作可体谅的传统观念,那如何反驳人贩子解释为了促进人口流动的大工程呢?我方提到对于拐卖的妇女和儿童无虐待行为,进行隐处者,不以重轻处罚,我方认为无论是法律和罪行加重或者险情加重,会让人产生物信其用的想法,会让受害人受到更严重的伤害,所以我们要反对。我们是数罪并罚,而不是让其侵犯相同的法,因为数罪并罚才能让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效果,所以我们今天才讨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应不应该买卖同罪。
为了让被拐卖的儿童在现有的条件下变得更好,不能因为自己的私欲而做出这种行为。我们并不是要宣扬买方或前期买方的罪恶,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收买方具体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数罪并罚。他侵犯了对方的人身自由,我们可以通过数罪并罚达到惩罚的目的。
正方发言时间结束,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反方四辩总结陈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各位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作为反方四辩,将就“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这一辩题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方认为买卖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买方不能被视为无罪。我方并非要表达减轻买方责任或对其进行体恤,因为收买行为往往发生在贫困地区或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群中,这只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应根据贩卖行为的程度来判定刑罚的标准,而买方作为整个拐卖行为的发起者和实施者,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不能简单地将双方视为无罪。
其次,反方作为整个犯罪的源头,我们应切断这个源头,从根本上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简单地将买卖双方视为重罪,可能会导致买方在面临法律责任时选择隐瞒犯罪事实,这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对买方采取相应较轻的处罚,按照合法的方式,在有关机关接受相关罪行的认定,这是更为合理的社会治理方式。
再者,我们从人道主义出发,妇女儿童是受害者,这是不可忽视的事实。我们在法律上应尽量保障他们的利益。对拐卖者采取严厉打击,对买方采取相对较轻的处罚,促使他们主动交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解救机会。妇女儿童是社会中应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他们的自由受到限制是一件值得法律关注的事情,而不能在他们身心受到侵害后,才将其视为法律问题。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还是收买妇女儿童的问题,二者本身都具有道德性质,且不存在哪一方的问题更为严重。拐卖犯罪问题有助于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双方买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刑罚。简单地依据主观判断将买卖双方视为无罪,既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犯罪原则,又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各位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作为反方四辩,将就“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这一辩题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方认为买卖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买方不能被视为无罪。我方并非要表达减轻买方责任或对其进行体恤,因为收买行为往往发生在贫困地区或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群中,这只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应根据贩卖行为的程度来判定刑罚的标准,而买方作为整个拐卖行为的发起者和实施者,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不能简单地将双方视为无罪。
其次,反方作为整个犯罪的源头,我们应切断这个源头,从根本上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简单地将买卖双方视为重罪,可能会导致买方在面临法律责任时选择隐瞒犯罪事实,这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对买方采取相应较轻的处罚,按照合法的方式,在有关机关接受相关罪行的认定,这是更为合理的社会治理方式。
再者,我们从人道主义出发,妇女儿童是受害者,这是不可忽视的事实。我们在法律上应尽量保障他们的利益。对拐卖者采取严厉打击,对买方采取相对较轻的处罚,促使他们主动交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解救机会。妇女儿童是社会中应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他们的自由受到限制是一件值得法律关注的事情,而不能在他们身心受到侵害后,才将其视为法律问题。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还是收买妇女儿童的问题,二者本身都具有道德性质,且不存在哪一方的问题更为严重。拐卖犯罪问题有助于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双方买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刑罚。简单地依据主观判断将买卖双方视为无罪,既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犯罪原则,又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