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席及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恶法亦法。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概念。法治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而恶法通常是指那些在内容上被认为不公正、不合理甚至违背基本道德原则的法律。即便如此,我方立场仍然是明确的,即便是那些在道德上备受争议的法律,它们依然是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第一,法的存在来源于权力而非道德。只要一部法律经过了合法的立法程序,被国家所制定和颁布,它就具备了法律的形式要件,应当被视为法律。虽然在道德层面上可能存在争议,但它同样是经历了一系列严格的立法过程,不能因道德上的缺陷而否定其法律属性。
第二,法律的核心价值是秩序,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如果仅仅因为一部法律被认为是恶法而否定其法律地位,那么法律的适用就会变得极其不稳定,社会成员将难以确定哪些规则是必须要遵守的,这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我们不能让善恶标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法律的确定性。如果恶法非法,那么每个人都可能按照自己的偏好来随意践踏法律,那么法律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我们的社会需要尊重不同的道德观,因此我们才需要用更加开放包容的眼光去看待恶法。恶法是否违法的判断不应被道德所束缚。
第三,法无完法,但法律有自身的修正和完善机制。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它总是受到时代背景的限制,因时代的发展而与现实产生矛盾,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滞后性、形式结构的僵化是其固有的局限性。当一部法律被广泛认为是恶法时,我们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修订和废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仍然要承认其在特定时期的法律地位,因为只有在承认其为法律的基础上,才能有秩序地通过正当程序对其进行改进。而且法律的发展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因为当前的法律存在不足就全盘否定它的合法性。
最后,恶法是否违法的判断不应被道德所束缚,法的国家强制性是其主要内涵,并非道德。法作为国之重器,是国家各方面运行有序的重要保障,是对社会各方面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这表明法的意义在于秩序,价值、道德并非法律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恶法亦法。谢谢大家!
好,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尊敬的主席及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恶法亦法。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概念。法治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而恶法通常是指那些在内容上被认为不公正、不合理甚至违背基本道德原则的法律。即便如此,我方立场仍然是明确的,即便是那些在道德上备受争议的法律,它们依然是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第一,法的存在来源于权力而非道德。只要一部法律经过了合法的立法程序,被国家所制定和颁布,它就具备了法律的形式要件,应当被视为法律。虽然在道德层面上可能存在争议,但它同样是经历了一系列严格的立法过程,不能因道德上的缺陷而否定其法律属性。
第二,法律的核心价值是秩序,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如果仅仅因为一部法律被认为是恶法而否定其法律地位,那么法律的适用就会变得极其不稳定,社会成员将难以确定哪些规则是必须要遵守的,这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我们不能让善恶标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法律的确定性。如果恶法非法,那么每个人都可能按照自己的偏好来随意践踏法律,那么法律则必然失去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我们的社会需要尊重不同的道德观,因此我们才需要用更加开放包容的眼光去看待恶法。恶法是否违法的判断不应被道德所束缚。
第三,法无完法,但法律有自身的修正和完善机制。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它总是受到时代背景的限制,因时代的发展而与现实产生矛盾,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滞后性、形式结构的僵化是其固有的局限性。当一部法律被广泛认为是恶法时,我们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修订和废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仍然要承认其在特定时期的法律地位,因为只有在承认其为法律的基础上,才能有秩序地通过正当程序对其进行改进。而且法律的发展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因为当前的法律存在不足就全盘否定它的合法性。
最后,恶法是否违法的判断不应被道德所束缚,法的国家强制性是其主要内涵,并非道德。法作为国之重器,是国家各方面运行有序的重要保障,是对社会各方面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这表明法的意义在于秩序,价值、道德并非法律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恶法亦法。谢谢大家!
好,感谢正方一辩,下面有请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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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部法律是否为法律,主要看其是否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并被国家制定和颁布,以及是否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同时是否具有自身的修正和完善机制。
综上所述,正方坚定地认为恶法亦法,强调了法的国家强制性以及其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认为恶法是否违法的判断不应被道德所束缚。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老师及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坚持的立场是恶法非法。
首先,我方先对恶法非法中的第二个“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被制定出来便应当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法律有善恶之分,而善恶也是法律存在的核心构成要素,这也是界定本次辩题中“是”与“非”的核心要素,不可或缺。恶法违背社会道德标准,不符合社会价值观,阻碍法治理论的实践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恶法并不符合法律的概念,因此,我方主张恶法非法。
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恶法违背社会道德标准,不符合法律概念,不配称法。历史上自然法学派就提出了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的理念,及“恶法非法,普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失去道德的滋养,便冷酷无情,道德没有法律的支撑便会无序。因此,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谈到法律,必然离不开道德,违背社会道德标准的恶法不是法。 二、恶法不符合社会价值观,没有使法长期存在的基础。恶法本身就是违背法律正义性和社会道德的价值观的存在。比如美国历史上的恩怨奴隶法最终也遭到了废弃。恶法的执行势必引起人民的怨恨,当怨恨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引发社会动乱,法律也不能自保,此时又如何让法律长期生存下去呢? 三、恶法破坏法治信仰,阻碍法治理念的实践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瓦解了法的功能。恶法非法,在 2017 年 12 月 15 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人权法制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中给出数据,从 2013 年至 2017 年的 5 年时间里,我国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约 37 件,依法宣告 4032 名被告人无罪。此外,自 2013 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 2624 人,不起诉 870 人。国家纠正冤假错案的行为,也恰恰证明了恶法非法的观点。因为恶法阻碍了法制的正常发展。试问,恶法遭人人唾弃,引发民愤并被民众藐视,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何在?法律存在的意义又何在?如此看来,恶法如何能够被称之为法?法律是正义和道德的代言,恶法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法律极大的挑战。恶法非法维护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权利,而是全人类的正义与道德追求,是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应当能够使人民群众幸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恶法却做不到这一点。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恶法非法。
好的,非常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辩论,然后下面呢,进入我们的攻辩环节。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老师及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坚持的立场是恶法非法。
首先,我方先对恶法非法中的第二个“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被制定出来便应当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法律有善恶之分,而善恶也是法律存在的核心构成要素,这也是界定本次辩题中“是”与“非”的核心要素,不可或缺。恶法违背社会道德标准,不符合社会价值观,阻碍法治理论的实践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恶法并不符合法律的概念,因此,我方主张恶法非法。
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恶法违背社会道德标准,不符合法律概念,不配称法。历史上自然法学派就提出了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的理念,及“恶法非法,普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律失去道德的滋养,便冷酷无情,道德没有法律的支撑便会无序。因此,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谈到法律,必然离不开道德,违背社会道德标准的恶法不是法。 二、恶法不符合社会价值观,没有使法长期存在的基础。恶法本身就是违背法律正义性和社会道德的价值观的存在。比如美国历史上的恩怨奴隶法最终也遭到了废弃。恶法的执行势必引起人民的怨恨,当怨恨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引发社会动乱,法律也不能自保,此时又如何让法律长期生存下去呢? 三、恶法破坏法治信仰,阻碍法治理念的实践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瓦解了法的功能。恶法非法,在 2017 年 12 月 15 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人权法制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中给出数据,从 2013 年至 2017 年的 5 年时间里,我国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约 37 件,依法宣告 4032 名被告人无罪。此外,自 2013 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 2624 人,不起诉 870 人。国家纠正冤假错案的行为,也恰恰证明了恶法非法的观点。因为恶法阻碍了法制的正常发展。试问,恶法遭人人唾弃,引发民愤并被民众藐视,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何在?法律存在的意义又何在?如此看来,恶法如何能够被称之为法?法律是正义和道德的代言,恶法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法律极大的挑战。恶法非法维护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权利,而是全人类的正义与道德追求,是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应当能够使人民群众幸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恶法却做不到这一点。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恶法非法。
好的,非常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辩论,然后下面呢,进入我们的攻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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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符合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是否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和社会价值观,是否有利于法治理论的实践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综上所述,反方认为恶法非法,因为恶法违背社会道德标准、不符合社会价值观、阻碍法治理念的实践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不符合法律的概念和应起到的作用。
一对一攻辩可以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请问您选择哪方?
答:三辩。
为保证不能长期的问和长期的答,大家的每次发问和回答时间各 30 秒,共两分钟,现在开始。
正方:您方认为法律一定要跟道德相对应,那我想问,这个道德是您的主观感受吗?另外,对于一个恶法,它到底是不是非正义的?我方认为,首先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虽存在个体差异,但它有广泛的共同基础,是在发展过程中宣扬的普遍道德原则,比如正义、公平、人情,这些都是普世价值,大家都广泛遵守。那么如果不同人对同一法律有不同看法,该如何定下统一标准呢?首先有很多方面,比如看它是否符合人权原则,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还有是否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有不同看法,这也是民主社会中不断推动法律完善和发展的动力之一。那您方认为法律是恶法而将其否定,会因没有新的法律规则来代替所谓的恶法,从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这种混乱会给社会带来其他不稳定,您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反方:我们方的观点是觉得这个法不配叫做法,我们对法有更高的追求。比如我觉得二战时德国的法不够好,我要把它改掉,而不是说从此德国进入这个政府不要法的状态,所以您方给我们扣上无序状态的帽子很可笑。在这个法律废除的阶段,有很多方法来维持这个社会秩序,可以根据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良好社会良知等。
正方:您方是认为道德可以代替法律吗?
反方:道德当然不可以代替法律。
正方:那您刚才不是说可以用道德来……
时间到,非常感谢双方。
一对一攻辩可以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请问您选择哪方?
答:三辩。
为保证不能长期的问和长期的答,大家的每次发问和回答时间各 30 秒,共两分钟,现在开始。
正方:您方认为法律一定要跟道德相对应,那我想问,这个道德是您的主观感受吗?另外,对于一个恶法,它到底是不是非正义的?我方认为,首先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虽存在个体差异,但它有广泛的共同基础,是在发展过程中宣扬的普遍道德原则,比如正义、公平、人情,这些都是普世价值,大家都广泛遵守。那么如果不同人对同一法律有不同看法,该如何定下统一标准呢?首先有很多方面,比如看它是否符合人权原则,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还有是否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同的人对同一法律有不同看法,这也是民主社会中不断推动法律完善和发展的动力之一。那您方认为法律是恶法而将其否定,会因没有新的法律规则来代替所谓的恶法,从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乱,这种混乱会给社会带来其他不稳定,您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反方:我们方的观点是觉得这个法不配叫做法,我们对法有更高的追求。比如我觉得二战时德国的法不够好,我要把它改掉,而不是说从此德国进入这个政府不要法的状态,所以您方给我们扣上无序状态的帽子很可笑。在这个法律废除的阶段,有很多方法来维持这个社会秩序,可以根据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良好社会良知等。
正方:您方是认为道德可以代替法律吗?
反方:道德当然不可以代替法律。
正方:那您刚才不是说可以用道德来……
时间到,非常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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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恶法是否为法展开辩论,正方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秩序性,认为恶法亦法,否定恶法会带来混乱;反方则强调对法律的更高追求,认为恶法非法,并提出了在废除恶法阶段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
反方二辩:法律应该不仅仅是一种统治工具,还是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价值导向。如果恶法亦法,是否意味着法律可以脱离道德的约束? 正方三辩:当然,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约束。 反方二辩:那我们现在所谓的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是什么意思?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但道德对法律起到的是使其更加完善的作用,然而道德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我方认为道德是起决定性作用,而您方将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但是法律和道德在生活中密切相关,这种分离是否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 正方三辩:这种分离不符合实际情况。 反方二辩:那这种分离会不会导致法律与社会价值观的脱节? 正方三辩:不会。 反方二辩:非常感谢双方的一对一攻辩,下面进入攻辩的最后一个环节,有请正方一辩做攻辩小结。
反方二辩:法律应该不仅仅是一种统治工具,还是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价值导向。如果恶法亦法,是否意味着法律可以脱离道德的约束? 正方三辩:当然,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约束。 反方二辩:那我们现在所谓的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是什么意思?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但道德对法律起到的是使其更加完善的作用,然而道德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我方认为道德是起决定性作用,而您方将法律和道德相分离,但是法律和道德在生活中密切相关,这种分离是否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 正方三辩:这种分离不符合实际情况。 反方二辩:那这种分离会不会导致法律与社会价值观的脱节? 正方三辩:不会。 反方二辩:非常感谢双方的一对一攻辩,下面进入攻辩的最后一个环节,有请正方一辩做攻辩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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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将为我方的辩论做一个简要总结。
首先,回应一下对方二辩的提问。我方主张可以用道德来评价法,但不能用不道德来否定法。我们在课堂上学过的诉讼法,其实际上并未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但它依然是法。
第一点,我方已经论证,法律的核心价值和属性在于,法治存在来源于程序,法治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对方辩友虽提及法治维护秩序,却一直未论证为何道德是必须的。秩序是一个客观概念,善恶的评判更偏向于主观,善的标准是什么?个人的价值观能否凌驾于秩序之上?而且,对方辩友所谓的道德的普世价值实际上是一直在变化的。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认定过去的法,但如何认定此刻的恶法以及何为恶法,这是较为困难的。在谈到纳粹法时,我们所举的这些例子,试图证明恶法不应被视为法律,但这些例子也表明恶法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地位,在当时的社会中也起到了一定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这些恶法最终被废除和修正,但它们在法律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点,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对方始终在谈的是理想中的法,这是一种静态视角。只有通过法的实施和实践,我们才能发现法律的不足,并对此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后,我方立场是通过更加长远理性的方式,依据严谨的程序去评价某一条法是否为恶法,而不是仅仅根据单一的道德标准。双方真正的分歧在于改进恶法的方式上,对方认为既然恶法非法,那么可以允许以非法的方式来改进恶法。而我方认为应当在维护法律秩序、进行惩治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改进。
接下来,我将为我方的辩论做一个简要总结。
首先,回应一下对方二辩的提问。我方主张可以用道德来评价法,但不能用不道德来否定法。我们在课堂上学过的诉讼法,其实际上并未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但它依然是法。
第一点,我方已经论证,法律的核心价值和属性在于,法治存在来源于程序,法治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对方辩友虽提及法治维护秩序,却一直未论证为何道德是必须的。秩序是一个客观概念,善恶的评判更偏向于主观,善的标准是什么?个人的价值观能否凌驾于秩序之上?而且,对方辩友所谓的道德的普世价值实际上是一直在变化的。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认定过去的法,但如何认定此刻的恶法以及何为恶法,这是较为困难的。在谈到纳粹法时,我们所举的这些例子,试图证明恶法不应被视为法律,但这些例子也表明恶法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地位,在当时的社会中也起到了一定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这些恶法最终被废除和修正,但它们在法律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点,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对方始终在谈的是理想中的法,这是一种静态视角。只有通过法的实施和实践,我们才能发现法律的不足,并对此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后,我方立场是通过更加长远理性的方式,依据严谨的程序去评价某一条法是否为恶法,而不是仅仅根据单一的道德标准。双方真正的分歧在于改进恶法的方式上,对方认为既然恶法非法,那么可以允许以非法的方式来改进恶法。而我方认为应当在维护法律秩序、进行惩治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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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恶法亦法,不能仅以道德来否定法,应通过合法的方式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基础上改进恶法。
本环节金句:
好的,谢谢主席。首先,我方在立论阶段就已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一、事实依据。我们提供了美国南方黑人奴隶法和德国纳粹法的案例,以及中国人权法治化进程中纠正冤假错案的数据。这些事实和数据清楚地支撑了我们的立场,即恶法非法。 二、理论支撑。我们引用了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坚实的学术基础。
其次,对方辩友在辩论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承认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的约束,认为法律和道德不能完全分离,而这恰恰论证了我方恶法非法的观点。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法律的核心要义是秩序,道德不能作为核心价值和核心因素来评判一部法律是恶法还是非法,并且认为法、道德和法律之间没有任何作用。对此,我方回应如下:法律的作用在于用强制力来震慑人民,使人民不敢做法律界限之外的事情,但这并非自觉性的遵守。所以当法律有空子可钻时,仍会有人为钻空子而铤而走险。但若人们心中有了更高的价值教育和舆论引导,那么他们会以内心存在的道德情感为支撑,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法律和道德不能分离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对方辩友认为法律和道德可以分离的观点,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也从唯物辩证法上否认了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来论证我方恶法非法这一观点。谢谢!
好的,非常感谢反方一辩的攻辩小结。接下来进入…… (此处原文表述不太清晰,不太明确接下来进入的是什么环节)
好的,谢谢主席。首先,我方在立论阶段就已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一、事实依据。我们提供了美国南方黑人奴隶法和德国纳粹法的案例,以及中国人权法治化进程中纠正冤假错案的数据。这些事实和数据清楚地支撑了我们的立场,即恶法非法。 二、理论支撑。我们引用了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坚实的学术基础。
其次,对方辩友在辩论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承认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的约束,认为法律和道德不能完全分离,而这恰恰论证了我方恶法非法的观点。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法律的核心要义是秩序,道德不能作为核心价值和核心因素来评判一部法律是恶法还是非法,并且认为法、道德和法律之间没有任何作用。对此,我方回应如下:法律的作用在于用强制力来震慑人民,使人民不敢做法律界限之外的事情,但这并非自觉性的遵守。所以当法律有空子可钻时,仍会有人为钻空子而铤而走险。但若人们心中有了更高的价值教育和舆论引导,那么他们会以内心存在的道德情感为支撑,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法律和道德不能分离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对方辩友认为法律和道德可以分离的观点,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也从唯物辩证法上否认了事物之间普遍联系的观点。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来论证我方恶法非法这一观点。谢谢!
好的,非常感谢反方一辩的攻辩小结。接下来进入…… (此处原文表述不太清晰,不太明确接下来进入的是什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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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恶法亦法 vs 恶法非法 环节:自由辩论
在本环节中,每位辩手的发言时间、顺序、次数均不受限制,各队共有 6 分钟的发言时间,双方交替进行。首先从正方开始。
正方:刚才反方说我们认为恶法亦法就破坏了法律体系,我想说恶法亦法理论对近代刑事法制形成的意义极大,因为恶法亦法理论将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鼓吹的以人权、平等、自由等实质内容的法治原则形式化、法典化,成功地将实质法律原则推向了形式法治主义。
反方:恶法非法观点并非忽略了法定制定的程序和国家立法的努力,我方强调的是从更高的价值层面上去审视法律,而您方却认为道德可以脱离法律的约束。您刚才说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这点并不认同,我方并未认为道德就应该脱离法律,而是法律应该尊重程序正义以及所谓的法律地位、作用意义。一部恶法如果能够引发人们对法律改革的思考,那么这部恶法也发挥了自己在法律史上的作用。比如刑法第 20 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定,在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经过正当程序,由不合理到不断完善,法在不断进步,不能否认恶法作为良法的前身仍是法律。
正方:我方觉得仅仅依靠程序性合法,不能决定法律的实质性合法,因为法律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即使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如果违背了基本的道德正义,阻碍了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相悖,那它就不能被称为法律。那我们是否认为一定要用道德标准来判断这个法律是不是符合法定义呢?道德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而道德是更高的追求,我方观点是这样。
反方:每个人对允许堕胎的观点不同,违反这些法律的风气扩散开,就会削弱法律的力量。首先,一个法律的制定不是根据极个别人的观点就会去修改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会选出一部分人去制定或修改法律,他们参考的是绝大多数民众的意见。当绝大多数民众对这部法律有意见时,请问立法机关是不是应该考虑这部法律的存在意义呢?那你们能保证人们的道德观念、标准都是一样的吗?在这里,国家制定法律应该遵循社会真善美的主流价值观,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主流价值观是一个比较抽象、主观的东西,而法条更能约束人的行为。然后您方说到它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时候,那么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这种法定程序来对其进行改善。但是如果您方认为恶法非法,那么就会有人采用非法程序、非法手段来对它进行改进。所以您方是认为一部法律只要通过了相关合法的程序被制定出来,放在法条里面,它就是一部法律了吗?我方认为一部法律即使存在瑕疵,也应该被称为法律,法律实施过程中会出现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不是法律,法律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法律的修订完善以及社会的监督和抗争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否定。否定法律的地位会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
正方:恶法非法并不是说我们要抗争到底,而是告诉我们法律本身得对自己有点要求,不是所有国家暴力机关背后的东西都叫做法,也不是所有行政命令下的东西都配叫做法。而且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民众的接受并遵守,这样法律才有威严。社会治理依靠法律来进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安定。如果我们坚持实施恶法,最后无人认可,无人遵守,恶法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这不是违背了道德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吗?你们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内心的拥护,但是如果人们以道德为判断标准,有些人认为符合自己道德观就去遵守,有些人认为违背道德观就不去遵守,那么这不是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吗?法律的权威性并不只体现在道德上,还体现在普遍适用的执行力上,应当说道德是法律的核心,它还体现在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上,而这正好支持我方观点。所以说,如果有人认为这部法是恶法,不去遵循,有人认为这部法不是恶法而遵循,这会影响这部法律的法律地位吗?我方的观点是法律应当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在程序和内容上完善,才能被称作一个法律,所以我方对恶法、非法、中法的概念的界定是要符合道德标准,请问您方对恶法、异法、中法的概念的界定是什么呢?
反方:我方对法的概念界定是经过一个合法的程序。您方说的道德,我再重申一下我的问题,像诉讼法这种,它没有体现出道德,它能不能被称为法?诉讼法中为什么没有体现道德?哪个条款或条例能证明它没有体现道德或考量道德价值标准?您方刚才还没有直面回答我的问题,就是当陷入无政府状态,你们认为恶法非法,但是如果陷入无政府状态,你们有比法律更好的方式吗?
正方:在紧急状态或复杂社会情境下,特殊的法律有其必要性,这些规定是为了应对危机和保障公共利益,不能轻易地在紧急情况下否定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更加凸显,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应对危机。所以您方的解决措施是什么呢?
反方:我就是要在恶法的基础上继续修改完善,使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先要承认它是恶法,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要一个更好的法,通过一个新的制度来改革。我方认为,法律需要符合道德,在遵守法律规则、法律规定的秩序条件下,我们可以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合法的手段去改进法。所以我们并不是说,把道德跟法律区分成两个范畴,而是我方觉得相比于法的道德而言,秩序价值更为重要。比方说有一条法规是闯一次红灯要罚款 5 万块钱,此时有一个人被车撞倒了,有一位医生闯了红灯去救他,却被罚了 5 万元,那么以后人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不去施以援手,让一条条生命就此流逝,这样的法有什么意义呢?您方是觉得闯红绿灯这个法制定下来是个恶法吗?是说闯红灯罚款 5 万块钱不符合一个正常的价格界定标准,请您方举例,难道 5 万块钱也是实例吗?我刚举这个例子是想要证明,如果不考虑道德,那么法律将会失去它存在的意义。
正方:我方重申一下,恶法亦法理论并非只是对法律的机械遵从,而是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关怀,更多强调的是法的程序正义和价值意义。强调法的程序正义和价值,维护了法律作为社会普遍规范的尊严和整个社会法治秩序的安定,也催生了近代以来的刑事法制。法律的一个核心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因此,我方认为一部恶法,如果能够引发人们对法律改革的思考,这部恶法也发挥了自己在法律史上的作用。比如刑法第 20 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定,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对当事人于海明正当防卫行为的肯定,体现了防卫的进步,网上甚至有当事人对当事人砍“龙哥”第一刀是正当防卫,第四刀是防卫过当的判定,后面经过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定由严格到标准降低,法在不断进步,所以不能否认恶法作为良法的前身仍是法律。
时间到,正方还有 1 分 42 秒,请问你们还继续使用吗?
正方:好的,正方继续。
正方:我方始终认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好坏是另外一回事。
时间到,非常感谢双方同学们的发言。
辩题为:恶法亦法 vs 恶法非法 环节:自由辩论
在本环节中,每位辩手的发言时间、顺序、次数均不受限制,各队共有 6 分钟的发言时间,双方交替进行。首先从正方开始。
正方:刚才反方说我们认为恶法亦法就破坏了法律体系,我想说恶法亦法理论对近代刑事法制形成的意义极大,因为恶法亦法理论将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鼓吹的以人权、平等、自由等实质内容的法治原则形式化、法典化,成功地将实质法律原则推向了形式法治主义。
反方:恶法非法观点并非忽略了法定制定的程序和国家立法的努力,我方强调的是从更高的价值层面上去审视法律,而您方却认为道德可以脱离法律的约束。您刚才说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我这点并不认同,我方并未认为道德就应该脱离法律,而是法律应该尊重程序正义以及所谓的法律地位、作用意义。一部恶法如果能够引发人们对法律改革的思考,那么这部恶法也发挥了自己在法律史上的作用。比如刑法第 20 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定,在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经过正当程序,由不合理到不断完善,法在不断进步,不能否认恶法作为良法的前身仍是法律。
正方:我方觉得仅仅依靠程序性合法,不能决定法律的实质性合法,因为法律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即使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如果违背了基本的道德正义,阻碍了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相悖,那它就不能被称为法律。那我们是否认为一定要用道德标准来判断这个法律是不是符合法定义呢?道德是法律的最基本要求,而道德是更高的追求,我方观点是这样。
反方:每个人对允许堕胎的观点不同,违反这些法律的风气扩散开,就会削弱法律的力量。首先,一个法律的制定不是根据极个别人的观点就会去修改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会选出一部分人去制定或修改法律,他们参考的是绝大多数民众的意见。当绝大多数民众对这部法律有意见时,请问立法机关是不是应该考虑这部法律的存在意义呢?那你们能保证人们的道德观念、标准都是一样的吗?在这里,国家制定法律应该遵循社会真善美的主流价值观,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主流价值观是一个比较抽象、主观的东西,而法条更能约束人的行为。然后您方说到它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时候,那么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这种法定程序来对其进行改善。但是如果您方认为恶法非法,那么就会有人采用非法程序、非法手段来对它进行改进。所以您方是认为一部法律只要通过了相关合法的程序被制定出来,放在法条里面,它就是一部法律了吗?我方认为一部法律即使存在瑕疵,也应该被称为法律,法律实施过程中会出现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不是法律,法律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法律的修订完善以及社会的监督和抗争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否定。否定法律的地位会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
正方:恶法非法并不是说我们要抗争到底,而是告诉我们法律本身得对自己有点要求,不是所有国家暴力机关背后的东西都叫做法,也不是所有行政命令下的东西都配叫做法。而且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民众的接受并遵守,这样法律才有威严。社会治理依靠法律来进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安定。如果我们坚持实施恶法,最后无人认可,无人遵守,恶法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这不是违背了道德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吗?你们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内心的拥护,但是如果人们以道德为判断标准,有些人认为符合自己道德观就去遵守,有些人认为违背道德观就不去遵守,那么这不是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吗?法律的权威性并不只体现在道德上,还体现在普遍适用的执行力上,应当说道德是法律的核心,它还体现在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上,而这正好支持我方观点。所以说,如果有人认为这部法是恶法,不去遵循,有人认为这部法不是恶法而遵循,这会影响这部法律的法律地位吗?我方的观点是法律应当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在程序和内容上完善,才能被称作一个法律,所以我方对恶法、非法、中法的概念的界定是要符合道德标准,请问您方对恶法、异法、中法的概念的界定是什么呢?
反方:我方对法的概念界定是经过一个合法的程序。您方说的道德,我再重申一下我的问题,像诉讼法这种,它没有体现出道德,它能不能被称为法?诉讼法中为什么没有体现道德?哪个条款或条例能证明它没有体现道德或考量道德价值标准?您方刚才还没有直面回答我的问题,就是当陷入无政府状态,你们认为恶法非法,但是如果陷入无政府状态,你们有比法律更好的方式吗?
正方:在紧急状态或复杂社会情境下,特殊的法律有其必要性,这些规定是为了应对危机和保障公共利益,不能轻易地在紧急情况下否定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更加凸显,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应对危机。所以您方的解决措施是什么呢?
反方:我就是要在恶法的基础上继续修改完善,使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先要承认它是恶法,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要一个更好的法,通过一个新的制度来改革。我方认为,法律需要符合道德,在遵守法律规则、法律规定的秩序条件下,我们可以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合法的手段去改进法。所以我们并不是说,把道德跟法律区分成两个范畴,而是我方觉得相比于法的道德而言,秩序价值更为重要。比方说有一条法规是闯一次红灯要罚款 5 万块钱,此时有一个人被车撞倒了,有一位医生闯了红灯去救他,却被罚了 5 万元,那么以后人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不去施以援手,让一条条生命就此流逝,这样的法有什么意义呢?您方是觉得闯红绿灯这个法制定下来是个恶法吗?是说闯红灯罚款 5 万块钱不符合一个正常的价格界定标准,请您方举例,难道 5 万块钱也是实例吗?我刚举这个例子是想要证明,如果不考虑道德,那么法律将会失去它存在的意义。
正方:我方重申一下,恶法亦法理论并非只是对法律的机械遵从,而是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关怀,更多强调的是法的程序正义和价值意义。强调法的程序正义和价值,维护了法律作为社会普遍规范的尊严和整个社会法治秩序的安定,也催生了近代以来的刑事法制。法律的一个核心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因此,我方认为一部恶法,如果能够引发人们对法律改革的思考,这部恶法也发挥了自己在法律史上的作用。比如刑法第 20 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定,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对当事人于海明正当防卫行为的肯定,体现了防卫的进步,网上甚至有当事人对当事人砍“龙哥”第一刀是正当防卫,第四刀是防卫过当的判定,后面经过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定由严格到标准降低,法在不断进步,所以不能否认恶法作为良法的前身仍是法律。
时间到,正方还有 1 分 42 秒,请问你们还继续使用吗?
正方:好的,正方继续。
正方:我方始终认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好坏是另外一回事。
时间到,非常感谢双方同学们的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们围绕恶法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以及我们应否遵守恶法展开了激烈讨论。首先,我方观点为恶法亦法,即便那些在道德上备受争议的法律,依旧是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相较于法的道德层面,法的秩序价值更为重要。我方从法的存在来源、法的核心价值、法自身完善机制以及秩序与道德的重要性区分等多个方面,充分论述了这一立场及理性。
接下来,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发言进行一些回应。我们注意到对方辩友主要提及的几点:其一,对方对法的概念界定存在矛盾;其二,认为废除恶法时若没有新秩序,会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状态;其三,强调若认为恶法非法,那么当人们认为法律不符合自己心中的正义标准时,便会随意践踏法律,从而使社会秩序丧失。至于反方认为符合道德的法律可让社会更稳定,这与我方观点中即使是道德上备受争议的法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法的秩序价值更为重要的两个核心论点相矛盾。
在这一过程中,我方始终围绕上述两个核心论点展开,提供了充分的逻辑论证与可靠的事实依据。相比之下,对方辩友仅一味强调道德而忽视秩序,此观点具有片面性,致使其立场难以成立。
最后,我借此机会呼吁大家,我方承认法律需要符合道德,但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不应放任恶法,而应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合理手段改善恶法,这才最为重要。我们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无人因此而取消圆。法律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而法律的不完美正是我们不断追求法律进步的动力。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秩序价值与程序正义至关重要。我方正是在维护法律秩序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以开放、包容及发展的眼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我方论证了恶法亦法的合理性,驳斥了对方恶法非法的观点。
我们围绕恶法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以及我们应否遵守恶法展开了激烈讨论。首先,我方观点为恶法亦法,即便那些在道德上备受争议的法律,依旧是法律,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相较于法的道德层面,法的秩序价值更为重要。我方从法的存在来源、法的核心价值、法自身完善机制以及秩序与道德的重要性区分等多个方面,充分论述了这一立场及理性。
接下来,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发言进行一些回应。我们注意到对方辩友主要提及的几点:其一,对方对法的概念界定存在矛盾;其二,认为废除恶法时若没有新秩序,会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状态;其三,强调若认为恶法非法,那么当人们认为法律不符合自己心中的正义标准时,便会随意践踏法律,从而使社会秩序丧失。至于反方认为符合道德的法律可让社会更稳定,这与我方观点中即使是道德上备受争议的法律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法的秩序价值更为重要的两个核心论点相矛盾。
在这一过程中,我方始终围绕上述两个核心论点展开,提供了充分的逻辑论证与可靠的事实依据。相比之下,对方辩友仅一味强调道德而忽视秩序,此观点具有片面性,致使其立场难以成立。
最后,我借此机会呼吁大家,我方承认法律需要符合道德,但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不应放任恶法,而应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合理手段改善恶法,这才最为重要。我们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但无人因此而取消圆。法律的改进与完善是一个动态渐进的过程,而法律的不完美正是我们不断追求法律进步的动力。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秩序价值与程序正义至关重要。我方正是在维护法律秩序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以开放、包容及发展的眼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我方论证了恶法亦法的合理性,驳斥了对方恶法非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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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论证了恶法亦法的合理性,驳斥了对方恶法非法的观点。法律的秩序价值与程序正义至关重要,应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合理手段改善恶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