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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由双方一辩发言,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进行,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论据内容充实清晰,引述资料恰当。
感谢主席及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恶意年龄补足针对的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对新规定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具有恶意,基本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计划中,对于恶意的判断主要为法律意义上行为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故意做出不法行为,其认定与举证流程在我国现有处罚体系中已较为成熟。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理由有二:
首先,实施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具有立法层面的正当性。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的研究指出,在强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基于社会防卫而来的社会最佳利益原则同样不可忽视。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置的目标不仅仅是单纯的惩罚和教育,而是二者间的平衡。特定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已经了解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而刑法领域对此应做出对于社会的合理性判断。1985 年联合国大会第 40 届会议通过的《北京规则》第 4 条指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考虑到刑事程序和犯罪构成的实际情况。而现状恰恰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出现暴力化、成人化趋势,不乏强奸、谋杀和虐待等残忍犯罪手段,且故意性和计划性较强,如作案前精心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证据、破坏现场,扰乱警方侦查。这表明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心智已经较为成熟,了解其行为手段的严重危害性,甚至在施暴之前,便已有针对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认识,而并非不能认知或无法改正。
其次,实施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有利于填补现有法律的空白,改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僵化的问题。我国现有刑法对 16 岁、14 至 16 岁和 12 至 14 岁未成年人有相关规定,但 12 岁以下可完全免责。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2022 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显示,2020 年至 2022 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从前我们觉得小孩子天真无邪,属于弱势群体,可现状是湖北荆州 11 岁男孩侵害大概 10 岁的女性。我方发现,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状况的认知有了变化。中国政法大学在论文中指出,7 至 12 周岁儿童的脑容量已达成人脑容量的 90%,并且 7 至 8 周岁儿童的神经细胞分化基本完成,从具体运算阶段开始,这些未成年人便拥有了运用具体思维乃至命题思维的能力和一定程度的理解力,这种程度的认知能力也足以让未成年人建立起对自己行为的基本理解。所以在 7 至 12 岁的未成年犯罪中引入该原则,能够灵活配合现有制度,可以有效面对以后有可能出现的二次犯罪,提升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评词时间为 3 分 30 秒,由双方一辩发言,按先正方后反方的顺序进行,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 3 分 30 秒,论据内容充实清晰,引述资料恰当。
感谢主席及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恶意年龄补足针对的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对新规定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具有恶意,基本推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计划中,对于恶意的判断主要为法律意义上行为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故意做出不法行为,其认定与举证流程在我国现有处罚体系中已较为成熟。基于此,我方认为应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理由有二:
首先,实施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具有立法层面的正当性。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的研究指出,在强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基于社会防卫而来的社会最佳利益原则同样不可忽视。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置的目标不仅仅是单纯的惩罚和教育,而是二者间的平衡。特定未成年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已经了解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而刑法领域对此应做出对于社会的合理性判断。1985 年联合国大会第 40 届会议通过的《北京规则》第 4 条指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考虑到刑事程序和犯罪构成的实际情况。而现状恰恰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出现暴力化、成人化趋势,不乏强奸、谋杀和虐待等残忍犯罪手段,且故意性和计划性较强,如作案前精心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证据、破坏现场,扰乱警方侦查。这表明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心智已经较为成熟,了解其行为手段的严重危害性,甚至在施暴之前,便已有针对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认识,而并非不能认知或无法改正。
其次,实施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有利于填补现有法律的空白,改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僵化的问题。我国现有刑法对 16 岁、14 至 16 岁和 12 至 14 岁未成年人有相关规定,但 12 岁以下可完全免责。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2022 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显示,2020 年至 2022 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从前我们觉得小孩子天真无邪,属于弱势群体,可现状是湖北荆州 11 岁男孩侵害大概 10 岁的女性。我方发现,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状况的认知有了变化。中国政法大学在论文中指出,7 至 12 周岁儿童的脑容量已达成人脑容量的 90%,并且 7 至 8 周岁儿童的神经细胞分化基本完成,从具体运算阶段开始,这些未成年人便拥有了运用具体思维乃至命题思维的能力和一定程度的理解力,这种程度的认知能力也足以让未成年人建立起对自己行为的基本理解。所以在 7 至 12 岁的未成年犯罪中引入该原则,能够灵活配合现有制度,可以有效面对以后有可能出现的二次犯罪,提升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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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立法层面的正当性,是否有利于填补现有法律的空白、改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僵化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盘问正方一辩时间为单边计时 2 分钟,反方四辩手需针对正方一辩的辩论进行针对性盘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答辩方。
反方四辩:您方只告诉我恶意年龄下调,下调到几岁啊?您方有规定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应该下调到 7 - 12 岁。 反方四辩:这就是说 7 - 12 岁之后都算实际的年龄,并且最终也是符合现在的 12 - 14 的四大贵种,这样子呢,是应该从恶意捧合来处理花的,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没有问题。 反方四辩:您给我阐述一下 7 - 12 岁下调的合理性在哪里? 正方一辩:我们中国中华大学在论文中指出,7 周岁儿童的脑容量已达成人脑容量的 90%,并且 7 周岁至 8 周岁儿童的神经细胞规划基本完成。所以他的心智发育成熟比以前快,所以呢,我现在是以一个立马的阶段来矫正他们。 反方四辩:那我这样子问您好了,我现在说一个 22 岁的儿童,心智发展成熟,但是我现在还在一个受教育的阶段,您就要把我关到监狱里面去,您觉得这样合适吗?我们跟这个时候换这我就是跟您聊犯罪,就不以样心智成熟了,但是我还是能身体发展阶段,您就要剥夺我的资格,他犯罪了呀,可以吗?所以就是您方的态度,就是告诉我 7 - 12 岁只要犯罪了,就应该把他抓进去,这对于教育这个问题,您方怎么看? 正方一辩:我方在 2021 年的时候就已经实行了刑价,照您方觉得您方的那个制度跟那个有何区别所在哪代下表上吗?监狱里面也有犯罪,它是处罚和教育两种,我们不能偏执地走一个地方来处理一个问题。其次我们发现是因为现在的儿童可以达到,我们能发现他已经能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了,所以我们就要对他进行处理。 反方四辩:您方的逻辑很奇怪啊,我今天是一个有判断能力的人,所以不一定出现一个有意义的,我们说了是他的问题已经达到了他,我们就刚才给您念的那一段,他已经他的脑子达到了 90%和他的神经细胞不法完成,并且他犯罪了以后,我们才会对他进行处理,您有没有这部分犯罪人群的占比数据啊,比如说有多少个未成年人犯罪,是在 7 - 12 岁以上。 正方一辩:首先啊,2020 年到 2022 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是呈上升趋势的,其次根据法院的数据显示,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这篇报告,根据法院数据显示,有接近 10%的 7 - 13 岁犯罪人员,他都已经开始第一次侵犯罪处理,没有问题吗? 反方四辩:您只是告诉我有这样的现象,那具体有各大占比数据出来,所以我们为什么要把一个个案正义的情况推广到一个全国的模式,您也没有办法给我论证。要不我假设我退一步,我假设我现在就是一个有恶意的小孩,我可以,我可以像你们说的那个样子,我可以被抓进去,那么我的身体能不能够承受得住这个摧残? 正方一辩:首先,有恶意不是说有没有作恶的行为,我们是根据您的行为来判定的,您既然已经犯罪了,那当然应该要抓起来处罚他。监狱里没有那些不人道的东西,他只是对您做出来的所作所为而负您应该负的责任,而去弥补您应该按要去弥补您的过错。我方这边还有数据显示,目前的未成年人改造是有成效的,并且就在未成年人改造方面,系统目前没有任何的数据可以显示出到底是怎么样什么手段。因为您方告诉主观担个恶客观。我这还有那个犯罪学的研究与实践表明,初犯年龄 7 - 11 周岁有 65%的人概率犯,初犯年代 12 - 15 周岁的概率为 54%,初犯年代 16 - 21 岁为 46%,我方认为应该把它进行一定的矫正,而不是任其在社会上,让他自己发展。
盘问正方一辩时间为单边计时 2 分钟,反方四辩手需针对正方一辩的辩论进行针对性盘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答辩方。
反方四辩:您方只告诉我恶意年龄下调,下调到几岁啊?您方有规定吗? 正方一辩:我方认为应该下调到 7 - 12 岁。 反方四辩:这就是说 7 - 12 岁之后都算实际的年龄,并且最终也是符合现在的 12 - 14 的四大贵种,这样子呢,是应该从恶意捧合来处理花的,没问题吧? 正方一辩:没有问题。 反方四辩:您给我阐述一下 7 - 12 岁下调的合理性在哪里? 正方一辩:我们中国中华大学在论文中指出,7 周岁儿童的脑容量已达成人脑容量的 90%,并且 7 周岁至 8 周岁儿童的神经细胞规划基本完成。所以他的心智发育成熟比以前快,所以呢,我现在是以一个立马的阶段来矫正他们。 反方四辩:那我这样子问您好了,我现在说一个 22 岁的儿童,心智发展成熟,但是我现在还在一个受教育的阶段,您就要把我关到监狱里面去,您觉得这样合适吗?我们跟这个时候换这我就是跟您聊犯罪,就不以样心智成熟了,但是我还是能身体发展阶段,您就要剥夺我的资格,他犯罪了呀,可以吗?所以就是您方的态度,就是告诉我 7 - 12 岁只要犯罪了,就应该把他抓进去,这对于教育这个问题,您方怎么看? 正方一辩:我方在 2021 年的时候就已经实行了刑价,照您方觉得您方的那个制度跟那个有何区别所在哪代下表上吗?监狱里面也有犯罪,它是处罚和教育两种,我们不能偏执地走一个地方来处理一个问题。其次我们发现是因为现在的儿童可以达到,我们能发现他已经能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了,所以我们就要对他进行处理。 反方四辩:您方的逻辑很奇怪啊,我今天是一个有判断能力的人,所以不一定出现一个有意义的,我们说了是他的问题已经达到了他,我们就刚才给您念的那一段,他已经他的脑子达到了 90%和他的神经细胞不法完成,并且他犯罪了以后,我们才会对他进行处理,您有没有这部分犯罪人群的占比数据啊,比如说有多少个未成年人犯罪,是在 7 - 12 岁以上。 正方一辩:首先啊,2020 年到 2022 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是呈上升趋势的,其次根据法院的数据显示,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这篇报告,根据法院数据显示,有接近 10%的 7 - 13 岁犯罪人员,他都已经开始第一次侵犯罪处理,没有问题吗? 反方四辩:您只是告诉我有这样的现象,那具体有各大占比数据出来,所以我们为什么要把一个个案正义的情况推广到一个全国的模式,您也没有办法给我论证。要不我假设我退一步,我假设我现在就是一个有恶意的小孩,我可以,我可以像你们说的那个样子,我可以被抓进去,那么我的身体能不能够承受得住这个摧残? 正方一辩:首先,有恶意不是说有没有作恶的行为,我们是根据您的行为来判定的,您既然已经犯罪了,那当然应该要抓起来处罚他。监狱里没有那些不人道的东西,他只是对您做出来的所作所为而负您应该负的责任,而去弥补您应该按要去弥补您的过错。我方这边还有数据显示,目前的未成年人改造是有成效的,并且就在未成年人改造方面,系统目前没有任何的数据可以显示出到底是怎么样什么手段。因为您方告诉主观担个恶客观。我这还有那个犯罪学的研究与实践表明,初犯年龄 7 - 11 周岁有 65%的人概率犯,初犯年代 12 - 15 周岁的概率为 54%,初犯年代 16 - 21 岁为 46%,我方认为应该把它进行一定的矫正,而不是任其在社会上,让他自己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反方一辩·立论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指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恶劣主观恶意的未成年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从目前刑法第 17 条内容来看,我国已经从特别罪名上接受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但从第 17 条实施上来看,全国尚未有任何实际案例适用。基于此,我方认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将该制度投入到定罪量刑的范围内,并对实施前后的效果进行考量。论证如下:
首先,从解决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方式来看,教育更加有效。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根源是多方面的,不应通过强制惩处来解决问题。2010 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显示,33.07%的犯罪者仅有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80%的犯罪者为初中以及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18.6%的犯罪者有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史。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程度低下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并非天生犯罪。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已经具有一定成效,不必再引入新的司法制度。1991 年刑法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和保障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上海市虹口区近年来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和普法教育,使得犯罪率从万分十五下降到万分之一。1995 年美国密西西比州的一项调查显示,176 名平均年龄 14 岁的少年随意分配接受多方教育改造和传统监狱改造,4 年后,前者再犯罪率为 29%,后者再犯率为 74%。由此可见,强硬的惩处政策并非满足我国需求的更优和更有效选择。
其次,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解决力度有限。一方面,恶意衡量主观性强,容易误判,造成不公平的判决。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依据未成年人的言行举止、心理状态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恶意,而恶意是一个主观概念,难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2017 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中 40.4%为初犯,高发性、高重复性的预谋犯罪低于 4%。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并没有像公众认为的那么严峻。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明确规定,排除心理调查作为定罪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规定第 9 条第 1 款规定,中国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作为本案的教育和参考。另一方面,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会阻碍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犯罪交接效应广泛存在,没有给未成年人犯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区人民检察院有调查显示,9.09%的被调查者愿意接受自己的同事有犯罪前科,45.45%的被调查者称如果自己是老板,不会招聘有犯罪前科的人。此外,判刑阻碍了未成年人犯的心理发展,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由浙江 875 名未成年人的调查数据显示,46.63%的人认为过重的处罚会对自己产生影响。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反方一辩·立论
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指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恶劣主观恶意的未成年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从目前刑法第 17 条内容来看,我国已经从特别罪名上接受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但从第 17 条实施上来看,全国尚未有任何实际案例适用。基于此,我方认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将该制度投入到定罪量刑的范围内,并对实施前后的效果进行考量。论证如下:
首先,从解决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方式来看,教育更加有效。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根源是多方面的,不应通过强制惩处来解决问题。2010 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显示,33.07%的犯罪者仅有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80%的犯罪者为初中以及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18.6%的犯罪者有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史。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程度低下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并非天生犯罪。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已经具有一定成效,不必再引入新的司法制度。1991 年刑法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和保障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上海市虹口区近年来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和普法教育,使得犯罪率从万分十五下降到万分之一。1995 年美国密西西比州的一项调查显示,176 名平均年龄 14 岁的少年随意分配接受多方教育改造和传统监狱改造,4 年后,前者再犯罪率为 29%,后者再犯率为 74%。由此可见,强硬的惩处政策并非满足我国需求的更优和更有效选择。
其次,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解决力度有限。一方面,恶意衡量主观性强,容易误判,造成不公平的判决。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依据未成年人的言行举止、心理状态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恶意,而恶意是一个主观概念,难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2017 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中 40.4%为初犯,高发性、高重复性的预谋犯罪低于 4%。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意并没有像公众认为的那么严峻。与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明确规定,排除心理调查作为定罪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规定第 9 条第 1 款规定,中国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作为本案的教育和参考。另一方面,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会阻碍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犯罪交接效应广泛存在,没有给未成年人犯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区人民检察院有调查显示,9.09%的被调查者愿意接受自己的同事有犯罪前科,45.45%的被调查者称如果自己是老板,不会招聘有犯罪前科的人。此外,判刑阻碍了未成年人犯的心理发展,造成不可逆的伤害。由浙江 875 名未成年人的调查数据显示,46.63%的人认为过重的处罚会对自己产生影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从解决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方式以及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效果来判断当今中国是否应该实施该制度。
综上所述,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方式和实施该制度的效果来看,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反方一辩时间为单边计时 2 分钟,正方四辩手需针对反方一辩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通知答辩方。
正方四辩:小方同学你好,可以听到。第一个问题,在刑法中对恶意的定义你们可以讲好吗?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指出,恶意在法律意义上指行为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或介入的情况下,故意做出不法行为。但是我方现在讨论的是未成年人,他们要有一定的辨别力,对吧?我们只需要针对这个举措的这个人。是的,我们好。你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这些问题是可以被调查判断的,OK,那具体怎么判断方式,你方可以具体说一下吗?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可能是那些未成年人,他们没有办法去证明。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这些都是有案例的。所以这可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恶意的认定是成熟并且可以确认的。所以我们今天来看在这个辩题中的恶意能不能用现实的模式来完成。我给您举个例子,2024 年 3 月 10 日,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大林的同学将受害人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出菜大程中。海南警方表示,经过连日的侦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警方从序调查结果,首先先回答您方之前强调的那个问题,就是我现在是一个未成年人,我不知道要通过怎么样的一个法律诉讼的情况去反证一下,我上一个已经跟您方解释过了,和这个并没有关系,我们其实在论证一个风险。您现在要告诉我这个案例调查结果您方是不是认可的。
正方四辩:我对这个案子不太了解,所以我没有办法积极地判断他到底是不是有恶意。所以您方是怎么办?
反方一辩: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缺麻性是可以被举证的。第二,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极其残忍,受害者的面部、颈部、背部都有非常严重的伤口,有的伤口甚至达到七八厘米,能不能通过这种残忍持续的具体伤害来证明他们是故意的?在这个案例里面,犯罪嫌疑人先前两次在大门进行了挖掘,第一次是在犯罪前,第二次是在犯罪后,按了两次,警方告诉我还是没有其他性,我们继续来问吧。所以当他们用这种条件杀害的时候,他是不是故意的,所以您要告诉的是这些未成年人,这些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已经达到了这样极致程度,我们需要对所有的未对,所以这里您已经逃了嘛,这里的故意性也是可以论证的。
正方四辩:第二个,再到这里,您方觉得今天看到这个案例是要看情况的,您方觉得如果今天这个社会影响已经影响到了这个社会的安全,您方觉得这个时候还要不要保护?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一个 7 岁的小孩子,他怎么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全性?
反方一辩时间为单边计时 2 分钟,正方四辩手需针对反方一辩的立论进行针对性盘问,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通知答辩方。
正方四辩:小方同学你好,可以听到。第一个问题,在刑法中对恶意的定义你们可以讲好吗?中国政法大学论文指出,恶意在法律意义上指行为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或介入的情况下,故意做出不法行为。但是我方现在讨论的是未成年人,他们要有一定的辨别力,对吧?我们只需要针对这个举措的这个人。是的,我们好。你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这些问题是可以被调查判断的,OK,那具体怎么判断方式,你方可以具体说一下吗?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可能是那些未成年人,他们没有办法去证明。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这些都是有案例的。所以这可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关于恶意的认定是成熟并且可以确认的。所以我们今天来看在这个辩题中的恶意能不能用现实的模式来完成。我给您举个例子,2024 年 3 月 10 日,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大林的同学将受害人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出菜大程中。海南警方表示,经过连日的侦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警方从序调查结果,首先先回答您方之前强调的那个问题,就是我现在是一个未成年人,我不知道要通过怎么样的一个法律诉讼的情况去反证一下,我上一个已经跟您方解释过了,和这个并没有关系,我们其实在论证一个风险。您现在要告诉我这个案例调查结果您方是不是认可的。
正方四辩:我对这个案子不太了解,所以我没有办法积极地判断他到底是不是有恶意。所以您方是怎么办?
反方一辩: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缺麻性是可以被举证的。第二,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极其残忍,受害者的面部、颈部、背部都有非常严重的伤口,有的伤口甚至达到七八厘米,能不能通过这种残忍持续的具体伤害来证明他们是故意的?在这个案例里面,犯罪嫌疑人先前两次在大门进行了挖掘,第一次是在犯罪前,第二次是在犯罪后,按了两次,警方告诉我还是没有其他性,我们继续来问吧。所以当他们用这种条件杀害的时候,他是不是故意的,所以您要告诉的是这些未成年人,这些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已经达到了这样极致程度,我们需要对所有的未对,所以这里您已经逃了嘛,这里的故意性也是可以论证的。
正方四辩:第二个,再到这里,您方觉得今天看到这个案例是要看情况的,您方觉得如果今天这个社会影响已经影响到了这个社会的安全,您方觉得这个时候还要不要保护?
反方一辩:我方认为,一个 7 岁的小孩子,他怎么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全性?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首先,一个儿童之所以要被我们保护,是因为其具有可塑性,学习能力再强的成年人也不会被认为可以豁免遵行,而只是因为我们认为儿童对世界和罪行的认知还不足够、不完善,我们愿意相信通过引导可以让他们获得完善的认知,避免他们去做错误的事情。但是,什么是恶意?什么是可以被举证的恶意?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这个人是否有可以举证的客观恶意。这个人若是蓄意、故意为之,坏是提前计划好,甚至知道利用自己的小孩身份来逃避责任,这还是我们要保护的儿童吗?比如 2019 年 10 月 20 日,大连 13 岁男孩杀害 10 岁女孩一案,该男孩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受到严厉惩戒,因而对小女孩实施了强暴,并残忍地用刀子捅刺小女孩的身体,这已经是故意杀人和恶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他的作案手法、恶性和故意性以及事后的冷漠态度,都显示出了他的恶意。这样的行为难道是对方所说的认知不够完善吗?恰恰相反,他的认知太完善了,他知道自己不会被判刑。确实,我们有第 14 条第三款,但这样的小恶魔如果小两岁就不该受到惩处吗?这就是对方需要举证的。
其次,我方认为要将这样的小恶魔从广泛的儿童群体中揪出来。在强调儿童最大利益的同时,基于社会防卫的社会最大利益原则同样不可忽视,我们今天保护社会和保护孩子一样重要。其次,现在的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刀切存在明显缺陷,需要根据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来填补空白。一刀切地规定 12 岁、14 岁、16 岁,明显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体差异。有些小孩子,虽然年龄未达到法定标准,但其心智已经非常成熟,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远超一般成年人。但是仅仅因为年龄不够就撤案,这样可以吗?如果我们继续放任,让小恶魔们逍遥法外,那法律威严何在?社会正义何在?受害人的家属如何得到慰藉?社会怎能稳定?大家心里如何能平衡呢?再来说一个 2013 年湖北的案子,一个 12 岁的小男孩将一个四岁半的小女孩杀害,手段非常残忍,因其不到 12 岁而未被判刑。这充分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存在是可以被举证的,且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规制,而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诞生的。
第三,为什么要对这些犯罪的小孩进行惩处?因为他们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公平,所以我们需要将其绳之以法。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法律层面具有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正方二辩·申论
首先,一个儿童之所以要被我们保护,是因为其具有可塑性,学习能力再强的成年人也不会被认为可以豁免遵行,而只是因为我们认为儿童对世界和罪行的认知还不足够、不完善,我们愿意相信通过引导可以让他们获得完善的认知,避免他们去做错误的事情。但是,什么是恶意?什么是可以被举证的恶意?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这个人是否有可以举证的客观恶意。这个人若是蓄意、故意为之,坏是提前计划好,甚至知道利用自己的小孩身份来逃避责任,这还是我们要保护的儿童吗?比如 2019 年 10 月 20 日,大连 13 岁男孩杀害 10 岁女孩一案,该男孩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受到严厉惩戒,因而对小女孩实施了强暴,并残忍地用刀子捅刺小女孩的身体,这已经是故意杀人和恶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他的作案手法、恶性和故意性以及事后的冷漠态度,都显示出了他的恶意。这样的行为难道是对方所说的认知不够完善吗?恰恰相反,他的认知太完善了,他知道自己不会被判刑。确实,我们有第 14 条第三款,但这样的小恶魔如果小两岁就不该受到惩处吗?这就是对方需要举证的。
其次,我方认为要将这样的小恶魔从广泛的儿童群体中揪出来。在强调儿童最大利益的同时,基于社会防卫的社会最大利益原则同样不可忽视,我们今天保护社会和保护孩子一样重要。其次,现在的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刀切存在明显缺陷,需要根据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来填补空白。一刀切地规定 12 岁、14 岁、16 岁,明显忽略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体差异。有些小孩子,虽然年龄未达到法定标准,但其心智已经非常成熟,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远超一般成年人。但是仅仅因为年龄不够就撤案,这样可以吗?如果我们继续放任,让小恶魔们逍遥法外,那法律威严何在?社会正义何在?受害人的家属如何得到慰藉?社会怎能稳定?大家心里如何能平衡呢?再来说一个 2013 年湖北的案子,一个 12 岁的小男孩将一个四岁半的小女孩杀害,手段非常残忍,因其不到 12 岁而未被判刑。这充分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存在是可以被举证的,且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规制,而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诞生的。
第三,为什么要对这些犯罪的小孩进行惩处?因为他们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公平,所以我们需要将其绳之以法。综上,我方坚定地认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法律层面具有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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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威严以及社会的稳定。
我方坚定地认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法律层面具有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质询时间为单边计时 2 分 30 秒,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发言,被质询方不能进行反问。
反方三辩:所以对方的这个恶意到底是怎么评判的呢? 正方二辩:我方的恶意判断主要为法律意义上,在个人有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借口的情况下故意做不法行为。 反方三辩:就是这个故意是怎么样评定的呢? 正方二辩:我刚刚已经跟您说了,我们的恶意判断主要为法律意义上,个人有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借口的情况下故意做不法行为。 反方三辩:所以这个程序是一个什么样流程的事实,我们采取这个问卷调查,还是说对于他的基本经历进行一个评判呢? 正方二辩:我们的判断方式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这里涉及第三条第 197 条之规定,应对未成年人运用心理测评。 反方三辩:我知道了,所以您告诉了我们可以怎么样去实施,但是您要告诉我实施过程中它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评定在哪里啊?其次,我方也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97 条中规定,因为主观判断较低,所以他的客观可信度低,对于这种案件是没有客观上的依据的。这个东西我先说到这儿。第二个我问您啊,您方提到有悖于大众判断,这是大众熟悉的,难道是作为一个判断案件的主要标准吗? 正方二辩:我说了,我们今天的判断标准并不是需要一定的大众的社会舆论的引导,但是我方今天的主要判断,主要是刚刚我给您提到的,对于一个态度。所以刚刚说一开始您没有告诉我他的客观性在哪里啊,是怎么样真正的可以从各方面角度进行一个客观评价,所以我就想问您,如果是离婚案中,客观上当然是有恶意的,那您说我们依据公众的情绪,把他的这个判决降低了,这是为什么呢? 反方三辩:首先先回应您方的判定问题啊,您方说具有客观性,具有客观性这个是需要您方去论证的。还有刚刚说的这个案例,他作为一个案例来说,您刚刚说降低年龄标准,我认为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不是降低年龄标准,而是是不是恶意,而不是说您方可能会给我方的意思。首先个案您方也在用,个案尤其是司法程序该怎么样调整,我方只是告诉您,我们不能以大众的这种朴素的观点被左右,左右这个法制,我们应该以神圣权威的态度对待它,所以这个东西我们就先聊到这儿。其次我再来问您啊,我们有这个数据表明,在情绪和心智上,我们针对一个正常的 875 名现象表明,其实一直冲动不舍得,没有想占 48.07%,而非像您说的我们的蓄意是非常恶意的。然后还有就是要回应您方刚刚问题的那个解决方案,他最后还是简单了。所以再回答您方刚刚的一个问题啊,就是您刚说的这个恶意,我们这边是客观可证,因为在您方法律第 17 条第三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怎么质证这个恶意,然后您方看的这个不可证之观,哦,不好意思打乱一下,所谓这个方案,我们可以看一下呢,并不是说民众说给他减,您就判定给减,所以民众的诉求这一关是不能被认定为其判法律标准的,就像对方的这个火灾,这种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97 条中,您可以告诉我们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情况,看来各个客观性偏移,这个我之前有做过我国顾问呢。您方在这个,比如说我,嗯,造成了一个很恶劣的影响,是有多方面影响了吗?还是说我只是因为主观作用力大,所以我去做这些评判呢? 正方二辩:我回应一下刚刚的问题啊,就是我们没有在跟你们聊这个舆论方式,没有在跟你们聊群众的这个问题,我们今天要采用的是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来进行一个标准化的测量,然后您刚刚问的什么方式,我先问一下这个问题,所以这种东西他的恶意到底是以什么样的恶意为主,还是说这个他恶意使用多方影响呢,我们刚刚就是材料里面有念到我们今天要用的手段呢,就是从注意性和计划性两方面来,就是考虑从这个事实语法这两个层面来判定,其中就有考虑到您刚刚提到的这些,他的这个情况过程我们没有忽视,对对对,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可以从很多方面,而我们有实际告诉您,其中教育和待模式辩护惊喜之我国反方二辩针对对方立论做出。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质询时间为单边计时 2 分 30 秒,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发言,被质询方不能进行反问。
反方三辩:所以对方的这个恶意到底是怎么评判的呢? 正方二辩:我方的恶意判断主要为法律意义上,在个人有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借口的情况下故意做不法行为。 反方三辩:就是这个故意是怎么样评定的呢? 正方二辩:我刚刚已经跟您说了,我们的恶意判断主要为法律意义上,个人有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借口的情况下故意做不法行为。 反方三辩:所以这个程序是一个什么样流程的事实,我们采取这个问卷调查,还是说对于他的基本经历进行一个评判呢? 正方二辩:我们的判断方式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这里涉及第三条第 197 条之规定,应对未成年人运用心理测评。 反方三辩:我知道了,所以您告诉了我们可以怎么样去实施,但是您要告诉我实施过程中它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评定在哪里啊?其次,我方也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97 条中规定,因为主观判断较低,所以他的客观可信度低,对于这种案件是没有客观上的依据的。这个东西我先说到这儿。第二个我问您啊,您方提到有悖于大众判断,这是大众熟悉的,难道是作为一个判断案件的主要标准吗? 正方二辩:我说了,我们今天的判断标准并不是需要一定的大众的社会舆论的引导,但是我方今天的主要判断,主要是刚刚我给您提到的,对于一个态度。所以刚刚说一开始您没有告诉我他的客观性在哪里啊,是怎么样真正的可以从各方面角度进行一个客观评价,所以我就想问您,如果是离婚案中,客观上当然是有恶意的,那您说我们依据公众的情绪,把他的这个判决降低了,这是为什么呢? 反方三辩:首先先回应您方的判定问题啊,您方说具有客观性,具有客观性这个是需要您方去论证的。还有刚刚说的这个案例,他作为一个案例来说,您刚刚说降低年龄标准,我认为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不是降低年龄标准,而是是不是恶意,而不是说您方可能会给我方的意思。首先个案您方也在用,个案尤其是司法程序该怎么样调整,我方只是告诉您,我们不能以大众的这种朴素的观点被左右,左右这个法制,我们应该以神圣权威的态度对待它,所以这个东西我们就先聊到这儿。其次我再来问您啊,我们有这个数据表明,在情绪和心智上,我们针对一个正常的 875 名现象表明,其实一直冲动不舍得,没有想占 48.07%,而非像您说的我们的蓄意是非常恶意的。然后还有就是要回应您方刚刚问题的那个解决方案,他最后还是简单了。所以再回答您方刚刚的一个问题啊,就是您刚说的这个恶意,我们这边是客观可证,因为在您方法律第 17 条第三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怎么质证这个恶意,然后您方看的这个不可证之观,哦,不好意思打乱一下,所谓这个方案,我们可以看一下呢,并不是说民众说给他减,您就判定给减,所以民众的诉求这一关是不能被认定为其判法律标准的,就像对方的这个火灾,这种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97 条中,您可以告诉我们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情况,看来各个客观性偏移,这个我之前有做过我国顾问呢。您方在这个,比如说我,嗯,造成了一个很恶劣的影响,是有多方面影响了吗?还是说我只是因为主观作用力大,所以我去做这些评判呢? 正方二辩:我回应一下刚刚的问题啊,就是我们没有在跟你们聊这个舆论方式,没有在跟你们聊群众的这个问题,我们今天要采用的是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来进行一个标准化的测量,然后您刚刚问的什么方式,我先问一下这个问题,所以这种东西他的恶意到底是以什么样的恶意为主,还是说这个他恶意使用多方影响呢,我们刚刚就是材料里面有念到我们今天要用的手段呢,就是从注意性和计划性两方面来,就是考虑从这个事实语法这两个层面来判定,其中就有考虑到您刚刚提到的这些,他的这个情况过程我们没有忽视,对对对,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可以从很多方面,而我们有实际告诉您,其中教育和待模式辩护惊喜之我国反方二辩针对对方立论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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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实施呢?例如社会调查这一方面,社会调查这些内容都源于民众,您方又该如何向我保证其客观性与严谨性呢?接下来,让我们进入到今天我方的论述。今天我方首先同理有效性。您讲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很多,我方在举证中已经告知您有一个数据,即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现象: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成本低。这是我们的一个论点。
第二个论点是什么呢?是我们今天的建构主义心理学告诉我们,相对于让儿童通过害怕惩罚而意识到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通过教育让他们理解到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这才是有效的手段。并且我方也为您提供了一个案例:美国对 176 名平均年龄 14 岁的少年犯,随机分配进行多元教育改革和传统的监狱改造。四年后,前者的再犯率为 29%,而后者为 74%。教育的解决力度和效度都体现出来了,那么还需要您方给出您方今天所谓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它的优势到底在哪里?
第二点是,今天我们对比完教育的难点与弊端。我们现在说的是以教育为主,以成熟为主,最差的情况是教育经费不足。那我们现在来看看对方提出的一些制度,这样一个强硬手段,它的不足之处到底在哪里?第一点,我方在演讲稿中提到的标签化,如果他们在年轻的时候就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并受到严厉的刑罚,他们可能会因此产生逆反心理和行为,并产生再次犯罪的风险。我方在演讲稿中也有给出相关数据,这些未成年人出狱以后,有 51%对自己的关系机制,或者说是没有一个改过的表现。第二个点,是其教育机会受限,这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学业成绩,更可能会阻碍他们未来的发展。一个未成年人被关进监狱以后,他将来出狱进入社会,该如何处置自己,该如何自主生活,该如何找到一份工作,这都是您方今天并没有给到我论述的。所以说我们今天提到这样一项法律,我们并不是将未成年人当成一个肆意妄为的孩子,而是把他当成一个可以教化的人。
该如何实施呢?例如社会调查这一方面,社会调查这些内容都源于民众,您方又该如何向我保证其客观性与严谨性呢?接下来,让我们进入到今天我方的论述。今天我方首先同理有效性。您讲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很多,我方在举证中已经告知您有一个数据,即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现象: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成本低。这是我们的一个论点。
第二个论点是什么呢?是我们今天的建构主义心理学告诉我们,相对于让儿童通过害怕惩罚而意识到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通过教育让他们理解到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这才是有效的手段。并且我方也为您提供了一个案例:美国对 176 名平均年龄 14 岁的少年犯,随机分配进行多元教育改革和传统的监狱改造。四年后,前者的再犯率为 29%,而后者为 74%。教育的解决力度和效度都体现出来了,那么还需要您方给出您方今天所谓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它的优势到底在哪里?
第二点是,今天我们对比完教育的难点与弊端。我们现在说的是以教育为主,以成熟为主,最差的情况是教育经费不足。那我们现在来看看对方提出的一些制度,这样一个强硬手段,它的不足之处到底在哪里?第一点,我方在演讲稿中提到的标签化,如果他们在年轻的时候就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并受到严厉的刑罚,他们可能会因此产生逆反心理和行为,并产生再次犯罪的风险。我方在演讲稿中也有给出相关数据,这些未成年人出狱以后,有 51%对自己的关系机制,或者说是没有一个改过的表现。第二个点,是其教育机会受限,这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学业成绩,更可能会阻碍他们未来的发展。一个未成年人被关进监狱以后,他将来出狱进入社会,该如何处置自己,该如何自主生活,该如何找到一份工作,这都是您方今天并没有给到我论述的。所以说我们今天提到这样一项法律,我们并不是将未成年人当成一个肆意妄为的孩子,而是把他当成一个可以教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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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当今中国是否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标准在于该制度与以教育为主的方式相比,是否更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更多的弊端。
反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而应该以教育为主,因为教育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更有效,且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我方认为您方存在问题。您方所谓的恶意并非通过合理评判,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我方认为,在恶意不高的情况下,那些您方认为可以被教化的人,却被归纳到判刑的范畴,这是不合理的。我方所关注的是那些重大罪行。首先,犯罪问题在真理之上,是可以被立法规范的;其次,这可以解决法律空白。然而,您方刚才的表现,我方认为存在问题,我方的攻防并非如您所说的是毁坏的。我方提出了几件事情。第一件,一个未受教化的刚到 12 岁的女孩,将 5 岁小女孩溺死在井下并扔臭嘴 6 天,您认为这样的未受教化的小孩杀人无罪,还觉得她可怜,那被伤害的孩子就不可怜吗?对方强调这是个例,但即便在个例上,这样的行为也不能被忽视。正方认为,不能因为恶意重的人占少数,就成为反方不能立法的理由。第二件,您说教育有用,那请您具体说明如何教育。我方已经提到,我们有专门教育,包括政治教育、专门学校教育等多方面。例如 2020 年,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治安处罚后送入专门学校,但由于家长的逼迫,导致学校审批制度出现问题,最后学校对学生放任不管。然而,我方今天有一个数据,在上海,通过加强小学教育,将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从 5%降到了 1%。在武汉等三省的情况中,12 - 15 周岁犯罪率为 50%,11 岁以下犯罪率为 65%,16 - 21 岁犯罪率为 40%,在成年累犯中,7 / 8 的人曾是少年犯。这说明教育并非毫无作用。第三件,正方会给大家贴标签吗?按照您方的逻辑,如果不贴标签的教育是无效的,那么您对待犯罪嫌疑人和杀人犯的态度,就是不是杀人犯,就是重刑犯,这意味着教育上存在标签化行为,您方无法用这样的立场来反驳我方。第四件,您说好像能够降低犯罪率,那具体如何降低呢?我方有数据表明,北京市人民法院仅有 9%的人愿意接受有犯罪前科的人作为同事。按照您方的逻辑,杀人犯罪释放出来的人不应该被谴责,难道应该大家欢迎他出来并给他找个好工作吗?所以,犯罪者对所有人权益的侵犯是有代价的,这是不可避免的。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二辩:
正方: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我方认为您方存在问题。您方所谓的恶意并非通过合理评判,而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我方认为,在恶意不高的情况下,那些您方认为可以被教化的人,却被归纳到判刑的范畴,这是不合理的。我方所关注的是那些重大罪行。首先,犯罪问题在真理之上,是可以被立法规范的;其次,这可以解决法律空白。然而,您方刚才的表现,我方认为存在问题,我方的攻防并非如您所说的是毁坏的。我方提出了几件事情。第一件,一个未受教化的刚到 12 岁的女孩,将 5 岁小女孩溺死在井下并扔臭嘴 6 天,您认为这样的未受教化的小孩杀人无罪,还觉得她可怜,那被伤害的孩子就不可怜吗?对方强调这是个例,但即便在个例上,这样的行为也不能被忽视。正方认为,不能因为恶意重的人占少数,就成为反方不能立法的理由。第二件,您说教育有用,那请您具体说明如何教育。我方已经提到,我们有专门教育,包括政治教育、专门学校教育等多方面。例如 2020 年,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治安处罚后送入专门学校,但由于家长的逼迫,导致学校审批制度出现问题,最后学校对学生放任不管。然而,我方今天有一个数据,在上海,通过加强小学教育,将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从 5%降到了 1%。在武汉等三省的情况中,12 - 15 周岁犯罪率为 50%,11 岁以下犯罪率为 65%,16 - 21 岁犯罪率为 40%,在成年累犯中,7 / 8 的人曾是少年犯。这说明教育并非毫无作用。第三件,正方会给大家贴标签吗?按照您方的逻辑,如果不贴标签的教育是无效的,那么您对待犯罪嫌疑人和杀人犯的态度,就是不是杀人犯,就是重刑犯,这意味着教育上存在标签化行为,您方无法用这样的立场来反驳我方。第四件,您说好像能够降低犯罪率,那具体如何降低呢?我方有数据表明,北京市人民法院仅有 9%的人愿意接受有犯罪前科的人作为同事。按照您方的逻辑,杀人犯罪释放出来的人不应该被谴责,难道应该大家欢迎他出来并给他找个好工作吗?所以,犯罪者对所有人权益的侵犯是有代价的,这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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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通过一系列事例和数据对反方二辩进行质询:
经常点评环节,每位评委点评时间为 2 分钟,首先请张博然评委进行点评。
能听见。听到可以听到啊,好的,我们这边可以听到,我们听不到,我们听不到啊,因为我们这边先。那个前辈能麻烦您再试一下音吗?好哈,我现在说话 C 前好开始 OK 确定(此部分与点评内容无关,予以删除)
这个环节安排的(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理解为对辩题讨论环节的感受),我个人觉得反方存在一些问题。很多人提到孩子的问题,但反方没有给出充分的回应。在我看来,希望双方能像扎实的技术定义一样,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好的,感谢张博然评委的精彩点评。
经常点评环节,每位评委点评时间为 2 分钟,首先请张博然评委进行点评。
能听见。听到可以听到啊,好的,我们这边可以听到,我们听不到,我们听不到啊,因为我们这边先。那个前辈能麻烦您再试一下音吗?好哈,我现在说话 C 前好开始 OK 确定(此部分与点评内容无关,予以删除)
这个环节安排的(此处表述不太清晰,可理解为对辩题讨论环节的感受),我个人觉得反方存在一些问题。很多人提到孩子的问题,但反方没有给出充分的回应。在我看来,希望双方能像扎实的技术定义一样,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好的,感谢张博然评委的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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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飘评委进行点评:
我简单分享一下我的看法。若我所言不会影响后面对于考试的判断和认知,那我认为目前的情况是,我觉得不太理想。比如在教育方面,或者说当把孩子送进监狱时,他们在监狱中可能无法得到良好的改造,失败后情况会更糟糕。如果在申请罪名时,主张一旦失败,且没有经过较为基本的审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能否在社会上适应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或者说在正常情况下感应这些生态是否没关系,我觉得刚才这一块目前来讲不太好。但是我觉得后面组织方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前场表现不多,已经有了两分的差距。
同样,我认为在好过场的时候,正方更需要去解释一下,对待正方组诉案件当中的未成年人数据。我觉得目前反方对于教育作用的展现,反方有比较大的空间。反方需要告诉我,在这些相对比较案件当中,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这是目前正方需要积极解决的问题,以及我刚刚提到的对于教育或者包括建议当中教化的减少这些问题的延伸。我觉得这些是后面比较重要的部分,否则我觉得你们的表现会相对稍弱一些。OK,这是我经过考虑后得出的看法。
马飘评委进行点评:
我简单分享一下我的看法。若我所言不会影响后面对于考试的判断和认知,那我认为目前的情况是,我觉得不太理想。比如在教育方面,或者说当把孩子送进监狱时,他们在监狱中可能无法得到良好的改造,失败后情况会更糟糕。如果在申请罪名时,主张一旦失败,且没有经过较为基本的审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能否在社会上适应问题,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或者说在正常情况下感应这些生态是否没关系,我觉得刚才这一块目前来讲不太好。但是我觉得后面组织方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前场表现不多,已经有了两分的差距。
同样,我认为在好过场的时候,正方更需要去解释一下,对待正方组诉案件当中的未成年人数据。我觉得目前反方对于教育作用的展现,反方有比较大的空间。反方需要告诉我,在这些相对比较案件当中,我们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这是目前正方需要积极解决的问题,以及我刚刚提到的对于教育或者包括建议当中教化的减少这些问题的延伸。我觉得这些是后面比较重要的部分,否则我觉得你们的表现会相对稍弱一些。OK,这是我经过考虑后得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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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层面上,目前并入的核心好处来自于类似于依靠教育。问题在于,为何正方做不到或做不好,这是我所好奇的。或许这个说法稍显极端,但便于理解。比如,有人认为小孩进监狱也需要教育,监狱没有教育吗?甚至说他们需要义务教育,我曾在某次社会新闻中看到,他们在监狱中也是会受教育、会上课的。说实话,如果小能想和正方去拼所谓的他们出来之后的标签化效应,以及监狱做得不好,我认为这件事风险较大。正方给出的态度可能会更贴切些。那这个东西精准吗?有人说那社会压抑,世界上死的人都很凄惨,可这反而不是更压抑了吗?说有人惨,是因为他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那死的人不是更惨?所以我觉得也要从这方面去教导。我其实觉得反方比较吃亏,包括你们去打的评价到底是否有这种倾向,我也会觉得,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反方而言,这不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战场。但如果反方想要在目前现阶段理论的话,我认为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你们现实中能否在后面指出到底所谓的这种看法或今天察觉到的哪里不好,哪里完全不可承受。要不就是稍微大一点地去解释,比如父子这种年龄的下降,或者这种东西创造的制度本身可能存在问题,为何我们要这样办。因为想要大的东西,相对意义的缺乏可能会比较大。但是在现状下,我觉得一定程度上弥补监狱的不足,可能面临的风险会更大。那或许如果有一定的可能性,比如去解释把年龄大幅下降,降到 7 岁、6 岁、5 岁,之前的行政不可控制。如果能做到的话,我觉得在一些可以过去的地方不是问题。
在事实层面上,目前并入的核心好处来自于类似于依靠教育。问题在于,为何正方做不到或做不好,这是我所好奇的。或许这个说法稍显极端,但便于理解。比如,有人认为小孩进监狱也需要教育,监狱没有教育吗?甚至说他们需要义务教育,我曾在某次社会新闻中看到,他们在监狱中也是会受教育、会上课的。说实话,如果小能想和正方去拼所谓的他们出来之后的标签化效应,以及监狱做得不好,我认为这件事风险较大。正方给出的态度可能会更贴切些。那这个东西精准吗?有人说那社会压抑,世界上死的人都很凄惨,可这反而不是更压抑了吗?说有人惨,是因为他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那死的人不是更惨?所以我觉得也要从这方面去教导。我其实觉得反方比较吃亏,包括你们去打的评价到底是否有这种倾向,我也会觉得,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反方而言,这不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战场。但如果反方想要在目前现阶段理论的话,我认为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你们现实中能否在后面指出到底所谓的这种看法或今天察觉到的哪里不好,哪里完全不可承受。要不就是稍微大一点地去解释,比如父子这种年龄的下降,或者这种东西创造的制度本身可能存在问题,为何我们要这样办。因为想要大的东西,相对意义的缺乏可能会比较大。但是在现状下,我觉得一定程度上弥补监狱的不足,可能面临的风险会更大。那或许如果有一定的可能性,比如去解释把年龄大幅下降,降到 7 岁、6 岁、5 岁,之前的行政不可控制。如果能做到的话,我觉得在一些可以过去的地方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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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给出判断标准。
未明确得出结论。
这段话里较精彩的三句话: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首先,在前半场,当一方站在恶意可对意评价的时候却未进行评价。那么请问,恶意的评价标准到底是什么?比如,我捅了对方一刀是恶意,那统一方三个是什么意思?再者,对于社会调研,有人今天犯罪被抓进去,通过其朋友的讲述,他平时是个好人,昨天还扶老奶奶过马路。那么,恶意到底该如何评价?其评价标准又该怎样确定?这需要对方论证。
其次,我们的数据表明,现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有 48%的情况是一时冲动,有 20.27%的人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有 37%的人不知道是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所以,更多的可能是由于冲动而导致后面的一系列影响,并非是可怜他们。我们要从根源性去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犯罪人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程度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我们不应只关注如何从新制定后续的秩序,这是不合理的。我们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做不好事情,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再来往后说。对方一直用这种课案来说现在的刑法该如何调整、制定,而我们可以用关爱等例子进行回应,要从多方面评定一个人,这种由于冲动导致的是最根本的原因,那么刑法的坚定合理性在哪里?
再者,什么叫做最有效?我们的犯罪率是 7%,我们的准件秘梳理显示,从 29%变为了现在的情况,其改造和传统的精密改造分别是 29%和 74%。由此可见,现在的专门矫正效果是非常明显的。那这个实施制度到底是怎样的呢?难道不看看实施过程中的难度和高昂成本,总是说未来可能是最有利的吗?
最后,我们来说说情感方面的独特优势。难道把小孩关进去,不考虑他出来后的情况以及对他的破坏弊端吗?我们已经阐述了这种无刑心理对他的极大影响。
好的,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反方三辩·质询小结
首先,在前半场,当一方站在恶意可对意评价的时候却未进行评价。那么请问,恶意的评价标准到底是什么?比如,我捅了对方一刀是恶意,那统一方三个是什么意思?再者,对于社会调研,有人今天犯罪被抓进去,通过其朋友的讲述,他平时是个好人,昨天还扶老奶奶过马路。那么,恶意到底该如何评价?其评价标准又该怎样确定?这需要对方论证。
其次,我们的数据表明,现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有 48%的情况是一时冲动,有 20.27%的人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有 37%的人不知道是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所以,更多的可能是由于冲动而导致后面的一系列影响,并非是可怜他们。我们要从根源性去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犯罪人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程度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我们不应只关注如何从新制定后续的秩序,这是不合理的。我们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做不好事情,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再来往后说。对方一直用这种课案来说现在的刑法该如何调整、制定,而我们可以用关爱等例子进行回应,要从多方面评定一个人,这种由于冲动导致的是最根本的原因,那么刑法的坚定合理性在哪里?
再者,什么叫做最有效?我们的犯罪率是 7%,我们的准件秘梳理显示,从 29%变为了现在的情况,其改造和传统的精密改造分别是 29%和 74%。由此可见,现在的专门矫正效果是非常明显的。那这个实施制度到底是怎样的呢?难道不看看实施过程中的难度和高昂成本,总是说未来可能是最有利的吗?
最后,我们来说说情感方面的独特优势。难道把小孩关进去,不考虑他出来后的情况以及对他的破坏弊端吗?我们已经阐述了这种无刑心理对他的极大影响。
好的,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如果反方说“占中的倡导世界不合理”,那么反方倡导的是什么?冲动杀人的孩子难道不是杀人吗?冲动强奸难道不是强奸吗?一个 12 岁的小男孩冲动杀人,将女童摁在井下,16 天后尸体被发现。您认为他还是个孩子,他没有受到太多教育,他的父母来自乡村。您觉得这样就可以了吗?您认罪了,那受害者女朋友的家长怎么办?受害者没有完全的身份该怎么办?您从来没有给大家解释过。不是我针对您,而是正方,是您站在犯罪嫌疑人和杀害人者的视角说“我只是小孩”。那么您做的事情呢?您有没有想过您到底做了什么?
正方告诉我说,是不是有一部分人本身不是那么恶意的。对呀,不是那么恶意的,为什么会被恶意补足年龄刑事责任判罚呢?如果有改造的机会,为什么正方会利用这个制度去判罚呢?
这种情况下,反方告诉我说,正方没有法定的行为,我告诉您,有。在恶意补充年龄规则中,恶意是指法律意义上行为人没有在正当理由或者借口情况下故意做出不法行为,只有具备此等恶意才适用于补足年龄措施。而在 2024 年中国政法大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视频中提到,由立法机关和本身公权力做保障,不会因个人情感而采取不公正的恶意判罚手段。我把您所有恶意判出来的方式给您补回去了,您却只能告诉我说在反方认为判不出来,凭什么我退出来说,就算您告诉我反方判不出来,凭什么我退出来说,就算告诉我反方判不出来,只是现行法律从来不只有这个制度有恶意的判法。在民法典 154 条中,恶意串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劳动法相关条文在主观恶意支付劳动报酬方面的恶意,这些都是现行法律下恶意可以被判罚出来的理由。
正方代表全盘证实我退回来了,反方告诉我说要有证据,正方没有证据吗?我是退回来的,我刚说这事,您又去查证据。您说咱看那些监狱的 2023 年数据,有一个监狱中那些被改造的未成年人严重刑事案件盗车率 19.82%,未严重犯罪(那些抢劫罪不算真正伤害他人身体案件、损失生命的)盗车率 21.86%。您告诉我没有作用,这种低到离谱的概率,甚至导致最后报告结果显示未成年人自己觉得没用。您认为这种教育真的有用吗?
我再举个更任性点的例子,2023 年不叛逆的数据,11 岁以下的儿童爱班率高达 65%,如果这样,为什么再犯率高达 65%,为什么长大之后成年累犯率依然在 7/8 呢?这种危害社会权益的事情,为什么在反方看来依然应该进行呢?反方告诉我说要维护孩童权益,比如说我们今天聊的,下一次孩童做出的事情,侵害了社会普遍人的安全,造成了社会恶劣影响,那我们到底要不要维护这个恶意杀人的人的权益呢?这是一个司法原因需要敬畏的问题。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正方三辩·质询小结
如果反方说“占中的倡导世界不合理”,那么反方倡导的是什么?冲动杀人的孩子难道不是杀人吗?冲动强奸难道不是强奸吗?一个 12 岁的小男孩冲动杀人,将女童摁在井下,16 天后尸体被发现。您认为他还是个孩子,他没有受到太多教育,他的父母来自乡村。您觉得这样就可以了吗?您认罪了,那受害者女朋友的家长怎么办?受害者没有完全的身份该怎么办?您从来没有给大家解释过。不是我针对您,而是正方,是您站在犯罪嫌疑人和杀害人者的视角说“我只是小孩”。那么您做的事情呢?您有没有想过您到底做了什么?
正方告诉我说,是不是有一部分人本身不是那么恶意的。对呀,不是那么恶意的,为什么会被恶意补足年龄刑事责任判罚呢?如果有改造的机会,为什么正方会利用这个制度去判罚呢?
这种情况下,反方告诉我说,正方没有法定的行为,我告诉您,有。在恶意补充年龄规则中,恶意是指法律意义上行为人没有在正当理由或者借口情况下故意做出不法行为,只有具备此等恶意才适用于补足年龄措施。而在 2024 年中国政法大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视频中提到,由立法机关和本身公权力做保障,不会因个人情感而采取不公正的恶意判罚手段。我把您所有恶意判出来的方式给您补回去了,您却只能告诉我说在反方认为判不出来,凭什么我退出来说,就算您告诉我反方判不出来,凭什么我退出来说,就算告诉我反方判不出来,只是现行法律从来不只有这个制度有恶意的判法。在民法典 154 条中,恶意串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劳动法相关条文在主观恶意支付劳动报酬方面的恶意,这些都是现行法律下恶意可以被判罚出来的理由。
正方代表全盘证实我退回来了,反方告诉我说要有证据,正方没有证据吗?我是退回来的,我刚说这事,您又去查证据。您说咱看那些监狱的 2023 年数据,有一个监狱中那些被改造的未成年人严重刑事案件盗车率 19.82%,未严重犯罪(那些抢劫罪不算真正伤害他人身体案件、损失生命的)盗车率 21.86%。您告诉我没有作用,这种低到离谱的概率,甚至导致最后报告结果显示未成年人自己觉得没用。您认为这种教育真的有用吗?
我再举个更任性点的例子,2023 年不叛逆的数据,11 岁以下的儿童爱班率高达 65%,如果这样,为什么再犯率高达 65%,为什么长大之后成年累犯率依然在 7/8 呢?这种危害社会权益的事情,为什么在反方看来依然应该进行呢?反方告诉我说要维护孩童权益,比如说我们今天聊的,下一次孩童做出的事情,侵害了社会普遍人的安全,造成了社会恶劣影响,那我们到底要不要维护这个恶意杀人的人的权益呢?这是一个司法原因需要敬畏的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者权益,同时对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的惩处和教育改造,该制度具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且现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效果不佳,实施该制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自由辩论
2019 年 10 月 20 日,辽宁大连的 10 岁女孩被 13 岁男孩杀害并抛尸,受害者尸体被发现时,杀害者还在旁边高呼,如果是我干的,我才会坐牢,我才虚岁 13 岁。您认为这种恶童不应被法律所追究吗?到底有多少儿童真的有大作为?这是一方举证人的想法,一方始终悲哀,就告诉我个案和正义应该是深思到全部安全存在。
在个案的比较中,不应该判刑犯,他们退到的不是大多数人,因为现在一个未成年人杀人的概率是 0,所以当今中国所有杀人的惩罚都应该提上。恶意未成年人是否应该逃避法律制裁?一个只是告诉我劳动法一样和方案依法一样,方案在法,但未成年人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存在问题,法也告诉我说能看,案例告诉我说能看,反方告诉我不能看,凭什么?第二件事,第三件事,没有看到您对我的问题进行回答。我现在说这个省份如此,杀人类罪名都要取消,特也好,其实政府,其实正方也不知道到底应该怎么衡量,他只是告诉合法,然后这个政府规定,但是真正实施应该怎么办,依政不知道如何操作。
我们回来看一个问题,您要告诉我说刑罚有也有可能会有积极的强制作用,那么我们这样一个细水长流的事情,并不像您刚所说的那种一刀切的迫害,而是您方的迫害力度更大吗?所以不是正方举证说出来,而是反方不敢进行举证,他只敢告诉我说反方认为他做不出来,可是二三年的,二四年的报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检查工作事情,通过五种激励评估方式交流,公权力应然能够阻止,在本身公权力介入绝对公平的情况下,您凭什么告诉我说您觉得不能?我方从形式法律角度告诉您,我方说为什么我方始终维护回去了,既然让我方告诉我,那我就回复。我方说为什么我方始终维护回去了,既然让我方告诉我,那我就法庭回过去好了,这做法给您,要明确规定心理案件心理调查作为一种参考,而不是一种客观的绝对证据立法。这是以继是往上走吧,我们看到的是 1979 和 5 年第理都人项 146 名的数据显示,这调查的教育的小,那在他率有 26%,还是您方后的占的一个 79%,这就是您方告诉我的重要问题吗?
所以您也确认了在法律层面的可行性,只是反方认为不行,您说了一大堆,都说了一分钟,您没有告诉我反方为什么不行。其次,您举的这个案例是万国的,2023 年中国本身年究造个率仅到了 19,那些刑事普通案件造成率在 20,而二三年武汉劳改约的 11 岁以下,为什么有人代班率高达 65%,您说中国犯罪行了,所以啊,您跟我说中国各国的,您不看好,我就进行说大学进不看好,我进是 2022 年数据形式,2022 年我国专门小镇教育示范区的占据率就 4.9%,这就是一个证明啊,我们的数据您也不看。这为什么叫示范区?
对方现在告诉我说外国的跟我们国家国情不符合,分析看我们国家教内小规林教育有教育他也不好,他一个劲的告诉我说刑法政自我恋来更不好,英国这个案例的形式,这个恶意阻断的这个小男孩,最后判了 8 年之后,依旧在外面屡屡犯罪,这就是您告诉我的恶意案件就好了吗?所以您也没有办法看到正方的可行性数据,究其量您只能告诉大家您反驳不过我方,没有办法猜到正方的数据,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情您告诉我会再办,那么按照您的逻辑,现行已经规定了,14 - 16 岁,12 - 10 岁都是按到今年都应该取消。我方不太明白您方这话的意义在哪里,希望您方能解释清楚。我方这样才跟您说好了,循行举证有效性您都不看,那我们看看破坏,破坏力到底谁更强啊?
我们先看到的是刑罚上的一刀切,让这部分小孩被贴上杀人犯的标签,已经告诉我是罪有应得,至于他是否合适我不管,然后呢,我们先告诉您说百分之 17 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很难再受罚,那您一方告诉我说对他们活该是这样吗?所以正方打反,反方打正方的逻辑是因为只判了六年,出来之后继续再判,只是本身现在不管是哪怕没有知道辩题,因为已经定到刑判子 14 - 16 岁依然在这个时间,您打的是现行所有针对儿童宪法的例子,法定刑的区域,而不是这套变形的局的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组海南大学二次美报告我国对恶意赌读年龄制度国体化规判,告诉我说当不采用所谓的恶意赌足不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也不考虑主观恶意才会导致一刀切的年龄方向,导致本身没有办法做到,没有办法做到对走向的适应,告诉我您不是一刀切模式,首先不是特别明确,为什么您方告诉我说目前您的 7 - 12 岁就不是一刀切了,这个是您现在其实是一种弹性年龄制度吗?其次我继续问您,那些接触了杀人犯的人,在这化的过程中,他们的社会关系被截断,他们的专业知识及对方,他们跟不上这个互联网时代,他们该怎么活下去呢?
所以正方的重点从来不是 7 - 12 岁,而是当您的恶意被正方鉴定起,当您的恶意被人民发现,当发现您是故意将 6 岁女童分尸成 6 块的时候,您就应该受到惩罚。在正方重点的核心在于恶意者,不在于年龄,反方中间,打败万物为造毁人行为开上您的逻辑,既然您所有的罪犯都会被打上标签,我们不应该对所有的罪犯一视同仁。您方不要以选择的方式来打,然后今天我们这边有实政解释,76%以上的人都会认为,6.8%的人被问到假如是老板,您愿不愿意主动给一个有能力的人涨 30%的钱,说的人都会表示我不愿意,30%以上的人选择按倍基金,只有 15%的人可能会选择我真实表示我愿意,这是我们看的现实所在,哪一方又不看这种现实?为什么是对的,为什么是正常的,为什么是不对的。我方不太明白,您方为什么说不对,因为是他犯的罪,因为他 12 岁犯罪,因为他侵犯了另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这才是对方不对的。如果对方在无条件反应罪没有办错的孩子,给他打上半个月的标签,您可以说对方无理取闹,可是本身您抛弃了案件中那个孩子犯下的滔天恶行,那个本身心碎的女童在电梯里,在那个奶奶离开后,就被您从 12 楼摔到屋里,在这种情况下,您告诉我您要保护这个犯罪嫌疑人,您方不要老是在我方跟您聊普适的时候,您方跟我聊个案,我方跟您聊个案的时候,您又开始跟我聊普适,这才是您方的问题所在吧。我方今天想聊的是,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就像您方不走正确的方向,但是我方是以强调必要性的方式,都把他们贴上了一个罪人的标签,您是要他们没有办法辩解,但是和正方这种方法跟您聊的嘛。请体会一下正方的立法角度,正方的角度来恶意不来源于年龄,反方始终没有去对此进行攻击,反而告诉我们反方只在意年龄,正方不看年龄,年龄您在意啥呀?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自由辩论
2019 年 10 月 20 日,辽宁大连的 10 岁女孩被 13 岁男孩杀害并抛尸,受害者尸体被发现时,杀害者还在旁边高呼,如果是我干的,我才会坐牢,我才虚岁 13 岁。您认为这种恶童不应被法律所追究吗?到底有多少儿童真的有大作为?这是一方举证人的想法,一方始终悲哀,就告诉我个案和正义应该是深思到全部安全存在。
在个案的比较中,不应该判刑犯,他们退到的不是大多数人,因为现在一个未成年人杀人的概率是 0,所以当今中国所有杀人的惩罚都应该提上。恶意未成年人是否应该逃避法律制裁?一个只是告诉我劳动法一样和方案依法一样,方案在法,但未成年人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存在问题,法也告诉我说能看,案例告诉我说能看,反方告诉我不能看,凭什么?第二件事,第三件事,没有看到您对我的问题进行回答。我现在说这个省份如此,杀人类罪名都要取消,特也好,其实政府,其实正方也不知道到底应该怎么衡量,他只是告诉合法,然后这个政府规定,但是真正实施应该怎么办,依政不知道如何操作。
我们回来看一个问题,您要告诉我说刑罚有也有可能会有积极的强制作用,那么我们这样一个细水长流的事情,并不像您刚所说的那种一刀切的迫害,而是您方的迫害力度更大吗?所以不是正方举证说出来,而是反方不敢进行举证,他只敢告诉我说反方认为他做不出来,可是二三年的,二四年的报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检查工作事情,通过五种激励评估方式交流,公权力应然能够阻止,在本身公权力介入绝对公平的情况下,您凭什么告诉我说您觉得不能?我方从形式法律角度告诉您,我方说为什么我方始终维护回去了,既然让我方告诉我,那我就回复。我方说为什么我方始终维护回去了,既然让我方告诉我,那我就法庭回过去好了,这做法给您,要明确规定心理案件心理调查作为一种参考,而不是一种客观的绝对证据立法。这是以继是往上走吧,我们看到的是 1979 和 5 年第理都人项 146 名的数据显示,这调查的教育的小,那在他率有 26%,还是您方后的占的一个 79%,这就是您方告诉我的重要问题吗?
所以您也确认了在法律层面的可行性,只是反方认为不行,您说了一大堆,都说了一分钟,您没有告诉我反方为什么不行。其次,您举的这个案例是万国的,2023 年中国本身年究造个率仅到了 19,那些刑事普通案件造成率在 20,而二三年武汉劳改约的 11 岁以下,为什么有人代班率高达 65%,您说中国犯罪行了,所以啊,您跟我说中国各国的,您不看好,我就进行说大学进不看好,我进是 2022 年数据形式,2022 年我国专门小镇教育示范区的占据率就 4.9%,这就是一个证明啊,我们的数据您也不看。这为什么叫示范区?
对方现在告诉我说外国的跟我们国家国情不符合,分析看我们国家教内小规林教育有教育他也不好,他一个劲的告诉我说刑法政自我恋来更不好,英国这个案例的形式,这个恶意阻断的这个小男孩,最后判了 8 年之后,依旧在外面屡屡犯罪,这就是您告诉我的恶意案件就好了吗?所以您也没有办法看到正方的可行性数据,究其量您只能告诉大家您反驳不过我方,没有办法猜到正方的数据,这是第一件事。第二件事情您告诉我会再办,那么按照您的逻辑,现行已经规定了,14 - 16 岁,12 - 10 岁都是按到今年都应该取消。我方不太明白您方这话的意义在哪里,希望您方能解释清楚。我方这样才跟您说好了,循行举证有效性您都不看,那我们看看破坏,破坏力到底谁更强啊?
我们先看到的是刑罚上的一刀切,让这部分小孩被贴上杀人犯的标签,已经告诉我是罪有应得,至于他是否合适我不管,然后呢,我们先告诉您说百分之 17 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很难再受罚,那您一方告诉我说对他们活该是这样吗?所以正方打反,反方打正方的逻辑是因为只判了六年,出来之后继续再判,只是本身现在不管是哪怕没有知道辩题,因为已经定到刑判子 14 - 16 岁依然在这个时间,您打的是现行所有针对儿童宪法的例子,法定刑的区域,而不是这套变形的局的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组海南大学二次美报告我国对恶意赌读年龄制度国体化规判,告诉我说当不采用所谓的恶意赌足不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也不考虑主观恶意才会导致一刀切的年龄方向,导致本身没有办法做到,没有办法做到对走向的适应,告诉我您不是一刀切模式,首先不是特别明确,为什么您方告诉我说目前您的 7 - 12 岁就不是一刀切了,这个是您现在其实是一种弹性年龄制度吗?其次我继续问您,那些接触了杀人犯的人,在这化的过程中,他们的社会关系被截断,他们的专业知识及对方,他们跟不上这个互联网时代,他们该怎么活下去呢?
所以正方的重点从来不是 7 - 12 岁,而是当您的恶意被正方鉴定起,当您的恶意被人民发现,当发现您是故意将 6 岁女童分尸成 6 块的时候,您就应该受到惩罚。在正方重点的核心在于恶意者,不在于年龄,反方中间,打败万物为造毁人行为开上您的逻辑,既然您所有的罪犯都会被打上标签,我们不应该对所有的罪犯一视同仁。您方不要以选择的方式来打,然后今天我们这边有实政解释,76%以上的人都会认为,6.8%的人被问到假如是老板,您愿不愿意主动给一个有能力的人涨 30%的钱,说的人都会表示我不愿意,30%以上的人选择按倍基金,只有 15%的人可能会选择我真实表示我愿意,这是我们看的现实所在,哪一方又不看这种现实?为什么是对的,为什么是正常的,为什么是不对的。我方不太明白,您方为什么说不对,因为是他犯的罪,因为他 12 岁犯罪,因为他侵犯了另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这才是对方不对的。如果对方在无条件反应罪没有办错的孩子,给他打上半个月的标签,您可以说对方无理取闹,可是本身您抛弃了案件中那个孩子犯下的滔天恶行,那个本身心碎的女童在电梯里,在那个奶奶离开后,就被您从 12 楼摔到屋里,在这种情况下,您告诉我您要保护这个犯罪嫌疑人,您方不要老是在我方跟您聊普适的时候,您方跟我聊个案,我方跟您聊个案的时候,您又开始跟我聊普适,这才是您方的问题所在吧。我方今天想聊的是,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就像您方不走正确的方向,但是我方是以强调必要性的方式,都把他们贴上了一个罪人的标签,您是要他们没有办法辩解,但是和正方这种方法跟您聊的嘛。请体会一下正方的立法角度,正方的角度来恶意不来源于年龄,反方始终没有去对此进行攻击,反而告诉我们反方只在意年龄,正方不看年龄,年龄您在意啥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首先,在目前刑事责任年龄的框架下,对于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应依据恶意进行追究,对方未给出具体数据说明有多少未成年人存在这样的恶意。我方数据表明,2023 年未成年人犯罪报告白皮书显示,40%左右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冲动犯罪,而非对方所说的预谋犯罪。其次,我方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家长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再者,以 1975 年至 1995 年美国媒体中的案子调查显示,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得到了一部分良好的实施。这才是我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并非对方用个案所描述的那般罪恶滔天,也不是对方所认为的主观恶意极大。
其次,我们来对比双方的观点。对方告知我方不要强调教育,因为刑罚中已包含教育内容,但我方认为并非如此。我方倡导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刑罚,是因为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尤其是在对方未论证大部分未成年人对教育的认知情况时,就不断强调应该对其进行刑罚,而不考虑其后续能否回归社会。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的教育是有效的,且我国有有效的矫治教育以及社区矫治法的规定,这种矫治是有效且可以继续推行下去的。我们不明白为何要抛弃这部分教育,而从头制造一个新的案件并建立一个新的制度来干扰。对方表示目前恶意的衡量是有必要的且非常简单,但我方认为目前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如此热烈,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令人震惊。但我方从不认为儿童恶毒就应该进行处决。我方认为,过早将小孩关进监狱,可能会使其产生破败心理,40%左右的未成年人罪犯会在出狱后感到迷茫,不知未来该如何发展。我们今天更应看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应采取强制暴力手段,而应采用细水长流的方式来解决。对方可能会说,目前的教育可能存在各种问题,但我们的教育媒体有着不同于其他的价值,无论是在同一作品中,还是从更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都是如此。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首先,在目前刑事责任年龄的框架下,对于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应依据恶意进行追究,对方未给出具体数据说明有多少未成年人存在这样的恶意。我方数据表明,2023 年未成年人犯罪报告白皮书显示,40%左右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冲动犯罪,而非对方所说的预谋犯罪。其次,我方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家长受教育程度较低,他们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再者,以 1975 年至 1995 年美国媒体中的案子调查显示,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得到了一部分良好的实施。这才是我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并非对方用个案所描述的那般罪恶滔天,也不是对方所认为的主观恶意极大。
其次,我们来对比双方的观点。对方告知我方不要强调教育,因为刑罚中已包含教育内容,但我方认为并非如此。我方倡导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刑罚,是因为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尤其是在对方未论证大部分未成年人对教育的认知情况时,就不断强调应该对其进行刑罚,而不考虑其后续能否回归社会。我们看到未成年人的教育是有效的,且我国有有效的矫治教育以及社区矫治法的规定,这种矫治是有效且可以继续推行下去的。我们不明白为何要抛弃这部分教育,而从头制造一个新的案件并建立一个新的制度来干扰。对方表示目前恶意的衡量是有必要的且非常简单,但我方认为目前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如此热烈,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令人震惊。但我方从不认为儿童恶毒就应该进行处决。我方认为,过早将小孩关进监狱,可能会使其产生破败心理,40%左右的未成年人罪犯会在出狱后感到迷茫,不知未来该如何发展。我们今天更应看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应采取强制暴力手段,而应采用细水长流的方式来解决。对方可能会说,目前的教育可能存在各种问题,但我们的教育媒体有着不同于其他的价值,无论是在同一作品中,还是从更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都是如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而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问题,采取细水长流的方式解决,避免刑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在政策的设计并非一家之言,其所有的合理性应回归社会现实,探讨它与时代的基本水平是否相符。以往,11 岁或许有着不同的意义,但在当前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成人化的趋势。我 20 多岁都不敢想的事情,人家 12 岁却已逐渐掌握,甚至有人会说我不满 14 岁,此时便无法判其刑事责任。正如我方一辩所言,现有的刑法对于 12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几乎是空白。然而,问题不仅在于一刀切的方式不够恰当,还在于人们成长发育的水平存在差异,我们所说的本应保护的儿童群体的边界也随之变得模糊。他比我小两个月,但其心智水平可能比我还成熟,那为何他犯罪可免受惩处,而我犯罪却要判刑呢?法律应保护整体的群体,用抽象的概念一概而论,实乃引发社会不公平的懒政行为。进一步讲,我们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去除少部分人,这两者并不矛盾。我们不会因抢劫犯可能抢劫公民而放弃惩戒抢劫犯,因为抢劫犯有可能抢劫在场的任何一个人。我们也不应因所谓的“小恶魔”处于儿童群体中便不立法惩处,因为“小恶魔”可能在我们对门,可能在学校里,也可能正在你家做客。你家附近若有一个“小恶魔”,你便无法保证自己不会在楼下看到自己 14 岁的女儿受到伤害。这是我方一辩提到的社会不公平与社会不安定,而对方对此并未充分反驳,所以对方对我方的攻击性言论全都不成立。
进一步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爆炸,未成年人的情绪成熟度逐渐加快,他们对于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远超我们的想象。如湖北的案例,男孩将女孩打晕后,将女孩头朝下扔进茅坑的粪缸中,向缸内扔了 20 多块砖头,又从旁边捡起一块楔形木盖盖到缸上,进一步掩饰了作案现场。所以从解决问题的方面来看,在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伤害基于社会防卫而来的社会最佳利益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为何还能作为对方为这群未成年人脱罪的理由?当对方结束发言时,都未在这一方面进行论证。无论是从中国政法大学的方法论,还是从我国司法体系中践行的模式,都可以通过故意性加计划性的举证问题,精准地找出这些罪犯,并将他们绳之以法。退一步说,即使他们真的有合法的脱罪理由,他们也可以提交证据举证。我方从未说要将所有涉及违法情节的小孩儿都丢进监狱里。我们不给儿童定罪的原因,是考虑到不同年龄的儿童由于心理发育、生理发育、成长经历、社会阅历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今我们能够用完整的证据来举出这些例子,恰恰是在举证刑事责任。如今我们能够用完整的证据链条去识别这个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若其故意做出违法情理的行为,需考量这在举证责任人刑事责任权的意外情况,我们要判定的,究竟是不能惩处我说的这类儿童,还是我们想要保护的那个儿童呢?对方有举证出认为是合法合规的理由吗?对方举证的理由是,我的家长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他们是农民,所以这个时候我就可以杀人。他们指出的数据说,有 40%的人是冲动犯罪。
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在政策的设计并非一家之言,其所有的合理性应回归社会现实,探讨它与时代的基本水平是否相符。以往,11 岁或许有着不同的意义,但在当前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成人化的趋势。我 20 多岁都不敢想的事情,人家 12 岁却已逐渐掌握,甚至有人会说我不满 14 岁,此时便无法判其刑事责任。正如我方一辩所言,现有的刑法对于 12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几乎是空白。然而,问题不仅在于一刀切的方式不够恰当,还在于人们成长发育的水平存在差异,我们所说的本应保护的儿童群体的边界也随之变得模糊。他比我小两个月,但其心智水平可能比我还成熟,那为何他犯罪可免受惩处,而我犯罪却要判刑呢?法律应保护整体的群体,用抽象的概念一概而论,实乃引发社会不公平的懒政行为。进一步讲,我们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去除少部分人,这两者并不矛盾。我们不会因抢劫犯可能抢劫公民而放弃惩戒抢劫犯,因为抢劫犯有可能抢劫在场的任何一个人。我们也不应因所谓的“小恶魔”处于儿童群体中便不立法惩处,因为“小恶魔”可能在我们对门,可能在学校里,也可能正在你家做客。你家附近若有一个“小恶魔”,你便无法保证自己不会在楼下看到自己 14 岁的女儿受到伤害。这是我方一辩提到的社会不公平与社会不安定,而对方对此并未充分反驳,所以对方对我方的攻击性言论全都不成立。
进一步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爆炸,未成年人的情绪成熟度逐渐加快,他们对于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远超我们的想象。如湖北的案例,男孩将女孩打晕后,将女孩头朝下扔进茅坑的粪缸中,向缸内扔了 20 多块砖头,又从旁边捡起一块楔形木盖盖到缸上,进一步掩饰了作案现场。所以从解决问题的方面来看,在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伤害基于社会防卫而来的社会最佳利益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为何还能作为对方为这群未成年人脱罪的理由?当对方结束发言时,都未在这一方面进行论证。无论是从中国政法大学的方法论,还是从我国司法体系中践行的模式,都可以通过故意性加计划性的举证问题,精准地找出这些罪犯,并将他们绳之以法。退一步说,即使他们真的有合法的脱罪理由,他们也可以提交证据举证。我方从未说要将所有涉及违法情节的小孩儿都丢进监狱里。我们不给儿童定罪的原因,是考虑到不同年龄的儿童由于心理发育、生理发育、成长经历、社会阅历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今我们能够用完整的证据来举出这些例子,恰恰是在举证刑事责任。如今我们能够用完整的证据链条去识别这个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的情况下,若其故意做出违法情理的行为,需考量这在举证责任人刑事责任权的意外情况,我们要判定的,究竟是不能惩处我说的这类儿童,还是我们想要保护的那个儿童呢?对方有举证出认为是合法合规的理由吗?对方举证的理由是,我的家长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他们是农民,所以这个时候我就可以杀人。他们指出的数据说,有 40%的人是冲动犯罪。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维护社会公平和安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下面首先有请各位评委对本场比赛的环节和印象两部分做出评判。在环节部分,请评委们对每个环节分别做出打分判定,并填写评分表单。本次赛次是复赛场次,各位评委老师可以进行打分了。咱们可以从正方、反方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量。由于当时评委这边有点事情,所以申请了现在出票,然后我们现在有当时的一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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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评委观众投票
以下是评委们的观点:
正方认为可以判断恶意,依据是最高检查的法等,证明人们是可以判断的,因为有判断人的先例。反方若认为此事不合理,需要阐述实际意义上的正义。题目中限制了人的恶意,要看动作与年龄的关系以及能否举证现状上存在强烈恶意。反方认为管束不一定能产生效果,存在正方和反方的情况,所以反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效果较低。正方选择了激进的解决方式,认为某些事情是应得的,而反方认为不合理。
一位评委认为反方对双方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未成为话题,比如判断恶意的问题让人感到困惑,且正方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比反方更清晰。另一位评委认为反方的挑战较弱,如7岁小孩的问题,而正方需要考虑孩子精神发育成熟和脑发育完善的问题。还有一位评委认为反方在判断恶意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失效或失误,而法院是可以调查判断恶意的。同时,评委提到了一些案例和情况,如孩子的冲动行为、教育的缺失等,认为这些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
感谢三位评委的精彩出票。下面将进入本场比赛最激动人心的环节,将公布本场比赛结果。
辩题为:当今中国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vs 当今中国不应该实施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环节为:评委观众投票
以下是评委们的观点:
正方认为可以判断恶意,依据是最高检查的法等,证明人们是可以判断的,因为有判断人的先例。反方若认为此事不合理,需要阐述实际意义上的正义。题目中限制了人的恶意,要看动作与年龄的关系以及能否举证现状上存在强烈恶意。反方认为管束不一定能产生效果,存在正方和反方的情况,所以反方给出的解决方案效果较低。正方选择了激进的解决方式,认为某些事情是应得的,而反方认为不合理。
一位评委认为反方对双方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未成为话题,比如判断恶意的问题让人感到困惑,且正方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比反方更清晰。另一位评委认为反方的挑战较弱,如7岁小孩的问题,而正方需要考虑孩子精神发育成熟和脑发育完善的问题。还有一位评委认为反方在判断恶意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失效或失误,而法院是可以调查判断恶意的。同时,评委提到了一些案例和情况,如孩子的冲动行为、教育的缺失等,认为这些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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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围绕能否判断恶意以及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合理性展开讨论,正方强调人们可以判断恶意来支持实施该制度,反方则强调管束效果不佳来反对实施该制度。